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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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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预案

第1篇:水路运输预案范文

关键词:水路运输;管理;问题;思路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水路运输是指利用船舶等浮运工具,在水域沿航线载运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是我国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广西为例,广西内河通航里程4521公里,遍及全区73.6%的市县,水路运输对促进区内及西南各省经济发展意义显著。长期以来,我国对水路运输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地方水运管理机构,其为推动我国水运行业的继续向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新形势下的水运管理新思路进行粗浅探讨,以供参考。

1我国水运管理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水运管理机构主要分四级,即交通运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具体如下:1)交通运输部水运管理机构。其具体执行机构主要有海事局、水运局(国内航运管理处)、长江航务管理局及珠江航务管理局,且权责分明:海事局负责事故调查、船员管理、船舶防污染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水运局负责国内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含行业发展政策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拟定以水路运政管理队伍的建设等;长航局则主要对长江干线航运行使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珠航局则对珠江内河行使行政主管部门职责。2)省级水运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分管辖区内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分两大模式,即省交通(运输)厅全面负责省内的航运管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水运管理。以直属行政单位为例,其机构名称及具体设置各异,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水路运输管理与道路运输管理合一,统一设置于“运输管理局”中,二是水路运输与道路运输分别设立管理机构,如”航运管理局”“港航管理局”“水路运输管理局”“航务管理局”等。3)市、县级水运管理机构。市、县级的水运管理通常与省级的机构设置相对应,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相关事业单位进行水运管理的,市、县级也由其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运政、航道、地方海事和地方船检“四牌一门”或者“三牌一门”的独立事业单位来进行水运管理。

2我国水运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水路运输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主要表现为如下几大方面:1)管理体制不科学。当前,水路运输虽然港口的管理权已经被下放,但很多港口“政企合一”的现象依然存在,在政府的干预下导致港口管理的企业难以树立起自身的权威性,对港口的科学管理和优化布局不利。2)机构设置名称不统一、管理难到位。长期以来,由于水运管理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导致各地的设置随意性强,且职能各异,如同为“港航管理局”,某些地区是管理港口和水路运输的部门,而某些地区则仅负责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以上种种问题,导致各级管理部门在对水运管理进行协调沟通等问题上造成阻碍。3)水路运输行业市场行为不规范。在对港口的市场管理工作中,很多运输企业并没有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现象严重,一些船只出于盈利目的私自降低价格承接货物运输,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此外,一些中小型港口管理不够严格,收费名目繁多,项目不规范,乱收费、高收费的现象严重,使得市场混乱状况进一步加剧。4)执法资格与权限存在矛盾。水运管理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其管理职能的行使主要来自于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而非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因此在执法方面往往存在权威不足、手段薄弱等问题。此外,执法行为由事业单位实施,而行政后果由行政主管机关承担,造成执法机构权责不一致,给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带来很大不便。5)水域立法建设不够健全。我国涉水立法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但长期以来,我国水路运输方面的立法相对薄弱,法律法规部健全不完善,造成水路运输管理难度增强。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大,一些国际贸易争端和摩擦也会越来越多,然而由于水域立法方面的弱势,导致在出现摩擦时不能准确进行裁定。此外,由于在法律层面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导致不同地区执法标准不统一,一个地方一个规矩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满足水域法制化的要求加。

2.2风险因素较多,对水路运输系统的高效性及安全性不利

水路运输系统主要由枢纽、航道、港口及码头、船舶等组成,这些因素同时也是影响水路运输系统安全性的重要风险指标,具体如下:1)枢纽。有调查指出,我国很多地区枢纽设计年通过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升船机的承船厢尺寸也不尽相同,对水路运输系统的高效性存在巨大威胁。而且各枢纽通过能力及其实际通过量之间的差值越来越大,枢纽通过能力基本不能满足水路货运量的需求,随着该趋势的加剧势必造成枢纽的拥堵,威胁水路运输系统的安全。2)航道。我国一些地区航道维护水深明显不够,即便在建设了枢纽大坝有很大的回水区,但维护宽度很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船舶航行的作业,基本不会形成库区运输,对航运的安全性造成威胁。带来很大威胁。3)码头。我国的码头数量以及泊位和装卸设施虽然近年来有了进一步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码头缺乏统一规划,客、货码头混杂布局不合理;运(渡)码头配套设施不全,旅客上下船不便;码头集疏运条件差,装卸多处于半机械化作业状态效率低,等等,不符合社济发展的要求。4)船舶。我国船型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加上部分地区财力紧缺,导致很多地区船舶条件落后,与航道以及其他设施不相匹配,对航运的高效性与安全性构成重大影响。

2.3信息化建设不足,不符合信息时代的管理要求

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水路运输行业也加大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相继引进和培养出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复合型人才,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在相当多的领域得到普及,很多省级水路运输领导部门建设了数据中心,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和科学决策机制,为交通运输信息化向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应用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水路运输信息化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现代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求,如有关水路运输行业信息化立法的水平较低、水路运输行业的信息资源安全经常受到网络环境的威胁,水路运输行业业务流程不规范、缺乏统一的数据库标准,水路运输行业人才缺乏动态信息采集能力不强,等等,不符合信息时代对水路运输能力的要求。

