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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与利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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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与利用

第1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范文

一、印尼开发利用新能源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印尼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制定新能源发展战略,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步伐。近年来,印尼在新能源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降低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把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发展放在本国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并且提出了明确的新能源发展目标,制定了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使新能源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印尼在新能源发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诸如新能源技术水平低、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新能源发展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等,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以促进能源与经济协调发展。

1、印尼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基本成效

首先,逐步减少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程度。虽然煤炭、石油等传统能源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比重已得到显著提升。如2007年印尼的初级能源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石油下降至49.7%,煤炭提高至27%,天然气提高至19.2%,水电总量上升但份额下降至3%,地热能源提高至1.2%。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几年,印尼对石油的依赖程度在逐年下降,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在逐年提高,对地热能的开发利用也在逐年提高。由此可以看出,随着印尼新能源开发利用力度的加大,初级能源结构将进一步转向新能源。

其次,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逐步提高。2007,年2月推出乡村能源自立计划后,印尼的新能源应用得到了明显提高。以生物质能为例,目前生物柴油年产量为19.235万t,生物乙醇年产量达到253万t,生物燃料占工业化燃料应用的比重5%。乡村能源自立发展方面,已经实现123个乡村能源自立项目。2010年,生物乙醇年产能已经达到40亿!,生物燃料总产量已经达到50亿!。所以说,新能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并且出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大大降低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再次,确保了本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大力发展新能源,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步骤。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能够使支撑经济增长的能源需求越来越具有刚性。正是因为加快新能源发展步伐,印尼的经济发展始终保持良好的态势。一方面,印尼的能源自立政策吸引了国内外的战略投资者,印尼地方政府先后与日本、巴西、中国等多国企业合作,引进外资建成了太阳能、水电、生物燃油等新能源项目。另一方面,能源自立计划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了许多新的就业岗位,吸引了大批劳动者就业。如生物燃油项目的发展扩大了该类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进而提高了农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印度投资商在本国楠榜省投资建设的乙醇厂,推动了木薯种植面积增加,从而增加了农民收入。

2、印尼开发利用新能源存在的问题

根据印尼农业部的资料,印尼拥有丰富的植物资源,可用以提炼燃油替代品的植物就多达40余种,如棕榈、椰子、甘蔗、蓖麻、木棉子、豆蔻、红厚壳、红豆子、辣木子等,其中棕榈、甘蔗和椰子等燃油替代品植物,具有非常可观的发展前景。如何利用这些新能源,不仅需要有过硬的技术,而且需要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相关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水平仍然偏低,社会对新能源技术的吸收仍然很少。在有关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政府机构仍缺乏紧迫感和协作意识;新能源商业化开发利用难度较大。新能源开发投资费用较高,高投资成本与高生产成本使得新能源与传统商业性能源在价格竞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生物燃料的大规模发展挤占原有农作物种植,并对原始森林资源造成破坏;新能源发展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如太阳能、地热能的资金需求在增加,巨大的资金缺口有待政府资金援助。

二、印尼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政策框架

近年来,由于国际石油价格持续攀升,印尼重新审视了本国的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制定了新能源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包括能源的开发保护、乡村能源发展、财政补贴等。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

1、印尼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点和要求

印尼新能源发展计划可以分为非商业性开发与商业性开发两类。非商业性开发类主要是政府推动实施的乡村能源自立计划和乡村电力化计划;商业性开发类则以私人实体的投资开发为主,但政府会支持重大的新能源发展项目,如乡村光伏发电项目。截至目前止,印尼已经推出新能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有很多,主要包括:以可再生能源工厂替代柴油机,以满足农村地区的电力需求;政府协助中小可再生能源发电厂与国家电力公司的电网联网;乡村地区太阳能光伏电发展项目;综合微水电发展项目;生物汽油合作项目;启动乡村能源自立计划。

2、印尼开发利用新能源的主要措施

印尼在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主要措施:第一,重视新能源知识学习。加强公共意识宣传,定期举办能源效率与保护的论坛;积极开展工业部门和建筑的节能知识竞赛。第二,提升能源保护能力。由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等国外机构提供能源保护的培训;由培训教育中心主持关于能源保护的培训安排。第三,强化项目服务。针对工业和建筑业的能源保护合作项目,由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提供资金保障,为工业和建筑业提供能源审计服务等。第四,发挥机构作用。成立能源保护清算所,提供能源保护活动的相关信息。第五,提供资金支持。针对家庭的煤油向汽油转换项目,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向乡村地区部分家庭派发高压气筒。第六,注重政策引导。由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引导家庭使用荧光灯,将街道照明由水银灯改装为钠灯。第七,提倡绿色消费。针对家庭的能效标志项目,将能效标志作为引导消费者能源消费的指引。第八,制度相关措施。针对工业和建筑部门的能源管理者胜任项目,由政府出资设立能源管理人员认证制度以及胜任能力标准。

3、印尼乡村能源发展的标准和规划

乡村能源自立是指一个乡村拥有满足部分或全部消费和生产性能源需求的能源供给能力。其标准分为三点:一是当地可提供的能源能力,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的标准是能源自立乡村的电力或燃料供应的60%以上的可再生能源;二是通过能源供应项目及其配套措施,推动乡村生产性活动,切实解决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三是通过

创造就业岗位解决乡村就业问题。印尼推广乡村能源自立计划,选择200个乡村作为试点,其中100个是以生物燃料为基础的能源自立,100个是以非生物燃料为基础的能源自立。该计划目标是在2009年建立1000个以生物燃料为基础和1000个以非生物燃料为基础的能源自立乡村。

三、印尼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成功经验

能源是经济运行的基本动力,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它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特别是在能源短缺和能源价格日益攀升的今天,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就更加显得重要。多年以来,印尼为了减少本国对国外能源的依赖,印尼政府千方百计开发能源资源,不断拓宽能源发展新路,经过多年的努力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1、以立法形式实现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化和标准化

