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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前后的一段时间,各种声音都在提醒大家“狼来了”,狼真的要来了,如果再没有应对措施,五年之后面对强大的对手,我们国内设计企业将难以生存。那时候,大家心里都比较兴奋和紧张,猜想着外企大规模兵临城下时会是什么样一种状况。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各种层次的“应对WTO”研讨会几乎是所有会议的主题,各行各业都出台了“应对WTO”的官方报告,民间学术研究成果也颇丰。这是一个很重要也非常有意义的阶段,走出去放眼界,广泛的国际考察和学习,了解“国际惯例”,取人之长,对比自己,各行业都比较系统地对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很认真地发现自己的优势,寻找差距,提出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思路。
时任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的王素卿于2002年2月发表了《设计行业如何应对WTO》的报告(以下简称《应对》),从设计企业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寻找差距。报告认为企业的差距主要在于技术水平、质量水平以及体制方面,政府和行业管理的问题在于管理体制还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另外是行业协会发展不够,其职能和作用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有较大差距。面对这些问题报告提出企业的对策是加快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生产经营模式,建立灵活、应变能力强的机制;由单一设计业务向为业主提供多功能、全过程服务延伸,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大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基础工作的投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政府的对策是完善资质管理、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管。建议制定《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建筑师、工程师及相应设计、咨询机构进入我国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按照WTO的原则进行管理。王素卿在报告别提出,建议制订《建筑(专业)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明确建筑工程可试行概念设计招投标(即简化的方案设计招标),重要、大型建筑工程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专业工程设计招标重在选单位、选人和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提倡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不宜搞初步设计招标;经批准对一些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可直接委托有名望的大师、知名人士进行方案设计;五是“政府采购”不在WTO的多边协议之列,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成员的经验,给予本土行业适当保护。可制定相关政策限制这类项目的国际招标和境外公司投标。还强调要审慎开展资格互认,依法保护行业利益。
第二阶段转视“敌”营构筑“工事”
在WTO承诺协议中规定“跨境交付”不受限,但市场对此缺乏监管办法,导致多数所谓“外企”其实只是在某中国之外的地区注册之后就在国内从事设计,基本上是全本地化运作。外企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参加招投标不受限,项目不受限,设计费不受限,有时不仅做方案,连施工图一起完成也不受资质之限。这一切确实严重影响了内企的心态平衡。《应对》报告中所提出的通过对招投标的管理以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对高端项目进行适当的保护,限制境外公司投标的思路也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但在整个五年期内,并没有出台类似的文件。
因为外企有超级待遇,因为有“合作设计”的要求,渐渐地内、外企业之间建立起了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发展为合资。开始主要在大公司之间进行,后来一些二线企业为了占得合作先机也主动“引狼入室”,替有意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打通各种关节,帮助其快速进入。当然外企主动上门要求合资的也有不少,目的是用最小的代价最快地进入“状态”。
市场既然如此还能保护什么?又能限制什么?政策层面是开放的,而通过合理、合法、合适的方式达到保护自己,阻拦外企长驱直入最直接、有效而且也符合国际做法。企业家们通过多种渠道“上书”,呼吁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设立技术壁垒以与入世承诺协议中的条款打“球”。那么,哪种办法最具有杀伤力?中国建设市场实行的是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个人注册资格管理也逐渐加强,企业审请资质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人员的硬性规定。通过对外企实行资质管理,把它们纳入我们的市场管理轨道,他们就要和国内企业一样“享受”国民待遇,接受市场监管。
2002年下半年由建设部和外经贸部接连出台外商投资建筑业、设计、规划企业管理规定(俗称113、114和116号令),按照中国目前实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外企在国内的“商业存在”提出要求。《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要求在中国从事设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外国服务提供者一定要是国外注册人员。而且规定,“成立独资设计企业,取得中国注册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总人数的1/4,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每年的居住时间不能少于半年”。这些规定被认为是说开放之言,行限制之实,因为首先当时外国人根本无法取得中国注册资格。外企进入中国市场的优势是资金、技术和经验,在人力成本上只有当地化才能有利可图,因此对外方人员的数量、本地居住等要求,难以做到,在国际上引来了抱怨之声,政府迫于压力实行缓兵之计,对出台的政策作了小幅调整。2004年5月建设部出台《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78号文),提出只要选择一家够资质的中国企业合作就可以从事工程设计。
所有应对的办法中最根本的是修炼内功,强身壮体。所以政府部门一方面积极推行设计企业的体制改革,鼓励大家搞活机制,明晰产权,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民营、专业设计事务所,以与国外的体制相对应。2000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开始了事务所的尝试,当时提出发展150-200家。2003年11月建设部《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全面放开了事务所的申请。一大批生机勃勃的民营设计事务所得益于中国入世诞生、生存和发展。
第三阶段拆除防御握手言和
2003年6月,中央政府与香港政府签署CEPA(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后,同年12月建设部、商务部颁布了113、114、116号令的补充规定,允许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可以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这三种企业。但要求没有改变,只是时间提前。到2005年12月6日,建设部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技术人员的当地注册和内地居住时间条件有所放宽,即要取得中国注册资格但没有要求当地注册,在港居住时间亦作为内地居住时间。
此后到2006年10月,建设部和商务部再一次对外资企业的商业存在出台文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尚未结束时就于入世五年期结束的当天12月11日开始执行。文件中说可以聘用中国注册人员来达到取得资质所要求的人数。对境外人员在内地的居住时间亦没有要求。至此,外资企业取得资质与中国企业一样毫无悬念。
《应对》提议制定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是对此前已于2000年10月出台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部长令)的细化。但直到2006年11月9日,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才出台了《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算是82号令的延续。其中的变化有,82号令中“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条文没有下文。“概念招标”被细化,与“方案招标”并列被作为招投标的两种方式。而王司长所设想的“大中型项目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限制境外公司投标”也没有了下文。至此,想在方案设计方面对外企有一些限制的想法也“寿终正寝”。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施工许可
第八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九)项证明文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跟踪管理。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第十二条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其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门窗制作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屋拆除企业、发电设备检修企业;
