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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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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第1篇: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 冲突 功能 网络实名制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005-02

今天,许多人都已离不开网络,甚至有一些人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网络上度过。网络给我们带来了难以估量的信息,并大大拓展了我们的言论空间。然而随之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即网络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是指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使他人在精神和心理上遭受侵犯和损害。语言暴力是一种不容忽视的精神伤害。

而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一个帖子或报道,描述一件大众感兴趣的,或能激发社会内在情绪的事情,被互联网这个巨大的传播平台演化成全民关注的公众事件,对当事人或组织造成不应有的压力,而且会影响事件的进程或司法判断,导致大大超过所犯错误的惩罚(张朝阳)。

网络语言暴力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是发言人的身份有匿名性,并且很难对发言者所说的话去追究责任。对于这一点,也许有人会提出,现在由于网络强大的搜索功能,完全的匿名性已经不存在了。然而笔者认为,虽然现在在网上也存在着人肉搜索的情况,但是这只是针对个别人而言,对于其他大多数普通网民来说,是不会被别人进行大规模地人肉搜索的。因此,说那些发表暴力性语言的小网民是匿名的且无法追究其责任是说得通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毫无顾忌地发表着粗俗暴力的语言。

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性质和成因,张朝阳说:“施暴者不是某个人,而是集体的无意识行为,是记者或发帖者对后果的无意识,是网站编辑为制作吸引人气的内容的转载行动,是大众易于相信的惯性。”张朝阳只承认网络语言暴力的无意识性。

但笔者认为,除了这种集体的无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更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试用社会学经典理论来分析网络语言暴力: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及性质

(一)现实性冲突

是针对某一个人(名人)或某一件事所进行的网络语言暴力,因为某人或某事引起了一些人的强烈不满,因此在网络这自由的平台上发表他们的看法,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过激的言论。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推动事情的解决。等到事件平息并达到多数人满意的效果时,这些网络语言暴力就会消失。

(二)非现实性冲突

1.不可否认,现如今存在着一些具有倾向的人,他们对社会强烈不满,因此在他们浏览网页的时候,当看到他们不满的事情,都会忍不住要去骂一骂,以解心头之恨,并无具体的针对性。这些人有的可能伴有生活中的暴力或者自杀的倾向,需要心理的冶疗。

2.有些人是为了发泄情绪的需要,把在网上骂人做为一种自我放松的活动。他们可能是工作太累,人际关系出现了紧张,于是通过在网上骂人这种方式来缓解自已的情绪,进行自我心理的调节。有时当生活中的不顺利期过去之后,这些人会恢复过来,文明用语。

3.可能存在着一些有组织的团体,他们刻意在网络上进行煽动、挑拨、蛊惑人心的行为,散布各种暴力话语,旨在分裂社会。笔者见过最多的是南北方人的对骂,有些不明白的网民跟在后面乱起哄,加深了南北方人民的不理解与偏见。如果有存在这种故意分裂社会的人和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高度的重视。

综上所述,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是由于发言者的匿名性及发言者为了发泄自身的不满情绪而产生的。这种行为有时是一种无意识行为,但更多的是一种有意识行为。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对一些人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伤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重视,净化我们的网络环境。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功能,其中既有正功能也有负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比较显著的正功能就是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普通民众由于生活的压力或者是对一些事情不满时会产生一些负面的情绪,这些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发泄,就不会导致冲突,就像锅炉里的过量蒸气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而不会导致爆炸一样,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科塞)。网络上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通过畅所欲言渲泄了个体的不快,减轻了个人的心理压力,也减轻了由于个人心理失衡而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压力。从这一方面来看,适当的粗口也并非一无是处。

但是这种暴力语言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程度,或是演变为一种明显的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等,就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也就是网络语言暴力的负功能:

有的年轻人在网络上生活照片,无非是希望多结交几个网友,或者是向别人炫耀一下自己假日旅行目的地的风光,或是自己的独特着装,但这也为不怀好意的暴力推行者创造了条件。他们恶意修改原有图片,并肆意发表颇具攻击性的言论。由于网络语言会对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冲击,也有网友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

网络施暴者大多是匿名登录,有时一个人可以用好几个身份登录,最终人们看到的结果是,来自四面八方的人同时向一个人发起人身攻击。

而最为突出的,也就是最易受到攻击的是名人,在名人的BLOG里,名人们每天遭受着来自各地的谩骂,这对很多名人的心理造成了不小的伤害,有的名人也因为无法承受而自杀。此外,还有一些人有着仇官仇富的心理,对凡是和官员或是富人有关的报道都进行过激的言语攻击。最近,网络上有人将“教授”定义为“叫兽”,伤害了教授的人格尊严,等等。这些,都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极端负面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虽然网络语言暴力有一定的正功能,但是其负功能已远远大于正功能,已经对个人、对社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予以重视。

