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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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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动物的措施

第1篇:保护动物的措施范文

2、 驯养繁殖,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濒危动物资源的一条有效途径;

3、 再引进工程是保护、壮大极度濒危动物野生种群的重要手段;

4、 开展资源监测是保护和持续利用濒危动物的必要步骤;

第2篇:保护动物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继电保护;误动;原因分析;防范措施

1 造成主变继电差动保护误动的原因分析

1.1 变压器纵联差动保护原理分析

差动保护作为变压器的主保护,一般是按照循环电流的原理来装设的,不仅可以保护双绕组、三绕组内部或是其引出线时所发生的各种相间短路故障,而且对于单相匝间保护的短路故障也起到保护作用。纵联差动保护作为差动保护中的其中一种,主要是指通过对变压器一、二次电流的数值和相位进行比较而进行的保护动作,该装置一般是保护变压器的线圈,同时也对其引出线上所发生的相间短路、单相接地短路故障起到保护作用,而对于变压器线圈出现的匝间短路等内部故障来说,该保护只是后备保护。纵联差动保护装置主要由电流互感器、继电器以及其他的零部件组成,其中,变压器;辆车的电流互感器以串接的形式形成一个环路,电流继电器再并联接入环路,所以,我们可以知道通过继电器的电流就等于两个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电流之差。在变压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发生故障或是在差动保护范围之外的区域发生故障之时,两个电流互感器的二次侧电流相等,并且相位相同,而此时,通过电流继电器的电流就为零。但是,如果故障发生在差动保护范围之内,那么继电器就会发挥其作用,使断路器跳闸,从而能够起到保护作用。

1.2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未短接造成开路运行

造成电流互感器短接不好的原因是多样的。首先,由于施工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在进行短接时,短接的不紧,比较松,从而使线路出现接触不良的现象,并且在运行过程中负载增大导致电流互感器回路发热使该回路开路;其次,不熟悉或是不了解厂家提供的说明书所造成的短接错误,例如,对于220kv的电流互感器来说,每个绕组都会有三个引出端子,即1S1、1S2、1S3,其中1S2端子为空端子,在互感器的内部是不接线的,但是由于安装人员不熟悉、不懂设备说明书,或是误操作造成了短接错误,会使电流互感器开路运行,从而引起故障。

1.3 电流互感器的变比错误

在安装变压器的电流互感器之前,需要对其进行校验,保证其变比以及特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在进行接线安装之时,要细心并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尤其是对于一些工期较赶的工程来说,其调试人员往往会将校验电流互感器的工作给忽略,认为在该零件出厂是厂家已经对其进行了校验,导致在实际的安装过程中,变比错误、在进行电流互感器变比时选错插头等情况屡见不鲜,致使变压器保护的流入与流出电荷不对等,致使差流增大引起差动保护误动。因此,使用电流互感器前,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校验。

1.4 变压器两侧电流互感器电流相位差造成的电流不平衡

传统的电磁式变压器的差动继电器的电流互感器回路接线,需要选择合适接线形式来进行外部的“相位补偿”,以此来消除由于变压器接线组别不同而造成的高低压侧电流的相位差以及差动保护回路的不平衡电流。比如以Y/d方式接线的变压器,因为d侧电流的相位总是比Y侧同相电流的相位要超前300,因此,变压器两侧的电流互感器接线形式就要相反,即将d侧的电流互感器二次侧接成Y型,将Y侧的电流互感器二次侧接成d型,以此接线方式来校正流入差动继电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电流相位。有时,为了能够让接线方式变繁为简,都会将变压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采用全Y型砹接,而相位补偿则是通过保护装置的一些内部软件来实现。

1.5 交直流串接

继电保护装置误动问题一直存在,其中,交直流电源串扰是导致保护误动的主要原因之一,有试验数据显示,随着电容量增大,继电器的交流动作电压就变小,抗干扰能力随之下降。通过数据可以发现,造成交直流串扰问题的原因是直流电源和工频交流点的同时存在。因此,一方面要尽量避免出现交流电源串扰直流系统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于可能引起动作的继电器的抗干扰的能力。

2 主变继电保护误动的防范措施探讨

2.1 提高设备零件质量

对于变压器生产厂家来说,其中的零件可谓是九牛一毛、不值一提,比如升高座CT,对其来说就是一个非常小的零部件,不会给予太多的关注与重视,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就不会严格控制其质量,对于这些细节方面的技术就不会有过多的投入,导致这些类似于升高座CT的小零件的伏安特性等软指标不达标,在出厂之后,不达标的零件在市场上流通,致使零件的质量参差不齐,在置备零件时,如果不是特别懂行的人,可能就会被蒙蔽。对此,加强与设备生产厂家的沟通与联系就显的尤为重要,在生产环节就对零件进行严格的把控,在验收环节更是要仔细严格,把不合格的产品剔除,防止其被应用到电力系统中,保证系统能够安全、平稳的高效运行。例如,如果是由于变压器厂家将有计量作用的绕组当成了保护绕组而造成了继电保护误动,那么,此时如果CT的质量达标甚至是更好,那么就能够改善误动的情况以及将影响相对减小。

