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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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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

第1篇: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1.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不够完善,由此诱发了大量土地违法行为,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很模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一方面法律规定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另一方面村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没有处置权。缺乏处置权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被弱化,导致了农民集体在许多征地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次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村民居委会经营、管理的,很难避免缺乏监督机制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私利,不做出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大多数村民小组无组织机构、法人资格和独立帐户,而且“集体”一词不是我国民法上的主体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就无主体地位,管理者自身也就不硬了。第三就是被弱化的所有权对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的约束也是软弱无力的。据调查,还有不少农民认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但国家与集体所有的制度本质仍是大有不同。正是由于忽视了这种不同和集体观念的淡薄,导致农村集体土地几乎成了农民的私有财产,谁占到了就是谁的,强行割占宅基地,土地权属纠纷层出不穷。而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却无法处置自己的土地,严重丧失了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利,对内部成员的管理也就必须是松散的。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然要触及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强化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观念。土地是农民集体的,管理也是农民集体应尽的职责,充分调动所有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2.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是一种静态管理,没有建立土地市场机制,土地缺乏流动性,土地的资产价值不能显化,土地利用效率很低

导致这一现状,有其立法上的主要原因,《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六十二、六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在法律上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这种静态管理模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一,它不利于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农民向建制镇、集镇、中心村集聚,而缺少农村集体土地的供给,城镇化建设是不可能进行的。我国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同时,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建设却滞后了。第二,它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当然也离不开市场的优化配制。农民的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要显化,必须要通过市场运作,农民的土地收益才能得以体现。第三,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是农民集体最大限度实现所有权的强烈要求。只有让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流转中获得土地收益,他们的积极性就会发挥出来,对土地管理、保护和利用就会重视,土地利用效率自然会得到提高。第四,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有利于形成农村土地市场,土地供应、需求的增加,必然加速土地资产的流通,从而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化的建设。

由于我们现行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时下城市郊区、集镇的农村集体土地只能隐形交易。因无规范的程序和标准的价格体系可参照,隐形交易就成了没有规则的交易,交易者的利益难免遭受损失,引发诸多土地权属纠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解决,就是要防止借“流转”之名,行商品住宅之实,为切实保护耕地,必须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能否流转的决定性门槛,要严把规划关。

3.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严重缺乏规划,管理很不规范,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大部分的农村村庄,宅基地没有规划,房子不整,样式、座向不一,村庄里的道路弯弯曲曲,东抹西拐,两边又没有排水设施,污水满地横流,一到下雨天就根本无法行走,居住环境十分恶劣。这里面有其历史原因和体制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1)尽管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花了很大篇幅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编制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到了乡一级的建制镇、集镇规划,村一级的村庄规划的编制几乎是空白,农村土地管理根本就无规划可依,也无规划可言。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个现状,必须要加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树立规划的严肃性、法律性。

(2)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谁使用的土地就是属于谁的,许多村庄的宅基地都划分为一块一块,每户都“霸占”了一块,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建房时宅基地界址不清,隐藏和出现了大量土地权纠纷,甚至大打出手、对簿公堂者也为数不少,这种无序的“霸占”导致农村村庄建设非常混乱。

(3)还有许多农民的封建迷信思想很严重,建房时都要请风水先生来选地址、定座向,时兴避邪,本来规划好好的宅基地,被分割的支离破碎。国土资源部门的科学规划执行严重受阻,从另一方面正好反映农村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无得力执法措施可采用,执行力度也不大。

