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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含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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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含义

第1篇:网络暴力的含义范文

(1)哄客不是看客,他们用语言或者其他方式刺激了试图自杀者,并加速了轻生者的死亡。(《检察风云》2007年第9期)

(2)道德极端主义,源于网络的“哄客效应”。很多时候的“最美”“最帅”之类的判断并非源于真诚的情感流露,而是为了起哄。(人民网2007年12月10日)

(3)一部电影引发的哄客裂变(《晶报》2010年12月21日B8版)

那么,“哄客”是什么意思?“哄客”的语言内涵和文化意义都有哪些?下面我们对此进行简单分析。

一、“哄客”的来源及含义

“哄客”作为一个热词,并不是最近才有的。早在2005年,上海学者朱大可就提出了“哄客”这一概念,用于描述当时“木子美”“芙蓉姐姐”、陈易“卖身救母”等网络热门事件中娱乐化、消遣化、暴力化以及非理性化的网民。在此之后,“哄客”似乎沉寂了一段时间。这两年随着微博的兴起和网络上“围观”的兴盛,以及网络语境中基于热门事件的“集体造句”的风行,“哄客”再一次走进人们的视野。

按朱大可的分析,哄客分为骂客、笑客和赞客,其中,骂客是哄客的主流。虽然哄客并没有严格的定义,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常常用来指生活中尤其是网络上情绪化、娱乐化、非理性化乃至颠覆性地表达个人意见的个体。这些个体因为关注同一事件而表达意见,形成互动,使之获得更大范围的关注,成为一时的话题。因此,哄客既是个体,也是一个群体,是具有鲜明特征的网络事件的参与者。

二、“哄客”的语言学分析

从词语的结构来看,“哄客”是偏正式的名词,由“哄”加“客”组成。

“哄”有看热闹和起哄的意思。“客”属于现代汉语中成词能力很强的语素,

“哄客”中的“客”除和“旅客”“食客”“侠客”“说客”等词语中的“客”意义相似外,还带有外来词“黑客”中“客”的文化特征。“黑客”是英语“HacKer”的音译,也是意译的神来之笔,用来表示非法攻击网站、破坏网络安全的人。“黑客”之后,网络之“客”就不断有新成员出现。因此,“哄客”的出现,也是因为“社会不断地发展,新事物不断地涌现,人们需要认识、指称这些新事物,就要给它命名,以满际的需要”。

从词语的感彩来看,“哄客”具有一定的消极意义。与“看客”一词所体现的麻木、无知相似,“哄客”具有起哄、消遣和无聊的感彩。但在网络世界中,相比较于“网络暴民”一词的强烈情感倾向,“哄客”的色彩意义又显得中性一些。因此,从语用的角度来看,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网络公民”具有褒义和积极的色彩,”网络哄客”具有相对的中性意义,“网络暴民”则具有明显的贬义。

第2篇:网络暴力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公共道德;网络道德;存在问题;网络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369-02

当下中国,洋溢着勃勃生机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道德滑坡和价值沦丧现象。快速发展的网络,在未来的道德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作为公共道德范畴的网络道德

“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党的十报告中关于道德建设的重要论述,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之所以十报告如此强调道德建设,这与我国的现阶段发展现状是分不开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让我国的经济总量和人均GDP突飞猛进,然而,经济学研究显示: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一般国家都会经历“拐点时期”,此时的转型,最大的挑战常常来源于“精神内核”的裂变。

谈网络道德,必须明确网络道德是属于公共道德范畴的。首先很有必要在“何谓公共道德?”这一问题认识的基础之上,对公共道德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当前学者们对“公共道德”的概念把握之上,还没有形成比较深入和统一的“共识”。高湘泽教授的观点认为:“如果把事关私人事务(private affairs)和私人生活(private life)领域的道德称作‘私人道德’(privatemorality),那么,与之相对的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便应当可以被理解为事关公共事务(public affairs)和公共生活(public life)领域的道德。”显然,公共道德最突出的特点是公共性,只有包含在公共生活领域当中的那些具有普遍含义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关涉社会基本结构、社会生活及公共事务的道德观念,才能成为公共道德[1]。

根据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2],面对互联网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网络道德在公共道德中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网络参与不仅包括普通民众,还包括企业和政府,在这样一个现实世界数字化的环境里,网络行为的私人性和影响的社会性,更要求我们关注网络发展过程中的网络道德问题。

二、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困境

网络在方便人民生活、提高企业效率、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的负能量却也充斥其中,从以下几个案例,我们分析网络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困境。

案例一:“人肉搜索”是通过网络维护正义还是多数人的暴力?

2007年12月,一位名为姜岩的31岁的女白领跳楼自杀身亡,她在博客中披露自杀原因在于其丈夫王菲在外发生不正常男女关系。网上立即发动了一场关于王菲的“人肉搜索”运动,将王菲和他的家人关于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全部披露。此后,追杀、围攻、谩骂、威胁、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被原单位辞退等等一直萦绕王菲生活之中。最终王菲毅然决定将大旗网等数家网络经营者诉诸法院以要求损害赔偿。由网络事件而上升到司法程序的女白领“死亡博客”案,亦称“人肉搜索第一案”,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最终,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而法院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从“人肉搜索第一案”,到之后的“铜须门”,以及“韩白之争”、“死亡博客”等等,“人肉搜索”无时无刻不在互联网上演。在人肉搜索之下,互联网不仅是虚拟的,甚至可能是毫无隐私可言的。所以,网络在促进民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催生了大量网络暴力。所谓法不责众,个人融入群体,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安全感,这也使得参与人肉搜索的民众敢于施行网络暴力而不用担心承担相应责任。网上的民众最终被定性为侵犯隐私的风险由于网络生活的匿名制而大幅降低。一直以来传统看法都是,互联网络应该作为一个最自由开放的场所而体现其存在价值,然而从连续发生的网络暴力来看,所谓网络自由空间却一再发生多数民众意见压迫甚至无视少数民众合理意见的情况,甚至发生人身攻击。英国自由主义大师约翰・密尔也强调:“假定全体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较为正当。”[3]网络暴力以道德鸟瞰的方式来裁夺他人表达权利,这无疑是一种“道德霸权”。

案例二:电商大战,是让利消费者还是欺诈?

