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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权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印刷术的出现,使得复制技术得到革命性的革新。无论东、西方的知识产权学者,都无一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1]印刷术的出现,使得作品的载体-书籍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使得作品的大规模复制成为可能,因而大大便利了知识的传播,使得更多的人能够从知识的传播中获益,又反过来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内的实践和思索中发生作用,从而更快地促进了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
整个印刷术不断发展的历史,同时也就是版权制度-作为平衡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精妙制度的不断 “试错”,不断调整,不断进步的历史。印刷术发展到今天,复制方式越来越先进。复制技术正在给人类建立的传统版权制度以巨大的冲击,特别是计算机,互联网的出现,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中国的互联网上网用户数已超过7800万,居世界第二位;截止2003年12月底,上网计算机将达到3000万台;以收费的内容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服务方兴未艾,新一轮宽带网络建设和应用正在兴起。[2] 互联网以其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交互性强,成本费用低廉,不受国界、地域限制等特点,大大优于以往任何一种传播技术。如今上网聊天,游戏,阅读,下载资料,甚至网上交易越来越深入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它的出现,使人们生存的范围从物理世界向数字化的虚拟世界伸展。
互联网的种种特点,在便利信息交流的同时,也使作者和版权人感到传统的版权法已经无法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因此强烈要求修改版权法,扩大他们的权力范围,各国和国际组织也纷纷立法,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和各国技术发展的优势。
二、网络传播权和技术控制措施权的出现
传统的版权制度所规定的传播方式 (这些传播方式都是以复制,包括精确复制和拟制复制为本质特点),已经由从纸到纸(注)这一单一的传播方式,过渡到从纸到纸,从纸到网,从网到网,从网到纸这样一种四类传播方式并存的格局。与传统的复制方式相比,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复制大量作品变得空前的便利,快捷和费用低廉。并且作品在全球范围内被轻松访问和下载。美国有人甚至提出 “无纸化办公” 的概念。互联网的出现,给著作权人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可以凭借互联网本身的巨大优势,使尽可能多的读者接触到自己的作品,从而扩大了作品本身的影响力,提高了作品的使用价值。因为这时的作品传播,已突破了传统版权制度下作品的发行模式,不再受以纸质为媒介的作品印刷数量,发行渠道和发行范围的限制。从而也提高了著作权人本身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互联网的特点又使得传统版权领域内的权利用尽原则(注)失效,(对网络传输来说,复制,发行,传播是同时进行的,一旦发行权 “用尽”,就意味着多种权利同时用尽。因此,对于网络传输适用“ 权利用尽 ”原则,会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3]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同时,作品复制件依旧留存在著作权人手中,并且互联网交互性强的特点使得著作权人极难控制作品的传播去向,因此必需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网络复制的控制权,即网络传播权,以避免可能会影响著作权人重大经济利益的任意复制行为。
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人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手段出现,必然导致网络控制技术措施的出现。因为如果仅仅规定网络传播权而不规定相应的技术控制权,那么网络传播权就会因为缺乏技术措施控制权的支持而形同虚设。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重要条约WCT和WPPT都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规定了为侵犯他人版权而对他人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进行的解密行为以及有意为了破坏他人技术措施提供服务或设备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版权。美国1998年千年版权法(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1998 ) 对技术措施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合理利用原则的分析及与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技术措施权对传统版权法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合理利用制度上。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探索解决之道,这里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合理利用原则。
合理利用(fair use )肇始于英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oph Story 审理Folson 诉Marsh 一案中,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它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产品。[4]
对于这一概念,有学者认为其定义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5] 也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指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未经许可的使用应属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或)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许可。“[6] 笔者认为,合理使用原则的出现,实际上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就其各自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是著作权人部分经济权利的让与,是著作权人不得不做出的,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一方面,如果没有合理利用原则的出现,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侵权行为。如果对这些侵权行为严加打击,其结果必然是大量使用法律的强制力量,带来巨大的著作权保护成本,其成本之高最终必然迫使著作权人放弃对其作品的保护。同时,书籍的购买,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必然要经历从浏览到发生兴趣,再到对该书进行价值评价,最后达成购买行为的过程。如果不规定合理使用原则,消费者的浏览过程肯定发生侵权行为。如果让消费者公仅仅看看书名就下定决心购买,这同样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合理使用原则的出现,恰恰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相互需要的结果。另一方面,通过著作权人让与一部分经济利益,有助于把著作产品的接触者(盗版者和消费者)区分开来(通过图书馆等方式),满足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使社会公众认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达到最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目的。(如不如此,则社会公众的需要必然更多的转向盗版市场)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合理使用制度是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在权利保护基础上的动态的利益平衡,是追求平等和效率这两大终极目标之间的平衡点。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便产生了作为二者利益的剂和缓冲区的合理使用制度。
专利法保护具有创造性的思想,而版权法保护思想的具有原创性的表达,这已经成了知识产权法学术界、立法界、司法界的一个长期的共识。[7] 但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一共识发生了动摇。有不少的学者对此持批评的态度。有人认为,技术措施权属于一种特别权利保护,它是借用了保护有形财产权的方法保护无形财产。[8] 有学者举例指出。比如,一座房屋,没有经过所有人的许可,也没有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原因,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进入,否则将侵犯其所有权。同时,如果所有人建设了一道围墙来保护他的房屋,只要围墙的建设合法,围墙所占用的土地和空间也合法,那么,任何人不但不能进入围墙里面,而且也不得对围墙本身采取任何破坏性行为,因为此时围墙本身也构成了合法所有物。然而,在知识产权世界,情况要复杂的多,虽然学者们大都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但这种独占性并不同于所有权的对世性。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还划出了一块 “公共领域”,即合理使用的情形。公众据此可以自由进入这块领域,知识产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也就是说,版权人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版权,但不能剥夺公众应该享有的权利。技术措施的保护显然不适当地扩大了版权的保护范围,剥夺了公众应该享有的权利。[9] 因而也就违背了版权法保护的基本原理。
还有观点认为,技术措施无限延长了版权保护期限。通过技术措施,原版权人将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继续加以独占,即使其不再享有版权,但对作品仍然进行实际控制,也达到行使版权之目的。这样的结果是导致作品永远处于私有领域,妨碍了公众自由使用,这显然形成了对公有领域的侵害。[10]
四、从法理和经济利益两方面谈技术措施权设制的必要性
