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论文关健词:自律监管证券监管证券交易所
论文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
证券市场是否实施会计监管与上市公司披露情况,可以建立会计监管的博弈模型。在会计监管的博弈模型中,博弈的参与人包括会计监管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如财政部、证监会等和非政府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等)和上市公司。博弈假设: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是C,企业合规披露会计信息带来的收益为R,监管机构对企业违规披露信息的惩罚为F;假设C<R+F,监管机构以a的概率进行监管,上市公司以的b概率进行违规披露。因此,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a*=R/(R+F),b*=C/(F+R),即会计监管机构以R/(R+F)的概率选择监管,上市公司以C/(F+R)的概率选择违规。如果监管机构的监管概率小于R/(R+F),公司的最优选择是违规;如果监管概率大于R/(R+F),公司的最优选择是合规披露;如果监管概率等于R/(R+F),公司可随机选择违规或合规。同理,如果公司违规的概率小于C/(F+R),会计监管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如果公司违规的概率大于C/(F+R),会计监管机构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如果公司违规的概率等于C/(F+R),会计监管机构可随机选择监管和不监管。可以看出,会计监管的纳什均衡与收益,对违规披露信息的罚款以及监管成本有关。对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处罚越重,社会收益越大,企业违规披露的概率就越小;监管成本越高,企业违规披露的概率就越大。因为,企业违规所得的社会收益是不可控变量,所以,要抑制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现象,必须通过提高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和降低监管成本的途径,也就是说,必须加强会计监管。
二、证券市场实施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通过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出现和证券市场监管实践的开始是同时的。证券市场监管不是单向的监管活动,它既涉及微观领域又涉及宏观领域;既涉及经济规制又涉及社会规制;既涉及企业又涉及个人;既涉及金融部门又涉及非金融部门。证券监管的范畴表现出显著的广泛性和特殊性,既包括法律监管又包括信息监管等概念。但是,无论从证券监管的角度看,还是从具体的法律监管和信息监管的角度看,证券市场中的会计活动及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都是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因为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转的核心,证券市场上最广泛、影响最大的违法问题均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广度、深度、及时性和可比性有直接关系。因此,无论证券监管还是法律监管,最终都要落脚到具体的会计信息的监管上来,只有加强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才能保证证券市场有效运行。
三、加强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具体措施
新《会计法》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强化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可见,会计监管需要从内部、外部两个不同层面展开,建立一个有机结合的会计监管体系。
1.健全以内部控制优化为主的会计监管体制。由于内部控制的优化是建立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基础之上,因此首先要进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探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缩短国有资产产权链条,以找到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当前应加大董事会及监事会监督的个人法律责任,把内部审计部门从公司内部独立出来,扩大其监督的权力。
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增强其监督、鉴证作用。
(1)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事业是证券市场的根基,而其独立性是维系这个根基的关键。然而由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制度的不合理等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审计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鉴证作用,因此,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必须加强其审计独立性。首先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为防止上市公司内部人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更换及所给报酬应由公司的非执行懂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要披露充分的更换理由,如变更性质、理由,近年来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等。其次要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法规,优化审计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在实质上能保持独立。要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还要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会计造假提供技术支持。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循《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规范执业。对于当前会计市场上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政府官员干预等影响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独立性的现象,应尽快采取一定措施解决,优化审计环境。再次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注册会计师在形式上的独立性。通过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使注册会计师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自觉地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一些规定,其细节应该明确,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2)改革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针对当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保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正常发展。一是重新审视会计市场准入制度。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不高,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的原因就在于会计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合理,针对这种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现象,必须调整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同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二是变革审计收费制度,加快市场化进程。我国审计收费强调硬性规定,而忽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注册会计师取得很低的审计费用,不可能有动力而不顾成本地去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因此,应该将审计收费制度推向市场,用客观的经济规律来决定费用问题,同时要加强监管,对恶性竞争问题给予经济处罚,加快市场化进程。三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一直采用有限责任制,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大,因而造成注册会计师违规动机很强,因此,我国应该向发达国家一样实行合伙制,这样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经济责任,一旦违规被发现,其损失巨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注册会计师合谋造假的动机。通过对市场准入制度、审计收费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改革,使注册会计师事业走向市场化,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进一步保证审计独立性。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会计、审计违规行为的监督。
[关键字]国际板 资本市场
国际板由于在中国的特殊性可以称为上海国际版,指中国大陆以外企业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这些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后由于其国别性质被定为国际板,其在国内资本市场的地位仅次于主板市场。从2010年5月份至今大概一年多的时间里,国家相关部门在国际板的交易规则、法律法规、技术准备方面、国家监管等方面取得了非常有成效的进展。在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举行的2011陆家嘴金融论坛专题新闻会上,证监会办公厅副主任王建军表示,国际板推出条件快要成熟了。国际板的推出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和改革开放的内在要求。
一 国际板推出的必要性分析
1.中国参与国际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前三甲,但是中国在世界很多行业和地区的国际影响力并没有随之相对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国家质检的竞争越来越体现在金融领域的竞争。中国要想真正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在成为经济总量大国的同时必须成为一个资本市场强国,成为世界金融秩序的制定者。国际板的推出一方面可以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加快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国日益增多的外汇储备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繁荣。
2.现阶段我国整个金融体系提高风险能力的需要。现阶段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弱,不适宜我国经济体系的整体发展要求,很多情况下受制于国际资本大鳄。加快推进国际板的建设可以为国内庞大资本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有助于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话语权,将国内的资本优势转化为国际影响力,从根本上减少外部风险压力;对于国内整个金融业来说提供了压力,逼迫国内金融业加速自身成长步伐和成长,加快推进我国整个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增强我国大金融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国际板的推出也可以加快国内资本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提高国内监管机构的国际监管能力。
3.我国资本市场和谐、稳定发展的要求。国际板的推出可以引进大型、优质的境外企业在国内上市交易,扩大蓝筹股市场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现阶段沪深两市的高市盈率现象;国际版推出的同时也是吸收国际先进文化的机会,可以吸收国际标准规范,对于培养国内众多投资者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摒弃当前注重资本市场上的投机、短期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向投资者提供优良、长期稳定的回报,最终强化证券市场自身的融资及资源配置功能,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加健康、更加规范化。避免偏离估值体系的暴涨暴跌问题的出现。
创立国际板市场,将我国的证券市场同国际市场联系起来,在市场运作机制、市场监管方式、市场服务体系等各个方面向国际标准靠拢乃至看齐,以国际一流的标准和最佳做法来示范、影响A股市场,使得我国监管部门、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公司股东等逐渐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国际惯例等,以此来促进国内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4.建立全球金融中心的需要。纵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香港自治区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发展历程,他们之所以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有巨大的影响力是由于具有开放性的、国际化的资本市场,为了吸引国际优质企业到其交易所上市制定了不少合理化的政策。虽然说我国沪深两市按照市值比较的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为大国,但是和西方发达金融国家来说,我国在上市公司的数量、质量、类别等角度和国际发达资本市场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推出和建设国际板的进程中,通过制定国际化的、合理的监管政策、交易规定、技术措施等引进具备全球影响力的境外企业到上交所上市,必将吸引国际资金、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向上海集聚,也必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各个环节向国际标准靠拢,上海不仅是国内金融中心,也必将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二 国际板推出的积极性分析
1.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我国资本市场综合竞争力2000-2007年平均排名37名,近几年逐渐后退,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落后水平。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与我国整体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相比表现出不对称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反应我国综合经济实力在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国际版的推出将有助于我国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上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投融资和财富管理市场;可以在上市公司数量、质量、类别等方面完善A股市场结构,提高国内整个资本市场的规模水平和运作能力,打破现阶段区域性的强资本市场、全球性的若资本市场现象。
2.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争夺国际资本定价权,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安全。现阶段跨国金融机构控制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定价权,我国资本市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话语权很弱,出于弱者的局面,同我国经济大国的情况不匹配。目前情况下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国内资本市场一旦放开,国际金融巨头将严重影响我国的资本定价权,对于我国经济安全、稳定的发展构成极大的威胁。
