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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的发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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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的发展

第1篇:水路运输的发展范文

第一条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水路运输业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客货运和船舶管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航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责。

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路运输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经济、优质服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依法组建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四)有与经营业务和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确定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第九条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个体经营者的从业资格条件,以及营运船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从事经营活动,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营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七条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码头之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应当定期验审。经验审合格后,经营者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内河货物运输的新增运力,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和无偿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不得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经营者按照自愿、公平、合理原则自行定价或者与客户商定。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水路旅客、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或者水路运输服务业专用发票。

第2篇:水路运输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新经济形势;水路运输;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F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8-0029-02

我国幅员辽阔,是世界内陆水域最多的国家,具有漫长的海岸线,大陆海岸线18 000多公里,岛屿海岸线

14 000多公里,发展水路运输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从早期的灵渠、京杭大运河、海上丝绸之路,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亿吨港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水路运输事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事业不断拓展,在国际贸易舞台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强势崛起。新的经济形势下,水路运输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作为一个东南部海港城市,福州港在我国水路运输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文中笔者将结合福州港实例,浅谈新经济形势下我国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1 我国水路运输及其发展特点简介

水路运输以船舶为运输工具、以港口为运输基地,具有载重量大、成本低等优点,占用土地资源最少,对环境影响程度最低。是目前世界许多国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水路主要用来运输各种大宗、低值、笨重的商品,进行中长距离的运输,所以,水路运输成为外贸出口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主要有沿海运输、近海运输、远洋运输、内河运输四种方式,据统计,水运货物运输量和货物周转量在我国的综合运输体系中,分别占到12%和63%,其中,水运约承担了我国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量,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①水路运输运载能力大、成本低、能耗少、投资省。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水路运输最大的特点即为运载能力巨大。2012年,宁波—舟山港超过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达到7.44亿t,成为货物吞吐量世界排名第一的港口,连续四年居于世界海港首位。

据统计,一条密西西比河的运载能力相当于10条铁路,一条莱茵河的运载能力相当于20条铁路。另外,水路运输由于利用了河、海等天然水道,所以成本低、占地少。

②水路运输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与影响大。水路运输由于以海洋和河流为自然河道,所以无法像公路与铁路,可以随意在陆地上延伸,而受到地理分布、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等因素的明显制约。

③水路运输开发利用涉及面较广。水路运输的开发与利用涉及的范围较广,可以进行通航、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水产养殖等,另外,还可以在海岸带与海湾进行农业围垦、海产养殖、临海工业和海洋捕捞。以福州港为例,福州港分为河口港和海港,主要经营业务涉及集装箱业务、散杂货业务、理货业务等,且由于距离台湾较近,具有巨大的对台商贸优势,福州港对台货运业务也十分发达,规划在2015年打造为亿吨大港,将港口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

2 新经济形势下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路运输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外贸交易额逐年上升为水路运输的发展提供了机遇,而水路运输行业自身的行业限制与存在的一些问题,又制约了水路运输的进一步发展,使其在新经济形势下,面临巨大的挑战。

我国的水路运输业在21世纪初,一直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货物吞吐量与集装箱吞吐量一路飙升,面对新经济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有必要分析我国水路运输现状,找出发展优势,并分析面对的挑战,以利于我国水路运输业的长足发展。

2.1 新经济形势下水路运输面临的机遇

2006年,我国物流行业正式开放,世界其它物流巨头纷纷抢滩中国市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物流产业发展迅猛,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也为港口物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实现港口物流化,将功能单一的传统港口发展成为物流园区,成为现代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作为传统的运输企业,水路运输必须抓住机遇,提高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步伐,将货运物流业作为水路运输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通过资源整合,逐步使水路运输从传统企业转变为规模经营、系统服务、现代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水路航运格局,依托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黑龙江和松辽水系等水系,形成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18条主要干支流在内的航道共1.9万km,并加快重要通航河流全流域梯级渠化进程。在长江、西江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成了一批内河集装箱、大宗散货和汽车滚装等专业化泊位,形成了一批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港区,港口的机械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作为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港口之一,福州港凭借地处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靠近台湾海峡的区位优势,凭借国家“海西”政策的支持,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物流发展呈现出强劲的态势。

另外,近年来,国家将内河航运放在水路交通建设中最突出、最优先的地位,内河水运发展将迎来“黄金时代 ”,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对我国水路运输的发展意义深远。

2.2 新经济形势下水路运输面临的挑战

在面临许多发展基于的同时,获得迅猛发展的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水路运输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面临着变革、优化的新挑战,具体总结如下。

2.2.1 水路运输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①管理体制不够科学。虽然港口管理已经实行了管理权下放,但有些港口管理体制中,“政企合一”的现象依然存在,政府的过多干预导致港口管理企业的权威性不足,反而不利于港口布局的优化和科学管理。

②港口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随着加入WTO后,国际贸易争端和摩擦的日益增多,我国港口法律法规的完善却相应滞后,还不够完善。导致出现贸易争端时,难以进行准确的裁定。

③市场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港口市场的管理中,很多无执照的“货代”、“船代”依然存在,这些船只以低价承揽货物运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价格恶性竞争。还有些中小型港口管理不够严格,收费项目多、项目不规范、收费金额高、对船只乱收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给地方港口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影响了港口的发展。另外,还有些港口采取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来船舶进入本地市场。