每逢节日,电商之间的价格厮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2012年6月18日京东商城的店庆却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纷纷加入战局。在本次战局中,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国美库巴网、当当网、卓越亚马逊、一号店等一干电商巨头参与其中。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各家电商都放出巨资让利促销,正值店庆的京东商城更是号称让利10亿元。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结果是,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和国美电器搅动的“电商促销大战”原来是闹剧一场。针对“8・15”电商价格大战,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发现,上述参与价格战的三家厂商主要在三方面涉嫌价格欺诈:促销价高于原价、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用独家销售的产品进行比价等。而一淘网也存在部分数据失实的问题。相关部门抽查京东的15种产品显示,这些产品的毛利率最低达4%,最高达22.43%,即使促销后最高的毛利率也达到10%。此外还存在的虚假现象是,有的电商承诺低价出售商品,但在网店上却标明无货,而调查结果显示商家仓库实际有存货。另一个涉嫌虚假促销的表现是,有的电商促销的产品是独家经营,其他商家根本没有,因此也无从比较其此前承诺价格究竟是否为最低价。

“8・15”电商大战是一场电商的全民闹剧,京东、苏宁、国美、一淘吸引了眼球,但却牺牲了电商公司的创始人信誉,微博营销的过热是否会导致整个行业的信誉坍塌?过度的宣传是否会造成用户的透支消费?企业为了赢利用尽了心思,挖空了头脑,却伤害了全国网购的消费者心,诚信的缺失,何尝不是整个民族道德缺失的痛。

案例三:政府网站PS照片,是往脸上贴金还是自打耳光?

《人民日报》曾报道:目前100%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省级政府、95%以上的地市级地方政府、85%以上的区县级地方政府建成了政府网站,然而,不少地方政府网站虽高调上线却最终沦为摆设,内容更新缓慢,甚至整体处于休眠状态。就在这样近乎休眠的状态下,一些官方的新闻照片中,PS技术似乎总是扮演了一个并不光彩的角色。此前,就有一些政府网站新闻图片里出现过领导“到处乱飞”的照片,杭州某区政府网站、四川某县政府网站的新闻中都出现过领导的悬浮照。政府网站本是对外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倘若沦为自欺欺人的摆设,势必会给公众造成一种负面影响,不仅破坏了“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这一根本原则,更是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则被人民看成一句句空洞洞的口号。为了面子工程,抑或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政府部门如此做事,这又何尝不是一种道德的缺失呢?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建设文化强国

文化大国并不能称之为文化强国,力争成为一个文化强国,就必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准,而面对网络如此迅速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网络上道德问题的出现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关乎能否稳步实现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以上三个案例分别从人民群众、企业、政府三个主体分析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应该从更深层次挖掘产生的根源,从而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1.所有社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所以加强网络道德建设,首先要从人的教育开始,加强个体道德修养提高自律意识。如果不能通过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准,即便是有再严密的法律,也会有人刻意或者无意中去破坏。现阶段,年龄在10―29岁的网民占网民总人数50%以上,青少年是上网的最大群体,是上网的主力军。青少年的认知与道德成长基本上还处于模仿和模拟的层次。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之中,成年人,尤其是父母的行为对孩子的公共道德修养和成熟会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到了互联网时代,网上众多民众的不受传统道德约束的行为,更容易给青少年造成许多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家庭、学校、社会都应当担负起积极的教育作用,使新生代的网民从一开始就建立良好的道德自律。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网络里的行为规则。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不是虚无缥缈的世界,是各个主体参与的现实世界数字化,不仅每个个体要自觉增强自身修养,同时也要从总体上规范网络行为。旨在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不仅要规范普通民众的网络行为,还要能够有效地管理企业的网络商业行为,有效地监督政府的网络行政行为。

3.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宣传和监控机制。根据《当代公民的网络道德问题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网民中,仅有5.2%的受访者了解“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可见加强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还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组织,如美国计算机组织协会、加拿大的信息处理协会等制定的信息伦理准则,他们的网络道德坚实的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对现阶段我国加强网络行为的道德约束将发挥正面影响。

综上,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不符合伦理道德,甚至走向犯罪的诸多不利因素[4]。不管是普通网民,还是企业或是政府,在进行网络活动时都应当遵从最基本的网络行为规范。公民应该积极发挥网络给自身带来的积极影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用广博的网络资源开阔视野,丰富知识;企业在利用网络实现效益的同时应诚实守信,建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政府部门在实现网络办公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了解民情,倾听民意,恪守道德底线。

参考文献:

[1]黄永录,李文中.浅述公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J].文教资料,2011(2).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R].2013-01-15.

