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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中图分类号?演G63 ?眼文献标识码?演B ?眼文章编号?演0457-6241(2014)03-0050-03
高中历史必修2专题1的第一个学习主题是古代中国农业,课程标准的内容标准要求“知道古代中国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虽然各个版本的教科书对这个主题的叙述方式有较大差异,但是都涉及一些基本概念,如古代农业、传统农业,小农经济、自然经济等。由于教科书的叙述比较简略,一些教师反映学生在学习时搞不清楚这些概念有什么区别。概念不清,要准确、全面地认识古代中国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就比较困难。本文对这几个概念略作梳理,供教师们参考。
农业按照历史发展进程可以划分为原始农业、古代农业和现代农业三个阶段。①“由于古代农业主要通过传承、应用生产活动中积累的经验来发展生产,故又称为传统农业”。②原始农业阶段的生产工具和技术是使用木石农具,刀耕火种,撂荒耕作制;传统农业是以用蓄力牵引或人工操作的金属农具为标志,铁犁牛耕为其典型形态,生产技术建立在直观经验基础上;现代农业阶段的生产技术和方法的特点则是建立在科学理论和科学实验基础上。中国农业在战国时期进入传统农业阶段。③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把农业所处的状态分为三种类型:传统型的、现代型的和过渡型的。传统型农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技术状态长期基本保持不变,农业要素的供给者和需求者多年前就达到了特殊的长期均衡状态,继续向农民世代使用的那种类型的农业要素投资收益率低。现代型农业的基本特征是农民使用现代农业生产要素,而且任何一种新生产要素只要是有利的,它的出现与被采用之间的时延是很短的,国家的研究机构有责任去发现并发展这些新农业要素。向新农业要素投资的收益率高。过渡型农业则介于前两者之间,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过渡阶段。④舒尔茨所说的农业所处状态,类似于农业历史发展阶段,只是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之间加了一个过渡型农业。这种过渡型农业,相当于我国一些学者所说的近代农业。总之,传统农业是过去曾经存在过,或现在仍地方在一些存在的一种农业状态,是与现代农业完全不同的一种农业状态。
有学者认为,应该对古代农业和传统农业在概念上加以区分:传统农业是指在历史上形成的、且又系统流传下来影响至今的一种农业文化,它与古代农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传统农业来源于古代农业,是对古代农业的继承和发扬。古代农业是过去已经发生过的事情,它并不包含与现在的关系和影响,而传统农业则包含了与现在的关系和影响。如“传统耕犁”指的是现在农村还在使用的保留古代耕犁特征的农具,而绝不是唐代或宋代制造的耕犁。①
如果用现代化史观来研究农业发展史,对古代农业与传统农业做这样的区分是有意义的。古代农业与现代农业相对应,主要是用来定位农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相对应,则主要是为了反映农业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古代是已经过去的事情,而传统则是延续到现代的事情。做了这样的区分,我们就可以把现代化看做是“一个传统性不断削弱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②这样,传统农业就可以作为我们考察农业现代化的出发点,有利于我们思考历史与现实的关系。例如:面对近代以来的社会经济文化变迁,传统农业做出了哪些反应?传统农业有哪些方面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需做出改进;有哪些方面可以继承和发扬?等等。
小农经济是“以户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经济”。作为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它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不是唯一的,但却是主要的。中国传统农业自春秋战国以来,存在过以下几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国家屯田经营、地主庄园经营、富农经营、自耕农经营、租佃农经营、寺院经营等。③其中富农经营、自耕农经营、租佃农经营在本质上是同一种经营形式:家庭农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农经济。家庭农场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主要靠自家劳动力来从事农业经营,但也不排除少量的雇佣劳动。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多种农业经营形式并存,但是家庭农场逐渐显示出其优越性,成为中国传统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这一发展趋势是由中国传统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中国农业以种植业为主,种植业生产必须在耕地上平面展开,而不能像工业生产那样在一个较小的空间集中作业。因此,农业生产工作的监督很难。而且,农业生产的周期长,很多作物的生长都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工作的质量无法按照统一固定的标准来检查。各个环节质量的好坏,都要积累到最后才能表现出来,即农业收成的好坏。解决监督难的办法就是尽量利用生产者自发的工作意愿来代替从上而下的监督工作。在这里,家庭农场就发挥了特长,因为家庭农场靠家庭成员为劳动力骨干,具有最大最可靠的激励机制,只需最低限度的监督工作。④因此,尽管中国古代农业多种经营形式并存,但是发展的结果是家庭农场占主导地位。无论是官府、地主还是寺院,都把大部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而佃户则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在家庭农场中,家庭不仅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且还是一个消费单位,更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细胞,承担着各种社会经济政治功能。这是以家庭农场为主导的中国传统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
自然经济是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马克思说,在自然经济中,“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家庭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⑤列宁也说:“在自然经济下,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同类的经济单位(父权制的农民家庭、原始村社、封建领地)组成的,每个这样的单位从事各种经济工作,从采掘各种原料开始,直到最后把这些原料制作得可供消费。”⑥也就是说,在自然经济中,每个经济单位都是自给自足的,而要做到自给自足,必须以家庭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对照马克思和列宁描述,中国古代农业经济并不完全是自然经济。家庭农场的生产、生活并不是完全自给自足的,其农产品除了缴纳租赋、自用外,还需要拿出一部分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以便购买自家不能生产的铁农具、食盐等生产、生活资料。自唐朝两税法施行以后,还要用货币缴纳赋税。到了明清时期,还要用货币交地租。因此,古代农业中家庭农场的生产,虽然大多不以商品生产为目的,但是其产品中或多或少有一部分作为商品流向市场。另有一部分农场,则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可以说,古代农业中商品生产虽然不占主导地位,但是始终存在着商品生产和与之相应的商品市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农业中的商品生产就已经发展起来,尤其是在城郊园圃业、林、牧、渔业中,从事商品生产的程度较高。另外,小农家庭如果生产有余,也将剩余的粮、布出卖。那时的市场形态多种多样,主要有市井、墟市、邑市、城市等等。他们遍布城乡各地,形成不同层次的市场,共同构成商品交换经济的内容。此后,农业领域内的商品生产,呈现出一种多元发展的趋势,园圃种植业、林业、渔业和牧业,都广泛从事商品生产。但是由于历代政府的抑商政策和土贡政策的冲击,使我国农业领域的商品生产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只能依附于小农经济和地主田庄经济,难以独立发展。特别是唐代以后,由于人口增加及谷物种植区域的扩大,逐渐抹平了我国黄河、长江流域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区域界限,制约了农业领域商品生产的进一步分化与独立发展。①宋元明清时期,为纺织业提供原料的棉花、麻类、蚕桑生产发展起来,形成各种经济作物的专业区、专业户。随着各种非粮食生产专业户、城市商旅人口的不断增长,对商品粮的需求量越来越大,酿酒业的兴盛也需要大批粮食。大量粮食进入市场流通,表明粮食商品化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农场被卷入市场经济。
因此,有学者提出,我国古代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②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居于主导地位,商品性生产处于从属地位。在另一个历史时期,两者的地位可能持平。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则可能占主导地位。当然,从我国古代农业经济的整体来看,还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
【作者简介】郑林,男, 1966生,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历史课程与教学论,科学技术史、农业史。