(三)工程监理企业;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机构;
(五)施工图审查、建筑技术综合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外省、外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工程检测单位、招标机构等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质检、安全、预算、材料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和咨询机构在建筑市场中的守法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施工企业应按期如实报送统计报告,逾期不报或报送不实的,在资质年检中扣除企业相应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施工,均应实行招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具有相应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
第二十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与资质等级范围内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评委库。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
第五章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实行“三验一总评”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主体工程进行三分之一时,安全文明监督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定,总评结果公开通报。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等工程建筑强制性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当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当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第六章墙改、散装水泥
第三十四条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区县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章质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须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报告》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未取得规划、消防、市容、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认可文件的;
(二)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的;
(三)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质量缺陷的;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对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的;
(六)发生质量事故后,没有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处理或者处理后没有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图纸及竣工资料等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工程监理
第四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三)政府及集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权;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二)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或指定供应商;
(三)出借或转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并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让他人违法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
(六)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未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二)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附则
关键词: 建筑市场依法提升管理
中图分类号: G267 文献标识码: A
当前,我们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环境是最好的发展环境。党的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要求,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我们现阶段建筑市场执法管理过程中还是存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例如行政执法队伍理论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有待加强等。因此还应在理清建筑市场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手段等方面进行提升。在建设监察执法中树立法治意识,让建筑市场经济活动航行在良好法治秩序的大道上。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为主要手段,积极探求新思路,谋划新举措,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建筑市场执法管理人员应树立增强服务、加快发展、跨越赶超的思维,着力提升建设执法活动的公信力。“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是执法实践的思想基础,保障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前提,是新时期建设执法人员必备的思想素质。综合运用开放、市场、科技、法治“四种思维”管理方式,增强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干事创业积极性、创造性。树立起市场开放思维,着力解决城镇建设水平不高的问题;树立起科技创新思维,着力解决对建筑市场的服务、监督、管理方式转变的问题;树立起法治思维,着力增强对建筑市场依法行政的能力。把握建筑市场规律,找准工作职能定位,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改革创新成果,以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促进建筑市场科学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工作能力,推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稽查执法中,严格履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摒弃重监管轻服务的旧观念,始终坚持贯彻“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热情服务建设企业”的理念,认真对待各个企业的诉求,体现建设执法的人文关怀、柔性管理和亲情执法。努力实现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有机结合,注重完善现场检查、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听证告知、违法处罚等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确立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监督的理念。对建设处罚案卷整理工作的法律合规性和程序合法性严格检查。确保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精益求精,力求让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而建立规范的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了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企业服务、监管和处罚的有机统一。有效提升了建设执法管理水平。为促进建筑市场的科学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执法环境。给企业以安全感、稳定感,为发展提供最可靠的环境保障。
