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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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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

第1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

当前青少年以“80”后、“90”后为代表,由于处于社会转型的阶段,社会风气,人文观念、思想,错综复

>> 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体系构建 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 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 构建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的思考 社会保障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恐惧效应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初探 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初探 论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青少年犯罪预防中思想教育惯性的改进 “自我同一性”的确立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师生关系互动与青少年犯罪预防 从“合肥少女毁容案”谈青少年犯罪预防 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之研究 关于农村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 基于社区教育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机制研究 论青少年犯罪之社区预防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 论青少年犯罪及预防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参考文献:

[1]杨亚芳.《加强青少年罪犯感恩教育之我见》 中国监狱学刊 2012年第2期.

[2]谢利苹 《青少年网络犯罪心理分析及其防范对策》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期.

[3]黄先文 《青少年罪犯美育初探》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6期.

[4]湖北省未管所课题组 《“90”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对策》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5期.

[5]范俊儒 《关于“80”后罪犯改造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8年第9期.

[6]金鑫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与对策初探》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1期.

[7]山东省鲁南监狱课题组 《“90”后罪犯改造工作探索与思考》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0期.

[8]林丽琴 《笔迹行为矫正对不良个性未成年犯矫治的探究》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6期.

[9]《关于“90”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法律教育网,网址.

http:///new/16900_173/2010_4_21_wa915382841112401028344.shtml,日期:2010、4、21.

第2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

【摘要】当今世界,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并列为三大公害,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性的问题,是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许多国家感觉到难以治理的问题。因为,青少年的成长对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未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多少年来,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中,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始终不变的主题,并且已经形成了关于青少年概念的法律界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趋势,青少年心理方面的特殊性,以及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及趋势预测等若干方面组成的基本研究范畴。关于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主要先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来入手,再分析其犯罪特点和心理特点,针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对于这个课题研究的目的不是在于惩罚,而是用法律的尊严去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国民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让他们懂得什么才是一个公民应该拥有的觉悟,自觉的维护国家法律。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心理 原因 预防 教育

一、对青少年犯罪的初步认识

依据普通心理学的研究理论,青少年时期通常是指11岁至13岁的少年期,14岁至17岁的青年初期,18岁至25岁的青年晚期。青少年时期是一个由儿童向成年人过渡的特殊时期,是独立与依赖性、自觉性与幼稚性相伴的矛盾时期。也有的学者将这一时期成为“心理上的断乳期”或“困难期”。[①]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文件中也有“青少年”一词,但没有十分明确的表述。按照学者研究的惯例,在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一般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个体。

在过去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21岁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具有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点,即激烈性、感情性和突发性。犯罪人是在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下,临时起意,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这个案件与一般普通青少年犯罪有一些区别,犯罪人有文化、有思想、懂法律,没有不良嗜好,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完全不同于一般而言的不听家长话,打架斗殴的不良少年,也不属于文盲、法盲犯罪。从这一点来看,这个案件的发生是一个悲剧。就案件本身来看,犯罪人当时的心理层面比较突出。而且心理特征的变化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特征,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与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青少年在心理所出现的特殊性——所存在的危机与矛盾,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1)独立性意向和认识能力方面。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带来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独立意向发展很快,但认识能力的发展跟不上。调查发现,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独立性意向和认识能力方面存在以下一些特点:独立性意向表现为对社会具有强烈的抗拒性,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要求背道而驰;认识能力极低,对道德、法纪的认识愚昧无知,是非不分;违法犯罪青少年错误认识的核心是“两大精神支柱”——封建主义的哥们儿义气和剥削阶级的吃喝玩乐的享乐主义,“三种错误观念”——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和低级下流的乐趣观。(2)情感和意志方面。违法青少年在情感方面的第一特点是情感情绪性同一般青少年比较是爱憎颠倒、好恶颠倒;第二个特点是在对待人与人的关系上,极易感情用事;第三个特点是极易产生激情而往往又难以自我控制;第四特点是情感极不稳定,情绪变化多端,喜怒无常。违法犯罪青少年在意志方面的第一特点是意志力具有明显的两极性,即在正确方向上自卑,意志力薄弱;在错误方向上自负,畸形地发展着意志力。在意志方面的第二个特点是冒险侥幸,因为认识水平比较低,生活阅历比较浅,情绪的冲动性比较强,因此,在特定的刺激下,就会产生盲目的、冒险的、强烈的行为。同时,也会产生侥幸心理,即体现为简单幼稚的想法,轻信和盲从,以及对自己能力的过高估计。犯罪青少年狂妄自负的心理,是在他们一时得逞的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自我评价。尽管这种评价是主观的、错误的,但却是支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当然他们也会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要受到惩罚和制裁的。因此在犯罪活动中,尽管自恃甚高,但仍不免担惊受怕,有冒险之感。这种矛盾心理的存在,形成了冒险侥幸的心理特点。而当冒险侥幸犯罪行为的偶然成功,又会强化已有的犯罪心理。(3)动机方面。青少年时期无论在物质还是精神上的欲望和需要都比童年更多更强烈。青少年犯罪的常见动机有:利己欲动机、哥们儿义气、报复与嫉妒、好奇心。一般来说,违法青少年的动机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进行某一种违法犯罪活动时,带有很大程度的情景性,很容易为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驱使,给人以动机简单模糊,偶发性强的感觉。[②]在实证派刑事学家菲利的观点中,其将犯罪人分为五类: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罪犯、偶犯和情感犯。偶发性犯罪人如不因监狱生活变得更加败坏,则有可能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中去。他们没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后天获得的犯罪倾向,他们由于经受不住其个人状况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诱惑,在青少年时期犯了罪。如果没有这些诱因,他们就不会犯罪或不会继续犯罪。他们所犯的通常都是那些并非惯常性的罪,或者犯其他一些侵犯人身或财产的罪,其犯罪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无力抵抗外部原因的结果,大多数犯罪都是外因引起的。第二,在实施某一种犯罪活动过程中,动机容易发生变化。这与青少年的性格特征是有关联的,在对30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与426名在校生的比较中发现,违法青少年的性格特征为“五高五低”。“五高者”为:①乐群性高。热情、外向,善于与人交往,不拘小节。②兴奋性高。活泼、兴奋、热心。③忧虑性高。多烦恼、好担心。④敏感性高。偏重于感情,多感情用事。⑤紧张性高。情绪经常紧张不安。“五低者”为:①聪慧性低。表现为文化水平低,抽象思维能力低。②有恒性低。表现为社会责任感低,做事不认真,缺乏行为的自觉性。③独立性低。缺乏主见和果断性,符合他人的意志行事,其中女性更为突出。④实验性低。思想保守,缺乏批判性思维,缺乏对新事物探索的精神。⑤自律性低。缺乏自知力和自制力,女性更为显著。[③]由此可见,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性格特征明显地反映出不成熟和严重缺陷的状态。(4)自我控制方面。自我控制系统的缺陷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自我控制缺陷,是指犯罪的青少年在其心理活动结构中的控制系统,缺乏足以抑制本能冲动的力量,容易导致盲从、集群的心理。所以青少年容易实施纠合性、结伙性犯罪,群体里德成员一般有共同的利益和愿望,能够意识到彼此的存在,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协同,认识到自己属于一个共同的群体。青少年由于犯罪经验不足,不能充分地肯定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结成犯罪团伙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并提高犯罪成功的比率。通过结成团伙,还可以克服、缓解和消除犯罪时的恐惧感,群体性的犯罪活动通过群体成员心理上的互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恐惧而带来的心理上的压力。

违法青少年的从众心理的发生机制在于,在群体的压力作用下,使个体的主体性部分丧失,自我意识溶解在群体意识和群体行动中;群体意识内化为个体自我意识,个体降低和失去原有的理性,自觉排斥与群体意识相矛盾的观念。正是基于上述心理特征,团伙犯罪成员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心理压力会减轻,行为也会更为放松,尤其当其行为被团伙的头子或同伴肯定和赞赏时,其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发挥会使犯罪后果更为严重和恶劣。[④]

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

在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过程中,犯罪原因系统也处于变化之中,在原因系统作用于主体的过程中,犯罪主体会悄然地发生变化。在原因系统内,首先由外在因素作用于主体因素而对主体产生作用,促使主体开始走上犯罪化道路,主体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这又反过来,加强了外在因素对主体因素的影响,促使主体进一步向恶性发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的剖析,必须结合内因和外因的相互作用,内在的心理原因、个性的消极因素、蒙昧的需要、兴趣的贫乏全系外部因素衍生而来。

