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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必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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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碳减排的必要性范文

Abstract: Based on the macro background of global climate change and low 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gress of the domestic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market. Taking D Group as a research object,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a centralized management platform, which is a carbon management company. This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problems faced by D Group in the domestic carbon trading market, then designs suitable solution for carbon emissions centralized management for D Group, including management ideas, management content and management programs.

关键词: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碳交易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s;centralized management;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3-0044-03

0 引言

国际社会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一直在作出努力。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确立了缔约国中发达国家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和减排、限排义务[1]。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增加,因此国际社会要求中国进行强制减排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中国政府也已经认识到未来国内经济发展可能面临的环境约束问题和进行节能减排的必要性,并开始尝试强制减排[2]。国内的大型电力企业,尤其是集团化运作的企业如何对自身的碳排放进行管理,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实行什么样的管理策略,将会对企业的未来产生重大的影响[3]。

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的相关政策有: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确定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省、湖北省和深圳市等国内首批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并要求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开展碳排放权试点交易。

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以2010年为基准,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以2010年为基准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五千吨标煤)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定期报告该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此项通知发出的目的在于尽快建立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为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工作提供基础支撑数据。

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管理办法主要为框架性的文件,明确了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规划,2015年将为国内碳交易市场准备阶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应基础设施建设。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表示要打造低碳产业体系,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具体措施。

1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状况

2014年的中国碳交易市场不仅在试点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努力推陈出新,而且随着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开始拉响号角[4]。我国若能成功设计并启动碳交易市场,则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国的低碳转型,也有助于提升全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还能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碳交易市场发挥重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5]。

截至2015年底,全国7个试点碳市场已经全部启动,20余个行业、2600多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试点,年排放配额总量约12.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碳市场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已经完成了2次碳排放权履约;7个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排放配额交易约67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累计交易额约为23亿元。

目前国家碳交易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2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现状及问题

2.1 D集团公司概况

D集团公司是2002年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国有发电企业集团。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从事电力能源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及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新能源项目开发等。集团公司通过实施以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为基础的三级责任主体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2.2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现状

集团公司在国内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辖区内,分别在广东省、北京市、天津市和深圳市各有一家电厂被纳入当地控排企业名单中。2013年度合计分配到的配额为2350万吨,配额获得数量较企业实际排放数量均有少量富余,4家企业均已在2014年完成2013年度排放量的履约,并在2015、2016年分别完成了2014、2015年的排放量履约。

CCER项目开发方面,目前已有13个风电项目、2个水电项目在国家发改委自愿减排信息平台备案,其中1个风电项目的减排量已获得核证和签发,并以10元/吨的价格出售了部分减排量给另一家机构投资者。在开发中的CCER项目20余个,这些项目都将起到为集团公司降低减排成本、创造经济效益的积极作用。

2.3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存在的问题

2.3.1 管理架构和管理层级不明确

目前集团公司没有明确的碳排放管理架构,纵观整个集团公司,仍以发电为主营业务,对碳排放管理这一新兴业务并未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而碳排放管理目前暂由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主管,这项业务不属于该部门的传统管理职责范围,同时发展规划部也不是专业化、具备碳交易相关背景的部门。该部门目前以行政命令、发放通知等形式对整个集团的碳排放管理业务进行指导,使得各下级单位只有转发的作用,直到相关通知发放到各基层企业。

2.3.2 缺乏统一的管理流程及制度

正因集团公司没有明确的管理架构,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制度也非常欠缺。集团公司层面目前指定的发展规划部中,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都是在传统管理职能中发挥相应作用,并没有专门针对碳排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这就造成了在执行层面缺乏相应指导、无法统一管理的局面。

2.3.3 基层企业缺乏相关技术储备

发电企业的碳排放管理是一项新兴管理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对于集团公司的各个基层火力发电企业而言,他们作为碳排放市场的参与主体和执行主体,很有必要对当地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相关要求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但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非碳排放交易试点地区的企业,对于碳排放管理的相关概念还不是很充分,更无从谈起相应的技术储备了。这对以后各个基层发电企业参与到全国范围的碳排放市场将产生不利影响,很容易陷入被动局面。

3 D集团公司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方案设计

3.1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架构

本文针对D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一种集中化的碳排放管理架构。集团公司内部碳排放管理可以通过成立专门机构或子公司来实现,在参与碳市场的职能上需要获得集团最高管理层的授权。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应至少包括碳资产管理部门、碳排放管理部门和低碳技术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建立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架构如图2所示。

3.2 碳排放管理公司组织结构设计

3.2.1 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部门设置和职能

D集团公司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营业务部门包括碳资产管理部、碳排放管理部和低碳技术管理部,根据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需要和大型国有企业的特点,还应设置财务部、商务合同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予以保障和配合。主要业务部门的设置和职能如表1所示。

3.2.2 业务部门主要工作内容

碳排放集中化管理工作从最基础的排放数据管理入手,逐步完善管理系统,保证D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低成本完成履约,并发现集团内部减排投资、购销优化和外部减排投资的机会。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内容有:

①配额申报。对于公司的控排类火电企业,应通过前期碳盘查工作摸清各企业的碳排放情况现状,并开展定期的排放报告工作,对于碳交易试点地区的控排企业进行第三方核查以完成履约并确定每年度的配额发放数量。

②CCER项目开发。对于公司的新能源类型发电企业,可以参与国内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开发,成功开发出的CCER可用于火电企业抵消碳配额,也可以为新能源企业创造额外的收入,应尽早进行优质项目的开发工作。首选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准入门槛低且市场比较欢迎的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如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的项目,以抢占市场先机,尽快降低集团公司履约成本。

③履约交易。根据公司控排企业碳排放数据、获得配额数量和持有、潜在的碳抵消额数量,可以确认企业的履约能力,并根据不同企业减排成本制定公司下属各企业的具体交易策略。

④配额/抵消额管理。在国家层面碳市场建立和规则确定的过程中,可建立公司层面的配额/抵消额管理体系,利用可再生能源企业产生的可抵消的排放量对冲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的配额,形成集团内配额与抵消额的平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之后,其碳交易价格代表的是全社会的最低平均减排成本,因此任何低于此成本的减排都将带来总收益的提升,通过推动减排成本低于碳价的项目实施,可产生更多配额盈余和资产溢价。

碳排放管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工作内容如图3所示。

4 结论与展望

本文针对D集团公司面临国内碳交易市场的问题,提出了碳排放集中化管理的方案,并详细阐述了该公司的组织结构、部门设置、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内容。对于D集团公司而言,充分发挥碳排放管理公司的集中化管理作用是应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核心举措。随着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完善,电力行业势必会被作为重点控排行业纳入其中,碳排放交易体系将对电力生产、管理和运营方面产生显著的影响,发电企业必须将参与碳交易工作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来积极规划,建立专门的碳排放管理公司对于集团化运作的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刘航.中国清洁发展机制与碳交易市场框架设计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3.

[2]阴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刘潇.碳资产管理及其在中国电力企业中的应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2):11.

第2篇:碳减排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 欧投行;碳汇林培育;可行性

2006年,北半球大范围持续高温天气创下了历史最新记录,我国也经历了十年的暖冬。这些情况在不断提醒人们全球气候变暖正在日益加剧。人类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如果得不到缓解,气候变化将引发洪水、干旱和热浪等更多自然灾害。

应对气候变化,关键是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积累,其做法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排)和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增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通过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使用清洁能源来实现。而增加对温室气体的吸收,主要是通过森林的碳汇功能来实现。 由于森林吸收二氧化碳投入少、成本低、简单易行,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两个政策文件中,我国政府把林业纳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要求全力打好“森林碳汇”这张牌,充分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

一、立项宗旨

通过碳汇造林、中幼林抚育经营及发展林下经济等措施,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固碳功能,提高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拟利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贷款开展多功能碳汇林培育和中幼林抚育经营,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当地农民收入的公益性林业碳汇项目。

二、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是巨大的碳库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是林业大省。林业经营总面积3145万 hm2,其中森林总面积1919万hm2,活立木蓄积达15.7亿m3,占全国总量的13.85%,森林覆盖率43.6%[1]。从森林面积、森林总蓄积和木材产量上看,均居全国首位,丰富的森林资源形成了巨大的碳库。按照全省森林蓄积量15.7亿m3 计算,黑龙江省森林现有碳库储量为(储存二氧化碳)27.34亿t,以国际京都市场交易二氧化碳平均价格5.52美元/t计算,黑龙江省森林碳汇价值为150.92亿美元。随着天保二期和退耕还林的深入实施,碳储量及碳汇效益会更加显著。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林业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需要

我国政府于2007年制定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指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是减缓与适应并重,以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等为重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上,提出要推动植树造林进一步发展,增加森林资源和林业碳汇,加强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保护工作,把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立场。

