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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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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建议

第1篇:新能源开发建议范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提前了解条例草案起草进展情况,省人大财经委于2月初专门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的汇报。在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后,财经委即赴杭州、舟山、丽水和岱山、缙云等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风电厂、水电站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财经委还组织召开了有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13个省级部门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调研、座谈等活动。在汇总、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经委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省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也是最早研究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已初具规模,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业支撑基础进一步夯实。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保供给、调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一方面,我省是资源小省,能源资源基本依靠省外输入,一次能源自给率不到5%。另一方面,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需从现在的60%左右下降到2020年的50%以下,其减少的部分需要有相应的替代能源。开发利用好可再生能源,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更是争取更大能源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规范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总结规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做法经验,可操作性较强,总体是可行的。根据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综合管理部门

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很多地方提出,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是促进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可再生能源由于开发利用领域广、涉及部门多、职能分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牵头部门,切实承担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的职能。一些部门还提出,条例草案第14条至第22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作了规定,这样虽然有助于明确责任、推动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同样具有法定职能的气象、水利等部门未纳入条例草案,有的市县部门职责与省级部门不相一致等,建议予以研究。

二、加强规划引导

条例草案第8条至第12条对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作了专门规定。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我省可再生能源虽然品种比较齐全,但资源禀赋质量不高,并非都适合大规模开发利用。而且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地域性比较强,如丽水等山区的水电资源十分丰富,舟山、岱山等海岛的风能、海洋能优势明显。为突出浙江特色,明确发展方向,建议在深入调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在条例草案中明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完善配套措施。调研中还了解到,可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中存在影响环境的问题,如风电在建设中破坏山林植被、运行中噪声过大,在水电开发率较高的地区,也出现溪滩白化、溪水断流甚至与农争水等严重情况,这都与规划不合理、选址布局不当有一定的关系。建议条例草案明确,要做好资源调查等规划前期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切实做到环境保护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重。

三、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

在调研中,许多地方和部门认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意义十分重大,不仅事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事关子孙后代长远利益。为更好地体现条例草案的促进作用,必须进一步制定、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如在电价补贴方面,很多企业提出,目前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国家上网电价基本是基于全国平均水平确定的,而我省可再生能源总体质量和开发条件在全国处于中下水平,上网电价尚不足以弥补成本。因此,亟需增加地方补贴,否则,我省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争力将明显不足,高端制造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也将受到制约。又如在财政支持方面,许多小水电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普遍面临更新改造、增效扩容等问题,希望财政予以补助。有的代表还提出加强政策创新,建议像碳排放权交易一样建立清洁能源抵扣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交易制度,认为此举不仅能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而且有助于将其转化为商品资源,运用市场经济规则的方式增强欠发达地区发展后劲。此外,大家还普遍提出要加强土地政策倾斜、加大税收支持等。建议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上述建议,进一步增加、细化扶持政策,以加快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加大财政专项扶持

第2篇:新能源开发建议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开发;法制建设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83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其中《21世纪议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但是,《21世纪议程》并未直接对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环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纪议程》第7.5段建议“在人类居住的地方促进可持续性能源和交通系统”。)。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又称《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规定了《21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将能源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以充分增进人们获得可靠廉价能源服务的机会以及实现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为此,各国一致赞同以下六项优先性建议:①“加强使用可靠、廉价、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且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就要求加速研究氢燃料电池技术,广泛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或在山区建设适宜的小水电设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国必须“加强地区和国家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各国的努力”。②“进一步使用现代生物技术”。此项目承认将现存的农业或林业废料用做能源财富的机会,使生物质利用商业化,并在农村地区加以使用。③“支持转向使用较洁净的液态和气态燃料,这种使用被视为更加无害环境,社会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较高”。④“为了实现第一个建议目标,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帮助创造能源部门所需的经济、社会和体制条件”。⑤“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便实现上述目标并再次“特别注意农村和偏远地区”。⑥“加紧协助和促使贫穷人口获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统”(注:《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第8(a)(b)(c)(d)(e)(f)段,参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页。)。《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及《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为世界各国的能源发展及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经济目标;应该实行能源与环境、生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政策;应该利用经济和技术资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等)。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确定了总的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具体行动纲领。但是,《中国21世纪议程》只是规定对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在税收、信贷和价格方面给予优惠(注:《中国21世纪议程》在2.16段(d)项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税收、信贷和价格等方面给以必要的优惠。),这种规定未能全面和明确地确立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这种不明晰的状态很快就得到了矫正,中国的能源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主要基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一是中国经济自2003年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以来,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颈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下,能源紧张的局面稍微得以缓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1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达到3.5亿吨,其中50%左右需要进口。到202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为5亿吨,其中60%需要进口。未来中国石油对海外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国际市场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将给中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三是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要求。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如果其发展是以消耗浪费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实际上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继续,而是指以经济—社会—自然为中心的复合系统,是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提高生活质量”[1]。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甚至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可持续的能源支持系统和对环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着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储备,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以达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服务的目的。“能源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需求;二是能源的生产、消费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提高能源供给的安全性。”[2]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应“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见,“十一五”期间能源将依循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发展,并且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设方面,其总体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此种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撑和法律的规制。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制亦应“与时俱进”。

但是,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如《节能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间制定并实施的,由于当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在法的规范和制度上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现阶段,能源法制建设应符合能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尽管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是由于过于原则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体适用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时在抓紧《石油天然气法》、《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的前期准备,正在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和《节能用电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

二、利弊共存:能源开发利用的客观现实

能源可按相对比较的方法来分类:①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规能源与新能源;④燃料能源与非燃料能源;⑤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3]2-3。人们常常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这是因为它是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个完整的含义,在英文中缩写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被看作常规能源,而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氢能等则为新能源,其中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为可再生能源,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其他则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文明的进步实则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现代社会,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重视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寻。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会将是无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开发利用尽管可以为人们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造成诸多弊端尤其是对环境的损害。事实上,任何一种能源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恶化等。

对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燃烧、耗用等,都会给环境带来损害。煤的开采会污染水质,其燃烧会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在石油的开发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会导致地面沉降;采炼中“放天灯”燃烧的废气会带来一定的环境影响;在储运中的燃爆与泄漏可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燃烧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与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气中的NOx几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为污染源所产生的。NOx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电力、化学、国防等工业以及锅炉和内燃机等设备所排放气体中的有毒物质之一。),还有使用与传输中甲烷的损失与泄漏,其中还有一些氡随之进入室内。水力发电尽管属于一种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发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气候等)、生物(野生动植物)、水体的物理化学性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质燃料在较差的炉灶中燃烧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烟及有机化合物;风力发电是发展最快的能源来源之一,但风力发电中使用旋转的涡轮会杀死候鸟和本地鸟类;太阳能是一种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阳能电池在制造中会产生一些有害物质;在地热利用中,温泉水中会溶有石头中的有害物质,地热发电目前效率不高而且仅限于一些特殊地点,其使用也会带出地下有害物质;而核能虽然具有比较清洁、产生温室气体数量少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比较小等优点,但却存在核辐射的潜在风险以及对核废料处理的担忧。高技术能源的研究及生产会有助于气候环境的改良,但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20亿左右至今仍无法获得可以负担得起现代能源的人们帮助甚微,相反,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式会要求一种经济上可行、满足需要、自力更生和无害环境的能源(注:有关能源的利弊两面,可以参见王革华等编著的《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页;[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页。)。可见,能源的开发利用,总会存在正面和负面两个向度的影响。如何才能使能源的开发利用趋利避害,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技术升级,使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能源,并同时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层面上强化管理质量,提高开发利用质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当而可能产生的危害。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环境、服务于可持续发展,同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开发利用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和损害。因此,兴利除弊、趋利避害,必须要有因势利导、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与兴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合我国现实的能源法制系统。换言之,我们只有建立了先进、完备的能源法制系统,才可能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能源发展的现实问题,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能源现实及其未来发展走向的考量,我们应将能源法制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而不能仅从立法层面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因此,我国当前的能源法制建设,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与修订外,还应综合考虑整个能源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与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并应考虑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人们的能源法制观念以及能源法制价值导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专就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则确立、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制保障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

