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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和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将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纳入本地区人口与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把婚前医学检查覆盖率、婚前医学检查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在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第六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必须向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审核批准,领取《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许可证》。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单位和婚检医师名单、婚检证明专用章样式抄送同级民政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婚前医学检查宣教室。
(二)分别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
(三)配备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
(四)配备专职婚检医师3至4人,检验人员2至3人。
第八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
(二)婚检医师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主检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7年以上医疗临床经验;检验人员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临床检验经验。
(三)经过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第九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在申请结婚登记前两个月,持有关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条、婚前医学检查范围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一条、婚前医学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务人员实施,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的检查结果保守秘密。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强行销售有关用品。
第十二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务人员有义务宣传《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回答男、女双方就婚前保健、孕期保健方面的咨询。
第十三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如实回答婚检医师就婚前医学检查方面的询问。
第十四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须使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婚前医学检查表》,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应当在完成全部检查项目的同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加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专用章。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用语规范、字迹清楚。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依法统一制定,一式三份,分别由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婚检医师对患有影响结婚或生育疾病的男女双方应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如实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3日内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患有不影响婚育其他疾病的,应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六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对可疑严重遗传性疾病及其他不能确诊的疑难病例,应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专科医院进行确诊。
第十七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男女双方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技术鉴定委员会应依法受理,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婚前医学检查及医学技术鉴定费用由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或者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男女双方自理;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原结果不符的,由作出原诊断结果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等医疗机构支付有关费用。
对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凭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有关证件可减、免婚前医学检查费用。
第十九条、县(市)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要创造条件,主动为偏远地区群众服务。
第二十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和领取生育指标时,必须持有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并备案。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不宜生育的应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指标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并备案。经查验,对适宜生育的方可发放生育指标。
第二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婚姻登记机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档案化管理,认真做好《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的查验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许可证》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只收费不检查、增加或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或单位资格。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出具虚假《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从事医学技术鉴定人员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执行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卫生、民政、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不依法审批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或不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鉴定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婚前保健 免费婚检 婚检率
2009年11月25日,“锦江区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优生健康检查一站式服务中心”在区民政局成立。锦江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的成立,是该区妇儿工委在近年来开展两纲重难点指标攻坚,进行婚姻登记与婚检、优生咨询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政府支持,多部门共同合作,加大力度为促进两纲重难点目标实现所采取的又一举措。中心由区政府提供免费婚检经费和场地,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人员,与民政部门合作,把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优生健康检查等关系婚姻家庭幸福、优生优育的重要环节联系在一起,为新婚夫妇提供温馨便捷的系列服务。
一、取消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后婚前医学检查量急速下降的原因
近年,取消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后,同全国一样,锦江区婚前医学检查量急速下降,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新人比例由2003年的80%降为10.7%[1]。婚前医学检查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条例》的理解存在误区。新《条例》不再强制规定婚前检查,准备结婚的青年人就误认为是取消了婚前医学检查。二是思想上不重视。有的人自我感觉身体健康,认为婚前医学检查“没必要”;有的人觉得双方都要腾出时间去医院检查并等待化验结果,嫌手续麻烦而不去婚前医学检查。三是对婚前医学检查存在心理障碍。有的人已知自己有病或怕查出有病影响结婚,而不去婚前医学检查;有的为回避婚前检查的尴尬局面;也有的认为婚前医学检查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所以,从心底里排斥婚前医学检查。四是婚前医学检查需要收费,一些贫困家庭为了节约开支而没有对婚检引起足够的重视[2]。