由于可再生能源具有资源丰富和可再生性的特点,在资源的利用上既不会出现枯竭,又不会对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是未来人类社会可持续能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印尼先后颁布了多条法律法规,其中包括税收鼓励政策、延缓缴纳增值税、对可再生能源和能源保护设备实行进口零关税、免税期和软贷款等,并多次了关于能源保护及能源推广的中央政府文件。核心的政策法规包括:2003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与能源保护政策”,2004年颁布的《国家能源政策2003-2020》。为了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程度,印尼规定自2005年每年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量为20%,并且出台了生物柴油及生物乙醇的标准条例。2007年印尼颁布了《国家能源法》,其目的是降低国民经济对进口成品油的依赖,同时推广生物燃油、天然气、地热、太阳能和风能等替代能源。

2、以经济改革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商业化

加速新能源商业化,是促进新能源技术的应用,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需要。印尼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在国家投资方面,印尼政府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新能源开发,满足能源的需求与供应。同时,财政部、国企部和能源矿产资源部等相关部门积极鼓励私人部门和外资企业在符合印尼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更多地参与印尼能源项目的投资与开发。尤其是在兴建独立电站方面,印尼积极制订透明的投资政策,使国有企业、私营部门、合作企业更加有效地参与能源投资。为了吸引国内外投资者,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印尼政府在金融、货币、财政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如对参与新能源开发与能源保护的公司实行增值税延期与减免,以及免除进口税等。取消对新能源与能源保护设备的奢侈品税,对新能源和能源保护开发投资中的工程部分实行无息贷款。

3、以拓宽渠道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多元化

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对较高,在商业化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印尼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融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争取印尼政府的发展预算支持,此项预算资金由政府分配给能源矿产资源部、合作部、卫生部、技术评估与应用机构等政府部门,为其新能源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其次,一些政府机构的新能源项目可积极寻求双边或多边捐赠、技术援助和软贷款。第三,能源开发区的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政收入支持,以及向海外申请海外援助贷款。第四,积极关注环境问题,新能源发展和反贫困的国际机构或民间组织的支持,包括来源于世界银行的全球环境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海外发展机构等提供的贷款资金服务。最后,鼓励对地方投资企业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4、以原材料供应扶持新能源产品的生产和推广

首先,积极发展能源农园业。如印尼RNI公司拥有10多家制糖厂,公司的农园每年为公司白糖加工提供大量的甘蔗,产出的甘蔗渣通过再加工制成生物乙醇。其次,为农民提供优惠政策,提高生物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水平。为了吸引农民种植生物能源所需的棕榈、蓖麻、甘蔗和木薯等优质原料,由当地银行向农户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由厂商向农户提供免费种子和化肥。此外,作物的收购价格提前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确定下来,以确保农民的受益。再次,政府介入推销生物汽油。印尼政府开始在雅加达推销一种由95%高级汽油和5%乙醇混合而成的高级生物汽油。

四、印尼开发利用新能源对我国的启示

新能源开发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领域,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在新能源的具体发展政策方面,印尼的经验对我国新能源开发利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第2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范文

摘要:闽台地缘相近,新能源资源结构相似,发展新能源的诉求一致,两地的新能源合作可带来能源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闽台新能源合作既有些有利条件也存在阻碍因素,所以要遵循一定的构建原则,使闽台在新能源合作的措施上先行先试。

关键词:闽台;新能源;合作

一、引言

能源是经济发展的血液,保证能源安全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闽台两地都是常规化能源极为匮乏的地区,随着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加大,两地对外的能源依存度进一步加大,环境容量的制约问题也开始显现。相反,由于闽台地缘相近,两地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新能源的储量上都极为丰富,两地可以利用有利的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等“五缘”优势和紧密的经贸关系,建立起新能源开发建设领域的区域能源合作,实现闽台地区的能源安全,以推动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二、闽台新能源开发状况

海峡西岸的福建地区是常规能源缺乏的地区,受基础储量的限制,常规能源生产增加的潜力有限,这使得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开始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台湾地区能源基础储量更是匮乏,其能源供应几乎全部依赖于外部进口,20世纪70年代两次能源危机发生后,台湾地区开始实行能源发展的多元化政策,积极鼓励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一)闽台新能源资源储量分布

由于闽台地理位置相似,两地在新能源资源的储量及结构上极为相近。其中,在风能资源方面,受台湾海峡的影响,闽台地区是我国风能资源的最佳风能区,其中福建现有经济可开发量就达200万千瓦[1];太阳能资源方面,福建南部、台湾西南部是我国的资源储量中等类型地区,具有利用太阳能的良好条件[2]。在未来具有开发前景的能源中,作为沿海地区,海洋能更是两地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性新能源,其中福建在以探明可开发的海洋能中的潮汐能电站280万千瓦以上的就有79座,总装机容量1.033万千万瓦,开发潜力巨大[3]。

(二)福建地区新能源开发状况

在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指引下,福建的新能源产业得到了较快程度地发展。其中核能利用项目福清核电和宁德核电已经全面启动;“十五”期间的福建新能源战略重点项目——平潭长江澳风电项目一、二期已并网发电、三期已动工,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福建将大力发展风力发电,到2010年全省风电装机容量将达到60万千瓦,风电装机比例争取达到2%[4];生物质能利用方面,目前主要集中在农业废弃物利用方面如农村沼气工程、生物液体燃料等,在生物质能的发电方面也已起步,如利用城市垃圾进行发电的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就取得了较好的综合经济效益。

(三)台湾地区新能源开发状况

在台湾的现有能源结构中,除核能外的其它新能源所占比例较低。在核能发展方面,台湾的核科技实力总体不强,但在个别领域如核电安全营运与管理、放射性废物处理等方面走在了世界前沿,其中2004年台湾核能发电379.39亿千瓦时,占地区发电总量的20.93%,占能源供应总量的7.30%[5];在风能利用方面,台湾计划至2010年将风能发电装机容量升至3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之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率也已达4%,海洋能和地热能的应用技术也在积极的研发之中。根据台湾“经济部能源局”的规划,至2010年,台湾的可再生性新能源将占能源供应比例的10%[6]。

