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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现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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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现状

第1篇: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保护措施;利用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资源、文化资源、科学资源和经济资源,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合理的利用,必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然而,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我们大多数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还未建立,保护意识非常浅薄,大量极具保护价值的民间文化遗产正在逐渐从我们身边流失掉。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我们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入挖掘,并寻找其合理的利用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如下: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不足

当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实际上,对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已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它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中于世纪之交启动的一个新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或者说它之所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陌生及认识不足,其原因:一是缺乏法规措施、缺乏智能资源、缺乏抢救保护资金;二是某些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不畅、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三是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识,造成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脱节,从而不能培养出提供文化遗产所需要的社会人才;四是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相对滞后,缺乏正面主导参与等等。

2、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渐消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它承载着民族一代代人的文化记忆,是民族多样性的文化符号,但这些记忆和符号是极易消失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忽略和忘记,且较之有形遗产,它们更加脆弱和不可再生。

比如,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够演唱世界最长的史诗《格萨尔》,它能够演唱其中的34部,当他1986年逝世的时候,我们仅记录25部半,其余随着他的逝世而亡佚;满族坤宁宫祭神音乐中三弦和琵琶的伴奏乐谱也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失;千百年来传唱的川江号子曾经是长江的魂魄,如今已成没落的千古绝唱。类似的情况在国内,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有很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全面保护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工程,它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天然的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承,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有的甚至是一种伴生现象,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其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其文化遗承的基础。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和宣传应该全面详细,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

2、提倡原生态保护,建立规模适当的保护区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能够依靠动物园圈养,必须依附相应的自然环境。与之相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要提倡原生态保护。

特定的文化空间产生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依赖特定的文化空间而生存。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才能认识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面目,也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它所依存的环境中加以保护,才能是完整的保护,其相关信息丢失得最少。有鉴于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有必要建立适当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使被保护的遗产项目依其自然的生存方式得以延续。

3、利用地方文化馆,切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文化馆作为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群众文化的龙头,在社会群众文化中具有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人才优势、阵地优势和资源优势等三大优势。

地方文化馆的业务干部可以围绕自身的业务,承担起本专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职责,还可以协调当地各类文化艺术骨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自身具有的人才优势。地方文化馆还拥有群众文化活动设施,便于开展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研究、展示的硬件,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另外,地方文化馆还有着雄厚的资源优势,可以把宣传和介绍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任务,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教育计划,推广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层次、多角度的,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将成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寻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魅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品类繁多,不仅有民间文学、民间美术、传统工艺、手工艺、还包括民族语言、服饰、饮食、风尚习俗以及民间仪式、节庆、竞技活动等表现形式,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如可将民间美术设计在人们的日常用品中,或产品的包装上面;将传统工艺、手工艺制作成有特色的纪念品;结合旅游开发,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让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一个鲜活再现的载体。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传承、延续、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文化魅力。

2、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在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它的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参考文献:

第2篇: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51-03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5000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据统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万项,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万项之多,其中1028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10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8186项“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377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化部公布了3488名国家级项目传承人,各省、市、自治区公布了6332名地方项目传承人。此外,我国还建立了闽南、徽州、四川羌族等10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520多座专题博物馆,197座民俗博物馆。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在最近十年,尤其是最近五六年,从一个陌生的名词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过程中,从政府到学者到普通群众,都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物产抱有相当大的热情。2000年,我国开始为非遗项目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的昆曲名列第一位。当时进入这个名录的,还有日本的能乐。但是当时我们所有的新闻媒体,只是用一个很小的篇幅报道了这件事情。而日本却是用通栏的大标题,把能乐进合国的非遗名录当成他们国家一个非常大的荣誉来报道。说明我们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一个足够的认识。这个观念上的差距比2001年中国和日本经济上的差距还要大。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社会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平台上,正是由于这一新的平台所具有的综合实力,社会对于文化传统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像“非遗”这样的议题才可能成为社会的焦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实是我们文化认同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于中华民族宝贵文化创造力的珍重和关切,这种认识上的提高正是和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综合实力的提升相联系,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是一种更有力度的支撑。中国现在是进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最多的国家。现在我国昆曲、古琴艺术等有26个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还有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三项被列合国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且就在最近,文化部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颁证仪式,向参与申报工作的95个单位颁发证书,再一次表明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重视。

尽管如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政府部门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我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新疆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壮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一是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三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四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入该法的保护之下。虽然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仍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