能源的发展必须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人们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可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上的原则。在笔者看来,可持续发展不应仅仅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也不应只作为能源国际合作的一项原则,而应该作为一国国内能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得到确立。这是因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基调,是所有国家的关键性标准[5]。这一基准对于能源法制亦同样适用,因而,有关能源的法制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确立其为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如果只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原则而不能作为国内能源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得到确立的话,那么,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种“软约束”,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的支撑,可持续发展就会呈现出一种“脆弱的可持续性”,最终就会演变为不可持续发展。为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让政府和相关企业一起遵循,就必须将可持续发展从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可持续能源的伦理原则有三个:一是生态可持续性原则(或称种际正义原则)。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二是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代内正义原则)。个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按适当的标准获取能源,并应允许其满足能源需要。三是对后代负责的原则(或称代际正义原则)。人们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5]。为避免这三项原则仅局限于一种道义或停留在纸面,就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通过法律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从而使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适用性。通过这些具体化的规定,诸如:能源的开发利用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能源的使用应友好于环境;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减少浪费;应积极提倡、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建立若干激励机制;应提高公众对能源问题的认识和参与程度;应设置能源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责任机制,等等,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伦理原则向法制原则的嬗变。

2.能源法制保障架构

为保障能源的稳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系统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为实现“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趋利避害机制:

①在能源结构方面,应实行能源多元化机制。基于中国能源储备状况和资源禀赋、现有产业与技术基础,中国能源应建立能源结构调整法制,在法制的层面上落实结构调整的方向、步骤和时段,明确各种能源开采使用的数量与程度,特别是应明确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从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术方面,应建立技术创新和保护机制。能源的发展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是关键。因而,在技术法制方面,应充分支持先进技术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在这方面,我国技术法制的完善还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诸如技术研发优先领域的确定、技术强制标准的制定、技术研发的资助与奖励、技术成果的转化与采购、技术成果的保护、技术开发的合作与商业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应建立能源安全与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供给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给安全方面,尽管是在国家战略高度加以考虑,但尚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处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种稳定的法律机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给面临的不稳定性和消除不可预期的风险。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给,法制应倡行:第一,节能,大力发展节能产品,降低能耗;第二,储能,实行能源储备制度;第三,开能,即开发替代能源,加强新能源技术开发,以替代传统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则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立各类主体的安全义务,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等多种途径,防范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预方面,应建立政府适当作为机制。由于能源不仅仅是一个使个人获益的私物,它还同时涉及公众事务,而且还与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或称非干预主义),就可能产生“公共地悲剧”,能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将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进行过多干预,则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就会扭曲能源市场,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须建立一种适当干预的机制,政府应在适当的领域以适当的方式干预能源产业和市场,诸如采取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指导、政府补贴、税收激励、优先采购等措施。

⑤在市场调节方面,应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能源开发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预,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并最终应依靠市场。在有序竞争的作用下,市场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资源。在市场机制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制,明晰能源产品的产权、确立公平的交易机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推广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无法与常规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而为了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场的举措,如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限制交易许可制等。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49.

[2]阙光辉.全景中国——中国能源:可持续战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3]王革华.能源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第3篇:新能源开发建议范文

关键词:农村 可再生能源 开发意义 作用

要解决我国当前能源潜在危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推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改善能源结构,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用清洁的能源逐步替代高含碳量的煤矿燃料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实现能源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好选择。

1.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可连续再生、永续利用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应用最广泛、历史最悠久的可再生能源是生物质能。国际上将可再生能源划分为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传统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直接燃烧的生物质能,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主要指现代技术利用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固体废弃物(沼气、秸秆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生物质密致成型燃料、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地热能、海洋能等。本文中的可再生能源均指的是新的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是清洁的能源,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可以循环使用、资源分布广泛、储量巨大、种类多、开发利用可就近、分散等特点。但由于受自然条件影响,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能量密度低,因此它需求较高的开发利用技术。

2.农村应重点发展沼气

2.1沼气是适合农村资源环境的清洁环保能源

沼气是有机物在厌氧条件下经微生物的发酵作用而生成的一种可燃性气体,其主要成分是甲烷和二氧化碳。沼气是一种可再生无污染的能源,只要有太阳和生物的存在,就能不断的周而复始地来制取沼气。制取沼气不会产生污染,相反,传染疾病的病源——人畜粪便以及城镇有机废物,经过沼气池厌氧发酵、沉淀作用,能杀灭病菌和寄生虫卵,有效防止疾病传染。沼气原料来源广泛,可以就地取材,人畜粪便、作物秸秆、植物的枯枝落叶、淤泥垃圾、含有机物的工业废渣、废水等均可作为制取沼气的发酵原料,不需要特殊的生产条件,池温稳定在10℃以上就可产气。我县年平均气温较高,只要注意沼气池的越冬管理,一年四季均可产气。

2.2沼气工程可为生态农业、农村环境建设做贡献

沼气不仅是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燃料,而且所产生的沼液、沼渣也有非常广泛的用途。沼气余渣的肥效是普通农家肥的三倍多,可有效地促进作物增产,提高产品质量;沼液可以用来施肥、养殖鱼虾、浸种。通过走“猪—沼—果”、“猪—沼—菜”等种养殖业生物链模式,可改善土壤长期使用化肥出现的板结情况,有机肥成分明显提高,农村水体污染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使农产品品质得以提升,可见沼气不仅能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而且将农户的生产、生活、种植、养殖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农业资源的再生增值和多级利用,改善农村环境,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带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2.3沼气是技术发展成熟的可靠能源

经过20 多年的摸索,农村沼气技术已经发展成熟。统一采用“一池三改”(建沼气池、改厕、改圈、改厨)模式,全县各乡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程和标准,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做到建一口用一口,切实为改善农民生活和促进农业生产发挥实效。2.4沼气开发利用的效益体现目前我县每年产生数以万t的粪便,绝大部分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建设沼气工程,可以化废为宝,生产大量的优质燃气,代替燃烧秸秆,可大大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农户建一口8m3的户用沼气池,可年产沼气600m3,可基本满足一家4-5人的生活用能需求,节约燃料和电费2000 元左右。

3.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3.1农村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剧了环境污染