在当前一个阶段,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常态化稽查执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加大力度解决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要切实保证建筑相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解决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问题,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开工的项目要立即停工,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二是要切实解决好建设工程发承包应招标未招标、应备案未备案等逃避执法监管的问题,私自签订不规范合同及“阴阳合同”降低工程款、劳务费不按时结算等极易引发农民工的风险;三是要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建设的问题,强化对监管人员的法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培训,建立一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建筑市场执法人员队伍,提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依法监督能力和建筑专业水平;四是要着力解决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位的问题,解决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的问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大,新结构、新工艺层出不穷,建筑市场监管和维稳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将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制度性巡查与日常程序性管理相结合,开展综合执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各环节和总过程的共管齐抓,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施工、非法挂靠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和净化了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市场准入清出、资质后续监管、不良行为记录等多项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合力,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积极建立对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合管理,形成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的监管理念,把企业备案、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前踏勘和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劳务管理等环节结合起来,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查处建设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常态化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发挥稽查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情况熟悉的优势,将各方主体的现场施工行为反馈到建筑市场中,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繁荣发展。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规范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市场管理水平进步显著。夯实建设市场管理的基础,极大确保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质量目标,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使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安全。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问题;现阶段;解决方法正文: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韦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展开监督和检查工作,以便于能够对公众利益进行维护的行政执法行为。而在上文中提及到的工程质量管理实际上就是通过对过程进行控制,使得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能够在都受到控制的状态之下实现建设工程目标。建筑工程质量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点就是建筑拥有的使用功能是否能够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提出的要求;第二点是建筑工程具体构成结构的安全性是否能够满足设计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提出的要求。其中,前者是目标,后者是管理的核心。
1.对建筑工程市场管理中存在着的问题进行分析
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企业当中,基本上都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化建设,大多数的施工企业都是知识停留在简单的企业主页建设和电子邮件沟通这个阶段之上,没有能够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形成明确的了解,针对信息化建设这个问题没有开展系统设计和整体规划,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这个层面之上,信息化的作用基本上也没有发挥出来,没有在企业的发展战略当中假如信息化建设项目。在某些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中,没有能够构建起来健全的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现存的体系当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员工做出的贡献和得到的利益是不相适应的,企业没有能够将员工贡献和业绩考核紧密的相互联系在一起,某些企业将所有的荣誉都赋予到了项目之上,将所有劳动成果都划归给项目部所有,使得职能管理部门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和激励,使得他们的工作热情大幅度降低,在项目管理考核这个层面上,考核结果兑现这个方面上的执行力是比较差的,当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时候很多人都是会要求兑现的,而当企业亏损的时候,在责任这个问题上却是没有人来承担的。
建筑市场管理是比较混乱的。建筑市场主要包含的是监理、建设以及施工等方面的内容。但是针对建设单位中存在着的问题,建筑法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是针对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的,但是还是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够降低施工成本,没有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应的手续,也没有委托监理,上文中提及到的这种行为不打单使得国家税费巨额流失,还是得一些工程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下,为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了不小的隐患。另外,还有一些建设单位迫使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用低价来竞标,然后在竞标成功之后要求施工企业垫付资金开始施工,或者长期的拖欠工程款,使得建筑市场中的秩序变得较为混蓝,使得施工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安全防护这个层面上,所以在建筑工程进行的过程,出现安全生产和防护设施不合格、不到位等问题的几率就比较高,对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2.建筑工程市场管理问题的解决办法
聘用专业素质水平较高的施工管理人员,工程建筑是一项时间紧迫、任务繁重的项目,自然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提出的要求就更为严格了,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是能够从直接的层面上对工程进度和质量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的。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定期针对施工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以便于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针对新进入到施工现场中的施工人员,是需要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并且也应当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在其专业知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完备之后,才能够进入到施工现场中开展相应的工作。缩减工期的前提是对工程的整体性质量做出一定程度的保证,需要依据施工图纸提出的要求开展施工工作,在施工组织设计当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关键工序和非关键工序,谁起到主导作用,谁是进行配合的,工序是如何交叉开展的,以便于能够将重点凸显出来;在能够对工程总体性质量和安全做出一定程度的保证的前提之下是可以施行三班倒的施工方法的。
