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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现状
为更好地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份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我国国务院也在2005年3月份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①。2011年2月25日,我国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通过并公布,这是继“文物保护法”之后又一项重要法律。然而客观地讲我国保护“非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这给保护“非遗”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存在这些问题,相对滞后、薄弱的理论研究是其主要原因,因为在理解最基本的原则时有偏差,所以很难在完善、成熟的中国化系统理论上来开展保护“非遗”的相关工作。本文根据这一情况,着重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对保护“非遗”的基本原则进行论述,且在此基础上系统地反思国内保护“非遗”的实践和理念,为相关工作提供了宏观上的分析对策,以促进保护“非遗”工作的开展。
基本原则和理念
在“非遗”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核心的概念,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本文将重点解析“非遗”概念的外延、内涵与其基本原则。
《公约》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作了如下的规定:被各个团体、群体以及个人看成是其文化遗产的所有的技能、表现形式、知识、表演、实践以及和其相关的文化场所、工艺品、实物、工具等等,其主要涉及下述几方面的内容:手工工艺方面的传统技能;和宇宙及自然界相关的实践、知识;表演艺术;节庆、社会风俗及礼仪;口头的表述与传说。从总体上看,其具有四个基本特点,分别是“生态性”、“民间性”、“活态性”,以及“生活性”等等②。
根据论者的观点,“活态性”指的是,较之于那些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具有鲜活、生动的特征,有着不断变动的形态。“生活性”和“民间性”关系密切,因为“非遗”是民众的集体智慧的成果,其在日常的民间生活里自发的传承、出现与发展,源于民族的社会生活、文化环境,是民族生活得以维系的主要方式,因此一旦其和民间的生活相脱离,其生命力将无法鲜活。“生态性”指的是根据自然科学里的“生态”概念,来描述民间“非遗”的生存情况,其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其存在是以各地区、各民族所具有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为基础的,涉及不同的生活方式、习俗、语言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造就了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质和文化内涵;二是各区域的“非遗”形态与其所处的自然、人文环境一起营造出了和谐的文化生态圈。在《公约》里还规定了“非遗”理念的目标和主旨,即实现对人类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保护并不仅仅是保护“非遗”现象,其需要从整体上保护“非遗”的生态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非遗”的目的。
我们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实践活动,就必须科学地理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里明确表述了这一概念,也就是“施行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涉及到该遗产每方面的立档、确认、保存、研究、宣传、保护、承传、弘扬及振兴”③。但《公约》没有明确地规定保护“非遗”的原则、对象及主体,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只是《公约》里所涉及到的那些“非遗”现象的本体,比方说口头的表述、传说,其还涉及“非遗”所处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受众以及传承人等等。对于保护“非遗”的主体问题,各国的规定各异,然而其都规定了应构建各方面相互协作、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的有效保护机制的内容。此外,保护“非遗”时应当遵循其自身原则。第一,应开展理解保护,也就是在准确地把握“非遗”形态的意义系统与符号体系的基础上来保护“非遗”;第二,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遵循创新原则,这是由于只有增强“非遗”纳新吐故的能力,才能实现健康发展“非遗”的目标;第三,应遵循整体性原则,也就是将“非遗”作为整体文化来进行保护,切忌肢解式保护。
在对保护“非遗”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及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后,我们还应当对保护“非遗”和以往常用的那些概念(比方说创新、革新、传承、保存)进行辨析。原样的传承、保留文化遗产即为“保存”,其可以适用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但对动态文化的“非遗”来说,由于其处在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有着不断变化的形态,所以在保护的时候,除了需要保存其原样之外,还应注重对其发展方面的保护。而“传承”多指动态的口头传承,其是“非遗”形态得以保护的一条重要的途径。“创新”指的是在处于不断变化的生存环境里,“非遗”形态可以根据外部的变化情况来调节自我,且能够根据文化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来进行演变。而“革新”指的多是鼎新革故,这显然有悖于“非遗”保护的主旨。通过对上述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对保护“非遗”的内涵的准确把握④。
现阶段国内保护“非遗”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的部分提法不符合“非遗”的基本原则与观念。需要强调的是,各地基本上都是根据联合国与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来制定保护“非遗”的文件,所以各地在保护“非遗”方面所存在的观念偏差,主要是由其在认识联合国和国内的“非遗”规定上的偏差造成的。
而且,部分地区在开展保护“非遗”工作时还普遍存在措施灵活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国务院所颁布的关于保护“非遗”工作的文件只是对部分总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各地区应当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方针对策,借助于多样灵活的措施来保护文化的多元性⑤。
在理解保护“非遗”的观念上存在误区。国内在保护“非遗”时普遍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我国保护“非遗”的主体很多,其涉及各个不同的层面,比方学术界、政府、工商界、民众、传承人以及社区组织等等,若它们间可以实现高效的协作,势必能产生强大的合力,进而完成对有效保护机制的构建。然而当前却普遍存在不明确的责任分工这个问题:一是,部分区域保护“非遗”的工作成了少数文化投资商的经济事务或者是少数文化干部的行政事务,行政的领导担当着保护的主体,比方说尽管评审“非遗”的委员会是有关领域的专家与文化厅等行政部门的同志一起组建起来的,然而真正的主体是各级部门的负责同志⑥。此外,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学科专家与民间的艺人不具有主体地位。这使评定“非遗”工作成了“指定”工作,且容易和实际相脱离。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民间的文艺家协会能够直接参与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学者、民间艺人的参与较少,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护“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保护“非遗”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能准确地把握整体性原则的问题。部分区域在进行保护“非遗”的文件的制定时,常常忽视保护“非遗”的整体环境,未充分地意识到“非遗”是和自然、人文环境一同存在的整体的文化形态。虽然在一些文件里也涉及到了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然而其却不同于整体性的保护理念。受此类模糊的保护观念的影响,保护“非遗”的工作常常处于“碎片式”形态之中。
未能准确地把握保护“非遗”的主旨。激发人们对文化的保护意识,使文化的多样性得以维护,确保人类文化能够维持生态上的平衡是保护“非遗”的主旨所在。而不管是设置“非遗”的名录,还是设置专项的基金,都仅仅只是最终目标得以实现的手段。所以在保护“非遗”时,我们不能将工作的核心与主要的目标设置成进入“省级”、“国家级”、“世界级”的“非遗”名录中,这样做只能是本末倒置,会使文化形态丧失健康的发展空间。所以,我们应该将“申遗”视作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契机,且应把相应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决不能将精力与财力一味地放在名录的申请上,切忌过分地提高申遗工作的意义。
除此之外,还存在分级政策有悖于保护主旨的情况,部分区域根据国务院的文件,从2006 年开始着手制定涵盖省、市、县三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且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进入了县级名录的才能进行更高层次的名录的申请。在笔者看来,此类分级制度片面地划分了不同类型的文化等级现象,这显然不符合联合国保护“非遗”工作的根本宗旨与目标。
有关国内保护“非遗”工作的几点建议