2.2 规范安装流程

排除设备本身的原因,设备安装不规范是造成继电保护误动的最主要原因,所以,这一现象也要求相关的技术人员在实际的安装过程当中一定要遵守安装规范流程。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为了能够让CT的二次负载能力最大化,一般是将不同的绕组以串联的方式连接,而对于二次绕组的串接工作对于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以及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而在这一方面就目前来说,电力行业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是很多时候,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人员都能够深入的了解及理解其伏安特性等软特性,所以在安装过程中也不会太多的关注,对此,相关的技术人员应该主动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及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保证安装后变压器的差动保护和电流互感器的相关特性能够保持一致,保证工作能够高质、高效的完成。

2.3 加强保护装置的定制核算管理,防治误动

在变压器的保护装置当中,对其定值总是会有所差别,因此,在进行整定时,不能靠个人的主观臆断,保护装置的定值对于保护装置平稳、安全的运行意义非常。为了让保护动作在内部故障发生时能够快速、准确、可靠的进行,差动保护不能够被二次谐波电流的闭锁条件给限制,必须要依靠电流来避开涌流,是变压器的断路器迅速动作,以此来切断故障点,避免造成更大的影响。差动保护速断的定值是按照通过变压器的励磁涌流以及范围外被最大故障电流引起的不平衡电流值来整定的。如果变压器发生了误动,在主变中、低压侧短路速断能够可靠、稳定、迅速动作的签一下,可以根据母线暂态的短路电流的大小来适当的增大定值,防止误跳。

3 总结

总而言之,为了能够让电力系统安全、平稳的运行,就必须保证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毫无差错,把一些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造成主变继电保护误动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我们能够严格把控每一个环节,就能够提高变压器差动保护的可靠性,将误动的几率尽可能的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方愉冬,杨涛,吴春娣.UR T35/60变压器差动保护误动分析[期刊论文].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2009(14).

第3篇:保护动物的措施范文

1、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雪豹、东北虎、梅花鹿、亚洲象。

2、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划分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保护动物的措施范文

2、水獭多穴居,白天休息,夜间出来活动,除期以外,平时都单独生活,善于游泳和潜水,听觉、视觉、嗅觉都很敏锐,食性较杂,一年四季都能,每胎产1-5仔,主要栖息于河流和湖泊一带,尤其喜欢生活在两岸林木繁茂的溪河地带,分布范围极广,亚洲、欧洲、非洲都有其的踪迹。

3、水獭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15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2019年8月27日起,小爪水獭由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4、水獭的保护措施:

1、加强立法保护。栖息地环境劣变(主要存在于欧洲西部和中部)。栖息地环境的污染,破坏了獭类栖息地和食物来源。污染严重的地方獭类会直接被毒死,在污染较低的地方,出现繁殖力低下,对疾病的抵抗力弱的恶果。

2、建立自然保护区。无度狩猎(主要存在亚洲)。獭皮价格昂贵,肝脏被认为是贵重的中药材,猎獭者穷追不舍,使水獭数量剧减。

3、有必要对水獭及其栖息地进行全面调查,对其现状、衰退原因以及保护对策和行动计划认真研究和制定。

4、严格实行禁止捕獭。部分保护区应重点开展水獭保护项目,以利管护、恢复和发展水獭资源。

第5篇:保护动物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元典章》;动物保护;古代蒙古族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7-0075-02

在生态平衡亟待维持的今天,保护环境、保护动物的工作刻不容缓。而我们可以古为今用,在古代蒙古族的法律文献中,总结出他们关于动物保护的思想,结合如今的实际情况,从而运用到我们保护动物的实践中来。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以《元典章》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古代蒙古族的动物保护思想。

一、《元典章》为何物

《元典章》六十卷,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一部元朝前、中期法令文书的汇编。其前集,收录文书年代自元宪宗七年(1257年)始,至仁宗延v七年(1320年)止,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类。新集全称“新集至治条例”,收录文书下限延至英宗至治二年之间的文书,分国典、朝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类,部分内容与前集有重复。各大类以下,又分门、目,目下排列具体文书。元朝长期没有颁行法典,在具体执法、处理各种案件的时候,官府吏胥需要根据以往的诏令、条令和案例来断案。正是有了这种需要,这些诏令、条令和案例才得以汇编成书。所以,它不是以我们现今的系统性的法律法规的形式编写的,而是多以零散的形式、由记录人员逐一记录和汇编的。因此,它的研究价值不仅在于可以分析当时的统治阶级的思想,还能在具体案例中了解当时的社会状况,这也是对当时人们的日常生活的一种影射。《元典章》是蒙古学者研究元代政治、法律制度及当时社会状况的极具代表性的参考资料。目前学者所作的关于《元典章》的动物保护思想的研究,大部分是其中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的。关于《元典章》中对家畜的保护,蒙古学学者对其关注甚少;系统地介绍《元典章》中关于动物保护思想的,更是微乎其微。

