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园林工程;施工;问题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efly discusses the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the problems to be pay attention to, analyzes the garde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summarizes the garde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ciousnes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main points.
Keywords: garden engineering; The construction; question
中图分类号: TU9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园林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园林施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园林绿化设计图纸演化为现实中的景物。园林施工要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要合理保存原有的生态环境。园林施工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树木、草地等植被进行合理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2)对原有土壤要进行适当的修复。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空间,在园林施工中,要注意土壤表面和养料的补充和修复,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长条件。
(3)树木栽植时要注意植物的生长周期。树木的成活和生长普遍具有一定的周期,因此,在园林施工中要根据树木的特性进行栽植和培育。
二、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园林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既要注意施工工期、植物的成活率等问题,还要严格保证园林施工符合设计整体效果的要求。在园林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保护问题,主要是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否则会得不偿失。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原有生息地的保持,以及新的生息环境的建立,这是现代社会对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时,在园林施工过程中,还要为本地生物及其生息地建档,以便跟踪调查及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植物、动物等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并且再生能力较差,一旦遭到破坏,极难修复和创建。
(2)要保护城市中含有丰富乡土植物、野生动物的自然保留地或半自然保留地。在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中,一方面要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要求。在园林施工中,常常会遇到荒坡、灌丛、森林、河川、湖泊、洼地、废弃的矿坑等等地理环境,这些地方在保持生物多样性方面有很大潜力。园林施工中并不是简单的照图施工,而是要以生态保护为基本原则,在对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地方,一定要在与建设规划部门、技术人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最终确定既不影响整体园林效果,又能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施工方案。
(3)要注意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天然湖泊、水塘、洼地、沼泽等都属于湿地生态系统,许多生物长期生存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如果一旦失去生存空间,必然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是物种的灭亡。由于人类长期对自然过度的开发与利用,而缺乏必要的修复与保护,人类已将面临着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园林施工中要充分考虑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需要,尽量保护日渐减少的湿地生态系统,为野生动植物保留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三、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意识及要点
园林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尤为重要,绝对不容忽视。园林中的植物栽植只是一项短期的工作,而养护则是长期的工作。人们常说“三分栽,七分管”,由此可见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的重要性了。各种植物的生长习性、特点各不相同,要是植物茁壮成长,充分发挥绿化、美观的作用,就必须为植物创造适应其生存需求的外部环境,园林施工中必须培养植物的养护意识,这是至关重要的。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灌溉。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分,主要依靠根部从土壤中吸收的,而在土壤中含水量不足或地表水分消耗过大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灌溉的方式满足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灌溉过程中水量的大小是根据植物的具体缺水情况而定的。不同的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是不同的,有些抗旱类的植物对于水分的要求极小,不需要经常灌溉。而某些植物则需要吸收大量的水分,就必须经常性的进行灌溉工作。灌溉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基本要求。
(2)施肥。由于园林中各块土地的土壤成分不同,以及各种植物对于肥料的需求也不相同。在园林施工中进行植物养护工作时,一定要进行适当、合理的施肥工作。肥料是保证植物快速生长的必要条件,如果施肥工作没有认真进行,有可能导致植物的叶片发黄、成长缓慢,甚至死亡等现象。施肥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必要保证。
(3)排水。园林中土壤的含水量过多,往往会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由于植物的生存环境、生长习性、长势等不同,对水涝的抵抗能力也有所不同。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的修建和应用,严格控制同让中的水分含量,土壤中水分过多时,要及时进行排水。
(4)病虫害防治。园林中的植物大部分是在外地或国外引进的,其中很多是珍贵的物种,如果施工中一旦遭受病虫侵扰,必然导致植物的死亡,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园林养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病虫害的发生,病虫害防治工作并不是发现问题后才展开的,那样往往是“亡羊补牢,悔之晚矣”,而是要建立长期、系统、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机制,坚持与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将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有机结合
园林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并且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求都较高。园林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为:园林施工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园林施工中只有将这两点机结合,才能有效保证园林工程的整体效果和质量。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结合时,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展现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园林施工就是把园林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景观的过程,所以在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深入领会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是设计图纸往往为了片面追求园林的整体效果,而忽视了生态保护要求,施工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将现场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以便加强园林施工地区的生态保护。虽然设计者的设计意图有所改变,会对园林的整体效果有一定影响,但是只要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做的全面、到位,确保植物的成活率和生长需求,也会一定程度上对其起到改观作用。
(2)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要贯穿于园林施工的全过程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补充、协调的作用。在进行施工生态保护措施时,要尽量为养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空间。而在进行植物养护时,仍然不能放松对生态的保护工作。园林工程施工中只有全程贯穿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园林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文刚.园林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科学分析[J].价值工程.2011(15)
[2]任有华.浅析提高园林工程施工质量的途径[J].经营管理者.2009(24)