3.结语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是较为稳定的,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所以人们就从各个层面之上对住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屋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施工质量这两个问题研究逐渐的显得比较重要了,所以在建筑工程施工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人员是要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以及技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都做好的,以免在建筑工程施工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出现各个层面的相关问题,从而就能够对建筑工程的总体性质量和安全性做出一定程度的保证,使得建筑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进而在建筑行业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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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中伟,白艳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常见问题与应对措施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6,30:63-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工程建设的发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咨询等交易活动及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建设和乡村住宅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筑市场管理,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建筑市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
建筑市场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法,遵守制度,热情服务,不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刁难、卡要、勒索,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当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颁发资质证书。
(一)工程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安装;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招投标;
(五)咨询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上述所属企业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
第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应当晋升的予以晋级,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级。
逾期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资质等级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借、出租设计图签。
第三章 发包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大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其他项目应当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三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和个人;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咨询单位。
第十四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十五条 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几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一个总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方法实行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工程中的特殊专业的招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接受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方可承包任务。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任务,不得越级承包任务。
第二十条 承包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和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规定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包单位负责。没有分包权的单位,不得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电、消防等专业队伍或部门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本专业建设工程。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投标活动。
省外、境外公司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两个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到省外、境外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出省经营的,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给予办理出省证明;出境经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
省外、境外进入本省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省建筑市场的法规、规定,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省手续,并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财政、物价、建设部门制定。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监理。
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监理资格后,可以自行监理。
工程监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计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按国家规定划分的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
(四)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
(五)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越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等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实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监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章 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工期、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交易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的各项取费标准,不得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借、出租、涂改、转让、伪造资质证书或出借、出租设计图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的,处以发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将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分别发包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三)按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处以不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因前三项原因之一的受罚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分别处以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包任务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二)倒手转包工程的,处以转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三)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垄断承包专业工程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四)外省队伍未办理进省手续的,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五)没有分包权而分包工程的,处以分包工程造价的5%至10%罚款;
