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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资源是先人留下的无价之宝,是历史的见证,是历史的再现。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显示一个区域、一个城市深厚博大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也是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物管理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良好环境中积极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使我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步入了有序的发展轨道。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我县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2000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2003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广播电台、象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象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及录像,编辑、出版《象山文物胜迹》、《象山库藏文物精品图录》等,使全县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象山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象山、建设象山的热情,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奋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要充分发挥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使之成为协调全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特别是规划、城建、公安、海关、工商等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而事实上,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已多年没有召开,致使个别成员和成员单位忘记了自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与义务。同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
四是要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我县文物业务费虽从原来的5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15万元,间或有少量的应急专项拨款,“九五”至今十年县拨经费累计近百万元。而十年来维修的文保单位有10余处,计约用去维修经费600万元,差额部分都是由当地企业、群众筹资解决的。而当前我县部分农村的村级经济和群众的资金还相对有限,筹资困难,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保点苦于资金而无法实施维修。近年来,我县丹城、石浦等地在旧城改造中,文物受损最多、最严重,保护维修任务更为突出。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参照宁海的做法,每年从县城乡建设费中划出2-3%经费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濒临损毁的文物得到及时的抢救性整修和维护,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审计。
[关键词]“文化荔城” 建设 思路
莆田市荔城区结合市情区情实际,将“文化荔城”建设作为自己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化角度对城区进行整体研究和规划。“文化荔城”将是一种全新的城区形态,也是一种全新的城区发展模式。
首先,以特色文化提升荔城竞争力。荔城区是莆田市的老县新区,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原文化底蕴厚重,但荔城区要提升城区竞争力还需将城区形象塑造与传统文化、荔城精神相融合,形成本区的特色文化品牌。其一,传承传统文化。如,民间绘画,荔城区的民间绘画艺术,承传了原莆田县丰厚的艺术底蕴,以风格独特、技艺高超而著称。西天尾镇南少林画院的民间绘画基地应以南少林画院为主要载体,实施民间绘画人才培训和绘画艺术作品生产规划,与南少林旅游文化互为唱和,把民间绘画艺术从应用理论上形成体系,成为民间美术的一大精神宝库。再如,莆仙戏,荔城区莆仙戏历史悠久,区内瑞云祖庙是莆仙戏的发源地,目前设有戏剧研究基地,现有保存戏曲牌和剧目五千多个,曲目二千个。改革开放后,莆仙戏民间艺术创作繁荣,演出活动活跃,在全省乃至全国影响力大,但现在不少年轻人的对传统的剧目缺乏兴趣,再加上莆仙戏方言的局限性,要使莆仙戏真正被大众所喜闻乐见,并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还需有更深层次的探索创新。其二,践行荔城精神。以“团结、奉献、创新、卓越”表述的荔城精神,它从莆田县的历史走来,从莆田城市发展中来,从无数先辈、创新、包容、厚德的行为、活动和实践中来,它是莆田人民长期发展建设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财富的概括和总结,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体现了莆田历史文化的特征,体现了荔城群众的精神文化追求,为全区人民打造先进文化之区注入了强大精神动力。
其次,以新兴文化提升荔城区创造力。本着文化活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三位一体协调发展的理念,促进文化产业服务于城区经济发展,荔城区应根据区情实际和原有产业基础,发挥民间文化资源积淀深厚及金银珠宝加工等工艺美术产业不断壮大的优势,以小分队直销式招商为主,结合省、市招商活动,采取灵活措施,有针对性进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招商推介,同时大力实施民资“回归工程”,加强与省外商会、外市在莆商会等组织的联络,激发民营企业回家乡投资的热情,然后再将驻区企业文化、传统工业文化和区域特色文化应用于城区建设和发展之中,以文化树形象,以文化促发展。
规划项目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对主城区200多个危旧房改造片区进行了拉网式调查,共登录了191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渝中区数量最多共96处,江北区23处,南岸区15处,沙坪坝区21处,九龙坡区4处,大渡口区2处,巴南区10处,北部新区4处,渝北区1处,北碚区15处。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统计,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8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三普文物点152处①。按文物类别统计,包括古建筑4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2处,石窟寺及石刻5处,其他1处。上述191处文物,列入抗战遗址名录的35处,革命遗址2处,优秀近现代建筑11处。除单体文物外,危旧房改造片区还涉及到18个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市级历史文化街区3个,即磁器口传统街区、湖广会馆-东水门传统街区、金刚碑老街传统风貌街区,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1年修订)中列入的历史文化风貌区3个,即上清寺历史文化保护片区、七星岗历史文化保护片区、解放东路历史文化片区。
2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2.1规划思路和原则
(1)主要思路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是配合大型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而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其规划内容、规划范围以及规划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既要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主城区是城市文明的发源地,尤其渝中半岛作为重庆母城,留存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积淀了厚重的城市历史文脉,承载了巴渝儿女共同的城市历史记忆,大量的历史建筑就是其物质载体和历史明证。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使多数老建筑面临被拆除的威胁,对老建筑进行调查、甄别,实施抢救性保护成为当务之急。在长期的实践中,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也在随认识的不断深入而更新,越来越强调文化遗产本体与历史环境并重,文化遗产本体和文物所处自然、历史环境的保护与整治是文物保护规划的第一要义。只有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谈如何发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使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和展示。