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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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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

第1篇: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洪灾;猪病毒性腹泻;防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S858.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208-1

近年来,我国洪涝灾害发生频繁,对生态环境和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洪涝灾害发生后,生态环境被破坏,土壤中的细菌、病毒等病原体随洪水传播,使各种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大量繁殖和扩散。此外,大批圈舍被冲毁,卫生条件差,加之各种恶劣环境因素的影响,各种畜禽疾病大量发生,进一步加大了洪灾的后继损失。

在各种畜禽疾病中,猪病毒性腹泻疾病发生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形成持续蔓延,损失加重的恶性后果。所以,洪灾后一定要加强猪病毒性腹泻的防治工作。

1 猪病毒性腹泻的分类

当前,猪流行性腹泻、猪传染性胃肠炎和猪轮状病毒是我国猪群中危害最严重的三种病毒性腹泻。

1.1 猪传染性胃肠炎

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主要发生于秋末至春初寒冷和气候多变季节,各种年龄的猪只均易感染发病,断奶前的仔猪发病率很高。在经过短暂的潜伏期后突然发病,几天内迅速蔓延全群。部分患猪首先出现呕吐,继而发生剧烈频繁的水样腹泻(严重者出现喷射状腹泻或失禁),呕吐物和粪便中常夹杂有未消化的凝乳块,本病会造成病仔猪严重脱水、电解质紊乱和酸中毒,死亡率很高。

1.2 猪流行性腹泻

本病主要发生在秋冬季节,各种猪都可感染发病。传播速度相比猪传染性胃肠炎要慢,且病程较短,但死亡率很低。灾情过后乃至平时,易感猪常通过采食被污染的饲料、饮水而引起发病。临床上有些猪呕吐,随即而来发生腹泻,粪便呈灰色或黑色水样或粥状,精神萎顿,食欲减退或废绝,病程大约1周左右。新生仔猪的呕吐症状多在吃奶后发生,病猪常因严重的脱水而导致死亡,死亡率平均为20%左右。成年猪可能只见呕吐和厌食而不腹泻(应与单纯性胃炎相区别),死亡率很低。

1.3 猪轮状病毒病

本病是由轮状病毒群引起的多种动物腹泻的一种传染病。成年猪、经产母猪与种公猪一般呈隐性感染,在临床上基本不表现任何症状。新出生仔猪的感染发病死亡率非常高,可达100%。随着日龄增大,死亡率逐渐降低。新生仔猪在奶水不足或母源抗体水平低下时容易感染发病,临床表现是病猪出现剧烈的腹泻,迅速脱水,精神萎靡不振,食欲减退或废绝,腹泻之前首先有呕吐症状,腹泻粪便呈水样或糊状,病程一般为一周左右,常因脱水而死亡。

2 综合性防治措施

对于病毒性腹泻病的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疫苗的免疫接种是重要的、有效的预防措施,可以应用猪传染性胃肠炎、流行性腹泻双价灭活疫苗预防接种,市场上还有三联灭活疫苗,其中含有猪轮状病毒病疫苗的成分可供使用。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猪群中发现有病毒性腹泻疾病发生时,应迅速采取防疫措施,加强消毒工作。对呕吐物和泄泻物应及时清理和消毒,被污染的用具也应消毒,消毒剂可选择碘制剂、过氧乙酸、次氯酸钠、戊二醛、20%石灰乳等。特别是受灾地区的养殖场户,灾后应及时对圈舍和环境进行清理和严格的消毒,对病、死畜禽施行无害化处理。

对发病猪的治疗,要做到早发现和准确的诊断,在隔离条件下及时治疗。在制订治疗方案中,应把抗病毒措施放在重要位置,临床上通常采用选择血清类制剂和抗体类药物,如猪病毒性腹泻抗血清、免疫球蛋白、白细胞干扰素、黄芪多糖等治疗。为了防止细菌性混合或继发感染,可适当用抗生素及其他抗菌药物,如新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氧氟沙星、磺胺类等。病猪脱水是其致死的重要原因,因此补充体液的作用十分关键,同时要加强护理。当炎症缓解后及时采取止泻措施,这时可选用收敛类药物,如蛋白酶、次碳酸铋、鞣酸蛋白等。如果哺乳期母猪发生病毒性腹泻病,应立即进行隔离和对症治疗,以免感染仔猪。

灾情过后的养殖场、户,要切实加强饲养管理工作,这包括:注意饮水清洁,防止饲喂霉变饲料,严格控制环境,避免传染源侵入。保持圈舍良好条件,适宜的温度、湿度、充足的阳光照射、空气的流通、防寒保暖、防暑降温、适时驱除消化道寄生虫等等,做到这些就有利于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特别是病毒性腹泻病的发生。

平时应注意饲料中营养成分的全价和均衡,充分保证不同时期的营养需求,从而有效提高母猪和仔猪抗病能力,同时提高母乳中的免疫蛋白水平,使新生仔猪获得良好的保护,增强仔猪抗病能力,有效地预防仔猪病毒性腹泻病发生。对于能采食的已发病猪可以饲喂易于消化的饲料和添加富含维生素、有清热解毒功效的添加剂(如中草药),可替代抗生素类药物有效地控制病毒性腹泻病和继发感染。同时在饲料中添加增食健胃药(如健胃散、大黄苏打片、复合维生素B、益生素、蛋白酶、活性酵母等),改善和调整胃肠环境,促进消化吸收功能,加速患猪的康复速度,保证愈后猪只的正常生长发育。

参考文献

[1] 王笃兰.洪灾后畜禽疾病预防措施.农村养殖技术,2010,(07).

[2] 震灾后动物疫病防控知识问答.中国牧业通讯,2008,(06).