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委托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证书,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对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对监理单位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妨碍建设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干扰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承发包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建筑市场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关键词】建筑市场;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加大,各种公共事业不断的完善,对于现代化设备以及建筑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推进改革发展的进程,各地都在大搞基础设施建设,这无形中对于有形建筑市场是一个难得的契机,面对这千载难逢的机遇,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服务设施的投入,建立功能完善,设施先进的建设工程交易场地,为政府依法监管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了有效的平台,也使建筑市场的发展越来越规范化,对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良好的监督和保障,然而随着建筑市场发展的深入,有形建筑市场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成为制约其持续发展的障碍。因此,迫切需要我们反思症结,突破瓶颈,在持续改进中实现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完善和可持续发展。
一、有形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
1.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交易行为。首先表现在业主方面,暗箱操作,明招暗定。其次在投标人方面。有部分投标人没有对市场规律进行充分认识,还是想通过找关系,跑业主,搞跟踪来获得施工任务。再者是有机构方面。所从事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以自律标准行事,迁就业主不正当要求,与业主串通一气,并精心设计方案使意中人中标成为可能性。
2.存在各种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
3.存在着欺瞒、不诚信的行为。在任何交易中,买方都是希望买到也应该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不希望不应该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但是,有形建筑市场内存在一些不具备施工设备、技术管理的投标人,他们不具备招标要求的施工资质,而是挂靠于某一些高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下承揽工程,从事施工作业,还有的施工企业中标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这些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使得招标人花钱买了一个假冒伪劣商品,是欺瞒、不诚信行为。
二、有形建筑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机构性质模糊不清。目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国家其他相关法规中未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界定,对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及相关服务缺乏有效地制约手段,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2.市场诚信基础薄弱。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支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信用的缺失不仅扰乱了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并且阻碍了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工程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3.新的形势下,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体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当前处于建设高峰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很快,建筑规模大,建筑企业多,从业人员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市场的主要特点。在这种形势下,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体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几点对策
1.强化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在保障现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易规范运行的基础上,扩大有形建筑市场业务领域和覆盖面。积极研究和探索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采购中心的关系。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和作用与政府采购中心相似,要研究成为一个工程方面的政府采购中心的可行性。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资金监管,全方位地拓展服务功能。
2.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增强市场震慑效果,消除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要认真查处项目法人;二是查处和消除勘察、设计、施工、招标、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从事工程业务活动,或越级、超范围承接业务。三是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越权审批或不按规定标准审批。
3.改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和信用是维系建筑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尽管信用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系交易秩序的机制,但是,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必须在信用机制之外,依靠法律机制,将一切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维护和培养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
4.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形建筑市场要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局域网、公众网建设。我认为在这方面有两大任务:一是运用计算机网络收集、存贮和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技术和人才、工程分包等方面的信息。第二大任务是要成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电子政务的一个平台。
5.加强评标过程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程交易实行招标投标,评标是关键。必须加强评标过程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完善专家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程序,要加强对专家评标过程行为的监督,通过评标文档抽检、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态度和质量;要建立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和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任、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6.切实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自身规范性建设。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要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三、结语
通过有形建筑市场这几年以来的运行实践,通过对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市场程序现状的分析,不难认识到国务院做出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全国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几年来的有效运转,从实践上表明了它能够比较好地解决工程发包承包中信息不畅、工程交易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是使工程交易行为走上规范化、有序化的一个有效措施。明确了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对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的现实意义。随着全国范围内有形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状况势必得到根本性的扭转,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形建筑市场必将揭开崭新的一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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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工程 施工 监理工作 监理市场