二、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做法
(一)、创新服务模式,锦江区妇幼保健院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共同做好婚前保健。
全区在全面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的工作中,大胆创新服务模式,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为群众婚前保健提供方便。锦江区妇幼保健院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积极主动配合,于2009年11月25日起正式合作办公,区妇幼保健院婚前保健免费咨询检查门诊设于民政局结婚登记处一楼,共同做好婚前体检工作,为新婚人群提供免费婚前保健咨询、新婚学校、孕妇及育儿学校,开展婚前体检、结婚登记等一条龙服务[3]。
(二)、以健康教育为手段,促进婚前保健工作的深入发展。
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前体检不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要件。使原来的强制性婚检变为自主婚检,婚前保健工作倒退成为妇幼保健工作的难点问题之一。为了做好婚检工作,更好地保护婴儿健康,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针对婚检严重滑坡的状况,区妇儿工委、残联、司法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电视台等部门联合开展“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活动”,并在城乡结合部开展了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在婚姻登记中,积极告知结婚登记的男女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婚前保健服务,以保障家庭幸福,维护公共利益,从而进一步增强公民婚前医学检查的自觉性,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预防先天性疾病构筑一道防线。免费发放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小册子,通过广播电视、下乡义诊、宣传板报等形式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大力开展婚前保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婚前保健的主要内容和婚检的益处,提高自觉婚前检查的积极性。
三、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新经验
我区借鉴和总结以前婚前保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整合资源,创新模式,在开展婚前保健工作方面有以下突破: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改善婚前保健条件,为群众婚前保健提供方便。二是整合区内的相关资源,创新工作模式,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办公室和区妇幼保健院婚前保健免费咨询指导处联合办公,为新婚人群提供免费婚前保健咨询指导、 结婚登记、婚前检查等一条龙服务。
区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积极配合妇幼保健院做好婚前保健、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有效促进了婚前保健工作的开展。三是以健康教育为手段,通过各种形式面向群众、走进农村大力开展婚前保健特别是婚检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前保健的主要内容和对自身的益处,提高自觉婚前保健的积极性。四是加大开展婚前保健咨询指导、新婚学校、孕妇及育儿学校的力度,积极开展面对面、一对一和免费发放孕产期保健、婚前保健小册子进行健康教育宣传。五是通过婚前保健工作模式的创新和工作方法的改进,进一步促进了孕期保健工作的开展。孕妇建卡率为99.71%,孕产妇死亡率实现0,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为0。六是通过工作模式的创新和工作方法的改进,我区的婚检率明显提高:从以前的10.75%提高到现在的76.70%,出生缺陷从以前的14.11‰下降到现在的1.89‰,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把好了第一道关口。
四、如何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对策、建议和要求
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推行自愿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它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人文关怀精神。然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将对出生人口素质带来很大的冲击,母婴健康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很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各项工作。
1、尽快出台地方政策。
婚前医学检查是法律规定和倡导的,《母婴保健法》、《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登记以前应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民政部门具有检查的责任,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情况应暂缓发证或暂缓生育。我区2003年10月份前的婚前医学检查率已经达到80%以上,区妇幼保健的各项指标保持了较高水平。新《条例》出台后,结婚登记机关无需履行婚前医学检查把关的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宣传引导的职能,如何宣传引导,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如何加强协调配合,需要认真研究。建议政府尽快制订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的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婚姻法》的地方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如对特别贫困的家庭采取政府买单或适当补助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的青年男女参加婚检,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母婴保健水平。
2、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未婚青年知晓婚前检查的好处。
婚前检查有利于后代,是一次优生监督。未婚男女通过婚前检查,决定能否结婚,是否能生育,孩子是否有遗传病发生的风险,以及怎样预防等,从而有效地阻止遗传病地发生。通过婚前检查,可以及早发现男女双方地健康隐患,特别是哪些不宜或暂时不宜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如有急性传染病(梅毒、艾滋病携带者等),肺结核病、精神病、血液病或有严重心、肝、肾疾病等。经治愈后,或身体情况允许,方能结婚生育。往往有许多疾病是自己不能人事和察觉的,必须通过婚前检查才能发现,因此,婚前检查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婚前检查有利于婚后生活的和谐美满。通过婚前检查,能及时发现生殖器官的缺陷和疾病,病获得及时的治疗与处理,如男睾症、小症与女性先天性无子宫、先天性阴道闭锁等。在婚前检查中及时发现这些疾病,能及早进行治疗;即使不能治疗,也可让双方都有思想准备,从而作出妥善的安排。通过婚前检查还能了解必要的性知识教育,有利于计划生育,如婚后性生活如何才能和谐美满;婚后不想马上要孩子,用什么避孕方法更合适;影响有多大等。这些问题都能在婚前检查时得到科学的指导,防患于未然,比在婚后出了问题再找医生要好得多。
广大未婚青年知晓了上述婚前检查的的好处后,就会提高婚查的自觉性,因而婚前检查就会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3、提高婚前医学检查服务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管理,以提供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赢得广大青年的青睐。一是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增强婚前医学检查的指导作用。二是优化服务态度,推行“菜单式”、“点餐式”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做到“有所查有所不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减轻被检者的经济负担。注重对受检个人隐私的保护,消除人们对婚前医学检查的畏惧及不必要的顾虑,促使婚前医学检查逐渐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4、加强妇幼保健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减少后,增加了妇幼保健工作的难度,传统的工作模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必须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将现代化工作手段应用到妇幼保健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个人身份档案、健康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区性联网的综合性妇幼保健信息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的素质和妇幼保健工作的质量。
参 考 文 献
[1]李政历.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亟待加强[J].《中国妇幼保健》2005 20 24 3-6.