第3篇:网络暴力的含义范文

一、当前网络新闻标题在实现手段上的特点

1 网络新闻标题的形式特色。网络新闻标题的形式多是单行题。传统媒体的报纸,形式可以是多行题,有主标题。副标题,引题。网络的信息是海量的,必须容纳多种类型的新闻,它不同于版面有限的报纸。

网络的传播为了突显视觉冲击力,只能选择形式简洁的文字,不能过长,而且要配合整个网页版面的效果。最佳的文字标题要求用最精练的文字表现最丰富的内容。不过从日前互联网接收终端所限定的版面布局结构上看,一则新闻需要一个单行的、一般不超过25个字的标题,而确保这个标题能够描述出主要新闻事实和新闻中最新、最为本质的新闻要素及含义。

新浪网新闻主页的国际新闻标题基本都是单行题,给受众的视觉感受是直观的,每则新闻标题的字数也非常精练和适当,能够准确的表达新闻的主旨。其他的网站新闻标题大多也都是以单行题出现,可以看出,单行是网络新闻标题形式的主要特点。

网络新闻标题表达方式一般多为实题。有别于纸媒体的虚、实题均可。而更要求直接表达新闻事实,通过新闻要素来吸引读者。如果是虚题,读者无法从首页了解新闻内容,也不可能对一条琢磨不透的题目大伤脑筋。只能一瞥而过,失去点击率。

2 网络新闻标题的内容特色。网络新闻的传播特点是一个不同于以往传统媒体的,不只是单纯的接受,阅读新闻的动机有需要和接受不同的心态。此时受众是新闻的接受者,彼时也可成为新闻的发出者。这样的规律也影响了网络新闻标题蕴涵的内容。总体上说。标题的内容是多元化。

首先,网络新闻标题涉及内容最基本的就是重大新闻事件。它包括国内国际及地方等不同的领域。新闻标题本身陈述的是过去最近时段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这样的新闻标题一般出自网站自身或纸媒体。也可以说新闻标题的内容是来自专业的新闻传媒机构。

其次,网络新闻标题内容涉及评论的是一些有观点有立场的新闻。在纸媒体中,带有评论性质的文章被严格界定为评论。而在互联网上,有网站转载的,也有网站自身对事件的评论。它们在新闻板块中出现,以新闻的形态。而它们的新闻标题也具有评论定性等色彩。另外,还有一些行业专家就某一新闻“冰点”与“热点”问题发表的言论。

此外,网络新闻的标题也有个人发表的言论观点。有些是名人在自己的某篇博客中的观点或是大众有对某事件独特的观点,也可以作为网络新闻的标题。这一点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决定的。

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言特色。对于网络新闻标题所使用的语言,中文网站当然是汉语。新闻是以事实为依据,所以网络新闻标题的语言运用首先应该用词准确,客观的体现出新闻事件的要素。在这一点上与纸媒体是一脉相承的。

二、网络新闻标题在网络传播中表现的缺失

网络是一个广阔的空间,对于媒体是一种快速传播新闻的媒介。有了网络这样的媒介,人们的生活也不断的发生着变化。网络新闻不仅是受众被动的接受,更多是阅读的需求。传统的纸媒体是给受众提供单方向的信息,网络却可以是互动性的。人们个人的观点,事件,很小众的现象都会成为网络新闻的素材。而作为一个网络新闻传播的重要部分:网络新闻标题。它所应具有的能力和现有的能力成为了必然关注的问题。

1 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对于网络新闻标题的内容,前面也做了分析。现在主要研究的是它存在的问题。前面说网络新闻标题的内容是多元化的,这也意味着它丰富,包罗万象,其中难免鱼龙混杂。在浏览网络新闻的时候,会被一些新闻标题所吸引,但链接到正文才发现名不符实,有被欺骗的感觉,期望转为失望。这样的现象产生不是偶然的,为了商业利益,有时会夸大事实,获得点击率。但是这种现象持续的后果是严重的,受众对媒体会不信任,会让网站的形象大打折扣。新闻的本源是事实。虽然商业利益不断挑战着新闻传播的真实性,但多媒体的传输模式为受众提供的不应该只是外在表现,内容实质也应同样追求真实与价值。

2 语言准确性的问题。新闻标题语言的准确性,在新闻标题能否发挥正确引导受众的过程里,有着重要的作用。纸媒体在这一方面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对于专业的新闻媒体,用词准确,能体现出一个媒体的新闻传播素养。在今天网络新闻的传播过程中。新闻标题在网站的首页充当门面。新闻标题的好坏,在网络经营者与新闻研究者看来,会产生一定的分歧,对于语言的要求也会不同。但一个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标题,在语言准确程度和语法合理程度都应该是上乘的。做到语言准确,需要网络新闻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新闻质素。网站不能只侧重于网络技术层面的操作,在网络新闻发展平稳迅速的今天,受众的成熟,让它们有更多的选择,新闻标题的质量也关系着新闻能否实现传播。

第4篇:网络暴力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刑法控制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5-063-02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成为我国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之一,相较国外而言,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干预与处罚机制尚不健全,致使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及时的保护。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构筑起以法律控制为主导、教育矫治为辅助的反家庭暴力综合网络。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新《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详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对家庭暴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

二、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缺失

我国没有制定一部专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在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

(一)家庭暴力界定不明确

《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最权威的法律界定。该司法解释的局限性表现在:①排除了性暴力,这是“婚内”法律诉讼启动的主要困难之一;②强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将没有造成后果和口头威胁的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外,导致家庭暴力逐步升级;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范围较窄,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业已存在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1)实体法上之不足。主要表现在:①从法律规定看,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且救济途径缺失。②从保护的时间看,对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不注重事前预防,都是事后制裁,缺乏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③从暴力范围和认定上看,我国现行立法强调对身体的暴力,而对精神暴力、心理暴力、经济暴力和性暴力,或是规定不充分或是完全没有规定。④从举证责任归属上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实际上是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

(2)程序法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①多方因素阻碍受害妇女;②办案程序阻碍家庭暴力的防治;③启动诉讼程序后证据收集阻碍家庭暴力防治;④法律防治实务中的阻碍。

(三)对婚内问题态度不明确

婚内强迫是一个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婚内强迫问题尽管在近二十年才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得为法律界所关注,但这一现象在生活中的普遍性却是不容置疑的。尽管目前学术界在婚内强迫是否构成犯罪方面尚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但由于婚内强迫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日益重视人权及妇女权利的现有历史条件下,其严重的后果是对文明法律观念的严峻挑战。因此,给婚内强迫行为正确定性,并对其做出适当的制裁意义重大。

