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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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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方案

第1篇: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商品房一个是预售,一个是现售。这里面有几点比较重要,第一个就是涉及到《合同法》第 286 条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于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影响,就是说建筑工程的承包方依法行使优先权对开发商就会形成很大的影响,房子至少是三层抵押,就是你的房子是在建工程给了施工企业的抵押权,然后开发商又拿这个工程去银行去抵押贷款,第三个人就是买房人拿房子做抵押贷款。所以假如说是商品预售房,现在开发商欠了施工企业钱,施工企业去法院打官司,把这个建筑工程卖了,然后把钱给施工企业,那我买房人怎么办?我已经和开发商签了合同了,这个商品房销售合同肯定不能履行,就是说我买房人可以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第二个问题是涉及到抵押。假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建或者建成的商品先抵押出去了 ,但在与买房人签合同的时候,隐瞒了该房屋已予以抵押的事实,或者是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以后未办理登记备案,销售方也未告诉购买方房屋已抵押出去,最后购买方的权利没办法实现的话,可以要求销售方予以双倍赔偿。

第三个就是买房人也是靠买的房子抵押出去来买房。这个商品房销售合同,假如说开发商有一方要求确认这个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买房人跟开发商本身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然后又是以所买的房子自己抵押贷款来支付该款,那么法院也应当通知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个就是对于办理房屋产权证至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在很多买房人都是买了房屋后办不成房产证,原因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不给资料。假如因为销售方的原因,购买方不能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屋产权证或者在预售商品房 90 天内,购买方还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销售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在审判中所遇到的问题,依据最高司法解释,笔者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销售广告应当作为合同内容,买房人应提供相关资料

《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图片资料为要约邀请,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应当视为要约: 1 、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与允诺; 2 、此说明和允诺应当具体确定; 3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对符合上述条件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开发商的销售广告或图片资料 95% 以上都在不显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小字,“本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相关数据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依据法律规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诚信责任,只要其图片的内容符合解释中所规定的要约条件,开发商违反时,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双方意思不一致导致签约失败,买房人交纳的定金应如数退还按《解释》的规定,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交付的定金作为立约定金。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买受人,这样有利于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买房时常见的情况是双方均有诚意签订买卖合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正谈判,但因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意见不一致,最终导致签约失败。对于这种情况,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此时出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及理由占有定金,应当将定金如数返还买受人。

三、房屋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可要求退房和要求开发商予以赔偿 《解释》明确规定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无合同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中,买受人应当提供自己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以及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

四、开发商恶意欺诈,买受人可获得双倍赔偿

《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买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损害买受人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按《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将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已付购买房屋款的一倍,这一规定,将极好地遏制和制裁恶意违约,欺诈等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

五、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可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

《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买受人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开发商的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如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开发商未缴纳相关税费等。在这些情况下,买受人都不能办理房产证。当然,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还可能有其它一些原因,这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以便合理解决。

但是要想解除合同或者获得赔偿,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买受人不能任何过错,应及时将办理产权证要求的证件先进提供给开发商,并且让其签收,注明收到日期,以分清责任;第二,根据《合同法》第 15 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开发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了“产权登记备案”的义务;第三,如果涉及土地等被抵押,向有关部门查询抵押,是否已经解除。

六、开发商“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应视为对该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而且要同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从其约定。

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买卖双方的理解不一致,出卖人通常认为“交钥匙”即是房屋交付使用,而买受人则往往认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才是房屋的交付使用,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

《解释》有了明确规定,对买卖双方来说都很重要,有了法律依据,双方操作起来更踏实。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轻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解释》对一些具体情形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作了规定,如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合同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等。

《解释》的这些内容从立法本意上不轻易将商品买卖合同确认无效,从而有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此规定体现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法院支持被拆迁人优先取得补偿安排房屋,如果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取得房屋的拆迁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我国传统上,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以被害人蒙受的损失为限,即损害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所受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欺诈适用消法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赔偿责任只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观念。司法解释的出发,是否意味着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直接适用呢?最高法院副院长已明确地予以否定问答,两者在适用前提和结果上有区别,消法的适用前提是欺诈,而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在结果上,消法的标准是“双倍”,而司法解释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这一条款给予了承办人在个案中把握出卖人的情节斟酬衡量赔偿数额的空间,不是机械地一律适用“一倍”的标准。

惩罚性赔偿责任时适用,在司法上产生多种优势。它一方面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而且额外的赔偿给予其相应程度的奖励;另一方面使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还可以阻止将来出现   同样的违法行为,该制度代表了法律的前进方向。即便如此,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无限制的必要呢?答案是肯定的,它是把双刃剑   .因为美国实际陪审制,民众的感情或偏见很难通过陪审团带入审判中,惩罚性赔偿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因此许多州规定不仅适用于一定范围的案件。立法者力图通过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限制条件和将赔偿数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使惩罚性赔偿的不利因素得到有效的调控。

第2篇: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2019年中国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

2019年6月11日是我国第11个文化遗产日。今年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5周年,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是对非遗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接文化部办公厅(办非遗函〔2019〕188号)通知,文化部确定今年“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主题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振兴传统工艺”。为在全社会加强非遗保护工作宣传,倡导非遗保护理念,提高全民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扎实地向前推进。现就我省今年“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党的xx大精神,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 振兴传统工艺”为主题,精心策划,创新方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倡议因地制宜开展非遗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宣传活动;开展非遗进校园、进社区,组织非遗专题讲座、竞赛等知识普及活动。