由于农村能源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致使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目前,大部分乡村的能源消耗还是以煤炭、薪柴、秸秆为主,存在较为严重的能源浪费现象,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 生产上因用能增加,加重对环境的危害; 一些地区,因过度放牧导致森林和植被破坏; 农村小煤矿的开采更是加重了环境污染; 生产用能增加了煤炭的消费,加大了二氧化碳排放; 生活用能因消费生物质能源会产生大量的烟尘,从而造成区域性的大气污染; 此外,一些地方过度消耗薪柴也使植被遭受破坏,加大“温室效应”;大量使用秸秆和畜禽粪等作燃料会使秸秆还田减少,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肥力下降,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恶化。一些以消费商品能源( 煤、电、燃气) 为主的农村地区,虽然减少了秸秆和薪柴等的消费,但是却出现了在田头堆放与焚烧秸秆的现象,同样造成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3.2合理开发农村能源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3.2.1有利于保护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

成果农村能源是低碳能源,合理开发利用,既优化了能源结构,又提高了能源效率; 既得到了能源又保护了环境。开发利用农村沼气将有机废弃物变废为宝,为农村提供优质生活能源。一个户用沼气池所生产的沼气,每年平均可替代薪柴和秸秆1.5t 左右,相当于 0.23hm2林地的年生物蓄积量,同时还可减少 2t CO2的排放。全国 4000 万户沼气池,约相当于保护了933.33万 hm2林地,减少8000 万 tCO2的排放。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利用废弃的秸秆资源,通过热解气化技术使其转化为优质能源供农户使用,实现农村炊事燃气管道化,减少了秸秆焚烧,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合理开发微水电,能有效解决生产、生活用电问题,特别在大电网难以覆盖的偏远山村,发挥的作用更大。福安市一个叫坑源的小山村,蓄水建了一个微水电站,以此发电供应全村路灯和广播用电,昔日寂静的小山村,如今热闹又明亮。

3.2.2有利于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在农村发展沼气,通过“一池三改”( 建沼气池带动改圈、改厕、改厨) 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形成了“畜禽—沼—果( 茶、菜、鱼) ”的生态农业模式,猪进圈,粪入池,沼气到户,沼肥下地,厨房无炊烟,厕所无臭气,农民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大为好转。规模养殖场畜禽粪尿的有效利用,能减轻农村面源污染,阻断疫病传染源,实现养殖场畜禽粪污的“内循环,零排放”。同时,通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太阳能等,短期内即可低成本地改变农村的环境卫生状况,改善人居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3.2.3有利于改善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当前,我国化肥年施用量4000 多万 t,单位面积施用量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农药施用量近 130万t,不同程度地遭受农药污染的农田面积达到 906.67 万 hm2。化肥、农药的过量施用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沼液、沼渣是一种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富含氮、磷、钾和有机质等,能改善微生态环境,促进土壤结构改良,通过施用沼肥,可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产量,节省农业生产成本。一个 8m3的沼气池,年产沼肥 10-15t,可满足0.13-0.2hm2无公害瓜菜的用肥需要,可减少20% 以上的农药和化肥施用量。沼液喷洒作物叶面,灭菌杀虫,秧苗肥壮,粮食增产 15%-20%,蔬菜增产 30%-40%。按沼气户年均增收节支 1450 元计算,全国年可增收节支 580 亿元。

3.2.4有利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农村能源能有效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如目前推广的"猪—沼—果( 菜、茶、鱼) "生态农业模式,就是把种植业与养殖业有机结合起来,把养殖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转换成沼气和有机肥料,既解决了农村燃料问题,又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粪便利用方式和过量施用农药及化肥的农业增长方式,有效地节约水、肥、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是发展循环经济、显著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

4.农村能源合理利用途径和措施

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必须树立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指导思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口的增长,农村能源消费量也随之增加,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合理利用和保护能源资源,不仅关系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农村能源的开发与建设,一定要以服务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基本出发点,把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结束起来,与农民致富和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提高农民生活环境质量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应认真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发展方针,首先把节约能源放在优先地位,积极发展薪炭林,大力推广省柴节煤灶,稳步发展沼气,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水电和小煤窑,搞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能源开发利用的试点示范。调整农村能源区域布局,建立合理的农村能源结构,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能源建设道路。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应充分开发与综合利用当地的能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新能源,节约使用商品能源,建立起相互协调的能源供应体系,增加农村地区能源的有效供给。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高效、清洁的能源利用技术,提高优质能源的比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农村能源商品进程,有效利用商品能源。发展农村能源产业,完善服务体系。根据农村能源建设需要,制定农村能源产业规划,有计划地改建和扩建一批生产农村能源产品的骨干工厂,实行定点生产;抓好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举办农村能源新产品展销活动,加强信息交流,活跃购销市场。建立农村能源服务公司,扩大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制定农村能源政策,完善农村能源法律、法规。包括农村能源开发扶持政策,鼓励发展薪炭林政策,农村开发能源技术政策,农村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科技和资金投入政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等。

5.推进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必须立足长远,多策并举

5.1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农村新能源的推广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推广、接受、再推广过程,才能够使广大农民认识和接受新能源。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新能源的发展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但不能因此产生消极和怀疑情绪。

5.2当前农村新能源推广

当前阶段农村新能源推广应首先着力于这些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农民群体。增加农民收入水平就成为农村新能源长远发展的基础。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利用农村新能源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可以使其更加注重能源使用质量,从而提高农民利用农村新能源的意愿。

5.3农村新能源利用要尽量采用劳动力节约型技术

目前我县农村劳动力,特别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比较高,如果农村新能源利用所耗费的劳动力数量比较大、劳动强度也较高,就会抑制那些最具有利用新能源能力和意愿的农民进入农村新能源领域。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妇女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农村新能源利用技术也应根据农村的这一发展趋势来进行技术推广。

5.4加强教育、宣传和培训

农村新能源不仅技术含量较高,还需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这对许多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来说,无形中就存在一个门槛,使得许多农民对新能源望而却步。因此,通过对广大农民进行农村新能源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可以提高农民利用新能源的自觉性。4.5加强农村新能源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农村能源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产业开发、社会化服务等方面都没有形成自己的发展体系。乡级农村服务网点少之又少,一般以提供沼气技术的咨询和服务为主,服务范围窄,工作力度小。要发展农村新能源,必须加强农村新能源的科研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新能源利用要与村庄整治相结合。目前,我国许多地区正在进行以“归村并点”为主要方式的村庄整治,村庄整治不仅可以为农村新能源的规模化利用提供条件,还可以通过新能源管网建设与村庄整治相结合,降低发展农村新能源的固定资产投资,吸引更多的农民利用新能源。

5.5全新看待生物能源的开发

把发展生物质能源作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一个尝试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与农村、农民之间形成更紧密的经济联合体。这不仅能有效解决生物质能资源分散性、易变质性与大工业生产集中性、连续性的矛盾,还能促进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要优先考虑农村能源的需求,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建议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实施农村生物质能源利用惠民工程,从农民需求入手,以提高传统生物质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农林剩余物能源利用为重点,着力加快省柴节煤炉灶的升级换代,大力普及沼气使用,积极开发秸秆气化、秸秆致密成型等小规模、分散性、直接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生物质能源产业。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理念,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农业资源,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有利于增加农村地区能源供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有利于农民增收节支,实现生活富裕的目标;还有利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也有助于在农村推广现代科技,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不仅对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人类生存环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程国栋.西北地区发展应借力可再生能源[J].电网与水力发电进展,2008,24(2).

[2]关海禄.水电———潜力巨大的绿色能源[J].广西电业,2005,69(12).