3 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的新思路

3.1健全水路运输管理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是搞好水路运输工作的基础,要注重抓好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和责任落实,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网络,制订各种安全应急预案,贯彻落实水路运输工作奖惩制度。制定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形成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并抓好制度的落实工作,为水上运输安全奠基良好的基础。2)统筹规划,打破分割。长期以来,水路运输、港口管理、航道养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部门都是分门而立,并未实现有效统筹,加上各地区水运管理机构设置不一,不利于水运综合发展的实现,因此,建议在以航运企业的发展为切入点的基础上,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工作,在规划设计等阶段就重视航运企业的发展需求,促进水运的长远发展。3)确立决策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很多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要积极理顺好管理关系,对企业、船舶、船员实行综合管理,并将决策权、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相分离。4)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水运交通要有规范的发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应在全面认清立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并加以实施,实现水运管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2从人、船、交通条件三方面入手,加强水路运输的风险管理

影响水路运输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三方面:人、船、交通条件,其中交通条件是基础,船是根本,人是关键,具体如下:1)推进船舶标准化。如前所述,当前很多地区的船舶老龄化严重,推广大吨位尤其是500t级以上船舶有利于淘汰更新一批老旧船舶,改善船舶年龄结构,提高技术性含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此外,还有利于减少船舶使用量,进而减小航道通航压力,改善通航环,并提高码头作业效率,提高营运效率。2)加强航道整治建设。实行整治河段的统一规划,全面治理,采用炸礁、疏浚、筑坝相结合的工程措施,改造河床形态,获得通航标准所需要的航道尺度。3)加强码头建设。在港口水、陆域条件满足建港要求的前提下,在港址选择中主要考虑货物的集疏运,并强调如下几点:距货物产地的运距要短;距现有公路、铁路要近,水路衔接好;码头装卸设备要齐全、机械化程度高;泊位水域环境良好,无紊乱水流、系泊设施齐全;码头堆场好、占地面积大等。4)促进水路运输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狠抓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此外,还要经常组织培训,从知识及技能两方面入手,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素质。

3.3加强信息化建设,促使水路运输在信息化道路上稳步发展

面对信息时代的挑战,水运部门应抓好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快速的发展完善,以求在信息化道路上稳步发展,具体如下:远完善水路运输信息化的立法工作;加强人才培养,用科学技术改造和提升水路运输业;形成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加强信息安全工作,保证水路运输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合理规划信息资源,制定统一标准;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动态信息的监测与采集,以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为核心,力争形成较完备的行业数据资源体系,等等。

总之,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展,水路运输的作用越发显著,作为水运管理部门,我们应结合时代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路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助力。

参考文献:

[1]《交通部行政史》编写组.交通部行政史[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第2篇:水路运输预案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3篇:水路运输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航建设、港口经营、水路运输以及其它与水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检验等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水利、公安、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国家海事机构依法对沿海各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沿海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外,地方海事机构负责其它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水路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经营资格审验,使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专业票据,及时缴纳水路交通税费和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水路交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设卡、收费或者拦截、检查、扣留船舶。

第二章航道管理

第八条航道的建设、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航道建设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标准。

航道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港航管理机构、海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内河、沿海航道、航标、船闸及其它设施进行监测、养护以及从事航道建设施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航道建设和养护,不得危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跨海、跨河或者临河、过河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事先征求港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并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航道、港区以及航道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渔网、网簖或者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捕捞等作业。

水产养殖、种植侵占航道的,海事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海事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措施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通航河道内从事疏浚、抛泥、挖砂、采矿以及打捞、钻探等施工作业;涉及水上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机构的同意。

内河航道两侧修建码头、装卸点,应当在航道以外建设相应的停泊区。

禁止在通航河道两侧擅自设立船舶修造场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或者弃置沉船、沉物。

因装卸作业和排放废弃物造成航道淤积的,由责任人负责疏浚;不能及时疏浚的,海事机构或者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疏浚后,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航道水位变化及时内河航道通告,并可以根据水位变化情况责令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保障通航安全。

第三章港口管理

第十五条全省港口发展规划及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国家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省港口发展规划及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沿海一万吨级以上(含一万吨级)泊位、码头使用岸线,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沿海一万吨级以下泊位、码头及内河港口、码头使用岸线,由岸线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设施、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等资质条件,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十九条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它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及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并不得影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内移泊,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引航;港口经营者应当为船舶提供安全靠离、移泊条件。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者不得擅自为港航管理机构或者海事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不得实行地区、部门封锁,或者垄断客源、货源。

第二十四条从事客船、客滚船运输的,应当建立适合船舶运输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二)投入营运的船舶数量不少于二艘;

(三)船舶符合航区内的适航条件和技术要求;

(四)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从事旅客、旅游运输的船舶,不得擅自取消、增减航线、变更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确须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前七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临时取消客运班次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退票、换票等服务工作。因其它原因临时取消客运班次造成旅客滞留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二)以报废船舶的设备、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三)使用货船或者将货船改装后从事旅客运输;