2.森林固碳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重要保障

通过培育碳汇林,挖掘森林碳汇潜力,增强森林碳汇功能,是减缓气候变化,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研究显示:全球陆地生态系统中存储了2.48万亿t碳,其中1.15万亿t碳存储在森林生态系统中。在生长季节,lhm2阔叶林每天可以吸收1t二氧化碳;森林每生长1 m3木材,就能从空气中吸收1.83t二氧化碳,同时释放1.62t氧气。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森林生态系统吸收的达到24%~36%[2]。而且枯枝落叶混入土壤,使土壤也变成了一个巨大的二氧化碳储存库,森林固碳可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重要保障。

3.提高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的迫切需要

据全国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黑龙江省森林面积1923.2万 hm2,其中幼龄林533.3万hm2,占森林面积的27.7%,中龄林面积807.9万hm2,占森林面积的42%。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面积之比为28:42:18:8:4。可以说,中幼龄林面积在整个森林面积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目前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抚育和改造措施,致使部分中龄林因单位面积株数太多,密度过大,生长不良,严重影响了林分质量;部分中幼龄林杂草丛生,霸王树、灌木、藤条等非目的树种占据了主要生长空间,严重制约着目的树种的生长,影响林木生长发育;部分中幼龄林因自然稀疏,枯死木急剧增多,枯立木比重显著提高,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提供了场所,为森林火灾、雪压、风倒等自然灾害创造了条件;部分中幼龄林因公顷株数太少,林分质量低,影响了林地生产力和森林效益的发挥。及时采取森林经营措施,加强森林抚育和改造,可改善林分生长条件,促进林分生长,从而提高林分生产力和固碳能力。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碳汇造林已成为各国减排的重要措施

面临日益严峻的气候变暖形势,由于国民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需要,各国化石燃料减排的难度大,许多国家采取生物固碳减排。日本承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削减6%,其中3.9%要采取“森林经营活动”和“植被恢复活动”两个方面的措施来完成。越来越多意大利人在哥斯达黎加和意大利北部的森林区购买林地,发展林业,应对日益恶化的全球温室效应。加拿大除了立足国内还从海外购买减排额度。林业活动已成为各国致力温室气体减排增汇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国发展该项目,无论对于国内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间接减排,还是对于国际市场购汇需要都是可行的。

2.组织、政策和资金有保障

我国政府一直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中持积极主动的态度,规划未来林业发展要加快造林营林步伐,力争用30到50年时间将森林生长量提高1倍,使森林生态系统整体的碳汇功能再增加1倍。同时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提高森林质量及森林吸碳固碳能力。并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有关机构,制定了相关鼓励企业参与碳汇造林等优惠政策,并力所能及的安排任务、资金等方面向碳汇造林方面倾斜。这些都为本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政策、资金和实施队伍保障。

参考文献

第3篇:碳减排的必要性范文

一、引言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严重的气候问题和生态问题,这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求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尽量做到节能减排。而碳金融市场的理念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泛指全部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时间较短,还存在较多的不足,因此要适应当前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必须要循序渐进地完善碳金融市场,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体制,大力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一)建立碳金融市场有利于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清洁能源的开发

从我国的碳排放量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不合理的经济发展形式导致了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节能减排刻不容缓。根据调查研究显示,从2007年到2016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从60亿吨上升到1464亿吨,增加了1404亿吨,占世界排放量的21%,毅然成为世界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可以看出我国的减排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必须要建立碳金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我国产业机构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二)建立碳金融市场有利于有效达到减排的效果,减轻政府减排的压力

当前我国的减排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我国主要的减排方式为行政方式,过度依赖政府的政策支持,给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不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碳金融市场来缓解当前的减排压力,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提升社会责任。

(三)建立碳金融市场有利于实现经济转型

我国一直提倡要实现低碳经济,但是由于碳金融市场的缺失,导致我国低碳经济转型无法有效实施,因此建立碳金融交易市场,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现状

经数据调查结果可得:截止到2014年,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全球有39个国家和23个地区已经规划并且实行碳排放交易系统,碳税等定价工具。并且全球的排放权交易系统价值约300亿美元,其中中国已开始布局全球第二大碳金融市场,覆盖了11.1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参与和建立碳金融市场中,我国也取得了不少的实际成绩。在“十一五”期间,同2005年相比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9.1%,实现节能6.3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14.6亿吨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要求,到2015年石油、化工行?I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降低了18%、17%。”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目前仍然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在技术、成本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劣势,因此,导致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一)碳金融市场政策不够明确

就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创建来看,其主要依据的是两部国际法律公约,即《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因此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碳金融市场将来的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稳定性。《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开始实施,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当前国际碳金融市场分隔的情况,但是各国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而碳金融市场政策不够明确,导致各国在市场分割方面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就我国而言,市场分割的情况仍然严峻。我国是自愿参与碳金融市场的,相对于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完备程度,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只能够在外围进行协商参与,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较少,因而我国碳金融市场中的碳金融交易存在统一规则缺乏、零散以及分割等情况,没有真正形成碳金融市场,自然无法施展碳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从而降低碳金融交易的有效性。

(二)定价权缺失

就当前我国碳排放量交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没有设置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因此我国的碳排放资源地位和排放交易发展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情况的出现对我国在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存在较大的不利影响,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我国的碳金融交易价格趋于弱势地位。根据调查结果可知,在中国建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最先几年的排放许可价格少于5美元/吨,2014年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价格也只是在9欧元上下摆动。而国际碳排放交易价格至少为我国碳排放交易价格的两倍或以上。对比来看,我国在定价方面存在很大的劣势,而如果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出现了更大的波动,我国碳排放交易价格将会进一步下跌,甚至有可能出现交易风险,对我国碳排放市场的建立、推动我国经济的有序发展十分不利。

(三)交易成本高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不仅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而且碳金融交易成本价格高,给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现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经济实力上较为落后,加上碳金融市场的建立需要大量依赖信息技术,导致我国在碳金融市场参与中不得不在项目报批、技术以及人才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最终导致交易成本高,增加我国经济负担。

(四)碳权模糊

我国是根据《京都议定书》中的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

nism),也就是清洁发展机制来建立碳金融市场的,而该机制明确指出,要保证碳交易机制的有效行程必须要求能够明确碳权。只有明确碳权,才能够通过规定排放权的上限来形成排放主体成本收益的预期和博弈,才能够达到约束排放行为的作用,从而减少碳的排放量。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碳权意识模糊,由于在节能减排中会增加额外成本,因此企业缺乏自觉性,偷工减料时有发生。

四、中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对策探析

(一)加强政府的扶持

要建立碳金融市场必须要求政府能够进行有效的干预,并且要求政府能够充分运用其行政职能,帮助建立更加有序的碳金融市场,推动碳金融交易的更好更快发展。市场虽然可以对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发挥基础的资源配置作用,但是要建立有序的碳金融市场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因此在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上,政府必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应当要加强对市场的指导取向作用。不少企业的碳权意识较为薄弱,在减排方面的自觉性还存在较多的不足,政府需要从企业的这两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碳权意识和排放量知识的宣传,帮助提升企业的减排意识,调动企业减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二,政府需要制定完善的碳交易机制,帮助碳交易价格标准、碳排放量上限标准以及惩罚机制等,约束企业的排碳行为;第三,政府应该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如制定浮动基准线对行业减排的碳市场价格和规模实施调控和监管,建立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激励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帮助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建立。

(二)争取在碳金融市场中的定价权

中国要想在碳金融市场上拥有话语权,就要全方位的进行战略方面的谋略,使人民币成为碳金融交易定价的主要结算货币是争取定价权的关键。我国是碳减排的主要提供方,为此,将人民币与碳排放权捆绑在一起,在CDM项目交易中加强人民币的使用,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价值链分工中抢占制高点。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中介机构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培养和扶植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咨询、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与国内外碳金融中介机构协作,在取得CDM项目的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同时,也可以从合作中汲取经验。第三,在碳金融交易中,应让专业的中介机构参与进来,可以在交涉、评估、融资、签订合同时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市场

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激励奖惩政策,鼓励企业踊跃参与碳金融市场,对不符合碳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惩罚。首先,要求能够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同发展;其次,要求采用有效的激励保障制度和启动支持制度来鼓励企业自觉参与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交易项目的开发容易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不少的经营和成本风险,而要鼓励企业自觉参与其中就必?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降低这部分风险。因此,政府可以采用激励保障制度和启动支持制度,通过减免税费、加强财政贴息等方式来鼓励企业开发碳金融交易项目,进行节能减排。

第4篇:碳减排的必要性范文

内容摘要: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全球性革命。推动低碳经济下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能带动上游的绿色生产也将拉动下游的绿色消费,对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的战略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论述了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和意义以及制约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因素,提出了从制度上保障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 房地产 制度

