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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车辆、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旅客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规定所称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本规定所称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本规定所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本规定所称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本规定所称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车船、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等。
本规定所称乘运人员,是指车船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船员、旅客等。
第三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在确保控制重大传染病病源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职责,依法负责全国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交通防范和应急责任制,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报告在车船、港站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举报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渎职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或者管辖范围的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制定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以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三)突发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站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突发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五)突发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六)突发事件有关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七)突发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八)突发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九)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十一)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十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为防范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制定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条前款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包括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关物资的储备与调度方案。
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客车、客船、客运站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消除车船、港站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他染疫动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在车船、港站发生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信息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二)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
(三)运输突发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四)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五)突发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第四章疫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的决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客运站、客运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船、港站、货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按照交通部与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第二十二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船、港站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车、客船应当在依法批准并符合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客运渡口上下旅客。
第二十三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购买车票、船票,应当事先填写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旅客健康申报卡》。旅客填写确有困难的,由港站工作人员帮助填写。
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客船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坐车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第二十四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旅客乘坐车船,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坐客车、客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客运站应按车次或者航班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坐车船的驾驶员或者船长、乘务员。
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应当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
在中转客运站下车船的旅客,由该车船的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将下车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
第二十六条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紧急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三)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四)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第二十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条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交通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突发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二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辆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在非传染病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行的船舶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交通部会同卫生部依法决定对该船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命令该船舶不得停靠或者通过港站。但是,因实施卫生检疫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报国务院决定。
第六章紧急运输
第三十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第三十四条依法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第三十五条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紧急调用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三十六条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二)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四)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五)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第三十八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引航人员、理货人员上船引航、理货,应当事先体检,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上船时应当主动出示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的《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紧急物资的运输的;
