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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给排水;安全管理;质量控制
Abstract: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lives, only qualified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for tenants ensure the basic quality of life. In this paper, the current building to the drainage construction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were analyzed, and expounds the specific measures to optimize the construction scheme for building drainage.
Keywords: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safety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中各式各样的建筑也越来越多。建筑给排水工程设计方案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住户的生活质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建筑给排水工程甚至对城市的正常运转、城市功能的充分发挥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目前建筑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种新型材料不断更新换代,新工艺、新技术更是不断改进和完善。要想使管网达到优质、高效、低能耗等优势,一个完善的施工方案是必不可少的。以下是我根据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有关建筑给排水施工方案优化的具体措施。
1、目前我国建筑给排水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1安全管理问题
(1)建筑施工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很少去施工现场检查指导,使得违章作业有着发生的可能;
(2)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及企业的管理机构很少展开正常工作,导致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和施工阶段各项安全措施等工作没有明确落实;
(3)个别施工单位在在开挖管沟路线时,没有及时上报给承包总企业,致使总企业无法根据具体的施工情况做出最为合理有效的时间和施工道路上的安排;
(4)从而影响到工程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恢复道路畅通,并且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上的浪费;
(5)在冷却塔的施工中,防火工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在使用电动工具时,极易引发火灾。
1.2质量控制问题
(1)在建筑设计时,对于建材的组装数据计算的不够精确,导致在实际安装操作中,存在接口处有一定偏差的现象;
(2)在施工工程中,技术手段过于粗糙,管线设施尺寸不够细致,水管的接口处存在漏水甚至破裂,水嘴闸门关闭不严等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3)建筑材料以次充好,质量达不到标准,建材抵达施工现场没有认真细致的检查验收,也需加强重视。;
(4)另外,施工人员技术不过关,缺乏工作经验,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少数。所以说施工人员的工作素质在施工的质量控制中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针对建筑给排水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方案优化
2.1施工前期的方案优化
(1)做好施工图纸的审查。图纸的重要性对于施工项目来说不言而喻。所以,施工图纸一定要做到特别精细,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偏差。图纸的准确程度关系着一个工程项目能否正常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在施工前认真细致的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建筑排水工程的特点,图纸的审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的规定;是否适应当地具体情况;审查图纸是否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建设单位的工作需求,并避免建筑无法正常行使该行使的功能;在施工技术上是否达到要求;能否适应当地独特的气候条件。当然,数据上也要仔细进行核对,尤其管道的链接处数据不能出现丝毫偏差,一定要做到精确、不遗漏任何一个细节,以免给以后的施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从整体上入手,编写可操作的“施工组织设计”。一个工程要正常进行就需要整体的统筹和规划。而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其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准备、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六个方面。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组织各施工单位各司其职,合作无间,从而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更加能够有效缩短工期,避免出现拖延工期,甚至是影响到工程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恢复道路畅通。所以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一定要具体落实下去。
(3)好的建材是质量控制的基础。在建材的选取上也要多加注意。给排水设备建材的规格、种类繁多,为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在建材的选购上一定要规范、统一购买,使购买的建材质量和尺寸统一,并且对所购的建材严格检验。对建材的测试上也要多加注意,管道测试压力及介质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不可再实际施工中妄加改动。一些特殊的管道,如排水管、雨水管应做灌水试验,确保施工顺畅。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地方的规范和实际情况,结合地区特点、工程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选取最为合适的建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建材接口处的材料选取上更是要多加考虑。
(4)加强施工人员的素质。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一些较为重要的关口更要严格选用有丰富工作经验的施工人员。各施工单位也要统一听从承包企业的调遣,做到有目标、有计划的进行,尽可能的使配合更加默契,提高工作效率。
2.2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
(1)在每一个施工现场中,技术控制都显得尤为重要。建筑给排水工程的安全是建立在每一个分项目、每一道流程中的。因此,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乃至每一个小细节都要进行尤为严格的监控,特别是所要购买的建材和施工人员的工作素质的监管。在施工时,要制定统一合理的标准,尽可能的规范化,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图集、施工规范进行。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记录并上报承包企业。施工工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细致的进行核查,督促各施工单位按照既定流程施工,所有施工人员明确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密切注意工程中是否存在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潜在因素,如若发现一定要及时解决,不可留下安全隐患。只有这样才能让施工单位按照流程进行合理操作。
(2)给排水管道的施工。在管道连接上,检查板牙是否完好,安装是否正确。加工过程中注意切削量,防止出现歪牙、烂牙等现象。手工套丝是要用力均匀。在管道连接时,要选用有经验的技术工人,确保管道连接的安全性。另外,管道及普通支座严禁铺设在未经处理的松土上,否则会由于地势高地不一致导致设备安装高低不一,甚至是断开、裂损。
(3)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给排水隐蔽工程的施工,应当主动配合土建施工。对于需要在隐蔽前检测的项目,主动检测,得到合格验证来确保其设计和施工的规范。如若发现不合格之处,相关部门限期重新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3施工后期的质量监控
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要对阀门、管道、消防栓等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清理。监管部门也要严格的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以及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假如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在施工流程上存在不合理的操作,工程达不到所要求的标准,监理人员有义务进行处理。只有在监管部门有力严谨的监管之下,才能保证确立的各种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才能保证建筑给排水工程的质量。
[结语]
建筑给排水工程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对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环节的纰漏都会对整个工程造成影响,都有可能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麻烦。所以,对建筑给排水施工方案的优化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加强每一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才能防止各种不必要意外的发生,才能使建筑给排水系统更加完善,建筑的给水排水更加科学。
[参考材料]
[1] 李聪端.试析建筑工程给排水施工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J]. 门窗. 2012(09)
[2] 冯月明,辛玥.对于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的几点见解[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31)