(四)将滚装货船改装为客滚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船舶的监督、检查,发现超载、无证驾驶或者其它违章运输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可以中止其航行。

第二十八条从事船舶、客货运输以及其它水路运输辅助经营的,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提供运输服务。船舶、客货运输不得收取运费差价。

第五章船舶、船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船舶、船舶专用设备及水上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技术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合格证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船舶航行、作业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备消防、防污、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禁止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使用伪造、涂改、变造和过期的船舶证书、文书。

第三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船舶检验,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应当报废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办理船舶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船长、轮机长和其它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业训练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有效职务证书后持证上岗。

水上旅游、娱乐船舶的驾驶人员和水上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水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水路交通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水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船长、轮机长和其它船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从事水上旅客运输、客滚船运输和危险物品运输的,必须按照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安全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程序、应急预案。禁止客船、客滚船、客货船、旅游船等载客船舶运输危险物品。

第三十七条从事客滚船运输的,应当制订消防、救生等应急措施,按规定时间进行消防、救生演习。

客滚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定额载车、载客、载重,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信道,并对所载车辆进行科学、合理配载和有效绑扎、系固。

第三十八条船舶不得在非适航条件下航行或者超抗风等级航行。

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船舶,必须在港航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活动。

第三十九条港口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旅客、车辆以及其它货物上下船舶的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查验、审核、交接签字制度。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在码头、候船厅、停车场等场所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并对上下客滚船的旅客、车辆以及其它货实施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船:

(一)旅客或者车辆携带、夹带、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车辆超重、超宽或者超高的;

(三)车辆油箱渗漏或者密封不严的;

(四)车载货物绑扎不牢固的;

(五)不如实申报车载人数和货物重量的;

(六)其它危及船舶安全和运输安全的。

第四十一条渡口、浮桥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其设置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渡口、浮桥撤销的,经营者应当自渡口、浮桥撤销十日前公告。

第四十二条在通航水域从事妨碍水路交通安全畅通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事先报海事机构批准,过往船舶应当遵守海事机构的航行通告。

内河行洪、泄洪等作业影响船舶、设施安全的,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港航管理机构,并协助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路交通安全。行洪排涝时,航运枢纽的节制闸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四十三条港口和船舶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内河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设立船舶加油站(船),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经海事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准。

第四十四条船舶遇难或者遇险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危及船舶安全的,船长、船员及其船舶经营人必须立即组织自救和求救,并迅速向海事机构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和就近的船舶、设施必须服从海事机构组织救助的统一调度、指挥。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协助救助。

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当事人和船舶应当接受海事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水路交通经营资格审验的;

(二)擅自为被港航管理机构、海事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从事旅客、旅游运输的;

(四)超定额载车、载客、载货的;

(五)港口经营者和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或者未按规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设卡收费或者拦截、检查、扣留船舶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水上旅游、娱乐活动的;

在通航河道两侧擅自设立船舶修造场点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取缔。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岸线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港口、码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和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没收违法使用的船舶,并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一)使用报废船舶或者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零部件拼装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二)将货船、滚装船改装后从事旅客运输的;

(三)使用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设定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不予年检、审批、发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予以年检、审批、发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检查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八章附则

第4篇:水路运输预案范文

一、持续强化责任制落实,着力推动责任体系落地生根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具体到局班子每个负责人,为全系统单位(部门)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继续与系统内各单位(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层层传递,以失职追责的压力督促广大企业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

2.依法依规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要坚持明责问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在明晰局安委会职责分工的基础上,今年将制定行业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面向全系统公布。实现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和按照上级职能部门要求督促推动各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落实水路运输、道路客货运输、工程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风险等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诚信体系、安全费用提取等制度,夯实企业安全基础。

二、持续强化监管执法,着力消除安全隐患不遗余力

4.不断完善安全监管制度规范。按照省厅《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制度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制度规范体系。

5.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通过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和审批,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和进行行政处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进行责任追究,完善执法制度和程序,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应急救援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持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深刻吸取国内重特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以“四不两直”和第三方检查为主要方式,制度化开展隐患排查和明查暗访,特别是严格整治内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长江汽渡、道路客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与问题,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与监管措施。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制度,实行隐患的分级分类、闭环管理,加快推广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同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做到一般隐患即查即治,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治理不到位不放过、效果评价不合格不放过、主要负责人没有签字确认不放过。

7.继续加大督查检查力度。逐步探索“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评价。针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消防、防雷、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拟组织明查暗访4次,以抽查企业安全管理的形式考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和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各行业监管部门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到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全覆盖。聘请行业领域专业机构通过专家问诊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第三方检查,发挥行业领域专家和专业机构优势。

8.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针对水路运输、内河危化品港区、道路运输、城市客运、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继续深化开展“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危害因素辨识、预判分析、预防保护、现场跟班、监督作业等制度措施。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严肃问责惩治措施,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三、持续强化标准化创建,着力推进“平安交通”建设