4.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传承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非物质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我国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年轻一代的公民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而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与热爱,中华民族5000年绵延不断的民族民间文化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从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记录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断层;如民间戏曲、戏剧在衰落,年画、剪纸、皮影正在逐渐消失,许多传统的民俗文化艺术如萨满调、子弟书等已经绝灭,岔曲、古琴也濒临绝灭,剩下的摔跤、拉洋片、庙会等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国家极力在全世界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和文化安全。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加强立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单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保护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保护。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虽然将杂技艺术作品列为保护的客体,但仍没有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的客体。由于立法的滞后,致使许多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制度性因素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加大立法的力度。1950年,日本就颁布《文化财产保护法》;1960年,韩国颁布《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用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1976年,美国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现在世界上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50个左右。当然,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已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和贵州先后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002年8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出台,后该法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协调各方加快该部法律的立法进程。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立法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而,我们必须加大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通过立法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2.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国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在这里面起一个主导作用,人的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民素质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提高全民素质这句话已经出现很多年了,但现在看来似乎作用不大。这当然是有原因的,笔者认为中国教育体制上的问题是一个根本原因,很多学校不大注重学生传统道德品质,民族意识的培养。相反外来文化在中国社会流传开来,现在的学生流行的是过洋节日,对国外的东西十分推崇。当然,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我们能做的就是希望他们在接受外来文化时,不要忘记中国人自己的文化

3.切实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首先,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地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产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有条不紊地做到全面普查,建立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4.尽快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普查、建立名录的目的,是使其大量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序地传承和发展,以建立和光大传统文化氛围。为此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构建,要做到:(1)建立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市)区级的四级保护体系。各级政府应按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运作形式,对纳入各级名录的代表作,通过财政拨付、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方式,资助有关历史资料的抢救、整理,以保证其得到切实的保护、传承和发展。(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要真正落实[2005]18号文件提出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责任、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类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也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保护工作之中。各级政府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书记任主任。文化行政部门应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起完备的领导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为当前普查、申报及长远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专业咨询、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起一支懂专业、善管理的人才队伍。(4)构建文化(艺术)馆系统的业务运作体系。现阶段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与我国现行的以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培训、艺术创作和辅导,特别是民间文化的收集、整理为其主要职能定位的文化(艺术)馆系统的工作内容非常接近,理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业务纳入其业务运作范围,担负起所辖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申报工作,并很好地完成所辖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库、数据库等信息系统的建立,所辖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展演等任务。(5)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各新闻媒体可开辟专题栏目,教育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当地各种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乡土教材,供学生了解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5.各地方政府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应该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盲目地去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用一个妥善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而不是为了获得本地经济的发展不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设立专项基金。同时,加强宣传,将本地的文化遗产推向全国、全世界,例如,通过举办文化节的方式,加强地区之间的交流,因为历史文化遗产并不是个人的,或者某个国家的,而是全人类的。应该加强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合作,互相学习。

6.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与国际接轨。要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世界遗产。同时在立法上,既要结合本国经验,又要能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可。可以通过在国外进行文化节的形式,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全世界,让世界来关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3篇: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企业投资;失误原因;控制方法

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一项重要职责,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稳定息息相关。在现代金融和信息社会中,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的数量和金额日益增加,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引发的侵权纠纷和矛盾愈来愈激烈,如果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行为保护不力,极易发酵和引起连锁反应,给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将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两项职责有机的结合,才能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一、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表现

1.银行方面

一是在营销理财产品过程中隐瞒风险和夸大收益,特别是隐瞒理财产品的集合期和给付期时间过长的问题;二是在保险产品时,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保险产品,经常发生老年人存款时存单变保单的情况;三是未经银行持卡人同意随意代扣代缴各类收费;四是收取的银行卡年费差异较大;五是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和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六是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七是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八是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

2.保险方面

一是寿险产品特别是分红和投资连接产品的销售误导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保险消费者反响很大。二是在银行柜台经常出现保险公司的驻店销售人员,出现的保险产品销售误导问题难以分清责任。三是部分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情况不透明和不公开,想给保险消费者多少分红收益就给多少,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有欺骗性。四是没有对保险消费者讲清退保的经济损失,部分寿险产品退保的手续费太高,往往要3年以上才能拿到本金。五是理赔难特别是车险理赔难的顽症仍然存在,赔案资料繁琐、周期长和惜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六是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投诉采取拖拉和消极的态度对待,耗费保险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证券方面

一是在客户开(销)户、日常交易、资金存取和客户营销等各业务环节没有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仅仅是让消费者填写一大表格和签无数的名字;二是融资融券和证券产品营销过程中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提醒;三是对缺乏证券知识和抗风险能力差的老年人没有尽到风险教育职责和进行劝阻工作,导致个别老年人因股市激烈波动而影响健康长寿。

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是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目前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中对消费者权利予以保护的专门法律,由于金融产品与一般商品的消费特性有本质的不同,因而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不强。二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文,以至于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争议如何处理,由哪个机构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和可操作的规定,受损害的往往是金融消费者。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设置不到位