(三)对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二)拒不履行突发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持续强化责任制落实,着力推动责任体系落地生根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具体到局班子每个负责人,为全系统单位(部门)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继续与系统内各单位(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层层传递,以失职追责的压力督促广大企业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2.依法依规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要坚持明责问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在明晰局安委会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今年将制定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面向全系统公布。实现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和按照上级职能部门要求督促推动各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落实水路运输、道路客货运输、工程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风险等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诚信体系、安全费用提取等制度,夯实企业安全基础。
二、持续强化监管执法,着力消除安全隐患不遗余力
4.不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规范。按照省厅《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制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制度规范体系。
5.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和审批,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进行行政处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进行责任追究,完善执法制度和程序,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应急救援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持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刻吸取国内重特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以“四不两直”和第三方检查为主要方式,制度化开展隐患排查和明查暗访,特别是严格整治内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长江汽渡、道路客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与问题,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与监管措施。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制度,实行隐患的分级分类、闭环管理,加快推广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同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做到一般隐患即查即治,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治理不到位不放过、效果评价不合格不放过、主要负责人没有签字确认不放过。
7.继续加大督查检查力度。逐步探索“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评价。针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消防、防雷、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拟组织明查暗访4次,以抽查企业安全管理的形式考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和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各行业监管部门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到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全覆盖。聘请行业领域专业机构通过专家问诊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第三方检查,发挥行业领域专家和专业机构优势。
8.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针对水路运输、内河危化品港区、道路运输、城市客运、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继续深化开展“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危害因素辨识、预判分析、预防保护、现场跟班、监督作业等制度措施。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肃问责惩治措施,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三、持续强化标准化创建,着力推进“平安交通”建设
9.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未创建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推进力度,加强前期辅导,提升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效果,督促引导企业把标准化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体系,协助、配合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全面完成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任务。
10.持续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开展“平安交通”建设分析评价工作,以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作为评价对象,根据制定的“平安交通”评价分析指标,通过解读宣贯、自评摸底、抽查复核和分析总结四个步骤,对全系统“平安交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总结各评价对象“平安交通”建设情况,分析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定期开展“平安交通”建设经验交流工作,对“平安交通”建设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推广“平安交通”建设示范经验,及时解决示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定期学习交流、评比活动机制,带动全系统全面开展“平安交通”示范建设。
四、持续强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创新
11.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和统计分析。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质量和水平,研究编制安全运行统计分析报告,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提供决策支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研判,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季节性安全生产特点、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案例分析,评估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效的对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预防。
12.推动安全科技信息化建设。继续安全隐患网上自查申报,及时督促系统内各单位网上自查自纠申报隐患不留死角,用科技手段排查安全隐患。在省、市的决策部署下,不断创新技术手段,强化科技攻关,注重现有信息系统资源整合,正常运行手机云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13.探索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照省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建立情况;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标准、风险辨识手册和评估指南制定情况;试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为重点内容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调研,梳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以及意见和建议。充分发动、指导系统内的重点企业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以点带面,形成典型带动作用,逐步铺开安全生产风险工作。
五、持续强化宣传教育,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4.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总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学习宣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安全工作要求上来,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必须把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健康作为最高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筑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15.加强安全监管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求纳入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轮训,2016年对所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开展轮训一次,鼓励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全国安全注册工程师培训,提升安全管理理念和水平。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机制,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持续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安全防控水平