[3] 郝伟.给排水工程施工管理新思路[J]. 民营科技. 2012(02)
[4] 廖石尧.浅析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技术[J]. 科技信息. 2011(17)
【关键词】 航运;碳减排;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0 引 言
随着海运减排日益成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部分,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越发引起人们的重视。欧盟委员会声明称2013年将引入一项针对航运业的措施,用以监控、核查和报告航运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上述措施是建立未来可能的市场机制的第一步,这些市场机制包括将航运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对我国航运业来说,欧盟有一个类似的“豁免条款”,即我国若能在欧盟征收航海碳税之前先行设立自己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则欧盟将不再把我国的航运业纳入欧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豁免条款”,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对不同市场措施的利弊进行研判,并考虑先在国内航运业内部试运行碳交易或碳税二者之中的一种模式。
上海正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国务院近日提出:上海要找准国际产业发展新方向,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切实当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排头兵。因此,上海应不负期望,抓住机遇,积极开展航运碳减排的试点工作。
1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及其 减排趋势
据统计,世界贸易运输量的90%由航运业承担。截至目前,航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航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总量的3%~4%。国际能源机构(IEA)统计显示,2006年全球海运消耗万t油当量,占交通全部燃油消耗量的9%。国际海事组织(IMO)2009年的研究表明,2007年船运业排放的CO2达10.46,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3.3%(见图1),其中国际海运排放的CO2达8.70亿t,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2.7%。报告预测,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至2020年,水运船舶排放的CO2量将在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础上增加75%,达每年亿t;2050年将会比2007年增加150%~250%,占届时全球范围内允许CO2排放量的12%~18%。如果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船舶能源效率,将能够实现CO2排放量减少25%~75%。
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与海运贸易额密切相关。国际油船独立船舶所有人协会研究报告显示,全球远洋航运和海运贸易的快速成长,增加了燃油消耗,进而增加了CO2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根据日本2008“冷冻地球”计划所设定的目标,要实现2050年CO2排放降低50%,单位货运周转量CO2排放应比目前标准降低85%。然而,按照现行增长趋势预测,2050年世界海运贸易额将比当前增加226%。
2 我国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和机遇
我国作为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和造船大国,其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巨大。我国大陆地区各远洋船舶总载重吨在全球排名第四,为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8.9%;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分别为万t和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3.3%和2.8%。
从我国国内运输船舶数量来看,截至2011年,机动船和驳船共计艘,从1980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加到2011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长了11.5倍。从目前我国内河船舶的发展趋势来看,淘汰旧船、老船、高能耗船,增加和建设大吨位船舶是必然趋势。这些都是未来航运碳减排市场的潜力所在。
交通运输部了《“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远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远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由于水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其低成本的优势一直为各国政府所推崇。随着2013年我国大部制改革和大交通运输部的组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结构性变化将提高水运的比重。
我国已把开展碳交易试点作为“十二五”期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点工作。此次启动涉及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有益的探索。
从时间上看,我国将在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减排市场,如图2所示;从推广地区来看,从核心减排区到预备减排区,再到经济欠发达区,如图3所示。
3 建立上海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议
作为经国家发改委确认的全国第一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上海市应主动顺应国际主流趋势,运用市场机制,在全国第一个推进航运节能减排,利用建立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积极推进交易平台及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机制的创新,为建立全国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需要苛刻的基础条件,如制定上海市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建立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制度或者明确的信用减排制度等。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硬件技术和软件管理作为支撑条件。
3.1 确定航运碳减排的范围
航运碳减排交易的基础条件包括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量化办法、数据获取方法、相关参数确定、监测方法、监测计划和监测实施要求等。
3.2 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
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中,总量控制与航运碳排放交易是互为表里的依存关系,总量体现了环境目标,而交易体现了效率目标。一体化的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体系必须以总量控制为核心,以航运碳排放交易为实施手段,以管制手段为保障,形成行政管制与经济刺激并存的政策体系。因此,航运碳排放交易必须以总量控制为前提。首先,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环境资源具备成为经济物品的基本条件;其次,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企业允许使用的环境资源额度,从而为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提供条件。许可的排放总量规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根据美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经验,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有活力的、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许可的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通常需要在400万t或者400万个排放配额以上。
3.3 建立公平、公正的总量分配体系
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排放总量目标,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权,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排放市场,即所谓的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参与主体是政府和排污者,且由政府主导。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指标分配的公平问题,政府需要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统一的总量指标分配方法,以保障减排任务具体落实到源,为企业遵纪守法、落实减排责任提供公平的环境。同时,这也是形成具有活力的二级市场的基本条件。
3.4 具有明晰的污染源排放清单
从航运碳排放交易管理平台数据交换系统来看,污染源排放清单,即污染排放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指标分配、航运碳排放交易和排放监管的中心枢纽。由此可见,基础数据系统是总量控制和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的基础。排放源所涉及的数据项的多少,数据的准确性、精确度、完整性及代表性,直接影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方案的质量。因此,详细而准确的污染源数据是必不可少的。在设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实际上,根据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碳排放交易下的总量控制就是有限污染排放源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3.5 具备准确连续计量的监督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环境经济政策,必须以准确计量排放量作为实施的基础条件,原因是每单位指标都有其经济价值,排放量核定的准确性代表着资金流动和资源配置的准确性。如果不能准确计量排放量,势必导致交易市场的失灵甚至丧失,导致交易政策行同虚设,甚至导致交易腐败产生。反观排污收费或排污税等政策,虽然污染排放计量不够精确时对税收总量会有影响,但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这项政策的有效性和对企业加强污染减排的激励性。因此,在衡量排污交易方法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否适用时,决策者应该考虑在航运碳排放交易计划所覆盖的区域内,污染源排放量的计量数据是否足够准确和连续。
