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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组建筑是一位名叫梅斯菲尔德的老人的居所,位于西雅图巴拉德西北46街一个两层楼的小房,建于1900年。当2006年有开发商想在这块区域建一个五层的商用大厦时,84岁的梅斯菲尔德拒绝搬走。开发商使劲浑身解数,以至于使原本十几万美元的房子“升值”到100万美元,也没有动摇老太太对这老房子的感情,于是开发商只好修改了图纸,三面围着这座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
也许是巧合,也许是无奈,最终促成了这组特殊的建筑。这组建筑之所以让我们如此感动,是因为我国现在对于房子的拆迁太过于疯狂:从辽宁上世纪90年代的地标建筑夏宫,到见证青岛历史变迁的老火车站,从见证了中国足球走向世界的奇迹地辽宁沈阳五里河体育场,到西湖畔的浙江大学教学楼,再到今年年初三峡移民工程的纪念性烂尾楼华字塔,它们都一个个地悲情倒下,而其中有些建筑才仅仅使用了十几年的时间,在它们倒下去的地方,将建设所谓的财富经济的象征――CBD或是被建筑评论大师彭培根教授称为“张牙舞爪的地标建筑”。
更具有文化价值的悠久历史建筑也未能幸免于难:北京南锣鼓巷事件还未平息,梁思成故居又遭遇拆迁的危险,而南京老城也在遭受着被破坏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这些现象是正常的,是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但笔者认为,这是对现实责任的一种推脱和逃避,既然我们知道将来会后悔,将来会重拾这些历史的记忆,那么为什么我们今天仍然在无情地摧毁他们呢?
深刻透析其背后的原因,我们可以从哲学家尼采所说“建筑是一种权利的雄辩术”的话语中得到启示。从历史上看,东方的万里长城和阿房宫,西方的金字塔和罗马角斗场,它们都应该和强权政治有一定关联。辉煌的建筑背后不仅展示着人类的文明与智慧,同时也包裹着人性的丑恶与贪婪。很多人强调中国正成为世界建筑的试验场,其实中国还正成为建筑垃圾产生的大国和资源浪费的大国。现在中国很多城市都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命运,很多旧工业城市正在寻找新的出路,面临着城市转型,城市资源都得到很好的利用了吗?应该扪心自问,我们在这种无谓的拆迁中又浪费了多少能源呢?
在今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资源枯竭城市中,又有一些大家曾经引以为荣的城市列在其中,山东省枣庄市、安徽省淮北市、安徽省铜陵市、辽宁省抚顺市等均经过激烈竞争后榜上有名。而它们的资源又有多少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无辜地浪费掉了呢?这些同样引起人们的深思。
早期的继电保护装置是熔断器。以后出现了作用于断路器的电磁型继电保护装置、电子型静态继电器直至应用计算机的数字式继电保护。随着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如人工神经网络、遗传算法、进化规模、模糊逻辑等相继在继电保护领域的研究应用。微机继电保护测试仪已广泛运用于线路保护、控制等各领域。由于微机继电保护在工业尤其是电力系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就需要我们对其中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一、继电保护事故种类
1、定值问题。
(1)整定计算误差;
(2)人为整定错误;
(3)装置定值漂移,器件老化及损坏,温度与湿度。
2、电源问题。
(1)逆变稳压电源问题(纹波系数过高或输出功率或稳定性差);
(2)直流熔丝配置问题;
(3)带直流电源操作插件。
3、TA饱和问题。
继电保护测量对二次系统运行起关键作用,系统短路电流在中低压系统中急剧饱和时,因为电流互感器已经应用到继电保护装置当中,现场的因馈线保护因电流互感器饱和难以启动,这时就会很容易发生事故。而常用的数字式继电器采用微型计算机控制,其主要工作电源仅有5V左右,数据采集电平范围也仅有10V左右,电流互感器饱和对数字式继电器的危害将更大。
4、插件绝缘问题。
微机保护装置集成度高,布线紧密,长期运行后由于静电作用,会使得插件接线焊点周围聚集静电尘埃,在外界条件允许时两焊点之间出现导电通道,从而引起装置故障或者事故。
5、高频收发信机问题。
在220kV线路保护运行中属于收发信机问题。各厂家生产的收发信机质量不一,在使用前应严格审核,应注意校核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传输信号性和冗余度,防止因通信设备问题而引起高频保护收发信机不工作。高频保护不工作的原因包括:收发信机元件损坏,收发信机起动发信信号产生缺口,高频通道受强干扰误发信,收发信机内连线错误,收发信机闭锁,作用区外故障时误动等。
二、继电保护事故思路
1、微机故障信息经常发生。
技术简单的事故容易排除,但对故障有时仅凭经验难以解决,所以这时要将故障特征严格记录下来,再按照相应的技术手册查清事故原因,排除故障。
(1)屏背面展开图是以屏的结构在安装接线图上展开用平面图来表示。屏背面部分装设仪表、控制开关、信号设备和继电器;屏侧面装设端子排;屏顶的背面或侧面装设小母线、熔断器、附加电阻、小刀开关、警铃、蜂鸣器等。
(2)保护和控制屏面图上的二次设备均按照由左向右、自上而下的顺序编号,并标出文字符号;文字符号与展开图、原理图上的符号一致;在屏面图的旁边列出屏上的设备表(设备表中注明该设备的顺序编号、符号、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等);如设备装在屏后(如电阻、熔断器等),应在设备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3)在安装接线图上表示二次设备屏背面接线图中,设备的左右方向正好与屏面布置图相反(背视图);屏后看不见的二次设备轮廓线用虚线画出;稍复杂的设备内部接线(如各种继电器)也画出,电流表、功率表则不画;各设备的内部引出端子(螺钉),用一小圆圈画出并注明端子的编号。
(4)接线端子是连接同一屏(除特殊信号联络外)上不同设备电路。
2、检查方法。
(1)将二次回路的设备展开表示,分成交流电流、交流电压回路,直流回路,信号回路。
(2)将不同的设备按电路要求连接,形成各自独立的电路。
(3)同一设备(电器元件)的线圈、触点,采用相同的文字符号表示,同类设备较多时,采用数字序号。
(4)展开图的右侧以文字说明回路的用途。
(5)展开图中所有元器件的触点都以常态表示,即没有发生动作。
3、事故处理注意事项。
(1)对试验电源要求。在微机保护试验中,要求使用单独供电电源并核实用电试验电源否三相电源为正序和对称电压,并检查其正弦波及中性线电源容量是否足够等要素。
(2)对仪器仪表要求。万用表、电压表、示波器等取电压信号仪器选用高输入阻抗者继电保护测试仪、移相器、三相调压器应注意其性能稳定。
三、如何掌握继电保护技术
要掌握继电保护故障和事故类型以及继电保护故障和事故发生的条件,应具备以下几点要素:
1、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
(1)电子技术知识。电网中微机保护使用越来越多一名继电保护工作者学好电子技术及微机保护知识当务之急。
(2)微机保护原理和组成。在微机继电保护测试仪及自动装置的使用过程中,要能迅速分析出产生故障或事故的原因以及故障部位,这就要求电力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过硬的微机保护知识,熟悉保护原理和装置性能,熟记微机保护逻辑框图,熟悉电路原理和元件功能。
2、具备技术资料阅读能力
微机继电保护事故的处理离不开诸如检修规程、装置使用与技术说明书、调试大纲和调试记录、定值通知单、整组调试记录二次回路接线图等资料,所以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这方面的素质。
1.矿产地的地质环境及治理现状
矿产资源被过度的开采利用,就会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矿山的地质问题和环境问题主要分为四种:过度的占用非矿区,使得土地资源得到破坏;矿产地遭遇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地质问题;过度的矿产开采造成了地下水位的流失;水土遭到严重的污染。其中最严重的地质和环境问题就是矿产地的地质灾害,还有就是由于矿产地废弃物的随便排放而造成的水土污染问题。
矿山在开产矿资源时会大量的排放污染水,使得附近水源遭到破坏,并且这些污染水会随着水循环流到地下,对附近的地下水的均衡系统造成严重影响,出现井口干涸、地下水明显下降以及地表水严重流失等问题,人畜的饮水和农田的灌溉都将受到影响。同时矿产地排出的含泥矿等污染水,能够阻塞池塘与水库等公共设施,给国家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地质环境的保护与防范措施
2.1 土地的保护
矿产地的建设工程不应该没有限制的扩大土地的使用范围,要尽大的提高对占有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占有土地的破坏,维持矿产地的土质平衡性。矿产地的临时推土场、产品堆场以及生产设备的摆放场都应该得到规范的管理,要充分的利用现有占有土地的使用平台,最大效益的发挥出土地的利用率,尽可能的减少对其他土地的破坏与侵占。做到合理的、规范的、科学的利用土地资源,有序的摆放渣土,杜绝一切乱堆乱放的混乱现象,而且为了员工的人身安全,摆放矿石场的斜坡度不应该大于40度。整个矿石开采过程中,要尽量的利用好表层废土,实现资源的二次利用率,当整个矿产资源要枯萎时,要及时的封闭好矿井口,并用那些原来的废土填平好整个内采场,使得环境污染的源泉得到遏制。
2.2 植被的保护
矿产地的各种工程都不应该对林木砍伐区进行扩大,避免因为过度的破坏绿色植而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在矿产区进行作业的过程中,要懂得对那些比较大的乔木和灌木进行栽培和异地移植,而不是见木就伐,遇树则砍,这样只能给当地的生态平衡造成破坏,从而出现更大的灾害问题。并且在适当的时候还要种植一些花草树木,扩大矿产地的绿色用地,改变其脆弱的绿色问题。
2.3 水资源的保护
矿产地的水资源无疑是及其宝贵的,但是由于受到污染或者采矿的影响,使得矿产地的水资源严重不足,地下水位严重降低。所以在采矿的过程中,那些废水不要直接让其流入到附近河流中去,而是要将废水先处理一遍然后再让其流入,极大的降低了河流被污染的风险。