一、市政府成立免费婚检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负责此项工作的发动、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
成员:*
婚检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李志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各具体承办单位的职责
市财政局:开设免费婚检费用专户,按每对150元计算设立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市卫生局:明确市妇幼保健所为提供此项服务的专职机构,确保免费婚检项目的质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免费婚检服务的宣传和发动。
市民政局:负责把好免费婚检卡的发放关和宣传关。
三、免费服务对象
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中有一方常住户口在金坛市,且拟在金坛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的自愿婚检者。
四、免费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进行的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常规辅助检查: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的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建议,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适宜的决定。
五、具体操作流程
云南昆明晋宁县妇幼保健中心,云南昆明 650600
[摘要] 目的 探讨婚前医学检查对出生缺陷的影响效果。方法 对2007—2012年晋宁县各年份出生缺陷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内容包括全县出生缺陷发生率、出生数、孕妇婚前检查史、孕妇基本情况以及出生缺陷具体表现等,分析方法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回访相关人群等。对上述所得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得出结论。结果 2007—2012年晋宁县孕妇数量、平均孕周、平均孕次、妊娠并发症发生率以及平均年龄等情况对比结果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孕妇具有婚前医学检查史几率逐年上升,且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则逐年下降,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 大力推广婚前医学检查措施有利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保障新生儿身心健康及孕妇生命安全,可较大程度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及家庭和睦,降低社会、家庭及个人负担,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值得今后工作中推广应用。
[
关键词 ] 婚前检查;新生儿出生缺陷;临床应用价值
[中图分类号] R1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3(c)-0031-02
本文将对晋宁县妇幼保健中心自2007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发现的出生缺陷情况进行统计,从而探讨婚前检查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影响效果,为临床降低出生缺陷率提供可靠依据,保障新生儿生活质量及生命安全,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晋宁县2007年产妇数2637,出生数2643;2008产妇数2458,出生数2468;2009年产妇,2362人,出生数2369;2010年产妇数2606,出生数2620;2011年产妇数2724,出生数2736;2012年产妇数3041人,出生数3056。2007—2012各年份产妇数与出生数比例对比结果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自2003年起,因国家取消强制婚前医学检查政策后,仅完全凭借双方自愿原则进行婚检工作,自愿婚检人数极少,婚检率一度下滑到10%以下,自2010年随着昆明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相关政策的出台,我县加强了妇幼、民政,妇联、计生等部门联合宣传,由县妇幼保健中心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婚前检查率显著上升,2007年婚检率7.12%,2008年婚检率8.75%,2009年婚检率9.34%,2010年婚检率76.88%,2011年婚检率90.79%,2012年婚检率99.72%;对2007—2012年全县各年份出生缺陷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内容包括出生缺陷发生率、出生总数、孕妇婚前检查史、孕妇基本情况(年龄、孕周、孕次等)妊娠并发症发生率、以及出生缺陷具体表现等,分析方法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回访相关人群等。对上述所得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得出结论。
1.3统计学方法
所有数据均使用spss 13.0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对于计量资料用(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孕妇基本情况
晋宁县妇幼保健院2007、2008、2009、2010、2011、2012年孕妇例数、孕周、孕次、年龄、是否接受婚前检查等基本情况对比分析,具体结果见表1。
由表1可知,2007—2012年全县产妇数量、平均孕周、平均孕次、妊娠并发症发生率以及平均年龄等情况对比结果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孕妇具有婚前检查史几率逐年上升,P<0.05,对比结果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2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
2007—2012年晋宁县妇幼保健中心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及具体缺陷类型对比分析,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2010年以前,出生缺陷发生率均7‰以上、2010年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2011年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为5.12‰、2012年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为5.56‰,各年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对比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各年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类型均为神经系统、多发畸形较多。
3讨论
研究表明 [1],我国每年约有100万人发生新生儿出生缺陷,约占我国年新生儿人口总数的5%左右,严重影响新生儿生活质量以及身心健康,为社会、家庭及个人均带来严重负担,已引起广大医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因此,如何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婚前医学检查,简称婚检,是指未婚男女在登记结婚前实施的各项身体检查措施,也是预防后代出现遗传性疾病的重要保障。婚前检查的主要意义 [2]:全面掌握男女双方身体情况、精神状态以及传染、遗传病史,可正确指导双方婚后夫妻生活及优生优育措施,对保障双方身体健康、生活和睦以及顺利繁衍后代提供可靠依据。有研究表明 [3],自2003年以来,国家取消强制婚检措施,实施自愿原则,因此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显著提高,由此可知,婚前医学检查对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研究可知,自2007年晋宁县妇幼保健中心开展婚前检查推广工作以来,孕妇实施婚前检查率逐年上升,而出生缺陷发生几率则逐年下降,但出生缺陷类型无显著变化,即神经系统、多发畸形等缺陷类型较为常见。此外,孕妇孕周、年龄、孕次以及妊娠并发症发生率则无显著变化。由此可知,孕妇婚前检查率与其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呈反相关,即婚前检查几率越高,则出生缺陷发生率越低,此结论与范迎 [4]等人研究结果相符。
综上所述,大力推广婚前检查有利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保障儿童儿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可较大程度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及家庭和睦,降低社会、家庭及个人负担,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值得今后工作中继续推广应用 [5]。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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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莉, 陈英耀.婚检医学检查的作用履意义[J].中国妇幼保健, 2009,21(4):448-450.
[3] 洪梅,熊腊香,薛春芝,等.出生缺陷儿易患因素分析及预防对策[J].护理学杂志,2012,17(1):37-38.
[4] 范迎,孙江平.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情况及影响因素[J].中国健康教育, 2011,22(3):225-226.