三、闽台新能源合作现状

由于闽台特殊的“五缘”关系,闽台在经济的合作方面一直较为紧密。其中福建充分发挥其对台优势,率先开展对台小额贸易,率先设立台商投资区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这有力地推进了闽台的经贸合作。目前,福建省已成为对台工作平台和渠道最为密集的地区,吸收台资项目、利用台资金额以及与台湾的贸易额都位居大陆各省市前列,闽台农业合作更是位居大陆第一[7]。但在能源合作特别是新能源合作领域,两地的合作却并未起步。

(一)海峡两岸的新能源合作

在能源领域,海峡两岸已展开过常规能源的实质性合作。1995年,大陆中海油公司和台湾“中油公司”决定在台湾海峡中线的珠江口台南盆地与潮汕凹陷区域展开联合勘探作业;2002年,台湾“中油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正式签署协议,双方合作在台湾海峡中线合作探油,揭开两岸公营企业合作的序幕;同年,台湾“中油公司”开始为大陆石油天然气公司代炼原油,代炼的产品经第三地运回大陆,成为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新模式[8]。但在新能源方面,两岸目前的合作主要还是停留在交流的层次上,在开发建设方面并未展开。

(二)闽台地区的新能源合作

在新能源的开发建设方面,虽然闽台有着共同的资源优势和发展愿望,但闽台还未展开过任何实质性的合作。目前两地在新能源的合作模式上仅停留在交流的层面,即两地的学者和业者通过研讨的方式就能源建设、能源节约等能源相关问题展开交流,作为一种初级形态的合作机制,它对寻求能源合作问题上的突破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转变成现实的合作上还需要一定的过程。

四、闽台新能源合作不利因素分析

鉴于能源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海峡两岸仍存在严重的政治对立情况下,闽台的新能源合作可能会受到比其它行业合作更多的政治层面的干扰,市场经济的驱动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同时,新能源投资开发体制的不完善也有可能会成为阻碍两地合作的因素。(一)能源领域易受政治影响

随着台湾当局“”动作的加大,海峡两岸的政治对立进一步加剧。对于影响着地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各个方面的能源来说,能源领域的合作更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在缺乏政治基础条件下的能源合作很难形成制度性的合作,合作的稳定性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对于闽台的区域内能源合作,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宏观层面的政治环境的影响。

(二)能源投资受到台湾当局的限制

在具有应用前景的新能源中,其应用领域主要集中在发电方面,根据台湾“经济部”1991年的“禁止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基础建设项目”,电力能源的发电、输电及配电领域均列在内[9]。同时,由于新能源的开发主要在于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化的推广,新能源产业极具成为未来经济支柱的潜力,台湾当局现行的所谓“积极管理,有效开放”即一方面对台商投资大陆的规模、领域、技术层次作限制;另一方面把大陆企业拒之门外,不许入台投资对新能源的深度合作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三)新能源开发市场机制尚未建立

为了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完善的市场机制必不可少,市场的进出自由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在现有的能源市场投资主体中,目前主要是一些行业垄断性企业如大陆五大发电集团、台湾电力公司等,民营资本由于投资机制上的原因不易进入该投资领域。这在限制新能源发挥其潜力的同时,也限制了新能源投资领域合作主体的多样性,从而限制了闽台在新能源合作上的灵活性。

(四)新能源现阶段缺乏市场竞争力

按照现行的财务经济评价体系,在新能源的外部经济性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受技术水平和资源本身特点的限制,新能源的经济指标明显逊色于现有的常规能源,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力量必将使其退出市场竞争。为此,各国都制定了支持本国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其中尤以经济激励措施应用的较为频繁。而我国现行的“竞价上网”的电价制度明显不利于新能源的开发建设。

五、闽台新能源合作有利条件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构想的正式实施,闽台的经贸发展又迎来了一个新的战略机遇。它对于闽台实现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合作是一个历史的契机。同时,新能源本身的经济特点也有利于闽台展开该领域的合作。

(一)新能源具有供应的非刚性

对于新能源而言,其绝大部分都属于可再生性能源或资源储量极为丰富的能源,在技术开发成熟的前提下,其供应具有非刚性的特点,如核聚变能、海洋能。因此,对于新能源合作双方而言,其不存在合作的负经济性问题,即合作只会提高自身的能源安全度,至少合作不会对双方能源发展造成损害,这是闽台新能源展开合作的最有利条件。

(二)闽台新能源合作具有政策保障

在两岸的经贸交流中,大陆对台商投资一直采取鼓励、支持的态度,台商在大陆除享受外商投资的所有政策优惠外,还享受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区别对待政策”。其中在能源投资领域,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能够节约能源的新设备、新材料,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都列入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台湾同胞还可以合作勘探开发大陆的自然资源。这些都为闽台的新能源合作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

(三)闽台新能源开发具有互补性

在现阶段,新能源未能实行有效的大规模开发主要在于其开发技术的不成熟、开发需要的资金规模过大、在开发利用的条件上存在较高的要求等多方面的限制,闽台在新能源的开发上具有优势互补性:福建可以利用大陆在新能源技术研发上的人才优势,台湾具有新能源开发上的产业化运作优势,这其中包括了资金的投入、管理水平和商业化运作等各个方面。

(四)闽台具有良好的经贸合作基础

福建与台湾隔海相望,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充分发挥闽台之间这种特殊渊源关系,大力推进闽台经贸合作,形成了经济合作互补互利、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目前,台湾已成为福建的第四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市场,同时也是境外资金的第二大来源。截止2006年底,闽台贸易总额458.09亿美元,其中福建对台出口60.92亿美元,自台进口397.17亿美元;福建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930个,合同台资178.12亿美元,实际到资117.13亿美元[10]。