第4篇:新能源开发建议范文

(1)能源供需矛盾较突出

河北省一次能源资源非常有限,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发规模较小,能源供应基本上靠市外输入。

(2)消费结构不合理

河北省能源消费构成主要由煤炭、电力及石油制品,一次性清洁能源消费比例不高,新能源开发不足。

(3)能源发展缺乏统一管理

一是能源供需统计数据不全,不能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二是新能源的推广应用、能源利用与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等工作推动不足;三是能源部分品种供应的垄断,使得相关企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二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低碳生活

培养全民低碳意识。这要求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媒体,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宣传新型的消费模式,引导公众自觉做到节油、节能、节水等,减少碳排放。倡导生活中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少用塑料袋,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低碳生活方式。

(2)加大投入,加强低碳技术创新

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核心。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河北省能否顺利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加大投入,尽快发展低碳技术。根据河北省能源消费结构,需要研发的低碳技术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核能、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

(3)采取经济政策手段,促使企业承担发展低碳经济的社会责任

企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力军,推行低碳经济,要在低碳经济战略的导向下,出台鼓励企业进行低碳创新、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政策。可运用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等措施,来引领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研究和实施低碳生产模式。作为企业,要树立低碳经济发展意识,建立起低碳经济的责任制度,提升企业的形象。

(4)加强区域间合作交流,提升新能源产品的竞争力

河北省应该加强与天津、上海等新能源产业发展先进地区的合作,吸收它们新能源产业发展经验,通过吸收其他区域的经验和发展模式,河北省要抓住机遇,打造新能源品牌,提升新能源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保证新能源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5)加强国际合作,形成低碳研发技术体系

走低碳发展道路,技术创新是核心。应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政策和市场环境。应逐步建立起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森林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与发达国家企业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河北省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6)建立计量体系,启动碳交易

研究确定全市碳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健全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体系,对碳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和指标分解。开展企业碳计量人才队伍培训,推动企业实施产品碳标签。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统计结果编制温室气体调查报告书,建立规范化年度报告制度,为政府制定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提供高智力支撑。加快对国际碳市场交易制度、定价规律的研究,探索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提供供求信息和碳交易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推动自愿减排。借鉴世界金融机构的创新经验,开发与CDM机制相配套的金融产品,加快发展碳金融创新。

(7)改善能源结构,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

第5篇:新能源开发建议范文

日前,《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新能源规划》)。北京市发改委能源处处长高新宇对规划进行了解读。

高新宇介绍说,这次本市首次编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规划是顺应新时期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编制而成,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增强首都创新能力、培育未来经济战略支撑、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首都全力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能源需求总量持续刚性增长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更加突出。国家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能源消费总量将受到严格控制和考核,但为体现鼓励可再生能源及能源节约政策,水电、风电、太阳能及能源综合利用方面新增消费量在考核中将被扣除,可再生能源利用总量将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落实国家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的必然选择。

高新宇说,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立足首都区位功能优势,体现全国高端示范的重要途径。充分体现首都在能源利用和产业发展上的高端高校高标准要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水平已成为国家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首都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客观需要抢占产业制高点,把全国领先的研发优势转化为雄厚的产业实力,实现新兴产业更高层次的发展。

《新能源规划》四大特色

高新宇介绍,“十二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规划是本市首次编制的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规划,其编制过程突出体现了以下五个特色:

一是率先在全国开展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统计调查制度,首次摸清了北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初步掌握了北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总体状况,明确了首都资源禀赋,为规划编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规划编制强化了细分领域研究及相关储备项目对规划的重点支撑。明确各细分领域发展方向和重点,使得“十二五”北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更有抓手。

三是规划编制注重加强重大规划衔接,同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

四是规划编制较为系统,内容较为丰富全面。规划涵盖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现状、开发利用、技术研发、产业发展等各个环节,不仅是一个能源利用规划,也是一个产业发展规划,综合性较强。

《新能源规划》

八个“更加注重”

高新宇说,《新能源规划》强调把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为优化能源结构和增强首都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以提高开发利用规模和水平、培育壮大产业服务体系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为着力点,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施“3+2”工程,全面推进太阳能和地热能应用,积极促进风电装备和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不断推动生物质能多元化应用,努力将北京建设成全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高端研发中心、高端示范中心和高端制造中心。

高新宇强调,《新能源规划》提出了很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亮点,具体可概括为“八个更加注重”。

一是更加注重总量规模和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体现高端发展要求。“十一五”期间,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不断加快,截至2010年,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值达到400亿元,但在新能源技术水平上,目前北京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技创新资源、技术服务方面具有明显的全国领先优势,但整体技术资源潜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为此,《新能源规划》提出,今后五年要通过实施一批重大示范项目,巩固新能源技术创新优势,加快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做大新能源产业基地规模等措施。北京市到201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实现产业收入收入1000亿元,新建6到8个国家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验室和技术研发平台和2个国家级检测中心,培育形成5到10个具有影响力的产品认证、技术咨询、人才培训等机构。

二是更加注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高标准、高水平利用,体现民生发展要求。《新能源规划》根据首都不同地区资源禀赋条件,着力推进与民生相关的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高水平开发利用及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九项新能源应用工程,并集中建设一批区域联供和多村联供的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等重点民生保障工程。

三是更加注重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等重点区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深化重点区域新能源应用水平。《新能源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创新管理机制和模式,高水平建设一批体现当地资源优势与提高农村能源利用水平相结合的重点示范项目,力争到2015年全市新能源利用率达到6%,延庆县新能源利用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的30%以上,全县50%以上的居民使用清洁绿色新能源。高新宇介绍,在全球光伏发电进入规模化应用阶段之际,北京亦庄等全国13个开发区被列为国家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新能源规划》中明确提出高水平建设国家光伏集中应用示范区,坚持以应用带动产业,以产业促进发展,高水平建设一批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提升高效光伏组件、智能电网等高端技术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全面提升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水平。

四是更加注重高端功能区新能源利用高标准建设、高起点规划,体现高端示范。《新能源规划》提出,统筹高端产业功能区能源禀赋特征和能源需求情况,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科学规划设计产业园区、楼宇、企业间的能源供给系统,实现循环高效梯级利用。在未来科技城、丽泽金融商务区、CBD东扩区和海淀北部新区等高端产业功能区建设一批一体化工程及其他能源相结合的热泵供暖(制冷)工程;区域内新建公用和居住建筑推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高新宇强调这是在长远发展上改变能源利用方式;建设一批与产业功能相配套、与建筑一体化结合程度高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到2015年,高端重点功能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达到10%以上。

五是更加注重发挥密集的研发创新优势,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形成。这是未来北京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在。《新能源规划》提出,抓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机遇,大力推进首都新能源研发创新工程建设。通过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承接重大研发项目,提升技术服务水平。积极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在光伏、风能、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领域共建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平台,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解决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步伐;积极争取国家风电产业平台、生物质能工程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项目落户北京,协调推进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所、中国石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为新能源产业提供科技支撑;支持各类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新能源领域的研发设计服务,建立一批国内领先的试验平台、示范中心、检测中心等,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