本次规划秉承先进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以广泛的实地调查为基础,对文物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统筹安排,力求规划的高指导性和强可操作性。(2)规划原则本规划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地方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原地保护优先,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结合科研,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有机统一起来的规划原则。我们充分地认识到,文化遗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必须最大限度地加以保护,对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文物,要尽量调动有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保护。文物是人类的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我们每一代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将它们保护好,并传承给我们的后代子孙,以实现文化遗产的代际平衡。保护文化遗产,既要保护其真实性,又要保护其完整性。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是衡量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文化意义的内在统一程度的标尺。文化遗产保护是要保护真实的文化遗产,而保护的目的是要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既依附于其真实性,亦体现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内涵既包括有形范围上的完整,即文化遗产本体组成部分和结构的完整,也包括其所处环境风貌的完整。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采取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式,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着眼于长远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2.2规划需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1)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将一直伴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中。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它们只是人类活动产物的千万分之一,因而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就是历史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当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保护好文物,并将它们以最好的状态传给子孙后代。因此,保护必须是首位的,要以长远利益为重,考虑代际平衡。同时,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一属性要求对其加以合理利用。多年的实践证明,保护和利用是文物工作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离开利用的保护将会出现僵死的局面,而不谈保护的利用必将是竭泽而渔。文化遗产的利用重在合理,首先是利用目的的合理性,要能够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优秀文化的传承;其次是利用方式的合理性,应该要能充分体现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使更多人享受到保护成果;最后是利用程度的合理性,任何形式的利用以不威胁文物安全为限。(2)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浩大的工程,它着眼于长远利益、综合效益。它与城市建设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文化遗产是一种集有形和无形为一体的宝贵资源,如果保护得好、利用恰当,它可以成为城市竞争的软实力,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为宣传城市、打造城市添加厚重的筹码,无形之中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城市建设是在创造未来文化遗产,这种“创造”不是无本之木,所“本”就是祖先遗留下来的这份珍贵遗产。因此,不能一味要求文化遗产保护向城市建设妥协,文化遗产不应该是城市建设的绊脚石,只要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将能够达到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双赢。(3)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旧城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问题关系十分密切。多数旧城区的建筑破败,生活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宜居程度较低。旧城区的历史建筑,尤其是未定级的文物建筑,居住者通常都是城市较低收入人群。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保护遗产本体,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和整治周边环境风貌,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为居住在其中的居民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4)文化遗产本体与周边环境风貌的关系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不断更新,我们越来越认识文化遗产依存的历史环境是文化遗产完整性的构成部分,同样体现了文物的真实性,脱离了特定的历史环境,文化遗产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与遗产本体一样,遗产所处历史环境同样是不可再生的,且更脆弱易损。因此,文化遗产历史环境的保护与遗产本体的保护同等重要。依托文化遗产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对其周边环境风貌(历史环境、自然环境)进行整治,使之与遗产本体之间能够协调统一。
2.3规划主要技术手段
(1)危改片区内的拉网式实地调查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08年)中2008年至2010年全部危旧房改造片区分布图(地形图),我们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对所有危旧房改造片区范围进行拉网式全覆盖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每一处发现登录的文物点都按照设计好的调查表格内容,进行GPS定位、摄影照相、文字记录、现状测绘,并将它们逐一标注在片区分布图上。除此之外,我们还对周围原著居民进行走访,获得文物历史沿革、变迁以及有关历史背景资料。(2)实地调查基础上的文物综合评估规划中,在对危旧房改造片区进行拉网式实地调查基础上,对所涉及到的文物进行整体的价值分析后,我们建立了针对每处文物点的综合评估体系。(3)依据综合评估评级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包括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等四种文物保护措施,并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对于单体建筑而言,综合评估评级为“”的多采取留取资料,“”以上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则结合所在片区用地性质采取原地保护,或就地迁建、异地迁建,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均采取原地保护的措施。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文物,尤其是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列入《总规》中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一般均采取原地保护措施,结合片区功能定位整体保护。(4)利用卫星地图进一步明确文物现状在第二阶段的文物保护规划中,我们将每个危旧房改造片区红线和片区内的文物点分布情况,全部准确标注在最近更新的卫星地图上。这样一来,危改片区及文物点的位置、文物周边环境等信息均一目了然,对危旧房片区拆迁、文物保护都是一种很好的指引。