三、建议及设想

(一)对网络上发表暴力性语言的网民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调查和了解

因为无法得知他们所处的社会阶层、文化背景、受教育程度、工作以及收入状况,也就无法真正彻底地分析他们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所以,应当进行一些问卷调查及访谈,得到详细的第一手资料,对那些经常在网上发表暴力言论的人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这种行为的共性和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政策,尽量减少网络上的暴力语言。

(二)发展网络安全技术

搞了几年的网络实名制至今不能真正地实行下来,其中可能是因为牵扯到了一些个人的或者组织的经济利益。网站、网吧、未成年网民,还有呢?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似乎都对实名制不太接受,这也是推行不力的原因吧。那是否是实名制的设置或者技术上出现了问题?是否应当加以改进,使实名卡的使用更加方便,且不伤害到人们的经济利益呢?毕竟实名制的目的是为了网络安全。

笔者设想,是否可以给每一台电脑的主机箱里都加一个小的读卡器(此项费用可由国家出钱,或由国家补贴),这个读卡器类似于网吧的那种插计费卡的计时器。(而网吧的电脑以后要配两个插卡槽,一个插计费卡,另一个插这种实名卡。)每一个需要上网的人必须去派出所办理一个上面存有身份证号及基本个人信息的网络实名卡,上网时,无论在家在单位还是在网吧,都必须插入此卡,方可通过网络验证,连接上网。此技术还需要联合各大宽带公司、电信、网通等,一起合作进行。技术要方便到网民将卡插入读卡器即可连网使用。同时,要做到对普通网民隐私的绝对保护,保证网民的信息安全。只有各大网站及论坛的高级网管才能有权限查看网民的个人信息,其他人无权查看。由于普通网民并不能看到别人的个人信息,因此上网的感觉与现在相比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当有人发表暴力性的言论时,网络管理人员可以对其进行警告,警告到一定次数仍不听劝告时,就彻底封闭他的发言权。为防止有人用技术手段私自改动电脑的机箱线路,以达到匿名上网的目的,各网络、宽带公司要用技术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没有检测到个人信息卡,则无法连接到网络。这样便可以使人们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在网上文明用语。当然,此项技术的推行在一开始可能需要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第2篇: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规则,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损害,被侵权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被侵权人没办法完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第3篇: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关键词]美国;校园暴力;现状;原因

学校是学生的主要生活场所之一,学生在学校的时间,甚至会超过在家的时间。学校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场所,也是学生活动与交流的场所,因此保障校园安全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关键一环。然而,近几年世界各国的校园暴力事件不断涌现,暴力事件发生率越来越高,暴力形式越来越恶劣,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极大威胁。最早校园暴力研究起源于美国,且美国的情况也相对严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将从美国校园暴力的现状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这两个方面,对美国校园暴力现象进行初步探究。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

(一)校园暴力的定义

校园暴力又称为学校暴力。基于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看问题的角度,也有研究对校园暴力的定义和划定范围略有不同。但综合来看,校园暴力就是发生在校园中、校园附近或上学、放学路上的,加害人蓄意对学校教师或学生的人身、财产进行伤害或威胁的行为。

(二)校园暴力的类型

美国校园暴力表现出类别的多样性,通过对已有案例的整理,可以将其划分成以下几类。

1.欺侮

欺侮(Bullying)是指强势个体对弱势个体持续施行的故意的攻击,欺侮者和受欺侮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力量的不均衡。欺侮行为并不是偶发的,而是长期持续地一直存在[1],包括直接身体欺侮、言语欺辱或社会拒斥。男孩主要是以身体欺侮居多,女孩则是以言语或社会拒斥居多。

欺侮不仅仅是校园暴力的一种类型,而且可能是更严重校园暴力的前奏。2003年4月,美国国家儿童健康和人权发展学会(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hild Health and Human Development)的研究指出,欺负或受欺负的儿童携带枪支进入校园、打架斗殴和受到伤害比没有此类经历的儿童比率要高得多。[2]美国国家威胁评估中心(the National Threat Assessment Center,简称NTA)对2000年37例校园枪击案件的调查显示,2/3以上案例中的青少年说自己对同学和老师开枪是因为他们无法忍受同学的欺侮。[3]

2.枪击

枪击是校园暴力中最为严重的暴力行为,虽然发生的次数不多,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校园死亡枪击案上世纪90年生了9起;2000年以来就已经有9起,其中仅2006年就发生了3起。更严重的是一连串的恶性连锁反应:在哥伦拜恩中学校园枪击事件发生后的两年内,一名被杀死的学生的母亲因为不能忍受丧女之痛自杀;一名目睹屠杀的学生也因受不了刺激而自杀。

校园枪击案的特征较为明显。相比于其他几类校园暴力的随机性,校园枪击均做好了充分准备,包覆性更大,且一般有明确的报复目标,在相对严密的计划下实施起来也就有高效性。

3.性骚扰

校园性骚扰是一种后果很严重、处理起来很复杂的校园暴力行为,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方面的伤害,而且对整个校园产生消极的影响。1993 年,美国高校妇女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Women,简称 AAUW)的研究结果表明:80%以上的男生和 70%以上的女生曾遭遇过性骚扰,并且有 1/4 以上的学生“经常”经历性骚扰。[4]性骚扰包括非身体的性语言、性玩笑、性手势,针对身体的触摸、推操、搂抱等等。女生被骚扰的情况比男生严重得多。