【关键词】 中药资源保护;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野生中药资源是中药产业得以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中药资源,随着人类“回归自然”呼声的日益高涨,社会对天然药物的需求与日俱增,野生中药资源面临巨大压力。一些中药材如甘草、麻黄、银柴胡、肉苁蓉、雪莲、红景天、冬虫夏草、川贝母等由于过度采挖或掠夺式开发,资源量逐年萎缩,已开始影响到中医临床用药及制药企业的生产。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合理地保护、开发利用,才能保证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 野生中药资源的开发现状
据统计,传统中医所用药材达13 000种之多,包括动物、植物和矿物三大类。其中植物药占绝大多数,约为11 146种,其中野生种类约占80%。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地道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在1992年公布的《中国植物红皮书——稀有濒危植物》(第一册)收载的398种濒危植物中,药用植物168种,占42%还多,其中稀有种38种,渐危种84种、濒危种46种。如何拯救濒危的药用植物,更有效地保护现有中药资源,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1.1 野生中药资源利用的历史和现状
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野生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天然药物的需求量剧增,仅出口十年间就翻了三番,为我国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据统计,中草药的对外贸易已发展到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种类达400~500种,其中低加工、低附加值的原料药材出口占了很大的比例。
但这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出口也为资源的枯竭埋下了隐患。长期以来,由于对合理开发利用野生中药资源认识不足和经济利益的趋使,一些地区不同程度上对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采收,加之违反自然规律的不适当垦殖和其他一些原因,使一些药用植物丧生了合适的生态环境,减弱了资源的再生能力,许多种类趋于衰退或濒临灭绝。据调查,药用植物资源中甘草、光果甘草、羌活、单叶蔓荆、黄皮树、肉苁蓉、银柴胡、紫草等100多种中药材的资源量普遍下降,影响到60多个药材品种的医疗用药。八角莲、杜仲、见血封喉、野山人参、黑节草、小勾儿茶、凹叶厚朴等30多种药材因野生资源量稀少,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而无法提供商品或只能提供少量商品。以野生甘草为例,上世纪50年代我国的野生资源蕴藏量为200万t,而目前不到35万t;许多地方野生甘草的覆盖度从90%以上降到零星分布。对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
许多中医药专家已经开始了对濒危药用植物的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据初步统计,几十年来由野生转为家种的药用植物不下60种,引种国外药用植物约30种;在46种常用珍稀濒危药用植物中,有天麻、黄芪、明党参、北沙参等13种植物经过系统的研究,已具有了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这些都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对野生资源的压力。
但即使有成熟的栽培技术,如果不对野生资源进行有效地保护,随着物种的分布区域和面积的继续缩小,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将是在所难免的,甚至有可能出现象当归等一些有长期栽培历史的药材一样,难以找到野生资源。近些年的研究表明,栽培植物遗传基础狭窄的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保护好野生物种,则不能根本解决药用植物的濒危问题。
1.2 野生药材资源濒危的原因
造成野生药材资源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少数物种本身的一些特殊原因之外,主要是人为因素。
一是人口增长过快,人们对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但是,自然资源的储量是有限的,过度的开发必然导致有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大量减少,甚至濒危灭绝。
二是在资源开发中,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野生中药材资源乱采滥猎状况严重,致使一些品种出现衰退甚至濒临灭绝。特别是9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比较热门的药用植物提取物的大量出口,造成了对野生中药材资源新的更大的破坏,如甘草、草麻黄、红豆杉、冬虫夏草、肉苁蓉等等。
三是毁林开荒、过度放牧,以及城市建设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分布。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地、森林、草原的不合理利用,导致生态环境失衡,从而威胁到药用植物的生存和繁殖。
四是全民药用资源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意识不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往往是先破坏后保护,这也是致使有经济价值的药用资源短缺,甚至濒临灭绝的原因之一。
1.3 濒危等级划分的三大误区
保护等级是以物种受威胁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兼顾人类对其保护的目标。长期以来,药用植物一直没有特定的濒危和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和《中国植物红皮书》中均将收载的药用植物分为濒危种、渐危种和稀有种三类。在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将保护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绝灭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和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因而,药用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独立的体系,在认识方面也存在亟待澄清的三大误区。
1.3.1 濒危等级不等于保护等级
濒危等级是对现有环境下一个物种绝灭的危险性评估,评估绝灭危险性的目的是对分类单元绝灭的可能性做出定量的估计。而保护等级划分是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的问题。因此,评估绝灭危险和确定保护行动优先权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过程。绝灭危险的评估一般在优先权确定之前,而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除了考虑绝灭危险,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其他许多相关的因素,例如:经费开支、开展保护行动的人员、受威胁物种保护的法律框架或一些物种相对于其他物种的生态的、系统发生的、历史的及文化的优先考虑。
1.3.2 地区性濒危不等于全球性濒危
在地区或国家水平上使用濒危等级划分时,必须认识到对于一个特定的分类单元,其全球性的受威胁等级不一定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等级一致。这里存在一个地理尺度的问题,在全球被定为无危的一个分类单元,在某个特定区域,由于其数量很少或正在衰退,或许仅仅因为它们处于全球分布区的边缘,而可能被划为极危;反之,根据数量和分布区存在全球性衰退的资料被划分到易危的分类单元,可能因其在特定地区种群数稳定而被定为无危。因此,地区或国家特有的分类单元在任何地区或国家的标准应用上都需要进行全球评估,避免出现认识上的误区。
1.3.3 栽培品种不能代替野生品种
由于药用植物有较为悠久的栽培历史,加之国家对中药材栽培基地建设的重视,因此,对有大面积栽培的药用植物,强调濒危植物的保护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这里存在一个对濒危物种概念的认识问题。在世界自然保护盟(iucn)红色名录中明确提出物种濒危等级标准只适用于在自然范围以内的野生种群和由良性引种而产生的种群。因此,在药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的划分时,应该只以野生种群的数据为依据,不能因为该物种有大量的栽培种群而降低其濒危和保护的等级。相反,有大量栽培面积的物种,其野生资源的保护应该更有优先权。其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首先,从种质方面考虑,栽培种群不具备野生种群所蕴涵的诸多优良特性,如高产优质、耐寒抗旱、抗病虫害等等。其次,栽培种群并不能全面有效的缓解野生资源的压力,栽培人参与野山参价格的天壤之别极好的说明了在中药材特别是名贵药材的保护上,栽培品的多少有时并不能减轻野生资源的压力。再则,具有成熟栽培技术的药用植物种类有限。目前,我国可以人工栽培的药用植物仅有492种,而其中只有13种具有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
2 加强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是大势所趋
2.1 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野生中药资源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加强保护。
地球上的每一个物种都是独一无二的基因库,具有无法估量的现实和潜在价值,目前所知的药用价值只是其价值的一部分。如果只顾眼前利益,对药用资源过度利用而导致物种的灭绝,将会对全人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许若干年后人类所遭遇的某一疾病正需要依赖这些物种来治疗,而它们却已经灭绝了。因此,保护野生生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是包括中医药界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
