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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畜禽;温室气体;时空变化;LMDI模型
中图分类号S1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6)07-0093-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7.012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化成为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6年的报告显示,每年由牛、羊、马、骆驼、猪和家禽排放温室气体的CO2当量占全球排放量的18%[1]。而世界观察研究所2009年的报告指出,全球牲畜及其副产品排放温室气体的CO2当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51%[2],几乎是FAO估算量的3倍。可见,畜禽已成为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而畜禽温室气体主要源于动物肠道CH4排放、动物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CH4和N2O[3],从动物类型来看,反刍动物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最多,其次为猪,最少的是鸡[4]。
国内外学者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大量研究。在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面,董红敏[5]等采用OECD的测算方法对中国三个时点(1980年、1985年、1990年)的反刍类动物CH4排放量进行了估算;FAO[1]利用IPCC的方法和系数,估算了中国2004年主要畜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Zhou[6]等测算了中国1949-2003年畜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胡向东[7]等测算了中国2000-2007年以及各省区2007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结果表明,2000-2007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各省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呈现区域集点;闵继胜[8]等测算了中国1991-2008年以及各省份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结果表明,1991年以来,中国畜牧CH4和N2O排放量均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尚杰[9]等测算了1993-2011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结果表明,中国畜禽的CH4排放量整体呈波动上升趋势,N2O排放量持续增加。在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因素方面,谭秋成[10]研究表明,由于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的提高,单位肉类和牛奶排放的温室气体均有大幅度下降;陈瑶[11]等研究表明,经济因素是影响我国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因素,短期内效率因素是我国畜牧业低碳化发展的最主要诱因,而从长期来看劳动力因素是我国畜牧业低碳化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尚杰[9]等研究表明,动物肠道发酵CH4、N2O排放的影响因素主要取决于动物种类、饲料特性、饲养方式和粪便管理方式等。
以上研究取得了有价值的结论,为本文深入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数据和研究方法。但存在以下可以改进之处:一是研究对象大多侧重于国家层面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全面把握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变化规律,不仅从总体上刻画其演变特征,更要分析区域差异;二是关于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成因研究未及深入展开,考虑到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区域差异性,有必要对各地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便找到进一步降低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向和对策。基于此,本文测算分析了1991-2013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时空变化规律,并运用LMDI模型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农业产业结构、农业经济水平和农业劳动力等方面进行因素分解,揭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时空变化的成因。
陈苏等: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时空变化及影响因素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7期1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1.1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方法
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畜禽胃肠道内发酵的CH4、畜禽粪便处理产生的CH4和N2O和畜禽饲养过程中对化石能源等消耗产生的CO2[12]。鉴于畜禽生产过程中化石能源消耗相关数据的缺乏,本文选取牛、羊、马、骡、驴、骆驼、生猪、家禽和兔等动物作为研究对象,测算中国及各省(区、市)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其具体的测算方法如下:
式中,C、CCH4和CN2O分别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CH4和N2O排放量;21和310分别为CH4和N2O转化为CO2当量的转化系数;Ni表示第i种畜禽的平均饲养量;αi和βi表示第i种畜禽的CH4和N2O排放因子。由于畜禽饲养周期不同,需要对畜禽年平均饲养量进行调整,参考胡向东[7]的计算方法。当出栏率大于或等于1时,畜禽年平均饲养量用出栏量除以365再乘以其生命周期,主要有生猪、家禽和兔,生命周期分别为200天[7]、55天[13]和105天[7];当出栏率小于1时,畜禽年平均饲养量用本年末的存栏量表示,为消除单个时间点的影响,采取畜禽上年年末存栏量和本年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表示。借鉴已有研究关于各畜禽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CH4排放系数来源于2006年IPCC国家间温室气体排放指南[14],N2O排放系数来源于胡向东[7],具体的排放系数见表1。
1.2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影响因素的LMDI分解
因素分解方法作为研究事物变化特征及其作用机理的一种分析框架,在环境经济研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通行的分解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数分解方法(Index Decomposition Analysis,IDA),另一类是结构分解方法(Structural Decomposition Analysis,SDA)。SDA方法利用投入产出表,以消费系数矩阵为基础,对数据要求较高;而IDA方法只需部门加总数据,适合分解含有较少因素的、包含时间序列数据的模型。IDA方法包括Laspeyres指数分解与Divisia指数分解等,但两者分解不彻底,存在分解剩余项,Ang[15]等在综合比较了各种IDA方法基础上,提出了对数平均迪氏指数法(Logarithmic Mean Divisia Index,LMDI),该方法最大特点在于不会产生分解剩余项,且允许数据中包含零值。因此,本文选用LMDI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农业产业结构、农业经济水平和农业劳动力等方面量化分解影响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因素[16]。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将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分解为:
C=CLS×LSAGRI×AGRIP×P(2)
式(2)中,C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LS为畜牧业产值,AGRI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P为农业劳动力的数量。对各个分解因素进行定义,定义EI=C/LS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即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畜牧业产值之比;定义CI=LS/AGRI为农业产业结构,即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定义SI=AGRI/P为农业经济水平,即农业劳动力的人均农林牧渔业产值。则(2)式可进一步表述为:
C=EI×CI×SI×P(3)
由于LMDI的“乘积分解”和“加和分解”最终结果一致,而后者能较为清晰的分解出影响因素,因此,本文采用
放系数肠道发酵1.0068.0051.4018.0010.0046.005.000.254-粪便管理3.5016.001.501.640.901.920.160.080.02N2O
排放系数粪便管理0.531.001.371.391.391.390.330.020.02注:非奶牛取黄牛和水牛的平均值;羊取山羊和绵羊的平均数;家禽取鸡、鸭、鹅和火鸡的平均数。“加和分解”的方法(详细推导过程可参阅Ang[17]etc):
ΔC=Ct-C0=ΔEI+ΔCI+ΔSI+ΔP(4)
式(4)中,C0为基期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Ct为T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ΔC为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变化。这种变化可分解为:ΔEI表示单位畜牧业产值排放温室气体变化,即强度效应;ΔCI表示单位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畜牧业产值变化,即结构效应;ΔSI表示人均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变化,即经济效应;ΔP表示农业劳动力变化,即劳动力效应。由此,畜禽温室气体变化直接受制于4种因素的变化。其具体表达式分别为:
若ΔEI、ΔCI、ΔSI和ΔP的系数为正值,说明该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起到促进作用,反之,则起到抑制作用。
1.3数据来源及整理
本文以生猪、牛、马、骡、驴、骆驼、羊、兔和家禽为研究对象,选取30个省(区、市)(其中重庆市数据合并到四川省数据内)畜禽的出栏量、存栏量、畜牧业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以及农业劳动力数量等数据,这些数据来自于《中国农业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畜牧业年鉴》。考虑到产值不具有纵向可比性,因此本文中的畜牧业产值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以1990年为基准年,换算为可比的实际产值。
2结果分析
2.1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时序变化
2.1.1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阶段变化
依据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测算公式、各个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和畜禽的出栏、存栏相关数据,量化测算了中国1991-2013年的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将其转化为CO2当量(图1)。图1表明,1991-2013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大致分为3个阶段,在此基础上,各阶段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变化及各效应的影响程度见表2。
第一阶段(1991-1996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快速上升。由1991年的2 746.82万t上升到1996年的3 746.16万t,增加了999.34万t。该时期经济效应是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最主要推动力为2 254.88万t;其他对温室气体排放起到抑制作用,其中强度效应抑制作用最大,为-939.47万t,其次是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分别为图11991-2013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
总量变化趋势
第二阶段(1997-2006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稳定上升。受金融危机、通货紧缩等因素影响,1997年畜禽平均饲养量较上一年大幅度下降,强度效应抑制作用为-451.53万t,经济效应抑制作用为-202.35万t,实现了492.17万t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随后逐年增加,到2006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达到峰值,为4 228.50万t,增加了482.34万t(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峰值出现的时间与胡向东等测算的结果不同,主要原因是后者2006年畜禽数据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进行了调整,而本文畜禽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年鉴》,以保证数据来源的统一性)。该时期经济效应对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最大,为801.21万t,其次是强度效应,为171.18万t。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对温室气体排放起到不同程度的抑制作用,分别为-329.14万t和-160.91万t。
第三阶段(2007-2013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呈波动下降趋势。受饲养周期、饲料成本上涨、畜禽疫病(猪蓝耳病)及南方冰雪灾害等多种因素影响,2007年和2008年散户平均饲养量显著下降,强度效应抑制作用显著,分别为-845.23万t和-731.03万t,实现了830.70万t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随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畜禽转型发展的政策,中国畜禽发展方式在逐年转变,到2013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3 542.48万t,减少了686.02万t。该时期强度效应对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最大,为-1 933.07万t,其次是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分别为-255.96万t和-133.83万t;而经济效应促进作用显著,为1 636.84万t。
总体来看,1991-2013年,经济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最大,为4 692.93万t;而强度效应抑制作用最大,为-2 701.36万t,其次是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分别为-771.85万t和-424.06万t。
度呈显著的波动性(见图2)。从强度效应累计贡献值演变趋势来看,该效应对抑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贡献呈倒“U”,且近几年其抑制作用呈增强趋势。1991-1997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环境治理影响下,强度效应抑制作用不断加强,累计减少了1 391.00万t温室气体;1998-2006年,受国际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内农业政策支持乏力等因素影响,规模化畜禽养殖进程缓慢[18],强度效应抑制作用放缓;2007-2013年,随着畜禽业以散养模式为主向现代养殖模式(专业户模式和规模化模式)转变,畜禽规模化养殖推进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实施提供可能[7],强度效应抑制作用呈增强趋势,该时期累计实现1 933.07万t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占其总效应的281%。
劳动力效应是仅次于强度效应,是抑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另一重要因素。该效应累计贡献值呈波动下降趋势,抑制作用越来越明显。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深入推进,农业比较效益显著降低,农业劳动力不断转移到非农产业,农业劳动力减少导致散养户大量退出,为畜禽规模化养殖提供可能;此外,伴随着畜禽养殖的规模化发展和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对从事畜禽劳动力的素质有更高要求,进而导致转移更多的畜禽从业劳动力,单位劳动力产出大大增加,促进了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1991-2013年,劳动力效应实现了771.85万t畜禽温室气体的减排。