中图分类号:TU204+.2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与建筑有关的问题也展现在我们的眼前,有关建筑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也层出不穷!解决以及减少这些问题的出现,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在建工程的安全与质量进行认真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标准!唯有确保建筑物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的利益,建筑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实行建筑工程建设监理的必要性
大多数建筑企业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不够重视,使安全仅仅停留在标语形式上!成为一句空话,施工现场人员不能把施工质量及安全摆在首位,没有真正的意识到质量安全在整个建筑工程的重要作用,对在建工程安全没有有良好的预控能力!此外,有些监理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不足,不能与时俱进,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使得许多较大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安全质量问题,还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必需的安全防护措施比如“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者必须系安全带等”不能落实到位,有时戴安全帽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并且大多数的员工上岗之前未能接受专业的安全知识培训,导致大多数员工安全意识非常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整个建筑行业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以及对建筑质量必要性的认识存在缺陷!此外,由于工期等其他因素的影响,致使部分企业为赶工期而降低对在建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严重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
二、我国建筑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订立的较晚,旧的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抑制着新的监理制度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制还不完善,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行业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建筑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
(1)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惩罚体系不够规范。大多数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对于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质量问题只是简单的批评几句,或者处于少量的罚款,而不是进行旁站等施工人员把工作做规范了在离开,或者是直接下达监理停工通知单。这就导致很难对施工单位产生威慑力。监理所开出的罚单金额相对于施工单位通过非法手段所得到的利润来说是相当低的,这就导致施工单位敢于去冒险,从而再次进行违法施工,做出各种违背安全和质量管理条例的事情来,以至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越来越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恶性循环。
2.监理人员的监理水平比较低,不能胜任工作。
由于监理公司是近几年建筑市场才出现的产物,建筑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大部分监理工作人员上岗没有进行严格要求以及上岗培训,大部分监理人员是一些资历较老建筑工人,或者是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这就造成大部分建筑监理人员没有相关的技术以及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部分监理公司人员是老的老小的小,从而导致部分年轻的监理人员只有书本上的知识,却没有多少工程现场施工的经验,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既不能进行监督管理,更不能指导解决。另外,部分监理工作人员不能够扎实的工作,缺乏艰苦奋斗的信念,大多数都只是走走过场,不能够认真的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监理,监理人员也没有有效的监理方法和手段去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
3.监理市场不规范。
承接监理业务的方法不规范。转包所中标的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件等,更有甚者,部分区域质监人员也以别人的名义来成立公司,利用手中的职权来承接业务,对于不是自己所接的建筑工地进行恶意的阻扰别人工作,致使别人不敢来这个区域承接业务,进行业务垄断,致使整个区域监理行业没有竞争力,造成监理市场越来越不规范的一个恶性循环。
三、解决建筑工程建设监理问题的对策
1提高监理管理人员的素质
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监理管理制度成立较晚,还存在不足,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监理行业的素质也在提升,但是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相比还是非常落后的!因此,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岗前应对每个监理人员进行专业和素质的培训,让监理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整个工程中的重要性,以及自己所有承担的责任和自己分内的工作有哪些。
2监理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监理管理人员一定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加强对现场施工是否规范的巡视!监管人员必须参加图纸会审,在对工程进行施工前必须熟读图纸,对工程的大致情况应该非常了解,对进场和使用的工程材料必须进行认真严格的检验,对于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必须遵照相关的规范,发现与相关规范相违背的工程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监理人员应立即下达监理停工通知单责令施工方停工,待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开工,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进行验收,保证施工质量!
3.制定合理的监理市场管理制度
制定合理的监理市场管理制度,制止不正当竞争。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有若干监理单位竞相投标,当前监理市场最突出的就是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承揽工程,给监理操作留下了隐患,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监理企业应该严惩不贷。
四、结语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体制已经在向专业化、标准化的先进管理模式进行转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是建筑市场三大主体,真正的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才能促进建筑业良性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逐渐规范监理行业,完善监理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约束参建各方的不法行为、规范我国现行建筑市场,才能实现建筑工程建设监理的良性发展。切实保障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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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务管理;劳务市场;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步伐加快和建筑市场的繁荣,农民施工队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从业人数不断增多,在工程施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80年代的施工企业班组分工,到90年代的单一工种承包,到后来的包工头整体承包等各种劳务承包形式不断出现,从管理、成本等方面实施效果看各有利弊。与此同时暴露出如劳务市场不规范、民工操作技能不齐、受过培训和持证上岗的人数极少以及基本权益得不到保证等管理困难,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务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1 建筑市场劳务管理现状