六是更加注重提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体现产业发展要求。《新能源规划》提出,充分发挥北京科技创新资源密集和高端示范应用的市场优势,实施国家级新能源研发创新工程和新能源产业基地建设工程,通过以“研发促进应用,应用带动产业,产业助推研发”的发展模式,加快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力争在关键技术、核心装备、系统集成能力上取得突破,同时强化高端制造优势,形成产业集群。同时提出,巩固太阳能高端技术研发优势,增强风电设备系统集成能力,加快新能源汽车刹那也化步伐,提高地热能技术研发水平,促进生物质能应用技术升级和实现智能电网关键技术突破等重点任务。

七是更加注重新能源产业高端要素集聚,提升产业基地集约化、特色化发展水平。着眼于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围绕新能源产业重点领域,通过建设重点新能源产业基地和专业化、特色化新能源产业集聚区,集聚高端要素和产业链环节,强化高端制造优势,形成产业集群,提升北京新能源产业竞争力。《新能源规划》提出,做大做强三大产业基地,打造以太阳能光伏产业及应用示范为主导的延庆新能源产业基地,打造以太阳能产业为主导的平谷绿色能源产业基地,发挥太阳能电池生产及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优势,以新能源汽车企业为带动,形成纯电动汽车电池、控制系统、电机、整车制造等上下游完整产业链,打造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吸引国内外新能源优势企业入驻,加快发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风电产业园、昌平风电产业园、通州光伏产业基地和北京新能源汽车设计制造产业基地等新能源产业集聚区,推进为产业配套的工业设计、科技研发、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商贸物流等生产业的发展,打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集聚区。

八是更加注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软环境建设,体现机制保障要求。《新能源规划》从强化部门协调、扶持创新转化和搭建服务平台三方面提出了优化发展环境的总体设想: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创新能力、制定完善新能源相关技术、工程标准等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产业发展,通过探索税收信贷等鼓励政策、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和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健全新能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完善首台套机制等加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力度;通过建立新能源中介服务平台、建立新能源技术交流合作平台、培训平台和增强新能源产业联盟纽带作用等措施加快服务平台建设。

新能源规划所涉重点问题

高新宇在解读中,同时对《能源规划》所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新能源规划》提出,到2015年,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将占全市能源消费比重约6%左右。到“十二五”末,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要提高到11%左右。其中核电和水电约占7%。相比于国家规划目标,北京无法大规模发展水电,同时发展核电不现实,因此,本市6%的目标相对合理,在所占领域比国家目标发展力度更大。

在重点工程方向与思路方面,《新能源规划》按照“支持高端、加强示范、扶持产业”的原则,通过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补助等措施,加强对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的引导和服务,同时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

在出台相关重点政策方面。“十二五”时期,为继续加大对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产业发展的积极引导作用,《新能源规划》提出,加强落实国家扶持新能源发展的税收、补贴等各项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落实本市,同时加快本市太阳能光热、光伏、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发电上网等技术和产业标准的制定,尽早制定新能源就技术标准、新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体系、新能源发电上网标准、太阳能光热设计、施工纳入建筑过程强制标准等,开展工程标准制定工作,北京市新能源统计体系及总量分解相关实施细则等政策,出台强制安装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北京市太阳能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法》,并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方面实现大突破。

第6篇:新能源开发建议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可持续发展 对策

1.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性

1.1中国的能源现状

中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还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人均能源消费量为世界水平的55%。按目前的开采速度,我国的石油储量已不能满足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内石油开发和生产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每年花大量外汇进口石油,这是难以为继的。

1.2我国的可再生能源

其实,中国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据统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5亿千瓦,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方约占中国国土的三分之二以上;生物质能资源的可再生能量折合标准煤约为2.3亿吨;中国还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储存条件较好,已勘探的40多个地热田的热储量相当31.6亿吨标准煤,远景储量达1354亿吨标准煤;中国海洋能资源约4.6亿千瓦,其中可开发的潮汐能为l亿千瓦,波浪及海流能约1亿千瓦。

因此,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替代能源,将在未来能源供应中起着显著的作用。研究可再生能源对于缓解我国能源需求压了等问题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2.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进展。目前,已形成了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和水能等一系列技术较为成熟、可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005年,我国的风电开始蓬勃发展,基本具备了单机容量750kW及以下风电设备的制造能力,已有几个制造企业具备了小批量生产兆瓦级风力发电设备的能力。

生物质能的开发与利用,是今后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生物质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可装机容量8亿千瓦时,发电量240亿千瓦时。生物柴油生产技术不断完善,可年产200万吨乙醇。

截止到2005年底,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已趋于成熟,全国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和生产量均居世界第一。如今,我国正在酝酿和筹划规模为10万千瓦的塔式太阳能热发电项目。该项目使用1700面面积为10平方米的反光镜,采用现代控制技术,密切跟踪太阳,将太阳光精确反射聚焦到一点——集热器,加热蒸汽驱动汽轮机发电。如果在试验示范成功后进行大面积推广,则有可能引起能源领域里的变革。

水能开发方面,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为1.1亿千瓦,年发电量约4000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3%,总发电量的16%。我国水电勘测、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已形成了完备的产业体系。

据预测,到2030年将煤消耗将减少到整个能源消耗的40%,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将提高到21%左右。

3.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3.1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的支持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我国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的地区多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不高。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为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采取了事业费补贴、研究与发展补贴、投资贴息和项目补贴等政策。但是,同国外比较,我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投入太少,这成为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投入过少,缺乏足够的开发与研究,不少关键性设备不得不进口,导致发展缓慢,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国家还需在这方面加大投资力度。

3.2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意识不够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没有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国家能源发展总体战略中的地位不突出,缺乏长期的发展目标,没有形成权威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在国家能源统计体系中没有单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也没有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标。长期以来,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固定的资金渠道,虽然编制了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但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这都是由于对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或替代常规能源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造成的。

3.3技术要求过高

除水电、沼气和太阳能热水器外,其它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比较缓慢,产业基础也较为薄弱,应用规模较小,还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技术大规模发展的人才培养、研究开发、设备制造和技术服务体系,突出表现为人才缺乏。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特性、能源转化效率低、工艺设备材质要求高等,造成投资成本高于常规化石能源,并导致运行成本失去竞争力,形成了一定的市场障碍。

4.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可行对策

4.1制定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规制

国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整体和各阶段规划目标,以及其在能源开发和供应中所占的比例。可将规划目标按行政区域进行分解,也可按国家大型发电企业进行分解。在初期要有一定的强制性。

4.2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研发力度

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科技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较大,必须用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投入。建议国家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研究。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技术涉及面广,学科综合性较强,但并非高不可攀。可由国家安排资金,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备制造企业和发电项目投资企业,组成产、学、研、用相配套的研发应用链。

4.3转变能源开发和供应的传统观念

要转变传统观念,改变一味追求大机组、大电厂等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理念,更新观念,创造新的模式。可再生能源有能量密度低、分布分散、互补性强和技术设备规模较小的特点,我们在开发利用时,要避开其劣势,发挥其优势。构建小型联网发、供电方式,独立的发、供电方式与大型、集中发电、集中供热的方式并存,通过合理调度,共同支撑经济发展的模式。

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的研究开发和产业服务体系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使其逐步从弱小地位走向能源主战场,逐步解决好我们所面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真正实现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文娟,薛惠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可持续发展,2008(9)第六卷第三期(34)