《考试说明》考核目标与要求规定了学生要具备描述和阐释事物历史学科能力,要求学生“运用学科知识,提出解决问题的步骤,并使用简明、准确的历史学科术语完整地描述和阐释问题”。在高考历史评分细则中明确规定“用词不准或词不达意者”,均只给少量分数甚至不给分。由此可见准确使用历史学科语言在答题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表达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在平时学习、考试答题过程中规范使用历史学科语言解决问题。
一、准确阐述历史概念
历史学科有许多概念和专有名词必须准确表达,绝不能张冠李戴,在平时学习中有相当部分学生对一些重要的历史概念理解失本文由收集整理
误,在阐述过程中出现了概念性的问题。如:评价历史功绩,一些学生认为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就是结束了封建制度。而君主专制是政体,封建制度是国体,封建制度包括政治上实行君主专制,经济上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及思想上的等等,这是两个不同的历史概念,学生却混为一谈。这就要求学生学习中:
第一,弄清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如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基本涵义就是:尊重人的价值,尊重精神的价值。而各个历史时期人文精神含义又不同,古希腊时期的人文精神: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主张,一下子就把人置于世界和社会的中心。这是在原始宗教和自然统治之下人类自我意识的第一次觉醒。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人文主义的含义:批判神权统治,鼓吹人性解放和思想自由;崇尚理性和科学,追求知识。启蒙思想对人文主义的发展:启蒙运动丰富和发展了人文精神的内涵,把反封建、反宗教神学的斗争推进到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理性王国”、按照资产阶级利益构建政治制度的高度,从而比文艺复兴运动更为彻底,具有鲜明的政治革命性质。
第二,完整归纳历史概念的内容,运用相关的历史概念分析历史问题。如重农抑商,从商鞅变法开始,贯穿整个封建社会,强调发展农耕,限制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前期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巩固了地主阶级政权,但社会经济活力受到压抑,后期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由此进一步分析得出重农抑商政策实施的原因是封建统治需要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发展的必然。
二、依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做到史论结合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要求学生“学习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努力做到论从史出、史论结合;养成独立思考的学习习惯,能对所学内容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概括和阐释”。在平时训练和考试中,我们发现有的学生在答题时,用口语,滥用文学性的修饰语,盲目堆砌观点,不结合材料,要点答得太多,得分却很低,缺乏科学、严谨的历史学科语言。历史材料解析题中要求根据材料分析强调“论从史出、史论结合”这一要求,多用历史学科语言解答。
例如:(王景)迁庐江太守。先是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郡界有楚相孙叔敖所起芍陂稻田。景乃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是岁,年疫。京师及三州大旱,诏勿收兖、豫、徐州田租、刍稿(汉代的一种税收),其以见谷赈给贫人。(摘自《后汉书》卷七十六、卷三)
问题:依据材料概括中国农业经济的特征。
材料反映了古代中国农业生产状况,要求对这一现象所反映的中国封建时期农业经济的特征进行概括描述,通过调动、迁移和运用所学知识,对问题要求的时代特征描述。依据材料分析得出结论:①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②铁犁牛耕;③精耕细作;④受制于自然环境,具有脆弱性。
三、教师教学中使用学科语言要规范、严谨
关键词:转型,社会转型,民主文化,民主文化转型
“社会转型”是英文“Social Transformation”一词的解释,也可翻译为“社会改造”、“社会转变”
[1]
。免费论文。关于社会转型的含义,学者们多有不同见解。本文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上使用社会转型概念。广义的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的转变;狭义的社会转型是指在同一社会形态下,社会生活的内容,即社会内容发生的较大甚至较为剧烈的变化。同社会转型一样,民主文化概念也有着多种界定。本文使用的民主文化是指一定社会区域中人们的民主取向、民主行为和民主效能的总和。其中民主取向指人们关于民主及民主政治的主观意向和态度。民主行为指人们受民主取向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民主活动,民主效能即人们对民主政治的作用及对作用的主观判断。民主文化转型可以理解为旧的民主文化体系的渐趋瓦解和新的民主文化体系的萌生和成长过程,或者是指特定时代特定民族或群体习以为常的赖以生存的主导性民主文化模式为另一种新的主导性民主文化模式所取代。
辩证地看,社会转型对民主文化转型的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这里,主要地是考察民主文化的发展趋势,所以,揭示社会转型作用下民主文化的发展机理时,以反映民主文化总趋势的方面为主。另外,限于篇幅要求等原因,又主要从社会技术形态、社会交换形态、社会主体形态等三种社会形态的转型来分析社会形态对民主文化的动力作用。由于全球化的特殊性,下文中将单独对其作用进行分析。
一、社会技术形态转型对民主文化转型的动力作用
依据产业技术特征,社会形态可划分为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全面自动化社会(信息社会、知识社会、后工业社会等),称之为社会技术形态。社会技术形态转型指由渔猎社会到农业社会、由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由工业社会到全面自动化社会的转型。这里主要讨论由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由工业社会到全面自动化社会的转型,因为社会技术形态转型对民主文化的作用和影响主要的是通过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和工业社会向全面自动化社会转型两个阶段进行。
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阶段,农民逐渐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及对血缘关系或宗法关系的依附,依靠经验、常识、传统习俗等自在因素的自发生存状态也随之进入到依据理性、知识、契约等自觉要素的创造性生存状态,这就意味着同传统土地劳作相生的封建意识的消退及相应民主文化的生成。随着信息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崛起,工业社会逐步向知识社会转型,个人对身份、地位、资本的依赖下降,人必须努力学习,这必将进一步唤起人的主体意识、自觉意识和权利意识;知识社会的信息化使得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和通讯,进行系统地学习,有效地沟通和科学地借鉴,使自己的行为更加合理、合法。知识社会对政治事务的知识性、技术性要求会越来越高,从而有利于政治评价标准和政治生活的知识化和技术化,使民主文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社会交换形态转型对民主文化转型的动力作用
依据社会横向经济联系方式。社会形态可划分为“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产品经济社会”
[2]
的三大社会形态演进系列,称之为社会交换形态。社会交换形态转型指由自然经济社会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由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到产品经济社会的转型。
社会交换形态对民主文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换对自由、平等、公正等民主观念的催生作用及由此导致的民主行为方式的养成上。马克思说:“作为纯粹的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
[3]
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人们之间的交往因为商品交换的实现而得以促进,人们渐渐祛除了自然经济状态下人格中对血缘关系的依附性而使得人格富有独立性。独立的人格的确立蕴含着对平等和自由的地位与权利的需求,商品竞争因而需要供给相应的协调、裁判、监督和服务,这个供给的过程自始至终需要社会的参与和社会的制约,这已涉及到了民主文化的核心。商品经济规范、有序的运作又离不开裁判原则,这就是法治。作为商品经济高级形态的市场经济使整个社会生产要素的配置和转换全都依赖市场来进行,能较好地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通过公平竞争发挥各自的创造力。市场经济使得政治与经济相对分离,社会成员逐渐摆脱政治社会生活一体化的束缚,个性和主体自由得到社会的充分承认和空前解放,自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显著增强,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其它社会生活中企盼有更多的选择自由,要求机会均等、平等竞争,在法律面前能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