4.网络暴力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暴力也浮出水面。网络暴力行为是指“通过交互式的数字技术或移动电话,偷取或篡改受害者的信息,散布谣言,以受害者的名义发表言论等,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物质损失或精神伤害的行为,可称之为通过网络的暴力行为。”[5]由于网络暴力的加害者不用直接面对受害者,也看不到受害者的反应,可能会刺激加害者更肆无忌惮地进行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也可能更严重。

(三)校园暴力走向

根据美国学校安全中心2005年关于学校暴力死亡人数的年度统计报告,“从1992年到2005年,12~18岁的学生受到暴力侵害的比例从1992年的4.8%下降到2005年的2.8%;1993年到2005年,在校内外打架斗殴的学生百分比从42%下降到33%;同一时期内,9一12年级的学生在校内持枪、持刀和棍棒的比例从12%下降到6%。”[6]从以上数据来看,美国校园暴力问题有一定的缓解,校园安全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但从近期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作案比率的下降并不代表问题的减少,美国校园暴力问题表现出了以下几个走向。

1.校园分布不平衡

2000年美国学校犯罪与安全研究(SSOCS)发现,1999年-2000年,大多数学校只发生过一起暴力事件,而一小部分学校集中着大量的暴力事件。其中7%的学校(5,400所)犯有50%(735,000起)的暴力事件,18%的学校(14,500所)犯有75% (1,090,000起)的暴力。在城乡分配上,暴力事件集中在城市学校,而城市郊区学校较少。

2.加害者与受害者年龄越来越小

1994年美国司法公布了一个报告,在1988―1992年间,针对12~17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上升了近24%[7]早期儿童性情变得更加狂暴,他们在还未进入青少年时就实施了更多的暴力犯罪。校园暴力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3.情节更加严重,涉枪案增多,单次死亡人数增加

90年代校园枪杀案只占所有青少年枪杀案的1%,但是涉及多位受害者的校园枪杀案由平均每年一件增加到每年5件,单次事件的死亡人数不断增加。而到2008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公布的发病率与死亡率周报中表示,与学校校园有关的凶杀案件共有109起,造成学生死亡的人数为116人,其中以枪杀死亡的比例最高,达到65%。因此,虽然犯罪率有明显降低,但造成的伤亡并没有显著下降。

二、校园暴力的原因

校园暴力的原因十分复杂,校园暴力是整个社会环境的产物,其产生不单是学校系统内部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交织作用而导致的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学生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及社会因素使得美国校园暴力现状十分堪忧。

(一)学生个人因素

1.个性心理

青少年处于青春发育期,受到激素等影响,这个时期,青少年很容易情绪波动,并产生叛逆心理。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2001年初公布的一项报告说,美国10%的儿童存在精神健康问题,每10名儿童和青春期少年中就有一人患有精神疾病,其严重程度足以构成伤害,而能够接受所需治疗的人数估计不超过五分之一。

虽然相关研究还没有明确的结论,但通常男生比女生更容易产生身体上的攻击行为,而且由于家庭环境对性格的影响,来自下层阶级的孩子比来自中产阶级的孩子更容易产生暴力行为。[8]

2.成瘾问题

美国青少年吸烟、酗酒和吸毒的发生率近些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2008年底由密歇根大学的调查报告显示,美国11%的八年级学生、24%的十年级学生、32%的十二年级学生在过去一年中吸过大麻。吸食过的青少年不仅会出现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往往也会出现严重人格障碍,为了能长期吸食,他们可能去偷盗、抢劫,做各种违法犯罪的暴行,由此形成的错误道德认识及暴力观念极易诱发校园暴力。

(二)家庭因素

1.家庭结构的变化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激增,能将婚姻维持在十年以上的夫妇由 20 世纪 50 年代的90%下降到 20 世纪 90 年代的50%。[9]而且同居、未婚生育和同性恋人数剧增。美国统计局的2005年“美国社会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当前的美国社会中,有50.2%的家庭为非传统家庭,其中近50%为单亲家庭。

非传统家庭出身的子女得到的父母关爱相比于双亲家庭要少得多,使子女易产生人际关系紧张,孤独,自卑,厌世甚至等情绪。美国健康和公共服务部《1992年美国儿童的健康》的研究表明,家庭破裂和缺乏父母的监督和关爱是导致青少年行为包括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2.家庭暴力

家庭内部存在暴力倾向,父母染有恶习,动辄拳脚相加,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子女会因此对暴力行为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手段,耳濡目染便易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Flalmery和Wiiliams的研究表明,受过虐待或忽视的儿童在成人期以前要比没有受过虐待或忽视的儿童超出38%的可能性因为暴力犯罪行为而被捕。