2.4 对矿山露采场的处理
(1)、清除露采场边缘的岩石,并且对两侧进行加固,采用绿色植物等进行露采场进行绿化。
(2)、在露采场的山顶上修筑截水沟,尽量减少外来水进入到采场内。
(3)、尽可能的积蓄地皮表面的雨水,为植被的后期培养提供水源。
2.5 制度的保障
(1)对有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要进行系统性的完善,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去保护矿山的可持续性。
当前要加快推进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结合我国环境的实际情况,尽早的制定出一部科学的、合理的、严谨的律法,去监督和管理有关矿山土质环境的保护及治理问题,为阻止地质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同时也为治理环境提供了极大的法律保障。
(2)、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必须实施高效、严格的矿产地地质环境的管理措施。实行苛刻的矿业准入条件,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保护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想严格的将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搞好,就需要一个公平、公共以及客观的评价制度,并且需要时刻的完善好评价制度,评价人员每一次对矿山进行考察时,必须秉持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去对矿产地的地质环境进行考核,考核人员要及时的将考核的结果送到相关管路部门去。对管理方式进行切实的转变和改进:
一、依据矿产地的地质环境来划分,实行对地质环境的分类管理。
二、改变传统、陈旧的管理模式,将被动式管理转变成主动式管理。
三、负责到底、监督到底、管理到底,对治理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严肃对待,所以管理部门要实行全过程管理。
(3)、利用矿产地的经济手段,大力的发展环保与循环经济,逐步的改变经营模式,从根本上降低经济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引导当地企业部门走上一条绿色发展的道路,进一步的去完善经济环境,扩展矿产地地区的融资渠道,吸收外来资金的投入,使得矿产地地区的循环经济能够实现有序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机制。
2.6 技术措施
矿山企业都应该遵循“无废矿山”、“绿色矿山”的相关环境标准,对矿山开采区内的废渣等污染物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和有序的规范,实现矿山开采区内的技术的科学化、废物排放的无害化、作业的清洁化、复垦环境的优良化,对矿产区的废弃矿物加以加工,使得其可以综合利用。保护矿区周边环境的平衡性。
2.6.1 无废开采
矿产区内的无废开采,一般指的是矿床在回收、开发及资源利用的过程,尽可能的减少无用之物的产出,同时对矿产区的所有资源加以整合,最大限度的提高矿产物的综合利用价值,而不用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性。无废开采需要遵循的这些细节和原则:
(1)提高综合利用的原则。
(2)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原则。
(3)就地利用、就地处理的原则。
(4)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统一性的原则。
(5)无用之物尽量减少产出和尽量利用的原则。
(6)依靠政策引导和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
2.6.2 矿区的复垦
矿区的复垦应当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去执行,依照大家共同制定的复垦方法、复垦目标以及复垦程序,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生物措施或者工程措施,使得本地的自然生态系统能够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首先,从立法目的看,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过于单一和功利化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侧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生态平衡对其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口号而已。生态平衡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社会要素,理应更多地体现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成为立法的原则与目的。但纵观全文,涉及野生动物本身保护的寥寥条款,又被笼统的各种特殊利用情况给例外掉了。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成了野生动物保护利用法,而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其次,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涵摄不周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本法只保护濒危、珍贵以及对人类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可见,这是一部《濒危、珍贵和有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普通野生动物的保护,该法强调的是行政许可和收费,对那些大量的尚未发现有利用价值或不起眼的小动物,该法根本未予保护,同时该法忽视了被人类定义为所谓的“有害动物”的保护,它们对维护生态平衡也是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的。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珍稀动物都是食物链中的重要一环。人为的挑选性的保护其中的一些,而不保护另一些,只会毁掉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也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这种人为地把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有益和有用的类别,是有悖于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野生动物的,缺乏对动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照,也是对本法“维护生态平衡”的立法宗旨的违背。
同时,我国目前的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将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简单地划分为水生与陆生两大类,这种划分方法有利于农业与林业部门的分别管辖,但也致使诸如两栖类野生动物和一些昆虫类野生动物的保护管辖权归属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第三,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丧失和人为开发活动的干扰。大规模改造森林造成树种单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森林完整意义上的生态功能,不适于动物生存,也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种破坏,还有就是对湖泊、湿地的破坏,这些因素都导致了我国野生动物渐渐的绝迹。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对动物栖息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强调不够。
第四,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救济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在对野生动物予以保护之时,也出现了人类同野生动物的生存矛盾,野生动物侵害当地居民人身财产利益时,需要法律规定权利救济条款。但大多数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第五、对主管部门的规定过于笼统,执法主体分散,容易出现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
第六、对伤害、虐待、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民间存在的“活熊取胆”、“活体剥皮”、“吃猴头”等行为,法律并未有制裁性甚至是禁止性规范。比如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因没有动物园动物保护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
1、涉及种源管理的规范不到位。需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只需交“资源管理费”就可以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做种源。法律对此过程中执法机关监管的规定不明确,并且如果由于驯养繁殖人的原因导致野生动物种源死亡,如何承担责任也缺乏相应规定。由此导致了了一些驯养繁殖场、动物园不重视管理,使得野生动物因受虐待、伤害致死。