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等的作用,在城镇街区、乡村边寨、校园广场等举办各具特色的活动,让人们感受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彰显人民群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有关要求

1、请各设区市力争使“文化遗产日”宣传展示活动在全省有个普遍效应。

2、各地组织“文化遗产日”活动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务院的相关精神及八项规定相关要求,突出主题,讲实际、重实效,严禁铺张浪费;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安全顺利开展。

3、各设区市文广新局于5月25日前将本设区市“文化遗产日”非遗宣传展示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至省文化厅社文处。活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将“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情况、亮点和经验反馈至文化厅社文处。

4、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作用,做好传承人的保护与服务工作,促进非遗的保护和传承。省文化厅2019年6月将继续开展非遗传承人关爱工程,组织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体检活动(详见附件2),以此提升传承人和民族民间艺术家对自身健康的认知,建立传承人身体健康状况档案,让他们能够及时发现病症,对症治疗,为传承人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更好地为非遗保护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阅读延伸】

2019年文化遗产日主题公布 “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国家文物局于11日的例行会正式公布了2019年文化遗产日的主题,今年文化遗产日主题被确定为“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朱晓东宣布了2019年文化遗产日主题和口号。2019年文化遗产日主题是: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五个口号:1、保护文化遗产创造美好生活;2、为文保员点赞向守护者致敬;3、文化遗产无价宝需要你我呵护好;4、保护传统村落留住最美乡愁;5、避暑山庄和合承德。

第3篇: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创新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0-0261-01

一、何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

根据文化部的文件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然而,从目前实践的情况来看,生产和保护要分开,“生产性”并不意味着“生产”。生产和保护,本身是矛盾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应当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从事,如果这些企业有保护的能力,可以同时作为项目的保护单位。

二、非遗生产性保护中可行的“创新”模式

(一)生产模式的创新

1、在生产技术上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在载体上创新,降低生产成本。都可以推动企业的生产性保护。特别是技术上的创新,提高了技术进步率,能够大幅度地提高生产效率。

2、市场需求的创新,既满足人们需要,同时大众又能够消费得起的产品。如果这两点有一点不能满足,那么这种创新就经不起市场的考验。谈不上生产性保护。

2、艺术形式的创新,在首先要区分“产品化的工艺品”和“艺术品”是两个层面,不能打等号。 艺术品没有仿制,工艺品才会被模仿。对于传统美术行业,应当优先鼓励成立大师工作室。

(二)交流模式的创新

传统的工艺美术品交流主要是通过非遗技艺展的形式,促进各地的艺术家进行交流。然而这种展览形式存在着,人员、地域、时间的局限,同时展览成本也非常高,导致大部分的民间艺人搭不上政府宣传的顺风车。在这个物流网络,电子商务,web3D宽带技术发达的时代,我们可以增加在线的非遗展。让各地的艺术家不受时空的局限,参与到交流中来,促进他们的艺术创作,同时也向更多的人群宣传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定位

(一)法律层面

目前,非遗法保护非遗知识产权的度有待加强。《非遗法》还没有可以援引的内容。再如金陵刻经处,曾经被上海书局影印了他们的佛经出版,由于产品本身特殊,编者、机构特殊,加上著作权只保护50年的版权,然而刻经处版权超过百年,无法被法律保护,他们的非遗产品成为法律保护的真空带。

针对非遗的特殊性,大多数知识产权的年限都过百年,而《著作权法》只保护五十年,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个人,我们的项目保护单位不在保护的范围内。因此,希望下一次的《非遗法》或《非遗条例》修订的时候,能够增加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一是要增加年限,不能只保护五十年。其次要改变保护对象,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认可的保护单位、传承单位、传承人,都受到《非遗法》的保护。在这里,我想提出“传承单位”这样一个概念,因为很多时候,我们拥有该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项目的单位有多家,如果单一地把“保护单位”作为《非遗法》的保护对象,其他的传承单位的知识产权就得不到保护。

第三,是罚金的数额。例如,南京剪纸的国家级传人张方林的作品屡次被盗版,然而以他为代表的小手工业者,面临着维权成本高昂,同时维权的收获也极微薄的困境。因此要区别于以往法律规定的,以往的法律以盗版方的盈利额为基础判罚。罚金应当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盗版盈利的罚金,另一个是惩罚性的罚金。

(二)政策层面

1、税收政策

如果政府能够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基地给以税收的减免,对于企业的无疑是极大的扶持。作为传统技艺保护的特殊行业,为了维持工艺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单位需要雇佣大量的劳动力,然而他们的税收负担和普通企业一样高。同时赋税的成本也导致他们竞争不过同行的小作坊。例如,南京金线金箔总厂,加上赋税成本他们每张金箔的成本要比小作坊高出0.5-1元,为此他们损失了很多订单。

2、订购政策

由于历史的很多非遗产品已经退出了人们的生活,如空调、风扇的普及,导致金陵折扇、高淳羽毛扇等不再普遍使用。如果将这类具有艺术性非遗工艺品优先列入政府礼品名单,可以免去艺人们生计上的奔波,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创作上。

第4篇: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为迎接6月10日我国首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精神,更好地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现代生活,本次系列活动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指导,文化部恭王府博物馆、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非遗办公室、北京服装学院、中国国际时装周组委会、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服饰研究所共同主办,活动时间从6月5日持续到6月10日。

