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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特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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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经济的特点

第1篇: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自然经济;;实业救国;民族工业

[中图分类号]G63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7)04008701

现有的人民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二的专题二第一课是《近代中国民族工业的兴起》,按教材该课教授的内容主要有近代民族工业产生的背景、途径、时间、地点、特点及其初步的发展。学生在学习该课之时,往往仅是注重对民族工业的各种知识进行识记,而对这一时期的经济变革和转型认识不足,从而导致无法多方位立体地认识这一阶段的历史。观察历史现象的变化,学会从中分析影响历史现象演变的相关因素是历史学科素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晚清社会是个剧烈变革的时代。近代民族工业作为一种中国自有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因素,出现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晚清社会,是晚清经济领域的重大变革和转型。近代民族工业强调的是生产的机械化和工业化,而传统的自然经济则是强调耕织结合、自给自足。近代民族工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因素如何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晚清社会生根发芽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历史细节。本文将从促进这一时期的经济转型的三个细节来分析、探讨晚清社会新经济因素得以生根发芽的动力。

一、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入侵,中国自然经济瓦解

要理清近代中国经济的转型,得先从近代中国的自然经济解体谈起。所谓的自然经济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所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满足本家庭的需要。以后,在不平等条约的保护下,外国资本主义对我国进行商品输出,大量的西方工业产品出现在中国市场,首先受到冲击的是中国的家庭手工棉纺织业。因为西方国家通过机器生产出来的洋纱、洋布不仅价格低廉,而且成色更好,中国原有家庭手工业难以与之抗衡,走向破产。自然经济走向解体的一重要标志就是家庭棉纺织业的衰败,在经济模式上表现为自然经济的耕织结合走向了耕织分离,自给自足遭到破坏,逐步被卷入商品化浪潮中。自然经济的瓦解为民族工I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和商品市场。这一经济转型细节有着一系列特点:其一,旧的经济模式瓦解不是来自内部动力,而是主要在外部因素的作用下被动地走向瓦解,带有被动性和强制性。其二,带有浓厚的不平衡性,即自然经济瓦解最为明显在沿海沿江通商口岸及其附近的区域,而在中国内地的农村自然经济依然根深蒂固。

二、清政府的推动

19世纪60至90年代清政府的洋务派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主张向西方国家学习科学技术,创办了第一批近代工业企业,迈出了中国近代化的重要一步。就其对中国近代经济的转型而言,我们一般认为促进了近代民族工业的产生和发展。那么是如何促进民族工业的产生和发展的呢?其一,在重农抑商盛行的传统社会里,人们普遍形成“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以商为末”的观念,宁愿花钱捐官以提高社会地位。以清政府官员为主导创办了一批近代工业企业,同时也形成了一个亦商亦官的群体,许多达官贵人以兴办洋务为荣,冲击了传统“以商为末”的观念。其二,洋务派创办了一批近代工业企业为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示范作用。其三,洋务派及时引进西方的先进技术和企业管理模式,如轮船招商局在发展的过程中引进了西方的股份制公司组织形式,有利于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筹资等问题。

三、民众实业救国思潮的影响

实业救国思潮是指试图通过兴办实业建立起独立自主的中国经济体系,以此抵制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侵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以达到救国的目的。这一思潮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强大是因为重视商务,中国要走向强大,抵制西方经济侵略必须重视发展实业。因此面对民族危机,中国人进一步认识到重商的重要性,打着救国的旗号发展实业,进一步冲击了“以商为末”的旧观念。

行文至此,笔者仍未确切地界定本文的主角:中国近代民族工业。所谓近代原本是作为时间段的含义,此处的“近代”一词则更注重工业上采用机器生产以区别古代手工业。至于民族工业,广义上讲是指我们中国人自己创办的工业企业。此类企业分为官营和民营。因此狭义上的民族工业往往仅指民营的工业企业。中国的近代民族工业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模式,作为完全区别于传统自然经济的新经济因素,如何能够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中产生和发展?本文从以上三个角度的观察来分析晚清经济领域的变革。试图通过晚清经济变革这一历史现象来引导高中生重视关注历史现象的演变,而不仅仅是停留在史实记忆学习上。

[参考文献]

[1]于素云.中国近代经济史[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3.

第2篇: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第3篇: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经管类专业 经济法 理论构建 反思

经济法经管专业必修的一门基础学科,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的定义,旨在从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来针对经济问题而开设的法的理论和制度。经济法从确立以来,在法律体系构建中一直处于争论的焦点,先是与民商法的“纠葛”,再与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的“交错”,面对法学界对于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应该是什么?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之间的关系又该如何?为此,从经济法的独立性来探究经济法理论,并从经济法的本质入手,来分析其概念和内涵。

一、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和确立

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现代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从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其本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对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是没有经济法的,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初期也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借助于制度经济学派对社会财富与法律关系的理论阐述,对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社会财富相对匮乏,而对于维护官僚机构的运行成本又相对庞大,对于所谓法律的控制主要是通过暴力强制来实现。也就是说,对于统治者来说,依靠国家暴力来实现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从而满足其统治要求。再加上自然经济下的自给自足经济现状,本质是反对国家干预的,而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干预主要局限于物质财富的分配上,这种基于小农经济下的统治力量,一直被统治者奉为立国之本而加以维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萌芽将自然经济一一击溃,并动摇了统治者的经济局限性。为了实现对自身阶级的有效统治,视商品经济为洪水猛兽,“以刑制商”逐步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随着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对经济的干预还未介入商品生产阶段,因而并未体现出国家管理社会生产的职能。而随着资本原始积累的进一步提升,一方面来自自然经济日益崩溃而商品经济青黄不接的制约,另一方面对旧势力的反抗与对旧生产方式的影响,对于以暴力统治为特征的国家干预,其实质依然是掠夺社会财富,而并未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当社会生产条件满足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时,资产阶级以实行“重商”政策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国家作为维护商品经济自由竞争的“仲裁员”,这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必要需要从调整经济关系中来顺应市场价值规律,从而为资源配置优化创造了前提。

(二)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

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效率性和非公平性,迫切需要从克服自身缺陷中来达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而对于市场出现的失灵问题,国家从对市场的干预控制中,如何摆脱低效、甚至负效的危险,如因急功近利而制定的违反市场规律的政策和措施,不仅不能有效改善经济问题,相反会加重社会经济综合症。由此可见,对于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不仅要从干预国家经济,还要从干预行为上来进行规范。现代经济法作为“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综合”,是在市场基础上来发挥其管理和控制职能,它不是西方垄断经济时期的国家之手,也不是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之手,而是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解决国家干预过度问题的综合。

(三)经济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法”

现代经济法从确保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并从确保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自由和平等,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其涵义主要有:一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的组成来看,不仅包括国家利益,还包括地方、集体积个人利益,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进一步将社会利益延伸至全球范围内;二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的时代性来看,不仅包括当代社会利益,还包括发展中的后代社会,从而构成动态的社会利益;三是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来明确社会整体利益,坚持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并从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中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平衡。

二、对经济法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保障市场秩序的明确

(一)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对经济法的不适性

从传统法理学来看,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既要考虑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又要兼顾法律调整的方法。“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而生活关系又是复杂的,以部门划分为标准的社会关系是不确定的。为此,法理学界从调整对象的理论研究出发,运用法律调整的方法来进行枚举例证,如对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说,可以以刑罚制裁的方式来处理社会关系,而不能适用“国家用刑法制裁的手段来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由于调整对象是虚拟的,而调整方法是清晰和实在的,由此而引申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显然,经济法从调整对象上是不具备独立性的,也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而所谓的经济法所具有的“弹性的”、“间接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的调整方法是难以成立的。