2、因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的监管存在漏洞,致使一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组织成为了野生动物“洗货”的中转站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庇护所。
3、许可证多头审批制度导致监管弱化。我国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需要向林业部门办理许可证,如果是动物园进行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林业部门可委托建设部门颁发许可证,导致一张许可证,多家可以核准。至于出生幼兽的登记管理,驯养繁殖成功后扩大种群数量的管理却因多家行政机关推卸责任导致无人监管,这就使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后的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在具体化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猎捕特许和开发利用的发动条件时,存在泛化倾向, 例如:条例第1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我认为其中的(四)、(五)两项反映了条例制定之时(上世纪80年代末)的特殊社会或国家需求,可能具有历史正当性,但若以当下通行的动物福利理念来审视的话,恐怕已不具有多少法理上的正当性了。
而且各项表述中的“必须”二字含义模糊,在适用时将不可避免的授予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七)兜底性表述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建议
1、重构立法目的
宜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目的确定为: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促进生态平衡;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2、拓宽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建议修改为: 本法保护不危害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哺乳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和昆虫类等野生动物。 3、完善野生动物生境保护制度
(1)扩大野生动物栖息地法律保护的范围
(2)对可能发生的生境破坏行为进行预防性控制
(3)构建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居民利益衡平的法律机制
4、立法明确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来源和补偿标准
建议将中央政府纳入补偿义务主体,建立以中央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补偿机制。 建议考虑设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的基金,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一方面,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另一方面,征收野生动物补偿费。还可考虑国内外各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捐款。 建议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
5、强化法律责任
明确的法律责任是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路径,当前,我国具体法律制度中尚有需要健全和协调之处。
(1)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与现行刑法相衔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一些条款的罪名依据与现行刑法事法律制度不一致。如该法第31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该补充规定已被1997年刑法废除。
(2)加大对违法猎捕和贩卖、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3)建立禁食某些野生动物的制度(从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食品安全角度)
6、加强对野生动物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
7、完善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
最后,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泛化倾向的修改建议 1、删去条例第十一条第4、5、7三项,缩小捕猎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特许范围,只能用于第1、2、3、6项情形。 2、在以驯养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捕猎特许制度中融入相关动物福利的规范内容: (1)应将捕猎动物的相关福利内容列为申请捕猎许可的必备要件之一; (2)型塑违反捕猎动物的相关福利要求情形下的捕猎许可撤销制度及从业禁止等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3、明确猎捕特许审批所应当考量的相关基准或者客观要件,以此将行政机关的审批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严格限制、甚至废除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商业项目。
据《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统计数字:我国涉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余部。初步形成了包括国际条约、宪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法规等在内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
综 述 我们能够感知到中国并不缺乏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欠缺的是更大范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制度的执行力;欠缺的是将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章结合国情、结合时代系统整合完善;修订法律比我们重新立法更容易推动,严格执法比立法更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 嗜肺军团菌;,免疫原蛋白;,免疫原性;,DNA疫苗
Immune response and protective efficacy in BALB/c mice induced by DNA vaccine encoding immunogenic protein of Legionella pneumophila
[Abstract] AIM: To study the immune response in mice induced by DNA vaccine encoding immunogenic protein of Lgeionella pneumophila (LP) and to examine its protective efficacy against LP in mice. METHODS: The eukaryotic expression recombinant plasmid of LP immunogenic protein gene ( pcDNA3.1ip) was constructed and used to immunize BALB/c female mice intramuscularly, and antigen specific antibodies, lymphocyte proliferative response, IFNγ production and cytotoxic Tlymphocyte response of the immunized mice were detected. The BALB/c mice immunized by the pcDNA3.1ip repeatedly were then challenged with LP (10 LD50), and the number of survivors in each group was quantitated. Then the mice were sacrificed and lung tissue were harvested for quantitative culture of LP and observation of the pathologic changes. RESULTS: The DNA vaccine pcDNA3.1ip could induce specific humoral and cellular immunity in the immunized mice.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immunogenicity of pcDNA3.1ip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pcDNA31(+) (P