2.2.2 港口运输结构不合理

①高等级航道里程数仍然偏少。目前我国主要航道的上下游通航标准不一、高等级航道里程偏少。以京杭运河航道为例,仍有60%以上的航道未达到高等级行的航道标准,另外,现存的航道也多数存在机械化程度低、专业化泊位少、集装箱码头缺乏等情况,以福州港为例,虽然近年来福州港不断致力于开辟新的深水泊位,但是,与沿海大港相比,福州港在发展基础、规模、效益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目前,福州在建泊位11个,其中5万吨级以上的码头泊位7个,但是,港口泊位以万吨以下的中小泊位为主, 且航道干线小、支线多, 仅能满足沿海和近海运输的要求。

②船舶运力结构不合理。船舶老化情况严重、总体技术水平低。在我国水路运输的船舶运力结构中,普通的散货船比重高、而大型船舶的比重较低、船舶的平均载重吨位也不高、船舶的能耗高,种种运力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影响了我国水路运输的发展。

③港口接卸能力不足。我国早期的港口以中小型、通用型码头为主,港口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万吨级以上的深水泊位少。随着我国船舶制造业的迅猛发展,大型集装箱化的趋势下,港口的规模和装卸能力已经难以满足需求。

2.2.3 基础设施落后

①码头吞吐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公用码头数量虽多,但深水泊位比例低,尤其是大型、专业化的深水码头量不足,随着各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码头的吞吐量已经难以满足要求。

另外,很多地方在进行老港区码头改造时,面临着很多港口功能调整方面的问题,例如:老港口码头吨级偏低,装备陈旧落后,且很多老式港口位于闹市区,限制了港口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完善。

②航道基础设施落后。主要表现在航道的基础设施薄弱,航道等级低。我国12.33万km的内河航道中,有未经整治的天然河流约6.5万km。且大型物流企业缺少、港口的信息化程度低,以福州港马尾保税区为例,从事港口物流运输的企业主要有万全、外代、大裕等拖车企业,且只从事从港口到企业工厂间的单线运输,未形成规模化的物流配送体系。

此外,我国水路运输发展中,还存在科技创新不足、造船技术专业性不强、口岸单位支持不到位、信息流通不畅等问题,种种有待改进之处使得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还有巨大的进步空间。

3 结 语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水路运输应积极加强政策引导,加强监管机制,调整运力结构,加大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科技创新,加快信息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推进我国水路运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获得更加可喜的发展。

第3篇:水路运输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水路运输管理 信息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53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49901

一、概述

在交通运输“兴内河、优港口、强海运”的综合战略引领下,水路运输行业发展迅速,对国内水路运输政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信息化建设作为实现水路运输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当前,各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都在着力开展信息化建设,以构建高效的政务管理与服务体系。但分散且独立的管理系统,造成了应用上的局限性。因此,针对全国统一的水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关键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水路运输信息化的建设思路与体系框架,对提高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效率和推动水路运输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特点分析

2.1管理机构众多

全国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部、长江航运管理局、珠江航运管理局、各省港航管理局或交通运输厅、地市级及县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行业资质审批根据业务范围不同由不同级别的管理机构负责,行业日常监管根据属地管理特点由所在地管理机构负责。部、省、市、县为由下至上隶属管理关系,长航局和珠航局作为交通运输部的派出机构,负责沿江水路运输管理,因此,沿江省份涉及到的内河沿江运输业务需要报派出机构办理,其它业务报交通运输部办理,派出机构定期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2.2管理业务及管理流程复杂

水路运输管理涉及到水路运输资质管理、水路运输行业的动态监控、水路运输市场诚信管理、水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及公共信息服务。其中水路运输资质管理机构根据水路运输企业的性质及经营范围,部、派出机构、省、市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都具体一定范围的资质管理权限;水路运行市场诚信管理和日常监管一般由基层管理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及公共信息服务具有全局性特点,由交通运输部及派出机构负责。

基于当前的业务现状,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不同,造成了行业数据的多级分散,但由于监管属地化的特点和当前监管多部门化的特点,客观上要求行业数据应该在横向间(各省之间)、纵向间(部、派出机构、省、市)共享互通,形成行业统一数据库并对外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初步统计,全国约有国内水路运输船舶17万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企业及个体)3万多家,庞大的管理对象推动着水运信息化应用的前进。当前的水路运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特点如下:

1、应用系统建设分散。随着水路运输方式重要性不断增强,国内沿海和内河水网地区均建设了辖区管理应用的信息系统,如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湖北、四川各省均有自建系统,于此同时,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也有内部应用系统。由于各系统的应用独立,设计封闭,造成了信息数据和业务应用各自孤立,一定程度也限制了审批的严谨性,如用户并不能判断同一个专职管理人员在其他省任职。

2、应用功能过于单一。当前建设的系统大多以记事本功能为主,对业务流程的考虑较少。这一方面造成了业务信息动态更新慢,数据应用价值降低;此外,这种以“录入-查询”为主的应用模式并未从本质上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能力。

3、行业信息应用较弱。由于当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水路运输行业数据库,针对行业研究的信息获取普遍还通过原始的纸质报送方式,或通过国外权威机构的统计报表,这些方式一定程度了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因此,在当前的数据基础下,分散且缺失的水路运输数据对行业的智能决策与预警分析作用十份有限。

四、国内水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思路

4.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分析

1、以数据统一为先。水运行业的基础性、核心性数据即为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的资质信息。核心信息是行业监管、运力调控、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的必须信息。针对当前国内水路信息化建设分散、统一建设短时间内不实际的现状,水路运输信息化应用首先要掌握以行业资质证书等核心信息为入手点,形成全国统一、权威的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以辅助行业管理解决“一船多证、异地挂靠、人员兼职”等迫切问题。