(1)生理迅速发育与心理水平提高相对缓慢的矛盾

青少年时期是个体发育最为明显的阶段,主要表现为身体外型的巨大变化。身高和体重迅速增长,每年平均身高增长6–11公分,体重增长5–10公斤左右。身高和体重增长的高峰期,男性为13岁左右,女性为11岁左右。第二特征出现,到了青春期,整个身体明显出现男女两性的差异。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发育,特别是脑神经系统的结构和机能的成熟,使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探求能力迅速发展。青少年时期,脑机能的发展,特别是大脑皮层细胞的机能迅速发育。18岁之后,第二信号系统逐渐占据优势,神经系统的兴奋过程和抑制过程逐渐趋于稳定。但总体来讲,在25岁以前,脑的活动仍然具有兴奋性强的特点。青少年时期,由于人生体验不足,心理发展水平欠缺,辩证思维、批判思维不发达,遇事容易偏激,固执己见。如果缺乏正确教育指导,就会导致行为上的偏差。尤其是在外界消极因素的作用下,就会在不正当的活动内容方面,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和冒险性。青少年时期由于脑垂体等激素的分泌,不仅促使个体全身组织的迅速发育,而且也增强了脑神经系统的兴奋性。生理上的变化使青少年个体的情绪不稳定、易激怒、好冲动,有些个体由于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促成激情性犯罪的发生。激情是一种迅速、强烈、时间短暂的具有爆发性的情绪状态,如狂欢、暴怒等。激情通常是由对个体重大的意义的强烈刺激所引起,从而使个体的神经活动过程达到高度兴奋的状态。当出现重大事件或者对立意向的冲突即主体想象与事实到来的完全相反时,个体最易陷入激情。[5][⑤]激情犯罪正是在诱因作用下,犯罪个体丧失自我控制能力,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行为的后果,坠入犯罪的深渊而难以自拔。青少年时期生理的迅速发育与心理水平提高的相对缓慢之间的矛盾是客观的现实存在,这是个体在人生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也是不可逾越的一个发展阶段。生理上的发育使青少年在外表方面更像成年人,而其内心依然是幼稚的、不成熟的。正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观察到的情形一样,青少年心理发展水平的欠缺,使得个体还不能够正确地、理性地处理情感上的冲动,缓解焦虑的情绪状态,客观的分析人或事。正是由于青少年时期的这样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才埋下了个体在将来不能够很好地、健康发展的隐患。

(2)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于自己已经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对外界事物相互作用的认识,是对自己身心状况的体验、认知和控制。自我意识就是反省自己的能力,实际上标明每一个人都在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来看待自己的世界。自我意识可以代表个体心理特点的总括,也可以影响个体个性心理结构中的个别成分。自我意识的发展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即生理的自我意识、社会的自我意识和心理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具有社会性、能动性和独特性。自我意识使个体的活动具有同一性、一致性,自我意识是个体活动的觉察者、调节者和发动者,自我意识的介入制约个体的活动程度,自我意识把自身作为个体活动的参照。总之,个体的自我意识产生之后,随着自我意识的不断发展,个体逐渐脱离对成年人的依赖,表现出更大的主动性与独立性,并强调自我的价值和自我的理想和目标,自我意识会对个体的活动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青少年时期之所以产生自我意识的矛盾,是由于在这个特定时期,青少年个体开始从朝向外界的观察,转变为朝向自我观察和评析。于是,个体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观察者。与此同时,自我意识也就会被分化为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即作为观察者,成为“理想自我”,对自己将来成为什么样人的认识;作为被观察者,成为“现实自我”,对自己目前所达到的实际发展水平的认识。“理想自我”处于观察者的地位,对“现实自我”不断进行观察,视其能否符合“理想自我”的要求。[⑥]就一般意义而言,现实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自我的,二者的不一致,便会产生自我意识的矛盾,会给个体带来心理上的紊乱。在这种状态下,青少年个体也会和其他个体一样,试图把分化了的两部分统一起来,但是统一的方式是不尽相同的。其一,积极的统一。就是主动的发展自我意识,按照社会的要求使现实自我不断完善,接近或者达到理想自我的标准。其二,消极的统一。包括两种可能性,虚假的统一,即个体采取推诿给客观原因或原谅自我的办法解决自我意识的矛盾,获得心理上的平衡。有严重危害性的统一,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像下,形成错误的、甚至是的理想自我。在这种情况下个体自我意识的统一,实际上就是个体犯罪人格的滥觞。

(3)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青少年的需要结构与客观现实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矛盾,青少年时期的需要结构已经有了突出的变化,由于其独立意向的发展,渴望亲身去体验社会、感受人生,因此个人的物质需要、追求异性的需要、社会交往的需要都达到了更高的层次,而且也比以往的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更加迫切。这也就是许多学者提出的“需要不能满足论”,需要得不到满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内因和动因。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有其基本规律,一般经过需要—动机—选择—决定—行为—结果这几个环节,给犯罪行为的产生带来可能性;得不到满足的需要是否一定会转化为犯罪行为,还要取决于主体的自控能力与社会控制能力。青少年时期囿于客观现实条件或者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制约,难于满足和实现自己的全部需要,使青少年个体产生挫折感,在消极情绪的作用下,极其容易实施偏激的行为。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随着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的发展,更多学者倾向于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界定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概念。青少年犯罪预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青少年预防仅仅指以有犯罪危险的青少年为研究对象,研究防止和消除在他们周围可能产生和开始形成的犯罪条件,使他们不走上犯罪的歧途或者从轻微的违法过程中回到健康的道路上来。而广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则是指以整个青少年为研究对象,既包括未犯罪的青少年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或从轻微的违法行为和劣迹的青少年,防止他们走上严重的犯罪道路,还包括了已经犯罪的青少年,防止他们继续犯罪或者重新犯罪或者犯更加严重的罪行。即广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则是以所有青少年为对象,包括预防一般青少年犯罪(超前预防)、预防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犯罪(临界预防),以及预防已经犯罪的青少年重新犯罪(再犯罪预防)三个方面的内容。对青少年犯罪预防途径和措施的观点着眼于内外因素,即青少年生活空间(如家庭、学校、社会)的改善或者某种手段(如环境、心理、法律、经济、道德等)的运用来预防青少年犯罪。[⑦]

(1)家庭预防。

家庭教育应该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事实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家庭教育不当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上很多国家把家庭教育作为预防少年犯罪的“中心点”,也是第一道防线。在家庭教育中,凡是家长对孩子的人格和品德教育抓得好、抓得及时的,孩子就能健康成长;反之,孩子就可能出现问题,有的会违纪违法,有的甚至会犯罪。根据曾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的分析,发现大多数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⑧]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应当承担起首要责任,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夯实婚姻基础,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第二,倡导家庭美德,加强理解和宽容,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维持家庭稳定;第三,强化家庭教育功能,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青少年 素质;第四,丰富家庭文化生活,提高家庭文化品位,加强家庭成员间的亲和力;第五,保护青少年,防止其受到不良少年的污染。

(2)学校预防。

学校是专门进行教育未成年人的机构,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优势,学校可以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工作,来实现预防犯罪教育的目的。第一,改进教育管理模式。学校应从单一行政式管理模式向学校引导下的学生自治式模式转变,从封闭式校园管理模式向开放式社会化管理模式转变,更重要的是从刚性管理模式向柔性管理模式转变。第二,大力贯彻素质教育。学校应从“应试教育”转为“素质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同时加强对“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第三,着眼于师生互动来预防青少年犯罪。[⑨]师生之间保持温馨的人际接触和良性互动,有助于师生进行身深层次的心灵沟通,建立和增进信赖感,营造校园祥和的气氛。健康和谐和融洽的师生关系对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良好的人际关系互动有助于改善学生的心理状况,提高其受挫折承受力。有了健康的心理,学生就能形成自我接纳和自我肯定、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就能形成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与他人合作精神,从而拥有健全的社会化人格,从而减少他们违法犯罪的机会。

(3)社会预防。

社会是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基础,减少或消除社会因素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不仅是控制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一环,而且也是其他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一,加强对重点地区与重点人群的管理。具体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地管理;加强网吧、娱乐场所等地方的整顿,消除其诱导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帮助和管理。第二,加强社区的文化、管理、矫治建设。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社区的文化建设从而优化、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加强社区的管理力度以及发挥社区的矫治功能。第三,建立青少年的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从社会化角度看,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其在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中受挫的结果,违法犯罪青少年首先是社会的受害者。建立青少年的权力保障、救济机制,就是直接从青少年群体的权利的维护和救济方面防止其由于社会的原因侵犯而导致其违法犯罪,也可以说是弥补防治控制体系结构化功能不足的灵便的救助机制。

(4)法律预防。

法制教育的薄弱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当加强和改善法制教育以发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第一,要树立正确地法制教育指导思想,把法制课从“思想政治”课中独立出来,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第二,要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必须进一步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必须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制教育教材内容、规范法制教育形式,法制教育不等于政策教育。加强法制教育不仅要做到将法制教育课列入教学计划,而且还有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巩固和提高课内所学知识内容。[⑩]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应注意法制教育的生动活泼性

青少年的特殊时期决定了我们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应以教育、感化为主,有关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研究正在逐步走向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趋势体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的发展,但如何改善青少年犯罪预防理论研究的应用价值,是今后青少年犯罪研究中所应继续努力地方向。

【参考文献】

[1] 魏健馨 张学林《犯罪心理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__年2月

[2] 姚建龙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__年8月

[3] 仲义安 《教育要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墙”》 甘肃教育 20__年第5期

[4] 李波 《青少年犯罪心态探析及预防对策》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__年第4期

[5] 陈翠梅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__年第30期

[6] 范振国《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分析》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__年第5期

[7] 姚建龙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__年8月

[8] 郭文玲 《浅析青少年违法犯罪家庭方面的原因》 中国市场 20__年第1、2期

[9] 张玲玲 《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 科教文汇(中旬刊) 20__年第8期

[10] 时蓉华 《社会心理学》上海 华东师范东西出版社 20__年

[11] 李玫瑾 《犯罪心理学》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__年

[12] 吴宗宪 《西方犯罪学史》 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 20__年

[①] 魏健馨 张学林 《犯罪心理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__年2月 第38页

[②] 姚建龙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__年8月第10页

[③] 魏健馨 张学林 《犯罪心理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__年2月38页

[④] 李波《青少年犯罪心态探析》齐齐哈尔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__年第4期11页