在6天时间里,汇聚了1场与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共同举办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静态”展览和“活态”传承人现场展示;3场分别以“苏绣”、“传统服装服饰”、“传统纺织印染绣技艺”传承与保护为主题的学术研讨;6场以中国非遗为主题的“动态”服装服饰秀展演。活动选取非遗项目在现代服饰中的应用实例,展现振兴中国传统工艺,非遗在实践中振兴、在生活中弘扬的盛况,诠释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文化是灵魂 商业是翅膀――把纺织非遗融入生活

如何将传统服装服饰的技艺元素融入现代生活?如何让传统技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带着这样的目标,作为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与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举行了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今后双方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研究与保护为核心,重点开展非遗相关门类的合作研究与共建工作。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孙淮滨表示,纺织服装非遗是我国非遗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积淀,更与现代生活和时尚关系紧密,此次以非遗服饰秀为主题的系列活动,既要展示传统工艺,又要体现当今品牌和设计师将传统工艺进行的有机结合,将成为行业振兴传统工艺的成果展示。未来,纺织行业一定要在传承传统工艺的能力建设上下大工夫,为传统工艺真正融入现代生活做出贡献。本次中纺联组织了两场代表企业的非遗展演,还与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今后将借助这个平台继续运作,共建相关的非遗研究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纺织类)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举办学术会议,开展非遗与传统服装服饰研发与设计、非遗与文创衍生品开发等项目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并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主任孙旭光表示,作为文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一级博物馆,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是目前我国唯一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保护基地,本次“锦绣中华”系列活动突出非遗在当代服饰中的应用,非遗传承人与时尚设计的交流与对话,让中国设计更好地传承中国精神,让传统工艺焕发时代新颜。

关于纺织非遗的发现、传承、创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委员宋兆麟、品牌联盟专家委员会主席艾丰、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染织服装艺术设计系副主任吴波、中国国际公关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砚农、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李宏复等一致认为,要让传统技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有针对性的、因地制宜的,建立有效的一对一帮扶机制,让纺织非遗走进日常生活,赋予传统文化新的生命力。

他们认为,中国在世界上最大的优势就是文化资源优势,我国纺织行业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飞跃,但如果能将传统文化更好地融入行业发展,将时尚与传统有机结合将会有更好的前景。他们同时提到了解决非遗传承的三方面内容:产业化、市场化、品牌化。而本次系列活动就是将官、产、团、协、宣相结合,推出龙头企业,把文化商业循环落到实处,让传统文化不仅有技艺更要有品牌,让更多的人们注意它、记住它、崇拜他,让文化成为商业的灵魂,商业成为文化的翅膀。

艺术心 商业手――为纺织非遗打造生态闭环

作为开幕大秀,NE・TIGER(东北虎)品牌了《水墨姑苏》苏绣服饰秀;6月8日,“依文・永不遗失的绣梦” EVE CINA 高级时装秀将几近消失的黔西南民族文化瑰宝,呈现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演绎了一场中华刺绣的时尚盛宴;6月10日,首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当天,名瑞・韵中国嫁衣秀华丽上演??

纺织服装企业将非遗元素在T台上华美亮相的背后,是长期大量的实践探索和努力。以“依文・中国手工坊”为例,就在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建设。“依文・永不遗失的绣梦”中,浪哨文化、布依绣花和苗绣等非遗元素闪现身影,跨越百年守候,从大山走到城市,在极富历史文化信息的恭王府散发出感人的灵魂魅力。

作为12年来矢志不移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服装品牌,依文打造了“依文・中国手工坊”这一传承中国传统工艺文化的平台,并以此为核心,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一系列可持续、可复制的手工艺生态圈建设模式。通过设立绣娘工作室、建立手工艺博物馆、打造高端手工艺体之旅、建立手工纹样数据库,利用供应链解决方案和“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将深藏大山中的传统民族手工艺带到了现代都市,将传统艺术嫁接现代时尚,将中国文化弘扬到全世界,让中国的民族工匠精神得以传承。

如今,“依文・中国手工坊”通过自己的方式不仅肩负起了社会责任,达到了精准扶贫的效果,切实产生了经济效益,更打造了中国手工艺联盟,形成了非遗项目数字化保护。

第5篇: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市文广新局社文处处长栾虹介绍,江苏省将在2015年申报最后一批“非遗”项目,而扬州市最后一批“非遗”项目,将在明后两年之内完成。今后,将不再成批申报“非遗”项目。如果在普查过程中发现较好的项目,将采取个体申报的方式。

栾虹说,不再申报“非遗”,并不代表“非遗”工作将停止,而是将重点从申报转为保护,各市都要拟定出保护方案。此外,在之前的“非遗”保护工作中,重工艺,轻文艺,今后也将对文艺类“非遗”进行一定的倾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遗国际培训中心成立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 周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22日在京成立,我国将通过此中心积极推动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据了解,亚太中心将坚持“立足中国、服务亚太、面向世界”的工作原则,以“前瞻性、长远性、全局性、国际性”为指导原则,致力于宣传和推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高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参与程度,通过培训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等方式提高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会员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能力,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框架下开展亚太地区多边合作。

目前,亚太中心已初步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将与相关机构和地方商建培训、研究、交流、传习基地,宣传制作中心,“非遗”频道(节目),“非遗”基金。今后,亚太中心将在亚太地区选定几家专业机构建立密切合作伙伴关系,并继续与教科文组织总部及其曼谷办事处、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及其它二类中心建立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使他们成为亚太中心开展培训工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重要保障。