第2篇: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1、水土流失的现状以及对水利的危害

目前调查表明,我国现有的水土流失面积共有356万km2,这其中包括受水利侵蚀和受风力侵蚀的水土流失面积,另外还有水蚀与风蚀的交错区。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广,总量大,在不同的地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问题,比如山区、丘陵区以及农村、城市等。水土流失导致的后果首先是枯水季节的水量减少,甚至会使水源枯竭,河道断流,另外水土流失会使湖泊、水库、河道等产生淤积、堵塞,蓄水量就会相应的减少,也使汛期水更多,易发生涝灾;其次在水利工程中,由于水土流失,使表层土壤,随着水力的冲击,许多泥沙就会顺着地表径流流向江河、塘库,不仅严重影响行洪能力,抬高河床,造成水位上涨,还会减弱水库的防洪能力,水库的使用寿命也会大大减少,甚至发生漫坝、垮坝等灾害。

2、水土保持在水利中的作用

水土流失能够影响水资源的利用,可以说是我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只有遏制水土流失才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尤其在一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相对较弱的地区,对水土的保持是改良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对于土地生产力的提高也有重要作用,还能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在水利工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有利于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水土保持能够增加土壤的入渗量,一些水利工程所采取的措施对拦蓄径流有

重要作用,比如,梯田、水库的建立,在汛期可以减弱洪峰,提高防洪能力;在少雨季节还可以补充径流,使径流的年际变化减少。②水土保持可以有效减少水土的流失量。很多水平梯田、小山塘以及排灌沟渠等设施的建设可以拦泥截沙,增加塘库的蓄水能力,减少水库、湖泊等的淤积,使水利工程的效益不断得到提高。③水土保持可以有效减少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同时也降低了其对水利工程的损坏程度。④水土保持可以保证水环境的质量。

3、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的防治措施

(一)水库枢纽区防治措施

水库枢纽区可将土石围堰优化为混凝土围堰,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开挖基础产生的弃渣应及时运至渣场堆放,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在坝肩等开挖边坡与山体连接处,设置浆砌石截排水措施。

(二)道路工程区防治措施

道路工程区的主要防治区域是道路的边坡处,特别是土质边坡,要通过撒播草种、植树种草来固定边坡土壤,保证道路边坡的稳定性,并且要沿着山侧设置截排水沟。对于边坡坡度较陡,坡长较长的,还应考虑修建综合护坡。同时,还应种植行道树。

(三)弃渣场区防治措施

弃土弃渣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山凹地,不得在库区淹没区内设置弃渣场。弃渣场须先拦后弃,堆渣前应在渣场出口修建拦挡措施,同时还应做好弃渣场周边及底部的排水措施。对于堆渣高度较高的,应采取分级设马道的方式进行堆渣。堆渣结束后,应及时对渣场边坡及堆渣表面进行治理,布设绿化措施时,应尽量采取“乔灌草”的方式进行,并做到与周边环境相一致。

(四)料场区防治措施

料场应设置砌石挡墙,并做好排水措施,料场开挖应严格按照主体设计要求进行,宜采取分台阶开挖的方式,以达到保持边坡的稳定性。在料场使用完毕后,可视料场的具置布设不同的防治措施,如位于水库淹没区内的,可只进行场地平整;如位于淹没区外的,应削缓危险边坡、清理边坡危石,并覆土栽植草本类和爬藤类等适合边坡生长的植物。

(五)施工生产生活区防治措施

施工生产生活区布置应相对集中、紧凑,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破坏,场地周边设置截排水沟及沉沙池。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并做好施工迹地恢复及绿化措施。

(四)移民安置区防治措施

移民安置区后期覆土绿化所需土方量较大,应做好项目建设区的表土收集工作。表土收集后要集中堆放,且应设置防护措施。如用编织袋装土进行拦挡,用防雨布覆盖等,对于堆放时间较长的堆土场,应考虑防护措施的时效性。

4、加强水土保持的有效途径

(一)采取退耕还林措施

水土流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植被的缺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坡度>25°的坡耕地要采取退耕还林措施,扩大植被覆盖率,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建设,使水土资源能够高效利用,争取从源头上解决水土流失的问题。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要适当加大对当地居民的教育,让他们从思想上提高对水土流失危害的认识,改变传统耕作观念,将顺坡耕作改为横坡耕作,严禁陡坡地开荒,减少人类对大自然的过分索取,逐渐实现生态的自我恢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进一步减轻水土流失带来的危害。

(三)运用科学技术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效率

国家要在水土流失的预防、水土规划等方面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建立水土保持体系,还要加强对当地居民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还要与国外进行合作与交流,引进适合我国水土保持的技术,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来提高水土保持的治理水平。

(四)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水土的保持

由于水利工程中水土流失有点状和线状之分,所以在采取防治措施时要因地制宜。在施工阶段,水利工程项目中的回填区、开挖区等是需要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结合起来的,这两种措施各有功能,把两者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有效地提高地面植被的覆盖率,能够起到水土保持的作用。在挖方区,可以通过设置截排水沟的方式来防止水土流失。为了防止滑坡、泥石流等重力侵蚀的发生可以设置挡土墙、抗滑桩等。在回填区,要对坡地地形进行整理,增加植被的覆盖率。在施工阶段要注意对地表植被的保护,对施工产生的弃渣要集中堆放在弃渣场,对弃渣场和占用的耕地、林地要及时恢复好植被。

(五)加大水土保持的监管力度

水土流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水土保持工作是一个长远的任务和目标。对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植被,禁止当地居民乱砍乱伐及毁林开荒,防止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再次破坏。对于那些水土流失较轻的地区,应加大保护力度,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

第3篇: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第十三条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条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条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第4篇: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

1.环太平洋沿岸自然灾害带

环太平洋沿岸自然灾害带多火山、地震、台风、海啸、风暴潮(如上图世界主要自然灾害带所示),该地区人口集中经济发达,受灾面积大,影响人口多,损失严重。

火山地震多位于板块交界处,世界上主要有两条地震火山带: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是地震火山最密集的地区,如下图“六大板块分布示意图”所示,太平洋板块、亚欧板块、美洲板块、南极洲板块、印度洋板块碰撞、张裂形成了世界上最密集的火山地震带,集中了世界上近80%的地震火山;究其原因为板块交界处地壳活动性强有关。