三、完善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法律的设想

(一)明确家庭暴力的含义,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

在借鉴外国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结合刑法及犯罪学自身的特点,我国刑事法律应当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是指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能够对他人的身体、精神、性方面产生强制性力量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恶劣情节的实际控制行为,既包括对受害人身体的侵害,也包括对其精神和性的伤害行为。

鉴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在明确家庭暴力含义的基础上,应当在刑法中增加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对待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根据后果的严重性及情节的恶劣性,设定不同的刑法幅度,在量刑情节上做到轻重结合。同时,应当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对于轻微的家庭暴力犯罪,即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犯罪,在量刑时可以充分发挥缓刑、假释等刑事政策的作用,在达到惩罚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同时,兼顾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二)对罪进行修改

虽然我国刑法关于罪的规定中,并未将丈夫排除在罪犯罪主体之外,但是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现阶段以及现行刑法之下,承认婚内是不妥的。在司法实践中,丈夫奸子一般不构成罪,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构成:一是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的;二是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的;三是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丈夫进行的。虽然将丈夫作为妻子的主体实施处罚,会破坏婚姻的和谐,不利于家庭的稳固,但是如果对丈夫强行奸子一位的持放任态度,施暴者将有可能利用这一特殊身份肆意横行,从而使妇女的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在救济无门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发生“以暴治暴”的惨剧,这样,不仅不利于家庭的和谐,还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笔者认为,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罪进行修正,明确婚内的刑事责任。

对于婚内,除了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在未进入正式审判的刑事司法程序之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以充分尊重受害人意愿,依据受害人的意愿对施暴者进行处罚,这样既达到了惩治预防的目的,又可兼顾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即使在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也应在充分尊重受害人意愿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进行和审判。从夫妻关系私密性、特殊性角度看,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从而与一般的行为相区别。

(三)加强司法干预,完善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

除了造成严重伤害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在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赋予公安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将该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公诉。笔者认为,对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处理机关,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则不宜充当这样的角色。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中规定严格的程序,如在对受害人意愿的询问方面,应做出详尽的询问笔录,在最终决定是否交由公诉机关进行公诉时,应当同时具备受害人的合法意愿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的同意,从而对公安机关的此项权力进行规制,达到司法平衡。

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受害者需要自行举证,除造成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外,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均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一般具有隐蔽性、私密性,仅凭个人力量搜集证据相当困难,进而导致大量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不到处罚。为了能够对施暴者予以有力的制裁,基于公共福利原则,应当对刑事公诉制度加以完善。

四、结语

女性弱势地位的现实与要求平等的理念之间存在着冲突,要冲破这种冲突,以使双方的权力达到平衡,我们需要一个综合的预防与控制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包括以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还包括政府干预、媒体宣传以及社区服务等非法律手段,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构建起反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性网络。刑法只是这众多调控手段当中的一种,但是它却是不可或缺的,刑法是保护公民法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应当重视刑法在防控家庭暴力犯罪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问题、思考、对策.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第5篇:网络暴力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网络语言; 新闻报道; 时代特色

    1 网络语言在新闻报道中的应用现状

    网络语言是汉语语言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语言变体,是时展中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是一种时尚、前卫的交流符号,是网民在网络中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性的最自由的空间,也是网民在聊天室特定环境中使用的语言。由于网络在人们生活中普及,网络语言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的频率明显增高,从而使网络语言与新闻语言相互影响,出现了现今状态的网络语言。

    1.1 新闻报道中网络语言的词汇特色

    为了适应和满足大众的语言习惯,越来越多的新闻报道也经常使用一些网络语言词汇,并且取得了很好的传播效果。网络语言词汇的结构复杂,表现形式丰富多彩,其语言的主要形式在新闻报道中则主要表现为:旧词新义、仿拟词、外来词语和缩略语。

    1.1.1 旧词新义

    旧词新义,是指在网络语境中对日常生活中已有的词语,赋予其不同于常用意义的新理解、新意义,使其在使用过程中达到更好的效果。

    例子:2011年末大盘点,十大妖股令人惊叹(《新疆都市报》2011年12月16日)。“盘点”这个词的原意是“清点(存货)”,当把这个词放在新闻报道中的时候,其词义则有了“计算、总结”的意思。

    1.1.2 仿拟词

    仿拟词是指在原有词语的对比下,通过对其中语素的更换或谐音仿造出来的新词。如由“帅哥”仿拟出“靓哥”“酷哥”,“大众化”仿拟出“小众化”,由“寒流”仿拟出“韩流”等。

    例子:新增中科院士九成是海归(《羊城晚报》2011年12月10日)

    这里的“海归”取了“海龟”的谐音,指留学海外回国的人。

    1.1.3 外来词语

    外来词语的使用形式多样。外来词语主要来源于意译词语和音译词语意译形式如幽默(humor)、维生素(vitamin)、热狗(hotdog)等。

    例子:昌吉交警“微博”征十大驾驶陋习

    参与行动的“粉丝”有资格被评为交通形象大使(《新疆都市报》2011年12月12日)

    “粉丝”是英语“fans”的音译。其原本的词义含有狂热、热爱的意思,后来又被引申为追星族,在现代西方国家,“fans”一词还扩展出了“同志恋”、“同性恋”的意思。微博出现后许多网名更是对这个词加以追捧,所谓的粉丝又变成了支持者。

    1.1.4 缩略语(引申为影迷、追星等意思)

    第一,英文缩略语,英语单词或短语首字母或关键字母缩写

    例子:NBA新赛季赛程出炉   990场常规赛激战4个月(《都市消费晨报》2011年12月8日)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全国篮球协会、美国男篮职业联赛、美国篮球职业联赛,简称NBA),直译为美国篮球大联盟,简称美职篮。

    第二,英、汉、数字混合缩略语,包括英文字母、数字混合型和英文字母、汉字混合型

    例子:专家来乌分析空气污染状况  PM2.5应可望又可即(《新疆都市报》2011年12月9日)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PM”,英文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PM2.5表示每立方米空气中这种颗粒的含量,这个值越高,表明空气污染越严重。