一、我区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的主要情况
自2005年我区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以来,卫生、民政、财政、计生、妇联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力度,积极构建人性化、服务型、规范化的婚检制度,推进了我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上新台阶。2006年度全区参加婚检为685对,婚检率为11.06%,2007年度参加婚检为2194对,婚检率为34.36%,2008年上半年,参加婚检共有2252对,婚检率达62.92%,婚检率有大幅提升。我区的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呈现“政府积极倡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自觉参与”的新格局,并体现出如下五个特点:
1.管理系统化。我区为加大婚前检查力度,将婚前保健服务纳入区公共卫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列入镇乡(街道)政府公共卫生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服务机制,在管理上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细化各部门工作职责,我区还于07年7月由区政府牵头,召集卫生、民政、财政、妇联等部门,专题召开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协调会,进一步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深化婚前保健服务工作。
2.政策明确化。2005年区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四家单位联合下发《余杭区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凡男女双方中一方有余杭区户籍且准备结婚登记的青年,凭双方身份证可到村(社区)或婚姻登记处领取‘余杭区免费婚检券’,持券到婚检定点单位进行婚检”。2007年,我区又对婚前医学检查的政策进行调整,并以抄告单的形式下发到各有关单位。抄告单明确规定:“从2007年9月1日开始,我区境内的新婚青年在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时须提供定点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出具的‘无影响婚育疾病’的健康证明”,进一步落实了婚检政策。
3.经费专项化。在全区实行免费婚检后,我区将婚检专项经费单独立项,专款专用。由区财政按每对100元标准划拨到定点婚检医疗保健单位。在2007年婚检政策调整后,由于婚检项目在原来项目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乙肝三系和艾滋病检测两个项目,经费结算标准由每对100元提高到160元。由政府“买单”的举措,不但极大地调动了新婚青年自觉参与婚检的积极性,而且为家庭优生优育提供了切实保障。
4.宣传多样化。为了使免费婚检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我区各级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阵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如区卫生局编印了《余杭区免费婚检服务指南》10万册、《致新婚青年的一封信》、宣传挂图等,重新印制了《余杭区免费婚检券》,通过公共卫生联络员队伍发放到各村(社区);区妇联利用组织优势,发动各级妇女干部,做好新婚青年的思想工作,使其主动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余杭电视台、《城乡导报》、余杭政府信息平台等新闻媒体多次宣传报道免费婚检政策及婚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婚检定点医疗保健单位和民政婚姻登记处均在醒目处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图版和告知书等;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前,向登记人告知要提供“无影响婚育疾病”的证明,并告知政府实行的免费体检政策;各镇乡(街道)结合“全民健康促进工程”,将宣传教育落实到各村、社区,提醒婚姻登记人员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
5.服务人性化。我区进一步强化服务力度,使婚检方便化、人性化,主要有四个做法:一是设立婚前保健知识宣传窗口。从2006年3月开始,区妇幼保健院在民政婚姻登记处设立了婚前保健知识指导宣传窗口,专门派出一名婚检劝导员对每一对新婚青年进行婚前保健知识宣传,进行科学引导。二是建立婚检点。目前我区有余杭区妇幼保健院、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和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三个免费婚检点。三是设立方便门诊。区妇幼保健院推出了中午门诊、开放周六门诊、电话预约婚检等人性化的服务措施,方便婚检对象,提高婚检率。四是规范服务工作。区卫生局要求各婚检定点单位和主检医师都要做到持证上岗,并对填写登记本、出具婚检证明等婚检程序加以严格规范。
二、当前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存在问题。
虽然我区的婚前医学保健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婚检率依然不够高,2008年上半年只达到62.92%,可以说只有一半的新婚青年进行了婚前检查,而且从2005年到2007年,我区的出生缺陷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为9.43%、10.99%、12.04%,给产前保健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出生人口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2.分析原因。
面对不容乐观的形式,我们认真分析了原因,认为主要有三个“不强”:
一是群众健康知识、保健意识不强。不愿意参加婚检的青年人群中存在这样几种想法:有的认为对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科学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没什么病,做不做检查无所谓;有的是怕麻烦,婚检既然不是婚姻登记的前置条件,而一般婚检又需要大半天时间,认为没必要浪费时间去做检查;有的认为婚检是不信任对方;有的更怕查出疾病而影响双方感情和婚姻关系;有的认为单位每年都组织体检,认为婚检是体检的重复,没有必要参加。
二是宣传教育针对性、有效性不强。虽然我区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发放宣传资料、媒体宣传、张贴宣传横幅和标语等,但是由于新婚青年没有真切体会到不进行婚前检查会带来的苦果,没有真正认识到婚前检查的重要性,所以大多数人都是看过、听过后,“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参与检查的态度仍然不主动、不配合,宣传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是外来流动人口全面管理、系统服务不强。由于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婚姻保健工作大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管理,有些还是“超生游击队”,所以我区目前还不能全面掌握外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等状况,再加上外来人口知识贫乏,自我保健意识差,又怕上医院花钱,这也同样是导致我区婚前保健服务滞后的因素,对这些人群的服务工作还未被纳入我区的婚前保健服务体系中。