16.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总结各单位实践经验和做法,在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安全总监制度。督促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托各自行业领域建立行业专家库,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联建共享”的原则,立足于行政执法、事故调查和前沿技术分析,通过各单位、部门推荐,并经选拔成立行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专家库。面向全系统聘请各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协会等相关机构安全科技人员为专家,参与到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规划制定、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等工作中,为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一、职责分工
1.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2.电信德清分公司、移动德清分公司、联通德清分公司:负责做好日全食期间电离层出现扰动可能导致通信中断或受干扰事故的应对工作,确保通信安全畅通,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县供电局:负责全县电力安全保障,特别是重点行业的照明用电保障;
4.县建设局:指导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做好多种照明电路保障准备,日全食发生时及时开启城市道路照明设备。协调城市高空作业、建筑施工等单位和企业,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提前通知施工人员,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防范供电、照明等光线不足对医疗救治的影响,协调对可能发生人员受伤的紧急救治;
6.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及时做好可能出现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7.县质量技监局、县工商局:负责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观测器材进行依法查处;
8.县公安局:负责日全食可能引发社会治安等问题的防范和处置,加强公路应急管理,防止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9.县旅游局:负责日全食观测旅游活动的安全,及时相关预警信息;
10.县科技局:负责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对日全食现象进行科学解释说明;
11.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组织天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配合相关预警信息。
二、监测预警
县旅游局、县交通局密切监测日全食观测人员(游客)的聚集情况,及时游客数量、交通流量、住宿、天文观测设施使用等预警信息;县气象局密切关注月日前后的天气变化,及时准确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认真接收上级和专业部门的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
三、信息报送
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健全值守应急制度,落实值班人员,确保在岗在位。及时报送与应对日全食工作有关的应急信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按紧急信息报送程序、要求报送。并报县应急办。
四、应急准备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应急行动方案;各乡镇(开发区)参照本预案制定应对日全食工作预案。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队伍、物资器材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应急响应
本预案下发之日即为启动。一旦因日全食发生突发事件和引发衍生灾害,按照事件和灾害的类别、级别(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妥善高效处置,最大程度降低损失、减轻不利影响。
近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简称《决定》)印发,再次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其中12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
这是本届中央政府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有两个特点。一是突出生产经营领域这个重点。把企业主体设立、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资本和资产处置等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审批事项作为取消和下放的重点,占这次取消和下放总量的1/2多。其他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和涉及个人各类从业资格的占近1/2。二是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比如:取消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将交通运输部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这些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申报量和审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后受益面较广。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有:雇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境内航空公司之间、境内航空公司与境外航空公司之间的代号共享等商务合作审批,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
此次下放的审批项目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有: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审批,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认定,由中国民航局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由交通运输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钟和)
XX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为航运畅通提供航务管理保障、水路运政管理、港政管理、水上安全管理、航道管理、航运建设项目管理、航运规划与统计、船闸管理航运技术标准拟定、航运人才培训等管理工作,近几年来,我处切实履行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形势明显稳定,保证了全区未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安全考核三项指标为零。
一、基本情况及内设机构
根据XXXX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批准的内设机构设置海事股、航务股、办公室、船检股,内设机构配备负责人1名。根据XX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XX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批复》规定,核定我单位领导职数3名,实有正职1名、副职1名。根据XXXX文件,核定了我单位事业编制23名,现有在编职工21名,其中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件人员14人,资金来源是全额拨款,现有执法车辆2辆,执法监督艇2艘。
二、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安全监管能力明显提高
(一)安全监管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我处由领导带头,逐级划分责任制,通过包片、包渡的形式,大力推进渡口渡船、乡镇船管站、砂石生产作业组、安全监管网格化;加强信息化建设,对20处渡口、重点码头,20艘渡船实现北斗(GPS)监控,信息化监管网络不断完善;强化监管装备建设,现有2艘海巡艇、 1艘海事冲锋舟,2辆海事执法车,网格化监管基础不断夯实。
(二)建章立制,突破创新,依法治安水平明显提高
根据四川省出台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渡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了水库、渡口渡船等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先后制定实施网格化监管、责任分片包干、水上安全约谈等10余项从严从实的监管制度,建章立制、精细管理成为新常态。
(三)优化服务,惠民便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大力推进渡运“民生工程”建设,推行渡船标准船型,完成21艘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改造,全区渡船平均船龄不足5年,为人民群众水上出行筑起了安全堡垒。积极探索建立渡运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了公益性渡口渡工、安全员、签单员由财政补贴的机制。
(四)把握重点,治本抓源,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大力整治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港口危货安全排查、“打非治违”、渡船治理专项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销号。严格加强船员、船舶、公司管理,建立并运行公司、船员规范化管理制度。
(五)应急管理不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修订完善XX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搜救中心基本建成,各通航乡镇船管站也建立了水上应急救援服务队,通过夜间巡航、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演练的形式加强应急管理水平。
三、深化“三化建设”,着力构建水上交通安全五大体系,不断提升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开展水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构建一体化的安全应急责任体系。