(五)闽台具有新能源合作的地缘优势

在能源的开发上,能源的输送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也是未来建立两岸能源共同市场以提高能源安全度和利用效率的内在要求。闽台地处台湾海峡两岸,台湾本岛距离福建最近距离只有162海里,两地的地缘优势为新能源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国家“十一五”规划把海峡西岸纳入到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范畴,对于发挥闽台地区特殊的地缘优势,促进新能源开发合作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六、闽台新能源合作体系的构建原则

在现有的闽台经贸关系中,由于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两地在经贸的合作上存在着一定的曲折和波动,为了实现在现有条件上最大程度的合作,闽台在新能源合作体系的构建方面可以按照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现实性与战略性相结合的原则循序渐进进行。

(一)微观与宏观相结合原则

在闽台新能源合作体系的构建上,首先应从建立微观层面的合作方面切入,即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原则,以新能源市场作为基点,通过微观经济主体即能源开发企业之间的合作达到利益上“双赢”目的,这可以避免新能源合作一开始就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从而有序地推进该领域合作的深入开展;在微观合作深入以后,通过经济的力量推动宏观层面合作的建立,即管理机构的参与,以制度化实现合作的稳定性。

(二)现实性与战略性相结合原则

鉴于目前台湾当局在政治上的“”意识,海峡两岸在政治上短期内恐难有大的突破。在政治推动下的新能源合作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遵循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先搁置合作中的政治分歧因素,合作中采取政治与经济暂时分离的原则,近期通过灵活、务实的方式实现闽台在新能源开发的合作;在两岸的政治分歧减少和经济一体化程度得到提高的前提下,远期构建闽台新能源的全方位合作。

七、闽台新能源合作体系的构建措施

在闽台新能源的合作上,由于两岸目前尚未有合作的先例,两地的合作需摸索着前进。在闽台新能源合作双向开发有困难的情况下,福建可以利用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先行先试,探索闽台新能源合作平台的构建问题,以推动合作的突破与深入。

(一)先行先试,实施新能源合作特殊政策试点

随着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支持海峡西岸”提到解决的层面来考量,福建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凸显。为了发挥福建的这种独特优势,在目前两岸能源合作渠道并不畅通的情况下,福建应积极争取国家把海峡西岸经济区作为海峡两岸新能源合作的试点地区,给予两地能源合作更多的政策支持,实行新能源合作政策的先行先试,在条件成熟时,按照WTO所认同的授权原则,在海峡西岸经济区政策试验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特派或授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与台湾有关方面商谈制度性一体化下的能源合作,为两地能源合作提供更有效地制度保障[10]。同时,福建也可给予最大的地方政策扶持,以促进合作尽快进入轨道。

(二)循序渐进,建立以微观促宏观的渐进合作

在海峡两岸的经济交往中,台湾当局虽然会考虑经贸发展对台湾的政治影响问题,但大陆经贸政策也会受两岸经贸发展的客观现实制约,即每项经贸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往往是对在技术与行政上无法有效阻止既成的事实进行追认[12]。因此,在新能源的合作方面,可以先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合作,在企业的合作全面深入以后,通过经济的力量决定政策的走向,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最终实现官方层次的合作。

(三)实行人才合作,建立新能源信息咨询平台

信息咨询的功能主要是通过提供信息和智力服务,为企业决策提供准确、完善的辅助信息。为了提高闽台新能源合作上的效率,有必要最大限度的整合双方在本领域的人才优势,建立起新能源信息咨询平台。通过信息咨询平台,可以在新能源的投资方向、双方资源的整合、投资的融资等方面实现最大程度的优化,从而促进新能源合作一开始就向科学化发展,并进而降低合作双方的投资成本与风险,合作的效率与效益相应也就得到了提高。

(四)加快技术研发,建立技术开发领域的合作

在现阶段,新能源的发展较为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新能源的技术发展还不成熟,这直接导致了新能源产业经济指标的不佳,从而影响了新能源发展的市场竞争力。技术的创新需要伴随一定的人力和资金投入,福建可以通过创建海峡西岸新能源技术创新园的方式,充分利用台湾的资金和产业化优势和大陆的人才优势,通过最大程度的比较优势整合,实现新能源开发技术的创新,从而为闽台新能源的下一步合作打下基础。

(五)挖掘能源效益,建立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

在开发技术取得突破后,下一步即为开发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新能源资源。对于新能源资源的开发来说,其存在着初始投资规模大,资源出力不稳定等特点,资源开发的风险较大,为此,闽台可以通过共同参股成立新能源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下实现在新能源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近期内,优先发展现有技术水平下福建境内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新能源资源并逐步推至祖国大陆的其它地区,远期开发台湾地区及至共同进入国际新能源开发市场。

(六)深化能源合作,建立闽台能源共同市场试点区

在闽台的新能源合作中,为了最大程度利用双方的新能源发展比较优势,实现两地新能源共同发展,最终实现能源供应对经济发展要求的支撑,在合作达到一定广度和深度后,两地可以通过建立区域能源共同市场的方式,实现能源使用的最优化配置。在建立闽台能源共同市场过程中,牵涉到闽台能源资源的输送、能源价格的改革、能源政策的制定、能源合作机制的建立等多个方面,这需要在合作的过程中进行探索、建立并完善。

第3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范文

关键词:农村 可再生能源 开发意义 作用

要解决我国当前能源潜在危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推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改善能源结构,大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用清洁的能源逐步替代高含碳量的煤矿燃料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是实现能源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好选择。

1.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可连续再生、永续利用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应用最广泛、历史最悠久的可再生能源是生物质能。国际上将可再生能源划分为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传统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电和直接燃烧的生物质能,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主要指现代技术利用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固体废弃物(沼气、秸秆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生物质密致成型燃料、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地热能、海洋能等。本文中的可再生能源均指的是新的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是清洁的能源,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可以循环使用、资源分布广泛、储量巨大、种类多、开发利用可就近、分散等特点。但由于受自然条件影响,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能量密度低,因此它需求较高的开发利用技术。