第7篇:新能源开发建议范文

锦州地处辽西,是辽宁省粮食主产区之一。农作物播种面积851万亩,主要农作物有玉米、水稻、蔬菜、花生、杂粮和薯类。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在辽宁省分别占居前五位。辖区内的4个县(市),分别是省和国家级的重点产粮县和粮食生产大县。

1 种植业结构调整情况

锦州种植业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产业结构。2016年,粮食种植面积为558万亩,占整个种植业面积的65.6%。在粮食作物中,玉米面积为463万亩,占54.5%;水稻56.5万亩,占6.6%。近十年来,粮食产能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玉米产能增加较为明显。单产提高到了176公斤,总产量增加到了91万吨,分别增加了51.76%和63%。

锦州农业的新一轮调结构是从国家提出农业供给侧改革后起步的。首先,我们拿出了一个规划。从体现优势和发挥优势上出发,确定的调整思路是:压缩玉米,增加设施农业、花生、杂粮、薯类、饲料等替代作物。力争在三年内,压缩玉米面积90万亩,重点发展设施农业、花生、杂粮、薯类和饲料。种植业结构中,玉米与其它作物的比例关系由现在的1:0.84,改为1:1.15。增加设施农业、花生、杂粮、薯类和饲料种植。新增后5大作物所占的比重由上年的30.5%加大到了33.4%。新产业亩均产出效益明显高于传统种植业效益水平。

2 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情况

随着市场和消费需求上的变化,以农产品加工业、r村物流业、休闲服务业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等为主的新产业在我市发展较快,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个最为活跃的增长点。这些新产业的具体业态是:

农产品加工业。目前全市有农产品加工企业437家。其中,粮食、蔬菜、水果、畜产品、海产品的加工企业,分别为235、25、20、73和9家。在这些加工企业中,有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7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43家。目前年加工量在800万吨左右,销售额在460亿元左右,带动农户达40余万户。

农村物流业。目前全市农村大约有500多个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购销的各种公司、货栈和中介机构,从业者有近万人,“互联网+”成为农村物流的新业态,目前互联网覆盖面达到了60%以上,通过互联网从事购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大约有近万个。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业。目前全市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企业有13家,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有6个,从业者有近千人。每年转化农作物秸秆15万吨,使用新能源的农户达6万户,能源开发产生的经济效益1亿元以上。

农村旅游休闲服务业。目前全市拥有旅游休闲观光农业多处,从业者有6.2万多人。每年接待旅游观光的人数达500万以上。创出的收入在3.1亿元以上。

3 调结构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我们在调结构中,遇到四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发展新产业需要增加投入的问题。如在发展设施农业上,目前,建一座铁结构冷棚需投入1万元,搞一亩地膜需要80元,建一亩日光温室需要8万元。由于投入较大,农民投入能力有限,扩大面积上存在一定难度。二是调整生产项目需要增加基础设施问题。如在发展水稻上,由于水利设施限制,在短期很难扩大生产规模。三是搞新产业需要市场透明和对接的问题。如搞花生生产,主要是靠出口,不能出口花生就没出路。而生产者对国际市场根本不知情,是跟风种,撞大运。四是调结构需要效益上保证。如在马铃薯生产上,全市马铃薯面积8.2万亩,但效益并不看好,市场价0.5元/公斤,按亩产4000公斤计算,收入2000元左右,收益略高于玉米,比较效益不是很明显。

第8篇:新能源开发建议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并网;电力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426

一、我国新能源发展成绩突出

近年,我国颁布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提出了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达到能源消费15%的目标,将新能源作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在政策扶持下,凭借资源和制造成本优势,我国迅速成长为全球新能源产业大国,实现了可再生能源技术、市场和服务体系的突破性进展,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国风电装机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增长,风电装备制造业已经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2006-2011年,我国新增风电装机5000万千瓦左右,实现了从200万千瓦到5000万千瓦的巨大跨越,用5年半时间走过了美国、欧洲15年的发展历程。2012年6月,我国并网风电达到5258万千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我国已初步形成覆盖风电设计、装备制造、建设运行的完整产业链,风机平均造价下降40%左右,风电场建设平均造价下降20%左右,成效十分显著。此外,风电装备制造业已经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之一,部分风电机组制造企业进入全球前十强。

太阳能装机快速增长,已成为世界光伏电池制造大国。2000年以来,我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累计增长110倍,年均增长54%。2011年,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14万千瓦,一年增加7倍多,成为全球发展最快地区。在国际市场拉动下,我国10多年来光伏电池生产能力快速增加,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2011年,我国光伏电池产量达到2000万千瓦,占到全球光伏电池产量的60%以上,形成了从晶体硅提纯、电池生产、组件封装、系统集成等完整的光伏产品制造产业链,成为名副其实的光伏电池制造大国。

二、弃风限电使我国新能源发展面临重大挑战

由于种种原因,新能源并网消纳困难,一些风能、太阳能重点发展区域弃风、弃光、限电现象严重,使我国新能源发展面临重大挑战。

当前风电弃风限电严重。自2010年开始,我国风电弃风和上网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焦点。2011年,全国风电弃风比例在10%左右,部分风电基地弃风20%左右,个别地区高达40%。除弃风外,一些地区还存在着风电上网难问题,有的项目风机建成后并不了网,有的项目并网后上不了网。风电弃风和上网难问题不仅直接降低了风电企业的经营效益,而且造成社会投资浪费,并影响到风机设备制造和施工产业。2012年以来,风电弃风现象更加严重,风电企业经营困难进一步加剧,风电行业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呼声日趋强烈。

风电后续消纳能力不足。由于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甘肃等风电大省本地风电消纳能力不足,外送通道不畅,限电范围和严重程度不断加大,风能开发和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为避免限电形势进一步发展,国家采取了控制“三北”一线地区风电发展规模和速度的政策,这导致全国风电增长速度大幅下降。2011年以来,国家将风电发展的重点放在了山西、陕西、宁夏、河北、辽宁等电网接入相对较好的“三北”二线地区以及东南沿海、内陆低风速地区,预计2014年之前每年尚可维持1500万千瓦左右的新增并网规模。但是,在现有电力市场运行体制下,“三北”二线地区的电网可继续接入的风电容量是有限的,而沿海地区和内陆低风速地区省份受风资源总量、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风电开发成本限制,可经济开发的风电规模也不大。因此,基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2014年之前“三北”地区并网与消纳问题处理不好,则“十三五”期间我国风电将面临可持续发展的严重挑战,并将影响我国202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太阳能发电出现弃光现象。2012年以来,随着2011年底建成的大量太阳能光伏电站投入运营,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第一大省青海已出现太阳能弃光现象。但与此同时,仍然有大量太阳能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国家还将继续规划开工建设更多的太阳能电站。有理由担忧太阳能发电可能会重蹈风电覆辙。

三、多因素导致我国新能源弃风限电

导致新能源弃风限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发展思路、战略规划、体制、政策、技术等多种因素。