2.2 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传统医药——主要是传统中医药使用野生动植物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1997年6月召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第10次成员国大会上,英国和美国分别提出关于传统医药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文件,对东方医药进行全面的评价。主要的观点和意见是:传统医药利用大量濒危物种是导致犀牛、虎等野生动物濒危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其它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地球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承认人工繁殖和栽培野生药用动植物的作用,但认为其对缓解野生资源面临的压力效果较小;大量传统医药进入国际贸易反过来加剧了对资源的压力;提出限制传统医药的使用和贸易,要求加强国家立法和执法等措施,对传统医药利用野生动植物进行检查和管理等。由此可见,传统医药利用野生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问题正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敏感问题。
3 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存在的问题
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对矛盾。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资源应以利用为主;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资源应以保护为主。如何正确处理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我国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矛盾的客观现实,也严重阻碍了中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3.1 管理部门不协调
野生动植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农业部和林业总局,中药材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等多个部门。由于保护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的相互矛盾和不协调,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没有形成保护管理与经营使用的统一机制,从而造成了国家颁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实施中难以贯彻执行。
3.2 相关法律法规有矛盾
中药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难依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一方面符合国家药品生产经营法规;另一方面却又违反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有的法规相互冲突或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有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必然使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无所适从。
3.3 市场需求与政策导向不一致
中药出口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以杜仲为例, 1986年以来,有关杜仲的开发性研究获得了许多专利,国外的需求也很大,人们看到杜仲潜在的经济效益后,开始大面积种植。但1997年,我国为保护杜仲,对其出口实施濒危管理并征收高额费用,湖南等地的农民就开始挖了杜仲当柴烧。这种资源的破坏与国内外出口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关系。
4 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与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国内外贸易活动的增多,经营活动与法规以及法规与法规之间不相一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面对中药行业普遍存在的濒危药材资源短缺问题,只有从中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和人类健康的整体需求出发,通过国家政策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在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中药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1 正确对待国际社会的批评和意见
我国中医药记载和曾经使用过被视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旗舰物种如犀牛角和虎骨等,招致了国际社会不同层次、不同来源的各种批评,乃至抨击。这和中医药界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之间缺乏沟通、未能有效的宣传自己有关。对于中医药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关系,我们的态度是:我们加入和遵守《国际濒危贸易公约》,我们现有的12 000多种中草药中,有80%以上系以植物原料为基础制作而成,并且常用的种类均有栽培品种,仅有一小部分中成药含有动物药成分。在利用及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已成为我国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动力之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已经成为中医药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客观评价珍稀濒危中药材的疗效
由于古代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以及目前条件的限制,部分珍稀濒危中药材缺乏必要的科学研究,对前人记载的功效不能进行客观评价。因此,我们应通过科学研究正确区分哪些是传统中医药中的精华,哪些是确有疗效、应当加以开发;哪些是因受眼前利益驱动,或悖谬误传,将会对未来的用药基础构成威胁的。只有搞清这些问题,才能切实遵循“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才能为濒危物种替代物的研究提供客观标准。
4.3 加强科研,为保护立法和强化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加强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保护立法,健全相关的法制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急待开展以下的科研工作。
4.3.1 本底资料的调查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性的调查濒危中药材的种类、数量,分析种群区系的分布特点(包括广布种与濒危种),绘制地理分布图,了解当前保护现状等,这是濒危程度评价的前提。
4.3.2 珍稀濒危程度的量化标准
评价标准除充分考虑动植物分类学特点外,还应考虑药用价值对物种、族群的影响,应从分布特点、野生资源量、栽培状况、保护现状、开发利用、药典收载等方面细化量化标准。评价时需特别注意影响因素间的权重系数、交互作用。据此标准划分濒危程度、确定保护等级和主管机构、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及奖惩办法等。
4.3.3 中药材致濒原因的研究
要对濒危物种及其遗传多样性进行有效保护,必须查明中药材致濒因子。如查明濒危物种的种群动态、繁育系统、极端环境压力下的抗逆性、人为干扰对物种的影响等,从而可以揭示濒危中药材生活史薄弱环节,区分致濒的内在机制和外部原因,为物种保育、人工栽培或驯养提供科学依据。
4.4 加强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的科技支撑
国家医药主管部门应对中药企业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在基本掌握我国药用资源底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资源监测网络。同时,加强科研工作,重点研究和掌握重要药用野生植物物种的遗传育种、人工繁殖、养殖和栖息地条件改善等技术,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如野麝“活捕取香”在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在实践上也很有可能做到在不伤害野麝生存的基础上获取麝香,国家应大力支持类似的科研项目。
4.5 成立野生中药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行业委员会是加强濒危药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国目前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情况,成立药用濒危动植物种养委员会,起到协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发挥服务、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促进药用濒危资源种、养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我国的药用濒危资源。
4.6 严格管理药用濒危资源的生产经营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濒危动植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对濒危动植物的经营要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中药经营机构实行限量收购、定向使用、专业经营和规范化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药材专业市场)不准收购经营濒危动植物药材。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专营管理。
(通辽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通辽028000;2通辽市生态建设办公室,通辽028000)
摘 要:湿地是陆地与水域之间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特殊的自然综合体,是地球卜最重要的生命保障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为了切实保护好通辽市湿地资源,文章从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执法、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等8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措施。
