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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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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泰州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5-006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5.15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象日益严峻,而传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的功能却在逐渐弱化,加之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存在面小、水平低、保障环节薄弱等缺陷,因此农村急需构建新的老年供养体系。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又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并于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可见,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妥善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泰州市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和做法

2006年初,泰州作为江苏省13个省辖市之一,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一年出方案、两年抓试点、三年抓推进、五年全覆盖”的工作思路,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市新农村保参保人数达138.89万人(其中领取养老金25.78万人),完成确定全覆盖120万指标的115.7%;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53元/月(市区为219.4元/月);60岁以上单独享受基础养老金人数31.38万人,发放率为99%,基本实现了参保全覆盖。

(一)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地区民生的“短板”,解决不好将影响农村的发展。泰州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保工作,并将其列入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2007年初,泰州市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及时制订下发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包保体系。同时,将新农保列入农村新“5+1”实事工程进行考核,并建立月督查、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评比的工作制度,从而保证新农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农保政策的制定立足泰州实际,因地制宜

1.加大财政策投入。新农保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国家补贴相结合的三方筹集方式。因此,财政补贴是新农保是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和基本前提,也是新农保与老农保的根本区别所在。根据泰州市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出台了财政补贴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泰州市区、靖江按15%给予补贴,泰兴、姜堰、兴化按10%给予补贴。同时,明确规定各地财政按上年保费收入的1%安排基层经办机构工作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证了各级经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2.扩大参保受益面。2006年泰州市新农保试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均可参保。对于超过退休年龄和距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均可采用一次性补缴方式参保。同时,建立农村居民高龄补贴制度。在此基础上,新农保制度不断完善。2008年泰州市将城镇非企业职工纳入到新农保参保范围,将城镇无收入无养老的老年居民也纳入到了高龄补贴的范围,在江苏省率先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全覆盖。

3.制定养老保险金适时调整政策。新农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近年来,泰州市人均养老金水平逐年增长。2007年泰州市区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月为21元,2008年每月为24.3元,2009年每月为41.06元,2010年调高至70元。2007至2010年4年间,泰州市人均养老金发放水平分别为每月132.4元、143.14元、157.3元和219.42元。同时,从2009年开始,泰州市参保人员每超过一个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将在原基础上增加2至10元。除此之外,泰州市将高龄补贴年龄降至60周岁,并进一步加大对低保、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救助力度。

(三)加强政策的宣传引导

好的制度措施只有得到最为广泛的社会认知,才能得到应有的社会认同。为了让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泰州市运用了一切行之有效的方法,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网络。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辟专栏宣传讲解新型农保政策;二是印发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和宣传提纲,成立宣传动员组进村入户,把新型农保的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引导农民自愿参保、主动参保;三是加强对村组干部、基层党员、村民代表的新制度知识培训,让他们率先了解熟悉政策内容,带头参保,从而调动更多人的参保积极性。

(四)农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

1.严格基金管理。新农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所有征缴基金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专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缴纳;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健全基金内控机制、审核审批以及跟踪督查督办制度,严防基金流失,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定期由财政部门组织经办机构和银行"三方"对帐,确保保费收缴基金的安全等。

2.优化服务水平。为方便参保农民,2008年泰州市整合社保管理服务资源,加快构建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4级经办网络,目前已建成江苏省唯一的全市联网、统一数据库、异地备份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形成了全市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乡镇有机构、村组有专人、覆盖无死角”的经办网络。泰州市还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共同开发新农保缴费、发放软件,实现了“参保查询不出村、缴费领钱不出镇”。同时,针对部分行政村距离乡(镇)较远的实际,农保经办机构和银行工作人员还深入指定村,开展宣传、咨询、测算、缴费、开票、打印等一条龙服务。对残疾人、孤寡高龄老人等特殊群体,农保经办人员还提供上门服务等。

二、泰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缴费水平偏低

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广覆盖,泰州市进一步降低参保门槛,将原先的最低参保标准由550元(市区1100元)降低至100元,并设置了100~6000元多个缴费基数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多缴多得。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参保缴费水平偏低的矛盾。一是不少村组干部在推进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到位,没有将政策讲清讲透,只满足于扩面任务的完成。二是财政补贴机制还不够完善。对于参保农民,泰州市给予30~50元/年的财政补贴(市区为30元)。如果农民参保缴费档次是100元,每年地方财政补贴30元,占个人参保的30%;如果按最高标准6000元算,补贴只占缴费金额的0.5%。从实际效果来看,最低30元的财政补贴可以吸引经济比较贫困的人群参保,但对于农民参加较高档次的缴费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三是泰州市享受高龄补贴的前提条件是直系亲属必须参保且正常缴费,因此许多农村居民仅仅是为了能使父母亲领取基础养老金而参保。种种原因使得泰州市约70%的农村居民选择最低标准缴费,导致社会整体保障水平偏低。

(二)城乡保险待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

我国采取的是优先发展工业政策,因此造成了第一、第二产业待遇的不平等,导致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建国初期,我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趋于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养老的需要。而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虽已开展,但直到2003年才处于创新发展阶段。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其保障水平仍远远落后于城镇养老。近年来泰州市不断地提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但城乡待遇水平的差距还需进一步缩小。2010年,泰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均153元/月,市区达到219.42元/月;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均1120元/月,市区达1260元/月。通过对比可见,泰州市城市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7.32倍。

(三)投资渠道单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级统筹运营管理的,层次低、规模小,其保值增值的办法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债券(国债)和存入银行。泰州市也不例外。新农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虽然相对安全,但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近年来,一年期存款利率常常是低于物价上涨指数的。当前,我国CPI的上涨幅度是3.3%,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利息是3%。可见,投资渠道的单一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不够顺畅

虽然泰州市养老保险制度对老农保转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缴费年限折算、待遇水平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顺利实现了老转新转换制度的衔接。但对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比如城保、被征地农民保障、农村低保等之间的转移衔接并不明确。特别是城保转为新农保,两套体系间缺乏相互换算的基础,衔接相对复杂,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经办力量还需进一步加强

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有一支具有高度责任感、良好业务素质的稳定的农保专业队伍。5年来,泰州市不断健全服务平台,优化经办服务,但泰州市的经办力量仍还十分薄弱。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人口众多,而办理新农保业务工作量很大,因此组织农民参保缴费及养老金审核审批等许多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主要依靠镇村干部来落实和办理。就市区而言,平均两个行政村才有1名农保协管员。到目前为止,泰州市仅60%的行政村建立了专职化的养老保险服务平台。