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开展理解保护工作。在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时,各地应重视提高文化研究的力度,充分地研究调查各种“非遗”形态,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内核和文化内涵,切实做到理解保护。只有那种理解式地保护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保护,如果对意义不能准确地把握,那么开掘只能是盲目的,其结果必定是毁灭、破坏。概况地讲,我们一方面要普查各地的文化,组织多种形式的民间艺术展览、会演,同时要重视对各地区文化数据库的建设;此外,还应当收集、整理各地区的文献、史籍、地方志、家谱、民俗志及专题志等相关的资料,以期能够深层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原生”环境下维持“原生态”,打造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在保护“非遗”时,应从“原生”环境里对“原生态”进行保护。现阶段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普查全面、记录立体、抢救及时、整理分类、扶持有效”的方针,其通常会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是建立针对“非遗”的有形形态的档案,采用静态保存的方法,比方收集文字资料,或者是借助于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将民间艺人的生存状态与表演过程等动态方面的因素录制下来;此外,对“非遗”事项的单纯保护,比方说组织表演艺术展演。显然,只借助于这两种保护措施还不够。我们应在“活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立体、动态的保护模式,也就是把文化形态和其相关的生存环境看成整体来进行保护,让它们避免被主流意识形态与商品经济异化。在实践中,各地可以参考贵州等省的做法,进行生态保护馆建设,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在部分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化资源的区域设置民俗博物馆与生态博物馆,开展动态保护活动,转变博物馆以往那种传统的理念,比方在朱仙镇(开封)、桃花坞(苏州)及杨柳青(天津)等地成立以木板年画为主题的民俗村⑦;除此之外,在开展非遗的整体保护工作时需要严格地遵循“生态性”原则。
应有效地整合社会多方力量,形成上下合力,推动保护理念向文化保护自觉意识的转化。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和日本在保护主体方面的成功做法。以日本为例,在保护活动里有许多民间组织的参与,且民俗学者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认定、审查、调查与研究“非遗”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国为使保护文化遗产之作的持久性和科学性得以维护,设置了数以百计的相关单位,从事调查、收集资料与相关的研究工作。所以,各地应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置与保护“非遗”工作相关的专家咨询与科研机构,同时应重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使民间艺人在文化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得以充分的调动,我们可借鉴日本的经验,出台可行性强的措施,以激发艺人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部分有着丰富的“非遗”资源的区域,经济比较落后,艺人难以维持生计,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给予适当的帮助,解决其在技艺传承方面的后顾之忧。
制定与地方实际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在保护“非遗”时,务必应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当地文化形态的特点相符的灵活的保护措施。此处我们举个保护地方戏曲的例子⑧,在开展具体的保护工作时应注意下述几方面的内容:第一,由于地方戏都有自身的舞台表演程式与表演体系,因此其保护范围不能局限于像穿着艺术、化妆、表演的程式、曲牌唱腔、唱念的规范等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应当重视对其精神层面的精神意蕴、文化内涵及审美追求的保护,也就是应将“神”有效的保留下来;应尽可能地减少主流文化与商业文化对其的影响。第二,应重视保护和地方戏相关的审美观念与语言环境,综合地保护其相关的艺术构思手法、传承人及口诀。此外,为了确保地方戏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后继有人,还应当充分利用学校这一重要的人才培养场所。
构建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要想顺利地开展保护“非遗”的工作,就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自古以来民间文化在我国都是不登大雅的,其被放在陪衬主流文化的位置,以民间音乐为例,长期以来其都被视为一种音乐素材来源,但其并不属于主流音乐系统。因此只有先完成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充分地保障民间文化的尊严与相关工作者的权益。
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的方式和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实践中,我们应有效地区分调查“非遗”与调查“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在调查“非遗”时,应到调查地进行深入的调研,准确地把握当地文化现象中的精神内涵与其民众的心理特质,从情感上联络调查对象,掌握好当地的情况,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与此不同的是,在调查那些物质文化遗产时,重视的是那些纯技术层面的、静态的工作。
现阶段,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尚处初级阶段,存在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然而我们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如此一来,才能主动地学习各方面的经验,才能在反省中进行改进,才能推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文化血脉得以传承。
(作者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湖南省社科基金立项资助课题“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BA201)
【注释】
①杨勇胜:“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期,第8~9页。
②杨解君,赖超超:“公物上的权利(力)构成—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点”,《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20~21页。
③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33~34页。
④王鸣明:“民族学视野中的少数民族戏剧”,《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28~29页。
⑤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41~42页。
⑥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15~16页。
⑦李世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9期,第39~40页。
关键词 传统体育 游艺 杂技 非物质文化遗产 思考
中图分类号:G807.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从2006年至今,国务院先后公布了4 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共收录十类非遗,“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是其中第六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研究、保护工作的开展,对全面促进非遗保护和体育文化事业的传承、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矛盾与解决。
1原真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矛盾与解决
原真性保护是指在非遗的保护利用中应保持一种真实、自然的状态,而不应被过度的开发、过分雅化,应保持其原始的风俗及文化内涵。这也是保护“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首要原则。
当前“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的传承与保护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地方开始想通过商业旅游开发来充分挖掘其经济价值,使此类非遗被更为广泛的认识,使其得以延续和存在。商业旅游开发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传承和保护了此类非遗的存在。但这种商业模式是否适合全部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非遗也是值得商榷的,泛滥的商业化只会使其文化内涵及自身特质淹没在浓重的商业气息里,肆意开发而不注重原真性保护会丢失很多非物质层面的东西,这样就背离了我们保护传承的初衷。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商业开发中成功的例子,如:吴桥杂技,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抓住非遗保护的机遇进行商业性开发。近些年,吴桥杂技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形成了自己成熟的培训体系,并一直在努力地提升吴桥杂技的品牌影响力。