2、以流程审批为重。水路运输管理涉及业务事项众多、流程复杂、材料各异。对于一个涉及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水路运输申请事项,单就申请成本来讲,就包括来京送取材料的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等,此外,这种模式下审批时限往往较长。因此,本着提高审批效率,服务行政相对人的目标,水路运政信息化建设重点再于实现全程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审核及审批,实现部、省、市的无级办公。但是,对于建设分散的全国水路运政系统来说,为保持各辖区的个性化需求,实现全程网上审批的解决方法是各个系统物理分散但逻辑上保持统一。

3、以动态监管为深入。在形成行业核心数据库及实现网上审批的基础上,水路运输信息化建设另一个方向就是建设动态监管系统,实现行业数据库由静态资质信息向动态监管信息扩展,从而掌握行业企业的运营动态,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日常检查,实现对市场运行的有效规范。随着国家对社会信用体制的推进,水路运输行业诚信评价工作也在有序进行。水路运输信用评价信息化应用也是在此基础上的重要拓展,全面的行业资质信息、行业动态运营信息已为水路运输诚信评价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4、以运行分析为亮点。基于水路运输行业的动静态信息,开展多维统计分析,从多个角度反应水路运输行业经济的发展现状,通过智能决策与预警分析功能,支持管理部门的宏观决策和政策制定,引导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将是水运行业信息化应用的亮点,体现了水运行业信息化从科学管理到智能决策的转变。

5、以公共服务为根本。公共服务一直是水运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努力的方向和根本夙求。基于行业的统一数据库、行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行业发展趋势分析等成果,为水路运输全行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使公众可以方便获取行业企业资质情况、出行航线班次的具体详情,在促进水运市场公共透明的同时,将有效提高水路运输的服务质量。

4.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信息建设整体框架

基于上述分析,国内水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如下图所示:

五、关键问题探讨

要实现水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思路,存在如下关键问题:

第4篇:水路运输的发展范文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圆满完成,决定成立*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具体负责全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

二、核查时间

从2009年2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核查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并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货运〈客运站〉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1、经营人在*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2、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3、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情况,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企业的经营资质现状,重点检查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41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2009年1月1日起,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反走私工作落实及签定反走私责任书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资料及电子版)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5、*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6、*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7、*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6、*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7、*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8、*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客运站)货运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4、*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5、*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

6、*年1-12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8、*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四)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有关应提交的表格可从*市交通局网页上下载(网址:)。

六、核查部门及分工、程序

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电话:5212387)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6633)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其他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原部属企业或原部属企业控股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和全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到市水运处(香洲梅华西路62号交通大楼服务大厅,电话:2263181、2512098)办理核查手续。

斗门、金湾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收清缴*年度水运管理费,同时负责将全部资料和征费收据复印件集中交由市水运处统一办理核查、签章及换证手续。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所提交的核查材料由市水运处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经审查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七、核查签章

经核查合格的内贸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止(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加盖“*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其他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含港澳航线船舶)在其相关证件(副本)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但不能超过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结合本年度的核查,统一换发经营者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具体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厅水字[*]91号文执行。

八、其他要求

(一)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格。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持合格的文件资料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逾期不办理核查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各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的清缴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减免经营单位应缴纳的水路运输管理费。

(三)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应当就本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促进水运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负责办理核查手续的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业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证》使用。

(五)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六)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八)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和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九)凡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其资料除上报省交通厅外,还将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以上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5篇:水路运输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水路运输;发展;评价;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5-0117-02

水路运输方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对区域经济发展、能源运输、产业聚集和城乡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十一五”期间,在沿海开发战略的契机下,盐城市滨海县凭借着优越的水路运输发展区位优势,在基础设施建设、码头建设、泊位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为盐城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 “十一五”期间滨海县水路运输发展现状

(1)基础设施建设

在滨海县“十一五”规划指标的指导下,根据滨海沿海开发的实际情况,滨海县完成了沿海开发的多项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对通信网络的不断完善,基本形成功能齐全、对外交通快速、对内交通便捷的沿海开发集疏运体系。已经建成的疏港公路S327与沿海高速、京沪高速相连,将和疏港铁路一起成为滨海的黄金大通道。

中山河连接通榆运河,进入长江、京杭大运河水运体系北接陇海线、南连京沪线、新长铁路、宁启铁路至连云港、盐城机场和苏北机场约1小时车程;距上海浦东机场、南京禄口机场约3小时车程

(2)航道建设

“十一五”后3年,江苏省能源需求保持较快增长,按照江苏沿海开发的总体要求,江苏沿海急需发展大运输量、大吞吐量的航道码头和能源项目。在这样的需求背景下,滨海港10万吨级航道的建设被迅速提上日程,并于2008年年底开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建成。滨海港10万吨级航道工程的建设加快了滨海港的开发进程,滨海港既有深水岸线又有充足土地资源的优势将得到充分利用,与连云港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发展格局,共同促进江苏沿海经济快速发展。

(3)码头建设

滨海县腹地广阔,港区土地资源丰富,淡水资源充足,集疏运体系完备,是江苏省近千米海岸线上建设10万吨级以上码头条件最好、投资最省的理想选址之一。凭借深水近岸的先天优势和港口后方陆域开阔、土地资源充足、环境容量较大、岸线资源好等条件,滨海县积极建设中电投综合项目以及石油、化工产品为主的工业专用码头,为滨海港日后的进一步建设做足准备。随着10万吨级航道的顺利建成,一期工程就可建设65个3至10万吨级以上码头泊位,能源、建材、重型机械等“大进大出”的临港产业项目将会不断跟进。