2.4主要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的191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的文物点数量分别为114处、18处、12处、47处,分别占总量的59.69%、9.42%、6.28%、24.61%。原地保护是指不改变文物点原有的周边环境、风貌、基础和位置,待条件成熟时经现状勘察后针对具体病害施行加固、维修等保护手段。实施原地保护要求尽力保留文物原状和尽可能多的历史信息,维护并改善文物周边环境风貌,保证文物遗存本体及其载体环境的安全。在对本体实施保护时,须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采用原材料、原工艺,按照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保护,新技术的使用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体现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由于本规划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尤其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得就地迁建或异地迁建,评级较高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也以原地保护为主,如川康平民银行、望龙门客运缆车遗址、人和门城墙遗址、重庆海关总署旧址、汪全泰号、白象街151号历史建筑、海关办公楼旧址、大溪沟电厂苏联专家楼、文昌宫、周家湾别墅、文星阁、重庆特钢厂仓库等。上述文物点后来大多陆续进行加固、维修,并被公布为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而规划中建议原地整体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文物,基本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就地迁建是指在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原有文物周边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对文物进行就近整体移位迁建保护。本规划对就地迁建文物的规划选址提出建议,即结合危改片区的社区功能考虑,尽量选择片区规划绿地,不占建筑容积率。在工作中应按照“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原形制”四方面要求,做好解体前的测绘和修复设计工作,解体和迁建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本规划对陈诚公馆、徐远举公馆、交通银行旧址群等建议实施就地迁建,即便作出此建议,我们仍强调优先考虑原地保护。异地迁建是针对原地原址无法保护或已无原生文物环境风貌,但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面文物,进行异地搬迁集中保护,并提取相关资料。异地迁建较典型的案例包括李子坝抗战遗址公园里的几栋建筑,多是原李子坝片区和牛滴路环沿线危改片区内的抗战文物集中迁建至此,集中展示重庆抗战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的历史风貌。除上述比较成功贯彻执行规划措施的案例外,还有一部分未得到执行的。例如有的片区部分文物点原定保护方式为原地保护或就地(异地)迁建,但在拆迁过程中予以拆除。
3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对过去若干年城市化进程的反思思潮的出现,各级政府对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通过对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情况的回顾和实施情况的初步追踪,我们对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3.1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
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是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这也是文物所具有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的内在要求。不可移动文物不同于可移动文物,除本体外,所依存的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同样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是文物历史内涵的重要构成。搬迁复建将流失掉宝贵的历史信息,尤其是关于重要的历史时空信息,搬去的只是文物的“壳”,也必将失去文物的“魂”。
3.2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强化文物保护前置审批
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长期存在,但并非不可调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应该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将文物保护列入规划和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从技术上可以通过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引入地理信息系统,完成文物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信息共享来实现,这样一来规划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对涉及文物用地的土地性质、权属等作出统一、明确、合理的认定,在规划阶段实现城市建设对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的避让。
3.3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保护
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但单靠政府无法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这需要通过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资金注入遗产保护。例如(1)通过减免税收的政策来鼓励历史建筑、街区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对历史建筑、环境进行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维护;(2)通过优先开发城市中其他地块的权利来吸引开发商投资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项目;(3)通过优先古镇、历史街区内及其周边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吸引开发商投资古镇、历史街区的保护等。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中,有的地段和片区的文物保护通过引进社会力量投资,达到保护与利用共赢。
4结语
[关键词] 基层文物 保护管理工作 现状 对策
一、莆田市涵江区文物管理工作的现状及特点
莆田市涵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是宗教古建筑,它是社区、乡村,尤其是农村群众最集中的活动场所,做好这些宗教古建筑的保护工作,把它们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且对于安定民心、安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涵江区对于申报、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非常重视,多年来,在上级文物部门的指导下,涵江区文物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手抓保护,一手抓管理,促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的轨道。
1.形成与发展
1987年,涵江区公布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6处后,随着人们对文物保护认识的提高,建区25年来,共公布了7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0处,是莆田市6个县(区)中同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批次最多、数量最多的一个区。
2.文物的种类
涵江区有文物保护单位95处,具体分类如下:
(1)按级别分
有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白塘镇洋尾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市级32处、区(县)级56处。
(2)按类别分
有古建筑80处(古桥5座),古墓葬4处,石刻4处,古遗址2处,近现代建筑1处,革命旧址4处。
3.保护管理机构
涵江区政府成立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任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文管委负责领导全区的文物工作。涵江区文物管理办公室的编制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来的托附于文化馆改为独立编制,充实了文管办的力量,扩大了文物干部的队伍,增强了文物保护的功能,负责指导全区的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在2006年95处文保单位全部成立“文物保护管理所”,完善了保护机构,提升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力度。各村还聘任了文化协管员,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这样形成了从区文管委、区文管办、乡镇文化站到各文物保护管理所及村文化协管员的文物保护网络,使全区95处文物保护单位置于这个网络的有效保护之中。
二、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文物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基层的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业务素质存在着差别,这使得基层文物工作者对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的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存在着极大差别。加之专业不对口,缺乏必要的文物专业培训、学习和深造,造成目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新形势。