所以,原真性保护与商业开发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进行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是调和这一矛盾的关键,结合当地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在保护其原真性的前提下,适当的商业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这一类非遗的传承保护。
2传统保护与项目创新的矛盾与解决
传统保护就是在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必须连同与它世代相传的精神文化、制度风俗、艺术内容一起加以保护。让非遗尽可能多地保存传统的东西,这是多数人所能理解支持的,传统一直被看做是非遗的生命之源。
在调和传统保护与项目创新的矛盾过程中,可以引入“最少干预原则”,即:“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 但同时也必须区别于原作, 以使修复不致歪曲其原有的艺术特征和历史价值。”强调:“不许进行任何添加,除非它们不至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关部分、传统布局以及它的构图平衡和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应以保持原址原貌为首要的原则,在传统项目失去传承活力或者无法继续传承的情况下,必须做一定的项目创新,这样才能保持延续的生命力。项目创新改良的部分一定要在保留传统精髓的基础上进行,且与原有的传统做出区别,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适当的创新是为了传承,而不应背离原有的传统本质。
现实中既实现了传统的保护传承,又通过项目的创新增强了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活力的例子还是有的:如,抖空竹传统动作有:鸡上架、仙人跳、满天飞、放捻转等,根据空竹的传统组合,还可以举一反三创编简单的组合和花样,这样的创新让原来的套路动作更加丰富。这种创新是不是对几近消亡的体育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当然怎样对传统体育项目创新,原则是保留其最本质的文化传统、精神内涵,不可以只为了保护传承,而肆意更改,这只会使其外强中干,失去了可持续传承的活力,对于体育类非遗来说,传统是根,创新是枝叶。没有了传统的根,非遗也就失去了原有的生命力。缺少了枝叶的非物质文化也是没有生机的,如何适度地把握传统保护和项目创新之间的矛盾,是落实到“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保护中的工作重点。
3“抢救第一”与“尊重风俗习惯”方针的矛盾与解决
2005年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中国非遗代表名录,确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抢救第一”的方针,同时也要以“尊重风俗习惯”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濒临消亡和灭绝的境地,是应“尊重风俗习惯”恪守传承祖训还是应“抢救第一”只为传承?“抢救第一”与“尊重风俗习惯”已然成为一对亟待调和的矛盾。
抢救濒危的“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项目,既要尽可能不去打破原有的风俗习惯,又要全力保障延续濒危非遗项目的生命力。首先,在传承机制上,对于开放式传承机制的非遗项目可以通过鼓励招收学员的形式进行,而一些只能通过家族式传承或师徒传承的,要最大限度“尊重风俗习惯”,同时也要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次,应该重视非遗保护部门机构的建设,在地方非遗保护部门的带领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制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总体规划、保护工作方案;督促保护单位(个人)的传承保护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工作;负责非遗保护宣传推广、档案建设、全面管理工作;最后,如何具体协调非遗传承人权利与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尊重风俗习惯”与“抢救第一”方针的矛盾,既赋予非遗传承人合法的权利,对这类文化遗产的传承者进行扶持, 又规定传承人应履行的义务,同时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投入制度,加大对各级传承人的经费补助力度,能让其全身心的投入到非遗的传承工作中来,让我们的非遗传承事业后继有人。
总而言之,国家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一枚瑰宝,我们坚信,只要从更广阔的视野不断回顾思考,加强此类非遗的保护的力度和措施,“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遗必定会世代地传承下去,成为世界了解、认识中国的非物质文化名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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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省级档案信息网;同质化;新媒体;建议
一、档案网站参与非遗档案保护的必要性
(一)加速发展档案网站
档案网站是档案机构服务社会、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力的重要平台。非遗档案中包含的文化是当地文明的浓缩与精华。根据用户需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积极开发、丰富的馆藏资源对档案网站展示内容进行丰富与优化,增加用户粘度,提高档案网站影响力成为地方档案信息网发展的一种趋势。
(二)非遗档案的深层次内涵需要档案网站进行展示
非遗档案文化是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群体有关档案的行为方式与内涵,是非遗文化总体作用于档案而产生的价值。借助于档案所表现出来的非遗文化价值的深层结构是包含在记载内容中需要进行整合与理解的部分,这些就需要档案工作者进行发掘,易化难以理解的内容,对相关档案内容进行联系,使之成为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省级档案网站非遗档案参与现状与分析
(一)同一项目的非遗档案分布零散
关于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虽然众多,但多以单件的方式进行展示,而非遵循非遗保护中的整体性保护原则,以全宗为原则进行保护。以非遗单项目为全宗档案网站数目仅占保存非遗档案的档案网站总数的53.33%,全宗原则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单位,按全宗整理非遗档案,不论是从某一项目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到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概念与范围界定――建档――管档――档案开发利用,亦或是通过档案信息网的展示让公众对非遗项目有一个整体的、较为深刻的了解,按照全宗原则对档案进行展示均符合非遗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不遵循以非遗单项目为全宗的原理,相关的档案难以做到有机的联系。
(二)档案信息网站非遗展示同质化严重
一是各等级类目途径同质化。为14个可以找到非遗档案的档案信息网,链接类目级数多为1、2级符合用户查找习惯。连接选项档案文化出现频次为42.86%。展厅出现频次为26.67%。具有地方特色的连接名称仅占全部数量的26.67%,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的是一个区域的文化特点,展示非遗档案是用文化传承文明的过程,在网站各级类目的设计过程中应该融入本区域的特色,而不是于同化。
二是形式与内容同质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档案信息网中的展示形式以文字及其配图为主。总览30个省(直辖市)档案信息网对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除了江西信息网在“公众互动”这一一级类目下设置了“视频点播”中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赣剧――《悟空借扇》这一视频的展示,其他各省市非遗档案的展示多为文字与图片相结合的方式。有些只有较长篇幅的纯文字说明。
(三)更新不及时
多数档案信息网将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上传至其官方网站,就对此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停止了跟进与及时更新。举例来说,黑龙江的方正剪纸和上海的女书传说最后更新时间均为2008年,距现在接近10年未有相关方面介绍,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辽宁的满族球类、福建的梅林戏、江西的赣剧――《悟空借扇》、山东的《红嫂》进京汇报演出(京剧)、云南的云南老戏台等。
三、结束语
随着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程度的逐渐加强和信息时代不断的前进,我国在非遗档案工作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公民参与程度、非遗档案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和新媒体技术在展示中的应用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我相信通过从各省(直辖市)档案信息网相关内容的实际调研中发现问题和国内优秀学者的不断探索,我国的非遗档案工作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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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D,李财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档案学研究.2014(5).