三、加强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的婚前保健服务工作,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借鉴经验,改进婚前医学保健服务模式。鉴借临安、桐庐和上城区经验,建立区婚育服务中心,实施婚登、婚检、计生咨询“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即婚前保健中心、结婚登记处、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同在一幢楼办公,民政、计生、卫生三个部门紧密协作,实现无缝链接,避免新婚夫妇在不同地点来回奔波。婚育服务中心按照设定的流程,确保在一个小时内完成从婚登到婚检再到计生咨询服务。方便、快捷、人性化的“一站式”服务能方便群众,提高新婚夫妇参与婚检的热情。
2.强化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婚前保健意识。各相关部门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加强婚检重要性、必要性、婚前保健知识和免费婚检等措施的宣传,积极倡导文明、卫生、科学的婚育观念,使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和免费婚检工作深入人心,使婚检成为新婚夫妇的自觉行为。一是要加强健康婚育知识宣传的针对性。对婚检宣传工作进一步细化,做到有的放矢,即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及时衔接,对已经登记结婚3个月仍未参加免费婚检的新婚夫妇进行摸底排查,并将名单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到村级公共卫生联络员、计生干部和妇女干部手中,有针对性地上门发放宣传资料和免费婚检券,进行再宣传、再动员。二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动员结婚对象参加婚前保健服务。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结婚青年,原则上要求全部参加婚前保健服务,为全区适龄男女青年做出示范。
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使婚前医学检查(婚检)不再是强制、必须,而是知情、自愿。它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人文关怀精神,然而受目前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程度、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能力及婚前保健机构服务能力的影响,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带来很大的冲击,母婴健康面临严峻的挑战。
1 我市婚前医学检查的现状
1.1 我市自1988实行婚前保健工作以来,婚检率大致是这样的趋势,1988~1992年呈下降趋势,1993~1999年婚检率一度上升后又下降,由1993年的70.2%降至1999年的34.59%,这是自1988年以来的一个低潮,2000~2003年婚检率稳定在90%以上,从2004年自愿婚检实施开始,婚检率急剧下降。婚检情况见表1。
我市的婚前保健工作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并在2000年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以来,已形成了完善的业务技术服务理论和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为婚前保健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从上表的2000~2003年统计数字显示,各种疾病的检出率处于上升趋势,如果按2003年的疾病检出情况推算,2004年我市将漏掉各种病症总人数约为247人,指定传染病57人,影响婚育疾病62人,而且2005~2008年婚检人数无明显提高,按此规律,每年各种疾病漏检情况严重。
1.2 我市自2000年开始开展出生缺陷和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以来,出生缺陷和孕产妇死亡发生情况如下:由于人口数量少,统计时间短,所以出生缺陷发生率无规律可循,但是2001年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为2.25‰,2008年为8.74‰。此数字增长让人惊讶。但是婚前保健这项工作采取自愿后由于人们对保健的不重视,导致婚检率骤然下降,使得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网络――婚前保健被冲破,难以掌握不宜妊娠妇女的情况,致使高危妊娠病例、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发生的潜在危险增大(见表2)。
综上所述,我市参加婚前保健人数由2003年的1492人降至2004年的6人(军婚),疾病检出率由11.13%下降至0,全市婚前保健人数(地方)已为零,出现了自1998年以来前所未有的低潮状况,由此所带来的后果也已显现:一是传染病传播风险增大,我国已是乙肝病毒携带大国,病毒携带者达人口总数的10%左右,另外我国艾滋病疫情也异常严峻,全国艾滋病感染者目前已达84万,并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母婴垂直传播和性传播是乙肝和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方式,通过婚前保健,可以阻断其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婚前保健的缺位势必增加乙肝、艾滋病的传播风险。
我市处于欧洲与亚洲的交界地区,由于近几年来受西方国家性开放的影响,婚前同居、未婚先孕人数大增,由于欲婚男女处于23~30岁左右,处于性活跃阶段,所以欲婚男女是各种传染病的高危人群,如果不能通过婚前保健将这些疾病发现并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整个人群的健康必将受到极大的威胁。另外由于进出口贸易的扩大,西方国家性疾病的泛滥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威胁我市人口的健康。
2 我市婚前保健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国家规定每60万人口的地区设1个婚前保健点,而我市十几万人口却有2个婚前保健工作站,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流了我市关于婚前保健工作资金的分配,使得每个保健点都不能拥有较好的保健环境及设备以及给予工作人员更多的培训机会,势必造成每个保健点人员素质跟不上需要,仪器设备配备不到位,使得婚前保健工作不能保质保量,严重影响婚前保健工作的良好声誉,亦挫伤了主动要求婚前保健者的主动性。
2.2 广大群众对自身健康不重视、不了解,尤其是欲婚男女自认为健康,不愿意接受婚前保健服务。
2.3 群众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收费有不同意见,认为婚检是盲目乱收费,流于形势,也有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各种项目的检查费用的。
2.4 长期以来有的婚前保健点不具备婚检条件,①无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人员;②无温馨私密且洁净不染的检查室,不能保障受检者的隐私和安全。
3 我市在提高婚检率和婚检质量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