[⑤] 陈翠梅《浅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__年第30期16页

[⑥] 范振国 《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分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__年第5期42页

[⑦] 姚建龙《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 20__年8月22页

[⑧] 郭文玲 《浅析青少年违法犯罪家庭方面的原因》 中国市场 20__年第2期13页

第3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原因;学校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惨杀同窗一案使得在校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摆到了世人面前。南方报业网资料显示:2004年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学生占31%,并呈现低龄化、团伙化和暴力化趋势。而广东省未成年犯罪管教所所收押的犯人从2000年的682人增加到现在的1446人,其中在校生117人,增长迹象明显,甚至有在校博士生涉嫌犯罪。在校青少年犯罪应作为犯罪学和教育管理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

在校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犯罪是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青少年的违法行为,那么,在校青少年犯罪便是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校青少年的违法行为。

一、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不仅包括诸多方面,而且这些方面又组成了不同层次。

(一)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宏观原因――社会因素

犯罪学和教育学对于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都首先注意到了社会因素,但都缺乏深入而系统的梳理。

从一个人成长的角度,社会可喻为一座大熔炉,正所谓“社会是一所最好的大学”;而从一个人堕落的角度,社会又可喻为一个大染缸。学校是社会的一类组织体,在校青少年犯罪在社会中必有其根须。我们现在所身处的这个社会是个价值多元、信息交错、快速变动的万花筒。价值多元、信息交错、快速变动赋予社会成员以个性张扬,而此个性张扬在世界观和个性正在形成之中的青少年特别是在校青少年身上实现得尤为充分或尤为彻底。个性张扬的直接后果便是个体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体行为与社会主流规范的抵牾与冲突,那么,刑事不法即犯罪便作为这种抵牾与冲突的最极端或“顶级”结果而出现或露面了。倒将回去:在校青少年的刑事不法即犯罪以其个体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体行为与社会主流规范的抵牾与冲突为原因,而其个体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体行为正是从社会那里获得了张力或“激素”。如果说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原因最终要沉淀为其个体原因的话,那么,在此沉淀中必有社会的质素,亦即社会因素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最外圈的环境性原因。

从社会角度考察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正如犯罪学上一个通行的观念,即社会是犯罪的土壤,“恰如在一定温度一定容量的水中仅能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一样。由于给予了一定的社会环境,伴随给予个人的自然环境条件,就会发生一定数量的犯罪。”社会所给予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可大致概括为:社会不良青年、网络、社会不良风气和不良文化刊物等几个方面,而厦门普法网则显示:这几个方面对不同年龄段的在校青少年犯罪影响权重分别为66%、64%、59%和52%。

(二)在校青少年犯罪的中观原因――家庭和学校因素

家庭是在校青少年成长的最初摇篮,更是与其青少年时期等长的生活单元。这个摇篮或生活单元在给在校青少年温爱的同时,也会不经意地给其带来犯罪的因子。这些因子通常包括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性格怪异、不良嗜好、管教方法不当、家庭残缺、家庭暴力乃至盗窃、、制贩等违法犯罪。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性格怪异实际上就是其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的怪异。此性格怪异极易传染给作为家庭成员的在校青少年,所谓“有其父,必有其子”或“有其母,必有其女”。从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身上习得的性格怪异便往往导致作为家庭成员的在校青少年的个人意识及其所支配的个人行为与社会主流规范发生抵牾与冲突。于是,不良行为包括刑事不法行为即犯罪便顺其自然了;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不良嗜好较之性格怪异对在校青少年的影响就更大了,因为不良嗜好通常带有极强的感官性。这些不良嗜好通常包括抽烟、酗酒、赌博,看不健康的书刊或影像乃至吸毒等。笔者曾经造访一家庭,刚进门便见男主人与其正在读小学的独子正在“哈哈”笑声中对一部带有“三级”镜头的香港“搞笑片”进行“奇片父子共欣赏”。后来,笔者便听另一友人叹言“某某人的儿子跟着某某人下水了”。另就赌博而言,家里常常撑起赌桌的在校青少年常常对麻将牌的名称、出牌行话“专业”得不知比功课要熟练多少倍。受此“专业”熏染的在校青少年有的在学校便“子承父业”,甚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了。

再就管教方法而言,管教方法不当包括管教太宽和管教太严这两个极端。管教太宽常常体现为放任自流,想做啥就做啥,想要啥就给啥。这种管教心态的形成有两种情形:其一是迷信“无为而治”。有此心态的父母常言“孩子大了,应该少管或不管了”。这种情形的心态可称为积极的放任自流态。对子女自信在胸的父母常怀此心态。其二是难得管。这种心态的形成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管而无效不如干脆不管。在需要“持久战”的子女管教中,好多父母败下阵来。他们在无可奈何之余将学校甚至家教作为最后的依赖;二是没有精力管。事业心太强的父母和那些唯财是图的父母便是如此。这两种情形的心态可称为消极的放任自流态。放任自流的家庭管教方式往往部分甚至全部抵消学校管教的效果。君未闻有的在校青少年在校园这块净土信口而出“”、“傻X”、“做了你”?真是净土不净!放任自流的家庭管教方式所助长的是在校青少年自以为是,唯我独尊,故而我行我素的畸形人格。这种畸形人格对社会主流规范同样是蔑视乃至无视。管教太严常常体现为训斥打骂、限制乃至禁绝子女的正当爱好等。这种管教心态的形成出自对子女“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迷信。以此心态管教出来的子女压抑而自卑。这种压抑和自卑超过了极限便会导致压抑者和自卑者对给予这种压抑和自卑者以直接的抗拒,并可能以他人为发泄对象。

于是,不良行为包括刑事不法行为即犯罪便待机而成。早已见诸媒体的在校学生杀亲案便是有力的说明。管教太严与想做啥就做啥,想要啥就给啥的放任自流态皆出自溺爱这种畸形之爱。而溺爱常常由爱生恨,于是恨便有恨的举动。接着就家庭残缺和家庭暴力而言,家庭残缺是指因离异或死亡而缺少主要家庭成员的情况。江苏省少管所的调查显示:家庭残缺的青少年犯1998年、1999年和2000年分别占28.4%、30%和32.6%,呈现上升趋势。这其中包括在校青少年。而家庭暴力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指父母之间或父母对子女因仇视或厌弃而实施的伤害乃至杀害行为。有一“暴力家庭”,父亲殴打母亲如家常便饭引起正在读高中的儿子对父亲的仇视。一日,父亲正用斧头伤害母亲,儿子放学回家便用早已准备好的自制手枪将父亲打死。无论是家庭残缺,还是家庭暴力,其共性之处在于家庭缺乏亲和力,而家庭亲和力的缺乏所直接导致的便是集体意识和主流规范意识的淡薄乃至全无,于是不良行为包括刑事不法行为即犯罪便找到了突破。最后就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盗窃、、制贩等违法犯罪而言,其给予作为家

庭成员的在校青少年所输入的是不劳而获,享乐至上的陈腐生活观念,而这些陈腐观念会直接把他们推上创造享乐条件的相关犯罪的道路上。总之,在校青少年从家庭之中通过以父母为主的家庭其他成员的性格怪异、不良嗜好、家庭暴力和直接的违法犯罪等沾染上犯罪因子印证了那个俗语即“近墨者黑”或“上梁不正下梁歪”。

从某种意义上,家庭是在校青少年的第一所学校,而父母则是其先启老师。因此,家庭给在校青少年的犯罪影响相对于社会大环境是较为深刻和较为久远的。在校青少年的独生子女比例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而越来越高,同时因离异而导致的家庭残缺率也“与时俱进”,于是,溺爱和厌弃从两个不同方向向在校青少年“播撒”犯罪因子。和谐社会的组成单元是和谐家庭,而和谐家庭是不允许上述让在校青少年沾染犯罪习气的现象存在的。因此,家庭是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第一关卡。

构成在校青少年犯罪的中观原因的还有学校因素。学校本是教书育人的环境,但有的学校的有的老师是“教书”而不“育人”,即片面地注重书本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乃至无视思想品德、理想信念和法制教育。更为甚者,有的学校的有的老师不是单纯的不“育人”而简直是在“毁人”,他们的一些做法至少在客观上是这样的。如有的学校人为地给在校生开列出“后进生”或“双差生”。这种做法使得被定性为“后进生”或“双差生”的在校青少年极易自暴自弃而走上犯罪之路。“后进生”或“双差生”在家里往往得不到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帮助和鼓励,在学校里又往往得不到老师的关怀和同学的亲近。因此,他们构成了一个被歧视、被排斥和被放弃的群体。这样一种境地容易把他们推上犯罪歧途,因为当他们找不到归宿感时便要反叛而依附于反面群体。老师不公正地处理在校青少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会引起被歧视、被排斥和被放弃的心理反效应。比开列出“后进生”或“双差生”更为不妥的做法是网上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件:两个孩子因主课不及格被罚款人民币300元,副课不及格被罚款人民币200元。这两个孩子没有经济收入且又不敢告诉父母,便抢劫小姐。一次得手便尝到甜头,于是屡屡作案,最后被判重刑。再如有的老师置师德于不顾,直接或间接地向学生流露权钱崇拜,或以关心学生适应社会为幌而炫耀自己或“推销”他人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能事,其言行直接使学生萌生权钱意识或滋长玩世不恭之心。现在的校园里,学生为考试过关或拿到文凭行贿老师或其他相关人,或为争得一官半职而拉帮结派甚至加害竞争对手等事件早已不再稀奇。另如经常见于媒体的老师体罚、殴打学生事件的发生使得学生对尊重他人,关爱众生的社会信念产生怀疑并发生动摇。又如有的老师与学生乱搞两性关系现象,“教授教授,白天教书,晚上野兽”的戏语表达了一部分人包括在校青少年对本来倍受尊敬的教师群体的失望乃至绝望,而此失望乃至绝望与上述现象所带给在校青少年的困惑、愤懑一道所逆反出来的便是在校青少年对本来是靠教师来倡导的社会主流规范的怀疑乃至背弃。