3.6 建立航运碳减排的两个市场
(1)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分配一级市场。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总量控制目标,合理设定“增量",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指标,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由于环境资源产权属于国家,从国家的角度讲,初始排污指标的出让应该体现权益,应该获得资源权益金或者出让金;对企业来说,初始排污指标的获得则应该缴纳资源租金。这就是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的一级市场。从一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一级市场的分配主体是行使政府职责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方式上,考虑到环境容量的地区性差异,应采取国家与地方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即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环保(厅)局一起代表政府进行分配;对于分配客体,新老企业应区别对待;在分配方法上,建议实行基于排放绩效的分配方法;在分配的时效设置上,考虑到操作性以及与五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可以五年进行一次排污指标的分配;在资金管理上,有偿分配取得的资金可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减排技术等。
(2)基于效率目标的资源配置二级市场及交易机制。排污指标的自由贸易和流通是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二级市场,是提高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效率、提高减排效率和降低污染减排全社会成本的重要措施。从二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二级市场的政策主体主要是污染物减排企事业单位和政府;在交易方式上,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交易规范的前提下调查市场排放总量;在制订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此外,应建立健全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包括账户类型、账户管理、交易主体、结算和登记系统等。
参考文献:
[1] 蔡博峰,冯相昭,陈徐梅.交通二氧化碳排放和低碳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关键词】“碳减排” 新闻报道 误区
随着2009年11月25日中国宣布了“碳减排”目标,“低碳经济”的提法在2009年年底迅速兴起,“碳减排”也在2010年年初渐渐成为了最热的新闻关键词之一。然而,长期以来媒体“碳减排”的相关报道存在若干误区。笔者择其较为典型的部分,试辨析如下。
一、二氧化碳不是大气污染物
在媒体报道中不难见到这样的新闻标题:《商用车二氧化碳污染严重》、《“清洁煤炭”技术可减少二氧化碳污染》、《降低污染,把二氧化碳埋藏在海底》……这些文章中都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作为大气污染物来看待。实际上,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在我国二氧化碳还并不是大气污染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列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按照该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法定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实际是由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以及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碳”并不在其列。而其他标准虽有的与规定略有不同,也都没有列入“二氧化碳”。如《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中规定了37种大气污染物,把“一氧化碳”列入其中,但是也没有把二氧化碳作为大气污染物加以限制。其实,二氧化碳是否应列入大气污染物名单,在法学理论界依然有争议。作为自然界不可或缺的物质,把二氧化碳简单地看成是一种污染物,也确实是值得商榷的。
二、“节能减排”中的“减排”,其实并不是“碳减排”
“节能减排”几乎成为有关“低碳”新闻报道中最常见的词语之一。实际上,作为我国一项政策的“节能减排”,现阶段是指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节能减排”中的“减排”一词根本不是指“碳减排”,而是指“主要污染物减排”。“节能减排”作为政策名称出现时,“减排”的含义是非常明确的。如2007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的“减排”对象,就专门是指“十一五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虽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主要源于化石燃料的燃烧,两者具有一定的同源性,其控制手段也有一定的一致性”、“以二氧化硫为主的污染物减排对温室气体减排有明显协同作用”①。但是,把法律上不是大气污染物的二氧化碳,当成了着眼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节能减排”政策中的“减排”对象,无疑是一种误读。
三、节能未必减排、减排未必节能
现在,很多“碳减排”新闻报道默认了这样一个前提:“碳减排”是“节约能源”的必然结果。甚至认为“节约能源”和“碳减排”是一体的。于是,不少报道也就专注于《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实施,将之视为实现“碳减排”的“不二法门”。实际上,消耗的能源较少,不代表二氧化碳排放较少。以中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情况比较为例:美国2008年能源消费总量为2299.0百万吨标准油当量,中国为2002.52百万吨标准油当量②,美国消耗的能源远多于中国。但是,2008年 “中国和美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体相当”③。中国能源消耗少于美国的情况下,碳排放却与美国“大体相当”,主要原因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煤炭的“单位热量二氧化碳碳排放量”高于石油和天然气),低碳能源使用偏少。通过比较也揭示了这样的事实:节约能源只是实现“碳减排”的途径之一。能源结构不调整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节能不减排”的情况;而扩大能源结构中低碳能源的比例之后,消耗能源增多,碳排放未必增多。寻求“碳减排”的政策路径,不能视野单一,只在节约能源方面下功夫。
值得注意的是,其实存在“减排不节能”的情况――把排放的二氧化碳收集起来,用各种方法储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气中的“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是现阶段公认的短期实现“碳减排”最重要的技术之一。但是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却是“一项高耗能、高成本的技术”,按我国目前火电厂的情况,使用这项技术“增加了1/4的耗电量、耗煤量”,“发一度电几乎要增加30%~50%的能耗”④。为了实现“碳减排”,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和“节约能源”背道而驰了。■
参考文献
①《中国污染物减排显著带动二氧化碳减排》,新华网,09年12月15日
②《气候变暖变冷对中国都是巨大挑战》,中国能源网,2010年1月25日
③《中美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体相当》,《中国经济导报》,2008年10月30日
④《科学时报》2010年2月8日B3版
低碳经济就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来构建一个新的经济发展体系。如何推进低碳化,实现产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福建的一些城市正在成为构建低碳经济的重要力量,把低碳化从精心规划的蓝图变成为紧锣密鼓的行动。泉州市委提出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动泉州产业和城市升级转型;厦门也召开低碳城市总体规划专题报告会,并着手制定《厦门市建设低碳城市总体规划》。
泉州清洁能源前景看好
发展低碳经济。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在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泉州已经起航。
据记者了解,泉州首个风力发电场惠安小风电场已经完成招投标,有望进入2010年省、市在建重点项目。“泉州市陆续有多个风电场投建,规划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规划总装机容量46万千瓦。”泉州市发改委副主任廖国文认为,泉州风能资源颇为丰富,眼下正为开发利用好时机。
“清洁能源起步虽晚,但前景很看好。”泉州市政府经济顾问组组长王文泰说。泉州是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具有利用太阳能的良好条件。泉州南安市三晶硅品精制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物理法太阳能级硅材料提纯技术已进入产业化,可望突破硅材料供应紧张和高成本的制约,这项技术具有电耗低、建设周期短、“三废”少的优点。该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太阳能不仅可以提供清洁、安全和可靠的能源,而且开发利用太阳能还可以缓解日益紧张的能源危机。
在政策方面,福建省政府对积极推动低碳经济的企业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最近出台的石化、纺织、轻工、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实施方案中,有针对这些行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奖励、能源管理财改补助等政策,并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政府还专门对低碳型工业企业采取了扶持措施,凡属于节能减排鼓励类项目,都可享受利率优惠的信贷。“泉州将迎来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掘金时代’。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诸多亮点之一。”王文泰说。