二、《元典章》中关于动物保护的内容

1.禁杀羊羔和母羊。在《元典章》的刑部卷中记载了禁杀羊羔的禁例:“如今不拣阿谁,羔儿休杀者。这圣旨听得呵,羔儿卖来的人,十个羔儿价,见的人要者。又明知道卖了杀底人,二十个羔儿的价钱,见来的人要者。”这一段的大意是说,不论是谁,都不能杀羊羔。从此圣旨颁布时日起,如果有人买卖羊羔,就罚他十只羊羔的钱给目击者。而如果明知道买卖羊羔是为了杀掉,就要罚二十只羊羔的钱给目击者。这样不仅对违法者实施了惩罚,还奖励了证人(即目击者),使人们在自觉遵守的同时还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在刑部卷中还规定了禁杀母羊的条款:“今后母羊休杀者。”而且规定不仅在本城之内不能为了杀害而买卖母羊,连其他城之间也不能互相买卖杀害母羊。另外,对于老母羊需要官府开出证明才可以杀。这样,羊的正常繁殖便得到了保证。

2.禁止私杀牛马。因“凡耕田备战,负重致远,军民所需,牛马为本,往往公私宰杀,以充庖厨货之物,良可惜也”,所以在刑部卷中规定,“今后官府上下、公私饮食宴会并屠肆之家,K不得宰杀牛马。如有违犯者,决杖一百。两邻知而不首者,减一等。官司失觉察者,又减一等。”“如有见杀马牛之人,不行告官,恐吓要钱物者,有人首告是实,决杖七十七下,征钞二十五两与告人充赏”。在这种硬性规定下,私宰牛马的人、包庇私宰牛马的人以及失职的分管领导都要受到惩罚。不仅如此,举报的人还能够得到奖励。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使百姓互相监督,领导负起责任,使人们私自宰杀牛马的行为得到控制和禁止。“如年纪大、残疾不中用的,杀吃呵,于本管百户、牌子头官人每根底立着证见呵,吃者。无病、年纪小的,休杀吃者。”“若马牛老病不堪为用者,除中都在城经由总管府官辨验得实,附历印烙讫,方许宰杀,余经所在官司依上施行。”也就是说,如果遇到年龄大的、残疾的、生有疾病的牛马,在它们已经不能发挥“负重致远、耕田备战”等各种作用的时候,必须上报官府,经查验后同意方可宰杀,不可私自宰杀。关于因病或自然死亡的牛马,《元典章》中也做出了规定。“若有因病倒死,及老病毁折不堪用者,申报所在官司。若离城]远,于当处里正、主首告报过,方许开剥。”“民间倒死牛马,筋角依例拘收,皮货听从民便。”对于这样因病或自然死亡的牛马,需要向官府申报过后,才能处理。在这过程中,死亡的牛马的筋角要上交至官府,皮肉可以由牛马的主人自由支配。

3禁止打捕 、 、鹅、鹰、鹘等禽类。兵部卷中规定,不得买卖海青、鹰、鹘。“卖了底人,有罪过者;买底人,有罪过者。”另外,不准以各种形式打捕天鹅、 。“打捕鹰房民户,天鹅、 、仙鹤、鸦鹘休打捕者。私下卖的,不拣谁,拿住呵,卖的人底媳妇、孩儿每,便与拿住的人者。”在这里,不论买方还是卖方,都有罪过。如果被人抓到私自卖天鹅、 、仙鹤、鸦鹘的,一经查实,便将其妻儿判给举报者。这也是我们已经提到过的奖励举报者的机制,这样有利于民众之间互相监督。另外,对于保护秃鹫,兵部卷中也以一件实例做了特别的说明。“扬州、淮安管着地面里,生了蝗虫呵,[打]的其间,五千有余秃鹫飞将来。不怕打蝗虫人每,啖吃了蝗虫,饱呵,却吐了,再吃。飞呵,一处飞起来,教翅打落,都吃了有。”对于这样一件秃鹫帮助人们灭了蝗灾的事情,“百姓每道是:‘么道圣旨有呵,自来不曾听得这般勾当,皇帝洪福也者’”。所以,当时的皇帝便下旨:“这飞禽休打捕者,好生禁了者。”一方面,因秃鹫能够帮助人们灭蝗,是有利于人们生产生活的益鸟;另一方面,这也是“皇帝洪福”所体现。