发展思路原因:分散式能源集中式利用的困境。间歇性、随机性和稀薄性的特点决定了风电、太阳能发电宜采用分散开发、分散利用的发展思路,就近接入中低压电网,就地、就近消纳,世界上新能源利用率高的国家莫不如此。例如北欧诸国,风电机组星罗棋布、三三两两,还有许多是单台接入20千伏~10千伏以及电压等级更低的电网,大都直接接到供电系统。德国光伏发电容量2011年底达到2300万千瓦,与我国三峡水电站装机规模相当,基本都分散地建在用电户屋顶,分布式接入系统。我国对新能源采用了“大规模—高集中—远距离—高电压输送”的开发模式,而这种模式必然带来并网和消纳的问题。为远距离输送风电光电,需要层层升高电压而配套新建一系列高压、超高压甚至特高压输变电装置,长距离线损和层层变损对输电经济性影响颇大,对整个大系统,特别是对受端电网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也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而目前提出的“风火打捆”输送方式,还需要配套建设大量价格昂贵的抽水蓄能电站。因此,通过建设大规模风电外送通道、进行跨区域消纳面临一系列技术和经济问题。

战略规划原因:新能源电力规划与电网建设脱节。从国际经验看,新能源发展领先的欧盟国家在新能源发展方面都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并以法律或政策的形式明确。近年来,我国新能源电力的高速发展与电网建设不协调,与调峰电源建设不配套,电力外送通道不畅,电网局部环节产生“卡脖子”现象。黑龙江依兰地区、吉林通榆地区、内蒙古锡盟灰腾梁地区与乌拉特中旗川井地区、甘肃酒泉地区、辽宁北部地区等,受电网网架送出能力影响,风电被限出力。此外,企业、地方政府的风电发展规划与国家规划不协调,项目开局和建设时序调控困难,电网调峰、调频电源建设激励政策不到位,这些问题也导致风电在并网、送出、消纳、安全等方面积累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太阳能发电的发展政策和开发管理模式基本与风电类似,虽处起步阶段,但已显过热苗头,如不及时调整政策,可能重蹈风电覆辙。

管理体制原因:现行电力法和电力体制制约新能源发展。按照我国现行电力法,供电营业区只能有一个供电主体,新能源电力都必须经升压后通过大电网进行统一输送,而在发达国家非常普遍的自发自用式的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小规模风力发电、分布式天然气多联产电站,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和体制上的许可。按照我国现行电力体制,电网企业的收入仍然是全部来自发电环节与终端销售环节之间“价差”。新能源“自发自用”一度电,将直接导致电网企业减少一度电的价差收入。并且,风能、太阳能的发电成本高,上网价格高,却按统一的终端价格销售,也导致电网企业的利润空间缩小。因此,在应得收入及其保障机制尚未落实的情况下,电网企业接受分布式新能源电力的意愿不足。当前,我国光伏产业遭受欧美“双反”调查,海外市场剧烈收缩,启动国内市场势在必行。而国内市场能否启动,关键则在于分布式能源发展的体制障碍能否破除。

政策激励原因:补贴政策缺陷带来了新能源投资的不当激励。新能源发展初期离不开政府补贴,但必须科学适度,讲求效率。2011年,与光伏电池快速降价的市场走向相反的高额补贴政策出台,加上地方政府的项目核准权限,两项因素迭加,引发西部数省区光伏发电脱离中长期规划和电网建设衔接的“”式建设热潮,电网企业措施不及,大量抢建的光伏电站陷入“窝电”的尴尬境地。当前,我国对新能源企业的补贴政策对效率兼顾不够:一是政策显反向激励效果。由于政府部门只按企业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批,容易造成“高成本高补贴,低成本不补贴”,这不但没有充分体现鼓励先进的政策初衷,反而加大了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比如,有的企业不再努力控制成本,“骗补”现象不乏其中,同时也带来了电站寿命短、监管难度加大等问题。二是补贴数额往往跟不上技术进步和市场供需所产生的成本变化,2009年甚至出现过政府补贴金额高于屋顶光伏工程整体造价的失误。这样的补贴方式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很容易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技术标准原因:新能源电力的系统调峰能力差,接网与调度运行的技术难度大。风电、太阳能发电具有随机性、间歇性、波动性的特性,受自然条件如风力、光照变化的影响,不论日内还是短时间内出力曲线变化都非常大,功率预测难度大。大规模集中接入和并网不仅易对电网的电压和频率带来冲击,增大电网调度和运行管理难度,而且需要电网加大调峰调频能力建设,增大电网系统备用和调峰成本。此外,风电并网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标准体系还不完善,也影响了风电的接入并网。

四、深化改革,多策并举,促进我国新能源可持续发展

优化布局,分散开发和集中开发并举。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科学分析和确定各层级电网接受和消纳风电、光电的比例。按照充分消纳,基本杜绝弃风、弃光,分散和集中并举,大中小型电站同步的原则,确定风电、太阳能发电的开局。合理把握各地区风能、太阳能开发节奏,在弃风、弃光现象明显和严重的地区,暂缓核准和建设新的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提高已建成电站的利用小时数,最大限度地提高本地区消纳能力。适当提高太阳能、风能资源条件较好、电网设施坚实的沿海、南方以及内陆的电力负荷区的消纳潜力。

统筹规划,实现新能源与电网协调发展。加强新能源与电网、新能源与调峰电源的统一规划,统筹新能源开发与市场需求,建立新能源基地与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投产的有效机制,扩大新能源消纳范围。打通局部地区电网送出瓶颈,针对“卡脖子”的局部地区采取建设风电汇集站、扩容输电线路、扩容主变容量等措施,解决单纯由于电网网架薄弱原因导致的风电限出力问题。

深化改革,破除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体制机制障碍。第一,修改电力法相关规定,鼓励新能源“分散上网,就地消纳”,构建有利于分布式能源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第二,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改革电网企业盈利模式,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机制,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新能源发展提供体制保障。第三,尽快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明确地方政府、电网公司、电力开发商开发、利用和消纳新能源的职责和义务,从体制上重点解决电网企业接纳风电的积极性问题。第四,建立分布式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体制,鼓励分布式能源自发自用,探索多余电力向周边用户供电机制。

完善政策,采取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符合效率原则的补贴措施。政府补贴政策必须贯彻效率原则,形成以政府阶段性适度补贴为基础的良性循环,尽可能减少因发展新能源给国民经济带来的负担。一是在新能源具有一定竞争力后,补贴政策应适时退出。二是要考虑成长性,对商业化新能源项目补贴的对象应是已经具有成长性的技术,且能够通过自身技术进步和商业化规模扩大不断降低成本的企业。三是补贴要紧扣实际发电业绩,建议将“事前装机补贴”改为“事后度电补贴”,矫正重建设规模、轻发电量的片面思想。

多面着手,提升我国新能源消纳的技术水平。一是电网企业已推行了低电压穿越、无功补偿等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建议根据实际运行效果,总结完善后加以推广。二是提高系统调峰与消纳能力,加快调峰调频电源建设,提高系统运行灵活性。三是加快智能电网建设,为更多地接入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提供技术平台。四是积极探索新能源储能技术,提高经济性,为多种新能源的综合开发、提高新能源利用率、打捆外送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范必. 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的思考[J].中国能源,2009,(12).

[2]林伯强,姚昕,刘希颖.节能和碳排放约束下的中国能源结构战略调整[J]. 中国社会科学,2010,(1).

[3]韩文科,李际,等. “十二五”时期能源发展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0,(3).

[4]景春梅,王成仁.我国风电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J].宏观经济管理,2010,(10).

[5]董小君. 低碳经济的丹麦模式及其启示[J].中国市场,2010,(37).