美国的家庭暴力一直是婚姻、家庭社会的顽症,而且其严重程度也在逐年加深,这边对校园暴力起了火上浇油的影响。

3.家庭教育

父母的教育方式,尤其是承担主要教育任务一方的教养方式,对孩子的个性养成具有重要影响。相关研究发现,校园暴力实施者的父母所采取的教育方式有一定规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过度严厉型,体罚或其它激烈行为会加重孩子的攻击性,形成“暴力引发暴力”。二是溺爱型,家长对孩子过度溺爱无限宽容,孩子的不良行为无法得到纠正。三是忽视型,孩子缺少父母的关心,越来越有反叛性和攻击性。

(三)学校因素

1.自由教育观念

美国中小学教育是典型的自由教育,这种教育强调尊重学生的个性,鼓励学生充分表现自我,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创造性。但自由教育的弊端之一就是不好把握程度,一旦过了头,自由教育就会变成“放任自由的教育”。学生的纪律问题、生活情绪问题是归学校的专职辅导教师负责,但辅导老师精力有限,不能及时地发现和处理学生出现的行为问题。久而久之,不守规矩的学生就会形成一种不良行为的习惯,那么,出现各种违法乱纪的事情,也就很自然了。[10]

2.道德教育不足

由于传统价值观念的沦丧,学校又忽视对青少年的心理和伦理道德教育,青少年的伦理道德价值淡薄,对人的生命的漠视使校园暴力的强度、残忍性和随意性不断加剧。例如,一项对城市高中学生的调查显示, 20%的学生认为将偷他们东西的人枪杀没有错。[11]

导致美国中小学道德教育缺失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负责学生德育工作的是专职的辅导员无法顾及每个学生。第二,美国公立学校的道德教育课的内容很容易成为各个政党相互争夺的地方,许多中小学校基本不开设道德教育课,即使开设也是形同虚设。

3.学校缺乏处理暴力的资源和技能

学校针对校园暴力的防范措施是制止和减少校园暴力的重要条件, 然而大多学校本没有有效防止暴力行为的项目和计划。1992和1997年在俄亥俄州做的对1251名学校管理者、教师和评议员的调查发现,50%中学教师和57%的小学教师不知道其学校是否有应急计划,24%的中学教师和27%的小学教师不愿为预防项目工作甚至参加培训。[12]学校防范及干预的不足使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校园暴力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社会因素

1.暴力文化泛滥

美国司法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指出,化解当前校园暴力危机最有力的因素应是新闻娱乐业而不是更严厉的枪支管理法。一个美国青少年18 岁之前在各种传媒上能看到 4 万起谋杀案和 20 万起其他暴力行为。美国全国反电视暴力联盟(National Anti-TV Violence Union)曾对美国电视节目中的暴力内容做过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全国无线、有线电视节目中,有 37%含有暴力;家庭影院有线台的节目中,86%含有暴力;美国电视网台的节目中有 85%含有暴力。”[13]铺天盖地的媒体暴力内容,很容易对心理尚不成熟的青少年产生恶劣影响,造成儿童对暴力的崇拜,导致不计后果的模仿。2001年2月5日,堪萨斯州霍伊特警方查获的三名预备攻击自己学校的学生,他们承认是1999年科隆比纳高级中学枪击事件的两名的崇拜者。他们计划攻击学校纯粹是为了模仿那两名的行为。

2.枪支管理

美国把个人自由放在无可替代的位置,持枪也被认定为自由权的重要一部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美国民间枪支大概有2.35亿,然而据统计,1972 年以来,美国平均每天有 80 多人因枪杀案毙命,其中约有 12 名是儿童。

拥有枪支本身无可厚非,真正关键的是对枪支的管理。研究估计,0. 5%到 9%的学生在任何特定时间内可能携带有枪支。虽然美国对购枪有严格的年龄限制,但近半数高中生和1/4的初中生承认他们如果想获得枪支就能得到,超过10%的学生承认他们在过去的一年里事实上携带过一支武器到校。[14]不从源头上对枪支进行有效地限制,校园枪击案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避免。

3.种族及文化差异

第4篇: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陆,即可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夫妻生活”。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

“网络婚姻”已经对现实中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填写,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发生同居事实几乎不可能;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不可能存在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拉开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网络游戏、QQ聊天或足球等等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一般审判人员可能认为过于牵强。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事实。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人的心理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网上。从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20个小时/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对其而言,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第5篇: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关键词:农村;青少年;暴力犯罪

1 导言

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的生活水平日渐提高,但是却忽略了对子女的教育。今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的比率大幅度增加,其中青少年暴力犯罪在青少年犯罪率中比例极大。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指青少年通过自身或者是借助外力、工具等,以的手段,对他人或者事物进行暴力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危险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我国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研究也有一些,本研究正是基于青少年暴力犯罪比率不断上升这一现状,试图从青少年暴力犯罪分子的各方面影响因素入手来对其进行定量分析,探讨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原因。本研究对于科学地解释、预防、遏制、矫治农青少年暴力犯罪行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近年来,青少年暴力犯罪行为已经成为经常遇到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分析其原因,主要可以从社会、家庭、学校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笔者依调查结果并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归纳总结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