2.农村应重点发展沼气

2.1沼气是适合农村资源环境的清洁环保能源

沼气是有机物在厌氧条件下经微生物的发酵作用而生成的一种可燃性气体,其主要成分是甲烷和二氧化碳。沼气是一种可再生无污染的能源,只要有太阳和生物的存在,就能不断的周而复始地来制取沼气。制取沼气不会产生污染,相反,传染疾病的病源——人畜粪便以及城镇有机废物,经过沼气池厌氧发酵、沉淀作用,能杀灭病菌和寄生虫卵,有效防止疾病传染。沼气原料来源广泛,可以就地取材,人畜粪便、作物秸秆、植物的枯枝落叶、淤泥垃圾、含有机物的工业废渣、废水等均可作为制取沼气的发酵原料,不需要特殊的生产条件,池温稳定在10℃以上就可产气。我县年平均气温较高,只要注意沼气池的越冬管理,一年四季均可产气。

2.2沼气工程可为生态农业、农村环境建设做贡献

沼气不仅是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燃料,而且所产生的沼液、沼渣也有非常广泛的用途。沼气余渣的肥效是普通农家肥的三倍多,可有效地促进作物增产,提高产品质量;沼液可以用来施肥、养殖鱼虾、浸种。通过走“猪—沼—果”、“猪—沼—菜”等种养殖业生物链模式,可改善土壤长期使用化肥出现的板结情况,有机肥成分明显提高,农村水体污染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使农产品品质得以提升,可见沼气不仅能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而且将农户的生产、生活、种植、养殖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农业资源的再生增值和多级利用,改善农村环境,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带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2.3沼气是技术发展成熟的可靠能源

经过20 多年的摸索,农村沼气技术已经发展成熟。统一采用“一池三改”(建沼气池、改厕、改圈、改厨)模式,全县各乡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程和标准,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做到建一口用一口,切实为改善农民生活和促进农业生产发挥实效。2.4沼气开发利用的效益体现目前我县每年产生数以万t的粪便,绝大部分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建设沼气工程,可以化废为宝,生产大量的优质燃气,代替燃烧秸秆,可大大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农户建一口8m3的户用沼气池,可年产沼气600m3,可基本满足一家4-5人的生活用能需求,节约燃料和电费2000 元左右。

3.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3.1农村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剧了环境污染

由于农村能源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致使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目前,大部分乡村的能源消耗还是以煤炭、薪柴、秸秆为主,存在较为严重的能源浪费现象,并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给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 生产上因用能增加,加重对环境的危害; 一些地区,因过度放牧导致森林和植被破坏; 农村小煤矿的开采更是加重了环境污染; 生产用能增加了煤炭的消费,加大了二氧化碳排放; 生活用能因消费生物质能源会产生大量的烟尘,从而造成区域性的大气污染; 此外,一些地方过度消耗薪柴也使植被遭受破坏,加大“温室效应”;大量使用秸秆和畜禽粪等作燃料会使秸秆还田减少,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肥力下降,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恶化。一些以消费商品能源( 煤、电、燃气) 为主的农村地区,虽然减少了秸秆和薪柴等的消费,但是却出现了在田头堆放与焚烧秸秆的现象,同样造成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3.2合理开发农村能源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3.2.1有利于保护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

成果农村能源是低碳能源,合理开发利用,既优化了能源结构,又提高了能源效率; 既得到了能源又保护了环境。开发利用农村沼气将有机废弃物变废为宝,为农村提供优质生活能源。一个户用沼气池所生产的沼气,每年平均可替代薪柴和秸秆1.5t 左右,相当于 0.23hm2林地的年生物蓄积量,同时还可减少 2t CO2的排放。全国 4000 万户沼气池,约相当于保护了933.33万 hm2林地,减少8000 万 tCO2的排放。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利用废弃的秸秆资源,通过热解气化技术使其转化为优质能源供农户使用,实现农村炊事燃气管道化,减少了秸秆焚烧,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合理开发微水电,能有效解决生产、生活用电问题,特别在大电网难以覆盖的偏远山村,发挥的作用更大。福安市一个叫坑源的小山村,蓄水建了一个微水电站,以此发电供应全村路灯和广播用电,昔日寂静的小山村,如今热闹又明亮。

3.2.2有利于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在农村发展沼气,通过“一池三改”( 建沼气池带动改圈、改厕、改厨) 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形成了“畜禽—沼—果( 茶、菜、鱼) ”的生态农业模式,猪进圈,粪入池,沼气到户,沼肥下地,厨房无炊烟,厕所无臭气,农民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大为好转。规模养殖场畜禽粪尿的有效利用,能减轻农村面源污染,阻断疫病传染源,实现养殖场畜禽粪污的“内循环,零排放”。同时,通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太阳能等,短期内即可低成本地改变农村的环境卫生状况,改善人居环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3.2.3有利于改善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当前,我国化肥年施用量4000 多万 t,单位面积施用量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农药施用量近 130万t,不同程度地遭受农药污染的农田面积达到 906.67 万 hm2。化肥、农药的过量施用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沼液、沼渣是一种优质高效的有机肥料,富含氮、磷、钾和有机质等,能改善微生态环境,促进土壤结构改良,通过施用沼肥,可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产量,节省农业生产成本。一个 8m3的沼气池,年产沼肥 10-15t,可满足0.13-0.2hm2无公害瓜菜的用肥需要,可减少20% 以上的农药和化肥施用量。沼液喷洒作物叶面,灭菌杀虫,秧苗肥壮,粮食增产 15%-20%,蔬菜增产 30%-40%。按沼气户年均增收节支 1450 元计算,全国年可增收节支 580 亿元。

3.2.4有利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农村能源能有效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如目前推广的"猪—沼—果( 菜、茶、鱼) "生态农业模式,就是把种植业与养殖业有机结合起来,把养殖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转换成沼气和有机肥料,既解决了农村燃料问题,又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粪便利用方式和过量施用农药及化肥的农业增长方式,有效地节约水、肥、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是发展循环经济、显著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