三、社会主体形态转型对民主文化转型的动力作用
依据社会主体的状况,即主体与社会的关系,可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划分为“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社会——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社会——自由人联合体社会”
[4]
,称之为社会主体形态。社会主体形态转型指由人对人的依赖关系社会到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社会的转型、由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社会到自由人联合体社会的转型。
社会主体形态主要指人的主体性。从抽象的意义上讲,人的主体性具有内在的外在的双重规定。内在规定,主要指的是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发生和确立。它表明人对于影响和制约着它的外部世界,已经逐步获得独立、自主、自决的权利。外在规定,则是指人的对象化活动。即人不仅以客体世界作为自己的活动对象,还能够把自己甚至自己的创造物有意识地纳入自己的认识对象和活动对象,从而表明人对于对象世界的主导地位。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个人依附于自然和社会共同体,人们为缺乏创新的重复性思维、传统习惯、既定图式和规则所困,主体性处于自在自发的状态,没有形成内在的自主的意识、自主的要求,相应地,民主性极为贫瘠,民主文化常常体现为自在性、自发性与重复性,这一时期的民主文化称作朴素民主文化。在物的依赖关系阶段,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提高和人对科学理性的张扬,强化了以理性为主要标志的主体性,个人的自主地位得以确立,自由民主观念逐渐成熟,然而,由于对物的依赖性的增强,人本应是自由自觉的对象性活动渐渐转化为受制于物的和强迫性的活动,人的主体性处于异化受动状态,在充满强制性和异己性的社会环境中逐渐分化,人们的民主观念及行为显示出彼此之间的界限。这一时期的民主文化称作异化民主文化。在自由人联合体阶段,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人摆脱了对物的过分依赖,人的主体性处于自由自觉状态下,人的民主取向、民主行为、民主效能都表现出自由自觉的特征。免费论文。这一时期的民主文化称作自由自觉民主文化。免费论文。
四、全球化对民主文化转型的动力作用
“全球化”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由“罗马俱乐部”提出的。上世纪80年代中下叶,全球化概念在知识界、传媒界、政治界、商界及其它各界被广泛使用。学术界普遍认为,全球化作为一种现实运动,指从孤立的地域国家走向国际社会的过程,也指在全球经济、文化日益发展的情况下,世界各国之间的影响、合作、互动日益加强,使具有共性的政治、经济、文化样式逐渐普及推广成为全球通行标准的状态和趋势。
全球化对民主文化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在独立人格的世界性整合与民主文化的多元性基础上的趋同上。全球化过程中,国际资本的自由运动客观上有助于以独立产权为基础的自由独立人格的形成,而这种独立人格又与民主文化的要求相一致。同时,资本的全球化本身就涵蕴着某种民主文化的世界性整合趋同,通过全球性市场的确立来统一界定每一个市场主体的角色并弱化市场主体的“本土身份”
[5]
,通过对市场主体意识的世界性整合实现对民主文化的连带性整合。
全球化又使世界进入了一个空前的广泛联系和密切合作时代。在马克思看来,“大工业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的状态。”
[6]
他还说:“物质生产是如此,精神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
[7]
不同民族和国家不断超越自身活动的空间范围和既定的制度、文化等社会障碍,彼此之间积极开展交流、对话、协商和沟通,进一步促进了世界性的普遍交往,并由此形成一种全球性的民主文化认同、民主价值认同趋势,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多元代替一元。可以说,全球化导致了多种民主文化的大碰撞,即世界上的一切民主文化以各种方式,在“融合”和“互异”的同时作用下,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这必然有利于各国和各民族民主文化的借鉴和相互推动。
透视人类历史的总进程,正是全球范围内民主文化或主动或被动的交流促进了民主文化的发展。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民主文化就已开始较为广泛的接触,希腊的很多思想家的足迹甚至遍及亚洲、非洲的许多国家。罗马人也从希腊人那里接受了许多政治观念。在西方的古圣先贤中,亚里士多德甚至较早地开始了他的比较政治研究。西方在中世纪是基督教的黄金时代,基督教宗教文化中,也融入了不少西方的和东方的民主观念。西方近代各国政治家、思想家们更是通过亲自考察,广泛接触到西欧、北美各国的政治和民主文化。到了近代,随着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入侵,西方民主文化大量浸入中国,并对中国社会形成巨大的冲击力和影响力。回眸世界历史,抗拒民主文化的交流总是以失败告终,罗马出现过以老伽图为代表的“顽固派”,未能阻挡希腊民主文化的传播;我国清末的“顽固派”同样未能阻挡住西方民主文化在我国的流传。
[参考文献]
[1][2] [4] 贺善侃.当代中国转型期社会形态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26-27,39,39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97
[5] 黄 颂.整合与碎裂——全球化过程中政治文化的多元格局[J].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2
[6][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114,276
一、林地的特性
1.林地是自然本身的产物。一些生产资料,多半是劳动的产物,而林地这种生产资料,一方面是自然本身的产物,另一方面具有改变土地种类的特性,这就启示我们既要珍惜和保护自然森林资源,又要利用和改造土地资源。
2.林地的有限性。由于土地受到地球表面陆地部分的限制,所以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土地的面积都是有限的,而林地的面积更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全部林地,不断提高集约经营程度,从而使有限的林地生产出更多的木材和林副产品,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
3.林地的永久性。人类使用一些生产资料过程中,常常至陈旧、直到报废。但林地只要在使用过程中利用和改造的得当,就会成为永久性的生产资料。相反,违反自然经济规律,不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将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使林地失去它的作用,因此,必须按照自然经济规律,对林地资源合理规划,合理经营,使林业建设保持继续发展。
4.林地的固定性。其他生产资料可以移动,而林地则是固定的,不能随意移动。因此,林地的利用和改造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必须因地制宜地组织林业生产,调整森林结构,持续发展林业事业。
5.林地的可变性。林地经自然或人为破坏,而形成“不毛之地”,则就不成为林地。相反,土地具有适宜自然环境空间或人类干预,则它又可恢复成为林地。因此,要掌握林地的可变性,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力作用,将对林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林地的重要地位
林地也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及其深远的影响。林地与木材供需,林地与农业的建设,林地与环境、生态的关系,集中反映了当代林地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中所占的重要地位。
1.林地与木材供需的关系。人类生存所需的木材和林副产品以及间接林产品,都依赖于林地的供给。因此,人类对林地的依存关系,将日益增强。我国是少林国家,非林区域在国家整体规划下,大力营造人工林、防护林,以增加森林覆盖率,从而生产各类木材和林产品,以缓解木材供需的矛盾,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 1 ]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 2 ] 。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 3 ]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 4 ] 。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5 ]“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 6 ]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 6 ]39。[ hi138/Com]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 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 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 7 ] 。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8 ]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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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张晋藩. 清代民法综述[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8.