9.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未创建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推进力度,加强前期辅导,提升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总体效果,督促引导企业把标准化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道工序,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体系,协助、配合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全面完成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任务。

10.持续推进“平安交通”建设。开展“平安交通”建设分析评价工作,以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作为评价对象,根据制定的“平安交通”评价分析指标,通过解读宣贯、自评摸底、抽查复核和分析总结四个步骤,对全系统“平安交通”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总结各评价对象“平安交通”建设情况,分析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定期开展“平安交通”建设经验交流工作,对“平安交通”建设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推广“平安交通”建设示范经验,及时解决示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定期学习交流、评比活动机制,带动全系统全面开展“平安交通”示范建设。

四、持续强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创新

11.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和统计分析。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质量和水平,研究编制安全运行统计分析报告,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提供决策支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形势研判,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季节性安全生产特点、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案例分析,评估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效的对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预防。

12.推动安全科技信息化建设。继续安全隐患网上自查申报,及时督促系统内各单位网上自查自纠申报隐患不留死角,用科技手段排查安全隐患。在省、市的决策部署下,不断创新技术手段,强化科技攻关,注重现有信息系统资源整合,正常运行手机云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13.探索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照省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建立情况;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源等级划分标准、风险辨识手册和评估指南制定情况;试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为重点内容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调研,梳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以及意见和建议。充分发动、指导系统内的重点企业探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以点带面,形成典型带动作用,逐步铺开安全生产风险工作。

五、持续强化宣传教育,着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4.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总理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学习宣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安全工作要求上来,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必须把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健康作为最高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筑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15.加强安全监管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求纳入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轮训,2016年对所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开展轮训一次,鼓励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全国安全注册工程师培训,提升安全管理理念和水平。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机制,行业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六、持续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安全防控水平

16.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总结各单位实践经验和做法,在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安全总监制度。督促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托各自行业领域建立行业专家库,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联建共享”的原则,立足于行政执法、事故调查和前沿技术分析,通过各单位、部门推荐,并经选拔成立行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专家库。面向全系统聘请各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协会等相关机构安全科技人员为专家,参与到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规划制定、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等工作中,为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5篇:水路运输预案范文

关键词:内河;危化品;应急管理

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消费需求,危化品的产量和运输量不断增加。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水路运输依靠国家政策和自身的优势成为危化品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另外危化品自身的多样性、高危险性、高危害性、以及处置的高难度性,使得危化品集散地、运输枢纽港口码头等突发事故风险越来越高,这也引起相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内河危化品码头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多层次的人-机-环境系统,外加船载危化品属于动态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涉及面广,危害严重。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海事机构积极加强了水上危险品运输突应急管理工作。省及各地海事机构、港航部门初步制定了一系列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预案,建立了水上应急领导和指挥机构,加强了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海事监管人员为主体的预警预防网络,全省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体系初具雏形。

一、内河危化品运输应急管理存在问题

与大多数内河运输省份一样,安徽省在水上危化品应急建设方面还存在着相当多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为:水上危化品应急预案体系尚不完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应急保障体系的资金、物资和装备的投入还严重滞后,各级领导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指挥能力有待提高,应急队伍人才匮乏、装备落后、能力不强。地方和部门间还要加强协调配合,资源还没有得到有效整合等。因此我们必须从认真履行法定职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做好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水上危化品运输应急能力建设的几点看法

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反应能力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综合能力。它既是人与设备的有机结合,又是软件与硬件的相互统一。笔者认为,加强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反应能力,应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建设。

(一)建设健全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

水上危险品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健全完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的减少水上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危害。

1.建立高效应急指挥网络。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指挥网络,以促进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形成。不合理的应急指挥格局将会带来应急工作的紊乱,降低应急工作效率。

2.确保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结构合理。指挥机构中,既要考虑相关部门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虑危化品运输的特殊性,确保应急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比例。

3.提高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效能。通过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落实应急会议制度、演习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权威和指挥效能。

(二)建立周密完备的内河危化品运输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是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预定行动方案。它一方面是人们对突发事件应急规律认识程度的具体反映,另一方面又是应急行动由被动转化为主动、由盲目转化为自觉的重要标志。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预案的制定过程,就是抗御水上危险品运输灾害的实践经验与水上危险品运输风险预测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应急对策的过程。因此,它具有明显的继承性、前瞻性和指导性。一个好的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预案可以指导人们妥善地处置水上危险品运输突发事件,对提高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能力无疑会起到重大作用。

1.当前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船舶载运危化品、港口危化品重大灾害事故等专项预案,同时加强对水运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尽快形成完整的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预案体系。

2.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仅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落实好自己负责的专项预案,还要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上下级、同级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形成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纵向网络和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横向职能体系,确保应急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3.对预案实行动态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港口企业、运输企业都要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或演习,以便发现预案的不合理之处并进行修改,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快速便捷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危险品水上运输应急管理运行机制中,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是两项最根本、最关键的要素。应急管理包括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危险品水上运输突发事件也和其他事件一样, 其形成有一定的过程。危机发生前,一般会有一些先兆。如果能够及时发现这些可能导致危机的先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则可能防止危机的发生。