关键词 :湿地;保护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S719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4-11-24
作者简介:柴永江(1960 -),男,内蒙古通辽市人,正高级工程师,
湿地是陆地与水域之间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特殊的自然综合体。湿地包括了所有的陆地淡水生态系统,如河流、湖泊、沼泽,以及陆地和海洋过渡地带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支持了全部淡水生物群落和部分盐生生物群落,他兼有水域和陆地生态系统的特点,具有极其特殊的生态功能,因此,通常把森林、海洋和湿地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他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和发展息息相关,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命保障系统、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他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止洪涝灾害,净化美化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被称为“地球之肾”,“生命摇篮”,“鸟类天堂”。
1 通辽市湿地现状和湿地资源保护情况
通辽市是湿地资源最多的盟市之一。据2010年第2次湿地资源调查资料,通辽市现有湿地面积227647.4hm2,其中:河流湿地面积57715.8hm2,湖泊湿地面积22640.lhm2,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面积65072.5hm2,库塘湿地面积82219hm2。
目前,通辽市有湿地自然保护区16个,其中:自治区级2个,市级2个,县级12个,分布于通辽市7个旗县区。湿地保护区总面积l79716hm2,其中,湿地面积近110000hm2,占湿地保护区总面积的61%。保护对象分别为水生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湿地水域生态系统、湿地水生动植物及生态系统。湿地保护区内草原、湖泊、水库、沼泽、沙地、苇塘相间分布,地貌类型多样,植被群落复杂,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是科尔沁沙地平原上最具有生物多样性和代表性的地域之一。湿地保护区滞留大量河水和雨水,对保障周边地区的生态安全,补充地下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湿地保护区内主要动物有80余种,主要植物120余种。湿地多样复杂的环境类型,为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的栖息繁殖提供了理想场所,现已发现的属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有40余种,其中,被列为世界濒危鸟类的有近10种之多,以鹤类为例子,全世界鹤类种类共15种,在我国记载有9种,东北地区仅有6种,而在通辽市湿地保护区发现的就达4种,分别为丹顶鹤、白鹤、灰鹤和蓑羽鹤。此外,大天鹅、白鹳、大鸨、金雕和大雁等在湿地保护区都有较大的种群分布。
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同年4月,通辽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定》。以此为契机,通辽市湿地资源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十一五”期间,通辽市新建旗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3处,新建保护面积3.8万hm2;扩建市县两级湿地自然保护区2处,扩建总面积2.2万hm2;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工程总投资1900万元,现正在建设中。通过重点工程实施,使部分重点保护区的湿地得到保护与恢复,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监测水平、宣教能力有了显著提高。2007年,《湿地保护条例》正式颁布。《条例》的实施作为法律依据对通辽市湿地保护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促进。近几年来,旗县市区政府认识到了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先后出台了地方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调整了土地和禁垦禁牧政策,对湿地缓冲区和实验区内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湿地保护区内的有林面积大幅增加,保护区内及四周的林木列入国家公益林,得到了有效保护。一些湿地保护区如荷叶花湿地水域实行机械围栏,重要湿地保护区实施了禁猎措施,禁止猎捕各种野生动物及鸟类,有的在珍禽经常出没的区域建立嘹望塔,加强巡察嘹望。林业执法部门定期执法,对保护区内滥捕、乱挖、滥采等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进行打击。对于湿地保护区的草场,每到防火期都有重兵把守,确保保护区安全。今年,科左后旗双合尔湿地自然保护区已于3月顺利晋升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奈曼旗孟家段水库2万hm2湿地晋升自治区级保护区工作也已开始进入可研和规划设计阶段;荷叶花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通过湿地基础建设,保护区周围设置围栏,采取河道疏浚、湿地保护补水工程等措施,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重建。
2 湿地保护与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湿地保护意识淡薄
全社会对湿地的价值和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其功能与作用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缺乏理解和认知,对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思想认识和理解还停留在利用水利灌溉和水面养鱼养鸭的原始认知状态,直接导致湿地管理中的诸多缺失,更别提有针对性和有效的保护湿地的手段和措施。
2.2 湿地面积不断萎缩,资源总量锐减
近年来,由于连年降水量减少,工农业用水量加大,超采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境内西辽河、新开河、教来河、老哈河等主要外来河流常年断流,湿地外来水资源锐减,导致境内5座大型水库中的4座已完全干枯,13座中型水库仅有6座有水,5个湿地保护区水面完全消失,湿地数量和水资源总量急剧下降,生物多样性锐减。而且,由于一些水库和排水干渠等水利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管理缺失,全市每年都有大量的河水和自然降雨等水资源流向外省,对于水资源相对匮乏的通辽市来说是非常大的浪费。
2.3 蚕食湿地,乱捕、乱猎、滥垦、滥牧现象严重
借湿地水面萎缩后在周边滥垦滥牧、开矿开发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由于习惯使然,湿地周边村屯群众甚至国家公职人员乱捕乱猎候鸟现象依然严重,多数国家一、二级保护候鸟因此而迁往别处栖息繁殖,严重影响了通辽市湿地资源的多样性保护,也使通辽市作为候鸟重要栖息地的现状受到严峻挑战。
2.4 监测体系不完善
缺乏对湿地常规和污染监测,特别是缺乏对开发利用后的湿地生态环境变化、生物多样性变化监测。
2.5 湿地保护资金缺乏,管理经费不足
由于湿地保护和管理资金没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渠道无着落,各地湿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开展、队伍建设、湿地调查监测、科研、湿地保护宣教、执法、设施建设等方面因缺乏资金支持难以正常开展。滞留在保护区内的农户和牧户,没有资金将其迁出保护区,不利于湿地保护和管理。
2.6 湿地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综合协调机制
通辽市的8旗(县、市、区)都没有专职的野生动植物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没有配备专职人员,无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粗放,日常工作疲于应付;湿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牵扯到林业、农业、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多部门多头管理,具体开发利用湿地的开发商和承包者们开发利用的目的和目标不同,重开发轻保护甚至只开发不保护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湿地保护机构、开发利用机构与开发商承包者之间缺乏综合协调机制,没有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一些湿地处于根本无人问津、无人管理的无政府状态。
3 湿地保护和建设对策与措施
3.1 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是市、旗县市政府应该将湿地保护和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计划。
二是要成立领导小组,完善协调管理机制。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由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和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跨部门湿地保护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领导各部门积极配合湿地保护工作。
三是建立项目监督机构。由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及人大、政协联合建立项目监督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措施落实、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
四是做好现有重要湿地晋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晋级管理工作。
3.2 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充实专业管理人员