结构效应累计贡献大致呈现低水平徘徊再高水平徘徊再波动下降阶段性特征,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抑制作用也越来越明显。1991-1997年,结构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累计贡献处于低水平,年均累计贡献为-54.35万t;1998-2003年,1998年发生的长江全流域特大洪灾,西南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畜禽养殖遭受巨大破坏,全国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较1997年下降了2.28%,结构效应累计净贡献为-290万t,随后几年受农业结构调整的影响,畜禽发展缓慢,结构效应累计贡献处于较高水平,年均为-269.24万t;2004-2013年,结构效应的抑制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波动性较大。主要是因为,一是伴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由2004年2471%下降到2013年22.10%,下降了2.61%;二是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畜禽产品消费,畜牧业在农业结构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在这双重影响下,该时期结构效应的抑制作用波动较大。
经济效应累计贡献总体上经历了先快速上升再缓慢下降再逐步上升的变化趋势。1991-1996年,市场化改革取得重大进步,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经济效应累计贡献快速上升,增加了2 254.88万t畜禽温室气体;1997-2000年,受亚洲金融危机、通货紧缩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农业发展外部环境不佳,经济效应累计贡献缓慢下降,减少了502.53万t畜禽温室气体。2001-2013年,经济效应累计贡献逐步上升,基本呈指数增长的趋势,增加了 2 940.57万t畜禽温室气体。主要是因为,随着经济增长和人均收入稳定提高,城乡居民膳食结构发生变化,对动物性食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从而带动畜牧业的发展,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增加。由此可见,未来一段时间内,伴随经济继续平稳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并得到实现,经济效应依然是导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最主要因素。
2.2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空间分异
2.2.1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空间比较
由于中国各省(区、市)资源禀赋差异及畜牧业结构不同,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呈现不同的空间差异,受篇幅限制,本文只列出部分年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位居前10位的省(区、市)(表3)。
从表3可以看出,1991-2013年,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大省(区、市)没有显著变化,排名前10位省(区、市)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重约为57%-60%,说明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区域集中度较高。其中,四川和河南一直占据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前三名,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贡献最大。山东、云南和内蒙古等省(区、市)的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也一直靠前。
2.2.2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各效应的空间差异
从1991-2013年中国省域强度效应来看(表4),除天津强度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起促进作用外,各省(区、市)均起到抑制作用。其中,四川、青海和云南规模化养殖处于发展阶段[18],强度效应提升空间大,从而表现出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显著,分别为-279.56万 t、-221.94万 t和-212.59万 t。除北京、上海、海南和宁夏因行政区划原因,强度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较小外,辽宁、吉林和黑龙江规模化畜禽养殖程度较高,但缺少对规模化养殖的畜禽排泄物处理设施的改进[18],强度效应的抑制作用较小,分别为-17.98万 t、-25.38万 t和-27.87万 t;剩余20个省(区、市)强度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介于-200~-30万 t之间。
从结构效应来看,山东、四川和黑龙江属于粮食主产区,随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畜牧业占农业比重不断下降,分别下降了43.77%、22.51%和
从经济效应来看,各省(区、市)经济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均起到促进作用,但作用强度有差异。四川、河南、内蒙古、山东、云南、湖南和河北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位居全国前10位(见表3),属于畜牧业大省,但畜禽养殖方式仍以传统成分占主导,高投入、高排放发展模式依旧普遍存在,经济效应促进作用较大,分别为612.98万 t、313.64万 t、271.28万 t、269.47万 t、234.54万 t、220.69万 t和220.20万 t;而天津、上海和北京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但土地面积小,用于养殖空间有限,畜禽养殖方式向集约化、标准化转变[12] ,经济效应促进作用较小,分别为10.18万 t、11.88万 t和13.97万 t;海南促进作用也较小,为1289万 t;剩余19个省(区、市)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介于60-200万 t之间。
从劳动力效应来看,新疆、黑龙江和内蒙古作为全国畜禽产品的主要来源地,畜禽产品又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为满足日益增加的畜禽产品需求,劳动力投入不断增加,分别增加了172.84万人、182.7万人和49.92万人,劳动力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显著,分别为7291万 t、3113万 t和1882万 t;、云南、海南、辽宁、吉林和山西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作用介于0-10万 t之间。四川、湖北、江苏和山东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非农就业机会多,畜禽养殖比较效益低,劳动力大量流出,造成散养户空栏或转产,为规模化畜禽养殖提供了可能,劳动力效应抑制作用显著,分别为-17055万 t、-5610万 t、-5294万 t和-4686万 t;剩余17个省(区、市)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抑制作用介于-40-0万 t之间。
3结论与讨论
本文基于LMDI模型系统分析了1991-2013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时空变化及其因素贡献,揭示了强度效应、结构效应、经济效应和劳动力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总效应的贡献,并识别了不同时段以及省域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变化的显著性贡献因素。结果表明:
(1)从时间维度来看,1991-2013年,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经历了先快速上升后稳定上升再波动下降的变化特征,总体呈上升趋势。经济效应对畜禽温室气体排放表41991-2013年中国省域畜禽温室气体排放影响因素分解
效应和结构效应。期间,经济效应促进作用的累计贡献呈指数增长,而强度效应抑制作用的累计贡献呈倒“U”,是近几年畜禽温室气体增长趋势有所减缓的主要原因,劳动力效应和结构效应抑制作用不断加强。
(2)从空间维度来看,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的区域集中度较高,四川、河南、山东、云南和内蒙古等省(区、市)畜禽温室气体排放一直位居全国前列。省域各效应作用方向和程度差异显著,四川、青海和云南强度效应抑制作用较大,辽宁、吉林和黑龙江抑制作用较小;山东、四川和黑龙江结构效应抑制作用显著,新疆和青海促进作用明显;四川、河南、内蒙古、山东、云南、湖南和河北经济效应促进作用较大,天津、上海、海南和北京促进作用较小;四川、湖北、江苏和山东劳动力效应抑制作用显著,新疆、黑龙江和内蒙古促进作用明显。
强度效应、结构效应、经济效应和劳动力效应空间上的叠加,形成了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总效应的空间差异。未来中国畜禽温室气体减排的空间发展策略有以下几点:①四川、青海和云南等省(区、市)提高畜禽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在减少散户养殖方式同时降低单位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有效提升畜禽养殖产出效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省(区、市)应制定特定性综合措施,强化畜禽粪便清洁处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②新疆、青海、云南、陕西和江西等省(区、市)应充分发挥资源禀赋优势,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行农牧业有机结合型畜牧业。③四川、河南、内蒙古、山东、云南、湖南和河北等省(区、市)要切实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快推进低碳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生产中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者统筹兼顾,促进畜牧经济与气候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④新疆、黑龙江和内蒙古等省(区、市)草地资源丰富、奶牛业较为发达,因此,积极发展饲料加工业和牛奶加工业,推动农业劳动力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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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社会;经验;启示
1 低碳社会的内涵
目前国内尚无关于低碳社会的严格定义,英国国家环境研究院给出了一个比较宽泛的低碳社会定义,认为一个低碳社会至少应该包括:(1)采取能够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兼容的行动,确保达到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国家的需要;(2)做出对全球公平的贡献,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以及将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进一步深入削减全球排放量;(3)呈现高水平的能源利用率以及使用低碳能源资源和生产技术;(4)采用与温室气体低排放量一致的消费和行为模式。
这个定义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尽管这个定义想要覆盖全部的国家情况,但是对于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各个国家而言,意义各有不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要达到低碳型社会,到21世纪中期得达到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幅度削减的状态。它包括低碳型技术和生活方式变化以及机构变化的部署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达到低碳型社会的目标必须和达到更广泛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这将产生一个观点――最终达到发展的高级阶段,使二氧化碳的密度与发达国家低碳型社会保持一致。二是这个定义在强调技术作用的同时,也同时强调生活方式的变化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2 国外建设低碳社会的途径及经验
2.1 不同主体的定位
2.1.1 投资者
据悉,世界将会投资给美国将近200万亿美元,作为2005年至2030年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其中,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占据一半多。单就中国而言,就占据了全部发展中国家的三分之一。现今的机制使金融在推动低碳型投资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洁净发展机制(CDM)项目被期望到2012年能集中20亿吨二氧化碳的减排量,而这可能值40亿美元。尽管如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这只是估计的200-300亿美元低碳型投资计划中的一个分数。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金融投资给支持减少低碳型技术的成本的战略性全球项目将会得到10倍的增长。
2.1.2 商务圈
商务圈越来越流行一种观点,就是拥有健康、有竞争力的经济和干净的环境之间没有内在冲突。运输在商务中成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在运输方面,有三个层级能够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第一个是简单的通过人类行为。坚持限速、采用更为灵敏的驾驶技术以提高汽车效率。英国低碳汽车合作组织强烈建议开展信息和教育运动来鼓励低碳型车辆的购买以及灵活驾驶技术。第二层是清洁车辆技术和燃料的发展。油电混合车已经准备好投放市场。这些可以为基于可选择的燃料(比如氢)进行更先进的车辆设计、可选择的改进手段(燃料电池)以及电力汽车开辟道路。低碳型燃料汽车,包括可持续生产氢和生物燃料将会发挥作用。最后一层是运输系统自身的改变。信息和运输技术能够被用来通知司机,这样就可以避免交通拥挤,从而二氧化碳排放量就能够减少。
2.1.3 消费者
消费者获得能源的途径必须改变,前提是温室气体的排放能够得到快速的下降。能源需求可以被定义为双方选择者和一系列可用选择的产物。对车或燃料的税收或是价格的增长不能影响到流动车辆的实际情况,除非是消费者还有选择。空调在全球范围内增长速度很快,不是因为人们提升自己的需求是因为热舒适,而是因为现在的世界使他们内在不能再自然的调节冷热温度。能源政策需要将焦点从技术和市场效率上转到检测能源服务需要怎样通过最少的能源密集方式达到。政策旨在深入减排二氧化碳,必须采取整体的和长期的方法来改变。
2.2 实现途径的比较
关于低碳社会的实现途径,国外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强调技术,认为居民看重舒适和便利,他们过着城市的生活方式,有着集中的生产系统,可以通过技术途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进而实现低碳社会的目标。第二种观点关注慢速、自然型社会,认为人们将要生活在分散的社区,自给自足,在当地生产和消费,这个社会强调社会和文化价值而非个人野心。两种社会发展途径都将导向低碳型社会,但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却存在一定差异――不同的安居方式的运输需求不同,电力生产的结构不同。技术驱使型社会强调核能力和化石燃料与碳的获取以及存储一起使用。氢是用来生产燃料电池汽车的。自然型社会则是强调生物质能,既用于发电也用于使用氢汽车的生物能源生产。
2.3 具体的行动计划
2.3.1 英国
Deacon(2007)规划了由伦敦市长承担的减少伦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全面行动。这项计划设置了到2025年的目标,计划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绿色家庭、绿色组织、绿色能源和绿色运输。绿色家庭项目能够削减近一半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借助于住房绝缘和高效能源设备。绿色组织项目旨在鼓励公司通过简单的管理方法节约能源,比如关灯和关IT设备,提高建筑的能源效率。绿色能源的目标是从国家电网中节省掉四分之一的伦敦供电,再寻找更为有效的当地能源系统。绿色运输项目鼓励人们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采取方法如在拥挤时收费,奖励使用燃料有效的车辆,可以采取免除他们的拥挤费用以及停车费用。
2.3.2 日本
日本的Shiga县提出恢复Biwa湖水质量,将垃圾容量减少至75%,并且到203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减至50%。这项计划需要得到市民、商务以及当地政府的配合。目标是合作者们通过“可持续性税收”和“可持续性金融”来分享经济和环境的利益。具体措施包括环境条例、关于使用土地以及建设的条例、对于先进科技的补贴、自愿的环境行动计划和意识/教育项目。
2.4 国际合作的实施
2006年2月,日本环境局(MOE)和英国环境、食品、农村事务部门(DEFRA)开启了一项低碳社会项目,该项目旨在针对气候变化、清洁能源以及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对话,项目是在2005年于英国G8峰会上提出的。该对话包括G8以及其他对能源有需求的国家。它关注的焦点有以下几点:转变能源系统,创造一个更安全和持续的未来的战略性挑战;控制由联合计划行动制定的任务的执行情况;在各参与政府间分享最好的经验。项目的出发点是使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下一步要创造一个低碳型社会的远景,确定达到必需的转变所需的具体的步骤。项目的核心内容是碳价格方案(到2050年每吨二氧化碳上涨至100美元)以及“碳附加”方案。
3 结论及建议
3.1 低碳社会建设经验的总结
3.1.1 主要经验
从现有的各个国家关于建设低碳社会的实施途径、计划和
方案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重要的结论:(1)如果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仍稳定的处于一个安全的范围,那么达到低碳型社会就指日可待;(2)与延缓气候变化的努力和经历气候变化的极端影响相比,到达低碳型社会成本更低;(3)创立低碳社会解决途径一低碳技术的研发综合法以及市场、产品和服务的投资的市场条件需要长期稳定性;(4)在建的环境、运输和能源区域将需要更多持续性的变化;(5)政策工具之间存在协同作用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以及鼓励转向低碳型社会。执行这些政策能够提供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双赢,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6)政府的角色很关键,高层领导更是不可或缺。政府必须建立起使个人、商业和组织都能从新型低碳市场获益的可实现条件;(7)国家间应建立信任,加强长期目标和政策的可信度;(8)在清晰的政策框架下,消费者选择和个人行为能使低碳型选择和生活方式成为现实,能成为达到低碳型社会需要的行为变化的有力的驱动者。
3.1.2 主要启示