厦门有条件设立“碳交易所”
2009年11月,厦门赫仕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向上海济丰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售出6266吨碳减排指标。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董事长戴宪生指出,这是中国第一笔由交易所组织的关于碳减排权的交易。
作为欧盟投资委员会常务理事的谢啸威在2009年的“9・8”投洽会上向厦门市有关部门提出在厦门建立“碳交易所”的构想。谢啸威说:“我是在鼓浪屿呼吸着厦门清新空气长大的。而现在,我期待着在厦门设立一个国际性的‘碳交易所’的梦想变成现实。”
“我觉得,厦门至少有几个非常适合设立‘碳交易所’的条件。”谢啸威认为,“首先,厦门是一个绿色清洁的城市。这一点在国内外都是非常知名的;其次,厦门的开放程度、资讯发达程度,也同样足够支撑这个城市来做这件事;再则,投洽会每年都在厦门开,这更是一个最大的优势。” 和欧盟打了多年交道的谢啸威,对欧洲的碳交易市场了如指掌。“保守估算。现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流动的‘价值’起码有数百亿欧元,这个数字还会继续惊人地扩大!”谢啸威说。
虽然从2008年开始。中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但谢啸威认为,目前这些交易所只能进行节能减排技术转让,尚不能进行真正的碳减排额度谊转让。“我想凭借自己对欧洲碳交易场的了解,做一个积极的‘推手’,使厦门成为国内碳交易会的发起城市。”他说。
事实上,设立碳交易市场,对于一个城市来说,不仅仅是一摊“容量”巨大的生意,其无形价值也很大。谢啸威解释,股票交易所设在上海和深圳,这两个城市的上市公司就特别多。同样的道理,设立碳交易市场的城市,也将完全有条件带动一个新型的产业发展模式。比如说,政府可以更加有力地推进工业的环保化、国际化;可以更有条件地从环保的角度来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升级;同样,企业也能更加方便地获得与低碳经济有关的产业扶持、融资支持。
谢啸威认为,国际碳交易市场一定会迎来一个爆发式的增长。而中国要想取得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一定要有自己真正的“碳交易所”。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十二五”以来,苏州市高度重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了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低碳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统筹低碳城市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苏州市以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以低碳发展规划提出的低碳发展路线图为依据,制定了“五大领域、十一个行动、四十七项工程”的重点行动体系,在优化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效、增加森林碳汇等方面多措并举,大力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据初步测算,苏州市全面超额完成国家、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单位GDP碳排放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有效控制全市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了三个创新:一是创新低碳发展目标。提出2020年实现碳排放总量达到峰值、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超50%、人均碳排放2017年实现拐点等三大指标突破,形成倒逼机制。二是创新机制体制建设。建立分市(县)、区碳强度降低目标分解机制和考核办法,完成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碳数据平台建设,制定市级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实施方案和部门报表制度,完善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三是创新设立低碳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已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循环低碳基础能力及项目建设,有效推动低碳工作开展。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苏州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顺利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到2015年末,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49.9%,首次形成“三二一”的产业结构。一是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制造业领域新兴产业产值1.49万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4030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分别达到48.7%,45.9%。苏州高新区成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二是提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现服务业增加值7170亿元,增长9%,高出GDP增幅1.5个百分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9.5%。苏州工业园区、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获批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三是提升发展传统产业。实施万企升级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完成关停、淘汰落后企业1116家。
三、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苏州市加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开发利用低风速资源,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苏州市在相城区阳澄湖镇设立风力发电场,项目总投资5亿元,一期项目单机容量1.5兆瓦,共计33台单机容量为1.5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为49.5兆瓦,2014年10月开始并网发电,二期项目预计在2016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单机容量2MW,共计25台风力发电机组,拟装机容量49.5MW。积极开展公共交通“油改气”工作。在光伏发电方面,截至2015年全市光伏并网装机容量195MW,共计发电19537万度电。3个地面电站建成并网发电,装机容量共34.6兆瓦。苏州市华电集团望亭发电厂等6家天然气发电公司12台燃气机组,共计发电容量496万千瓦,发电耗用天然气227862万立方米。2012年实施锦苏特高压直流输苏工程,到2015年,锦苏直流工程输送电量增加至354亿千瓦时。
四、推进低碳设施建设,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区数量全省第一。苏州市建设全省领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综合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相继建成了2条地铁线路,地铁通车里程达到46.8公里,2015年苏州市区公交分担率达29.2%。苏州市还制定实施了《2015年苏州市区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发展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2015年新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608辆。组织实施国道312苏州段绿色循环低碳公路建设示范工程,通过技术创新和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利用,使公路在全寿命周期内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的能源消耗、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显著降低。
五、提升碳汇水平,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苏州市努力加强生态建设,提高森林湿地碳汇能力,建成国家生态城市群。2015年,市区新增绿地430万平方米、农村新增林地绿地768公顷,全市陆地森林覆盖率达到29.56%,顺利实现《苏州市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工作初步实施方案》提出的“2015年陆地森林覆盖率达27%”的目标任务。同时,苏州市认真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工程”。优质水稻、特色水产、高效园艺、生态林地“四个百万亩”全部落地上图。划定了生态红线区域。完善生态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总体提高50%。
六、创新低碳管理能力,夯实低碳发展之路
(一)构建温室气体排放动态管理系统
依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赠款基金,委托并由国内著名高校设计开发完成管理系统搭建,目前已投入运行。管理系统具备“全面性、准确性、动态性、共享性、实用性”等5大特点。一是数据全面,包含能源消费、工业过程、废弃物处理、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等所有排放构成及林业碳汇,涉及6大部门36大行业4类指标 。二是来源准确,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既包括统计体系的官方权威数据,又涵盖了行业部门及重点排放源的汇总数据,数据来源相互印证,做到真实可靠。三是动态预警,实行部门、地区定期动态报送,实现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连续动态监控和管理,为能源结构调整、减排任务分解等决策提供数据基础和依据;实现在动态排放数据上报与计划指标的达标预警,为精细化碳排放管理提供有力支撑。四是数据共享。满足不同管理主体对所辖区域温室气体排放的查询和管控。五是决策支持。实现区域碳排放总量、结构、强度、下降率,以及不同时间、行业、区域间指标的分析、对比与测算,进行实际排放量与预警值差距分析等。监测系统的建立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部门提供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满足了国家和省碳排放考核各口径下的数据核算。经监测平台对2013年至2015年监测平台数据分析,苏州市碳排放总量已连续3年处于峰值的平滑期,碳强度年均下降率达7.16%。