2.工作环境不够完善
许多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的办公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经费保证,没有畅通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甚至没有相对安全的库藏条件和安全预防设施。文物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排除,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机构不健全和体制不顺
由于各地区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和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致使基层的文物管理机构所肩负的任务繁多,绝大多数肩负着“一揽子挑”的任务。
4.经费短缺
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经费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投入,文物保护经费仅仅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进行有效管理、保护措施不能落实,有的只能任其损坏,甚至无存。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建立起来的业余保护组织的人员经费难以落实,挫伤了业余保护人员的积极性,业余保护组织形同虚设,不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由于经费的短缺,交通工具难以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难以到位;由于经费的短缺,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不能及时回收,许多有价值的文物不能及时调查保护,造成文物的流失。
5.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基层文物管理单位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往往导致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欠佳。正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是难以得到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二是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出现法人单位不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的基本建设擅自开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司法部门难以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6.开发与保护失调
应该说,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但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旅游开发的热潮,对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却造成了新的问题。在基层的文物管理工作中,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总体目标的影响和行政的干预,往往是文物保护为开发和经济建设让道,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文物保护难以有效落实,管理工作造成失控。
三、对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当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所面临和存在的诸多问题,作为文物工作者应认真分析、冷静思考。在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的基础上,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这是搞好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二是提高领导干部对文物工作的认识水平,领导文物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是搞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关键;三是加强对文物工作者自身业务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增强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这是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的保证。同时,文物部门还应抱着守土有责的态度,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及《条例》的宣传和贯彻,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基层文物工作者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效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在矛盾中找到共同点,使之能互相促进,和谐发展。
2.加强管理,强化管理职能
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上。为此,一方面,要根据涵江区的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订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树立《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及有关管理措施,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制,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3.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问题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纯粹的保护是没有意义的,但片面地进行开发也是有危害性的。所以仍需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但针对一个地区来说,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面开发利用也不现实,而要结合实际,二者兼得,走出适合当地发展要求的路。因此,开发利用应有主次,要贯彻“重点开发,全面保护”的原则,先以一个或几个点为突破口,不断探索经验,循序渐进,促进整个涵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的开展。
4.拓展文物经费来源渠道
文物保护是需要大量投入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完全依靠财政的投入不太现实。但政府可以通过依靠财税、开发等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5.理顺基层文物机构的管理体制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重视的差异,往往导致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的差异和各种不平衡。所以对文物工作的垂直管理,进行上划管理,是体制改革的良好出路。对文物工作进行上划管理,集中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权、物管理,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便于推行统一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管理;二是便于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统一调配;三是便于财力的统一平衡调配使用;四是免受地区差异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地方政令的干扰。最大的益处是便于统一的行政领导和统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如此,就会使基层文物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工作思路,打破小框框,放开手脚,统一思想,发展有序。这种机制的改革,将会解决许多基层文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有利于国家文物事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6.认真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的要求
(1)把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制订社会发展计划时,把文物保护列为全区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编制长期发展规划,还是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都体现了对文物管理、保护、维修等工作内容,并要有关职能部门切实执行,认真实施。