(二)以“主体-行为-责任”模式来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

在涉及多类关系、多方主体、多种行为的调整系统中,经济法从实质上是平衡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法。而对于处于多重关系中的任一主体,其实施的内容和形式也是不尽相同,同样受到多重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对于个人来说,其社会角色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约束从而构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领域内,既有公法因素又有私法因素,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等都不是按照传统法律关系结构,而是以主体、行为和责任作为其基本要素来进行设计的,从而确立了以“主体-行为-责任”为模式的经济法构建理论体系。

三、结语

“主体-行为-责任”结构理论体系,从主体定位、资格确定,以及框架体系的设定上,综合多重关系来完成对实体法、程序法的定位,以凸显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法律责任的立法分工和协调。

参考文献:

第4篇: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法观念 宗法 权利本位 义务

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形成有其特有的制度性和思想性基础,它是伴随着中国所特有的制度结构和思想观念而逐渐形成的。观念一经形成就会长久地支配人们的行为,只要整个国家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固有的法观念将始终留在人们的记忆中。因此,有人给中国的传统法观念作出了一个定义:“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独特体系的,占统治地位从而对整个法律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观念”。

1中国传统法观念形成的制度性基础

1.1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封建社会一直是农耕社会,以自然经济为经济基础。自然经济有其特点:首先,农业生产活动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在很大程度上它依赖的是对天时节气的准确把握,并且这种对时令的摸索、耕作技术的总结等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传递过程。其次,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生产本身的特点要求人们在极短的时间把所有劳动人口都集中起来,统一支配。第三,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最后,农业社会的生产力低下,粮食就成为最重要的财富,积蓄粮食就是积累财富。这一切决定了自然经济的内在、封闭的特性。

1.2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

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是宗法社会。“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这样在整个社会上就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树状枝权的宗法式的社会图景。与宗法制紧密相连的分封制也是按宗法关系进行的。“宗法血缘纽带已获得空前的社会价值,它是划分统治与被统治阶级,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权力再分配的标准”。这种宗法社会组织结构一直贯穿于整个封建时间,并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角色与权利分配。

1.3封建君主专制政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的最好诠释。自秦以来,中国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秦统一六国奠定了中国封建时期大一统的格局,也奠定了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有学者将君主专制政体的内涵概括为:(1)君主的终身制和世袭制;(2)君主地位至高无上;(3)君主独揽国家权力。前两项非君主专制政体所独有,而真正体现出君主专制政体的就在于君权不受法律制约,不对任何机构负责,不受任何机构和权力的合法反对与制约监督。

自然经济、宗法社会和专制政体作为中国传统法观念产生的制度基础,三者是相辅相成具有内在的联系。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然经济自然会产生宗法的社会结构,而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又必然导致专制政体的出现。所有行之有效的行政行为、法律制度、道德教化等等,都从不同方向将个人固定在土地上,束缚在家族中,把个人融化在农业生产过程里,并把个人镶嵌在宗法血缘的网络间。在这样的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传统法观念必然是压抑人、束缚人的,必然是义务多余权利,必然是集体本位高于个人本位,官本位大于权利本位的。

2中国传统法观念形成的思想性基础

与自然经济、宗法组织结构、专制政体制度性基础相对的是传统法观念的思想性基础。这种思想性基础是对制度性基础的总结、抽象,从而形成了影响人们的法的看法的思想系统。如儒教思想、法家的法治思想等,这些思想在传统上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深深的影响着人们的法观念。

2.1儒教意识形态与蔑视法的思想

儒教思想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时期一直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儒家思想涉及的方面很多,但主要是围绕着宗法社会的组织结构来进行展开的,由于他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主张贤人治国,因此产生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礼记·中庸》记载: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孔子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国家的治乱,全系于当权者是否贤明,而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好坏和有无。并且,孔子所说的“为政在人”的“人”,并不是指一般的人。他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显然,孔子的心目中能够为政的人是那些具有贤能的统治者,而不是一般的无知的“小人”,他们只能作为被统治者。他还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用政令和刑罚这种强制手段来治民,只能使人民暂时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民感到犯罪可耻;只有以礼德为治,才能使人民有羞耻之心,而从内心归服。这说明虽然儒家思想并没有完全忽视法律的作用,但法律与道德教化相比只不过是次要的手段。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孔子不仅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而且也把礼德置于“法”之上。

在孔子之后,随着社会生活和学术思想的变化,儒家法律传统也发生某些局部的修正和总体的完善。孟子是孔子学术的继承人,此外他还提出了“人性善”的理论,这则进一步为实施教化提供了依据。苟子虽然也是儒家的代表人物,但他的思想已经跨出了儒家思想的原有领域。他的主要贡献是提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理论,并且在“人治”理论方面别有建树。董仲舒是研究公羊学的大儒,他继承了儒法合流的苟子的学说,并采纳了阴阳五刑的神秘理论,缔造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础。朱熹是南宋理学的集大成者,他的贡献是在董仲舒思想体系的基础上,吸收了佛教、道教的某些思想因素,完成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在儒教的思想体系中,孔子和孟子是排斥“以法治国”的“法治”,强调统治者个人素质的优劣和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苟子以及董仲舒、朱熹虽然都坚持“法治”,但他们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坚持法家的“法治”,而只是坚持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同时主张用法律和刑罚来维护“德治”、“礼治”。因此从整体上看,儒家对法律的态度是蔑视的,法律这种工具性的作用远远比不上道德教化的精神追求上的意义。

2.2“法治”:法观念的初醒

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申不害、韩非所代表的法家思想在西北的晋国初露端倪,并最终在秦国付诸实践。法家的代表人物从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出发,针对“为国以礼”的“礼治”,要求用后天的人为功利代替先天的血缘身份,并主张将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制订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法治”的提出,实质就在于用地主阶级的新“法”取代贵族的旧“礼”,剥夺旧贵族的特权,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适应封建制度的需要。

第5篇: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

不同历史时代的产业结构,反映了该时代社会分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从战国到秦汉,人们通常把农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称为“本业”,而把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称为“末业”。商鞅变法下令:“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③所谓“末利”,即指工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秦始皇琅邪台刻石:“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④。汉文帝诏曰:“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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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卷31《蜀志·先主传》注引《江表传》。

② 《三国志》卷47《吴志·吴主权传》。

③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④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①“本业”和“末业”的划分,表明了当时人们对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的重要性已有足够的认识。

农业之所以成为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不仅因为农业生产所提供的生活资料“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的条件”,而且农业领域的剩余劳动是“一切剩余劳动的基础”。②《淮南子·主术训》说:“人之情不能无衣食,衣食之道,必始於耕织。”又说:“食者民之本也,民者国之本也,国者君之本也。是故人君者上因天时,下尽地财,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长,五谷蕃殖”。农业生产不但是人民的衣食之本,也是封建国家的财富之本。