1.要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将对危机的事前预测、控制纳入日常管理中。例如开展全面的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就是一项重要的预警预防措施。近年来,安徽省陆续建成了合裕航线水上交通综合管理系统和六安、滁州、黄山等水上电子监控等管控系统,2010年以来在沿淮、合裕航线建成6个AIS基站并已基本实现全覆盖,今后可逐步实现危险品船舶即时定位、事故报警、移动通信、调度管理、历史轨迹回放等功能,对入网船舶实施24小时动态的适时安全监控和科学调动。先进管理技术的使用,可以有效解决危险品船舶的动态监控难的问题,可对船舶的动态进行全天候监控,提高安全监控的效率。

2.建立完善快速反应机制,以便预防和控制危机。由于危险品运输事故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且事态的发展受到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应急过程中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同,会对事件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为应对危机,应当在平时进行主动监测,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当危机一旦发生,则应当尽快采取措施,隔离、控制危机,尽量减少危机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四)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应急行动人员相结合的应急反应队伍

1.应急队伍人员构成。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反应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综合性工作,建设一支与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工作内涵相适应的专家队伍,是搞好水上危U品运输应急工作的客观需要。这支队伍应由法律、环保、水产、水上危险品清除、化学品处理、航运、保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然,每个应急反应层面不可能都设有这样的专家队伍。建议国家及省海事局可在某一海事机构设立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技术中心,建立统一的专家队伍。这支队伍对上可以作为各级应急指挥部的参谋机构,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下可以作为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的咨询机构,为应急机构和相关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2.合理使用社会应急力量。一支专业和兼职相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应是船舶危化品运输应急的骨干力量。在积极建立专职应急队伍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合理调用社会应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分散配置的社会型水上危险品应急力量。水上交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遵循专业救援人员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方针,合理分布,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海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分配海事救援力量,积极扩大海事救援力量覆盖范围,提高应急救援效率。逐步建立社会化的水上应急救援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及社会力量在水上交通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形成“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体系。

三、结语

内河运输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船舶、船员和周围环境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惨痛事故使人们深切感受到水上危险品运输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危险品水上运输应急能力。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危化品港口管理中存在着职责不明确、运输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涉及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等实际因素,故内河危化品运输应急管理需要广大港口管理者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应对当前经济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第6篇:水路运输预案范文

一、受灾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自今年6月8日以来,我市大范围连降暴雨,致使我市地方公路损毁严重。截止目前,全市累计中断公路XX条,其中县道X条、乡道XX条、村道X条。目前已抢通XX条,其中县道X条、乡道X条、村道X条。不同程度受损公路XXX条(段),其中县道XX条(段)、乡道XXX条(段)、村道XX条(段),冲毁路基8.413公里13018立方米,上、下边坡塌方1217处141863立方米,冲毁护坡2处32立方米,冲毁挡土墙184处26467立方米,砂土路面被毁1560.2公里(4109686平方米),油路面被毁8.5公里(57500平方米),砼路面被毁0.2公里(750平方米),桥梁被局部毁坏13座364.75米,涵洞被全部毁坏80道623.5米,涵洞被局部毁坏175道967.73米,房屋被毁坏1栋45平方米,经济损失共5447.886万元。

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受灾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路基损毁严重。暴雨过后,我市地方公路发生多处下边坡塌方,塌方多发生在靠山修建的公路上,沟深路险,给以后修复带来相当大的施工难度。二是路面损毁严重。由于我市地方公路等级低,在养地方公路中大部分为砂土路,抗损毁能力差,暴雨过后,造成我市大面积地方公路路面受损。

二、主要措施及成效

在防汛救灾工作中,我局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强降雨防御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交通行业防汛工作。一是多次组织召开防汛专题会议,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本次强降雨可能给交通行业带来的灾害,局领导亲自组织研究部署防汛防御工作并亲自带队深入抢险一线督导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二是进一步抓好地方公路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多次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实行雨季公路巡查制,对本辖区内临江、沿河、傍山的可能发生水毁的管养公路进行一次全面的排险检查,特别对危桥、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进行了重点排险检查。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所管养公路防汛救灾抢险畅通工作应急预案,认真做好防汛物资、设备和机具的储备工作,全力做好防灾救灾准备。三是狠抓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监管,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职责,加强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监控值班,对各运输线路、雨量、塌方等危险路段及时通报驾驶员,加强防范,严禁车辆冒险通行。四是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了全市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每个渡口码头、每艘渡船特别是重点渡船进行仔细检查,严防超载超员、带隐患船舶以及大风大雨等特殊天气渡运。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与措施,安排专人负责渡口码头、渡船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渡运安全。五是进一步完善制定了《XXXXX防汛救灾应急预案》,并落实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等有关器材以及重新组建了应急救援队伍,密切关注灾情,充分做好各种灾情抢险准备工作。六是严格执行全天24小时值班汇报制度,编制值班领导、工作机构和信息上报人员联系表,落实值班责任制,确保汛期安全信息和防汛动态上下畅通。