海底地震会引起上层海洋水的剧烈涌动形成滔天巨浪形成海啸,对沿海低地城市破坏巨大,环太平洋带海啸分布较多,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秘鲁等国都曾经遭受海啸袭击。建立海啸预警机制可以有效预防海啸,减轻海啸造成的破坏。

在太平洋的热带副热带海域附近还存在着严重的台风威胁,造成风暴潮等危害。特别是我国位于的西北太平洋地区(如全球自然灾害分布图所示),台风发生频率最高,台风每年在我国登陆平均8个,台风深入内陆可造成华北等地的暴雨,暴雨山洪还会引发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每年造成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亿元,仅铁道部门每年用于整治险阻工程费用就多达数十亿元。

2.北纬20°~50°之间的环球自然灾害带

如世界主要自然灾害带分布图上显示,北纬20°~50°之间多干旱、洪水分布,多台风飓风、风暴潮等危害,又因为地势高落差大,地形复杂,成为世界上山地地质灾害如山崩、滑坡、泥石流最严重的地区。该地带位于中低纬度,人口密度经济密度较大,灾害造成损失较大。

该地带干旱与洪水灾害多分布在亚洲的季风区,降水集中夏季在一些排水不畅的平原地区容易导致洪涝灾害,如恒河三角洲地区,我国的东部平原地区,夏季易发洪水。美国中南部地区夏季降水丰富,地势低平,也是洪水多发地区;干旱多分布在季风区的冬春时节,甚至连续几个季节都出现干旱,如我国华北地区如1951年~2000年我国华北地区出现春夏连旱和伏秋连旱的年份有19次。在一地区内,先涝后旱或先旱后涝交替出现,也是常有的现象。在本地区的亚欧大陆中部地区远离海洋,降水稀少,干旱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南亚地区也经常出现连续冬春连续干旱的现象。非洲也存在着持续10多年的干旱造成近2亿人生活困难。

本地带的北纬20~30度附近北印度洋海域和加勒比海地区也是飓风多发地带,强烈发展的热带气旋带来了狂风暴雨和风暴潮对沿岸低地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特别是美国南部墨西哥湾沿岸,每年都遭受飓风、风暴潮的多次侵袭。

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只要人们正确把握其分布规律,了解其形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那么就可以战胜自然灾害。

【例】材料1.常年遭受季风雨影响、人口达到数十亿的南亚,总是在缺水和水量过多之间艰难前行。2007年夏季南亚遭到了洪水袭击,尤其是7、8月间孟加拉国出现的一系列反常季风雨引起洪水泛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这是现有记忆中最糟糕的一次洪水。

材料2.孟加拉国的人口密度非常大,每平方英里达2639人,因此,这个南亚国家不管发生什么样的自然灾害,都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11月15日,热带风暴“锡德”侵袭孟加拉国南部,引发洪水同样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问题:材料一、材料二显示孟加拉是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试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应对措施。

第5篇: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低丘缓坡 综合开发利用 环境影响评价

1 研究区概况

仁怀市位于贵州省西北部,赤水河中游,大娄山脉西段北侧,地理坐标介于东经l05°59′36″~l06°35′15″,北纬27°33′26″~28°10′56″之间,南北平均距离68.50公里,东西平均距离58.60公里。全市国土面积1789.92平方公里。仁怀市地处贵州高原北部边缘向四川盆地过渡地带,地势总体上东南部高峻,中部相对平缓,西部和北部急剧降低。海拔高差悬殊,山地丘陵面积比重大。地貌属于山原、中山峡谷地貌,中部、南部主要为低山、中山、丘陵盆地;西部、北部主要为坡地峡谷,间有小型河谷盆地;按成因可分为溶蚀地貌、侵溶蚀地貌和侵蚀地貌三大类。

2 研究区土地资源现状

仁怀市地处大娄山山脉的西北斜坡地带,具有地势起伏大,切割强、坡陡谷深等特点,土地资源山地特征显著,地块破碎。仁怀市山地丘陵面积占总面积的98.10%,坝地仅占1.90%。山区地势地貌严重制约土地利用,坡耕地比重大,坡耕地占全市耕地面积的91.04%。仁怀市碳酸盐岩分布较广,岩溶地貌发育,地貌类型复杂。碳酸盐岩石成土速度慢,残留物质少,加之境内地表切割强烈,坡度较陡,土层相对浅薄,如果耕作不合理,易导致水土流失。此外境内河流均为雨源性山区河流,暴雨集中时,水土流失加重,局部地区易出现洪涝灾害,增加了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

3 研究区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和存在的问题

3.1人多地少,耕地保护压力大,耕地后备资源匮乏

仁怀市人口密度370人/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率93.59%。人均耕地不足1.26亩/人,随着仁怀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步伐,经济发展不可避免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使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压力增大。

3.2坡耕地面积广,生态环境脆弱,增大水土保持压力

仁怀市坡耕地占耕地面积的91.04%,较全省坡耕地比例46.74%的平均水平高出44.30%。由于地势陡峭,地表破碎,在森林植被等生态环境遭破坏情况下,可能诱发水土流失。当前仁怀市正处于推进城镇化和工业化的重要时期,建设用地需求将持续增加,为保证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开垦一定数量的坡地。在土地开发中容易引发水土流失,使得水土保持压力增大。

3.3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压力大

随着仁怀市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进而各种污染物不断增加,赤水河流域,茅台酒生产水源保护生态安全受到了一定威胁,使环境保护压力增大。

4 研究区土地开发中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4.1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引起的环境影响