哥本哈根会议使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二氧化碳大量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会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威胁。于是“低碳”、“低碳经济”、“低碳都市”、“低碳建筑”、“低碳社区”……成为当前热门话题。据调查,我国每建成1平方米的房屋约释放出0.8吨碳,我国400多亿平方米的建筑中95%都属于高能耗建筑,单位建筑能耗是同纬度西欧和北美国家的2-3倍。而每年新增近十亿平方米新建建筑也只有15%-20%执行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因此,在房地产业推行碳减排和提高能效的措施,对于防范全球气候变化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制度的保障是关键,只有在法律,经济,金融等各个方面制定相关的制度,才能使房地产业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环境下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年碳排放量为60亿吨,位居世界第一位(见表1)。我国现在每年新建的房屋面积占到世界总量的50%,建筑节能减排已列入我国三大重点节能领域之一。“房地产业的低碳发展,不仅是国家整体碳排放目标承诺的要求,也是行业实现创新升级、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它不仅仅靠政府,还要靠整个行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李光辉、方镜平,2010)”。

在我国房地产业繁荣发展的背后,建筑的碳排放问题却很严重。“低碳”这两个字其实一直都存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只是一直以来与建筑和房子有关的事情,都被房价、泡沫等等吸引了,而我们却忽略了最基本的意识―低碳、绿色。表2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投资的情况。

“房地产是中国碳排放最大的一个行业,占40%左右,这一比例远远高于运输和工业领域。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可能达到发达国家的2倍,新建筑中八成以上为高耗能建筑,存量建筑中95%以上是高能耗建筑(郭树清,2010)”。有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建筑能耗将达到全社会总能耗的40%。作为节能减排潜力最大的行业,地产低碳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低碳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上,建筑的“节能”和“低碳”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房地产业在能源消耗以及碳的排放量方面问题很大。所以发展低碳经济,解决房地产业的碳排放问题,发展低碳地产就势在必行。

(二)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意义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低碳地产,意味着要使用低碳的建材、低碳的施工方式、低碳的装修、家电等,因此这不仅将促进房地产业本身的节能减排,还将带动上下游几十个相关产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从而为产业结构调整开拓一条十分重要的转型途径。房地产业在房地产领域推广低碳战略,势必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一条十分重要的途径。

2.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房地产业能否顺应低碳经济的大势,走上一条低能耗、低排放的发展道路,或许将在更大程度上决定这个行业的前景。低碳地产恰好是房地产业转型的一个契机,既能发挥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优势,又具有低能耗、低排放的特点。

3.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发展低碳经济,从低碳建筑短期内可能对企业成本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从长远看,企业获得的是新一轮产业竞争和技术竞争优势。

影响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因素

(一)市场环境因素

当楼市处于上升通道中,非低碳的房产项目尚处于抢购状态,开发企业利润好于预期的市场环境的状态下,企业主动求新向低碳地产进军的动力明显不足,即使喊出低碳的口号,更多的也是战略与形象的考虑。

(二)政策辅助因素

低碳地产属于高度责任型的产品,对环境的贡献远远大于常规项目,责任意识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环境觉悟,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在拿地、税收、销售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加以引导,没有一个完善的政策体系就会导致市场规则的混乱与不公。

(三)终端市场消费意识

任何产品的生产都脱离不了市场的需求支撑,低碳房地产项目的终端消费者,等于间接为环境做出了贡献,而这要取决于消费者的责任消费意识与环境意识,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高度,目前我国责任消费还只是一个在小众中才得到认同的理念。低碳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消费需求调研,千万不要跟风而动。

(四)硬件与软件

低碳地产不是空洞的口号,其是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的,需要成熟的技术与材料设备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大批的服务机构快速跟上,从产品的规划设计、营销推广、物业管理等方面,都需要有丰富环境意识与经验的相关公司进行配合,这样才能真正的将低碳地产做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或成为一个新的营销噱头。

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保证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

1.政策引导、法律规范。2004年9月,布莱尔首相发表了《关于气候变化的讲话》。在具体行动上,为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英国2003年CO2排放比1990年减少了14%,并承诺2010年减排20%。当前,英国住宅的采暖空调CO2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一半,提高节能标准是促进减排的有效手段,为此,英国2002年和2003年两次将新建筑节能标准分别提高了25%(刘念雄,2008)。

2.重视低碳技术的研制开发。日本作为推动低碳经济的急先锋,每年投入巨资致力于发展低碳技术。根据日本内阁府2008年9月的数字,在科学技术相关预算中,仅单独立项的环境能源技术的开发费用就达近100亿日元,其中创新型太阳能发电技术的预算为35亿日元。

3.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降碳的重要举措。2009年英国公布的“碳预算”中,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要占15%,其中30%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要降低20%,石油需求降低7%。英国风力资源丰富,按计划,2009年到2012年间,英国将投资90亿英镑用于发展海上风力发电,向280万家庭供应电力。英国政府从政策和资金方面向可再生能源倾斜,确保英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二) 运用经济手段剌激低碳经济发展

碳税。开征碳税被发达国家认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它的税率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和发热量决定,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发热量不同,会有不同的税负,低碳能源的税负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税负。近几年英国、美国、日本、德国、丹麦、挪威、瑞典等发达国家对燃烧产生的CO2的化石燃料开征国家碳税如英国对与政府签署自愿气候变化协议的企业如果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就可以减免80%的碳税。

财政补贴。英国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措施。如英国的电力供应者被强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由2005―2006年的5.5%提高到2015―2016年的15.4%)。与此相应,英国政府对电力供应者提供了一定补贴。丹麦在能源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包括对“绿色”用电和近海风电的定价优惠,对生物质能发电采取财政补贴激励。

税收优惠。对低碳经济发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美国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费用的20%~30%可以用来抵税,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和个人还可享受10%~40%额度不等的减税额度。欧盟及英国、丹麦等成员国规定对可再生能源不征收任何能源税,对个人投资的风电项目则免征所得税等。

(三)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制度保证

1.在土地、税收、产业等政策方面向绿色低碳建筑倾斜。绿色低碳建筑是一个系统化的概念,是贯穿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消费全过程始终的概念。政府管理部门不仅要在减碳方面有政策与财政方面的支持,还要在节水、节材、节地和环境保护方面有所部署,在土地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方面进行改革和倾斜,鼓励绿色低碳建筑顺利开展。其中,“政策上可以减碳指标来进行金融和土地等资源配置,设置不同的税费征收标准,改变以单纯的“价高者得”的土地出让办法,有利于平抑地价和房价。”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也必将更加重视项目的品质,主动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对于房地产行业本身将是一次革命性的产业结构调整。

2.鼓励绿色低碳房地产金融创新。 房地产是资本密集型产业,要使资本与绿色低碳地产相结合,绿色低碳地产是房地产长远发展的“平衡基金”和控制资产泡沫,平抑房价的“对冲基金”。因此,建议鼓励发展绿色低碳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通过多种融资方式为低碳地产开发提供发展资金。未来,还要在已量化绿色建筑的节碳指标的基础上,建立节碳的基准值并计算住区节碳总量,并逐步建立房地产低碳的信用积分机制以便和货币和金融挂钩,形成中国低碳住区碳交易体系,为未来国际化的碳交易、碳税、碳货币做好准备。

3.建立房地产碳信用积分机制,尝试设立“房地产碳税空转制度”。在目前暂未实行碳税的情况下,尝试将开发企业累积的碳减排量实行积分制,尝试设立“房地产碳税空转制度”,当条件成熟时,用于冲抵碳税或政策规定的其他税费。

结论

低碳经济下的中国房地产业发展,使低碳建筑成为下一个发展引擎,将改变的不仅仅是开发理念和技术理念,更是房地产行业及企业的思想。本文仅从制度层面上分析房地产业低碳发展的措施仍然不足,还需要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探讨低碳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李光辉,方镜平.浅谈中国房地产业如何谋求低碳发展[J].产业研究,2010

2.刘念雄.英国低造价、适应性、低碳排放住宅建设计划[J].住宅研究,2008

3.郭树清.低碳住宅:房地产发展方式的选择[J].上海房产,2010

4.黄朴,崔建霞.浅析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行业的发展[J].价值工程,2010

5.李智强,吴诗.低碳经济下中国房地产业的转型与发展[J].经济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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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碳减排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国际碳减排合作;南北方国家;公平原则

中图分类号:D815.9;F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1-0109-09

一、引言

在最近几次世界气候会议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立场存在很大的分歧。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认为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碳排放大国,因此应该承担减排义务,否则全球减排无法取得成功。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和现实责任且减排能力较强,因此发达国家应该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和技术援助。由此可见,南北方国家立场冲突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减排的公平性问题。发展中国家强调减排合作的公平性原则,而发达国家则强调减排成本和效率,有意淡化、忽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公平性诉求。分歧背后实际上是两大阵营之间的利益冲突: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与其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相吻合,并且在道德上站得住脚,发达国家的抵制则是因为公平性意味着发达国家需要承担大部分的减排成本,有损其经济利益。南北方国家在减排合作中的这种立场冲突导致国际气候谈判步履艰难、屡陷僵局。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变化大会的目标是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并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但由于各国家阵营之间的立场分歧,会议最终只是达成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2010年坎昆气候大会上,各方意见分歧仍然很大,会议最终也未取得突破性进展。