(2)把文物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在编制城市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都把文物保护列为重要项目。如规划部门制订了历史文化名村――白塘镇洋尾村的保护规划;在制订莆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区规划部门又江萝苜田等片区划为重点保护范围。
(3)把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在涵江区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努力争取为文物保护提供财政支持,将文物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定额下拨文物部门的财政经费,并在政策上支持文物保护单位以集资的方式修理受损文物。
(4)把文物工作纳入体制改革
虽然在涵江区体制改革中,文物管理部门予以优先照顾,在全区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文管办的编制由原来的1人增加到4人,由原来的托附于文化馆改为独立编制,充实了文管办的力量,但在没有任何交通工具的情况下,要对全区95处文物单位进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扩大文物干部的队伍,配备交通工具是燃眉之急。
(5)把文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涵江区本着“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原则,没有把文物工作简单看成是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将文物工作作为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事业。从区领导起,到各职能部门,各社区、乡镇的领导都要为文物保护负起责任,纳入他们的工作范畴,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在每年度的年终考核中,都将文物保护工作列为考核的项目之一,各级领导的述职报告中都必须有文物保护的工作内容,从而促进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保证了文物事业的良性发展。
7.加强文物队伍建设
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基层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
第四十三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七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拍卖文物时,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九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拣选掺杂在金银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拣选文物除供银行研究所必需的历史货币可以由人民银行留用外,应当移交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拣选文物,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六十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六十三条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七条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26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市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构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体系,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对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现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村镇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登记,形成完备的档案资料。
二、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年9月30日。20*年4月至9月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确立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普查专用设备、开展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20*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主要任务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普查工作组开展全覆盖、不间断的文物调查发现和核查登录;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整理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组织普查成果验收、开展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的沈阳市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具体实施。各区、县(市)要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普查工作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文物普查工作。
四、经费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全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区、县(市)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区、(县)市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普查车辆及数据处理等各类设备器材。
五、具体要求
(一)制定方案。市和区、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别制定具体的普查工作方案,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加强培训。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协调各区、县(市)文物普查队伍统一参加省举办的普查培训,在此基础上,采取以查代训、实地采样、记录示范等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基层普查人员的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技术标准,丰富普查知识技能。同时,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及文物保护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三)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开设专题栏目对文物普查进行专题报道。重视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文物普查的热情,在全市开展一次名城历史底蕴和遗产文物价值的认知和教育,营造文物普查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多方配合。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设、房产、交通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等档案资料;国土规划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和建设规划图纸;统计部门要负责做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分析、管理和工作;民政、民族宗教、农业等部门和驻沈部队要配合做好革命文物、民族宗教文物、古村落等各类文物的专题调查。