[Keywords]Legionella pneumophila; immunogenic protein; immunogenicity; DNA vaccine
[摘 要] 目的: 研究嗜肺军团菌免疫原蛋白核酸疫苗诱导的小鼠免疫原性以及对LP感染小鼠的保护能力。方法: 用嗜肺军团菌免疫原蛋白基因真核表达重组质粒pcDNA31ip作为DNA疫苗免疫BALB/c小鼠, 检测免疫小鼠体内抗原特异性抗体水平、 脾淋巴细胞增殖活性、 IFNγ产生水平和CTL特异杀伤活性等指标, 以评价疫苗的免疫原性。真核表达重组质粒pcDNA31ip DNA疫苗重复免疫BALB/c小鼠2次, 末次免疫2周后, 用10倍LD50剂量攻击小鼠, 计数小鼠的存活数及小鼠肺中的细菌数, 观察感染鼠的肺部病理变化。结果: pcDNA31ip免疫小鼠后诱导产生了特异的体液免疫应答和细胞免疫应答, 免疫组的免疫原性和免疫保护性均高于对照组pcDNA31(+)组(P
[关键词]嗜肺军团菌; 免疫原蛋白; 免疫原性; DNA疫苗
军团病是近30年来新发现的传染病之一。军团病是由军团菌引起的一种以肺炎为表现的常伴多系统损害的急性细菌性传染病, 病程进展快, 病死率高, 易爆发流行。其中引起人类疾病的主要是嗜肺军团菌(Legionella pneumophila, Lp), 有15个血清型, 其中以血清Ⅰ型最为重要。军团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水和供水系统中, 人因吸入含有军团菌的气溶胶而感染, 并在肺泡上皮细胞和单核巨噬细胞内增殖。该病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用于预防。军团菌的外膜蛋白与其致病密切相关。相对分子质量(Mr)为2900的外膜蛋白(29 kD immunogenic protein, IP)为1~10血清型所共有, 具有种的特异性, 是机体免疫应答反应的主要免疫原, 由嗜肺军团菌主要免疫原基因ip编码产生[1]。Mr2900外膜蛋白也与细菌的毒力密切相关, 具有黏附作用、 抗吞噬作用等。我们将已构建好的嗜肺军团菌ip基因真核重组质粒pcDNA31ip作为DNA疫苗免疫BALB/c小鼠, 观察其免疫原性和免疫保护性。
1 材料和方法
1.1 材料 嗜肺军团菌菌株Lp1型标准株及军团菌兔抗血清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控制所惠赠, 本室保存。质粒pcDNA31(+)由本室保存, 重组质粒pcDNA31ip由作者在以往的研究中构建。Omega无内毒素质粒大提取试剂盒购自天泰试剂公司, BPB Biomedicals.Inc(USA)小鼠IFNγ检测试剂盒购自豪亿试剂公司, 辣根过氧化物酶标记的羊抗兔抗体及其他试剂均购自博瑞克试剂公司。BALB/c 小鼠, 雌性, 6~8周龄, 质量18 g左右, 由四川大学华西实验动物中心提供。
1.2 方法
1.2.1 动物免疫 大量抽取无内毒素质粒pcDNA31(+)和重组质粒pcDNA31ip, 在紫外分光光度计上测量吸收值, 计算DNA含量并分析其纯度。BALB/c雌性小鼠18只, 随机分为2组, 每组9只。每只小鼠股四头肌肌肉注射质粒DNA进行免疫接种。第1组每只小鼠注射pcDNA31ip 50 μg, 第2组每只小鼠注射pcDNA31(+) 50 μg作为对照组。各组在初次免疫2周后用相同剂量的质粒加强免疫1次。加强免疫后第7、 14、 21天, 每组分别取3只小鼠, 眼部采血, 分离血清测抗体、 IFNγ; 无菌取脾脏, 分离淋巴细胞, 记数并调整细胞密度为2×109/L备用。
1.2.2 检测小鼠体内特异性抗体 用无菌PBS洗下BCYEα琼脂培养基上生长良好的嗜肺军团菌Lp1型菌落, 充分混匀, 离心洗涤2次, PBS重悬。超声波粉碎10 min, 4000 r/min离心10 min, 取上清, 即为制备的混合抗原。用包被缓冲液将抗原稀释至最佳工作浓度, 包被酶标板。用间接ELISA法测定血清中抗体水平。
1.2.3 检测细胞免疫效应 (1)3HTdR 掺入法检测淋巴细胞增殖活性: 取制备好的小鼠脾淋巴细胞悬液1 mL, 接种12孔细胞培养板, 每只小鼠脾细胞各接种3个复孔, 分别加入ConA(终浓度为10 mg/L), 并设对照孔(不加ConA)。37℃、 50 mL/L CO2孵箱中培养56 h, 每孔加入2 μCi 3HTdR, 继续培养16 h。在β液闪记数仪上测定cpm值。计算刺激指数(SI)作为淋巴细胞增殖程度的指标。SI=(实验孔cpm值-机器本底)/(对照孔cpm值-机器本底)。(2)CTL杀伤活性检测: 以质粒pcDNA31ip转染并筛选出的阳性细胞克隆作为检测CTL杀伤活性的靶细胞。取小鼠脾淋巴细胞作为效应细胞。用完全培养液调整效应细胞与靶细胞的浓度, 使其细胞数之比为10∶1, 两种细胞各取50 μL加至同一孔中, 并设效应细胞、 靶细胞对照孔及空白对照孔。37℃、 50 mL/L CO2孵箱中培养20 h, 每孔加15 μL MTT继续培养4 h, 培养板以2000 r/min离心5 min, 弃培养液, 加100 μL二甲基亚砜, 37℃孵育30 min, 测量A570值, 计算杀伤活性。CTL杀伤活性=[1-(实验孔A570-对照效应细胞A570)/对照靶细胞A570]×100%。
1.2.4 检测细胞因子IFNγ 用双抗体夹心ELISA检测血清中IFNγ含量, 按照说明书操作步骤进行。
1.2.5 免疫保护作用 选6~8周龄的BALB/c雌性健康小鼠, 随机分为4组, 每组5只。每只小鼠股四头肌肌肉注射质粒DNA进行免疫接种。A组每只小鼠注射重组质粒pcDNA31ip 50 μg; B组每只小鼠注射质粒pcDNA31(+) 50 μg作为阴性对照; C组每只小鼠注射50 μL PBS作为空白对照; D组每只小鼠注射50 μL PBS作为正常对照; 相同剂量相同途径免疫2次, 间隔2周, 各组在末次免疫2周后用10×LD50嗜肺军团菌L1型标准株攻击A、 B、 C组小鼠。
1.2.6 嗜肺军团菌L1型标准株的培养 复苏保种的嗜肺军团菌L1菌株, 划线接种于固体培养基, 放置在35℃烛缸培养约5 d, 挑取单个菌落接种涂布多个培养基, 继续放置在35℃烛缸培养约5 d, 用无菌生理盐水洗下平板上的菌落, 放置在旋涡混匀器上充分混匀, 使其形成菌悬液。用比浊管计算细菌密度, 调整为15×1013/L。每只小鼠滴鼻200 μL嗜肺军团菌L1菌液进行攻击, 观察小鼠行为变化。
1.2.7 检测动物免疫保护效果 (1)检测肺组织培养带菌量: 空白对照组小鼠全部死亡后, 其余小鼠断颈处死。将死亡与断颈处死的小鼠置750 mL/L酒精消毒后, 在无菌条件下解剖取出右肺, 加入2 mL无菌生理盐水, 用眼科剪剪碎肺组织, 移至200目无菌不锈钢网中研磨充分匀浆, 取肺组织匀浆液的原液连续10倍稀释, 各取100 μL, 均匀铺于固体培养基表面, 放置在35℃烛缸培养约7 d, 挑取平板上长出的菌落涂片, 进行革兰染色, 在显微镜下观察, 并用血清凝集实验确证其为嗜肺军团菌后进行菌落计数。根据每块平板上长出的菌落数计算出小鼠肺组织培养的总带菌量(CFU值), 对各免疫组数值进行统计学分析。(2)肺组织病理形态学检测: 空白对照组小鼠全部死亡后, 其余的小鼠断颈处死。每组取小鼠无菌操作, 分离肺组织。首先肉眼观察其形态变化, 然后取每只小鼠左肺上叶, 用4 g/L多聚甲醛固定、 石蜡包埋切片、 HE染色后, 在显微镜下观察小鼠肺组织病理形态学改变。
1.2.8 统计学处理 组间差异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P
2 结果
2.1 小鼠体内抗原特异性抗体的滴度 在加强免疫后第7、 14、 21 天, 实验组检测到抗体, 第7天的滴度为1∶1280; 第14、 21天的最高滴度可达到1∶2560。而空质粒对照组未检测到抗体。实验组与空质粒对照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2.2 细胞免疫水平检测 检测淋巴细胞增殖活性、 血清中IFNγ水平、 CTL杀伤活性等细胞免疫反应的指标显示: 加强免疫后第7、 14、 21天, pcDNA31ip免疫组淋巴细胞增殖活性、 血清中IFNγ、 CTL杀伤活性均高于pcDNA31(+)对照组,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免疫小鼠脾淋巴细胞增殖活性(略)
Tab 1 The proliferative response of spleen derived lymphocytes from mice immunized with DNA vaccine against Legionella pneumophila
bP
表2 免疫小鼠血清中IFNγ水平(略)
Tab 2 IFNγ level in production derived serum of mice immunized with DNA vaccine against Legionella pneumophila
bP
表3 免疫小鼠脾脏CTL杀伤活性(略)
Tab 3 Cytotoxicity of spleen derived lymphocytes from mice immunized with DNA vaccine against Legionella pneumophila
bP
2.3 免疫保护作用 嗜肺军团菌L1菌液攻击1 d 后, 阴性对照、 空白对照组小鼠均出现立毛、 食欲降低、 活动迟缓, 6 d后全部死亡。pcDNA31ip免疫组在攻击2 d 后, 才出现症状, 4 d后开始恢复, 仅有1只小鼠死亡。肺组织培养的菌落计数, 根据每个平板上长出的菌落数计算出小鼠肺组织培养的总带菌量(CFU值)。免疫组带菌量均明显低于pcDNA31(+)质粒对照组(P
表4 免疫保护作用(略)
Tab 4 Protective immunity to lethal dose challenge with Legionella pneumophila
bP
图1 LP1感染BALB/c小鼠肺组织病理学改变(略)
Fig 1 The histopathology of lung of mice challenged with a lethal dose of L.pneumophila (HE, ×200)
A: Shaminfected lung; B: pcDNA3.1ip immunized lung on the sixth day after the challenge; C: pcDNA3.1(+) immunized lung on the sixth day after the challenge. The sections were stained with hematoxylin and eosin. Note interstitial infiltration of inflammatory cells. Shaminfected mice did not show any changes.
