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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定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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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定义

第1篇:碳减排的定义范文

(一)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又称“温室气体排放权”。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以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从而抑制全球气候变暖,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碳减排任务。议定书为帮发达国家顺利实现减排,制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其中一种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机制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允许附件1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项目获得的“经核证的减排量”(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简称CERs),即碳排放权。CDM的主管机构是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国家发改委是我国政府开展CDM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

(二)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上世纪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约束,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鉴于温室气体的全球性,也就是说只需要对碳排放实现总量的控制,因此在各国各企业进行减排,最终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各国各企业减排成本却又大不同,发达国家国内减排二氧化碳成本很高。因此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现在商品贸易中,可以进行商品交换。碳排放权交易方式是: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从而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应运而生。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一)碳排放权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可以控制拥有的排放权,能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以带来经济效益,此外,企业也可以直接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综上,碳排放权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

对于碳排放权属于哪一种资产,目前存在一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应确认为金融资产;第二种观点确认为存货;第三种观点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有学者认为按照不同市场的成熟度来分别确认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对于提供会计信息来说,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上,不论确认为哪类资产,都不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但是不同的资产分类会面临不同的后续计量,后续计量的不同会对企业各期的损益带来影响。碳排放权对于不同的会计主体,具有不同的持有目的不同的经济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本文通过对会计主体持有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实质分析,认为应该按照会计主体持有碳排放权的不同目的以及不同的获取方式对碳排放权进行分别确认与计量。

(二)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可辨认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是政府无偿分配或者通过有偿竞争而来,企业持有目的是为了正常的运营,符合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因此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该项目。

(1)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排放权。类似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入,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碳排放权”二级科目。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排放权,对应科目设置为“递延收益——碳排放政府补助收入”核算,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排放时直接作为费用进行核算,对使用的排放权进行摊销,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并对递延收益进行分配,借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收入”,贷记“营业外收入——排放权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 ”,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企业出售剩余碳排放权,按照实际取得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并相应借记“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排放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排放权收益”。同时分配剩余的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第2篇:碳减排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成本;市场有效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7-0074-05

根据科斯定理,只要对碳排放权进行完整界定,并允许碳排放权进行交易,就可以使得碳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无关,实现市场公平与市场效率的双重目标,这就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立的理论基础。但Hahn(2011)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以及市场势力问题,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不能完全实现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所以,关于交易成本的研究成为理论研究的焦点。本文就是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交易成本市场模型,分析交易成本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影响,以期为有关政策的实施提供理论指导。

一、交易成本定义

一直以来,关于交易成本的定义,学术上讨论比较多。更多的研究从市场摩擦展开的,有许多论文文献对市场摩擦进行了讨论,认为交易成本阻碍了或者至少影响了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并且是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所不能解释的。Hicks (1935)认为,需要给“市场摩擦”更精确的定义,并从交易成本角度对“市场摩擦”进行解释。尽管Coase(1937)认为厂商的存在价值,就是由于厂商的组织形式使得交易更为有效率也更为经济,但是他没有提到“交易成本”这个概念。交易成本这个概念在货币和金融市场中使用得比较多。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兴起,经济领域开始讨论交易成本问题,早期的产业组织理论主要是研究市场失灵和“市场摩擦”问题。经济学领域关注交易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交易成本会引起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二是交易成本会影响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形式(Solomon,1999)。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由于遵约参与者相对较少、交易的品种比较专业,所以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相对不够活跃,总体交易成本比较高,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成本的研究就非常有意义。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说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寻找对手和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以及监管执行成本。第一部分,也就是寻找对手和信息成本是比较明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碳减排措施,其建立是基于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尤其是在《京都议定书》之后才正式确认为碳减排的主要措施之一,并且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条件和地理资源禀赋的不同,采取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差异也较大。作为新的减排措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各项制度还需要逐步完善,比如欧盟采取了三个阶段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这些规则的修改直接影响碳排放权的供求关系,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所以对于遵约参与厂商来说,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信息搜集工作就非常重要,这些工作更多的是由中介咨询机构来提供。由于碳排放权供给方和需求方往往是跨行业的,所以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更有利于寻找交易对手。第二部分,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也非常重要,为了使得交易能够达成,双方需要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及支付给中介一定的费用。第三部分,监管和执行成本主要是监管机构来承担的,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于碳排放的额度确认以及后续的违规监管和处罚,形成准确而真实的碳排放权供给和需求,这一部分也非常重要。

二、交易成本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影响

关于交易成本对产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的影响。Hanemann(2009)发现,交易成本的不同结构会对参与碳排放不同规模的经济体影响是不同的,规模较大的厂商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如果环境监管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是非线性的,那么边界条件的改变会使得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的厂商面临不同的最优决策,结果会使得规模较大的厂商更为有利,从而促进行业的兼并重组,市场的集中度得以提高,有可能减弱市场的竞争性。论文用计量方法分析了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EU ETS)监管下的德国厂商的交易成本情况。通过最小二乘法和非线性估计方法对碳排放交易成本的估计,论文认为交易成本是碳排放量和碳排放交易量的非线性函数。这也就意味着,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存在碳交易的规模效益。对于二氧化碳年排放100万吨以上的厂商交易成本是下降的,二氧化碳年排放100万吨以下的厂商交易成本是上升的。基于数据的分析,德国受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监管的厂商,每年交易成本总额约为870万欧元。实证进一步显示对于年排放100万吨以下的厂商更有动机去减少碳排放量。虽然这一扭曲结果会带来社会福利的损失以及经济效率的降低,但对于整个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的减排效果影响较小。

关于交易成本会引起市场失灵,从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极端情况下由于管理成本以及其他交易成本太高以至于抵消了交易所获得的收益,从而使得Fox River水污染排放交易计划失败。Stavins(1995)首先给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交易成本基本模型,首先,给出了交易成本曲线和边际污染控制曲线,通过分析认为交易成本会减少可交易区间,也就是说当交易收益小于交易成本,那么遵约参与者就不会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了;其次,论文给出了交易成本在碳排放权供给和需求方的分摊情况,认为无论哪方在名义上给付交易费用,实际上的交易成本的分摊主要受碳排放权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污染控制成本函数的弹性所决定的,具体而言交易成本更多的是由边际污染控制成本较高的一方承担;最后,论文分析了不同的交易成本结构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之间的关系,认为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线性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无关,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凸函数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负相关,如果交易成本函数是凹函数的情况下,遵约参与者碳技术减排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正相关。但是,论文没有考虑产品生产数量与初始碳排放权分配额度之间的关系。本文就是在Stavins(1995)的基础上,把产品市场纳入到模型中进行分析。Ofei-Mensah和Bennett(2013)研究了在澳大利亚交通运输和能源部门中开展的三个碳交易计划的交易成本估计问题。这三个碳交易计划分别是:燃料强制标示计划,自愿燃料效率提升计划和假想的市场型计划。资料主要通过调查访谈和其他二手数据等方法获取。第一,本文发现市场型计划碳减排交易成本要高于其他两个计划,交易成本约为7.2美元/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成为碳减排的主要障碍。第二,各碳减排计划交易成本组成部分比例的不同主要是由各计划自身特征造成的。因为自愿燃料效率提升计划是自愿加入的,所以其执法成本较低。较低执法成本增加了对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到这碳减排计划实施的疑虑。也就是说,是否有足够资源用来碳减排。对于市场型计划而言,碳市场交易过程产生的费用是主要费用。第三,论文认为对于燃料强制标示计划和市场型计划而言,交易成本非常高以至于对碳减排计划的实施效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总之,交易成本会影响政策市场失灵。在选择碳减排政策时考虑交易成本,有助于对政策工具进行初步筛选,有助于提高政策设计和实施,以及政策的评价。尽管如此,但是对于交易成本的关注还是太少。一般研究认为,市场型碳减排计划(碳交易和碳税)比非市场型碳减排计划效率要高,但是本文发现,考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等因素,市场型的碳减排计划未必优于非市场型的。所以,交易成本对于政策选择具有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成本模型建立

这里我们首先假设存在N个厂商生产同质的产品,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这N个厂商都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遵约参与者,这时这些厂商就需要考虑碳排放成本。于是这些厂商的利润函数为:

π=r・z-C(z)-B(q)-p(θz-a-q)

其中,z表示产品产量,r表示产品价格,C(z)表示产品生产成本函数,并且Cz>0,Czz>0。假设u=θz为遵约厂商在不受排放约束情况下的碳排放量,θ为碳排放强度,也就是单位产品产量对应的碳排放量,q为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排放的碳排放量(污染处理量),a为监管机构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量,x=θz-a-q为在二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量,当x>0表示卖出碳排放权,当x0,Bqq>0。从这个利润表达式可以看出,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并不会影响到产品产量z,产品产量实际上是产品价格、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以及碳排放强度的函数,也即z=z(r,p,θ)。