全市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及时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 宜宾;保护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a historical period in our country ha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military or transport unique position and important influence that the city is still has certain scale, and preserve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value, ha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value and artistic value and the value of the cultural relics, buildings and sites in the city. But with the high speed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how to keep the cultural features,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old city protection and new town construction will be harmonious and unified, has become the mai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development of the important problem. In this paper, yibin cit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Yibin;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在我国某历史时期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或交通方面的独特地位和重大影响,至今仍具有一定城市规模,并保存着具有重要传统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考价值的文物、建筑和遗址的城市。
从1982年2月批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的24座城市起,到1986年第二批的38座城市,到1994年第三批的37座城市,再到陆续增补的12座城市,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有了111座“历史文化名城”。但随着城市化的高速进程,如何在保持文化特色的前提下,将旧城保护与新城建设协调统一,已成为制约历史文化名城发展的重要难题。下面,我们以四川省宜宾市为例,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
一、基本情况
(一)概况
宜宾市地处金沙江与岷江汇合处,滚滚长江由此东流入海,素有“万里长江第一城”之称,历史文化悠久,旅游资源丰富且独具特色。宜宾市是1986年得到国家承认的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长江上游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自古居于巴、滇、蜀、夜郎等部族王国往还的要塞之地。这里在秦汉时已是中原王朝向南推进的咽喉要隘,为“五尺道”、“南夷道”、“西南丝绸之路”的起点,至明清时已被誉为“西南半壁古戎州”。自汉至今,宜宾已有两千余年的城市建设史。
(二)旧城分析
宜宾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重点是具有两千多年建成史且文物古迹相对集中的旧城区。
1.独特的古城格局
明代古城奠定了宜宾旧城区的格局,城郭接近正方形,街道布局为传统街坊式,众多纵横交错的街道形成“棋盘式格局”。干道均向江岸延伸,使水陆交通相互衔接。截止目前,古城棋盘式格局和轮廓犹存,民居风貌尚存少部分。
2.富有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
宜宾传统建筑以川南民居为主,多为清朝中晚期至解放前建造,民居多为青砖、青瓦、砖木结构的老式瓦房,穿斗式结构,门楣多由花砖砌成,雕工精细,颇具艺术价值。
3,三江分隔,三山对峙,三塔鼎立的山水组团城市格局
丰富的水系,优美的自然景观构成了宜宾优越的自然环境,岷江和金沙江汇合于宜宾旧城合江门,万里长江从此开始,滚滚东流而去,宜宾城市由于三江分隔而自然形成了组团式布局结构,景色优美的河流水系成为宜宾城市主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也是宜宾城市的特色之一。
宜宾城市的四周有翠屏山、白塔山、七星山三山对峙。翠屏山郁郁葱葱,催科山峻峭挺拔,七星山云遮雾绕,自然环境非常优越,形成了宜宾城市的绿色生态屏障,构成了宜宾城市的多彩多姿的天际轮廓线。而黑塔、白塔、旧州塔三塔鼎立,相互观望,形成了宜宾城市独特的景观视线。
4.丰富的文物古迹
全市有各类文物点1000多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0处,其类别主要有遗址、墓葬、建筑、石刻等,在中心城区有27处。灿烂的文物古迹是宜宾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之所在,是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
二、保护情况
宜宾市在97年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即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专题分析,并明确了宜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题特色为:“历史长河、山水城塔交相辉映;五粮魔水、古今中外异彩纷呈”。规划要求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保护,保护重点放在“一片二线三点”上,同时保护整体空间环境;对文物古迹分成三级进行保护。同时,规划提出了五条保护措施:一是积极疏散旧城人口;二是占用文物古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安排搬迁;三是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维修,应保持原有风貌;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五是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旧城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之间的难以取舍,造成了时而开发、时而保护的混乱局面。
(一)建设性破坏,导致历史风貌、传统文化特色的丧失。
在宜宾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文物受到的冲击很大。许多传统古街道、文物古迹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城市传统特色逐步丧失。如宜宾原有10 多处会馆,现仅存云南会馆和叙府会馆;原古建筑或古民居集中的冠英街只残存几十米,栈房街、光复街、交通街、走马街、麻线街等古街道拆除殆尽。
(二)文物古迹的抢救工作有限。
名城保护力度不够,管理措施有限,资金缺乏,许多文物古迹面临人为和自然的双重损坏,保存下来的文物古迹的顺利传承成了新问题,如魁星阁、百二河山坊、武庙和南岸王爷庙等。
一、引言
在中国当今城市化快速推进、铁路建设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由于城市空间蔓延、铁路电气化或改线及原有工厂废弃的专有铁路运输通道,许多城市产生大量的废弃铁路站场。这些废弃铁路战场失去了原本的交通运输功能且对城市生态环境带来诸多困扰。如何处置这些废弃铁路、发挥其潜在价值是如今许多城市在规划及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紧迫问题。
景观设计手段便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良好途径,通过合理地景观改造,将废弃铁路的再生潜力、历史价值和景观特色与人们的游憩需求相契合,让这些场地焕发生机。铁路是工业进程的见证,将废弃铁路进行景观改造,能积极改善工业开发过度所带来的社会与环境问题。废弃铁路景观的更新旨在巧妙地利用场地特质,改变原有的荒凉和贫瘠,延续场地的历史记忆。此外,由于场地内的工业污染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净化河流水体、土壤和植被修复、废弃设施的再利用,交通游线设计等都是废弃铁路景观更新的重要内容。改造后的废弃铁路站场景观,作为一种线性开放空间,可以供人们参观、游览、学习、娱乐。因此,废弃铁路景观的更新一方面继承了辉煌的工业文明,是城市记忆的纽带;另一方面,将工业遗迹的改造与现代生活进行整合,不仅改变了场地原本荒凉的外貌,而且给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绿色活动空间,给城市交通带来新的契机。这正是铁路的景观改造的意义所在。
二、不同类型的铁路景观改造策略
废旧铁路根据铁路性质不同,与城市距离不同分为很多类型,同一类型的铁路因为所处的环境不同又有很大的区别。这些废旧铁路在改造过程中,它们的改造倾向就会有所不同,因此我将可能出现的改造情况大致分为五类,但这五类又不是完全孤立的存在,它们会有所交叉,所以在具体问题上很可能出现同时具有多种改造方式的情况。
(一)废弃铁路旅游开发的景观改造策略
我国现存有大量的废弃铁路,其中有一些铁路是因为不再但任运送矿石或木材的任务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很多铁路沿线的风光以及铁路遗留下来的那种韵味却是一种很好的旅游资源,若运用景观设计的手段加以改造,将既有铁路线改造为观光铁路线,则可成为很有特色的旅游项目。相比于置之不理或者蛮横拆除,这样既能吸引游客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又能保护当地的历史文脉。
废弃的铁道和训路(Kushiro)观光火车是时下日本城市人休闲观景的上选之地。这段观光火车线在日本的北见相生,是一个1985年废弃的山间小站,后经改造成为以观光火车串联的铁路公园,因为沿线怡人的风光和小火车独特的魅力,至今仍然很受欢迎,前往的游客络绎不绝。
中国目前也有零星的案例,在四川犍为县大山深处的嘉阳矿区,一列蒸汽小火车已不间断地运行了近半个世纪。这处工业革命的绝版景观,被人们亲切地称为“嘉阳小火车”它是目前全世界唯一还在正常运行的客运窄轨蒸汽小火车,有“工业革命的活化石”之称,在全球蒸汽机车几乎绝迹的情况下,显得尤为珍贵。
(二)废旧铁路转型为市郊铁路的景观改造策略