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所差异,出现了一般所说的政府主导型、市场自律型、综合型三种不同模式。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和美国均属于政府主导型。市场的发展主要靠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
完善证券监管制度的必要性。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资金供给量与需求量的增加,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必然会迎来光辉灿烂的前景。为了在证券市场落实科学发展观,尤其是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强化证券市场的诚信度,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高效发展,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成为必然。
二、新证券监管体系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一)公司上市门槛降低
新证券法删除了“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删除了“千人千股”的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巧%降至10%以上;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0条);发行新股的条件也有所降低(13条)。
这样,证券法对公司上市门槛的降低,必然降低以前门槛过高带来的包装上市引起的上市公司作假的可能,在入门口就分散了证监会的监管任务,但可能会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
(二)独立董事制度升格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虽然以前也有相关规定,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但都保持在行政法规的层面_匕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确认使这一制度上升为法律的层面,顺应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国际潮流。
这些职权包括认可重大关联交易并可以在作出判断前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等。独立董事还可以就提名任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这都无疑对上市公司监管增加了难度。
(三)信息披露
证券法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形式分为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第69条),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以及承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空之人等几类主体的责任分类规定,大大提高了归责的可操作性和涵盖性。增设了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193条)对上市公司临时披露事项进行修改并增加(第67条),增设年度报告披露条款(第66条),新证券法还要求公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增设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第68条)。
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方面对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还有很多规定。总之,两法正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制度规定从而对监管风险转移。
三、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博弈模型
学者们对于证券市场监管方式和手段的研究包括经济政策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研究,涉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委托机制设计、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改善投资者结构、发展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完善独立审计、完善证券市场功能等的研究。其中关于信息监管讨论较多的是信息披露制度,而对于其他的信息行为的监管制度还缺乏系统研究。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它是资本市场的核心。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由小变大,由年轻步入“在成熟”,上市公司已经逐步走上了较为规范公开披露信息(主要是会计信息)的轨道。但是近年来,证券市场却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从1997年的琼民源事件到后来的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郑百文、张家界、黎明股份、大庆联谊、银广夏、麦科特,直至最近科龙电器等重大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案件都充分说明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失真十分严重,会计信息失控、假账真做、真账假做,已经到了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地步。本文利用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试图对会计造假与监管机构的博弈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切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会计监管措施。
一、运用博弈模型分析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博弈论正是研究人的策略行为存在相互影响时的决策选择,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它是一个十分有用的分析工具。因此,博弈论对会计监管的分析是有“天生”的优势,它能更加深刻的揭示出会计监管的本质问题。
(一)上市公司的决策模型,并提出假设
上市公司在提供会计信息时面临的决策问题是是否造假。作为理性经济人,其决策依据便是比较两种不同决策的期望收益。在这里,设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预期收入为R′,会计不造假的预期收入为R(R
显然,若上市公司不造假,期望收益为R;若上市公司造假,期望收益为:M(-F)+(1-P)R′因此,只要造假期望收益大于不造假收益,上市公司便会选择造假。即:
M(-F)+(1-M)R′>R
整理得:M
从(1)式可以看出,其他条件不变时,造假的收益越大,会计造假的可能性越大;被发现的概率越小,会计造假的动机越强;政府的处罚力度越大,会计造假的概率越小。
(二)会计造假与监管博弈分析
会计造假的客观性和现实性,充分揭示了会计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博弈模型的构建
在会计造假与监管的博弈中,我们在上述假设基础上,还假设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为C,上市公司造假给社会造成的预期损失为A(A
从表中可见,监管部门有两个纯战略:监管、不监管;上市公司有两个纯战略:造假和不造假。在这个支付矩阵中,我们认为:(1)上市公司的支付取决于自己的战略和监管机构选择的战略,监管支付也同样;(2)只要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那么,上市公司选择造假就必定会被发现和查处。以监管机构实施监管,上市公司造假被查处为例,这时,监管机构的支付由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C,造假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A,以及罚款收入F组成;上市公司的支付由造假的预期收入R′,造假被查处后的罚款-F及市场形象损失-L组成。
2.博弈均衡的求解
通过对上表支付矩阵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这个博弈开始时,给定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选择不造假;给定上市公司不造假,监管机构选择不监管;给定监管机构不监管,上市公司选择造假;给定上市公司造假,监管机构选择实施监管,如此等等。
(1)纯战略纳什均衡求解
从前面的假设可知,F-C-A>0,R<R′
则R′-F-L>R即F<R′-R-L(2)
当(2)式成立时,博弈存在唯一的纯战略纳什均衡:监管机构选择监管,上市公司选择造假。但是,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监管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多次造假,一定会加大处罚力度,最终(2)式便不可能成立。所以,在上述假设条件下,会计监管博弈中不存在纯战略均衡。
(2)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求解
当我们用M表示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概率,N表示上市公司造假违规操作的概率,E1和E2分别表示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给定N,监管机构选择监管(M=1)和不监管(M=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1(1,N)=(F-C-A)N+(-C)(1-N)=(F-C)N-C
E1(0,N)=-AN+0 (1-N)=-AN
解E1(1,N)=E1(0,N),得N*=C/F
给定M,上市公司选择造假(N=1)和不造假(N=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2(M,1)=M(R′-F-L)+(1-M)R′=-(F+L)M+R′
E2(M,0)=MR+(1-M)R=R
解E2(M,1)=E2(P,0) 得M*=(R′-R)/F+L
这个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N*=C/F,M*=(R′-R)/F+L,即会计监管机构以N*的概率实施监管,上市公司以M*的概率选择造假。这一均衡也可以解释为:如果上市公司造假的概率小于N*,监管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反之,则要监管。如果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概率小于M*,上市公司从事造假行为;反之,则不造假[2]。由此得出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概率应为:M>(R′-R)/F+L。
(3)博弈行为的解释
通过对博弈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解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和上市公司造假的概率分别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①上市公司造假的行为解释
在上市公司造假概率N*=C/F的博弈里,上市公司的造假概率取决于二个因素: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成本C,上市公司造假所受到的罚款F。会计监管成本越高,监管机构缺乏动力去实施监管,上市公司选择造假的概率就越高;上市公司因造假被查处后受到的惩罚越小,则其造假的可能性就越高,反之,上市公司造假被查处后受到的惩罚越大,则其造假的行为就越小。这说明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是依据所受惩罚力度的大小而相机选择。在现实中,由于对造假处罚较轻(多以警告、罚款等),结果使许多的上市公司选择了会计造假,这从理论上说明了上市公司具有极强的制假动机。
二、加强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具体措施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造成的危害是灾难性的。为了使我国的资本市场更加健康的发展,必须加大对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的治理力度。所以,应该找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会计监管措施:
1.强化法律监管。首先要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尽量减少用政策干预资本市场的运行。其次要健全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及时推出《物权法》和《民商法》,并将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咨询公司管理、投资公司管理等方面管理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一方面要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建立更公平、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使博弈各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法律监管的力度,严格执法,提高违规成本,消除各方违规的经济利益基础。
2.增大惩罚力度。惩罚是影响企业会计作假与监管部门检查行为选择的重要变量。目前,我国《刑法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对会计作假的法律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种类、罚款金额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行政责任的威慑力不足,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偏轻,对“红光实业”等会计造假事件的偏轻处理已予证实。因此,提高法律责任的统一性、确定性与严厉程度,特别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是当前惩罚制度建设的关键。
3.增加作假成本。作假成本的增加,会抵减作假收益,当作假变得无利可图时,理性的企业不会选择作假。增加作假成本的主要对策有:①及时供给新准则、新制度、新规定以规范新业务;尽量降低会计准则、制度的不确定性和减少会计程序方法与估计判断的可选择性。②促使企业落实以组织机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记录控制、资产保护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内部控制制度。③完善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所有者、债权等人参与会计监督的意识与能力;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信息使用者的素质,增强其对会计信息的解析、识别能力以及利用企业形象、企业文化等进行综合决策的能力。④建立并完善同业互查制度、检举揭发制度、会计信息质保制度等。
4.降低检查成本。检查成本越低,企业作假的概率就越小。因此,在保证有效性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检查成本。其主要措施有:①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现状的会计监管模式,精简高效地进行监管制度的供给与安排。②加强会计监管的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分工上应明确政府、行业与企业的权责,从组织、法制、技术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机制;管理层次上应突出财政部门的主导地位,解决目前多头管理、越权、职能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③加大先进、适用、经济的会计信息加工处理技术与监管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力度。
5.提高检中率。检中率是衡量会计监管质量高低的首要指标,是企业选择会计作假行动依据的重要信息。有关研究显示,“过去10年我国上市公司作假被发现的概率远低于1%,目前被曝光的上市公司会计作假有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可见,提高检中率是当务之急。这就需要:①全面加强会计事务与会计人员等环节,政府、社会与企业等层次,政策性、技术性与意识形态等性质,证、账、表等内容,事前、事中、事后等过程的多维监管。②提高检查的频率,增强检查的实效性与隐蔽性。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美]萨缪尔森等著,高鸿业译.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3]林钟高,章铁生.财务管理-结构、机制和行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4]马晓芳.基于公司治理的会计监管结构[J] .当代财经,2004.