虽然我国金融业管理体系中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金融监管格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人民银行特别是省以下的人民银行没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牵头和协调作用缺乏明确和可操作的法规依据,致使人民银行基层机构与所在地银监局、保监局和证监局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关系难以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3.缺乏有效的投诉和纠纷解决途径

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在遇到纠纷往往投诉无门。因法院诉讼存在花费时间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弊端,加上金融产品服务信息不对称,当前我国普通金融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通常不会以诉讼途径解决,或自认损失,或采取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吵闹等极端方式。结果是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加深,而金融机构认为消费者无理取闹,经过新闻媒体的放大宣传,加剧了社会民众与金融机构的对立情绪。这种状况一方面无法真正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损害到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与声誉,长此以往,对整个金融行业持续发展不利。

4.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宣传不够

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之一,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负有宣传教育的普法职责。但是,实践中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还远远不够。在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发展的今天,如何使消费者成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金融监管机构的宣传教育必不可少。此外,我国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虽然已经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机制、监管等方面的原因,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发挥不够,特别是没有从同业合作和协调的层面上,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没有相关的制度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对策

1.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是为使金融监管机构特别是人民银行能严格地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应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发挥主导和监督金融机构的作用。二是人民银行要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权利、义务、保护原则、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2.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机构

一是国务院要明确人民银行以及所辖机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在各省市成立以人民银行为主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强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性,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二是在“一行三会”以及所辖机构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履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三是金融机构要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和投诉处理流程,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方便。四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市级金融机构要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处理客户投诉。

3.建立便捷畅通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在“一行三会”以及所辖机构、行业协会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成立相应的投诉或金融消费纠纷的调解中心,制定相应的调解程序规则,依据现行的法规,在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解决投诉或纠纷。二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这样不但可以简化金融纠纷的解决程序、缩短解决时间,而且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案件公开审理和维护商业秘密。

4.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目前大多数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还缺乏足够的认知,对金融消费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还不全面。因此“一行三会”和金融机构要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知识的普及和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开展公益性的金融知识教育,从而达到引导消费者科学和理性参与金融消费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文君.金融消费者监管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08

[2]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06

第4篇: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引言

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位于甘肃酒泉地区,是甘肃省唯一一个以哈萨克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截止2014年,哈萨克族人3700人,占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34.8%。在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承担着一定的使命,有责任做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保护,继续发扬和传承哈萨克族独特的民族特色文化。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民族的血脉。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作为甘肃唯一一个哈萨克族自治县,由县文化馆为主研究保护机构,努力做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保护。民族风情园、民俗博物馆,常态化赛马会、周周乐、文化下乡、第九届哈萨克式摔跤亚洲锦标赛、哈萨克美食文化节,全国三个哈萨克族自治县阿肯阿依特斯,阿克塞哈萨克族文学奖评选等文化活动的举行,让民众对哈萨克族民族文化有深刻地认识,也让哈萨克族的孩子能够耳濡目染,更好地传承民族文化。

(一)阿克塞县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情况

阿克塞县自2008年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以来,已有故事、长诗、谚语、谎歌、民歌、铁尔麦、呼麦、劳动舞、黑走马、狗熊舞、阿依特斯、图案等民族文化;折刀、刺绣、乐器、服饰、奶制品、风干羊肉、毡房、接骨、雕刻等民族技艺;狩猎、婚礼、葬礼、部落系谱、念经、祷告(巴塔)、那吾热孜节、赛马、叼羊、姑娘追、沃尔铁克等民族习俗,共32项被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孕育着一个独具特色的民族,也是哈萨克族的非物质文化丰富多彩,其体现了哈萨克族独特的民族性,也体现了其历史文化发展的变化,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是哈萨克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认可,国家、新疆、甘肃等研究保护机构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做好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

(二)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制定完善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不断要做好其保护工作,还需要做好继承发展工作,并且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全国各地在努力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且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国家和各地政府要适宜地制定完善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随着互联网信息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需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加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进程。全国各地也在努力地做好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普查工作,并系统地整理。例如纪录片的摄影、广播电台的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等,都有效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进程。互联网技术可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保护工作的效率,扩大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传播和继承。

3.提高人才队伍的职业素养

哈萨克族人民在全国人口中相对较少,并且各地区也相对分散,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出现了队伍老化、专业人才匮乏等情况,不利于哈萨克族传统文化的传播建设。国家和各地方要抓好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传统文化的鞑ソㄉ琛2011年6月,阿克塞文化馆按照文化部及省文化厅相关要求,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确定阿肯阿依特斯传承人库莱木、沃尔斯汉2名,积极有效地推动了阿肯阿依特斯传承和发展。