(三)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微观原因――在校青少年的个人因素

在校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但正是由于处于这样一个时期,一些特点同时也是弱点便形成于他们身上。而可能将他们推上犯罪道路的特点同时也是弱点大致可概括为六强和两弱:在校青少年身上通常存在着家长、老师的话很难听进去或根本听不进去的逆反心强,存在着敏感于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存在着受武侠小说等现代文化所影响的模仿心强,存在着因倍受娇宠而导致的利己心强,存在着因利己心强而导致的报复心强,还存在着“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义气心强。此谓六强;在存在着“六强”的同时,在校青少年身上还存在着辨别是非能力弱,存在着自我控制能力弱,此谓两弱。并且,辨别是非能力弱和自我控制能力弱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六强”与“两弱”交互作用,在校青少年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并越陷越深,因为“六强”容易使得在校青少年置社会规范于不顾,即对社会规范产生轻视乃至蔑视心理,而“两弱”又容易使之置社会规范于不见,即对社会规范缺乏或根本没有感知能力。而无论是对社会规范产生轻视乃至蔑视心理,还是对社会规范缺乏或根本没有感知能力,都将使得在校青少年的言行失去框范而最终走上犯罪之途。在校青少年的“六强”与“两弱”程度与社会价值观的多元程度、社会信息的交错程度和社会变动程度是成正比的。

以上三个层次的原因来自不同角度,但它们在整体上形成了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合力”。

二、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

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本是集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因此,在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艰巨工程中,学校重任在肩。不仅如此,学校预防在此系统工程中还起着“中枢”的作用。为发挥此“中枢”作用,学校应有一套衔接有致,切实可行的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教育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之始

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虽然在措辞上“教书”在先而“育人”在后,但就教育事业的最后宗旨而言,应是“育人”在先而“教书”在后,所谓“先做人后做学问”。“教书”原本只是“育人”的一个方面,而把一个人培养成一个在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上合格的人原本是“育人”的另一个方面。现在,这个方面越来越重要了,特别是将其与构建和谐社会相联系。但是,我们现在的学校仍然深陷于“应试教育”这个极端而对从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方面去育人很轻视乃至无视。在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上,虽然学校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学校教育又是万万不能的。

为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学校的教育应始于学生的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并应常抓不懈。在这方面,学校有很多工作要做。除了关于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的直接的课本教育,学校应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种活动,引导在校青少年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步提高是非辨别的能力和正确处理学习、成才、交往和面对逆境与挫折的能力。意义特别重要的是,老师要善于以自己或他人为实例对学生进行“逆境教育”和“挫折教育”,使得在校青少年逐步树立对待逆境和挫折的正确观念和“山到高处人是峰,海到尽头天是岸”的必胜信念。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有不超越做人的“伦理底线”的健全人格。

继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应大力重视。思想品德与理想信念课是目前初中生开设的“做人”课。就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而言,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教育无疑是尤为必要和重要的,但仍就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而言,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教育的不足是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过于“务虚”。把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落到实处,就要让他们知道犯罪的后果而利用人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本能来进一步开展我们的工作。因此,在在校青少年这个群体中,至少应针对初中生和高中生复开八十年代初曾经开设的法律常识课。但是,复开的法律常识课又不能象旧时课本那样只是对法律知识的最粗浅的机械汇编,而是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重点内容,并且应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把违法犯罪的行

为类型、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讲述清楚,同时还要避免面面俱到,而应从青少年的身心特点所能涉身的违法犯罪去编写,并配以实例。除了教材的编写,还有一个法制教育师资的问题有待解决。以往的法制教育课通常是由政治课老师兼上,其效果不佳。《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现今,法制课的老师可考虑由教育主管部门与司法主管部门抽调力量举办法制师资培训班等途径来解决。但要注意:担任在校青少年法制课的老师应具有表达清晰,善于举例和说理并讲解生动有趣等特长。如果说思想品德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对于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是“浮于上”,则法律常识的书本教育便开始“沉于下”了。

大力重视在校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并不仅仅是编写并开讲一本法律常识的新教材。我们还应注意开设能够对法律常识的书本教育收到辅助乃至巩固效果的书本外的课堂。这些课堂可称为“请进来,走去出”。所谓请进来,就是请一些对在校青少年犯罪有切实感受的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带着实例走进校园,或者是请一些愿意以身说法的青少年犯走进校园。所谓请进来,还可以是将那些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判决公告张贴到校园来。在“请进来”上,实践中早已有校方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正副职兼任“法制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给在校青少年做法制报告的做法。这种做法并非毫无意义,但其“面子”较大而实效较小。现今,校方应作的改进是多请一些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实务第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如公安一线干警、检察官和法官走进校园以其真感和实例来“打动”在校青少年。当然,律师也可进入邀请或聘请之列。可供拿来的实例不胜枚举,如网上披露:2004年11月,广东省佛山市发生一起“16岁哥哥和8岁弟弟勒死9龄童”案,2005年初浙江省两名初中生因勒索钱财而将一名同学砍死等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厅和司法警察司在1997年便开始组织宣传队或派代表到学校、青少年中心向青少年学生、家长、老师和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人士讲解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知识。这种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所谓走出去,就是安排适当时间把在校青少年组织到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公开审判庭上,或者是把他们组织到距离适当的少管所、劳教所或监狱去耳闻目睹。无论是“请进来”,还是“走出去”,在校青少年都会通过一种相当程度的现场效果而对违法犯罪产生或增强内心警醒。在校青少年正处于身心成长期,其对事物的感性认识较强,“请进来”和“走出去”的做法符合他们的心理规律。这条规律既是青少年犯罪学的规律,也是在校青少年教育管理学的规律。

当然,仅从通过教育来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而言,可以采取的方式或可开设的“课堂”不止上述,还可以是法制宣传栏或“法制夏令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规划。此规定足见法制教育之于预防在校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

除了思想品德、理想信念和法制教育,生理学和心理学的教育也是有助于在校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的。另外,学校还应通过“家长学校”与家长一道经常警醒在校青少年远离各种社会不良因素。教育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之始,也是校方对策之本。

(二)预警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之中

这里所说的预警并非事先警告,而是指校方对在校青少年犯罪的事先警觉与相应处置。既然是在校青少年犯罪,校方理应而且能够担负起事先警觉并作相应处置的责任,特别是对在校青少年的校园内犯罪,因为在校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在校青少年的校园内犯罪从犯意形成到行为发动总要或多或少地向外输出信息。

作为对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内容之一的校方预警并非校方对在校青少年犯罪信息的简单而无所作为的事先感知,而应是一套从信息接收到信息规整再到相应处置的运作机制。该套机制可称为预警机制。所谓信息接收,是指对在校青少年犯罪信息的接纳与收集,是预警机制的起步。这一环节的运作者按学校类别的不同可以是班级的党团学生干部或生活委员,可以是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所谓信息规整,是指对收集到的在校青少年犯罪信息进行归类和整理,是预警机制的第二步。这一环节的运作者根据学校具体条件的不同可以是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是心理医生所谓相应处置,是指在对在校青少年犯罪信息规整之后而在犯罪发动之前对有关在校青少年开展安慰、劝导、稳定乃至必要的管束等工作,并与有关青少年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同时如果有关青少年已有欲害对象,则还要做好妥善保护工作。这是预警机制的第三步。这一环节的运作者可以包括班级学生党团干部、生活委员、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心理医生、校安全保卫人员乃至校长。

在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预警机制中,第一环节或第一步即信息收集说起来容易而做起来最难,因为在校青少年犯罪也常常带有隐蔽性或突发性。但是,无论这种隐蔽性或突发性有多大,在其犯罪发动前总要有一个信息输出过程,而预警机制的第一环节或第一步就是要及时而充分地捕获这些信息。为此,校方应完善请假制度,加强迟到早退和打架斗殴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究问制度,因为这些制度的完善、加强和落实能够开辟在校青少年犯罪的信息渠道,所谓“顺藤摸瓜,摸到就抓”。如果在校青少年已经涉足犯罪或正在滑向犯罪,则有时会征表为请假理由不实或迟到早退等不正常现象。如互联网披露:某市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余某从初三开始便在别的同学的带领下经常光顾网吧,故常常是上网至天亮才回学校,上课无精打采。后来,余某因继续沉迷网吧而最终走向犯罪。校方如能在信息收集这一环节或这一步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则在校青少年犯罪便能被最大限度地消灭于萌芽状态,因为信息收集这一环节或这一步做好了,则信息规整便充分准确,进而相应处置也就切实到位了。