4.对于捕猎地点和时间的规定。为了保证狩猎活动的正常进行,《元典章》中规定了打捕的地点和时间。“东至滦州,南至河间府,西至中山府,北至宣德府,已前得上司言语来底,休放者。若有违犯底人呵,将他媳妇孩儿每、头匹、事产,都断没也者。”“百姓禁地内打捕野物者,仰管围场官与各处有司一同断罪。”这样的禁令对于保护当时的动物所处的自然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关于禁捕时间,“正月初一为头,至七月二十日,不拣是谁,休打捕者。打捕的人每有罪过者。”“自正月初一为头……若有杀走兽的、放鹰犬的、射的人每根底遇着,当日骑的鞍马、穿的衣服、弓箭、鹰犬他每的,要了,打六十七下”。关于制定这些规定的原因,《元典章》中也作了说明:“在前正月为怀羔儿时分,至七月二十日,休打捕者。打捕呵,肉瘦,皮子不成用,可惜了性命。”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惩罚了在禁猎时期捕猎的人,以强制力保证了野生动物在其适当的繁殖期内繁殖,使野生动物的正常生长、繁殖活动得以保障。

三、对于《元典章》中的动物保护思想的伦理学分析

《元典章》中对于家畜的保护,从直接目的上看,是为了保障人们正常的日常生活。如禁杀羊羔和母羊的条令,是基于人们生活中的饮食角度来考虑的;禁止私杀牛马的条令,是为了满足人们“耕田备战、负重致远”的需要。而《元典章》中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从行为结果上来看,则是以强制力保证了生物繁衍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做到了尊重自然、保护生命。《元典章》中的动物保护思想,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环境伦理观念。这种保护动物以顺应自然规律的观念,是尊重自然、尊重生命的环境伦理观。生态危机危及的是人类的利益,生态伦理学的实质是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它调节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人与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古代蒙古族保护动物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而正因这种需要是与人们所生存的自然环境是密不可分、有机结合的,才使古代蒙古族有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的思想。这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伦理的生态保护观念。另外,《元典章》中的动物保护思想,还体现出了“代际”的观念。禁杀母羊和羊羔与捕猎时间地点的规定,保护了动物的同时还保存了生物的多样性,使后来之人可以享用到前人所留下的资源。古代蒙古族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在他们所处的自然环境中强调一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质的动物保护思想:即不仅保证当时的蒙古人民的生产生活,而且为子孙后代的正常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古代蒙古族的动物保护的思想,尤其是禁杀母羊和羊羔与禁捕时间地点的规定,与我国古代春秋时期思想家孟子“不违农时”的观念有相似之处。孟子的“不违农时”的观念,是孟子“仁政”思想的一部分。虽然没有具体的文献资料来考证元朝统治者具有“仁政”思想,但其保障家畜和野生动物在其适当的繁殖期内繁殖的观念,从侧面来讲也是一种保障民生的观念。通过这种动物保护的法条规定和执行措施,百姓能拥有切实的物质利益,这种法条和措施在客观上保护了动植物、保持了生态平衡、达到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主观上协调了当时的统治者与百姓之间――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参考文献:

[1]陈高华,张帆,等,点校.元典章[M].天津古籍出版社;北京:中华书局,2011.

[2]乌日陶克套胡.蒙古族游牧经济及其变迁[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3]孟光耀.蒙古民族通史 第一卷[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

[4]奇格.古代蒙古法制史[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

第6篇:保护动物的措施范文

燕子总是那么相信人类,以人类为友,以人类为邻,在人类屋檐下生儿育女,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准的提高,居住越来越高级,刻意装修的楼房,封闭得严严实实的楼道,楼道口都用防盗门坚实地封锁住,把朋友拒之门外。人类越来越自闭,越来越孤独,在家中能听到一声鸟叫,那也是失去自由被囚在笼中的鸟。

在这个并非人类专有的地球上,生物的多样化维持着地球的生态平衡,然而人类凭着自己聪明的大脑,随意毁坏地球环境,随意挥霍地球资源,森林被破坏,河水被污染,生物被杀戮,在“私”字面前一切让路。人类越来越强大,而其它生物的生命越来越无保障,数以千计的物种已经消失,又有多少物种濒临灭亡。

见过《麻雀飞进字典里》这篇文章吗?这段话深深印在我的脑海里。

他们(人类)不知道,多少年前的那一天,心伤的麻雀最后一次飞过它们的庭院,告别曾经那样依恋的家园,飞过无比热爱的田野,飞过它们熟悉的群山,飞过它们曾经梦想的海洋,然后它们像火箭一样不断飞升,穿过重重云层,最后终于溶进了飘渺的苍穹,溶进了没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无限。那曾经是怎样生机勃勃的生命群体啊!如今却享受着国家保护动物的待遇,成为稀有动物。如果不采取措施,只有到字典里找麻雀了。

唉!这真是人类的悲哀啊!可怜可怜你们的同伴吧!不要聪明反被,当地球上有一天,只剩下人类时,可没有后悔药买啊!