国外建设低碳社会的实践给我们的主要启示包括:(1)应加强碳价格的长期政策信号,比如,通过税收和加强国际排放贸易,应该为商业建立合适的奖励刺激;(2)如果把税收负担从收入中移去而且雇佣趋向于环境污染,将会有助于使二氧化碳排放成本内在化,鼓励商业和个人减排;(3)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投资焦点应该被转移到低碳型方法上;(4)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转向低碳型技术需要一些步骤上的改变。可以通过扩展金融流和发展发展新的金融机制来实现;(5)贸易制度应该得到调整,鼓励技术和产品的快速进步,使可持续性发展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得到加固;(6)能源效率改善应该被加速,采取刺激手段鼓励制度上的和行为上的变革;(7)证实和部署接近的商业技术是亟需的,比如获取碳和存储碳,是一项重大的研发投资,为技术在长期中带来更多收益;(8)政策应该被执行,使人类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成为现实,通过去除高碳选择和提供给消费者从低碳方法中获益的机会;(9)国际合作应得到加强,在国家、区域间和国际股东间分享专业以及最好的经验。
3.2 中国建设低碳社会的建议
3.2.1 改变能源供应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主要集中在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费行业,必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严格控制燃煤电长建设,改造高污染电厂;大力推动清洁燃料发电,加快应用固碳发电技术等低碳发电技术。此外,还要在农村大力提倡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包括沼气、太阳能、秸杆等,大力推广吊坑、节煤灶等。
3.2.2 倡导绿色建筑和低碳城市,转变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能否推行低碳城市发展模式,直接关系到低碳社会能否真正建立。低碳城市的构建途径包括新能源技术应用、清洁技术应用、绿色规划、绿色建筑和低碳消费等。
3.2.3 改造交通运输系统,推行生态交通
交通能耗和温室气体排放将是我国未来碳排放的重要来源,必须利用先进技术,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入手,改造现有交通运输系统。首先,应该推行城际轨道交通为主、高速公路为辅的交通模式,减少单位碳排放;其次,保留和扩展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大力发展地铁、公交专用道等,优化公交出行方式。
参考文献
一、碳排放会计内涵
(一)相关概念认识中的模糊性 与碳排放会计概念相关的主要是碳会计和碳交易,而其中的模糊性是指把碳交易等同于碳会计不作明确划分。早在2008年,Stewart Jones教授等在美国会计学会年度会议上就提出将与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 ]。报告同时提出两种规范碳会计的思路:一是在京都协定框架下,所有机构或组织对产生于碳汇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与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原则相协调;二是在有关温室气体议定报告内分别计量和披露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会计问题。这里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碳排放会计概念范畴属于碳会计。而另一方面,碳交易(即GHG排放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合同的购买机制,即合同的一方通过货币交易获得另一方在温室气体排放中的减排额用以满足自身的排放需求。早期的碳会计研究主要局限在传统财务角度下,并且由于在各种资料中呈现的有关“碳”及“碳排放权”的表述距今时间较短,部分学者认为其基本概念和相关原理与“排污权”、“排放权”、“排污许可证”和“排放许可证”等是相同或类似的。因而在论述碳会计时只是讨论了碳交易活动中的额外排放权的授予、交易和取得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等问题,忽略了碳会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排放会计。随着碳会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上述的这种等同性愈发显得模糊。在理论研究中对碳排放会计和其他概念的划分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碳排放会计内涵的划定 企业引入碳排放会计核算之前,必须明确碳排放会计从属于碳会计的这一概念范畴,并与碳交易有所区分。借鉴绿色会计的理念:单一会计主体内部的环境、交易或非交易事项以及多个会计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事项都应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中来;同时考虑本会计主体内上、下代人的生存与发展,寻求不同代人之间的环境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根据碳会计的定义,如果说碳汇会计主要是有关自然介质对碳吸收能力的核算,与企业关联度较小。而碳排放权会计又是不同企业主体间有关交易事项的核算的话,那么碳排放会计就是在排除企业间碳排放交易的相对独立主体分析下的有关会计核算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划分也是基于现行碳交易政策的不完善和非普遍性所决定的。企业在未被要求或未能引入碳交易机制时,也应当对生产、运营中产生的碳排放进行相应核算,方便管理者对来源于企业的碳排放污染进行控制管理。因而,笔者大胆将碳排放会计定义为,企业会计人员借助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相对独立企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来源所产生的碳(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旨在加强企业内部碳排放控制的行为。
二、碳排放会计核算
(一)碳排放会计假设 会计假设是从事会计工作和研究会计问题的前提。但现有文献中并没有对碳排放会计假设的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现阶段下,碳排放会计假设应在依据传统财务会计四大假设中的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以下两种假设:
(1)多元计量。由于碳排放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温室气体具有其特殊的物理属性,因此很难把排放量和排放对环境污染的贡献值予以货币计量。现阶段,可以把二氧化碳当量作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即碳排放会计核算中的基本计量单位。该假设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义,即将不同计量对象和计量单位的统一化以及将碳排放会计主要核算对象中排放因子的无差异化。不可否认,天气环境、测算手段和工具甚至测算时间等不确定性因素都将造成各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子的差异性,但是这种统一的计量口径使得企业碳排放量和排放度具有了横向可比性。同时,企业会计人员也可依据管理者需求以经济指数、图表甚至文字等开放形式提供多元单位的计量方式。
(2)可持续发展假设。可持续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此不作过多论述。尽管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诸多差异,但就碳排放会计进行核算的正常程序和方法而言,都应当立足于可持续发展。在一定计量期间内,碳排放会计主体应在自然环境中资源充沛和生态资源不降级的基础上,保证可持续发展。该假设实际上也是一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约束条件:当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对自然资源造成了过度开发和耗用,其结果必然导致碳排放量的加剧,那么该主体的经营活动将可能因此迫于多方压力而停止;反过来,如果企业在发展同时对碳排放进行了良好的管理和控制,该主体的经营活动必然可长久地进行下去。
(二)核算标准的选用 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碳会计排放核算之前应对选取标准加以确认。目前,开发主体比较权威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温室气体系列标准,如ISO14064《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排放和移除的量化和报告指南性规范》从组织、项目、声明确认和验证三部分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范指导,并且制定组织认为其可独立或作为一个系列方法使用。继该标准之后,ISO14065《温室气体认证要求标准》和ISO14066《温室气体审定团队与核查团队的能力要求》也作为其补充相继出台以满足GHG测量与验证的需求。此外2011年,ISO 14067《产品碳足迹标准》。所谓碳足迹,是从企业自身、为企业提供能源部门和企业所处整个供应链三方面考虑的碳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路径。第二类是WRI(世界资源研究所)与WBCSD(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联合开发的GHG Protocol(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第三类是BSI(英国标准协会)的PAS(公众可用规范),即PAS 2050《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和PAS 2060《碳中和证明规范》。其中,碳中和一般是指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通过植物吸收,人工分解等方式把这些有害排放量吸收掉,以达到环保的目的过程和结果。引申到企业层面上,就是经济主体的特定标的物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为零的一种状态。该标准可以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相关依据,用于甄别企业实现“碳中和”的程度。
综合比较来看,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发的标准涵盖方面较广,层次丰富,在系统性上有更好的表现。而BSI和WRI、WBCSD等机构侧重点有所不同,注重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的开发与应用。其GHG Protocol属于基础性的方法论,专业性和公众接受度均较强,因而成为目前大多数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制定组织(包括PAS)开发所参考的主要方法学之一。而由于受到地域、开发周期、既有公众认知度等因素的限制,PAS标准在文献中都很少被提及和应用。但是,考虑到碳排放会计核算涉及企业内外部多方主体需求,PAS标准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消费者对企业碳中和信息的需求,并且企业在标准中体现的关于碳减排的承诺也将刺激企业本身在控制管理中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因此该标准也具备一定适用性。近期内,我国企业特别是有一定碳排放核算数据和经验基础的企业,可以参考ISO14064和GHG Protocol等标准为基础,构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为基础碳排放数据信息披露做准备。同时结合ISO 14067等标准,会计人员应尝试量化企业整个运营过程中的碳足迹,使核算体系更加细化;远期企业碳排放会计核算体系中,可以把PAS2050和PAS2060标准纳入参考,旨在更大程度上地实现企业碳中和与温室气体的实质性减排。
(三)核算对象的转换与范围的界定 (1)核算对象。碳排放会计核算对象是二氧化碳和其他含碳物。根据京都议定书,企业应将以下六种气体作为主要核算对象: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合物(HFCs)、全氟碳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我们可以把不同气体的排放量统一成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笔者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对于其中各气体间具体关系并没有清晰的表述,只有文桂江在文章中有过如下的简单表示:1吨甲烷=3.67吨二氧化碳;1吨四氟化碳=6.5吨二氧化碳,并且未列明具体的衡量过程。考虑到该方面非碳会计排放核算的主要点,笔者在参考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给出的关于GWP(全球增温潜势头指标)的定义,认为短期内,可以20年各气体GWP值为基础计算,1单位二氧化碳=62单位甲烷=275单位氧化亚氮=9400单位氢氟碳化合物=3900单位全氟碳化合物=15100单位六氟化硫。
(2)范围界定。根据GHG Protocol的提议,企业在确定碳排放核算范围时应主要考虑两个范围的排放量,即通常所指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包括:企业生产时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电能的排放;企业运送材料、商品、废弃物的排放;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建筑物、设备的自由固定排放和因员工使用、生产所带来的排放量;因泄露而产生的额外排放等。范围二中的间接排放主要指进口或外购的电、热以及蒸汽的消耗所带来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其特征是碳排放结果在核算主体内发生,但其来源并非由主体拥有或控制。对于范围三,例如外购原材料和受托加工材料的生产排放;报告公司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车辆运输排放;外包形式中的排放;报告企业生产产品和服务脱离生产阶段后在使用和终止阶段的排放等,制定者只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依据重要性和可计量的原则选用,并没有作出明确要求。在我国,2011年有资料表明,在有限数量的企业参与的统计中,只有27%的企业能提供范围1要求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9%的企业提供了范围一中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只有9%的企业表示已经完成了对范围1排放额的验证或审验工作。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核算数据的透明度,与范围一相关的排放量核算不应当独立出来或是从范围二中故意剥离、遗漏。例如对许多企业来说,外购电力所产生的碳排放很可能是核算中最大的来源,企业如果在核算时未加考虑,很有可能使得企业管理者在碳排放管理决策中出现严重偏差和错误。因此,核算主体应尽量将范围一和范围二一同纳入,并在未来逐渐吸收范围三的内容。
(四)核算方法的选择 在核算方法的选择问题上,由于各企业具有不同的行业属性和生产运营特性,很难选用一个统一的方法对每种企业的碳排放进行准确核算。笔者列出以下三种方法,各有优劣。在现阶段下,企业可酌情选用,并在未来不断加以完善。
(1)简单计量方法。根据IPCC报告中所提供的碳排放系数表,可以对不同燃料类别中的细分燃料的碳排放量作出简单的计算:企业碳排放量=IPCC碳排放系数×耗用燃料量。财会人员可收集不同时期内企业耗用的燃料总量,并计算出相应的碳排放总量。该计量方法虽然计算过程简单,现阶段也具有可操作性,但核算结果单一且范围过于狭隘,能反映的企业会计信息和经济信息十分有限,只能为管理者决策提供一个大致的判断依据。目前在计量方法的问题上,基于碳足迹的方法论研究较为广泛和深入,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生命周期法和EIO-LCA法。
(2)生命周期法。又称瀑布法,是目前国内外较为流行的信息系统开发方法。应用于碳足迹核算中,可描述某一产品或服务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生产、耗用、报废以及回收再利用的碳排放。生命周期法在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对研究对象整个过程中的数据如原材料、能源输入、中间品输出,废弃物输出、再利用输入等全部输入输出数据列出详细清单进行核算,进而跟踪碳足迹的整个过程。约瑟夫(Iosif)等采用生命周期法,利用软件分析,对钢铁工业从炼焦到热轧的整个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核算。张清文等结合生命周期评价(LCA)方法与我国纸产品生产现状,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纸产品碳足迹评价的方法。等把研究视角延伸到住宿产品上认为其同时具有服务的特性,利用该方法对我国昆明市四星级酒店住宿产品的碳足迹进行了计算和分析。
生命周期法应用于碳排放会计核算中的优点在于,过程的细分和量化使得计算结果具有一定科学性,便于管理者达到对于产品和服务的过程控制。但阶段的划分具有一定主观性,容易造成误差,且整个核算过程较为复杂,工作量大,对核算人员素质要求较高。
(3)EIO-LCA法。本质上是EIO(经济投入产出)与生命周期法的结合物。利用投入产出表进行计算,通过平衡公式或矩阵反映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Berners-Lee等阐述了中小企业如何利用投入产出数据计算自己的碳足迹。国内也有学者将该方法表述为“黑箱法”,通过碳质量平衡法核算组织的年碳排放量。EIO-LCA法最重要的特点是其无须对系统边界进行划分。但其计算较为宏观,无法对产品或服务链中的碳排放重点予以反映。
(五)碳排放会计账户处理 涉及到具体的账户处理,会计人员可考虑增设如下几个账户,对碳排放信息进行基本的归集和分类,转换为传统的财务信息,为管理者提供内容更丰富的决策依据。
(1)增设碳排放资产账户。企业有必要设置“碳排放固定资产”、“碳排放固定资产折旧”等账户核算企业为减少碳排放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设置“碳排放源”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要素包括化石能源、含碳材料以及电能等;运用碳足迹计量方法的企业可以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碳排放的汇集――含碳产品的产出作出反映,在借方和贷方分别以“碳汇集”和“碳排放源”予以反映;
(2)增设碳排放负债账户。当企业决策者意识到需要增强碳排放控制力度时,该负债项目的确认时点也就随之形成。增设短期碳排放负债和长期碳排放负债用以核算企业为治理碳排放而需偿还的专项资金,区分标准以偿还期是否超过一年为界。
(3)增设碳排放支出账户。将与企业碳排放活动有关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支出,划分为碳排放费用支出和碳排放恶性支出。碳排放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控制碳排放中所发生的不能构成碳排放资产的费用项目,这类支出属于良性支出;碳排放恶性支出是指由于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所导致的各项非必要支出。