三、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条例进行引导,实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但由于这些法规、意见、方案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容易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缺少制度上的稳定性,农民与政府之间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1998年“老农保”的叫停正是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管理上的漏洞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根本性问题。而先立法后实施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如1957年德国颁布的《农民年金救济法》和1961日本实施的《国民养老金法》等。纵观世界各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可发现,国家都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保险范围、保险费的筹集、养老保险的待遇、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法律责任,规范了政府、管理机构和参保人的行为,避免人为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因此,建议在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质、组织结构;规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保制度建设中的职责范围等。泰州市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泰州市养老保险制度,为新农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

要想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逐步建立财政补贴农民参保的增长机制与养老金待遇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自然调整机制,让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

1.提高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目前,我国新农保采取的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模式,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二者在保障水平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1]。2010年,泰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0元/月,全年可得840元,而2009年泰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180元,因此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仅有10.27%①,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20%的替代率相比明显偏低,养老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此,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应加大地方财政的投入,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提高至20%。一方面基础养老金的给付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挂钩,有效地保障了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对公平,缩小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差距,有利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2.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针对泰州市18~44周岁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情况,可适当加大参保激励力度。根据缴费档次的不同选择,实行梯度型的地方财政补贴,多缴多补。同时,在农民缴费满15年的基础上实行每多缴一年多增加财政补贴的办法,从而逐步建立起新农保养老金动态调整机制,改变参保不参保、多缴和少缴财政补贴一个样的现状,有效地提高了农民早参保、多缴费的积极性。

3.设置农保年金补贴。新农保制度待遇规定过于宽泛,建议对失地农民、村干部、计生户、烈军属等特殊群体,根据贡献大小设置农保年金补贴[2]。此外,农保年金类似于企业年金,是指农民在依法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各地农村实际情况针对农村特殊人群建立的补充养老金保险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基础养老金体现公平性,个人帐户体现效率性,而农保年金则体现了贡献性。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从我国已取得的成功经验来看,快速稳定的经济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是新农保政策顺利实施的坚实基础。因此,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是增强农村社会保障实力的关键。

1.积极推动城镇化建设。目前泰州市的城市化水平仍很低,城镇化率仅有47%,离全面小康52%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近年来,泰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农村剩余劳动力滞留在农村,而农业生产活动单一、收入有限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应积极推动泰州市的城镇化建设,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拓宽农民的生存发展空间,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2.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乡镇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在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近年来我国的乡镇企业发展明显缓慢,乡镇企业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使得集体补助有名无实。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大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的技术革新和体制创新。

3.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有效地解决了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应成为泰州市农村改革和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发展机制上,要形成部门协同和专业协会积极参与的格局;在发展模式上,要提倡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带动;在扶持力度上,要在税收、金融、土地、立项上给予优惠和照顾;在管理上,通过“典型示范、典型带动”,重点扶持,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除此之外,政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民收入等方面还需要给予强有力地支持,比如加大农村的公共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培训、保障农产品价格等等。

(四)创新基金运营模式,有效加强基金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未来养老的保障,因此,基金的管理以及保值增值是农保事业成败的关键。

1.有效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县级统筹,由于受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强。因此,创新基金运营模式,使之能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保持大体平衡,从而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有效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第一,建立分级运营机制。建议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一方面可以减少管理机构,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大基金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同时还能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基金的安全。第二,拓宽基金运营渠道。一是可参照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大额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制定新农保基金的银行储存优惠利率;二是国家发行国债时要明确一定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优惠量;三是放宽投资领域,特许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是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但要明确一点,当基金运作出现困难时,先以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资产弥补,政府承担最终“兜底”担保。

2.完善基金监管机制。一是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二是继续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由农民代表、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的社会监督等。

(五)完善制度衔接机制

我国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城乡一体、各制度之间可衔接、不同区域可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泰州社保体系建设情况,除预留接口外,还要不断对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方法进行改进。应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险权益予以整合,在参保人员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3]。另外,考虑到城保是省级统筹,为有效实现城保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与新农保制度转移的衔接,建议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这样能有效避免因地区利益关系、相互之间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社保关系不能顺畅转移的问题。

另外,由于我国的新农保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保障水平还不太高。因此,笔者建议与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真正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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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问题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研究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问题与发展策略研究 探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浅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 探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探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研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追踪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 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及对策探析 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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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新农保;发展历程;养老需求;制度建设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的建立,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能否避免老问题、解决新问题,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新农保制度。是该政策的关键所在。

一、广德县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作为安徽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较早的试点地区之一.广德县农村养老保险在经历了起步阶段和发展阶段后.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为向新农保过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起步阶段。1992年民政部颁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后,广德县于1993年开始施行县域经济农村养老保险(即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的运作方式,农民自已缴费,自己养自己,“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1995年底.广德县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0540人.还不到乡村总人口的3%。由于国家财政不投入、集体补助也难以落实,农民缴纳保险费只是当前收入的延期消费,最终演变为“个人养老储蓄”。

(二)发展阶段。2007年9月广德县探索出台了“新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逐步和现代社会保险接轨,政府适当补贴。形成了独特的“广德模式”。缴费金额以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人的8%为基准。个人按比例缴费。最高不高于基准的300%,最低不低于30%,缴费期限设定为15年。达到60岁以后,除以120,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县财政当年拿出80万元作为出口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并且每年计发金额根据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调整。此次探索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调整计发养老金办法和建立正常待遇调整机制,为后期实行新农保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管理提高阶段。2009年12月,作为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县市之一,广德县开始实行新农保,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个人缴费标准上。划分为每年100~600元共6个档次。在政策执行上,完全采取自愿原则,没有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相捆绑。在经办机构上,广德县于2010年5月成立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人事局合并而成),下设二级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管理所.专门负责全县的新农保工作。此外,为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广德多次组织了对乡镇主要领导、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村协办员的培训。

截至2010年6月底。广德县新农保覆盖人数达到174943人。其中,年满60周岁农村户籍老人实际领取新农保养老金64194人,发放率达92.95%,支付金额累计2508.15万元。l6~59周岁人口,已参保110547人,参保率约为38.34%,累计征缴养老保险费5486.79万元。目前。中央财政补助基金到位3560.7万元,县财政已到位资金50万元,基金结余6705.24万元。