第7篇:保护动物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陆生生态保护;环境监理要点

水利水电工程是为适应人类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需要而修建的工程,在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自然环境的破坏,打破生态平衡等环境影响。同时水利水电工程又是生态环境破坏与影响比较复杂的行业,其中水利水电工程的陆生生态保护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环境监理重点工作。

1陆生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目标与原则

陆生生态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分成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和城市生态系统。由于不同的气候土壤等条件,陆生生态系统又进一步分为各种亚类型约600种。包括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等。工程项目施工期陆生生态环境监理目标是,全面保护区域的生态系统整体性结构和生态过程,重点保护工程建设所涉及或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目标与其主要生态功能,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保护工程影响区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滩地和沼泽等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区域和流域生态系统整体结构和功能,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得到保护、补偿、改善、提高。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预防、恢复、减缓、补偿过程实施,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相结合,一般性常规措施与特殊性重点措施相结合,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的可持续维持。

2陆生植被与植物保护环境监理要点

植被与植物对维系陆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生态濒危物种是指生活在特殊生境中、对外界环境极为敏感、极易受到自然因素或人类干扰等原因,导致其生境消失而形成的濒危物种。

2.1珍稀、濒危和特有植物保护

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措施。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植物,地方特有植物,名树木,都要实施有效的就地保护。在无法实行就地保护时,应进行异地移植。在植物迁地保护时,要根据工程区受保护植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植物生长现状、地点以及受工程影响的面积、数量等,制定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保证移植成活和可以长久地生存、生长。根据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水库蓄水前要进行清库,以保证库区水质。同时,在清库过程中关注对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影响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不易迁移栽培的,可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主要有避绕、围栏保护、挂牌保护等措施。建立专门的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或树木园。这类具有特定保护目标的自然保护区,一般是残存的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加强对残存的珍稀和特有植物的保护,也是一种补偿措施。对因特殊的工程建设需要而必须进行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保护的管理措施,主要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制定本工程陆生植物管理实施细则。严格工程施工环保监理和移民安置区环保管理,如严禁砍伐、损坏植被和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等。

2.2森林、草原植被保护

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保护的关键是保护植被。根据森林、草原主要种类、群落、覆盖率现状,明确影响因素、面积、数量和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区现有的森林、草原植被保护。任何工程建设都要侵占和破坏一定范围内的植被,造成生态功能的的损失,因而需要改善其余植被的质量以补偿这类损失。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幼林抚育规划及草原保护规划,合理调整评价区的植被结构,提高植被盖度和改生态功能。库区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坡度在25°以上的地段要种草、植树,实现全覆盖。坝址附近的山坡要作为重点,恢复和重建植被,不仅实现高覆盖盖率,而且要注意景观美化,四季有花有绿。在工程施工期间,采用巡山和设卡方式进行森林管护。严格管理管护禁伐区内的森林、灌木林和限伐区的森林、部分灌木林和商品林区的部分林地和禁牧区草原。根据森林草原资源的分布、林草布分结构、生态地理位置等因素,划分管护片、责任区(或地块),使资源保护落到实处。对可能恢复为耕地的施工迹地,必须恢复为耕地,大力造耕地以发展种植业,对工程建设施工中形成的次生裸地要及时覆土,还林还草。

2.3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和管理

在工程建设施工期,进行生态影响全过程环境监理和监测,环境监理区包括主体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等及施工有关的区域和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的地区。施工期主要监测水环境河流水质变化及噪声和空气污染影响。监测野生动植物生境的变化,区域植被动态变化以及生态系统整体变化,敏感环境区情况和重要敏感保护对象的生存发展状态,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工程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等。

3陆生动物及其生境保护措施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特有陆生野生动物,都是环境监理重点保护对象。

3.1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

施工期间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就地保护,是根据拟保护动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重要性,按分布现状分析确定保护动物与工程相距位置及影响程度,按其生态习性,尤其是繁殖的习行环境要求和食物来源情况,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无法实施就地保护而受影响野生动物又具有异地生存能力的,可采取迁地保护措施。迁地保护措施方案还要在试点或科学试验基础上确定。应选择在动物迁徙时期进行个体捕获、运输、栖息地安置,在新的栖息地要配备饮用水供给,修建防护栏,进行食物供给、疾病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建立“生物通道”,陆生动物采用就地保护措施确定其保护范围,建造专门通道、护栏、警示牌等工程。野生动物种群普遍衰退和物种濒危甚至灭绝的重要影响因素是生境“岛屿化”。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就必须打破阻隔,使野生动物“岛屿”式生境相互联系起来,建立“生物通道”。

3.2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区严禁捕猎野生动物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施工期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国家保护动物。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地势比较平坦、水流缓库汉进行有效的管护,严禁捕杀水生经济动物。严禁任何人对鸟类进行猎捕。严禁施工人员和当地居民捕杀两栖和爬行类动物。