摘 要 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归纳法、逻辑分析法等对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体育类的项目数量还是相当多的,但也相对单一,可以得出地方政府不重视、法律法规不健全、经济水平落后、专业人才缺乏、传承方式的限制等是目前河南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滞后的原因,并指出研究领域中的不足,在保护与传承方面出现的缺陷,以提升民众的文化认同,选定体育非遗文化的角色定位等。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南省 体育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保护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传统体育文化资源,体现了人类共有的体育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即承袭,承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历史价值、文化渊源、风俗习惯等以及生态环境。河南省境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提出,是对这一类珍贵文化形态的抢救和保护,是对濒危文化采取的一种记录、保存、评估、拯救、等的一项文化工程。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河南省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进行研究。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中国知网(CNKI)查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献以及相关学科的研究资料,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2.逻辑分析法。在结合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河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对目前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二、结果与分析
(一)结果
在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系中,多数人对武术、太极拳等所普及的项目较为了解,知晓项目的单一,不重视体育非遗项目体系的存在的重要性,在高校有一半的学生不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或者只是了解个皮毛,关注度、参与度普遍不高,原因是高校缺乏相关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平台,场馆缺乏、师资力量不够,多引进社会民间传承人来教授。
黄涛在他的文章中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文件对于“政府主导”的阐释很明确,政府对于非遗保护的发动、组织、管理、支持、推动等作用[1]。通过查阅资料显示:地方干部与民众对非遗保护的认知存在偏差,地方干部在非遗申报时比较看重外显、容易成为地方文化品牌的项目,而对无形的、潜藏于生活之中的文化遗产缺少发掘,这样就致使那些传承久远、深深影响民众生活的非遗项目不为世人所知[2]。
在多元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同模式和路径,是新阶段体育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的法律保护条例大多是政策性的指导意见或原则性办法,可操作性差、内容不完善,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的活态性、多样性、不可再生性等特征[3]。
(二)分析
以河南省少林寺为个例,少林寺投资成立河南少林无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了“少林”、“少林寺”商标,注册类别为武术表演。2009年,少林寺注册了“少林局”商标,注册类别为药品和沐浴用品,因此,对体育类非遗的发展可采用注册商标。
河南省国际少林武术节已经连续举办了8届,在武术节上,来自世界各地的武林高手云集郑州,互相交流、切磋技艺,共同促进武术的发扬与传播[4]。与时代要求相结合,在传承谱系比较明晰的武术或其他拳种基础上,创造理论和技术体系比较成熟的武术技艺和健身、养生功效突出的套路,使其具有生存、发展的特定空间和时间维度,植根于民间的活态的传统行为方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核心就体现在它的传承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少林寺禅与功夫的发源地,一千五百年的传奇,力量与智慧的结合,是东方文明的瑰宝[5]。
通过结果可以分析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对于河南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管理有了专题的研究,但为数不多,对传承主体还仅限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注,传承内容上提出了对体育健身价值的延伸,充分发挥传承人自身的优势,对于体育类非遗的发展很重要。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开展的体育非遗保护过程中还有很多的不足,从国家政府层面、社会环境层面及个人层面等还需加强宣传,不能固守传统教育模式,尤其是面对体育类非遗的存在,学习的方式应该多样化;资金不足、人才匮乏,学校教育的不普遍,举办的非遗活动多是流于形式;非遗文化宣传的不详细、不清晰造成大家对它的模糊概念而没有深入的了解。
(二)建议
对于有市场前景的项目可以设班招生,使地方的传统项目走向社会,向好的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时代,可以通过注册某项产权、商标获得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掘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运作把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可以促使文化遗产的拥有人去保护非遗[6]。
在高校的教学中制作课件,改变传统教育模式,利用多媒体对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优势,比如通过电视广告或当下流行的真人秀综艺节目更好的传播体育类,例如《叮咯咙咚呛》就是传播了中韩文化交流大任,通过明星学艺的过程感受到来自中韩文化碰撞的欢乐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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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避非遗的过度产业化是非遗保护与发展的迫切要求
非遗产业化作为非遗保护与发展工作中的一种手段与途径无可非议,它为非遗传承与保护提供更为广泛的社会资源供给,甚至是提供了一种自我循环、自我发展的良性造血机制。对非遗产业化的简单否定不符合当前非遗传承与保护的现状、诉求及规律。当期需要规避的是非遗产业化的“越界”问题,即非遗产业化背离了促进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宗旨,走向了单纯发展产业化,以产业经营绩效、产业规模为评价指标的发展歧路,甚至是以稀释、伤害乃至牺牲非遗的物质形态与文化内容来谋取经济利益。比如非遗产业化侵蚀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想与文化内涵,随意曲解非遗的文化典故、精神意蕴等,对非遗内在文化基因及精神脉流造成伤害;随意对非遗进行现代化改造、复制与规模扩容,造成原始非遗物质形态的破坏,把独占性、特色性的非遗手工艺简单扩充为规模化、机械化生产,借扩大影响之名伤害到非遗手工艺技术传承的“命脉”,忽视现实承载量,不设门槛,盲目扩大参观人流量,造成非遗难以承受人流、物流之重;个别非遗成为部分群体“圈养”的“私家庭院”,成为他们举办私家娱乐活动的场所,满足他们浮夸的文化心理,却从本质上改变和诋毁了非遗的性质及价值。非遗的过度产业化对非遗的物质形态及文化内涵造成了直接的伤害,严重影响到了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这已经成为当前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非遗过度产业化问题的解决思路