但是如果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考虑进来,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就会影响到最优的产品产量。用t表示厂商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净交易量,表示为厂商碳排放水平减去初始碳排放权额度的绝对值:

t=|υ-a|

其中,υ=θz-q表示厂商碳排放水平。那么在此基础上,我们定义交易费用函数T(t)为,并且Tt>0。由于遵约厂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缴纳一定的固定费用,比如说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需的管理费用、注册费用等,所以T(t)应该是永远大于零的。当这些固定费用太大时,会使得一些厂商没有动力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以此模型假设固定费用足够小以至于只考虑变动费用则可。这时,遵约厂商的利润函数可表达为:

π=r・z-C(z)-B(q)+p(a+q-θz)-T(t)

不失一般化,这里我们假设其中一个遵约厂商是碳排放权净买入者(υ>a),以此我们分析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对遵约厂商利润以及产品产量的影响。遵约厂商的目标函数就是最大化其利润,那么目标函数的一阶条件有:

πz=r-Cz-pθ-θTt=0

从这里可以看出,一阶条件表示产品价格r等于边际成本(Cz+pθ+θTt),也可以说是边际收入(r-pθ-θTt)等于边际产品成本(Cz)。对于交易所来说,不会把交易费用提高到遵约厂商亏损的程度,由于Cz>0,所以要求r-pθ-θTt>0。并且,我们假设遵约厂商技术碳减排量必须大于0。综上,对技术碳减排量求偏导,我们有:

-Bq+p+Tt≤0

q(-Bq+p+Tt)=0

q≥0

如果遵约厂商技术碳减排量大于0,那么遵约厂商的产品产出量和技术碳减排量都是产品价格、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碳排放强度以及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的函数,z=z(r,p,θ,a)和a=a(r,p,θ,a)。为了进一步分析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对产品产量和技术碳减排量的影响,我们对一阶条件进行全微分,整理可以得到:

=

=

|H|表示海塞矩阵

|H|=CzzBqq+Ttt(Czz+θ2Bqq)>0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产品产量的变动和技术碳减排量的变动依赖于Ttt的符号。当Ttt=0时,dz/da=0并且dq/da=0,这时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额度对产品产量和技术碳减排量没有影响,这个与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形结果是一致的。当Ttt>0时,dz/da>0并且dq/da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3篇:碳减排的定义范文

碳排放和温室效应导致气候异常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公共环境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联合国和一些国家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开始组织、协调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包括成立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通过建立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分配碳排放配额、创设碳排放交易市场等途径,遏制碳排放量过快增长。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受气候变化影响程度不同,实施碳减排的经济基础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动机也不同,加之完成碳减排目标与国家利益存在各种冲突,都使得国际碳减排合作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各国针对如何建立国际碳减排机制的激烈争论,表面上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碳减排分配方案的争议,实质上是各国争夺发展权和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导权。各国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通过低碳技术创新,发展新能源产业,完善低碳经济市场机制,提高碳减排能力,并且尝试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希望在国际低碳经济领域掌握主导权,以获取国家最大经济和政治利益。可以说,国际低碳经济竞争已经成为覆盖政策、技术、资本和产业的全方位竞争,并且上升为国家战略利益的竞争,低碳经济竞争已经成为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竞争的重要内容。

国外很多学者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研究了发展低碳经济对国家竞争力的影响,AllenTyrchniewicz研究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加拿大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1]HengChiLee和BruceA.MeCarl研究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美国农业的影响。[2]PongsakK和TetsuoT等人研究了能源价格不确定性条件下,碳税政策的制定及其对产业发展的影响。[3]AnnetteB和IsabelC认为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分析了技术创新对欧盟国家低碳经济竞争力的影响。[4]国内学者也开始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研究低碳经济,张中祥认为实施碳税,尽管对某些产业可能在短期内造成严重影响,但对国家竞争力的损失并不明显。[5]陈晓春和陈思果主张大力培育和提升低碳竞争力,能为企业和国家逆势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和不竭动力,也是企业与国家规避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力武器。[6]周建成把低碳竞争力界定为在节能减排目标的指导下,企业通过采用可持续发展战略、低碳技术和清洁生产方式,率先生产、开发、利用比竞争对手具有更低污染、更低排放、更低能耗的产品与服务,从而持续获得竞争优势的能力。[7]一个国家既有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迫切需要,又面临着资源、能源、环境的约束,现在又面临履行碳减排的国际责任和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对产业发展及其国际竞争力有何影响,进而如何影响国家竞争力,本文试图探析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二、低碳经济与环境保护

“低碳经济”是一个与气候变化相联系的范畴,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直到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8]才把低碳经济作为一个正式概念提出来,并迅速在世界广泛传播,但对于低碳经济内涵和定义,到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意见。有的观点从低碳本意出发,认为低碳经济是相对于高碳经济、相对于传统能源、相对于人为碳排量大,实质是能源效率和能源结构问题,因此,这种观点认为,发展低碳经济主要是节能和改善能源结构,降低能源碳密度。另外一种观点从物质流过程出发,认为低碳经济就是经济生命周期全过程中的碳减排和增加碳汇,在物质流的输入环节、转化环节和末端环节中提高能源生产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和增加碳汇,这两种是狭义的低碳经济定义。更多的是从广义角度来定义低碳经济,有的观点认为低碳经济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有关,是产业结构中服务业的比重超过第二产业、人文发展和碳生产力同时达到一定水平下的发展过程与形态。也有观点把低碳经济看作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经济形态的总称,不仅是一种企业盈利及生存模式,还是一种社会存在和社会制度发展的状态,强调社会管理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同的定义是以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开发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9]

其实低碳经济是人类对当前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需要改变当前经济发展过度依赖资源能源的消耗,以及由此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希望在人、社会和环境之间建立一种更为和谐的关系。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是运用低碳经济理论来指导经济活动,将传统经济改造成低碳型的新经济模式,其内在要求是实现人类社会系统过程的各个单元在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条件下和谐共生,提升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行区域的清洁发展、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的生态平衡,告别不可持续的高碳经济发展时代,实现一种低能耗、低物耗、低污染、低排放、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可以说,低碳经济是继人类社会经历过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的新能源革命。所以,最理想的低碳经济是一种能够提高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尽可能地减缓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发展生产力,提高人类发展水平的经济形态,同时兼顾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人们对环境和经济关系认识的深入,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越来越清晰,一方面,两者相互制约,经济的发展要受到环境、资源的约束,经济发展方式对环境也有显著的影响;另一方面,两者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如果在经济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运用经济成果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物质支持,又可以促进生态平衡。越来越多的国家受到经济全球化影响,环境保护对国内经济的影响必然会反映到国际经贸关系上来。环境保护改变了各国经济发展的条件和国家贸易条件,也影响了各国的生产分工和产业转移,对各国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对环境保护与国际竞争力的关系,目前有三种比较重要的理论假设。一个是“环境竞次理论”(racetothebottom)[10][11][12],该理论认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待环境保护问题上的行为类似于“公地悲剧”的发生过程,如果由于采取严格的环保标准,可能导致产业向环保标准较为宽松的地区转移而产生失业、投资减少和工资降低等问题,每个国家都更愿意采取比其他国家更为宽松的环保政策,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国家竞争地位,这样的结果就是每个国家都会采取比没有国际竞争情况下更次的环保标准。第二个是“污染避难所假说”(hypothesisofpollutionhaven)或者“产业区位重置假说”(hypothesisofindustriesrelocation)[13][14]。存在贸易竞争的国家之间环保标准和执行力度不同,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环境保护力度有很大差异,很多发达国家的产业由于在本国生产要承受的环境成本比较高,为了追求最大化利润,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便获得成本优势。这种追求环境成本差异而转移的产业,大多是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因此发展中国家也就因此成为了污染者的“乐园”,是世界污染和污染密集产业的“避难所”[15]。第三个是“波特假说”(Porterhypothesis)[16],认为有效的环境政策将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从长期来看,由于环境的压力,企业在加大环境保护投资的同时,也在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活动,反而会使企业摆脱资源禀赋的约束,能够创造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竞争力。

尽管二氧化碳本身不是污染气体,但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大量排放会加快气候变化,对环境和经济活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发展低碳经济形式上是一个关注气候变化环境问题,内容是通过新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的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控制碳排放,减缓气候变暖速度,发展低碳经济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内容是调整传统经济结构,发展新兴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实施过程是各国争夺碳排放权和国际发展空间,提高国家竞争力。

三、低碳经济与国际竞争力

(一)低碳经济与产业转移

随着能源消耗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越来越高,国际碳减排形势变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严峻,不管碳减排任务分配的国际谈判结果如何,各国都会面临越来越大的碳减排压力,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能耗较高的产业和企业进行能源约束或征收碳排放税。受此影响,相关产业和企业的产出就会下降,生产成本上升,导致利润下降。碳减排压力越大的国家,政策措施越严格,对产业的影响越大,特别是能耗较大的产业,受影响程度更大。由于国际碳减排机制的双轨制和灵活性,各国碳减排政策不协调,政策标准和实施力度有很大差异,对国内产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不同,就会促进资本跨国流动和产业转移。