[5]梁芬莲,程安林.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2006.
[6]李明.中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论[M].经济科学出版社.
[7]梁芬莲,程安林.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博弈分析.西安财经学院,2006.4.
针对我国证券监管工作面临的监管资源短缺与监管任务繁重的现实矛盾,本文探讨了在我国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并在重点介绍美国、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相关法律依据及具体工作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在我国现阶段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工作建议,最后指出了我国正式建立证券监管和解制度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1]我国试行证券监管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自1992年中国证监会建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由于监管手段和资源有限,监管效率以及处罚执行率都还有待提高。2005年颁布的新证券法,强化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仅扩大了违法行为主体范围,而且增加了十余种违法行为种类。可以预见,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数量将成倍增长,但监管资源却很难做到同步增加。因此,要做到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必需不断提高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必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监管方式。
证券监管和解,是指证券监管部门经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就相对人某些行为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此作出和解决定。它属于行政和解在证券监管中的运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2] )。[3]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它的广泛使用,将会减少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处理,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相对人理解、接受和赞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4] 同时,由于行政和解决定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双方行政行为,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意,因此,行政和解决定虽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但理论上不应适用行政复议、诉讼法基于行政优先权而加重行政机关义务的规定,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等,而且可参照适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基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有关规定,这无疑将大大降低行政机关的应诉成本和败诉风险。可见,相对于行政处罚等对抗性监管执法程序,行政和解不仅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和监管风险(既包括监管执法环节,也包括事后的行政复议、诉讼环节)、有效利用监管资源,具有提高监管效率的经济性;而且贯穿其中的“合意”、“自治”等精神,对于增强行政的民主性和正当性、促进政府与相对方之间的良性互动、鼓励一种“通过合意的治理”,都具有重要意义。[5]
“平准”一词语出“均输平准”,是中国古代政府为调节市场物价,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货物运销政策。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桑弘羊试办均输,在大司农下设置均输官和平准官,“开委府(商品仓库)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故曰平准”。由于该方法确实可行,后代常仿效,如王莽行“五均六莞”;唐刘冕管理东南财赋,用税款购货供应关中;宋王安石行均输法和市易法;等。在西方著名的《国富论》中,也有“平准论”之说。平准基金(StabilizationFund),又称干预基金(InterventionFund),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证监会、财政部、交易所等)以法定的方式建立的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的逆向操作,熨平非理性的证券的剧烈波动,以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
根据上述定义,平准基金有以下特点:
平准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其根本职责是实现证券市场的稳定,防止暴涨暴跌。为此,其组建、操作、评价、管理的全过程都受政策的影响或直接接受政府的指令,为证券监管部门服务,成为有效的证券市场直接监管手段之一。平准基金是非盈利性基金,这使她区别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因为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组建的目的是为投资者获取最大限度的基金增值。平准基金应有足够大的盘子。如果基金的数量不充分大,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作用就很小,不能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平准基金的来源有法定的渠道或其基本组成是强制性的,如国家财政拨款、向参与证券市场的相关单位征收等,也不排除自愿购买的投资者配售。平准基金的操作和管理有特别的规定和程序,以保证“三公”的原则,不至于损害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
1998年我国推出证券投资基金试点,试图实现双重目标:一是通过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自身的增值为投资者带来最大收益,二是承担市场稳定的功能。目前新投资基金的规模已达550亿元,但运行过程中其稳定市场的功能并没有表现出来。实际上,为投资基金设定的两个目标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因为这些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民间的基金收益人,他们追求的目标理所当然是回报的最大化,反映在基金的管理人身上,其首要任务就是实现自身赢利的最大化,本身并没有稳定大盘的义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有限,市场竞争不充分,使得基金经理利用其资金优势操纵股价成为可能,加之现行基金价值的评价标准主要为基金净值,定期公布的基金报告迫使基金经理追求帐面净值的最大化。因此,无论投资基金的规模达到多大的水平,都无法担当“平准基金”的重任,要稳定证券市场,必须重新设计专门的基金。
二、建立沪深股市平准基金的初步设计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建立分别依托于上海和深圳两个市场的两只平准基金,各自为稳定沪深市场服务,并统一归中国证监会领导。本文设计的方案如下:
1.建立基金的原则:取之于股市,用之于股市,为稳定和发展股市服务。
2.基金的类型:开放式-非收益型基金。
3.基金的存续期:无限期永久基金。
4.基金的来源:
(1)由目前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基金的基本和稳定的来源。我国现行征收的证券印花税税率偏高,即使按1998年5月调整后的税率千分之四看,仍比其他国家高,印花税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1999年深市股票成交额14354亿元,全年印花税收入近115亿元;沪市股票成交额16966亿元,全年印花税收入近136亿元;2000年势头更好,至2000年2月18日,沪深股市成交额已达7343亿元,印花税收入达58亿元,创两市同期印花税收入新高。如果国家把印花税收入的10%划入平准基金,则每年就至少有25亿元,构成了平准基金的基础。
从印花税收入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基金,对投资者而言,并没有增加证券交易成本,但由于这部分资金是用于稳定股市的,相当于传达了这样一条信息:投资者的每一笔交易都在为稳定股市作贡献,某种意义上看,印花税率相对而言下降了。
(2)由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根据其总股本上缴一定的比例。这部分可以视为向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是他们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有较大影响力者所必须为证券市场本身的稳定应该承担的义务。
提取保证金的做法,在许多国家都有采用。如德国的经纪商须交5万德国马克,经纪商兼自营商为20万德国马克。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由交易所建立保证基金,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在证券法规中明确规定,券商必须提存保证金。如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自营商按开业时的实收资本额提取20%,专业经纪商按实收资本额提取15%,若资本额超过1000万元,则只交150万元保证金。日本则实行所谓的“证券商资产国家保存制度”,即按其《证券交易法》第5条规定:“大藏大臣为保护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有必要且适当时,得命令证券公司将其财产按政令规定的部分,于国家保存之”。
与此相类似,美国采用了证券投资保险制度。根据《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美国成立了证券投资保护公司(SecuritiesInvestorProtectionCorporation,简称SIPC),所有登记的券商必须按其营业额的千分之五缴纳保险金,直到满1.5亿美元为止。
(3)由上市公司(投资基金除外)根据其流通股份的数量上缴一部分。要求上市公司缴纳基金,目的是使上市公司对其市场行为负一定的责任。我国目前上市的公司总体素质不是太高,巨大的上市利益的驱使,往往出现诸如包装利润、信息披露不规范、关联交易违规乃至虚假上市等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导致个股的价格出现巨幅震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平准基金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甚至进行必要的扶持,因此,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是必要的。之所以用流通数量来计算,是考虑到未流通的部分不会对市场的波动产生直接影响,而如果用流通市值,又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不易操作。对上市公司提取的基金,可以作为该公司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记入专门的“平准基金”科目,不会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据笔者的统计,截止2000年2月29日,上海市场A股的流通股份达4199977万股,B股流通股份为813200万股;深圳市场A股的流通股份达4066077万股,B股的流通股份为570234万股。如果按2-5%收取基金,可以分别增加10-25亿元。