第2篇: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流转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集体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农村推行税费改革之后,造成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降低,一些农村除了少部分的机动地承包费用收入之外,基本上没有什么收入,甚至是资不抵债。所以,一些农村地区将可以调用的机动地向外承包,强迫农户对承包的土地进行流转,出售集体用地或高价出租从而获得高额的经济回报,挪占土地补偿费用及土地流转费用的情况比较严重。(2)土地资源闲置浪费与土地资源稀缺现象同时存在。一方面非农建设项目占据了大量的耕地。另一方面城镇建设过程中用地规划不够,土地闲置浪费情况经常出现。主要是由于城镇毫无目的改扩建,以及农民居住点非常分散,空心户及一户多宅等超标用地等问题较为突出。(3)土地流转并不规范,农户得权利与利益难有保障。我们国家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国家有关政策引导,用集体经济及土地承包合约同时规定制约的。然而,合约本身并不规范造成在执行过程中比较随意。(4)征地补偿款无法落实到位,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一些村干部并没有按章办事,有的还公然违背财政纪律,私吞农民的补充款项,中饱私禳,私自瓜分利息及贴息款项。一些村干部私设小金库,账务混乱,浑水摸鱼。还有些村干部默认企业不发放征地补偿款,造成群众十分不满。

二、改进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办法

(1)依法行政,增强政策落实与执行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是否落到实处主要取决于干群关系是不是紧密。当前,应该仔细研究土地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强化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及政治觉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言必行,行必果,切实充当好人民的公仆。严格贯彻、落实“一户一宅”及“五个不准”等有关政策,保证有关方针、政策以及路线落实与执行到位,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权利与利益,确保农村在稳定中谋求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局面。(2)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农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应该享有决定承包地是不是流转及采取哪种模式流转的权利,无论按何种方式,包含土地流转补偿方式及标准等均应该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严禁阻碍或强制农户合法对承包地实施流转的行为。以稳定及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有偿、平等、自愿、合法为原则,积极寻求、探索对土地流转有利的新机制。应该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规章制度及程序,严格审核土地流转的对象与用途,明确土地流转收益的范围与主体,合法有序的进行。(3)转变观念,同时兼顾保护耕地与经济发展两方面。应该转变思想,在确保耕地不遭受破坏的前提下推动经济进步,尽量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以限制增量、控制总量、搞活存量、高效集约为原则,积极开垦新耕地,加大对老城镇老村落的改造力度,盘活闲置的土地资源,逐步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实行尝试,不断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4)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应该及时更新土地补偿标准有关的计算方式,不但应该顾及到征地之初几年农作物的收入,还应该根据土地的相应市值,将本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充分考虑进去,体现土地真正的市场价值。对分配补偿款得机制实行改革,科学确定农村居民个人及集体各自享有的比例,直接将应该发给农民的补偿款项发放到位。(5)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当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建立了一整套执法监察巡视、联络员以及事后跟踪监督的制度,强化了执法力度,与司法、审计、纪检以及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了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按照新实行的《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到三不准则(不推、不拖、不避),将记录、查处及结案等各过程落到实处,强化推行三个转变,也就是变滞后工作为提前工作,努力控制源头;变行政处置为依法处置;将普通工作转变成抓重点,重实际效果的工作,努力降低越级、集体以及重复上访。主动与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合作,强化土地执法力度,对那些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不法分子根据刑法严惩不贷,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6)为失地农民提供其所必须的生活保障。这些年以来,由于农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农民利用土地所获取的收入在下降,农业经营的收入有限,土地对于农民的保障能力正在慢慢的减弱。对此,要全面构建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特别是对那些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显得更加的迫切。要增加对农民的就业培训,能够有效的保障其在就业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3篇: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问题 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1-0000-01

一. 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农村土地经历了公有制后也实行了变革,实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对土地有了经营自,从此,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对土地结构及种值上进行了合理的调整,随之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得到完善,此项土地制度的改革受到了农民的拥护,促进农村的快速发展,以及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土地法的实施,土地制度更加完善,但仍有一些地方机构无视法律的存在,对土地的使用和分配上存着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下面就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以力求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妥善的解决:

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日常居住的必备基础对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利益的驱使,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虽然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依照,但在目前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上却存着诸多的违法现象:首先,农村宅基地是以建房者的人口情况进行分配的,所以部分农民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审批;其次,农民的宅基地只允许家庭拥有一块土地,但私下里一些农民为了利益驱动,非法转让宅基地,并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多处宅基地进行转卖,从中获得暴利。然后,违背宅基地的用途,或在原有宅基地上超面积的扩建,对国有土地进行违法占用。

2.节约用地意识薄弱

跟随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土地资源愈来愈展现紧张化的趋势,为什么会造成土地资源的如此紧缺呢?首先是实际土地数量的有限,这不是人力所能弥补的资源方面的短缺,其次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紧缺,主要体现在人们对土地资源的挥霍,一是如今的非农建设大批占用耕地, 二是当前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为了追求施工速度的一些地方,忽视建设规划合理安排。

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薄弱,此外固定承包费成为一些地方少有的经济来源,除此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新的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少许地方的基层干部随便更改《土地承包合同》,调整或收回属于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获得在城市建设中的个人利益,未经承包户许可强制流转农户承包土地,集体土地出售,或由高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造成农民不满,甚至群体上访事件一再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土地产权主体模糊不清。农户以承包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家庭承包制下,农村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土地产权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究竟指哪一级,究竟由谁作为管理主体来行使土地管理权,有关法律对这两个问题规定较为含糊甚至相互矛盾。

(2)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履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根据人口的变化,在绝大多数地区,周期性地进行土地调整屡见不鲜,但是此调整严重侵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虽然农民和集体签订书面的关于土地的合同是在政府的要求,但在现实中,随便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地区的农民基本没有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

(3)对农民的土地征用制度明显不公平。在实际工作中的地方政府,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任意占用农民土地,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政府确定征用土地时,也不征求农民的意愿,红头文件就宣布实施。征用只是象征性的补偿农民失地和一点结算费用,与实际价格相差甚远。这种不公平的土地征用制度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

(4)存在不健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由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实施,农村土地政策一直强调需要稳定的契约关系,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在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政策上永远是许可和激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少许地方采用行政手段,直接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收回农户承包地的一些地方,农民甚至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的对策分析

1.严格土地审批,土地审批程序的审查中,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个房子,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有两个房子的,必须由村民小组将剩余土地收回,统一安排。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并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超标准住房用地的,原则上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许多住宅由于房地产继承权等的原因,村民们可以出售多余住房,也可以维持现状,但不能翻建,房屋毁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实现建设用地审查结果向公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管理制度,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路线和政策的实施。村干部不得在土地承包期间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关于土地承包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相关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违反合同的非法途径。

3.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土地征用是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以法定程序强制收取他人土地所有权而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土地征用具有三个条件:政府特有的权力、用于公共目的的需要和给予合理补偿。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行法律无法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的问题,需要有新的立法和政策。我们应该对农民实行公平补偿,探索不同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严格界定动用国家征地权力的公共利益范围。

4.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在地方拆迁补偿土地的补偿安置中的规定,要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证不浪费耕地的合理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5.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检查违占地的职业行为,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第4篇: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8.020

1 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农村土地建设无规划性

从农村土地的使用调查发现,目前,很多地区仍然存在土地使用的无序化、无规划性。尤其对住宅的建设更是随意性。很多农民对土地的利用没有法律意识,也没有完全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

1.2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不够

农村土地的滥占滥用现象比较严重,尤其是占用耕地建房、建厂屡见不鲜。

农村土地的使用问题具有历史性,尤其是北方地区,土地使用自我意识强。这就给执法部门增添了执法难度,监察效果不佳。加之一些地区的执法能力不足,使得难上加难。另外,一些地区的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执法纪律不够严明,缺乏法律尊严和法律力度。

2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措施

2.1加大对农村土地保护的宣传力度

一切土地开发利用要始终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例,一切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但是所谓的违法行为有些只是停留在管理部门,也就是说有些“土地管理”条例很多人并不了解,尤其是一些较为封闭的农村地区,何为违法行为,哪些属违法行为,地农民并没有概念。所以要加强宣传力度,让农民首先了解哪些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会带来的法律后果。采用何种渠道进行宣传是宣传的要点。宣传要上级部门起到主导作用采取不同渠道进行宣传工作,包括纸媒、电视、广播等方式。宣传工作要落到实处,定期进行集体宣讲工作,并印发资料。注重宣传的实效性,不要流于表面。