根据中心2011-2015中期规划以及亚太地区“非遗”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中心于2012年正式开展国际培训活动,通过运用教科文组织精心编制的教材和教学方法,为亚太地区培养一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人才。

据了解,鉴于中国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心还将开设针对媒体新闻记者的“非遗”保护宣传交流班,确保公约精神的正确理解和表述,增强媒体对“非遗”报道的专业性。

在成立仪式后的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文化部副部长、管委会主席王文章宣布对亚太非遗中心主任杨治任命并颁发任命书;同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心中期发展规划、2012年工作计划和预算等相关内容。

36项:我国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

12月8日至10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举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透露,目前,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已达36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

据了解,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工作,积极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注重学习、借鉴他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国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并签订合作协议,加强联合保护;201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政府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我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前不久,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我国申报的赫哲族说唱艺术“伊玛堪”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皮影戏”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2011年11月底,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达36项,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这充分表明了国际社会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肯定。

本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由文化部主办,浙江省文化厅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河北省公布第四批省级非遗名录项目

第6篇: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1.认真做好面具阳戏项目的收尾工作。面具阳戏是年市民宗委确定由县民委实施的民族文化项目。为切实做好面具阳戏的迎检工作,我院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小河桃坡村,现场观看阳戏表演,搜集文字、图片及音像资料,初步验收阳戏项目。与此同时,邀邀阳戏班主到研究院现场讲录阳戏唱词,对阳戏唱词进行了重点收集整理。目前正在对面具阳戏资料汇编成册。

2.切实推进三棒鼓项目。三棒鼓作为今年市上重点考核的民族文化项目,为做好该项目的迎检工作,研究院制定了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召开了工作推进会,同时与偏柏乡政府衔接,摸清了三棒鼓的基本情况及表演人员,收集了一部分图片及音像资料,目前正在抓紧推进之中。

3.抢救性挖掘整理民间绝技。为把周县长交办的任务落到实处,研究院第一时间召开了专题会议,征求广大民俗专家的建议,制定了工作课件下载方案,走村入户对踩铧、卡子水、上刀山、下油锅、划字符剂疮、开血关、烧鸡蛋、立筷子、舔火钳、提米缸等濒危民间绝技进行了采访调查,搜集了详细的文字、图片及音像资料。

4.对神话故事及传说进行了搜集整理。按照“重点搜集、忠实记录、慎重整理”原则,采取现场访谈、征集等方式,已经收集《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间故事》等资料。

5.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研究院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网活动。我院通过发放宣传单,播放非遗法条例、展板展示等方式,给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非遗教育课,让广大群众对该部法律有了更加直观认识,他们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增强了其保护非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收集民族文化书籍。根据县领导的指示精神及工作需要,我院积极主动与周边地区民宗委、相关民族院校联系、协商,广泛收集民族文化类书籍,现已收集到50余本,下一步将采取赠阅、购买等形式加大收集力度,收集更多民族文化方面的书籍资料。

7.民族文化宣传取得显著成效。为大力宣传、推介,让文化和旅游飞出大山、走向全国,结合市民宗委考核条例,我院把民族文化宣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激励政策,培养宣传力量,在《光明日报》、《中国民族报》、《中国特产报》、《人民政协报》、《农民日报》、《重庆日报》、《重庆晚报》、《重庆政协报》、《武陵都市报》、校花网《报》、人民网重庆视窗、新华网重庆频道、华龙网、重庆新闻网等报刊网站发表宣传文章200余件,《一片缠绵摆手歌》在《光明日报》14版头条刊登引起了强烈反响,对摆手舞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1.机构建设滞后。研究院成立一年来已理顺了人员、经费、编制、规格等问题,但诸如岗位设置、人员任用、职称结构比例等仍有不足,从而制约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研究院的岗位设置一直未获人社局批文;二是研究院设有三个科室,但三网科室的人员任用组织部未下文明确;三是研究院是属于文化研究类机构,建议对中级职称名额给予倾斜。

2.经费投入不足。经费缺乏实为民族文化工作的一大瓶颈,为破解这一瓶颈,建议县委县政府将民族文化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族文化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专业人才紧缺。因民族文化挖掘、保护及研究工作的操作性、专业性很强,而研究院目前人员结构中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建议引进一名专业人才。

4.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因研究院工作的特殊性,田野调查是民族文化工作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没有田野调查,坐在校花网办公室只能闭门造车,一切皆为空谈。因此,研究院亟需一辆越野车,借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实施的东风,奔赴各乡镇对全县民族文化进行抢救性挖掘保护,捍卫土苗儿女即将消失的精神家园。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积极探索管理及运作模式,着力建设一个奋发有为、务实高效、团结和谐的研究院。

2.切实做好面具阳戏、三棒鼓等民族文化类项目的迎检工作。

3.认真落实民宗委办[2011]18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民族文化“八个一”工程,圆满完成市民宗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7篇: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在非遗的继承工作中,数字复原技术、再现技术成为了有效的工具;在非遗的传播工作中,网络技术、数字信息系统等提供了便捷、高效、互动性强的平台;在非遗发展创新的过程中,数字辅助设计、辅助编排等技术提供了支持。本文将就这几个方面的非遗保护工作所涉及的数字化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采集与存储