二、广德县农民养老需求状况

(一)农村家庭结构状况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普遍广泛地实行。广德县农村家庭的代际结构趋于简单化,规模不断缩小。1995年,广德县农村家庭户均人口为3.78人,到了2008年则下降为3.62人。在家庭代际中.37.6%的家庭有两代人.主要是由一对夫妇和孩子组成的三口之家。37.1%的家庭有三代人.主要是由老人、子女、孙子女组成,中年农民上有老下有小,面I临着巨大的抚养和赡养压力。家庭人口为一代的被调查者中79.1%为60岁以上老人。这说明由老年夫妇组成的二老之家,独身老人、高龄老人之家日益增多。有相当部分农民家庭,父母在家种田务农,子女外出从事副业或进城打工,而且子女在经济上有较强的独立性。父母不再是家庭经济的统治者和主要负担者,所以其在家庭中也就失去应有的地位,使家庭养老保障缺乏凝聚力。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广德农村人均耕地面积由1995年的0.95亩下降为2008年的0.81亩,耕地面积严重不足给农村养老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农民对新农保的认知状况

新农保已经实施了大半年时间,但是大部分被调查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具体规定还不是太了解,甚至存在一定的疑惑和误解,有的农民甚至害怕自己将来领不到或少领养老金。已参保农民中,60.2%的人表示不知道自己将来能领取多少养老金。31.8%的农民表示对新农保的政策不了解,42.6%的农民对该政策了解一点。18.9%的农民表示一般,对政策比较了解的为6.1%,很了解的仅占7.0%。72.3%的农民认为新农保不能解决自己未来的养老问题,17.6%的人表示不清楚,仅有10.1%的人认为新农保能解决养老问题。

(三)中青年农民参保状况

在变迁中,习惯是适应的阻碍,经验等于顽固和落伍。I习由于流动人口多,许多村子成为了空心村,给政策宣传带来很大困难。中青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认为等到60岁以后享受养老待遇的时间较长.待遇标准不高且长时期的缴费又有一定的经济压力,所以持观望态度。调查发现,广德县30岁以下的农民中目前只有5700多人参加了新农保。在已参保农民中,56.0%的人年龄在45岁以上;未参保农民中,45岁以下农民所占的比率为84.6%。由此可见,新农保对于中青年群体的吸引力不大。

综上可见,广德县农民既具有养老保险的需求,又面临对养老问题认识不足的矛盾,同时还有一些弱势农民缴费能力不足问题。在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的同时.家庭结构不断简化、耕地匮乏、外出人口不断增多,给广德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新农保的发展思路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轫于城镇,在向农村延伸之际,制度设计与经办管理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水土不服”.这就要求新农保的制度要完善与经办管理要有全新的思维。

(一)完善的经办机构是新农保实施的组织基础

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发放人数和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对县、乡镇和村工作平台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落实到位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对人员工作经费要给予必要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新农保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部门。以公安部门为例。若能解决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的共享问题,新农保工作开展起来将事半功倍。通过整合资源,努力提高经办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才能让广大农民能够享受到更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各个部门能否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发挥整体效应,在新农保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转贴于  (二)健全的信息化建设是新农保实施的平台保障

新农保的工作较为繁重复杂,由于没有一个可操作的统一的系统软件,参保信息重登、错登、漏登的现象时有发生,信息比对、核实麻烦且周期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保的工作效率。开发新农保软件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乡联网,让群众可以随时在县、乡服务大厅查询系统上,查询政策法规和个人信息,真正实现便捷的一站式服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不但能够提高管理效率,而且能够增强准确性。因此,加快各地社会保险信息服务设施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和网络化管理,迫在眉睫。

(三)法制推动与政府推动是新农保实施的双动力

在制度设计上,应体现个人缴费的优越性,逐步拉大基础养老金和参保财政补贴增长幅度的差距。使更多人摆脱“不参保也有钱拿”的简单想法。通过养老保险立法,可有效克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通货膨胀等问题。但是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在制度设计和工作环节上突出自愿原则,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地服务于民。从立法上注重公民的参与。变“高”的参保率为“深”的参与度,借鉴西方发到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农村特点根据各地农村风俗习惯、农民文化素质、信息获取渠道等诸多限制因素,明确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民参与方法。切实保证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均衡运营是新农保实施的核心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整个制度的起点和首要环节。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营运与监督事关养老保险制度财政基础的稳固与安全,是整个体系中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ISl新农保财政补贴资金应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报经人大部门审核,以保证开展新农保工作必要的专项经费到位,并防止个人账户形成“空账”的危险。开发多渠道的吸纳保险金的途径,拟订养老金预测预警制度。建立科学的养老金运营监督指标体系。对养老金投资进行动态监控运营,及时发现养老金投资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养老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和控制机制。

(五)丰富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新农保实施的制度补充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个人储蓄、家庭保障仍需发挥基础保障作用。一方面它有利于发挥中华民族养老的传统美德;另一方面可以推迟养老金领取时间,降低养老金给付标准,减轻社会负担。新农保不可能也不应由政府全部统包下来,社会保障不等于政府保险,必须依靠社会解决。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新农保起着基本保障作用,个人和家庭起着基础性保障作用。五保户供养制度和商业保险起着补充性保障作用。坚持个人、集体、政府分担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多维度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4篇: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新型;养老保险

一、我国老龄化问题概述

作为人口大国,老龄人口在我国人口比重占有相当比重。统计报告指出,我国在1999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止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1.3亿,占全国总人口10%。预计21世纪中期,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占届时全国总人口的20%。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在人口老龄化问题上,呈现出与发达国家城市老龄化水平高于农村相反的特点,我国农村老龄问题尤为突出。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截止2009年,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557万人,占全国老年总人口的65.82%。因此,设立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解决我国农村老龄人口养老保障问题成为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核心问题。

二、我国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分析

根据养老经济支持的不同来源,我国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分为自我供养,家庭供养和社区供养三种模式。作为我国传统的养老模式,家庭供养仍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模式;社区供养及自我供养,因经济来源的不稳定性,在农村养老模式中占较小比重。

(一)自我供养

即老年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主要是以土地为保障)以供养自己。以这种供养模式养老的老年人,除了物质上的需求得以满足之外,同时从自己创造的价值中获取一定的精神需求。另外,也为社会创造了新的资源,由消费人口转化为了生产力,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这种供养模式普遍存在于低龄、健康的老人群体,且具备谋生所需的必要物质条件,如土地、生产技能、积蓄等。所以,这种养老模式不具普遍性。

(二)家庭供养

家庭供养是我国传统观念中普遍认可的养老模式,即以血缘、婚姻或抚养关系为纽带,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中可从事生产的人口(通常情况下,即子女)赡养老人,这也是我国最常见的一种供养模式。老人除了在物质层面得以保障外,在精神层面也得到传统观念所看重的“老有所养”和“天伦之乐”的满足。

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4-2-1”逐渐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结构,子女面临着双方家庭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的供养压力,家庭供养模式开始面对越来越多的挑战。尤其在农村,子女对老人的抚养能力的缺失,逐渐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同时,由于传统的以土地为依仗的生活模式开始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力离开土地,外出务工,家中老人的照顾和供养逐渐失去保障。因此,家庭供养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形态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

