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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意识形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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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意识形态

第1篇:少数民族意识形态范文

关键词:国家认同感;民族地区;培养;教育意义

国家认同一词最早出现在1953年列文森论梁启超的名著《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中。国家认同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归属国家的认知以及对这个国家的构成,如政治、文化、族群等要素的评价和情感。是族群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升华,也就是广义上的国家认同。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统一是中国保持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

少数民族学生国家认同感培养的必要性

国家认同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基础和培养目标,以少数民族地区学生为对象的国家认同感研究,其功能和价值指向决定着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意义和趋向。国家认同度的高低与强弱,直接关涉到国民人格的健全与完善,从而使现代公民的身份认同与国家认同保持一致,并借助于国家认同意识和国家-社会平台实现个人价值,并促使个体人格与人生价值的协调统一。

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拥有者强大的族群凝聚力和向心力。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相对集中,由于发展的差异化、历史遗留等问题,民族地区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致使包括教育在内的诸多因素无法与发达地区形成平等,这将对少数民族学生国家认同感的培养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认同感培养的教育意义探析

当前,国家正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在这个体系建设当中,针对学生主群的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个重要板块,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认同感的培养,完美地衔接了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一主题。

1、有利于能够健全民族学生的国民人格,培养现代公民

加强民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积极落实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引导民族学生适应社会、参与社会、服务社会。从而体现在教育对于民族学生发自内心深处地对国家认同度的提升,以及凸显他们的整体价值和社会地位,从而体现出人本主义思想和人文精神,成为一名合格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公民。

2、有利于激发爱国热情,凝聚国家力量

国家认同是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化方向和思想认知根基。爱国主义是实现高度国家认同的途径和措施,是中华民族精神核心和民族凝聚力要素。强化少数民族国家认同度,促使狭义的民族认同拓展到广义的中华民族认同,实现中华民族与中国的民族国家同一体,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中国。爱国主义是一国之民对祖国的心理认同和情感归属,是真挚的深厚的热爱和忠诚,是内化于国民言行的思想体系,是国民自发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的精神动力。

国家认同观的内聚有利于形成价值认同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从而凝聚成巨大的精神力量,促使作为个体的少数民族学生把人生价值追求定位于对国家的无私奉献,为国家的强大和繁荣倾注自己的青春年华。

3、强化国家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

从我国中西部民族地区学生成长的宏观环境看,特定的自然地理因素、历史文化条件、国际政治关系等综合因素成为民族学生的生活文化之根本。西方国家从未放弃过对我国进行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渗透,来自于民族地区学生的政治立场和国家认同观念在国家安全中就则显得极为关键,能否在全社会实现和保持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培养民族学生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倍显重要,提高其国防意识,将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助于强化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有利于国防安全和国家,有利于和国家统一。

强化国家认同,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以国家认同理念为基点进行共同文化的塑造,有助于构建少数民族学生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等要素组成的民族精神,使之成为民族存续的精神血脉和民族兴盛的精神资源。历史经验和现实实践昭示我们,必须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具有正确而强烈的思想觉悟和明确的国家认同理念,潜意识中具有中华民族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使中华民族具有强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维护国家尊严、保障国家安全、增强国防实力、保卫的综合性的系统性的目标。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思想理念的根基是国家认同观,在这共同理念和思想意识的基础上能够把浓厚的民族意识升华为强烈的国家认同,把狭隘的区域意识升华为整体的国家意识,从而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增强各民族群众“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树立起坚持民族团结共御外侮的旗帜,坚定地维护国家尊严和。

三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同感培养的思考

教育机会平等是直接影响到国民对政府和国家的好感程度。在认同机制和教育制度上,国家认同度的高低与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国家认同度高的少数民族学生比较容易接受党和国家的教育理念和思想,在行动方向上也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从而学生的崇高理想和现实比较一致地对接,在观念上也契合于主流思想。在法律上,强烈认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学生能够遵守现有的社会秩序和管理模式,使少数民族学生成为依法治国和国家认同的参与力量。

构建起个体与组织的关联并存,体现为作为个体的学生与国家命运的关系,以及少数民族与中华民族的部分与整体的对应关系,从而使少数民族学生肩负着民族发展和国家繁荣的双重责任,并在观念上表现为民族认同度和国家认同度的提高,最终确立起个人国家观融合于集体国家认同。透过爱国主意教育方式,将民族学生的民族自豪感融入到对国家的认同感中,从而形成强烈的爱国主义凝聚力和自信心

为此,必须以国家认同为基础,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为契合点开展国家认同教育,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从而形成以中华民族魂为精神纽带,以民族团结和国家利益为中心的国家认同观。

参考文献:

1.张世欣.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规律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第2篇:少数民族意识形态范文

关键字:传媒;少数民族;身份认同;综述

一、关于认同与身份认同

“认同”问题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基本意义是表示个体所有的关于自我确认的意识。现代认同理论发端于心理学,最早由弗洛伊德提出。弗洛伊德认为,认同是个体与他人、群体或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埃里克森区分了“自我同一性”和“集体同一性”,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认同研究对个体认同和群体认同进行区分的来源。安东尼・吉登斯与法国学者马尔丹认为“认同”具有可塑性,即认同借助于外在因素来完成自身的建构。尤其是马尔丹,他所分析的文化特质对认同的重构表明认同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塞缪尔・亨廷顿认为,认同理论是建立在全球化时期不同文明之间对抗、冲突基础上的认同,是一种身份认同;斯图亚特・霍尔将认同与现代性、后现代性概念联系起来,提出认同是复杂性的,是一种差异性中的统一。

“身份认同”是西方文化研究理论崛起之后出现的一个重要概念。“身份”本身的意义是指“我是谁,我是什么样的人?”,作为人类社会中识别个体成员、体现个体差异的标志和象征,它给予社会以秩序和结构。“身份”所指向的是指某人标示自己的标志,或某一事物自身独有的品质,指向的是某种自我认同的同一性和这种同一性得以标示的独特标记。可以说,身份之所以成为个体无法摆脱的社会符号,就在于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社会属性,在于个体无法独立承担存在的孤独而必须求助于某种群体的特性。所以,身份虽然源于个体性,但最终归于集体性。在当代社会,身份认同是“现代人在现代社会中塑造成的、以自我为轴心展开和运转的对自我身份的确认,它围绕着各种差异轴( 譬如性别、年龄、阶级、种族和国家等) 展开,其中每一个差异轴都有一个权力的向度,人们通过彼此间的权力差异而获得自我的社会差异,从而对自我身份进行识别。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身份认同具备双重甚至是多重的特征。少数民族是一个文化族群,必然有民族身份认同。同时,在国家意识下又对国家公民身份有所认同。其中,现在传播媒介在政治宣传过程中担当什么样的角色?传媒生态背景下少数民族的认同姿态是怎样的?传媒对少数民族的身份认同有什么作用?这些问题值得深究。

二、传播媒介与身份认同

目前,关于传媒与认同的研究,可从两方面进行梳理。

(一)大众传媒与认同的建构与塑造。比如刘燕阐释了后现代国家如何利用大众媒介的传播特性来重构认同传统、维系现代国家政体的合法性;宣慧敏则通过对《南方周末》和《人民日报》的案例分析,从传媒叙事这一微观层面分析了当代中国传媒与民族认同建构之间的关系,即传媒叙事是如何帮助实现民族认同的建构。与此类似的还有邵培仁等人,借鉴传播仪式观的研究思路,以中国传媒实践活动中的民俗传播与节日(庆典)仪式传播为例,考察和分析中国传媒与文化认同建构之间的意义及关系;邓维佳通过研究互联网时代的迷群,对网络迷群身份认同的建构进行了分析;邢虹文就当前媒介融合文化的浮现,受众能动性增强以及价值领域内真空乃至于混乱的现实,进一步强调了在新时期要重建社会成员的价值认同,必须坚持有效地发挥电视媒介在其中的作用;谢莹依托卡茨的“媒介事件”概念,认为电视仪式在建构国家认同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克服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将历史记忆与当下语境糅合在一起,让视觉影像所创造出来的文化符号成为现实社会合法性的基础,让仪式参与者的民族自豪感与对国家的忠诚交织在一起,成为民族国家发展的坚实的情感基础。

这类文献,大多从一个较高的理论层次分析了大众媒介对于认同建构的影响,对于研究少数民族媒介使用与认同的关系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然而这些文献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研究者预设了媒介对于认同建构的作用甚至过程,因此研究结论带有一种想当然的合理性,缺乏反思精神。而陆晔则运用上海城市居民问卷调查的数据,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证明了媒介使用行为与公众对社会凝聚力的主观感知和国家认同的不同维度会在一定层面上发生活动,尤其是在建构本地认同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他也发现,公众对社会凝聚力的离心趋势的感知会对其民族主义认同和城市共同体的情感依附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国家认同作为社会凝聚力的动力机制和实践目标,与大众媒介着力建构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向心力则有积极的正向的预测关系。”这是对传媒与认同关系的一次实证反思,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二)大众传媒对乡村(少数民族)身份认同的影响