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首先是非遗的采集与保存。由于非遗具有形式多样、非物质形态和信息量庞大等特点,对非遗进行完整有效的采集、编码,并长期存储和系统重现存在一定难度。数字化技术为非遗保护中多种数据形式的记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传统数字化采集技术包括使用图文扫描、文字识别、录影、录音等技术获得文字、二维图像、视频和音频信息。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的形式和巨大的信息量,传统的采集和记录技术存在难以重现、可编辑性差等问题。例如在传统舞蹈的采集和保存中,演员的动作多通过文字、照片、视频进行记录,但上述方式对表演的记录并不精确和全面,在没有指导的情况下难以进行完整重现,且无法进行修改和编辑。近年来,全息拍摄、三维扫描、动作捕捉、地理信息技术和虚拟现实等新技术逐渐兴起和成熟。根据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MassimilianoPieraccini等人的研究,三维技术已经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③[3]在国内,已有学者讨论了动作捕捉技术在楚文化编钟乐舞数字化保护④以及泉州拍胸舞采集⑤中的应用。这些现代数字信息获取与处理技术突破了传统保护方式难以达到的保真效果,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数字化存储技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储提供了许多新手段。非遗转化为数字化形式后,往往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三维模型等多种形式进行储存,这些非遗数据来源多样、结构异质,大多包含较大信息量,并有长期保存、方便管理的需求。在物理层面,除了以传统的光盘、磁盘作为存储介质外,磁盘阵列、分布式存储等技术为大容量存储提供了可能,而光纤和一系列网络协议也成为支持数据的异地存取的有利条件。在数据层面,数据库技术、数据管理和检索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非遗数据的结构化,完整有序、便于检索的数据也为非遗的开发与利用提供了便利。于此同时,数据压缩技术则成为节省存储空间、压缩存储成本的重要工具。

(二)复原与重现

由于非遗的传承往往依赖其固有的文化生态环境,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许多珍贵的非遗已不再具有完整形态。例如部分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的部分技法已经失传,在今天已经难以完整继承和学习。在这一问题上,数字化技术为非遗的形态复原保证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同时也为非遗的继承和发扬提供了支持和辅助。目前,数字化修复与演变模拟技术在非遗保护中的应用主要分为两类:⑥一类是将三维建模、虚拟漫游、图像处理、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于现场调查和保护修复等各个环节;另一类是结合专家的领域知识进行艺术品的虚拟复原和演变模拟。例如根据专家的经验知识以及保存较为完好的木雕花纹,综合利用图像处理、三维建模、人工智能等技术,修复变形、脱落、损坏的木雕艺术;⑦又如利用专家知识、文献记载和已知技法,通过计算机模拟还原失传技法。在非遗的重现工作方面,多媒体技术、虚拟现实技术都为完整、系统重现非遗提供了解决方案。尤其是虚拟现实技术,通过对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的全方位模拟,配合三维扫描、动作捕捉等采集技术,不但能高保真度地还原展示对象,还能让体验者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ChengYang等人指出,利用虚拟现实技术重建和模拟著名历史文化活动能促进公众更为积极和深入地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⑧

(三)传播与共享

在信息时代,非遗的展示、传播和共享也有了新的形式。数字博物馆、数字图书馆以及数字档案馆等数字资源展示与共享平台逐渐兴起。这些数字资源展示与共享平台主要分为数据平台与体验平台两种形式,数据平台和体验平台既可以有机结合,也可以各有侧重。检索平台通过建立网站、连接数据库实现用户随时查阅、检索相关非遗资源,部分线上博物馆提供了非遗资源的申报途径和非遗保护的交流场所。例如开通与2006年6月9日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⑨展示与传播了中国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知识,并提供了非遗保护工作的信息交流平台。这些线上平台在用户接口层与动态网站架设、交互式程序设计等技术密不可分;在逻辑和数据层则要求通过元数据、语义网等设计,以确保非遗资源的可获取性。体验平台把数字化技术应用于博物馆展示领域,极大拓展了展示的空间和手段,增强了互动性和趣味性。在数字博物馆里,只需简单操作即可让展品清晰、全面、交互式和情景式地呈现在阅览者面前。一些在传统博物馆难以展示的宝贵工艺流程、民俗、音乐、戏曲,则可相对系统地进行模拟,并更为鲜活地得到重现,例如深圳博物馆的“深圳民俗文化展,”⑩通过场景复原和多媒体展示等数字化展示方式对深圳民俗文化进行了全面立体的介绍。此外,阅览者可以与展示平台进行互动,提升参与度,例如展开虚拟漫游,获得更为深入和丰富的体验。在以上过程中,虚拟现实技术和人机交互技术是互动式展示的技术基础;而在网络技术和相关协议、标准的支持下,这些展示平台既可以与传统博物馆结合,也可以不依托博物馆实体而进行网络展示。

(四)辅助设计与辅助开发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合理的开发和创新不但无损于传统,更能创造出符合现代环境的新形式,有利于非遗在现代市场环境下获得新的生存空间,从而部分化解现代文明与文化遗产生存空间之间的冲突。其中,数字化辅助设计以及数字化编排与讲述技术(VirtualStoryteller)为非遗的发展和开发利用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在传统工艺品的艺术特点提取以及创新设计工作中,数字化辅助设计系统在平面设计和三维设计领域均能发挥重要作用。其实例有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CAD中心的敦煌壁画艺术的数字化知识提取与辅助创作系统的研究,以及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现代工业设计研究所的斑铜工艺品辅助设计系统的研究。127在口头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数字化故事编排与讲述技术将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全面升级。该技术提供了基于人工智能的虚拟环境,这些虚拟环境整合了音乐、戏剧、诗歌等多种表现形式,并具有自动编排故事情节的能力。该技术的一大特点是具有交互性,用户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参与故事的讲述。目前韩国汉城Nabi艺术中心的已成功举办基于数字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故事讲述技术竞赛,在这一竞赛中,不同风格的数字故事讲述技术被有效地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在音乐与舞蹈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数字化舞蹈编排与声音驱动技术提供了新思路。该技术旨在收集和保存多种舞蹈文化的视觉效果与相关声频,建立动作和音频库,并通过对舞蹈动作特点和音频特点的分析,开发出基于动作的舞蹈编排系统和声音驱动的舞蹈编排系统。