在过去一定时期,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作业层是由企业自身的劳动管理处来具体管理和组织安排,各工种工人在施工企业的各在建施工项目间有序的流动和施工作业。但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化经济的运行,原有建筑企业施工的各工种作业人员逐渐退出舞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步变成了施工企业源源不断的劳动力,施工现场的作业工人都换成了清一色的农民工。出现了从早期的单一工种承包,到后来的包工头整体承包等各种劳务承包等多种形式;与此同时在乡镇建筑企业的夹击下,原国营的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力大大减弱,施工项目承包制落实到变成了个人承包,后来直接成了包工头承包,这样的结果是大部分施工企业已成为无自己施工劳务队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承包或专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为企业注入了新型的劳动力资源,也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虽然出台了相关规定,但令行不通、监督不够,造成建筑劳务市场鱼目混杂。在利益的驱动下,催生出诸多以“包工头”组建的施工劳务队伍和“散兵游勇”的同时,随意用工、管理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层出不穷,给工程质量、造价和安全带来较多的问题,已阻碍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2劳务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是要在全国逐步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施工的农民工都将被专业化、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的业务将基本被禁止。也就是所有施工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严禁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召集人、带头人或者包工头。但从现实情况看,距离上述目标任重而道远。目前,尽管现在劳务公司众多,但良莠不齐,许多甚至有名无实,还存在挂靠、再转包等,落脚点依然是包工头控制的包工队。
2.1包工头依然存在
建筑业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多,约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这么多的农民工都要靠政府规定的正规渠道安排就业不是立即就能实现的,加上许多农民工受所处的环境与掌握的信息所限,独自出门谋生面临很多困难,而包工头正好适应了这一需要,包工头通过他们所掌握的信息和关系,在劳务输出和施工企业之间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成为农民工的经纪人。
同时建筑公司也需要包工头,因为大部分的建筑公司目前已没有了自己的劳务队,而目前劳务公司数量有限且要价也高,大量的用工缺口只能由包工队来填补。同时包工头熟悉农民工的情况,建筑公司也需要通过包工头来具体对农民工进行管理。更为突出的是许多建筑公司由于机制不灵活接不到工程,要靠包工头接工程挂靠收管理费来维持。由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达不到劳务管理全面正规化的条件,如果非要用行政的手段强制要求劳务管理立即全面正规化,那样可能会欲速则不达,甚至起到负面效果。
2.2 劳务公司的问题
目前的劳务分包企业一种是由原有施工企业分流富余人员组建的,另一种是自行组建的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而各劳务企业由于自身的管理能力有限,企业负责人普遍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较差,绝大部分还是以前的劳务队长或者包工头等,一些有实体能力的劳务队,在申报劳务企业的过程中持观望态度,举步不前;而已经注册的劳务企业,因税收、劳动保障等相关管理专业知识较差,而止步观望,即便有资质也不敢使用,仍借挂靠来作应付。这样就使相当多的用工企业,无视国家规定,不与劳务企业发生劳务关系,仍与包工头签订“合同”,因为这些施工队不交税、保险等。如在广东某地区仅300家建筑企业中,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只有10余家,且这些劳务企业也是靠出卖资质收取包工头挂靠费来维持的。
3规范劳务用工的具体途径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劳务市场用工体系势在必行。要将劳务输出地、劳务公司、工程承包企业、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有机的整合,形成劳务输出培训、劳务企业接收和安排用工、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协调的劳务市场用工体系。
3.1 施工企业拥有部分自己的劳务施工队
企业内部拥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部分主要的劳务施工队,每个工人班组中甚至有若干名相对固定的骨干工人和班组长。由于有了施工企业内部部分劳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才能保证这些劳务工人得到有效的培训,逐步培养成熟练的作业工人;而相对稳定、相互信任的组织关系,才使这些劳务工人会有归属感和劳动积极性;同时减少了管理层次,避免了层层分包、层层盘剥,降低了中间成本,改善了劳资关系,加强了企业对一线作业的控制力和精细化管理,使项目目标能顺利实现,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在我国部分施工企业,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强的公司中已经存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2集团公司内部的劳务公司
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的劳务公司,由于公司有较多的工程业务,可以保证劳务人员有饱满的工作量,从而保证劳务人员的稳定和收入待遇,劳务公司可负责对工人进行具体的培训和管理,同时集团公司可以提供技术、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4注意的问题
4.1 要搞好对建筑农民工的培训
劳务人员的培训是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基础,要形成“先培训鉴定、后就业输出”的农民工就业体系。目前大多数农民工不愿自己交费去培训取得“上岗证”,而政府的许多培训学习也流于形式,许多专业的培训单位数量少、水平低且培训手段落后。因此要以用工企业需求为导向,按照实际、实用的原则,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同时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是全免费的,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还要采用现代先进的手段来提高培训的水平,充分调动受训人员的求知欲和主动性,从而提高培训质量。而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的提高,对保证工程质量,为劳务企业打造品牌等都会产生直接影响。
4.2 劳务企业自身要注重可持续发展
劳务企业要结合建筑劳务自身的特色,建立良好的企业制度,还要通过各种渠道吸收、储备或引进劳务人员,并依据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拉开劳务人员的工资收入差距,充分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等。
【关键词】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虽然我国建筑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过程中做出了很大努力,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并日渐成熟,但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施工现场是施工安全事故多发现场,如何控制认得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规避安全事故发生等都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并提高一线施工人员的工作环境及生活水平是广大建筑施工人员的迫切愿望。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管理不断规范、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我国房地产商的竞争逐步表现为项目工程管理的竞争,为了更好地适应房地产市场,开发商必须加强自身施工队伍建设,提高施工队伍管理水平,加强对施工项目工程的管理。施工项目管理主要依赖于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施工进度。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本文针对项目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展开分析。
我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开发商的难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最终落脚点,这几年,全国各地施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那么我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彻底