(六)碳排放会计披露 现阶段,企业可尝试应用一定方法仅对其运营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的数值作出披露。企业管理者可参考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设定比较基期,并在外部条件变化时作出相应调整。例如,我国承诺至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企业可以把基期设置为2005年。假设甲企业基期碳排放量为2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2011年并购乙企业,其基期排放量为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那么甲企业的基期排放量同时应调整为3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且在2020年将二氧化碳当量控制在180万吨以下。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碳排放信息应与传统会计披露相融合,其形式无论是在原有主要报表寻找到扩充的位置,还是另起炉灶编制新型的碳排放会计报表,都将有助于满足各方主体对碳排放信息的多层次需求。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
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国首脑齐聚哥本哈根商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措施。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在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机遇。我国拥有着庞大的碳排放量,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无强制减排任务,因此我国有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巨大潜力。对于这一个新兴市场的形成,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进行交易,必然会对参与CDM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碳排放权加以认识,进而对其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以做出合理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概念及实质
(一)碳排放权的相关概念
碳排放权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这种排放权具有稀缺性,所以它能够进行交换,具有市场价值。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由此,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便应运而生。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
(二)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
我国的碳排放权区别于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2005年2月16日,旨在控制碳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第一阶段(2005―2012年)该协议只对发达国家碳排放作出限制,并不要求我国减排,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12条阐释的CDM,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ERs),亦即获得碳排放权。发达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s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因此,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基金或政府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合作,目的在于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中量化的减排目标。这也得到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他们希望通过CDM项目合作,能够吸引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技术转移,同时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为各部门制定未来的减排策略提供信息支持。也正是因为CDM机制的颁布,才把发展中国家也纳入减排阵营,使得碳排放为我国带来了经济利益。
这样看来,我国的碳排放权实质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通过CDM项目产生的。所以,我国的碳排放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存在着很大争议。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既然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那么如何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与计量就成为会计学术界应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交易商品,是在企业过去的交易、CDM项目或其他事项中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通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使用或出售已认证的碳排放权,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企业通过投入CDM项目或直接购买已拥有或控制碳排放权,该资源的投入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碳排放权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现阶段,国内学者就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观点不一。
(一)碳排放权交易确认的不同观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三种。
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具有自由的交易市场和具体产品定价机制。由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权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交易,国际上有完善的排放权定价机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参与CDM项目企业通过减排取得的碳排放权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其认为碳排放权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因此碳排放权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确认。
张鹏(2010)认为,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是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并且指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条件,初始计量、期末计量和出售等问题。
王学、胡等(2009)指出,碳排放权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碳排放权是经相关权威部门签发排放减量权证,可以作为一国减除温室气体的资源,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由于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使得碳排放权在企业持有过程中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其认为可以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由以上关于碳排放会计处理方法可知,不论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存货,或是无形资产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种观点都做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进行了剖析。但为何同一种经济业务会出现三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也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本文认为,之所以在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上有截然不同的方法,原因在于我国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及各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而上述观点没有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
(二)我国碳排放权确认的操作建议
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由于还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所以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都只是同CDM机制有关。通过与发达国家合作,企业把通过CDM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出售给发达国家,这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一阶段。
但是,伴随着中国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迟早会受到国际条约的约束,政府会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中国的碳排放权就会像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将会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二阶段。
由此,本文以我国碳排放权的两阶段性为基础,结合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进行具体的分析,将碳排放权分别确认为:无形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第一阶段
(1)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只是为了销售,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由于企业碳排放权不仅仅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2)企业购入留待以后使用的碳排放权,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2、第二阶段
(1)如政府对于企业规定了排放限额,且将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以及为了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放限额,企业需要从外部购买部分碳排放权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此时,碳排放权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应当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2)如企业使用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尚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如果准备结转至下一年度自用,那么其仍然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并非为了在近期销售,仍然应当作为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企业准备对外销售,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排放已经超过其拥有的配额,如果不足的配额还没有购买时,应当将该不足部分作为“预计负债”处理。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表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上文中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资产归属后,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对于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实际排放量对碳排放权进行摊销,借记“无形资产摊销――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再将摊销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生产费用”,贷记“无形资产摊销――碳排放权”。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不考虑减值。
对于应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产生的收益作为“投资收益――碳收益”。当对碳排放权进行处置时,可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碳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碳收益”。
四、展望与小结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碳排放权非常有必要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确认,但是由于碳排放权存在许多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会对碳排放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产生影响。所以清洁发展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需要结合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推广,该资产将为许多企业普遍拥有,因此,对其会计核算进行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对现阶段我国碳排放权的实质以及面临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我国碳排放权的两阶段性和各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以期能为我国在这方面制定相关会计准则规范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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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京都议定书 环境规则 经济权利
〔中图分类号〕X196;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9-0095-0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法律协议,体现了国际社会通过多边磋商和共同行为来解决温室效应、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努力。尽管《京都议定书》以大气环境容量的法律控制为其外在形式,但它同时也力图通过多边经济合作来促进大气环境权的跨国配置和交易。因此,《京都议定书》既是一个“环境规则”履行公约,也是一个“经济权利”分配公约,蕴涵着非常深厚的法律经济学理念。
一、权利与义务的经济性
首先,《京都议定书》修改了传统的“定性”规则,将大气空间这一以往被视为“自由获得的环境资源”重新定义为“可分配的经济利益”,具有“稀缺性”特征,因此也是炙手可热的经济资源。
其次,《京都议定书》修改了传统的“定价”规则,即由原来各个国家对大气空间的免票入场或随意就座改为根据限额凭票入场或对号入座,例如对温室气体环境容量的计算和测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国与国之间的重新分配和有偿转让等。尽管对温室气体排放有多种多样的衡量标准,但在经济学家看来,这并不妨碍它成为一种可计量的经济利益。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所说的,“法律所创制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事实是,《京都议定书》成功地实现了环境权利向经济权利的转换。
二、权利与义务的互换性
传统意义上,污染排放通常不被认为是一种“应有”或“正当”权利,相反,它属于经济发展导致的“负效应”或“环境成本”。“处理(环境污染)消极外在性最严厉的方法是把它视为非法。”但《京都议定书》却颠覆了这一简单的逻辑。
在《京都议定书》内容框架下,温室气体(污染)排放以一种法定的“应有权利”或“正当权利”形式出现,并允许在一个跨国界的范围进行分配,体现了义务与权利之间的理念转换,即世界各国无论大小,均享有发展和生存的权利,而这种发展和生存权具体体现为它们享有向大气空间排放污染的权利,并且需要适当的排放空间。正如一个完整的呼吸过程必然要涉及新鲜空气的吸入和浊气的呼出一样,禁“呼”实质上等于禁“吸”,照样会导致生命的窒息。从这一点上说,污染排放和污染防治属于权利与义务的彼此依附和相互统一,不存在截然的对立或排斥。
三、权利与义务的可追溯性
从经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大气空间一直是一个“捷足者先登”的场所。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活动的先发优势,先入为主地造成了大气空间中大量的、并且仍在持续发生的温室效应。
从法律适用时效的角度看,《京都议定书》目前仅仅对发达国家规定了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这可以视为对发达国家历史“侵权”行为进行的现实责任追溯,事前“侵权”必须要进行事后“赔偿”。实际上,发达国家从19世纪工业革命就开始大量排放温室气体,而二氧化碳在大气空间中的存续时间旷日持久,贻害至今。不仅如此,占世界人口22%的发达国家消耗着世界上70%以上的能源,其排放总量占到50%以上。《京都议定书》不认可发达国家对其历史或现实责任享有时效性的义务豁免。法律要对当事国进行事后的或追溯性的“索赔”。另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京都议定书》允许其在特定承诺期内享有一定的排放空间和期限满之后再履行减排责任,可以视为权利与义务、收益与成本在时间长度上的追溯性或不对称安排。