(4)产业建设

产业是滨海沿海未来发展的动力。滨海港的产业发展主要依托储配煤基地,发展电力、煤化工等产业;依托现有化学工业,积极发展建材工业,着力发展沿海能源工业,拉动港口建设;围绕港口建设,着力承接沿江钢铁工业转移,大力发展石油化工和海洋化工;配套钢铁工业,延伸发展机械加工和汽车、农机等重型零部件产业;依托翻身河渔港,借机发展修造船业;协调轻重工业比例,适当发展农、海产品加工业。通过小的产业集聚,不断凝聚和壮大经济实力,拉动港口建设,提升产业投资环境,进而引进大的产业项目,如钢铁、石化等,并引动深水大港的建设,发展大企业,走临港重化工的产业发展道路。“十一五”期间已有两个百万级项目落户滨海港。

随着港口开发工作的加快推进,省道327全线贯通,10万吨级航道顺利建成,港口基础设施逐步配套,临港工业项目取得突破,包括10万吨级航道工程、储配煤中心等在内的滨海港综合开发项目在“十一五”后期也落户滨海港。滨海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滨海港资源特点、沿海大开发时代特征、大项目拉动产业特色的港口开发之路,初步形成“港口、港区、港城”三位一体、联动发展的格局。

2 “十一五”期间滨海县水路运输发展评价

通过对滨海县“十一五”时期水路运输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分析,2005—2009年盐城市滨海县水路运输系统发展程度呈较快增长态势,体现了“十一五”期间滨海县水运设施建设成效显著,2005—2009年滨海县各水运基础设施协调度逐渐上升,说明这一时期滨海县水路运输系统协调发展程度逐渐完善,特别是滨海港内部运输体系的建立以及和滨海县外部运输系统的协调及对接,体现了滨海建设“港口、港区、港城”三位一体水路运输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全市率先实现了从弱可持续发展到中可持续发展的跨越。这说明滨海港的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保障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滨海县位于江苏省东北缘、盐城中东北部,拥有江苏沿海东北部古黄河三角洲最突出的岸线。县境海岸线,南至扁担港,北达中山河口,总长44.6千米,其中可用深水岸线25千米。滨海县凭借这些优越的建港条件,抓住了江苏省沿海开发战略的重大机遇,使滨海县水路运输得到快速发展。结合滨海县综合运输基础设施使用现状,“十一五”期间滨海县在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航道建设、码头建设以及产业建设,不难发现经济基础薄弱、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等成为阻碍滨海水运快速发展的因素,如果能加强或者改善限制滨海县水路运输发展的政策、经济、人才、技术以及文化等方面因素,将对滨海县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也能使盐城市的水运体系迈上新的台阶。

3 滨海县“十二五”水路运输发展建议

随着盐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长江三角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滨海县水路运输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与此同时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滨海建设带来极好机遇,对滨海“十二五”水路运输体系的构建也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按照《滨海港城总体规划》和《滨海港城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十二五”期间将大力发展临港工业,稳步建设港口新城,全面启动环港道路、港区骨干道路、沿海供热、供气、港口引淡、港区通信扩能等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满足货运发展对盐城水路运输的需求,在政府拟定的重点建设工作上,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意见。

(1)政策方面。按照省市共建、政府主导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在盐城市尽快出台“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对有条件的县(市)出台“实施意见”,从政策层面上保障加快滨海县水路运输的建设步伐,提高水路运输建设发展的可持续能力。

(2)资金方面。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各方面的积极性,在筹措资金时继续坚持“政府投资、社会筹资、企业融资、利用外资”的良好机制,加大港口工业项目招商推介力度,推进沿海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并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

(3)人才方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专家级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努力提升领导干部科学发展的能力;提高水运队伍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能力;提高专家级人才攻坚作战能力。

(4)技术方面。加强水运信息的管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水运的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认真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大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议确立若干专项研究项目,从技术层面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5)文化方面。主要是着力增强宣传声势,通过大力宣传,努力形成“社会重视、财政支持、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有利局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水运”。

4 结 论

通过对“十一五”期间滨海县水运建设成果的分析,依托滨海港可建10万吨级以上深水大港的条件,充分利用在港口及综合能源基地开发建设方面的资金、人才、技术、文化(管理)优势,结合本文提出的几点建议,希望能有效推进滨海港的综合开发建设,为江苏沿海开发,苏北区域经济发展,乃至长三角地区的水路运输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杨大鸣.水运发展战略与水运规划体系[J].中国水运,2002(1):8-9.

[2]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M].盐城:盐城市统计局,2005.

第6篇:水路运输的发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业和客货运输业。

第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六条对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方便、迅速、准确、节省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始得经营。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和客货运输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核后转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三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三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在所在地没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资信证明;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九)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或逐级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颁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凭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许可证书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80日未营业的,审批机关应当撤消其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许可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书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许可证书;未按本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书的,其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自许可证书届满之日起自动丧失,审批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类型等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四)原许可证书;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一)、(三)、(四)项文件。

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当报送本条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和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经济类型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换领许可证书。企业凭换领的许可证书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停业注销手续。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许可证书,并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相关项目。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船舶业务,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承揽货源或客源(含旅游客源);

2、安排和联系货物配积载、船舶装卸或旅客乘降以及船舶作业所需拖轮、浮吊等;

3、办理旅客中转、货物中转或储存;

4、代售客票或签订运输合同,缮制运输单证、票据;

5、结算、交付票款或运杂费;

6、通报船期和货物到港情况,办理承运验收、货物交付手续;

7、联系船舶修理和船舶燃物料及其它用品供应;