3.1 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以政府投入形式恢复了婚检工作,欲婚男女可以到指定婚检保健单位接受免费体检,然后持婚检证明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3.2 加强业务人员培训,并增加对婚前保健工作软硬件以及人力资源的投入,定期对婚前保健工作进行自查,并互通有无,扬长避短,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来满足欲婚男女的保健需求。
3.3 大力宣传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印制宣传单、册,利用各种宣传日免费向社会发放,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媒体普及婚前保健知识,医疗机构要深入开展面向群体、面向基层的相关知识健康教育,达到提高市民对婚前保健工作的认识的目的。
3.4 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合作,争取层层把关,从而提高婚检率,以达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
4 对我市婚前保健工作的几点建议
4.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婚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近几年积累一定人力、物力资源的基础上加大组织和支持工作力度。卫生、民政、计生等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确保我市婚前保健工作的常态运行,从而保证我市人口的健康。
4.2 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开展正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台,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这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效控制传染病,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关乎国胜民强的大事,使得婚前保健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4.3 建立安全有效的转诊体系。在有关部门的帮助支持下,组建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转诊网络,各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确保有序转诊,减少纠纷发生[1]。
4.4 加大执法监督,对各婚前保健点进行整顿,确保一家婚前保健点,并加大对该婚前保健工作的投入,加强检查,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只收费不检查的不负责行为。对婚检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切实做到婚前医学检查与婚前保健咨询、指导相结合,严防婚前保健流于形式,确保婚检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 傅葵.婚前医学检查的新变化及思路与对策.中国妇幼保健,2003,18(12):708~709.
【关键词】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婚前检查;出生缺陷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31号文,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区计生委发动下,于2011年3月1日起,在本所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现对2011年3月1日—7月30日在本所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288例受检者情况进行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选择2011年3月1日—7月30日来本所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计划怀孕夫妇,其中男性139例,女性149例,共计288例。
1.2方法采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服务《家庭档案》表,由经过孕前优生检查培训的专职医生进行检查。
1.3检查项目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妇科B超、风险评估及咨询指导。实验室检查男性有尿液常规、血型(ABO血型和Rh血型)、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螺旋体检查、检查、肝功能(ALT)、肾功能(肌酐Crea);女性有血尿常规、血型(ABO血型和Rh血型)、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螺旋体检查、沙眼衣原体检查、淋球菌培养、白带常规、肝功能(ALT)、肾功能(肌酐Crea)、空腹血糖、血清促甲状腺激素(TSH)、TORCH(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弓形体)五项检查。
2结果
2.1年龄分布在288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群中,年龄在25~29岁人数165人,占57.29%,
2.2文化程度在288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群中,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为215人,占74.65%;高中及中专46人,占15.97%;初中及以下27人,占9.38%。见表2。
2.3异常发现由于男女实验室项目的不同,异常发现率也有明显的差异,男性有异常发现67人,占48.20%;女性有异常发现136人,占91.28%,具体见表3。表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年龄分布表2文化程度分布表3异常发现在男女中的分布
2.4疾病构成288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发现传染性疾病(包括性病)14例,遗传性疾病8例,生殖系统疾病97例,内科疾病71例,其他各科疾病64例,其他异常156例。根据孕前检查结果,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依据评估结果,将受检夫妇分为一般人群和高风险人群,分别占58.68%、41.32%,见表4。
2.5孕前优生检查是婚前医学检查补充在288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有190例已参加婚前检查,98例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婚前检查。见表5。表4各种疾病构成情况表5孕前优生检查与婚前检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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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讨论
3.1提高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意识本文通过对288例孕前优生检查分析,发现男女参加孕前优生检查比例不一致,相比较而言,女性较男性重视,在宣传孕前优生检查时,要动员男女双方一起来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年龄分布不均匀,大部分在生育最佳年龄25~29岁,但考虑到农村生育年龄普遍偏小,要动员