二、技术视野下非遗保护数字化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是一个非遗大国,各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均创造出了灿烂的非物质文明。由于受社会转型期的影响,濒危非遗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然而,我国非遗保护数字化工作的开展晚于许多发达国家,面临的困难也更多。近年来我们在非遗保护的数字化工作中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暴露了大量问题。从技术及其应用的角度看,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目前新技术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只得到小范围、浅层面的应用,没有深入和有机地与非遗保护工作结合,尚未能真正体现帮助非遗在现代社会合理嬗变、寻求新生存空间的作用。本文将在下文中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讨论。

(一)数字化资源质量不高,可利用性差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文明的迅速渗透,对濒危非遗资源进行数字化保护的需求不断增长。近年来,许多宝贵的非遗资源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了数字格式,形成了一定数量的非遗数据资源。然而,这些非遗数据资源部分存在质量不高、可利用性差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不足。这一问题首先在数据采集阶段存在。这一方面是由于对非遗的数据采集方式较为陈旧,大多停留在较为单一的文字、照片等形式,录影、录音较少,三维扫描、动作捕捉等新技术则没有得到推广,导致难以完整、系统地对非遗进行记录;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非遗数量大种类多,采集工作往往缺乏连贯性和一致性,采集效率低下,导致采集结果有许多错、漏、冗、杂且缺乏及时性。同时,数据的结构化程度低,可利用性差。目前国内非遗数据大部分停留在简单存档阶段,在数据采集后,许多数据资源既没有经过数据清洗提升质量,也没有接受其它处理,为数据的结构化制造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非遗数据库缺乏充分结构化和统一管理,难以快速检索、难以提取有价值信息,因而难以分析和开发利用,难以展示和共享,也难以进一步指导非遗保护工作。

(二)技术应用程度低,未能发挥数字化优势

我国非遗保护的数字化起步较晚,目前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普遍仅存在于浅表层。从应用范围看,应用数字化技术的工作通常是较为简单的存档、记录,对非遗的深度开发、再诠释较少;从应用深度看,应用了数字化技术的非遗保护项目往往仅在形式上数字化,未能充分发挥数字化的优势;从技术层面看,目前在非遗保护中得到应用的技术往往较为简单落后,许多新的研究成果并未得到实际应用。当前,国内非遗的数字化应用主要集中于非遗的存档记录工作。在非遗的保存工作中,又主要集中于拍照、图文扫描、录音、录影等传统形式,三维扫描、动作捕捉的应用数量较少。而在传统形式中,非遗资源又以文字和图像资料居多,视频、音频资料数量稀少,难以发挥数字化技术在保存工艺流程、歌舞、曲艺等活态文化遗产中的作用。在非遗传播与共享方面,尽管应用虚拟现实技术的数字博物馆建设、应用元数据和语义网技术的数字图书馆、档案馆建设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研究成果大多仅针对其技术实现,未指向实际应用。据有关调查,在我国公共图书馆的特色馆藏或自建馆藏中建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的只占到6%。而现有的非遗资源数字展示平台大多仅有单一的展示风格和极少的交互性,检索功能不完备,用户界面不友好,未能充分发挥数字化技术交互性、趣味性强的优势。在非遗的开发与发展方面,尽管一些研究项目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例如浙江大学CAD&CG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民间表演艺术的数字化抢救保护与开发的关键技术研究”及“云南斑铜工艺品数字化辅助设计系统”,大部分工作大多仍停留在研发和试验阶段,尚未投入实际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依旧任重道远。

(三)缺乏标准化、整体化,难以资源共享

非遗资源形式多样,分属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曲艺、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多个门类,其数据包含文字、图像、音乐、视频、三维模型等多种形式,保护工作专业人员构成也各不相同。目前,这些结构异质的非遗资源在国内的存储和管理大多各自为政,未能形成一个非遗数据资源的有机整体。即使是同一门类的非遗资源,不同项目之间也未能建立相关标准和协议对非遗保护的数字化进行规范和指导。同时,许多非遗保护项目并未遵守同国际元数据标准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最新标准和规范,难以与国外项目进行交流与共享。这种现象导致了不同的非遗保护项目难以共享资源,存在重复劳动等问题。

三、非遗保护数字化的未来

第8篇: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22-04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少数民族智慧的结晶,在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关于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民族学、教育学、文化学等多学科的渗透与交叉性的研究居多。笔者检索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3个主要数据库2005—2013年的相关文献,其中,以篇名“少数民族非遗”共检索出文献135篇,分别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0篇,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12篇,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出3篇。通过对这些文献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围绕在研究中理论界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综述和简要评析,力图呈现理论界对该命题的研究状况及研究特点。

一、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界定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的学者不多。韩小兵将目前有关“少数民族非遗”的几种主要学理解释归纳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综合文化体系”说,主要指产生并流传于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与各少数民族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传的综合性文化体系;二是“表现手法特征”说,特指由少数民族创造的,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法,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的“活”的遗产;三是“公约定义套用”说,是“非遗”的下位概念,是指被各少数民族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上述三种说法中,“公约定义套用”说较为常用,即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而在其特征等方面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是借助特定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所表现的该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信息利益。