技术措施权的设制实质是典型的实用主义哲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突出表现。
强调行动,注重效果是实用主义哲学的最显著的特征。实用主义哲学的根本纲领是,把确定信念作为出发点,把采取行动当作主要手段,把获得实际效果当作最高目的。[11]
孟德斯鸠在其不朽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2计算机复制技术的便利特点使得互联网用户在选择守法-通过书店购买或网上定购获得作品,还是非法手段-网上直接复制作品留存在个人电脑里这两种方式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很自然地会选择后者。这也就是孟德斯鸠关于这段话的意思表示。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因此,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一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法律,著作权法保护的侧重点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是合理利用制度。如果变成“公平优先,兼顾效率”,那么无疑会严重打击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而陷入绝对平均泥潭中,最终导致互联网文化交流的日益贫乏。并且数字世界的种种特点,也使得传统版权领域内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某些规定不在适用。但并非全部否定合理使用,而是要对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
从经济方面来说。从网络传播的特点看,互联网的销售模式与传统版权领域内的销售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在传统版权领域内,图书的销售模式为作者-出版商-批发商-零售商-最终用户。而在网络模式中,表现为作者-网络运营商-最终用户。俩相比较,网络环境中的销售更为直接,销售环节更少,销售覆盖面大大拓展。因而可能以更低廉的价格服务于消费者。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与互联网用户利用合理利用原则所接触到的范围完全重合,因而可能大大影响版权人的市场利益而不再适用合理利用原则。
其次,传统版权领域内以纸质等有形物为载体的传播方式和今天网络世界中以互联网这种数字传输为载体的传播方式有极大的不同。在传统版权领域内,基于大规模复制本身的技术条件,复制所产生的成本费用,以 “研究,学习,个人欣赏 ”为目的的社会公众,不大可能超越合理使用的法定范围而成为版权人的商业竞争者。因为单个的社会公众为了个人研究,学习的目的复制一本书的费用将会大大高于他购买这本书的费用。也就是说单个的社会公众并不具有同版权人相竞争的实力。因此合理使用原则中的个人合理使用原则有其合理存在的土壤。而在网络环境中,大规模的复制,极快的传播速度,极低的成本与传统版权领域的纸质复制,传播速度,成本费用相比较有着天壤之别。只须鼠标轻轻点击,大规模复制的文本就可以以忽略不计的成本传遍全世界。如果说传统版权领域内的图书发行主要表现为物的转移的话,那么互联网上数据的交换则主要表现为无体物(数据)的复制。二者的最大差别在于载体不同。因此,在数字世界中社会公众已经具有了和版权人同等的竞争实力。这种传播方式使得每一个读者都可能毫无困难地成为著作权人的竞争对手。因而,设置相应的技术措施不可避免。原有的合理使用原则关于个人合理使用的部分必须修改。
五、网络环境中关于著作权合理利用的几种模式的争论探讨
互联网环境中关于合理利用争论最大的几个方面主要在个人利用,数字图书馆和远程教育三个方面。
1、个人使用
我国版权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个人合理使用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笔者不赞成个人合理使用原则在互联网上的适用,前面已经详述。从合理利用的定义上说,是否合理利用就一定是免费使用呢?合理使用的英文原文为fair use, 此意味着公平,公正使用。但并非free use(免费使用)。如果收费使用就表明不公平的话,那么这种理解可能是有问题的。如果死抱这个陈旧的定义不放,恐性合理使用与技术措施的矛盾始终不得解开。如前所述,互联网使版权人的作品能够比传统版权领域中的市场覆盖得更宽广,发行速度更快,销售环节更少,因而能够以较传统纸质书籍便宜的多的价格提供给社会公众。版权人以较纸质书籍低廉的多的价格象征性的收取一定的费用,在社会公众认可著作人的版权保护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知识的需求。版权人虽然在每一部授权的网上作品中所获甚低,但是由于发行范围广泛而得到补偿。从而在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合理使用。具体方式是,由作品上载的网站以授权的方式同意各指定的网站提供下载服务,这种下载资料以光盘,磁盘为载体,并附有技术保护措施,类似软件。读者必须到指定地点购买。如果读者将其还原成纸质作品,其费用将会高于该著作的传统纸质出版物的价格。从而避免了冲击版权人传统出版物的发行。具体的销售管理可以由行业出版协会进行。
2、数字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的使用方兴未艾,各种类型的数字图书馆纷纷出现,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很多的。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规定图书馆合理利用是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其中并没有规定数字图书馆方面的问题,并且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数字图书馆。所以,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就会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1995年美国的NII白皮书指出“馆际互借,允许少量复制进行馆际互借,但禁止复制数量大到至于取代对作品的预定或是购买的行为。”在解释如何以“借”为目的而进行的不足以构成取代作品预订或购买而进行的大量复制时,引用了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委员会(CONTO)的准则,即:图书馆对最近五年任何期刊中的文章每年只可以“借”不超过五份的复制品。尽管这一准则不能按部就班地扩展到“ 借阅 ”电子出版物上去,然而,很明显,也不允许以数字形式对作品进行没有限制的复制。[13]
有人认为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纸质图书是有限的,一本书同时只有一个许可。而网络空间是无限的,一本书可以同时供数万读者进行在线阅读,它对权利人利益的影响远远大于前者。所以,网络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和传统图书馆决不可同日而语。[14]也就是说,纸质图书的物权性决定了它同时只能有一个使用权,而网络阅读的特点决定了一本电子书籍可以同时有无数个使用权。因此,数字图书馆对于还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是不适用的,除非作者本身愿意放弃其经济权利。对于受著作权保护而版权人并不愿意以免费形式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著作,数字图书馆应该采取提供读者所需书籍的简介,读者选择采取购买和到当地图书馆借阅的方式进行阅读。
3、远程教育
在我国,利用因特网进行教育已全面开展,由国务院1999年1月13日批准的国家教育部《面向求学网振兴行动计划》已经明确了实施“现代在线教育工程体系”。明确提出了依托现代化在线教育开设高质量的网络课程是大学教育的任务之一。
在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中,远程教育逐渐普及,由于远程教育不存在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现代网络传输和多媒体技术又使得课堂教育十分成功,因此远程教育对于老,少,边,穷地区教育的普及意义很大。由于前述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远程教育对版权作品的适用必须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具体的适用方式可以参考前述(1)个人使用的方法。
注释:
注1 这里的“纸”,包括纸张,磁带,录像带,碟片等以有形介质为载体。
注2 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ng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参考文献
[1] 保罗·爱德华·盖勒著,李祖朋译,《版权的历史与未来:文化与版权的关系》,载《知识产权文从》第6卷,第242页。
[2] 载自2003年12月7日《成都商报》第一版“中国互联网用户世界第二”。
[3] 载自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4] 载自《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5] 载自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6] 载自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50页。
[7] 参见《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第54页。
[8] 参见金玲文:《反规避技术措施立法研究》,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9卷,第225-333页。
[9] 载自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第149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10]载自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第153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
[11]载自(美)詹姆斯:《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1页。
[12]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森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3] 参见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国务院信息化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译:《国外信息化政策法规选编》计算机世界报社1997年出版。
[关键词]网络暴力 原因 法律 防护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0-0016-01