对新股的发行和增发、配售新股,可以采用根据其溢价情况,增加提取平准基金,以防止上市公司过度包装导致的股价波动(如“红光事件”的发生),待其平稳上市三年后,再将多提的部分返回该公司。1999年沪深两市共发行A股98只,配股117只,共筹资877亿元,比1998年增加103亿元,发行B股、H股共吸引外资6.1亿美元,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15亿元。全年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941亿元,比增12%2。若以10%增加计提平准基金,三年可得近30亿元。
特别考虑到目前国有股减持的问题,可将减持所获得的资金中划出一部分进入平准基金。这符合“从股市中来,用到股市中去”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国有股减持给股市带来的压力。(4)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配售,也可以向居民配售。由于平准基金不具有投机性,在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稳定及发展的背景下,能够保证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回报率,对上述资金又一定的吸引力,成为平准基金的一个强大的来源。香港在1998年干预股票市场后,于1999年10月推出的“盈富基金”就受到香港投资者的追捧,原计划出售100亿港元,由于认购总额达483亿,最后出售了333亿。
(5)为应付特殊时期平准基金资金不足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与国家银行达成协议,获得信贷承诺,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向国家财政部借款。
以上资金来源,构成平准基金现实及潜在的实力。笔者认为,至少应有1000亿元以上的资金,平准基金才可以发挥其实际调节作用和构成对市场的威慑作用。因为截至2000年2月29日,沪深股市股票流通市值已达10841亿元(其中沪市为5511亿,深市为5330亿),而平准基金应达到流通市值的10%左右。
5.基金的功能:
平准基金的基本功能是平抑股市的非理性波动��这一方面是指对大盘(指数)的非理性波动,另一方面也应包括个股的暴涨暴跌。按照美国股市理论,从高点连续下跌20%即可称为熊市,而单日跌幅超过5%可谓股灾。例如1999年上证指数在“5.19”行情中达到1756点的高点后,绵绵阴跌至1350点,跌幅近25%,明显与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背景不符,因而是非理性的;1999年10月28日,“基金湘证”上市首日,开盘价2.45元,最高价达创基金交易记录的10元,且收盘价6.2元远高于其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137元,迫使管理层采用提早扩募的方式(11月3日即宣布以1:1.65的比例扩募)来打击投机者,带累了许多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在类似的情形下,都应予干预。
除了“平准”的功能外,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美国SIPC所起的作用,赋予平准基金保险的职能,即为投资者(包括券商、机构和一般投资者)提供风险赔偿或担保。例如,在某个券商陷入财务危机时,平准基金可以按一定的程序介入该券商内部,或提供管理方面的建议,或提供资金支持,乃至帮助其清算并负担一定的清偿保险费。
6.基金的管理:
平准基金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统一管理,沪、深两只基金分别成立董事会和相应机构,负责基金的直接管理。董事会成员应由下列人员组成:证监会任命的专员、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任命的专员、上交所或深交所委派的专家、聘请的资深经济学家和股票经纪人,等。董事会的作用是:研究和跟踪股市的走向,确定动用基金干预市场的时机和规模并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定期对股市的监测报告;建立一套完整的基金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平准基金的操作应遵从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入市干预和退出市场时应及时公告;定期公布基金的总额、单位净值和持仓结构;公布对股市及个股的研究报告,并根据股市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要而调整的干预标准,等。
三、建立平准基金的必要性
根据以上设计的情况,笔者认为,建立沪深股市平准基金对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1、平准基金的建立,将极大地提高我国股市的稳定程度,促进我国股市健康、稳定地发展,成为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有效手段之一。
我国股市自1990年末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已经走过了风风雨雨的十余年,得到了初步的发展。但毕竟市场成熟度有限,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参与者自律能力较差,投机行为和违规行为较普遍,导致股市的疯涨狂跌,使监管部门很难适应市场的发展变化,也令市场投资者心有余悸,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证券法》为依托、以证监会为主要领导机构的集中型监管体系和以较易所、证券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辅助的自律型监管体系。但我国的自律组织对市场的监管作用非常微弱,能对市场起作用的往往只有政府。而政府更多地采用政策手段来监管市场,使我国股市变成了政策市、消息市,政府变成了证券市场上最大的“庄家”。众所周知,政策由于其固有的刚性,很容易使证券市场反应过度(Over-action),如果政策本身存在问题,则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4年政府对股市的一次干预。1994年7月29日,上证A股指数降到1992年来的历史最低点328点,深指为95点,这之前出现连续几周跌幅超过5%的情况。该日,证监会经与计委、体改委和经贸部协商,宣布了一系列刺激市场的措施,包括:暂停新股的发行和上市;选择资信佳管理好的证券公司提供100亿元的贷款额度以活跃股市交易;发展共同基金,培养中外合作管理基金;逐步吸引外国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等。股市对上述“救市政策”的反映迅速,到1994年8月8日,上证指数达到729点(一周上升了122%),深证指数达164点(一周上升了72%),而后在短短五周内,上证指数飙升到1052点!由于上述政策很快显示出不可行性和?幌质敌裕芍负芸煊衷谝桓鲈履诒┑?24点,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极大混乱。
政策对市场的干预是“有形的手”,她只能在宏观的方面对市场的发展起影响作用。而“平准基金”通过内行的专家管理和前沿管理,且其操作手段灵活,是对市场供求关系的直接调节,应属于“市场之手”,是第一调节手段。只有在干预无效或收效不明显时,才考虑使用政策来调节,两者相互配合。
另外,证券市场中存在一定的“灰色”领域,政府行为很难针对这些界限不分明的领域采取措施,即便采取措施,也难以奏效,甚至会引起其他不良反应。相反,用平准基金对其调节,可以收到针对性的效果。
2、通过平准基金的运作,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市场资金的流向,促进重点产业的发展。
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对证券市场会产生间接的影响,而如果能通过平准基金直接推动这类股票,吸引市场的注意力,就可以达到调整股市的资金流向的目的,为这类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的筹资提供便利。例如,我国政府一直在促进大型国企的改革,但国企大盘股在股市的表现一直不如人意,尽管出台了很多政策加以鼓励,其平均市盈率仍偏低。如果以平准基金介入这类股票,一方面可以激活交易,另一方面,基金的大量长期持有相当于降低了大型国企的流通盘,也会对沪、深股市大盘起到稳定作用。
另一个生动的例子就是2000年初开始的对“网络概念”股的炒作,使众多的上市公司将资金转向“触网”,为推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至2月25日止刊登1999年年报的110家上市公司中,有53家提出配股预案,其中有16家打算以配股所得资金投资发展网络业,占30.2%。从这个意义上看,平准基金的良好运作,还可以达到培育市场并促其发展的功能,符合我国发展中的证券市场监管的特点。
从另一方面看,若证券价格被人为地操纵,则证券市场就会误导资金流向,阻碍资金流向最急需资金且资金使用效益最好的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准基金对股市的干预,以防止不规范操作的行为,是对股市效率的贡献。此外,平准基金对促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业务转换、升级换代、以及实施“大西部开发战略”等都可以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3、增强我国股市的抗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及我国加入WTO的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逐步向国外投资者开放,即证券市场逐步走向国际化。众所周知,国际资本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正日益加大,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等国际资本对东南亚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的严重破坏,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这证明了国际资本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活跃证券市场,另一方面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导致股市的波动。在此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要自觉地以WTO的基本原则为参照体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恰当地组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股市进行监管。
在这种国际化背景下,拥有一个强大的平准基金无疑对我国股市大稳定发展有重大的意义。1998年8月香港政府为抗击国际游资的恶意进攻,毅然动用巨大的外汇基金入市干预,从8月14日到8月28日,共动用了千亿元资金,将恒指推高了1100多点,上演了一场“世纪大战”,极大地打击了对冲基金,扭转了股市单边下挫的危险局面。
平准基金的设计吸收了国外“保证金”制度和“保险金”制度的优点,把保证和保险的功能融入平准基金中,以避免证券业者的过度风险经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促使证券业者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化解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四、建立平准基金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平准基金会造成对股市的过分干预吗?