说到大众传媒对少数民族(乡村)的研究,不得不提柯克.约翰逊、郭建斌、李春霞、张斌等人通过田野调查对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生活方式、人际关系、民族俗、宗教文化、消费观念、政治生活、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观察研究,并进行深刻的文化阐释。这些阐释,深入分析了传播媒介影响下少数民族文化、心理的变迁过程,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刘新利则从传媒与认同的视角出发,认为大众传媒使得民族之间的隔离状态被打破, 这种状态使得人们开始认识“我族”和“他族”,考虑自己所属群体的“身份认同”。他认为民族意识得以产生和强化,而民族意识的增长正是民族认同的表现形式。大众传媒可以通过议程设置理论和培养理论建构少数民族积极的民族认同;赵长雁探讨了缘起于一种由移民过程带来的身份困惑,而现代社会愈加频繁的人口迁移、流动使得这样的探讨具有某种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三、结语

以上综述可见,传媒与认同之间的关系已引起研究者们的重视,也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稀少和零散。大部分的研究,研究者预设了媒介对于认同建构的作用甚至过程,因此研究结论带有一种想当然的合理性,缺乏反思精神。而传媒与少数民族身份认同的研究,则更显得缺乏系统研究和深入分析。现代传媒生态下,急速变化的时代语境,亟待新的理论阐释。纵观上述,传媒对少数民族身份认同影响的研究道路注定不会平坦,但理论和现实的双重价值也将吸引研究者勇往直前。

参考文献

[1]祁进玉.群体身份与多元认同―基于三个土族社区的人类学对比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4.

[2]车文博.弗洛伊德主义原理选辑[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375

[3]王亚鹏.少数民族认同研究的现状[J].心理科学进展,2002(1):102

[4]张旭鹏.论欧洲一体化的文化认同建构.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03.:89

[5]邓惟佳.迷与迷群:媒介使用中身份认同建构[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2010:35.

第3篇:少数民族意识形态范文

关键词: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文化权利

"十"把文化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不仅体现在党的十报告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思想和目标,而且表现在它对文化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更加全面。本文拟就少数民族大省及民族文化资源浑厚的贵州省为例,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问题略陈管见。

一、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现状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共有48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全省有3个民族自治州,11个民族自治县,46个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254个民族乡,民族乡数量居全国第一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55.5%[1]。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历史上少数民族在社会生活中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优秀的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考古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民族学等多学科的学术研究价值。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现状令人担忧,这种状况集中地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

1.文化物质遗产的淡化消失。不少空前绝后的传统民族工艺,大多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危机[2]。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熠熠生辉的传统民族工艺中,只有小部分能够得到较好的开发和利用。贵州省传统工艺濒临失传的项目占15.6%,已知失传的项目约占5.6%[3]。

2.文字的消亡。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字逐渐萎缩。有些少数民族的年轻人已经不知道自己民族的历史和民族特色。本民族特色的文化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民族文化人才资源日益短缺,民族文化传承面临着断裂的危险。

3.民族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欠缺。譬如,有些文化遗产已先后被国外申报,公布在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诸多人为的因素加快了民族文化的流失。

二、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功能

法律保护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重要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渊源是国内外的法律文件。它们指出权利原则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基本原则。所谓权利原则指的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必须遵循维护人权和发展公民文化权利的原则,必须遵循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原则[4]。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具有和谐功能

十指明,应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置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做好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能发展和完善和谐社会的内涵。具体来讲:

它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体现。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少数民族居民的民族意识不断的增强。民族意识是民族的利益意识。是内化为自觉的、自发的和自主的权利保护运动[5]。民族意识的增强,一方面使民族成员更加注重对民族文化和民族文化权利的关注,民族意识已成为推动民族文化不断发展的内部心理动力[6]。

(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具有认知和促进功能

要保护一种文化,尤其是要通过法律措施,就更需要一种严谨的态度,做好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工作能够使我们更加准确,更加深刻的认识少数民族本身,尤其是对民族文化权利的理解。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分为三类:民族物质性文化权利,包括民族科技、经济、居住、服饰、饮食等文化权利;民族精神文化权利,包括民族古籍、心理、信仰、教育、民族文艺文化权利等;狭义的民族文化权利,也可简单分为民族风习文化权利、民族文艺文化权利、教育文化权利等[7]。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中国各民族的多元文明之间存在优势互补,这种优势互补是促进中华文明进步和繁荣的关键因素。

三、贵州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

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面临十分困难的挑战。首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深深的农耕文化的烙印。而在当下,由于工业文明冲击,人们的意识形态和观念的转化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往社会功能性的缺失,这是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这些冲击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无法改变,也不会改变。因此,工业化时代,农耕文化是应该进入博物馆、受到保护的文化。

其次,城市化和现代化等作为一种不可漠视的趋势已从经济领域正在向政治、文化、道德等领域渗透扩张。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8]。尤其是2000年以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贵州的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城市化是少数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9]。城市社会常常具有抑制、消除特殊文化的功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面对城市化的压力,城市化对以传统为内核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产生巨大冲击:尤其是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俗受到的影响最深,而传统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则受到来自于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威胁,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亟待保护[10]。

最后,面对全球,在现代西方文化输入的强大冲击下,以汉族传统文化艺术为代表的中华民族本土文化相对处于被动守势的弱势地位;在国内,传统的文化领域中,周边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一直处于边缘的弱势地位。少数民族传统价值观属于 " 非主流文化 ",更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

四、做好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措施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有明显的特殊性。首先要遵循这些特殊性,才能有针对性逐步推进法律保护和建设工作。这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动态性:要不断应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发展性:少数民族文化及文化权利不是停滞不变的,它是在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下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过程性:动态性和发展性决定了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性[11]。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主体包括政府和少数民族自身,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的特征,政府和少数民族自身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主要包括俩个方面。

(一)、从政府的角度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

1.清政府自身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中的责任

政府在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法律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其拥有强大权势、掌握着雄厚的公共资源,对文化的管理方式和政策是影响文化权利实现的主导力量。长期以来,政府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导致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上出现一系列问题。社会文化与经济发展失衡,会关系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重要规则和制度缺失,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使少数民族文化有流失、破坏现象。

2.因地制宜,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指导当地的工作。政府在切实履行其文化管理职能时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文化保护格局。

3.建立一系列先进有效的保护机制。指导并建立文化传承机制、分级保护制度和体系,建立国家和地方级别的保护名录;对珍贵、濒危、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等。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在保护过程中既要注重传承人的保护,抢救、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更具有立法的紧迫性。必须通过明确法规,给他们合法的身份保障,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只有有了可靠的保障,才有切实的保护。

4.发展民族特色经济以实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迅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从而消除贫困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壁垒,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12]。 特色经济体现了浓郁的地域文化特征。采用科学合理的途径,将它们开发出来并不断地创新,既能保留传统的精神又能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求。这其中,以旅游文化的影响最为广泛,应用最为持久,效果最为显著。它最大限度和最广泛地利用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资源,将经济与文化有机结合,形成了越来越强大的产业优势。

5.和谐处理各方的责任和利益分配问题

通过立法正确处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规范与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有关的经济活动,如文化遗产旅游、传统文化产业开发、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等,同时构建合理公平的利益协调机制,将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实质上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最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对文化遗产地方立法灵活性与创新性的要求,是提高地方立法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关键所在。

(二)、从少数民族自身的角度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

1.要积极调动民族自身的民族文化保护意识。

西部地区民族文化要想真正得到保护和发展,关键还是在本民族自身--民族自身才是保护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决定性因素。传统如果没有主体的文化自觉,必定是一潭死水。通过立法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僵化的保护、被动的保护,也不是完全依靠国家强制力的外在的保护。而是要通过制度的构建,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项自发性、自主性与自觉性的内化的文化行动,最终实现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性,社会成本小而收效较大。

2.积极参与自身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民族文化保护的决策者和民族文化保护的实践者相脱节。少数民族在文化权利保护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政府官员、文化保护专家和专家学者等在民族文化保护过程中起到了主导作用,而真正作为文化保护主体和文化保护实践者的少数民族成员却没能充分发挥作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实践者与决策者的脱节导致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政策违背少数民族成员的意愿,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不尽人意。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立法过程中,要确立少数民族成员自身的主体地位,应发扬民主原则,民族成员的积极参与和专家意见相结合,需要借鉴和吸收非正式制度当中的一些积极因素,对本土资源的利用,是"法律制度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的途径,是法的合法性-即人们下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从而就能够降低法律执行的成本、增加法律实施的效果。

3.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自身对其民族文化权利保护意识较淡薄,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权利主体意识,应从外发的保护模式转向内生的自觉的保护模式,即由"要我保护"转变为"我要保护",形成一条新路径。可通过寻求行政、法律等多种渠道做到自我保护。

参考文献:

[1]贵州省少数民族简介[z].中国少数民族网.

[2]钟进文.西部大开发与小民族文化遗产的弘扬保护[J].青海民族研究,2001(2).

[3]王希恩.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状及其走向[J].民族研究,2000(6).

[4]张德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7.