一、网络暴力概述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行为现象,主要就是指那些在互联网上发表一些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例如在互联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或者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等现象,这些现象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网络暴力现象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的,首先就是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互联网上,网名可以匿名一些信息或者言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这样就出现了网络暴力的现象。其次就是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的特点,同时再加上工作以及生活上的巨大压力,网民的泄愤情绪越来越多,这就致使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最后就是法律不完善,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我国关于言论方面的立法还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互联网言论方面的立法更是不完善,这就无法对在互联网上随意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进行有效的制止,这就致使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
二、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防护
只有建立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必须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网络言论方面的法律体系。
(一)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
相关研究表明,法律仍然是一种专门化的解决网络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通过基本法律理念约束网络暴力,必须进一步加强各项法律的宣传,增强每位公民发表网络言论的法律意识,具有依法用网的观念,懂得如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在大众的网络法律观念普遍提升的基础上,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二)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防治网络暴力的主要途径之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神圣理念,我国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首先,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明确网络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详细规定隐私权的内容与范围,同时还要详细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这样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其次,我国立法部门还要出台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并且严格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使用电子手段窃取、偷拍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网络实名制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实施网络实名制已经被作为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被网民广泛热议,确实,网络的规范使用依赖于实名制的做法,以便能够把网民的行为有效的监管起来。因此,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实施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实施过程中,网络平台并不会出现用户的真实信息,只有当用户信息或者评论出现侵权违法的情况下,有权主体就会查阅用户的真实信息,并且根据这些信息作出相关的处理,这样能够对广大网民的言论行为形成很强的威慑力,进而能够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出台司法解释,加强监督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立法规定与现实情况相比总存在着滞后性,因此司法部门要积极分析网络暴力事件的特点、发生原因,并且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环境的复杂变化,网络暴力事件越来越频繁,这不仅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还给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有关部门必须从法律角度加强网络暴力事件的控制,制定完善的法律与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将网络暴力事件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点,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罗海燕.浅析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J].西江月,2013(22).
[2]宋宗宇.李廷浩.网络言论暴力及其法律控制――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1).
[3]赵淑岩.网络暴力现象及其引导和调控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9.
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G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儿童家庭暴力研究背景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中国的社会问题,我国相关组织都对家庭暴力的基础理论与预防政策进行了研究。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现阶段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16%~30% 。按此推断,我国至少有4000万个家庭发生过家庭暴力涉及人口将近2亿,其中很大一部分受虐者是儿童。提到家庭暴力,学者们大多关注妇女受害者而对其他家庭成员遭受的伤害缺少关注,特别是对脆弱的儿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但是儿童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远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儿童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情况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在我国,无论是在社会舆论、学术研究,还是在社会干预的措施上,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大多集中于家庭中受害妇女身上,把儿童受害者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比较少。国内针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主要是理论研究,实务研究比较少,相对缺乏深度。
2、国内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描述
身体发展脆弱而易受伤、出生时体重过轻的婴儿、发展障碍、迟缓或不健全,会提高儿童受虐的危险性,受虐的儿童将来亦可能变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还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例如:施暴者会在半夜把孩子叫起来训话或是不让其睡觉等)、待(例如:)和疏忽(例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于照顾导致基本需求不被满足)。
接二连三的父母虐待儿童事件提醒我们,社会各界应该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予以高度关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目前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仍存在两个明显的困境:一是观念上的困境。在处理各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时,社会上很多人包括司法系统尤其是一些基层办案人员,往往认为这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便干预。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罚偏轻也反映出这种观念,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但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是制度困惑。司法机关担心追究父母法律责任后无人监护孩子。目前福利院主要救助弃婴、父母双亡的孤儿等,一般不救助这些遭受虐待、遗弃等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观念以及制度的困境影响了对施暴父母违法行为的处罚,客观上纵容了父母的违法行为。
3、儿童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首先,社会工作中协助孩子恢复身心健康包括:使孩子跟其他人发展健康关系,发展出良好的解决问题的技巧,对自己价值强烈的肯定,稳定的信念系统和对前景有目标;孩子可以使用健康方法去对待暴力行为,如跟安全的成人谈话,在学校表现优秀,在社区活跃参与和参加课后或者课外活动。努力引导孩子用健康的方式去对待已经发生的暴力行为不退避,大发脾气和侵略,不沮丧,恐慌,噩梦等。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到不孤单等方式引导孩子走上正常的生活方式。