与水污染、土壤污染等区域性环境问题不同,碳排放对气候的影响是全球性的。不管碳排放产生于哪个国家,都会产生相同的环境效应。因此,如果只有部分国家参与减排,势必会存在较严重的“搭便车”(free tiding)现象,将很难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因为非减排国家增加的碳排放量可能超过减排国家的减排量,从而使全球碳排放总量仍然继续上升。而且这种不对称的减排政策还会通过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和化石能源价格波动导致“碳泄漏”(carbon leakage)问题,进一步削弱减排的有效性(IPCC,2007)。因此,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密切合作,共同行动。但是,南北方国家积极合作并不意味着它们相同地分配减排责任,而应该充分考虑碳减排合作的公平性问题。因为南北方国家在气候变化的历史和现实责任、经济发展阶段、减排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若不充分考虑南方国家的公平性诉求,很难让其积极参与国际减排合作。但反过来,过于严苛和缺乏灵活性的减排公平性原则也容易遭到发达国家反对,导致合作的失败。因此,全球碳减排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南北方国家公平性立场的进一步协调和相应减排合作框架的合理设计。

二、国际碳减排合作的公平维度

(一)历史排放与代际公平

当前的气候变化源于历史上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不断地累积,而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的生产消费活动是温室气体历史排放的主要来源。Grabler和Fujii(1991)研究表明,自1800年以来大气累积的二氧化碳中,有85.9%来自发达国家的生产消费活动。

基于以上事实,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众多学者都认为,发达国家必须为其历史排放负责,承担主要的减排责任。例如,学者Shue(1999)指出,发达国家的工业生产活动以及相伴随的生活方式对地球气候造成了破坏,让所有国家都承担了这种环境成本,但是发达国家却是其收益的主要获得者。根据公平原则,发达国家应该充分地承担气候变化的责任以纠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收益分配上的失衡。Neumayer(2000)则认为,“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排放责任,以确保让污染者而不是污染的受害者付费。该学者还认为,每个人不管生于何时何地,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全球气候资源,忽视历史排放责任等于优待发达国家过往排放者而歧视发展中国家当前和未来的排放者。此外,还有学者从“跨代搭便车行为”(transgenerational free-riding)的角度指出了当前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排放责任的合理性(Gosseriers,2004)。发达国家的当代人从他们祖辈的历史排放中获得收益,而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发展中国家却为此遭受损害,因此发达国家的当代人是“跨代搭便车者”,发展中国家有权向发达国家要求相应的补偿,并无须考虑后者对其祖辈的历史排放有无道德上的责任。

但是,一些学者对历史排放责任的观点提出质疑(例如Traxler,2002;Caney,2005;Posner,2008)。归纳起来,这些质疑的观点包括:第一,历史排放者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环境效应并不知情。第二,历史排放者已经死亡,追究历史排放只会让没有过错的当代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让实际排放者负责。第三,发展中国家也享受了部分工业革命的成果,如更好的医疗和技术等。最后,质疑者认为历史排放原则不具有政治可行性,因为发达国家不太可能接受包含历史排放责任的气候协议。其实,仔细分析一下可知,以上几点质疑并不能成为忽略历史排放责任的充分理由,而只是说明现实中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责任可能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正。首先,正如当前普遍的法律原则,对排放后果的“无知”只是说明排放者没有道德上的过错,但不意味着他们不需要为排放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即使发达国家的当代人不是实际排放者,但从历史排放中获得诸多收益,这体现在当前他们比发展中国家高得多的生活水平上。第三,虽然发达国家的一些科技、经济成果确实也使发展中国家获益,但发达国家无疑是主要受益者。最后,发达国家对历史排放责任的排斥其实只是反映当前发达国家还不愿意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减排公平性诉求而已。

(二)人均排放与代内公平

与公平原则密切相关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不同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人均排放上存在巨大差异,造成代内不公平。以2007年为例,美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为19.1吨,日本人均为9.9吨,而中国和印度人均排放分别仅为4.95吨和1.43吨。

学者Singer(2002)指出,地球大气对温室气体的吸收与净化能力为全人类共同拥有,不管在哪个国家,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相同的排放权。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必须控制排放总量的情况下,人均排放权平等不但要考虑当代人之间的平等,而且要考虑各代人之间的平等,即必须与历史排放责任相

结合(Neumayer,2000)。因此,如果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超出其应得的排放量,则发达国家当代人的人均排放权应该相应减少,或为其超额历史排放付费。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低,人均排放权原则可能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支持。Baer(2002)认为,这有助于在全球建立一个大规模、高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而有效降低全球减排成本。

当然,人均排放权公平性的实现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学者认为,基于相同人均排放权的气候协议一般会把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国政府,而考虑到很多国家的政治现实,这很难保证相同人均排放权的最终真正实现(Beckerman and Pasek,1995)。同时,由于资源、技术的原因,一些穷国人均排放也很高,相同人均排放权原则可能加剧其经济困难。此外,根据人均排放权原则进行排放额度分配,一国人口越多往往获得的排放额越大,这可能会激励人口的扩张。不过,通过合理设计排放权分配机制,上述问题是能够避免或减轻的。此外,Posner和Sunstein(2009)指出实行相同人均排放权的政治困难,因为该原则要求高人均排放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排放额度,造成大量的资金转移,这种国际收入分配效应很可能使该原则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对。

(三)减排能力与收入差异

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能力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无论是在资金还是技术上都领先于发展中国家,其率先减排不但较为容易,也比较公平。因此,根据减排能力确定各国减排责任的原则,也即“支付能力”原则(ability to pay principle)也受到很多学者的推崇。不过,大部分学者在讨论减排能力时往往不是考虑各国之间整体减排能力的差异,而是落实到个人减排能力差异。个人收入水映了其减排的支付能力,收入水平越高的个人需要承担的减排责任越大,而低于某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则无需支付减排成本,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因为每个国家都存在穷人和富人(Baer et a1.,2008)。

学者Shue(1993)认为,支付能力原则体现了基本的公平要求,因为贫穷国家碳排放的上升往往是为了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这种排放属于“生存性排放”,而富裕国家的碳排放往往是过度消费带来的“奢侈性排放”。因此,为了维持某些人的奢侈性排放而限制其他人满足其基本需求所需排放的任何做法都是难以容忍的不公平。此外,有意思的是,一些学者如Risse(2008)、Caney(2005)虽然反对历史排放责任,但支持根据“支付能力”原则分配减排责任。他们认为,最可行的减排方案是让那些最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对生产进行调整,而“能力”体现在各国的人均财富拥有量上。但他们也指出,让富人承担减排责任的合理性不是因为他们有义务,而是因为他们更容易做到。不过,仅仅注重减排“能力”而忽视“责任”实际上是软化了发达国家的减排约束。因为强调“能力”就把发达国家的减排责任变成一种国际道义行为,就像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一样,其结果比强调“责任”更具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并且可能是有条件的,这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现状可见一斑。

(四)贸易的碳排放转移与消费者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出口成为中国等众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出口产品的生产也成为碳排放的重要来源。例如,中国大约有三分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产生于出口产品的生产(Weber et a1.,2008)。中国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大部分发达国家同时存在大额的商品贸易顺差和“碳贸易顺差”,即中国出口在国内造成的碳排放高于进口在国外造成的碳排放,因此对外贸易增加了国内碳排放(Pan et a1.,2008)。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据估算,仅2004年全球贸易中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占当年全球总排放的23%,这些碳排放主要源于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对发达国家消费者的出口,而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是碳净进口国,造成发达国家消费而发展中国家污染的问题(Davis and Caldeira,2010)。

因此,国际贸易具有国际碳排放转移效应,这对各国碳排放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贸易不但满足其国内日益膨胀的消费需求,而且还把消费所需的资源消耗、碳排放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因此,贸易的碳排放转移效应对南北方国家碳减排具有重要的公平含义。学者Rise(2007)认为这种现象体现了南北方国家之间生态上的不平等交换。因此不少学者提出,公平起见,在考虑各国的碳排放时,有必要考虑贸易产生的碳排放转移,让进口国消费者承担部分减排责任(Ferng,2003:Pan et a1.,2008)。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我国政府也指出,工业化国家将大量碳排放“外包”给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后者实际上替西方消费者进行着大量碳密集型的生产制造,因此发达国家消费者应该对产品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但在当前多边减排框架下,一个国家的碳排放是根据该国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来核算的,因此出口生产导致的碳排放由出口国(生产国)负责,而不是消费国负责,即这种以“生产原则”来测算一国碳排放的做法完全忽视了贸易碳排放转移带来的不公平性。很多学者已经指出,后京都全球减排合作框架有必要改变这种情况,采用“消费原则”或“生产原则”和“消费原则”的某种加权方式来评估一国碳排放和相应的减排责任,从而避免或减轻碳排放转移效应产生的不公平问题(Peters,2008;Munksgaard and Pedersen,2001)。

(五)气候谈判中的程序公平

国际碳减排合作另外一个重要的公平维度是气候谈判的程序公平(procedural justice)问题。程序公平的核心就是要保证气候变化问题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公平参与碳减排决策制定与规划过程,谈判中各方的利益都能够得以体现(Paavola and Adger,2006)。程序公平对于其他公平维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不公平的气候谈判过程很可能使一些国家或团体的利益被忽视,从而产生不公平的气候协议。