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是各国通行的办法,关键在于采用何种手段对市场干预和干预的程度如何。过分的干预可能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灵活性,从而伤害证券市场市场的效率。笔者认为,平准基金对市场的干预是建立在专家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用局部调整市场供求关系的办法对进行的,相对于政策调控而言,更具有柔性和针对性,不会造成对股市的过分干预。
平准基金入市干预,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引导投资者的资金入市投资,以获取长期稳定增长的收益,这是“跟风效应”;二是可能在基金入市干预时,投资者乘机抛出手中的筹码,从而挤出了股市中的资金,这是“挤出效应”。1998年港府入市干预后,就出现了“挤出效应”,港府成为大买家,大量投资者兑现后持币观望。但是,在金融危机过后,1999年香港股市逐步回升,港府于是推出“盈富基金”逐步替换出资金,政府手中的筹码逐步回到投资者手中。
笔者认为,我国设立平准基金不会导致大理长期的“挤出效应”,因为:第一,我国的经济发展运行正处于良好的上升通道中,且我国股市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必将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而步入一个长期的发展阶段,因此,平准基金手中的筹码不会长时间地被“套牢”;第二,平准基金的数量是逐年增加的,是一个不断有“活水”流入的“水池”,不会干涸;第三,在平准基金调控无功时,政府可以出台各种政策加以配合。
问题二:平准基金入市会带来利益分配不均吗?
平准基金作为一种政策性基金直接参与股票交易,的确有偏袒其买入股票所属的公司之嫌,也必然是对市场各利益主体的重新分配。根据乔治.J.斯蒂格勒的经济监管理论得出的结论,干预导致的利益的重新分配对整体而言是有效率的,因而是合理的。
问题三:平准基金的运作本身是一种“市场操纵”吗?
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Manipulation)是指利用合谋或集中资金进行虚假交易,或利用职务便利,或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价格,引诱他人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操纵行为违反了“三公”原则,它以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来使操纵者自己受益。根据操纵的上述特点,平准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市场操纵。第一,平准基金是以“逆向操作”为主的,其本质是“反操纵”;第二,平准基金的入市干预是公开的,其行为发生前后都将公告,其操作过程透明公开,不构成欺诈;第三,平准基金对一些股票的“政策性建仓”行为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不构成操纵。问题四:如何解决平准基金的合法性?
这个问题包括:1.平准基金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力和权威。目前《证券法》中尚无此规定;2.《证券法》规定,每增持5%的股份应履行披露的义务,超过30%的股份还必须发出收购要约。平准基金在干预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3.我国的证券市场没有“卖空”机制,当平准基金需要对某股票进行干预却没有该股票的筹码时,就无法对其进行“逆向操作”。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正是建立“平准基金”时急待解决的问题。应对《证券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或根据《证券法》的精神,专门制订一部《平准基金管理条例》,一方面赋予平准基金法定权力,另一方面也对平准基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管理、操作等过程的必要限制,使平准基金既合法,又具有可操作性。
五、结论
证券市场是市场机制比较充分发挥的市场,但也必须政府干预以保护竞争和引导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多地强调行政干预手段可能会扭曲证券市场的功能,造成证券市场的反应失当,影响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采用平准基金作为介于政府行政调节与市场自我调节之间的一种手段,可以平抑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监管水平,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促进资金的合理流动,增进市场的整体福利水平。因此,应尽快解决平准基金的法律效力问题,为设立沪、深股市平准基金铺平道路。
参考书目: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缩印本
2、宋承先:《现代西方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9
3、李世谦:《公开资本市场监管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10
4、严武等:《证券市场管理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12
5、郭辉:《宏观股市调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10
6、吴世农:《现代财务理论与方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1
7、陈宪:《市场经济中的政府行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
应允许市场存在适度的泡沫,宽容市场适中的投机行为,因为中度的投机有利于市场的活跃,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只有资金扩容步伐适当超前,新股扩容才不致严重冲击市场平衡。资金有余地去选择投资对象,才能使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体系更加合理化。
必须及时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制定和创新,以保证市场高效运作和稳定发展
今年以来沪深股市呈现出历史少见的低迷走势,除了6月出现一次由政策面引导的短暂反弹外,全年基本上处于一种逐级盘跌、市况萧条、人气悲观、市场重心不断下移的格局之中。更为严重的是,尽管在下探过程中时有反弹发生,仍然没有迹象表明下行过程已经结束。
对此现象,众多专家、学者和市场各方人士纷纷剖析跌市原因,各见仁智,但笔者认为,我国股市自去年中期牛熊交替以来的弱市格局虽然符合股市运行的一般规律,而过长过深的下跌及所谓的与宏观面背离现象,其深层次的原因应是缘于中国股市在新的转型并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市场投机与投资价值标准的彻底迷失,即各类投资者都对股票价格和大盘指数什么价位合适、何时见底心中无底。
在没有判断标准的紊乱情况下,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只有相继离场才能躲避无谓的系统性风险,这也是造成今年股市象征性反弹与消耗性下跌交替的根本原因。因此,要让股市回到一个相对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前提是市场各方找回一个大致的价值判断标准。
造成价值标准迷失的原因是综合性多层面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国际市场接轨带来的迷茫,二是股票全流通问题的不确定性造成的恐慌,三是部分上市公司诚信缺失导致个股股价高频震荡的畏惧。
在此笔者不想展开来谈,以下仅就如何找回判断市场的价值标准,促进股市的重新活跃和稳定发展而应采取的一些必要改革措施提供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发展是硬道理,证券市场要以发展为先导,以规范促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频率最高的词汇莫过于“发展”与“创新”了。就我国整体经济而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当前最大的任务。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我们今后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将围绕“发展”这个主题来制订。同样道理,就我国资本市场现实情况而言,也必须要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原先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若干弊端,规范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发展。
笔者认为,目前市场各方人士首先要认清的第一大事,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市场投资者判断管理层意图的一个重要风向指标。当监管层面的规范声音强于发展时,市场大多数时候就理解为政策上有看空的倾向,反之则理解为政策上有做多的倾向。因此,当前紧要之计就是在理论上、政策方向上明确宣示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给广大投资者以明确的政策预期。应明确以发展为先导,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规范,并最终形成证券市场的良性向上发展局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证券市场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这一根本目的。
二、监管必须创新,监管制度上要适当放松政府监管,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在不同的监管体制下,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按照目前世界较通行的划分方式,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体制(政府监管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行业自律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管理体制(行业自律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政府监管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和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管理体制(尽管有不同的部门实施,但两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新兴市场,往往是先强调政府监管的重要性,然后随着市场成熟度的提高自律组织获得一个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市场成熟度的提高与自律组织作用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韩国的例子就是很好的证明。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证券自律组织日益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市场一线监管的职能。不过,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前提,只有当自律组织把保护投资人利益放在首位的时候,政府才会赋予自律组织更多的权力。
有人认为,新兴的证券市场的问题较多,应该偏重于政府监管。实际上,如果我们对新兴市场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问题大多恰恰是由于自律不够而造成的。而且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的依据。