当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城市中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并行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利用铁路资源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将是解决市域中小城镇与中心城之间联系、发展卫星城镇、节约投资、盘活铁路存量资产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大城市大都采取发展城市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的办法来解决公共交通问题。柏林、巴黎、伦敦、东京、莫斯科等城市都具有发达的城市铁路系统,它们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地铁 13 号线从西直门到北苑向东的一段都是利用铁路走廊沿铁路左侧修建的,向南一直到柳芳段是利用铁路的望和支线。在拆除废弃铁路的同时开建地铁线路,可节省大量的拆迁费用。根据昆明市枢纽米轨铁路改造为市郊铁路的相关规划研究,通过将既有米轨改造为市郊铁路,并与国铁系统建立必要的联系,不仅能承担昆明市主城的市内交通,还可以解决昆明市主城与呈贡新城的交通,且市郊列车可通过枢纽铁路南环线运行,解决昆明市主城、呈贡新城和环滇池城镇群的轨道交通,对昆明市发展规划“一湖四片”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基于废弃铁路站场区域的景观改造策略
随着城市的更新,很多废弃的铁路站场亟待处理,相比于将这些土地推平后用作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将其通过景观改造成为城市公园有其自身的优势。因为废弃铁路景观往往是区域内乃至一个城市中景观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不断与其他景观要素竞争、融合,最终能引导或限制城市的生长和变迁。这也是反规划理论的一种体现,在城市开放空间紧缺的今天,废弃的铁路站场区域无意间为城市保留了一种以线性空间为主兼有面状空间的土地,将这些区域改造为绿地,将会以最低的成本赚的最高的收益。
世界范围内有大量的废弃铁路站场改造为绿地的案例,但大多数类似于巴黎绿荫步道那样,完全失去了铁路的痕迹。它将旧有铁轨完全覆盖,绿意盎然的步道使人感受不到自己是步行于废弃铁轨之上。而高线公园则并没有这么做,它在改造过程中处处体现文脉主义,注重对于铁路历史遗迹的保护,但同时又不是传统文物式的保护,这使得它成为一个经典的案例,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
在中国,由于体制问题,政府需要在铁路的景观改造问题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厦门政府就在这方面做得不错。2011年,厦门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一段长4.5公里的老铁路适度改造和精心雕琢,把它建设成一条供市民娱乐休闲、健身,并串联周边景点、步道的带状公园,打造成一张品味厦门、体验自然的城市新名片。
(四)废弃铁路站场改造为绿道的景观改造策略
废弃铁路因具有丰富的生态游憩性及历史文化性,具备绿道的线性及延续性特征,以上三种绿道形式对废弃铁路的改造来说均有共通之处。因此,废弃铁路在改造利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功能特征,借鉴绿道的类型特征,使改造后的废弃铁路成为当地绿道网络建设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此外,废弃铁路得到改造与利用,不仅节约了国家资源,还能带来一定的生态效应。由废弃铁路的特征来说,其改造后应属于生态、游憩和历史文化三者相互渗透的绿道形式。因此,在其改造与再利用过程中应从宏观生态系统出发,将其纳入到整个城市的绿道网络系统中,充分发挥其线性空间的连接廊道的作用。
考虑到中国现状,发展像美国这样的大范围绿道短期内还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在城市及近郊区进行这种改造是可行且很有意义的。例如承德贯穿城中心的一段废弃铁路就具有改造为绿道的潜力。这段废弃铁路以前是由承德站引出,跨越武烈河之后通向电厂的铁路线,后来电厂搬迁之后这段铁路废弃,铁轨被拆除,但路基还基本保留,除了路口处的桥梁被拆除,整段铁路基本保持完整性。现在这段区域已经布满了次生植被,而且被市民用作步行通道,尤其是武烈河大桥成为沟通两岸居民的便捷步道。在这个背景下,只要进一步地将这段铁路走廊加以景观改造,就能成为一条城市绿道。而且通过这段绿道的串联,可以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布局,建立城市慢行系统,对于承德这样一座旅游城市来讲十分适宜。
(五)具有历史及旅游价值的铁路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的景观改造策略
废弃铁路站场见证了地区和城市的发展、变迁,以及自然演替和文化演进,承接过去和未来,体现了很强的时空连续性。所以,废弃铁路站场承载了人类对工业发展的珍贵记忆,是一种宝贵的精神财富。
但是文物保护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很多老站作为文物保护单位虽然被保护起来,但是属于孤立的保护,只是没有拆除而已,不仅没有实现文物保护的社会价值,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对城市发展的拖后腿。例如南京的浦口火车站,它位于南京长江北岸,又称南京北站,现在已经废弃。浦口火车站旧址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它的文物保护就是一种缺乏景观考虑的保护,现在的浦口站荒芜人烟,虽然保留了原有的建筑,但是并没有通过景观改造将其变为一处能够供游人参观游览的景点,这种文物保护过过程是没有生命力的。
倘若在文物保护过程中能够注重景观的作用,将站房、站台、站前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景观改造,营造出老站当年的氛围,这样它将不仅是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更是一个公共开放空间和旅游景点。市民们会来这里休憩、游玩、留影,感受那种老站带给我们的穿越时空的感受,这不仅是一种物质上的文物保护,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文物保护。
三、总结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我镇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利于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有效地保护、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文物,充分发挥文物自身优势,宣传展示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加深社会公众对地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增强城镇凝聚力与自信心,以文物独特的人文魅力带动旅游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新城建设,为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双转型服务。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镇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我镇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文物数据库,建立我镇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推动我镇文化新城建设和经济社会双转型。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镇地上、地下和水下(重点是东江)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普查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区、古村落进行复查。
要在全面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加强乡土建筑(如塘尾、埔心的古建筑群等)、具有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建筑,建国以来至今30年的能反映东莞改革开放的典型、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建(构)筑物的调查登记。
四、普查登录的内容
客观、准确按照国家规范登录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五、实施期限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家文物局的总体要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共5年时间。根据市普查办的具体部署,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10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制订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各级普查组织,开展普查的培训,进行普查试点等工作。
第二阶段:*年1月至*年6月,主要任务是以村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全面的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年7月至*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六、组织机构与普查队伍
(一)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设立*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镇文广中心、社会事务办、经贸办、农办、规划建设办、规划管理所、财政分局、国土资源分局、水利管理所、党政办统计室、镇志办,各成员单位1名负责同志担任*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成员。领导小组组长由镇委委员王永权担任,副组长由镇宣传办副主任、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副主任谢树晃、镇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副主任陈文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曾玉艮(镇社会事务办)、莫锦柱(镇农业办)、叶创新(镇经贸办)、利沛昌(镇规划建设办)王锦浩(*财政分局)、王锐强(镇规划管理所)、王庆求(镇水管所)、叶佛有(镇志办)、王汝康(镇国土资源分局)、袁炜荣(镇党政办)。