[6]韩晓平.发展分布式能源的障碍与解决对策[J].中国石油企业,2011,(1).

[7]杜祥琬,周大地. 中国的科学、绿色、低碳能源战略[J]. 中国工程科学,2011,(6).

[8]王骏.新能源发展探讨[N].中国能源报, 2011-11-21.

[9]详解2012年中国亟需解决的新能源问题[EB/OL].中国能源网,2012-03-16,http:///show.php?contentid=214571.

[10]景春梅.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解决五大问题[N].中国能源报,2012-05-28.

[11]景春梅.电力体制改革十年成就及未来政策取向[J].中国经贸导刊,2012,(6).

[12]范必,景春梅. 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思考[J]. 宏观经济管理,2012,(7).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Z].2012-07-06.

[14]刘铁男. 探索我国能源科学发展之路[N].经济日报,2012-08-28.

第9篇:新能源开发建议范文

关键词 低碳 新能源 传统能源

资源短缺是全球所面临的共同话题,特别是对于传统能源而言,其非可再生性决定了能源总量将不断下降,但整体需求却逐年提升。与此同时,传统能源的环境污染问题更为严重,对自然生态构成了巨大威胁。新能源的出现,不但能改善能源短缺问题,同时也能为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有力支持。[1]

一、低碳背景下新能源繁荣的原因

(一)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新能源是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以及核聚变能等。[2]新能源的繁荣,有利于能源结构的调整与创新,有利于保持能源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业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然而,传统能源供应量压力大且总量相对有限,直接影响和限制了产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对此,国家政府不断制定和出台鼓励和扶持政策,试图借助新能源以巩固能源市场,调整能源结构。在政策支持和引导之下,大量国内企业开始投资新能源,光伏发电、氢能和风电并网等技术也因此得到了巨大推动。[3]

(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新能源的繁荣,对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也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环境生态污染问题。新能源除了具备极大发展潜力外,最为主要的特点在于绿色、清洁,较传统能源对环境的危害更低。[4]为促进可持续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落实,国家政府开始积极推广新能源,加强产业布局,缓解环境污染问题,以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更为理想的能源环境。

二、低碳背景下新能源行业发展建议

(一)加行业立法

我国政府在加强政策鼓励和支持之外,应进一步加强行业立法工作,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新能源行业行为。[5]首先,政府应完善市场监管法律,加强对原材料市场的控制和监督,尽可能地控制和稳定原材料成本,减少市场波动,严厉打击投机行为。其次,规范电公司与再生电力交易行为,落实电价竞标制度,保持高度透明和公正的交易环境,充分提高新能源开发商的信心。此外,政府应健全环境污染保护法规,对于过度污染的新能源企业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新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控制政策倾斜

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政策审核,严格审查新能源企业资质,加强对新能源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销售能力的评估,对于技术创新企业和销售业绩较好的新能源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适当的资金奖励。而对于恶意套取国家政策资金的企业,应给予严厉惩罚,实现净化行业市场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没有政府的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举步维艰。新能源开发成本高,生产也不连续,其面临的经营和发展风险更大。对此,政府政策应保证足够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加大经营补贴和环保补贴,为新能源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三)加强行业管制

国内多数新能源企业,不但欠缺核心和自主技术,企业生产环境也相对简陋,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素质水平较低。对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新能源产业的管理,制定和出台一系列的企业生产卫生标准、从业标准等,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和规范新能源企业的经营和生产行为,提升新能源企业的人员综合素质。

三、低碳背景下传统能源行业发展思考

(一)传统能源发展挑战

与新能源行业相比,传统能源行业的发展面临更多制约和限制因素。传统能源资源总量有限,能源供需矛盾已经越来越严重,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在内的传统能源近年来频频出现短缺的状况。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行,传统能源成为了重要的限制对象。最后,传统能源无论是在开采还是利用上,都受到了极大的约束,传统能源发展形势非常不利。

此外,传统能源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也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国内出现的雾霾天气,很大程度上与传统能源有关。传统能源在使用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对生态环境构成巨大影响。在提倡可持续发展和低碳经济的今天,传统能源环境可谓岌岌可危。

(二)传统能源发展策略

第一,加大生产技术创新和改革。传统能源企业应在扩大产能、解决供需平衡问题的同时,着重加强对生产技术的创新和改革,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目前,国内传统能源企业普遍存在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环境污染过重的问题。与发达国家能源企业相比,国内传统能源企业整体技术落后非常大。对此,必须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革工作,加大研究经费的投入,积极探索节能环保的生产技术,促进传统能源企业的平稳、可持续发展。当然,政府方面也应该对传统能源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革提供适当的政策支持。最后,相关企业还应积极借鉴和学习国外石化技术创新思路和方法,通过生产工艺和优化和改良,不断提升汽油等石化产品的应用效率及环保水平,丰富传统能源发展思路。

第二,优化和拓展企业产业结构。传统能源企业必须脱离原有的产业结构模式,加强对下游产业的开发和拓展,以高附加值的创新技术产业逐步替代传统高能耗、低效益产业,进而不断提升企业的利润空间,为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以煤炭企业为例,长期以来,煤炭企业主要以煤炭基础开发为主要业务,煤炭产品质量较差,市场价格较低,造成煤炭企业经济利润非常有限,许多地区的煤炭企业入不敷出、债台高筑。对此,煤炭企业应在加强产能升级和技术创新的同时,适当引入煤制油、煤制气等技术,对煤炭产品进行优化和改进,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同时通过大量技术攻关提升煤炭能耗水平,缓解煤炭燃烧对温室效应的不良影响。

第三,加强与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联合。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是未来的重要趋势和方向,传统能源产业应在加强自身技术创新和升级产业结构的同时,积极加强与新能源产业的合作,通过联合发展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发展瓶颈期,增强自身的发展持续性。与新能源产业相比,传统能源企业自备较强的资源优势和资本优势。通过对当前市场发展现状的评估和研究,传统能源企业应选择优秀的新能源企业进行合作。传统能源企业还可借助新能源企业的技术资源实现对自身生产技术水平的革新,而传统能源企业则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产业的融合,也能够显著化解双方发展中的矛盾与冲突,共同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特别是对于石油能源企业来讲,应积极加强与新能源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与联合,由石油能源企业提供科研经费,新能源公司加强对氢燃料、太阳能、电能以及乙醇燃料等高性能能源产品的开发和研究,加快国内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速度,为我国汽车等行业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外,未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和发展,石油化工企业应加大与新能源企业之家你的合作,通过了解客户群体的消费习惯,不断完善加油站内充换电站的配套设施和服务举措,设置客户休息区;提供形式多样的充换电结算方式。同时,利用加油站网络,为新能源车企提供展示平台,提供新车销售、维修、保B等服务,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更便利的出行服务。

四、结语

面对基础薄弱的新能源产业,国家政府应在提供政策扶持和鼓励的同时,加强产业引导和管制,规范新能源产业的经营和发展秩序。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传统能源产业的合理引导,保证科学的能源产业结构,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支持。

(作者单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分公司)

参考文献

[1] 陈学.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及传统能源行业战略选择浅析[J].石油商技,2012

(02):44-49.

[2] 马展雄.分析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现状及传统能源行业的战略选择[J].科技与企业,2013(07):19-19.

[3] 王军,王朝全.新能源、传统能源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以四川省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3(19):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