非遗的过度产业化问题成因复杂。既有文化市场内在发育、产业竞合格局自我调适、文化市场环境自我净化能力相对欠缺问题,也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非遗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等监管与引导不力的问题,它深刻附着了社会经济转型背景下,追求享受、崇尚金钱、利益至上等多元价值观念交错滋长的烙印,是新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进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当前解决非物质遗产过度产业化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思路。一是凭借市场的力量,通过发挥市场的自我感知、自我调适、自我净化、自我发展的功能,实现正向发展力量对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越界、过载行为的扭转与规制,并以市场化的机制与手段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调控机制。比如非遗过度产业化中所呈现的简单利用现代工业技术复制特色手工艺产品的问题,虽然在初始阶段可以凭借外在的形式类同获得市场青睐,为机器化生产、规模化发展提供市场空间,但在市场的深度接受过程中,机器化生产过程中所灭失的手工艺技艺对细节的打磨,特殊技法背后所孕育的文化风俗特色因子等越来越会显示出其对非遗产业化的内在支撑力。失去了特殊技艺及文化内涵的“类非遗”“机器化”产品将迅速被市场所排斥。这种市场发展的必然反映及内在规律促使相关企业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更好地注重对非遗传统技艺的继承与发扬,沿着正常的轨道前行。正向产业的力量,市场的无形的手趋导着非遗产业化的方向、质量、内容与速度等。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的反映及导向规制效应的发挥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市场经营主体发现非遗过度产业化的危害并加以整改时,往往已经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这对有些不可复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将面临沉重的代价。同时当前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则等仍有待完善,市场作用的彰显仍需要一个过程,同时在政府行政决策推进非遗产业化的背景下,市场的力量的发挥将受到更大的局限。二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属性,将其从一般的文化资源开发中区隔出来,放弃市场化运行机制与体制,将非遗产业化严格纳入政府决策议题与监控程序。比如对非遗产业化项目的审核、产业化的方式、规模、运行机制、绩效评价等进行严格的行政规制。依托相关非遗专家、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产业化的步骤、细节等进行微观掌控,建立常态化的动态监控系统,将潜在的过度化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优点能够有效掌控非遗产业化的实施路径,深入落实政府对于非遗产业化的政策意图,实现可观、可控、可治,将非遗产业化的风险因素化解到最小。其缺陷是栓塞了市场资源进入非遗产业化的通道,切割了非遗与市场要素之间的关联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遗产业化的实施平台,消减了非遗产业化的内在动力。第三种模式是有限管制与有限市场的结合,实现政府有效指导下的市场运行模式。非遗产业化明显区别于一般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其发展逻辑应该与公益性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具有内在的“耦合性”。即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市场要素的引入、市场动能的激发、市场环境的营造、市场空间的拓展,但必须将市场严格纳入到政府调控的范围中,紧紧围绕“有助于非遗传承与保护”的议题,隔离反向作用因素,确保所有市场功能的发挥都服从与服务于这个主题。将市场从“主导力”、“指挥棒”的角色转化为“要素与资源的供给平台”,最大化地发挥好“计划”和“市场”两种方式、两种手段的功能与作用。当前,第三种模式是有效规避非遗过度产业化风险,趋利避害,实现非遗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三、非遗“过度产业化”的治理原则及治理机制
一是即行阻隔原则。非遗产业化和其他产业发展一样,经历产业成长与发展的过程,具有自我发酵、自我延伸效应,产业发展进程中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有些非遗项目在产业化进程中还涉及到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投入,涉及产业整体定位及对外形像建构等。面对非遗产业化进程中的越界行为,不能采取渐进性阻止或者包容性处理的办法,防止越界行为的持续发酵、不良产业效应的持续延伸,甚至以既成事实的方式,将过度产业化变为合理化、常态化。对非遗过度产业化行为,必须本着社会效益至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至上的原则,立即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加以果断制止,不留任何越界行为的后续施展空间。
二是综合处理原则。非遗产业化与区域旅游及文化市场的开发密切相关。非遗开发热,非遗过度产业化同样会累及服务业中介体系建设及配套环境营造、土地供给及文化投融资权益保障乃至基本建设的布局设计等,涉及多种要素、各个环节。所以在非遗过度产业化的治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综合处理的原则,着眼全局,有效平衡非遗产业化所涉及的资金投入、土地使用、人员用工等方面的问题,尊重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兼顾各个群体的利益,努力形成一揽子的解决方案,使问题的解决与各个利益主体人接受度紧密结合起来。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的是,综合处理原则的建立旨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全局层面把握关键与疏通矛盾,形成整体性的解决方案。它并不排斥在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按照从易到难的原则,建立梯级推进的路线图。
三是区别对待原则。非遗产业化项目存在多种形式,非遗过度产业化危害性质与程度也存在明显差异。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于严重损害文化古迹、文化遗存、恶意曲解乃至低俗解读非遗文化内涵的行为,要在立即制止的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并责令其澄清影响,最大限度地恢复原貌,减少损失,要严格禁止出租非遗场所举办会所、从事商业活动行为。对于一些复制非遗历史古迹、借用非遗品牌,机器化、规模化生产“类”非遗产品的企业,则要严格规制其产品宣传界限,向受众讲清其产品性质,避免“类非遗”产品的蜂拥消减非遗的文化内涵、折损非遗的品牌效应。对于一些游离在合理“产业化”与过度“产业化”临界点的经营行为,要积极加以引导与管理,防微杜渐,花最小的代价避免问题的发生。
在非遗过度产业化的治理中,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联席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协办抄告单的方式。由政府文化部门牵头,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及劳动保障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商解决非遗过度产业化所引发的问题,兼顾彼此工作内容与节奏,提出系统化的解决方案。文化部门是治理非遗过度产业化的主体,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非遗过度产业化的跟踪、监控、治理及善后各项工作,具体可以责成文化部门某一职能处室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承担该项工作。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开发 国内外研究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一、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述评
国外关于非遗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始于20世纪中叶,至今已经比较规范。l997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献,并被普遍采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宣布第一批共l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联合国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全球性的非遗保护成为许多国家政府推动的一项文化工程。
国际学术界长期争论的话题围绕着如何保持非遗的原生态内涵不变并充分发展利用。大部分学者认为对非遗进行田野日志式描述和影像记录是客观反应非遗的有效手段。日本首推田野报告记录形式以后,韩国立刻进行了效仿。有学者提出将重要的传承人进行“圈地式”保护,尽量使他们的生活与外界隔离。其他学者便提出质疑,认为摒弃干净漂亮的新演出服装和安全先进的舞台,却让传承者仍然穿着粗布烂衫在破旧的舞台上表演,是一种无聊的保护。还有学者认为非遗往往被打上政治烙印,脱离了其正常发展的轨道。越南的阮志斌认为,在推广非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原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其原本的状态。在部分处于非遗保护工作起步阶段的国家,学者们普遍关注的是对非遗调查、审定等专业知识的建构。国外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转型模式的研究零星,未成系统。