但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上,市场发展速度很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跟不上市场的步伐,从而导致监管体系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另外,新兴市场的主要特征是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的创新速度较快,这就使以法律为主导的监管体制不能满足各种创新的要求,从而制约了新兴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由于行业内会员一直处于市场发展的前沿,最熟悉市场发展的趋势、最了解行业发展的动态——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是完善证券监管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政府监管较强的国家逐步引入了自律监管的机制,单纯地依赖政府监管已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自律监管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也正在加强政府监管的作用。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第一,监管行动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完全依赖政府监管,监管的成本可能相当之高。第二,过于严厉的监管可能全束缚市场参与者的手脚,从而阻碍了市场创新的步伐。第三,监管者对市场的了解可能不及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因而往往无法在事前对可能的危机进行必要的防范而只是进行事后的处罚。
从自律的角度看,由于证券行业的高风险与高收益特征,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律者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监管以及相应的法律制裁的存在,市场无法保证自律者不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正因为如此,在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的同时,应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自律组织的监管与指导,确保自律组织在行使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公平地对待组织内的所有会员。
10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一直是采用政府监管主导的集中型管理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新的发展阶段的来临,适当放松政府的监管,切实加强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作用,两者相互协调与配合,良性互动,共同促进证券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这是新时期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证券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
三、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必须与时俱进
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市场规模较开创初期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但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方面的进度却差强人意。《证券法》这一证券市场根本大法,直到1999年7月才正式实施,而该法有关条款亟待修正。近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修订的节奏有所加快,但其发展与创新的速度仍然滞后于市场的发展。
在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也将面临与国际接轨的问题。这一方面是指市场的发展要与国际逐步接轨,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相符;另一方面,也要求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速度上必须和国际接轨。只有协调好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与市场的发展速度,才能真正实现全方位的和国际市场成功对接的目标。
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必须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涉及证券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制定和创新,从制度上保证证券市场的高效运作和稳定发展。
四、立足国情,实事求是,承认中国新兴证券市场阶段特点,允许市场“中度投机”
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阐述的那样:“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应该承认:我国的证券市场也还处于新兴阶段,期间还存在相当的问题,要正确地评价证券市场取得的伟大成绩,客观冷静地面对存在的不足。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
我国国民经济近几年持续保持了8%左右的增长幅度,可见与之相匹配的虚拟经济的大发展已刻不容缓。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虚拟经济的新兴发展需要适度的泡沫,所以证券市场“适中的投机行为”不但应允许,而且是必要的。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2002年IOSCO年会上的讲话曾指出: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市场规模有限、法律与会计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行业管理不健全、对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机构投资者参与规模小以及价格扭曲等,是绝大多数新兴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投资者应改变其对新兴市场机遇和障碍的认识。
他同时还希望大家应当用长期的、全面的和动态的观点,而非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观点来看问题。我以为,各方面承认中国新兴市场阶段的特点,是进一步稳定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政治基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后,必然意味着社会发展建设资金的匮乏,因此“少分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更好地为将来发展考虑。
而大家常说的市盈率问题,主要是投资者对市场认知上存在偏差的体现。从财务指标看,市盈率应该是个动态指标,一旦公司经营业绩发生波动,其市盈率也将显著改变,而在新兴市场中行业周期一般都较短,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个股的市盈率波动性较大也应合情合理。
实际上,按照西方常见的平均市盈率计算方法:选取样本股计算样本股的总市值与总利润,以总市值除以总利润得出平均市盈率。采取这种方法计算的5月21日的深市A股平均市盈率为45.21倍,沪市为40.53倍。而当时的沪市点位在1588点,到11月25日沪市指数收盘在1398点,此时对应的市场市盈率则在35倍左右。
若其中考虑的三季度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业绩上涨的因素,市场目前的市盈率应该在30倍附近,按照一般的新兴市场国家横向比较此数据也决不过分。应该提醒的是,如果考虑我国股市2/3非流通股以净资产价计算市值代入上述计算公式,得出的平均市盈率将下降接近一半的水平。
世界上有没有完美的股市,如果有,纳斯达克何至于飚升到5000点又跌回1300点,这个泡沫比起中国股市而言是大,还是小?中国股市有银广夏,有蓝田,有东方电子,有中天勤;美国股市不也有安然、施乐、世界通信和安达信么?所以,一些市场人士不应老是用成熟市场的观点和全盘西化的眼光来评判沪深股市的合理性,同时,也不应该一贯强调过于理性的价值投资理念。
如在美国证券市场上,最近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网络股网易,股价从一年前低谷的不足1美元升到了如今的9美元以上,年升幅达十几倍,不算投机吗?折合成人民币将达80元左右,而这按照国内的观点又何以体现出投资价值呢?
因此说:“水至清则无鱼”,在承认我国证券市场的新兴市场特征和初级发展阶段的同时,应允许市场存在适度的泡沫,宽容市场适中的投机行为,因为中度的投机有利于市场的活跃,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否则,市场将很有可能陷入停滞发展的泥潭,这是所有关心中国证券市墙发展的人士不愿看到的结果。
五、正视历史、面向未来,在股票的全流通问题上做到“两个明确”
明确已发行上市股票的非流通股永远不再通过二级市场上市流通,明确新发行上市股票全流通发行的时间表,提高全流通发行新股中的社会公众股比例,社会公众股的发行实行全额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政策。
股票全流通问题悬而未决,已成为中国股市的一个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并且影响和制约着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本着正视历史、实事求是,面向未来、解放思想的原则而进行,做到两个明确:
首先是明确规定已发行上市股票的非流通股永远不再通过二级市场上市流通。过去12年来,我国股市一直保持总体上只有1/3流通股上市流通的特色,这种特色引领了中国证券市场12年的发展,应该说,这是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发展股票市场的必然产物。可以认为,没有这种特色就没有中国股市的产生。
股票发行制度上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并存的游戏规则,在过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是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对于已按此规则发行上市的所有股票,投资者的购买行为和定价预期都是基于这一根本点。因此,任何形式的老股票全流通办法都是对游戏规则的根本改变,由此给持股者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和损失,应该由规则的制定者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让投资者承担。客观地面对历史,实事求是,保持政府诚信,保护投资者利益,必须明确已发行上市股票的非流通股永远不再通过二级市场上市流通。
第二,为了能够真正地与国际股市接轨,修正股票发行制度缺陷,真正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明确新发行上市股票全流通发行的时间表,提高全流通发行新股中的社会公众股比例,社会公众股的发行实行全额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政策。
新股全流通发行问题的明确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应该本着面向未来、解放思想的原则去进行。
面向未来看,10到20年后我国上市公司总数将会超过五六千家,如果长期不解决发行制度缺陷问题,20年后的后果不难想象。如果近期明确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存在短暂的痛苦,但未来的美好可以憧憬。
在解决这一问题时,市场各方包括投资者在内必须解放思想,走出认识的误区,平静地面对改革。以下提供两个思路:
一是过渡型安排方式,即对今后发行股票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问题安排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如在今后5年内,使在此期间发行上市企业的流通股本占其总股本的比率下限能依次达到60%、70%、80%、90%和100%,5年后实现全流通发行;
二是一次性解决方式,即直接确定今后发行新股全部实行全流通发行的制度,上市企业所有股份都赋予上市流通的权利。
不管是采用何种方式,都要提高发行可流通新股中的社会公众股比例,社会公众股的发行实行全额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政策。在对发行的部分或全部国有股和法人股赋予其流通权利的同时,按照类似现阶段发行超级大盘股的方式,将上述赋予流通权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进行一定的分类和流通限制,实行延期分阶段上市流通,这有利于缓解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给市场带来的压力。
从市场承受能力和可能性来看,第一,市场对全流通的恐慌过于敏感,这种心态应该纠正。
投资者实际担心的是当部分流通型的老股票和全流通新股票共处于一个市场时的比价效应会导致股市下跌,我们来举两个极端的例子:假如把老股票中的600699辽源得亨(总股本17979万股,流通A股9144万股,每股净资产2.4元,2002年每股收益0.15元左右,现股价6元左右)重新按全流通模式发行,试想,定价4元一定发得出去,上市后至少定位在6元以上,那么,老的辽源得亨股票(流通盘9144万股)比价后还会下跌吗?