(三)社区供养

社区供养即集体供养,其供养主体是地方性社区或集体,在实施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农村社区(集体)养老辅助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运用于1949年到1955年,基于我国农村互助合作社的集体生产模式,将以家庭为单位的供养责任部分转移到了以合作集体为单位的供养方式,对家庭养老模式起了辅助作用。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农村经济改革导致了集体经济模式的瓦解,该制度也失去了立足的基础而逐渐消逝;二是“五保”老人供养制度:即由国家和集体保障农村的“三无”老人/残疾人(无人赡养,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衣、食、住、医、葬这五项基本需求的制度。200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指出:农村五保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出;地方有集体经营收益的,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以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

值得关注的是,社区供养制度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社区供养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地方财政制约。地方性经济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社区供养能力的强弱;二是五保供养制度的供养对象主要集中在“五保”人群,而不能覆盖其他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群。另外,我国现行的社区供养制度,更多是经济层面的供养,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满足的保障。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形态的巨变,探索和发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政府将给予大力的支持。不同于传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筹资模式,新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结构,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

二是新制度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待遇方式。以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设立缴费基数,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的缴费比例,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此外,对基金账户的管理进行规范,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三是新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了基本一致,通过调整缴费基数,可以基本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立足于“惠民”,以国家、政府为责任主体,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提供可行性对策。该制度的推广必将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提高其生活水平,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同时,有助于缩减城乡差异,减低社会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性,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践中的挑战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投入实践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前,我国所推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基于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修订而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远远落后于现实中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导致个地方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据可行。

由于制度的缺陷和政策支持的滞缓,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农村保险水平偏低

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民缴费标准为2-20元/月,共设10档。执行过程中,农民多选择按最低档2元/月缴纳。则10年后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额为4.7元,15年后为每月领取9.9元。所获金额难以解决养老问题。

(二)政府补贴实施情况差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规定的筹资原则,农村养老保险应当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集体补助和国家补贴并没有真正得以保障和实施。

(三)保值增值实现难

为控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专业银行设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养老保险费只能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不得进行其他的直接投资。如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组织机构建设滞后

第一,现有工作人员不足,办事效率不高,业务能力不够满足逐渐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工作的需求;第二,基础办公设施不齐全,包括自动化办公设备的缺失及各类表、单、账、卡、册的文件管理系统不完善。

五、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应对我国农村地区日益严峻的老龄化话题的主要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工程,对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和繁荣和谐的人文社会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主要因素:

(一)加强政府的主体作用

养老保障是一种政府行为和社会保障政策,必定离不开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作为责任主体,开展和推动养老保障,以确保国民生活和利益的基本保障,是政府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和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1.政策引导:政府需制定相应的政策用以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2.制度建设:政府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合理的安排中央/地方等不同层面的经济职责作用,结合现有的养老保障措施,推动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法律保障:政府需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完善合理的法律依据,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帮助规范该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4.经济支持: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普遍薄弱的前提下,政府的财政支持是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实施的重要经济来源;

5.舆论宣传:通过政府的舆论影响,从精神建设层面宣扬养老意识,引导人民的敬老、养老的正确价值观。

(二)完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管理措施

除前述政府财政支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在政府的政策辅助下,结合多种渠道筹措养老保险资金。同时,健全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引入第三方先进管理模式,加强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筹措来的农村养老资金的管理运营并提高其保值增值作用。

(三)提高养老保障意识

通过各层面的传媒宣传,提高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意识,从而提高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使农民明确认识到该制度的必要性和保障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多来,卢清华,马柳颖.人口老龄化与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S1).

[2]沙玉霞.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

[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第5篇: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一)从制度需求方面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1 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的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计划生育的成功推行,我国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结构发生了改变,老龄化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的冲击,再也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

2 土地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增强了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我国农村土地被占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农村土地分散化经营,土地生产效率越来越低下,土地养老保障已无法适应目前的需求。

3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愿望。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一方面直接造成农村土地的减少,使农村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另一方面,解放了农村劳动力,使得大量农民工涌向城镇,而由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限制,农民工要么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制度,要么不能放心地参加养老保险制度。

(二)从制度供给方面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1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到90年代的初步发展,再到90年代后期的衰退,以及到21世纪初的重新发展,无不说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道路的曲折,政策的不完善。作为制度供给方的国家,应积极介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2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销,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这些地方性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而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缺乏财政支持。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收入非常有限,而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筹资上过分强调个人和集体的责任,使得政府的责任严重缺失。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面临筹资的困难。

总之,我国农村对养老保险制度强烈的需求源自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计划生育的成功实行,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不断弱化。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明显地偏向于城市,导致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因此,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平衡。可以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是我国农村养老制度供给与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实际意义

(一)构建新农保制度对于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新农保制度,使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轨道,对于稳定社会公众的预期,减少对未来保障不确定性的压力,对于应对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对于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政策效益。所以,构建新农保制度,不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有利于提振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农村消费者的信心。

(二)构建新农保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战略部署

长期以来,我们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多的是关注城镇领域,而对于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关注不够。随着我国经济形式多样化格局的发展,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灵活就业的形成,传统意义上只重视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思路就受到质疑,政府及时推进新农保制度不但意义重大,而且恰逢其时,新农保制度的全面启动,标志着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迈出了新的重大战略步骤。

(三)是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措施

由于实施多年的计划生育,中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速,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趋势又因劳动力外流等因素更为迅猛。有项研究认为,2020年时中国农村、城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将分别达到14.6%和10.4%,2050年时更将分别达到26.4%和22.2%。因此,实施农村养老保险不仅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必然要求,而且对于确保国安民康、社会稳定也有重大的意义。

(四)有利于加速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进程缓慢,部分农民不愿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就在于对土地的依赖,土地保障是他们的最后一道防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加速了土地流转的进程,便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步之处

(一)明确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投入

这种投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保证最低限度的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是对农民的缴费进行适当的补贴,这样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一个大的历史跨越。中央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投入,体现出中央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在这方面做出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惠民举措,也标志着政府在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方面迈出了非常大的步伐。

(二)在机制设计上,采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基础养老金部分采取普惠制,使得60岁以上的农民可以在政府的财政补贴基础上得到实惠。通过个人帐户的缴费机制,明确农民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当中自己承担的一份责任。这和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险模式有一定的结合度,从长远看,有利于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

(三)覆盖面广且有不同选择档次,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宜自己的社保档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灵活的缴费方式,解决了贫困地区农民想参保但交不起社保费的难题,使得农村社会保障更具公平性。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推广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化解中西部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问题