因此,我局在防汛救灾工作中,切实做到了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和措施到位,确保了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效。一是受灾公路抢修工作迅速、成效明显,确保了公路运输畅通。二是汛期道路运输工作组织有力有序,没有出现因防汛不力造成运输堵塞、运力不畅等现象。三是防汛救灾工作中没有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行业稳定有序、安全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资金筹措困难,一些水毁较严重的路段、危桥、危涵因资金无法到位一时难于修复;二是应急管理工作有待加强,本级应急预案与上一级应急预案的部分内容缺乏有效衔接。因此,建议如下:

(一)加大对水毁公路修复资金的投入,以便加快受灾公路的修复和重建。

第7篇:水路运输预案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报)

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行业协会)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和储存的规划)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内进行;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集中。

第十二条(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审批)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所在区、县以外设立生产场所。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投资的生产、储存项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生产和储存的其他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标牌和图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前款规定的标牌和图示的设置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监控)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防爆设施和设备的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包装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少量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特殊场所作业管理)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三)有两名以上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发现、收缴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缴处置费用。

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分为甲、乙两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

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第二十九条(零售配送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和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实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条(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购买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销售记录和月报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按规定记录购买单位、购买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购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用途。相关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公安部门报送有关销售记录;零售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零售记录。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运输单位资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三条(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安全技术和设备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载卫星定位系统。

本条规定的车载和船载卫星定位系统等设施、设备,应当纳入专用车辆和船舶定期审验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地)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I类包装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第三十五条(运输专业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以下统称运输专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备案登记)

外省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驻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持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运输监控)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三十九条(承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

(四)在运输车辆、船舶的规定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运输经营者的责任)

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

第四十一条(发送和接收单位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门进行查处:

(一)运输车辆、船舶无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

(二)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

(四)从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的。

第四十二条(告知和申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的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24小时向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申报承运人名称、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起讫地、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路线和时间)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环保、市政等部门确定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因运输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路线和时间,并发给临时通行证明。

第四十四条(特殊天气道路运输)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遇灾害性天气,市公安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本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四十六条(道口检查)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应当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的营运证件、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在运输单证上加盖验证签章或者发给其他验证证明;公安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装载情况,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无营运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超载、超限、混装、夹带、匿报、瞒报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本条规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七条(船舶载运和航行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积载、隔离等安全技术规范。

进出黄浦江水域的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向海事部门办理导航或者护航手续。

海事部门可以对本市水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的禁止和限制)

黄浦江和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遇灾害性天气,海事部门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在黄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

前款规定水域的范围,由海事部门会同市港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港口进出和作业)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码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第五十条(铁路、民航和邮政管理)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邮寄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

(二)未按规定对防爆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整改,或者未将检测、整改情况报送备案的;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法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或者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强腐蚀性化学品销售的有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剧毒化学品销售、强腐蚀性化学品零售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运输监控和从业变更登记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三)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道路禁运和指定道口通行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特殊天气道路禁运规定的;

(二)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油轮或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黄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的;

(二)违反灾害性天气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规定的;

(三)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的。

第五十七条(相关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风险抵押金)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8篇:水路运输预案范文

历时40天的春运工作已落下帷幕,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齐心协力下,我局认真部署、积极准备、狠抓落实,顺利完成了20__年春运工作任务,确保了春运期间广大旅客安全、有序出行和各种生产生活物资的安全运输。现将今年春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春运期间我县日均投放车辆 171辆、座位3924座,全县旅客运输量为 52.91万人(含城乡公交、旅游包车、出租车),为去年同期的91.5%。客运周转量为1871.5万人公里,为去年同期的92%,春运期间共加班100班次。库区渡口共投入水路运输船舶9艘、290个客位,累计完成客运量0.492万人次,为去年的97.4%。

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总体良好,客运与危品运输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行车责任事故,圆满完成各项春运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春运工作领导小组(__交发〔20__〕2号),并及时下发了《__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县交通运输行业20__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__交发〔20__〕5号),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春运工作,明确各单位春运工作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1月30日晚,我局联合交警部门在电影院组织召开了20__年县春运动员大会,会议邀请了县政府、安监、交警大队、龙丽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支队四大队等有关领导参加。县客运企业华通、捷利达公司、县货运物流企业(含危品运输企业)管理人员、所有司乘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二类以上资质的维修企业、驾培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运管、交警全体干部职工约300人参加了会议,力求使每一位员工在春运前接受安全教育,不留死角,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驾驶员安全教育达到100%。会后,交警、运管部门分别与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签订了春运安全责任书。

春运开始前,运管局对所有参加春运的客运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资格审查,坚决遏制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驾驶员参与春运。同时在客运站悬挂春运宣传横幅,张贴春运宣传标语,并通过广播、电视、横幅、标语、黑板报、平昌广场大屏幕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春运安全教育,营造浓厚的春运气氛,使春运工作真正做到宣传到位、贯彻及时、深入人心。春运期间,运管部门共向全县营运驾驶员发送安全警示短信4000余条。