4.农村能源合理利用途径和措施

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必须树立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指导思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口的增长,农村能源消费量也随之增加,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合理利用和保护能源资源,不仅关系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农村能源的开发与建设,一定要以服务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基本出发点,把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结束起来,与农民致富和建设小康社会结合起来,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提高农民生活环境质量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应认真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和“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发展方针,首先把节约能源放在优先地位,积极发展薪炭林,大力推广省柴节煤灶,稳步发展沼气,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小水电和小煤窑,搞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能源开发利用的试点示范。调整农村能源区域布局,建立合理的农村能源结构,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能源建设道路。农村能源开发和建设,应充分开发与综合利用当地的能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新能源,节约使用商品能源,建立起相互协调的能源供应体系,增加农村地区能源的有效供给。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高效、清洁的能源利用技术,提高优质能源的比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农村能源商品进程,有效利用商品能源。发展农村能源产业,完善服务体系。根据农村能源建设需要,制定农村能源产业规划,有计划地改建和扩建一批生产农村能源产品的骨干工厂,实行定点生产;抓好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举办农村能源新产品展销活动,加强信息交流,活跃购销市场。建立农村能源服务公司,扩大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制定农村能源政策,完善农村能源法律、法规。包括农村能源开发扶持政策,鼓励发展薪炭林政策,农村开发能源技术政策,农村能源产业发展政策,科技和资金投入政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等。

5.推进农村新能源开发利用必须立足长远,多策并举

5.1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农村新能源的推广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推广、接受、再推广过程,才能够使广大农民认识和接受新能源。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新能源的发展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但不能因此产生消极和怀疑情绪。

5.2当前农村新能源推广

当前阶段农村新能源推广应首先着力于这些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农民群体。增加农民收入水平就成为农村新能源长远发展的基础。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利用农村新能源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可以使其更加注重能源使用质量,从而提高农民利用农村新能源的意愿。

5.3农村新能源利用要尽量采用劳动力节约型技术

目前我县农村劳动力,特别是比较富裕的农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比较高,如果农村新能源利用所耗费的劳动力数量比较大、劳动强度也较高,就会抑制那些最具有利用新能源能力和意愿的农民进入农村新能源领域。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妇女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农村新能源利用技术也应根据农村的这一发展趋势来进行技术推广。

5.4加强教育、宣传和培训

农村新能源不仅技术含量较高,还需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这对许多农民(特别是农村妇女)来说,无形中就存在一个门槛,使得许多农民对新能源望而却步。因此,通过对广大农民进行农村新能源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可以提高农民利用新能源的自觉性。4.5加强农村新能源服务体系的建设当前,农村能源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产业开发、社会化服务等方面都没有形成自己的发展体系。乡级农村服务网点少之又少,一般以提供沼气技术的咨询和服务为主,服务范围窄,工作力度小。要发展农村新能源,必须加强农村新能源的科研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新能源利用要与村庄整治相结合。目前,我国许多地区正在进行以“归村并点”为主要方式的村庄整治,村庄整治不仅可以为农村新能源的规模化利用提供条件,还可以通过新能源管网建设与村庄整治相结合,降低发展农村新能源的固定资产投资,吸引更多的农民利用新能源。

5.5全新看待生物能源的开发

把发展生物质能源作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一个尝试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与农村、农民之间形成更紧密的经济联合体。这不仅能有效解决生物质能资源分散性、易变质性与大工业生产集中性、连续性的矛盾,还能促进农村新兴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要优先考虑农村能源的需求,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建议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实施农村生物质能源利用惠民工程,从农民需求入手,以提高传统生物质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农林剩余物能源利用为重点,着力加快省柴节煤炉灶的升级换代,大力普及沼气使用,积极开发秸秆气化、秸秆致密成型等小规模、分散性、直接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生物质能源产业。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的理念,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农业资源,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有利于增加农村地区能源供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有利于农民增收节支,实现生活富裕的目标;还有利于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也有助于在农村推广现代科技,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不仅对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人类生存环境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程国栋.西北地区发展应借力可再生能源[J].电网与水力发电进展,2008,24(2).

[2]关海禄.水电———潜力巨大的绿色能源[J].广西电业,2005,69(12).

第4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安全;立法;核能

Abstract: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using of new energ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China’s resource strategy. A perfect law system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goal of new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new energy in China,and it involves two layers:macro security and micro security. There are lots of shortages in the security legislation of new energy in China. This paper takes the legislation of nuclear power security as an example,and claims that nuclear power security legal system should include legislative structure,basic principles,enforcement mechanism and details.

Key words:new energy;security;legislation;nuclear power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对能源的需求增加,常规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安全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战略问题。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有利于解决和补充我国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中,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国家的能源战略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就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机制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安全是人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词汇之一,通常是指各种(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1]。其外延既包括个人身心免受外界危害,也包括社会稳定和谐、国家有序运转。对能源安全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宏观安全,即在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的能源安全;二是微观安全,即在具体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对居民、环境造成损害。

1.宏观能源安全(注:本文主要论述微观能源安全,对于宏观能源安全不做深入探究。)及其状况

宏观上的能源安全主要是指能源供给安全。目前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以常规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7%。但化石能源正面临逐渐枯竭的问题,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按照目前所探明的储量,只能维持不到一百年的时间。而且,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符合自己国情的新能源开发之路,如德国和西班牙的风能、瑞典的生物质能和英国的光伏发电与潮汐能。