应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和管理机构。市里可以考虑建立隶属于林业局的专业性强,职能全面的保护管理机构,专门司职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强化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责任主体,着重加强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力度,兼顾湿地保护与利用。要加强现有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现有职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应该聘用一批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通辽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管理的队伍中,切实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水平。
3.3 探索科学合理的湿地保护模式
在湿地保护过程中要跳出为了保护而保护的观念,灵活运用退耕还林还草、土地置换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水草产业,在保护湿地的前提下带动农牧民增收,形成湿地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的良性循环模式。针对通辽市湿地现状,对于水域面积较小或没有水域的湿地,应尽量减少农牧业生产活动,加大现代畜牧业发展比例,实行舍饲禁牧制度,减少耕地面积,确保湿地环境能够休养生息,逐步恢复原生植被和生物多样性;对于水域面积较大的湿地,建议推广渔业养殖和水稻种植,积极探索公司+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生产,以确保湿地生态环境安全为原则,实现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3.4 搞好退化和消失湿地的恢复与重建
湿地恢复与重建,是指对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退化或消失的湿地进行人工修复,再现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相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过程。通辽市湿地恢复与重建的当务之急是解决湿地补水问题,首先对重要的湿地,通过建立水利工程,实施人工补水,扩大湿地水域面积,为此要重点做好引绰(绰尔河)济通工作,补充通辽市重要湿地如莫力庙水库、吐尔吉山水库等重要湿地水源,促进湿地恢复;其次是加大小流域治理和蓄水工程建设力度,防止水资源外流,重点研究如何“留水”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水资源向外省流失的问题,留住水资源;最后要积极做好退耕还湿和退牧还湿工作,还原并重建昔日库塘湿地景观,逐步恢复和发挥湿地原有的功能和作用,恢复与重建科尔沁草原“鸟儿天堂”。
3.5 加强科学研究和监测
应该联合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单位,构筑科技支撑体系,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用科学手段研究湿地资源和保护措施,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动态,总结和推广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为做好湿地管理、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提供及时、准确的参考资料;要尽快建立湿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在重点及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所在区域,建立生态监控区,加强调查与监测。按照湿地功能区的划分,对湿地水质变化、地下水位动态、动植物群落、土壤养分的变化及土壤退化、有害生物危害情况等进行监测,及时评价湿地生态变化状况,通过监测网络的运行,掌握各类湿地变化动态、发展趋势,定期提供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严格湿地附近和周边开发项目的环境评估审查,坚决杜绝和制止影响湿地资源的开发项目实施,对污水处理要坚持达标排放。
3.6 加大湿地保护资金投入
一是应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市、旗县级政府应尽快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两级财政预算,确保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实施。
二是积极争取国家湿地项目资金支持。
三是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湿地保护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湿地生态效益受益于全社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使湿地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所以,应尽快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湿地保护过程中来,积极捐赠资金。通过地方政府主导、争取国家投资、捐赠、基金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整合现有湿地保护资金投入方式和渠道,加大对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监测、救护、巡护、执法、防火等设备,使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3.7 加强湿地保护执法力度
林业公安、林政管理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统一步调,协调一致,强化对滥垦滥牧、乱捕乱猎和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的执法和打击力度,特别是在“爱鸟周”、“世界湿地日”和“自然保护区宣传月”等重要时段,在湿地所在村屯周边等重要地区组织保护野生动植物,尤其是保护候鸟的专项执法行动,坚决遏制滥捕滥猎候鸟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候鸟和湿地资源。
一、 夏玛保护站基本概况
夏玛保护站所辖林区位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的东北部,属祁连山系冷龙岭余脉,地貌多为中山和低山两大类型,海拔在2350—4074米之间。林区气候属冷凉半干旱气候,气温低,光照不足,生长期短,昼夜温差大。天然林以乔木为主,灌木次之。乔木以青海云杉最多,多生长在阴坡、半阴坡阴湿地带。其次为柏、桦、山杨等。柏树为祁连圆柏,主要生长在向阳山坡;桦有白桦、红桦;山杨多生长在山谷河沟和阳屲山坡。灌木有高山柳、杜鹃、金露梅、银露梅、小叶杜鹃、沙棘、矮卫矛等,主要分布在乔木林上线、林缘地带和山谷、河沟。部分林区灌、乔混生。郁郁葱葱的森林,广袤的草原,孕育着十分丰富的动物资源。
二、 野生动物资源现状
夏玛林区动物种类繁多,据初步调查显示,鸟类14目27科104种,两栖、爬行动物11种,野生晡乳纲动物5目13科30种。目前已查明的动物种类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雪豹、金雕、马麝、胡兀鹫、白肩雕、玉带海雕、白尾海雕等; 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有岩羊、猞猁、荒漠猫、淡腹雪鸡、蓝马鸡等。由于自然植被在山地的垂直分布有一定的规律,随着海拔升高,依次出现不同的植被带,夏玛林区也从下到上依次为山地森林草带、高山灌丛带、高山裸岩带、高山荒漠带。栖息在森林中的的动物为获得相应的食物以及休养生息的场所,也具有成层分布现象。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林区人口的增加,人类在经济利益和生活需求的驱使下对野生动物进行过度的猎捕,使史册中记载的马鹿、雪豹已在本林区很难发现,原人们所熟知的胡兀鹫、蓝马鸡、岩羊等动物如今数量已显著下降,有些动物几乎达到灭绝的边缘。近年来,随着天保工程和重点公益林工程的启动,人们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增强,加之保护站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加大了对破坏野生动物的惩处力度,使林区内野生动物数量逐年增加。
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天然财富,对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大量流失,野生动物的数量也呈下降趋势,许多野生动物已处于灭绝或者正在濒于灭绝之中。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夏玛保护站与当地政府紧密配合,加强管理,逐步扭转了严重破坏野生动物的不良局面,从而使我们看到了濒危物种生存繁衍的希望。
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结合护林防火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特别是加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宣传,使宣传深入人心,使野生动物的保护与林木等同起来。
2、保护生存环境。加强封山育林,扩大和保护森林资源,为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地环境。保护好野生动物必须同时保护好栖息环境,栖息环境的破坏将给野生动植物的载体造成危害,从而间接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
3、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站紧紧依靠当地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森林警察和林政管理人员的骨干作用,狠抓破坏野生动植物的案件查处,严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4、严格狩猎制度。针对本区野生动物分布特点,限制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确因科学需要而狩猎外,不得以任何原因和理由狩猎和收购野生动物。
5、制止野生动物的买卖。工商、畜牧、林业等部门要严格对收购、贩卖、采挖的非法人员进山、进村的管理,对出入车辆严格检查,从源头上杜绝构成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
关键词 物种资源;现状;保护对策;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中图分类号 S8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1-0227-03