二、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与价值

(一)少数民族非遗的特征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总体特征,覃志鹏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2]。韩小兵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具有活态遗产性、民间传承性、环境依存性、口传身授性等非遗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源生主体归属上的特殊性,即归属于相应的少数民族,而且与汉族非遗存在表象与特质差异,即在表现形态上更具有多样性,普遍具有异于主流文化的构成要素,具有更强的濒危性[3]。还有很多学者针对特定地域的少数民族非遗特征进行了研究,除具有共性以外,大多具有独特的地域特征。

(二)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研究

对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价值,张世均从总体上指出,少数民族非遗在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在丰富中华民族文化的内容、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与民族的审美、艺术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价值;在科学认识与研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科学价值;在民族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价值[4]。郭剑英,余晓萍从地域的角度指出,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旅游价值[5]。

三、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来看,主要集中于保护现状和保护措施两方面的研究。

(一)保护现状研究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遗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面临一些困境。汪立珍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末,我国少数民族非遗挖掘保护工作隐藏着不足与缺憾:一是挖掘保护工作没有一个系统持续的计划,断裂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挖掘保护的方法、手段单一 [6]。乌丙安指出,相对说来偏重于文化表现形式类遗产的保护,对民间传统的文化空间类遗产的有效保护有所忽略[7]。陈莉指出,虽然我们已开始着手对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保护,但还是有许多被改造成文化消费品,失去文化遗产的内在精神,进而在保护中走向消亡[8]。覃志鹏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实践存在着许多问题:保护意识淡薄;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2]。

(二)保护措施研究

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措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研究视角:

一是从总体上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9]。乌丙安认为,民俗文化空间是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7]。覃志鹏提出了树立保护意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实现产业化等重要举措[2]。罗正副提出了对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方案[10]。赵艳喜提出了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涵盖非遗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遗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11]。张晓萍、李鑫基于文化空间理论的视角提出,传承与发展非遗的有效途径是符合时代特征的“动态保护”[12]。吴兴帜从文化生态区的理念出发,探寻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道路,为非物质文化能够继续活态的、原真性的存续提供一种方法论视角[13]。韩成艳认为,非遗的保护必须落实在特定社区[14]。

二是从立法方面提出保护举措。祁庆富指出,立法是抢救与保护口头与非遗的根本措施[9]。黎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遗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15]。王培新指出,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应遵循拯救第一、分层次保护的原则[16]。高燕对少数民族非遗的自治立法进行了研究,指出自治立法应当坚持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的立法价值取向,注重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的结合,根据自治层级和民族地区实际,科学合理选择立法模式,并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17]。周超指出,社区参与是非遗国际法保护的基本理念。还有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地域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18]。

三是从保护主体的视角提出针对传承人的保护举措。如今,依靠传承人进行非遗保护,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尹凌、余风指出,非遗传承人是完成非遗保护这一使命的重要文化因子,并针对目前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保护传承人到培养继承人这一创新思路[19]。郑土有指出,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在对核心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的同时,还应该重视“群体”传承人的培养,而“群体”传承人培养的核心是儿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20]。郎玉屏指出,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有效传承的首要因素,要增强少数民族青少年民族认同,使其愿意并欣然传承本民族的文化[21]。陈静梅、文永辉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传承人的分类保护举措[22]。

四是从教育传承视角提出保护举措。汪立珍认为,把少数民族非遗纳入教育体系是保护、开发、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重要手段与途径,并从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提出要特别注意的问题[6]。吴正彪指出,少数民族非遗要得到科学的传承与保护,民、汉双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23]。普丽春也指出,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并提出了一些具体观点[24]。张丽萍认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参与非遗教育传承,既是非遗传承的需要,也是高校职能体现的需要,并提出了几条高校加强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25]。

五是从其他角度提出保护举措。一是数字化保护举措。蔡群,任荣喜、邱望标认为,采用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如通过对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图像、声音、视频及三维数据信息进行数字化保存、组织和存储来实现对遗产的保护,可以实现对贵州非遗的快速有效地保护[26]。二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保护举措。叶建芳认为,保护民族地区非遗是民族博物馆的主要职责与功能,应通过各种方式抢救、保护、创新和发展民族非遗[27]。李树林提出,民族地区图书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保护非遗的使命,发挥自身优势,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普查采集、保存利用、传播展示非遗,实现人类民族文化遗产资源的共享。胡芸、顾永贵就如何做好民族民间非遗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28]。

四、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

少数民族非遗的开发利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

(一)总体思路研究

陈廷亮认为,对少数民族的非遗资源的开发利用,只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适度合理进行开发利用,不但能使少数民族非遗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对其本身的活态保护与传承也大有裨益。并选择湘西、湖北少数民族非遗为例,强调指出,少数民族非遗的产业开发没有也不能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非遗制定不同的开发模式[29]。

(二)旅游开发研究

对于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关系研究,很多人认为旅游开发破坏了少数民族“非遗”的生态环境,也有人认为适度的旅游开发可以促进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肖曾艳认为,旅游开发可以促进遗产保护,遗产保护好后反过来可以提升旅游开发层次,从而形成旅游开发和遗产保护的良性互动[30]。周丽洁指出,非遗的保护已不再是静态的抢救与整理,并以湘西地区为个案说明以旅游为媒介,在尊重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民族成员意愿的原则下,文化重构是保护非遗行之有效的路径[31]。陈炜、杨曼华在剖析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当前西部地区非遗旅游开发的实践,指出对非遗旅游开发进行适宜性评价是应时之需,符合各利益相关体的需要[32]。