3.2文化程度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关系孕前检查人群以高学历者为大多数,在288例孕前优生检查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74.65%,明显高于高中及中专和初中及以下者,说明高学历对孕前优生检视,在婚前检查中也存在相似性[1],因此如何引导低学历人群来参加婚前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是计生部门宣传工作的重点。
3.3完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在288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异常发现率达到70.49%,由于男女实验室检查项目不同,男女异常发现率分别是48.20%和91.28%。在288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发现传染性疾病(包括性病)14例,遗传性疾病8例,生殖系统疾病97例,内科疾病71例,其他各科疾病64例,其他异常156例。根据孕前检查结果,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依据评估结果,将受检夫妇分为一般人群和高风险人群,分别占58.68%、41.32%。另外,由于检查项目局限性,某些异常情况可能未发现,因此在孕前优生检查中要不断完善检查项目,需要我们共同探讨。
3.4影响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因素是否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主要与对孕前优生的认知水平有关,还与家人态度、媒体宣传、社区计生服务工作情况有关[2]。目前各地都免费开展孕前优生检查,所以与家庭收入无关,由于生活节奏快,计划怀孕的夫妇反映,没有时间来接受孕前优生检查,因此在双休日及节假日开展孕前优生检查,将提高孕前检查率。
3.5婚前检查与孕前优生检查相结合随着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本区婚检率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婚检率直线下降[2~6],从98%下降到3%以下,虽然在2005年10月,在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配合下,本区开展了免费婚检,但婚检率仍不到30%。于2011年3月1日起,本区开展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将婚前检查与孕前优生检查相结合[7~10]。如在288例孕前优生检查中有98例未婚检人群,弥补了未婚检者部分不足。婚前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孕前优生检查是婚前检查的延续。孕前优生检查不能完全代替婚前检查,如一些传染性疾病(包括性病),如果未婚检,将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二者互相结合,互相补充,互相完善,才能提高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出生。
4结论
本文通过对288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料分析,发现孕前优生检查中,异常发现率达高到70.49%,尤其传染性疾病(包括性病)、遗传性疾病、生殖系统疾病和某些影响孕期的内科疾病等。提示我们做好孕前检查是确保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的首道门户。在政府引导下,加强与计生、民政、财政、媒体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婚前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力度,做好本地区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提高婚检率,做精做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志谢:本文在写作时得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程齐俭老师的指导及本单位同仁的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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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检;艾滋病;探讨
婚前医学检查是指结婚前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内容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 1 ]。这个项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的要求,为达到预防出生缺陷而采取的一道屏障,国家为这一项工作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和人力,艾滋病是婚检中的检查项目,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兴旺有着深远的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以来在本地区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33297例人群,包括初婚和再婚的适龄男女。不分民族。
1.2 方法 采用婚检自愿知情的形式,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参加婚检的人员常规消毒后静脉采血4ml,离心后采用金标法进行,观察3分至20分结果,使用的试剂分别是郑州安图绿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发现阳性后分别用以上两种试剂重新测试,如还是阳性再送钦州市疾控中心复查和确正。
2 结果
33297例婚检中,艾滋病筛查阳性64例,其中男42例,女22例,夫妻双方艾滋病筛查阳性的共有3对,64例阳性有61例确诊,7例为孕妇,3例婚前已确诊,64例阳性中有1例外省人(重庆人)嫁入。艾滋病筛查阳性合并梅毒筛查阳性的有10例。年龄20~25岁的12人,占19.04%,26~30岁32人,占50%,31~35岁11人,占17.46%,36~40岁7人,占11.11%,41~45岁2人,占3.17%。文化程度状况:小学文化10人,初中文化38人,高中文化7人,中专文化6人,大专以上的3人。职业分布:务农16人,司机12人,外出务工21人,渔民6人,个体9人。属城镇户口11人,农村户口53人。婚检中艾滋病人员相关内容构成比及排位情况见表:
3 讨论
3.1 婚检的意义 婚前医学检查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为依据,预防出生缺陷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婚前检查,使适龄的男女双方在婚前了解双方身体健康状况,找出影响身体和婚育的疾病,由婚检医生指导,使双方在结婚生育前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促进家庭的幸福,婚姻的美满。