由于中西部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中西部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将面临困难,按要求每人每年的补贴不低于30元,把所有的农村居民算总,这个数目对一些地方政府将造成较大的财政压力,到时农民的社保资金能否按时发放、或仅依

靠中央政府和本人上缴的养老保险费,能否满足日常开支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如何加强农村养老保险金管理、监督以及保值增值的问题

新农保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权还是由县一级来统筹管理,从过去的老的农保制度看,县的统筹管理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资金的安全性,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其次,资金如何能够保值增值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由于通货膨胀,老百姓存在银行里的钱会面临贬值的问题。另外,如何妥善地利用这笔养老金的问题,全社会农民的养老金由小积大,数目不小。如果不能更好地利用,那这一部分资金将成为闲置资金,但如果利用不当,将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如何培养农民自愿、长期缴纳社会保障金意识的问题

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由于资金安全和管理上的混乱等问题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停滞;农民养老保险金被挪用等问题的出现增加了农民对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疑虑。因此,只有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养老保险政策,使农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优惠,解决农民养老保险的后顾之忧,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养老保险意识,让农民能自愿选择并长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使养老保险政策也可持续地开展下去。

(四)新农保制度如何与其他制度有效衔接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中,出现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还有农村低保制度。有些地方农村还探索了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如何实现新农保,包括老农保制度在内的这些制度的有效衔接,这是在工作当中需要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也有相当的难度。

第6篇: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制度风险;新农保;规范分析;养老利益;制度整合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11(04)-0084-06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就是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依托公共权力、利用公共资源和公共组织,帮助人们处理生活风险,进行风险预防、风险转移和风险补偿,改变风险的分布、调节风险的强度、控制或利用风险效应的一系列举措。然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与各类经济社会要素相互联系,受各类经济社会制度制约,存在发展方向错误、产生不利后果、无法达成目标的可能性,即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存在着制度风险。为规避制度风险,需全面了解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明确制度的事实依据与价值基础。

2009年9月_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此后,新农保试点工作迅速启动,已有大量文献从新农保实施的经济社会条件、财政支付能力、农民缴费能力等方面考察了其事实依据。新农保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共识的形成和理念的凝聚至关重要,无法回避价值判断,迫切需要全面的规范分析来回答“应该怎样完善和发展新农保制度”。本文首先通过对新农保的规范分析,呈现新农保制度完善和发展所应处理的规范性问题,揭示新农保制度的目标与特征,然后根据新农保的事实依据和价值基础,揭示其制度风险,最后围绕新农保制度的核心目标,讨论制度风险的规避。

一、规范分析:新农保制度的目标与特征

新农保制度的制定、执行与发展完善应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科学分析和广泛讨论,而摆哪些实事,讲哪些道理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澄清的过程。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不回避价值判断的争议。相反,它的意义在于把争议性问题充分暴露出来,逐步减少对价值判断的依赖,使决策尽可能多地依赖事实依据。新农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规范分析的依赖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只有把新农保放在整个经济社会大背景中才能认识和理解新农保制度的本质特征和重要意义,才能把握制度变革的根本方向。价值判断是人的情感对于周遭情况的也即对于外在世界的和他自己生理方面的反应。由于对制度背景的刻画和阐述包含着人们对周遭环境的基本态度,因此,通过规范分析呈现人们基本的价值判断成为理解制度的重要一环。其次,新农保制度推广和完善过程中要处理各类经济社会变量,需要对各类证据进行评估。凡属被认为真实的以经验为依据的表示“是”的陈述性说明无不有赖于社会上明确认为我们“应该”接受那种表示“是”的说明的一致意见。通过揭示经验性证据的价值基础,使各类价值判断具体、明确,从而有利于保持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逻辑一贯性,避免决策的随意性。最后,新农保制度的发展既需要有科学依据又需要充分反映人们的愿望和要求。通过规范分析尽可能地区分决策所依赖的价值判断和实事依据,从而有利于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统一。掌握尽可能多的事实,对其进行加工处理以获得帮助决策的信息的过程属于科学分析,而呈现不同的价值,交由人们权衡取舍的过程则属于公共选择的民主决策。《指导意见》确立了新农保低水平起步,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渐进发展路径,以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的基本政策取向,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的总体制度框架。制度的发展完善将围绕着参保范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基金管理与监督、待遇水平与资格条件、经办管理、制度衔接等具体问题展开。

事实依据反映客观历史条件对制度的制约作用,价值基础反映人们的价值观念在制度目标选择和确定制度发展方向中的主导作用。新农保的筹资标准与保障程度受到农民收入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确定低水平起步的制度渐进发展路径,一方面是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现实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农村实现老有所养并能不完全依赖于新农保制度,家庭和土地仍然是重要的养老资源,从而降低了对新农保制度保障水平的要求。但是,在既有的经济条件下,只要承受较高的养老保障经济社会成本仍能实现较高的保障水平,社会养老替代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动力,因此,低水平起步并不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被动地决定,而是有着制度选择的价值观念支撑,较低的养老保障经济社会成本有利于制度较快铺开,低水平起步反映了制度覆盖优先于实现制度目标的价值取向,在我们并不了解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时,低水平起步也反映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稳健态度。

解决老有所养问题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国有不同的实践,其中最主要的差别在于政府责任的实现形式。新农保工作的政府主导反映了政府制度建设的重要职责,政府对养老问题的参与和干预说明政府不再把养老问题看作个人或家庭的事务而是当作社会问题来处理。新农保制度建设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必须考虑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开拓农民的表达渠道是回应农民愿望和要求的重要前提。但这依赖于一系列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试点先行具有制度实验的性质,通过试点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够摆脱制度设计对体制改革的过分依赖,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反映农民对制度的满意度和支持度。我们并不能排除农民短视或理性不足影响参保的情况,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消除农民短期内的不理解,但即使参保后,农民的不理解、不支持仍然是个重大问题,宣传教育甚至说服工作丝毫不能松懈,做在前面比做在后面要好。在当前监督管理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农民通过不参加或退出“投反对票”,是制度供给者与实施者关心农民想法、吸纳农民意见并不断改善制度的重要压力和动力。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实际上是承认当前状况下选择是最好的表达。

新农保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三方分担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使社会养老的社会经济成本明晰化,社会养老负担直接体现为个人账户的缴费负担,从而产生遏制养老保障水平超出经济社会承受能力。个人缴费与养老待遇的密切关联激励农民积极缴费,参与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在缴费环节的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也是调动集体组织和地方各级政府关注基金安全、参与基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因素。个人缴费能力、集体经济水平和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是个人缴费水