四、权利与义务的交易性
《京都议定书》的另一主要内容是二氧化碳排放的市场交易。2005年2月16日该协定生效后,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在缔约国之间进行自由交易。从这一意义上,《京都议定书》实质上已经成了关于污染排放的一个国际贸易协定。
《京都议定书》中蕴涵的“环境权交易”理念与传统的法律调整方法大相径庭,使得环境保护这一被传统法学视为公权对私权之间的强制行为有可能被转换为私权与私权之间的交换行为,而其核心内容就是要促使温室气体排放或减排具有可交易性,并通过规则体系将其纳入国际贸易管制。
新制度经济学流派与旧福利经济学流派各自钟情的法律调整方法都可以被视为是建立在产权原则基础之上的,但新制度经济学流派如科斯倾向在事前“立法保障”基础上,通过清晰界定产权和借助私权交易(如污染权利与不被污染权利之间的谈判和交易)来解决问题,而福利经济学流派的庇古则主张事后的“司法救济”,即通过侵权/赔偿式的公权强制方法(如征收排污费)来解决问题。人们在审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条款内容时,可以明显感到,新制度经济学的主张明显占据了上风。法律强制效果通过经济交易的途径得以体现,公权强制与私权交易实现了结合。这与传统的、单纯以公法约束或行政强制为主要手段的思想和方法有着质的不同。
五、权利与义务的差异性
《京都议定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属于一个非常新颖和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传统的形式公平和程序公平优先理念进行了修正并通过权利义务的差异性和区别性得以体现。
就二氧化碳减排来说,发达国家目前属于“义务优先”。它们必须“率先”承担先减排、多减排义务,并应承担具体的减排数量。例如《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应比1990年减少5.2%。这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先发、财务实力、技术能力及其历史和现实的排放数量等是相辅相成的。如果发达国家难以完成其减排义务或试图降低其减排成本,则首先必须通过向他国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购买“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ER)”,并可用由此减下来的排放额冲抵自己的减排义务。
就二氧化碳排放来说,发展中国家目前属于“权利优先”,具体表现在,那些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可以不履行减排或者限排义务。这意味着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特定的时期享受合理的排放权利,它们的经济发展至少在一定时间里需要有一个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适度排放空间,它们不应承诺和承担与其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国际义务。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公平”的思想,较好地解决了“形式公平优先”传统逻辑下的某些困惑或难题。从共时的角度,发展中国家暂时不履行减排或限排义务和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履行减排或限排义务虽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之间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从历时的角度,发达国家对大气空间的“捷足先登”和“既得利益”势必要通过补救措施加以实质性的矫正。而发展中国家在设定期限过后亦需要履行减排义务,则说明了大气环境属于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在形式上的“义务优先”或是发展中国家在形式上的“权利优先”,最终必须回归于全人类对大气环境的“共同责任”这一实质性索求。
六、权利与义务的效率性
在现有环境容量和温室气体排放基础之上,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意味着会增加环境正面效应,而发展中国家行暂时不履行减排义务有可能继续增加环境负面效应。如果两者矛盾,正负抵消,达不到预期目的怎么办?
另一方面,温室气体减排实质上已经涉及到跨越国界的义务履行成本与权利行使收益之间的关系。鉴于减排意味着增加治理成本,对于发达国家来说,面临着一个如何使治理成本最小化的路径选择问题。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存在一个防止(排放)权利透支而导致承诺期过后其义务(治理)成本急剧上升的问题。归根到底,这涉及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间的“成本平衡”。正如科斯在其脍炙人口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成本)。”
经过反复的利益摩擦和博弈,《京都议定书》中由“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构成的“灵活机制”应运而生了。“联合履行”允许承担减排义务的某发达国在成本较低的另一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投资并实施旨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项目,并将因此产生的减排额返还投资国并冲抵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允许把“联合履行”的限制性范围由发达国家之间进一步扩展到暂时没有减排义务,但减排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和实施减排项目并购买可以核查的实际减排数额来冲抵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排放贸易”允许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标准的国家向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直接出售其剩余的额度,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其作用类似联合履行机制,只是省略了繁琐的投资审查程序,表现为直接的贸易关系。
《京都议定书》中的“灵活机制”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全球合作机制。它较好地处理了在防止温室气体排放过程中的独立成本与合作成本、单向选择与多向选择、强制义务与灵活交易之间的矛盾。使得刚性环境目标可以通过柔性环境措施得以实现,包括寻找减排成本洼地、本国直接减排、他国异地减排或跨国交易等。
尽管《京都议定书》的某些条款特别是“灵活机制”招致了一些人的严厉指责,如“发达国家对其减排义务的变相规避”、“为发达国家留有回旋余地而设定的一种弹性方案”、“裸的金钱交易”以及由于美国拒绝执行而使该《议定书》内容和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等。但无论如何,在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以及减排方式灵活化的基础上实现减排目标数量,以及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冲突与利益妥协等方面,《京都议定书》已经成为一个并非“最优”但确是“次优”的选择。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购买减排额度或异地资源投入既可以履行减排义务,又可以降低成本。而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使用外来技术和资金既可以帮助本国减少环境污染或能源消耗,降低经济发展成本,又可以用减排的额度换来更多的经济资源,有望形成互利和双赢的结果。因此,人们应当从社会总成本和环境总收益的多重角度理性和心平气和地审视和评价这一机制。
七、《京都议定书》的启示
(一)产权内涵的扩张
《京都议定书》体现了法律经济学对于产权内涵的丰富想象力。“意在透过自身发现包含在关于哪些权利应属于产权之列的理论中的哲理”。比如说,环境权被传统法学解释和定义为“不受污染的权利”,但在《京都议定书》中,这一价值标准得到了修正,环境权中还包括污染排放权,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成本”或“必要成本”,体现了法律经济学思想在扩张产权内涵方面的努力。这种将污染排放扩展定义为“生存或发展权利”的做法,创造了产权的多种变形,非常类似于美国学者丹尼尔・史普博所说的,“在原来产权不明显的地方创造出可交换的产权”。
(二)公权强制与私权交易
环境保护通常是以公权强制作为实施基础的,私权主体只能服从而不能对此进行讨价还价。但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在传统的公权强制之外,完全可以选择比严格极端主义的管制措施更好的办法。例如,《京都议定书》允许一个国家在无法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在本国减排成本过于高昂时,可以通过异地投资或贸易的方式来购买其他国家的配额,以此来冲抵本国减排义务,结果是,公权强制可以通过私权交易得以履行。
(三)刚性规则与柔性方法
传统法学强调法律的“刚性”特征,时常通过目标、手段、标准和方法的刚性,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导下普遍适用。在《京都议定书》中,尽管环境目标是刚性的,但允许通过“联合履行”和“灵活机制”等多种可选择的途径实施减排操作,最终实现环境目标。这样一来,法学的刚性结构中融入了经济学的柔性结构。如同体操比赛中的“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加才能得到最终成绩一样,实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合。
(四)产权交易和交易效率
《京都议定书》中洋溢着丰富的法律经济学思想,而这集中体现在对产权和产权交易的重新诠释和实践。传统法学理论一般注重对权利的“事中维护”和“事后救济”,重视产权和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平等性和公正性,并主张对侵权进行惩戒。但在是否能够交易、是否愿意交易或是否实现了交易价值最大化方面却显得相对消极,而“创造可交易产权、赋予可交易产权充分交易条件以及促使交易效率最大化”则属于经济学理念对传统法学理念的重大修正。它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法学的权利维护、救济或惩戒范畴。
结论:《京都议定书》已经成为国际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制度创新。它将一系列错综复杂的价值追求、环境义务、经济权利、国家、利益分配等敏感问题置于一种灵巧的制度安排之下,其视野已经远远超越了环境法律本身而触及到诸如产权关系、交易成本、效率最大化、市场均衡等经济学原理和核心内容,实现了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的对接,是法律与经济学优生优育的结果。尽管《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理念、体制、模式和相关机制还将经受实践的严峻检验,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人们对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关系的理解和基本态度,促使我们从人类共同利益和社会总成本的多重角度来审视、设计和修正不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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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
关键词: 碳交易 低碳经济 《京都议定书》 科斯定理
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碳交易简介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
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他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确立交易规则。当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
碳交易产生的根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的最有效率方式。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
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中国碳交易短期受挫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和低碳经济的关系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根本上改变人类生存发展的观念。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得到了联合国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将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奥巴马上台之后把清洁能源经济列为振兴美国经济,提升美国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二是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发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场,这一市场的规模可与石油期货市场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碳市场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
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本质上,碳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但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它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本与基于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代表了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规定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买主向可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国外碳交易的发展状况分析
清洁发展机制双赢机制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6月11日,全球共有696个CDM项目成功获得在UNFCCC执行理事会(EB)注册,预期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可达到1.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印度、巴西、中国和墨西哥是全球CDM项目注册数目最多的4个国家,占据了全球CDM项目总数的75%。从项目的年均减排量来看,中国每年可以产生6477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总额的44%。
到2008年,活跃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在CDM交易市场的买家类型分布中,基金占34%、私营企业占58%、政府占8%。市场上最活跃的买家来自英国,他们大部分属于私营的金融机构;其次是意大利,主要是意大利电力公司。
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日本则把碳排放权交易看作是“21世纪第一个巨大商机”,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此外,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看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淘金”。
中国碳交易的发展状况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伞型碳基金签订了总额达7.75亿欧元(折合9.3亿美元)的碳减排购买协议。这笔创纪录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能帮助这两家中国企业在未来七年中每年减少19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l5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均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
2009年8月5日,中国第一个碳中和企业诞生。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8026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成为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中国企业。
结论
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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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碳核算体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 F222.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111-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19
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定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碳减排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基本的路径是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发展技术性的碳减排或碳捕获措施;为最小化减排成本,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企业和消费者的减排活动,发展碳标识计划、碳补偿计划等一系列自愿性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已经从技术性的减排角度上升到向低碳发展转型的战略性高度,应对气候变化的压力也逐渐从政策制定者转向社会大众,进而促进了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广泛关注和主动参与。而这些政策措施的基础是碳核算,即对产业、企业、产品、消费活动背后的碳排放进行核算,以引导并促进经济和社会从高碳发展转向低碳发展。