其次,开展社区内不同人群的培训,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包括:可以利用布告栏、板报的形式,登载一些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印发宣传小册子,分发到社区的每一户家庭;定期召开一些家庭座谈会,以此了解社区内的家庭暴力情况及开展宣传教育;聘请一些有闲暇时间并愿意发挥余热的社区活动积极分子,加入到家庭暴力防范的活动中来;由社会工作者组建社区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以联合各种民间组织与专门人才,以在社区中针对不同人群包括社区领导到干部、一般群众、受暴者、施暴者,来开展参与式的不同内容的培训,以宣传法律知识,改变传统观念,提升对家庭暴力的根源与危害性的认识,由此在社区形成一个防治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在社区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工作网络如:通过社工介入,学习国外及港台经验,组建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为网络枢纽,并使反家庭暴力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进而成为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一部分,则可以将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通过网络逐级传达到基层社区。社工进驻社区,并在社区建立及时制止、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比如,社工可以建立家庭暴力调解委员会或咨询援助机构,以给受暴者提供心理和法律支持,从而使受害人免于受到再次伤害,保护其合法权益。建立社区庇护所,借鉴外国的经验,在社区层面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的社区庇护所,则十分必要。对施暴者进行劝告、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提讼,以寻求法律的支持等。有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儿童提供有效保护,避免再发生类似的惨绝人寰的暴力案件。
最后,对待有阴影的儿童不但要从心理学医生对受害者进行心理治疗,还要从社会工作出发,去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解决各种现实问题,努力增强他们的自身能力和自信心,即“助人者自助”,从而在根本上帮助他们摆脱家庭暴力的阴影,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魏燕著.《关注家庭暴力案件》,载《扬子晚报》,2001,11
【2】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在企业内网中,有许多重要的信息系统,基本都采用了用户名和口令的安全认证机制。用户的口令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起到重要作用,变得尤为关键。
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首先要保证口令的安全,对于口令的安全性首先要保证口令的长度和复杂性。对于长度和复杂性都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口令,很容易被破解。企业内网中虽然部署了防火墙等访问控制设备,但只能防范外来的攻击和入侵。很多对信息系统的攻击都来自于网络内部,而对信息系统内部的攻击常常以破解口令为主要攻击方式,最直接的攻击方法就是暴力破解。暴力破解法或称为“穷举法”,是一种针对密码的破译方法,即将密码进行逐个推算直到找出真正的密码为止。
如何识别暴力破解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成为IT管理者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在当前网络安全技术中,安全管理人员通常采用在网络中部署IDS(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产品的方式来发现暴力破解事件,IDS通过对用户和网络流量的分析,发现网络中存在的各种入侵攻击行为。但是,IDS系统在进行入侵检测时,由于基于特征检测,会产生误报和漏报的情况。安全研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也使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来实时发现暴力破解事件的发生。本文不借助于IDS产品,而从日志的关联分析角度来进行暴力破解事件的实时识别。
借助工具分析日志
在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里面,日志系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组成部分。它可以记录下系统所产生的所有行为,并按照某种规范表达出来。通过日志,IT管理者可以了解系统的运行状况。而通过对安全相关的日志的分析,IT管理者可以检验信息系统安全机制的有效性,这就是安全日志审计。安全日志可以帮助IT管理者进行事故处理、入侵检测、事件关联分析,以及综合性的故障诊断工作。
由于信息系统中存在多种网络设备、安全设备、主机/服务器、数据库、中间件和应用系统等,这些设备和系统的日志各不相同、千差万别,因此,IT管理者分析来自这些设备和系统的海量日志时,存在日志分散、格式不统一、日志量巨大的困难。
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借助一个日志分析工具来为其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这个日志分析工具应该能够对分散的海量日志进行收集,并对这些日志格式进行规范化统一描述,实现对日志的集中化存储、泛化、过滤、归并、关联分析、审计、实时告警和综合展示。
关联分析是关键
关联分析在信息安全过程中是指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日志数据进行自动化、持续性分析,通过与用户定义的、可配置的规则匹配来识别网络中存在的潜在威胁和复杂的攻击场景,从而发现真正的安全问题,达到对当前安全态势准确、实时的评估,并根据预先制定策略做出快速的响应,以方便管理人员全面监控网络安全状况的技术。关联分析可以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效率和防御能力,并为安全管理和应急响应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关联分析主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减少误报,将单个告警事件与可能的安全场景联系起来;
二、消除重复报警,对相同、相近的报警事件进行处理,例如过滤和压制等;
三、为达到识别有计划攻击的目的,增加攻击检测率,对深层次、复杂的攻击行为进行挖掘,并以一定的规则表达式表示出来;
四、提高安全事件分析的实时性,提醒安全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内进行响应。
日志格式的泛式化是日志分析的基础,而日志关联分析引擎是日志分析的关键,强大的日志关联分析引擎,可以帮助安全管理人员实现更多的安全事件分析能力,满足多种安全场景的检测需求。
借助先进的智能事件关联分析引擎,日志分析系统能够实时持续地对所有范式化后的日志流进行安全事件关联分析。系统具备多种关联分析方法和能力:
首先是基于规则的事件关联。
系统提供了可视化的规则编辑器,用户可以定义基于逻辑表达式和统计条件的关联规则,所有日志字段都可参与关联;
规则的逻辑表达式支持等于、不等于、大于、小于、不大于、不小于、位于……之间、属于、包含等运算符和关键字;
规则支持统计计数功能,并可以指定在统计时的固定和变动的事件属性,可以关联出达到一定统计规则的事件。
其次是基于基线的事件关联。
针对网络流量数据,系统能够建立周期性基线和非周期性基线,通过同比分析和环比分析的方式来判断实际流量特征信息(称做特征指标)与基线/预测值之间的差异程度,进而判定导致流量异常的攻击或者违规行为。系统采用了具有自学习和自反馈机制的基线生成/修正算法;
通过单事件关联,系统可以对符合单一规则的事件流进行规则匹配;
通过多事件关联,系统可以对符合多个规则(称做组合规则)的事件流进行复杂事件规则匹配。
暴力破解事件规则构建
借助于强大的关联分析引擎,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构造关联分析规则,实现对范式化后的日志的关联分析,自动化实时发现网络中的暴力破解事件,向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告警。
暴力破解事件的安全场景为短时间内不断地尝试登录主机、设备或应用系统,可能使用同一账户,也可能尝试不同账户,但登录失败。鉴于这种登录行为,设备、主机或系统会产生登录失败的日志,每次登录失败都会产生相应的一条日志。故暴力破解的行为从日志的表现上为短时间内产生并发送了多条相同的登录失败的日志。
系统在匹配到满足该规则的日志信息后,会产生实时告警,从而帮助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暴力破解的安全事件。
依据暴力破解的关联分析规则,更进一步可以设计出暴力破解成功的关联分析规则。暴力破解成功的安全场景为,日志分析系统先产生大量短时间内登录失败的日志,在之后产生一条登录成功的日志,且两种日志记录的源目的IP地址均相同,并且二者之间有时序上的逻辑关系,即登录成功日志产生于大量登录失败的日志之后。
通过实际系统,结合以上关联分析规则,确实可以实时发现网络中存在的暴力破解事件,有效降低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风险。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教育;高校
大学生的安全教育直接关系着高校正常教学活动的进行,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不仅只是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同时对其财务以及心理健康的良好发展都包括在内,学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时基于国家对安全教育的相关规定来指定符合自己学校的安全教育办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学生的安全问题更是层出不穷,想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难题就要加强对学生自身的安全教育,使其分辨出危险因素保证自身的安全。
一、高校大学生安全教育现状
首先,高校安全教育形势不容乐观。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高校学生与外界接触十分便利,这也促成了网络犯罪等等问题,对自身信息的泄露轻信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心理伤害等等,社会闲杂人等进入学校寝室造成财务丢失事件频频发生,但是这不仅仅是社会人员或者是学校出现的问题,很多情况下大学生对自身安全没有足够的重视才使得别人有机可乘,大学教育与社会接触越来越紧密,但是在这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情况下很多高校对其都没有良好的安全教育防护措施,很多高校把安全教育作为过场应付了事,这对学生安全意识的形成是很不利的,高校没有专门的课程来进行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培养也没有专门的课本系统的学习,可见现阶段安全教育形势不容乐观。
再次,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弱,保护自身安全能力欠佳。对于这一方面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缺乏应有的社会经验,可以说现在绝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他们从小就在家人的呵护下长大,想做的事家长都会代劳,这也无形中使得孩子在接触社会的时候绝少最进本的社会经验,同时他们的心理承受力也差这也导致大学生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心理伤害后不能尽快的吸取经验从困难中走出来,他们遇到复杂的社会环境后不知道怎么才能保护好自己,想法过于单纯缺少保护意识。他们缺少应有的安全意识,对任何人都不设防备这也是他们轻易上当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就是高校对人才的吸收扩大层次不一,思想不同所有在出现矛盾的时候没有自我的保护意识很容易形成危险。