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纳入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考核内容,实行安全责任落实与职务晋升挂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与企业等审批发证挂钩,督促全面落实区、乡镇、村组、船主“四级”责任制,完善渡口渡船责任落实与燃油补贴挂钩机制,完善领导分片包干和“网格化”监管机制,厘清省、市、县安全监管责任边界,坚决落实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三个责任”,不断健全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责任体系。
(二)构建严密有效的安全应急法规制度体系。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严格执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船员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快构建权责统一的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管理机制。以“三化”为引领,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构建依法治安、依规治安体系。
(三)构建科技化的安全应急支撑保障体系。
坚持科技兴安,加快建立并完善区级水上应急搜救指挥系统,加快推进水上监管和应急综合训练系统等建设,加快推进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继续推进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应急、救援海巡艇及通讯设施等建设,基本形成信息系统监管与海巡艇、海事车监管互为补充的现代化监管体系。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活动,打击船员、船舶、砂石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构建长效化的安全应急预防预控体系。
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专家库、资源库等,建立通航安全信息预警、预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不同级别、不同科目的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提高预控和处置能力;大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制定危货运输、旅游码头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曝光制度、严格落实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坚持问题向导,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演练系列活动。以渡运、危险品运输等为重点,在重点水域、重点码头、重点船舶上,针对不同形势、不同情况,组织开展消防、救生、溢油等水上交通安全联合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准备,提高实战能力。
1.1编制目的
为提县交通运输局应对洪灾的能力,切实做好洪灾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确保我县公路、水运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洪灾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公路、水运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交通运输局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因暴雨和河流洪水造成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对我县范围内突发性洪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事件,在职责范围内执行相关要求。
1.4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方针,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责任制、分管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等防汛责任制度,全面动员,科学部署,突出重点,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大局,团结抗洪,以气象水文信息为基础,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确保安全度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
县交通运输局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交通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1.1组成
组长:局长
副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分管负责人
2.1.2工作职责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所辖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所辖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组织运力,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做好船舶管理工作。
2.2局防汛办公室
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运安股,负责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2.1组成
主任:分管防汛应急工作的领导
常务副主任:局运安股负责人
副主任: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从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2.2.2工作职责
负责传达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有关指令和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防汛经费的计划、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落实防洪经费;负责安排防汛值班和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各项防汛工作任务。
2.3局防汛应急工作组
局防汛办公室下设6个应急工作组,分别是道路运输防汛组、水路运输防汛组、交通基础设施抢险组、恢复重建工作组、应急资金保障组、宣传和后勤保障组,各组在防汛期间实行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
2.3.1道路运输防汛组(设在局运安股):负责道路运输防汛应急的统筹协调,保障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调配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1)组成
组长:分管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
副组长:局运安股、县运管所、县公汽管理站负责人;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从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局运安股、县运管所、县公汽管理站抽调人员组成。
(2)工作任务
负责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出动,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抗洪抢险、救灾车辆调用;负责指导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做好防汛抗洪各项工作,并及时调整因灾受阻客运班线,确保广大群众出行。
2.3.2水路运输防汛组(设在县海事处):负责水上运输防汛应急的统筹协调,保障水上运输运力的调配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1)组成
组长:分管水路运输工作的领导
副组长:局运安股、县海事处负责人;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从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局运安股、县海事处抽调人员组成
(2)工作任务
负责组织落实防汛用船。负责组织和协调防汛抗洪急需或抢险船舶的调用,组织船舶疏运有关人员、物资;负责所辖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指导督促各港口、码头企业做好防汛抗洪各项工作;做好船舶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负责防汛抗洪有关河段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负责落实我局职责内清障物资的储备和筹集;负责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
2.3.3交通基础设施抢险组(设在局建管股):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防汛应急抢修,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完好和畅通。
(1)组成
组长:分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
副组长:局建管股、县公管所负责人;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分管负责人
成员:从县交通综合执法队、局建管股、县公管所抽调人员组成。
(2)工作任务
做好所管辖公路的巡查工作,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及在建交通项目的隐患排查,并负责组建公路工程抢险队伍,准备抢险施工机械,对汛期出现的水毁工程及险情及时抢修、排除和维护,确保公路畅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收集各县区水毁公路信息,并指导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抢修保通工作。
2.3.4恢复重建工作组(设在局规划股):负责受灾交通基础设施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1)组成
组长:分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
副组长:局规划股、局建管股、县公管所负责人。
成员:从局规划股、局建管股、县公管所抽调人员组成。
(2)工作任务
负责管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受灾交通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2.3.5应急资金保障组(设在局财务股):负责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1)组成
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
副组长:局财务股负责人
成员:从局财务股抽调人员组成。
(2)工作任务