仁怀市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使原有区域的土地利用结构发生了变化。变化最大的土地类型是未利用地,主要把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在开发过程中通过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耕地和优质林地增加,提高了低丘缓坡区生态功能与环境的稳定性。

4.2 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引起的环境影响

仁怀市属生态环境较脆弱地区,应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中建设用地布局避开了环境敏感区域,对环境敏感区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保护用地,将保护现有生态环境。

4.3 建设项目引起的环境影响

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人工开挖坡脚,破坏了坡地结构,降低了坡地的稳定性,当切坡过高过陡而又缺乏工程保护措施,易形成坡地灾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大量弃土,若处理不当,在雨水冲刷下,易产生水土流失;工程建成后将导致自然生态系统变成人工生态系统,使区域内生物量减少,影响生物多样性。另外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地表土壤永久覆盖,会对流域内水系流动交换形成阻断,对水生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5研究区土地开发中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5.1构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减轻环境的负面影响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在充分协调与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同时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确保土地生态建设规划目标实现;结合生态建设与规划目标,进行行政干预与调整,将规划实施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范围。

5.2加强水土流失防治与治理,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

结合仁怀市地形地貌,在场地平整过程中,要采取措施对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进行有效的防治,挖填方施工时要避开雨季,不能避开的要采取临时堆石拦挡、塑料薄膜覆盖等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表土壤。各类生产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减少地表植被的破坏,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5.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减轻土地开发整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在施工设计过程中,应将生态农业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纳入规划设计中,以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严禁引进规模小、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鼓励、引导并积极支持循环经济建设,有效地实现工业污染的全过程防治。环保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超标排污。

6 结论

本文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中所引起的石漠化、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现象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和石漠化防治方法,制定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等缓解措施。对协调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卞正富,路云阁.论土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土地科学,2004(2)

[2]范金梅,王磊,陈原,张海峰.关于中国农地整理中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问题[J].农业工程学报.2005(10)

[3]郑楚亮.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问题及建议―以江西省共青城市为例[J].工作研究.中国土地.2012年03期

第6篇: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水稻生产;气象灾害;气温;光照

一、引言

梅县属热带和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资源十分丰富。由于广东地处低纬,且濒临海洋,因此海洋和大陆均对广东气候有非常明显的影响。春季(3~5月份) 是过渡季节,气温和降水均处在上升时期,雨季从4月份便开始了,各地先后进入前汛期。夏季(6~8月份) 由于受海洋气团的影响,盛行偏南风,带来丰沛的雨水。6月份是广东前汛期的降雨高峰期,各地出现暴雨的机会甚多。秋季(9~11月份) 冷空气开始影响广东,气温逐渐下降。此时多晴朗天气,少降水,开始进入干季。冬季(12~2月份) 普遍盛行东北风或北风。1月份为最冷月,南北部的温差达7℃以上。极端的最低气温曾记录到零下7.3℃。水稻是广东梅县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进行梅县水稻生产对气象灾害的脆弱性分析,一方面可以为粮食安全提供更及时、有效的动态预报服务,同时也可以为农业气象灾害动态定量评估提供科学的思路和方法。

二、广东梅县水稻生产对气象条件的敏感性分析

气象灾害或者极端天气事件是广东梅县水稻减产的重要影响因素。气象事件或天气或气候异常的发生,除直接损毁稻田,毁坏水稻作物外,还可能影响水稻的生长发育,从而对水稻的产量产生重要影响。若长期降水量偏少或无降水, 就会产生干旱,干旱除导致植株直接缺水,使水稻旱死外,还可能对几个关键生育期如分蘖、抽穗灌浆期等产生影响,导致水稻产量降低; 而温度突降, 往往会出现低温冷害或冻害,除出现倒春寒等天气现象,直接冻死水稻秧苗以外,还可能导致水稻发育不成熟; 若温度突然升高, 则会导致高温热浪天气,也会对水稻生产产生重要影响。文章首先列出可能对水稻生产产生影响的气象灾害或气象要素,经过分析,认为气温、干旱、春季低温阴雨、暴雨、光照、台风、寒露风这七类气象灾害或气象要素对广东梅县水稻产量的形成影响较大。

将一个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将目标分解为多个目标或准则,进而分解为多指标(或准则、约束)的若干层次,通过定性指标模糊量化方法算出层次单排序(权数)和总排序,以作为目标(多指标)、多方案优化决策的系统方法,称为层次分析法。文章采用层次分析法,结合五级打分制,对七种气象因子对水稻的影响进行专家打分和量化判断发现,对广东梅县水稻生产影响最大的主要有气温、光照和暴雨这三类气象因子,其它气象因子对梅县水稻生产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台风对水稻影响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极大风速所带来的水稻倒伏现象,二是台风带来的极端降水对水稻的危害;而出现台风就可能导致暴雨,进而产生洪涝,降水少亦会导致干旱,文章中提出的各气象要素相互作用,在此不作详论,本文以点代面重点讨论温度、光照和降水对广东梅县水稻生产的影响。

三、梅县水稻生产对气象灾害的脆弱性分析

1.气温对广东梅县水稻生产的影响

图1 广东梅县1953~2010年平均气温变化特征

水稻的生长、发育需要一定的热量条件,完成一个发育阶段要求一定的积温,从播种到成熟要求积温2400~3 200℃。为了弄清楚气温变化对水稻生产的影响,通过对水稻生长期间的温度、光照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气象因素中以温度对水稻产量的影响最大。温度异常引起的农业气象灾害集中体现为低温冷害、霜冻、冻害及高温热害。由于广东梅县地处低纬度地区,气温本身较高,本文直接用平均气温来进行热量计算。图1给出广东梅县从20世纪80年代起气候开始变暖,1998年以后气温有显著上升的趋势,近10年平均气温升高更为明显。其温度变化趋势可以用回归方程(1)进行计算。

y = 0.0006x2 - 0.0224x + 21.377 (1)