二、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
首先,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成为现在学生以及老师学习和教学的必要手段,网络成为学生相互交流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学生在网络中能得到大量的信息,但是信息的真假以及内容使得大学生很难辨别,大量的不实信息、黄色信息、不良的政治信息都给予大学生心理造成很大冲击,大学生缺少信息的辨识能力很容易受到影响从而影响自己的心理健康,轻易相信网络里所谓的“朋友”也容易使得自己的财产和身体受到伤害。
其次,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薄弱。宿舍安全一直都是高校关注的重点,近几年学生宿舍盗窃案屡屡发生,为什么不法分子将目光关注在学生宿舍呢,也是因为他们注意到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不足,他们能很好的得手,同时大学生发生丢失以后也不会及时处理还有一点就是学生之间相互攀比成风,不想让同学看不起自己所以再见到别人的好东西事有可能走上偷窃之路,他们对法律认识不足也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是要服怎么样法律责任,同时大学生攀比用的东西都贵重也让不法分子心生歹念,他们没有安全意识将自己的财务顺便放置门锁时常不关都是事件频发的重要因素。
再次,校园暴力事件。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也是学生安全教育不到位的体现,很多情况下高年级欺负低年级,收保护费,因为交女朋友大大出手,班级相互群殴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可能给学生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严重的伤害。
三、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解决措施
首先,针对网络出现的安全问题。一方面,高校要加强对网络相关的法律进行宣传,使得学生知道什么在网络上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同时网络的发展离不开大家的维护,多宣传相关的文件让大学生知道如何上网,在享受网络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也要准守自己在网络环境下应尽的责任。另一方面,多利用学校的广播进行网络安全宣传,组织响应的知识竞赛让网络安全的意识存在于大学生的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具体的指出网络安全中哪些是我们应该学习的,哪些内容使我们应该摒弃的,不能过分宽泛起不到教育作用,建立相关的网络监管在大学时期是三观形成的重要时期,要监管起大学生网络环境,给他们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其次,针对室安全。一方面要加强寝室的管理,加强公寓辅导员的业务素质,要了解寝室情况让外来人员进行登记以及身份验证,发现寝室出现安全问题要及时作出纠正并使学生能够作出改正,同时要在寝室中加强法律的宣传,让大家对偷窃等罪行都有所了解,让他们认识到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减少因为不懂法律而走错的几率。另一方面,加强校园保卫与警察的合作,一旦发现不法行为绝不姑息,让警察在校园中多做宣传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再次,针对校园暴力。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法律道德观念,引导学学生在方式冲突时用正当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暴力的方式,教育学生控制情绪不要因冲动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减少自己的负面情绪,体谅弱小,尊重女性等等。另一方面创造良好的校园氛围,这不仅仅需要学生的参与教师更要参与其中,增强大学生安全教育使得他们了解安全的意义,形成一种氛围学生都要从众心理,只要大多数人加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小部分也会被带动起来参与其中。大学生安全问题一直都是难题,要治理好这一难题要从根本出发,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其从根本上减少安全问题的发生几率,高校学习安全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全,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应得到重视。
【参考文献】
[1]王能武.《高校安全教育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5月第3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预防
中图分类号:C91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257-02
家庭是人类社会生存的空间,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家庭和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家庭暴力不断发生,使妇女、儿童、老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危害。正确认识并预防家庭暴力,对于构建和谐家庭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伤害行为,不仅包括长期暴力行为以及长期虐待行为,也包括造成伤害和严重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1]。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对老人、妇女、儿童等家庭弱势人员的暴力。其有以下几种特点:
1.暴力行为具有家庭性与隐蔽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这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的根本区别。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血亲和婚姻关系,再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影响,使家庭暴力行为又具有隐蔽性。
2.行为具有违法性。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违反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中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但宪法、民法、婚姻法、刑法及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都规定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违法性是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
3.具有严重性的社会后果。家庭暴力包括轻微的违法暴力行为,也包括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会对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4.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复杂,手段恶劣。既有殴打、伤害等纯暴力行为,又有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人身自由、人格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对受害人进行摧残的虐待行为。以及威胁、拒绝赡养和抚养等遗弃行为。这些手段有时单独使用,有时同时使用或交互使用。
5.行为的长期性与反复性。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在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而且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往往表现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亲密阶段三个不同阶段的反复循环。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成因
1.家庭暴力的危害。(1)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侵害了他们的健康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2)破坏婚姻家庭。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肉体伤害,更重要的是造成精神上、感情上和心灵上的伤害,使家庭摇摇欲坠,甚至破裂毁灭。(3)影响社会的稳定。暴力打破了家庭的安宁、和谐,容易使受害者走向极端采取杀人等方式进行报复,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害人者。(4)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据调查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长大后会患有情绪焦虑、恐惧、孤僻、自卑等心理障碍。有的学会用暴力发泄情感,甚至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暴力的成因。(1)历史原因。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封建社会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使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家庭暴力持容忍态度。不久前在全国各地热播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讲述了一名受人尊敬的医生,一个文质彬彬的男人,竟是打断妻子肋骨,打死未出生孩子的家庭暴力实施者。究其原因就是男尊女卑封建夫权思想在一些人头脑中残存。据调查发现,许多家庭还不知什么叫家庭暴力,这一观念根深蒂固,制约了人们认识家庭暴力的劣根性。(2)社会法治原因。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因素有社会经济、社会压力、社会交往等多种因素。1)据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2)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中。3)法律因素。中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3)个体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婚外恋、包二奶、非法姘居等现象的增多,也使家庭暴力增多。如36岁的冯某的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冯怎么劝都无效,在一天深夜为些发生口角后,用铁棍将熟悉睡中的丈夫打死。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的机制