3 讨论
军团菌疫苗的研究, 已有近20年历史, 经历了死疫苗、 减毒活疫苗、 蛋白亚单位疫苗。但都因其各自的不足难以在临床推广应用。死疫苗常需要多次接种, 剂量较大, 接种后局部和全身反应较明显, 通常只激发体液免疫。减毒活疫苗有潜在的危险性。蛋白亚单位疫苗只能刺激体液免疫。Yoon 等[2]首次以嗜肺军团菌肽聚糖关联的脂蛋白(PAL)基因构建重组质粒pcDNA31pal作为疫苗, 并比较了其与重组PAL蛋白免疫BALB/c小鼠后的免疫原性, 结果显示, 重组PAL蛋白主要诱生PAL体液免疫而重组质粒pcDNA31pal则能有效诱导细胞免疫。本课题组王涛等已完成的以嗜肺军团菌巨噬细胞感染增强蛋白基因(macrophage infectivity potentiator)Mip为候选基因, 初步研究证实, Mip基因DNA疫苗具有较强的免疫原性[3]。军团菌是一种兼性胞内寄生菌, 主要以细胞免疫为主。DNA 疫苗通过肌肉注射,
能在肌细胞中获得持久的抗原表达, 该抗原能诱导抗体产生、 T细胞增殖和细胞因子释放, 尤其是能诱导细胞毒性T细胞的杀伤作用[4, 5]。被誉为第3次疫苗革命的核酸疫苗的出现, 为军团菌疫苗的研制提供了新思路。 机体抗嗜肺军团菌的免疫应答依赖于T细胞直接杀伤作用及其分泌细胞因子的协助。针对嗜肺军团菌细胞免疫应答是以T细胞为介导、 以巨噬细胞为效应细胞的免疫反应。有效的抗嗜肺军团菌免疫应答包括: 巨噬细胞的吞噬作用以及处理与提呈抗原, T细胞对抗原特异性识别与结合, 以及释放细胞因子, 激活巨噬细胞, 对细菌杀伤。用嗜肺军团菌的细菌细胞膜免疫动物, 具有明显的保护力, 说明细菌细胞膜里含有保护作用的分子[6]。Mr2900蛋白是嗜肺军团菌的主要外膜蛋白, 也是嗜肺军团菌含量最多的蛋白, 广泛分布与细菌的内、 外细胞膜及其胞质中[7]。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Mr2900)蛋白的单克隆抗体能与嗜肺军团菌1-10血清型菌细胞发生反应, 其阳性率为100%, 与米克戴德军团菌、 约旦军团菌、 瓦茨沃斯军团菌、 伯明翰军团菌、 长滩军团菌均不发生反应, 与肺炎链球菌、 流感嗜血杆菌也不发生反应。1-10血清型Lp均有Mr2900外膜蛋白的存在, 具有种的特异性[8]。Weeratna等[9]用主要外膜蛋白分别刺激嗜肺军团菌感染者与健康志愿者的外周淋巴细胞, 研究发现主要外膜蛋白能明显刺激嗜肺军团菌感染者的外周淋巴细胞增殖, 而对健康志愿者的外周淋巴细胞无作用; 用25倍的LD50嗜肺军团菌分别攻击主要外膜蛋白免疫的豚鼠与正常豚鼠, 正常豚鼠全部死亡, 而免疫的豚鼠无死亡。但未做有关Mr2900外膜蛋白基因构建成DNA疫苗的免疫原性及免疫保护性研究。为此本研究中选用嗜肺军团菌的Mr2900外膜蛋白作为候选基因, 构建pcDNA31ip DNA疫苗, 开展嗜肺军团菌免疫原蛋白核酸疫苗保护性研究。我们将pcDNA31ip作为DNA疫苗免疫BALB/c小鼠, 检测免疫小鼠体内抗原特异性抗体水平、 脾淋巴细胞增殖活性、 血清中IFNγ水平、 CTL杀伤活性等指标, 表明DNA疫苗诱导小鼠产生了特异性体液和细胞免疫应答。血清中IFNγ水平增加有利于巨噬细胞的激活, 以及对细菌的杀伤。用10倍的LD50嗜肺军团菌分别攻击主要外膜蛋白免疫的小鼠、 阴性与空白对照, 阴性与空白对照小鼠全部死亡, 而免疫组死亡1只小鼠, 表明我们构建的pcDNA31ip DNA疫苗能诱导小鼠产生较好的免疫保护性。该结果证实免疫原蛋白基因可作为嗜肺军团菌核酸疫苗后选基因, 从而为ip基因DNA疫苗的研制提供了初步的实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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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 涛, 陈建平, 郅克谦, 等. 嗜肺军团菌mip/ctxB融合基因体外表达与动物免疫试验的免疫原性研究[J]. 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 2004, 31(9): 81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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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窑洞 ;建造技艺; 保护; 传承
独立式窑洞是中国传统窑洞建筑中重要的一种类型,因其受地形和环境影响较小,所以分布较为广泛。在陕北、山西、宁夏、甘肃、内蒙等地,都可以见到独立式窑洞。独立式窑洞的出现是窑洞建筑的一大进步。它摆脱了山体、地形、土质对传统“挖”窑洞的束缚,从而使窑洞这一古拉老的居住建筑迈向新的历程。独立式窑洞又称“箍窑”,在营建方式上属于“加法营造”。按照建造材料的不同,分为土基窑洞和砖石窑洞这两种基本类型。按建造类型可分为:单层窑洞、下窑上房、上下拱窑三种类型。
在山西,独立式窑洞沿吕梁山区与晋中平原地区分布,由于山西省煤炭资源丰富,使得烧砖技术在山西非常普及,山西砖箍窑盛行(也有部分土坯箍窑)。砖砌窑洞种类丰富,“上下拱窑”“下窑上房”、丁字拱、十字拱、扶壁拱等特殊的类型在山西省都可以找到。笔者多次深入山西窑洞村落,了解不同类型窑洞的建窑方式,在这里简单介绍山西土基、砖石两种类型的窑洞营造技艺。
1、山西土基独立式窑洞的建造技艺主要分为以下十个步骤:
1.1 相地选址(遵循风水学原理,在地形较为平坦的地方平地起窑)2夯实基础,平整地形3放线(根据需建窑洞的孔数布局,确定平面,使用方尺和水平仪,用白灰在地面放出平面的线条)4垒窑腿(有夯土墙和制作土坯砖两种方式)5支楦(拱楦模具的制作采用杨木或者榆木,下部搭空心架,上部用木条弯成弧形)6拱楦(用土坯砖沿着模具以工字缝的方式从后向前垒砖,约2.5块砖后向前移动模具再进行垒砖,砖与砖之间用黄泥粘接)7砌窑面、窑掌8锁叉(在两窑腿相接的位置内部,用砖、石、泥土等填充,夯实)9平脑畔(平整窑顶)10盘炕砌灶、安装门窗、室内装修
2、山西砖石独立式窑洞的建造技艺主要分为以下十二个步骤:
1相地选址2挖地基(向下挖至少1米的深沟作为地基,地基要比窑腿宽)3打地基(用石块将地基填满,用三七灰土(30%白灰,70%黄土)作为粘合剂。或是干摆石头,然后向下灌三七灰土。)4起平桩(垒窑腿)5支楦(有传统的用木梁和石头临时搭建的拱楦模具,也制作好的钢板模具)6拱楦(有搭楦、拉楦、插楦三种方式)7砌口石(口石指的是窑洞外部表面,沿着窑脸拱形一圈砖石。一块砖头一块三七灰土。三七灰土内薄外厚,以此形成圆弧形状)8锁叉9砌面石(面石部位工字缝,砖窑分为单合顶和双合顶。)10平脑畔(平整窑顶)11砌筑窑檐、女儿墙12安装门窗、室内装修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离开窑洞,越来越少的人修建窑洞,窑洞的营造技艺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因为不再需要,很少有年轻人还愿意学习修建窑洞的技术,老的窑匠招收不到新的学徒,窑洞的营造技艺面临失传的危险。而窑洞的营造技艺作为一种古老的建筑技术,应当被保留和传承下去。但是目前关于窑洞营造技艺的保护似乎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关于如何将窑洞的营造技艺保护和传承下去,笔者提出了以下措施:
① 将山西窑洞营造技艺申报省级或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② 对目前现存的古老窑洞加以保护,保留原生态面貌。定期组织由窑洞修建匠人对窑洞加以修整和完善。
③ 将窑洞营造的过程、工艺、工具等都以图片或是影像的方式记录下来,集结成册,甚至编写入高校的建筑学教材中,方便留存和学习。
④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窑洞营造技艺传承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⑤ 举办窑洞匠人交流会,将山西各地区的窑匠集中起来,相互交流营造技艺的相关经验,也可以研究讨论古老技艺如何优化。
⑥ 窑洞民居号称是没有建筑师的建筑,参与建窑过程的除了窑匠,大多都是村民。将营建的过程中形成的口语化的俗语说法或者口号总结起来,那对于营造技艺的传承是非常有利的。
⑦ 公开寻找窑洞营造技艺传承人,为窑洞营造技艺培养新的接班人。
⑧ 以窑洞民居为载体,开发新型窑洞住宅小区或旅游度假村,对窑洞建筑再设计。同时,扩大技术影响,锻炼队伍,培养后继人才。使窑洞的建造技艺得以传承下去。
通过调研发现,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目前已经有部分村民意R到保护窑洞的重要性,用传统的技艺进行自发改造窑洞,甚至有一些建筑师、开发商,都在传统窑洞建造技术上做了一些新的改良和探索。他们利用窑洞自身的优点,利用现在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将原先的窑洞建筑做以改良,并且赋予新的功能,例如东馨家园窑洞住宅小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地形,随坡就势、随山就低的建设窑洞住宅小区,自下而上共11排窑洞,建有窑洞707孔,并在建筑设计上对传统窑洞进行优化与改良,设置了专门的通风道,顶部的通风口高度也更高。除此之外,还在立面上配合使用现代材料的太阳间、屋顶布置太阳能集热板和种植绿化,似楼似窑,一派具有现代风格的窑居住宅。 还有一部分窑洞则是作为旅游开发、或是作为民俗展示等,将传统窑洞建筑从民居拓展到了更多的建筑领域。例如郑州黄河游览区、山西康乐谷休闲窑居度假村、延安大学窑苑假日酒店等等。
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虽然对债权人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不够,加之社会发展迅速,使得《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国外法学的研究和建议,提出修改我国《继承法》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一定参考。
论文关键词 继承法 债权人 有限继承
一、引言
如何平衡继承权和债权,是民法和继承法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行的是限定责任继承制度,“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只限定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有清偿责任。”这一规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继承权和债权平衡的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却显得有些失色,关于这一问题,将在本文中详细论述。
二、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一)现行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继承人如果继承了5万元的遗产,则应承担相对价值的债务,债务的承担限额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
从法理上,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部分债务人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表现
何谓遗产,遗产的范围有哪些,直接决定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可这一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上规定的不是特别明确,比如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属于遗产,对于这一问题法律缺乏明示的规定。
此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对于遗产并不是当然要继承,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放弃继承,也就相应的放弃了债务的承担,通常说来,从继承开始以后到财产分割前,继承人都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是这么一来对于债权人也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在不能明确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向谁主张债权实际上也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对于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是非常不利的。