2 农村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总体状况

结合《青少年暴力犯罪情况调查问卷》和《狱警调查问卷》两份问卷的调查数据,从结果显示表明,青少年暴力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其中,盗窃占首位,并有上升趋势;其次为寻衅滋事;诈骗次之。经过统计调查我们发现,农村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因素虽然复杂,但是有据可循,多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个人等,而这些影响因素中社会因素是最重要的。

2.1家庭环境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家庭结构、家庭教养环境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很大。其中,家庭自然结构中单亲家庭占32.6%,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好占79.1%;家庭教育方式在家庭教养中起主导作用,家庭经济情况差也对青少年暴力犯罪产生负面影响。

2.2学校环境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在校期间违纪行为如逃学、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也与起犯罪行为有着很大的关系;法律、心理、生理知识的学习不足,即这些课程落实不到位致使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

2.3社会环境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上网、电视等传播媒介在农村青少年的课余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网络中的暴力游戏,电视暴力节目等这些传媒暴力会增加农村青少年的暴力倾向,也会减弱个人对攻击的抑制作用;从交友途径上看,在公共场所结交朋友占到48.8%,与社会不良分子的结交易使青少年误入歧途。

2.4个人因素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

罪犯参与犯罪多数受外界诱惑,且自身盲目冲动不考虑后果,因冲动不考虑后果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占58.1%;另外法制观念淡薄,心理、生理知识缺乏,这些自身因素也与青少年暴力犯罪行为有关。

3 结论

3.1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从对河北省廊坊市万庄看守所在押人员及狱警的调查问卷结果可以看出,青少年暴力犯罪比率呈逐渐上升趋势。其中,盗窃占首位,寻衅滋事、诈骗次之。通过总结两份问卷的主观题答题内容,可以得出:部分其少年喜欢不劳而获,贪图物质享受,却不想付出劳动,从开始小偷小摸,渐渐走向盗窃的不归路。再有就是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并从游戏及电视节目中模仿暴力情节以致犯罪。根据《狱警调查问卷》主观题部分的调查显示,青少年暴力犯罪出现低龄化、年轻化、团伙化趋势。青少年暴力犯罪中团伙犯罪占70%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是借助人多势众的心里,减少犯罪的恐惧感,还带有一些“并不是我一个人这样做”的逃避心里,从而做出一个人不敢做的犯罪行为。暴力型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趋势已相当严重。

3.2 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暴力犯罪虽然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征,但是它的产生发展是必然受一定因素支配的。这些因素如家庭、学校、社会及青少年自身等其作用的发挥也不是孤立的,是相互作用,紧密结合共同促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发生发展。范林顿评论了大量的预测研究,归纳为六类预测因素:早年的吵闹行为、不诚实行为、攻击行为或行为;有害的子女养育方式;犯罪的父母或兄弟姊妹;破裂家庭和有离婚或父母冲突引起的分离;社会剥夺;学习失败,表现为智力低、成绩差及逃学。本文试结合本次调查及有关理论对农村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

影响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因素主要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及个人这四大方面:

第一:家庭环境,经常是构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主要成因。在家庭因素中,由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紧张、要么苛刻要求,要么放任不管,子女得不到父母应有的关怀,就会引发一系列的消极心里和情绪,容易形成自暴自弃、易怒、暴躁等,会出现较强的攻击。

第二:学生逃学,自暴自弃,到处滋事生非,主要是因为现在大部分学校仍秉承分数至上的传统思维模式,片面夸大智育成果在教育中的作用,单纯追求升学率和考试成绩,忽略了以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的素|教育。结果导致上述行为,发泄其内心的不平等压抑,极易走向暴力犯罪。

第三:在网络游戏、电视各种暴力文化中对青少年作用最深刻的就是传媒暴力。据研究表明电视等暴力节目会增加暴力倾向,其中的暴力节目也会减弱个人对攻击的抑制作用。另外,从交友途径来看,与社会不良分子的结交也易误入歧途,特别是社会闲散青少年、流失生由于社会经验少,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四:青少年自尊心强,有强烈的表现欲,争强好胜,不易受外界拘束,表现为道德法制观念淡薄。

参考文献:

[1]孙中国,牟君发.中国现阶段青少年的犯罪状况及对策.公安大学学报,1997.(5):14―18

[2] R.Blackburn著,吴宗宪,刘邦惠等译.犯罪行为心理学.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102―111