负责安排落实抢险救灾资金,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2.3.6宣传和后勤保障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期间的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宣传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1)组成
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
副组长:局办公室、局机关党委负责人
成员:从局办公室、局机关党委抽调人员组成。
(2)工作任务
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依法向社会交通运输系统防汛公共信息;负责组织局各个工作区、宿舍区汛期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具体组织落实遇高洪时的职工及家属搬迁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洪水退后,搞好环境卫生及灾后恢复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收集和报告
3.1.1信息收集
进入汛期,局属各单位要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坚持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局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局属各单位要做好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任何个人一旦发现水灾情况,应立即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或局防汛办公室以及县各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确保预防工作得到及时开展。
3.1.2信息报告电话
县委总值班室电话7823007;县政府总值班室7822279;县应急管理局7997119;市局值班室2332830;县防汛办7824153;局机关3130025,传真7822605;县海事处3130203;县运管所7821680;县交通综合执法队6151265;县公管所7879606;县公汽管理站7820906。
3.2预警行动
局防汛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将分析结果和处理建议向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启动处置应急程序,向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应逐级在行业系统内预警信息,通知行业系统单位、企业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3.2.1及时将有关信息和注意事项通知各成员单位,发出防御部署通知;
3.2.2做好防汛前期应急准备工作;
3.2.3要求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渠道畅通。
3.3预警级别划分
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涪江洪水情况,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
3.3.1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达到8000立方米/秒(重现期2年),预警级别为Ⅳ级,用蓝色表示。
3.3.2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达到13200立方米/秒(重现期10年)或江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预警级别为III级,用黄色表示。
3.3.3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达到16100立方米/秒(重现期20年)或江河堤防可能发生决口,预警级别为II级,用橙色表示。
3.3.4涪江射洪水文站流量达到17500立方米/秒(重现期20年),出现较大范围淹没,江河堤防可能发生决口,预警级别为I级,用红色表示。
当上级启动预警级别时,县交通运输局执行相应的预警级别。Ⅰ、Ⅱ级预警在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准备工作;Ⅲ级预警配合县水利局做好应急准备工作;Ⅳ级预警由局防汛各工作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县防汛指挥部发出的防汛应急响应指令或接到交通运输系统单位报送的水灾信息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调动本系统资源和力量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4.1.1Ⅰ、Ⅱ级应急响应
当局防汛办公室接到县防汛指挥部发出的Ⅰ、Ⅱ级响应指令,立即向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部的指示精神;
(2)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位,召开紧急防汛工作会议,启动本预案,部署抗洪抢险工作;
(3)部署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准备情况,落实人员、物资和运力,实施防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挥工作;
(4)各防汛应急工作组在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全力做好运力调度、防汛物资和人员的抢运、车船及有关设备设施的抢修、港口、路桥抢修、航障清理,以及安全保卫、后勤补给、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5)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尽可能减少水灾造成的损失;
(6)做好防汛后期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局防汛办公室组织交通运输系统范围内因特大水灾受损的单位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4.1.2Ⅲ级应急响应
当局防汛办公室接到县防汛指挥部发出的Ⅲ级响应指令,立即向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部的指示精神;
(2)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部署抗洪抢险工作;
(3)组织相应的运力和机械,落实防汛应急运力、抢险物资的调配准备工作;
(4)加强对辖区范围重点公路、桥梁和港口设施的巡查和监控,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5)做好汛情信息、防汛指令的上传下达工作。
4.1.3Ⅳ级应急响应
当局防汛办公室接到县防汛指挥部发出的Ⅳ级响应指令,或系统单位上报的汛情达到Ⅳ级响应级别时,立即向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开展以下工作:
(1)召开局防汛应急工作组会议,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防汛工作;
(2)检查局各防汛成员单位防汛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3)做好防汛应急动员,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保持与县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部的联系,密切注意水情变化。
4.2应急结束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局防汛办公室接到县防汛指挥部发出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后,报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为:当Ⅳ级应急响应指令是由县防汛指挥部发出时,接到县防汛指挥部发出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后,由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当Ⅳ级应急响应指令是由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发出时,局防汛办公室接到局防汛应急各工作组应急终止处理意见后,报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在确认汛情得到控制时,由局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保障
5.1应急人员保障
防汛时期,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全部投入应急准备工作,在本单位的组织领导下纳入局防汛办公室统一指挥,履行本单位相关防汛工作职责。
5.2应急经费保障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每年要申请预算安排防汛应急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设施和开展防汛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防汛应急工作的高效开展。
5.3应急运力和设备保障
5.3.1防汛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由县运管所负责组织落实。
5.3.2防汛应急运输保障船舶由县海事处负责组织落实。
为深刻汲取盐城响水“3.21”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和有影响力事故的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2月中旬开始至2020年春节,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治理行动。
一、工作目标
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目标,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为主线,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即: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专项治理行动期间,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自纠。第二阶段,由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自查自纠进行检查督查。第三阶段,对企业在第二阶段截止期前仍未完成整改工作的,依据监察执法清单实施精准执法,以隐患见底、措施到底、整治彻底的过硬手段,实现闭环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治理范围
以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路航基础设施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督促全县交通运输所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分工负责如下:
(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治理行动工作。
XX副局长负总责,运管所牵头。
(二)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治理行动工作。
XX处长负总责,海事处牵头。
(三)港口营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治理行动。
X副局长负总责,局港口办牵头。
(四)交通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治理行动。
XX副局长负总责,质监站牵头。
(五)路航基础设施专项治理行动。
XX副局长负总责,局养护科、公路站、路政大队、XX船闸、县航道站牵头。
三、治理内容
(一)安全责任方面。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以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为核心的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企业管理层实施“一岗双责”,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制定各类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投入方面。
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劳动防护、应急救援及其物资储备等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道路交通等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鼓励其他企业积极投保,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
(三)安全培训方面。
企业应当对全体从业人员(含本单位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以及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班组长(工段长)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并具备其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
(四)安全管理方面。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改进现场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全面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建立健全“岗位、班组、车间、企业”四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辨识排查整改危险有害因素和岗位风险点,严格执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动火、吊装、高处等危险作业作业票审批许可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五)应急救援方面。
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履行评审、公布和备案等法定程序。道路交通等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在发生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生,预防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进度安排
(一)启动发动阶段(2019年12月18日前完成)
请牵头单位结合行业领域实际,专题部署开展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治理行动,迅速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行动目标、主要内容、进度安排、责任人员、工作措施等具体事项。同时,方案中要根据各自职责,以“附件清单”的形式,逐条列明监察执法事项清单,提前告知企业监察执法事项。实施方案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书面报局安委办(安全科),联系人:XX,电话:XX)。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9年12月19日-12月31日)
交通运输所有企业要严格对照上述落实主体责任的五项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形成条目式自查清单,并如实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对排查中发现未落实到位的要求以及事故隐患,迅速启动整改工作,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投入,确保至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在此期间,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动态管理,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事故。
(三)检查督查阶段(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7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辖区内、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情况以及事故隐患实施“全覆盖、不间断”检查督查,检查督查结果并入企业上报的自查清单,由专人进行汇总、分类和更新,形成台账记录,同时,按照分片包干等形式,指定专人负责企业整改工作的跟踪、督促,确保每一家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员,至2020年1月7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对于未完成整改工作及其未完成事项,要形成问题清单(见附件)报送至局安委办,局安委办将汇总后报县安委办。
(四)监察执法阶段(2020年1月8日-1月17日)
各相关单位报送的问题清单,进行重新分类筛选,形成交督办清单,采用精准执法的方式对相应的企业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局安委办,局安委办将报至县安委办适时在主流媒体予以通报。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者有影响力的事故的,将严格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厉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发生的坚决实行责任倒查。此外,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会议的重要措施,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负责同志直接抓的工作格局。局安委办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有效开展。专项行动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局安委办,局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对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和通报,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之中。
(二)全面扎实推进。
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内、行业领域内实际情况,将本次专项行动覆盖到所有企业,按照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要求,紧盯重点行业领域,以点带面,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内容,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为主线,以排查横向到底、纵向到边,不留死角的决心,坚决消除安全监管盲区、化解风险隐患。
关键词:长江;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U6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12-0029-03
内河水运具有运力大、运输成本低等特点,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运输方式。国家提出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调整优化沿江沿河地区产业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及节能减排,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随着内河水运的发展,内河航道通航里程逐年增加,船舶交通流量日益增加,船舶朝大型化、标准化发展。
随着水上交通日益繁忙,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十年(2005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辖区发生险情2497起,其中碰撞1099起,触礁219起,R浅635起,触损94起,浪损2起,火灾96起,风灾36起,自沉150起,机损44起,其它122起。遇险船舶3976艘,获救3535艘,翻沉441艘。遇险人数42757人,其中上游17919人,中游10460人,下游14049人,支汊296人。海事港内、港外共投入3386艘次海巡艇参与救助行动。
因此提升长江黄金水道搜救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不仅能够实现快速对水上遇险人员实施救助,保障了水上人命安全的需要,同时也能够对遇险船舶、设施进行救助,能够防止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或将污染程度降至最低,是防止长江水域污染的需要。
1 目前存在的问题
1.1 水上搜救机制不健全
部分省、市、县三级尚未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水上搜救日常工作,部分市、县未建设水上搜救协调分中心,水上搜救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亟待明确。省、市、县尚未建立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跨行政区域水上搜救应急联动、应急社会力量动员调用、应急预警和补偿奖励等工作机制亟待健全。在搜救行动实际开展中,出现了搜救指挥机构与现场救助力量联系沟通困难、信息未能统一汇总上报的情况。在处置险情过程中,应急搜救中心不能与现场船舶实时保持联系获得信息,对后续搜救决策和行动带来一定影响。建议进一步确立搜救中心在搜救行动中的主导地位,畅通搜救中心与现场搜救力量的信息沟通,明确险情信息由搜救中心统一汇总,逐级上报。并且搜救后评估工作的配套制度没有建立,开展后评估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省级搜救中心与各分中心间的预警预报机制也未能理顺,预警预报信息缺乏规范的传达渠道。