    1.2 新闻报道中网络语言的网络新短语

    1.2.1 新词类组合

    网络新词类组合,是指在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与传统语言结构相违背,并被大多数网民接受和使用的词类组合。

    例子:两位“微博控”官员心声

    伍能:我愿“被贬”到县里

    廖新波:我无需借微博上位(《羊城晚报》2011年12月10日)

    控,出自日语“コン(con)”,取complex(情结)的前头音,指极度喜欢某东西的人,喜欢的东西要冠在“控”字之前,在名词后加上即成为“很喜欢某物”的意思。“微博控”就是对微博极度喜爱的人。

    1.2.2 新词格式

    网络新词格式,是指以一个构词能力很强的类词缀为主要词材料,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短语形式。比如像XX男、X跑跑、零XX、XX控、XX热等这一类词类组合。这一类新词格式的大量出现,丰富了人们的语言世界,满足了人们求新求奇的心里,这种奇特的词语用法为广大受众所喜闻乐见,因而在新闻报道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例子1:印度“最佳医院”“医跑跑”震惊世界(《中国青年报》2011年12月12日)

    文中的“医跑跑”是指医生不顾病人安危,在危难关头扔下病人自己逃走,“X跑跑”的格式就是用来指在危难丧失职业道德的人。

    1.2.3 新闻报道中的网络新句式

    随着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新闻报道在语言的使用上更注重新颖独特,时尚趣味,亲切通俗,所以具有这种特质的网络新句式就被媒体与时俱进地运用到新闻报道中,以争取更多的受众。像“XX的不是XX,是寂寞”,“不要迷恋哥,哥只是个传说”,“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等网络新句式已经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当中。

    例子:“亲,感谢您支持单位化管理哦”

    社区用“淘宝体”和居民“套近乎”(《乌鲁木齐晚报》2011年12月12日)

    “淘宝体”是说话的一种方式,最初见于淘宝网卖家对商品的描述。淘宝体后因其亲切、可爱的方式逐渐在网上走红。其基本的句式是“亲,XXXX哦”,“亲”就是亲爱的意思。

    2 新闻报道中如何使用网络语言

    2.1 网络语言在新闻报道中呈现的主要问题

    2.1.1 语言使用随心所欲,缺乏规范

    中、英文夹杂使用过多、过滥。新闻语言的中、英文夹杂、欧化表述的现象已经非常严重,尤其在体育报道、娱乐报道、时尚报道中更为突出。比如“PK”一词,“PK”是“Player Killing”的缩写形式,原指在游戏中高等级玩家随意杀害低等级玩家的行为,后引申发展为“对决”等含义,并且用法更加广泛。传统体育报道中的“对抗”、“对决”已经被英文缩略词“PK”取而代之。

    2.1.2 语言过分追求通俗,却难免流于低俗

    (1)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是指所有企图说服、控制和强迫别人接受你的观点的语言策略,即在语言表达中记者把自己理解的信息强行加入到信息库中,造成对他人情感、自尊、心灵侮辱等伤害。

    例子:下面是见证奇迹的时刻,林书豪最后0.5秒绝杀猛龙(《都市消费晨报》2011年12月16日)

    这里的“绝杀”是指一种游戏技能,一种特效武器能把怪物击飞。体育竞赛注重的是友谊团结、公平竞争,但有些媒体在报道中却把语言的暴力融入其中,偏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的同时也带来了消极影响。

    (2)过分媚俗性

    在新闻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冲击下,各种媒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赢得更多的受众,新闻报道中的出现了语言过分媚俗性的现象。

    例1:2012,“房奴”将为三次利息买单(《都市消费晨报》2011年12月8日)

    例2:散打冠军比赛受伤命悬一线各方推诿无人负责   谁为运动员生命安全埋单?(《新疆都市报》2011年12月9日)

    “埋单”和“买单”同义异形的流行语混用,给受众的阅读带来了明显的视觉上的困扰。

    2.2 新闻报道使用网络语言的规范

    我国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6篇:网络暴力的含义范文

1.新媒体技术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基础由于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的受众多、传播快、覆盖面广,这种快捷的传播方式改善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条件,实现了低投入高产出的效果。

2.新媒体技术丰富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传播形式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以课本教学为主,内容陈旧枯燥,然而用新媒体技术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多种形式实现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大力宣传、深入讨论、追踪报道。

3.新媒体技术更新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观念公安院校是培养公安干警的摇篮,思想政治教育在学校的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使微薄、微信等新媒体技术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流手段是我们要解决的课题。

4.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通过教育者的一味灌输式开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状态,新媒体打破了这种教师对知识垄断的局面,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更多的知识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将枯燥的理论以视频、图像的形式在微薄、微信中展示给学生极大降低了学生的学习难度。

二、新媒体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增添了挑战

1.新媒体形式多样,传播的内容却缺乏规范性

新媒体技术在向学生提供有益信息的同时,也掺杂着大量消极信息,不规范的传播内容缺少监管,对大学生的价值观是种考量[2]。2.2容易导致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脱节由于网络监管的不到位,大学生长时间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将自己的精力和时间都浪费在网络上,造成他们与周围同学的“隔阂”以至于难以融入集体,毕业后也很难在社会上立足。

2.容易受到不良信息带来的消极影响

由于网络信息的拦截难度大导致了网络上的信息杂乱无章,严重损坏了大学生接受良好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此外,由于大学生鉴别美丑、分辨是非的能力差,一些意志薄弱的大学生在这些不良信息的诱导下,极易误入迷途。