[5]高永久,朱 军. 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政治学思考.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35(6).

[6]谢志峻.城市化:民族文化的一元化还是多元化?[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6(4).

[7]塞缪尔.P.亨廷顿,王冠.华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1989.

[8]高永久,秦伟江.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J].理论月刊, 2006(11).

[9]高永久,单菲菲.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2.2008.

[10]张钧.文化权法律保护研究--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中的文化权保护[J].思想战线,2005(4).

[11]高永久,秦伟江.论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J].理论月刊,2006(11):5-11.

第4篇:少数民族意识形态范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各民族的交往与合作日益频繁。然而,主流媒体和现代文化的冲击,就业压力以及因经济落后导致的自卑心理和对新事物的好奇,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导致少数民族文化大量丧失。少数民族转而选择国家教育体系的代表———汉族教育,教学内容和标准向汉族看齐,淡化甚至放弃民族文化的精华。无法否认,民族文化的多元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那么多元文化具体含义是什么呢?学界普遍认为,多元文化理论来自西方,尤其是为应对族群多元化而实行民族同化政策的美国和加拿大。美国学者霍勒斯•卡伦对此提出文化多元的理念,认为族群之间的差异无法根除,其分别在于血统,而不是文化。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势力的和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民力运动的高涨,民族主义和民权运动兴起,少数群体的民族意识开始觉醒,要求得到主流社会承认并获得平等的权利。美国和加拿大长期实行的民族同化政策导致国内族群矛盾激化,被迫寻求新的解决途径。1965年,加拿大颁布《皇家委员会关于双语主义与双文化主义的报告》,第一次提出多元文化主义理论,强调尊重文化自主性,包容文化差异性,要求在具体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实现族群平等。国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以河北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例,探讨如何在多元文化视野下坚持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河北是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分布有满、回、蒙古、壮、朝鲜等少数民族。②人数较多的是满族、回族、蒙古族,大多集中分布在6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分别是孟村、大厂回族自治县,青龙、丰宁、宽城满族自治县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及3个民族县(滦平、隆化、平泉)。其他少数民族集中分布于53个民族乡,1394个民族村,呈现出明显的聚居状态。③

少数民族聚居区中民族教育的发展,一直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重视。河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状况,直接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乃至河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和河北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发展提供了很大的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河北六个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水平得到很大改善。有关学者曾对河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教育状况进行统计,至2010年,六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学龄前儿童的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小学与中学专任教师负担的学生数较之前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六县平均为17.4人,河北平均水平为20.3人;中学达到16.5人,河北平均水平为18.5人。小学和中学的数量有了很大增长,分布状况大多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最好的达到8.0所/万人。只有青龙满族自治县略低,为3.9所/万人,其他均高于河北平均水平4.2所/万人。中学则普遍高于河北平均水平(平均水平为0.8所/万人),最好的达到1.1所/万人。④

可见,少数民族地区的入学率、教师相对数量、学校相对数量都有了很大增长,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全省的平均水平,有些方面还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全省现有319所民族小学,少数民族学生162686人,民族中学61所,在校少数民族学生95997人,高等教育民族院校11所(包括专业民族院校和招收民族预科班的院校)。⑤

目前,河北少数民族地区已基本建成完善的教育体系,基本满足了少数民族人口对基础教育不同层次的需求,各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利较以往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障。虽然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系日益完善,并建立了以双语教育为主的学校教育体系,教育的硬件设施也有了极大改善,但民族地区教育仍存在很大问题。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其课程内容、评价标准等却和汉族地区高度一致。⑥导致存在此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主流文化的吸引不容忽视。主流文化以强大的主导力、影响力和吸引力,凝聚多元、稳定社会,整合多元一起前行。家庭作为民族教育的最后堡垒,期望以民族语言的交流,民族节日和宗教仪式的感染,潜移默化的进行民族文化的最后传承,但主流文化的影响无处不在,其强大的信息量冲击着民族文化脆弱的神经。残酷的就业压力,身边汉族邻居成功升学、就业、发财的诱惑,及“不要让您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刺激,促使少数民族揣着对未来的无限希望将孩子送到汉族学校或升学率较高的民族学校。同时,社会的期盼、就业的压力、主管部门的考核,迫使民族学校将追求升学率和就业率放在第一位,尽可能向主流教育体系靠拢,民族教育和文化的传承则屈居其次,甚至无从谈起。

河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教师,特别是中年教师,多毕业于省内民族中等师范学校,理论基础较差,很多不知多元文化理论为何物,严重影响实际教学能力。为提高升学率,很多民族学校吸纳汉族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汉族教师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缺乏了解,跨文化交际能力和协调能力欠缺,影响了民族教育质量,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接受汉族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虽一度促进和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但长此以往,这种教学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由于少数民族人口长期学习汉族传统和思维模式,少数民族特性逐渐衰弱和丧失。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许多少数民族人口几乎已经放弃了其民族语言、,甚至自身标志性的风俗习惯都已改变。生活习惯和汉族没什么区别,本民族的传统节日亦越来越受到忽视,少数民族的特征正在淡化。

与此相对应,少数民族习俗和思维方式的改变,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遇到极大困难。一些民族的歌舞、独有的手工技艺及民间工艺,如邯郸的“彩布拧台”、高阳的染布等,都面临着后继无人甚至失传的危机。在当今社会中,许多少数民族人口热衷于追求现代社会中的流行文化,认为民族的传统习惯和民族工艺已经落伍而不愿学习。由于生产、生活、交流大多以汉语汉字为主要媒介,有的民族甚至放弃了对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学习。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部分少数民族,如满族、回族、蒙古族等,如今只会说汉语,不会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这使得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面临着断层的危险。

在河北这样一个多民族共同生活、多民族文化传统共同存在的地域内,如何认识和处理不同形态文化的共存与发展值得关注。著名社会学家曾提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观点。⑦即尊重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尊重各民族的价值理念、文化形态,各个民族文化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这样,才能促进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增强文化活力。这种“多元文化”的理念,不是追求民族文化的同化,而是在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以欣赏的态度,通过交流而达到民族文化的融合与进步。

众所周知,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传承文化,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也是为了学习先进的文化知识,传承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与进步。要防止少数民族特性、民族文化的淡化、缺失和断层,就需要在教育中融入多元文化的理念,实行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教育需要结合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突出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教育,而不能只依据汉族文化教育的传统和标准。

明确多元文化教育的概念和目的。“多元文化”教育理念强调尊重不同民族文化,在尊重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对少数民族进行现代化教育和民族文化教育,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民族习惯和民族感情,更好地使少数民族学生既接受和掌握现代知识,又传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本民族的文化进步。只有弄清楚多元文化的内涵和目的,才能真正理解多元文化教育,从而保证正确实行而不产生偏差。

加强和完善多元教育理论建设。实施多元文化教育需要理论的铺垫,没有理论的指导,会导致教育改革的盲目、紊乱,不能持久,其结果不仅无法达到最初预期,甚至南辕北辙。实施多元文化教育,必须开展多元文化教育的理论研究,以充分可靠的理论,支撑和促进多元文化教育的实施。

要注意进一步完善其内涵,明确其目的,规范教育方式,区分教育类型,注意理清多元文化教育同其他领域的关系。进行多元文化教育课程改革。课程是学校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课程编排和讲授中贯彻多元文化的理念,是多元化文化教育有效开展的重要步骤。⑧

调查发现,在中小学课程和教材中,仍是以汉族文化为主。例如语文教材中全部都是汉族文学,历史课本大多讲述以汉族为主的朝代更替等等,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学作品、科技文化、历史发展等则很少涉及。因而,有必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课程进行改革,将民族文化融入到课程之中。具体来说,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要重视民族优秀文化的宣传,将各地的民族文化和区域性文化融入课程中,体现在课堂上,呈现在校园中。让少数民族学生完整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学习本民族优秀的文学作品、科技文化,增强民族自豪感,加强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现在民族学校中应用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已经较为普及,但是汉民族的思维方式和教学方法仍占主导。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授课的过程中,应采用本民族的习惯和思维方式,以便在教学过程中更加贴近学生的生活习惯,加强教学的效果。

对教师进行多元文化教育素养培训。教师是教育中的主导因素,教育理念只有通过教师的教学活动才能得到贯彻实施,达到教学目标。因此,教师在多元文化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教师应该增强对民族文化的理解学习,提升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同时,注重对民族文化教育的认识,探索适合多民族学生共同学习的方式。引导人们在关爱、珍惜、发扬本民族文化的同时,形成尊重、宽容、悦纳、欣赏、聆听和关爱其他民族文化的职业伦理。当然,在国际交流日益增强、异域文化纷至沓来的今天,文化识别与批判的能力备受重视。由此,应引导学生关注外来文化、培养其跨文化交往能力和多文化协调能力。