知识都能装进经济这个“篮子”吗
知识经济容易产生一个误解,仿佛所有知识都可以产生经济效益,都可以装进经济“篮子”里。这种看法是有害的。知识经济的提出,表明经济发展更加依赖知识,但绝不表明,可以完全用经济的眼光来看待知识。不能对每一个科研课题,对每一项基础研究成果都要问一问“它能带来多大效益?”如果在基础研究中,完全用经济眼光来确定选题,可能扼杀科学。
科学偏重于认识,技术偏重于实践。科学着重回答“是什么”、“为什么”、 “能不能”,技术着重于回答“做什么”、“怎么做”。科学是解决“知”的问题,技术是解决“行”的问题。重大科学发现代表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水平,不能用美元、英镑来衡量它的价值。在知识、科学、技术这三者之中,只有技术可以和经济发生直接关系。科学发现闪烁着真理的光芒,如果把它当作商品,只供有支付能力的人享用,这就把多数人打入了无知的黑暗之中。社会将因此而停滞不前。
物质经济能向知识经济转化吗
有的作者提出:“产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还把这一“转变”提到是“21世纪不可抗拒的经济革命”的高度,果真如此吗?
人类的生产活动是为了满足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不可否认,在知识经济的诸生产要素中,知识要素的重要性将超过物质要素,但也必须承认,任何时候不能否定物质要素。知识要凝结和物化在生产资料和产品中,生产活动中的知识和物质不能割裂开来,更不能相互替代。说生产过程中新知识投入可以节约原料,从而减少物质要素的投入是对的:但知识投入不是完全替代。说在产品的价值量中,知识的价值已经或者将要超过物质的价值,也是对的;但即使是纯知识产品也离不开物质载体,一般产品更离不开物质。衣食住行是人类一刻也不能缺少的,物质经济转变到知识经济后,人类难道成了不食烟火的神仙?
一位作者著文称,按照发展过程与分布层次划分,人类历史存在三种经济形态:“自然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从层次上看,后一种经济形态高于前一种经济形态;从历史过程上看,后一种经济形态将更替前一种经济形态。这一看法也需要商榷。“自然经济”是相对于“商品经济”的概念,怎么能和“工业经济”并列?该文作者又认为“自然经济”以“农业经济”为主。历史已经证明,工业化以后,“工业经济”并没有取代“农业经济”,凭什么断,定在信息化以后,“知识经济”一定会取代“工业经济”?
劳动者和生产资料
能由分离走向结合吗
有人著文认为,传统工业经济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分离和异化,生产资料统治劳动者。在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劳动者的知识。这种统治现象有可能由此发生改变,异化现象可以消失。这又是一个需要商榷的观点。
纯知识生产中,研究人员和其“生产资料”能否合二而一呢?这里劳动者是知识分子,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但他们的劳动也需要身外的物质条件。著名物理学家钱三强说过:“图书情报和仪器装备是科学研究的两张翅膀”。科学技术越发迭,科研所需要的技术装备越复杂、昂贵。现代实验设备是个人的技能望尘莫及的。它可以在实验室里呼风唤雨、再现大自然种种自然奇观、短时间内解出成千上万道联立方程、重演亿万年的演化过程、制造自然状态下不能存在的化学元素……知识经济不是手工业经济,手工业的匠人的技能和身体是不可分的。在技术密集的物质生产中,离开昂贵的生产设备、仪器和计算机软件,劳动者更是无所作为。
知识经济可以
改变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吗
“知识经济改变了生产要素投入的边际效益递减规律”,这也是常见看法。为了便于非经济专业的读者理解,我不得不举例重复一下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的含义:如假定一块耕地面积保持不变,在耕作技术和其它生产要素的投入不变的情况下,第一年投入10个劳动力,得到了10000斤粮食,以后按每年增加10个劳动力计算,第二年粮食总产量21000斤,第三年是33000斤。但第四年再增加劳动力收益增量只有8000斤,第五年收益增量就只有5000斤。以后再增加同等数量的劳动力,其收益增量还会继续下降。这就是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作用。
这里说的“某一点”就是临界点。有些宣传知识经济的作者认为,有了新知识投入以后,投入要素和产出产品总是增加的,即使超过了临界点(如上例中的第四年),也不会越来越小。并由此得出结论:知识经济改变了边际效益递减规律。
【关键词】 旅游业;民族地区;文化安全;文化安全预警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业与旅游目的地文化之间的张力日渐显现。特别是在民族地区,旅游业与旅游目的地民族文化安全问题,已成为旅游业由粗放式快速发展走向可持续成熟发展必须处理好的重大课题。
一、对“文化安全”、“国家文化安全”、“民族文化安全”的界定
本文的出发点虽然是旅游业,但关照和讨论的却是文化问题。“文化”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是不争的事实,不过是不同的角度对其内涵、外延有不同的界定罢了。从旅游业与文化的关系出发,本文基本认同张岱年关于广义“文化”的界定,即:凡是超越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属于文化。其结构大致由“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心态文化层”组成。安全的对立面是威胁、危机、危险等,评价某种文化安全与否,就是看其是否受到威胁,是否出现危机,是否遇到危险。由于威胁、危机、危险既可能来自外部的影响、侵蚀、冲击,也可能来自内部活力的窒息、创新能力的丧失、发展的停滞,所以我们认为,所谓“文化安全”,即是指某种文化处于既充满生机活力,又足以抵御各种侵扰,能够按照主体意志自觉发展的状态。也就是说,“文化安全”涵盖了存在的“现在”与发展的“未来”两种状态指向。进而论之,只有当某种文化的“现在”能够满足其发展的条件,而发展的“未来”又能为其注入新的生机活力,这样的文化才是安全的文化。
我们知道,不论对文化作何样的界定,文化都是人类活动(包括人类活动本身在内)的产物,概而论之即“自然的人化”。以此为逻辑起点,不同地域、不同群体必然会造就不同的文化,文化也就必然会打上国家属性、民族属性的烙印。什么是“国家文化安全”?胡惠林认为,“国家文化安全是指一国的文化生存系统运行和持续发展状态及文化利益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显然,这个界定是将“国家文化安全”置身于国家安全的大背景之下。事实也的确如此,不论是历史的还是逻辑的,既然文化有国家属性,从国家安全战略角度去观察“国家文化安全”也是理所应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界定“民族文化安全”就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
从民族文化与国家文化之间的关系看:国家文化是我国各民族文化最一般、最普遍的代表,是各族人民在物态文化层、制度文化层、行为文化层、心态文化层共同部分的交汇与集合。国家文化既高于民族文化,又寓于各民族文化之中。民族文化则以各自鲜明的独特性而构成了完整统一、宏博精深、独步世界民族文化之林的中华民族国家文化。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要素之一,便是对各民族文化的认同;民族文化安全的重大前提,则是对国家文化的认同以及对国家的文化认同。需要指出的是,认同绝非同化,认同是一种价值和情感判断,在某一相互认同的群体内,它表现的是一种精神纽带,其成员通过这种纽带在心理和情感上产生归属感,获得有别于其他群体的身份象征,从而被外界认可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正如涂尔干所说,认同是一种称为“集体意识”的东西,是将一个共同体中不同的个人团结起来的内在凝聚力。同化则是指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消解与湮灭,就民族而言,一旦自己的文化被同化,就意味着自己民族特征、民族个性的消亡。是故,在国家文化与民族文化之间、各民族文化之间,不论谁同化谁,也不论谁被谁同化,其结果都是灾难性的。
从民族文化自身看:文化凝结了一个民族最核心、最本质的部分,是一个民族存在的符号,也是一个民族赖以存在的灵魂。由于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取决于其自身的创新发展能力,这就决定了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必须克服来自民族自身的民族虚无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两种挑战。我们知道,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离不开与异质文化的相互交流与激荡。在这个过程中,民族文化以其新的内容、新的定位去适应新的环境,从而完成文化的自我超越,并在这样的超越中使文化传承得以实现。同时,与异质文化的相互交流与激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将民族文化引入自我否定的民族虚无主义和自我封闭的狭隘民族主义歧途。前者将导致民族认同危机,后者将导致国家认同危机,这两者都将窒息民族文化的创新活力。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不加取舍地全盘接受外来文化而否定本民族文化,其结果必然是民族认同丧失殆尽,无异于自取灭亡;一味强调本民族文化的优越、统一与“纯洁”,拒绝和其他文化的交流与互补,反对变革、求新与发展,其结果必然是民族文化陷入文化孤立与自我封闭的泥潭,民族文化只能处于停滞、萎缩状态,最终难逃被时代抛弃的厄运。
基于如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所谓“民族文化安全”,是指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个性特征、存在式样等得到充分认同、尊重与保护而不被歧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既相互区别又高度统一而不被相互取代,本民族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既相对独立又融汇其中、在相互借鉴吸纳与和谐共存中得到创新发展而不被同化的状态。