4.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哈萨克族是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哈萨克族逐渐定居城市,各县市的哈萨克族传统文化也成了当地的特色旅游发展项目。这是保护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一个很好的契机。各县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民俗风情建立独特的哈萨克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阿克塞县通过阿克塞哈萨克族民族博物馆、常态化赛马会和水上乐园项目的建立,成功申报了库姆塔克国家级沙漠公园,充分发挥哈萨克族独特的文化资源,精心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这极好地保护了哈萨克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当地民众和外来旅游人员对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和历史的了解认识。

5.开发生产性地保护工作

例如阿克塞县申遗成功的奶制品、风干羊肉、雕刻等传统文化可以通过开发利用进行保护,并运用到社会各个民族各个阶层民众中,是可以极大地推动哈萨克族文化传播利用的。既可以起到文化保护的作用,还可以创造经济效益。

第5篇: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一、我县试点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成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构建金融维权体系,明确了承办部门及岗位人员

在人行晋宁支行设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权中心,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的方式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受理投诉。由政府牵头发文《晋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通【2012】83号文件,联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办、县消费者协会及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领导小组,在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了联络员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二)确立维权领域

人民银行开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12363,要求金融机构在各营业网点公式投诉电话及内部监督电话,各行确定专人接待投诉人或记录投诉电话并加以处理。富滇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县农行利用在营业场所摆放意见箱、建行由行领导每日到大堂带班也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诉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及时得到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借助3.15、金融知识宣传月集中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使金融消费者获取更多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了解金融维权的方法和途径,提高维权意识。

二、取得成效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以2015年为例人行晋宁支行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共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电话0起,处理0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消费者投诉电话129起,其中有效投诉14条,无效投诉115条。其中服务类投诉9条,主要为柜台服务态度、及推诿拒办业务投诉;自助设备投诉5条,主要为自助设备卡钞投诉。有效投诉呈逐年下降趋势,全县银行业的整体形象明显提升。

(二)增强了基层央行的社会公信力

我行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牵头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升了人民银行在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普通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三)助推金融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发挥

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促进了基层央行整合资源、优化工作流程,也促进了央行职工学习商业银行的业务和具体操作,提高工作技能,深化金融管理水品。更重要的是强化了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的认识,推动和完善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有效开展。

(四)县域金融机构在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工作有了较大进步

近年来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工作等取得了较大的提升,特别是在提示购买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保险产品准入核准以及投诉渠道畅通方面的提升尤为突出,并加强了临柜业务人员对产品推广的行为规范和培训,有效杜绝了以往片面鼓吹产品收益,对产品风险不披露或者模糊披露,误导消费者盲目购买等事件发生。

(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设备的建设,建立考核机制

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开,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近年来的持续、深入的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消费者群体的维权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从而倒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服务质量,加大对营业网点监控设备的建设,初步建立了考核机制,增强产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以避免产生投诉纠纷。

案例:真诚服务,用心沟通,上下联动,化解难题

――晋宁县农行及时为客户解决境外吞钞

2016年7月21日农行晋宁支行接到客户孔先生反馈电话,7月14日孔先生在美国自动取款机取款,发生了吞钞,金额500美元,因事件发生在美国,孔先生未及时向当地银行反映吞钞经过,在回国以后,孔先生向我县农行讲诉了事情经过,希望我行与境外当事银行联系,挽回经济损失。

晋宁农行了解到事情经过以后,引起了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件应对小组。首先,农行工作人员查询了孔先生所述的银行卡账户,查实有一笔账下账与孔先生所述相符。但是苦于无法与境外当事银行取得联系,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为尽快解决孔先生需求,将事情处理的过程向领导进行了汇报,并通过响应平台向上级行联系,在7月22日下午15:00左右进行“请款”,挽回了孔先生经济损失。孔先生表示对该行处理问题的效率及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并对该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高度赞扬。

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在实践工作中,基层央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最大的困扰是缺少法律人才

目前,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要求,各省会中支成立法律事务处,负责辖内的条法工作以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在较高一的层面上,可以说条件还是基本具备的。但县支行一级,“人”的问题较为突出。目前县支行的法律事务人员是以兼职的形势从事该项工作。姑且不谈能力,单就人力资源的专业性配置上,这也是一种严重的失衡。尤其是当前,基层一级兼职法律事务人员除了本职工作还要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工作,基本上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兼顾即将全面推开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但在缺“人”的现实下,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

(二)在实践工作中,法律制度缺乏完善的保护条款,保护规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虽然在去年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81号)中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但在现已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约束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具有很强的局限性,没有明确的专项条款。同时,上述法律的出发点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金融风险的联系。