(二)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镇文广中心,主任1名,专职普查办公人员2名,办公室主任由镇宣传办副主任、文广中心副主任谢树晃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陈文、李杰松(镇文广中心文物组)组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担任镇普查办联络员,参与镇普查办工作。
(三)村(社区)联络组
在全镇各行政村(社区)成立文物普查联络组。组长由村(社区)支部宣传委员担任,配备当地熟悉文物状况的2-3名村(居)民担任普查联络员。
七、工作职责
(一)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具体职责如下:
1、文广中心:负责全镇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制订、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及检查、资料汇总整理、编制普查地图、撰写普查报告,定期编印普查简报,进行媒体宣传,重要普查成果;申报、管理普查资金,采办普查专用设备和物资等。
2、社会事务办:广泛动员本系统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主动支持、配合和参与革命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为普查鉴定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提供革命纪念建筑物文物清单,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做好民族宗教文物的调查工作。
3、财政分局: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为普查提供财政保障。
4、经贸办:提供*镇的老字号、历史商贸建筑名单和相关资料;提供我镇工业遗产名单及相关资料。
5、国土资源分局:提供航拍照片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电子地形图、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为普查工作服务;发挥技术优势,组织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测绘支撑保障,重点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及普查电子地图、*镇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制作等工作。
6、规划管理所: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图纸;将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有效监控;将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纳入规划审批系统,加强不可移动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
7、规划建设办:及时向镇普查办提供在工程建设中发现的文物线索,并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8、水管所:向镇普查办提供水利管护范围内的文物(含水利行业文物)名单;在镇普查队的协助下做好管护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工作,落实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协助做好我镇重要水域东江水道的水下文物普查工作。
9、农业办:选派专门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学习和掌握文物普查的专业知识,参与具体的普查工作。将镇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农、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普点;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文物分布的线索,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10、党政办: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11、镇志办: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文物分布的线索,以及相关历史记载的资料。
(二)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各村形成文物线索并汇总上报市普查办;开展本镇的初查工作,初步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文本,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档案,汇总上报原始普查数据等;协助市普查队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按要求提供全镇各村的大比例尺(1:10000)地图等相关资料;协助市普查队到各村开展文物普查工作;配合并参与市普查队进行文物普查工作。
(三)村(社区)联络组
对村(社区)文物资源线索进行初步摸底,进行统计上报;调查、整理文物所涉及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等文化内涵;搜集族谱、村志等文献资料;抄录碑刻内容;协助市普查队工作;普查现场的清理。
八、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年10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制定普查方案。参加全市文物普查工作动员大会和全市文物普查培训班,制定《*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参加文物普查工作相关会议。
2、组建机构队伍。镇委镇政府成立*镇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办,并报市普查办备案;组织各村成立普查联络组。
3、购置普查设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要求,购置电脑、移动硬盘、打印机、档案柜、相机等普查所需设备。
4、摸查文物线索。镇普查办按照市普查办设计的《文物线索登记表》,印发各村(社区),由联络员根据本地原有的档案、资料以及单位、个人提供的文物线索填写,汇总逐级上报,为田野调查作准备。
5、开展人员培训。组织镇、村两级从事文物普查的专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二)第二阶段:*年1月至*年6月,主要任务是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1、开展实地普查。普查办按照部署,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各村(社区)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登录整理资料。按照国家颁发的规范和技术要求,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上报普查数据。镇普查办定期向市普查办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
(三)第三阶段:*年7月至*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汇总普查数据。镇普办对各村(社区)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并上报市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全镇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3、普查总结表彰。对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全面有总结。对普查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九、普查经费保障
(一)经费构成
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154号),参照国家做法,我镇第三次文物普查经费构成如下:
1、人员费:用于管理费用、外聘部门与专家、社会保障、专家论证评审,组织参加普查人员参加市举办的文物普查培训班,根据需要邀请专家来我镇举办专门的培训班等。
2、设备购置费:用于购置电脑服务器、移动硬盘、数码相机、打印机、文件柜、电脑耗材等普查所需设备。
3、数据处理和资料档案费:用于整理、制作文物资料档案。
4、出版印刷费:用于编印工作手册、制定方案规划和各类报告以及成果出版等。
5、镇普查办公务费:普查办公的日常支出。
6、宣传经费及其他经费:用于文物普查的宣传及表彰奖励等其他相关工作。
(二)经费估算
根据国家规范和相关要求,参照周边地市,结合镇的实际,文物普查总体经费为50万元。
(三)经费来源
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154号),文物普查所需经费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我镇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镇、村两级共同承担,其中由镇财政设立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各村(社区)也要相应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