[3]王编.社会心理学导论.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245

[4]张雷.青少年心理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09

第6篇: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网络暴力”有多可怕,手持键盘就能杀人。2022年1月24日凌晨,那个被父亲卖掉换了彩礼的寻亲男孩刘学州去世了,他轻生的根源是亲生父母带来的苦难,可直接原因是网友的口水和谩骂。21年10月15日,网红罗小猫猫子在网友的骂声中喝下农药,18年四川德阳女医生不看网友谩骂自杀身亡。   死于键盘的人,刘学州不会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有没有发现,总有一类人总喜欢关注热点事件,时刻寻找机会,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别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喷子。就好像电影《悲伤逆流成河》中描述的一样,他们不会记得自己随口说出来的话有多恶毒,像一把刀子扎进别人的心,直到别人无法承受,造成一个又一个悲剧。

  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喷子知道自己是喷子吗?以及这种性格的心理学原理是什么?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他们从来不会认为自己说错了,就跟老鼠也不认为它是在偷东西样,他觉得自己是开启民智的社会导师,是愚昧大众的救世主,他在以自己“高尚的道德”感染和拯救其他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这种因为“网暴”而发生的悲剧越来越多了。随着网络的发展,把很多现实生活中,不会有交集的很多人聚集到一起,他们有着不同的经历、不同的价值观,却会聚在一个话题之下,然后产生了很多对立的观点。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机会,让他们误以为这个世界是平等的。

  也许,在现实中沉默不语,但在网络上重拳出击!这就是“网络暴力键盘侠”,但是如果“网络喷子”发现自己骂错了,他们会怎么样呢?会道歉还是继续诋毁?他们一直认为自己是最正确的、最善良的,所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指责别人。一旦他们发现自己骂错了,就会产生了一种“认知冲突”。现在他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承认自己愚蠢,要么承认自己恶毒。

第7篇: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校园暴力”也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校园暴力”的对象一般为相对弱小的学生群体,近年来针对教师的暴力事件也呈上升的态势。

“校园暴力”事件的泛滥是长期积淀的社会问题的显现。首先,以片面追求升学率为特征的应试教育行为,是中小学“暴力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学校教育重智育轻德育,忽视品行操守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忽视学生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久而久之,部分学生缺乏是非观念,价值观扭曲,出现暴力倾向。

其次,独生子女现象与“校园暴力”事件密切相关。由于特殊的家庭结构,独生子女在教育和成长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如果家庭教育不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就会趁虚而入,自私、贪婪、唯我独尊等负面行为就会占据上风。在适宜的土壤、气候和环境条件下,一旦时机成熟,就会突然爆发,引发校园伤害事件。

再次,教育惩戒的缺失是“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一段时间以来,所谓的“赏识教育”被无限夸大,许多学校的校园和课堂淹没在虚假廉价的赞扬和赞美声中,这种无病的世故和只顾表面的圆滑,使教育没有了严格的要求和必要的惩罚。日前广为传播的中国留学生在美校园发生的事件,当事施暴学生被美国法律严惩,企图贿赂法官的家长亦被逮捕。这一事件,一方面让我们为这些熊孩子及其家长的行为汗颜,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借鉴。

第四,教师权威的下降是“校园暴力”产生的诱因。我国历来有尊师重教的传统,所谓天地尊亲师,教师在学生心目享有神圣的地位。但是,在商品经济大潮冲击下,当前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大下降。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教师仅仅成了知识的提供者,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上帝。这种观念使师生关系充满了市侩气,面对沾染上社会不良习气的问题少年,教师不敢管,不能管,助长了“校园暴力”的产生。不仅如此,作为弱势群体,针对教师的伤害事件也不断增加。社会对教师学识品行的苛求与其得到的待遇形成巨大反差,教育工作成了最没有吸引力的职业之一,教师成了最没有尊严的群体。如此恶性循环,育人环境雪上加霜。

第8篇: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道德;网络交往;途径构建

作者简介:魏臻(1988-),男,江苏南京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0002)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3-0109-02

当前社会,网络的运用已经逐步融合进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与生活。大至政府机关、大小企业、学校医院,小至家庭和个人,都在依靠着网络进行运作与活动。各类信息资源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在于网络中,人们可以轻松获取各自所需,各类网站也层出不穷。这是通过人类智慧构造的一个虚拟社会来延展人类现有的生存空间,增加人类生存的张力,并塑造人类未来的生存方式,在这里,人类的想象力有了它的用武之地,人类的确能从中获得现实社会中无法获得的创造力与契机。但是,就目前相对于网络信息几何级的增长速度,网络使用者的心理承受力、自控力与自我素质地增强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却有着滞后性,这一状况对网民交往行为管理和网络伦理道德底线形成巨大挑战。

一、网络道德缺失及其问题分类

1.网络道德缺失的内涵及特点

网络道德缺失是相对于网络道德秩序而言,由于电脑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低空间限制性,进行网络活动的主体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现实社会的道德制约,极易放纵自身行为,丢卸自身社会责任,在逆反与侥幸心理作用下,出现违背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网络不文明行为。