我国现有的节能减排工作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的,即由上级政府确定目标和考核方式,层层分解落实。这一方式能够有效地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集中资源实现国家重大目标,有着不可否认的作用和价值。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该方式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粗放性。为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碳减排政策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将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在基本事实和科学数据的基础上,即建立与排放主体相关的碳核算体系。但我国目前尚未开展系统的碳核算工作,世界范围内的碳核算也远未成熟。该领域的研究是我国推进节能减排的最基础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分析国际上碳核算体系的发展,以作为推进我国未来节能减排或碳减排工作的一个借鉴。
1 国际碳核算体系的发展
碳循环是地球物理化学循环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地球上的碳排放、传输、沉淀/吸收等循环过程的研究在自然科学领域由来已久。但是将碳排放核算纳入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视角,以促进人类通过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来减少碳排放则是近十几年的事。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提出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目标。但由于UNFCCC只是一项框架公约,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指标,缺乏可操作性。为了进一步在操作层面推动全球减排的共同行动,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开始研究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方法和作法,从而开启了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的新时代。
1.1 基于国家/区域的核算
基于国家或区域层面的碳核算是最早开发的,也是目前最权威的碳核算体系。1994年,IPCC完成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受到了各方认可。1996年修订的“指南”,后来成为《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内各国法定减排的核算方法,同时要求各国在此基础上制作温室气体清单。为了进一步完善清单制作方法,提高核算结果的准确性,2000年IPCC完成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报告。2006年,根据UNFCCC的要求,IPCC又对“指南”作了调整更新,使其更趋完善。
2006年修改后的版本主要从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及其他这六大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的核算。每个部门有独立的排放源目录及其子目录构成,各国在子目录层面建立排放清单,通过汇总得到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采集的数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活动数据,另一种就是排放系数。某一活动的碳排放就是其活动数据和相应的排放系数的乘积。IPCC提供了各种不同的排放系数的默认值(缺省值),以供参考[1],各国也可以根据对国内的调查研究或者利用模型,确定本国特定排放源的排放系数。
由于《京都议定书》针对的是领土内的排放,因此在此框架下核算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主要是基于生产责任的排放,即主要考虑的是直接排放,而没有考虑因产品消费而引起的间接排放。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在此框架下不考虑进出口贸易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embodied carbon emission)(隐含碳排放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碳排放的总和),这就使得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贸易进口所需的高碳产品,从而间接减少国内生产的碳排放。如从国内碳排放来讲,英国2003年的碳排放相较于1990年下降了12%,但是,如果考虑到从产品中进口的隐含碳排放,那么英国的碳排放相较1990年来说,上升了19%[2]。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增加了高碳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由于生产技术的限制,发展中国家生产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往往高于发达国家,从而导致全球碳排放的增加而非减少,这就是“碳泄漏”问题。
对此,许多学者提出了要考虑贸易中的隐含碳影响,对国家碳帐户的核算基准进行调整,许多研究者认为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责任对于生产这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从而产生了广泛的将生产的环境影响和温室气体排放分配到世界各地的消费中去的讨论[3-7]。
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关注度的日益提高,在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从政策制定者正逐渐转向社会大众,再加上关于从消费角度进行碳排放核算的争论,导致了“碳足迹”核算策略的出现。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是一个用于描述由某一特定的活动或实体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术语,也是评估组织和个人对气候变化影响的一种方式。碳足迹的核算可以有两个方向,一是在单位产品水平上测度,二是在企业水平上测度。
1.2 基于产品的核算
在产品水平上测度碳足迹,往往包括了对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碳排放的计算,称为产品的“碳足迹”。目前,计算产品“碳足迹”有许多公开的方案,但是,这些方案的质量和完整性差别很大。许多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都在尝试开发关于量化和通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标准和指南[8]。就目前来看,关于产品和服务中碳排放评估的最完整的标准是PAS 2050。
PAS 2050 是评估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公共可用规范。它是由英国标准协会、英国碳信托有限公司和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联合制定的。PAS 2050通过对产品或服务的全生命周期――从原材料到生产(或服务供给)的各个环节,分配,使用和回收处置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并根据各种温室气体的全球暖化潜力(GWP)折算成CO2当量,来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及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PAS 2050实际上是供应链碳排放评估的一般方法,现有的生命周期评价标准(ISO 14040-44)提供了对供应链碳足迹核算的基础。PAS 2050 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步骤,包括:①建立一个过程路线图(流程图)。即按照生命周期评价的方式,将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划分不同环节,识别他们各自的投入,生产过程,存储条件和运输需求,直到所有的投入都已经追溯到其源头,所有的产出都被追踪直到他们不再产生对该产品有贡献的排放。 ②检查边界和确定优先性。这实际上就是设定一个测算停止的边界。PAS 2050中系统边界处理的关键原则是要包含选定产品或服务在生产、使用、回收或处置过程中所有的直接和间接排放。③收集数据。与IPCC“指南”类似的,计算碳足迹也需要收集两类数据,即活动数据和排放系数。④计算碳足迹。产品的碳足迹计算公式就是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活动数据和相关排放系数乘积的总和。⑤检验不确定性。PAS 2050 中,在经过不确定性检验后得到的产品碳足迹,还需要对核算结果进行验证。根据产品碳足迹的用途,PAS 2050 提出了三种对产品碳足迹进行验证的模式[9-10]。经过验证的产品碳足迹可用于碳标识等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在PAS 2050中没有包括对资本品的评估,将这些排除首先是因为现阶段缺少可获得的数据以确定资本品的排放;其次是因为这些分析的成本和复杂性。虽然PAS 2050 是目前最完整的产品碳足迹评估标准,但是,这也只是关于产品碳足迹评估标准的一种尝试,其他国家如日本,新西兰,法国等也都在尝试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
1.3 基于企业/组织的核算
在投资者、雇员、环保主义者等日益强大的压力面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走向绿色的发展。在过去十多年里,越来越多的全球大公司,将温室气体核算纳入其标准商业实践。不仅如此,它们还期望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客户也这样做。很多企业已开始要求合作者提供由第三方精确估算的排放数据和改善信息。但是,即使企业有这样的意愿,要测度一个企业的环境影响并不简单。
目前,较为公认且运用比较广泛的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方法指南是《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以下简称“企业核算GHG协议”(GHG: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es”的缩写)),该协议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制定。
不同于跟踪某一单位或设施的排放这样传统的污染控制方法,“企业核算GHG协议”仿效财务核算标准,并根据一家企业所拥有的不同排放源或设施,认定其排放责任。可以说“企业核算GHG协议”建立了一套温室气体核算语言,包括划定企业(实体)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组织范围,其依据是企业对排放源或每一排放源的经营控制、财务控制或股权控制情况[11],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其需求选择不同的组织范围划分依据。在企业确定了其报告的组织边界后,“企业核算GHG协议”出于核算目的定义了三种不同的核算范围,包括:
范围1――直接排放:指在企业实际控制范围之内的排放,具体包括由企业所有或者控制的设备设施等的静止燃烧、移动燃烧、化学或生产过程,逸出源(非故意释放)等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生物质的燃料并不包括在里面。
范围2――电力的间接排放:指企业控制之下购买的电量所产生的排放,排放虽然发生在发电过程中,但是可作为购买电力者的间接排放。除了电力之外,蒸汽、加热及制冷方面的购买行为也属于此范围。输配电过程中损失的电力,所产生的排放纳入输配电公司的范围2的报告。
范围3――其他间接排放:这是一项可以由企业自由选择是否报告的核算,它是由企业内活动引起的排放,但不是由企业所有或控制的。如企业购买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购买的燃料的运输排放,购买的服务的排放、员工通勤、差旅等等所产生的排放。这部分间接排放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要非常清楚的核算比较困难。目前,WRI/WBCSD正在编写关于范围3核算的进一步指南。
根据这份协议,企业需要设定其碳核算的操作范围,包括识别与它的运行相关的排放,将其按照直接和间接排放进行分类,并选择核算和报告间接排放的范围。考虑到企业扩大、兼并等问题,企业实际可控制的排放会随时间变化。为了对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进行比较,协议提出了根据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动情况,对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再计算的要求,以便于进行有效的比较。
另外,在报告3种范围的排放时,不同的公司可能对同一排放进行了重复计算。但是重复计算是否产生问题,取决于信息报告的用途。对于国家信息通报制度,重复计算必须避免,但事实上国家信息通报通常是自上而下计算,而不是自下而上汇总的。而对于温室气体的风险管理和自愿报告来说,重复计算的影响不大。对于要参加市场交易或者获得减排信用额度的企业来说,重复计算也是不可接受的,这时就必须有足够的信息来保证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另外,协议的设计避免了不同公司在范围1和范围2内的重复计算。例如,a公司的范围1排放可以成为b公司的范围2排放,但是不可能是b公司的范围1排放。同样的范围2也是如此[12]。
“企业核算GHG协议”的最大特点在于提出了根据不同核算目的来定义不同的核算范围,而界定的核算范围在不同层面具有可加性,这不仅提高了GHG核算的灵活性,同时对于其他核算体系也是一个良好的借鉴。即在设计GHG核算方法时,并不要求绝对避免重复计算,但是需要细分不同的核算范围,以明析重复计算可能的来源,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进行加和汇总,满足不同的核算目的、报告需求和政策导向。
1.4 基于项目的核算
基于项目的核算通常是针对温室气体(GHG)项目。GHG项目包含一个或者一系列特殊活动,如减少GHG排放,增加碳贮存,加强大气中的GHG消除等。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项目或者是一个更大的非GHG项目的一部份,也可能包含一个或者多个项目活动。
基于项目的核算,最著名的就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CDM,发达国家可从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项目中取得经证明的减排量(CER),用以抵消一部分其对《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义务,CDM的核心是GHG项目中CER的获取,而这依赖于对项目的GHG减排量的核算和证明。
对于GHG项目的核算,最关键的方法学问题就是基准线的确定。在核算国家和企业水平的GHG时,减排通常是按照历史上某一基准年的真实GHG排放来量化的。但是对基于项目的GHG核算,减排则是根据一个预测的,与实际相对应的基准排放来定的。减排量核算的就是当年的实际排放与基准排放之间的差距。因此,对于GHG项目核算而言,最重要的挑战就是基准线的确定与计算。
在CDM方法学中同时包括了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自2003年以来, CDM执行理事会(EB)已经批准了覆盖大多数部门和技术领域的CDM方法学,但是,已批准的方法学数量依然有限,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准备开发的CDM项目。因此,CDM项目开发商和业主可以自行研究和提出新方法学,通过规定的程序获得EB的批准[13]。
WRI和WBCSD也制定了关于项目核算的GHG协议,称为“项目核算GHG协议”(The GHG Protocol for Project Accounting)。该协议提供了量化和报告GHG项目的原则、概念和方法。不同于CDM方法学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给出不同的基准线方法学,GHG协议提供了两种评估基准线排放的方法,一是针对特定项目设定一定的基准线情景,并据此比较项目的减排量;二是通过利用GHG排放率来评估基准线排放,GHG排放率是通过对所有基准线候选情景的GHG排放率的一系列分析得到的,它可以用来评估具有相同类型的多项目活动的基准线排放[14]。
此外,2006年国际标准组织(ISO)了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验证标准――ISO14064,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ISO 14064-1是指导企业/组织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与消除的规范,其功能与“企业核算GHG协议”类似。第二部分ISO 14064-2着重讨论旨在减少GHG排放量或加快温室气体的清除速度的GHG项目,它包括确定项目基准线和与基准线相关的监测、量化和报告项目绩效的原则和要求,同样类似于“项目核算GHG协议”。第三部分ISO 14064-3阐述了实际验证过程。这使ISO14064-3可用于指导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GHG报告验证及索赔[16-17]。这三部分可以分别使用,或作为一个整体来满足温室气体描述与认证的不同需求。作为对ISO 14064的补充,2007年ISO又出版了新标准 ISO 14065,旨在保证验证过程本身,并规定了对认可机构或其他评定机构的要求。ISO目前还在编写关于产品碳足迹的标准。
2 国际碳核算体系发展评价
2.1 两种类型的核算体系
各类碳核算体系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社会需求下产生的,而核算体系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相关的减排和低碳经济活动。综合来看,所有的碳核算体系都旨在提供国家、产品系统、组织、项目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报告形式。