(三)应急是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校方对策之末

教育不是万能的,而预警也不是绝对全面而到位的,故在校青少年犯罪总是要或多或少地发生。有关数据和实例已经说明了在校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严重。那么,校方对于在校青少年犯罪就有一个如何应急的问题。

第4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客观因素;心理特点;预防

1.青少年的心理特征

青春花季的少年,正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可塑性最强的时候。如果不能抓紧时机促使他们向积极的方向发展,而是走向了反面,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归纳起来,少年时期的心理要素主要有以下特征:

1.1渴望独立的心理

自我意识越来越强,希望摆脱家庭和学校的束缚,独立自主,这种心理如果引导得当,孩子就会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反之,则有可能与社会对立,与他人对立,最终走向犯罪。

1.2喜欢独立思考却又经验不足

少年人思维活跃,爱独立思考,由于经验有限,他们很容易颠倒是非、从而走上违法之路。

1.3情感强烈又不稳定

易激动、情感强烈是少年时期的又一心理特点。引导得当,他们就会见义勇为,公而忘私。引导不好,则可能轻举妄动,违法乱纪,还自以为是“英雄壮举”。

1.4逐渐成熟的性意识

青春期的性成熟必然使少年关注异性、爱慕异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不加强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并受到书画的不良影响,就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

2.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

青少年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青少年大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的意识、认识、思维、琢磨、判断等过程来形成的。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主体的头脑中的反映,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

2.1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人的气质、性别、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是从童年开始的,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家庭的稳定和家庭的教育对青少年正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着主导作用。家庭暴力等因素极易使青少年产生反叛心理,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2学校环境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来塑造。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依赖学校的教育功能。因为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少年精神文明的场所,而且中学阶段还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方面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具有正义感;而另一方面认识能力还不全面,评价事物、看待问题好走极端,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挫折等。这些矛盾是青少年的共性,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课题。

2.3居住及工作环境

有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学校的原因,而是在周围邻居、工作场所中结交了坏朋友后才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居住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心理影响很大,尤其危险是,邻里中有教唆犯、惯犯、品行不良的人,他们常引诱邻里间道德观念不稳定,意志薄弱的青少年,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3.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心理表现

(1)逆反心理: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偏要与成人们的规定、纪律对着干。青春期的孩子渴望独立自主的心理日渐强烈,但其并不能达到独立自主,对老师家长的归劝根本听不进去,逐渐产生逆反心理。这种心理常常驱使少年自暴自弃甚至离家出走、流落街头、自杀、犯罪。

(2)从众心理:模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学习过程。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青少年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3)义气心理:“为朋友赴汤蹈火,为哥们两肋插刀”的心态在少年犯罪中尤为多见。14到18周岁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轻易偏激,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青少年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

(4)报复心理:青少年涉世不深,世界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要害的阶段,也是最轻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对人生的熟悉易表面化、直观化。青少年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而故意去犯罪。

4.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4.1保护性预防

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 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4.2堵塞性预防

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4.3控制性预防

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4改造性预防

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4.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参考文献】

[1]犯罪心理学(修订本)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

[2]吴志刚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5.

第5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特点;犯罪因素;家庭教育

在很早之前人们就观察到青少年犯罪这种现象。早在中世纪,儿童期是一个非常短暂的时期,孩子一旦到了可以脱离父母独自行动的年龄时就从属与成人社会。后来,儿童期开始慢慢的延长并逐渐从成年期中分离出来,从那时起,我们才开始关注年轻人的身体、道德及其他问题。接着儿童期成为一个独立的时期,这才出现将养育儿女当成一种责任的观念,人们开始意识到儿童需要保护,因为儿童是善与恶兼具的生灵,所以需要对儿童进行管束,确保善的因素得到发展,而恶的因素得以控制。儿童期与成年期之间的过渡期就是青春期,与儿童期相比,青春期的年轻人需要自由来激发潜能,同时更需要控制来灌输纪律。青少年犯罪正是在这个阶段酝酿发生的,随之产生了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征

(一)青少年犯罪随年龄增长的升级性

《青少年生活方式调查》提供了不同年龄段犯罪率方面的新数据。这些数据显示财产犯罪的的年龄峰值在14岁,暴力犯罪在16岁,严重犯罪的峰值为17岁,犯罪的20岁。而且在对不同年龄段犯罪的多发性、犯罪的频率、开始与终止的犯罪年龄的数据统计分析和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产生的犯罪的升级、专门化的研究中,发现这些犯罪个体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如他们从2岁的多动症发展动到6岁的虐待动物、10岁的入店行窃,15岁的入户盗窃,20岁的抢劫,最后到攻击配偶、虐待儿童、酗酒。这些孩子最终变成的成人,当然性的相对稳定性会随着个体能力、机会与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大量犯罪主要由这类更具有持久性的犯罪人所为,而他们容易在许多方面变得极端。犯罪往往是综合症的一部分,它产生于儿童时期并趋向于持续到成年阶段。中国少见这样系统而又有针对性的数据研究和分析,但这一研究成果也符合中国青少年犯罪特点。

(二)青少年犯罪的持续性

正如上面所说大量的犯罪是由具有持久性的犯罪人所为,国外的另一份《青少年生活方式调查》显示,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类型的青少年犯罪数量并没有减少。这也就了我们认为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一部分的犯罪现象会减少的推测,青少年时期的犯罪现象是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三)青少年犯罪类型多样化、团体化和性质恶劣化

从总体上来看,首先,现在的青少年犯罪类型在增加,以前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类犯罪,约占75%左右,但近几年,涉毒、赌博、和拐卖人口等犯罪日益增多。更值得注意的是,女性青少年涉案原因和领域增多,传统上,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是财产和感情问题,而如今却成了性乱问题,暴力倾向及团伙犯罪,一些青少年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并因吸毒引发抢劫、贩毒、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其次团伙犯罪多,暴力性强。资料表明,青少年犯罪中75%属于团伙作案。青少年虽然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青少年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所以往往结队行支,一同作案,互相壮胆。这样既能使部署安全周密,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达到缓解心理压力的作用。或许一个人没有帮手是绝对不会走向犯罪道路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青少年犯罪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并不是数量、比例的问题,而是犯罪性质的问题。从犯罪性质来看,现在青少年犯罪比过去严重很多,这不在于犯罪的数量、比重的增加,而在于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的增加。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比重和程度都增加了很多。如杀人、抢劫、、恶性伤害案件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抢劫又是这几年增加速度最快的暴力犯罪。

二、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及应对方法

早期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主要是由于缺乏自我控制和他人控制引起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的影响其次。在实务中,也会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个年轻人游离于学校和工作之外,又没有工作意向或得不到令他满意的工作,又无法从家庭、政治以及类似社区服务等非工作的替代场所获得补偿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重视闲散娱乐。这一部分少年就会在各种场合聚集认识,相约玩耍到最后一起走向犯罪。而现在的犯罪学理论较为全面,大家开始意识到动机、手段、机会、控制的缺失,就一个犯罪的发生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果监管得当,让发生犯罪的条件不充分,那么犯罪不会发生,因此青少年独特的心理就要求除个人自我控制之外,他人的监管也是必须的。

首先,在研究青少年犯罪时,对个体的、家庭的、同龄人的、学校的、邻居的及环境因素等要素进行分析,得出引发犯罪的因素包括个人冲动、注意力问题、学习成绩差、缺乏父母的管理、与父母冲突、父母具有性、年轻的母亲、大家而庭、家庭收入低及破损的家庭。这一结果的发现对犯罪的早期预防有重要意义。当然这其中也有很多个人因素:如低智商;他们缺乏对犯罪结果的预见;对被害人之感受的理解能力,低同情心,若他们能够理解和感受被害人的感觉,就不太可能去害人;易冲动,活动亢进、焦躁不安、笨拙、行为前不考虑后果、缺乏事前计划能力,见识短浅,低自控能力,追求刺激冒险、延迟满足的能力较差;社会的认知能力差;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技能差等等。

而这种预防的基本思想却很简单;分辨出孩子身上暴露出的主要的犯罪风险因素,并用结合实际有效地措施来抵消它们,这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密切的协助,及时发现孩子们较不合常理的非犯罪行为,及时预防和避免为日后经常性与严重犯罪。

在我国好多孩子的犯罪与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问题有关。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要重视父母对孩子的监管、训导、情感的交流和对孩子活动的参与。父母对孩子行为的监督力度和警惕的程度,可能是青少年犯罪中最强的预测因素。缺乏父母的监管,让孩子从小就不受监督的在街头游荡的父母,往往有少年犯罪的情形。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多为中低等文化程度。他们为什么会辍学或不上学,这就关系到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的问题。

但在我国,却有另一个极端,就是惩罚式的训导方式。父母不能对孩子的行为做出正确的反应,严酷的和惩罚性的教育方式也预示着犯罪,对父母缺乏感情依赖的孩子往往倾向于犯罪。因此父母在教育孩子时一定要注意手段和措施的得当应用。我想我国大可以采取“父母培训”的方式,减少因教育缺陷带给孩子的伤害。

【参考文献】

[1]青少年犯罪心理―变态心理学理论与应用系列丛书 张理义主编 2009年05月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2]《解读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与实践》(现代西方犯罪学译丛)(英)马吉尔 著,张广宇 等译 2009年03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6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

一、河西区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是指年龄14-25周岁(其中14-18周岁的为少年)的青少年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而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指的则是14-25周岁的处于失学、失管、失业状态群体的犯罪。多年以来,此类群体的犯罪一直占据着全区刑事案件的重要比例,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