(二)构建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统计制度
作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市建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和报表制度。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管理等5大类, 17个小类、36项指标。为推进统计工作开展,市发改委、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协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三)构建分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制度
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我市扎实推进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以国家和省碳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为依据,拟定了分地区碳指标分解制度、低碳评价指标体系及碳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和政策导向,成为推动低碳工作的重要举措。同时结合省碳排放强度监测统计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报送监测统计数据和相关数据核查表,确保核算的严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008年英国颁布实施《气候变化法案》,提出了更高的国家减排目标到2050年,较1990年减排80%,政府将各行业部门都纳入减排行动中。考虑到连锁酒店、超市、银行、中央政府、较大的地方政府等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机构占据了英国碳排放的10%,而气候变化协议、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主要覆盖的是来自于能源密集型企业的碳排放,英国政府决定引入一个强制的、覆盖全国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即碳削减承诺能源效率体系(Carbon ReductionCommitment Enerauy Efficiency Scheme,即CRC体系),以促进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机构实现有效减排。
1英国CRC体系的缘起
2002 ~ 2006年英国试行了世界首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期满结束后,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接;与此同时,以大型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机构为目标群体,提出了能效承诺建议案。2007年5月,《迎接能源挑战》白皮书将其采纳为商业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减排措施之一,并正式命名为碳削减承诺,希望通过这一措施在2020年之前实现大型商业和公共部门每年减排120万t二氧化碳。
2008年11月,英国《气候变化法案》颁布实施,明确提出要通过次级立法建立新的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其授权下,英国于2010年颁布实施《碳削减承诺能源效率体系指令》,当年4月,CRC体系正式启动。为回应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碳削减承诺能源效率体系指令》近几年己经进行了多次修订。2英国CRC体系的运行机制2.1体系的排放上限目标体系的上限目标即总量,根据总量控制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总量控制型交易体系和基线与信用型交易体系,前者是指对总量采用绝对量的方式,后者则是采用强度控制的方式。按照最初的制度设计,英国CRC体系自第二阶段起进入总量控制阶段,总量为绝对量。后因大多数参与者的反对意见,2012年12月,政府决定放弃自第二阶段设置总量,因此目前英国CRC体系没有设置体系的排放上限。
2.2体系覆盖范围确定体系覆盖范围首先是减排义务主体的选择。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根据其覆盖的减排义务主体不同,有上游模式和下游模式之分。所谓上游模式,即上游排放权交易,是指针对化石能源燃料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物质的生产部门(如炼油厂、矿业企业等)或供给部门实施的排放权交易,所谓下游模式,即下游排放权交易,是指针对直接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部门实施的排放权交易。
2.3配额的初始分配根据减排义务主体取得配额的成本不同,配额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CRC体系采用的是有偿分配的方式。该体系在第一阶段采用固定价格(每个配额12),在每个遵约年开始时出儒配额,购买数量的多少由参与者决定。在政府出儒配额阶段结束后,参与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与其他参与者进行交易,此时政府不会控制价格,采用买卖双方合意原则。
如前所述,第二阶段放弃设置总量,自第二阶段起采用拍卖方式进行配额初始分配的设计也一并得到修改:不再实行拍卖,改为两次固定价格出儒。第一次配额出儒是在遵约年开始时进行,以2014/15为例,第一次配额出儒在2014年4月1 ~ 30日进行,参与者根据对该遵约年排放的预测进行购买,购买的配额只能用于2014/15及第二阶段内此后的每一个遵约年,而不能用于抵消2013/14的排放。第二次配额出儒在提交年度排放报告截止日期前进行,以2014/15为例,第二次配额出儒是在2015年6月2日-7月31日进行(提交2014/15年度排放报告的期间是2015年4月1日-7月31日),参与者可以在此时购买配额,确保完成2014/15年的遵约义务,当然,此时购买的配额也可用于2015 / 16遵约年及第二阶段内此后的每一个遵约年。
4英国CRC体系的特点
4.1以价格机制为过渡如前所述,英国CRC体系当前没有设定上限目标,它采用的是价格机制,即通过合理设定配额出儒价格,使参与者需要为其碳排放买单,进而促使参与者通过运用节能技术等实现成本最小化,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甚至实现配额结余,出让赚取收益。
4.2做出了适应减排义务主体特点的制度安排CRC体系的减排义务主体是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机构。相较于能源密集型企业,这类主体的分支较多,且多以小规模组织的形式分散于各地,能源使用以电力为主,因而产生的排放以间接排放为主。
4.3以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为遵约保障CRC体系对结果的不遵守和规则的不遵守都施以处罚,不仅包括按日或按量计罚的民事罚款,还包括代为履行、曝光黑名单、限制权利、刑事处罚等涉及声誉、财产、人身的处罚方式,遵约机制完善、约束力强。
5英国CRC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2013~2014年7省市纷纷相关试行办法和实施方案。2014年除重庆、湖北外,5个省市经历了首次配额上缴,除上海、深圳外,3个省市推迟了遵约期限,且普遍存在临阵磨枪的碳交易,最后遵约情况也不容乐观。针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实践的不足,CRC体系能够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借鉴。
5.1制定专项行政法规相比英国从《气候变化法案》到锨削减承诺能源效率体系指令》,再到管理部门联合的行动指南,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法律效力低,缺乏稳定性和执行力,规定过于简单,无法保证体系的有效性。
5.2对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机构适用不同的规则与以能源密集型企业为管控目标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迥然不同,CRC体系采用了首要成员,将供应折算为排放,以及自我核查等制度安排,在对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机构的管控上显示出成本控制上的优越性。在我国当前试行的碳排放权交易中,部分地区根据其产业特点,将大型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机构纳入试点体系中,例如深圳市。但是,钢铁厂等能源密集型企业与酒店等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在排放源集中程度与排放量大小、减排成本、监测与核查的成本、监管难度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二者发放同一种配额,使用同样的规则,既有失公平,也不经济。
从城市自身角度看,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日益深化的发展环境下,深圳市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遭遇瓶颈约束的矛盾变得更加尖锐,迫切需要以低碳生态的理念,推动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低碳生态示范市的规划和建设,既是引领城市转型的一种探索,也与城市发展规律高度契合。
2国内外低碳生态理论研究和实践
低碳发展的理念起源于欧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2009年“共建低碳都市”国际研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了“低碳生态城市”的概念①。实际上,低碳生态城市脱胎于生态城市与低碳城市,目前在理论基础上融合了一系列的城市生态学理论,涵盖复合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生态足迹、生态城市、低碳经济理论等多种理论。学者对低碳城市的概念和内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但核心思想基本一致,即以促进城市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低碳生态城市是一个复合概念,也可认为是“低碳型生态城市”的简称,是生态城市实现过程中的初级阶段,是以“减少碳排放”为主要切入点的生态城市类型。低碳生态城市的概念可认为是将低碳目标与生态理念相融合。实现“人—城市—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的复合人居系统。目前,国内外一些城市和地区也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了许多实践和探索,如德国的弗莱堡、英国贝丁顿零能耗社区、中国的天津生态城、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无锡太湖新城等,这些研究和实践都给了深圳规划和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市许多启示。
3深圳低碳生态示范市建设背景和规划历程
3.1转型发展背景