教师要树立多元文化教育的观念。在教育过程中,教育主体和教育对象并不都具有相同的文化形态,教师和学生可能有着不同的社会文化、民族文化背景。不同社会、民族文化背景的教师,讲授知识的方法和表达方式会不一样。因而,教师要注意讲授方式与方法是否为学生所接受。生活在不同民族文化背景下的学生,其生活习惯、学习风格、情感态度及意识形态方面也会有很大不同,这也要求教育工作者根据不同学生的情况进行因材施教。在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应考虑不同民族学生的生活经验和文化习惯,用他们比较熟悉和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知识的传授。要关注对学生思维的训练,使学生在更好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同时,加深对其他民族文化的理解,帮助树立文化多样性的观念,学会尊重、理解并欣赏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培养他们多元性与机会均等的价值观。

第5篇:少数民族意识形态范文

贵州是我国著名的“蜡染之乡”,其文化研究价值享誉国际。它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民间艺术,辛勤的苗族人民创造了它,并为之所用。蜡染以古朴的蓝白色调、古老的神秘纹样、丰厚的文化内涵而著名,是贵州民间艺术中的一朵绚丽奇葩。贵州黔东南苗族地区世代传唱一首古歌:《蜡染歌》,叙述着蜡染的起源故事;此外,还有关于苗族先祖蚩尤的刑具化为枫树,后代苗民用枫树汁描绘图案表示对祖先亡灵的悼念与崇拜,枫树汁又演变为蜡的传说。虽传说不是历史,却能反映出苗族人民用民族的意识形态去诠释民间艺术的文化现象。

根据据史料记载,蜡染的起源可追溯到秦汉时期的西南少数民族,而贵州是中国蜡染最集中的地区,也是最早出现蜡染的地区。根据《后汉书・南蛮传》《搜神记》等记载,秦、汉时期,被称为“盘瓠蛮”、“武陵蛮”的苗族先民“织绩木皮、染以草实,好五色衣,制裁有尾形……裳斑斓”;《隋书・地理志》也记载了“承盘瓠蛮之后,故服章多以斑布为饰”的服装状况;这里的“斑布”就是以葛\棉等为原料制成的色彩斑斓的布,其中蜡染是其重要的装饰手段。宋代朱辅的《溪蛮丛笑》中记载:“溪峒爱铜鼓,胜于金玉。模取铜纹,以蜡刻板印布,入靛渍染,名‘点蜡幔’”;明代《嘉靖图经》记载:“西南苗,妇女画蜡花布。”《清一统志》记述:“花苗裳服先用蜡绘花于布。而后染之,既染,去蜡则花见;饰袖以锦,故曰花苗。”这些史料文献不仅介绍了蜡染的工艺技法,也对蜡染的使用做出了诠释;上述资料也再次证明,虽然苗族历经迁徙的苦难,但是蜡染技法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苗族人民遗忘,相反则成为“苗族之宝”一直传承至今。

贵州苗族蜡染纹饰依旧保持着原生态的制作工艺及鲜明的民族风格,至今都弥留着祖先的古老纹饰,可见贵州蜡染无论从实际操作到精神形态都得到了完美的传承。

从历史渊源看,蜡染原本就兴起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而贵州苗族妇女一代代的肩负起传承与发扬民族历史的责任,这不仅是对祖先的崇拜,更是对故乡的思恋,对美好未来的向往。

从经济发展看,贵州地势险峻,苗族人民长期处于封闭的农耕生活当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蜡染得以传承的丰厚土壤。

从文化传统看,贵州苗族长期处于深山中的田野社会,祖祖辈辈都在过着刀根火种的生活,由于交通闭塞,外来文化无法传播,而苗族文化也无法向外展示;那种浓郁的田野气息,远古的神秘风貌都得以保鲜下来,并且几千年的苗族蜡染文化完整的审美内涵得以延续。

贵州蜡染是门多元化的综合性手工技艺,从纺织到绘画,再到印染等,这些技法并不是苗女天生就会的,而是通过从小耳濡目染的民族文化熏陶,以及跟随祖母或是母亲学习技艺,蜡染的传承依旧保存了母系氏族的传统,使得每位蜡染能手都具有对蜡染的艺术天赋与创作激情,但必须勤学苦练,融会贯通才使得蜡染艺术在传承古老传统的同时,又能生长出新的枝叶。

贵州苗族蜡画的产生

贵州苗族蜡染技艺是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代艺术家与学者对蜡染艺术进行了深入探究,衍生出一种新型的绘画形式“蜡画”。表面上看苗族蜡画艺术属于苗族蜡染技艺的范畴,也是在蜡染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从起源来看两者同宗同源;而从蜡画范围来看,它比蜡染更具包容性;其实蜡染就是染了蓝靛的蜡画,也可以裱成蜡画,供人们欣赏;而蜡画的色彩不像贵州蜡染那样仅仅只局限于蓝白两色,蜡画纹饰可以根据苗女们的想象,天马行空的赋予它灿烂缤纷的色彩,描绘更加自由,挥洒更加自如,把苗族的文化艺术表现得淋淋尽致。

蜡染艺术的制作特点是用“蜡”描绘出图案纹饰,而“蜡”的作用实则是一种防染绘制手段,主要辅助蓝靛染于棉麻布上,后分离去除蜡渍使得露出原本的布色而形成装饰纹样,也可在染布时使蜡产生龟裂形成冰纹。

蜡画艺术的制作特点则是让“蜡”从配角转为主角,直接使用“蜡”为创作原料,达到了和绘画中颜料相同的效果。而“蜡”不仅只有单纯的材料及色彩;材料上相继延展出枫香、松香、树胶、蜂蜡、矿蜡及现代的彩色蜡笔,并且可以根据想象的艺术效果上给“蜡”添加色彩;这里的蜡画已经不再是普通意义上未经浸染的蜡片了,它发展成为一种具有审美价值的工艺品,其功能不局限于装饰服装,且可进行展示供观者欣赏。

蜡画艺术的形成虽是从蜡染技艺的土壤中孕育而生,但它又在蜡染的基础上传承发展,产生出更具包容性的民族艺术,正如“鸡生蛋,蛋生鸡”的关系,两者范围皆属于贵州民间艺术,所以在研究蜡画纹饰运用时绝不可将其脱离蜡染进行论述。其实不管蜡染还是蜡画都是贵州苗族民间艺人运用他们独有的民族审美意识创作而来。

第6篇:少数民族意识形态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民族特色;法律精神;现代化

一、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基础

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对地方稳定、区域发展以及民族关系融合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国家层面的法律文化具有显而易见的差别,在国家法制建设与少数民族社会追求自身法律文化品质的现代化道路上,我们应该看到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所蕴含的现代性基因,它并不仅仅拥有适用于少数民族特殊社会的法律功能,在当今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民族社会高度呼唤平等、民主与秩序价值的法治视野下,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呈现出现代社会所必备的和谐价值观,它是少数民族民间法律保持优秀特质,冲突自身固有障碍,实现法律文化转型的基础所在。首先,“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是以习惯法为主体,法、伦理、宗教与禁忌并重的多维法律文化体系”,[1]尽管当代主流社会伦理与禁忌同样辅助着法律调控社会秩序,但少数民族将自身融入自然与鬼神的深厚信仰传统使得伦理道德、生活禁忌、宗法乡规成为民族社会运作的主流形态,它的缺陷明显,优势也同样突出,即凭借民族意识的神圣权威确认了一种“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的族群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主流法律的差异在于它具有高度的继承性与民族性。中国现代法治需不需要民族性?西方法律现代化进程所强调的便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志体现,“我国宪法、刑法、诉讼法都具有鲜明的民族属性”,[2]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进程主要表现为对西方法的移植,但法的民族性与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息息相关,现代法治建设如果埋没或隔断“亲亲相容隐”的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系统,将丧失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根性联系。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对少数民族民间法特色的合理利用可促使国家法制既紧跟时展的先进性面貌,又能有效反馈民族范畴内的具体制度框架,因此,基于法的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内在需要,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主体,体现国家民族共同体的应有之义。其次,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受风俗习惯影响深远,“主流社会中风俗习惯与民族关系是两个泾渭分明的概念”,[3]但对于少数民族而言却是跨地区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往来的主要因素。少数民族家族、村寨、氏族共同维护的习惯法具有风俗习惯的本质特征,例如拉祜族、普米族禁食狗肉,傣族禁食羊肉是源自饮食习惯;摩梭人实行走婚制度是“抢婚”习俗的法律由来。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构成了民间法律的内容性质和表现形式,也使其成为民族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不得不观照的对象。现代法律价值观所强调的民族平等团结具体表现为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以及保障民族文化权利,对此,少数民族民间法律具有保守与开发并存的二元文化体系,“保守在于法律意识的形成源自民族风俗习惯的域内移植,开放则来自民俗习惯天然具有民族关系互动的生成机制”,[4]可以不断地促进地方法律吸收外来文化。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看似是一种封闭的系统,实则蕴藏着无限生机,同时国家法律的现代化进程能够大量从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挖掘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个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由风俗习惯引发的民族关系越少,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越健康,而认可与发展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是现代法律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需要做的是将优秀的民族风俗文化观念转化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促进法治现代化与民族关系良性互动。综上可见,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与现代国家法治建设所倡导的法观念具有相通之处,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之路要立足于民族性法制与民族关系和谐两个基本点,去调和民族风俗习惯与现代化的冲突,化解国家法律与习惯法体系的矛盾,正确认知少数民族法律思想的滞后与不科学、不健全之处。