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简称铜陵保护区)属河流型保护区,于2000年被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6 年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上始铜陵市枞阳县老洲镇,下至铜陵市义安区金牛渡,全长58 km,总面积31 518 hm2,是长江“黄金水道”的干流江段。保护区沙洲发育充分,水热同季。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最具代表性的是长江江豚,是该保护区的旗舰物种。
经过2年多的考察调查,已经基本了解了铜陵保护区长江江豚的生物学知识和受威胁原因,基本明确了保护区内动植物资源现状以及形态特征。国内外关于长江江豚的单一研究报道很多,但大多不是综合性的。笔者认为长江江豚生活在长江内,与长江中其他野生动、植物是相关连的,不能脱离赖以生存的动植物环境,单独研究长江江豚是不全面的,也不完整。笔者通过研究长江中的野生动、植物及水域环境,从而进一步研究长江江豚,以期提出保护对策。
1 研究方法
1.1 研究地点
本研究地点位于铜陵干流江段,全长58 km。上始铜陵市枞阳县老洲镇,下至铜陵市义安区金牛渡,是长江的“黄金水道”[1]。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3个区,面积分别为9 534、6 360、15 624 hm2,分别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0.25%、20.18%和49.57%(图1)。
1.2 研究方法
保护区主要使用淡水豚1号快艇沿保护区长江段上、下游考察,所有考察人员一律身穿救生衣站立船头观察,包括目视近距离观察和望远镜远距离观察。同时,定点采集水样到实验室进行分析,并对浮游生物采样分析,进行植物样方调查和鸟类观察,走访和调查渔民进行流动声学考察和截线抽样法统计[2]。
2 结果与分析
2.1 长江江豚种群数量情况
2006年建立铜陵保护区时,铜陵江段长江江豚的种群数量大约为40头;到2010年以后,铜陵保护区长江江豚数量增长到48头左右。铜陵江段的长江江豚数量持续稳定,到最近几年也一直没有减少,而同期整个长江的江豚数量在持续下降中。2012年以前,整个长江中江豚数量约1 200 头;而2012年之后,大约只有1 040头,每年以13.73%的速度递减,目前整个长江的江豚数量少于1 000头。正是由于铜陵保护区保护措施得当,才使铜陵江段的长江江豚保持种群数量稳定[3-5]。
2.2 为保护长江江豚采取的行动
保护区每年与渔政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共行动10多次,清理非法渔具如迷魂阵、流网、滚钩、地笼网等几十种,保护了长江江豚的生命安全。
2.3 野生动植物资源底数情况
经过在铜陵江段的2年考察,逐步摸清了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铜陵保护区内共有野生脊椎动物375种,隶属于37目96科;浮游动物70种;底动物6纲20科105种。其中,哺乳类共有43种,隶属于7目14科,在数量上以啮齿类占优势,区系成分以东洋界成分为主;爬行类共有2目9科26种,从地理型分析,东洋界种类19种,占73.1%,具有较大的分布优势;两栖类1目4科8种,从地理型分析,东洋界种类5种,占62.5%,占有一定的优势。
根据《中国鱼类志》记载和铜陵保护区野外考察记录,保护区现有鱼类11目20科86 种。从分类组成上来看,以鲤科鱼类为主,计53种,占本区域鱼类物种总数的61.6%。保护区珍稀鱼类较少,以中华鲟、胭脂鱼等为代表;经济鱼类则较多,主要有鲫鱼、鲤鱼、青鱼、草鱼、鳙鱼、链鱼、鳊鱼等。经调查,保护区现有鸟类213种,隶属于16目49科。其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鸟类4种,分别为东方白鹳、黑鹳、白头鹤和白鹤;Ⅱ级重点保护鸟类24种,如为黑头白q、鸳鸯、黑鸢、赤腹鹰、白腹鹞、白头鹞、白枕鹤、游隼、红隼等,主要分布在江面、江滩沼泽、江边芦苇丛、树林、灌木丛及农田村舍。其中黑头白q为安徽省鸟类新记录。另外,还调查了保护区浮游植物。浮游植物的水平分布中,种类最多的为成德洲尾北,其次为铜陵沙头南,再次为成德洲尾南、铜陵沙头北(表1)[6-7]。
2.4 铜陵保护区长江段面水质情况
2014年8月13―15日保护区委托铜陵市环境监测站对长江4个断面进行了连续3 d的监测,每天监测1次,每次左、中、右3点取样,进行水质化验(表2、3)。监测结果表明,该江段4个监测断面各项监测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水环境质量现状良好。
2.5 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情况
自2011年以来,铜陵保护区成功地救治长江江豚5头(其中搁浅3头、遭流网误捕2头)、中华鲟6尾(遭流网误捕)、胭脂鱼109尾(其中遭流网误捕15尾、遭迷魂阵误捕94尾),救治成活的个体均被放归栖息地。大鲵2尾经成功救治后,先饲养在保护区基地两爬馆,然后放归自然(表4)[8-9]。
2.6 生态科学考察情况
自2013年以来,保护区每年分春、夏、秋、冬4季开展考察,已经考察了20多次,主要是进行水生生物资源和长江江豚生态学方面的考察,重点调查了解保护区长江段长江江豚的资源状况及种群动态变化,出版了《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10]。
分析垣曲县各生态功能小区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保护措施,并对下一步的发展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期对相关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
生态环境;存在问题;保护措施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搞好生态环境是保护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垣曲县位于山西省南端,东跨王屋,西踞中条,南界黄河,北接太行,国土面积约1620km2,山地丘陵面积大,约占97.2%,而原地与川地比例小。全县生物自然资源丰富,其中植物数量、质量居运城地区之首,矿产资源丰富,探明矿藏达46种,列山西之冠,垣曲生态资源优美,为野生动植物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全县动植物达1800余种,其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种类41种,被誉为“华北动植物物种基因库”。该县国土部门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及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将全县分为4个一级区和6个生态功能小区,本文将对垣曲县域由北向南对生态功能小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现状及发展方向进行简要分析。
1历山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涵养生态功能小区
历山自然保护区位于历山镇北部,是以保护暖温带森林植被和珍稀野生动物猕猴为主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该区主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水源涵养。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a)近年来偷砍、偷伐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野生动植物群落繁衍及林区环境;b)该区在发展旅游及实验区过程中的基础建设造成了一定的水土流失,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环境保护措施及发展方向[1]:a)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林地,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偷砍、偷伐等违法行为的查处;b)加强历山自然保护区自身建设,建立和健全保护区管理,依托自然保护区与多家大学和科研单位联合开展了森林生态系统、鸟类生态学、保护区总体规划研究、环境监测及影响评估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成果,实施自然生态保护;c)该区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在道路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及使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尤其要注重公路两侧绿化及河道两岸水土保持林建设,防止水土流失;d)在当地发展规划中,要更重视后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2垣曲北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小区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位于垣曲县东北部,北接历山自然保护区,自西北向东南呈带状分布,该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该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a)由于多年对矿山的不合理开采,引发崩塌、滑坡及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而破坏了植被和自然景观,引发水土流失,同时对生物栖息地也造成一定影响;b)景区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及生活废水等污染物没有经过统一处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生态系统保护措施及发展方向:a)申请专项资金对由于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勘察整治,及时复垦,生态恢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b)按照要求,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合理开采矿产,实施“科技兴矿”战略,工业实行园区化发展,围绕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发展特色产业循环经济园区,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要加强对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指导与监管,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c)对该区旅游业的发展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在该区景区进一步的扩大发展中提前作好规划,首先考虑生态保护和环境承载能力,防止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3垣曲西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小区