平、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水平的重要决定因素。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不仅农民个体受益,而且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效果,农民个体、集体组织和各级政府能够分享到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利益分享不仅是三方缴费的动力,而且符合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相对应的基本价值观念。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中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和扶持也与各类收入分配的公平观念相联系。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农业曾为工业化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的历史贡献,对全体参保农民的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的发放等也被认为是工业反哺农业的惠农举措,反映了历史欠账应该得到补偿的价值诉求。

新农保的待遇水平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财政负担,受财政支付能力制约,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则反映政府对农民保障需求的回应,有效保障是其价值基础。参保资格和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主要是处理与其他社会养老制度的协调问题,各类制度的制度覆盖、制度衔接和农民的制度参与状况是进一步明晰资格条件的重要依据,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其总的目标和原则。

总之,新农保制度的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核心目标及低水平起步与渐进发展路径、多方分担的筹资机制等基本特征都具有较为坚实的事实依据和价值基础。然而,新农保制度尚处在试点起步阶段,各项具体措施尚在进一步调整过程中,其内部运行机制与外部经济社会要素的协调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能忽视其制度风险。

二、制度风险:新农保制度建设难点

人们步入老年后,不得不逐渐退出劳动力市场,不再获得劳动收入,他们的消费只能依靠自身积累的资产、制度性的代际转移支付和家庭内部的代际转移支付。新农保制度便是为满足农民的老年基本消费提供一种制度性支撑,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因此,在新农保制度框架内农民老年消费既有制度性的代际转移支付又有农民自身的资产积累。农民没有严格的退休年龄,法律也无法规定家庭内部的代际互助形式,因此,新农保制度还必须考虑对土地保障、家庭养老的影响。新农保制度建设并不是简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而是要统筹考虑投资消费、资本市场、劳动投入、家庭伦理、法律法规等多种经济社会要素,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发展方向错误、无法达到目标、产生不利后果等的可能性,即新农保制度存在制度风险。概括来说,新农保制度的制度风险包括保障无效风险、制度分割风险、城乡断裂风险、激励扭曲风险、动态失衡风险、政治刚性风险等(详见表1)。

新农保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以2009年全国平均纯收入水平的农民为例(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153元),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仅为12.8%,以《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缴费补贴标准30元计,100元到500元五个缴费档次的个人账户缴费率分别为2.5%、4.5%、6.4%、8.3%和10.3%,而一个统筹区域内(一般为省级统筹)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其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至少为15%(因为至少缴费15年),个人账户缴费率为8%,与城镇企业职工相比,农民收入水平更低(意味着需要较高的养老金替代率才能保障基本生活)、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更低(除非提高基础养老金给付水平)、除400元以上档次外个人账户缴费率更低(意味着在同等基金增值能力下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更低),因此,在现有的财政补贴水平和缴费能力下,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均低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过低的养老金替代率无法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提高新农保的养老金替代率,要么提高财政补贴以提高基础养老金替代率,要么提高农民缴费档次和基金增值能力以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而财政支付能力和支出结构、农民缴费能力、资本市场效率等都由新农保制度之外的因素所决定,新农保制度面临保障无效风险。

西方福利国家的发展往往是将“那些原先设计为解决狭隘条件下和指定人群的计划被放宽限制、修订并拓宽到覆盖全民。与此同时,最初设定为接近最低生存标准线的援助水平也被放宽到符合主流社会之合理标准的水平”,其社会保障体系以功能领域和问题领域作为制度区隔的标准,而我国是以解决特定人群的特定问题不断分设制度的方式扩展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的部门针对不同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政策立场,人口群体亦是制度区隔的重要标准,这种制度的碎片化不仅造成了行政管理的复杂性而且使不同群体的保障待遇参差不齐,形成身份壁垒和职业壁垒,不利于人口流动和职业转换,有损公平和效率。在新农保制度出台前,各部门、地方政府推出了老农保、农村五保供养、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等各类针对特定农民群众的养老保障制度,由于立法层次低并以部门决策为主,各地养老待遇标准各不相同,不同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差,甚至不同制度的保障对象有交叉重叠部分。不提高立法层次、打破部门决策,则新农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将被各地任意诠释,被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制度肢解,面临制度分割风险。

新农保制度不仅解决农民养老等具体问题,而且一旦运转就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社会机制,影响收入分配、阶层关系和资本市场等,新农保制度建设应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促进城乡之间的物质交换、人才交流和信息沟通,让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我国城市已有相对成熟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却有大量的人口没有被养老保险制度覆盖,新农保制度的全面推行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全覆盖,缩小养老保障法定权利的城乡差距。但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之间在经济资源、行政资源、组织资源上有着巨大差异,若城乡两种制度独立运行,则城乡之间的既有差距得以维持且可能扩大,防止城乡断裂不仅要求缩小城乡养老保障待遇上的差距,而且需要在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上缩小差距,城乡两种制度使得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无法利用城市已较为成熟的组织管理服务系统,在城市化大背景下,大量农民工离开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要求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必然使大量农民工享受不到便捷的服务。在一系列城乡二元体制尚未打破前,新农保制度面临着城乡断裂风险。

为引导青年农民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政府除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外,还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在缴费环节的财政补贴上,一方面实际提高了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实际上是对参保农民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成为吸引青年农民多缴费、长缴费的重要激励因素。社会保险本身就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机制,它能把个体的收入和风险等难以观察的因素纳

入分配机制之中。养老保险体系中实现收入再分配与其他转移支付系统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一,组织优势:社会养老保险从费税的征收到养老金的发放都有相应的社会保障行政系统跟踪处理,转移支付操作简单;第二,伦理优势:在养老保险中实现收入再分配,只依赖于征信系统,不需要家计调查,避免了家计调查中对受助者人格尊严的伤害;第三,政治优势:养老保险中收入再分配只需要在受益资格条件、费税率和待遇水平上进行调整,不需要独立的财政预算支出,能够绕开许多政治纷争和政治难题。但针对所有参保人的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利用养老保险的再分配优势,反而因为没有区分贫富而缺乏针对性,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缴费环节的财政补贴则会产生有悖于养老保险初衷的逆向选择,即收入越高的农民自我保障能力越强,却为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从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基础养老金和缴费环节的财政补贴都可以看作农民参保缴费的回报,但这类回报并不是有效投资产生的资金增值,过多的吸引农民缴费则会使农民减少其他有效率的投资,降低资源配置效率,而当新农保基金管理能力有限,不能转换成高效率投资时,会进一步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在农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社会保障管理能力有限的条件下,新农保中全方位的转移支付和财政补贴可以减少信息筛选环节从而节约行政成本,有利于新农保制度迅速启动和推广,但如果长期执行这种转移支付和财政补贴则会产生激励扭曲风险。