从我院侦查监督科的统计数据上来看,自2006年以来,河西区25周岁以下青少犯罪占全部犯罪总数的比例始终维持在百分之四十多,甚至在有些年份中接近半数,其中的社会闲散青少年人数占到了全部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有的年份也达到了百分之三十多。可以说,我区的青少年犯罪,特别是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比重很大,这种社会现象十分值得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年份犯罪嫌疑

人总数 25周岁以

下人数比例

(%)社会闲散

青少年人数比例

(%)2006年727 32845.1 193 26.52007年589 28848.9 176 29.92008年682 31145.6 219 32.12009年643 27242.3 179 27.82010年662 29143.9 193 29.22011年660 25338.3 182 27.6 在分析了我区刑事案件发案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发现,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鲜明的特点:

1、从犯罪性质来看,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多是“两抢一盗”的侵财型和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暴力型案件。

从统计数据上分析,2006年193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30人涉嫌该类案件,占67.4%;2007年176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37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7.8%;2008年219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70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7.6%;2009年179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36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6.0%;2010年193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56人涉嫌该类案件,占80.8%;2011年182名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有142人涉嫌该类案件,占78%。由此可见,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中频发的大多是暴力、侵财型案件,这与该类群体的年龄结构、认知能力、生理心理特点、犯罪经验和技能、主观恶性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

2、作案手段成熟化、智能化,犯罪后果严重。

该类群体犯罪已经越来越多地呈现成熟化、智能化趋势,作案前周密策划,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甚至有些还具备反侦察的手段。而其中的一些激情犯罪,更是一时性起,不计后果,犯罪手段凶残,犯罪情节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3、闲散青少年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成为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闲散青少年已经走向了社会,但是却游离在社会组织之外,城市之中没有直接的部门去管理帮教他们,形成了管理的空白点。另外,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极不平衡的阶段,其认识结构、情感结构、理智等方面均未达到成熟指标,他们模仿性强、自控力差,抵抗不良诱惑的免疫力相当薄弱,一旦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出现越轨举动,实施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的治安秩序。

二、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心理成因分析

社会闲散青少年处于家庭不管、学校不管、没有工作单位的“真空状态”,其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上的,又有客观上的,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

1、错误的人生观和薄弱的法律意识。

人生观是人们对社会、人生问题的根本看法,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者的人生观往往是错误的、极端的,是由于他们对社会的真正认识水平较低,社会实践经验不丰富,大多讲究哥们义气,崇尚个人英雄主义,追求毫无拘束的自由观和低级的情趣观。这部分群体的法律意识大多是比较欠缺的,由于对缺乏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在行动上不愿受到任何约束,滋长了犯罪的心理,再加上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又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朋友,诱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结构失衡,教育方法不当。

“可恨之人也有可怜之处”,社会闲散青少年的家庭大多是不幸福的。父母离异、家庭不和,导致家庭结构失衡,家庭教育职能缺失;家长教育方法不当,使得这些青少年缺乏一技之长,无法在社会中立足,最后只能采取犯罪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青少年处于生理及心理完善的最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很容易造成其心理的不健康。破碎的家庭、畸形的教育方法以及家庭成员的不良影响使得这些青少年缺乏对社会的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良习惯得不到纠正,最终导致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3、社会排斥导致闲散青少年正常社会化严重受挫,导致违法犯罪。

社会闲散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天然地受到社会的偏见和歧视,被贬低、被侮辱、被污化,其所遭遇的社会排斥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在政治、经济、就业、社会福利、社会关系等多个方面都有所体现,严重影响了闲散青少年对主流社会的正确认知,阻断了其正常融入社会的进程,处于边缘化的境地,导致心理的失衡,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我院预防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具体措施及社会效果

搞好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事关社会治安的稳定,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院提高了对该类群体违法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制定了相关具体可行的措施,积极发挥了职能部门的优势作用,以尽量减少诱发闲散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发挥检察职能,扩展触角,深入社区,参与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

我院积极推进将检察职能延伸至街道社区中,与文玥北里、尖山街等多个社区共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在社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络点,强化对社区闲散犯罪青少年的帮教管理,组织优秀的检察官深入社区进行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例的宣讲,对社工进行法律培训,对问题青少年进行专人的跟踪帮教,提供法律上、技术上、财力上的支持,增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人员力量,建立相应的管理帮教体系。这些具有较强实效性的做法,得到了街道、社区干部群众、广大青少年群体的一致欢迎,这种管理模式具有了较强的示范作用,值得进一步的延伸和推广。

2、利用“网上微博”的新形式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法律教育。

为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我院开通了本市检察系统首个微博“天津河西检察官”,通过微博这个新兴的网络传播载体,发表最新的法律法规、检察新闻、普法教育案例、检察文化等,以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面向广大民众,成为拓宽阳光检务宣传的有力渠道。

而针对广大青少年特别是社会闲散群体的大多喜欢通过网络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的特点,我院借助“网上微博”这个平台,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预防、保护工作的力度,围绕青少年与法这个主题,实时自我保护常识、青少年法制新闻与热点、维权动态,对外公布青少年维权电话,通过对本院办案检察官对所承办案件的深入剖析,给广大青少年一定的警示教育。“网上微博”这个检察系统崭新的对外交流形式,受到了广大青少年朋友及众多网友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进一步解决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7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

>> 论青少年犯罪预防 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论青少年犯罪的人格因素及其预防对策 论青少年犯罪之社区预防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与预防 论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体系构建 论青少年犯罪及预防对策 论当代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规定 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论青少年犯罪现状及预防犯罪的策略 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建设和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体系 论青少年犯罪的心理认知与预防控制 论青少年犯罪预防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论农村青少年犯罪状况、原因及预防 论青少年违法犯罪及其预防 论青少年犯罪的网络诱因 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 论暴力电影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论青少年犯罪与教育团体的关系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新华网2013年5月31日,http:///ziliao/2005-09/21/content_35220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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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一化之后得:

计算综合评价结果:

将向量归一化后,得到了特征向量B。

求得:B=(0.26 0.41 0.26 0.11 0.01)

鉴于此结果中第二个值最大,就说明贝亲坊的员工忠诚度属于较高状态,但其员工忠诚状态尚有提升空间。

五、提升员工忠诚度的建议和对策

李志(2006)等人认为事业型员工的忠诚度通过系统性的、有计划的培养可以提升;新员工的忠诚度可借助于情感管理、公平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科学的薪酬,营造员工的工作安全感,更大的事业发展机会等手段提升。贝亲坊类服务型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1.将人文关怀融入到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具有导向、宣传和凝聚人心等作用,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贝亲坊自身不生产产品,主要为顾客提供适合的产品,是典型的服务型企业。在为顾客服务的过程中,销售人员必须让顾客感受到企业的“诚心诚意”,员工必须具备这种心态,而非矫揉造作出的表现。企业必须塑造“诚意、知足、助人”等文化,并将该文化传递给员工,员工才可能具有这种心态,并将其传递给顾客。

2.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

薪酬福利政策是影响员工忠诚度的重要因素。高薪酬福利对外具有竞争性,但其成本却较高;低薪酬福利不具竞争性,难以留住员工。恰当的薪酬福利政策对企业至关重要:若企业在本行业是“领先者”,则制定较高的薪酬福利水平;若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制定较低的薪酬福利水平即可;若居于中间位置,且没有大的企业战略的转变,则薪酬水平适中即可。

3.保证管理过程的公平性

管理过程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报酬、考核以及制度公平上。在执行企业的政策和制度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对事不对人。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始终用一点衡量――“该事件可公开否?”若能公开,该事件基本保证了其公平、公正性。

4.追求卓越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卓越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通过专业素养能规范地执行相关工作,能够以较小成本获得有利资源,并提升员工的忠诚度,使企业和员工能够得到双赢的效果,这是非专业人员难以达到的,这是卓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先前条件。如(1)员工招聘:“真实工作预览”。不夸大企业优点与事实,减少潜在员工对企业产生不合理、过高的期望;降低有离职倾向员工的录用几率;(2)员工培训:除了将公司文化、行业特点、运营模式、管理特色等内容传递给新员工,还引导员工的思维模式、心智模式和行为方式,使其早日融入公司;合理分析在岗培训内容及方式,提升员工技能水平;(3)员工离职:挽留有离职倾向的员工,并制定相应措施防止连带离职;对离职员工进行深入的交流,探知其离职原因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与辞职员工联系,维护良好的关系。

5.采用关系型领导风格,提高员工工作参与度

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很多时候源自于对领导者的忠诚,对领导者的忠诚可能演变为对企业的忠诚。对领导者的忠诚分为:认同(对领导有高度的认同和尊敬)、追随(对领导有强烈的依附感,希望能与其共同工作)、努力(为了领导,愿意付出相当程度的努力)、奉献(为领导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等四种情况,此类忠诚的主要驱动因素赫然就是公司领导者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者直接关系到员工队伍的构成以及员工队伍的稳定性。贝亲坊类企业,宜采用“关系型领导”风格:领导者要经常向下属征询意见和建议,鼓励下属参与决策,鼓励集体决策和书面建议等。领导者要尝试建立和谐的团队氛围、以增强团队士气、改善员工之间的交流,以及建立员工间的信任。