日平均气温低于12℃三天以上易感染绵腐病,出现烂秧、死苗。当日平均气温15~17℃以下时,分蘖停止,造成僵苗不发。花粉母细胞减数分裂期,最低温度低于15~17℃,会造成颖花退化和抽穗延迟。粳稻低于15℃或高于38℃时,光合作用急剧减弱。温度升高至32℃时稻根呼吸作用迅速加快,然后缓慢增加,至38℃时达最大值,接着减慢,而稻叶呼吸在20~44℃之间随温度升高呈直线增强。广东梅县的温度条件较适宜水稻的生产。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温度过高时,可能对水稻产生高温热害,这种情况在将来的研究中我们将另文详细讨论。

2.光照对水稻产量的影响

由于水稻是感光性作物,产量的形成对光照不足相当敏感,通常情况下,同一品种不同生育期对光饱和点的要求亦不同,水稻在几个关键生育期,如三叶期后、幼穗分化至抽穗扬花期,这时的光照不足将大大影响营养物质的制造和积累,从而影响幼穗分化和发育,促使颖花退化,穗粒数减少,空壳率增加。作物长期在太阳辐射能偏少的情况下生长,直接导致光合作用降低,制造有机物质的能力下降。在水稻灌浆期间,若日照时数过少,则同化物质的生成和转移速度大大减慢;在9月间水稻若遇到连阴雨天气,对耐寒力较差的品种或根系发育不良的植株即呈现变色而早衰。广东梅县日照时数主要受太阳辐射、水汽等因素的影响,但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大气中的气溶胶颗粒物、氮氧化合物、碳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光化学烟雾等空气污染物明显增多,这些污染物不仅影响水平视程,减小水平能见距离,且能吸收和散射太阳辐射,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造成日照时数减少。总的看来,受全球气候变暖和城市化发展的影响,大气中浮尘颗粒、气溶胶颗粒等逐渐增多,使水平能见度和日照时数呈减小趋势。这对梅县的水稻生产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3.降水对广东梅县水稻的影响

图2广东梅县1953~2010年月平均暴雨日数变化特征

水分因子异常引起的农业气象灾害集中体现在干旱、洪涝、渍害、雹灾及连阴雨等,从历年的生产实践可以看出干旱及暴雨引发的洪涝对梅县水稻的产量形成会造成较大影响。图2给出广东梅县1953~2010年月平均暴雨日数变化特征。从图中看出广东梅县暴雨日数总体较多,且季节分布不均匀。在水稻生产的各个阶段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对其均有较明显的影响。因为暴雨过后,稻田水量明显增多,若根系、叶片受到损害,茎蘖也会陆续死亡。死亡次序为先小分蘖后大分蘖,最后为主茎。暴雨过后存活的稻株随着光照条件的改善,生出新叶,产生新分蘖,但是分蘖时间被拉长,高位高次分蘖增多,这类分蘖在长出3、4叶片时,也能进行幼穗分化,并且成穗。据调查,广东梅县暴雨导致稻田水淹过后,通常结实率平均下降7%左右,严重的达10%,造成每穗实粒数减少,进而导致梅县水稻会有明显减产。

四、结论与讨论

培育、引进整个生育期所需总积温较多的优质高产品种,以充分利用水稻生育期间的热量资源。气温的逐渐升高,可形成有利于病虫繁殖的生态环境。应进一步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和高效低毒的农药,并结合抗性品种及适宜栽培技术、生物防治等进行有效治理。种植制度及品种优化后,水稻生活力强,而气温升高使田间蒸发量加大,对水肥的需求也就更大。通过合理灌溉,以水调温,可以减轻低温冷害和高温热害的威胁。增施肥料,改良土壤结构,增加土壤的蓄水能力,并满足水稻不同生育期对营养元素的需求。气候既是农业生态环境的一分子,又是农业自然资源的一部分。随着未来气候的变化,生态环境和农业自然资源也在不断变化。因此,要加强对未来气候变化的预测,结合农业生产,开展气候预测和农业气象预报,使各地农业部门遵循趋利避害原则,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并在气候灾害到来之前作好防范工作,以确保水稻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 游超, 蔡元刚, 张玉芳. 基于气象适宜指数的四川盆地水稻气象产量动态预报技术研究[J]. 高原山地气象研究 , 20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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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排水管道;施工质量;通病防治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近年来,由于全球的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发,我国多个城市出现十年一遇,百年一遇的降雨,并引发大的洪涝灾害,管道塌方、下陷等次生灾害不断发生,屡屡见诸报端的道路下沉、开裂,乃至于“天坑”等,40%以上与市政排水管道质量问题有关,城市的市政排水管道的质量问题越来越显著。随着近几年相关新建工程质量事故的曝光,人们对于城市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视,而市政排水系统的管道工程建设,是整个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建设多在市区中心,周围建筑物密集,在道路下面又布有各种地下管线,如自来水管线,高压地下电缆、通讯地下光缆、军用地下光缆等,且有的排水管道工程埋得相对较深,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建设虽然施工工艺相对不太复杂,但在确保既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地上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施工质量和工期往往无法保证,所以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质量通病。下面我根据多年的市政工程施工经验,对一些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通病进行探讨,并针对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通病简要地分析其原因提出有效预防措施。

2市政排水管道施工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通病及原因

2.1排水管道在施工中位置偏移或者积水

市政排水管道的敷设是一项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一些规划不到位的老城市,由于在城市建设的初期没有充分考虑周边城市建设及人口发展情况,管道设计标准相对较低,相关附属设施预留不到位,导致在城市快速发展后发现排水管道排水能力不足或周边排水户接驳困难需要进行再施工,此时就需要对地下原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详细的勘探和测量,合理敷设新建市政排水管道,尽量避让已有建筑物,这样的设计和施工方式就容易出现勘探测量不到位而出现偏差,使排水管道施工时在平面上产生位置的偏移,严重时还会发生倒坡积水的现象。如果在城市建设的初期就预先对排水管道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附属设施预留到位,那么市政排水管道的施工难度就会相对的降低许多。