秦汉农业在战国农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铁农具的使用已从先前的七国疆域推广到今天东北、西北和南方的边远地区。铁农具的形制,也有很大改进。牛耕在战国时期尚不普遍,到了汉代,与铁犁的使用相配合,在许多地区也已得到推广。应劭《风俗通义》说:“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也。”③汉武帝时期,“用事者争言水利”④,水利灌溉事业有很大发展。其后各地除继续挖掘灌渠之外,还兴修了许多陂池塘堰,水利发挥了巨大的效益。农业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以“代田法”和“区田法”为代表的旱地耕作技术有了新的发展。战国时期开始形成的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体系,在秦汉时期已逐步趋于成熟。历史文献中有关秦汉时期粮食亩产量的记载很不一致,这与不同年代和不同地区的亩制与量制不同有关系,同时也与土地肥瘠美恶有关。如果取北方旱地作物平岁中等田的亩产量为代表,则汉代的亩产量一大亩约产粟3—4石,一小亩约产粟1一2石,约合今每市亩产粟150斤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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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4《文帝纪》。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5,713页。

③ 《艺文类聚》卷85引《风俗通义》佚文。

④ 《史记》卷29《河渠书》。

《汉书·食货志》在谈到先秦时代的农业生产时说:“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於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秦汉的农业基本上保持了这种生产格局。也就是说,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农业生产都以种植谷物为主,兼种蔬菜瓜果,饲养家禽家畜,同时还栽种桑麻,以便养蚕纺织。在有些地方,经济作物的种植和采集也占有重要地位。崔寔《四民月令》所记载的农事安排,就包括各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播种、收获和采集,猪、牛、马等家畜的饲养,以及养蚕、织染等家庭手工业劳动。

蔬菜瓜果的种植对于农民家庭说来是特别重要的副业生产,因为它们不仅可以佐食,而且可以救荒。《急就篇》说:“园菜果窳助米粮。”《尔雅·释天》称:“谷不熟为饥,蔬不熟为馑,果不熟为荒”。可见蔬菜瓜果实际上起着粮食重要补充的作用。除了作为家庭副业之外,当时也已经出现种植蔬菜瓜果的专业农户。如秦朝的东陵侯召平,在秦亡之后“为布衣,贫,种瓜於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①。而有的大土地所有者,则拥有“千畦姜韭”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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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秦汉时期作为家庭副业的林业,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与地主家庭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农民家庭通常在住宅周围栽种桑树或榆树。汉代的一些循吏,如西汉颍川太守黄霸,渤海太守龚遂,东汉桂阳太守茨充等,都教民种植桑树或榆树,作为扶植小农经济的重要措施。①地主田庄栽种的树木则品种较多。如南阳樊重的田庄“竹木成林”,“尝欲作器物,先作梓漆”②。《四民月令》说:“正月自朔暨晦,可移诸树竹、漆、桐、梓、松、柏杂木;唯有果实者,及望而止。”独立经营的林业当时亦已形成。大土地所有者种植的经济林属于商品生产,有的规模相当可观。《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各地土特产,有不少就是人工种植的经济林。如“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荻;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司马迁认为经营这些经济林的“素封”之家,其收入可以比食邑千户的封君。用材林的大规模采伐,基本上是利用天然林木。《汉书·地理志》说:“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皇室、贵族、官僚和豪富兴建宫殿、苑囿、陵墓、官署和第宅,都需要大量木材,因此林木的采伐业也相当有利可图。《史记·货殖列传》列举的“素封”之家,就包括“山居千章之材”的所有者。林木采伐还有一个重要用途就是烧炭。《汉书·外戚传》说,窦广国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其主人人山作炭。暮卧岸下百余人,岸崩,尽压杀卧者,少君(广国)独脱不死”。百余人烧炭,其林木采伐量肯定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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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89《循吏传》,《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② 《后汉书》卷32《樊宏列传》;又《水经注》卷29《沘水注》。

饲养家禽和小家畜,是秦汉时代农民和地主家庭副业的组成部分。但畜牧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在当时的国民经济生活中仍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秦汉国有的苑囿有相当一部分用作牧苑。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厩苑律》,规定对国有牲畜饲养人员的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西汉初年由于长期战乱的结果,曾出现“白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①的局面。但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到汉武帝即位时,已经是“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②。武帝因为对匈奴用兵,需要大量马匹。汉政府在长安附近有六厩,“马皆万匹”③。在西北边郡还置六牧师苑令,“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④私营畜牧业也有相当大的规模。秦始皇时,“乌氏倮畜牧”,“畜至用谷量牛马”。⑤秦汉之际,“桥桃以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⑥。汉武帝时,卜式“人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⑦。西汉末,马援在陇汉间田牧,“至有牛马数千头,谷数万斛”⑧。这种私营畜牧业,大都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为了鼓励和保护牛马的繁殖,汉政府不但禁止随意杀牛,而且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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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30《平准书》。

② 《史记》卷30《平准书》。

③ 卫宏:《汉旧仪》。

④ 《汉书》卷5《景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

⑤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⑥ 《汉书》卷91《货殖传》。

⑦ 《汉书》卷58《卜式传》。

⑧ 《后汉书》卷24《马援列传》。

⑨ 《盐铁论·刑德》。

《汉书·地理志》说江南“民食鱼稻,以渔猎山伐为业”,巴蜀“民食稻鱼,亡凶年忧”,可见这些地方的农民都把渔业作为一项家庭副业。东汉明帝时,下令禁民二业。刘般上书说:“郡国以官禁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实,无关二业也。”①农民在农闲期间从事渔捕,带有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在当时人眼里并不属于从事末业。至于脱离农业而独立的渔业,则属于商品性生产。《盐铁论·本议》说,燕、齐之鱼盐“待商而通”;同书《通有》说,“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说明在沿海地区,渔业生产相当发达。汉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曾奏请增海租三倍。居延汉简记载,寇恩之子受雇为甲渠候粟君捕鱼,寇恩本人又为粟君载鱼5000条去鯀得出售②。粟君是边塞基层官吏,但他却雇人捕鱼并长途贩运出售,说明即使在居延这种内陆地区,渔业生产在当地经济生活中也有一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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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39《刘般列传》。

② 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见《文物》1978年第l期。

秦汉手工业大致可分为纺织业、制盐业、酿造业、矿冶业、日用器物制造业等生产部门。矿冶业包括铜和铁的采矿、冶炼和铸造,主要是农具、钱币和兵器的生产。日用器物制造业包括金银器、铜器、漆器、陶器和舟车的制造。考古出土的丝织品、漆器、金银器和铜器表明,当时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就手工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经营方式而言,则可分为官营手工业、私营手工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三大类。

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家庭纺织业。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家庭纺织业并非属于“末业”,而是“本业”的组成部分。从战国到秦汉,在关中、关东和巴蜀这三个基本农业区,家庭纺织业相当普遍。历史文献经常谈到这些地区“农桑衣食之本甚备”,“颇有桑麻之业”,“女工之业,覆衣天下”,等等①。有些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西汉时还不知道纺织,但到了东汉也逐步得到推广。如茨充为桂阳太守,“教民种植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②,五原“俗不知织绩”,崔寔任太守时,“为作纺绩、织红、練缊之具以教之,民得以免寒苦’③。曹操平定冀州之后,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平吴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封建国家规定农民家庭都要缴纳绢和绵,说明家庭纺织业已经成为小农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农民家庭通常只能生产布帛一类的初级产品,锦绣罗纨等高级丝织品,除官手工业外只有城市中的私营手工业作坊才能生产。左思《蜀都赋》形容成都织锦业的景象说:“癏阓之里,伎巧之家,百室离房,机杼相和”。可见有的城市私营纺织业相当发达。