(三)在实践工作中,需要各部门间加强联动机制

在基层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目前主要由人民银行开展,与银监部门、证监部门、保监部门、地方工商管理部门,消协还缺乏自上而下的横向协调机制,如出现需要多部门配合解决的问题不容易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

四、意见建议

(一)基层商业银行应健全、完善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对基层机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引导基层机构员工严格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评价机制,按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机构和人员依规问责;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风险监测,运用舆情、消费者投诉等来源渠道,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风险问题,有效实施监测,分析相应规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负面信息扩散。

(二)基层法人机构应针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范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目前,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在易引发金融消费者投诉环节均具备了规范的业务流程,县域地方法人机构如: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应针对自身特点对当前在业务操作流程、制度、规则的制定及执行上的缺陷和薄弱环节,以及易引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情形,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规则,严格付诸执行,并将业务操作指引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定进行常态化的管理。同时,针对“指导意见”、“新消法”的新规,特别注重排查操作风险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业务操作风险的发生。切实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落实在业务操作流程中、制度执行中和业务管理实践中。

(三)任何制度都该体现一些人性关怀

在开展实际工作时,由于各地区的情况并不相同,前来投诉的群众可能面临着自身障碍而导致投诉不能的情况。因此,在指引中我们还要有一些人性化的规定,诸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允许金融消费者以任何合理的途径: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具备网络条件)或亲自提出投诉。对残疾、语言障碍、书写障碍或是其他不方便表达意愿的金融消费者提供特别协助,以彰显人性关怀。这些细节上的工作,将极大提升广大群众对临柜工作人员的满意度和认可度,道理就与我们今天在银行填写单据时,银行一般均会为老年人提供老花眼镜一样。这项工作投入不大、成本不高,却体现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金融服务顾客至上的价值,是需要做好的。

第6篇: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10-0291-02

作为文化遗产的关键性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同时也包括与上述文化类型表现方式有关的物质载体或文化空间。[1]根据非遗的概念和外延为评判标准,安徽省合肥市非遗资源丰富多样,现今,合肥市共有4项国家级非遗项目,15项省级非遗项目,87项市级非遗项目,162项区县级非遗名录项目。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一)合肥市非遗的种类和数量

“合肥”最早起源于司马迁的《史记》:“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2]它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交通、金融和商贸中心,同时也是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会员城市,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称。就其行政级别以及文化历史传承的地位而言,应该是安徽省文化遗产开发相对成熟的地方。但经调查研究发现,合肥市文化遗产种类在省内的种类相对较少、数量也处于劣势,仍有很多的非遗还未被发现或者申遗成功。例如,在安徽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共有7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属于合肥市的仅有5项,仅仅占据7.1%。[3]通过对安徽省文化厅所公布的信息梳理发现,到目前为止安徽省登记的非遗种类及数量中,属于合肥市的非遗数量共有238项,仅占安徽省非遗种类的2.4%。

(二)合肥市非遗保护现状

独特的人文、地理、历史特征,以及合肥古城独特的人文气息、地理环境、历史氛围造就了丰富多样且极具地域特色的文化遗存。除了丰富的物态文化遗产,其现存的非遗也是多种多样,各种非遗种类达238种。但随着历史的不断变迁、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合肥地区的民间技艺呈现出不断消亡的趋势,大批民间文化载体也逐渐流失。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来表达的艺术也逐渐被人们淡忘,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同时,由于现在人们追求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丰富的物质生活,浮躁的社会风气使现代非遗类传承人不能够静下心来钻研技艺,使许多传承非遗的艺人们虽年事已高却找不到合适的传承人,从而导致传承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他们传承技艺的条件艰苦,可能已经失去了传艺的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开始,合肥启动市级非遗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为指导,通过普查的方式,将民间文化进行登记注册,并经过专家遴选,最终把首批13项文化遗产列入合肥市非遗名录。2007年,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规范化阶段,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等四级非遗项目。2008年年底,随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户于合肥市文化馆,标志着合肥市非遗保护进入成熟与关键期。在非遗保护中心,市民们不仅可以看到声色并茂的影像材料,更能欣赏到非遗传承人精彩绝伦的文化技艺,从而使非遗文化传承到千家万户。

(三)合肥市非遗利用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合肥重要的文化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合理地对此进行开发和利用将会对合肥的经济发展形成一股推动力。在如何保护非遗这个问题上,当前讨论出来的具有可行性的渠道有两个,即非遗资源化与非遗开发利用产业化。对非遗资源的健康开发,不仅可以充分挖掘非遗资源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为非遗保护注入了活水之源。例如,国家级名录保护项目“庐剧”进行巡回演出,通过在合肥市的三县、七区下基层演出对其进行开发性利用;“纸笺加工技艺”利用中开发新品种,满足新时代消费者的需求。