2.2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所谓的土地用途管制主要是通过对土地进行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进行用途区域划分,规定土地的使用用途,限定其使用条件,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在土地用途上实行严格把控,并且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强制实施的措施。实行土地管制是从法律的层面下至农用土地的非农转化,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要切实履行和执行土地管制制度,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2.1 执行耕地的等级划分以及评估工作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年度土地计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因此,土地相关部门比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必须严格按照我国颁发的《农用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对农用土地进行评定划分,因地制宜,制定土地利用分区,引导使用者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2.2.2 加强土地执法力度 土地的规划与利用需要有关部门监督执行,其中就要加强执法部门人员的执法力度。对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垂直领导,并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将其纳入行政编制当中。另外,要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提高综合能力,加强责任心,具备主动、积极的工作热情,有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的执法精神。从体制及个人综合素质等多个方面加强土地执法力量。

2.2.3 执行农用土地登记制度 要对现有农用土地进行登记,只有做好登记,才能受法律保护,形成稳定的责权,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强他们投资的积极性,提高土地的使用率,保护农用地的质量,减少农用地转非农用地的可能。

2.3执行土地动态监测

第5篇: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2 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耕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生产的必然要求,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大的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行政负责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防止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盲目圈占、违法批占土地特别是农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

3 推进土地整治,挖掘潜力农村中的边角地和闲置宅基地等空闲地为土地整治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血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工程倾斜,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并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同时,切实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4 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在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向村民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等,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接受群众监督。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实行征地补偿准备金制度等有效办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工作作风和方式方法上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规范有序推进土地整治和置换挂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认真做好严厉打击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5 加强农村地质灾害预防在地质灾害易发多发自的农村,在科学调查、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地质灾害防灾避让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厉则,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的地质条件。

6 明确和完善土地所有权即使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时,也应保证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并使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合理的实现。首先,应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应该在有关法律和规范上,明确规定农村土地除由国家另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属村一级的农民集体所有,其主体为基层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或暂为村民自治组织(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尚未实行政企分设时,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土地所有权)。其次,要明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完整内容,使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可以对土地行使相应的占有、使用f经营1、收益和处分权。依法规和政策通过对土地的发包、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实现其所有权。其三、在法制上明确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应由国家管理和约束,规定土地所有权的车转移只能在集体之间,集体和国家之间进行,以保证公有制土地的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

7 健全农村土地市场运行机制

(1)价格机制。价格是市场的精髓,尤其是土地市场地域性、层次性明显,只有合理的价格才能使不同层次及同一层次市场之间的关系协调化、比例化,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市场的运行。在农村,所有权的流动需要一个适当的地价,保障农民的生存与发展,保证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平等交易和受尊重的权利,征地补偿费不能同市场形成两个价位,影响未来收益。使用权的流转,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跨行政区的连片承包转包,以土地联营为条件获得程金分成,股份合作制把土地的实物占有转变为价值占有并且按股分红等。同等条件的土地理论上要求它价格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地价客观上也必须一致,这样就要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机制,规范农村土地市场。

(2)竞争机制。农村土地资源有效流转的主要机制就是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土地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同于一般市场,土地供给数量有限且位置固定,土地的需求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导致土地竞争越来越强烈,通过竞争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6篇: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土地是广大劳动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属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随着我国经济结构以及市场模式的不断改革,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的政策也在不断改进。一方面大幅度地提升了土地的效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农村土地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研究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地区在农村土地管理认识上存在偏差