二、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国外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已经颇为成熟。意大利政府自1997年5月的最后一个周举行“文化与遗产周”,举办数百项丰富多样的与文化、历史相关的活动,其乡村生态游、美食文化游也逐渐兴旺。英国利用老宅从事观光产业开发等项目,这些经营性收入在各协会的收入中也占有相当份额。
韩国最为重视“非遗”的旅游开发,“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都被开发为商品,到处可见非遗的宣传广告和纪念品。表演类的“非遗”项目可在酒店表演,且有价目表。在首尔城南的一个古代民俗村,祭祀礼乐、假面戏等国家级重要“无形文化财”都被作为主要展演的内容和吸引游客的亮点,被指定为“无形文化财”的表演者每天都要忙于赶场演出。且韩国拥有高明的“非遗”旅游开发技巧,以2004年的江陵端午祭为例,附设韩国民俗馆等20多个参观场所。除了本国传统节目外,还安排许多国外艺术团体的节目及各类体验活动—端午民俗体验(做艾子糕,画端午扇等),附带有武神道特别战、汉诗白日场等。其核心活动祭祀仪式,仍按照传统时间和程序进行,共有100万人参加,可以说,韩国在“非遗”旅游开发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善于包装和策划,由单一的非遗衍生出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极大地推动了韩国旅游业的发展。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述评
我国在2001年起“非遗”才进入公众和学界视野。2002年以后,非遗研究机构、基金会、网站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许多著名专家学者被邀请进行非遗保护工作,出现了新创办的《文化遗产》等研究刊物。2001年至2003年,是非遗研究的学术起始阶段。2004年至2006年是学术提升阶段,学术论文由十位数上升到百位数,内容集中在对“非遗”概念的界定、从法律和知识产权角度解读非遗保护等。2007年至2010年是学术发展阶段,学术论文达到每年千位数,研究内容更为广泛和丰富,走向深层次的专业性研究,整个学术研究正在走向多学科化和多元化。
在这其中,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集中在开发价值、开发原则、开发体例、案例实证、影响五个方面。在开发价值方面,王宁等认为非遗具有较高的审美、文化、科学价值,对其进行旅游开发将会带来社会、经济、景象的三重效益。在开发原则方面,陶思炎等提出可持续原则、呵护原则、吸引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在开发影响方面,罗明义等认为旅游开发将会对非遗的完整性造成破损;马晓京等认为得当处置开发与呵护的关系,合理进行旅游开发将有助于我国非遗的呵护,这种概念为大部门学者所拥护。在实证研究方面,案例日益增多。在开发体例方面,有贾鸿雁提出的原生地静态开发模式、原生地活态开发模式、原生地综合开发模式、异地集锦式开发模式等。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现状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内涵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早期曾经长期被称为“智力成果权”,后来民法通则作为对法律概念定义方面最为普遍引用的法律规范之后就通行“知识产权”这一称谓了,而目前学界普遍采用的通说都以独创性为实质要求、保护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期限地加以保护作为认识知识产权概念的几个重要特征,在这一点上法学教科书都是以此为依据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在学术界,学者们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作出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是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的总称”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最终目的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打击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②,在上述文献中,学者们采用的定义语言方式各有不同,但各有自身的出发点,都强调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需要法定授权,主要采取行政查处手段,目的是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人身权益和财产收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始于改革开放之初,经过30多年的制度的建构和发展,目前主要集中于著作权领域、商标领域、专利领域。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采取“双轨制”模式,即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既重视行政机关保护手段的发挥应用,也不排斥司法领域的救济途径,所以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制度。以此为导向几个部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权法》都在其法律文本中都做出了关于行政保护的专门安排,而且随着法律历次修订形成了以行政处罚手段为中心,重视处罚程序法公正公开,构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内容体系。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意义
艺术作品,是通过艺术体验和艺术构想创造出来的产物,艺术创造者通过创造的意愿和行为来实现静润心灵。《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列举其众多的表现形式,如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和建筑作品、影视作品(包括电影以及电视剧等其他形式的影音作品)。在保留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持支持观点的文章无一不详尽地阐述了行政机关采用保护手段的有益性:“行政机关处理案件以积极主动态度为先,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责令赔偿损失和没收侵权工具、罚款等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一经作出即可付诸实施,在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③,“知识产权纠纷多数量大,对执法人员专业要求特别高,而行政机关具有职能分工明确、效率高和比较专业化的特点,便于当事人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直接到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故行政保护能够适应客观要求”④。上述观点都关注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当然以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并不排除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选择机会,行政保护只是对司法的有益补充,两者有所区别,互不矛盾,当然这意味着在具体实施中万不能以行政代替司法,要极其注意行政手段的边际,这样才能发挥行政保护的优势,避免其因运行不当所产生的风险。
三、云南省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实践