二、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阅文献资料,以及实地调查发现,合肥市虽然在开发利用非遗资源上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仍面临四大问题。

(一)非遗保护政策不健全

虽然在“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已经按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鼓励标准,给予30个左右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政策鼓励,对凡是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文化科技研发重点实验室,将给予10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但非遗保护的政策仍有所欠缺,当前对非遗的保护更多地是倾向于资金、政策的扶植和倾斜,但对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人才培养、管理优化等关键问题没有提及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彻底。

(二)资金持久投入度不足

当前合肥市针对非遗的保护,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对比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显然更强调“传承发展”是非遗保护的应有要义。但是,对非遗的保护当前更多地局限于“短平快”的开发,企业和个人过多地追求眼前利益,往往打着非遗的幌子,争“名”取“利”。却很少将利润资金再投入到非遗项目的传承和保护中,甚至扭曲和歪曲非遗的事实。

(三)非遗传承人存在“断代”危机

非遗的主要传承载体就是人,人是传承的重要环节。但是,传承人却陷入了困境:传承人年事已高,可能已经没有教授技艺的能力了。年轻传承人缺乏老一辈传承人的热情和使命感。传承人群体缩小,想要传承非遗的人越来越少。同时还有部分传承人只享受国家给的政策却不尽义务去传承和保护非遗,缺乏对传承人的考核机制。

(四)非遗传承形式单一

目前,合肥市非遗传承方式依然传统、形式单一。对非遗的记录方式更多的是书籍记录,记录得不够详细,描述得也不够彻底和全面,达不到全面描述非遗技艺的内容和特点的目的,而且在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每个接受者的理解也不同,可能出现偏差。一步一步的缺失会造成非遗一步一步地扭曲和消失。在高科技技术发展的今天还是需要技术层面的革新,利用新的形式去传承和保护非遗。

三、对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地方政策,地方与国家政策相辅相成

合肥政府要密切关注国家对于非遗保护的相关政策,积极利用国家的政策优势,为当地的非遗保护和继承工作提供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服务非遗的申报和登记事务。与此同时,加强政府人员对非遗的认识,提高其服务技能,全面地管理好非遗项目,快速便捷地为非遗项目办理手续。

(二)培养高素质的传承人才,形成合理的保护和传承机制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保护体系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与国内高端院校合作培养全面的管理人才。在非遗工作开展中积极探索非遗保护面临的机制问题,一步步地完善机制,形成体系。合理完善的机制和体系才能更好地便于非遗工作的开展和研究,非遗才能永续传承,充分地被利用。同时非遗继承人员之间应该形成完整的继承规则和学习培养机制,培养更多更优秀的继承人来继承和发扬合肥非遗文化。

(三)非遗文化数字化,实现非遗文化的现代化发展和传承

传统的非遗记载形式已经无法满足对非遗的记载和传承。很多时候,文字可能不能全面具体地描述非遗的技艺。完善非遗的室内多媒体传习设施,通过对非遗的线上和线下的立体传播,强化对数字多媒体场地、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将其保护、传承下去。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整合社会资源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行业协会需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积极地开展非遗相关的工作和项目,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利用。规范建设非遗基地,建立更多分类别的基地展馆,便于对孩子从小的教育,培养非遗保护意识。在全国政协委员李修松看来,中国应该,也一定会有属于自己的迪士尼乐园。他所在的安徽,就有中国目前自主创新做得最好的特色主题公园园区——芜湖方特第四期东方神话,其将一些国家级非遗项目做成了游乐体验项目。运用文化创意结合科技手段,将厚重的文化变得生动活泼起来,吸引孩子去玩,去猎奇,从而去探索。

四、结语

对于非遗的研究有利于为现在生活的生产发展提供依据和创作源泉,有利于对非遗进行创新,转化为文化产品及文化服务;保护非遗便于合理地利用,利用非遗特殊的文化价值拉动经济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对于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要从各个角度去研究,政府要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提供便捷的非遗项目申报和保护的一系列服务。行业协会需要发挥行业间的合作和带头作用,主动为非遗工作出谋划策,提供发展机会。学校需要配合非遗工作培养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中小学则要从小培养孩子们的非遗保护意识和学习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EB/OL].

[2]中国合肥门口网站[EB/OL].