由于地方检查不够深入,政府往往存在主导违法用地的问题,国家政府进行修路、城市公共建设的用地面积与农村土地面积比例已经表现出失衡。一些土地面积较大的地区往往以建设农村新城、建设小城乡等理由对农村土地耕地进行大量削减,违法的开发商搞房地产也已从城市蔓延到农村,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2、农民耕地矛盾日益突出

农民耕地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少数地区耕地荒芜。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压力下,很多农民为了养家糊口纷纷涌入城市淘金。而外出打工的人数逐渐增多就导致农村的土地大面积荒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对农民政策进行了大力扶持,但是种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徘徊不前,很多农民不再愿意去种田。二是有些地区出现无地可种情况。农村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承包政策30年保持不变,农村人均分配土地不均衡,再加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之后,农村超生人口众多,不能及时分配到口粮田,就形成了家庭人口多而分配的地少。还有许多农户要求重新对土地进行调整或将耕地面积种植苗木和花卉,更有甚者是交易土地,造成耕地面积大量减少,严重违背国家政策。

3、农民无地问题目趋严重

土地作为一种商品,由于价格上涨具有增值的功能,农民子孙后代对土地拥有继承权。城镇化过程中,许多农民五彩缤纷、多姿多彩的梦想被击碎,农民失去集养老、就业、生活保障于一体的土地后,却不能和城里人一样拥有社会保障。在现行征地货币安置方式中,失地农民极易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补偿的标准,虽然相对于过去也“水涨船高”,但与土地非农升值相比,差之甚远。一旦补偿费用光,生活无保障,农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对此,农民反映强烈,不愿土地被征。

二、如何有效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1、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监督

农村土地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县、乡(镇)相关的政府部门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参照农业部第47号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第三是农经部门要恢复、覆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仲裁职能。

2、积极探索,不断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强化区(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区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O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4、规范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我国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农民在全国人口中占着很大的比例,其权益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大局的稳定和发展。而土地是农民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直接关系到农民自身的根本利益,所以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国家必须加大对农村土地的宏观调控力度,落实有关农村的各项政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土地管理能够有法可依,农民的切身利益才能够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第7篇: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 管理制度改革 措施

Abstract: Actively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to protect the land rights of peasant is the foundation to coordinate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The reasonable arrangement of rural land will promote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Faced with the fierce land competition between rural area with urban and argiculture with industry, it is important to take measures to protect farmland. The former imperfect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caused a lot of conflict of land, resulting in serious waste of rural land with low utilization. And in expropriation of land, a variety of land rights competition occurred occasionally, even the frequent large-scale illegal land use. The imperfect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not only suppresses the people's interest in land, and also causes some coordination in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rural land;management system reform;measure

中图分类号:D92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

合理的分配土地问题,是协调我国的城市、农村、与工业规划的基础。按照我国的土地管理的现状分析,理清关于土地现状的思路,推动土地管理的改革,使原来不完善的制度得以修正。让改革的指针落实到每个农村、每个城市、每个工业上,使其对于土地的规划也更加完善。对于农村土地管理的改革,科学的分析了我国的国土资源形势,通过系统的总结分析我国这30年来的农村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造就了如今的改革方案,指导了农村土地管理的方向,对于以后的农村土地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一个目标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建立良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农民的权益,合理的配置安排土地使用,统筹城乡发展,为建立新农村新形势建立良好的基础。通过产权的稳定管理,来保护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使用者使用用途的严格管理,来管制用地的各种建设,防止土地资源浪费以及违规的操作。通过节制用地来控制用地的资源,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利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严格的控制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的使用率,,节约用地资源,保护土地所有者的个合法权益.在改革的推动下,提升我国的农业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加粮食的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的收益.以建立良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保护农民权益为目,标,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二、严格实施耕地保护措施