1.2 缺乏必要的搜救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水上搜救法律规范分散于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系统地规范水上搜救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6年至今未成稿,所以制定地方条例缺乏直接依据和参照。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搜救各方面的职责和行为,各搜救中心在搜救工作中就难以及时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救助工作,也就不可能提高搜救成功率和搜救的效率。
1.3 水上搜救力量以及管理水平不足
由于长江黄金水道的自然条件、地理条件、航道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影响,无论是专业的救助力量还是业余的救助力量在地理分布上十分不均,一旦发生险情,救助船舶赶到现场,需要很长时间,大大降低了搜救的效率。随着船舶向大型化方向发展,长江干线船舶遇险救助力量明显不足,特别是库区深水打捞能力不具备。
应急值守值班员配置难以发挥搜救办处理水上险情应急的实际效率。人员不足、能力有限等制约着应急响应的实效。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数量少,人数少,人员补充存在问题,年龄存在老化现象,面临人员流失问题;志愿者队伍社会参与度低,管理分散,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上应急搜救工作的积极性方面还有待提高,志愿者的面不够广,导致对辖区水域发生一些应急救援时间反应不够快。
1.4 搜救应急意识薄弱
水上交通安全重视程度在不断下降。由于长期连续无事故,水上交通参与者盲目认为水上交通平安无事,松懈思想在一些县市、乡镇及部门中不断滋生蔓延,造成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救助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现象。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虽然设置了海事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均已到位,却将海事人员挪到其他岗位,造成人员在编不在岗,水上安全监管搜救无人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基层海事机构人员流动频繁、队伍不稳定,海事巡逻搜救水平和能力还有待提升,同时也加大了省局业务培训的难度。并且部分地方政府和水路运输企业,缺乏防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救援装备极度缺乏,人员培训不到位,还不能满足水路交通搜救工作需求。
1.5 没有设立搜救专项基金
在水上搜救没有专项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队伍建设滞后,技术装备落后,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个人的素质较低,救援队伍力量薄弱,无力开展持续的搜救演练,实战经验有待提高,不能适应日趋严峻的应急救援工作。搜救危险性极高,由于对参与搜救的现场执法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很多海事人员更倾向于从事综合部门或者其他危险性较小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及《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给予国家搜救奖励,但从201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奖励2013年度贡献突出社会救助力量的通报中发现,当前所涉及到的险情以一般及较大险情居多,大多参与救援行动的非专业搜救力量由于没有达到国家奖励的标准而取得不了应有的补偿,这种形势影响了搜救人员参与搜救行动的积极性。
1.6 缺乏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力量
目前沿江各省市各港口水上溢油围控设备薄弱,溢油回收方面处于起步状态,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低下。并主要立足于对自身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少量溢油的应急处置,不能满足发生较大规模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置,且由于受地域的影响(这类配备防污染设备的企业大多分布在长江干线和赣江中下游),不能实现快速应急反应,同时针对船载化学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置实在技术、人员和装备上缺乏有效的应急处置手段。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难以完成水上搜救工作。当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没有用于化救的应急器材。
2 提升长江黄金水道搜救应急能力的几点建议
2.1 完善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治机制
《长江海事局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长江海事局制定并实施了《长江海事局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包括人员落水、恶劣气况应急处置等在内的18个分预案。2008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长江海事局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8修订稿)》和6个分预案、12个工作程序,基本覆盖了辖区常见的水上突发事件。2016年,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江航运安全监管新的形势,再次对预案内容进行了修编,进一步提高A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性。
相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规政策出台较慢,水上应急处置工作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海事、航道、水文、气象、地灾、环保等水上搜救成员单位的协调合作机制尚未成熟运行;部分地区专项应急预案未有效建立,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均尚未出台省级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2.2 创新搜救队伍培训机制
深入推进搜救人员培训工作,加大水上搜救人员培训力度和频次,继续加大应急队伍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增强师资力量,提升一线搜救值班员搜救理论水平和实战技能,加强值守协调员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行为规范和岗位业务技能,从理论知识、技能操作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岗位基本功训练,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全面加强应急值守队伍建设。使水上应急值守更科学、更合理、更高效,有效提升水上应急值守处置能力。与海事院校水上搜救培训基地、交通部水上救助基地合作,借鉴他们的理论培训成果和实际救助经验,不断掌握新形势下的水上搜寻救助重点、难点、突破点,提升现有搜救队伍的专业素养。结合长江黄金水道各地方海事搜救实际,制订科学的适合的水上搜救队伍建设的搜救指南、课件、教学课程、效果评估等培训评价体系。
2.3 优化搜救队伍人员结构
缩减部门,将业务相似的部门进行统筹合并,并将省市县三级海事部门的业务科室分别对应。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13年4月交通运输部海事系统“三定”方案动员会上指出:“要从编制的安排和机构的设置上确保执法力量向一线转移”。海事部门作为半军事化管理队伍,编制少、任务重,在国家政策不允许增加编制的情况下,改变单位的部门结构,调整一线人员和机关人员的比例。建议增加局机关涉及水上救助一线工作人员的比例,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救援人员、船艇、装备指挥调度,专职人员负责现场遇险人员方位、损失等信息的收集,专职人员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4 基础设施建设
水上搜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结合长江黄金水道各地区水上搜寻救助特点,以及政府水上搜寻救助公共服务产品提供的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重点水域、重点航段设置内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机动冲锋舟、消防泵、围油栏、多种类人命救助和防污设备,应对突发水上险情。推广北斗导航系统、LRIT系统、MOB等新技术在水上搜救工作中的使用。结合北斗导航系统的短信功能开展研究,拓宽航行安全信息、恶劣天气等预警信息的宣传手段,利用大量渔船安装北斗导航系统的优势,提高渔船救助能力和商渔船防碰撞宣传。
创建无人机信息搜集和直升机现场救助模式,无人机对长江黄金水道等进行快速巡航,可以对遇险船舶进行迅速定位、与船民近距离通讯,还可以对事故现场进行高清拍照、摄像,为后续的事故调查处理进行及时有效的取证。直升机可以让救援力量以最快速度进入现场,尤其是风灾事故,直升机的稳性和救助成功率高于海巡艇。
2.5 设立搜救专项基金
建议从国家政策加大水上应急投入,切实提高人命救助和环境救助能力。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省市保障应急建设、维护保养、训练演练等应急资金来源渠道,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彻底解决应急体系保障资金预算无依据、无渠道的问题;同时建议交通部对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水上应急体系进行相应资金补助。
2.6 提高危化品应急处置能力
以政策支持为导向,加大对单壳液货船退出市场的财政补偿力度,加快其退出市场进程,大力推进危化品船标准化;以风险管控为导向,有效整合溢油应急资源,加快构筑长江水域船舶溢油应急系统;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开展散装危化品防污技术探讨,加强对防污监测、监控设备与手段的研发,探索建立防污应急咨询、决策系统。同时,建议相关部门组建长江干线防污染专业应急处置力量。
2.7 加强宣传和普及水上搜救知识
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进家庭、进村寨、上船舶等活动,广泛向学生、村民、乘客、船员大力传播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还要大力宣传广泛宣传水上搜救知识以及普及“12395”水上遇险救助电话,提高社会公众对水上人命救助的认知度。积极开展水上应急知识宣传咨询,提高了水上从业人员对水上搜救常识的了解,增强了在水上遇险中的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水上“人命救助”工作的认知度,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水上应急救助的积极性明显增强,实现水上“应急”向“预防”转变。
参考文献:
[1]宫福忠.内河综合海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研制[D].武汉理工大学,2009.