3.3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安全

水库蓄水期,库区的野生动物和自然疫源疾病的传播者(部分鼠形兽),将向非淹投区转移,在库周其密度将有所增加。此时,既要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关系,又要重视对非淹没区的人、畜和工程施工人员的自然疫源疾病防治和防疫工作。

3.4减少施工爆破对动物的惊扰

要减少工程施工爆破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做好爆破方式、数量、时间的优化。在鸟类繁殖期,尤其须防止爆破惊扰,对爆破施工应规定避开动物繁殖期。

参考文献

[1]张保利,杨林.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100问[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第8篇:保护动物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动物法律地位;动物主体论;动物权利;动物保护

目前国内虐待动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与之相对的,现在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虐待动物的法律。借助法律工具保护动物已刻不容缓。但是动物究竟应该得到法律的何种对待,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议,这涉及到动物的法律地位的辨析。

一、动物法律地位的各种观点

(一)动物法律主体论

该观点主要的理论渊源是环境伦理学,其不仅要求人际平等,更强调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与人类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也应该享有平等的地位。动物不再只处于法律客体地位,其应该享有法律主体的一些权利。

(二)动物非法律主体论

这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只需要把动物作为特殊物来对待。因为理性是人格人才具有的特征,动物显然缺乏之,所以动物无法意思自治,没有能力去独立地创设有利于自己的权利义务。

所以,笔者认为,立法最重要的是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动物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会导致很多现实问题缺乏可实践性。比如动物一旦享有诉讼资格,其如何行使诉讼权利,是设立监护人制度吗?那监护人和诉讼另一方主体仍属于人与人之间的诉讼,又何必再大费周章的设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是人和动物对簿公堂,那此时双方如何交流,案件审理又如何顺利进行呢?一旦判决判处动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他又如何承担呢?是叫动物的监护人承担吗?还是对动物本身进行处罚?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位老妇人死后,其尸体被她生前喂养的猫吃掉了,法官将该猫判处死刑。那么此时动物保护者可能辩解猫没有意志,它无法意识到自己吃掉的是人,因为它如果只是吃掉老鼠,那么它就不需要被判处死刑了。兜了一圈还是回到了原点,即是动物是没有自由意志的,所以它们不具备身为法律主体理应具备的本质属性。因此,要保护动物,无须特地给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这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

二、对动物法律主体论的法理驳斥

1、动物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只能是法律上的物

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是人有自觉能动性。人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实践活动。但动物的活动是出于本能的下意识行为,无法理性地认识人类的行为规范,更不可能遵守之。人类有人类的道德规范,动物有动物的道德标准,把人类的道德标准强加于动物是不可行的:狼为了生存会咬死同伴,在人类的道德看来这是故意杀人,是不能容忍的,那狼会因为这样就不咬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正是这种本质差异决定了人和动物不可能建立道德共同体,也就决定了动物不能享有主体地位。

2、民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动物只能是法律上的物

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但动物缺乏理性,它们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达意志,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呢?高利红博士举出法人作为“主体对于生命的溢出”的例子来论证动物也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但我们都知道,法人虽然是拟制的法人,但其具有人合性,揭开法人背后的面纱,仍然是人的意志和活动。也有学者质疑,民法上的权利主体存在着自由意志欠缺的行为能力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幼儿等,一些动物的行为甚至优于这些主体,所以自由意志不应成为动物成为主体的障碍。但是这样的比较并不科学。因为精神病人可能治愈,幼儿总会长大,迟早都会有自由意志。在这之前,监护人制度足以弥补他们的欠缺。但是人人类无法理解动物的真正利益,只会从人的喜好来决定如何维护动物的利益,明显具有不确定性:比如野生动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它们对生态的积极作用,一旦繁殖过量影响生态平衡,就不会再受到保护了。另一方面,法律是人制定的,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即使法律赋予动物主体地位,这些权利真的是它们想要的吗?那即使是动物想要的权利,那么它们又如何行使呢?是仿照人类的监护制度吗?那谁来当监护人呢?按照什么标准确定呢?人类通过血缘、亲缘关系确定监护人,动物的血缘关系还是动物,即便现在不少人把动物当作家中的一份子,那宠物可以找到监护人,更多的野生动物又找谁呢?国家呢还是动物保护协会呢?是为每一个野生动物设立监护人,还是为每一种设立呢?不论哪一种,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困境。综上所述,动物是否具有自由意志,如何实现自由意志,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很那论证的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过去人类沉浸在自身的优越性中对动物无限制的掠夺,威胁了生态平衡。动物主体主义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让人类认识到人与动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关爱动物,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一些无法克服的障碍,导致了这个观点只是空中阁楼,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三、对动物的法律保护

虽然否定了法律主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动物。相反在现今环境恶化、动物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人类的动物保护意识逐渐觉醒,各国也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可行性措施来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如韩国将于近期正式执行对虐待动物者判处有期徒刑的《动物保护法》修订案,并加强对动物的福利保护。