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深圳已由改革开放前人口不足30万的小渔村,成长为人口过千万、城市功能日趋综合、全国经济实力最强的现代化大都市之一。虽然深圳在特区建立之初就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但有限的水资源、空间资源和能源与环境容量仍然出现了“难以为继”的局面。在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日益深化的发展环境下,深圳市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遭遇瓶颈约束的矛盾变得更加尖锐。在这样的战略转型背景下,深圳作为国家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有责任有义务继续承担起先行先试的使命,以自身实践为我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摸索经验,探寻出一条可供参照的有效路径。以低碳生态的理念,推动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成为深圳的必然选择。
3.2政策和规划历程
《框架协议》,明确将深圳市列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重点探索在城市发展转型和南方气候条件下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模式,将深圳市逐步建设成为全国发展低碳生态城市的典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组织开展并于2011年1月印发了《深圳市建设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行动纲要(2010-2020)》和《深圳市建设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工作方案(2010-2012)》,提出了积极引导城市紧凑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打造绿色交通体系、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开展试点示范工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加强政策机制保障等九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此外,深圳就建设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做了大量而扎实的工作,签订了部市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部市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和合作协调推进制度两大合作机制;了《深圳创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白皮书》(2010-2011)以及《一座年轻城市的绿色实践与探索:深圳市低碳生态城市案例选编》,对地区建设和示范项目情况进行整理,以通过项目成效和经验总结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在政策和规划方面,编制了多项与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方案与规范,内容涵盖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绿色交通与市政建设、绿色建筑与施工、循环经济等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的各个主要领域,如《深圳低碳生态市建设规划(2010-2020)》、《深圳市低碳住宅小区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深圳市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研究》、《深圳市低碳生态示范市建设评级指引》等。各级政府也将低碳生态规划和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编制了《坪山新区低碳生态实施规划》、《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低碳生态试点规划及实施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生态低碳规划研究》、《后海中心区低碳生态试点规划及实施方案》等等。低碳生态城市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的系统工程,通过政策颁布和规划编制,在各级政府部门内部统一了思想和认识,提高了相关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通过全方位的部署,就促进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评估全过程长效机制的建立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4深圳低碳生态示范市建设实践
4.1城市总体层面
深圳的城市建设从开始就基本遵循城市规划的理念,早在1986年编制的特区总体规划,在综合分析了城市自然地理特征基础上,就前瞻性地确立了组团式的空间结构,并在此之后得到沿用和发展。2005年,深圳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概念,并用立法的手段明确了深圳城市建设的生态底线,控制保护范围近深圳市域总面积的50%,对保证城市生态安全、防止城市建设的无序蔓延具有重要作用,也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生态基础(参见图1、图2)。在产业发展方面,实现了由最初的劳动密集型工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四大支柱产业再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提升和转变,产业空间结构由产业集聚走向产城融合。总之,在城市总体层面主要着重于城市结构的优化和系统的完善,加强了城市人居环境的整体提升。
4.2重点地区层面
4.2.1国家级低碳试点地区:光明新区和坪山地区
在重点地区建设方面,作为国家住建部与深圳市政府签订的《关于共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合作框架协议》中确定的两个试点地区即光明和坪山新区,按照规划统筹、集成推进的思路,从规划研究、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绿色建筑、绿色交通、污染治理等全面推进新区的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参见图3、图4)。光明新区在全市范围内最早和较早提出了低碳生态发展的理念,以绿色低碳理论及政策指导规范新区建设,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导带动新区低碳建设、统筹推进绿色市政配套及生态绿地系统建设。坪山新区则注重从重“量”的粗放扩张式发展向以重“质”的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转变,推广节能绿色建筑,加大城市环境的节能改造,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升级转型。
4.2.2深圳国际低碳城:坪地
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的深圳国际低碳城的规划建设,通过与欧盟(荷兰)的国际合作,实施产城融合战略,从规划设计、建筑、交通、能源、公共意识和行为五个方面推进低碳建设,将其打造成国家级低碳发展的试验区、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区、国家级低碳产业的示范区和国际低碳合作的引领区,成为中国低碳发展的战略高地。2012年8月21日,占地97公顷(其中发展备用地约33公顷,改造厂房面积约22万平方米)的核心启动区内的6个项目和周边11个建设项目集中启动,并制定了《深圳国际低碳城绿色建筑与低碳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推动绿色建筑的城区化发展。
4.2.3低碳生态建设试点:南山中心区、前海合作区和后海中心区
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位于深圳南山区,是高密度建成区的低碳生态试点。该片区面积约1平方公里,现状基本为建成区,具有商业中心区土地价值高、人流量大、公共建筑多、购物餐饮业发达、空间环境品质要求高等发展特征,但从低碳生态的要求来看,也存在步行遮阳和环境绿量不足、公交出行比例较低、自行车系统不完善、缺少标志性绿色建筑、可再生资源利用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低碳规划和实施从城市空间布局、绿色建筑设计、交通和市政体系等方面提出了16项改善对策以及51项行动方案。目前,该片区低碳生态规划建设已基本完成并取得良好成效,并于2011年荣获“部市共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示范项目”称号。前海合作区和后海中心区则是城市新建地区低碳生态建设的试点。前海在建设之初就前瞻性地编制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生态低碳规划研究》,以绿色低碳理念为引导,根据“生命周期”理论,结合前海地区开发建设的实际过程和需要经历的发展阶段,着重从土地集约利用、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可持续利用、绿色交通、生态物理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低碳生态规划方案,建立了具有可实施性的规划指标体系,为前海地区低碳生态建设的先行先试提供充分的规划指引。后海中心区则通过低碳规划对城市设计、法定图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优化,通过交通减碳、建筑减碳、绿化固碳和综合减碳,并将可操作实施的指标落实到发展单元和地块,保障减碳绩效和实施管理。
4.3示范项目层面
示范项目建设全面开花,在以下多个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
4.3.1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在土地与建筑功能混合、用地规划管理、城市更新改造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探索和实践,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用地效益的提升。比如后海中心区整体城市设计和单元开发,蔡屋围通过城市更新改造,深圳大学西丽校区和南方科技大学校园探索“双线管理模式”,光明和上步变电站试点探索节地供电模式等等。
4.3.2绿色建筑
通过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绿色产业探索和实践,打造绿色建筑之都。南海意库、建科大楼、万科中心、体育新城安置区、龙悦居三期、蛇口网谷、南方科技大学绿色生态校园等部分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
4.3.3绿色交通
致力于通过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实施公交主导的发展模式,大力开展慢行交通系统和绿色道路规划建设,推动低碳和减碳出行。罗湖火车站改造力推公交导向模式,盐田滨海栈道引领地区慢行系统建设,光明新区绿色道路建成通车,南山高效能船舶岸电系统启用,福田安托山地区改善优化公共空间和慢行系统环境。
4.3.4低冲击开发(LowImpactDevelopment,LID)