[2]李富新,曹阳.长江水上搜救的现状与思考〔J).《交通科技》,2002
[3]严新平.水上交通安全导论[M].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
(一)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1、狠抓春运水路运输安全工作。为确保春运期间水路运输安全有序,本着“三早”原则,我处成立了春运领导小组,从早、从严、从难对春运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建立了24小时值班制度,提前开展春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春运的水运企业、港口码头、渡口进行全面的检查。并组织人员深入到各水运企业,确保重点物资节日运输正常,确保春运期间水路运输安全无事故。
2、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年”活动。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这一主题,召开了“安全生产月”暨“安全生产年”活动动员会,成立了以张加根处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针对本辖区的港航实际,充分利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上街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水运、港口作业管理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事故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另外,我处配合*市港航局在我市开展了为期5天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从业人员知识更新班和新学员从业资格培训班,全省范围内港口作业从业人员213人参加了培训。安全月期间,共悬挂横幅19条、组织上街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材料280余份,发送安全宣传专题短信392条,出动检查人员26人次,检查水运企业14家、港口企业30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份,出动运政艇8艘次,检查船舶67艘次。
3、为确保水上运输安全,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安全质量年”及“三个行动”等专项整治活动,我处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市海运企业动员会,经常对企业的自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做到务实求效,不搞形式主义。督促水运企业和乡镇签订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状,监督企业与单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率达100%,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局面。
4、认真落实“三防”工作,我处完善了“三防”应急预案,调整“三防”领导小组和抢险队伍,及时维护了运政艇等抢险器具,对辖区港航企业开展“三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各项“三防”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1-6月份,我处完成各项规费征收106万元,其中船舶检验费73.3万元,货物港务费30万元;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85.98万吨,水运运力20.269万吨,完成货运量271.690万吨,货物周转量22.927亿吨公里。辖区港航企业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加强港航业务管理,提高行业监管能力
1、港政管理:继续实施“港口经营管理提高年”活动,在认真做好港口管理基础工作和港口经营许可纳规的同时,我处从港口安全管理调研工作开始,狠抓港口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的落实。今年,我处对辖区内已发港口经营许可证30家的港口企业,其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19家。加强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管理工作,危险作业许可已实现网上申报及审批,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对港口企业安全资质实现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相互结合。此外,开展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我市共103人参加了知识更新和从业资格培训。
2、船舶检验:在执行*船检处委派的沿海船舶制造检验工作中,严格执行并实施《浙江省船检机构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控制程序,现场检验工作着重做好各项工作程序的完善和落实,并始终贯穿于船检整体工作之中,防止检验工作不到位。克服工作量大、人员少的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截止6月底,共检验各类船舶225艘次(其中海船52艘次;船舶制造检验14艘次),计54889总吨、30735KW。
3、运政执法:我处结合“三个行动”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运政艇21艘,执法车28辆次,检查各类船舶163艘次,纠正违章船舶18艘次,立案1起,有效地打击无证船舶,有效维护水运市场秩序。
4、航道管理: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回头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整理完善基础资料档案,按上级要求,定期开展航道航政大检查,今年,我处了动车、艇19艘次,参加航道巡查39人次,巡查里程624.8公里,整改了应拆未拆老桥1处,按规定做好临跨栏建筑物的审批工作。
(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港航新形象
根据*市交通局党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处成立了以张加根处长为组长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了贯彻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活动自3月份以来,先后经历了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阶段,开展了集中学习培训、深入调研和思想解放大讨论及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活动,理清了我市港航业的发展思路,并形成了分析检查专题报告。此外,我处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推行“一线工作法”,要求围绕“港航强省”、“三个*”战略,进一步优化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基层、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引导党员干部更好地服务于群众、服务于基层,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做到“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创新在一线体现,成效在一线评议,形象在一线树立”,进一步推动*港航事业新发展。
(五)存在主要问题
1、部分水运企业及港口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船员配员不足,小码头靠大吨位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另外,码头吊装设备年检率较低,“低、小、散”的黄沙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亟待规范。
2、近年来,我市等级航道有明显缩短、通航能力有明显弱化的趋势。由于部分新建、改建桥梁不符合我市内河通航标准,桥梁建设涉及航道审批把关难、桥梁违法建设执法难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工作思路
(一)继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抓好整改方案,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等两个环节,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继续开展“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加强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发展。积极协助港航企业做好做强,扶优扶强,引导企业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继续深入开展“安全质量年”和“安全生产”活动,扎实开展“三个行动”。坚持长效管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对重点水域、主要航道、重点船舶、港口的监管,加大对违章船舶、港口作业企业的执法力度,确保辖区港航业安全形势稳定。
(四)继续实施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推高年活动。认真做好港政基础工作,加强对港口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港口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严格准入许可,探索退出市场机制,加强对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尝试港口企业文化员制度,配合*市港航局开展黄砂作业点经营许可发证试点工作,促进港口经营的安全、有序、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