1.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机构 [2]。(1)设立被害人避难和倾诉的场所。多数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我们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2)设立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3)发挥调解机构的作用。对轻微的家庭暴力,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要进行调解,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司法机关要及时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治,使施暴人认识到暴力行为的严重性。(4)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那些因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免费提供法律授助,更好地维护家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改革诉讼制度。(1)由警察机构对虐待等家庭暴力行为先进行处理。中国法律规定虐待罪等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告诉才处理,现实生活中受虐待的受害人很少选择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暴力。而由警察机构对虐待行为进行处理,就能避免这一矛盾的发生,使受害人愿意选择司法救助的手段。(2)警察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对于屡教不改的或情节极为恶劣的,应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重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由警察机构直接处罚。(3)设立婚姻家庭法庭。聘请素质高,有经验的妇女工作人员作为陪审员,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同时加强自诉与强制诉讼的结合,司法机关根据情节及早介入反家庭暴力中,对严重的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及时侦查并提起公诉,追究施暴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禁止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分散在宪法、刑法、婚姻法、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但内容分散缺乏完整性,不利于司法操作 [3]。因此,应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及时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以便在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项活动中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性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保障父母、夫妻及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权益。(2)制裁性规定。制裁性规定有选择性制裁规范与强制性制裁规范。对家庭成员轻微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其方法主要由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受害者的选择,而对施暴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如警告、责令赔礼道歉、行政拘留、勒令施暴者从家里搬出居住,阻止施暴者与受害者通讯,制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及其住所;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治疗等。强制性制裁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的严重家庭暴力,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3)设立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家庭暴力法中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从经济上制裁施暴者,使受害者有经济上的保证。(4)社会保障性规定。如设立并提供家庭暴力投诉站、伤情鉴定中心、紧急庇护所、心理咨询与治疗机构、电话服务专线、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为受害者提供庇护、物质资助及法律授助,为施暴人提供心理治疗。(5)规定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济措施需要强有力的执法处理部门来保障实施,对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定义务的直接责任人,若对家庭暴力不予制止和处理,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健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建立以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网络,建立并完善各种机构机制,协调配合各种政策、法律、法规,打击家庭暴力,才能根治家庭暴力。
(四)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
各级妇联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教育,要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点评家庭暴力案件,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
(五)消除家庭暴力应从观念入手标本兼治
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更新传统观念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有了经济上的独立,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子的状况,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最好的物质基础。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与计划生育等国策深入人心。
正是家庭暴力形成原因的根深蒂固,才最终导致了家庭暴力成为了当今严重影响家庭稳定的顽症,也就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才能使更多的家庭真正认识家庭暴力,也才能在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也才能真真有效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董云虎.中国的妇女人权[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8.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 自由的边界 新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2-0027-02
言论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种新生媒体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平台。可是,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很具代表性的“网络暴力”。从微博论坛的口水战到“人肉搜索”,种种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将着眼于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发展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探究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确行使。
一、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含义
本来,自由是一种免受控制,满足自己想法,实现自己追求的状态。言论自由是权利斗争的结果,经历了一个过程,大致来说是公民按照自己意见自由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包括表述的自由,以及发表电影、图片等的自由。但是自由也是有相对性的,严复曾经对自由做过这样的描述:“常含放诞、恣睢、无忌惮诸劣义。”①公民在享受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有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的义务。言论自由随着时代的发展,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内涵。
互联网的出现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影,而言论自由权就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权的新发展,指的是公民可以在网上自由地发表言论图片等信息,同时自由地交流观点的权利。网络的出现拓宽了言论的传播渠道,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媒介。与此同时,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也对公民自由权的行使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网络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作用
网络的出现扩大了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网络本来是一个吸收了非常多的信息和观点的虚拟空间,拉近了人们之间的距离,给人们互相的交流提供了方便,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且也不会有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这就给了人们更加充分的自由。
网络上的言论更为自由,有利于治理腐败的问题,最近几年,网络对于反腐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更好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平。
网络言论自由权使得社会更容易形成正义的风气。
三、网络言论自由权行使出现的问题