对于非遗的旅游开发应采取保护性开发模式,这一点学者们都达成了共识。张博、程圩指出,实现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必须了解非遗的特性,并基于其特征分析,提出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33]。黄继元指出,云南非遗旅游开发中存在过度开发、碎片式开发、孤立式开发等一系列问,必须采取“完善建立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监督体系”、“加强理论研究和科学规划”、“重视人这一核心载体的保护和提高”等一系列对策[34]。王汝辉以四川省理县桃坪羌寨为例,对非遗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特殊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对策[35]。韩富贵在研究非遗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开发的契合点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基于旅游资源开发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即“专题展演”模式、“沿途文化生态保护区”模式、“主题公园”模式、“旅游纪念品开发生产”模式[36]。

(三)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研究

在非遗其他开发利用途径的研究中,李昕认为,西部地区丰富的非遗是文化产业发展重要的文化资本,探索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途径是极其重要[37]。王松华认为,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利用过程中,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遗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遗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38]。谭志国以土家族为个案,针对非遗本身所具有的可位移性和可展示性的先决条件,提出了会展项目保护与开发这一新模式[39]。

五、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个案研究

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分别选择一些个案进行了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个少数民族的非遗研究,一类集中在具体某一类型非遗的研究。在第一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结合各个民族自身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非遗特点、类型进行研究,并在探讨其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对策。在第二类研究中,主要采用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结合的动态分析路径,将非遗进行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文化空间、民间文学等门类划分,选择其中的某一项具体个案,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探讨该项非遗传承保护的现状、影响因素及变迁原因,并提出一些具体的保护和发展举措。

六、研究述评

从以上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们关注的热门问题之一,而且其研究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从观点上来看,少数民族非遗是非遗的分支,在内涵与范围两方面与非遗的内在意蕴相同,但更注重表现少数民族的特色与风格。不论是哪一类少数民族非遗,都是有着生命力的活态文化,其保护不是要把它封闭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要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开发式保护途径,而且要逐步构建起完善的保护体系。

2.从研究方法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并存。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是一个理论和实践意义都很强的论题,大多数学者能充分契合这一特点,既能广泛运用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和旅游学的相关理论开展研究,而且非常注重田野调查,并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指导。

3.从研究对象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既有从宏观视角,以整个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为研究对象;也有从微观视角选择具体某一个少数民族或是某一具体类型的少数民族非遗进行个案研究。

总之,目前我国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理论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与实践工作相比,相对概念化和程式化的研究还显得有些滞后,真正有创见的、富有开拓性的研究成果甚少。今后,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实践,通过跨学科的互动与对话,拓宽视野,努力提炼出富有创新性的理论和方法,使关于少数民族非遗的研究走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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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遗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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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汪立珍.少数民族非遗的保护与教育[J].民族教育研究,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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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莉.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贵州民族研究,2007,(2).

[9] 祁庆富.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遗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0).

[10] 罗正副.文化传承视域下的无文字民族非遗保护省思[J].贵州社会科学,2008,(2).

[11] 赵艳喜.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理念[J].贵州民族研究,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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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review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DENG Xiao-yan1,2

(1 South-Central Nationaliy University ,Wuhan 430074,China;2 Hubei Economy college,Wuhan 430205,China)

第9篇:非遗保护方案范文

完善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持续做好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送文化下乡、送戏进万村、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改善农村群众观看电影的条件,计划建设1个室内固定放映点和1个室外固定放映点。继续完善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工作,落实好全县文化站站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再建成1个乡镇级和10个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实现全县100%的乡镇和村建成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结合乡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建设,继续实施好农村文化工程。

丰富群众文化服务内容。结合打造四大文化品牌内容,举办等大型文化活动。根据我县文化设施建设现状,结合“三塔”免费开放及太平府府衙项目建设,谋划打造“府城”特色文化品牌。开展群众文化服务品牌项目创建,推出“幸福欢乐周”等群众文化品牌,借助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阵地,积极举办各类公益性的美术、摄影、民俗展览、节日活动,丰富文化供给,更好地满足全县群众文化需求。

抓好文物非遗保护利用。根据洞阳东吴墓项目立项计划书,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做好三塔环境整治展示项目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监督;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古建)防雷设施检测,安装市保单位稠塘遗址展示、陈氏祠堂、塘南革命烈士纪念碑监控;在基层文化阵地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图片巡展,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开展部分非遗项目影像记录工作,积极申报省、市非遗项目,举办第六届民歌大赛,继续开展“民歌进校园”工作。

二、抓实项目建设,推动旅游工作提质增效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花岛、野生动物世界废弃矿山改造、滑翔运动基地、草上运动等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全年项目建设计划。

创新市场宣传营销。精心策划旅游整体形象,组织开展旅游宣传营销工作,利用文化旅游展会及各类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推介文旅产品和旅游线路,进一步打响旅游品牌。继续深化和长三角、高淳等地区的旅游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及都市圈。

加强文旅品牌创建。继续开展A级景区、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等创建工作,指导桃花缘生态农场、盛农农场创建A级景区,形成由点及面,串点成线,连线成片的发展格局。

三、完善体育建设,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