为了尽量避免能源约束和碳税带来的不利影响,逐利的资本就会从碳减排压力较大的国家转移到碳减排压力较小的国家,从碳减排政策更严格的国家转移到碳减排政策更宽松的国家。从行业来看,高能耗和高碳排放产业由于受到碳减排政策的影响更大,更容易出现跨国转移。所以,发展低碳经济步调较慢的国家更容易承接到其他国家的产业转移,吸收资本和技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而发展低碳经济步调较快的国家,特别是碳减排压力较大的发达国家,如果实施严格的碳减排政策,国内很多产业就容易转移出去,不但影响经济发展,还会带来工人失业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碳减排任务从而使国际碳减排任务分配发生激烈博弈的主要原因。当然,产业转移除了受到低碳经济政策差异影响以外,还会受到其他条件的制约,首先就是要比较跨国转移前后的利润率,因为转移到宽松政策国家虽然可以降低能源约束和碳税带来的不利影响,但也可能面临丧失市场和技术支持等其他不利条件,只有在两方权衡更有利的情况下,资本才愿意跨国转移。另外一个条件就是产业转移接收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源基础,包括充足的能源供应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趋势不可避免,而国际碳减排机制的双轨制或多轨制还会持续存在,由此造成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高耗能产业就会继续进行,规模会越来越大。但是国际碳减排机制中碳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减这种趋势,因为有硬性碳减排义务的缔约国的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额度,或者购买没有硬性碳减排义务的非缔约国实施碳减排项目的CERS(经认证的碳减排量),可以算成是自己的碳减排,就可以降低国内能源约束和碳税的影响。如果碳减排额度的购买费用低于碳税带来的成本上升,就没有必要转移了。另外,发达国家如果开始实施碳关税,会增加来自发展中国家产品的障碍,发达国家企业如果想通过产业转移来规避国内碳税的话,则又会面临碳关税的壁垒,为了国内市场的考虑,产业转移的吸引力则大大降低。另外,作为低碳经济重要内容的清洁能源,也可以发挥太阳能、风能、水利、潮汐和生物质等自然资源的禀赋优势,吸引资本和技术投入,发展清洁能源产业,促进经济增长。

(二)低碳经济与技术进步

实现碳减排的主要途径就是节约化石能源消耗、使用清洁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进行捕集、存储和利用,这都有赖于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在低碳经济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新能源是在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新能源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未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基础。各国为了完成碳减排目标,发展低碳经济,必然会加大对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低碳技术应用。其他领域生产由于受到能源约束,也会通过技术进步弥补影响,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其资本收益水平。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对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可以从外部驱动和内部驱动两个方面来看。从内部驱动来看,企业生产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就算是没有低碳经济政策的约束,企业也有通过技术创新来节约能源降低成本的内在动力,只是从成本角度来看,传统化石能源具有成本优势,使得企业不愿意采用更为昂贵的新能源。随着低碳生产和低碳生活模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低碳意识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逐步渗透,低碳生产和低碳经营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很多企业开始把应用低碳技术作为获得公众认可的途径,特别是通过低碳技术创新,企业在融资、政府扶持、获得同行信赖、赢得消费者认同等方面获得优势,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企业更加注重其低碳经营形象,具有低碳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展低碳经济将催生新能源、环保等一系列新的产业,具有开拓性的企业会抓住机遇,开辟新的生产和服务领域,掌握主动权的关键在于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企业为了获得在新领域的竞争力,也会主动进行低碳技术的自主创新,甚至利用技术创新设置行业壁垒,限制其他企业进入,通过阻碍资本流动以获得垄断利润。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也会面临不少阻力,主要来自技术创新风险,低碳技术研发需要额外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作为新的技术创新领域,低碳技术本身还具有高风险性,在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初期阶段,表现出高成本、低收益的特征,难以与现有比较成熟的生产技术进行竞争,加大了企业低碳技术研发的难度。另外,如果成功的创新技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很容易被别的企业模仿,从而会丧失创新带来的技术优势,打击企业低碳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当然,随着低碳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广泛应用,这些阻力会逐步变小,发展低碳经济促进企业技术自主创新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从外部驱动来看,低碳经济政策的实施迫使企业不得不转向技术创新,首先是传统能源约束、能源价格和碳税等政策作用,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了追逐利润,企业只能通过技术创新来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和管理效率,才能完成节能任务,或者抵消低碳政策带来的成本增加。其次,政府为营造低碳技术创新环境,就会通过财政、金融等手段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包括直接科研资助、信贷优惠、政府采购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作为一种外生的驱动力量从不同侧面提高了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这种刺激效应的大小也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关键在于政府扶持政策的力度大小和持续时间长短,以及给社会带来的预期,如果政策力度太小或者存在不确定性,对企业的刺激作用就不会明显。最后,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低碳技术创新将成为企业在低碳发展模式下竞争的重要手段,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大低碳技术的积累和应用,充分利用新的低碳技术与管理方法,采取积极主动战略去应对新的竞争,才能提高其整体竞争力。

(三)低碳经济与竞争优势

低碳经济首要的就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化石能源相关产业的发展必然受到影响,企业由于节能设备或改用其他能源的投入增加了资本沉淀。由于当前技术水平的制约,太阳能、核电和风电等新能源成本较高,大量使用新能源必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特别是高耗能产业的生产成本将大幅度提升。一个国家或地区碳减排任务越大,节能减排的压力越大,企业生产成本提高越明显,产出下降的幅度就会更大。化工、冶金、制造、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产出降低和成本上升,通过原材料的传递效应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产出水平和物价水平,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碳税作为一种价格调节手段,会提高能源价格,有利于各行业节约使用能源,但传导作用会影响经济产出,特别是能源消耗大的行业受到影响非常明显。郑玉歆[17]认为如果中国征收碳税,短期内产出下降最大的部门五个部门分别是采煤、天然气、炼焦等能源产业和纺织、服装轻工业,其中采煤部门产出下降幅度达到10.68%,长期产出受到影响最大的部门是采煤、天然气、炼焦、石油加工和金属冶炼行业。魏涛远和格罗姆斯洛德[18]认为中国征收碳税虽然可以使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但会使中国经济恶化,经济代价十分高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19]认为,开征碳税会使GDP下降,使各行业的产出、出口下降,随着时间推移,影响程度越来越大。张明喜[20]则认为碳税可以使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大幅度下降,虽然对各行业产出有负面影响,对经济影响不大,而且长期影响越来越小。

第4篇:碳减排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碳足迹;减排设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大气污染程度大有逐年上升之势,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减排问题非常复杂,所谓的“碳足迹”主要指在人类生产和消费活动中所排放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气体总量,相对于其他碳排放研究的区别,碳足迹是从生命周期角度出发,分析产品生命周期或与活动直接、间接相关的碳排放过程。还可视为碳足迹一方面为某一活动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排放的CO2总量,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组织、政府以及工业部门等。该定义并未包括其他温室气体的碳排量。

1 碳足迹的分析计算方法

当前,碳足迹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1 生命周期评估法

这是一种“自下而上”模型,以过程分析为基础。通过建立评估流程、确定系统边界、清单分析、计算碳足迹以及结果检验5个步骤。

1.2 投入产出法

这是一种“自上而下”模型,该模型是研究一个经济系统各部门之间的“投入”与“产出”关系的数学模型。Matthews 等提出经济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估模型(EIO-LCA)评估碳足迹。

2 研究方法与评估过程

2.1 项目简介

本文选取某地源热泵项目为研究对象,建筑面积270×104m2,冷负荷 2850 kW,热负荷 1770 kW。该项目配有 2 套地源热泵机组,额定制冷量为 1356 kW,额定制热量为1314 kW,以及 6 台水泵。

2.2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生命周期评估法,通过分析某地源热泵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输入与输出数据清单,计算其碳排量。

2.3 评估过程

该项目生命周期碳足迹评估过程如下。

2.3.1 建立该项目生命周期流程图

将其在生命周期内的原料活动和过程列出。本项目生命阶段包括能源开采、生产、运输和使用阶段。其中能源使用阶段指设备、管道的生产、加工和运输阶段;管井钻探和土壤置换阶段;系统运行阶段。每个阶段都消耗能源并排放产生气体。机组使用寿命 15 年。

2.3.2 确定边界

该项目生命周期内,CO2的直接排放来自能源的生产与运输过程,间接排放则源于能源使用过程。

2.3.3 数据收集

2.4 减排措施分析

碳排放贯穿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各个阶段,而以运行阶段的碳排量为主,针对这一现象的减排途径为改变电力生产的传统形式,加大绿色电力的产量。绿色电力可由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等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提供。

设备生产过程中,加大低碳材料的使用,如铝合金材料和有色金属复合材料等,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新型材料的使用,并为低碳材料生产研发企业提供支持政策。

管井钻探、土壤置换阶段,虽然 CO2排量的比例最小,但仍需通过使用低碳管材、发展绿色电力等途径加以控制。

3 结语

本文采用生命周期方法,对某地源热泵项目进行碳足迹分析,得到地源热泵系统碳排量数据及其构成,为今后对空调冷热源系统各阶段展开碳排量分析与研究、探寻减排途径等提供依据。碳排放贯穿项目建设和运行的各个阶段,而以运行阶段的碳排量为主,约为建造阶段的 5.5 倍之多,建议通过加大绿色电力的产量、加大低碳材料的使用等途径加以控制。

参考文献:

[1]Wiedmann T,Minx J.A definition of carbon footprint [R]. ISAUKResearch & Consulting,2007.