虽然程序公平很重要,但现实中很多因素往往导致程序公平难以充分实现。对于气候变化问题,实现程序公平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各个国家和团体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背景性不平等”(back―ground inequality)。例如,贫困国家往往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受害者;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处于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则缺乏资源和能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能源依赖度降低,而发展中国家还需要增加排放来解决贫困问题。这些不平等对各国气候谈判能力、政策空间和执行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最终影响程序公平。Albin(2003)形象地指出,由权力非常不平等的各方参与全球公共物品盼谈判,谈判的过程和结果很可能只是各方不平等权力的“镜像”。因此,在气候谈判前,有必要纠正各国源于经济发展水平、谈判能力、人才以及其他资源可获得性等方面的不平等性,同时有必要让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谈判过程。

事实上,为了保证程序公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做了很多努力,例如规定缔约方会议只有在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成员方出席时才能够进行决策,并采取“一个缔约方,一个投票权”原则。公约还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气候谈判提供援助,帮助其进行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以减少其参与谈判的障碍,并允许一些非政府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气候会议。尽管如此,现实中南北方国家在参与气候谈判时仍然存在诸多不平等问题。Kandlikar和Sagar(1999)指出,虽然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进展非常迅速,但是大部分的研究来自于工业国家,研究重点往往集中于工业国家直接相关的问题;相反,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人员和资金支持则非常缺乏,导致南北方国家在气候问题研究能力上的巨大差距,并反过来影响国际气候政策的制定。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研究、气候制度谈判等方面能力的缺乏也是其各种公平诉求在气候谈判中经常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Sagar and Banuri,1999)。由此可见,程序公平也是发展中国家利益在国际碳减排合作中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保证。

三、为何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

上述五个公平维度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减排合作中提出的主要公平性诉求,但是现实中发达国家对这些诉求往往反应冷淡,认为它们不切实际。很多情况下,发达国家反对以上公平性诉求的理由只是其拖延、逃避应有减排责任的借口而已。因为发达国家非常清楚,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要求,意味着发达国家要承担大部分减排成本,有损其经济利益。最近发达国家还一直试图利用其他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设法让发展中国家接受不公平的减排义务。例如,在最近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和坎昆气候会议等国际谈判中,发达国家总是千方百计模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且以资金为筹码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种种限制。另外,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还试图通过“碳关税”等贸易政策对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施压。

当前发达国家可能或已经采取的单边行动提醒我们去思考一个基本的问题:撇开减排公平性问题的考虑,而仅仅通过某些奖惩机制真的能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积极合作吗?实际上,已有不少经济学者在不考虑前文阐述的各种公平维度下进行这方面的探索。他们假设各国像理性经济人一样行动,当合作的经济收益大于成本时,合作就会产生。但由于大气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减排收益具有非排他性,因此每个国家都存在“搭便车”激励。减排成本越高,搭便车激励越强。Carraro和Moriconi(1997)基于博弈模型的理论分析发现,搭便车激励的存在使得所有国家都参与的减排合作协议几乎不可能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学者认为可以通过某些激励措施来解决搭便车问题(Barrett,1994;Kemfert,2004;Tian and Whalley,2010)。例如,利用配额、关税等惩罚性措施对搭便车者进行制裁,降低搭便车的收益,或者是通过资金、技术转移等“胡萝卜”政策来提高合作的收益,再或者是以上“大棒”和“胡萝卜”政策的组合。这或许也是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试图采用碳关税政策的理论依据。然而即使理论上可能成立,以上奖惩机制的现实可行性也非常值得怀疑。首先,发达国家为了让发展中国家合作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很可能受到后者的强烈抵制和报复,最终不但未能促进合作,还可能引起贸易战,并且WTO规则也可能对这类贸易措施进行限制。其次,若忽视历史排放等公平性问题,即使采用资金和技术转移等激励措施,其转移力度也会显著低于考虑公平因素的情形,很可能无法有效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能力和补偿其减排成本,最终使发展中国家不能积极合作。所以,任何忽视公平问题的碳减排合作机制都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导致国际减排合作的失败。正如Brown(2003)指出的,除非我们对气候变化问题中涉及的伦理、正义、公平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分析,否则解决该问题的任何方案都不大可能被众多国家所接受。实际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能被发展中国家广泛支持,就是其“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当然,当前该原则的具体内涵有必要拓展,除了考虑历史和现实责任、减排能力差异等因素,还要考虑贸易对碳排放的影响。可以预见,后京都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中涉及的公平性问题将更加突出,也将更加复杂。而发达国家充分重视公平因素,对于国际气候谈判取得突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四、南北方国家的立场协调问题

为了实现全球减排目标,后京都国际碳减排合作必须找到相应机制来充分协调南北方国家公平性立场,最终使二者都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碳减排。事实上,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学者已经开始提出不同的后京都国际碳减排合作方案,这些方案大都体现了某种公平性要求。Bodansky等(2004)对截至2004年的各种方案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之后,又有学者提出了各种新的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方案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趋同”方案(Hohne et a1.,2006)、“温室发展权”方案(Baer et aI.,2008),以及国内学者潘家华、陈迎(2009)提出基于人文发展理念的碳预算方案等。这些方案都考虑了历史排放责任、减排能力以及人均排放差异等因素,因此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公平性诉求。当然,很难说这些方案能否被各国普遍接受。因为各种不同的减排责任分配方案往往只是反映研究者对于公平性的不同看法,而并非代表被普遍接受的公平标准。

一国之内,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可以使个人和企业对“公平”达成基本的共识。但在国与国之间,各国对公平的看法往往存在差异,并且公平观念常常因国家利益的影响而产生扭曲。在不存在超世界政府和全球道德标准的情况下,对一个国家的道德或法律约束往往很弱甚至是缺失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发达国家在伦理道德上认同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公平标准,但如果这种公平诉求将导致其国家利益较大的损失,也意味着这种道德认同在政治上却是不可行的,最终发达国家很可能拒绝接受这种公平性要求。美国不顾国际舆论压力而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做法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设计一个在伦理上被普遍认同且在政治上可行的公平减排方案?正如Muller(1999)所指出的,我们需要寻找的是一个既能够被普遍认为足够公平又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很多学者指出,“正义”(justice),包括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ee)和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将在未来气候谈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有助于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中的各种公平性问题(Grasso,2007)。但是学者们同样没有给出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并且具有较强约束力“国际正义”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在存在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正义尺度本身也很难解决问题,因为要考虑政治可行性。另外,正义和政治二者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但是对于国际正义与政治如何相互作用,目前还很少进行深入的讨论,而这或许是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

在普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正义缺失的情况下,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合作方案的可行性最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气候谈判中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过程。而这种讨价还价很可能只是裸的国家利益博弈,并无多少正义可言。当前国际减排合作面临的主要困难正源于此。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坚决维护其发展权利,从公平的角度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排,承担主要减排责任。而发达国家同样出于国家利益考虑,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公平诉求反应冷淡,甚至抵制,转而强调发展中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必要性,对其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减排要求。

在缺乏超政府的情况下,南北方国家在减排问题上的利益冲突短时期内很难解决,但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时间却非常紧迫。因此,成功应对气候变化挑战或许需要南北方都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并作出适当的让步,使减排公平性和政治可行性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双方都不愿作出让步,当前的谈判僵局将很难取得突破,一个有效的、能被广泛参与的国际减排合作机制将难以形成。而多边减排合作失败的结果可能有两种:一是继续拖延时间,最终可能导致我们未能及时、有效地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水平而遭受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环境灾难,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贫穷国家将首当其冲遭受损失;另一种可能是,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另起炉灶,进行区域性减排合作或单边减排。对于后者,由于只有部分国家进行自愿性质的减排,同样很难保证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区域性或单边减排安排有可能导致减排区域或国家对未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配额或关税等惩罚措施,从而引起国际政治与经济冲突。可见,这两种结果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都极为不利,应尽量予以避免。

五、结语

国际碳减排合作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公平地分配各国的减排责任。减排公平性涉及到历史排放、人均排放、减排能力、贸易的碳排放转移、气候谈判程序等诸多的方面,充分考虑这些公平性问题是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减排合作的关键。因为忽视公平性意味着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空间,这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接受的。反过来,严苛而缺乏灵活性的公平要求往往意味着发达国家必须让渡较大的国家利益,从而遭致发达国家的抵制。所以,后京都的国际碳减排合作成功的关键就是充分协调南北方国家在减排公平性上的立场。近年来,国内外很多学者一直致力于这种协调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各种后京都时代国际碳减排合作方案,这些研究对于促进南北立场协调具有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亟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公平性讨论中,各种不同的公平维度之间如何建立联系并融入具体的减排合作方案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索。目前已有研究主要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责任和不公平的人均排放,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产生的碳排放转移对减排公平性的影响也日益凸显。如何综合考虑这些公平维度,并形成合理、清晰、可操作的国际碳减排责任分配方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

第6篇:碳减排的必要性范文

 