农业的生产是人们粮食的主要出产地,民生问题关系到人们的生存,与每一个人都有关系。而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人口众多,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却不多,因此对于实施耕地的保护措施是非常最要的。一些人对于耕地没有进行粮食的种植而是开垦实施建设用地,使得粮食种植面积持续缩小,这样不仅会给农村的发展带来影响,也会给粮食问题造成负担。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及发展。随着人均耕地面积的逐渐减小,有些市县的人均耕地面积已经不足一亩,站在了国际警戒线的边缘。面对这样的严峻现象,实施耕地保护措施势在必行。面对现在的种种现象,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严格的执行保护耕地制度。

对于耕地的保护是实施各项农业事项的前提,不管实施什么制度,对于耕地的保护都是必要的,要达到耕地数目不减,质量不下降的标准。在对于农村的标准的改革中,国家设定了建立基本农田制度,将一些灌溉设施好、水土保持好以及分等定级高的农田进行特定的保护,并设定为基本农田。对这些农田要进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并且除了国家规定的建设外,其他一切用地建设都不允许,并且对于土地拥有者要进行农田补贴,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三、严格控制节约用地

第8篇: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干府字[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进行规划的村庄必须先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农民建房申请才能受理。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1)农民建房审批时限: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村代办员统一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规划窗口。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派员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向乡镇国土所、规划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农户建房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审核。县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须在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得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查动工兴建。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批准的建房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2)农民建房审批收费标准。国土部门《土地证》工本费,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本。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收费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负总责。在新增建设用地中,要尽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坚持占一补一,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通道绿化。

第9篇:农村土地管理范文

1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1农村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明确,产权残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关于土地产权问题,在不同主体间的归属安排并不是十分合理,使得各个权力主体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力、义务、收益等内容不能够明确认知,这也是我国农村土地经济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力的控制,直接表明农村土地的最终归属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国家并不是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主体。我国广大农民群众虽然是农村土地名义上的拥有者,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所有权并没有充分展现,农民土地权益受到很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可以说农村基层政治民主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角色混乱,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分歧。

1.2土地分配制度不完善我国农村目前采用的是在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内部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对农村土地进行承包,虽然它能够有效保证农民对于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和所有权,而且使得每一个农民所拥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但是受时间的影响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因为合同签订之后就没有办法再对其进行更改,这样就会导致农村家庭中新增加了人口而土地不会增加,同时家庭中的人口有所减少而土地也不会随之减少,而且农村家庭中新增的人口是无法获得土地的,最终导致相同的农村集体下,农民人均承包的土地不均匀。我国较多农业地区的亩产量不高,很多农村人口向外界流动,依靠打工获取经济收益,目前还不会产生较大的问题,但是长此以往粮食生产力下降,粮食的价格也会不断上涨,最终会使得农民有不满的情绪,对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必定会产生强烈的冲击力。

2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2.1赋予农民永久农村土地使用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不能将农业土地私有化;二是不能改变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重要经济基础。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已经形同虚设,所以不如将其全部打破,将农村土地全部收回归国家所有,但是给予农民群众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利。在此基础上,国家作为农村土地的拥有者,可以颁布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的转让、继承等问题进行系统化的规范,保证我国农业发展,保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我国的农民群众获得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民成为了农村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且不会改变原有的家庭承包模式,同时还保证了农民自主经营的主体地位。因为国家赋予农民群众永久的使用权利,而且土地权利还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下转让和集成,农民会将农村土地看作是自己宝贵的财富,能够有效避免农业生产中的短期行为,充分展现市场机制,将农业生产中的规模效应良好地发挥出来。

2.2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使得农村土地行政由传统的审批管理方式转变为登记管理方式,不仅是对农民群众农村土地使用权利的保护,同时还能够有效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说是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改革内容,这一改革需要尤为注重的就是如何体现公平分配,使得农民群众的权利平等。因为每一个农村家庭都有着属于自身的生命周期,劳动人口的比例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所以在土地权益分配的起点上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在农村土地进行首次登记过后,在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益交给农民时,就废除原有的按人分配制度,农民群众想要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就是在家庭内部采取继承的方式或者是在家庭外部采用买卖的方式解决土地需求。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