[2]Wackernagel M,Rees W E.Our Ecological Footprint-reducing HumanImpact on the Earth[M]. Gabriola Island(Canada):NewSociety Publishers,1996.

第5篇:碳减排的定义范文

一、碳排放会计定义及相关内容

(一)碳排放会计定义 碳排放主要是温室气体中碳化气体(61%)的排放,这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在碳排放会计没有正式提出之前,其相关的概念,如排污权、碳汇、CDM等已有学者进行研究。

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但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对碳排放会计进行定义。Tristram O.West,Gregg Marland(2002)对与碳排放会计密切联系的净碳通量(net carbon flux)会计进行说明,指出认清“净碳通量是指源头排放和汇清除(emissions by sources and removals by sinks)”是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净碳通量会计的重要一步。Climate Change Information Center(2003)通过说明CDM,对碳排放会计进行了定义,认为碳排放会计是通过源头和汇清除的方式,由碳会计记录、总结和报告碳排放量的过程。这些定义只就碳排放本身独立而言,还未形成系统的概念。Janek Ratnaunga,Stewart Jones(2008)提出了碳排放会计的体系概念:“一般将碳排放会计和碳固会计合称为碳会计,把碳会计作为一个企业实施碳排放管理的体系,即碳会计体系”,认为碳排放会计是构成碳会计体系的一部分。该研究不仅指明了碳会计体系研究对碳排放会计研究的有利之处,而且对构建碳会计规范给出两种主要思路:一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与IPCC原则相协调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二是在温室气体协定书内(GHG Protoc01)对CO2排放分别进行计量和报告的相关会计问题,成为目前研究碳排放会计问题最具系统、全面的文献,也可作为我国学者初始研究碳排放会计问题的参考,如周志方、肖序(2009)对Stewart Jones(2008)的总结,以及Liu Qiang(2009)对中国碳会计发展的基本情况介绍与基于“只有在分清排放源的基础上,实施碳排放会计才是有用”的论断。可以看出,学者们一致强调碳排放其排放源头的重要性,这是碳排放会计客体研究的重点。综合而论,笔者将碳排放会计定义为:碳排放会计是以碳排放量作为客体对其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用以传递企业碳排放过程和减排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

另外,由于缺少对碳排放会计的权威界定,导致目前一些研究将碳排放会计与碳会计概念混淆。碳排放会计与碳会计的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碳排放会计侧重于对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内容,包括碳排放的分类、碳排放存货、碳排放计量、碳排放报告等。而碳会计其范围更广,除了碳排放会计的内容外,还包括碳固,以及一些涉及到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碳问题,如碳信用等。

(二)碳排教会计目的及实施步骤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实施碳排放会计,都需要有一个目标作为指引,激励全员为减排管理而努力。CCIC(2003)对企业实行碳排放会计提出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建立有效战略管理GHG排放提供信息的需要;二是为企业参与到GHG交易市场做好相应准备的需要;三是企业服从政府在碳减排方面的相应管理。此外职业界的呼声也很高,ACCA(2009)政策执行总监罗杰・亚当斯基于对未来碳排放会计和报告准则的期望,指出建立碳排放会计准则可以让投资者、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各方更容易地进行碳排放和温室气体测量,以了解企业经营表现。可见,企业碳排放会计的目的不仅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要履行作为社会公民的责任: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实行碳排放会计,承担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对减排信息的需求。

现有文献主要从企业排放目标设定、边界划分、排放量计算、排放记录和报告的真实与公允性这四个方面予以阐述。其中最权威、最系统的实施步骤指南是2004年WBCSD&WRI联合的《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修订版)》。这份指南就GHG存货的核算和报告进行详细阐述,概括为五步:识别边界;识别所覆盖的排放源;选择一个碳排放计算的方法;收集活动数据并选择排放系数;应用计算工具估计排放量。对此指南规范划分了GHG排放的范围:直接GHG排放;电力间接GHG排放;其他间接GHG排放的划分。在计算企业GHG排放方面,指南将GHG排放予以量化,即GHG=A×EF,其中A指活动数据(activity data),EF指排放系数(emission factor)。该公式简化了碳排放定量的研究困难,但也带来了另外的问题,即公式的构成因子如何确定、确定的标准、数据的来源等。这些都可能存在主观估计的偏差,而指南中并没有给出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指南的颁布为目前企业GHG排放会计(主要是碳排放会计)提供了实务依据,如澳大利亚Carbon reduction institute、Gary Otte(2008)、Jolin Warren(2008)等的论述,其中Jolin Warren通过对苏格兰碳会计指南的收集、总结,不仅提出借鉴GHG协议的企业碳排放会计实施步骤而且强调全员为企业碳排放会计实施服务的必要性,指出只有整个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经营目标向低碳经营转变,碳排放会计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中。

二、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问题

(一)不确定性的界定 国内外学者很早就对会计的不确定性,进行研究。奈特(1927)、科斯(1937)和哈耶克(1945)一致认为不确定性对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重大影响性。美国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1965)提出会计不确定性的两个主要来源:一是与会计信息在未来持续存在的实体有关的不确定性;二是由会计在计量未来不确定事项时产生的估计不确定性。我国学者林长泉(1997)、李学峰(1998)、林斌(2000)、陈红,周映群(2004)、田建芳,丁君风(2005)等,对不确定性定义、分类,不同学科下不确定性表现,以及会计信息稳健性、会计假设与不确定性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承认会计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同时将不确定性归纳为概率事件和非概率事件。他们的研究立足于传统财务会计,对会计信息系统内外部的不确定性进行分析。但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新兴会计分支――环境会计逐渐发展,其会计客体上的不确定性日益突

出,碳排放会计作为环境会计中的一个新领域,将这一不确定性表现为当前碳排放对未来影响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可以说具有双重性:一是会计学科自身的不确定性,即会计程序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由会计估计、判断带来的不确定性;二是来自于会计对象(客体),即不确定性经济事项(碳排放本身)导致的不确定性。

(二)碳排放会计不确定性的研究现状 以低排放、低消耗、低污染为核心特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是碳排放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基础。但由于碳排放检测技术、标准的研究滞后,目前,碳排放会计还无法全面实施,WRl2009年的报告指出:如今世界500强企业中有60%采纳了温室气体协议下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所要求进行的GHG存货(主要是碳排放)核算、管理和报告。然而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主要还是因碳排放自身的不确定性所致。且目前的研究也以机构、组织为主。

加拿大环境咨询公司(2001)以林木业碳排放的管理为例,将碳排放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并量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企业碳排量差量,包括对基年的碳排放量和项目碳排放量比较分析,研究不确定性影响下,这两个因素是如何影响企业利润。同时对木制品企业可能存在的9种参数依据不确定性类型划分,依次进行不确定性敏感测试,判别不同参数的不确定性敏感程度,为管理不确定性提供参考。Richard Clarkson and Kathryn Deyes(DEFRA,2002)从估计碳排放社会成本的角度来分析不确定性,认为不确定性是由于应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边际成本法所致;并将不确定性分为两大类: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与经济价值相关的不确定性。另外,WBCSD&WRI(2004)在其联合的《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中提供了企业GHG排放(主要是碳排放)数据的计量、估计中不确定性解决的工具,将GHG排放存货的不确定性分为两类: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估计的不确定性,其中估计的不确定性包括模型的不确定性和参数的不确定性,通过原则导向提供了各类不确定性相对应的解决方法。