(一)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建议

我国尚未出台民法典,对动物的地位还缺乏一个确定性的定位。虽然有几部特别法保护动物,但对动物的保护范围还很窄,很多动物种类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同时,现行的立法对人类肆意捕杀动物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了法律威慑力不强,人们虐杀动物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更加肆无忌惮,这就陷入了恶性循环中,动物的利益根本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建议制定民法典时,把动物从一般的物中分离出来,因为其是特殊的物,是有生命的。这个学术界已经有了类似的声音,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当把物分为普通的物和动物,并明确规定,对于动物,则应适用关于保护动物的特别法”。另一方面,修改现行的法律,一是扩大动物的保护范围,不仅保护濒危的珍稀动物,还有保护在自然界中对维护生态平衡有作用、对人类有意义的动物;不仅保护野生动物,还要保护饲养动物。二是加大对动物虐待者的处罚力度,加大金钱惩罚的数额,对严重虐待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动物饲养者进行“动物登记制度”,防止动物的遗弃;对饲养动物的生活条件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提高饲养动物的福利;对规模化的饲养农场,应进行认证,并时时视察监督;对虐待家养动物时,有关的政府和组织可以处罚饲养者,并妥善安排动物的归属,以使其得到人道主义关怀;在屠宰食用动物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其痛苦最小化等;四是对实验动物作出特别规定,实验必须有项目目的并记录,记录由试验者和项目负责人联合签字;实验必须由有资质的研究者进行,不能随意浪费动物的生命,必须谨慎,设立专门的实验监督小组进行监督等。五是针对现在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任何人都可以予以关爱,不得残害之,另外可以设立专门的动物保护协会或是基金会来收留、照顾。六是应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致人损害的,驯养人不承担责任。七是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来充分保护动物,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加入一些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比如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和《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盟约草案》等。

这些立法建议不用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就能对动物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而且也满足了人类的各方面需求,缓解人与动物之间的生存矛盾。

(二)建立物格制度

法律物格制度是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根据物的物理属性和特征,他把物格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命物格,细分为人体组织和器官,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第二类是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等虚拟财产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第三类是一般物格,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物。

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表明不同的物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其保护的程度和方法亦不相同。野生动物和宠物的法律物格最高,其受到除人之外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生存、健康和生命,不得任意剥夺。一般的物处于最低法律物格,权利主体可以任意支配。”

这样,民事主体制度可以划分为人格权制度和物格权制度,即将动物与人相分离,又给予不同的动物特别的保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依据支撑。当然物格概念还初出茅庐,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以实现对动物权利的充分保护。

结 语

对动物的保护终究不是因为动物的身份,而是因为人的利益。我们不该仅仅争执于动物应处于何种法律地位,而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关爱动物,因为动物的保护不是给予其法律地位就能一劳永逸的。动物无法自足,它们需要人类的关注和关爱。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人类与动物在自然界这个舞台上共生共荣。因此,我们应该多热爱些动物,因为那就是热爱人类本身。

【参考文献】

[1]李永军.民法总论(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王紫零.非人类存在物法律主体资格初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3]杨立新,朱呈义.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J].法学研究,2004(5).

[4]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李紫薇.论动物法律地位及分类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8).

[6]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J].中国法学,2002(6).

[7]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8]杨源.论“动物不是物,是什么”[C].民商法论丛(第29卷),2004.

[9]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J].现代法学,2003(4).

第9篇:保护动物的措施范文

一、生物资源

县境内植物资源有67科185属1000余种。县是西南地区重点林区,植被群落从低海拔到高海拔分为6个类型,其植被主要成垂直分布,共有草本植物342种,木本植物57科,119属、223种;有云杉、冷杉、铁杉、桦木等,珍稀树种有红豆杉、檀木;药用植物有227种,主要有无花果、党参、贝母、天麻、当归。常见经济木有苹果、梨、花椒、核桃、杜仲、厚朴等。森林植物产品丰富,有松茸、羊肚菌、黄丝菌、猴头菌、大脚菇、木耳等几十种可食用、药用的野生菌和野生食用植物。

国家一类重点保护动物有6种,国家二类保护动物30余种,省重点保护动物30余种,主要保护动物有白唇鹿、胡兀鹫、藏酋猴、黑熊、马麝、藏原羚、獐、盘羊、白马鸡、鹦鹉、藏马鸡、锦鸡、旱獭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纲12目16科25种。鸟类12科18种。

县境内属典型的高山峡谷地貌,群山环绕、沟壑纵横、海拔悬殊大,立体气候明显,等5条河流穿流而过。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社会的必需资源,它具有科学价值、药用价值、经济价值、游乐观赏价值、文化美学价值和生态价值。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从自然法则上讲,野生动物的存在是极为必要的。

二、生态建设职能

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负责全县林业经济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