8、协助处理属于承运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

9、办理承运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客货运输业务,是指接受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联系船舶,确定舱位,签订运输合同,代订客票;

2、联系货物装卸、储存或驳运,签订装卸合同;

3、办理货物提取、交付手续;

4、结算、交纳运费票款和港口费;

5、办理货物运输、作业所需证明;

6、协助处理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

7、办理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经营港口业务的企业不得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但客运站除外。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同时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与委托方应当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并认真履行。由于一方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未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出借、转让或涂改许可证书和有关货运业务单证;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人和船舶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第二十八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代办业务应当使用统一规定的单证和票据。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并接受年检年审。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统计报表与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所在地没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由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报请或直接由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包括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并处以1000至3000元的罚款。

第7篇:水路运输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内河水运 优势分析 问题分析 发展策略

内河水运作为一种具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水路运输方式,在各国受到了极大地重视。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内河水运的发展,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内河水运具有运输成本低、能耗少、占用农田少等特点,同时也具有运输速度慢、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不足。吉林省内河流资源非常充沛,然而内河运输的潜力并未得到充分的开发。这主要是由于吉林省对内河水运发展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因素造成的。对吉林省内河水运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制定发展战略目标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1.吉林省内河水运特点及发展现状

1 . 1 内河航道发展现状

吉林省内分布着众多的河流与湖泊,而且流域面积大、水量丰沛,吉林省内河水运具有航道多、辐射面积广、运力大等特点。吉林省河流统计信息见表1。

吉林省目前已经通航的河流主要有:松花江、鸭绿江、嫩江、第二松花江及图们江等。吉林全省内河通航里程目前已经达到了1621km,包括三级航道129km,四级航道89km。

1.2 港口发展现状

目前吉林省内共有港口12个,分别分布在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鸭绿江、图们江。吉林省港口分布信息见表2。

吉林省的港区划分为16个,其总面积达到了140.18万km2,港口岸线总长度为7187m。各大港口中,吨位级别在30t以上的用于生产的泊位共有8个,30t以下的用于生产的泊位共有23个。但是总体来说,吉林省港口数量不足,运力较低,还无法达到大规模水路运输的要求。

1 . 3 运力发展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1年,吉林省各类船舶数量达到了约6000艘,主要为运输类船舶、渔船及渡船。吉林省港口货物年综合运输能力约为200万吨,乘客运输能力约为100万人次。近年来,随着吉林省对水路运输的建设,内河水运的运力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吉林省近年来港口运输量统计信息见表3。

2.吉林省内河水运优势分析

2. 1 吉林省河流众多

河流的分布与流域面积直接影响着内河水运的辐射面积和运输能力。而吉林全省河流众多、水量充沛,为内河水运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自然条件。吉林省的河流含沙量较少、水深较深,非常适合发展内河水运。

2.2 吉林省内河水运运输成本较低

与铁路、公路以及航空运输相比,水路运输具有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因此水路运输非常适合大吨位货物的运输。吉林省的内河水运发展非常迅速,运输成本越来越低,为大吨位货物的低成本运输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2.3 吉林省内河水运社会成本低

吉林省内河水运具有运量大、能耗低、成本小、占地少、环境污染小等特点,内河水运在吉林省交通运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跟铁路与公路建设相比,水路运输航道开发不用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水路运输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小,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3.吉林省内河水运中存在的问题

3 . 1对水路运输的重视程度不够

吉林省水运资源得天独厚,拥有鸭绿江、松花江、辽河、松花湖、长白山天池等水运资源,但多年来,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重公路而轻水路。“十一五”期间全市用在水路运输基础建设的投资近乎为零。因而对水路运输的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吉林省水路运输的发展。

3.2 港口码头建设落后

目前吉林省内共有港口12个,但是港口的基础设施比较陈旧和落后,配套设施也不够完备,这严重影响了吉林省航运的发展。松花湖、白山湖、红石湖以及各大中型水库的船舶停靠码头全部为自然岸坡,船舶也只能靠自然抢滩锚泊,无法满足船舶停靠和旅客上下船的需要。

3 . 3 运力结构不合理,运力运量严重失衡

截至2011年,松花湖注册的六家公司具有营业性船舶284艘,但每年实际营运只有100艘左右,停运船舶占比64%;船型结构不合理,20客位左右的小船占70 %以上,50客位以上的客船仅有27艘,不适应目前旅游客运的需要。

3 . 4 水路运输市场有待开发

目前吉林省物流产业主要是公路和铁路运输,水运物流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二松航道总通航里程824公里,其中丰满大坝以上库区航道454公里,丰满大坝以下到三岔河口370公里。松花江的航运悠久,历史上是黄金水道,航运极其繁荣,由于1942年日本建设丰满大坝没建设船闸,使第二松花江断航,导致松花江航运衰退。吉林港是国家规划的主要港口,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建设缓慢。目前国家已经投入上亿资金打通了吉林至德惠陶赖昭的航道,吉林港的缓慢建设势必影响二松航运的启动。

4.吉林省内河水运发展策略研究

4 . 1 高度重视,增加投入

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将吉林省水路运输基础建设列入交通运输基础建设的重点,增加投入。制定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发展水路运输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水运基础建设项目争取在国家和省立项,争取国家和省对水运基础设施的投资。采取多方融资、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发水路运输业,使我市物流产业完全配套。

4.2 加速建设港口码头

积极推进吉林港建设。将九站成为公路、铁路、航空、航运等多种运输方式交汇的物流中心和大宗农业产品的集散地,使九站、哈达湾、江北三个工业区的企业借助水运物流降低其生产成本。同时改(扩)建松花湖坝东、坝西、卧龙潭、五虎岛码头及松花江沿线吉林、舒兰境内的各个渡口,增建永庆阿什湖旅游码头、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段观光码头、白山湖红石湖旅游码头、桦甸桦树码头及各大水库旅游码头。