盐铁关系国计民生,是最重要的手工业生产部门。从秦到西汉初年,封建国家垄断山林川泽之利,虽然允许私人经营盐铁生产,但实行重税政策。董仲舒说,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富者得“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④。事实上,经营有一定规模的盐铁生产不但需要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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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史记》卷129《货殖列传》、《汉书》卷28《地理志》。

②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③ 《后汉书》卷52《崔寔列传》。

④ 《汉书》卷24《食货志》。

多的资金投入,而且要有熟练的生产技术。在封建国家重税政策下,能够从事这种规模生产的只能是少数富豪。《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蜀卓氏、宛孔氏之先,在秦统一六国后被强迫迁徙异乡,之所以能够重振旧业,就因为他们既有“余财”,又有生产经营的知识和经验。汉文帝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①,原先的重税政策有了改变,因而私营盐铁业也有了较大发展。除了吴王刘濞和邓通这些拥有煮盐铸钱特权的贵族官僚之外,一些经营盐铁业的豪强大家,生产规模也相当可观,“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②。此外,还出现了不少基本上是家庭作坊的小规模盐铁生产的个体手工业者。在昭帝时召开的盐铁会议上,贤良说:“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贾,器和利而中用”。③盐与五谷同价,固然违反价值规律,却反映了盐的产量有较大发展的事实。贤良还说,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通常是“家人相一,父子戮力”,产品“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④这种个体手工业者所提供的产品,比起官营手工业来对农民更方便和适用。由于适应农民需求,当时这种小型冶铁作坊的数量是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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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错币》。

② 《盐铁论·复古》。

③ 《盐铁论·水旱》。

④ 《盐铁论·水旱》。

秦汉宫手工业的产品大致有三类:一是供皇室和贵族官僚享受的奢侈品,如东西织室和齐三服官生产的高级丝织品。各地工官生产的高级漆器、玉器、金银器和铜器等。二是军国之用需要的产品,如钱币、士兵的武器和装备,水利工程和皇家建筑工程的用品等。三是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食盐、铁农具、舟车、日用漆器和简陋铜器等。汉武帝因为国家财政用度不足,实行盐铁官营,官手工业的盐铁生产获得巨大发展。它在某种程度上虽然也有保障人民供给的作用,但由于其生产和经营体制存在许多弊病,在朝野上下却引起许多不满和怨言。盐铁会议上,贤良文学所列举的盐铁官营许多弊端,诸如“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器多坚[石+坚],善恶无所择”;“贾贵,百姓不便”等等①;应该说都是事实。而且贤良所说的一些弊病,在官手工业的许多部门中都带有普遍性。封建国家经营手工业生产,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皇室、贵族和官僚的消费以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日用品和奢侈品,不惜工本,极尽精美华丽,“一杯棬用百人之力,一屏风就万人之功”②。但是供应人民日常消费需要的盐铁,产品质量却非常低劣而售价又很高,这自然要引起人民的抵制。盐铁官营因此也就很难长期维持下去,到了东汉和帝时,终于“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人税县官如故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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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盐铁论·散不足》。

③ 《后汉书》卷4《和帝纪》。

无论是官营手工业或私营手工业,在许多场合下生产和销售是相衔接的,生产者往往也是销售者。因此在人们的观念中,工商业都是“末业”。但是早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独立的商人阶层。从战国到秦汉,独立的商人日趋活跃,商业资本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这种独立的商人或长途贩运,或坐市列肆,通过贱买贵卖的手段获取暴利。《史记·货殖列传》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在当时人眼里,经商是最容易致富的职业。《货殖列传》列举的通都大邑的商品形态,包括各种农副产品和日用器物,乃至奴隶。按照司马迁的说法,商人的利润率一般可达20%。即使是饮食业的商人,也都可以成为巨富。如“贩脂,辱处也,而雍伯千金。卖浆,小业也,而张氏千万”①。

汉代的一些政论家经常抨击商人兼并农民,以至使农民都“背本趋末”。有的人对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还作了十分夸张的描述,如王符《潜夫论·浮侈篇》说:“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於农夫,虚伪游手什於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洛阳是当时的大都市,非农业人口大大超过农业人口是有可能的。但说全国郡县市邑“类皆如此”,就决非事实。为什么当时的一些士大夫要极力夸大和抨击农民“背本趋末”的现象呢?王符的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释。他说:“本末不足相供,则民安得不饥寒?饥寒并至,则民安能无奸轨?”②在汉代统治阶级的一些人看来,农民之所以饥寒交迫和乱法犯禁,就因为“本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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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足相供”,亦即弃农经商的人太多了。这当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王符无法理解,农民饥寒交迫和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官府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他们离开土地到城市谋生,绝大多数都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事实上,大批农民离乡背井,更多地是成为流民或为人庸作,能够经商的是极少数。认为农民“背本”就是“趋末”,“趋末”就是从事工商业,这完全是一种不符合历史事实的说法。《汉书·昭帝纪》说:“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师古注:“流庸,谓去其本乡而为人庸作”。说明离乡外出的农民,很多是去从事暂时陸的雇佣劳动。恩格斯在谈到古代的雇佣劳动时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不时出去打短工的农业劳动者,都有自己的只能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①汉代许多外出庸作的农民,也具有这种性质。他们所从事的雇佣劳动,只是弥补生计不足的一种“暂时措施”和“副业”。他们通常过一段时间以后还是要回乡务农的。即使有些人从事只需少量资本的贩运性商业,也都带有暂时性和季节性的特点,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与其说他们是“背本趋末”,不如说是“以末补本”。有些从事贩运性商业的农民,其实也是雇佣劳动者。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②,记载家住颍川昆阳的寇恩寄居居延,受雇为鄣候粟君载鱼去鯀得出售,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从事贩运性商业的雇佣劳动者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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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② 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本业”和“末业”之分,固然反映了农业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部门这一客观事实,但汉代一些政论家“重本轻末”的观念以及封建国家所采取的“重农抑商”的政策,却说明统治阶级中相当多的人根本不理解经济生活的运行需要各产业部门协调地发展。当然,也有一些有识之士对于所谓“本业’,和“末业”的关系持有不同的看法。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

“《周书》曰:‘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則财匱少’。财匱少而山泽不辟矣。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

班固的《汉书·食货志》也说: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咸。”

在盐铁会议上,当主张“崇本退末”的文学提出“末盛则本亏,末修则民,本修则民悫。民悫则财用足,民侈则饥寒生’’时,桑弘羊驳斥说:

“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市朝以一其求,致士民,聚万货,农商工师,各得所欲,交易而退。……故工不出,则农用乖;商不出,则宝货绝。农用乏,則谷不殖;宝货绝,則财用匱。”①