3.2 艾滋病的危害 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2],是人类感染免疫缺陷病毒,严重者死亡,严重威胁人们健康的世界性公共问题,是我国指定的甲类传染病之一,其主要的传播途经有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HIV感染者中有18%为女性,宫内感染为HIV母婴垂直传播主要方式,无论分娩方式为剖宫产还是经阴道分娩的新生儿25%~33%受感染[3]。目前还没有治愈的方法,它能侵犯人的免疫系统,导致免疫功能下降感染其它疾病,使感染者生活质量下降,生产能力也随之下降,最终至家庭贫困,影响了家庭和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兴盛。
3.3 婚检中艾滋病人员状况 婚检人群来自社会各层次,绝大部份处于性活跃期,受社会风气的影响,自我保健意识淡薄,还有某些媒体的不当影响,导致婚前产生。26~30岁的人群、文化低的人群、农民及外出务工人群、司机是高发人群。
3.4 干预措施 加大婚前检查、传染病预防、性保健、生殖保健,围婚期保健,围产期保健等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把宣传知识覆盖的边远闭塞的山村及农民工场地、学校、宾馆、发廊、娱乐场所。提高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重视生殖健康,珍惜生命。还需要政府的重视,各层次人员参与,如村干部、村保健员、防疫人员、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对艾滋病人员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对艾滋病的孕妇进行追踪管理,定期孕检及心理辅导,母婴阻断,定点医院分娩,并对艾滋病孕妇分娩的婴儿实行人工喂养追踪指导,对艾滋病病人的妻子或丈夫进行追踪和心理辅导,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关心并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使他们关心自己的身体,关心身边人的身体,以防传染更多的人。同时婚检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婚检技术质量及提高咨询、指导技巧,及时做好婚检工作统计分析,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为国家制定相应的措施提供有力依据。
参考文献
[1]牟洪江,杨梅,王伟人,何蕾.贵州省孕产妇HIV、梅毒感染状况调查[J].中国妇幼保健,2013,1(28):3.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鹿城区婚检人群调查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在鹿城区20~45岁92 839人婚育年龄段居民中按东、南、西、北、中心城区分别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在均衡不同职业的前提下,按20~25岁、26~30岁、31~35岁、36~40岁、41~45岁5个婚育年龄段分别发放60份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1500份;回收1327份,有效答卷1128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分别为88.5%及75.2%。其中男性506人,女性622人;20-25岁286人,26~30岁247人,31~35岁196人,36~40岁215人,41~45岁184人。所涉及职业有公务员、工人、农民、职员、商人、教师、学生、无业人员。
婚检疾病情况资料来自2002―2005年期间来我所进行婚检人群,共计16 290人。
新生儿出生缺陷资料,来自2002―2005年在我区接产医院住院分娩、孕28周至产后7d胎儿出生缺陷统计资料。由专职人员填写《出生缺陷登记表》并上报本所信息科。
1.2 方法
鹿城区婚检人群调查分析采用整合相关专家研究成果基础上自行设计的问卷,通过专家咨询、预调查后修订而成,重测信度为0.80,内部一致性系数Crortbach's α值为0.81。为了确保调查方式的科学性和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调查采用统一调查语,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调查方式和填表要求遵循保密原则,问卷调查资料、婚检疾病情况资料及新生儿出生缺陷资料采用SPSS11.0软件建立数据库,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有效调查的1128人中,男性占44.9%,女性占55.1%。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12.2%,高中占9.5%,大专占65.7%,本科占4.6%,硕士占8%。月收入1000元及以下占7.4%,月收入1000~3000元占66.8%,月收入3000-5000元占20.8%,月收入5000元以上占5%。
2.2 婚检人群调查
被调查人群认为一般体检可以替代婚检的占总人数21.3%;认为婚检没有效果的占总人数20.1%;对婚检结果信任的只占总人数7.2%。对婚检过程恐惧的占总人数18.9%;参加婚检,认为过程繁琐的占总人数14.8%:有意隐瞒病史的占总人数12.7%;婚前未考虑生育之事的占总人数5.4%;认为婚检费用高的占总人数1.6%。
调查显示,受调查者对婚前医学检查目的和作用存在着种种认识上的误区。他们普遍认为婚检意义不大,效果不明显,过程繁琐。一些受调查者误解婚检是他们步入婚姻殿堂的“拦路虎”,万一查出疾病,对婚姻大事不利。还有受调查者认为,婚检只不过是政府部门及婚检机构盈利的一种手段。
2.3 婚前医学检查现状
鹿城区婚检人数和婚检率在实施“自愿”婚检前后发生了较大变化。2002、2003年我区婚检人数8 000人左右,婚检率90%以上。取消“强制”婚检后,2004、2005年我区婚检人数及下降至100~200人,婚检率下降至2%。疾病检出率基本维持在20%左右。指定传染病2003年检出率为15.78%,2004年为6.32%,下降9.46%;生殖系统疾病2003年检出率为4.4%,2004年为7.37%,内科疾病2003年检出率为0.74%,2004年为1.00%,分别上升2.88%和0.24%。2004年严重遗传病与精神病处于“零”发现状态。按2002、2003年疾病检出平均率计算,2005年应检14 286人中至少有传染病2 069人、生殖系统疾病762人、内科疾病152人未被查出,共计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3 612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医学指导(表1)。
2.4 出生缺陷
2002―2005年鹿城区非婚检组孕产妇胎儿缺陷率为8.48‰、出生缺陷率为5.74‰,明显高于婚检组孕产妇的6.26‰、4.17‰。
3 讨论
综合问卷调查,2003年“自愿”婚检政策实施后,2004年、2005年鹿城区婚检率急剧下降,最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婚检的意义和目的认识存在种种误解以及对婚检质量质疑所致。因此,在取消“强制”婚检后,“自觉”婚检氛围尚未形成的“过渡时期”,加强宣传婚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为重要。首先,提前“时段”,以学校为基础,促进生殖健康教育;其次,把握“地段”,深入社区,广泛宣传婚检。同时,婚检医师也应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学习,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据我市学者林颖曾对1991--2000年温州市鹿城区婚检者乙肝病毒感染率统计分析,婚检者94 190人中HbsAg阳性率达8.45%,他们是更隐蔽和更重要的传染源,婴幼儿是乙肝病毒易感者,母婴传播是其一条重要传播途径;另据我国学者翁荣嘉等对45621例婚检人员调查,发现有188例梅毒患者,总患病率为412.09/10万,婚检人群中梅毒患病率高于一般人群。由此可见,婚前医学检查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它的服务性质不同于一般体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