1.强化措施,促进道路运输安全。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春运期间,县委书记、分管副县长、我局主要负责人于春运第一天、大年初一、初七等重要时段赴客运站及相关运输企业,检查、督促落实春运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春运安全工作,我局分管领导多次深入客运站候车室、安检点和出站口明查暗访、查漏补缺,督促落实各项春运安全工作,督促联合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行为,以在保障旅客出行安全的同时,进一步保障旅客的财产安全。

运管局在严把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资格关的同时,加大了客运站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了对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监管,督促客运站切实履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严格执行出站查验单制度,防止“三品”上车,杜绝超员车辆出站上路。其次加强了营运客车的动态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客运班线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超长班线、卧铺车辆的安全管理和旅客安全告示制度,对安装GPS的客车落实专人做到实时监控,建立监控台帐并及时记录。春运期间,为了确保广大旅客安全、及时出行,驻站运管人员准确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班次,合理调配运力,以增开临时加班车的方式来疏导旅客,提高了运输效率,解决了旅客运输高峰的压力,取得了较好的效

果。春运期间,全县没有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事故,也没有出现旅客积压、滞留现象。2.坚守码头,维护水上运输安全。为确保水路春运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港航所提前对新情况、新特点进行了预测和分析,并制订了《__县20__年水路春运运力安排及应急预案》,积极做好相应防御措施,同时对投入春运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及时掌握天气动态,遇恶劣天气不冒险航行。从第一艘船进港到最后一艘船离港,我局分管领导、港航所全体工作人员始终坚守在码头,监督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春运期间港航所共悬挂安全宣传横幅2条,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出动海事艇对水上巡查5艘次,参加检查人员40人次,检查各类船舶28艘次,有效维护了渡运安全秩序。

3.加强巡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春运前,路政、养护人员对境内所有县道以上公路进行了全面的养护和安全大检查,重点对高边坡、高挡墙、高落差、桥梁、隧道等重点路段的重要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由于春节期间天气情况较为恶劣,出现连续雨雪低温天气,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2月25日,受持续多日降雨影响,县道峡北线57K+910发生坍方,约80余立方石块塌落在公路路面上,交通中断。接到举报后,我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抢险队员带着抢险物资和机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仅用了半个小时便恢复道路畅通。

春运期间,公路部门累计投入公路扫雪防滑机械__0台次、工业用盐80吨、防滑材料30吨、砍伐凝冻挂枝毛竹180余根,出动人员260余人次,清理塌方825立方,修补坑洞230平方,冷补料25吨,有效保障了干线公路、重要县道、通景区公路畅通。由于措施得力,除雪除冻及时,有效保障了春运期间公众的安全出行,赢得了市民和旅客的一致好评。

为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运管局在春运前和春运期间多次对客、货运输企业开展了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并在客运流量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春运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储备了__处州运输公司10台大型客运车辆为应急运力,全力保障春运工作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由于受假期高速免费通行和强降雨恶劣气候的影响,春运期间我县长、短途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受到严峻考验。、运管局督促运输企业根据春运期间的正常客流、高峰客流和突发客流的变化规律,统筹安排,合理配置运力,保证了重点地区、重点线路和重点方向的旅客运输,没有出现旅客集聚和货物积压情况,满足了旅客出行和货物运输需要。

针对华通汽运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我局经过多次协调,反复疏导,集资事件暂时平息,但由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较低,再加上管理人员有职无权,职工没有工作积极性,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难落实,不稳定的因素始终存在。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大了对运输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力度,春运期间,全县未接到车辆违规违章和乱涨价的投诉。

春运期间,客运站开展了多项春运优质服务活动,一是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停车场和候车大厅随脏随扫,每日保持清洁的站容站貌和车容车貌,为旅客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二是运管值班人员和站务工作人员扶老携幼主动护送老、弱、病、残、孕旅客上下车,积极为广大旅客排忧解难。三是我县邮政部门继续实施跨行业服务,继续在县城和七个偏远乡镇增开售票窗口。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参考历年春运数据,客运站首次将春运售票提前至20天,满足了许多往返旅客的需求,也达到了预先分流学生、民工等重点客流的良好效果。四是加大稽查力度,依法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客合法权益,确保春运期间运输秩序稳定。

第9篇:水路运输预案范文

新年新气象,交通春来早。在我省高速公路大建设、大发展的隆隆战鼓声中,我们满怀豪情步入了新的一年,并迎来了20*年春运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的部署,今年的春运工作从1月11日开始,到2月19日结束,为期40天。据预测,今年我省道路春节旅客运输量约为1820万人,大体与去年持平。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春运工作的部署及要求,认真做好20*年全省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确保广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保障各种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畅通,省厅今天专门召开20*年全省交通春运暨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段建国厅长亲自出席会议并将做重要讲话。下面,我就如何做好20*年全省交通春运工作讲五点意