第7篇: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开发 国内外研究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一、国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述评

国外关于非遗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始于20世纪中叶,至今已经比较规范。l997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献,并被普遍采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宣布第一批共l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联合国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此,全球性的非遗保护成为许多国家政府推动的一项文化工程。

国际学术界长期争论的话题围绕着如何保持非遗的原生态内涵不变并充分发展利用。大部分学者认为对非遗进行田野日志式描述和影像记录是客观反应非遗的有效手段。日本首推田野报告记录形式以后,韩国立刻进行了效仿。有学者提出将重要的传承人进行“圈地式”保护,尽量使他们的生活与外界隔离。其他学者便提出质疑,认为摒弃干净漂亮的新演出服装和安全先进的舞台,却让传承者仍然穿着粗布烂衫在破旧的舞台上表演,是一种无聊的保护。还有学者认为非遗往往被打上政治烙印,脱离了其正常发展的轨道。越南的阮志斌认为,在推广非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原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其原本的状态。在部分处于非遗保护工作起步阶段的国家,学者们普遍关注的是对非遗调查、审定等专业知识的建构。国外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转型模式的研究零星,未成系统。

二、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国外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已经颇为成熟。意大利政府自1997年5月的最后一个周举行“文化与遗产周”,举办数百项丰富多样的与文化、历史相关的活动,其乡村生态游、美食文化游也逐渐兴旺。英国利用老宅从事观光产业开发等项目,这些经营性收入在各协会的收入中也占有相当份额。

韩国最为重视“非遗”的旅游开发,“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都被开发为商品,到处可见非遗的宣传广告和纪念品。表演类的“非遗”项目可在酒店表演,且有价目表。在首尔城南的一个古代民俗村,祭祀礼乐、假面戏等国家级重要“无形文化财”都被作为主要展演的内容和吸引游客的亮点,被指定为“无形文化财”的表演者每天都要忙于赶场演出。且韩国拥有高明的“非遗”旅游开发技巧,以2004年的江陵端午祭为例,附设韩国民俗馆等20多个参观场所。除了本国传统节目外,还安排许多国外艺术团体的节目及各类体验活动—端午民俗体验(做艾子糕,画端午扇等),附带有武神道特别战、汉诗白日场等。其核心活动祭祀仪式,仍按照传统时间和程序进行,共有100万人参加,可以说,韩国在“非遗”旅游开发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善于包装和策划,由单一的非遗衍生出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极大地推动了韩国旅游业的发展。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述评

我国在2001年起“非遗”才进入公众和学界视野。2002年以后,非遗研究机构、基金会、网站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许多著名专家学者被邀请进行非遗保护工作,出现了新创办的《文化遗产》等研究刊物。2001年至2003年,是非遗研究的学术起始阶段。2004年至2006年是学术提升阶段,学术论文由十位数上升到百位数,内容集中在对“非遗”概念的界定、从法律和知识产权角度解读非遗保护等。2007年至2010年是学术发展阶段,学术论文达到每年千位数,研究内容更为广泛和丰富,走向深层次的专业性研究,整个学术研究正在走向多学科化和多元化。

在这其中,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集中在开发价值、开发原则、开发体例、案例实证、影响五个方面。在开发价值方面,王宁等认为非遗具有较高的审美、文化、科学价值,对其进行旅游开发将会带来社会、经济、景象的三重效益。在开发原则方面,陶思炎等提出可持续原则、呵护原则、吸引性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在开发影响方面,罗明义等认为旅游开发将会对非遗的完整性造成破损;马晓京等认为得当处置开发与呵护的关系,合理进行旅游开发将有助于我国非遗的呵护,这种概念为大部门学者所拥护。在实证研究方面,案例日益增多。在开发体例方面,有贾鸿雁提出的原生地静态开发模式、原生地活态开发模式、原生地综合开发模式、异地集锦式开发模式等。

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现状

第8篇: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语境 高校 人文素质教育 路径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9-03

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不只是传统的技艺和实物,更是民众的非遗意识和思想的传承,是非遗“主体”实践,保持非遗本质的“生命力”。因此,高校非遗教育实质是优秀的传统文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教育。

一、非遗内涵与非遗传承

关于非遗的内涵,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遗定义来看,它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遗的无形文化,包括文化思想、观念、精神、技能等,反映着地区性的群众心理、性格特征,在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发展、创造中,能够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这是非遗本质的部分、最有价值的部分。二是非遗的有形文化,诸如各种社会实践、知识、技能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是非遗的无形转化为有形的主要载体,体现和展示非遗存在的部分,并构成了非遗的完整性。就非遗本质而言,非遗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凝聚了民族的智慧、品格和美德等宝贵的思想文化,是其独特发展及形态形成的内在动力。非遗的精髓不是物化的技艺,更在于其中所蕴含的特殊的表达方式、情感和创造力。比如壮锦,经典的图案和精湛的技术体现了壮族人民的智慧、审美、特殊情感、表达方式等,承载着壮族的各种风俗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又如少数民族的歌舞,承载着民族生活生产情景、民族思想文化,是民族普通民众的真实生活,记载着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与民族历史发展密切相关。