三、新媒体丰富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手段

1.构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媒体平台

我们要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将新媒体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使其为思想政治教育传播所用。高校应充分利用好校园网、微薄、微信,开设党的建设、思政工作、学习园地、校园风采等板块,让大学生在网上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能开阔视野。我们更要做好新媒体的互动,不仅要通过网络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更要通过网络获取大学生的反馈。创建专门的讨论区,积极鼓励大学生就社会动态和学校热点话题展开讨论,在讨论中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以便对症下药。开设微信和微薄平台,建立校园手机短信平台,创设校园手机报,定时推送积极向上、富有内涵的内容给全校师生,力求创建集知识性、实效性、互动性为一体的校园新媒体平台。

2.提升高校学生的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是指公众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批判能力,以及使媒介信息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用的能力。”如何对错综复杂的信息进行解读,读取信息背后的真正含义,这就涉及媒介素养问题大学时期是学生价值观念形成的重要时期,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媒介素养显得十分重要。

3.加强对新媒体的监控

新媒体在给我们提供便捷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利用新媒体散布暴力、享乐主义的不健康内容,影响大学生思想、心理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们需要净化新媒体环境,宣扬健康向上的内容。制定网络监管的法律条文以打击利用网络非法传播信息和网络犯罪等行为。建立实名制上网方式,监管网民行为,建立网上自动报警系统,限制每天上网时间,防止学生通宵上网、逃课玩游戏等行为。

四、总结

第7篇:网络暴力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舆情

近年来,随着微博、QQ、BBS、论坛等网络空间的蓬勃发展,网民通过广泛参与网络互动,对时事以及热点问题发表见解与意愿,在社会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例如在“复旦饮水机投毒案”“四川儿童扶跌倒老人被讹”等事件中,由于网民的广泛参与,推动了事件的发展进程。大量的网络舆论能够使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意识到其管理和制度层面的不足和问题,能够引导公民普遍关注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进步。然而,网络舆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华南虎”事件就成为一种闹剧。有专家曾一度用“舆论绑架”来形容网络舆论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影响。就中国的互联网发展现实来看,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CNNIC)《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称,截止2013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已达到5.91亿。中国网民数量平稳增长,网络舆情的规范与引导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舆情的基本含义

(一)舆论与舆情

舆论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汇,是指公众对某些事件或问题的言论和意见。社会舆论反映人心的向背,往往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和局势的发展,在造成或转移社会风气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舆情是“舆论情况”的简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事件以及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一种群体,是较多群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舆情相较于舆论内涵更加丰富,它不仅包含舆论,更涉及舆论主体的情感和政治态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心理现象。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多媒体的发展,使网民主体表达和传播的各种不同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相互交错和融合,而网络舆情就是这些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网民社会阶层构成日益广泛化和平民化,互联网上的民意越来越能代表现实生活中的民意,这使得网络舆情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二)网络舆情的心理分析

传播学先驱温勒认为,个体的行为受到其本身的指导的同时也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场的产物。这一学说为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网络舆情的发生提供了借鉴,网络舆论受网民个体心理指导,但更多的受到网络群体压力。网络舆情是个体和群体共同作用的结果。个体对网络事件发表评论有其心理渊源,即使事件并不与网民直接联系,当个人的社会身份面临威胁,个人需求得不到满足,个体认知偏差等原因或出于逆反心理或出于同情心理都能够使个体通过发泄情绪、宣泄观点,利用舆论风潮来弥补心理的不和谐。同样,网络舆情是一个群体,群体是网络舆情的中坚力量。网络舆情群体是由个体自觉的个性消失形成的,心理学家勒庞认为,“自觉的个性的消失,以及感情和思想转向一个不同的方向,是就要变成组织化群体的人所表现出的首要特征……”网络舆情往往会出现一种的群体情境,即在群体情境下个体行为无形中会受到影响,群体规模和声势的巨大,会对网民的个体行为产生塑造作用;群体情境通过暗示会对群体中个体起到催眠和暗示作用。因而群体中的个人往往会形成群体思维,即种群体决策时的倾向性思维。在群体性思维的引导下,往往会形成从众心理和群体激化心理。勒庞在研究大众心理学时始终认为,加入群体后的个体,在理性与智力水平上明显低于个体的平均水平。很多非理与愚蠢的行为都是群体干出来的。在我国,这种群体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积极的效果。

(三)网络舆情的网络环境分析

网络舆情的特殊之处在于网络环境具有现实社会无法替代的优越性。网络能够生动有效地实时地传输讯息,通过声、图、文的方式将全球最新的讯息呈现给网民。同时,又能够聚集多元信息,使网民能够更加全面的分享资源。然而,网络为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同样使我们存在困扰。首先,网络的开放性和隐匿性使突发事件信息迅速传播,舆论的“压倒式”难以控制。网络的开放性为网民增加话语权提供了宽泛的平台,然而,隐匿性使得网络这一平台极易受到不良分子的利用,达到其自身利益的实现。这一态势将影响人们正确表达观点,影响网络集思广益的优势。其次,网络中存在大量错误的、暴力的信息,影响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网络作为现代科技文明的产物,其产生的最终目的是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网络暴力等不利因素的存在,必然混淆网络存在的真实价值。第三,网络的监管不力,网络行为难以实现和谐有序。黑客、网络诈骗的等不端行为时有发生,网民的利益得不到合法保护,使网络发展存在巨大地隐患。

二、大学生网络舆情现状

大学生作为青年一代,其言论和见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普遍价值,也代表着自身的诉求和对社会的期望。同样,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群体思想政治水平也预示着国家的发展水平。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显示,大学生网民在全体网民中占比为10.9%。毋庸置疑,大学生网民是网民的重要主体。网络舆论特点与大学生行为特点和思维、情感等需求相一致,使大学生群体重视网络新媒体的沟通互动功能。大学生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意见、情绪已经成为其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因而,大学生网络舆情也越来越引起思想政治工作者的重视。