云南省作为全国少数民族最多、文化多样性最为突出的省份,拥有丰富多彩、特点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充分展示出云南各族人民的生存智慧和非凡创造力。民族民间文化作为产生创造具有民族民间特色艺术作品的源泉,对艺术作品的产生有极大的题材供给、技术支持作用,在这样特殊的省情下进行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本身就具有特殊的意义。笔者对云南省艺术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考察,例如省文化厅2014年“文化遗产日”系列宣传活动上,通过“让文化遗产活起来,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为主题,并不单纯进行知识产权的普及宣传活动,而是与现实环境结合在现场直接与公众互动,进行民族民间文化音乐的演唱或演奏、美术作品展、非遗展,专家文物鉴定和欣赏,普法宣传等项活动,展示出云南省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从上述新闻报道中看出,我省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还是相当予以重视的,云南省的传统艺术作品多从民族、民间文化中汲取养分进行构思创造,因此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在客观上将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的灵感,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作者的创作激情,推动全省艺术作品的保护与发展。在云南省地州执法方面,以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经验最为典型,该州通过对文化市场领域开展整顿秩序、对出版物销售市场、音像制品市场、互联网上网场所、娱乐和演出场所、电子出版物市场全方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主要商业区范围针对监督和打击力度,使西双版纳州的文化产业实现了良性循环,特别是针对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对进出口的文化产品加大执法检查,净化了版权环境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规范了公共文娱场所经营秩序,保障了州内文化市场的文明与健康。这是云南省通过采取行政执法手段打击版权侵权行为的有利举措,是云南省近年来为数不多的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突出案例。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说,规范文化市场的合法经营,通过加大对艺术作品的行政保护力度促进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从而创造出更多优秀艺术作品形成产业良性循环的氛围,这对丰富全国文化产业都是至关重要的。在云南省的地方文化立法中,有两部比较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一部是于2000年5月通过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另一部《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于2013年3月获得通过。这两部法律条文中都有一些对艺术作品进行行政保护的规定,然而其类型限于民间的和传统范围内具有非遗性质的艺术作品。另外《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工作,并直接对其职责进行了详细列举,这是在地方立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的详尽规定,同样《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五条也要求地方政府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并且需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规划;这些都是云南省地方立法作出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但是同时我们看到云南省虽然在制定和实施关于文化遗产行政保护方面有着成熟的立法经验,但这都是关于行政法方面原则性规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条文依然是少之又少,还须进一步在地方立法中细化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四、云南省艺术作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具体对策
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不同类型的艺术作品在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时有细微差别,但多数艺术作品采取著作权的保护原则与方法进行保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我国采用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作品是否公开发表不是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的侵权举证存在着重重困难一直是影响艺术作品的司法保护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障碍,而学者对是否保留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争议也并未停止,但从现有行政保护的实际效应、行政程序的经济方便和快捷以及并不影响司法保护救济途径的运用观点下很多人仍然持赞成意见;而对于艺术作品占有市场经济应用巨大价值的实用艺术作品而言,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直接在法律中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和具体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套用美术作品的类型来加以保护的。借鉴国内其它省份的先进做法对于云南省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是大有裨益的,这都会有利于云南省文化产业、艺术作品的发展。在此上海浦东新区在全国开先河,通过成立统一的执法机构来改变“多头执法”的现状,做到“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窗口服务,一支队伍办案”。这也给云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省份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该区根据著作权法和实际地域情况,于2004年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这是对上位法实施的区域细化,有利地指导了著作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对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是极为有益的。基于对其他省份的考察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首先,政府行政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与整顿,设立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加强执法力量,合理利用行政执法手段;其次,省属相关部门制定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细则,注意学习省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案例中的不足和教训,这将对具体指导省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现实意义;再次,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改革力度,加大文化艺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最后,重视著作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机关和公检法机关不断深化合作,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和审判,遏制知识产权犯罪扩大的态势。
五、结语
一、沁阳市河蚌舞的基本现状和结构分析
(一)河蚌舞的现状
景明村河蚌舞为传统民间文艺作品,以口身相传方式再加上有石碑为论据,现在已有295年的历史(乾隆二十二年)。然而在经历衰败时期后的沁阳市河蚌舞发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承无力。受现代传媒的冲击,受众很小。观众以中老年人为主。年轻人对之关注甚少,老龄表演者传承给下一代较为困难。
(2)组织松散。蚌舞以艺术队的形式存在,在盛行地区,几乎每村均有艺术队。队内组织松散,只有春节时才会聚集,进行演出。
(3)经济困难。演出经费有限,在市场经济盛行的当下出演者所获的经济收益微薄。情节陈旧,服装以传统审美为主,服装道具破旧。表演地点有限。
(4)艺术失传。在艺术领域,没有关于蚌舞技艺的理论记载,全部依靠口传身授。未形成系统的保护机制,政府的关注度小。
(二)河蚌舞的内容与特色
河蚌舞这一民间艺术散落在全国各地,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汉族传统舞蹈,是民俗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表演项目。而河南省沁阳市的河蚌舞。沁阳河蚌舞相较于其他地区的独特处之一就在于它有较为完整的情节,并且情节曲折,表演者较多:一个渔翁四个河蚌,表现的是渔翁捕捉河蚌时的活动情景,舞蹈由蚌姑娘和老渔翁表演,具体的情节有:群蚌出游、二蚌相嬉、渔翁寻蚌、蚌戏渔翁、准备捉蚌、见蚌撒网、蚌惊网空、撒网得蚌、蚌夹翁手、蚌开翁跌、蚌精得意、渔翁无奈、群蚌回家。蚌精背着蚌壳翻、滚、跌、打吸收了戏曲身段和跌打滚翻等技艺,加强了舞蹈的表现力。此外,以沁阳河蚌舞独有的伴乐,来烘托律动感十足的演出气氛,使观赏过程十分愉悦。。乐器分为软乐器和硬乐器,软乐器有唢呐、二胡、笙、手风琴,硬乐器有锣、鼓、大镲、小镲、小唐锣。