与此同时,政府也进行了相关研究,如俄罗斯政府联合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IASA(2004)通过使用完全碳会计(FCA)计算1988~1992年俄罗斯陆地的碳通量,指出基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会计方法比纯粹的自上而下会计方法更能缩小碳排放存货估计的不确定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第三工作组的报告一技术摘要(2007)在阐述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三者关系时,以一致性程度和证据量(独立来源的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对不确定性进行定性定义。虽然目前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研究还处在定性分析的阶段,但是仍有进步,如发现明确排放源头以及不确定性根源是不确定性解决的依据,故Jan Bebbington and Carlos Larrinaga-Gonza'Lez(2008)对气候变化的内在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时,指出温室气体排放的不确定性是温室气体本身的独一无二性所导致的,组织很难将其处理但可以通过“风险窗口”致力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同时指出研究者要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碳会计与会计责任共同研究的方法以及与碳账户设立相协调的规范研究来进行。Gregg Marland等(2009)在结合碳排放自身的不确定性与人为估计的主观偏差引起的不确定性基础上,认为不确定性在于对碳排放的估计,其中不确定性来源有两方面:排放形式的动态性以及全球排放影响的巨大、扩张性导致的不确定性;理解、估计全球碳排放、碳循环所需排放数据的数量不确定。此外,Gray(2002)、IPCC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Stem(2006)、周志方,肖序(2009)等也就碳排放不确定性产生的源头进行说明与分类,以便于披露碳排放不确定的信息,包括有益于不确定性的表内、表外披露,有助于不确定性在报告中的要素披露以及披露方式。综合而言,这些研究都还处在定性分析阶段,且更多地侧重于不确定性基础概念的辨析,而没有涉及如何解决碳排放的量化。这是目前碳排放会计研究的难点。

三、碳排放会计报告与鉴证问题及评析

(一)碳排放会计报告与鉴证问题 目前关于碳排放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披露的信息质量要求、报告准则和审计、鉴证准则的标准化问题等方面的建议。

WBCSD&WRI(2004)指南提出了碳排放报告的五个信息质量要求: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准确性。并指出由计量、估计或计算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需要减少到切实可行的范畴内,但对于什么程度是“切实可行”的,指南中并没有说明。英国Aldersgate Group(2007)在对英国企业进行碳排放披露动因(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缺乏对碳排放披露的清晰定义和相关协议,特别是一致和可比的披露框架的缺失,影响了企业碳排放披露的发展。在这方面,报告列举了英国具体5项缺失的披露框架内容。为此,Aldersgate Group认为政府在促进企业碳披露方面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努力:标准化的披露准则、所有部门均使用的披露准则、政府的披露榜样、各机构在计划制定安排时对碳排放交易财务重要性的考虑等,体现了最早低碳发展的英国对规范化碳排放会计信息的努力。AnsKolk,DavidLevy and JonatanPinkse(2008)以碳披露计划(CDP)为例,从制度方面,阐述温室气体会计报告体系的发展,对CDP制度建立、披露所采用的方法和数据、投资者压力、碳披露报告通约以及碳会计通约进行详细说明,指出由于缺少披露的类型、排放数据以及可靠性检查(第三方鉴证),碳披露仍然存在争议、受到质疑,从而很难对已报告的排放进行检验,更不要说企业自身的实际排放效果。因此,碳披露体系存在的不足间接影响到信息的使用效果,即有用性。此外ProfRoger Simnett,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2008)、CBI on climate changes(2008)、RachelJackson(ACCA,2009)、《ACCA&GRI联合报告――重要行业:面对气候变化报告的挑战》(2009)等都提出颁布全世界适用的碳排放报告标准化指南及第三方认证准则的迫切需求,以助于所披露信息的可比、一致,并将其通过立法化的方式得以实施。

第6篇:碳减排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碳币碳排放权交易低碳经济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还没有完全散去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在致力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碳排放问题的争论不但没有暂时放缓,更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减排计划似乎有着空前的热情——在制定自己国家减排目标的同时,更是“积极”地制定出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这似乎可以看作是发达国家为经济复苏和经济转型所做出的努力。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金融市场上对美国制定的减排计划的高调反映,一些金融机构对此计划表现出了非同寻常的支持,这样的态度不仅仅是因为减排计划在给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盈利和创新空间;更是因为按照发达国家意志制定的减排计划一旦实施,碳排放权的交易将会推动碳币时代的到来。这样一来,这些所谓的游戏规则制定者将会以碳币为工具,迎接属于他们的碳币时代。因此,我们要看到减排计划背后所酝酿的碳币,在碳币时代到来之前掌握先机。

一、碳币及其生成的历史条件

(一)碳币

首先要明确的是,碳币并不是一种像金属币、纸币、电子货币等那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形态,它是一个意想中的货币体系,也可以说是一个衡量世界上各种货币币值的新标准。甚至有人将其理解为一种货币本位,像金本位和虚金本位制那样,使信用货币和“碳”关联起来,进而影响到某一种货币在世界市场上的信用地位和币值。目前我国对碳币的定义为:碳额度与黄金额度可以互换并作为国际货币的基础(戴星,2009),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准确定义和衡量标准还没形成,不过很明显的是,在“碳币体系”下,除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和黄金储备,碳排放额度将会成为影响该国货币地位和币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二)碳币生成的历史条件

促成碳币诞生的最直接因素是国家之间碳排放权的交易(CDM)。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之后,世界各国开始努力降低碳排放以达到该协议所规定的减排目标。但是短时间内降低碳排放量不仅需要大量的社会经济和技术资源,更有可能由此引发社会各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失衡。即便不会给一个经济体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严重的冲击,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这当然是发达国家不愿意面对的结果。《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在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这个时间差便成了国家之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之一。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世界各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就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该协议规定的减排目标(与1990年的碳排放量相比)。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家地区之间的减排任务差距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排放量、经济和技术实力不同,所要承担的减排任务也不尽相同。从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举动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目标对于一些国家来说并不是很轻松就能实现的,或者说要实现该目标势必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而美国这样的国家是不愿意用放松经济发展的步伐来换得该目标的实现的。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要么通过采用新技术或者转变能耗模式来实现这一减排目标,要么就向率先完成减排目标的国家或者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购买碳排放权力,即以付出货币的形式将自己的减排任务转移出去。如果购买碳排放权的实际成本要小于该国在短时间内实行本土减排而付出的成本,那么碳排放权的交易无疑就成了这些发达国家的首选。

以欧盟为例,1990年欧盟的碳排放量约为4.57亿吨,我们假设欧盟每年按1%的速度降低碳排放量,则2008年其减排任务在300万吨左右。在欧洲市场上2008年的碳排放交易价格约为30欧元/吨,而在中国市场上大约为10欧元/吨,这就意味着如果欧盟将减排任务完全转移到中国要比完全转移到欧洲市场上节省6000万欧元,而同样完成了减排目标。对于中国来说,欧盟所支付的减排价格则可以转化成中国的外汇储备。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假设的例子,不过足以说明在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碳排放交易空间。

随着《哥本哈根协议》(草案)的制定,国际市场上的碳排放交易会越来越多,而碳排放的交易价格也会逐渐上涨。很明显的,碳排放权的交易已经开始影响到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货币关系,但是这样以碳排放权交易为纽带的货币关系还不是“碳币体系”。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和碳金融产品的出现,碳排放权交易将会逐步在金融市场上显示出其对世界货币体系的影响力。

二、“碳币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迫于缓解气候问题和《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等国际规则的压力,世界各国将会逐步降低碳排放量。但是如前所说,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可以或者愿意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减排目标。这样一来,世界市场上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越来越繁荣,碳排放权也会逐渐成为各国货币之间的一条纽带。目前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提议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来适应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比如碳排放权期货和现货。这些金融产品使得各国在金融市场上可以直接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如我们所知,目前在世界金融市场上影响各国货币的主要金融产品有黄金和石油,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日益繁荣,如果碳排放权也进入到金融市场,将会成为和黄金、石油并列的影响货币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个时候,碳币便基本上形成了雏形。

可见,在2012年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肩负起减排责任,碳排放权货币化的速度会进一步加快。即便是碳排放权拥有了货币职能,碳币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

(一)碳币体系下的货币本位问题

之前已提到,目前一些人将碳币理解为一种新的货币本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碳币的片面理解。因为随着金属货币退出历史舞台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信用货币逐步占领了市场并且适应着经济的发展,但是信用货币背后依然有着国家黄金储备和国家信用的支撑,这也是信用货币的基础。碳币不同于黄金和国家信用,它最初是一种由部分国家制定出的规则而促成的交易,这种交易在未来的金融市场中又变成了一种金融产品,而最终这种金融产品被赋予了货币的职能。所以我们可以说,支撑碳币的是由人为规定的碳排放目标和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形成的“交易信用关系”。更何况碳排放目标的制定和类似于《哥本哈根协议》之类的国际规则不可能代表所有国家的利益,所以这种信用关系本身就带有着比国家信用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平等性。如果这种碳排放权交易的信用关系也充当了信用货币的货币本位,那么它在给世界金融市场带来更大风险的同时,势必也会给国际货币体系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使世界货币体系变得更加脆弱。在未来的碳币时代,究竟什么会充当碳币的货币本位——依旧是黄金,还是带有碳排放权交易信用的参考一揽子货币币值的多重本位制?这将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之一。

(二)碳币的发行权问题

无可厚非的,碳排放权的制定者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制定出更有利于该国的减排目标。以美国为例,假如《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到期以后,美国在2032年新的减排目标是比2012年降低10%。如果以其自身的实力来看,到2022年美国就有可能实现该减排目标,那么美国就可以将剩下十年的减排能力通过金融市场交易出去,这也就意味着美国拥有了十年的碳币发行权,而其究竟有多少的碳币发行量,就要看他自身的减排能力了,我们可以简单的计算一下:

如果美国拥有着到2032年可以实现比2012年降低30%的减排能力,那么他额外拥有的碳排放权就是:2012年碳排放量×(30%-10%)=A;假设2022年到2032年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均价为P,那么A×P=Q,Q就是美国可以控制的碳币发行数量。至于何时发放,发放多少,就要由其自己说了算了。

可见,碳币的发行权问题主要在于减排目标的制定方面。谁在减排目标的制定上拥有着更多的主动权,谁就在碳币体系下拥有着更多的选择权,这对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是很不平衡的。所以碳币的发行权问题也将会是未来各国争论的焦点。

(三)碳币体系的影响

在碳币体系下,各国的贸易商品、关税和汇率水平都会受到碳排放量的影响。对于贸易商品来说,如果以碳币衡量各国的货币币值,那么世界市场上的贸易商品价格的形成除了受到目前已有的因素影响之外,还要受到该国减排目标的影响。对于拥有着较轻减排负担的国家来说,在实现减排目标之后,可以通过卖出碳排放权来获得额外的外汇储备,并且节省购买碳排放权的货币,这样就保障了这些国家的正常流动性和币值稳定,也维持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即不会因为国内缺乏资金而导致商品生产萎缩或者落后,其产品可以用更低单位的碳币价格表示出来,在国际市场上就有了更强的竞争优势。相反,对于有着较重减排任务的国家来说,一方面需要支出额外的货币来购买碳排放权,另一方面也要在减排技术和设备方面花费资金,这将会影响到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使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碳币标价较高,从而降低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给经济发展带来恶性循环。

碳币体系对关税的影响类似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拥有碳币发行权的国家在制定关税方面有着更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其可以借用碳币工具,对那些没有碳币发行权国家的商品征收更高的关税;而对于没有碳币发行权或者较少碳币发行权的国家来说,只能在关税的制定方面处于被动的地位。至于各国关税的变动水平,其中主要依据就是碳币发行权的多少。

在外汇市场上,碳币发行权所属国的货币和碳币之间有着更加紧密的联系,因此其货币的币值在碳币体系之下会有着更加强势的地位,币值稳定且剧烈变动的风险较小;没有碳币发行权的国家的货币币值就会由于缺少了碳交易信用而变得相对弱势,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强势货币币值的影响,缺少了变动的主动性就意味着存在着较大的汇率风险。

三、碳币体系下规则的制定和作用途径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拥有着先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因此要实现他们自己制定的减排目标困难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完成发达国家为其制定的减排目标就比较困难了。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若要完成减排目标,途径有三个:

一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发展低碳技术来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和能耗模式。不过如之前所述,这势必会影响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大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这样即使完成了减排目标,在新一轮的减排计划制定当中,发达国家又会重新针对这些没有参与权的国家制定出新的减排目标,如此循环下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会越拉越大。

二是向发达国家购买先进的减排技术和设备。虽然说发达国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但是在未来的碳币体系之下,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发达国家不会无偿无尽地向发展中国家伸出援助之手。而发展中国家就必须向发达国家购买技术和设备来完成自己的减排任务。

三是向提前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购买碳排放权。采取这条途径就意味着正式的将本国货币纳入到了碳币体系之下,也就是说该国货币在碳币体系中的地位受到“碳币”的左右,被左右的程度就取决于所购买的碳排放权的多少,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家的货币将受控于碳币体系规则的制定者。

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看,碳币体系规则的制定者都拥有着绝对的主动权,碳币将是这些规则制定者的工具,而不能参与制定规则的国家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将财富以“碳币”的形式转移到规则制定者的囊中。

因此,碳币体系的规则制定势必会成为各国争取碳币主动权的焦点。不过由于综合国力不同,减排计划的制定不可能顾及到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规则最终也会向制定者的利益靠拢,维持着制定者的意愿。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及早的认清减排计划背后所掩盖着的“碳币”,在规则的制定中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四、目前中国面临的碳交易状况和建议

作为一个碳排放大国,我们一贯坚持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过《京都议定书》并没有规定2012年之前中国的减排目标,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却积极的为中国制定着2050年的减排目标,甚至要中国和印度承担全球减排总量的20%。如果以这个标准来衡量,那么中国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来实现这个减排目标。显然,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出来的减排标准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未来减排计划的制定,在碳币时代到来之前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掌握主动权。

从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情况来看,我国签订的碳排放权交易项目已经超过了印度,居于世界第一位(如图1)。

目前我国拥有着数量众多的碳排放交易项目,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拥有着潜在的减排能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正在努力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交易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资金和活力,又发展了我国新兴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使我们逐步熟悉该市场上的交易规则,为以后碳币时代的到来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来看,国内市场上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要远远低于世界市场价格。虽然这样可以为我国带来更多的交易项目,但是并不能很好的为我国带来应有的收益。因此,我们还应该合理的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使国内的交易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打造碳交易市场的宏观经济环境:

第一,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向绿色经济转型,努力将减排压力转化成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阶段,如何将这个特殊的经济时期同节能减排联系起来,实现经济发展和降低排放的双重目标,将是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既有利于我国在未来的碳币时代拥有着更多的主动权,也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碳币时代到来之前,积极发展绿色经济,将会稳步推动我国经济向碳币时代平稳地过渡。超级秘书网

第二,参与国际减排计划的制定,维护自己的权益。碳币体系的关键之一就是减排规则的制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掌握规则的制定权就意味着碳币的发行权。若要在碳币时代拥有更多的碳币发行权,使我国在碳币体系之下处于主动的地位,就必须参与到减排计划的规则制定中来,通过参与规则的制定维护本国在碳币发行方面的权益。

第三,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完善,打好碳金融产品发展的基础。碳币一旦开始生成,必然首先出现在宏观条件良好的金融市场上。所以我国应该从现在的碳排放权交易开始,努力熟悉碳交易的交易规则和发展趋势,并且及时地改善宏观金融市场环境,做到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阶段相协调,这样才能在碳币时代到来的时候,使碳币在第一时间拥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第7篇:碳减排的定义范文

一、碳排放权交易及其面临的会计问题

(一)碳排放权交易概述 1997年12月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减排标准,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同时《京都议定书》还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3个灵活合作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帮助其减排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列入发达国家履约的碳减排量。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允许缔约国之间进行排放额度买卖,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碳排放权具体到每个企业,由于不同企业的碳排放量、减排成本等不同,持有较多碳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将多余的指标出售给碳排放权不足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将原来一直游离于资产负债表表外的气候因素纳入企业会计体系。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问题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其不仅可以采用现金及其等价物或实物交易(例如提供减排技术)进行现货交易,而且还可以开发基于碳排放权的标准的金融工具及其衍生产品。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未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进行规范,碳排放权及其交易面临着诸多会计问题亟待解决。(1)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其是否属于企业的资产的范畴。如果属于资产的范畴,是划分为流动还是非流动资产,其具体又应该确认为哪个资产项目,何时确认。(2)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如果碳排放权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应该采用哪种计量属性对其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从政府手中无偿取得或购买的碳排放权,或者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应如何分别确定其初始入账价值。在持有期间,企业如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出售碳排放权,应如何对其进行计。(3)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企业采用从政府无偿获得或购买碳排放权,或者从其他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分别应该如何进行会计记录。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取得的收入又该如何入账,相关的成本如何结转。(4)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报告: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应该对外披露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如果披露,哪些信息应该披露。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一)会计确认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某一经济交易或项目定义为资产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2)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的碳排放权是过去从政府或者其他企业所获得的,这满足了条件一;碳排放权取得以后归企业所有并由其自有支配,是企业拥有并控制的,这满足了条件二;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权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来获利,这就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满足条件三,碳排放权满足资产的定义。并且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碳排放权有关的成本或价值也能够可靠地计量,所以,碳排放权可以确认为资产。

(二)碳排放权的资产确认 一种比较认可的观点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与其他排污权类似,不具备实物形态,企业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应认定为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总量有限,如果企业自身无法完成碳减排任务,只能在市场上向拥有多余碳排放权的企业购买,这类似于土地使用权。因此,碳排放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在“无形资产”这个一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这种观点与IASB的IFRIC3(已撤销)的表述一致。以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他们的理由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碳时消耗了配额,而企业的碳排放又可看作为企业的一种生产成本,因此,碳排放配额可以看作是待消耗的存货。但反对者提出,存货在生产经营过程应该被消耗,但对于碳排放配额主体并未将其消耗,而是产生了碳排放,两者并不能等同混淆。因而将碳排放配额确认为存货是不合适的。这种观点也反映在实务操作中,根据普华永道2009年的调查,仅有15%的企业将配额分类为存货,且分类的前提条件是:该碳排放配额是用来出售的,而不是用来供自身使用的排放量。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碳排放权还可以增值收益,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分类为相应的金融资产。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一)初始计量 企业在取得碳排放权时应按成本计量。按照取得方式,具体为:(1)企业从政府取得碳排放权时,按成本入账。具体为,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模式下,期初企业从政府处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其入账成本就为零,购买的碳排放权就按支付的对价入账;在基准及信用额模式下,企业只有在取得信用额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2)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的碳排放额,按其支付的对价确认入账价值;(3)企业通过CDM项目取得的碳排放权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入账价值。CDM项目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助于碳减排的项目,通过该项目使发展中国家减排的碳排放量纳入发达国家完成的碳减排量,即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取得了碳排放权。但是该CDM项目必须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核准。与CDM项目有关的碳排放权应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这些费用包括CDM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项目开发中介的服务费、经营实体项目的费用、CDM项目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的注册费用、对经营实体的核实考证费等。