应该说,司马迁、桑弘羊和班固等人对于农业和工商业关系的认识,比起那些把“本业”和“末业”对立起来的士大夫要高明得多。历史表明,尽管秦汉时代不断有人呼吁重农抑商,封建国家也确实实行了抑商政策,但经济发展自有它的客观规律,商业在政治的和社会的压力下,依旧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商人兼并农民,始终是汉代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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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本议》。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二、经济类型: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大都肯定中国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是战国以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远非欧洲中世纪所能比拟,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使得许多研究者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肯定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如何说明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事实?承认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又如何解释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真正的自然经济中,农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只有一个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例如古代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的领地都是这样,整个中世纪的情形也或多或少是这样”。①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说:“在中世纪的社会里,特别是在最初几世纪,生产基本上是为了供自己消费。它主要只是满足生产者及其家属的需要。在那些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地方,例如在农村中,生产还滿足封建主的需要。因此,在这里没有交换,产品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②通常认为封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特征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就是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经济生活的以上论述得出的结论。但是我们知道,即使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完全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为数也是不多的,更不用说中期和晚期了。在领主庄园之外,欧洲中世纪还有许多分散的依附农民和自由农民,他们绝大部分的经济条件都不是从自身的产品中得到补偿和替换的,因此也谈不到自给自足。.显然,用“自给自足”来界定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即使对于欧洲中世纪来说也是很难完全适用的,更不用说中国的封建社会了。

事实上,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然经济的论述,就不难发现,他们虽然肯定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类型基本上是一种自然经济,但并没有排斥商品经济的存在。他们在谈到自然经济的时候,更多地是强调经济单位的生产或是“为了生产者本身的直接消费”,或是为了“封建领主的直接消费”。③我们可以说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表现得最完整和纯粹的形态,但不能把自然经济归结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给性的生产而后者是商品性的生产。因此,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应该说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同样是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什么形式满足本单位生活消费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可能表现出具体的差异,但这并不改变自然经济的本质。根据对自然经济本质特征的这种理解来考察秦汉社会的经济生活,应该说它基本上也是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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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6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2页。

③ 参看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秦汉时代的民间手工业,除了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之外,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其产品基本上都是为了出售,因而应该说具有商品生产性质。官手工业中与人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如盐铁、舟车、日用器物等,也可以说属于商品生产。个体手工业者的生产规模很小,其产品只能在地方小市场出售。《盐铁论·水旱》说,有些生产铁农具的个体手工业者,“家人相一,父子戮力,各务为善器,器不善者不集。农事急,挽运衍之阡陌之间。民相与市买,得以财货五谷新弊易货,或时贳民,不弃作业。”这种以货易货的商品交换方式,实际上完全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由豪强大家经营的盐铁生产,“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①,生产规模颇为可观。在封建国家实行盐铁官营之前,私营盐铁业的商品生产是相当发达的。一些盐铁商“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人,运其筹策”②,皆致巨富。但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之后,私营手工业中最有利可图的商品生产部门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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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复古》。

② 《汉书》卷24《食货志》。

了致命的打击。官营盐铁业虽然也是一种商品生产,但它从生产到流通,都明显违背商品经济的规律而带有自然经济的烙印。“卒徒工匠”是官营盐铁业的主要劳动者,他们大多是官府征发来的农民,其生产劳动带有封建劳役制的性质。由于产品的质量不好,价格昂贵,不受人民欢迎。“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①,亦即由官府把卖不出去的产品强行向人民配卖。盐铁是手工业生产中与编户齐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上述这些情况,说明在秦汉时代,无论是民间手工业或官府手工业,对于它们商品生产的发展水平都不能估计过高。

如果说手工业生产基本上还是属于商品生产的话,那么农业生产的性质则是另一种情况。战国时代形成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②这是典型的从事自给性生产的小农家庭。从战国到秦汉,真正能够达到这样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但绝大多数的小农家庭,都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没有从事商品性生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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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盐铁论·水旱》。

② 《孟子·梁惠王上》。

小农的自给性生产,具体表现为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亦即“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这是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重要特色。《盐铁论·园池》:“夫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农民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除供自己家庭消费之外,还要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养活一大群贵族官吏和军队。有的农民家庭由于男子在外做事,或要专心读书,妇女也有从事田间劳动的。但一般说来,男子总是农民家庭田间耕作的主要劳动力,而妇女则主要从事纺织。所以班昭《女诫》把“专心纺绩”列为“妇功”的主要内容。①孟光嫁给梁鸿,“求作布衣、麻屦,织作筐缉绩之具”。其后夫妻“共人霸陵山中,以耕织为业”。②这是当时农民家庭男耕女织以自给的缩影。

秦朝由于“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把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拖人绝境。汉初封建国家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广大小农得以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从事生产。《史记·律书》说:“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又《盐铁论·国疾》载贤良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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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84《列女传》。

② 《后汉书》卷83《逸民列传》。

③ 《汉书》卷24《食货志》。

“窃所以闻闾里长老之言,往者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马足以易步,车足以自载,酒足以合欢而不湛,乐足以理心而不,入无宴乐之闻,出无佚游之观。行即负羸,止作锄耘。用约而财饶,本修而民富。送死哀而不华,养生适而不奢。”

贤良所说的“往者”,指汉武帝以前。他所说的“常民”,除了地主豪富之外,也包括一些比较殷富的农民。这一幅生活图景,也正是与市场较少联系而自给程度较高的小农经济的写照。

秦汉时代广大农民之所以只能从事自给性生产,而不能从事商品性生产,从根本上说来是小农经济低下的生产能力所决定的。汉代农民的作物收获,如以一小亩产粟2石,一大亩产粟3石计算,耕种百亩(小亩)土地的农家,每年约可收获粮食200石左右。如果不计算副业收入,单靠这些粮食收获,一个农民家庭要维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显然是相当拮据的。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①汉代一般成年劳力每月口粮需要谷物3石②,即使不考虑蔬菜副食,每人每月尚需食盐3升③。以此测算,一个四口或五口的农民家庭,假设有百亩(小亩)土地,每年收获200石谷物,扣掉全家口粮和食盐的消费,虽略有剩余;但如果再加上衣服费用,则只有很少剩余或入不敷出。④而这笔帐还没有扣除种子、农具等生产费用和封建国家赋税的支出。由此可以推知,一般农民是不可能经常有剩余产品投入市场出售的。何况汉代农民真正占有百亩土地的家庭并不多,许多贫苦农民只有数十亩甚至十几亩土地。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廪簿竹简记载的25户农民,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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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所引《盐铁论·散不足》、《氾胜之书》和崔寔《政论》等书的有关记载。

③ 参看本书第2l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④ 参看本书第21章第1节关于汉代农民家庭生活消费的计算。

土地的状况多数是二、三十亩,最少的才八亩。①像这样的农家,如果只靠土地收获显然是无法度日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可以弥补他们生计的不足。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采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②反映当时一般的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著替换的需要。《急就篇》云:“园菜果蓏助米粮”。说明除了专业户之外,一般农家种植的蔬菜瓜果主要是用来作为粮食的补充和备荒。《四民月令》谈到了农家在不同的季节宜于买进或出售何种粮食作物,但对于蔬菜瓜果,则只谈何时可以种植,而未提及买进或出售。倒是有关于蔬菜瓜果用途的记载,如:“可断瓠作苗瓠,瓠中白肤实以养猪致肥,其辦则作烛致明”,等等。这也反映农民种植的蔬菜瓜果基本上是供自家消费之用。至于家禽家畜,一般贫苦农民是没有能力饲养牛马等大牲畜的,他们通常只能喂养少量的鸡和猪。有的甚至连猪也喂养不起,所以《盐铁论·取下》载贤良感叹说:“原马被山、牛羊满谷者,不知无孤豚瘠犊者之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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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47。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非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有的论者把农民与市场有一定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看作是农民从事商品生产,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①。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桑麻的种植受到地理条件的限制,有些经济和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则直到东汉后期家庭纺绩业才得以推广,②这些因素都促使农民不能不从市场购置衣着。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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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参看本书第4章第5节。