一、高度重视春运工作,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

春运工作持续时间长、运输压力大、服务要求高、安全任务重,是交通运输部门新年伊始的第一项重要工作和任务,事关行业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政府和部门的形象。全省交通系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都要高度重视,按照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安全优质、平稳有序、客货兼顾”的总体要求和我厅确定的“安全、畅通、文明、和谐”春运主题,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省厅成立了以段建国厅长为组长的春运工作领导组,将组成五个慰问检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深入11个地市检查春运工作和安全生产。各级领导都要深入基层,检查春运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认真检查各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保障春运工作顺利进行。要关心辛勤工作在春运一线广大干部职工的生活、健康,为他们排忧解难,调动他们做好春运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克服困难,打好春运这场“硬仗”。

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春节运输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春运工作的头等大事、重中之重,是保障春运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运输企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部省安全生产各项规定,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细化安全管理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和船舶。道路客运企业要按规定增配长途客车的驾驶人员,认真落实运行途中休息制度,避免疲劳驾驶,禁止驾驶人员酒后开车和带病开车。二是要加强营运车船的检查和维护。春运前要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船及消防救生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车船要责令整改,严禁整改不合格、安全无保障的车船参加春运。三是要加强汽车客运站点源头安全管理。落实运管人员驻站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汽车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严格按照车船的载客定额售票检票,严禁超载车辆出站,认真执行客车发车前安全例检制度。四是要加强危险品查堵工作。各客运站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车辆、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认真检查,加强危险品的查堵工作。对途中上车的旅客,司乘人员要负责做好危险品的查堵工作。五是要充分利用全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应用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动态安全监控。道路运输企业要监督驾驶员安全行车,及时纠正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行车接打手机等危及安全的违章行为。六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防范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通知》(交搜救明电[20*]14号)要求,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完善落实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雨雪等恶劣天气,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以雪为令,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清除积雪,加强交通疏导,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七是要加强水运安全管理。海事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封航和通航管理,强化现场监管,重点检查船舶消防、救生设备以及船员的实操能力,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船舶超载、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安全隐患。

三、周密组织春运工作,维护春运工作平稳有序

今年春节相对较早,很可能会出现学生流、探亲流、民工流交织叠加的情况,春运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提前调查了解春运旅客的流时流向,科学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合理安排运力,确保运力充足、调配合理,全力避免发生旅客大规模滞留现象。一是要根据客流变化科学调整班次密度,客流高峰期间要及时安排加班车运行。二是要提前了解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等团体旅客的出行需求,主动开展上门预定团体票,增开包车,组织直达运输及时疏运民工、学生等团体旅客。三是各客运站要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提前预售票、计算机联网售票等措施,最大限度方便旅客购票。四是要协同建设部门保证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的正常运营,保持出租车行业稳定。五是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对农村客运的优惠政策,保障农村客运运力正常运营,重点加强农村庙会、赶集和其它大型集会的运力保障,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六是各汽车客运站要强化调度指挥,提高发车位和停车位的周转使用效率。七是要认真借鉴近年来电煤抢运和20*年抗震救灾物资运输的经验,完善春运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备用运力,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应急保障车队要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可抽调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省内中短途客运,持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出具的证明运行,但必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事先对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运输安全和客运业务培训。春运期间发生运输紧张情况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要加强《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的管理,在未经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不得将《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发放给运输企业。八是要加强对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在保障煤电油运的基础上,优先安排肉、禽、菜、果等节日物资运输,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畅通,确保节日物资运输。

春运期间,省运管局应根据需要抽调部分运力从事进出广东加班车或包车客运业务,持《进出广东春运证》并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运行。

四、体现以人为本理念,搞好文明优质运输服务工作

春运期间既是考验交通运输部门公共服务能力的时刻,也是展现交通运输部门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形象的时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海事机构和运输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倡导文明服务,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一是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黑车”,及时查处“甩”客、“卖”客、“倒”客、“宰”客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营造和谐运输市场环境。二是要提高执法水平,严明执法纪律,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教育,严禁在公路上或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确保交通执法文明规范,营造和谐执法环境。不得依据本地规定对外地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和处罚。严格禁止有利益驱动倾向、专门针对外地车辆、驾驶员的处罚行为。三是要保持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客运场站要按规定配齐和使用各项服务设备,采取多种便民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和谐出行环境。四是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采取多种措施为旅客提供人性化服务,特别是要热情帮助老、弱、病、残、孕旅客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是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设立并公布社会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属地为主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社会投诉。

五、加强春运统计工作,做好春运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信息。春运期间,省运管局、省地方海事局要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天的《20*年春运道路旅客运输计表》、《20*年春运水路旅客运输统计表》分别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司、水运司,同时报省厅,各市、县也要及时层层上报。道路客运企业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报送。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部海事局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向省厅报送春运工作书面总结。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海事机构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改革开放三十年交通建设成果在春运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宣传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宣传春运的各项便民措施,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要通过印制安全手册、出行指南等宣传材料,广泛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向社会公布出行信息。要及时汇总上报各地春运工作的特点和亮点工作,及时编报春运工作信息,为新闻媒体提供具体、生动、新颖和具有新闻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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