通过文章的分析,得出可以通过设计农业碳类金融产品(包括森林碳交易品和发行农业碳债券)、侧重绿色信贷的碳金融、以及探索农村碳衍生品等方式,将碳金融以及农村金融交互起来进行研究。并且得出碳金融与农村金融在中国确实存在交互研究的必要性的结论,碳金融可以帮助农村金融进一步创新化,而农村金融也可以帮助碳金融进一步本土化。

 

 

一、绪论

 

《京都协议》签订了三方机制,这促使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了节能减排的项目,继而形成了“京都碳市场”。在碳交易市场逐渐发展壮大的情况下,环境问题和金融问题被联系在了一起,形成了金融市场中独具特色的一部分——碳金融市场。

 

在经过了几年的发展后,中国的碳金融市场已经逐步发展成熟,目前的交易体系包括碳交易平台、交易产品和机制,交易平台等。中国的碳金融市场主要以CDM项目为主,该市场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建立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交易所等。就目前的中国碳交易相关项目的数量而言,已经逐步成为了世界领先的国家,遥遥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资源碳交易买房则主要以国外的企业为主。中国的农村金融发展则比较曲折。在1978年到1993年期间,中国的农村金融仍处于复苏阶段,进入1994年后开始了初次的增量式改革,1997年则开始进入存量式改革,这个阶段的发展一直延续到2006年末。存量式的改革主要在进行农村合作社和基金会的整顿清理。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中国开始对金融风险进行高度注意,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风险较大,故而成为了金融监管机构的重点监察对象,1997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的全面整顿正式开始,在政策趋紧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的自身矛盾和外界矛盾全面显现,各地都开始废除这种金融合作社的形式。

 

中国的农村金融在实际的发展中确实也存在着上述的种种问题,自然地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也成为了金融范畴讨论的热点问题。由碳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综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况,是否能够存在一种两者间的相互联系,利用某些金融工具将其联系起来,同时解决这两个市场存在的问题呢?这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同时也是可能的创新点。利用两个市场的交互性关系,通过金融产品的联系,同时解决这两个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所面临的种种挑战,这是十分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的。

 

本文首先分析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主要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接着集中分析碳金融市场的现状。最后,利用两个市场在进一步发展需求方面的互补性,通过设计金融产品的方式将两个市场联系在一起,期望能够从双方面来解决各自存在的问题。本文最后一个部分将针对前几个部分的分析做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二、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情况

 

通过导论中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分析可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存在其发展问题,无论是从其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或是从其现在发展所遇到的瓶颈分析,都能够得出其发展确实面临着挑战,而我国农村的具体发展情况则将在本章中进行详细叙述。

 

(一)农村金融市场特点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需求不足的问题。在中国农村中,中等收入的农户占有其人口的大多数,而中等收入或者一般的农户的信贷需求下降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学者的调查研究数据中可以发现,家庭收入与农户的借贷需求和借款获得率都是成U型关系,即农户的借款需求和借款过的率都是随着收入的增加先下降后增加,中等收入农户的信贷需求则比较低。

 

其次是农村金融浅话问题。中国农村金融正陷入了低水平的供不应求的非均衡状态。这个状态又被称为与“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ing)相反的“金融浅化”(Financial Shallowing)。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数据计算1998—2009年中国中村金融的深化程度,以农村金融市场贷款余额占农村GDP的比重来进行衡量。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余额定义为农业贷款余额与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之和,农村GDP则是以当年农村GDP占全国的比重乘以当年全国GDP来计算。经过计算,得到了历年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深化程度。从1998年至2009年间,虽然经历了许多起伏,但是中国的农村金融的深化程度总体仍然在不停的下降,1998年上有24.10%的水平,而到了2008年则已经下降到了历史的最低点18.10%,呈现出了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浅化的特点。

 

(二)农村金融市场面临的挑战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畸形制度。中国的农业银行仍然以利益为主要目标,中国农业银行属于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与其他商业银行相同,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农村金融的产权问题使得中国农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这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而使得效益低下。这种先天性的劣势使得其无法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金融环境下生存,其业务的开展也是难上加难。农村的商业银行对国家的政策扶持比较依赖,在农村金融环境下,其业务只能针对农产品的采购和储备等单一发展,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2005年开始,我国为了使资金能够流向农村商业银行等的发展不全的农村金融机构,建立了村镇银行和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等机构帮助其金融系统的发展,但由于先天条件不足,这些机构的发展都不尽如人意。

 

其次是农村的金融和制度环境都收到严重制约。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金融市场发展完善的必备条件,但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并不足以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环境仍然保持在改革初期的基本结构,而这种结构并不能够适应时代的新发展,这都使得农村的金融环境和金融体系得不到正确的发展。一方面,我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但与之相对的是农村的金融市场受到了约束和管制,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迟迟得不到发展;另一方面,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各地农产品均存在各种程度的滞销现象。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中正规机构太少,并不能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而其制度安排也与国家的扶持政策不尽相符,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则会在政策上受到约束。

 

最后是农村金融市场缺创新性。在上一个小节中我们提到,农村金融的需求量不足,而造成其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人口中中等收入的农户占多,而他们对外在的资本扩大的需求是十分有限的。而这直接导致的结果则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气氛国语沉闷。我们都知道,衡量一个金融市场的完善度和功能如何,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就在于这个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如何,而农村金融市场所面临的其中一个挑战之一则在于其交易气氛沉闷,交易活跃度远远不够。进而,直接造成的最严重的结果就是,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最基本的创新力。

 

三、中国碳金融发展情况

 

第二章详细叙述了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种种挑战,并且得出了我国农村金融已经亟待进一步创新化这个结论。而在本章中,则将详细地对碳金融的背景以及发展现状进行叙述。

 

(一)碳金融的发展背景

 

在过去,许多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方法都是强制和命令形式的,这使得人们总是被动的接受而没有发挥其主动性,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碳金融市场应运而生,它利用了金融体系机制来解决能源环境问题,不但将经济问题与能源问题很好的结合了起来,更是将市场机制发挥得恰到好处。为了更有效地降低减排成本,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欧盟提出建立统一的欧洲碳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

 

碳排放交易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发展碳金融也有助于我国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有利于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建立碳金融体系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想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重大。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交易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将围绕为全球气候变化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产生新的冲突与博弈。因为碳排放早已成为一种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质检进行责任转移的资产。

 

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是谈金融产生发展的现实基础。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历史证明仅有清洁生产机制(CDM)不能满足环境抱回和可持续发展要求,还需发展和建立更广泛的碳财税体系和碳金融体系。碳财税体系,摆阔有关降低碳排放的财政支持政策和包括碳税在内的能源税的设计与征收;碳金融体系主要包括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排放权交易、碳期权期货等围绕碳排放权的衍生金融产品。理论界一直对这两种政策工具体系的优劣存在争论。这两种政策工具体系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协调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二)国内碳金融发展状况

 

2012年,我国在联合国EB组织注册的CDM项目的二氧化碳减排总量预计为15~20亿吨,以最近7美元/吨的市场平均价格来计算,如果不考虑价格的波动并假设这些减排指标在碳市场上直接出售给最终买家,那么这些CDM项目将为我国带来105~140亿美元的收入。中国提供了巨量初级廉价CER供发达国家、金融中介和投机机构不断倒买倒卖获取高额收益,自身却处在市场和价值链的低端。由于中国缺乏定价权,在期货交易中经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风险被严重低估,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一直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这使得我国碳交易市场陷入难以突破的困境。

 

我国碳排放量巨大,为碳金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也被看作是最具潜力的“碳减排”市场。但目前我国CDM项目建设刚刚起步,金融业介入不深,碳资本利用效率不高,不仅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交易法规以及碳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的支出。我国本来应该是国际碳市场具有影响力的主要参与者,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碳交易议价能力弱,没有定价权,我国仍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链的低端。

 

四、我国碳金融与农村金融的交互性

 

由前两章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金融亟待创新化而碳金融则亟待本土化,而碳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以及农村金融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金融市场,是否能够从这两大金融市场本身的特点以及其各自发展的需求入手分析,通过交互研究的方式得到解决其分别面临的挑战,如果可以,又要通过何种方式将其交互在一起,则是本章的研究重点。

 

(一)碳金融与农村金融交互的必要性

 

由第二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及其滞后,存在金融需求不足,制度发展畸形,缺乏创新性等特点。主要问题应该归结于授信不足。而第三章,我们集中介绍了碳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状况。我们知道,全球碳金融的发展基本集中在碳排放权的交易上,由于中国在2012年之前实行的并不是强制性的排放要求,而发达国家通常被分配到的碳排放量相较其工业需要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中国通常充当的是谈排放权的卖方,从而使得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资金可以被引进中国。

 