2.2排水管道的渗漏水,闭水试验不合格

排水管道的渗漏水也是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见的一个重要质量问题,排水管道的渗漏水一方面会影响到市政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严重的时候会对整个市政的排水能力造成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排水管道长期渗漏水会对排水管道周边道路基础形成冲刷,严重时会形成空洞导致道路塌陷。一般排水管道的渗漏水都是由于对排水管道进行施工时,没有考虑到地质的不均匀沉降等原因,造成排水管道出现变形而出现渗漏水,一些施工中由于对排水管道的材质选择的不当或者在排水管道接口处施工质量差、闭水段端头封堵不严密、井体施工质量差等均可产生漏水现象。

2.3排水管道中检查井变形、下沉,构配件质量差

在市政排水管道的施工中,排水管道的检查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排水井的作用是施工完成后对排水管道的检查和修理的设施,如果排水系统中的检查井出现问题,会给排水管道的维护和修理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对于市政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变形和下沉,井盖质量和安装质量差,井内爬梯安装随意性太大,会影响外观及其使用质量。

圆形砖砌雨水检查井(盖板式)

2.4排水管道施工中回填土沉陷的问题

在排水管道的施工中,排水管道的回填土的添置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回填土能直接影响到排水管道的地质沉降,因此对排水管道在施工完成后的正常工作有很大的作用,如果排水管道施工中检查井周围的回填土出现了回填不密实,回填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分层的夯实或回填土的土质不合格等,导致回填土的压实效果达不到施工要求的标准,就很容易对施工后的排水管道造成过大的地质沉降。

3市政排水管道施工质量通病的预防措施

3.1对于排水管道位置偏移或积水的预防措施

首先应该在对于排水管道的施工测量上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测量的人员专业素质要有很高的要求,对于排水管道的施工测量的相关的标准一定要严格的贯彻和执行,在施工放样时,应该参考测量的参数和相关施工地区的水文地质资料,根据地质条件按照埋置深度和设计要求以及有关规定放样,且必须进行复测检验其误差符合要求后才能交付施工,在对市政的排水管道进行施工时,一定严格的按照事先预制的样桩进行施工,并且在沟槽和平基时,要做好轴线和纵坡测量验收,如果在排水管道的施工中遇到建筑物等设施应该给与避让,并且在避让的位置根据实际的施工情况适当的增设连接井进行联通。

3.2排水管道渗漏水,闭水试验不合格的预防措施

对于市政排水管道的渗漏水和闭水的试验不合格是排水管道施工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也是最难控制的一个环节,因此在对市政排水管道进行施工时一定要严格的进行控制,因此在对排水管道进行施工时,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施工的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排水管道的基础的强度和稳定性,如果施工地区的排水管道的地基土质不好,应该更换良好的土质确保排水管道的地基的稳定,如果在施工时排水管道的槽底土壤被扰动或者被水浸泡了,应该及时的给与挖出并且加固处理,对于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方进行施工时,应该在施工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槽底进行排水和稳定。对于排水管道的接口处一定要进行良好的处理,这里是排水管道相对脆弱的地方,应该选用良好的接口材料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工艺,保证排水管道的接口处的强度负荷施工的要求。

3.3排水管道施工中检查井变形、下沉,构配件质量差的防治措施

对于市政排水管道施工中的检查井的变形、下沉和检查井的构件质量差等原因造成的排水管道的施工问题,应该做好足够的预防措施,首先对于检查井施工时,应该做好检查井的地基基层的稳固工作,可以采取一些先进的施工工艺来确保检查井不会进行沉降,在对检查井进行砌筑时,应该严格的控制检查井的砌筑质量,控制好检查井井口中心位置及其高度,防止井体变形。

3.4市政排水管道施工中回填土沉陷的防止措施

对于市政排水管道的回填土回填时,应该要选择合适的填土和夯实的机械,沟槽较窄时可采用人工或蛙式打夯机夯填,不同的填料,不同的填筑厚度应选用不同的夯压器具,以取得最经济的压实效果,填料中的淤泥、树根、草皮等植物既影响压实效果,又会在土中干缩、腐烂形成孔洞,这些材料均不可做填料,以免引起沉陷,控制填料含水量大于最佳含水量2%左右;遇地下水或雨后施工必须先排干水再分层进行回填土的回填和夯实施工,争取做到一边填土一边进行夯实处理,保证回填土的密实度达到施工的要求。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的排水管道工程的质量问题不断突出,为确保整个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就必须做好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通病的防治。管道工程属隐蔽工程,其在竣工时只有检查井可供检验,因此,检查井的施工质量常常左右整体工程质量的评定。尽管如此,排水管道工程创优必须建立在主体结构工程创优的基础之上。在施工过程中要努力克服各种通病,确保整体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再把检查井施工质量做得更好,从而实现创优目标。

参考文献:

第8篇: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

Abstract: the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s in Salt Lake City as an example, in view of China's urban water environment of the safety problems, studied and analyzed, and some treatment of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盐城水污染事件概况

盐城地处苏北平原,拥有800万人口,为江苏重镇,正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2009年2月18日,地处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境内的标新化工公司偷排大量高浓度含酚钾盐废水,导致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生活用水困难,直至23日供水才恢复正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0余万元。

这次危机为盐城地区敲响了环保警钟,在全国亦是如此。我国城市水环境安全状况,形势非常严峻,城市水环境安全亟须保护。

二、城市水环境安全现状

盐城水污染事件带来了巨大损失,它留给我们的不只是惋惜我们失去的经济,还有反思我们的水环境安全问题。

(一) 饮用水源污染

在城市水环境安全的所有问题中,最突出的就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用水源污染问题。近年来随着工业的发展,水中致病微生物、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不断增加。新的有机污染物层出不穷,使城市饮用水水质不断下降,饮用水中不断出现的“三致”物质对人类的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