从国际上现有的碳核算标准、指南、规范等来看,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碳核算体系,即自上而下的碳核算体系和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前者以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代表,它通过对国家主要的碳排放源进行分类,在部门分类下再构建子目录,直到将排放源都包括进来,由此可见,它是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来进行核算的。该体系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并在获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作为气候变化压力从政策制定者逐渐向社会大众转移,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种响应,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标准、指南、规范等在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并在企业和社会的自愿减排层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包括了基于企业、产品和项目的核算体系。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方式通过对于企业和产品碳足迹的核算,了解各类微观主体包括企业、组织和消费者在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项目可以看作企业的负排放增量),理论上可以汇总得到关于一定区域内的碳排放总量。但是,就目前来说,现有的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尚不能涵盖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产品和企业的碳核算还不能覆盖所有的产品和企业(组织),因而只有部分的信息,无法汇总得到区域层面的总碳排放情况。同时,现有的各类标准、指南也只是尝试,在核算范围、生命周期核算环节、处理碳抵消活动、信息报告要求等方面还存在大量分歧,尚未形成国际普遍接受的规范标准,未来这一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2 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的特殊作用
从理论上来看,对于国家碳排放核算来说,只需要利用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核算各排放源的直接排放并进行汇总就可以下。但是,从管理层面上来说,要对各个直接排放源进行监控和管理,难度非常大,成本非常高。因此,通过自下而上的碳足迹核算,如企业碳足迹指标中将企业的间接排放纳入核算范围,从而可利用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推动市场力量来约束整个供应链上的碳排放,不仅可以减少管理成本,同时可以促进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也具有同样的作用,它是通过碳足迹的标识来影响消费选择,通过消费选择的变化趋势来影响企业的产品供给,从而通过企业来影响整个供应链的碳排放。可见,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具有全面调动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可以与自上而下的核算体系形成良好的互补。
正是由于这种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的发展,促进了发达国家企业和民间社会的自愿性减排活动和大量创新的低碳经济实践。
从发达国家推进碳减排的过程来看,采取的大多是强制减排与自愿减排结合的方式。强制减排是在约束性指标引导下的,其背后是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核算,以及在此基础上配置各主要排放源企业的排放额度。自愿减排的覆盖面则可以更广,不仅有所谓重点企业还包括大量非重点企业,甚至包括普通的公众与基层社区。企业可以加入自愿减排计划,进行碳交易,社会上各个主体可以进行碳足迹核算和碳排放信息公开,促进碳标识计划和碳补偿计划等,而这些计划运作的背后是各类碳足迹核算体系的支撑。如前所述,在自愿减排领域,开发的碳核算方法和碳计算器有很多,虽然质量不一,但是对于促进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共同行动具有重要作用,这为全社会投入碳减排创造了条件。
3 对中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启示
推动节能减排的压力可能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行政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从我国当前自上而下的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来看,行政力量已经得到很大的发挥,但是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尚未得到启动。
我国现行的“节能减排”工作形成了上级政府一方面督促下级政府,另一方面直接监督所管辖的重点企业,进行以项目为导向、以工程为载体的节能改造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突出优点在于以行政力有效地保障了节能减排的执行力,使既定的减排目标成为可预期。但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如难以推动全社会的持续减排,难以顾及整个经济运行模式的优化。毕竟由于人、财、物等资源的约束,政府直接监管的“点”是十分有限的。如果这些“点”未能形成“面”,则难以系统地、在最广泛的程度上推动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低碳化。于是,节能减排工作的成就被局限于个别企业或试点的成功。那些未被触及的非重点企业、其他行业或普通公众,可能既缺乏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也缺乏必要的方法和途径。
就节能减排推进的长效机制而言,必须建立强大而健全的、与我国行政推进机制相匹配的市场机制,必须调动全社会各类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来推进碳减排。其突出的特点是不仅包括自上而下的推进,还包括自下而上的碳减排努力。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碳核算体系发展对促进发达国家的碳减排和低碳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自上而下的核算体系,政府可以评估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及其减排潜力,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自上而下的减排活动,包括能源结构转变、节能技术或设备的推广等。但是民间的力量和市场力量被广泛调动起来,其基础则是自下而上的碳排放核算。
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特别是基于产品和基于企业的碳核算体系,为企业和普通大众寻找减排途径提供了基础。而且,基于产品和企业的核算有助于利用供求关系以及供应链管理来带动整个社会的减排动力,有助于优化经济发展模式。从这一点上来说,促进我国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的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尚未启动的节能减排的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从而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减排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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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arbon Accounting Systems
CHEN Hongmin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会计;低碳核算
如今,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它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大部分科学家认为人类活动尤其是工业革命以后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快速增加导致了气候变暖,因此减少温室气体尤其是CO2的排放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5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与美国并驾齐驱。因此,中国的减排压力是非常大的。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十年前企业界很少有人关注到气候变化与商业经营的关联,随着气候变化这一话题在全球的不断升温,会有越来越多的大企业等将被问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及减缓措施。为此,企业需要充分发挥会计事务的职能,发展低碳会计,有效控制企业的年耗碳量。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变暖的浪潮下,2003年《能源白皮书-构建一个低碳经济》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并很快在联合国召开的气候大会巴厘岛路线图中得到了肯定。“低碳经济”是国际社会应对人类大量消耗化石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引起全球气候灾害性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但是究竟什么是低碳经济,尚没有严格的定义。
最近我国学者对低碳经济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庄贵阳从低碳经济(LCE)的概念出发,指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强调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而在发展中寻求减排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崔大鹏指出,中国实现低碳经济,有三个基本方法:首先是节能降耗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逐步实现经济体系从低效到高效的转变;第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如水电、核电、风力发电要进一步大规模普及,光热发电、光伏发电技术要进行接近商业利用的示范,从源头上减少化石燃料的利用,进而减少碳排放;第三是在明确减排义务的前提下,采用CCS技术,实现低碳化和去碳化。付允等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础,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
总之,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资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二、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的影响
为了应对低碳经济,目前一个新的会计研究领域——低碳会计受到相关学者和企业的关注,如《欧洲会计评论》、《会计、组织与社会》、《会计、审计与职责杂志》等相关国际知名会计期刊在近期已经或计划推出与排污权、碳会计及披露、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会计等专题,可以预见未来几年碳会计的相关规范或指南研究将达到一个。低碳会计的内涵、低碳会计的发展前景、低碳会计核算、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等都是近期会计研究的热点问题。
低碳会计主要对企业履行低碳责任、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考核企业自然资源利用率,其目的是帮助企业实现节能减排,既满足国家对企业低碳责任的要求,又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企业利润。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低碳核算和低碳信息披露等方面。
首先,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低碳核算要求企业不仅要站在企业自身的立场着想,更要着眼于地区、全国乃至全球环境,要体现国家公布的有关环保节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要体现高能源利用率、清洁能源使用现状和水平,及时发现能源使用状态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并起到预警作用。低碳核算重点包括以下方面:(1)低碳资产,包括为能源能源使用和节能减排而购置、筹建的专门设备或场所;为低碳发展而采购的原材料、低碳技术等;(2)低碳负债,包括为进行低碳发展而发生的长、短期借款、应付环保费、应付资源税等;(3)低碳权益,包括企业所拥有的清洁能源、低碳资本、节能基金等;(4)低碳收入,包括企业因为低碳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损害补偿收入、低碳奖励等;(5)低碳成本,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低碳发展发生的支出,包括环境保护治理、补偿费用、低碳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6)低碳利润,反映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的低碳效益。
其次,低碳经济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有重要影响。企业低碳信息披露有两种形式:一是在传统会计报表中增列低碳会计项目增加低碳会计信息,如资产负债表类增设“节能投资”、“低碳固定资产”、“应交环保费”等项目;损益类增设“低碳收入”、“低碳节能奖励”、“低碳成本”等项目;二是单独报告,即提供单独的低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信息。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更加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他们需要知道企业从原材料投入到生产、销售、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的能耗和排放的信息,要求企业单独编制低碳报告,将低碳绩效全面、系统地进行介绍。通过实施低碳会计核算披露,企业和其他组织可以正确地确认、计量与环境资源活动相关的投资和成本支出,更好地洞察这些支出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企业得到一个公平的低碳商誉。
由此可见,发展我国的低碳会计体系,将低碳经济用合适的会计语言进行表达,对加快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会计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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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在目前的许多强制性或自愿性会计和报告项目中,没有任何一项要求对“其他间接排放”进行会计计量和报告。会计行业正在逐渐意识到,如果无法在那个“临爆点”来临之前做好准备,一旦越界,气候变化将再也不可逆转,企业和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为此付出代价。制定应对碳排放问题的策略与解决办法,会计行业任重而道远。
发现碳排放的价值
每个人都赞成,我们需要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是关于如何实现减排的问题,各方却并未达成同等程度的共识,公共政策缺乏协调也是症结之一。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旨在协调国际范围内的气候变化公共政策,但其成果十分有限。鉴于公共政策缺乏连贯性,企业的领导作用在于要找到实现碳减排的途径,同时在市场中实现价值。如果减排无法依靠监管者来推动,企业就需要找到自己的方法;需要找到有价值的驱动因素,并加以利用。
但是找到这些价值驱动因素并不容易。这不仅需要高质量的信息,加上创新性的重点分析,还要具备跳出“常规”定式思考的能力。此外这也需要对价值链全程的排放情况予以考量。
为发现和实现碳减排的价值,企业不仅需要有远大的视野,还需要考察不断扩展的温室气体风险和机遇,将其纳入投资评估过程,以便制定策略,为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
未被计算的碳排放
目前的困境在于,如果不能对排放量进行测量,就无法着手评估温室气体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性质、程度和价值。如果企业希望展现领导风范,就必须明确地提供高质量的信息,这就意味着,要着力投入资金开展可靠和完整的碳会计。
开展可靠和完整的碳会计,第一步在于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识别和分类。目前被广为接受的温室气体排放分类方法主要是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来自企业所有或企业所控制的排放源,包括锅炉、窑炉和生产过程。间接排放则分为两类:来自购入电力的和来自所有其他排放源的。
这三类分别被称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前两类信息如果可靠,企业就能更好地了解其内部的状况。这两类排放提供的信息包括:工厂内部发生了什么,买入了多少电力用于保证工厂的运行。
“其他间接排放”关注的是价值链全程的排放。测量此类排放能够为企业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了解在营运的上下游、营运范围之外以及产品或服务制造和销售过程中存在哪些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这或许给企业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促使其思考自己正在做些什么,而不仅仅是如何做事。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正在利用“其他间接排放”信息制定更具深远影响力的战略决策。
碳会计与报告
过去10年以来,针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会计计量与报告工作进展显著。遗憾的是,在目前的许多强制性或自愿性会计和报告项目中,没有一个要求对“其他间接排放”进行会计计量和报告。
目前很多会计和报告项目及要求都会参考一些关键标准,包括ISO 14064系列;WBCSD/WRI温室气体议定书和增补文件;CDSB报告框架。
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公共会计与报告项目,也是最佳的温室气体公共信息比较来源仍然是“碳信息披露项目”。“碳信息披露项目”每年都会从大型企业广泛收集数据。目前为其提供信息的公司已经超过2500家。
2009年“全球500强”中有409家(82%)回应了“碳信息披露项目”的信息请求。但是仅有209家(42%)企业提供了有关“其他间接排放”的信息。表面上来看,这似乎并不算糟糕。似乎有近一半的企业提供“其他间接排放”的信息。但是如果更进一步观察,你就会很快发现,这些“其他间接排放”的信息中有一些价值十分有限。这在“碳信息披露项目”数据中表现得十分突出。该项目将“其他间接排放”会计计量与报告分为五类:员工商务旅行;外部分销与物流;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与废弃;企业供应链及其他。
在报告“其他间接排放”的209家公司中,98家仅仅报告了五类排放中的一类。另外49家报告两类。也就是说,在“全球500强”中只有62家公司(12.4%)报告三类或三类以上的碳排放,从而提供了趋近完整的信息。实际上只有6家(1.2%)“全球500强”公司报告“碳信息披露项目”所划分的全部五类“其他间接排放”。
显然“其他间接排放”是未被我们计算的那一类碳排放。因此对于“全球500强”中仅有12.4%报告了“其他间接排放”的有用信息,这究竟有什么大不了呢?