由此不难想到,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碳减排的问题,莫过于真正的减少其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解决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关键应该在于森林抵扣问题。从碳交易的第三中方式来看,碳排放权买卖和集团调剂只是权宜之计,无法实现总排放量的减少,碳排放权的卖家通常为发展中国家,交易可以使得发展中国家得到一定的通融资金,而作为碳排放权买家的发达国家则可以在彼此之间相互调剂碳排放权,但最终排入到大气中的碳总量实际上并未减少。森林抵扣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总量的根本,是通过增加森林的总覆盖量,吸收人类活动产生的过多的二氧化碳,实现新的平衡。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其森林覆盖率,人均森林面积以及人均森林蓄积均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差距明显。当森林覆盖率提高时,资金的配置效率也会随之提高,这种配置效率的问题应该属于农村金融范畴,因为其载体是农业的组成部分,但是在上一段的分析中,森林的覆盖率问题同时也可以属于碳金融的范畴,因为森林的覆盖率增加,也是进一步推动了国内碳金融的发展,并且森林覆盖率作为碳资源的构成,也是碳金融的授信对象。故而,在此二者之间建立链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碳金融与农村金融建立互动机制的途径

 

在农村金融中引入碳金融的概念,通过碳交易吸引国外的资金注入,从而创新农村的资金授信形式和业务类。

 

1.设计农业碳类的金融产品。自《京都协议》生效以来,森林类的固碳项目和碳信用贸易都增加较快,可见,森林碳市场的投资已经逐步发展成碳金融的本源业务。2005年,我国先后与荷兰、巴西、阿根廷和厄瓜多尔等过签署了CD/VI协议,从这几个国家先后购进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额度,严格遵守着《京都协议》的承诺。同时,我国也同步跟进发展碳汇林业,通过各种项目推进林业的相关发展。在我国农村投融资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农业碳债券的发型有利于减缓该现象并且能够进一步创新农村的金融形势。在历史上,欧美资本市场和巴西等后发展国家的农业债券大部分是由政府和农村企业进行发行的,其要求是投资方必须为环境友好型企业,环境友好主要可以通过节水和节能等方面体现。一般的农业债券发展期限较长,通常在15年到30年之间,在最初的阶段,主要选择了柜台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在交易主体和产品逐年增加的前提下,已经逐步过渡到场内交易。

 

2.探索农村碳衍生品。我国的农村碳减排资源潜力非常巨大,这源于我国的丰富碳储量,因而设计相关的碳金融衍生品也是实现我国农村碳金融市场的手段之一,这种设计的前提是符合投融资双方的利益。但我国仍然缺乏碳交易的成熟交易平台,相关制度也并未出台,这都使得我国的碳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推行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无法否认,在我国这种碳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的前提下,着重发农村碳衍生品是可实现的金融创新手段之一。

 

3.侧重绿色信贷的碳金融。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使得我国国民得到了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享受,但经济的快速发展通常都伴随着环境的污染和食品的安全问题。因而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发展主题,也是政府的重点关注对象。因此我国的碳金融发展应当注重国内的经济发展环境,除了考虑产业发展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之外,更多的是需要从国际市场中吸取技术经验,融合潜在的环境成本。从我国的产业链来看,银行体系对比其他信贷机构而言,发展相对完善,因此银行应当成为主体,发展以我国国情为基础的绿色信贷。结合环保和持续生产的理念,设计出不同期限结构的农村绿色金融信贷产品,为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的基础建设努力。

 

五、结论与启示

 

前四章已经具体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碳金融的发展具体状况,同时也探究了其进行交互研究的必要性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进行交互研究。本章将在总结前四章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结论以及相应的启示。

 

本文通过分别分析农村金融市场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集中分析了这两大市场在中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分析其共同点得到其交互性的必要性,并且得出如何通过金融手段,包括金融产品的设计,侧重绿色信贷等,来将碳金融更好的本土化,解决碳金融在中国发展缓慢并且严重滞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问题,同时也能更好的创新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企业开辟新的资金渠道,解决其授信不足的问题。

 

针对以上结论,本文给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所有金融体系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而纵观我过碳金融的发展,其相关的金融法规仍然较少,其表现在没有明确界定参与主体的权利和相关义务,从而严重影响了该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而农村金融制度的更是使得农村金融组织结构模糊不清,此种情况之下,由政府引导的制度变迁更能够解决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尽快解决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部分,明确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帮助解决碳金融和农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问题。

 

其次,加强宣传推广力度。由于碳金融在中国还属于新兴的金融市场,低碳这个概念也并不普及,而作为以低碳减排为最终目的的金融工具,这个市场还并为能扎根于中国。同时,农村金融作为相对于其他金融市场而言相对滞后的市场,其宣传力度更是远远落后与其他金融市场,因此欲达到两个市场的交互性,使得更多的人关注并且投入到由这种交互性开发出的金融工具之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并且愿意进入到这个市场之中,其中首要需要做的就是加大相关的宣传力度,迅速培养出在碳金融。农村金融以及其交互性的金融产品的设计上相关的技术型和咨询型人才。同时也应当加大对中介咨询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最后,建立完善的碳金融、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我国目前建立了背景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但是纵观整个碳金融体系,其不论主体参与或是交易方式都仍然并不完善。农村金融自从改革之后,大部分金融机构撤出农村,并且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也十分堵塞,这时,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机制,使得市场参与者的层级结构,市场中的资金流动以及融资渠道获得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发展碳金融以及农村金融时应当特别注意体系的完善。

第7篇:碳减排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低碳物流;物流企业;措施

一、引言

在2010年12月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全国单位G D 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目前,我国还没有与碳排放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预计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出台有关减少碳排放的具体政策,比如考虑增收碳排放税等。一旦相关法规和政策出台,届时将直接左右制造业和物流业的发展。“低碳”在给物流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为物流企业创造了新的机遇,低碳技术、能效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为物流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新的发展空间,如何在技术更新中占用一席之地,低碳物流就将成为物流企业的战略选择。

二、中国物流企业低碳物流现状及必要性

我国低碳物流与发达国家在低碳物流的理念、政策以及技术上均存在较大的差距。很多企业只注意自身的成本,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往往忽视。目前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还只是一些规模较小、缺乏先进管理理念的企业。物流运输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产生大量废气,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迂回运输、重复运输等都导致大量废气排出。而诸如能源和资源消耗过高,在物流的包装、转运中多会产生大量的多余碳排放量。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曾说到:“从企业角度来说,追逐利益是其天然的动机,多数企业将受政策法规及市场供求关系的驱使,被动接受减排任务。毕竟,企业为公益事业投入巨大成本是不现实的,需要机制的杠杆作用,包括相应的价格、税收和法规、政策等几方面措施出台后,企业就可以在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实现节能减排的社会效益。因此,我们需要等待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以及由市场供需形成的价格机制。然而,对于一些龙头企业来说,应该尽早参与减排的探索和实践。一方面,龙头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在行业内的引领作用;第三,有机会参与国家宏观政策的制订,未来相关政策的制订和出台要从企业实践中提取有价值的经验,单从政府官员或学者中产生是不够成熟的”。

三、物流企业如何应对低碳经济

(1)加强低碳物流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大型物流企业在引进、吸收国外先进低碳物流技术基础上,注重技术的自主研发、创新与推广,加强物流技术装备开发,解决物流运输中的保温、制冷和货运车辆、船舶的节能等一系列的技术或装备问题,为物流业向低碳转型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于物流装备类企业来说,应该更加关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目前在这方面已经有所突破,比如采用新材料减轻车体自重等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科技成果。但不同运输模式的技术门槛是不一样的,从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来看,航空和海运业的技术门槛相对地面运输更高一些。(2)实现物流运作的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应大力发展信息化技术。物流企业应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和有效应用,企业内部如条形码技术、全球定位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等物流管理技术在物流领域中应用水平较低,物流装备和设备、物流设施方面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也不高。企业应加强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没有公共信息平台,信息化水平偏低就会制约物流系统的效率和规模化运作,造成机动车空载率高,增加了道路上车辆数量,也增加了无效碳排放。物流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影响了物流企业低碳发展水平,使物流企业根本无力顾及碳污染、碳处理等问题,增大了物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3)建立低碳物流管理机制。把低碳企业、低碳管理、低碳运营等融入物流产业的各个环节。在低碳运输管理手段选择上主要包括运输优化线路设计、路线要进行合理规划,优先选择高效能的运输方式,运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减少运输工具的空驶率、空转率,提高运行效率,采用集中运输。同时,还要采用提高包装的重复使用率、优化仓储设施布局、增加单位运量、采用电动环保车辆、采用环保冷藏运输方式等手段。根据货物运输的特点,选择节约、低能耗铁路货物运输。政府部门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物流业发展,实施促进低碳物流发展的机制、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物流业向低碳化方向发展。

参 考 文 献

[1]罗文丽.“低碳经济”影响物流业――访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1)

第8篇:碳减排的必要性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机动车碳税;低碳经济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这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提高。因此我国政府对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提出了越来越明确的要求,十报告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这无疑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的地位。而我国现在的经济结构仍然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其中的能源密集型产业更是占据主导地位,这意味着在我国全面开征碳税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带来很大的冲击。怎样才能从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平稳的过渡到低碳经济模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开征机动车碳税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碳排放现状