二、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与现代化的冲突分析

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既具有高度的继承性与民族性,也同时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主要体现为薄法重教、乡土色彩浓郁以及对器物惩罚手段的依赖。少数民族民间法律“薄法重教”十分突出,许多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教,宗教教义、教规固化为外在制度形式的现象占绝大多数,是一种以禁忌性权威来代替法律的价值取向,处于宗教权威中的少数民族“排斥一切与宗教精神不相符合的思想行为习惯”,[5]当这种被排斥的思想行为习惯恰好被国家法律认同,或国家法律所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被少数民族宗教精神所不容便会产生严重的民族冲突。现代法治建设尊重少数民族,但不推崇以禁忌服从为中心的原始法律观,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决定个体的思想情感与行为无条件的服从国家意志还是服从氏族、家族或村寨意志”。[6]因此,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亟待与现代法律体系接轨的并不是文化内容本身,现代法律文化的自由、平等、守法、自律思想以及个体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是属于每一个公民的,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中缺乏“公民”概念,才会导致法律主体指向与最高行动规则的边缘化,因此,推动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要“将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所容括的宗教认同、民族认同上升为国家认同”,[7]才能促使民族群众的内心信仰对象与外在的守法、执法行为及其监督机制相互统一。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中浓郁的乡土色彩,乡土色彩本身并不是法律思想文化落后的表现,但乡土色彩往往是“村规民约”的产物,少数民族民间法律“寨规”、“村规”与禁忌、习惯法相类似,都是村民自治的表现方式,如果仅仅是一种村民自我约束的法律形态,我们不能将其摒弃,但事实上它恰好是“少数民族民间法律与国家制定法相互妥协的产物”,[8]直到今天,仍然有民族地区组织各户村民学习村长或乡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一些落后山区张榜公布的“寨规”、“村规”甚至可以每个月修改一次,少数民族村寨所形成的“熟人社会”促使人们可以依靠为数不多的人际交往来维护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村寨人群的社会分层并不明显,无论是距离还是社会地位都清晰可见,因此,其法律文化是“内发型”的,而现代法律模式却是“外发型”的,要让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主动适应现代社会的国家制定法,有赖于民族经济交往机会的增多,民族融合现象有助于消解一部分封闭落后的法律观念,但同时也会让民族生活方式发生重大改变,使得一些有益于少数民族道德行为确立的习惯法退去、隐没或淡化,因此向少数民族村寨移植现代性法律文化需要协调内发型法制与外发型法制的混合法制文化类型出现。另外,少数民族民间法律对器物惩罚手段的依赖由来已久,但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器物文化发达,相反是源于少数民族器物法律文化的不发达。由于少数民族地处偏僻地带居多,实施法律活动的工具相对有限,例如,苗族习惯法中对于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者“罚打扫村寨十天”;[9]对偷摘他人农田玉米者“罚喊寨一百声”;[9]对破坏公物者“罚一周不得与同村人共同煮食”,[9]此类惩罚手段的原始性特征覆盖施法人员的服饰、审判地点、方式方法等各个领域,与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整体发展不相适应,这涉及到如何合理地保留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的民族特色,即少数民族法律活动的器物性层面怎样与现代化接轨。现代法律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包括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权利,但其中有个关键因素被忽略了,那就是“国家与少数民族共同作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双重主体”,[10]这有利于我们区别哪些是有助于国家法实施的文化内容,哪些是无助于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文化内容,贯彻民族文化自治的文化选择原则,不仅意味着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选择的权利,还在于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选择不损伤其他文化主体的权利,在民族性与法律理性之间寻找平衡点,既是当前国家法律保障民族文化权利的难题,也是少数民族法律现代化转型的内在要求。

三、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路径

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的转型基础是立足于民族性法制与民族关系和谐两个基本点,去调和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与现代化的冲突。从民族性法制的角度来看,中国现代化法治需要民族性,但法的民族性与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主体,体现国家民族共同体的应有之义,但对于少数民族民间法律薄法重教、村规民约以及器物文化层面的滞后要坚决地贯彻现代化法律体系的“公民”思想,“通过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实现经济与文化的互动”。[11]现代化的实质就是以经济的发展推动意识形态的变化,为什么人们会坚持选择落后的民族法律成俗?当一个家族、部落或村寨以产生纠纷为耻,以无争、无讼为序,以调和共融为德,一方面是因为群落所在的亚法律文化系统能够完全胜任与稳定封闭区域内较少的人际关系网络;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该族群失去了以市场竞争为核心的主体权利意识,从而使国家法律失去了功效。因此,现代化法律的飞速进步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产生的内在要求。要将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所容括的宗教认同、民族认同上升为国家认同,树立少数民族的公民思想,最核心的手段是以民族地方经济的开放去引导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心理,当现代法治的全新思维模式与行为模式能对少数民族经济生活产生普遍影响的时候,少数民族的社会价值理念将发生巨大的变迁,一部分保守、落后、封闭的民间法律文化自然会面临着失灵。尽管破除旧有法律文化权威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人们同样可以在保持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连续性的基础上依托宗教权威与现代科技来进行普法教育和惠民宣传。从民族关系和谐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民间法律具有保守与开放并存的二元文化体系,看似是一种封闭的系统,实则蕴藏着无限生机,认可与发展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将优秀的民族风俗文化观念转化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可促进法治现代化与民族关系的良性互动。对此,少数民族“熟人社会”所催生的“内发型”法律模式与国家法律的“外发型”法律模式相冲突,少数民族村寨移植现代性法律文化需要有协调内发型法制与外发型法制的混合型法制文化类型出现,简而言之,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不能从半封闭的“村规民约”跨越式进入现代法律系统,创造其间的文化连续性是少数民族法律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例如,传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传承适用可行的法律制度、传承可保留作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器物等等,如布朗族村寨的村建规则是“由村庄族长和全体村民会议共同制定村风民俗、公共道德以及社会治安管理条例”,[12]其中的寨心、寨门建设必须按照“圈寨”仪式完成,村口连接佛寺的大道也不允许兴修公路,还制定了“机动车辆不准入寨”的地方制度,认为那样会触犯和玷污寨神。以上布朗族村寨的村建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还原了布朗族原始宗教内容,是将原始宗教内容上升为村寨习惯法的表现,但它并没有威胁现代法治的公民权利,当地政府和其他民族公民都应宽容此类规则的存在,维系民族关系和谐。反之,利用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中的地方性知识能有效降低现代法律文化系统所导致的对抗性人际关系,例如,少数民族“赔命价”在早期民族社会起到了减少死亡、避免仇报的积极作用,而现代“赔命价”已经演变为一种“以资源交易方式去替代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手段”,[13]可见,少数民族从自身文化出发,也能实现矫正犯罪、追求有效补偿、规避破坏性复仇的现代刑法目的,归根到底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息讼宁人”的义务本位与国家法律以秩序为中心的责任本位是民族性法律文化权利实现的双重主体,把握好法律文化与法的民族性关系,便能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民间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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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田艳.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

第7篇:少数民族意识形态范文

关键词:民族主义;族裔民族主义;种族主义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民族国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全球化意味着解构以及侵蚀民族国家;也可能意味着把民族国家转变成跨国国家。民族国家为此发起一场“民族主义”的浪潮,民族主义也成为了政治界、学术界争论的话题。但就“民族主义”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而且我们对其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族裔民族主义、种族主义也不能作出比较明确的把握,由此更不能清楚地理出这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这样,也是因为每个人看待这三者的立场不同,以至于在一个三维的空间里不能找到彼此的联系。然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之间都是有一定的联系的。通过对这三个概念的梳理、解构、辨析、定位,发现这三者所具有的特点会处于一个平面中,这样他们的关系也就一目了然了。

一、民族和民族主义

正如詹姆斯安德逊所言:“民族主义是一个最成问题的问题,简直就像一条变色蜥蜴一样,不断改变它的肤色,以适应不同的政治环境”。[1]

美国教授汉斯科恩曾指出:“20世纪是有史以来,整个人类接受同一政治观念-民族主义的第一时期”。民族主义就其完整的涵义而言,是近代社会才开始出现的一种历史现象。后经18世纪北美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巨大推进,在欧美地区正式形成。19世纪中叶后,欧美民族主义逐渐成为西方列强对外扩张,争夺霸权的理论根据和精神动力。由这一演进的过程来看,民族主义是具有动态性的概念。然而尽管这一概念是非静止的,但仍有一个定点供这一定义延扩。在“民族主义”这一概念中,“民族”就成为着以基准点,而构成了这一概念的基础和最主要的成分。“民族”最重要的涵义是在政治上彰显的,但要从概念史的层次来讨论民族及民族主义,的确是相当不容易的。一方面,诸多的学者认为是民族主义先于民族。一方面,另一批学者认为民族促生民族主义这样的定义难免会使人处于鸡与鸡蛋的两难境地,在这里不在加以阐述。