首先是群体性价值观扭曲,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利益的渴求与国外文化的涌入对于我国人们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冲击,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被不少人认可甚至把传统的集体主义、无私奉献看成了过时的东西,在这其中网络使用者尤其受到极大影响。网络的开放与便捷性,在促进人们交流与文化传播的同时也会使得不良价值观辐射性扩散,如在近些年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中产生了很多被人们称为“愤青”的网民,他们似乎对于现实极度不满,常常借助网络对社会和秩序进行过激的抨击,还有一些网民则对于国家与社会表现出冷漠,只关心自我,过分强调个人主义。这些根本性价值观地扭曲引起了网络环境的恶化,使得网络道德进一步面临失范威胁,而道德缺失又引起了网络生态环境的危机,使得网络交往陷入恶性循环。

其次是较为严重的低龄化趋势,当前中国大多数网民由年轻人组成,根据中国人民网的第十一次CNNIC调查结果显示,网民中18~24岁的年轻人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7.3%,其次是18岁以下(17.6%)和25~30岁(17.0%),30岁以上的网民随着年龄的增加所占比例相应减少。35岁以下的网民占82.1%,35岁以上的网民占17.9%。低龄化带来了网民情绪较容易产生大幅度波动,容易产生过分偏激的非理,而多元化信息流的碰撞催生了青年亚文化的井喷。长期以来,主导文化对青年亚文化的压制以及理论研究导向的忽视,导致青年亚文化研究的严重匮乏,甚至被一定程度的压抑,这些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阶段性地释放,如果没有能进行及时地引导与梳理,会对网络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2.网络道德缺失问题的分类

就目前而言,网络道德缺失问题已日益明显化,甚至延伸至现实社会造成了消极影响,具体可以分为:

(1)网民在交往中表现出礼仪缺乏及修养不足。如在匿名留言板中的谩骂以及人身攻击,发表恶意伤害他人或者威胁他人安全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主的虚假信息(攻击性的日志,不良博客记录,低俗留言贴)等,在博客中对于社会发生的公共性事件进行无责任、无依据的发泄型评论,肆意地抨击合理的政策法规等等。

(2)网络技术的非理性运用。一些技术人员无视网络规则滥用科技手段和自身权限,如黑客们恶意攻击网民,传播恶意插件和病毒邮件,制造大范围的骚扰信息,创设木马网页和恶意网站等,对大多数普通的使用者造成了精神与物质的损失。

(3)网络侵权以及欺诈行为。如盗取其他网络用户的账号,利用QQ、MSN、BBS等交流通讯软件伪装身份欺骗他人,无视文章作品、影视音乐版权问题,随意的共享及传播甚至进行私下的有价贩卖,利用网络传播精神污染物(暴力、黄色信息,对于社会安定具有不良影响的谣言和信息),如近些年各种各样的“门”事件以及网络大范围影响的谩骂事件等等。

二、网络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网络道德的缺失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主要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原因,其中内部原因主要是从网络交往的主体、客体之间缺乏自律及责任感以及交往载体的虚拟性方面思考,而外部原因则是由于目前社会的监督性不足。

第9篇: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范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传媒业的发展,新媒体带来的便利我们有目共睹,但是,也带来了社会与法制建设之间的冲突。于媒体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其中,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改变是现在我们最应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网络的隐蔽性为规范网络环境增加了难度。这几年,显示出了矛盾升级的迹象。科技改变了生活,便利了交流,人们可以不分地域、场合、时间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通讯APP的大量研发和普及,如QQ、微博、论坛等,让任何人成为信息的传播者成为可能。在道德难以规范人们行为时,法律必须站上制高点。正如吉登斯所言,“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

关键字:

传媒;法律;媒介融合

一、基本概念

媒介融合是新时代的词汇,它是大历史发展趋势的总结。传媒业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之下,兼顾法律的配合,无形中增加了概念之间的复杂性。我们必须对涉及到的重要概念以及术语作出阐释,并进行分析。

1.传媒

传媒,就是信息传播的载体,相对于传统的人际传播,传媒更加注重传播的内容,是事实或者意见。与传统人际传播不同的是它必须依靠响应的介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台。媒介融合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杂糅与竞争。纸媒在新型媒体的冲击下,被迫加入新时代的元素,而新媒体的发展是基于对传统媒体长盛不衰元素的吸取。媒介融合涉及到的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是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挑战。处理得当将实现大飞跃。

2.媒介融合与三网融合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让原本隔离的传统信息领域和传媒领域开始打破阻隔融合在一起,新事物的碰撞引发了冲突,体现在社会层面就是冲突。冲突出现在市场,渠道,终端以及各种业务上,为了抑制如此分布广阔的冲突,产生了相对于的制度,政策以及法律的制定。因此,媒介融合,是在整个文化产业,整个信息流通领域,整个传媒业的背景下发生的。媒介融合不仅仅是媒介之间的融合,它还涉及到了传者之间的融合,受众之间的融合,以及传受两者之间的互动。换一种说法就是,媒介融合打破了大众传播构建的传媒格局。新事物的出现必将引领一波相关因素的改变,三网融合就是新事物的产生的连带反应。不仅是传媒业自我发展的选择,也是我国政府一定时期下推行的公共政策。我们通常所说的三网就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以及互联网。可以说,人类的生活已经被三网全面覆盖,这也是“手机人”的概念出现的原因。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业务范围都在向趋同的方向上前进。例如,传统媒体开始借助新媒体的终端,信息,占领市场。新媒体开始更加注重传统媒体的强项吸取,用最纯粹的文字或者图片来打动受众,是一种“返祖”,也是一种进步,是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3.传媒政策与传媒法律