第8篇:网络暴力的含义范文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网络技术迅速普及,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快捷、便利的同时,其个人信息也易于受到来自网络的巨大威胁,“人肉搜索”行为就是最典型的例证。随着“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的泛滥化和网络暴力化,出现了诸多涉嫌侵犯他人隐私的事件,甚至在北京出现了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人肉搜索”为愈来愈多的人诟病,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人肉搜索  宽严相济  刑法规制  个人信息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工具,网络世界对人们现实生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的深化和扩展。在网络高效、便捷地给我们提供大量信息的同时,也易于把我们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在某种程度上侵蚀着我们个人隐私的空间,大大降低了个人生存的安全感。“人肉搜索”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人肉搜索”一词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名词,其含义是指搜索人通过将被搜索人的体貌特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血型、学习和工作单位、收入状况、成长经历、照片等个人信息甚至其亲朋好友的相关信息放在网上,展示给广大网友,以此得到网友回应,从而达到自己获得相应信息或者传达某种信息之目的的一种网络互动行为。133229.cOM“人肉搜索”最初起源于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 ,此后愈演愈烈,2006年有“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2007年的“史上最毒后妈”,张殊凡“很黄很暴力”事件,再次掀起了“人肉搜索”的,到2008年人肉搜索事件趋于泛滥。网络暴力下的“人肉搜索”事件开始挑战我们的道德底线和法律雷区 。针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极度泛滥及其社会危害性的日益显现,对“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迫切需要法学界和实务界予以充分的重视和研究。鉴于学界和实务界对于“人肉搜索”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作者在本文中的论述难免过于浅显和粗糙,权且当作是不自量力的抛砖引玉吧。

    二、“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争议

    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某些行为进行了刑法规制,但对于“人肉搜索”行为并没有加以规定,这是考虑到对于“人肉搜索”行为的概念界定尚未完全成熟,对于这种行为的认识还不深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尚付阙如,没有成熟的司法经验可供借鉴,更何况我国目前施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宽”多“严”少,这些因素都导致对“人肉搜索”行为采取刑法规制不能实现。

    对于“人肉搜索”行为是否需要入罪进行刑法规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伪命题说,认为所谓立法追究“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是一个伪命题,在我国已经有保护个人名誉权和相关身份权利的刑事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完全没有必要再多此一举地讨论“人肉搜索”行为的罪与罚问题。

    二是非罪说,“人肉搜索”行为不该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认为其只是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对个人及社会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三是入罪但存在难题说,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应该入罪但因存在调查、取证等困难,运行起来需要高昂的成本,认为最终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种纸上立法,难以有效执行。

    四是入罪说,持此种观点者认为,对日益泛滥的“人肉搜索”行为从刑法上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刑事责任是对侵权行为人最严厉的追究,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如果没有刑法相应的规范对其进行规制,就意味着“人肉搜索”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法律在对公民权利保护措施的设置上显然是不完整的,而在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上也是不科学的。“网上通缉”、“人肉搜索”等行为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笔者认为,作为由网友发动且得到响应的“人肉搜索”行为确实可能被滥用。但“人肉搜索”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原罪”。正如刀具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笼统的论述“人肉搜索”行为能否入罪,从本质上来说,“人肉搜索”行为只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表现形式,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不宜单独立罪,而应当通过将其归纳到具体的侵犯个人信息的其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中去加以规制,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制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对个人信息即公民隐私权的合法保护上来。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人肉搜索”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同志曾在讲话中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了如下的阐述: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要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综合个案的情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

    如何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到具体个案的定罪量刑中去,是目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具体到“人肉搜索”行为的个案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1)从主体方面来分析

    对于造成了当事人的伤残甚至死亡,或者是巨大的财产损失的“人肉搜索”行为,在动用刑法对其加以规制时,会面临着一个明确犯罪主体的难题。由于网络是虚拟的,“人肉搜索”又是一个群体性的行为,因此很难确定到底是谁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刑罚惩罚。如果把所有参与“人肉搜索”行为的网民都归入犯罪主体显然是滥刑,这也违背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因此,笔者认为,以刑法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只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入罪为例,“人肉搜索”行为的犯罪主体也应限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并且单位也可成为犯罪主体。

    (2)从客体方面来分析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人肉搜索”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人肉搜索”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有二:一是被搜索人的姓名、住址、籍贯、电话、邮箱、真实社会身份等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侵犯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二是在网上恶意讨伐被搜索者,侵犯了被搜索人的名誉权。对于仅构成一般侵权的“人肉搜索”行为,被搜索人可以根据现行民法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没有介入的必要。但是,当“人肉搜索”行为随意传播他人隐私而致使受害者发生精神失常、自杀、报复社会、巨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就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从主观方面来分析

    在“人肉搜索”行为中有些网民可能会被他人利用,虽然自己并没有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故意,但是他所提供的信息被别人利用来对被搜索人进行攻击,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还有很多媒体在没有弄清事实之前进行大肆或恶意地炒作,使得被搜索人的精神和生活遭受的损害程度不断扩大。那么,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诽谤他人的故意的是不构成犯罪的。在某种情况下,真正的始作俑者可能并没有侮辱和诽谤的实行行为和教唆行为,进行了侮辱和诽谤实行行为的人又未必具有主观故意,那么此时由谁来承担刑法责任呢?这就需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解决了。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笔者认为如果这种个案能够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民事或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足以控制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那么刑法就不必介入。

    (4)从客观方面来分析

    一般地说,“人肉搜索”行为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但是不是都要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这要进一步区别对待。认定的依据就是个案的“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出现了严重的损害事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 。分析“人肉搜索”行为的后果严重与否,应当以个案的具体情节作为认定损害事实及损害程度的依据。具体地讲,可以从“人肉搜索”行为侵害的是何种隐私(权)、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情况、对受害人是否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或者物质损失(如精神刺激及程度、对其婚姻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就业、升职等方面的影响)、隐私泄露或公开的范围(如网络点击率的多少)、侵害的方式、方法、动机的善恶以及侵害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等方面的情节进行正确的认定。