对民族主义必须具体分析,不能把民族主义当作一般意识形态教条对待。一定的意识形态往往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历史文化背景相联系。定义本身就是相对性的,民族是一变化的概念,缺乏严密性。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不要在近似领域内表现的太精确,太逻辑。为此,寻求走第三条可能的道路,在不确切中寻找不确切的因和果,这样既可做到在近似中的严谨,也符合主题所要求的近似。所以在政治和历史领域,民族和民族主义已取得了同志地位,在这两个世纪以来是最恒定的政治力量,对民族主义作出这样的判断不是指强度,而是指其延续时间之长和普遍性。

政治学家吉尔德拉怒瓦指出:“民族主义是一种非常有弹性的,甚至变化无常的意识形态,因此它能为极其矛盾的客观目标服务……这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外壳”[2]那么对于其基本涵义的理解,有助于辨析与其有关的几本概念。

二、族裔民族主义和民族主义

在第二个千年即将结束之际,也就是所谓的全球化时代,族裔冲突和民族主义再次出现,根据霍布斯鲍姆的理论,它们是对“20世纪世界绝大部分地地方国家形程中过分强调非民族和民族主义原则的回应”。[3]在安东尼史密斯的书中说到:“达到民族非政治化的目标的两种方法是将民族的文化从国家政治层面或经济联系中分离”。而民族一旦失去了这两种功能的话,就会降到“族裔”、“文化”或“民俗”的层面。这说明族裔和民族有着源与流的关系。在族裔民族主义中,“民族性”成了“族裔性”的同义词,而民族认同也经常被视为思考或意识到拥有“原生”或继承的群体特征,即拥有诸如语言、习俗、地域联系和体貌类型之类的“族裔性”成分。随着血缘群体的扩大,这些群体通过进化而具有了更大的适应性。由此可以推断,在所谓的前现代化时期,民族和族裔有重合之处,前现代化是相对于现代化而言的,因为在前现代化时期可能找不到“民族”至少找不到近几个世纪出现的大众化,法律化,公共化与地区化形成的民族。而存在的只是很多松散的集体文化单元—族裔,然而,族裔认同的文化内容及其内含是根据每个人的理解和态度随着文化,时期,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它们从来不是静止固定的。且族裔联系如同其他社会约束一样从属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力量,因而随着环境变化而摇摆不定。所以历史上的族裔共同体有其形成,发展,解体的过程,有些也会被相邻的族裔所同化而成为大的民族共同体。

不能将族裔和民族联系起来是因忽略了前现代和现代文化的一些差别,现代民族是“大众民族”是一个范围更广,内含更丰富的概念,族裔则是那些小范围的精英集团而形成的“民族”—族裔。为此,有一些族裔联系从前现代化时期在特定人口中至少某些部分中存在下来,而这些联系通常成为现代民族和民族主义运动形成的基础。

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的。从这个角度看,现代并非突然出现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产生于前复杂的社会与族裔形成之中,产生于现代力量可以改变但永远消灭不掉的不同类型的族裔中。就此而言,现代记载着不同时代的经验和认同,记载着各种各样族裔形成的过程。早期的影响在后期被修改。由此而产生了我们称之为“民族”的集体文化单元性质的混合物。

当今世界民族主义已成为一大潮流,其根源是前现代时期族裔遗产—“中心”族裔与“边缘”族裔之间的矛盾。西方国家因技术、文化、经济、政治而处于中心族裔的基础之上。而处于劣势地位的“边缘化”的少数族裔因中心或关键族裔控制的政府,剥夺了他们的资源和劳动,由此提出强烈的抗议,这样族裔民族主义运动不断发生,逐渐演化成为程度更深,涉及面更广的民族主义运动。西方的民族主义运动就是一例。然而族裔民族主义是多政治方面的,认为现代民族主义是扎根于既存的族裔联系及其政治运动之中的。从以上的阐述可以看出,族裔民族主义是包含在民族主义之中的,它是未出现民族主义以前是与后者在概念上有重叠的部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扩大的。

三、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作为社会学和历史学上的定具有多重性格,多重形貌特点,这既是它的优点也是其弱点,民族主义可以表现出其强大的意识形态更为强大坚韧的生命力。但民族主义又不得不依附和屈从于其他的意识形态才能成活和发展。所以对待民族主义应谨慎。再对民族主义追本穷源同时也应该看到民族主义走向极端的危险性。

民族主义有时与种族主义和仇恨相连,或与阴谋理论相连,种族主义的生物的或文化的理论可应用一个大陆。种族主义并不总是民族主义的,而某些种族主义接受民族的没落并屈从于外国的强国。因为他们得到了其他意识形态的满足。在希特勒时的欧洲,那些与纳粹有共同的意识认同并与其合作的人,都是一些否认其民族独立的“民族主义者”,种族主义经常比民族主义更强大。

社会科学的发展加强了这个古老,陈旧的标准。至少从动物学的意义上讲,“人种”一词不等于“民族”。从某种科学意义上讲,人种意味着对族群和文化的研究。然而在大众意义上,此词更指对一个种群,一种族类的认同,且这一认同与民族认同并不重叠。人种有时同民族是对立的,甚至几乎是超民族的。此时,人种所指的比种族更为具体,而又比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要广。但有很多种因素促使这一词意的变迁。最常见的是,从政治意义上讲,“种族”一词在19世纪是很正当的,但自纳粹暴行之后又成为最不体面的。“人种”一词于是成为种族的婉转代用品。这种将人种概念赋予种族主义的含义的用法,使得种族主义完全超出了民族主义的范围,而且这意义上,对人种的分类是种族主义的,但对于各种族的平等尊重只是文化主义的。

达尔文进化论加上后来的遗传学,共同为种族主义提供了看似强有力的“科学”佐证,让人民可以心安理得,理所当然地驱逐外人。反犹主义到1880年后,也带有了种族主义的色彩(以往来以宗教为诉求的)。德国及法国的种族主义预言家,张伯伦等人。在1900年后“北欧人”一词大量出现在种族沙文主义者进化论述当中。[4]

自大革命以来,法国普世主义者民族主义者之间的斗争就从未间断,而种族主义者不能和民族主义融合;还存在着一种巩固和民族主义。相反德国种族主义却利用民族主义为其服务,着其中有许多历史和政治的原因。这一德国式的“民族”就是一个种族主义的面具,一种对于民族思想在近代扩张的否定,一个前民族意识的反应,或者更应说这一民族是为发动具有自卫意识的民众而指定的一个新对手。但不同的是这次的对手是种族的敌人,而非民族的敌人,在这一点已超出对民族的定义的范围,除种族主义与民族在定义的层面有差异外,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关联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雅利安人”和“闪族人”这个例子中,“种族”和语言经常被混为一谈,一直缪勒这类严谨学者愤怒地指出:“种族”这种遗传学观念,根本不可能从语言问题中演绎出来,因为语言并非遗传得来。有时种族主义者甚至会把对种族主义纯正度的坚持,退占到语言民族主义之上,要求必须戮力维持语言的纯正性。从上面的论述来看,种族主义是人类学和遗传学,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就此两者的概念具有的前提是有一定的差别的,但种族主义也通常被一些政客加以利用,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实现其具有反人类性质的政治目的,而成为极端的民族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主义也包含了这一种另类的种族主义。所以,将民族主义作为一个大的集合,种族主义为一小集合,那么种族主义的外延有民族主义不包括的一部分。

四、族裔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

族裔民族主义在传播其历史的过程中有不均衡的现象,对民族主义的大众动员过程具有强烈的影响,这一影响一直持续到发达的现代化时期。在族裔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它们共同体所具有的集体记忆,神话和传统均有所缺乏。一些民族主义只是分子通过一些方式活动用一些文化价值来武装共同体,以恢复族裔的历史和文化。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所采用的两种方式—文化政治和纯粹化却使民族主义走向了极端,而与种族主义想类同。

民族主义分子使过去的一些象征,事件,英雄和纪念物赋予新的民族意义,由此而产生了英雄主义和本土文化政治化的现象.为民族的凝聚力起到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本土文化政治化往往和共同体单纯化齐头并起。共同体单纯化意味着要抛弃所有的“相异”的一些特征,是本民族成员本身得到净化,然这种净化的过程,必须会对共同体中的外来成分以手术族裔群体采用强硬的态度,他们认为一些少数民族或外来人会腐蚀民族的道德品质和生物纯洁性,而且还认为本民族是“上帝的选民”优于其他民族,因而这种强烈的民族感情转化为对不同民族的疯狂仇恨,造就了二战时德国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大屠杀,族裔民族主义害怕族裔和文化的融合及衰落,担心失去传统的生活方式而采用这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然而超出一定的范围,一定的限度,就成为了种族主义,族裔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是有一定的联系的。

结论

民族主义,种族主义,族裔民族主义三者的定义通过以上两两进行辨析论证之后,得出他们之间是有一定的差别和联系的,虽然不是很准确,但至少它们之间那种微妙的关系可以给我们更多思路,以使我们更好的理解有关民族主义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转引自 余建华.民族主义—历史遗产与时代风云的交汇,上海:血淋出版社 1999.12,第1页.