三、林业资源管理

1.资源状况。我县是全州林业重点县之一,依据天保二期数据统计,全县公益林面积286.96万亩(其中:国有林面积143.23万亩,集体林面积143.73万亩)。全县森林蓄积量2642.6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59.6%。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县集体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保证和推动每年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发放及管理工作,全县集体公益林143.73万亩,每年补偿资金2120.03万元

3.林地征占用管理。加强横向联系,严格林地保护和征占用审核审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科室的指导,规范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在局内的运行程序,规范不合要求项目的退件手续,报件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加大对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力度,有效地防止了林地资源流失。在主动做好服务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各类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执法监督和案件查处力度。

四、林政管理

1.护林防火。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认真贯彻落实省、州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完善全县森林防火预案和扑救预案,加强巡山检查和值班制度,强化林区火源管理力度;通过开展林区施工单位防火工作专项治理,推行重点林区村建立森林防火专职巡山员制度和村民轮流值班制度,全面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重点加强基层基础、火源管控、队伍建设、责任落实四项工作,狠抓预案落实,确保森林资源安全。2014年11月17日召开了县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专题会。总结了去冬今春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安排部署了今冬明春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切实完善了全县森林防火预案和扑救预案。

2.野生动植物保护。切实加强了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宣传,认真开展了“爱鸟周”、“护青保秋”等活动,使农牧民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的意识得到了提高;按照《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执法力度,在自然保护区开展了林业执法专项检查等一系列集中行动和专项检查,依法打击了乱捕滥猎、贩卖盗卖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

3.森林病虫害防治。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控灾结合,切实抓好以松材线虫病为主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的防控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准确率达到85%,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深入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切实推行联防联治、无公害防治,确保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0.3%以内。检疫率达到100%。针对全县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早做好了预测、预报和有效防治工作。迅速遏制并扭转高山松小蠹虫和云杉落针病等本土有害生物严重发生和危害的局面。松材线虫防控工作已经通过州政府验收。

五、林业经济发展

1.木材经营。为切实解决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材和建设用材,将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并结合县情实际,实行凭证采伐制度和严格采伐限额审核审批制度,做到严格把关,从严审批,限额生产,实行定量、定时、定点供应,对全县各乡村受灾户、危房户进行统计,由需建房用材的农户提出申请,乡林业站安排管护员到实地进行检查,督促农户严格按照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采伐方式进行采伐,采伐结束后资源股、林业站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并报县林业局。

2.林果产业。我县林果业建设重点加强实施核桃、花椒基地建设和基地苗木补植补栽。我县林果业建设重点加强实施核桃、花椒基地建设和基地苗木补植补栽。

3.林业技术服务管理。进一步抓好对林业科技人员的教育,并实行动态培训管理,大力培养懂科学、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和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切实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加速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

六、生态环境建设

1.植树造林与绿化管理。狠抓工程造林,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化造林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以春秋季营造林为突破口,加强生态建设。

2.天然林保护工程。严格保护天然林资源,依法有效管护森林资源2857429亩。努力做到了森林管护“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抓好公益林建设,落实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补偿143.73万亩。着力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不断提高林分质量,切实加强森林抚育工作。完成国有森林管护(1361721亩)的管护协议书的签定。

3.退耕还林工程。主要以巩固历年7.9万亩的退耕还林成果为重点,积极探索退耕还林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责任制和规范档案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和省、州贯彻意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切实加强了全县7.9万亩退耕还林的成果巩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退耕还林后期管护措施,严格造林实绩核查。截止年底,完成补植补栽退耕还林面积1000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0%。引导退耕户大力发展后续产业,着力改善退耕户生产生活条件。

4.重点工程建设。1.县五里牌植被恢复工程,项目建设周期4年(2012年至2015年)。项目建设总投资937万元。2014年年底已全面完成投资,接下来,将进行全面管护阶段。2.县高顶山聂呷片区植被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期12个月,管护期3年(2014年-2016年),项目建设总投资1989.63万元。2014年年底已全面完成投资,接下来,将进行全面管护阶段。3.县太平桥至东谷绿色长廊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期3年(2013-2015年),投资902.17万元。2014年年底已全面完成投资,接下来,将进行全面管护阶段。4.东谷乡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2014年由我局指导建设东谷乡幸福美丽新村项目主要涉及一是村道绿化1000米。二是沟渠绿化1500米。三是村庄周围绿化400亩。四是村庄公共场所绿化5亩。五是庭院绿化226户。2014年8月9日前该项目已完成投资20万元。但由于2014年8月9日东谷乡发生泥石流,实施完工和正在实施的建设绿化成果已全部冲毁。目前,我局绿化造林股正在重新规划设计中。5.县三岔河后山植被恢复(一期)工程。建设期1年,管护期3年。项目总投资757.55万元,资金全部为返还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面积40公顷。2015年年初三岔河后山植被恢复项目一期工程全面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