二、民族地区旅游业对民族文化安全的影响
一地旅游业发展,对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影响的剧烈性、深刻性、持久性是其他产业所没有的,尤其是对当地在广义上的文化影响,已经引起诸多学者的高度关注。其原因就在于旅游业作为一种产业与文化之间有着无法区隔的共生关系。正是这种关系的客观存在,旅游业的发展必然会使目的地文化受到一系列影响和变迁,而文化变异变迁及传承发展的过程,不论是自然的还是自觉的、不论是明确的还是隐性的,事实上都无不伴随着文化安全与否的自省、审视和调适。旅游业对民族文化安全的作用机理非常复杂,在此仅以文化观念与市场为例略作分析。某种文化观念或社会文化观念属于与一定经济基础相对应的上层建筑领域范畴,既与上层建筑的其它方面相互作用,也相互制约;既作用于经济基础也受制于经济基础。所以,导致文化观念发生变化的原因也主要集中在观念形态、物质形态两个方面。而旅游业,也正是以这两个方面为渠道,对当地文化观念产生影响。
虽然旅游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活动,但旅游业却是一种市场行为。以新疆为例,绿洲农业和自然经济的惯性依然存在,尤其在相对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此种经济形态还会继续延续下去,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仍带有浓厚的自然经济色彩。旅游业作为以市场运作为主要手段的开发活动,首先是对当地的经济形态产生强烈的冲击,给当地的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然后,在经济形态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又使传统的价值判断、道德标准、文化个性、精神气质以及行为规范、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发生深刻变化。但是,旅游业决非是单纯的市场行为,市场经济本身也代表了一种观念形态,等价交换、契约意识、效率观念、非物质形态的货币化等,都会以一种强势文化的姿态对当地传统文化观念带来巨大冲击,并进而给传统经济带来深刻影响。
推而论之,不论是旅游开发的理念方式、旅游产品本身的社会效应、旅游活动过程、对旅游业的管理等,都会对当地民族文化带来巨大冲击。通过这个分析也可看出,旅游业对民族文化安全的影响是既有积极的、正面的,也有消极的、负面的,而且,这些影响也是动态的、发展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总体看,民族地区旅游业对民族文化安全的影响有三个方面最为突出:
在思想观念方面: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相对偏远地区,由于仍然存在较多的自然经济成分,文化的存在样式往往是自在的多于自觉的,人们的思想观念相对保守,对不符合自然经济形态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人际关系等,观念上大多存在抵触和排斥的本能,在没有外来事物冲击的自然状态下,思想观念的演变非常缓慢。旅游业常常成为这类地区思想观念发生突变的直接诱因,往往可以成为当地按市场法则办事、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效率意识、学习掌握新事物,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贫困走向富裕的重大转机。成为推动民族文化由自在走向自觉的巨大动力,民族文化在自觉发展中得到新的认同而获得新的自信,促进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有机统一,使民族文化安全得到巩固和强化。如果这种突变过于剧烈,其压力超过了一定临界点的话,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过激的应急响应,其表现形式就是观念上的相互冲突与对抗,促使民族文化转向封闭与孤立,民族认同得到非理性的强化,国家认同则被弱化甚至消解,使民族文化安全面临巨大威胁。
在文化个性的传承与发展方面:文化个性是民族文化独特内涵、精神气质的反映,是民族文化中最珍贵、最值得保护和传承的部分。文化个性虽然具有稳定性特征,但决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而是渐变的、发展的。尽管一定的文化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其生命活力最根本的还是来源于与不同文化的比较、交流、融合,是在吐故纳新中得到传承和发展,从而实现更高层面的文化认同。旅游业一方面为当地民族文化提供了一个空前的交流平台,使本地民族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交流的渠道更加宽阔、形式更为多样、内容更为丰富;另一方面又促进了民族文化内涵的挖掘,民族文化形式的保护,民族文化个性的展现和张扬。尤其对一些濒临消失的文化事像,往往会因为旅游开发而得到及时抢救、保护,一些新的文化形式也常常从中脱胎而出,使行将消亡的文化项目获得新生。这些都是增强民族自豪感,促进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统一,保持民族文化始终充满创新活力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确保民族文化安全极为重要的条件。由于旅游业终究是一种产业,产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趋利性,要求旅游业发展必须以赢利为其指向。所以,旅游业在对民族文化个性的传承与发展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往往存在功利化选择倾向。在现实中,不少地方旅游业为了迎合一些游客的低级趣味,将本民族消极的、落后的、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甚至是已经被时代所唾弃的东西,又在文化保护的外衣下死灰复燃;文化被过分的商品化和庸俗化,使原有的民风、信仰受到怀疑,传统的民间习俗、庆典仪式、文化产品失去其真实的意义和价值。长此下去,势必导致本民族文化价值体系的解体、文化个性的丧失,民族文化也就毫无安全可言。
在社会环境方面:推动社会环境的发展进步、提升当地软实力,是旅游业最重要的社会效应。一地的社会软环境,包含了该地的文明程度、稳定和谐、生态环境、办事效率、社会风尚、地区形象、生活习惯等。在社会环境达不到旅游开发要求的情况下,旅游开发活动可以极大地推动社会环境的改善,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中外许多旅游目的地,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社会环境大幅度改善,主要原因就是得益于旅游业带来的这种联动效应。社会环境的改善,又反过来强化了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从而形成旅游业与民族地区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旅游业发展势必打破当地原有的相对均衡、和谐的社会状态。尤其是新疆自然经济和自在文化成分较多的地区,这种均衡、和谐状态的被打破极易造成社会失范,加剧一系列社会病态现象的出现。社会环境的恶化,一方面将引发外界对本地文化的否定,另一方面也将导致对本民族文化的自我否定。
三、建立旅游业视阈下的民族地区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
在我国,旅游业对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取得了很多成果。以此为基点,我们认为建立旅游业视阈下的民族地区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则是旅游业与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之间更深层面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它产业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文化由安全到不安全的变迁往往是和缓的、隐性的。建立准确有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体系,既是国家发展长远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紧迫要求。
从国家安全层面看:大规模、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同一性质事件在同一区域内频繁出现,都有其深刻的文化变迁背景。面对这种隐性的、缓慢的、深层的变化,建立准确有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就是要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对其变化的方向、程度、范围极其可能性结果,做到能及早把握、及早介入、及时调整,将危害民族文化安全、危及国家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种预警以及安全状态评价也应当是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以旅游业为视阈建立预警评价体系,无疑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从旅游业与文化的关系看:不同的文化承载体对文化安全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效应。