    2.“人肉搜索”入罪的路径选择

    陈兴良教授曾言,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 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必须指出的是,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决不意味着任何“人肉搜索”行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那些因“人肉搜索”行为泄露他人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应当入罪的情况有很多,自然也应该包括“人肉搜索”行为。但“人肉搜索”行为并不必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也并不必然就属于“情节严重”。“人肉搜索”行为只是侵犯个人信息的一种行为方式,要将“人肉搜索”行为入罪予以单独规定,在目前尚存在很大的困难,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需要研究如何在技术上将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涵盖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去。

    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制,除了民事法、行政法的相关规范以外,就刑事法律方面来说,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对于“人肉搜索”行为的刑法规制,可以在《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具体的做法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增加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规定,对其刑罚的设立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

    第二,通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肉搜索”等非法披露他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界定。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将“人肉搜索”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作出明确界定。

    四、从“人肉搜索”的罪与罚,反思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1.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在当今信息社会里,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诸如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婚姻状况、通讯记录、疾病记录、性格倾向、违法记录等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并存储到数据库中,进而被商业之目的利用。上述信息如不进行有效控制,个人隐私就会在信息商品化中变得透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无处遁形,丧失基本的安全感。

    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不当散布,便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侵害结果,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有时会出现导致受害人精神极度损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刑法的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

    2.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分析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构想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买卖公民信息将负刑事责任,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加强保护的重要表现,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范围并没有完全满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实践需要,其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范围并未涵盖全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在笔者看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而日益泛滥并逐渐沦为“网络暴力”的“人肉搜索”行为,除了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外,还会泄露其他隐私信息,同样会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且受害者无法控制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更无法知晓侵权者,遏止这类侵权行为单靠民事的、行政的手段予以追究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那些因“人肉搜索”随意传播他人隐私而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导致自杀或报复社会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黄龙:《隐私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政法学报》1994年第4期。

3.李维娟:《试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

第9篇:网络暴力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人文教育;语文教学;培养途径

一、人文教育内涵及其价值

十年能树木,百年才能树人。因而,教育领域要严格按照人文教育的标准,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所谓人文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旨在促进其人性境界提升、理想人格塑造以及个人与社会价值实现的教育。人文教育的实质是人性教育,核心是涵养人文精神。”也即是说,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不能仅仅传授给学生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的素质培养教育,既要注重学生的知识的积累,也要注重学生的人格的塑造。人文教育在新时期背景下具有巨大的价值。首先,对于引导青少年学生的价值观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在当下的信息时代,网络十分发达。青少年通过网络接收了十分巨大且复杂信息量,使得当下的青少年普遍存在早熟的情况。他们所掌握的信息更多,同时因为长期受到网络暴力言论的影响,使得青少年浮躁而冲动。但是,即是青少年受到网络观念的影响较大,但对于青少年来说,学校的教学活动对他们价值观的发展才有主导作用。因此,在学校的教育过程中,更要注重引导学生的思想观念的发展。其次,人文教育对于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塑造具有重大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来看,一个人的人格直接决定他一生的生活际遇。因此,高中的语文教学活动必须以人文教育为主线,为学生的人格塑造提供准确的方向指引。高中的语文教学课程是高中教育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语文教育对学生文学基础知识的培养,阅读习惯的养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高中的语文教材蕴含了丰富的人文教育内容,教学活动中应该让教材中的人文教育内容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因此,在高中的语文教学活动中,教师不能仅仅重视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还要以人文教育为方向,注重运用合理的方式和途径提高学生的人文精神素质。

二、高中语文教学中实施人文教育的途径

人文教育对学生的思想观价值观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学生的人格的塑造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高中的语文教学活动中,以人文教育为主线,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是非常必要的。具体来说,高中语文教学中实施人文教育的途径有三种渠道。第一、提炼语文教材中相关人文教育的词句。高中的语文教材内容丰富,字词凝练,而且内容富含了人文教育的相关内容。因此,在老师开展授课活动过程中,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把握人文教育环节,适时地向同学们施加人文教育,这相较于专门开展的人文教育课程来说,增加了乐趣,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我有一个梦想》的教学中,马丁•路德•金说:“我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孩子将在一个不是以他们的肤色,而是以他们的品格优劣来评价他们的国度里生活。”这句话中的“肤色”、“品格”表达出了种族歧视的不公,以及作者对于种族歧视的不满。教师可通过引导学生体会字里行间的深意,从而体会生命之中应该追求的信仰是什么。让学生更加了解公平与公正的内涵,了解“世界友爱”的崇高追求。第二、把握语文教材中课文内容的深层次含义。在高中教材中,许多的教学内容都富含了深层次的教学内容。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教师要充分把握课文内容背后的含义,并引导学生体会课文背后深层次的含义,刺激学生对于人文精神的思考,以此加强学生对于人文教育的理解。例如,在语文教材人教版必修2中《离骚》一文,教师不仅要引导学生了解掌握文章的表层含义,还应引导学生感受屈原通过“诉说”、“申诉”、“劝说”和“斥责”的方式来表达的对因与不公的呐喊。了解屈原“岂余身之倬殃兮,恐皇舆之败绩”的家国情怀。学生才能了解在自己的生活中应该有什么样的抱负,这才能为学生人格塑造做出正确的引导。第三、在课外实践活动中感受人文精神教育。生活中蕴涵着丰富的哲学知识,只要留心观察生活,会发现许多有意义和价值的学问和道理。但是,由于学生待在学校和教室的时间较多,而且他们把他们的精力都集中放在了基础知识的学习上,所以他们往往缺乏观察生活的耐心。因此,教师要注重引导学生养成仔细观察生活景象的习惯,了解日常生活事物的运转和变换,参悟其中的道理。当然,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参观特定的具有人文价值的景观,让学生在观赏人文景观的过程中,了解人文精神。从而提升自己的人文素质修养。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