流动性变大的当代,员工忠诚度受到了管理者们和学者们的重视。操作性强、便于掌握的员工忠诚度模型和方法,是学者们与企业在该领域中可以共同探讨并继续延伸的话题。

参考文献

[1]郑庚峰.如何提高知识员工的忠诚度[J].政策与管理,2002(12):34-36

[2]陈进,吴茂森.员工忠诚度综合模糊评价及应用研究[J].管理科学文摘,2008(3):226-227

第8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防控模式;构建;基本思路

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吸毒、参与贩毒和制毒现象屡屡出现,青少年犯罪呈不断上升之趋势,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又一大隐患。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模式。本文以为,构建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模式的基本思路应当秉持保护青少年的思路进行设计,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线,辅之以法律的调控和保障,才能有效进入实践运作,实现“减少危害”的目标。具体模式应该是分“两步走”。即第一步防控模式为初级模式,第二步防控模式为高级模式。

一、青少年犯罪防控模式实现目标的设定

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模式的目标应当设定为实现“减少危害”,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体现宏观性。“减少危害”战略目标是一种总体设想,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从实际出发,在宏观上对有效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未来所做的一种较为理想的设定,该目标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整体发展的预防控制的总任务、总要求和根本方向,可以说是一个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宏观目标。

2、体现全面性。“减少危害”作为一种战略目标,是根据历史经验和科学发展的眼光从全面控制青少年犯罪的角度去考虑,它不仅要兼顾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现在和局部,而且又要着眼于未来和全局;它不仅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目标,而且是一个相当具体的、全方位的目标。

3、体现长期性。“减少危害”作为一种长期的战略目标,是对未来一种长期的设想,运用到在实际中,可以认为其是一种长期预防控制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它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经过政府和人民相当长时间的努力才能够实现。

4、体现相对稳定性。“减少危害”战略目标作为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模式一种总方向、总任务,具备了稳定性。因为,在控制实践中,为了使预防控制行动会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和坚定的信念,在它所规定的时间内必定是相对稳定的。当然,我们强调稳定性并不排斥根据客观需要和事物的发展而对其作必要的修正。

5、体现可接受性。“减少危害”战略目标反映了社会历史使命,体现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运用到实践中,其应当容易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的。

6、体现可分性。“减少危害”作为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模式战略的总目标、总任务和总要求,具有可分性。运用到实际中表现为:可以在空间上把其分解成长期目标、短期目标及不同的具体目标、具体任务,又可以在时间上把其作为长期目标分解成不同阶段的具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初级模式的设定

设定的初级模式包括刚柔相济模式和公共健康模式。在初级模式阶段,要继续坚持禁毒“严禁”方针,依法严惩诱惑、教授青少年犯罪的罪犯,“罪责越重,刑罚越重”,以真正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同时,采取以“戒除毒瘾”、“减缓伤害”为当前目标的柔性预防措施,加大社会公共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力度,逐步把青少年犯罪率降到社会允许的范围之内。之所以采取刚柔相济模式和公共健康模式并重的模式,是因为刑罚严惩目的和柔性预防目的均是为了实现“减少危害”这个总体目标的。因此,对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诱惑、教授青少年犯罪、严重危害青少年生命安全的罪犯采取从重处罚,严惩一切罪犯,判处的刑罚可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死刑;对轻微违法青少年吸毒者采取轻处罚,如将“行政拘留”替代为“不定期到康复中心接受治疗”或“义务参加帮教活动”等。具体如下:

1、刚柔相济模式

我国控制青少年犯罪模式,曾经出现过“严禁”模式和预防模式。“严禁”模式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初具规模,至今仍然是禁毒主要模式。其主张坚持依法禁毒,对一切诱惑、教授青少年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比如在全国各地主要交通干线以及机场、车站、海港、码头等公开查禁,形成一个统一布防、分工协作、对犯罪围追堵截的高压态势;对一些危害青少年严重地区进行专项重点整治,严厉打击。“严禁”模式是一种以国家意志为前提、根据《刑法》规定惩治犯罪的刚性模式,对控制青少年犯罪效果还是相当明显的,在初级模式阶段仍然是一个重要控毒模式;预防模式作为一种柔性模式,现今为世界许多国家禁毒使用,其主张以宣传、劝告、治疗等预防措施为主,注重做好青少年禁毒的事先预防准备工作,比如针对新型吸食人群主要是青少年这一现象,重点对青少年开展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在大中小学知识读本中增加知识内容,使更多的青少年知晓的危害。“严禁”模式与预防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各有千秋,如果把二者相互结合起来,刚柔相济的控毒作用就更加明显,防止青少年犯罪就会产生更佳的效果。刚柔相济模式内容主要包括:在现阶段严厉打击诱惑、教授青少年犯罪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并重,既不能忽视严厉打击的作用而去片面强调预防作用,也不能忽视预防作用而只抓严厉打击,防控青少年犯罪应该是二者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刚柔相济。

2、公共健康模式

防控青少年犯罪的科学公共健康模式,是指以“减缓伤害”为目标,建立一个科学的社会公共预防控制青少年犯罪体系,使更多的青少年不受伤害,有效减少吸毒者数量,切实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设立公共健康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一是设立社会“康复中心”,为青少年吸毒者提供公共戒毒场所,鼓励青少年到“康复中心”自愿戒毒。二是建立科学分类体系,制订动态化管理分级目录,建立综合信息收集分析系统。三是培养专业化的禁毒教育工作者队伍,加强社会宣传,让青少年明确危害性及吸毒的违法后果。四是完善管制药品及其原料生产报告追踪制度,建立一个以卫生医药监督行政机关为主的多部门协调通报机制,最大程度制止违禁药物流入市场。五是建立科学的治疗体系,法律和政策应当赋予卫生主管部门和从事强制戒毒的医学机构一定的行政权力,并将心理康复、跟踪辅导等内容纳入治疗工作中。六是拓宽多种形式的替代惩罚措施,对轻微违法青少年吸毒者,将“行政拘留”替代为“不定期到康复中心接受治疗”或“义务参加帮教活动”等;对较严重的青少年违法吸毒者,将“强制戒毒”或“劳动教养”替代为“定期到康复中心接受治疗”。

三、我国青少年犯罪防控高级模式的设定

第9篇: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原因范文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等部委联合开展的“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在北京启动,该行动计划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以增强青少年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杨贵仁称,目前,我国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但受到社会发展、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些学生学习紧张,生活枯燥,处于超负荷状态;有些学生缺乏体育锻炼,造成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下降;有些学生心理脆弱,缺乏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据介绍,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至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约有64万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致残;目前,儿童的肥胖率达到8.1%,比10年前翻了一番;200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校园案件2.2万起。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的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摘自《中国青年报》2006―03―31)

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

团中央、国务院新闻办等13家部委和光明日报3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切实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的通知》,要求社会各界着眼当前网络文化发展的新形势,建设体现时代特点、符合青少年需求和代表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网络文化。

《通知》指出,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要大力繁荣符合青少年成长需求的绿色网络内容,积极建设服务青少年发展要求的绿色网络载体,切实营造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绿色网络场所,大力培养促进网络文明建设的绿色网络人才,不断壮大引领先进网络文化的绿色网络组织,努力推动标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绿色网络产业。

《通知》强调,要重点开展“最受青少年喜爱的绿色网站”评选活动、“数字虹桥计划”公益活动、中国青少年电子竞技大赛、绿色流媒体进校园活动、中国青少年网络发展论坛、“中国青少年创意文化奖暨中国创意产业十大青年领军人物”评选等活动。

(摘自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 2006―03―26)

专家指出家庭“冷暴力”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宁夏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近日对咨询的400份问卷分析发现,困扰青少年最多的问题是父母与子女无法沟通,其中父母对孩子的“冷暴力”更有上升趋势。

宁夏武警总队医院心理医生孙香萍说,从心理学的角度上看,教育“冷暴力”是一种精神虐待。“冷暴力”一般有三种常见形式,首先,父母不愿意搭理孩子,漠视孩子的存在,有的家庭父母整天沉湎于麻将桌前;其次,父母批评过度,甚至是全盘否定。这常常是因为父母的期望值太高,希望自己的孩子尽量完美;最后一种就是威胁恐吓类,父母用“考不了高分就不准出去玩”“再这样,就滚出去”这类语言威胁孩子。这些“冷暴力”很容易影响青少年性格的成长,可能会导致孩子有退缩性人格或性格暴躁,富有攻击性。

所谓退缩性人格就是孩子不自信,自卑感强,不敢与人交流。有的孩子长期受到“冷暴力”,性格逐渐变得暴躁,内心充满了攻击性,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在言行上采取过激行为。

据统计,我国中小学生大约有3亿人,保守估计有5000万所谓的“差生”,他们在不同程度上承受着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多重压力,歧视和白眼让他们消极自卑,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由于心理压力过重,患焦虑症、忧郁症、强迫症、精神分裂症等各种心理疾病的孩子越来越多,严重的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武汉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教授周运清认为,“冷暴力”实际就是亲子之间缺乏沟通的一个表现形式,大多数父母对于孩子只是一味要求,并没有真正去了解他们,久而久之,相互之间的隔阂就越来越深。现在青少年自杀的数字逐年上升,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些走向犯罪的孩子,多半都是被学校和家长“拍死”的“差生”

(摘自中国网2006―03―26)

未成年犯罪逾七成用暴力

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从1997年起出现反弹,开始逐年攀升。未成年人犯罪近些年来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占75.7%。