4 . 3 打造松花湖、松花江旅游品牌

松花湖是我省最大的人工湖,是国家AAAA级景区,也是吉林省重要的旅游景区。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水运航线,更新老旧船舶,实现船舶改造升级适应松花湖景区的旅游需要,改造航运企业经营模式,使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4 . 4 打通二松航道,结束无货运历史

吉林港及沿江码头建成,二松航道进一步整治后,吉林到松原(先期德惠陶赖昭)将实现通航,500吨级船舶可以逆流而上,直达吉林市。吉林省目前正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用沙石消耗量巨大,而三十万乙醇工程每年也需要从松花江下游地区调入大量玉米。“十二五”期间,应组织民间资本组建现代化的货运船队,经营沙石、煤炭及粮食运输,结束吉林市无水路货运的历史。

4 . 5 新建丰满大坝同步建设通航设施(船闸)

抓住丰满大坝重建契机,在“丰满水电站全面治理工程”中同步建设通航船闸,上游大坝补建过船设施实现过坝复航,实现松干直达(三、四级航道),使松花江再现历史上的“黄金水道”。

5.结束语

内河水运具有运输成本低、能耗少、占用农田少等特点。吉林省内河流众多、水量充沛,具备发展水路运输的良好条件。然而目前吉林省水路运输发展中存在投入不够、基础设施落后、运力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我们应高度重视吉林省内河水运的发展、加大投入、加速吉林省码头建设与航道的开发,从而推进吉林省内河水运的发展,为吉林省交通事业打好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金炯泰.论水运物流发展规划的实施建议[J].现代商业.2009(36).

[2]朱海伍.发展中的吉林水运事业[J].经济研究导刊.2010(22).

第8篇:水路运输的发展范文

摘要:根据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目前正处于稳健上升时期,且上升空间仍然很大。众所周知,中国入世在给中国交通运输市场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限制与挑战,而在几种运输方式中,水路运输所受的限制就目前看来是最小的,水路运输具有其它运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快长江、珠江上游航道建设,发展内河航运,通江达海,必将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在地域上的合理分布,从而达到以交通干线为依托,以线串点,以点带面,有重点地推进开发。本文就就此主题具体讨论当前水路运输市场面临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培育和发展水路运输市场,并提出了水路运输市场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关键字:水路运输市场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水路运输市场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基础设施

沿海港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用码头吞吐能力不足,特别是主枢纽港公用码头超负荷运转;码头数量多,深水泊位比例低,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短缺,尤其是外贸原油和铁矿石码头明显不足,远不能满足我国加大战略性资源进口的需要;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G)码头短缺;老港区码头改造和港口功能调整的问题突出,早期建设的杂货码头吨级偏低,装备陈旧落后,一些沿海港口城市老港区位于闹市区,不仅限制了港区货物装卸功能的发挥,而且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等问题;长江、珠江出海航道以及沿海主枢纽港进出港航道条件不适应海运船舶大型化的需要。

内河航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航道等级结构不合理,高等级航道里程少,水运主通道仍有一半以上未达到规划标准,江南和珠江三角洲干线航道仍有60%以上未达到规划标准;具有层次结构的航道网尚未形成,主要内河航区间缺乏有效连接,主要航道的上下游通航标准不一,难以组织高效、经济的直达运输;大部分内河港口机械化程度低,专业化泊位少,集装箱码头严重缺乏;西部地区航道绝大多数处于原始自然状态,水运占地少,运量大,能耗小的优势远没有发挥出来。

2、运输装备

船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船舶运力结构不合理,总体技术水平低,船舶老化。国际海运船队中的方便旗船队比重呈上升趋势,国旗船队发展缓慢;船队结构不合理,普通干散货船比重高,液体散货船比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超大型油轮和液化天然气船(LNG)几乎是空白;船舶大型化发展缓慢,船舶平均载重吨位低;内河运输船舶技术状况十分落后,船型、机型、材质杂乱,能耗高,平均吨位低;海事、救助船舶功率小,船速低,功能少,抗风能力弱,船龄老化,难以适应水运事业的发展。

3、运输组织

水路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地区之间仍存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现象,港口政企不分;法规体系不完善,水运市场不规范,市场监管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宏观调控缺乏有效政策,管理手段不强,方法落后,部分地区水上“三乱”问题还较严重;运输组织方式不合理,大宗散货专业化运输和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在运输体系中尚未占据应有的比重,港口功能过于单一,现代综合物流刚刚起步。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水路运输市场可持续发展

(一)水路结构调整的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和大型专业化矿石、原油接卸码头基本适应需要,建成长江、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调整船队结构,实现船舶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船舶平均吨位、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平均船龄有所降低,建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海运商船队;在调控内河运力总量稳中有降的基础上,提高内河船舶船型标准化程度;调整港航企业所有制结构、组织结构和运输结构,实施企业规模经营和集约化战略,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适应市场需求和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结构,港航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普遍增强。建立和最终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相协调的航运体系,把海运大国建成海运强国。

(二)具体措施

1、基础设施

沿海港口

——基本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湾港口群;在主要干线港建设大型专业化集装箱泊位,相应建设集装箱支线港和喂给港,完善港口集装箱水路集疏运系统,尽快形成集装箱一体化运输体系。

——加大沿海主枢纽港的建设力度,拓展港口物流功能,适应综合运输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快港口EDI系统建设,扩大港口功能,提高科技含量及效率。