③ 《盐铁论·本议》。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晁错说,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①。他们投入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必要产品而不是剩余产品。也就是说,他们和市场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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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秦汉的租佃制地主经济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单位。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一般只管收租,并不干预租佃农民的生产过程。因此,租佃制地主经济实际上包含了地主家庭和农民家庭两个经济单位。租佃农民的经济和自耕农经济一样,基本上属于自然经济的类型。至于租佃制的地主经济,情况就比较复杂一些。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一个拥有200亩土地的地主,其地租收入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的全年收获。假定这个地主并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其家庭生活完全依靠200亩土地的地租收入,则他家的生活水平只能相当于有100亩土地的自耕农家庭,亦即不会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投入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只不过是从农民自给性生产的剩余产品转变为地主家庭必要的生活消费品,租佃制地主的经济显然也具有自然经济的性质而非商品经济。但是,地主地租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他出租土地的数量。汉代有些地主,占有的土地多达数百顷,甚至千顷以上。如有名的酷吏宁成,回到家乡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①。仲长统《昌言·损益》说,“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这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把土地出租之后,其地租收入就非常可观了。一个拥有1000亩土地的地主,按照“见税什五”的地租率,可收租谷1000—1500石。如果拥有100顷土地,则地租量可增加10倍。如此大量的租谷,地主家庭当然不可能全部自己消费,而会投入市场换取巨额货币,以便过上豪奢的生活,并且进一步扩大土地的占有。这样,地租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当地租量在满足地主家庭的必要消费之后还有富余时,以谷物为主要形态的实物地租对于地主来说,已经不再只是具有使用价值,它还代表着一种交换价值。因此,租佃制的地主经济也就不能再简单归结为自然经济,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带有商品经济的性质了。

秦汉时代还有些大土地所有者并没有把土地出租,而是自己经营田庄,役使奴隶和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的田庄大都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②,可以说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樊家田庄“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樊重的田庄说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互相补充,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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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② 《水经注》卷29《泚水注》。

但是秦汉时代像樊家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多数的地主田庄,通常是依靠田庄的生产满足家庭的大部分消费需要,但也要从市场上购进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和需要替换的生产工具。与此同时,它们又把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史记·货殖列传》所谈到的通邑大都市场上的一些农牧产品和果品,多数应是地主田庄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司马迁在谈到这些从事商品生产的大土地所有者时,说他们是“不窥市井,不行异邑,坐而待收,身有处士之义而取给焉”①。可见这些大土地所有者自己并不经营商业,其产品是由专门从事贩运贸易的商人收购而投入市场的。这也就意味着上述大土地所有者经营的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其获得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人对他们的产品收购的数量。由于大多数农副产品容易腐坏和不易贮存,在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它们大多只能在地方小市场或附近的都市销售,这不能不使得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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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历史文献对于秦汉商人的活动有许多生动而带有夸大之词的描写,如说“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①;等等。有的学者据此认为,秦汉时代已经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市场。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很难成立。《史记·货殖列传》说,“洛阳东贾齐、鲁,南贾梁、楚”;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可见当时即使像洛阳、邯郸这样的大都市,也只是区域性市场的中心。《盐铁论·通有》说:“今吴、越之竹,隋、唐之材,不可胜用,而曹、卫、梁、宋,采棺转尸;江湖之鱼,莱、黄之鲐,不可胜食,而邹、鲁、周、韩,藜藿蔬食”。说明各地的土特产,流通范围有限。当时的民谚:“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②也反映了农副产品的交换没有越出区域性市场之外。

商人的活跃和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并不矛盾。马克思曾经说:“商人资本的独立发展,是与社会的一般经济发展成反比例的。”③他还指出:“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能够对组织极不相同、按其内部结构主要仍然是从事使用价值生产的那些生产部门起中介作用。”④商品经济包含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一般说来,商品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必须建立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基础上。而在秦汉时代,商品生产并不发达,只是由于商人资本的活跃,才带动了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从一个农民家庭或一个地主家庭来说,投入市场用以交换的产品是很有限的,但在市场上集中起来,经过商人转手出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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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第6篇: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

南昌市2016届高三上学期摸底测试历史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5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

题号12345678910111213答案CBADBACCBDADB题号141516171819202122232425 答案DCDABBDBACAC二、非选择题:本大题共4小题,26题12分,27题12分,28题11分,29题为15分,共50分。

26.(1)闭关政策。中国自然经济的封闭性。(2分)

(2)特点:美日乘机扩大对华经济侵略。(2分)影响:美、日在华的经济扩张,改变了帝国主义国家在华侵略势力的对比。(2分)

(3)喻指:中美二十多年的断绝交往。。(2分)

影响:打破了由于美国遏制中国所造成的外交僵局,我国外交出现了新局面;中日关系迅速发展;许多国家纷纷与中国建交;中美两国关系开始走向正常化。(4分,答对任意2点)

27.(1)原因:英国开展工业革命急需人才;维护世界殖民帝国的地位。(2分)

(2)特点:官督商办。(1分)性质:采用近代企业的经营方式,具有资本主义性质。(1分)

第7篇: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哈妮梯田 生态经济

一、前言

2009年底至2010年至今,云南省遭遇有史以来百年一遇的全省性特大旱灾,干旱范围之广、时间之长、程度之深、损失之大,均为云南省历史少有。在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抗大旱保民生促春耕之余,云南经济在大旱之后的经济发展一时间成了热门话题。2010年4月7日19:38分,中央电视台CCTV-1焦点访谈节目播放了题为“哈妮梯田的启示――抗旱记(二)”的栏目,该栏目讲述了云南省元阳县从2000年开始退耕还林,经过十年的努力人工林和天然林已蔚然成风,森林覆盖率从26.7%增加到41 %,在云南很多地区春耕生产面临很大困难的情况下,元阳县哈尼梯田仍能保证13万亩正常播种,占全部哈尼梯田的70%。这不得不让人在惊叹之余想知道“哈妮梯田”幸免于难的原因。“哈妮梯田”奥妙就在于由天然林和人工林组成的绿色水库,让哈尼梯田保持了“森林――水系――村寨――梯田”这样的良性循环复合生态系统,不仅涵养了水源,而且有效抑制了泥石流、旱涝等自然灾害的发生。笔者认为虽然旱灾对我省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我们应从“哈妮梯田的启示”中吸取以经验,未雨绸缪,发展生态经济,谋求经济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经济的内涵

生态经济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发展一些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建设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化以及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

从长远看,发展生态经济将是云南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发展生态经济,才能实现云南经济腾飞与环境保护、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的高度统一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

三、发展生态经济的几点建议

1.改变观念,重视宣传。生态经济是一个持续而漫长的过程,它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它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参与和支持,而不单纯只是政府或是某些企业的事情。(1)改变观念,强化生态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发展生态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现代经济观,使发展生态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发动全社会主动自觉行动,加入到发展生态经济流动中来;(2)搞好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培养生态道德意识,积极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加强环境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3)积极谋求政府、企业、公众、环保组织和媒体等多方支持参与、监督,共同为生态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外部运作环境。