今天上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了有关当代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课题研究成果。根据报告,从1997年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又出现反弹,开始逐年攀升,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比例越来越大。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报告认为,青少年犯罪原因有两个方面较为突出:

一是两成多未成年犯出自单亲家庭。在对全国2418名未成年犯的调查中,自述家庭经况“比较困难”和“非常困难”的未成年犯占总数的25.1%,农村高达323%。在被调查的2418名未成年犯中,24.4%(591人)的人与亲生父母均不生活在一起,23.3%(563人)的人与亲生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生活在一起。

二是三成多未成年犯很少受老师表扬。在闲散少年犯中,有33.4%的孩子很少受到老师的表扬,而14.6%的孩子从来没有受过老师的表扬,两者占了城市闲散少年犯总数的近一半。对于那些由于不良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同学,将近一半的同学认为他们应该离开班集体,被同龄人排斥。对城市闲散少年犯调查发现:他们当中经常去歌舞厅的占了50%,经常去录像厅的占了45%,经常去游戏厅的竟然占了将近70%。

(摘自《法制晚报》2006―03―23)

武汉: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大格局

将于今年“六一”前后举办的“为了明天――武汉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目前正紧张筹备。记者日前从该市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有规模、有影响的展览活动,只是办理落实该市政协一项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案的举措之一。展览将收录包括“社会关爱”、“健康成长”、“警钟常鸣”、“标本兼治”、“展望未来”等内容的图片500余幅、案例50余个,有关专家将到展览现场开展法律、心理咨询。

今年1月上旬,在武汉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该市派九三学社递交了一份“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建议”,后经立案定为78号提案。该提案既分析了当地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多重原因,又提出了在全市司法机关、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联手开展预防的一些切实可行举措的建议,即加大整治校园周边及社区法制环境,减少对青少年的心理侵蚀,建立心理咨询网络,做好青少年犯罪前心理预防;加强未成年人素质教育,动员学校、社会、家庭齐抓共管,控制“犯罪边缘”;加强青春期教育,预防青少年性犯罪;总结“教育、感化、挽救”典型经验,全力预防失足青少年重新犯罪等。

今年3月中旬,武汉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机构依据相关职能,将办理该项提案的具体措施分解到当地公安、检察、法院、教育、共青团、妇联、民政、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

等十余个部门。记者了解到,该市检察机关目前正依据自身职能,总结、探索、试行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审查工作新方式。犹如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所“描述”:江城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大格局正在构建形成。

(摘自正义网http://www.jcrb.com 2006―04―05)

从网迷少年杀人看青少年犯罪趋势

从市法院列出的《抚顺地区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绝对数量逐年增长,2004年案件数量已经是1998年的4倍,未成年人(包括青少年)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比率呈上升趋势,现已达到8%。

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抚顺市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中显示:2002年至2004年,我市共受理审查案件5913件, 8542人,其中青少年犯罪2043人,缓诉13人,不31人,1999人。青少年犯罪占全部受理审查人数的23.92%;从犯罪类别分:犯杀人罪67人,犯抢劫罪694人,犯盗窃罪467人,犯罪69人,犯伤害罪512人,其它犯罪214人;从犯罪类别可以看出,犯抢劫罪居多,伤害罪位居第二。

市公安局有关调查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4年违法犯罪的2991名青少年中,14岁-16岁的358人,17岁-18岁的有531人,19―25岁的有2102人。违法犯罪成员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近些年来,犯罪主体的年龄有所提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抢劫、伤害等犯罪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三类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88.2%。

(摘自抚顺新闻网http://fushun.nen.com.cn 2006-03-30)

广东起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招聘未成年人参与

经过3个月的起草,《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开始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未成年人参与《条例》起草小组引人关注。

《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网日前已开通。负责这项工作的共青团广东省委还将召集各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对《条例》的起草、修改提出意见。《条例》起草工作小组也将深入到未管所和未成年劳教所,分别召开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征求意见座谈会,让他们结合自身违法犯罪的原因,对《条例》提出意见。

眼下,招聘未成年人的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报名开始才几天,就有不少未成年人或打电话或上网报名,要求参加。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起草法律的能力,让他们进入起草小组,“作秀”成分大于实际意义,立法机构应该谨慎操作。

(摘自《人民日报》2006-04-06)

新研究显示:活泼好动更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

美国研究人员最新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那些经常到户外锻炼身体的青少年较之常常待在家里看电视的同龄人,前者染上吸烟、酗酒以及其它一些不良习惯的可能性要明显小于后者。此项研究是由美国的北卡罗来纳大学的研究人员组织完成的,研究对象为将近1.2万名初、高中学生。研究报告已经刊登在最近一期的《儿科医学》杂志上。

研究发现,与那些将大部分闲暇时光花在看电视上的同龄人相比,活泼好动的青少年通常拥有更强的自豪感,更为优异的学业成绩,同时也更不容易出现诸如吸毒、吸烟、酗酒以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危险行为。研究报告作者之一的彭妮・戈登・拉尔森博士说:“总的来说,无论具体参加的是哪一项项运动,那些爱玩的孩子们的健康状况的确要好于总是坐在电视机前的同伴。”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孩子们必须在课余时间加入到某支足球队中。研究结果显示,诸如轮滑或滑板等有时会令成年人皱眉头的“另类”运动同样可以带给孩子们更多的自豪感与更低的染上坏习惯的可能性。按照拉尔森的说法,轮滑比看电视更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这一结论可能会让某些成年人大吃一惊,因为他们总是将喜爱轮滑的孩子们视做调皮捣蛋者。目前,美国很多公共场所都禁止人们玩滑板,而一些社区也反对在当地修建滑轮公园。

拉尔森还指出,不仅父母们应当鼓励自己的孩子积极投身于其所喜爱的各项运动之中,而且学校和社区也应该努力为孩子们创造更多的活动机会。在其它一些同类研究中人们发现,那些与自己的父母一起参加运动的孩子们会比同年龄的“电视爱好者”更不容易沾染上从酗洒、吸毒到青少年犯罪在内的一系列不良行为。研究人员则在该报告中表示,本次研究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在其子女的健身运动中所充当角色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了如果父母不陪孩子玩可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摘自新疆新闻在线http://www.xjbs.com.cn 2006―04―06)

美国华盛顿地区女流氓势力发展迅速数百个团伙横行

华盛顿官方表示,近年来华盛顿特区的女流氓势力发展相当迅速,数百个女流氓团伙在该区肆意横行。而这已成为当地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华盛顿特区负责相关事务的官员布里奇特・米勒向媒体介绍称,目前华盛顿地区有超过270个女流氓团伙。这些团伙大多形成于一些中学和社区。她们之间经常发生冲突,甚至会为了一些小事而大打出手。她们使用的凶器从棒球球棒到冰锥什么都有。这些女流氓团伙已经使校园成为她们的“战场”,在这里她们要用暴力来获得家里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认可。

据美国联邦司法统计局统计,从1995年到2004年中,法院受理的男性犯罪案件的年增长率为3.3%,而同期女性犯罪案件却以每年5%的速度迅速增长。2003年,华盛顿当地法院判决的女性青少年犯罪人数为445人,而一年后的人数则激增到了571人。这已经成为困扰当地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华盛顿当地政府正在设法解决。

(摘自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2006―3―31)

法国:防犯罪从娃娃抓起 引发争议

法国政府计划出台一项法律草案,希望从幼童开始预防犯罪,而不是从第一次违法之后才开始行动。因此,年满3岁的儿童就可能被相关部门“入档”。

据哥伦比亚《时代报》日前报道,根据法国卫生和医学研究所一份《青少年反常行为》的研究报告,法国政府计划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提早采取行动。

根据这项计划,校医将成为“心理警察”,负责观察3岁到6岁儿童的反常行为。研究报告指出,这一年龄段儿童的某些行为可预示儿童是不是“危险”,是否会发展成“未来的罪犯”。这些行为包括:情感缺失、控制欲望、缺乏廉耻心、难于管教、有攻击性心理、情绪化、冲动以及道德意识不强等。

有5万名教师、心理学家和儿科医生联合署名发表公开信反对这项计划,认为这会扰乱学校、心理医学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他们指出,儿童的一些无心行为或恶作剧更多的是“一种病理学卜的反应,而不需要提前采取一系列防范措施加以制止,如再教育或心理治疗等”。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6―03―27)

俄对犯罪分子日益低龄化表示担忧

俄罗斯内务部官员韦杰诺夫日前说,俄内务部对俄犯罪分子年龄逐渐下降的趋势感到担忧。他透露,仅去年一年,因未达到法定服刑年龄而被免予的青少年犯罪分子就达7.3万人。据俄内务部提供的数字,俄去年超过112万未成年人因犯案而进过警察局,其中55.5万人从事了一般的违法行为,另有5.8万人正在被通缉。

韦杰诺夫指出,俄未成年人犯罪中重新犯案比例上升也令人担忧。他说:“去年超过1.9万未成年人犯有前科,其中四分之一的人过去曾被判缓刑。”

韦杰诺夫认为,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案人数增加的原因之一是法庭经常对他们使用刑法第90条进行处罚。该条款规定可以对青少年犯罪分子只采取教育措施。此举“使这些青少年又回到原来诱发其犯罪的环境当中,导致他们重新犯罪”。

韦杰诺夫指出,现在必须采取综合措施,才能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为此,根据内务部的建议,政府将成立一个未成年人事务及权益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