西部生态功能小区位于垣曲县西部,该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及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该区地处低山丘陵区,地形起伏相对较大,植被覆盖率高,矿产资源丰富,垣曲县主要铜矿企业位于该区域。该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a)由于部分铜矿在开采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石不合理堆放,占用大量土地,破坏了自然景观,对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影响地表植被,加剧土壤侵蚀,水土流失问题依然存在;同时由于废矿石的不合理堆放,易引发泥石流,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b)由于采矿诱发的采空塌陷和地裂缝,导致大面积林地被毁,地表植被造成严重破坏。生态系统保护措施及发展方向:a)突出抓好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绿色”企业。合理规划制定全县矿区废弃地修复与治理方案,废弃矿石要合理堆放,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在宜林荒山地带进行分期绿化,营造水土保持林,逐年提高矿区内植被恢复和绿化率;b)大力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的研究及治理力度,及时研究治理由矿产开发所形成的滑坡、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大力种植经济林、边坡草等,努力恢复植被覆盖率和土地复垦率;c)规范采矿活动,严格按照规划,科学合理开采,禁止破坏性的采、选、冶项目,使其对生态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进一步引进资金,建设规模企业,产业链逐步从单纯的采选矿、冶炼向下游的铜材综合加工延伸,大力推进工业新型化和园区化,提高经济效益并减少环境污染。
4垣曲中部营养物质保持与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小区
中部生态功能小区位于垣曲中部,北接北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小区,区域整体地貌以侵蚀堆积丘陵为主,区域内水资源丰富,较大河流均由北向南顺势注入黄河,两岸多为狭窄的河谷平原,灌溉方便,人口密集,为主要农作区,该区主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营养物质保持与土壤保持。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a)由于河谷地带大部分为耕地和荒地,植被覆盖率较低,水土流失强度较大,加之此地处于该县交通要道,沿线经济活动对周围地表植被的破坏及河流的冲刷作用,使得沿路两侧斜坡稳定性较差,有发生地质灾害的隐患;b)由于该区特有的河谷地形,多年前采矿后堆放的采矿废石在雨季极易形成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态系统保护措施及发展方向:a)以“林业生态县”建设为契机,在河流及道路两侧土层薄、条件差的坡地和宜林荒地植树种草,以林养水、以草护土,从而减少水土流失;b)对区域内存在自然灾害的矿石堆放点进行系统摸排和评估,定时监测,统一规划,逐步治理;c)由于该区域内土地肥沃,水源丰富,农业及交通条件较好,应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食品种植、生产及加工基地,发展生态农业,建设休闲观光生态农业示范园,同时要减少农药、化肥等的使用,推广作物还田及增加有机肥的应用,以增强该区营养物质与土壤保持功能。
5垣曲西南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小区
西南部生态功能小区位于县城西南部,区域内地貌以侵蚀堆积丘陵为主要类型,主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水源地保护。该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a)该区南部靠近黄河的地区,由于小浪底水库蓄水及移民搬迁,导致形成了一些弃耕地,无人管理,存在一定的水土流失现象,管理和治理措施没有及时到位,滑坡和不稳定斜坡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生态系统比较脆弱;b)该区域内地处山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牲畜大部分采用传统放养的方式,对当地山地地表植被产生了直接破坏,对原有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影响。生态保护措施及发展方向:a)相关部门要将南部沿黄地区纳入治理规划,在现有生态系统薄弱的宜林地带,加大水土保持林种植力度及水土流失的治理力度,尽快恢复当地生态;b)以政府发展干果经济林为契机,发展特色种植业,如核桃、蚕桑、杏梅等经济作物,依据当地地域特色及传统优势,合理发展养殖业;c)加强对区域内工业企业等污染源的治理和监管,加大对板涧河和五福涧河等水源地的生态保护力度。
6黄河小浪底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小区
黄河自夏县瓮口入境,流经垣曲县南缘46km,向东至马湾注入河南省济源市,该区位于县城最南部,包括小浪底库区及其周围,小浪底水库垣曲库面积达130km2,为华地区最大的“人造内陆湖”。该区域地貌以河谷川地为主,区内沟壑纵横、地形复杂,中北部有小范围的侵蚀堆积丘陵,该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该区现存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是:a)小浪底水库库区周围植被稀少,黄土,水土保持能力极差,雨季泥沙直接注入水库,影响了库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b)地质灾害频发,类型多为滑坡、崩塌,形成多处不稳定斜坡。生态系统保护措施及发展方向:a)要在区内荒山规划水土保持林,加大库区周围的水土流失整治力度,吸引民营资金和引导当地农民种植干果经济林,发展特色品种植和深加工,提高本区植被覆盖率;b)依托该区丰富的旅游资源,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生态文化价值为特色,以古城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项目为契机,充分利用湿地及其周边的自然资源和景观资源,以保护景区物种多样性为前提,大力发展生态游,小浪底水利枢纽风景区在清淤、防洪、泄洪和发电的基础之上,逐步发展为实体经济与旅游产业相结合的生态新区。
7结语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林业资源;保护;健康发展;措施
保护林业资源是包含在林业工作内的重点之一,也是促进林业进步的关键途径,尤其在现阶段分外重要。本文以现阶段林业资源保护的具体情况为基础,展现了当今林业的真实面貌,指出了其发展中存在的弊端,并以解决林业资源保护问题为落脚点,筹划了管理和经营林业资源的方案,期待用切实可行的手段优化科学技术和管治任务,继而让林业持续不断的发展壮大。
1林业资源发展中的问题和不足
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林业资源的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亟待解决的问题多且复杂,这些漏洞的存在不仅禁锢着林业资源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我国林业的延展。我国长期依赖面临的问题是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地少,经济一直处于发展中,即使所拥有的林木种类多,数量大,以及森林分布面积广,依然也满足不了国民经济发展所需。长此以往使得林业资源一直处于复合状态,用量大但不完全,造成了严重浪费,更不谈对其的保护。资料记载显示:中国人均森林储量仅为世界人均储量的1/8。我们不得不在未来长久的发展过程中牢牢记住这种局面。再者因为各地区的自然因素各有差异,所以资源分布面积有较大不同。其中我国西北部地区的分布最少,又由于前期发展不够重视,无论是规章还是体制皆不健全,土地荒漠化、干旱洪水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还有人们保护林木的意识没有养成,只知利益乱砍乱伐,忽略了林业资源根本价值所在,从而使整个开发利用以及保护工作都没有做到位,不但让国家的财产流失,也致使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被打乱。还有一个影响因素是相关部门管理不得当,表面上看林业资源的使用量大幅度增加,然实质却是入不敷出,没有带来经济效益,这警示我们在发展过程中要注意生态平衡,采取保护措施,科学有效的长久稳定开发。
2具体保护林业资源保护实施手段
2.1增加林业资源保护的建设性手段
林业资源的保护工作应该从不同层面分析,最主要的是林业资源肆意滥用这一点,不仅重创了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也给民众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制约了我国经济前进的步伐。所以大力整治前一定要增加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建设性手段。应用建设性手段增加对自然森林的保护,来维持自然森林覆盖面积的量。修复自然森林被破坏的区域,让其继续发展,然后重视现有资源,陆续增加林木草地的覆盖面,促进林业发展进程;提高人民群众爱林护林的意识,以及展现出林业资源的具体价值,大力投入财力物力以及引进人才,提倡人民退耕还林,让人造树林的面积和范围也逐步扩大,筹划出应对自然灾害的方案,例如如何延缓控制土地荒漠化等;重点多方位地规划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区,完善陈旧的防护林的系统,给野生动植物的繁衍生息提供保障,维护修复湿地,以此来建设生态平衡,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破坏和损失。
2.2保护林业资源的深入管理
就当今形势,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中心应该放在管理上,所以要求加深革新进程,调整各种管理机构和部门,凭借政府和法律的力量,加固林地所有权,来减少资源的浪费;改变林业自身结构,使林木的使用合法合理,有系统地对林木进行砍伐和加工应用,改变以前林业发展的不合条理性,最大限度的降低产出保证林木的力量以及带来的最高收益;加固对现有林业的监控管理体系,提出一个高效可行的评判准则,让应对森林突发事件的措施更加完备,着力引进林业信息化设备以及构建服务平台,使林业的发展更加稳定。提高管理部门的能力和素质也至关重要,要对其工作作出明确要求,使管理部门的作用得以体现,更要提倡整体合作创新的方式,加深部门之间的配合及联系,创造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同时也要高效发展旅游业,改进林业的主要构成、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出台指导林业长远建设的政策和方针,保证林业的持续发展壮大。
3结论
必须重视管理工作的意义,以法律为背景,以科学技术为手段,达成林业资源保护目的,营造出林业健康长期发展的未来趋势。
参考文献
[1]余定周.新农村建设中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J].科学中国人,2015(15):226.