但是对于核能,各国的态度则不尽相同。法国是大力发展核能的典型代表,大约80%的电力来源为核能,美国、日本的核能占发电量比重也超过了30%。在德国,虽然也曾一度把核能作为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的影响,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核能的价值。2002年德国通过《核能禁止法》宣布放弃核能,计划到2020年逐步关闭所有核电站;瑞典也于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将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核能源[2]。但客观地讲,核能相比常规能源是一种公认的清洁、高效的能源,是一种技术比较成熟,成本相对低廉,适于大量商业开发的能源。虽然出现了数起事故,但大多是人为因素导致而非技术上的问题,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将核能视为应对能源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即使是明确立法终止核能的德国,随着能源紧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增大,重新启用核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排名第二的一次性能源消费国,但常规能源的保有量却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除了煤炭基本可以自足以外,石油、天然气的供应缺口很大,大多依赖进口,这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应对之策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外交手段改善与主要能源输出国的关系以确保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这是长远之计。对此,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体现出了高度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要大力开发风能,加快开发生物质能,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2005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众多的新能源种类中,由于分布特点、技术成熟度及自身特性等方面差异显著,在开发利用中也需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针对我国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供应异常紧张、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现状,大力开发核能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应对之策。但目前核能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不到1%,核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2%左右,这与世界上核能占一次能源6%~7%、核电占电力总量17%的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核电发展仍然显得落后,规模小,发展慢[3]。面对这种现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逐步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自主化;要加强核燃料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工艺改造以及核电关键技术开发和核电人才培养。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4%左右,在建核电容量1800万kW左右。提高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微观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能源安全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指在能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即对人员、社会、环境的危害。在我国,常规能源在利用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如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井喷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了极大的损害,给社会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常规能源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但是新能源并不等同于清洁能源,利用中也会存在安全问题:如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生物质能发电时排放的氮氧化物含量也比较高。其中利用核发电时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对核安全管理的任何疏漏和麻痹大意都有可能导致严重核事故的发生,酿成灾难性后果。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例:欧洲受污染的区域达到20万平方公里,受到核辐射危害的人数达到320万,直接致死的人数为50余人,还有数万人因辐射而致癌,周围大量动植物死亡或出现变异,而且还存在目前尚未明确的潜在危害[4]。由此可见,在核能开发中,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影响核能微观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技术安全。核能利用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系统工程,从铀矿采集到制成核燃料,再到核反应发电,最后到核废料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燃料环,每个环节都会产生放射性核废料。核能技术安全就是要解决将核废料产生的放射有效隔离在生物圈之外,因为一旦进入生物圈,将会给人类及自然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目前人类在处置核尾矿和低能核废料方面技术比较成熟,技术安全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处置高能核废料,高能核废料中所包含的钚有着长达数万年的半衰期,目前只能将其暂时浸泡在巨大的水池中冷却和封闭储存,还没有找到一个最终的处置方案。

此外,在技术开发中会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对于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的防范或减轻可以通过开发前充分的论证来保证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在开发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分散损失。

②管理安全。核电厂是一个大规模、复杂的人—机系统,其安全性依从于系统设备(硬件和软件)、环境和人员三方。随着科技进步,设备可靠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大大改善。而对于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表现出极大的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因而由人为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发生率相对于设备事故率的下降而趋上升。有专家统计,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世界上所有工业事故中包含人为失误的从20%扩大到80%,核电站的平均人为事故率为70%以上。20世纪发生了几次震惊世界的严重核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或者是操作规程不科学,或者是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这些事故对世界核电发展和核安全水平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同时也成为促进核安全科学发展的动因,表明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健全特别是有效实施保障在核能利用中应当占有显著地位。

第5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范文

一、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有利条件

作为中国农业生产大省,四川在利用和开发生物质能源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拥有丰富的可供开发的生物质能源原材料。例如,四川甘薯产量占到世界产量的16%,在燃料价格不断上涨的今天,利用甘薯进行燃料酒精的生产无疑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四川还是油菜籽生产大省,常年种植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左右,年产菜籽110―130万吨,占全国产量的10%以上,油菜籽在榨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酸化油正是进行生物柴油生产的廉价原材料。

据估计,四川的野生麻风树有16万亩以上,近年来人工栽培面积也有15万亩以上,这些麻风树是生产生物柴油极佳的原材料,且对保持环境、水土和植被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此外,四川的畜牧业和川菜餐饮业在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动植物油脂废弃物,利用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可将其变废为宝,生产出生物柴油。

在四川农村中大规模、集约化的禽畜饲养每天排出大量的禽畜粪便,将其用作沼气生产的发酵原材料,可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质能源。

最后,四川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为充分开发生物质能源提供了充足的人力条件。

二、四川生物质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四川省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尚处于积极的初期尝试。

经过多年的研发,四川省的沼气技术逐步成熟,已经高度专业化。现在四川农村的沼气建设开始尝试利用各种渠道募集资金,构建生物质能源高效转化利用的生态产业链。在技术上已实现在农村建立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沼气供给系统。

四川发展燃料酒精的主要原材料依赖于不属于主粮的甘薯,现在四川的甘薯生产燃料酒精项目主要是进行甘薯育种栽培和小规模的燃料酒精生产。由中石油与首都国际投资集团合资的首佳能源已在甘薯上投资了200万元进行育种开发。

四川对于生物柴油的开发工作处于初期。四川省政府通过与中石油签订合作开发生物质能源框架协议确定了建立10万吨利用麻风树生产生物柴油的规模。由于种植麻风树投资少、收益高,麻风树的种植很早就吸引了很多新能源投资资金的介入,包括一些外资。

三、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以户为单位的沼气池建设,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也无法在将来利用能源交易市场将沼气产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不利于该项目的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

二是应清醒地认识到甘薯酒精的生产将受限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的冲击。首先,现在四川的燃料酒精项目盈亏预算是以低粮价时代的甘薯价格计算的,粮食商品的涨价趋势、燃料酒精项目实施对甘薯需求的冲击,势必会对该项目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值得政府、企业仔细斟酌。其次,现有的甘薯生产酒精技术对水的大量需求将对水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排污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对产地的环境会产生破坏性的作用。最后,燃料酒精生产企业还必须应对我国油料零售市场的垄断格局和国家控制的成品油价格体制造成的不透明、不确定的价格波动,这些都增加了燃料酒精生产的成本。

三是生物柴油在四川虽已有小规模生产,但是受制于麻风树生长周期和废弃物的收集技术,以及外部的油价涨跌,这一技术还未充分发展。另一主要问题是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问题。再就是国内成品油市场的寡头垄断导致了有生产渠道,无销售渠道的问题。