非遗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大部分植根于农村社会。在农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原有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传统文化受到切割,非遗碎片化现象明显。碎片化不仅体现在非遗构成要素及发展方面,也反映在非遗调查、研究、保护、传承及管理方面的表面化、形式化、简单化。比如壮锦,作为礼品和旅游商品,只看重其造型、图案、色彩等外在的东西,而对其内在的工艺质量、文化内涵不太关注。又如侗族大歌,其逐渐走向“舞台化”,逐渐剥离出侗家日常生活,创作动机、创作热情、创作机制受到制约,发展空间日趋萎缩。各种非遗的调查、研究也基本上局限于表面、肤浅地介绍知识,研究人员缺乏耐心和时间与人们进行情感沟通和深层感受,深入地了解非遗与当地人的情感联系,挖掘非遗所蕴含的深层精神文化。如安徽芜湖铁画,人们更多的只是欣赏其题材、构图、技法、笔意,而对其历史变迁、文化内涵以及艺人们的创作心态、人画互动、审美价值等缺乏关心和了解,无法体悟一种源自生活的艺术表达和文化体验。

在民俗学视阈下,非遗的注意力应该关注民俗的主体“人”,关注负载着“俗”的“民”和他们的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异彩纷呈的“俗”。民俗传承不是理论上概括出来的行为特征,而是来自人在实践中的具体行为,理应关注传承人或传承者、民俗传人的主置,不能只见“俗”而不见“民”,见“物”而不见“人”。非遗保护在传授传统技艺、艺术的同时,更要挖掘非z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促使人们更透彻地理解民族文化,增加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激发人们文化自觉意识,确立“主体”的地位,只有建立这样动态文化传承系统,非遗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永续传承、发展、繁荣。简言之,非遗是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技能、观念等,并在实践中以人的口述、身传、心授等方式表达和传承,非遗研究、保护和传承不应该只是工具、实物或表现形式等内容,而是非遗“主体”实践,保证非遗核心内容的“生命力”。

二、高校非遗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第9篇:非遗保护现状范文

人们常说,华夏文明看山西。作为一名山西人,这也是很自豪的一件事情。山西历史悠久,传统文化的积淀非常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类繁多,是一座蕴藏极丰富的宝库,是中华民族文化当中最亮丽、最精彩、最生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植根于人民群众,存活于老百姓的生活中,因此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民间技艺的需要,是传承传统文化的需要,更是促进山西文化繁荣昌盛的需要。正如在2016年两会上,代表委员聚焦非遗保护与传承,亮出的观点是:让非遗“活”在当下、“火”在民间,提出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培养力度、增强非遗发展后劲。这和我们宣传非遗的主旨高度一致。

本刊倾力打造的特色阅读专栏“传承”,主旨是:关注非遗,助力传承。作为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会的会刊,任务是为全省各非遗单位及非遗传承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宣传及销售平台,并让更多的人走近和了解非遗文化,使非遗项目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科学之友》每期精选一至两个非遗项目,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宣传,展示非遗魅力,领略非遗技艺,分享非遗文化,传承传统精髓。

对于非遗项目的专题宣传,在省文化厅非遗保护促进会的协作下,我们提前策划选题,通过寻找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从历史溯源、工艺制作步骤、传承人谱系以及项目的现状前景入手,来做深度的挖掘和系统梳理。自2015年起至今做过的非遗项目全部来自省内,分别为芮城县永乐木雕、繁峙县晋绣坊、介休市唐源古建琉璃制品、太原市梅花剪工作室、长治市黎城县黎侯虎、阳泉张文亮刻花瓷、晋中鱼羊包、平遥道虎壁王氏妇科、稷山螺钿漆器、晋中雾酒疗法、临汾市襄汾县晋作家具、平定砂器、芮城布艺、大同铜器、交城堆绫、侯马蝴蝶杯、交城琉璃圪嘣等。

本刊非遗专题的呈现,受到了非遗方的喜爱,吸引了更多关注的目光,在弘扬、宣传非遗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对非遗项目起到了推动作用。通过大力宣传非遗项目,有效增强了其创新能力,并带动了非遗产品的销售,并且因为其产品已广泛推向省内外、国内外市场,如“晋酒”“晋醋”“晋药”等,促进了人们对山西非遗文化的直观感受和深刻体会,进而提升了山西的文化形象和影响力。

十年发展看经济,百年发展看制度,千年发展看文化。山西省丰富的文化资源,是我们发展的底气。作为非遗会刊,我们在不断宣传非遗项目的基础上,今后要充分利用新媒体这一宣传平台,不断提高非遗产品的知名度和其自身的文化魅力,给山西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注入新的活力,带来新的发展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