我们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不仅经济社会结构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迁,而且国家政策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中,新农保制度须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与经济社会形势相适应,与相关法律制度协调,然而,从发现问题到认识问题再到采取对策有一个过程即决策时滞,制度的调整总是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变化,从而产生动态失衡风险。

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转移支付、缴费率的调整、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甚至社会保障服务体系中的行政岗位布局等都会对利益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一种利益格局的形成是多种政治力量博弈的均衡结果,在一种政治均衡状态下,利益关系的调整十分困难,若既有的政治格局不能为改革发展提供动力,则会阻碍社会进步,一种均衡打破到形成新的均衡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产生了政治刚性风险。政治刚性风险又会导致制度调整困难,诱发动态失衡风险。西方成熟的福利国家由于国内分配格局难以适应全球化条件下资本产业转移下的利益变化,从而使其福利体制举步维艰,面临持久的变革压力。成熟的福利国家尚无法完全避免政治刚性风险和动态失衡风险,作为刚刚起步的新农保建设更应该对动态失衡风险和政治刚性风险引起高度重视。

三、风险规避:渐进整合与完善机制

新农保制度建设必须明确其发展动力和约束条件,规避制度风险。规避制度分割风险、城乡断裂风险的关键在于与其它相关制度的协调与整合;规避保障无效风险、激励扭曲风险、动态失衡风险、政治刚性风险的关键在于理顺新农保制度相关的各类经济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现阶段,我国农村已有多项制度性的养老保障措施,既有比较完善、相对成熟的制度也有刚刚起步的很不完善的制度,但除新农保制度外,其他制度的目标人群都十分狭隘,无法成为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生活的核心制度。新农保制度虽然处于试点阶段,但总体框架已较为清晰,目标群体庞大,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和责任,在制度模式上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在组织实施上可以随经济社会变迁而调整个人、集体与国家的责任分担,因此,新农保制度可以成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核心制度安排。一旦确立了新农保制度在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上的基础地位,就可替代具有同一目标、覆盖人群相同的制度,把目标相同或相近但有针对性的人群与有差异的相关制度整合进来。新农保与老农保目标一致、制度覆盖人群相同,应采取完全替代的方式,除《指导意见》规定的缴费归并措施外,由于新农保制度中有缴费年限的规定,因而老农保的缴费年限也可折算归并进新农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或奖励扶持、农村五保供养、村干部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等制度政策可通过资金来源、筹资方式、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的调整,把相关政策制度中的尚未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吸收的养老保障权利义务关系吸收到新农保制度中来。旧制度、旧机构的消失和新制度、新机构的运转都需要给农民和经办机构一定的适应时间,制度整合并不需要一步到位,新农保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运转的封闭体系而是可与其他制度衔接、协调的开放体系,通过制度的协调,完善制度间的转移接续,逐步排除人口流动和职业变化的阻碍因素,促进城乡之间的物质交换、人才交流和信息沟通,缩小城乡差距,不断培育制度整合的社会条件,实现渐进整合。

社会保障机制(西方学术语境下称为福利国家)不仅仅是一种对失衡的社会结构进行干预或矫正的机制,就其本义而言,亦是一个分层化体。社会保障机制实际上就是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融合。市场机制是以价格信息和竞争为核心杠杆,发挥分散决策优势的一种激励约束机制;而政府机制是以公共权力的运用和公共决策为核心杠杆,发挥集中决策优势的一种公共利益实现机制。新农保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政府机制(财政补贴、行政管理)也有市场机制(新农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既要分散决策(个人缴费档次的确定)也需集中决策(集体补助与制度选择);既有个人利益(养老待遇)也有公共利益(农业发展、社会和谐),因此,新农保制度一旦实施就是一种融合了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重要的经济社会机制,深刻地影响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社会关系,它并不只是简单的配合其他经济社会机制,相反,在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它需要其它经济社会机制予以配合。

当前,在广大农村,家庭、土地和制度性保障是农民最主要的三种养老资源,无子女的五保户、子女少的计划生育户家庭养老资源相对较少,失地农民却失去了土地保障,五保户、计划生育户、失地农民均有相应的专项制度给予保障或补偿,新农保制度以解决普通农户的养老问题为重点,由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较低,仍需借助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但随着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新农保制度须逐渐替代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使得老年农民向土地要收益,但老年农民从事农业经营的机会成本十分小,且受自身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限制,土地收益并不高,为提高农业生产率,应尽早把老年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新农保制度须逐渐替代土地保障。新农保制度不能被动地随家庭结构的嬗变和土地利用制度的变迁而不断调整,而应该主动地作为一种社会结构的干预和矫正机制,通过满足社会需要而引导建立促进生产率进步的制度模式,可以把各项专项制度的养老金与新农保养老金加总后的养老金

替代率作为制度建设的目标替代率,通过提高养老金水平而形成需求扩张与效率提高的倒逼机制。另外,养老金替代率的提高并不完全依赖于缴费率的提高和财政支出的增加,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农保基金参与资本市场,盘活资产,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就能获得更高的资产增值收益,从而提高个人帐户养老金替代率,较高的目标替代率也能倒逼金融体制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完善和金融工具创新。

第7篇: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一、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因素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的“老”农保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有一定负面影响,持观望态度。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地方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差距较大较难测算。许多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集体补助”几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基本保障

        按照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政府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积极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优越性也明确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责任。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因此,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情况下,政府要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社会政治经济的均衡发展,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使广大农民享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已日渐显得不合理与不公平,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城乡统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格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3、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

        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统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强制性储蓄,缺乏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性质。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在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设计上要做到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别。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统一,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标准的统一。由于现有的城乡差距较大,在缴费和给付方法上可以实现基本的统一,但在具体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标准设计方面必须跟据地区、城乡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个人缴费能力的实际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筹资方式上可以呈现出多样性。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以及政府财力状况,在筹资主体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2)计划生育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城郊地区和富裕地方采用“农民个人+地方财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式;

        (6)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中央财政”的筹集方式;

        (7)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无能力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为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议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五险合一的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施统一的管理。

        6、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要用“参保率”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指标

第8篇: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1.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的含义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兼容性,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之为该制度的外部兼容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为该制度的内部兼容性。

1.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历史源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该指导意见要求首先在全国覆盖面10%的地区进行试点,并最终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2012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提前8年完成了该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

在此基础上,201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国推广,并已于2012年实现了全覆盖。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印发,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走上了统一制度框架之路。