另一个例子是,若将超级大盘股中国联通重新按全流通模式发行一次,初步分析其上市后仍能定位在2.5元以上,否则,QFII在二级市场通扫了,况且联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虽有流通权,怎么也不会在这个价位以下出手,若按照中国股市40倍合理市盈率区域,联通还可炒至4元以上。
由此可见,大盘、小盘股的全流通发行对老股股价影响不会很大。因此,在当前阶段,对全流通发行股票的过度消极反映是没有足够的理由的。
第二,新股全流通发行不等于新股全流通。即使实施新股全流通发行,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比例股票在很长时期内不会上市抛售。
第三,股指在1800点左右和股指在1300点附近两个不同的点位推出全流通方案无疑存在显著的差别。在目前指数所处点位较低的情况下推出上述方案,给沪深股市二级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将会小得多。甚至在全流通方案推出之后,现阶段市场很有可能将其由利空转为利多消息来消化,有可能形成最后一跌快速探出中长期底部,这对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显然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由于我国推出QFII制度之后,将进入QFII实施的实质性阶段,市场国际化步伐日益加快。在国外资本真正大规模介入我国证券市场之前解决全流通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否则,等到外资大规模介入我国证券市场之后,再在股指低位推出全流通方案,无疑将会使外资大占抄底便宜,从而导致国内投资者的更大受损。
综合考虑,目前应是推出全流通方案非常成熟而恰当的时机。
六、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重击造假,把好发行的质量关
从现阶段来看,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沪深两市上市企业在诚信方面确实存在不足,上市公司造假、滥增发圈钱、大股东无偿占用资金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投资者对沪深股市的投资信心遭到了严重的挫伤。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一家上市企业本身公布的业绩就已经很低,但若其中还存在较大水分的话,那么这样的上市企业还能够得到投资者的信任吗?在一个造假现象时有发生的证券市场里,任何判断投资价值的标准,如市盈率、市净率等都将会被大打折扣。
在此,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仍然处于新兴的发展阶段,但为了市场的长久繁荣,为了鼓舞弱市当中投资人的信心,应该在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中尽快推出一些实质性的措施来。
具体建议是:首先,应把好发行的质量关,从源头抓起,从各个环节严格把好发行质量关,对虚假发行上市要严惩不怠。
第二,要严厉处罚一些已上市公司中的造假行为。轻者令
七、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企业的重组购并
毋庸质疑,重组并购有利于发挥我国证券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对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以及沪深股市本身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上市公司以前以保“壳”、保“牌”为主的单个的、自发的、救火式的重组,让位于以重组为契机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推动产权主体多元化,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实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的新重组。
十六大的精神已为民营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的购并重组指明了方向,民资购并将大兴其道。10月份连续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引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政策密集出台,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流通股三个层面全面开启了引进外资进行国有资本战略重组的大门。
事实上,国内部分省市地区在支持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方面也已经采取了实质性的步骤。如深圳市、上海市,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步骤,效果十分明显。两地的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在近一两年内已明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而两市本地股在近年的行情中走势也明显异常活跃。
可以预期,只要各级政府都对各地上市公司的重组购并给以全方位支持,上市公司的质量将会有全面的提高,这将从根本上改善股市的基本面,而沪深股市的资产重组热点也会长期活跃。
八、资金面的扩容要广开渠道、先行一步
资金面扩容与新股扩容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都非常重要,两者缺一不可。
如果仅仅只顾股票扩容,而不增加资金供给,那将会使得市场严重缺血,导致整个证券市场无法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反过来,如果市场资金面非常充裕,场外资金不断流入市场,而股票扩容速度却停滞不前,这将会导致整个证券市场发展成为畸形,市场充满泡沫,股票价格严重背离其真正的价值。
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使根植中国经济的证券市场直接受益,市场规模的扩大、上市公司家数的增加是大势所趋。有测算表明,如果我国股票市场总市值占GDP的比例上升至100%,则意味着我国股票市场规模到2020年将有可能增长8倍,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证券市场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是,笔者此处要特别提醒的是新股和资金面扩容的次序安排问题,历史证明,资金面的扩容应适当先于新股的扩容更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资金面的扩容要广开渠道、先行一步。
兵家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可以想象,只有市场资金扩容的步伐适当超前,新股大规模扩容紧随其后才不会对投资者心理造成大的冲击。资金有余地去选择投资对象,才能使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体系更加合理化。
同时,只有资金扩容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基础上有大手笔的突破,才会堵塞一些银行资本的寻租行为,切实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近期,为了给沪深股市资金面进一步输血,在具体措施上,可推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以及放宽社保资金、三类企业资金和外资入市条件等一些相应措施,更加超常规地发展培育机构者。
长期考虑,可开放合理的渠道让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市,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解决一直干扰市场各方的资金供给问题,使证券市场在全国人民奔小康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功能,起到经济起飞的助推器的作用。
九、政府和市场各方共同努力,迎接股市的美好未来
要使中国股市走向美好的未来,必须依靠政府和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股市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不可避免。需要更进一步地、更加清醒地坚定这样的信念: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发展思路的前提下,证券市场的问题才能解决,也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政府监管层的监管理念要更新,监管技术要不断改进,维护证券市场的透明、公正和效率。市场规模扩大了,作为决定市场走势的政策面因素应越来越让位于市场因素。即使出台行政调控政策,之前也要研究市场,要与市场沟通,尊重一线市场人士的意见,增加透明度和民主度,注重政策调控的因势利导,水到渠成。
行业自律组织要在监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充分地保护投资者与市场竞争和创新的结合提供最大的可能,对市场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
中介机构,无论是券商、会计事务所;还是法律事务所、相关评级机构,都要从市场的下跌中吸取教训,加强执业过程中的诚信,提高在公众中的信誉,并且在业务上抓紧对国外市场先进做法的学习,抓住机会,积极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
作为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要真正提高自身的素质,为股市的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最重要的,广大投资者要理性地面对股市的投资与风险,坚定信心,积极而平衡地看待市场的改革和创新。只要各方共同努力,就一定会迎来中国股市的美好未来。
结论
综上,如果上述举措能够有效实施,我们就不难从对整体脉络的把握中寻找出判断中国股市的大致的标准。以下笔者结合自己的分析给出一个粗略的市场评判标准,仅供大家讨论。
对于老股非流通股永不上市流通和新股全流通发行上市并存的市场,其可参照的标准(仅以市盈率指标分析)可设为:老股票市盈率在45倍左右是适中的,35倍左右具有较好的投资投机价值;全流通发行的新股,它的市盈率40倍左右为适中,30倍左右具有较好的投资投机价值;未来实现新股全流通发行后的大盘指数其综合平均市盈率水平44倍左右为适中,33倍左右具有较好的投资投机价值(考察1995年以来股市若干个顶底部位置平均市盈率水平可知,最低为32倍,最高为56倍左右,高低平衡点也在44倍,这还未扣除非流通股因素)。
之所以这样定位,一方面是考虑了两种不同发行制度下股票的内在特点,二是结合中国股市初级阶段新兴特色,三是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位于世界前列,这将为股市的适度泡沫及其市盈余标准的提高提供了基本面的保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上市公司业绩水平的逐步提高,股市综合指数的合理水平位置也将稳步攀升。
若上述问题得到很好解决,各方能够形成较为共识的股市投机投资价值判断标准,明年的市场表现将肯定好于今年。
投资者应对改革抱有坚定的信心,以平静和积极的心态看待股市的创新,用耐心和信心等待中国股市的再度辉煌。其倾家荡产,重者让其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最终达到不断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第二种政府失灵;第二种市场失灵;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3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8
一、引言
政府失灵通常指的是政府在提供私人物品上的职能失灵,比如政府办企业不仅没有效率,还往往导致权力“寻租”,造成腐败。这种政府失灵我们通常称为经典意义上的政府失灵。而市场失灵则通常指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失灵:由于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回报与付出无法对应,如果靠利益驱动就会造成“搭便车”、“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困境。总之,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是失灵的,而政府在提供私人物品上是失灵的。于是公益靠政府,私益靠市场便成了一般共识。