关键词:GDP;绿色GDP;资源环境的价值核算;修正
GDP曾经被一代经济学大师凯恩斯所推崇,认为是可以反映经济秩序中有关供给、需求、失业等议题的有用依据,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及其进步程度的最重要指标。然而进入7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的激增,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的加剧,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的GDP指标体系已不能正确反映一个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进步程度及可持续发展能力,因为它没有核算砍伐森林、污染环境、水土流失、资源枯竭和破坏臭氧层等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未能反映潜在的成本、潜在的收益及生态社会效益,未能处理好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相互协调问题,相反,对资源环境的无限制耗用却成为GDP增长的强大助推器和源动力,这是与可持续发展理论背道而驰的。因此,积极开展对资源环境的经济核算,认真研究资源环境耗减和保护对GDP的影响,对完善GDP这一重要指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资源环境的核算范围和核算指标
本文研究的仅是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与GDP直接相关但被现行GDP忽略的那些资源环境的价值核算及与GDP之间的内在联系。为了便于收集资料和相对准确地计算,我们将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核算内容划分为九大类,即矿产能源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草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再生资源和环境资源,在此基础上再来核算资源环境的耗减成本、资源环境的损失成本、资源环境的恢复成本和再生成本、资源环境的保护成本、资源环境的替代成本和机会成本,及资源环境的改善收入(绿色收入),这六项指标共同构成了应直接调整GDP的价值核算体系。
(一)资源环境核算的物质指标
1. 矿产能源资源。主要指标有:矿产能源资源的储蓄量、开采量和产生的废物总量。
2. 土地资源。主要指标有:耕地面积的耗减数,耕地质量指数,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指数。
3. 水资源。主要指标有:可用地表和地下淡水资源储量的耗减数,淡水资源污染和水质下降程度,洪涝灾害。
4. 森林资源。主要指标有:森林面积,森林的采伐量和采伐密度,森林受灾面积。
5. 海洋资源。主要指标有:近海水体质量,水体污染程度及近海生物资源下降数。
6. 草地资源。主要指标有:草地面积,草地面积耗减量,草地质量指数,草地退化(特别是沙化、碱化)数,草地受灾面积。
7. 野生动植物资源。主要指标有:野生动植物种类的耗减,种群数量的耗减,珍稀濒危物种、极危物种的增加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特别是湿地的耗减数。
8. 再生资源。是指通过劳动的投入可以恢复甚至超过原来规模和水平的自然资源。主要指标有:水资源的环循利用,通过植树造林增加的林木资源,通过植草增加的草地,通过垦荒、治沙增加的耕地(草地),通过保护措施增加的物种、湿地及渔业资源储量的增加等等。
9. 环境资源。反映大气保护方面的指标有:温室气体排放量,氧化硫、氧化氮排放量,耗损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城镇地区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反映城市噪声的指标有: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反映固体废物方面的指标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生活垃圾的生成量。另外还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漏、废弃污染量指标。
(二)资源环境核算的价值指标
资源环境的物质损耗(或改善)只有通过价值核算才能进行总括反映,并进入GDP体系,进而对GDP进行相应的修正。资源环境核算的价值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资源环境的耗减成本。是指因生产和生活的消耗及大自然自身的侵蚀,导致资源环境的物质总量的耗减,这些耗减的价值反映便构成耗减成本。对耗减成本的核算,首先应按上述九大类物质指标及相应的明细指标进行分类统计(如矿产能源资源的统计分类标准可参照地矿部制定的标准等等),再根据分类统计的结果核算资源环境的存量、使用量和耗减量,及相应的价值量。
2. 资源环境的损失成本。也就是资源环境的恶化成本(Degradation Cost),是指因对资源环境的不合理耗用或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及因对资源环境的人为污染、破坏导致资源环境质量日趋恶化(下降),而对其可持续发展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潜在损失。对资源环境损失成本的核算,可先根据上述九大类指标进行分类统计,再根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资源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分析比较,确定那些资源环境没有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超标或未达标的差额是多少,对资源环境质量恶化的关联度和破坏程度有多大。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恶化程度估算其损失成本。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如自然侵蚀、自然灾害造成的资源环境的损失,它虽不是直接由人类活动引起的,但与人类活动间接相关,并直接导致资源环境质量的下降和国民财富积累的减少,因此,这部分损失也应计入资源环境的损失成本之中。当然,这部分损失在修正GDP时,不应全部一次计入,而应确定一个适当的系数分期计入。
3. 资源环境的恢复成本和再生成本。恢复成本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某项资源环境的同时染污、破坏或损耗了另一项或几项资源环境,从而用来恢复被污染、破坏或损耗的资源本来面目的成本;再生成本是指将资源环境恢复到原来的规模和水平应计量的成本和补偿的价值。
4. 资源环境的保护成本。是指保证资源环境免遭人为破坏,尽量减少自然力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侵蚀,维护资源环境质量达到一定水平之上而采取各种保护性措施所花费的成本。具体包括:资源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建设、维护、更新费用,如三北防护林建设费用,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费用等;预防和保护资源环境污染的运作费用;资源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资源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费用;为改善和发展资源环境而投入的费用等。
5. 资源环境的替代成本和机会成本。替代成本是指不可再生资源在开发利用时,人们以其它资源替代所需额外支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研究、开发、建设替代资源的费用。机会成本是指因对某些资源进行限制性或禁止性开发利用,及因资源环境保护而对某些相关产业、行业、企业进行压缩、调整、关闭,造成资源闲置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机会损失。例如因森林的禁伐,导致森工企业关停并转、职工下岗造成的直接损失和机会损失(如造纸业原料紧张、价格上涨);出于资源环境保护压力,政府不得不强行关闭资源耗费大、污染严重的小企业,由此形成的产值损失和就业压力;出于资源环境保护压力,一些相关企业不得不压缩生产规模,导致部分设备、资源闲置,等等,这些都构成巨大的机会成本。但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这种替代成本和机会成本的付出是必要的,有益的。
6. 资源环境的改善收入(绿色收入)。是指国家、企业开展以保护和改善资源环境为宗旨的绿色管理、绿色生产运动而给人类、自然、社会、企业带来的绿色收入。主要包括因上述九大类物质指标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而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生态效益;国民因环境质量的改善,生活质量的提高而带来的社会效益;企业因进行绿色设计、绿色开发、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营销等一系列绿色管理活动,创立绿色品牌,促使生产效率提高,市场占有率上升,销售收入增加,资源消耗下降,环境污染减少,环保支出减少,同时还可获得政府税收上的优惠和奖励,这些都构成了企业的绿色收入,也构成了整个社会的资源环境的改善收入。
二、资源环境的价值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