(二)后续计量 在后续期间,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再确认。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学者认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等到出售碳排放权时,再将其转入投资收益。认为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学者,对其人应该按成本进行计量,但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考虑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四、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

碳排放权的会计记录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如表1所示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关于碳排放权的报告。低碳经济下企业必须披露与碳排放有关的信息。目前只有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对英国企业做了一些示范性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CDM项目的基本情况、碳排放权的碳当量、碳排放权取得的时间、碳排放权采用的计价方式、碳排放权的现行价值等。面对2020年的减排承诺,我国的减排任务十分艰巨。而我国关于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相关的会计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因此国内的学术界应积极规划,加快加强对碳会计的理论研究。一方面加快实现环境会计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另一方面着眼于会计准则体系的前瞻性,积极研究相关的会计准则,提高准则体系的协调性和系统性。这一切对于我国会计界的理论研究者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而言,皆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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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蕾嫣、张白玲:《碳排放会计研究述评》,《财会通讯》2010年第10期。

第8篇:碳减排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cournot模型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但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减排国,2005—2010年中国减少碳排放达15亿吨。[1]中国的碳减排,目前主要是通过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2]行政手段减排一般成本较高,灵活性较差,因此,政府越来越关注利用市场手段来减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税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出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可以预见,行政命令减排、碳税、碳交易等方式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会同时并存,因此对各种减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述评

关于减排工具的比较,国外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权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市场能够实现竞争性均衡,此时整个污染控制区域可以实现总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是互相独立的,政府无需知道各个污染源的成本函数,只需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排污总量,市场最终能实现均衡。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权机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认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两类工具(碳税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价格控制还是数量控制,都能实现企业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虑到未来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应等问题,则两类工具的作用效果将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 and Karp(2002)[7]指出,如果减排的成本冲击持续下去,那么税收的福利效果将不再那么明显。而Karp and Zhang(2005)则指出,限额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冲击。[8]Murray 等(2009)指出,如果允许实施排放权的储存或出借,那么限额交易体制的福利效果将优于碳税。[9]

2005年,随着欧盟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学术界开始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效率进行实证研究。Boehringer C. (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对比了欧洲采用征收排放税和实行排放交易两种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时的潜在效率损失,结果证明,排放交易机制下企业的减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 K. (2006)利用2005年欧盟排放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许可额度,从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 et al.(2008)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串通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12]

国内的碳税和碳交易均处于摸索阶段,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分别研究,鲜有成果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侧重于碳税。对于碳税,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开征碳税对产业部门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13][14]模拟各种碳税返还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15]利用计量方法对开征碳税的区域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等[16]。对于碳交易,因为中国目前只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一级市场,因此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展开的。[17][18]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文献缺乏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比较研究,而国外文献大多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重点监管的产业大多都是不完全竞争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因此,本文将借鉴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将产品市场和碳排放市场进行分割,产品市场设定为寡头垄断结构,碳排放市场设定为完全竞争结构,并且考虑不同厂商之间碳排放能力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等三种减排手段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各种减排手段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为了简便起见,本文假设有2个寡头垄断厂商生产同类产品。

假设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为:U=aQ-12bQ2,则逆需求函数形式为:P=a-bQ,Q为社会总产出,Q=q1+q2,q1,q2分别为厂商1、2的产出,厂商的边际成本分别为C1,C2。碳排放的总量设定为,是由政府来控制的。

每个厂商的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系数为ρi(i=1,2)。在考虑到碳成本内化的情况下,每个厂商都会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每个厂商可以通过减少产量或者是在不降低产量的情况下通过缩减自身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来达到减排的目的。总的减排量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义,总的减排成本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减排技术的大小,当其他条件不变时,ei的值越大,表明减排成本越高,减排技术较差。

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政府征收碳税、实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福利以及单个厂商的产出和利润。

(二)碳交易

这里所说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额交易,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并且允许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场上交易。假设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碳交易价格用μ来表示,μ是由 ∑(ρiqi-ziqi)=1+2决定的。此情形下,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见,厂商1、2的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数,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厂商的利润要比碳税情形下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厂商将会更有动机参与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情形下,厂商的利润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数,因此争夺更多的初始分配额也成为厂商竞争的关键。

结论5: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仅是碳排放总量的函数,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并且三者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单个厂商的利润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数,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厂商会获得更高的利润,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厂商将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减排

政府为了控制碳排放总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 ①这里的行政命令减排其实更类似于中国目前实施的强制性的配额分配。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与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许碳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碳排放总量=1+2,因此,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结论7:当μ>1,且ρ1-1>ρ2-2时,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税、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的碳排放总量相同时,开征碳税和实行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要大于行政命令减排下的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即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碳税和碳交易优于行政命令减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结论8:当μ>1,且ρ2-2>μ(ρ1-1)时,λ1+λ2

综上所述,碳交易、碳税和行政减排方式的选择,关键是要看厂商的相对减排能力(减排系数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间的关系。当μ>1, 即厂商2是相对减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减排的高低效率,给予减排高效率的企业以更大的减排任务,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够符合ρ2-2ρ1-1>μ条件,那么行政减排的效果将是最优的。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厂商碳排放系数的差异,对比分析了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得出的结论与启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一般文献认为碳税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在此机制下社会的碳排放总量难以确定。但是在短期,如果减排的压力较大,我们可以直接固定减排总量,碳税将成为减排总量的函数。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手段都将具有明确的减排目标,从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进行比较分析。

2.对碳排放总量征税必然会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减少,但是单个厂商的产出未必一定减少。单个厂商的产出是否减少取决于厂商间的相对排放系数,当相对排放系数超过2后,排放系数低的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均会增加。因此,对于碳排放能力差异较大的行业开征碳税,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机遇,有利于这些企业做大做强。

3.若政府在碳税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达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价格与碳税税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价格仅与碳排放总量有关,而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厂商相较碳税情形下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优于碳税,厂商将会更支持碳交易方式。当然,由于厂商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额的函数,因此,利用各种方法甚至包括贿赂等手段争夺初始分配额将是厂商竞争的关键。但是初始分配仅影响厂商的利润,并不影响社会总福利,我们可以借鉴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 ①Boehringer(2005)在产品市场和排放权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较了按照产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两种方案,结果表明按照产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厂商的产量来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厂商尽可能减少额外的交易成本。

4.减排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厂商的相对碳减排系数μ。当每个厂商的减排系数相同时,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难度,行政减排与碳税、碳交易对社会总产出影响无差异;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减排将会成为最优的选择;如果政府无法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或者识别有困难,开征碳税和建立碳交易将是更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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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碳减排的定义范文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依据 碳排放权作为在低碳环保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稀缺型权利,在会计确认上确认为资产并无异议,但划分为何种资产,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目前会计领域尚未达成共识。考虑到碳排放权自身的特殊性,它具有各类资产的特点,但又不完全符合会计确认定义,不能将它严格划分确定为任何一种资产。建议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按照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目的,进行会计初始确认。

(二)以持有目的划分确认碳排放权 (1)以使用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很多企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提供劳务、生产商品,对拥有的碳排放权并不是为了进行交易而准备,而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基本需要。无论是企业无偿分配所得还是企业购买所得,都已表明碳排放权符合核证标准并且权利已归企业控制或拥有;碳排放权是经相关部门鉴定批准的碳排放减排量,是一种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不具备实物形态,使用过程中没有实物的消耗;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目的是自己使用,但它明显区别于其他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可辨认性条件,可以独立转让和售出;碳排放权价值受环境影响而波动,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但收益数额却是不固定的,具有风险性,符合非货币资产定义。

(2)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确认。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在发展完善,我国近几年也在重点建立属于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所,直至2012年初,已在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省市地区开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地,致力于打造健康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过程中,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前景广阔,获利空间大,交易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企业之间,更出现了许多新的行业和投资者,他们希望能在国际环境大背景下,利用不确定的环境因素和经济价格的波动性从中获利。我国处于探索碳排放权的起步阶段,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绿色新型资产,很多企业看到了它的未来价值,对它的持有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基本的生产、劳务需求,更多的是考虑到商业交易。同时,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续签,我国最终也要承担起减排的义务,政府会把减排指标作为硬性任务分配给各个企业,定价系统趋于完善,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当碳排放权交易在稳定规范的交易所中进行买卖,碳排放权是协调环境与经济的特殊资源,在自由交易市场中,具备专有的定价系统,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给投资者、中间商或企业,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进而获得短期经济利润,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并始终以市场公允价值对碳排放权这项资产进行计量和价值调整。