二、沁阳市河蚌舞生产性保护传承模式探究
(一)挖掘和整理是生产性保护的基础。
从文本上,对河蚌舞传统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是进行生产性保护路径的的基础。从表演者、表演特点等方面着手挖掘、取证、整理河蚌舞的发展历史和艺术价值。
(二)传承与创新是生产性保护路径的保障。
创新是对河蚌舞的优化提升,在尊重蚌舞传统的故事性基础上进行情节和动作等艺术形式的创新,增减角色数量和增加情节,融入戏曲元素,要吸纳其他地区蚌舞的特色,增添故事情节,使之更具有观赏性。对道具,服装等进行重新的设计和配置,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符合现代审美。并且创新型地引入现代管理机制,这也是生产性保护的基础,为了充分调动起当地居民对保护蚌舞的热情,应该对蚌舞的表演者进行经济奖励,提高排练参演的积极性,并引入现代管理机制,多劳多得原则。这也是符合当下社会实际的,客观的。
(三)商业化运作模式建构是生产性保护的路径。
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视频光盘、相关书籍、蚌舞特色乐器等一系列文化产品打包输出。推出相应的副产品。如:文化公仔,迷你道具,成套玩具。还可售卖其中河南蚌舞的独特乐器,形成以蚌舞为源头的产业链。创作关于河蚌舞起源的动漫题材电影,将河蚌舞推向影视业。并且可以对蚌舞文化产品进行制作与销售。可对蚌舞起源,历史,演变,以及蚌舞的艺术特点,艺术教学,各地不同蚌舞特色整理,动作的象征意义等编写成相关书籍或制作相关的视频资料,进行出售,从而获益。吸引当地农民跨区域参与河蚌养殖,雇佣一批当地具有表演河蚌舞的民间艺人,拍摄宣传片。形成以河蚌舞为依托的,区域间合作为基础,具有典型地方民间特色的养殖业。以“河蚌舞”表演为契机,区域间合作举办“河蚌舞文化节”,打造“河蚌美食节”,让河蚌系列美食餐饮文化与河蚌舞表演文化紧密结合。营造视觉,听觉以及味觉体验。
(四)创新传播手段是生产性保护的必要条件。
大运河是我国劳动人民创造的伟大工程奇迹。作为一项活态的文化线路遗产,大运河对我国古代文明进步,以及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既定计划。
根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规定,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有国家和地方级的立法、规范措施以确保遗产的存在,并保护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及其完整性、真实性不因社会发展变迁受到负面影响;申报的材料中,也应当有上述法律文本。国务院也在制定申遗工作计划时明确要求,2012年要完成有关立法工作,并组织英文翻译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等,不能完全满足活态文化线路遗产的保护需求,但由于大运河遗产地跨八省、35个城市,各地遗产类型不同,国家统一立法尚存在困难。因此,沿线35个城市根据遗产的自身特点,各自进行立法,联合签署共识已经非常紧迫。
今年3月,在国家文物局召开的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上,大运河联合申遗办代表大运河城市联盟向大运河沿线城市发出了共同发起、共同制订、共同遵守《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的倡议书,倡议各城市重视并参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帮助下,经多方调研,大运河联合申遗办制定了《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征求意见稿。扬州市人民政府又将该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大运河沿线34个城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7月,专门在北京召开专家会,形成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并上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形成了最终的《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关于保护大运河遗产的联合协定》。
《协定》共计十八条,涵盖了制定主体、目的、依据、范畴、原则,以及具体程序、措施、管理、利用等相关内容。
《协定》的第1条阐述了制定主体、目的和依据。制定的主体是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城市联盟;制定的目的是积极推进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协定》的第2条讲得是城市联盟的工作机制。城市联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协调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跨区域合作的重大事项。城市联盟设立联合办公室,作为常设联络机构。
《协定》的第3-4条阐述了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大运河遗产的范围包括隋唐运河、京杭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还包括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在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原则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
《协定》的第5、7条是对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能及志愿者工作制度的规定。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文物、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建设、规划、旅游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有关保护工作。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协定》的第6、9条主要讲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级别核定。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运河沿线各城市文物主管部门对已调查登记并认为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根据遗产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协定》的第8条是要求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协定》的第10-12条主要对遗产保护规划的制订、具体保护措施、颁布实施等进行了阐述。大运河遗产的市段保护规划应当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并与国务院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省级规划相一致。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除防洪、河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协定》第13、14条是对专家咨询制度和联席会议的规定。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有关建设工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听取专家意见。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采取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协定》的第15条是对大运河遗产管理的规定。大运河沿线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内大运河遗产保护档案资料和监测预警系统。大运河沿线各城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协定》的第16-17条主要讲了大运河遗产的利用。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以及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大运河沿线各城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效措施,鼓励当地中小学校利用大运河遗产开展爱国主义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教育和学习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