[2]同上,吉尔德拉怒瓦:民族主义:七头蛇从未被消灭.法国《世界报》1992年5月18日

[3]艾里克霍布斯鲍姆 著 李金梅译 民族和民族主义 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1990年版,第173页

第8篇:少数民族意识形态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民族音乐教育的现状以及民族音乐的地位,重点阐述了民族音乐对于提高素质教育的重要作用,从教师团队建设、教学手段创新、科学的教学方法采用等方面,提出了增强民族音乐教育可行性的举措。

1 民族音乐教育的现状

当前,音乐教育者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将我国的民族音乐融入到现代西方音乐教学体系中去。这对于提高及完善我国民族音乐教育极其关键。民族音乐教育应该如何完善已成为我们讨论的重点。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音乐教学以西方的教学模式为主,其中以欧洲音乐理论为基础的学习贯穿于学生音乐学习的整个过程,而中国传统民族音乐的教学却被忽视。在这样的音乐教学环境之下,造就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西洋音乐家,使得西方音乐占领了音乐教育的首要位置。在音乐创作方面,我国近代主流音乐创作理论基本皆是基于苏俄音乐理论。使得人们潜意识中认为中国民族音乐没有存在的意义,这一切阻碍了我国民族音乐的发展。

2 民族音乐在社会上的地位

音乐的社会地位,反映的是社会对音乐教育的普及程度及教育程度,是人们意识形态的反映。作为本土的民族音乐,发展历史悠久,在人们的意识但中根深蒂固,是否能够顺应时代的发展被人们广泛接受?能否与经济文化的发展保持同步发展与创新?了解我国民族音乐的地位显得格为重要。

我国民族音乐在社会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及方面:

首先,国内外流行的歌曲基本上素材皆来源于民间。

其次,有一部分人对民族音乐情有独钟,自发地与身边有共同爱好的人组建乐团,例如:农村的二胡、笛子、花灯等民族音乐局部流行。他们对于弘扬民族音乐文化,使得民族音乐得以发展做出很大贡献。

再者,中国音乐开始走入世界舞台。近年来,中央乐团到世界各地巡演,将中国的民族音乐推广至欧洲各国。例如,《梁祝》、《牧童短笛》等优秀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欢迎。

3 民族音乐在教育中发挥的作用

3.1 民族音乐能够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

一个民族的兴衰主要取决于民族精神。中国五千年的发展形成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其次包括团结友善、勇敢勤劳、爱好和平等。我国的民族音乐与本民族的宗教信仰、文化思想一脉相承。在实行民族音乐教育的过程中,要注重让学生通过情感的体验,接受到民族音乐所蕴含的神韵的熏陶,从而强化其民族意识。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际上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自然地给音乐教育带来新的机遇及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抵御艺术商品化及消极的文化现象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的不良倾向,需要我们去思考。民族音乐对唤起学生的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的民族意识,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3.2 民族音乐能够培养学生的审美观

我国的民族音乐包括古典音乐、各地的戏曲音乐等,民族音乐的不同形式表达出来的审美观和审美习惯各不相同。少数民族的音乐在节奏、表现形式方面皆有其独特的风格。遗憾的是当前的大部分青少年沉迷于流行音乐,对民族音乐缺乏了解,审美观建立在一个相对狭小、不健全的范围之内,更有甚者为追星刻意模仿明星的穿着打扮。这些皆是缺乏自我意识的表现,对自身的身心发展不利。因此,对学生民族音乐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审美观,对提高其思想意识,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3.3 民族音乐能够促进学生对传统祖国文化的理解

民族音乐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及发扬,起到重要的作用。著名民族音乐《十面埋伏》是我国传统音乐的缩影,其以形象生动、富有交响音乐艺术的表现手法再现了古代战争的历史画面,暗示出人们向往和平;《满江红》歌颂了岳飞精忠报国的爱国情怀。因此,在进行民族音乐教育的过程中,让学生学习认识民族音乐,可以从艺术的角度系统、全面、科学地认识祖国的传统文化,从而更加热爱自己的国家。 转贴于

4 加强民族音乐教育的举措

4.1 教师的教学手段应该不断的创新

只有创新,方能激发出充满活力的生命力。在民族音乐教学中不仅要注重形式的创新,亦要加强内容的创新。这就要求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民族音乐教学要贴近生活,反映出人们的需求及时代特点。最有效的方法便是通过对资源的整合,使得民族音乐流行起来,如此方能使学生最大程度地接受民族音乐。近年来,央视青年歌手比赛,把原生态的民族歌曲列入比赛的内容,目的便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发掘文化遗产,在比赛的过程中不断的创新,从而促进民族音乐的流行。教学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根据歌曲改编富有时代气息的歌词,根据地方民族音乐特点及自身所学知识创编音乐词汇。

4.2 民族音乐教学应该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在传统的音乐教学中,教师充当传授者的角色,而学生充当接收者。但学生缺乏相应的自主性,总是被动的接受教师灌输的知识。学生与教师之间缺乏应有的交流。要想扭转这样的不良局面,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于提高学生的音乐感受能力及实践能力。

首先,让学生多听、多看。教师可以利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多做多媒体课件,将声、光、图、色彩融为一体。如此,不仅能满足学生视觉、听觉的需要,并且还能丰富课堂内容,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对民族音乐的欣赏,感受民族音乐的魅力,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使得学生对音乐有更深层的理解,发挥其想象力和思维能力。

其次,增强学生音乐实践能力,具体措施就是多练、多演出。让学生自主组织策划、安排演出,让他们参与到实践中去,整合所学到的知识,表达出自己的内心所想,惟有如此学生方会心甘情愿地配合老师,方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及创造性,方能很好地促进民族音乐教育。

5 结语

教育改革是当今的热门话题,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是社会赋予教育者的历史使命。作为音乐教育者应很好的把民族音乐融入到音乐教育中,抓住改革的契机,既要借鉴外国的优秀音乐作品,更要发扬民族音乐,使民族音乐教育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李冰.浅析中国民族音乐教育现状.科技创新导报,2009NO.25.

[2] 冯光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与学校音乐教育.中国音乐,2003:1.

[3] 张秋萍.民族音乐教育在中国音乐教育中的意义.嘉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0年10月.

[4] 杨青.民族音乐教育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音乐教育,2009,2.

[5] 王春燕.关于加强学校民族音乐教育的几点建议.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9月.

第9篇:少数民族意识形态范文

关键词: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民族文化;理念

中图分类号:G40-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5―0138―05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其中少数民族人数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近年来,由于全球化的影响,许多民族传统文化逐渐消亡,据有关专家统计,民族传统文化的消亡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濒危动物的消亡速度。每一种民族传统文化的消亡,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种可供选择的精神家园,而当人类的文化精神家园只剩下唯一的时候,我们有理由相信,那就是整个人类开始走向灭亡的时候。民族传统文化的消亡有其深远的政治、经济原因,教育具有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功能,因此,要担当起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多元民族文化的职责,更多的还需要从教育人手,寻找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多元文化教育概述

多元文化教育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兴起,并迅速在世界各国普及的一种教育思潮和社会与学校的改革运动。多元文化教育的产生有其深远的社会历史背景,世界著名的多元文化教育研究专家詹姆斯・A・班克斯(美国)和詹姆斯・林奇(英国)认为,多元文化教育发生的背景主要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多元文化教育发生的人口组成上的因素;二是多元文化教育发生的社会运动上的因素。这一结论是对西方多元文化教育事实的概括。这两个因素决定了多元文化教育应该首先发生在西方国家,而不是其他别的地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二战以后,大量吸收外国移民,使得其自身原有较为单一的民族构成发生了重大改变,成为多民族国家。到了新世纪,美国大约有270个民族,加拿大和英国大约有140个民族,而在其他西方国家,也形成了由多个民族构成的人口结构。在西方多元民族国家形成的同时,“民族复兴运动”也在西方兴起,这一运动的兴起最先是源于非主流民族对不公平待遇的抗争,象马丁路德・金的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就是对这种不公平的强烈控诉。以色列国的建立也是在“民族复兴运动”的一个分支――“犹太复兴主义”运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上因素使得西方国家成为了多民族的国家,最早的单一的国家教育很显然就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要求,而由于政治、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进程,使得多元文化教育的意义在新的时代更加得到彰显,于是,为了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提出多元文化教育也就成为了必然。