建筑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彻底,具体为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责任要求不明确、奖罚制度不清晰,在一些工地虽然存在上述制度,但制度的执行力不足;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力度不足,各级检查没能有效结合,安全意识是建筑工程现场安全工作的重点与关键,工程现场施工是否安全关系到整个工程施工进度。但工程现场施工的管理人员大多没有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施工方案如同虚设,仅停留在体系及制度上,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只注重施工进度,忽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近年来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多,参建单位众多,总包、分包单位间的管理存在一定脱节,致使部分管理不到位,责任分工不明确,工程现场施工部分安全管理制度无法落实,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只注重抓生产而忽视安全等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彻底的表现形式;施工人员对国家建筑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深入、不透彻等都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1.2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意识
领导层的素质是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首先,我国建筑工程一线施工人员水平良莠不齐,总包方与承包方缺乏有效连接,施工单位技术交底不彻底,竣工后检查局限于形式等都会留下无法彻底解决的安全隐患,这就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安全管理要求。但我国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大多缺乏管理意识,在施工前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技术交底不完全,安全管理意识不强等致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证,这也是造成工程现场安全事故的原因。
1.3缺乏必要安全教育
在项目工程开始施工前,如不及时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那么从业人员的素质便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特别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虽然施工技术好,但没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因此缺乏必自我保护意识,施工中违规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安全教育不到位,就可能导致以下问题出现:一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电线乱扯乱拉现象,增加安全用电风险,二是配电箱的操作标准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相符;三是脚手架搭设不牢固,脚手架与建筑结构拉结点受力不均,增加安全使用风险等。安全教育的缺失是由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表现。
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建筑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就需要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加强自身管理意识,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因此,在应在掌握施工安全管理控制理论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控制依据,最终实现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需要从安全教育、检查、生产责任制与管理等多方面共同开展。安全管理的首要问题是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可以顺利进行。
2.1建立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坚持贯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要保证生产进度,又要确保施工安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立以项目部领导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工程建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奖惩制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提供良好氛围。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针对生产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必要管理措施,有效控制影响安全生产因素的发展与扩大,将能够引起安全事故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2 增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
安全是实现生产效益的前提条件,是利益之本,它直接关系到建筑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每个一线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正所谓施工安全无小事。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应该将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作为最主抓工作。
2.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
首先需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培训人及被培训人在培训后都需要在培训记录上签字并存档。每个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在施工前都应进行必要安全生产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才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其次应将安全教育分为三个等级,即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等三等级。不同等级安全教育的开展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班组教育应侧重于对施工人员展开施工技术安全的培训、检查、监督,每天在工程正式施工开始前,各个施工班组长应对本施工小组的成员进行一次细致、全面、有重点的安全教育活动,比如对施工当天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进行讲解,特别是高空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要求每个施工人员都佩戴整齐安全防护用品,了解每个施工人员的情绪、状态,严谨存在情绪或心里状态欠佳的施工人员参与危险作业。项目部教育应侧重于对施工班组安全教育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在建筑项目的总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与日常安全生产相关的培训、学习。安全活动定时定点开展,切不可懈怠。
2.4完善建筑安全监管措施
2.4.1 建立安全防护临时费用专款专用制度
安全防护临时专款专用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建筑施工安全色灰姑娘缠提供必要的保障,在项目工程进入招投标阶段时,安全费用不得参与竞价。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建筑管理部门对安全防护临时费用进行监管,确保安全费用能够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2.4.2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由于建筑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有限,对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必要吸引力,因此,在实际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安全监理工作开展困难,施工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也不容易雷管,只有少数知名建筑企业内设置有安全科,并配有专门的安全员负责对工程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管理,为了应付监督机构的检查其他大多数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大多是轮流兼职。这样导致了建筑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松散局面的出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缺乏专门人员管理,安全技术台帐制度无人落实,使安全生产可有可无,应付检查的累赘。因此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建设。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管理工程,工程施工企业只有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才能满足项目工程施工要求。当前必须充分认识建筑工地现场安全形式的严峻性,落实责任,认真对待问题,透过事故看本质,追根溯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观念,防治结合,以防为主,这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需要坚持的首要原则。安全生产无小事,每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都应该做好分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具体个人,致力于开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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