实践过程中,不仅针对路面渗透、径流蓄存、植被过滤、生物滞留等单项技术进行探索,还将这些技术集成整合用于城市建设项目中。滨临西丽水库的深圳市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东部华侨城生态旅游示范区、藏身地下的布吉污水处理厂、提高环保标准的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光明新城公园低冲击开发试点和门户区市政道路、聚合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污水处理工程聚龙山湿地生态园逐步落成或正在推进之中。
4.3.5可再生能源应用
作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实施了《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计划、资金措施、建设模式、扶持政策、保障和监管等措施,全面推广太阳能在建筑中的应用。光大环保杜邦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光明“金太阳”示范工程、国内首个兆瓦级电池储能电站———龙岗宝龙片区电站、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逐步落实。
4.3.6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
通过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推进填埋气体、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深圳市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率得到大幅提升。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塘朗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等开展规划建设。
5关于深圳低碳生态示范市的总结和思考
5.1建设成就与不足
深圳市经过几年的规划和建设,低碳生态的建设方面总体水平提升明显,特别是万元GDP建设用地、能耗、水耗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灰霾天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新建项目混合用地比例、热岛效应强度、非常规水利用率等多项指标上,都提前达到目标要求。据统计,2012年,全市GDP达到12950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1482亿元,外贸进出口总额4668亿美元;全市用水总量首次出现下降,垃圾发电量超过4.5亿度,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率达到3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1%,工业固废处置处理率达到99.2%。与2005年数据对比,在人口和GDP稳步增长的同时,COD和SO2下降趋势明显,单位GDP水耗下降56%,单位GDP能耗下降24%,单位GDP用地下降49%(参见图5~图9)。通过评估和总结不难发现,目前深圳市低碳生态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基础数据支撑性不足,随着研究的深化、示范工程的建设以及考核监测工作的启动,对水文、地质、能源、碳排放、生物物种等方面基础数据的需求日益紧迫;二是由于缺乏相应完善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管理办法,造成了在具体建设和技术应用中设计不合理、质量不高、成效不明显等问题,亟待建立一整套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本土化的技术标准体系;三是对生态恢复与物种保护、水、土壤、大气等综合环境治理方面手段相对单一,需要加大资金、政策的投入,特别是需要加强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四是尚缺乏广泛认可、稳定科学、可长期跟踪的监测考核体系。存在以上问题和不足的最关键原因在于:虽然全市各部门都在按照低碳生态的发展要求推进各项工作,但协同沟通的平台不健全,在全市层面尚未形成一套高度衔接、系统完善的工作机制。
5.2政策机制方面的不足
就政策实施过程而言,对低碳生态要求的贯彻与落实在现阶段规划国土管理中可依托的平台主要有以下三个层面:一是作为规划编制依据的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二是各层次城市规划;三是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从低碳生态的角度,现有的规划国土相关政策在上述三个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原有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在低碳生态内容上存在不足,后续“补丁式”政策文件未得到及时整合;(2)法定规划编制与低碳生态规划“两层皮”,且缺乏对刚性控制内容的必要规定;(3)行政审批流程与审查内容及许可文件中缺乏低碳生态监管的有效措施;(4)鼓励性政策有限,且缺乏可操作性。
5.3优化改进建议
建设低碳生态城市任重而道远,未来需要在多方面强化和深化,包括空间集约优化、能效持续提升、交通出行减碳、绿色建筑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文化倡导等多方面,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障和有效实施机制。
5.3.1进一步整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
通过《深圳市绿色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深圳市城市设计物理环境优化技术指南》、《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深圳市低碳住宅小区试点规划研究及实施方案》等既有规范标准体系的整合,并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3版)》落实低碳生态建设要求。开展《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修订,奖励具有明显低碳生态效益的工程设计,有序引导企业更加积极地应用低碳生态技术方法;开展专项研究,并尽快制定关于日照、通风、资源回用设施配建、雨洪利用及低冲击等核心控制内容的专项技术规范和标准;细化研究交通影响评估的具体技术方法,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研究制定适合深圳市的低碳生态技术分类分级标准和技术导则,明确技术要求,推广成熟技术等等。
5.3.2在各层次规划编制中同步落实低碳生态要求
在总规和分区规划层次,应进一步强化对全市规划各类建筑总量的整体控制,避免出现个别地区就业与居住难以平衡而造成“钟摆式”交通等问题,减少城市碳排放。法定图则(控规)层面,增加低碳生态规划控制性指标与引导性内容,作为低碳生态规划管理及土地出让的重要抓手;强化对土地混合利用、开发强度控制、公交与慢行交通发展、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微气候、生态保护及绿地碳汇等的控制指引。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及详细蓝图层面,通过自然通风、热岛效应、噪声等模拟,优化三维空间布局,调整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朝向、绿化布局、道路走向等。专项规划层面,在给排水、能源与电力供应、交通等专项规划中应充分贯彻低碳生态理念;对于重要的专项规划,可增加低碳生态相关的专章及专题研究。
5.3.3建立和完善低碳生态导向下的行政许可审查制度
探索将低碳生态建设要求直接纳入行政许可文件,并尽快开展在行政审批中落实相关低碳生态审查要求的操作办法和管理规程研究。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许可、用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管理等多个环节的低碳建设管控。
5.3.4研究出台鼓励性政策,引导支持低碳生态建设
针对适合深圳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和较高生态效益,并需要一定增量成本的低碳生态技术、方法运用的项目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结合相关技术发展成熟度以及奖励政策可操作性,建议现阶段重点考虑对提供公共绿化空间、实施立体绿化、应用建筑产业化部件、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设备及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应用、增设公共基础设施、活动外遮阳设备应用、实施地下连通道建设以及绿色建筑的八类建设情形予以建筑面积核增、相应建筑面积折算等面积奖励等或其他奖励措施。
5.3.5加强部门间横向协调与配合
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建设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相关领导的横向协调和配合,统筹推进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建设,促进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的形成。
6结语
碳税及其“双赢”效应
碳税作为环境税的具体税种之一,是对化石燃料按照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其基本功能在于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有效降低温室效应。碳税的开征不仅能有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还可以通过税收转移,减轻社会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税收的比重,形成更多的社会就业和国民生产总值,获得非环境收益。对于碳税的这一“双赢”效应,不少学者都有所研究,比如,Pearce提出,碳税应当被用来大幅减少现有税收的税率,以减少现有税收如所得税或资本税的福利成本,这样一种税收转移可能以零福利成本或负福利成本获得环境收益,实现环境改善和福利成本降低的“双赢”效应。Bovenberg认为,征收环境税除了会产生更低的外部性,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绿色红利”外,环境税增加的收入还可用来减少其他已存在的税收扭曲,弱化税制对劳动和资本的负效应,促进就业的增加和税制效率的提高,即“效率红利”。Terkl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发现,若以二氧化碳的税收收入替代等量的劳动所得税,可以提升福利效果约6.3亿美元到30亿美元;若用于替代公司所得税,则福利提升更可高达10亿美元至48.7亿美元。Bosquet的研究结果也认为,在环境税改革实施区域,二氧化碳减少量非常明显,短期与长期的就业有所增加,其“双赢”效应是存在的。
碳税制度设计的原则
碳税在内化成本的同时,可能会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是征收碳税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更好地实现碳税的“双赢”效应,在设计碳税制度时,必须考虑以下原则:
第一,碳税制度设计应与整体税制改革相结合。按照“税收中性”的要求,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应尽可能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并适度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或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补贴低收入群体。碳税的税基选择和税率确定应模拟现实条件反复检验,尽可能消除不确定因素的干扰,降低碳税本身的扭曲性,减少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这样,既可以通过碳税的开征消除外部不经济性,实现企业外部成本的内在化,还可以通过增值税转型和企业所得税负担的降低刺激外部经济,减轻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达到环境质量改善和税制效率提高的“双赢”。
第二,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为了有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就需要保证碳税对企业具有较强的激励力度,促使其改变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开征碳税也要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应该在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把税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三,立足国情,循序渐进。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方面有着一定的差距,同时在税制、纳税人以及社会环境等方面也有所差别。一般而言,碳税的实施通常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在碳税开征前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告知企业相关实施方案,使企业在不承担税负的情况下主动调整能源消费行为。其次,分步推进碳税和逐步提高税率,一开始宜设定在较低的水平上,然后再逐步上升,这样可以让企业在承担较低税负的境况下继续调整能源消费行为,先进行一些减排成本较小的调整,当税率提高时再进行减排成本较高的调整,以此来降低碳税对企业竞争的影响以及社会抵触情绪。最后则是缓解或补偿措施的逐步减少。
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框架
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瑞典、丹麦、荷兰四个北欧国家先后开征碳税,此后,德国、英国、法国等相继开征碳税。借鉴这些国家在碳税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我国在碳税制度设计上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合理确定碳税税负。一方面,根据化石燃料按含碳量测算的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科学制定计税税率。目前各国均以“标准一定价”为最基本的方法,即运用一定的规则选择一组可接受的环境质量标准,然后对碳排放量征税。我国在借鉴“标准一定价”方法的基础上,应综合考虑各项已有的碳减排政策措施,以碳税的负担能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计算出合适的碳税税率,此税率应尽可能高于企业为减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技术改造的预期边际成本,然后根据实施的效果逐渐调整。此外,有必要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日益明显,发展低碳经济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国际潮流。“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的概念始于英国政府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之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是指通过提高资源的生产率一以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产出一从而创造高水平、高质量的生活。白皮书着眼于降低对化石能源依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出英国到2050年C02排放量减少60%的低碳发展目标。
继2003年能源白皮书之后,英国政府于2006年10月《气候变化的经济学:斯特恩报告》,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做了比较权威的定量评估,指出如果目前全球每年以GDPI%的减排成本投入,可以避免将来每年5%-20%的GDP损失,呼吁全球尽早向低碳经济转型。2007年,联合国政府问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4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就全球气候变化的事实、原因、影响和减缓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估。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为2012年以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了“巴里岛路线图”。与此同时,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开始采取一系列实际行动向低碳经济转型。英国先后引入了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多项经济政策,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丹麦、芬兰、荷兰、挪威、意大利和瑞典等国,对燃烧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已开征国家碳税;德国、日本和奥地利等国也相应引入了能源税和碳税制度;美国正在投入巨资研发低碳技术,最近实施的《能源政策法》,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第二大CO2排放国,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并为应对气候变化做了大量工作。中国先后于1998年签署、2002年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九五”计划、“十五”计划和“十一五”规划都把降低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作为重要指标。2007年中国政府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确定了中国长期应对气候变化的框架。当前,节能减排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发改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实行节能减排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现实
中国的发展现状与低碳经济的要求存在矛盾:(1)发展阶段与发展方式导致的高消耗和高排放。中国正经历着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加上长期以来经济粗放式发展的惯性,对能源的需求和温室气体排放将持续增长。国际能源署(IEA)的“世界能源展望2007年”测算,2005-2030年在参考情景和可选择政策情景下,中国一次能源需求年均将分别增长3.2%和2.5%,能源相关的CO2排放将年均分别增长3.3%和2.2%。(2)以煤为主的资源禀赋产生的高排放强度。在中国能源探明储量中,煤炭占94%,石油占5.4%,天然气占0.6%,由于煤的碳密集程度比其它化石燃料要高得多,这种“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结构必然会产生较高的排放强度。(3)低端产业和贸易结构引起的转移排放。中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仍处于低端位置,出口的商品相当一部分为高能耗、高污染的资源密集型商品。中国还承接了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重化工业的转移,在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出口了大量能源并产生排放。IEA估计,2004年中国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蕴含的与能源有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6亿吨,占中国排放总量的34%。(4)能源技术和设施锁定的危险。中国正面临着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据IEA估计,参考情景下,中国在2006-2030年间需要在能源部门累计投资3.7万亿美元,其中74%用于电力投资,约为2.8万亿美元。如果不采用先进的低碳技术,这些能源基础设施一旦建成投入使用,将在其长达15-50年的使用周期内对温室气体排放产生不利影响。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低碳经济的条件下,中国也面临着一定的潜在优势:(1)减排空间大。中国目前的能耗强度和能源效率明显偏低,通过结构调整、技术革新和改善管理等途径,实现节能减排的余地较大。(2)减排成本低。从国际上看,框架公约规定每吨减排成本超过30美元,中国的成本大体在15美元。中国能源需求增长、符合减排条件的项目多、规模经济效应明显的特点,也有利于开展国际碳排放交易,吸引国际资金进入减排项目。目前中国清洁生产机制(CDM)项目达到了3637万吨,成为全球最大的CDM碳交易量国家。(3)技术合作潜力大。中国与发达国家在电力、交通、冶金、化工、建筑等领域的节能技术及新能源技术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欧之间签署的《中欧关于气候变化的共同宣言》,美国发起的《亚太地区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等多边及双边公约和合作计划都高度重视低碳技术的合作,发达国家承诺要向发展中国家大规模转让温室气体减排技术。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1、坚持国家利益,正确评估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和责任。要正视中国特定的发展阶段,把中国现阶段所产生的“生存和发展排放”的客观必然性与发达国家的排放相区别;同时,要考虑贸易和投资引发的转移性排放,要求出口的需求方为出口产品造成的排放买单,从而减少中国在减排温室气体上面临的国际压力;在进行低碳经济的国际合作中,要对技术和项目严格把关,准确核算减排成本,防止清洁发展机制等项目成为发达国家廉价的减排工具。
2、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低碳经济的发展,实现发展与减排的良性循环。从中国实际情况看,面对日益严峻的能源和环境约束,为避免经济建设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在其生命周期内的锁定效应,必须高度重视向低碳经济转型。因此,有必要把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视野,从前瞻、长远和全局的角度,部署低碳经济的发展思路,在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技术进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为向低碳经济转型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