在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新疆、云南、、广西等省区,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对这些民族地区民族文化变迁的敏感度、准确度和可靠性有着其它产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也就是说,在产业层面里建立民族文化安全预警体系,旅游业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建立旅游业视阈下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也是旅游业自身在促进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应该发挥的独特作用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旅游业自身发展需要看:有两个方面的条件必不可少,这就是旅游业发展的健康性与社会环境的稳定。建立旅游业视阈下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评价体系,可以有预见性地发现旅游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相关政策措施更加及时、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使旅游业形成为文化安全自觉调适的机制,从而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反过来,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又能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从而为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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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明清;湘鄂赣;人口流动;商品经济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1-0000-01
地处中国南方腹地的湖南、湖北、江西因地域、地理、政治等诸因素自古以来就有密切的经济联系,至明清时期已然构成一个非常重要且对全国有着重大影响的经济区。近年来,对于此区域的研究成果颇丰,方志远教授的《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无疑是重大成果之一。全书分为七章及导论,该书以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的密切关系为主线,研究这一地域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整个中国经济格局的重要影响以及明清时期湘、鄂、赣三省经济联系的密切性。第一章为导论,介绍了该课题的学术基础,对湘鄂赣地区的政区变化、生态状况、水陆交通以及一些关键的学术概念进行了讨论;第二章论述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论述人口流动的原因及其特征,从而指出该时期此区域内人口流动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第三章阐述由于人口流动引起的变化,由此指出社会风气的变化也促进了该地区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第四章阐述人口流动对于商品化生产的影响,作者从农业、手工业以及矿冶业等各方面的论述;第五六七章主要是对湘、鄂、赣地区商人、商品、商人组织进行了讨论。作者层层递进,逐步深入,为我们展示了一幅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经济社会画卷。
关于本书的读后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学术方面的认识:
历史上人口流动的出现往往是伴随着政治性因素出现的,然而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以往的各个时期北方人口南移有着很大的不同,作者认为北方人口南迁多事由于战乱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南移,迁移的方式是整个大家族群迁。明清时期的人口在迁出地不存在受到生命威胁的问题,他们的迁移是为了寻找比迁出地更为优越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他们是经济移民而非政治移民。明清时期以江西为起点展开的,以“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为基本流向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对于明清时期湘鄂赣地区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了一系列影响。首先,人口流动对国家户口制度的破坏和对国家权力体制的严重挑战。明清两代制定的户籍制度及其相关法律,都是为了固定人口的居住地及其所从事的职业,并希望以此达到社会的安定与政权的稳定,而人口流动迫使政府对民众进行让步,使政府对于流民的政策由军事镇压、强行驱逐转化为就地安置、设县管辖。这也成为明清两代解决流民问题的模式,此种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户籍的限制,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江西人口向湖广的大规模流动,对于湖广以及江西地区自身的社会风气和生活产生了一系列影响,最显著的是弃农经商以及由此产生的奢靡之风的盛行。社会风气由勤俭淳朴到奢侈浇漓、由安分守己到诉讼成风等现象。日常生活中的“好讼”以及“异端”思想家提出的“人欲即天理”、“吃饭穿衣即使人伦物理”都是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风气两者关系的例证;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关于该地区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湘鄂赣地区的商人基本上是小本经营,基本构成是农民转化而来的弃农经商或弃学经商者,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借贷。湘鄂赣地区商人经营的行业大抵以本地特产为依托,经营方式主要是个体经营、家庭分工协作、结帮或同本经营。由于传统经营观念的局限,直接影响到商业利润的投向,主要在于生活性支出与社会性支出。自明代中期以后,商品的流动范围的扩大,商品数量与种类的增多使得商帮这一群体出现,而作为商帮在异地的联络及其计议之所的会馆、会所也随之出现,湘鄂赣商人在外地建立了大量会馆、公所,结成商人组织与团体。通过多年的发展,这些会馆、公所的功能由同乡商人之间的互助的初始功能而发展为对抗地方黑恶势力、抵制牙行盘剥、与官府进行交涉的继起功能。在此基础上,协调同行间的利害关系、排斥外行匠人及商人间的竞争也成为会馆的重要功能。
该书以明清时期的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及城乡商品经济为研究重点,由一般上升为普通,深入分析整个中国古代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从而全面地认识历史上的商品经济,在本书的余论部分,作者指出一个误区,即中国古代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不同于前西方资本主义时期,它们之间并不是对立面的关系,中国古代两者之间是并行不悖、和平共处、相互补充的。春秋战国时期经济的发展和各地区间的商品流通,已成为秦汉大一统的经济基础,而几千年来政治上的大一统,也使得国内市场早已形成。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已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内容。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早已是水融,并共同构成政治上大一统的基石。只是因为在中国古代,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民为国民的主要成分,个体农业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否定商品经济的存在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反过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会促使自然经济的稳固。
二、历史借鉴的认识:
本书作者以其博大的学术基础,向我们展示了明清湘鄂赣地区社会经济的画卷,梳理了近半个时期湘、鄂、赣三省的历史渊源,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指出社会只有在流动之中才会有活力,商品经济只有符合自身的经济规律才能发展;政府应站在时代的高度,正确引导而不是破坏,社会才能进步。“以史为鉴”,这对于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存在的不足:
《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以人口流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主线,以将近500年间的地域历史,将宏观与微观结合,紧紧贴近历史推移变化的主流,真实而具体地揭示湘鄂赣社会的前进运动。其学术方面和现实意义方面都具有重大影响。然而,本书也存在少许不足,本书研究的是湘、鄂、赣三省的人口流动与商品经济,然而作者对江西部分的研究比重显然高于湖南和湖北,侧重江西对湖南和湖北的影响;对于人口的流动与商品经济关系方面,着墨于人口的流动对商品经济的作用的阐述,而经济的发展对于人口流动方面的研究则较为少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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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放:《二十世纪明清市镇经济研究》,《历史研究》2001年5期
[4] 郑卫荣:《斤十年来明清江南区域经济研究综述》,《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4期