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是,传统的给排水和环境工程对于水源污染的问题往往只注意了地表水源,而对于地下水的污染不够重视,对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迁移扩散机理和控制方法研究不够,而近年来,以稠环芳烃和重金属为代表的污染物对地下水水质造成严重危害,这对北方一些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的城市产生重大威胁。

(二)城市湖泊富营养化

湖泊富营养化是由于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水体所致,其中的N、P等营养物质丰富,导致水中浮游植物特别是藻类大量繁殖,藻类的呼吸作用及死亡藻类的分解作用消耗大量的溶解氧,并分解出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鱼类及水生生物死亡,表现为水质恶化,透明度降低,水体变色,有难闻气味。据统计,全国城市湖泊约有75%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湖泊富营养化直接影响城市生活供水,如太湖曾多次因蓝藻爆发而对无锡人民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影响,同时湖泊富营养化也将严重影响以湖泊为主要旅游景观的城市的经济发展。

(三)城市污水处理落后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历史始于1921年,近几十年来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仍然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据了解,我国有近1/3的污水处理厂未能正常运行,还有部分新建污水处理厂或是以调试为名长期闲置,只是作为“样子工程”应付检查,有的甚至对进来的污水不加处理就直接外排。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增长缓慢和污水处理率低,是造成我国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由此导致了水环境的持续恶化,并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四)供水短缺与水资源浪费并存

我国水资源匮乏,人均占有量低、空间和地域上分布不均、年际和季节变化大。近几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供水水源短缺的情况又开始出现,并且有从地区性城市缺水向全国性城市缺水演化的趋势。据水利部门统计,全国669个城市中有400个面临缺水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用水的要求会更高,缺水威胁还可能进一步加剧。

在缺水的同时,普遍存在水资源浪费的现象。目前,中国的淡水利用量已经超过美国,而美国的经济规模是中国的10多倍。日本的年均淡水利用量不足中国的1/6,但其经济规模是中国的8倍。对比美、日的用水水平,由此可知中国的用水效率很低,水资源浪费严重[6]。

(五) 地下水超采引发环境地质问题

随着地表水的过度利用及污染,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又掀起热潮。我国地下水开发正由浅而深、从点到面,开采层不断加深,开采范围不断扩大。这种对于地下水的不合理超量开采,被水文地质学界成为“掠夺式开采”。

山东莱州湾海水入侵一举毁掉60万亩耕地,西安地面沉降撼动千年大雁塔,昆贵铁路岩溶塌陷引发列车颠覆事件等因地下水超采而引发的事件频频发生,目前,全国有近70个城市因不合理开采地下水诱发了地面沉降,此外,在河北、山东、云南、广东等地还出现地面裂缝,对城市基础设施构成严重威胁。

(六) 城市防洪安全性差

2007年7月18日济南市降特大暴雨,引发特大暴雨洪灾,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灾害造成了34人死亡,171人受伤,33.3万群众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3.2亿元。

这一灾害的形成出了与气候的突变有关之外,与城市防洪系统的安全性也有必然的关系。2008年汛期以后,暴风雨先后袭击我国西南东部、华南、江南、浙闽沿海等地,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均遭遇严重洪涝灾害。

(七)城市水环境应急预警机制薄弱

随着预警机制的出现,国内外出现了环境预警系统,我国许多地方虽然制订了包括水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在内的应急预案,但其中多数只是对可能发生事故后的情况和组织形式加以预计,很少有具体的关于每个存在环境安全风险的企业、供水等设施的调查,逐个对企业开展的可能污染调查更是缺乏。因此,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往往措手不及。因此,盐城水污染事件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危害。

三、城市水环境安全管理措施

当前全社会都在倡导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城市发展更应如此。面向可持续发展的城市水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原则应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因此,应努力做好以下几下工作:

(一)切实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

保护饮用水源,应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定期检查掌握饮用水源环境与供水水质状况,建立饮用水源水质定期信息公告制度。北方许多城市饮用水源以地下水为主,目前还有很大一部分水源地未划定保护区,应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普查,科学合理地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状、污染成因调查和评价,制定环境质量监测制度,明确污染优先控制区域及控制对象,进行污染风险评价、安全区划及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城市水源地保护规划[]。

(二)加强受污染水体的治理

要针对湖泊、水库、河流、地下水等不同类型的受污染水体,对其污染与修复机理进行研究,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在全社会投入资金,改进完善城市现有的落后的污水处理设施,解决现存的污水处理厂的闲置、管理不善、技术设备落后等问题,做到合理运转、管理有效、优质高效。

(三)开展城市节水活动,大力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节约用水可以减少污水排放量,对水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是有效应对当前城市供水短缺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加强重视节约用水,这是保护水环境的一项积极措施[7]。针对城市供水短缺问题,另一种重要措施便是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当前可开发利用的非常规水资源包括海水、雨水、废水污水。天津市在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方面一直走在各城市前列,海水淡化、雨水回收、废水污水处理回收循环利用等,不但有效解决了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问题,而且还治理了污水,减少了污水的排放,同时,雨水回收还很好的减少了暴雨对城市造成的危害,有利于城市防洪。

(四) 建立加强水环境安全应急预警系统

以城市水环境安全预警为目的的水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其实质就是通过水环境安全评价系统的评价结果来完成或辅助完成判定水体安全受到威胁的程度、掌握水安全状况的变化趋势、确定导致水环境处于不安全状态的风险因素等任务,以便在预警系统中实现警源回溯功能,进而寻找造成水环境不安全的人类活动,以便予以适当干预。