我国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我国是一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三大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10.1%、45.3%、44.6%,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产业结构仍然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导。第二产业的能源消耗量大,从而导致CO2的排放量的急剧增长。如图1所示:2013年我国CO2排放量上升至9524.3百万吨,全球占比27.1%,CO2的排放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并且还在高速增长。

(二)我国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碳排放贡献分析

汽车产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碳排放大户,使用化石能源的机动车由其特性决定了它在使用中仍将持续形成碳排放。而且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及其增长速度不容忽视,2012年私人汽车拥有量已经达到8838.60万辆,比2011年的7326.79万辆增加约20.63%。与之对应的是,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从其能耗结构上看,机动车能耗主要集中在在油耗上,而在油耗中又主要以消耗汽煤柴3种成品油为主。这三种成品油的消耗必将会带来大量的碳排放。2012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2337.8万吨,其中: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1658.1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0.9%;城镇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39.3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1.7%;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640.0万吨,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27.4%。这组数据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机动车尾气排放对我国碳排放的贡献度。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CO2排放量高速增长,其中机动车CO2排放量占全国CO2排放量的比重也越来越高,预计到2050年机动车碳排放占全社会的比重为14%左右。基于此现实基础,我国率先开征机动车碳税迫在眉睫。

三、抑制机动车碳排放的途径

(一)有关机动车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比较

征税私人车主目前主要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和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属于汽车购买成本、车辆使用和燃料属于汽车的使用成本。车辆购置税可以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和运输使用税和燃料税是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的决定。

1.车辆购置税。2001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计税价格的10% 。但是,汽车购置税没有明显的减排效果,因为我国在购买环节实行统一税率,并没有对车辆按照碳排放量进行分层次设计税率。虽然在2009 年将 1. 6L 及其以下排量的使用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调整至 5%,2010 年调整至 7. 5%(2011 年开始回到原来的统一税率 10%。),鼓励了更多的用户转向购买小排量的汽车,但同时也促进了汽车消费的数量的增加,低税率没有明显的减排效果。

2.燃油税。燃油税是指政府的燃料的特殊性零售链接收税。燃油税是车辆类型和行车长短的基本体现,和载货能力的大小,多少燃料消耗密切相关。可见,产品燃料税,这是道路养护费用和其他税费合并。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税收收入,而不是纠正外部性的碳排放。可见,征收燃油税依然无法体现控制碳排放的精神。而且在这方面我们的税负明显轻于发达国家,如 OECD 国家汽油消费税的平均税率就是我国的 4 倍以上。

总之,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燃料税,并不严格。控制私人汽车排放的问题必须设计一个成为合理的、有效的和正确的税收政策。

(二)机动车碳税优势分析

所谓碳税就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对于那些以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的,消费某产品时二氧化碳排放相关的税种,都是可以认定为广义的碳税。机动车碳税就是对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征收的一种税,是碳税的一种形式。

对机动车以征收碳税的形式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具有其独到的优势。第一,征收机动车碳税是真正从控制碳排放、消除其负的外部性的角度出发设计的一种比较合理的税制。第二,机动车碳税可以弥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不足,并且对车辆购置和使用环节的众多税种起到梳理和简化的作用,可以在不增加消费者税负的前提下有效的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第三,针对机动车征收碳税对燃油税可以有很好的效果。因为消费者往往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短视,即当它购买机动车辆,更考虑价格而不是未来的燃料消耗,因此设置在机动车购买碳排放税,有利于积极引导消费者的低碳消费。

四、我国开征机动车碳税的原则

1.中性原则。机动车碳税设计的时候要应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税制。同时机动车碳关税将实现一些免税政策,或者机动车碳排放税及其他税收减免,要么是采取税收收入返还政策,满足碳税中性原则。

2. 兼顾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原则。征碳税需要兼顾约束和激励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征税限制企业对高能耗机动车的生产和消费者对高能耗机动车的消费,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改善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税收激励企业加强创新,提高机动车能源使用效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此,在设计机动车碳税制度时要坚持兼顾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原则。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现阶段碳排放现状和对机动车税收的比较分析,在我国开征机动车碳税存在其现实及理论上的必要性。并且在对机动车碳税制度进行设计时要符合其政策目标和本文所论述的三条基本原则。(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林莉. 机动车碳税的国际借鉴和现实把握[J]. 统计与管理,2014,04:46-48.

[2] 苏明,傅志华,许文,王志刚,李欣,梁强. 新形势下我国碳税政策设计与构想[J]. 地方财政研究,2010,01:9-13.

第9篇:碳减排的必要性范文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虽然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但是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从自身做起,利用各种方法缓解环境恶化的趋势。本文针对环境中CO2问题,从税收角度进行研究。通过对征收碳税可能性和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方案和建议。

【关键词】

碳税;必要性;经济效应;制度设计

0 引言

面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恶化,各国予以了高度重视。我国党的十明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的地位,环境问题再度引起热议。面对焦点的讨论,本文从基本理论出发,对碳税开征进行研究。首先明确碳税的含义:碳税是指为保护环境,减少CO2的排放以缓解全球变暖的速度,按照石燃料产品等的含碳比例而征收的一种税。

1 征收碳税的可行性分析

1.1 政策上的可行性

2009年9月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表明我国可能在未来五年内开征碳税;2010年,我国也开展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十二五”能源规划中制定,将围绕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智能电网等低碳技术的开发利用为国际技术制高点,实现对国际低碳市场的控制权。这些政策决议为我国开征碳税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1.2 技术上的可行性

碳税的计算相对其他的环境税的征收较容易。因为碳税征收依据为CO2的排放量,每种能源的含碳量是确定的,故排放的气体也是固定的;再通过减排和回收利用等技术计算其真实的排放量,这样对于税务人员合理地征收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另外国外征收碳税的实践为我国征收提供了借鉴经验。

2 征收碳税的必要性分析

2.1 环境角度

一些学者认为,CO2排放量的增加是使得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它导致了海平面的上升、洪涝干旱的加剧影响了农业生产丰收、泥石流等的频发等等,这一切都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另外一些学者态度相对缓和,他们认为CO2的排放量对全球的恶劣影响被扩大了。但不可否认的是气候的异常及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的确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若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因此征收碳税,推行低碳经济势在必行。

2.2 能源和经济转型角度

能源为人类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在给人类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人类也遇到了能源安全和短缺、环境问题等。我国以前走的是以消耗能源为主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方式,这对于我国能源安全及环境问题都是一个挑战。现征收碳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也刺激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寻找环保替代能源等办法进行节能减排,走低碳、循环经济之路,从而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型的转变。

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征收碳税必须慎重对待。

3 征收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任何政策的改变都会对不同的领域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将从GDP、区域经济两个方面分析碳税的开征可能产生的经济效应。

有学者认为碳税的征收对GDP的影响很大且引起GDP的负面效应;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对GDP影响不大或说是正效应。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考虑了税收循环。总体而言碳税的征收对GDP影响不大,短期的确有一定副作用,但从长远看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各个地区的资源情况不同,碳税的征收对各区域也会有不同的影响。通过模型和实证分析发现,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中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带来一定的考验。碳税的开征对东部尤其沿海地区影响小,对中西部影响较大,因为中西部许多企业生产以能源为主。所以在碳税开征时需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现状制定碳税方案,以免加剧各区域的不协调。

4 征收碳税的制度设计

我国的碳税制度也和其他税种设计过程类似,并借鉴英国和北欧其他国家的碳税,主要从税制要素的几个方面进行设计,包括纳税人、纳税对象、征税依据、税率、征收环节、税收优惠和征收方式等。

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4.1 纳税人

碳税若征收其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

4.2 课税对象

碳税的课税对象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环境排放的CO2。

4.3 计税依据

碳税的计税依据是CO2的排放量,我国拟采用CO2估算排放量为依据,因为CO2的排放量与燃烧的化石燃料间存在严格比例关系,可通过煤炭、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出CO2的排放量,且化石燃料使用数量一定的情况下,很容易估算出CO2的排放量。

4.4 税率

由于碳税的征收会出现短暂的负的经济效应,所以起初税率不宜过高,随着碳税的实行,可适度调高税率。又因计税依据为CO2排放量,所以适宜从量计征即定额税率形式。

4.5 征税环节

因碳税的征收主要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产生的CO2,因此可考虑在生产和最后的消费环节,将碳税的征收定在生产环节可保证碳税的有效征收,减少征管成本,利于源泉控制。另外企业为了逃避生产环节缴纳碳税可能考虑从国外进口化石燃料,这样可适时考虑在进口环节也征收碳税。

4.6 税收优惠

碳税的征收目的在于调控以改善环境,所以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从民生角度考虑对于低收入居民燃烧煤炭暂时不征收碳税,对于采用新技术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等。

4.7 征收方式

一般认为碳税征收可有三种方式:一由税务机关征收;二由环境保护部门征管;三两者结合共同完成。很多学者认为第三种征收方式比较可行。因为环保部门通过相关技术先对企业排放的CO2量进行检测计量,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根据测算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的征收和监督管理,这样两个部门共同配合利于提高碳税的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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