2.合理规划区域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经济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回报的永续性,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提高生态资源的利用率,发展生态经济,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可发展地方经济,相得益彰。但由于云南省各地区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不均衡,在发展生态经济时不能“一刀切”,应立足于各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合理规划区域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工程,以便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经济特点发挥其生态经济总体功能,获取生态经济的最佳效益。(1)开展全省自然经济资源的调研工作,为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工程搞好基础性工作;(2)从战略的角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各区域的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规划;(3)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系统;(4)退耕还林,提高森林覆盖率,扩大区域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范围;(5)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激励机制。

3.发展优势产业、促进产业间互动,形成整合效应。云南要发展生态经济,必须走经济生态化、生态产业化的道路。(1)首先,应树立正确的经济发展目标。以长期的环境效益前提为主追求经济效益,谋求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社会增效益三方共赢为目标。以防止“杀鸡取卵”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不当的经济效益。(2)立足优势资源,扶持和壮大生物产业、能源业、矿产业、旅游业等特色产业,“以点带面”,形成生态经济产业体系。(3)实施绿色品牌战略,采用多种经营模式,提升产业链价值,促进产业化发展。(4)重视生态产业之间的互动联系,实现产业互动,经济相融。即生态能源要为生态农业服务,生态农业和生态畜牧业要与生态旅游相结合。这样,产业之间有机结合,相互支撑,加速生态经济的发展。

4.依托资源优势和科技进步,大力拓展清洁能源、绿色食品等领域。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位于北纬 21°8'32 - 29°15'8 ,东经 97°31'39 - 106°11'47 之间,北回归线横贯本省南部。地形复杂和垂直高差大等原因,造成全省气候类型丰富多样、显著。在发展生态经济云南省具有比其他省份优越得多的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环境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我们应依托资源优势,积极引进和研发新技术,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1)引进和改造先进能源技术和能源设备,大力推广和使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展“节能、环保、无污染”新型工业;(2)推广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以绿色食品为载体进行农产品开发策划,增强食品加工业的市场竞争;(3)重视生物技术研发和创新,采用先进的动植物基因技术、养殖技术和栽培技术等,改变粗放型经济,积极发展生态林业、草业、花卉业,生态渔业,观光农业,生态畜牧业等多种产业经济;(4)在深入挖掘地区民族特色资源基础上,提高旅游产品的加工、包装技术,发展特色旅游业;(5)还要重视引进和应用国际先进的环保设备和技术,加快环保产业的发展。

5.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强生态经济建设的合作与交流、学习。生态经济学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至今已有40年的历史。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了以“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为主题的会议。环境规划署在对人类生存环境的各种变化进行观察分析之后,确定将“环境经济”(即生态经济)作为1981年《环境状况报告》的第一项主题。由此表明,生态经济学作为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应用性的新兴的科学,开始为世人所瞩目。之后许多发达国家积极致力于生态经济建设和研究。我国引进生态经济也不过20年的时间,1999年3月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先后批准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广东8省为生态省建设试点。江苏、陕西等省也在开展生态省建设的试点工作。云南省在生态经济建设方面可通过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先进国家、地区和先进省份在生态经济建设方面进行成果与经验的合作与交流、学习,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国人;企业家能力;弱化;强化;策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是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经济领域甚至成为主导力量。在2011年世界500强企业中,美国有133家、日本有68家、法国有35家、德国有34家、英国有31家、韩国有14家。这6个国家共有315家,占500强的63%,而此时他们的总人口是6.9317亿人,平均每万人约有4.54家世界500强企业。相比之下,在同一时期拥有13.4735亿人的中国(大陆)有61家企业进入500强,平均每万人仅有0.45家世界500强企业,其中还只有华为公司和江苏沙钢集团2家为民营企业,其余都是国营企业。[1]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经济的进步,一方面说明我们的超级经济航母总量和人均水平都不足,尤其是民营企业十分弱小。在经济竞争力决定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今天,我们需要更多大大小小的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祈望他们更多跻身于世界500强之列。所以,研究企业家的成长,为企业家成长提供法律制度、教育和文化的环境沃土,是政府、教育部门和人民的共同责任和当务之急。

一、从资源整合过程认识企业家能力:营利和创新

“资源整合能力是以人为载体,通过优化配置对原有的资源体系进行重构并形成新的核心资源体系过程中所具有的选择、汲取、配置、激活和融合企业不同种类资源的能力”[2]。这个定义认为,资源整合是企业家对企业已有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以“形成新的核心资源”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资源的选择、汲取、配置、激活和融合等步骤。但对于创业者即创建新企业的人来说,资源整合能力往往首先意味着他要发现新资源、整合各种资源建立企业或准企业。因此,发现和整合资源、建立企业,使之生产并实现营利,是创业活动的本质和目的。[3]资源整合中最核心的部分是人们对资源的发现、选择、配置、激活、融合以形成新产能、实现营利目的的能力。

首先,创业者和企业家必须具备商业意识,并且用商业的眼光去认识、发现和选择资源。没有商业意识的人不可能用商业的眼光去看待事物,不能准确地发现事物中蕴含的商机。苹果计算机公司的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正是用商业的眼光去看待他的朋友史蒂夫·沃兹尼亚克所设计制作的“蓝盒子”(一种盗打长途电话的设备)的:本来蓝盒子是沃兹尼亚克设计制作的,目的也只是年轻人盗打长途电话的恶作剧。但还是高中生的乔布斯却发现了它的商业价值,于是,他们用大约40美元/个的成本制作了100个蓝盒子,用150美元/个的价格卖了出去。从此,他们开始了真正的商业合作,“沃兹尼亚克创造出很酷的发明,乔布斯想出让这个发明方便易用的方法,然后把它包装起来推向市场赚上一笔”。沃兹尼亚克自己都承认,他只是一个技术专家,而乔布斯既懂得技术又能够发现新的发明创造中的商业价值,并具有使它们营利的高超本领。这种合作成了他们后来成立苹果计算机公司的雏形,也是乔布斯和其他技术精英们合作的基本模式。在乔布斯执掌苹果公司的辉煌时期,乔布斯和他的团队开发出一个又一个新颖时尚精致实用的产品,先后使个人电脑、动画电影、音乐、移动电话、平板电脑以及数字出版等多个产业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为他们带去了天量的财富。[4]

其次,创业者和企业家必须具备整合资源的能力。发现新资源后,对资源的整合过程就是企业家的一种资源增值过程,如厂址或商店位置的选择、原材料燃料的配置、管理人员的搭配、外部技术与人力资源的引进等等,都牵涉到企业的组织形式、产品或服务的工艺、功能、性能、价格、成本和利润,每一次整合的结果都将带来增值或减值。由于企业的运行总是处于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市场迫使企业不得不经常地进行资源整合。所以企业资源整合既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又存在很大的风险,成功的整合将带来增值,而失败的整合则导致亏损甚至破产。因此,资源的整合对企业家来说就意味着风险决策。在风险决策中,面对未来、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相关行业专业的知识、对未来的预见力、对自己的新产品(服务)的想象力、构建相应机构的组织力和决策的胆量,是创业者或企业家不可或缺的能力与素质。而这些专门知识、预见力、想象力、组织力和胆量的融合,都构成企业家的创新能力。