城市水环境应急预警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是由环保、水利、卫生、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协调合作组成的系统,要建立城市内部以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事故报告制度,开展突发性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水环境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有效保证水环境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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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城市洪涝灾害的防治措施范文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今社会对水利项目的工程质量越来越关注,而水利施工中混凝土是否出现裂缝是能够直接反映出水利工程的质量。所以,在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要对出现混凝土裂缝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且寻找出合适的解决措施,才能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 水利工程的主要施工特点

水利工程施工存在着施工周期较长、施工工艺较为复杂和施工规模较大等施工特点。这些施工特点都能够使水利工程施工中出现一定的质量问题,加上水利工程施工容易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混凝土出现裂缝问题成为了水利施工中的突出问题。水利工程是重要的国家基础性建设工程,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洪涝灾害的影响,所以说,水利工程项目具有规模较大、施工周期长的显著特点;其次,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水利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容易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这就导致了水利施工的施工工艺流程非常复杂,,这些自然因素包括施工现场复杂的地形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水利工程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危害到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应根据水利施工的特点,对施工的工艺流程进行严格把控,对其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仔细分析,寻找解决方案,并且制定相关的施工标准,防止此类工程质量问题的再次发生[1]。

2 水利工程中出现混凝土裂缝的主要原因

2.1 由于混凝主凝固过程中内外温差导致混凝土裂缝的 出现

在如今的水利工程施工中,一般采用的是混凝土结构,在混凝土浇筑完成之后,在之后的混凝土过程会产生水化热现象,这种现象容易使混凝土的内部产生较大的温差,这样的温差可以引起混凝土热胀冷缩,从而导致混凝土裂缝的出现。出现混凝土内部温差现象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因为在对水利工程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降温条件,这样就导致混凝土内部产生较高的温度,在混凝土凝固的过程中,由于其中水分的蒸发,导致混凝土内外温差较大,从而产生混凝土裂缝;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在冬季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混凝土内部的温度较低,导致渗透压力的出现,这样也会造成混凝土的开裂;最后一种原因是因为施工现场的温度较低,在混凝土凝固的过程中,混凝土内部的水分被冻结,使混凝土的内部的体积迅速膨胀,这样也能产生混凝土裂缝。

2.2 由于外力失衡而产生的混凝土裂缝

水利工程一般具有较大的规模,这样就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不能很好把握混凝土的受力情况,导致混凝土的表面或者侧面由于受力不均匀,造成混凝土裂缝的出现。这种手里情况不均匀的情况往往是由于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和条件的复杂,不能对水利工程的结构特征有着详细的了解,或者是由于施工人员在施工前没有对混凝土原料的具体受力情况做出一个详细的分析试验,导致在施工的过程中造成混凝土的受力情况不均匀。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水利工程中的堤坝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对水利工程中的堤坝上层进行加固处理,由于对堤坝下层的受力情况没有具体把握,导致堤坝下层受力超重,从而导致混凝土出现裂缝;另外一种情况是混凝土侧面的受力情况不均匀导致出现混凝土裂缝,水利工程堤坝在对水流进行拦截的过程中,由于水流的流动情况具有单一性,使得堤坝的侧面受到较大的冲击力,造成堤坝两面受力不均匀,这样也容易出现混凝土裂缝[2]。

2.3 由于水利工程施工地点的复杂性导致出现混凝土 裂缝

水利工程的建筑规模较大,所以在进行水利施工的时候,所选的施工地点一般远离城市,这样的施工地点因为缺少人工的开发,地形相对来说会比较复杂,对水利工程的施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施工人员由于不能对施工地点的具体施工环境作出一个具体的考察,从而导致在施工过程中不能通过这些地形数据而对水利工程进行合理的施工,这些地形原因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施工地点的地下水资源较为丰富,在降雨量较大的季节,这些地下水的循环速度将会加快,从而对水利工程的建筑结构造成较大的冲击力,长期以来,就会出现混凝土裂缝;其次是因为水利工程项目的地基土壤结构,有些水利建筑的土地结构比较松散,这就造成了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对水利建筑的地基进行充分的加固,这就导致了水利建筑出现沉陷现象,这种现象能够造成水利工程建筑结构的受力不均匀,从而导致混凝土裂缝的产生。

3 水利工程中混凝土裂缝的防治措施

3.1 保证混凝土的原料质量

混凝土的原料质量直接决定了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所以施工单位在进行混凝土材料的选购时,一定要严格把握混凝土的质量问题,针对水利建筑的结构特点,合理的对混凝土进行配比,在配比完成之后,针对水利工程各个部分的受力情况,要对所配比的混凝土进行受力试验,保证混凝土的性能达到水利工程的施工要求。在对水利项目进行施工之前,施工人员要对施工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检查,根据施工方案选择合适的施工材料和设备,保证整个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3]。

3.2 控制好混凝土浇筑和凝固过程中的温度

混凝土内外的温差是造成混凝土裂缝的主要原因,所以施工人员要对其中的温度进行严格的把控,这种对混凝土温度的控制一般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混凝土原材料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那些热量较少的水泥;其次,根据施工季节的不同,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好混凝土的温度,在夏天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时候,施工人员要对混凝土内部进行降温处理,减少因为水分蒸发而出现温差较大的情况的发生,在混凝土浇筑的过程中,如果施工现场的温度较高,施工人员可以在其中加入适量的冰水,达到控制温度的目的;选择合适的浇筑工艺,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分层浇筑的浇筑工艺,可以增大混凝土的接触面积,加快散热速度,还可以在混凝土的内部加入水管,在温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加入冰水来降低混凝土的内部温度。

3.3 解决好水利工程中的外力失衡情况

在对水利项目施工之前,施工人员要对水利建筑各个部分的受力情况做一个详细的分析,尤其是对于水利建筑中的堤坝部分,要考虑所拦截水流的速度和冲击力,另外要对混凝土的承重能力进行试验,保证在水利建筑各处结构的受力平衡性[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