可是随着当代自由市场体制出现问题,人们认识深化,又提出了第二种市场失灵和第二种政府失灵。第二种市场失灵是指市场不仅在提供公共物品上存在着失灵,在提供私人物品时,市场也有一些功能缺陷。例如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有效率地识别商品品质,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成了单靠市场交换不能解决的一个问题,需要有消费者协会这类组织存在,即仅靠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有时候也会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不仅在从事竞争性私人物品的生产中存在着失灵,在公共事务方面也有失灵之处。例如按照现在的一些研究结果,民主政府的社会政策往往有一种“中位取向”,作为受选民委托者,它往往代表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因此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有许多空缺,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赤贫者的保护等,而这些人的利益又是最需要关切的。同时还有人认为,即使政府能够提供服务,也存在效率与成本的问题。不管什么性质的政府,作为雇员机构都具有官僚组织的弱点,运作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与文牍主义[1]。
二、自律监管形成的内在机理分析
第一种意义上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是互为解决的,即市场失灵之处可以指望政府,政府失灵之处可以指望市场,这样也就体现不出自律监管的必要性了。而第二种意义上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需要自律组织介入,它们有特殊的热情而不是冷冰冰的“公事公办”,成本也较政府要低。还有人指出,社会除了维持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物品供给外,还应该有追求理想的先锋式“实验需求”,而惟利是图的市场组织(企业)不会去做这类无利可图的事,政府组织用强制机制做“社会实验”则可能导致危险的乌托邦灾难,所以自律组织就成为这类实验的合适手段。实验成功社会可以受益,实验失败社会也不会受害,这种情况下社会就需要自律监管。
如图1所示,图1中纵坐标上端是公益,用经济学术语说就是提供公共物品,下端是私益,就是提供私人物品。图中的横坐标,左端是强制,右端是自律。这样就形成了四个象限。
(一)政府组织
先来看左上方象限。现代社会需要政府组织,不是为了给皇帝当管家替他经营“家天下”,不是为了某个人或某群人的私人利益,而是为大家提供公共物品,就是公益。政府运用公民授予的行政权力通过征税来获取资源,用以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福利,以及从事国防与外交等对外维护国民公共利益的事业。而政府征税与行政运作都是强制性的,“福利国家”不同于慈善组织,就在于它是靠强制,而不是靠自律的办法来分配资源,实现转移支付,提供公共物品的。亦即政府是通过强制机制提供公益的组织,在上图的坐标系中就是左上方那个象限。这就是第一部门或政府部门。
(二)企业和盈利部门
图1右下方的象限代表经济活动的主体即市场中的企业组织,即第二部门,通常称为企业部门,或者盈利部门。它按照自由选择、自愿交易、契约合意的市场原则运作,追求参与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工人追求工资尽可能高,投资者追求回报尽可能高),因此可说它是通过自愿机制提供私人物品的组织。这就是第二部门,即企业或盈利部门。
(三)自律监管部门
再看右上方这个象限,即自律组织。为什么需要这样一个部门呢?现在研究者一般认为是由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特别是由于所谓的第二种政府失灵与第二种市场失灵。这就是第三部门或自律监管部门。
(四)政企不分的传统体制
然而在社会还没有形成规范的第一、第二部门的时候,又会发生什么情况呢?这就要提到上图中左下方的这个象限了。这就是通过强制机制提供私人物品的第四象限。在传统专制体制下不受制约的官府强制机制并不是只能用于公益的,行政权力往往成为私人利益、小集团利益的提供者,而不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另一方面,那时的市场缺乏契约自由、公平交易的法治基础,强权垄断、欺行霸市、仗势豪夺并不稀奇。这样的市场提供私人物品远不是仅仅通过自由交易,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寻租”索贡的场所。这里,强制手段可以用来提供私人物品而非提供公益(因此那时的官府尚未形成第一部门),私人物品也可以通过强权而非通过自由交易来获取(因此那时的市场尚未形成第二部门)。这两者综合,恰恰就是上图中的第四象限,即那种政企不分的传统专制体制――即通过强制机制提供私益的机制。要消除这个第四部门,一是可以通过民主化进程使强制机制只能用于提供公共物品,从而形成第一部门――现代政府组织;二是需通过市场化进程使私人物品只能通过自由交易来提供,从而形成第二部门――现代企业组织。只有在这两者产生之后,第三部门才有真正的社会基础。那时第一、第二部门都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可以试图通过第三部门来解决(见图2)[2]。
三、我国股票市场自律监管的例证
(一)中国股票市场的第二种政府失灵
在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时期(1988年之前),民间推动的自发性变迁尚处于主导地位。而以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体改委关于198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出台为标志,我国的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发展就进入了以中央政府为制度变迁推进主体的演变阶段。在中央政府成为制度变迁一级行动团体的条件下,以中央政府及其机构为主体的专门性市场监管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市场的演进在政府的决策框架下展开,以微观市场主体为核心的自发性监管便失去了其发展的根据和意义。
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演进,尤其是随着市场微观主体的日渐成熟,以证监会为主体的专门机构监管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来[3]。我国证券市场已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是听令于政府意图的“政策市”,市场主体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市场机制的力量也渐渐超越了政策力量成为市场走向的主导因素。市场发展的这一新趋势表现在监管领域是证监会作为市场的单一监管部门日益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它既负有贯彻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任务,又须在与各有关部委的涉及利益冲突的争论中寻求平衡,这就使它常常无法顺应市场的监管需要、遵循市场化的监管原则,而将一些更多是出于行政性考虑而非市场性的举措强加给市场,从而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和市场本身演变的阻碍;另一方面,在单一监管机构统一监管的结构框架下,由于监管力量本身的薄弱和分散,它也无力有效监督、及时制止日益猖獗的各式各样的市场违规现象,这就是第二种政府失灵。
在目前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证监会的政府政策贯彻职能仍无法完全解除,这就使其政策贯彻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之间的权衡始终无法避免;对于一个日益成熟和复杂化的市场来说,纯粹的单一机构由上而下的监管机制仍是远远不够的。事实证明,在市场发展到目前这一阶段,市场微观主体力量成为决定市场走向的一个重要力量的条件下,自律性监管的发展具备了相当大的制度需求;而在一个以政府为一级行动团体的制度变迁框架下,适合的政府政策导向将对制度变迁的实现和推进速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当制定合宜的政策框架,鼓励甚至扶持自律性监管组织的发展壮大,并扩大其监管权限,强化其自律性监管职能[4]。
(二)中国股票市场第二种市场失灵
在我国,为争夺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上市改制总是予以全力的支持,企业即使未能充分完成上市准备,在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上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得不求助于伪造报表、虚报业绩乃至与有关市场中介进行串谋等非法手段,地方政府及受其影响的经济监管部门也总是予以特殊照顾,或视而不见,或纠察不力,甚或伙同包庇;为保证地方的经济稳定、就业稳定和社会稳定,上市公司在经营运作中的许多违规乃至违法的行为也常能得到地方经济主管部门的包庇;而在地方利益约束下,地方性的资本市场中介也无力对上市公司进行有力的规范化制约。这就使得我国证监会作为唯一的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不单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问题,而是一个盘根错节的地方经济势力系统相互争夺的问题。而作为负有贯彻国家宏观政策、平衡各部门各地方经济利益职能的证监会,显然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合适选择:经济上的平衡需要往往代替了市场化规范要求,成为证监会推行公平、透明、合理、及时监管的重要障碍。在这样的条件下,推进自律性监管,让行业内的自发规范来取代(至少是一部分)中央监管职能,可以说是唯一的选择。上市公司一方面是地方经济的组成部分,它必然受到地方经济结构和经济利益的影响,需要履行一些地方要求的经济义务,并享受地方上的经济保护;另一方面,它也是上市公司群体的一员,同样必须维持其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名誉。在一个强大而高效的同业监管框架下,上市公司彼此相互监督,它们将比居高临下的证监会更容易觉察彼此的弊病和违规行为;而彼此之间相互竞争的处境又使它们有彼此制约相互监督的激励[5]。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只要能建立起一个自律性监管的制度结构框架来,上市公司将有能力和意愿去进行有效和及时的相互监督,而其中产生的监管效果将有可能突破乃至改变地方经济利益函数的作用方向,使其成为维持市场规范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严新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陈剑.第三部门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J].新视野,2005(5).
[3]龙超.证券市场监管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徐番,史亚鹏.试论我国证市场监管体制及其完善[J].广西大学学报.2007(12).
[5]陈野华等.证券业自律管理理论与中国的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The Necessity for Self-regulatory to Protect Investors and the Illustration in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ZENG Bao-hua
(Information Economy Department of Shenzhen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henzhen 518029,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