这里所述的“利益”概念是多方面的,它既可以是经济的,也可以是非经济的;既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本文将从这个观点出发,来论证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如何决定会计发展的,并对我国会计今后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看法。
1对会计发展的再认识在原始的计量、记录时代,人们对相关事项计量、记录的动机,首先在于明确和协调人们在交往中的利益关系。这对于以社会形式存在的人类自身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种利益关系确定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其现有生产状况的维持及合理分配,并最终关系到共同生存(郭道扬,1984)。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私有财产制度的出现,愈发巩固了人们对这种利益关系的依附。会计作为一种明确和协调利益关系的手段,故而得到了人们的青睐和长足发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会计在主观上是人们利益关系的明确和协调,但在客观上,它又具有辅助经济管理的功能,而且这种功能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加深,越发显得更加重要起来,以致于人们忽略了会计发展的真实动因。这可算是人们在会计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人类原始的会计行为计量、记录行为,还属于一种综合性质的行为,……,它不仅与会计有关,而且与数学、统计学,以及其他学科有关。”(郭道扬,1984)。这里,郭道扬教授所提到的“会计”概念是现代意义上的。但从中我们确能体会到原始意义上的“会计”所涉猎范围的广阔。这种宽泛的计量、记录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从静态的角度来反映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之所以是静态的,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生产发展状况还不能使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特别是经济交往,发展到如此复杂的程度,以致于必须采用更为适合的会计手段来反映这种利益关系。这种静态反映的具体表现就是早期单式簿记的运用。“单式簿记的产生、发展与自然经济的产生、发展是相适应的,换句话讲,单式簿记适合反映、监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况,它在为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奴隶制经济、封建制经济服务的过程中,经历着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不完善到逐步形成单式簿记的方法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郭道扬,1984)。
我们称这一阶段为简单利益关系驱动下的会计发展。随着自然经济向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当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出现以后,社会化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便变得复杂起来。单式簿记对这种日益复杂化的利益关系的反映,已显得力不从心。复式簿记对单式簿记的取代,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复式记帐使繁杂的交易事项变得有序化,进而明确和稳固了单式记帐所无法完成的利益协调。德国经济学家Sombart在《现代资本主义》一书中认为,复式簿记促成了资本主义的萌发。这显然是对复式簿记重要性的过高评价,因而遭到许多学者的批驳,而且当代实证研究也表明Sombart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然而,正如美国会计学家Most指出的那样,Sombart的评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心里感受,但Sombart却也道出了资本主义企业家区别于海盗之处,或许就在于其拥有计算和节俭的基本技能。所以,我们在一方面强调会计发展的利益驱动的同时,必须看到会计在客观上对经济事务的辅助管理功能,特别是工业革命的爆发,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的提高,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多地从静态存量利益的关注,转变成对动态流量利益的关注,尤其是增量利益。这样,科学管理手段在会计中的渗透便应运而生了。会计辅助管理的功能因而变得强化了。
我们称这一时期的会计发展为综合、扩大化的利益关系驱动下的会计发展。从对会计发展历程的简单回顾中,我们可以发现,会计的确在其所处的历史阶段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以设置一个简单的、具有逻辑关系的帐户为起点,会计人员在复式记帐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使得一个大规模的企业能够被管理得井井有条,并通过财务报告的方式经金融中介机构向大规模融资敞开了大门(Most,1993)。可见,复式记帐的潜能是巨大的。然而,为什么借贷复式记帐法在15世纪中后期,在意大利北部城市地区出现以后,在公元1500年~公元1800年期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会计却保持了相对的稳定而没有大的进展和作为呢?原因就在于这个被西方会计史学家称为会计发展“停滞”的时期,也正是欧洲尚处于农业社会时期,经济变化不大,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对于以后工业社会来说,尚不十分复杂,且比较稳固,因而并没有形成对会计变革的压力。然而,工业革命的到来打破了这种平稳的利益关系,复式记帐由此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在当今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现实的世界正迈向知识经济的时代,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所涉及的空间在不断地扩大,而且人们把眼光逐渐从既得利益转向了为了利益的关注。当前社会公众对会计的批评,已或多或少地表明现有会计在利益明确和协调功能上的再一次乏力。
面对这样的形势,会计将何去何从?Most教授认为,计算机系统已将人们的注意力转向了这样的事实:(1)复式记帐系统仅仅是多维记帐系统的一种特殊形式;(2)以数据库方式建构日记帐;(3)从现有的工作底稿派生出扩展化的工作底稿;(4)财务部表作为公司系统信息交流的载体,已发展为财务报告,从而超出了过去寓于帐户的数据形式而扩展到叙述体。会计的这种发展趋势,确能使现有的许多会计人员倍感所肩负的责任已远远超出了他(她)们的能力所及。这是历史的必然。我们把当代会计发展称为立体网络化利益关系驱动下的会计发展。概括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社会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了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2)不同形式的利益关系,反映了不同利益关系的复杂程度,从而要求着不同的揭示和协调形式;(3)会计作为揭示和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在不同复杂程度的利益关系驱动下,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2“经济后果”论说明了什么至少从本世纪70年代开始,人们就已有一种广泛的认同,即会计政策具有“经济后果”(或称“经济影响”)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Zeff在《“经济后果”论的兴起》一文中认为,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是指会计信息将影响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行为,受影响的决策行为反过来又会损害其他相关方面的利益。这一时期所兴起的“经济后果”论说明了什么?它正说明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会计理论界在试图单纯的从理论上寻求“最完美”的会计准则碰壁之后的反思。这使得他(她)们认识到会计本身就是“经济后果”的产物,或者说,会计本身就必然具有“经济后果”,离开了这一点,会计也就失去了它发生、发展的动力和目标。就连Most教授也惊呼道,为什么这个观点没有在早些时候为人们所关注呢?看来“经济后果”论似乎有些姗姗来迟了。回顾会计理论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会计理论的建设之所以艰难,根本的原因在于理论构建者们始终回避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会计发展的制约和驱动作用。会计理论家们采取了多种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伦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以及现代的事项法、系统法和实证法等,所有这些都未能构筑起一个为人们普遍认同的理论体系。