当然,最为严重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当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救济,“救济手段是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否则,之前的规定没有落脚点,至多是一种法律宣言,而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的法”,可恰恰是这最重要的一点,在《继承法》中是没有体现的,使得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了一纸空文。
三、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现行继承法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法律应当是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的,可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至今没有做过修订,事实上,今日之社会情形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国早已有着天壤之别,尤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还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不够活跃,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特别是个体及私有经济并不活跃,个人资产额也不多,同时受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影响,继承法条文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条文规定更为粗疏。”同时,当时的人际关系也没有如今这么复杂,在当时的社会情形下,所谓的继承人转移财产、隐瞒财产等问题都是闻所未闻,所以也自然不会被当时的立法者考虑到。
(二)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
我国法律长期重视公法而忽视私法,对于继承法这种纯家庭之间的私法的研究起步比较晚,有缺乏先例可循,同时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在法制观念和立法技术上都没有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经验,因而我国在立法上自然是更显得幼稚,对于许多问题或者是没有考虑到,或者是考虑的不够成熟,对于被继承人和债权人这种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自然是研究的不够透彻,因而在法律规定中难以避免的显得幼稚,使得大量的司法实践缺乏法律依据。
(三)继承人变相侵害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社会的,近年来,我们发现了大量的继承人通过种种法律的“漏洞”去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曾经有一个案子,债务人王某欠债权人张某5万元,王某去世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之子小王代替其父偿还该债务,但是,张某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小王继承了王某的财产,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上,王某不过是使用了一招“瞒天过海”,就成功了规避了该笔债务:首先,王某把自己的名下值钱的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弟弟,王某过世后,王某的弟弟再把相关的财产“赠与”给小王,事实上,这种变相的继承就使得小王不再需要为父亲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可是债权人张某的权益却受到了无辜的侵害。类似的现象在实践中不胜枚举,这都是法律所不能预料和不曾设定的现实,使得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外国保护债权人的主要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继承制度
直接继承即被继承人死后,其遗产直接转归继承人,债务也由继承人承担。但这样的制度的弊端是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易受侵害。为此,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建立了接受和放弃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享有选择权。继承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选择无条件直接继承(无限责任继承)、有条件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如果继承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选择,则推定为无限责任继承。“我国台湾地区以自愿无限责任继承为原则,自愿的无限责任继承为不要式行为。其方式非常简便,即不需要向法院申述,也不限于用书面或口头表示。无论明示或默示的承认,都可以发生单纯继承的效果。”只要在限定接受继承的期限内未作限定选择,又在放弃继承的期间内未作放弃继承,则应视为自愿的接受无限责任继承。
接受无限责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遗产债务,该继承人以其固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继承人有某些特定的不正当行为,民法为表示制裁,规定有强制的单纯接受继承,不允许该继承人享受限定接受的利益,而必须负无限继承的责任。上述不正当行为如隐匿财产、伪造遗产清册等。如果选择有限责任继承,还须递交忠实准确的遗产清册,使遗产数额清楚明确,阻遏了继承人恶意的藏匿、转移、浪费挥霍遗产的可能性。此外,大陆法系国家还建立了遗产管理制度。在接受继承、放弃继承制度之外,一些国家还规定有遗产管理制度。如《瑞士民法典》第594条第(1)项规定:“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理由担忧其债权不能得到清偿且经请求既未得清偿,亦未得担保时,得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三个月内,请求官方清算。”在日本,债权人如发现继承人的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债权时,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遗产管理,主管机关进行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丧失管理遗产的能力,这样就可以保证遗产首先用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从而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陆法系国家的上述规定,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无疑比我国法律要健全得多。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间接继承制度
在遗产继承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是间接继承制度。间接继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我国香港地区也采用间接继承制度,即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归属继承人,而是由遗产管理人在清偿遗产债务、交纳遗产税、交付遗赠以后,再将剩余财产授予继承人。”这一制度本身就确保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不过这种制度对相应的司法条件要求很高。因为在这种制度之下,几乎每个人死后都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出面处理继承问题,如果没有健全的专司遗产继承的专门法院或其他专门机关,这种制度是难以实行的,相对来说也不适用于我国,故在此不多赘述。
五、修改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发现问题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笔者通过对我国《继承法》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上的不足做出分析,再结合自己有限的知识,提出对我国继承法修改的一些建议,具体如下:
关键词:历史文化;经验教训;保护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TU-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7)08-0033-03
济南自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近20年,我们一直在探索着一条适合泉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道路来。随着济南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出现了诸如有传统特色的城市文化与特色风貌在逐步消失;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缺乏等问题。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如何处理好社会和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已迫在眉睫。
1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济南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城市全面发展。王景慧先生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中非常精辟阐明:“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上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不能把历史文化名城当成博物馆使之凝固起来。所以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
我们既然承认城市是一个“有机整体”,那么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揭示了“适者生存”的道理,任何有机生物必须适应生存环境向前进化,而且有机生物进化不可能抛弃原有基础,而是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逐步进化,有机生物的进化既要适应环境、也不可能超越环境,城市作为有机整体,其发展如同有机生物进化一样,既不抛弃原有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基础,进行有机的新陈代谢,又得适宜地持续发展。而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载体。
济南的发展既应该是对历史有机的继承和延续,更应该是适应现代趋势对旧城市的更新和完善,一句话既要继承和延续济南历史的文脉,又要按现代化的要求适宜持续发展。因此可以肯定说“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隔裂历史的突变对历史是一种伤害,对未来也是一种损失”。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国内外的经验已经表明,越是现代化的城市越重视保护其历史文脉,越是历史文脉深的城市越有魅力,因此,保护好济南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好现代济南人的生活质量,就是保护好促进城市发展的一种特殊资源。
济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从开始只是简单的维护不利用或者只是按原使用功能利用,比如千佛山的兴国禅寺、洪楼教堂等;而后是将部分历史文物改变其使用功能,比如建立李清照纪念馆、山东大学西校区内的近代建筑用于教学设施等;再后是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为济南创造效益;现在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应该有新的用途一“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作为城市建设的‘文化名片’。……以吸引外来投资”。济南要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也要逐步发扬光大,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这一特殊资源,使其成为体现城市特色的重要途径,将会促进济南的社会、经济发展。