1.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复杂性

国务院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任务之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城乡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都不长,无论是两个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还是外部兼容性问题外部兼容性问题将另文专述。都尚未彻底解决。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角度看,两个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解决不好制度兼容性问题,势必会严重影响合并后制度的总体效能。

在两个制度合并之后,探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似乎应直接升格为探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问题。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在整合过程中,预计于2020年建成,因此,在两个旧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整合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和不协调,亦即会面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问题。本文仅探讨内部兼容性问题。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2.1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包括的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的对象是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基金来源于三个主体:参保人、集体和政府。其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划分为100到500五个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集体主要是有条件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集体。政府对基金投入的原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补贴参保人。

第二,待遇机制。

上述来源所筹集的资金,除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资金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多缴多得,财产个人所有。对于已经达到60岁的农村老年居民,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制度实施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口,无须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

第三,管理机制。

参保人信息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由各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门的公务开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从同级基金中支取。

2.2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立运行,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设计总体合理,制度的内部兼容性较好,却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问题。

第一,筹资机制方面。

村集体仍然被列为资金来源,不同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相差很大,这样会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体的农村居民未来在享受养老保险时出现待遇差别。比如,经济能力很强的村集体,对所属村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强,但却往往缺乏动力,因为他们会觉得与其大规模向社会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办养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体的经济能力很弱甚至负债累累,它们无力为所属农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这就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很难在现实中秉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同时,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主体为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财政及时、足额投入资金的能力很强,而地方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县的差别很大,一些财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无力全额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会存在地方政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过程中设限以降低给付压力的可能,这就很难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了。

第二,待遇机制方面。

总体而言,中国农村居民也有强烈的养老保险需求,但无论是农民自身,还是政府和村集体,都无力为他们提供足以满足其需求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情况是,每个月55元甚至翻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养老最终还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也

此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待遇原则,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同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制度设计中强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在制度实行初期作为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加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手段是可行的,但如果长期保持下去,则会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比如,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缴费能力弱,容易出现断缴现象,也因为断缴,就很难获得地方政府的补助,这就会造成参保农村居民尽了最大义务却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管理机制方面。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兴办时间较短,到目前,基金累积金额不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延续,随着基金累积金额越来越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 会保险金逐步实行全省统筹。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国统筹,在这一现实条件下,从基金管理角度说,很难实现规模化效益,加之不同省区、县区分块管理,比较容易出现混乱,保值增值目标很难较好实现。

2.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旧有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改进和整合意见。

2.3.1 筹资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参保人个人年费缴费档次进一步划分为100到2000十二档。

第二,关于集体资助主体。对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原有的村集体的资助主体地位继续保留;对全体城乡居民,明确提出了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资助主体。

第三,政府鼓励参保人多缴年费,对年费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城乡居民,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3.2 待遇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2.3.3 管理机制

《意见》中对旧有的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机制做出的最大改变是专门颁布的《办法》,提出允许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

2.4 整合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从制度设计角度说,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养老保险项目,而成为了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当前情况而言,整合过程还在进行之中,整合程度不高,还未完全形成真正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整合过程,按照《意见》规定,将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彻底改变既往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而且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虽然《办法》提出允许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可以跨地区转移,但因为户籍制度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实际较难实现。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展望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设计并推行至今区区5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格局中,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但却在与现实结合方面表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不匹配的内部兼容性问题。在这些内部兼容性问题里,有些是短期内容易解决的问题,比如基金管理领域的统筹层次提高问题,这主要是个技术性问题,假以三五的时日,相对容易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是在短期当中很难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民收入差别导致农民缴费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别的矛盾等问题,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

展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层面没有明显的设计缺陷,但从执行层面上看,制度落实与农村居民的现实需求呈现一定程度的脱节。

第9篇: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农保;保费;新农保基金;养老金

引言

随着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养老、家庭养老等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方式功能逐步弱化,使得中国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日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要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09年国务院《国务院关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到2020年将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健康发展对于解决广大农民“老有所养”问题,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土地流转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只是确立了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框架,并不等于新农保制度设计已经完成,该制度需要在试点过程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新农保制度能否顺利开展、能否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保险精算科学地厘定费率确定保费水平及缴费主体,并通过投资如何保证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将来的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合理确定。因此,本文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作流程:从保费的收取、到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到养老金的给付,主要就关于如何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几点思考。

一、关于保费收取的思考

(一)科学厘定费率,确定保费

保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出的费用,保费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新农保能否顺利开展,因此通过科学地厘定费率确定保费至关重要。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将来养老金的给付水平、死亡率、利率、费用率及现在的缴费能力等因素。在统一厘定费率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具体保费水平的确定应考虑地区差异,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所收取的保费及设定不同的收费档次,从而可以使得将来的给付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参保者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确定缴费主体

在保费来源方面,应根据各方经济状况和责任分担原则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缴纳。具体而言新农保保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指导意见》规定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的缴费标准,不同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来确定所收取的保费及设定不同的收费档次,包括设定每年的最低缴费标准。同时为了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投保需要可以扩大弹性的缴费水平,按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可划分五至十个缴费档次。对于确实没有缴费能力的贫困群体的保费应由地方政府财政予以代缴。

2.集体补助。《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当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尤其是欠发达的集体经济更为薄弱,因此指望集体经济来进行保费补助的可能性不大。至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提供缴费资助也很难落到实处。这样保费主要来源于个人和政府。只有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将来才可能把集体补助落实到位。

3.财政补贴。《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惠的均等制,即参保者不论选择何种档次,一律均等补贴;二是多缴多补的激励制,即参保者缴费档次越高,财政补贴越高。多缴多补的激励制虽然有利于调动参保人的积极性,但其实质是给予收入多的选择缴费高的参保人更多补贴,会造成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不利于实现财政支出的公平性。因此,地方政府给予个人账户的保费补助宜均等化,地方政府补助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给予保费补助,进入个人账户。

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贫困地区地方财政补贴压力很大。如何解决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的问题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颈。因此,应由中央政府给予专项补贴或省市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的方式来保证地方财政补贴能够落实到位。

二、关于新农保基金管理的思考

通过收取保费形成新农保基金后,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就颇为重要了。只有在保证新农保基金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投资来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样将来的养老金给付才有保证,并为进一步提高给付标准打下了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目前,新农保基金由县级管理,并且基金运营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可能出现一些基金被挤占或挪用的问题。新农保基金主要用来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投资渠道狭窄,因此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应考虑尽快实现省级统一管理新农保基金,并尽快出台规范新农保基金运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同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性。在此基础上,拓宽投资渠道,并由专业人才进行投资管理,从而来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性。

三、关于养老金给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