传媒政策与法律应该是相辅相成且齐头并进的,政策影响法律,法律辅助政策的实施。传媒政策是国家以及相关负责部门为了做到服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按照一定标准制定的准则。可以说是涵盖了国家总方针,总策略的政策。传媒法律是专业规范网民行为的法律条例,目的是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团结。就如同知识产权法,经济法一样,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当社会上某一个产业和法律相关联时,就代表着它与政府,与公民利益等产生了联系。

二、具体事件分析

最容易将传媒与法律相想关联在一起的是网络暴力事件。网络是新媒体,而暴力的程度决定了是否需要法律的介入,接下来,会选取几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1.案例概述

美国发生了一起事件,佛罗里达州的女孩,名叫瑞贝卡,她是一个个普普通通的女孩,和同龄人无多大差别。但是,在网络的世界里,她却成了网络暴力的目标。“你怎么长得这么丑”“你去死吧,不要活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恶毒的言语竟然是来自和她一起生活和学习的伙伴,每次浏览自己的社交网页,充斥着的污言秽语让她得了抑郁症,最终,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离开让她伤心的世界。纵观国内的微博,同样是没有硝烟的战场,稍有争议的明星微博下的留言,净是诅咒、辱骂之词。网络暴民几乎天天都在上演着花式损人。回到案件中,女孩自杀之后,警察调查出事情原委,将网络上供给瑞贝卡的女孩带到了警局,当时由于未成年,在拘留了21天之后,被释放。很多人表示不满,杀人于无形的孩子也是罪犯,当地警方表示没有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也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条例。之后,记者对两名“施暴者”女孩进行采访,她们竟然毫无悔意。

2.案例评析

据笔者搜集到的资料,美国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未成年人曾经也有类似被网络暴力的经历。“施暴者”的猖獗和狂妄在网络世界中被放大。有人认为,这是缺乏法律条例的强制约束,确实,如若有法律,这样的惨剧会减少许多。美国的律师和法律界人士称,网络上的留言很难界定,主观意识太强,你认为是暴力,别人则反对。曾经美国超过半数的州都试过制定相关条例,量刑也相对较为严格,但是由于过于笼统,依然未解决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呼吁相关部门将条例进行细化,媒体要督促相关法律的颁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量刑,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频次,净化网络环境。

3.案例总结

网络暴力几乎隐藏在生活中各个角落,如同病毒,无形但发展迅速。拥有电子设备的人都可以成为暴利源。不容忽视的是,现如今国民素质普遍较低,对于事件没有自我分析和判断的能力,稍加煽动,便会形成不可小觑的网络洪流。不法分析利用网民特点,一次次挑战社会规则、挑战道德底线,形成了极坏的影响,没有制约就没有自觉。以上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不得不引起重视。

三、传媒与法律

在案例中,凸显出传媒与法律的息息相关。三网融合之下的网络时代,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有利有弊。交流的便利,信息的快捷让传递变得飞速,科技进步、生活水平的提升都离不开它。但是,告诉的发展带来的是失衡的可能。当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且随时随地都可以传达信息时,虚假新闻成为了新的隐患。网络谣言也可谓是“异军突起”。我们面临着信息的大量冲击,易失去理性。如被某些人利用以谋取私利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在面对政府的时候,我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寻求传媒的帮助,让问题成为社会的问题,引发关注。网络平台为手中提供了表达的平台,在报道时媒体自身的喜好以及观点会影响对时间的审判,同时不自觉的反应在对时间的报道中,失去中立性。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传媒审判”。在媒体行使第三权利的过程中,应在表达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兼顾公平,维护双方的话语权,站在辩证的角度去报道事件,给观众自己认识和看待事件的视角,这样才能维护自身业界权威,又可以收获忠实受众,起到舆论

四、结语

如今探讨的问题是媒介融合下,传媒业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中国的法律触角还没有延伸到网络这一块。网络的净化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而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也不是单一力量作用的,法制的现代化是整个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传媒联结的出现绝非偶然,况且二者的进行的如此有规律,就是因为彼此不能单独出现。看待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是个大综合的问题,第一,应该将问题放置于整个人类发展史上,整个历史大背景之下,是人类发展综合因素的作用,第二,将传媒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统筹结合起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与生态。只有如此,中国当代社会才能经受住新时代力量的冲击,才能够经受住挑战,将产业与法律的发展共进步,才能实现所倡导的中国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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