卡耐基梅隆大学的研究人员在2008年的一份报告中说,如果不报告第三类排放,美国约有2/3的行业将忽略75%的温室气体排放。
麦肯锡指出,仅从供应链上来看,“对于消费产品制造者、高科技从业者以及其他制造商而言,40%~60%的企业碳足迹寓于上游的供应链之中——在原材料、运输、包装,到制造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对于零售商而言,这一比例可以达到80%。”
如果企业希望在碳排放问题上展现领导力,就必须全面了解碳排放状况,并制定创新的策略性回应。只关注“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也就是通常情况下工厂内发生的状况,是不够的。
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好的“其他间接排放”会计计量,很多企业的创新就可能面临巨大阻碍。在这方面,会计师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会计师并不是简单地生产可靠的信息,然后再予以报告。他们还必须分析和认识这些信息的重要性,以便将其纳入战略和经营决策中去。
当然不同企业代表了不同的碳排放策略。每种策略的差异则与企业对“其他间接排放”的理解和处理方式有关。
控制法
“控制法”关注的是价值链的中间部分,因此其重点在于寻找提高营运效率的方式。效率的提高,是我们对抗气候变化得以进步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是这样就足够呢?
此时此刻,诸如埃克森美孚等很多企业仍然最为关注如何提高经营效率,并在他们的既定范围内寻找从技术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这样做有必要,但是否足够呢?
埃克森美孚是一家非常成功的企业,在技术创新领域硕果累累,为行业制定了经营效率的标准。埃克森美孚并没有报告“其他间接排放”。它所持的观点是:“其他间接排放”应当属于有条件的问题。
埃克森美孚充分发挥了其现有的能力,关注营运与技术。它认识到,温室气体排放确实存在相关风险,但其中很多风险属于监管与政治层面。此外埃克森美孚还关注两类环境风险。首先是气候变化对其营运造成的潜在风险。第二是社会和生态系统所面临的风险。
埃克森美孚在这方面的工作非常出色。他们在全世界的厂房设施内有条不紊地提高效率和环境绩效。自2000年起该公司已经将炼油厂和化工厂的能效提高了15%~20%。此外,公司还投资50余亿美元用于开展天然气利用与商业化项目,降低了石油生产过程中作为副产品的天然气常规燃烧量。
埃克森美孚还认识到,气候变化给社会和生态系统带来了极高的风险。他们赞同在不断满足全球能源需求的同时,需要将气候变化风险的解决之策纳入其中。这家公司认为有两件事情需要我们去做:将排放量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从而降低极端气候变化的风险;投资适应策略,以便人类有效应对气候变化。
埃克森美孚的战略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类将同时使用石油和天然气这两种资源,即使其所占有的能源市场份额不断下降。该企业的战略是:在这个不断缩小的市场内成为领军者。对于埃克森美孚来说,其现有战略背后的结论就是:“其他间接排放”信息并不重要。
影响法
“其他间接排放”检视整个价值链所产生的排放,即上游和下游的排放都涵盖在内。要完成这项工作,不仅令人望而却步,而且可能十分昂贵。因此人们自然要问:“怎样才能快速地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呢?”对于许多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它们将会把目光投向供应链上游,因为在那里有着金钱上的业务关系,即可观的影响力。
表4介绍了“影响法”,承认“其他间接排放”信息的指导意义重大,能够帮助企业在影响所及的相关领域进行改进,比如在供应链方面。企业所做的改进不仅集中在技术水平和效率的提高,还包括材料、流程、产品和营销方式等方面的创新。
许多企业也都与供货商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合作,从而在许多方面获得了提升。因此双方能够依靠现成的关系和机制来共同应对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毋庸置疑的是,企业选择把注意力放在上游部门还将会产生一个放大效应。例如沃尔玛,它拥有超过10万家供货商。一家企业在相关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将即刻对许多其他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沃尔玛没有上报“其他间接排放”的数据,其在2009年“碳信息披露项目”中的排名便受到质疑。沃尔玛得到89分,在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四,但至今仍未提交“其他间接排放”的数据。
沃尔玛正在基于“其他间接排放”数据做一个抉择。沃尔玛认识到了“其他间接排放”的重要性,就一些相关的细节问题进行了研究,仍然认为目前公布可信数据的条件还未成熟。沃尔玛的策略是通过利用其市场地位,促进产品创新,推动其供应系统的上下游采取更环保的营运方式。
沃尔玛还表示,将来会计算和公布相关上下游的“其他间接排放”数据,因为沃尔玛认为这些企业不但是零售价值链中的关键因素,而且还代表着控制碳排放的机会所在。
这一聚焦供应链的策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沃尔玛策略的很大一部分都集中在提高其供应链的效率上。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仅仅是推动了供应链效率策略的发展。那么这一策略能否真正称得上是解决了低碳经济所要求的根本变化呢?在其初级阶段可能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但是沃尔玛在其供应链中发起的这些改进显示,这一策略催生了一种合作的意识,且正在向产品适用性和产品设计等领域发展。
全程介入法
与只关注营运和可控制的部分相比,着眼于上游并利用公司的影响力要好得多,但这也只是专注于全局中的一部分。一个追求真正理解自身影响力的企业,会开始接触下游。
表5展示了公司是怎样看上游和下游的。公司会检视客户是如何使用其产品,还会研究其产品在使用后是怎样被处理的。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会观察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这是重大创新和新机遇的发源地。
把注意力集中在上游供货商的公司,只能将自身的高效率营运复制到供货商的过程中。然而当公司开始研究其产品是怎样被使用的、能使用多久、持续使用需要哪些能源或其他资源、用毕之后又是怎样处理的以及产品所用材料会在降解时产生什么影响,公司就能够渐渐对其本身、其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影响看得更真实、更全面。对全局的认识通常会使企业更容易看到节能减排的创新机会。
光谱能源是一家年轻的加拿大石油天然气公司,它与埃克森美孚的营运方式截然不同,在碳披露领导者指数中得到88分。光谱能源已经开始计算和报告其在“其他间接排放”方面的数据了,并计划在将来能够更加系统地做这件事。光谱能源的未来战略是,能够全面地定义与其相关的“其他间接排放”数据。
光谱能源的策略有别于埃克森美孚。光谱能源建立了一个能够积极探寻下游机遇的策略和商业模式。通过投资和提供能够补充其核心业务的创新能源服务、发掘额外的收入来源、帮助客户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获得更强的竞争力,光谱能源降低消费者需求的风险。同时光谱能源还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不断加深对如何运用其现有的技术和设备为其客户取得更大成功的认识:
提供面向需求层面的管理方案,以帮助零售、商业和工业部门的客户更高效地使用能源;
向客户出售营运服务,并对其供应现有设备所产生的剩余热能,使客户能够实现接近零排放的发电并进行出售;
捕捉并隔离自然存在于客户天然气中的二氧化碳,使客户现在能够出售这些以前无法处理也无法出售的天然气。
拜耳以95分的高分问鼎“碳披露领导力指数”。这家大获成功的公司报告了“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其他间接排放”方面的所有数据,并将减少碳排放纳入了其商业策略中最核心的部分。拜耳所做的远远超出了风险识别与缓解的范畴,它的策略大部分建立在与环境相关的机遇上的。它对相关数据了如指掌,并在创新和战略决策方面有着良好的基础。
根据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和世界资源研究院的温室气体议定书,这些数据与议定书中其他间接排放附录里所列举的典型排放情况是相符的,即近75%的排放来自其他间接排放。
拜耳在其“碳信息披露项目”报告中指出,公司认为气候变化是当今的大趋势之一;发现该趋势中所呈现出的机遇是拜耳策略形成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拜耳下属集团和业务单位负责寻找和论证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机遇,之后从整个拜耳集团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估;与此同时,拜耳气候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商业机会,并在需要的时候协调拜耳集团旗下的下属集团和业务单位;拜耳气候计划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沃尔夫冈·普利斯博士主持,他是理事会成员,分管创新、技术和环境问题。拜耳在碳排放相关领域的研发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2008年到2010年间,公司从预算中拨出了10亿欧元用于气候变化和其他项目的相关研发。
拜耳在过去几年里给自己的定位是“气候解决方案提供商”,同时也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作出贡献。拜耳下属集团和科技公司看到了很多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商业机遇,其中拜耳材料科技、拜耳作物科学以及拜耳技术工程成为从市场对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需求中获利最大的几个下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