自由权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如果这种自由被不当利用,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麻烦。近年来,从虐猫事件到微博门、博客事件,都反映出一些问题。
微博对于很多人都不陌生,有人喜欢把一些信息发表到微博上,这可能会引来一大群围观的人,甚至形成舆论影响,在观点不同时,就产生了冲突。还有大家都知道的人肉搜索,这本来是集合众人力量找人的一种手段,可是在不理性的使用下,却成为了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从游戏中的“铜须门”到死亡博客,人肉搜索将其强大的力量展现得淋漓尽致。在铜须门中,因一位已婚妇女和游戏里的会长发生的事情被曝光,网友们群情激愤,从游戏到现实,这件事的男主角被搞得焦头烂额,到最后竟然闹得难以收场,这难道真的是很好的处理方式吗?还有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姜某因丈夫出轨而自寻死路,在死前姜某将自己生命中最后两个月的心理状况记录了下来,将之公开,这瞬间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声讨死者丈夫王某及其第三者,他们的很多个人信息都被公之于众,两人不仅都没了工作还被人羞辱,事件走向也日趋失控。
网络作为虚拟世界,是现实生活的一种拓展,同时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具有舆论的导向作用,网络暴力的存在使一些负面的情绪从虚拟空间影射到现实世界中,很多不堪入耳的话语,偏激的言论,对于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是有很大的歪曲作用的。许多人只为了自己一时的痛快,出言中伤他人,把网络环境搞得很是混乱。很多人在这种势头下,越来越不理性,辨别是非的能力也变差了,剩下的只有冲动,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很多人高举道德的旗帜,将他人隐私公布,随意地对他人进行所谓的宣判,甚至在现实中毁损他人的名誉,给别人的精神施加压力,搞得别人痛不欲生,这本身就是违反公德、违反法律的,既侵犯了宪法赋予人们的权利,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有些人有意煽动下,这种非理性会变得更为可怕,可能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引起仇视社会的行为,威胁公共安全。
网络世界的信息传递很自由,而且是匿名的,网民可以用一个虚拟的身份在网络的世界里畅所欲言,因为身份难以确定而不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让很多人有了肆无忌惮的心态,让一些不法分子产生了侥幸心理,将网络作为发泄工具,肆意侵犯他人权利。
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用户年龄偏低也是重要原因。因为这些网民年龄较小,所以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而情绪比较激烈,权利意识比较淡,很容易冲动。同时他们空闲时间也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人挑唆,许多偏激、消极的观点就可能会产生,许多负面情绪引起了共鸣,不理性的思想蔓延开来,很多对社会的不满就被无限放大,一个很普通的事件很可能就会演变成一场难以平息的风波。
还有很多不法的商人为了利益,面对网络上的暴力行径持放任的态度,更有甚者,没有职业操守,将一些有违社会道德的内容在网上,来吸引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注意力,这在无形之中污染了网络环境。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可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每个人自由权的行使都应以尊重他人自由权为前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可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很多不良行为的实施者肆意造谣攻击他人,毁坏他人名誉,散布他人的信息,甚至在网上追杀令,进行人肉搜索,打乱别人的生活节奏,这是对别人自由权裸的侵犯。自由权的行使不应当以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为代价。我国法律保护公民行使自由权,也保护公民自由权不受侵犯。如果自由成为了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那自由也不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一种掩饰暴力的工具。
四、恰当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建议
权利的滥用影响到社会稳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制约这些问题刻不容缓。可以采取的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实行网络实名制
完善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是当务之急,这些问题之所以如此猖獗就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善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漏洞。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相关立法机构应当立足于我国当前互联网使用的现状,针对网络世界公民自由权的行使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以此来约束网络暴力,保证我国公民有法可依。同时,可以向外国学习,实行网络实名制,将个人现实中的身份证号与真实姓名与虚拟世界的信息绑定,并经有关部门作处理。很多网络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就是起因于网络的匿名性,这导致责任主体难以追究,网络实名制可以更好地规避这一问题。在网络实名制下,除非违反法律,否则不会被有权限的主体查身份,很多不法分子在网络实名制面前将无处遁形,对网络世界的良性发展有着明显的作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这个应该与网络实名制相辅相成,网络实名制为确认公民真实身份提供了条件,责任追究机制的健全可以更好地防止类似行为的l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及时对那些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能大幅度减少这种行为发生的几率。
(二)公民和网络运营商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民应当从自身做起,增强法律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认识到自由的界限,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同时要增强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做到理性的思考。面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能够冷静地对其进行分析,而不是盲目从众,以平静的心态来看待问题,摒弃偏激的言论。
网络运营商在营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保证网络世界的文明。对于一些带有暴力违法性质的言论应该予以屏蔽,将一些违法的不利于社会的信息删除,净化网络环境,降低有害信息的危害,提升职业操守。
(三)建立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滥用有时会对别人的身心带来巨大的摧残,让受害者人身财产都受到损失,这种影响可能是长远的,如果光对这些暴力行为的制造者进行惩罚,可能无法弥补受害者受到的损害。所以,建立健全权利救济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要为那些受害者提供一些方法,维护自身的权利。②有关的网络运营商应当及时删除对受害者不利的言论,相关部门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当出面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政府对于为受害者提供救济的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鼓励和引导,倡导这样的行为,或者利用公力进行救济,比如设立相应的法律咨询援助机构,尽可能地保护那些受害者的利益。
五、结语
网络的出现为我们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可与之伴随而来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自由权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我们不能把自己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越于他人权利之上。如果超过了界限,那么言论的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培养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正确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我们每个人和社会都意义很大。
注释:
①严复.群己权界论・译凡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②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450-470.
【参考文献】
[1]严复.群己权界论・译凡例[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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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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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利民.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014年10月11日,一则“暴力剪发”的新闻成为各大媒体的头条――广西梧州一初中发生“暴力剪发”事件:一名副校长将几十名长发男生集合到校内的空地上,他对部分长发男生强行理发,并广播让其他师生前来围观。此举引发学生在网络上吐槽,但却获得了学生家长的支持。该副校长表示,《中学生守则》规定男生不能留长发,“如果都不管,我觉得当一个副校长这不负责任的……我这个副校长当不当都无所谓,但是对学生肯定得负责任。”
事发学校为梧州市藤县鹘一中。一名被理发的学生当时正在和几个同学扫地,该副校长突然将他们带走,并让他们在一处空地上排队。据了解,该副校长名叫黄天明。课间时,黄天明通过广播将其他学生吸引过来,随后当着众多师生的面强行理发。“头发被剪成鸡窝头一样参差不齐。”这名学生表示,事后他们均跑到校外重新修剪了头发。据学生透露,这次被集合的长发学生近30名,其中还包括一些被认为头发不合格的女生。而站在第一排的几名学生当时均被黄天明强行理发。该事件已发生过两次,此前还有一名男生被黄天明带至学校舞台处剪发。
人物对话
《教育》周刊:为什么一定要给学生剪头发,还用这么粗暴的方式?