期间,美国会计界所采用的以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逻辑起点,并进而构建会计理论框架的方法,虽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可,但由于其一些概念的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和一些原则的前后矛盾,所以仍然在实践中受到了人们的广泛批评。有证据表明在美国的会计理论概念框架启动之后,财务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信赖程度反而降低了,而且FASB自1978年以来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也很少是依赖于该概念框架的(Most,1993)。我们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这些理论家们一方面发掘会计自身的科学性,努力将会计引入科学殿堂的同时,却武断地割裂了会计同人们追求利益之间的关系。他(她)们静心寡欲般垒砌着会计理论大厦,不食人间烟火,以为这样就能做到他(她)们所追求的“客观”与“公正”。然而,事实表明,这样举动收效甚微。会计的实践步伐并没有按他(她)们预先设计的路线走下去,而且仍然在明确和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艰难地跋涉。看来理论家们应将他(她)们的“目标”指向会计的利益明确和协调功能,并以此为出发点,来描绘会计理论的蓝图,也许才会有真正的收获。由此,我们进一步得出如下结论:会计发展的总体趋势可以这样描述,社会生产的提高引起人们间相互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冲突化要求会计不断调整,甚至创造出相应的新技法来明确和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促使利益关系有序化和社会的进步。
这里我们需进一步阐明的是,社会生产不是决定会计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因,也不是唯一因素。我们赞同一元多线历史发展观,认为相应的生产力水平有相应的生产关系,形成相应的社会经济结构,但是由于每一种新形态的生产力都具有巨大的能动性、发展弹性和适应性,同一性质与水平的生产力能与几种不同的生产关系相适应,同一种生产力、同一种生产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适应几种不同的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的转变,不是任何单因素可以支配的,它总是众多的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与奇特的凑合,其中既包括经济的因素,也包括政治的和文化的因素(罗荣渠,1993)。在此观点下,因而我们认为这种受多元因素影响的人们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才是会计发展的直接驱动力。假使我们把世界上最先进的机器设备和一堆会计准则交给孤岛上的鲁滨逊,那他肯定会欣然接受机器设备,而将那一堆准则抛在一边。因此,单纯生产的提高而离开人的社会存在,离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交往,会计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一规律无论在哪一个社会形态中都将使用,只不过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会计所要明确和协调的利益关系的形式或结构不同而已。
3“范式”转换──利益驱动下的会计变革当今社会已步入高科技时代,社会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地更新。这时我们的会计人员该做些什么呢?自从出现借贷复式记帐法到现今,已有500多年的岁月,会计及其财务报告的渐进发展已经创造了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变化多样的系统。人们在努力解释,抑或更可能是合理解释这个系统的同时,会计实务已在公司的一种“会计模式”上达到了它的顶峰。这一点无论是在使用通用帐户格式的国家还是在建立概念框架的国家,都得到了证实。这种传统的“会计模式”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已不能迎合人们的需要。会计人员不能再继续沿袭旧的传统了,他(她)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变革。对会计发展的重新认识也就是会计发展的认识、会计研究的深化。每一代的会计工作者,甚至每一个时代都要对会计进行自己的认识。著名科学哲学家Kuhn认为,科学的进步不仅仅是量的积累,而是质的飞跃。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有着不同的研究方法、研究重点、提问方式和理论体系,即不同的“范式”(paradigm)。科学的进步就是“范式”的更迭,而且旧“范式”的衰退与新“范式”的涌现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心理有着极密切的关系。对于会计是否为科学殿堂中的一员,我们姑且不论,单就“范式”变换这一思想给会计的启示来说,无疑是值得大书一笔的,即会计的进步与发展不应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而应是与社会实践紧密相关的开放系统,其所受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远比自然科学要巨大。
那么,新“范式”下的“会计模式”应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尚不能预言它的全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这个新“范式”下的首要观念必然是会计发展的利益驱动。会计规范必须更加有利于利益关系人对利益的明确和协调。因此,它不再是单纯会计职业界自身的工作,也不能简单地沿袭某个或某些行业的惯例,更不能依赖那些缺乏现实基础的“理论”的东西。会计规范必须权衡所有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而这种权衡能否被人们认可,方法之一就是要将他(她)们纳入到会计规范过程中来,因而每一项会计规范都将是一场博弈。此外,新“范式”下的会计特色应是方法与规范并重,即会计人员应重视会计方法的创新,而不应只是停留在会计规范上,因为会计规范往往是博弈后的结果,自然存在某一方或某几方的利益不能被考虑的可能,而一项新的会计形式或方法的出现,则可能使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会计史上复式记帐取代单式记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众多单式记帐下十分可能或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在复式记帐下却变得十分的简单。如今面对复式记帐在处理现实问题时所遇到的困难以及预测未来会计的走向时,我们也应该思索创新一种“会计形式”,美国会计学家YujiI-jiri提出的三式记帐,便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也许未来的三式记帐正是现在的复式记帐。当然,这种根本性的变革对于我们当代人来说,确实还没有那么紧迫,但变革却是大势所趋。西方会计发展领先的国家,如美国,早已开始着手对会计计量方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揭示方式实施改进。这表明新利益驱动下的会计变革已经开始了。
4思考与启示作为世界会计大家庭中的一员,我国的会计发展亦应遵循利益驱动这条基本规律。我国会计发展的艰难曲折表明,当我们违背这条规律时,我们的会计事业就要停滞,甚至严重挫伤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整个国家经济都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而当我们遵守这条规律时,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摆脱传统体制对会计的束缚,在市场条件下,考虑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方面的利益要求,从而使得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迎来了春天。然而,改革带来的会计风暴刮过之后,我国的会计状况是否就风平浪静呢?面对世界经济浪潮的冲击,我国的经济相对于过去已发生了许多重大变革,许多新的经济观念纷纷涌现,人们之间的多方利益如网络般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因而客观上要求会计必须采取相应的形式来明确和协调这些利益关系。超级秘书网
我国目前的会计理论建设以及在实践中的会计准则制定,相对于以往虽有了十分显著的提高,但在有些方面仍显不足,如:
(1)在准则利益协调上的政府偏执,企业自身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不足或被忽视;
(2)准则制度
工作的开放度不高,因而准则“不准”的现象时常发生;
(3)结合国情进行会计方法创新的思想观念不强,而且这方面的人才也奇缺,致使我国会计改革更多地是处于会计规范地领域,对于会计方法角度入手来解决当前现实的和潜在的会计问题尚涉足不多。因而生搬硬套国外经验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遵循会计发展的利益驱动规律,把会计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应是我国未来会计发展的总体思路。
5结束语
什么是会计?会计是用帐户对社会问题的一种解答方式。将会计定义为经济学家的决策模型或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息需求都因过于狭义而失去意义(Most,1993)。由于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同,因而要求所采用的解决方法亦应不同。会计是随着需要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会计实务必须与不断变革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以及不断变革的会计目的相适应。一言以蔽之,会计在利益驱动下发展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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