——根据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大原油、铁矿石等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的建设力度。

——加强对老港区和老旧码头的技术改造,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提高泊位等级及专业化程度,适应钢材、木材、化肥、粮食等散杂货运输的要求。

——加强沿海港口布局规划,鼓励建设专业化码头泊位。

——加强航道建设,整治浚深主枢纽港出海航道,适应船舶大型化的发展需要。

内河航运

——东部地区,重点建设“两网一纵”,按四级及以上航道标准建设和完善长江三角洲骨干航道网,达到大型船舶干支直达。按三级航道标准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网;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京杭运河按三级航道标准继续向北延伸。继续对长江、珠江出海航道进行整治。

——中部地区,结合水利综合治理工程,治理长江、珠江干线中游航道和淮河干流中上游主要碍航滩险,改善通航条件;按三级航道标准建设湘江、沅水等主要支流航道。

——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长江、珠江干线上游航道,建成西部地区沟通东中部地区的水运主通道,加快建设南北盘江、右江、乌江、嘉陵江等支流航道,完成三峡库区水运设施淹没复建。

——完善珠江三角洲、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集装箱运输系统,逐步使一些重要的集装箱港口发展成为集装卸、仓储、配送一体化的物流中心。

——加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内河港口的机械化水平,适应专业化运输需求。

2、运输装备

远洋、沿海船舶要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大型散货船、大型油轮、集装箱船、滚装船、液化气船。内河船舶通过调控总量,加快更新运力,重点发展内河自航船、顶推船队、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和滚装船,适度发展旅游客船,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船型,向标准化、系列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支持系统逐步以大功率、多功能、技术先进的救助拖轮替代现有老旧船,确保每个待命点配备技术先进的救助拖轮值班;提高海事船舶航速,加强取证手段;规划并建设立体搜救体系。

3、运输组织

——建立和完善水运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水路运输法规体系建设,为港航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客运,要加快实现常规客运向旅游化、高速化、客滚化、区域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陆岛运输、旅客联运。货运,要大力发展国际、沿海、内河集装箱运输,鼓励干线运输,推进内支线运输,不断提高集装化水平;发展商品车滚装运输,推进煤、油、粮、矿等散装专业化运输;推动多式联运,加强与其它运输方式的协调,加快运输结构升级和优化。

——推进航运企业改革和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航运企业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主动转向市场,以市场为中心转换经营机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要积极改革和调整经营方式和运输生产结构,遵循经济规律,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经营。在国际航运主要领域,国有航运经济要起主导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协调发展。

三、在结构调整中注意做好的几项工作

1、要充分发挥内河航运的优势

发展内河航运的优势在于:运量大,不像铁路和公路那样受线路通行能力的限制,尤其适合于特长、特大、特重的设备和大宗散货运输;能耗低,每吨公里油耗仅为铁路的三分之一;投资省,渠化航道每公里投资仅为新建铁路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占地少,主要利用天然航道,基本不占地。

有一定自然条件的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内河航运,1995年美国内河航运完成的货运量占总运量的20%,运输费用仅占2%。在荷兰,随着公路运输交通阻塞严重,空气污染,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又采取了鼓励内河航运的政策,加大政府对内河航道投资力度,为利用航运的企业提供资金补助等措施。

我国的内河航运自然条件十分优越,长江水系覆盖全国16个省市,加上南方的珠江水系、北方的黑龙江水系和贯通南北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面积超过半个中国,且几大水系直通太平洋,但我国优越的内河航运条件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内河航运的优势,首先要加快开发建设长江、珠江、京杭运河的航道和港口,提高通航标准和运输能力,同时坚持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航电结合、以电养航”的有效方式。国家在考虑产业布局时,也应充分考虑沿江设厂,发展沿江产业带。

2、要重视港站主枢纽的建设

沿海港口在对外贸易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扩大,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必须更加充分地利用国外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要加快建设大型油、矿接卸码头。

在沿海港口发展中还需要注意的是老港区和老码头的改造。经过五十年的发展,我国港口总体布局已经大体形成。但一些老港在带动了城市发展的同时,却也极大地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许多老港区位于城市中心或繁华地带,港口后方被城市蚕食得越来越小,集疏运也极为不便,加剧了城市交通堵塞,同时又对城市造成噪音和粉尘等污染。把城市的黄金地带用于港口装卸,从土地利用价值上来说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合理的选择应当是跳出老港区,到新的合适地点如河口处发展。老港区除发展客运外,应逐步关闭装卸作业,发展带有水上特色的旅游业和进行土地开发,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发展新港口。

3、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在解决水域污染问题时采取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除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外,还要用各种技术措施,如船上安装防污设备,港口建造防污染净化处理设施,加强水域监视监督工作等。同时,为节约能源,增加船舶竞争能力,还要积极研制新船型。例如开发浅吃水肥大型船,可节约运输成本40%左右;研制高速客船,可提高船速2~4倍;此外,还应实现船舶控制自动化,提高运输效率和运输安全保障。

港口:对港口粉尘污染和污染物的问题,在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和码头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政策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防尘问题;要结合各港口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有计划地建立、健全港口污染接受处理设施。

4、加强政策法治建设

(1)制定交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

抓紧制订水路交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提出交通发展长远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分阶段实施步骤和重大政策,对交通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和规范,使交通结构调整的方向与水路交通发展的重点相一致,以交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指导结构调整。