(3)CDM项目中持有碳排放权的确认。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全称为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三项灵活履约机制中,唯一一个由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项目,其内容核心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减排量进行项目合作,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计划的成本低于在本国的减排控制成本,在两国项目合作中,可以彼此获利,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CDM项目中,企业需要内部自主研究设计开发CDM项目,经我国政府和相关审核部门批准后,再递交给联合国审核鉴定,符合国际规定的项目将授权签发CERS,最终才能和发达国家进行碳减排项目合作。CDM项目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未来因环境变化而带来的经营损失,规避经济和环境变化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影响。CDM项目涉及两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时间空间上都存在一定差异,大部分企业都无法实现现货交易方式,而是采用远期或期货交易方式。因此,建议将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确认为“衍生工具”。

二、碳排放权会计计量

(一)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 初始取得碳排放权时,对于由政府无偿分配而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不进行确认,初始计量成本为零,只需对配额进行登记,实际消耗时再进行抵消;对于从政府、交易所购买的碳排放权配额,按照支付的费用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等科目。待实际排放污染物后,进行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碳排放权费用”、“管理费用——碳排放权费用”,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少于政府分配数量,即存在剩余的情况下,按企业未来持有意向进行会计记录,在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如果企业消耗的碳排放量超过政府分配的数量,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需要从其他企业或交易市场购买时,按实际支付,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计量。对于从交易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获得的碳排放权,企业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产品或经营活动需要时,在购买当日,按购买成本计量入账, 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后续期间当企业碳排放量出现节余,消耗的排放指标小于购买的排放量指标,按今后使用意图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企业计划留用到以后经营期间,则可以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打算在近期内出售,则应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配额从无形资产转入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出售时,需要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调整,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在未实际出售期间,需要对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若公允价值上升,则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反之则做相反处理。

(二)碳排放权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 (1)碳排放权由政府分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方式是由政府无偿分配获得的企业,在排放指标有剩余的情况下,如果持有者准备在近期内将碳排放权指标出售,从中赚取差价获得利润,此时应当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碳排放权”,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借方“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方计入“递延收益——政府补助”。尚未出售的碳排放权,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公允价值出现变动时,按公允价值上升或下降的情况,分别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对应的会计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碳排放权”。(2)碳排放权购买所得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对于企业由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当持有目的不是为了企业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所需,只用于短期内出售从中获得价差收益时,在购买当日,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项目。企业持有期间,需要根据公允价值波动及时调整碳排放权的价值,当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升高,按升高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当公允价值下降,按下降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待到处置该碳排放权配额时,在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三)基于项目进行交易的碳排放权的计量 CDM项目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具有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其流程大致为项目设计—东道国批准—审定和注册—监测—核查与核证—签发CERS,用于CDM项目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能够为企业规避未来经营风险,CDM项目的设计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具有多种设计方式,符合衍生工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交易活动,整个流程期间,涉及多个部门机构,跨越时间较长,成本计算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CDM项目得到批准申请成功,并找到愿意合作的购买企业,则应在“衍生工具——碳排放权”科目下进行会计计量,按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确认为“衍生工具”。

关于CDM项目的成本核算,当项目申请注册成功,获得EB批准时,主要相关支出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际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每年的检测和核证费用、项目进行阶段分析和一些相关人员的费用等。在CDM项目申请成功之前,先按照CDM项目发生的实际相关费用支出计入“CDM项目费用”,贷方记“银行存款”或相应的应付科目。当获知CDM项目申请成功,并与发达国家签订合同时,再将“CDM项目费用”转到 “衍生工具”科目中,同时将其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确认为衍生工具的碳排放权后续计量,按照公允价值及时进行调整,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若公允价值升高,则借记“衍生工具——碳排放权”,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若公允价值下降,则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进行的项目未获得成功,损失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设计和辅导费用、国家核证机构的项目核证费用,按实际支出确认为“CDM项目费用”。

三、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一)碳排放权会计报告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可以反映环境状况并给企业带来收益的新型绿色资产,对它的会计报告方式应当结合传统会计报告方式,但有其独立于传统报告之外的低碳排放权会计报告。基于本文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方式,在传统报表中针对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状况,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遵循会计报告原则反映碳排放权交易信息以及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影响。

在低碳经济环境中,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以往会计活动,它的产生条件不仅仅受经济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变化也在制约着碳交易的发展变化。碳排放交易的独特之处就在于要时刻考虑到自然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互动影响,在报告时应当核算牺牲环境代价的成本以及环境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报告有利于企业在低碳时代快速健康的发展,全面反映经济、社会、自然的关系,从而帮助所有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深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中发生的有关碳排放权所带来的区别于传统会计的活动项目,根据信息需要者的决策需要,在借鉴传统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科学的编制方法进行全面报告,以会计六要素为主对碳排放权会计报告进行探讨。

(1)碳资产可以包括为了减少碳排放量而引进的低碳减排设备、低碳减排先进技术等。

(2)碳负债与传统负债的不同之处在于,碳负债不只是为购买材料、设备而承担的支付义务,还包含企业因破坏牺牲人类共有的环境资源而承担的补偿费用。可以在传统负债会计科目中引入专属于碳排放权的二级科目。如,在“应缴税费”下设置“应缴碳排放罚款”、“应缴碳排放税”;在“长期借款”下增加“低碳设备借款”;“预计负债”下设立二级科目“碳排放负债”等。

(3)碳所有者权益,也会涉及一些不同于传统会计的经营、投资、捐赠等经济管理活动,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核算体系,制定相关会计法规原则,来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报告。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于国家财政部发放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碳排放权交易的专项款,环保部门的捐赠等,都可以在“碳排放资本公积”科目中进行核算;对于所有者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碳资产的实际投入,可以增设“碳排放实收资本”科目进行核算。

(4) 碳排放费用,可以包括碳排放减排设备的折旧,减排技术的摊销以及支付的环境费用,在费用科目下针对不同费用的支付原因、用途,设置不同的碳排放费用科目。

(5)碳排放收益和碳排放利润,碳排放收益可以按照收益取得的来源设立相关的会计科目,碳排放收益来源有:由于引进低碳减排设备所减少的环境污染罚款、采用先进技术碳循环使用增加的收益、碳排放权交易项目成果突出而得到的政府奖励等。对应上述收益来源核算碳排放利润,核算方法与传统会计相同。

(二)碳排放权会计披露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我国经济改革也逐渐趋于与国际化接轨,仅仅披露生产财务活动信息,在低碳经济时代还远远不够。国外很多国家要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在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我国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将环境信息添加到会计披露中。建议在碳排放权交易披露中从经济活动和环境信息两方面入手,完善披露内容。

(1)经济活动的披露。经济活动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碳排放权交易状况的基本说明。企业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具体的补充说明: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规模、项目方案、合作方式;企业的交易项目是属于采用新能源开发还是采用新型环保技术;企业因碳减排量交易获利或因未能达到减排目标而支付的罚款损失;企业获得的政府碳基金、其他组织的投资、环保组织的奖励等;碳排放交易项目的计划方案,完成进展。二是碳排放权的取得信息。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渠道、指标数量及其价值;初始确认的方式及原因说明;由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指标,要准确说明其持有碳排放权的用途,使用情况,剩余或是超标购买,使用的期限等。三是减排核算。对温室气体减排核算的方法,企业直接减排和间接减排的数量,报告编制方法选择的原因,减排带来的成本和效益等要有详细说明。四是CDM项目概况信息。对企业实施的CDM项目名称、合作方信息、实施的进度、项目所属领域要准确披露说明;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是投资还是筹资方式;项目规划、成本控制和竞争风险要进行解释补充;经相关部门核证的碳减排量,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如实披露。五是碳排放权交易额外性评价。额外性是说明企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必要所在,对检测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测量由减排带来的利润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额外性评价这一步骤是CDM项目至关重要的一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详细披露。六是碳排放审计管理。主要审计信息的披露包括: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外部审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审核、碳减排量的鉴定和信用的鉴证等。

(2)环境影响信息的披露。环境影响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气候问题导致的经济环境变化。恶劣气候引致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减排项目目标和战略的改变,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源紧缺带来的使用效率提高等。二是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会释放有害气体,或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害物质,要对这些破坏环境的因素进行披露,并对企业采取的治理措施进行说明。三是保护环境管理信息:企业为减少污染引进的技术和购买的设备成本、治理污染的行动措施、对环境造成破坏支付的赔款、政府对企业环保工作的支持等要进行必要说明。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