黄天明:我也是不得已。从这学期开学一个月来,每周周一开学和周五放学的大会上,都会强调让他们收拾好头发。强调过很多次了,但一直没人听。那天正好撞见了,就剪了。我们学校的孩子,大概有百分之六七十都属于留守儿童,父母大多都在广东打工,一年最多也就见一两回,没人教他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知道该有怎么样的审美观。他们现在还小,没有形成正确的观念,容易受社会上一些不好形象的影响,还模仿哈韩、哈日的风格,跟中小学生阳光、清爽的形象相差较大。如果多次劝导没结果的话,总是需要人来纠正的。所以这,我认为,这也是学校应有的责任。
《教育》周刊:您当时是怎么动手剪头发的?
黄天明:我就依次给每人剪了两剪刀,只是让他们明确:保持该有的发型。完了再去理发店剪好。
《教育》周刊:有没有担心,剪不好会损害学生们的形象?
黄天明:我们以前都是学过剪发的,剪头发没问题;再说也只是顺着头发剪两下,不会剪坏,不至于损害形象。
《教育》周刊:那您现在怎么看这件事?有没有反思?
黄天明:其实,事发后,我成了被攻击对象,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可说实话,我觉得,这么做是为家长好,为学生好。我是从良心和责任心出发决定的。我不想看着这些孩子们还没长大,就对自己没有个明确的判断。不顾及形象,那和社会上混的痞子、小流氓有什么两样!我希望大家可以从社会利益出发,从育人的角度出发,考虑这件事情。当然,这件事情被媒体报道,引发各种热议后,我也思考过,我的做事方法确实欠妥,我不该那么强势,当着学生的面来做这件事。这也让我受到启发,这事还是可以用其他方法的,我应该反思,以后的工作方式需要改善。
《教育》周刊:有没有想过这种强制和孩子们追求个性相冲突?
黄天明:被我强制要求剪发的这些学生,很多都是哈韩、哈日的形象,还有一些染发的。大多为了标新立异,并不是真正的追求个性。之所以要求他们按《中学生守则》的要求做,将形象规范到具体行为当中,是觉得他们目前形成的审美和价值观,都是片面的。中学生,就该保持阳光的形象,而不是那些社会上的流氓、痞子形象。
《教育》周刊:事发后,您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黄天明:我也没想到这件事情会被热议。不过,事发后,也有很多家长支持我,上级教育部门也在嘱咐我注意工作方法的同时,对我对孩子们负责任表示了肯定。这点让我欣慰。当然,孩子们还是对这件事比较抵触,还将相关的图片文字发到QQ空间等平台宣泄,我也能理解。但现在更多是疏导和交流。其实,大多数学生还是遵守要求的,并没有异议,只是少数学生不守规则。
1.我国网络舆情的特点
所谓网络舆情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它是较多民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
随着因特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1网络舆情的全时性和突发性
网络媒体是全天候的信息传播与实时信息,它把时间的占有权完全交给了受众,即时性增大了公共事件的冲击力。由于借助网络平台传播信息简单直接且身份隐蔽,网民能够快速、大胆地发表意见,呼唤声援,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力量,以期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
因此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事先没有征兆。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能形成星火燎原之势。
1.2网络舆情具有强大的聚合力
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互联网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个相互交流、自由发表个人观点的虚拟社区,用共同的兴趣爱好、信息关注点等,将各地的民众汇集到一起,通过共同交流观点,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
1.3及时、便利、充分的交互性
网络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把部分话语转交给受众,就是说,受众通过粘贴、编辑、链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评论,来及时、便利、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者。
1.4网络舆情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网络大众具有很大随机性,很多只是看看热闹,并没有鲜明的自主意识,具有从众心理,容易受到别人的意见影响,因此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网络传播由于其匿名性和自主性,也降低了自身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于是同一件事件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版本的报道,或真或假,使得受众舆论呈现多样性,随着事件报道的进一步深入,受众的舆论方向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改变,从而导致网络舆论的不稳定性与多变性。
2.规范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
随着我国使用互联网人数的迅速增长,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中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它促进了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它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必须加强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2.1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比较完整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权力等。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监督主体的正当监督权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致使民众不愿、不敢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这就要求我国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首先,有关立法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推行网络实名制,明确网民上网的权利和义务,使网络舆论纳入社会日常管理的正常轨道,使得网络管理有法可依。各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网上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追究。同时,网络行业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文明上网公约,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倡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上网。国家公职人员应以身作则,做先进文化的传播者、文明上网的带头人,对网上不文明言行应该有义务批评和及时制止,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同时,法律的不健全给目前的网络信息传播带来了管理上的难度,对随意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很难准确地查询到当事人的资料,这些都在无形中淡化了网民的法律意识,一些置他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的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应针对现阶段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地保障网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并切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2.2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
舆论监督具有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律强制性,因为监督的主体本身并没有被赋于国家权力,因而也就不可能运用任何法律强制手段使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变或撤销其行为,监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舆论的力度。而且,舆论发挥作用的程度还依赖于公众获知必要社会信息的充分程度,依赖社会赋于主体公开讨论其所关心的问题的开放程度及自身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因此对于网络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或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监督主体反馈。同时,对那些利用舆论监督恐吓他人或因为监督失当、失实、失误给被监督对象造成严重伤害者,也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舆论监督属于非权力型的监督机制,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必须通过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权力型监督机制的及时介入,相互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才能得以提高效率。
同时用道德的力量呼吁社会保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制裁故意恶性网络暴力事件,用切实可行健康的方式保障人们的监督权,才能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网络失控和网络暴力,最终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2.3增强政府与民众互动的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