2 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现状,保护中的主要问题
济南虽然有独具特色的城市风貌,但因地处交通要塞,上世纪50年代以前受战争影响,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严重,又经“”摧残,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建设性”的破坏就更加严重;近几年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专家学者到领导、市民都从不同角度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在实际做法上也有一些新的举措和慎重的行动。但是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2.1传统特色文化与城市特色风貌逐步消失
几十年来,代表济南特色的传统文化逐步消失;“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家,至少有三成已经消亡,最具特色的城市风貌诸如:“齐烟九点”、“佛山倒影”、“鹊华烟雨”等也在遭到破坏,“九点”中有的被当地“靠山吃山”开垦的面目全非,视线走廊也被一座座高楼遮挡;而“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也基本见不到“四面荷花”了。
2.2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
全市现有的历史及传统建筑、街巷、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的总量,随着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损毁和使用单位的不合理使用等,已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旧城改造密度过高,开敞空间缺乏,绿地减少,个别新建建筑高度、容量及功能与周围古城环境缺乏有机协调。部分传统特色建筑和院落被拆掉,对古城格局的保护造成了破坏性影响。已失去以后可能保护、利用的机会。
2.3历史文化街区、地段内人口稠密、房屋破旧,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尤其是在古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地段中及其周边地区的人口稠密、民居破旧不堪,同时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因此制约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2.4历史文化保护区产业及用地结构不合理:历史文化遗产长期被其他单位占用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以民居最多,且缺少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像停车场、配电设备等,商业网点也十分缺乏,街头绿地更是少的可怜。一批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多年被使用单位占用,而使用单位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这些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失修严重。部分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使用单位、使用人乱拆乱建,已破坏了其原有的格局及风貌。
2.5泉水渗漏区、泉脉得不到良好保护和利用
做为重点的泉水直接补给区的南部山区和玉符河地区,因当地过度开发建设和过度的开垦荒地,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发生、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地面硬率提高,从而水源涵养与补给能力减小: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也不同程度对地下泉脉造成破坏,同时市区内还存在对地下泉水的过度开采,以上现象都严重影响对泉水、泉脉的保护。
3 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3.1国内外保护与发展的理论概念
可持续发展理论:谓可持续发展,是~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既把握今天又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主要是从自然资源的保护角度立论的,但持续发展不仅关系
到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还有更为重要的人力、科技、文化、教育以及行政管理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变革与保护问题。
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阮仪三先生提出的保护原则应遵循“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这一理论是总结了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结晶。
3.2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实践
3.2.1法国保护文物的实践
法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方面是有相当好的经验可以借鉴的,首先成立了管理负责建筑保护的国家建筑师团;其次是政府与各级地方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第三是对全国文物进行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分级档案;第四是文物业主承担义务,即便对文物进行维修也必须报国家建筑师团同意;第五是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一般文物保护费用政府承担50%,而且对业主的文物保护投资免于征税。
3.2.2前联邦德国保护历史街区的实践
在上世纪70年代初,前联邦德国在解决居民的基本住房后,为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将二战保留下来的有着百年历史街区进行改造,把改善提升旧城区基础设施和提高其环境质量作为旧城改造的中心内容。该国旧城改造的方式有以下特点
(1)改善交通状况,将旧城区主要道路改变为步行街,把小汽车“挤”出旧城区,积极发展公共交通。
(2)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水平,例如把分散供热改为集中供热、将现代化的污水处理设施引入旧城区内等。
(3)调整用地、产业结构,提高旧城区环境质量。将有污染源的工厂、企业搬迁至郊区,开辟绿化空间,为居民提供休憩、游玩的场所。
3.2.3巴黎、苏州保护城市空间历史格局的实践
城市空间格局的保护,首先是在城市规划中确定战略发展方向,在这一点上法国巴黎和我国苏州就是做的非常好的例子,巴黎的做法是新城围绕老城发展,在老城区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即使允许建设的新建筑,其高度、外型等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苏州在城市空间发展中,很早就确定了在古城东、西两侧建设新城,较好地保护了典型的江南水乡空间格局。
3.2.4潍坊保护城市传统文化的实践
由冰雕想到哈尔滨、由泼水节想到西双版纳的景洪、由牡丹想到河南的洛阳等等,这些传统文化不仅是城市的象征,同时也是城市的特殊资源,比如山东潍坊市每年的风筝节都有来自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赛,05年第22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不仅提高城市知名度,也为城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增长点,在会期间签约40个项目,总投资达113.8亿元。
3.2.5德国柏林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多元化、多渠道
德国柏林市政府在筹集历史文化保护资金措施有以下几方面作法,首先是政府的投人,从联邦政府到市政府每年都有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是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投入;第三是私人捐赠;第四是企业投资,凡是企业投入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上述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描述,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启示一: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机制;二是政府分工明确;三是文物业主承担保护义务;四是政府应给予文物保护单位、个人政策和税收上的优惠。
启示二:一是调整历史街区内用地、产业结构;二是改善古城区周边交通状况,街区内以步行为主;三是提升历史街区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街区环境。
启示三:一是另辟新区、建设新城:二是控制建筑强度、密度、高度;三是新建建筑必须与环境协调。
启示四:一是根据城市传统特色,塑造城市意象;二是创建有影响的文化项目:三是将传统历史文化转化为城市发展资源;
启示五:一是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有一定比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二是广开保护资金渠道,接受企业、个人捐赠;三是给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企业、个人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4 古城区历史文化遗产及泉城特色的保护与发扬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的发展,既要保护城市历史传统特色风貌,又要建设现代化的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旧城中的人口密度,改善城市的市政设施条件,控制建筑容量,优化城市环境。同时要依靠科技进步产生的观念、思想和方法手段,引导和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是个多学科交叉渗透领域,需要政府职能机构、社会科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密切合作,通力参与。
4.1探讨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
根据济南的现状,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结合的原则,形成和谐的人文与自然相依存的整体,建议按以下措施执行:
4.1.1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知识教育,让广大市民热爱泉城的历史文化;
4.1.2政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成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构(可以是松散机构或委员会),形成对历史文化遗产动态保护;
4.1.3在新形式下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适应的政策、法律保护体系;
4.1.4转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按“原真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对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须在专家指导下进行:
4.1.5形成广泛群众参与机制和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制度,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给予严惩:
4.1.6积极广泛筹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适当减免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单位和个人部分税费;
4.1.7借鉴国内外经验建立科学的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策略,比如整治历史街区、地段可与新城区用地进行捆绑进行市场化运作;
4.1.8深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9认真研究泉城特色的传统城市风貌和文化,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名片”,发展文化产业,为城市的社会、发展服务;
4.2要防止新的现象
4.2.1防止新的“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重点是拆真建假;
4.2.2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过度商业化;
4.2.3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贵族化;
4.3济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实践探讨
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也是一种保护方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应坚持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原来的功能使用优先的原则、使其更加富有生命力原则、在严格的保护规划和法规指导下实施有效合理利用的原则。
以曲水亭――芙蓉街为例探讨具有泉城特色的历史街区保护与合理利用
曲水亭――芙蓉街历史街区包括:曲水亭、府学文庙、百花洲、后宰门、珍珠泉、王府池子、芙蓉街等街区,是济南传统民居、泉池园林等特色精华所在,这里泉水穿流于街巷与民居之间,最能体现“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地方特色,因此对该历史街区需要进行整体保护与整治,而不是大拆大建,合理利用该历史街区特色打造泉城特色名片。
对该历史街区整体保护,就是不改变街区内道路网的走向和宽度,以及水系的布局、面积和走向,并延用原有地名,同时保护泉水、泉眼的原有格局和形式,既保护历史街区的原有风貌,又保护与之相呼应的传统人文景观:但要适当修整路面、疏通水系、修补泉眼,修整材料可与原材料相似。
[关键词]知识产权,TRIPs协议,国际投资,WTO
一、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教授在论及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曾指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若未作为投资,则可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无论海外投资企业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可被看作是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有些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若对知识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其技术就有被竞争者自由和无偿取得的风险,它们当然也就不愿意前往投资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低成本地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1](P.329-330) .
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一个跨国公司越是有能力开发新技术,就越是有能力向海外开发新市场和占领新市场,越是有能力通过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投资海外,就越是有能力取得国际垄断地位,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竞争-投资模式。可以说,由技术引致的对外投资产业选择,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投资,知识产权投资在未来国际投资竞争中将稳固地占据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权往往会使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形成的避免关税障碍、降低生产成本、直接占领海外市场的优势在瞬息间荡然无存对于高新技术投资,情况尤为严重,因为这些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可以被轻易地仿制和假冒。举例而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被掩膜的三维立体集成电路原件布局图,其设计极其复杂,投资巨大,但这种布图设计却可以轻易地通过拍照等手段复制。由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昂,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使跨国投资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因为,这些投资在东道国形成成品进入东道国当地市场时,虽然没有关税阻挠,有东道国各种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从而使产品在东道国的生产成本低于在母国的生产成本。但作为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的研制开发费用不会降低多少,而且还面临着培训当地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的负担、适应当地消费者需求等许多新的困难。因此,实现高新技术投资的高利润并非易事。但是,一旦产品被低成本仿造而又不能依靠强有力的当地知识产权立法加以制止和制裁,投资者的产品不但难以进入东道国以外的海外市场,就是东道国当地市场也难以保住,投资不仅不能得到预期利润,还会血本无归。
我们认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于推动高新技术投资在全球的顺利流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国投资环境好坏的一个重要象征。令人忧虑的是,乌拉圭回合前的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从国内法还是从国际法角度看,都存在着种种缺陷,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需求。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内立法差异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从国内立法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差异和保护水平的参差不齐是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难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全面保护和同等待遇的重大障碍。有学者甚至认为,侵权产品泛滥很大程度上是由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造成的[2](P.714) .笔者认为,地域性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也是跨国投资者投资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
以专利制度为例,各国立法不一,迫使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不得不劳心劳力地详细分析研究各拟投资的市场所在国的专利制度,仔细考察如下问题: (1) 该国是采取审查主义还是采取非审查主义,审查的范围如何; (2) 该国是采取先申请原则还是采取先发明原则; (3) 新颖性的要件如何规定(如是采取相对的新颖性还是采取绝对的新颖性) ; (4) 何种发明可以获得专利; (5)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多少年; (6) 是否采取以登记为实施权利的基础的制度; (7) 实用新型制度是否在专利制度之外作为另制承认等等。
再以商标制度为例,由于各国均采用属地主义(限于按国别申请,才在该国有效) 原则,各国具体立法不一,跨国投资者在投资之前,也不得不详细分析下述问题: (1) 商标是因向专利机关申请注册后才享有权利(登记主义) ,还是以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该商标为要件(使用主义) ; (2) 具备同样要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如有复数申请者,是否先申请者才能取得权利(先申请主义) ; (3) 是否具备商标注册的要件,须经专利机关审查为原则(审查主义) ; (4) 商标注册申请时,是否不仅须经专利机关审查,还须通过公告作为一般社会审查的对象; (5) 对于同一的或类似的商品是否不承认使用同一或类似商标(即一商标一注册主义) ; (6) 专利机关对不服拒绝审查处分或对已注册商标已经提出异议的争议是否可自行审判; (7) 是否承认作为服务业标志的服务标章制度等等。上述问题的研究考察,往往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同和保护水平的不一,不仅增加了跨国投资的成本和投资风险,也使知识产权投资在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人为地扭曲了跨国投资的正常流向和流量。而这种扭曲对于发展中国家尤为不利,因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水平不高,保护水平低下,使得急需技术密集性投资的发展中国家难以吸收到高新技术投资,这些投资往往倾向于流向发达国家。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各国往往依据本国情况自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和保护范围。经济落后的国家难以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难以对一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类型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例如,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至今尚未建立计算机软件的立法,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没有版权立法,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对全球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新型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阻碍了这些知识产权产品、投资和服务在发展中国家的传播。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立法的不足之处
从国际立法的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乏力早已引起国际社会,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关注。从全球性立法的角度来看,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固有的缺点或弱点也是非常明显的[3](P.283-2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