(2)加快法制化建设

加强水路交通行业法律法规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以《港口法》、《航道法》、《航运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员法》、《海商法》等为龙头,以相应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管理条例》、《港口岸线管理条例》等为骨干的配套法规体系,并修正有关法规中与国际惯例不衔接的条款,依法进行行业管理和结构调整,并同时要坚持立法与执法并重,执法与监督并举。

(3)深化水运体制改革

深化水运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责权一致、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逐步完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运行政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满足市场监管需要的高素质的水运管理队伍;积极推进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水上运力调控,推进航运企业改革,提高对外开放质量。

5、运用综合手段加强港口建设管理

港口建设管理模式要从目前以审批项目为主转向对重点建设布局规划和岸线资源进行管理,并依据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简化审批程序,适时加快建设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并经批准,鼓励货主码头向社会开放经营。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运力总量,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研究建立船舶特别登记制度等政策措施,引导中国资本船舶在国内登记、悬挂五星红旗。通过制定和推行内河船型标准化、建立船舶更新改造专项补贴基金、建立船龄标准并与船舶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老旧船舶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推行沿海主要运力投入的招标制度等措施,优化运力结构,削减过剩运力,推进沿海老旧船舶的更新和内河船舶标准化进程。

6、重视与国际水路运输市场接轨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提高开放质量和水平,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改革市场准入审批制度,逐步取消班轮、船代、外国航商在华商业存在等方面的数量和地域限制等保护措施,进一步开放我国的国际航运市场。同时,用国际通行的规则来保护我国的航运利益,研究建立我国进口物资运输权保障机制,清理和规范现有的开放领域。

参考书目:《水路运输文摘》

第9篇:水路运输的发展范文

【关键词】水路;运输;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几年,我国水路贸易的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对于水路贸易中的水路运输工作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目前水路运输企业中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如何将这个实施工作做到深入和彻底,是重点研究问题。

二、完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通过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完善了船舶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由于是第一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没有经验,只能对照考评标准,自己理解和摸索,尽可能把操作规程和制度完善。期间公司发来了大量的制度规定,船舶需要培训和了解情况,以便在考评时查到问到要迅速回答,说明是怎么做的和它规定的内容,船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船舶加强了对法律法规和应急操作的培训。从今年年初开始,把培训计划、培训记录按照生产标准化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和记录,同时,船舶加强了对培训的考核和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后再进行评估总结,使船舶培训工作真实有效。

船舶文化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基础,需要逐渐形成和建设,我们坚持围绕“我的船,我的家”这个中心,培育和完善船舶的文化建设。通过开展“一封安全家书、安全工作大家谈和安全承诺书”等活动,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增加大家的安全责任感,把安全文化这棵幼苗在宁化424轮的土壤里深深地扎下根。船舶紧紧跟随公司的文化建设,按照“健康、安全、诚信、和谐”的船舶方针,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谐的船舶氛围”的管理目标,努力把船舶建设成一种温馨的家的文化乐园。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分工

开展水路运输企业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十分必要而又可行的,它是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抓实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方法,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运作,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可以说,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企业必须经历的一项达标工程,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1、实施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体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公路运营管理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2、工作分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交通运输部负责企业一级达标评审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交通运输企业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引导、服务、督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工作步骤

各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任务和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2011年,在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意见后,市局将尽快研究制定我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评级程序和达标标准,明确工作流程,细化安全生产达标标准。2012年,各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自2012年起,新改扩建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营运一年后,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其他新设立的企业,在投入营运一年后,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2015年底以前实现既定目标。2015年底,各单位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评估总结。

努力做到“四个机遇”, “六个有利条件”和“四项困难”

“四个机遇”分别是:一是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建设工作;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企业安全达标建设高度重视;三是国务院〔2010〕23号文件、国务院安委会〔2011〕4号文件、(交安监发〔2011〕322号)、浙安委办〔2011〕39号文件的出台,从整体上形成了港口、码头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建设的工作氛围;四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安全意识的普遍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也在逐步提示,也为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建设提供了社会基础。

“六个有利条件”分别是:一是已经制定了工作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领导体制;三是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四是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制度;五是建立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六是机械、危化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项困难”分别是:一是港口码头企业呈现数量大、规模小、工作任务艰巨;二是人力资源有限、企业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发展不平衡;四是政府层面上还缺少有效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推进措施。

五、工作落实

1、加强组织。我县海事处负责全县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有从事水路运输作业的有船乡镇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明确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2012年开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公告一批,确保2015年底以前实现既定目标。

2、摸排底数。对辖区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水路运输企业、港口营运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详细掌握考评对象和数量。

3、整改隐患。加快隐患整改进度和力度,做好恶劣天气的安全监管,强化形势的分析研判和协调联动等做好安全维稳工作;

4、加强指导。全县有船乡镇按照方案要求,指导和督促水路运输和作业的安全、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要实行分类指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新问题;要开展示范推广,发挥榜样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全面达标,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

5、加强跟踪。全县有船乡镇要加强跟踪和监督检查,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坚持与时俱进、突出建设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做到持续改进和升级,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要将安全达标与行政许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从事水路运输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扣或注销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以法律手段督促达标;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以行政手段推进达标;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觉性,以经济手段引导达标。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国内众多水路运输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任务,着对于今后提高我国水路运输贸易的来往以及水路运输的速度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今后的水路运输企业中应该着力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李建章.强化措施 狠抓落实 开创水利安全监督工作新局面――访水利部安全监督司司长王爱国[J]. 中国水利. 2010(24)

[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J]. 中国有色建设. 2011(04)

[3] 廖成军.浅议安全事故统计职责[J]. 新疆电力. 2012(01)

[4] 任文德.如何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J]. 安全生产与监督. 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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