二、企业家能力的来源: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的学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看到,许多的企业家并不是学问家,他们也不一定是理论学习的佼佼者,但他们却具有独特的企业家能力。那么,这种能力来源于哪里呢?通过研究,人们发现,对于企业家来说,在校学习显性知识固然重要,但存在于个人头脑之中、难以明确表述且必须依赖个人的体验、实践和感悟才能获得的隐性知识显得更加重要。少数企业家虽然较少从书本中吸取他们所需要的知识,但他们善于从自己的社会网络(包括客户、供应商、金融中介、政府人士、竞争对手及亲朋好友等)中学习,善于从实践中学习,善于从自己的切身体验中学习。而且对于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创新产品的打造,社会网络学习、实践学习、自我体验学习相比书本学习更加重要。书本知识是显性的知识,人人可以学而得之;书本知识是过去时的,如果只是死记硬背而不能融会贯通不能推陈出新,那么它们储存在人脑中和储存在书本中就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把创新作为目的进行学习,那么书本知识、社会网络知识、实践型知识和自我感悟四个方面缺一不可。书本知识是人们学习的起点,社会网络知识既包含了书本知识又有许多他人的隐性知识和创新,实践可以检验书本知识、社会网络知识,也可以创造新知识,而自我体验或感悟得来的知识往往是个人独特的、不可言传的知识,其中的创新性知识含量很高。尤其是当社会、企业鼓励人们独立进行实践、体验、感悟和创新的时候,人们会大胆地探索大胆地想象,结果就会给全社会带来许许多多新产品新服务新信息新感情新组织新制度新思想。[5]有人认为,企业家的创新应该是“创新,不能沿袭传统的东西周而复始,创新就突破了周而复始。创新要向一切可能的方向去探索”[6]。

在探讨企业创新能力的时候,人们认为“一个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解放了单个国民,决定了它在人类进步历程中的位置和高度”,“比尔·盖茨和史蒂夫·乔布斯和他们的公司都带着美国文化的深深烙印——自由、独立、鲜明的个性,还有无止境的创新追求”;日本虽然在二战之后仅仅40多年就直追美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由于国民个体的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地开发、个人和企业缺乏原创性能力,以致20世纪90年代后陷入长达10年的衰退期。[7]

可以说,企业家更多地通过终身学习、实践学习和个人自我感悟,他们由此获得相关行业企业知识尤其是个人独特的知识,获得对未来需求的创新性想象,并且在实践中培养了坚信自己甘冒风险的信念和胆识,乐于并善于把自己独特的想象变成现实产品或服务,并最终获得利润。

第9篇:自然经济的特点范文

所谓人格, 是文化在人身上的烙印和凝结,不同的历史时期会形成与特定时期相适应的不同人格。社会形态理论是唯物史观的重要范畴,马克思创造性地从人的发展的角度把人类社会分为“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独立性”“个人全面发展”三个阶段,它从宏观上向我们揭示了人格发展的历史进程,也为我们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格发展和完善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启示。

一、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的科学表述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第一次明确、完整地提出了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大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可以看出,马克思所描述的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是围绕着个人的发展的,其中包括每一阶段个人的生产能力以及道德人格的历史发展。

二、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下的人格特点

(一)第一社会形态

当人类社会处于人的依赖关系时,人的生产能力极其有限,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没有人身和人格的独立,人们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形成了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在集体中彼此依赖共存,但是此时也已经产生了有个性的人。在中国,有了“仁义礼智信”的道德准则,有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格境界,并且人们已经认识到要因材施教,不断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但是这种追求是基于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人们的人格修养和主体意识总是受到经济条件和地域的局限,表现出相当的片面性。

(二)第二社会形态

人类社会进入物的依赖关系的状态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人冲破了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在客观上创造了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而独立于集体之外,形成了自身依存和发展得以依赖的全面的社会关系,获得了人格的独立,也成为了市场的独立主体。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已从单一的孤立的各个经济体发展为人类的经济共同体,出现了经济全球化,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

在以物的依赖性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社会关系是以物为媒介并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这是马克思运用异化理论得出的基本判断。在这个时期,每个人皆成为偶然的个人,突破了血缘和地缘,形成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普遍的社会联系,因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产生了异化,演变成了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物化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马克思称之为“幽灵般的存在”,我们无法感觉,也不服从物理化学规律,但却真实存在。这种异化的人,过度地崇拜物,极注重拥有感,片面追求权力和金钱,对权力的依附和对金钱的占有使此社会形态中的人格特点表现为明显的依附人格和占有型人格,现实社会在这种人格催动下实际上已成了一种占有的社会。显然,这种人格是片面的,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种唯利是图、尔虞我诈等人格堕落、道德败坏的现象即是最好的事实证明,同时也迫切地向人们召唤,人格需要得到全面发展。

(三)第三社会形态

人的全面发展形态对应于产品社会,人实现了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和个人能力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人们不再为物所困,不再依赖于物,从拥有感中彻底解放出来,从异化和拜物中解放开来。劳动成为自主劳动,人获得了真正的自由。个人能力得到全面发展,人能支配自身,并能支配和驾驭外部条件为其服务。人类社会就此复归于最初的人类统一体,但是是自由人的统一体。此时片面的人转变为全面的人,也意味着依附人格向独立性人格转变,占有型人格向自由个性转变。全体人和谐发展,社会实现高度互补,人成为真正完整的人,不再纠结于被占有欲所支配的片面。

三、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完善的启示

人格发展是一种历史过程,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孕育发展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阐明了人的发展由低级向高级演进的三种历史形态,即人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人的自由个性。而今值得我们思索的是:市场经济对人的人格与精神的影响具有复杂的双重性。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看,市场经济并不具备促使社会道德、人格形态大规模滑坡的机制,可现实是,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利益原则又导致了人的欲望空前膨胀,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泛滥,社会规范在某些领域的失范,出现了道德滑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人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创造的巨大生产力,会提供给社会的是一个远比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更加优化的,更利于人格发展的温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必须学会趋利避害。

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启示人们:市场经济在使人异化的同时,又使人扩展了丰富的社会关系和全面发展的能力。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人格成长和发展完善提供了优质的经济平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新兴的市场经济模式,它是在现代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高度自觉的活动。是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原则的有机结合,其灵魂是社会主义原则,然而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仍然是人们的主要追求之一,此时我们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理论和原则的教育引导作用,在提高社会生产力,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人格:

(一)继承优秀的人格基因

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很多强调和谐的人格精神,比如团结、互助、爱国等,这些优秀的人格基因,不管在什么时候都值得我们吸收继承和发扬。在世界历史中,亦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发展的优秀的人格基因,比如民主、自由、平等。所有人类史上体现和谐的人格基因,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和发展。

(二)加强素质教育,推动人格完善

教育是发展的根本,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把人塑造成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格完善的社会主体。素质教育着眼于受教育者的全面和谐发展,对于个体而言,其人格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成长为一个有知识、有能力、有道德的素质优良的有用人才,能否把自己的聪明才智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也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个体生命质量乃至整个生命的质量。此外,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因而,在加强知识教育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情感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全体社会成员轻松地适应并有力地促进社会变迁。

(三)完善道德规范,合理评判人格优劣

市场经济趋利性的影响和文化环境的日新月异,使社会价值处于嬗变之中,社会成员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的态势,这时,就要努力发挥我们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规范道德和价值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和教育人,把“ 有益于社会”、“ 有益于人民” 作为是非评判的标准。进一步突出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的三大精神支柱的匡正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理论脊柱作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利益统一观的思想脊柱作用;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新型道德的伦理脊柱作用。这三大精神支柱作用的发挥,会直接有效促进主体人格的塑造,促进从片面人格向健全人格的转化。

(四)创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