文化多元主义理论是多元文化教育直接的主要理论基础。文化多元主义的理论来源是文化人类学中的文化相对论派别的观点,其代表人物是赫斯科维茨,其基本观点是:每一民族的文化都具有其独创性和充分的价值,都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与其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对不同文化的价值及其所产生的文化背景的估价应该是相对的。文化相对论的最核心之处是认为社会的稳定与和睦来自于对不同特点的尊重,来自互相尊重,强调多个而不是一个生活方式的价值,是对每个文化价值的肯定。从赫斯科维茨的观点可以看出,倡导多元文化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和睦,每一种文化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看待文化的价值要持一种相对的态度。根据马克思的辨证唯物主义思想,文化相对论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其不合理的地方。其合理之处在于文化相对论所提倡的文化多元照顾到了处于“非中心”、“非主流”的弱势群体;其不合理的地方在于文化的统一性在倡导多元文化的过程中被消解或弱化,从而增加了民族国家分裂的风险。同样从詹姆斯・A・班克斯言语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多元文化教育的目标是为了提高不同性别、不同种族、不同文化群体的学生以及一切处于不利情况的学生的教育素质;帮助学生获得其自身文化以外的跨文化能力;多元文化教育是对所有学生进行的教育。

我们国家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也存在民族的多样性与文化的多元性。同其他多民族国家相比。我国民族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多元性有其特殊性,最大的特殊性就在于我国最大的民族――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的极端的不平衡:数量上的不平衡、政治与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平衡等等。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在传承民族文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平衡性。我国有的专家认为:“当代中国文化的多元化在一定时期内将会是聚合状态的多元化。换言之,只有在一定的调控下,才存在多元并存的局面,才有文化形式的纷繁多样。西方的多元化,就其文化的价值规范和思想意识而言,虽并非完全是无中心的,但相对来说,其中心或者说主流特征不明显。缺少‘中心’的调控。”另有学者认为,给予各民族文化以相对价值认识的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教育可能是保持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多元文化教育,作为本地方和本族群的人能够摆脱一体化的冲击,更深入地理解固有文化的价值,从而更主动地弘扬地方和族群文化;对其他文化拥有者而言,从道德、价值观、伦理、生活科学等方面,更完整地在深层次理解“他者”的文化,从而学会关心,放弃自我中心主义。我国多元文化教育的目标是:保持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促进多样性的民族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理解;促进各民族融入现代化主流社会,共同进步。不难看出,与西方较为彻底的“去中心化”相比,我国对传承多元民族文化持一种折衷的态度:既强调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又强调一种居于“中心”的主流文化。这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而在此背景之下,笔者认为,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国民性和民族性的统一,是一种旨在保持本身文化特征的基础条件下,获得与其他文化学习所在社会主流文化均等机会的一种教育理念。

二、多元文化教育之于多元民族文化传承的价值

多元文化教育的价值是依托于多元民族文化的价值而得以规定的。民族文化蕴含着独特的价值和丰富的内涵,尤其是作为民族文化的一种外化形式的习俗,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风俗习惯,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成为一种经常化、普遍性的自然规范,最能引起人们直观感觉的现象,尤其是由各种习俗升华而成的社会风尚,它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犹如一个社会文化的“万花筒”。因此,透过习俗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社会的精神风貌,透视出该社会的政治、经济、信仰、民族传统、民族性格、意识形态和文化风格。习俗不仅有着深刻的文化内涵,习俗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固定化的行为模式,对人们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对民众思想意识、行为具有导向、整合与凝聚作用,它引导人们注意自己的民族的角色身份,确固自己的文化和传统,习俗制约着人们的言行举止,是一种从思想观念到行为方式,从表层现象到深层心理结构上都控制着人们的无形力量。

多元的民族文化能够为人类提供多元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一个社会只有允许多元的文化存在,这个社会才拥有了永不枯竭的创造力的源泉。因此,我们可以说,多元民族文化的价值就在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一种动力支持。

多元文化教育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使多元民族文化得以传承下去,多元文化教育最先也是以“救 火队员”的姿态出现的。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其经济地位和国际竞争力受到了来自日本、西欧和亚太地区一些国家的挑战。对外国人才的依赖使得国家的危机感不断增强。为了保住其霸主地位,美国社会各界要求重视教育、进行基础教育改革的呼声不断。而《国家在危急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以大量的篇幅列举了多元文化教育方面存在的种种危机,唤醒了大众对多元文化教育及其研究的重视。报告指出:“17岁青年中,约13%是半文盲,少数民族高达40%”;“根据最简单的日常阅读、书写和理解测验,约2300万美国成人是文盲,少数民族青年中文盲可能高达40%”;“中学生在多数标准化测验中的平均成绩,现在低于26年前前苏联发射人造卫星时的水平”。此一阶段的多元文化教育更多是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学习主流文化的均等机会,从而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然而,随着人类社会跨入了新的世纪,我们所倡导的多元文化教育的更多意义在于阻止各种民族文化的消亡。一种民族文化的消亡,意味着我们人类社会又失去了一个精神家园,一种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作为传承多元民族文化的一种理念和思潮,多元文化教育因其特点更是彰显出较大的优势。无可否认,过去的一些方法对多元民族文化的传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等等方式。但历史与现实证明,通过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法阻挡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冲击;通过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来带动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因为只是顾及了表明现象和经济利益,使得民族文化如习俗等由于意义的缺失而逐渐僵化,失去了延续的动力。多元文化教育就是要从根本上去尝试解决这些问题,它致力于探究民族文化背后的渊源与意义,在每一个群体里面建立起相应的身份认同,同时,也力求同时代主流文化相结合,为多元民族文化的创生搭建起一个平台。

三、多元文化教育的实现

正如在文章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多元文化教育更多的是一种教育理念、教育思潮和教育运动。它不是一个实体,其本身是不具备传承文化的意义的,必须要借助现实的教育才能得以实现。我们只能说倡导多元文化教育,把多元文化教育的理念通过现实的教育体现出来,从而达到传承多元民族文化的宗旨。要在现实的教育中体现多元文化教育理念,笔者认为,主要要靠多元文化课程的设计才能得以实现。

(一)多元文化课程目标的确立

1、掌握本民族文化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本民族文化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又称为本土知识,这种知识体系深刻反映着民族文化心理结构,包括一切信仰、道德、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须的能力及其习惯。本土知识构成了本土社会文化传统的核心,在本土社会各个方面的建设中都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并且本土知识为本土人民提供一种他们自己熟悉的界定问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视角。

2、民族意识的唤醒和民族文化的认同

文化是一个复杂的信念和行为系统,对少数民族而言,他们的信念源自于自己的民族和家庭背景,持续受到出生后所有的经验的塑造,他们的态度、价值、语言和行为总是受到所生活的家庭和社区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从教育的角度看,鼓励学生学习民族文化不是仅仅强调文化的外部标志(如食品和节假日)、英雄和历史事件,获得民族文化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形成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对自身价值的自信和自尊感,形成一定的价值观。

3、理解、接受和欣赏其他种族

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形成了一个多文化、多民族社会。少数民族地区学校课程不仅应该重视帮助所有学生理解和欣赏自己民族文化,同时使其理解、接受和欣赏其他种族、民族和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经济背景。一方面要培养学生对主流文化――汉文化的风俗、价值和信念等的理解与接受,另一方面培育学生对构成我国人口的多样民族、文化、语言群体的理解与接受,承认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消除歧视和偏见,消除文化的界限。

4、发展跨文化能力

多元文化课程应反映国家和世界的种族、民族和文化的多样性,帮助学生掌握跨种族、跨民族和跨文化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一个民主的、理性的多元社会客观上要求其公民必须能够超越民族和文化的界限,积极参与公共对话与行动。

(二)以民族文化为基点选择课程内容

以民族文化为基点,在此基础上使内容的选取范围触及多民族、多文化的语言、价值体系、文化传统、社会条件和等,凸现课程内容的民族特色。其基本原则是:第一,价值性。各类材料应明确显示多元文化的社会及其多元一体的价值标准,在吸收主流文化甚至外国先进文化的基础上,结合本民族文化对之进行民族化改造。第二,需求性。民族文化素材的选择与组织应贴近学生生活,符合学生的经验、兴趣和需要,所组成的主题内容是学生真实世界中具有个人与社会意识的问题。第三,公正性。在确立主题内容时应力求避免对少数民族的刻板印象、偏见和歧视,杜绝用主体民族或主流文化的标准判断非主流文化或主体民族的传统。第四,效用性。知识的发展和应用要能诠释现行的生活与世界的现象,作为行动的参考,而并非准备考试与测验。

(三)以主题为单元统整课程内容

一般而言。最易于获得的知识是统整琐碎的细节成为一整体的观念,“当一事件愈具有意义,愈深入或愈精致地处理,愈能置于情景脉络,愈植根于文化、背景、后设认知以及个体的知识中,便愈容易理解、学习和记忆。”首先是确立主题。在确立主题时应以真实世界中具有个人或社会意义的问题为主,使主题意义化;设计、组织与统整主题有关学习经验以及课程知识或活动,使主题脉络化;促使学生将课程经验统整到自己的意义架构中,并亲自经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知识意义化。主题的决定可由教师提出初步构想再与学生共同研讨,或由学生提出各种想法再与教师共同商讨,或由师生共同拟定。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灵活地选择确定主题的方式。其次是规划主题。在确定主题的基础上,还必须对主题进行规划。围绕主题规划与主题相关的学习经验,在主题的脉络下统整适切的知识,形成次级概念,并围绕概念架构更次一级概念与活动,组成主题网络。

(四)注重隐性课程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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