四、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的产业思路

(一)加强生物质能源生产技术的研发,发展具有四川特色的生物质能源产业

生物质能开发是一项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其产业优势体现在新技术的引入,新生物质能源原材料的使用,这个行业不是靠资金和劳动力的多寡推动的,若希望四川在今后能够相较其他省市具备比较优势,技术和人才储备是关键。也只有拥有充足的技术和研发实力,才能充分利用四川的自然禀赋优势,建立有本地特色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产业。

(二)大力发展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系统集成和相关服务

现存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产业链过短,缺乏系统集成,上下游企业和农户脱节,整个产业链显得非常脆弱,下一步开发市场的思路应该集中在如何实现系统集成,提升和建立生物质能源开发各项环节的服务水平上。这方面,政府可以提供帮助和政策扶持,但主要应该依靠企业的自主、自愿投入。

(三)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生物质能源技术创新基地

四川发展本地的生物质能源开发应该立足国内市场,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要有自己的技术、专利,要有能够占领国际技术制高点的决心。要学习其他省市开发科技产业的方法,建立生物质能源技术创新基地,利用研发单位的集聚效应,增强知识和技术在研发者中的传递,才能在将来获得和巩固其领先地位。

五、四川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政策取向

首先,在垄断性的国内能源市场,国有石油公司利用自身的行政优势和影响力可以非常低的代价获得石油、天然气的开发权,他们无心进行新能源开发,甚至有动力阻止新能源开发企业对其垄断市场的冲击,阻止技术进步和能源产品的多样化。现阶段怎样协调垄断者和竞争者的冲突、引入竞争者,是对地方政府经济管理能力的最大挑战,也是眼下发展生物质能源最大的瓶颈。

其次,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对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加以鼓励和支持。中央支农建设、农民增收的政策、退耕还林政策和长江上游的水土保持政策,对四川利用自身地理、气候优势进行生物质能源的原材料开发也有推动作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四川省也推出了不少细化的政策鼓励生物质能源的开发,例如,《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及园区发展实施方案》中关于新能源的扶持和四川的能源发展目标定位方针等。

但生物质能源的开发是一项长期而且技术要求很高的领域,仅依靠政府的政策是远远不够的,市场化的开发方式才是关键。如何利用市场化的方式组织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推进该产业的技术进步,这是政府应该主要关注的。否则,低层次地开发生物质能源这一高新产业,最终无法实现政府对该行业的期望。

第6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范文

世界经济的每一次重大转型,都与能源变革息息相关。近年来,以风力和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发展势头强劲,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开发利用方式面临挑战,一场历史性的能源变革正在全球范围内孕育。与人类历史上的前两次能源变革不同,中国有能力成为这轮能源革命的主要推动者。 新一轮能源革命的特征

人类历史上经历过两次大的能源转型。一次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以蒸汽机的发明和煤炭的大规模利用为主要标志,人类从薪柴时代迈入了煤炭时代。第二次发生在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以发电机、内燃机等的发明与使用为标志,石油、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超过了煤炭,成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主要能源。这期间,电力作为清洁、便利的二次能源,改变了人类能源使用的方式。

两次能源革命都极大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但由于其本质都是消耗化石能源,资源储量持续下降,开采和消费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对全球气候产生了影响。

进入21世纪,随着人类技术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日益提高,以风电和太阳能为主的新能源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201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装机容量首次超过常规能源发电装机。全球173个国家制定了自己的新能源发展目标,新能源在全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不断上升。

欧盟计划到2050年时,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将达到75%。瑞典等国家明确提出到2040年前后,电力消费100%来自可再生能源。中国政府也明确提出,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力争达到50%。从目前的情况看,有希望提前实现这一目标。

新一轮能源革命呈现出三个主要特征。一是绿色、低碳,风电光电让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友好。二是不存在资源枯竭的风险。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相比,风力和太阳能可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2016年全球终端能源消费可折算为112.81万亿度电,而全球的风能资源按1000利用小时计算每年可以发电1640万亿度,陆上(南极洲除外)太阳能资源按500小时计算可以发电3195万亿度以上。

三是能源价格下降。前两次能源革命,替代能源的价格都是上升的。而在新一轮的能源转型中,由于以风、光为主的新能源的生产边际成本趋近于零,随着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带来的单位造价持续下降,用不了多久,新能源的使用价格将全面低于传统化石能源的价格。 能源革命的战略路径

现有的世界能源体系,从产业政策、价格制定到管理机制,主要是围绕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而设计的。结合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现状和技术的不断突破,我们从能源战略规划的角度,提出了“新能源+特高压+储能”的发展模式,作为推动新一轮能源变革的主要路径选择。 一、加大新能源开发力度

近年来,风、光发电的技术进步很快。单体风机的功率不断增大,适应低风速发电的风机已推广应用,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的转换效率持续改进。与此同时,新能源的发电成本也在快速下降。风电设备和光伏组件的价格,在过去的五年里下降幅度分别超过了20%和60%。美国风电长期购电协议价格已与化石能源发电达到同等水平,德国新增的新能源电力基本实现与传统能源平价。我国部分地区新能源的价格已经与煤电价格相当,预计到2030年,光伏发电成本可以达到0.2元/千瓦时,风电达到0.22元/千瓦时(见图表1)。

新能源的开发,应当采取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在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紧张的地区,可以进行小规模、分散式的开发。但世界上许多开发条件优越的风、光资源,往往集中在荒漠、高海拔、人口稀少的地区,适合大规模集中开发。如北非、西亚地区的太阳能,环北极圈的风能等。

中国的资源禀赋也决定了新能源应以大规模集中式开发为主。甘肃、内蒙古的风电利用小时可达3000以上,、青海的光电利用小时超过了2000,都高于东中部地区500-1000小时左右,适合建设千万千瓦级的新能源基地。

与小规模、分散式新能源开发模式相比,大规模基地型开发通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运营,可以发挥规模效益,同时利用不同风场之间和东西部地区之间风、光发电的互补性,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有效降低开发和运营成本,从而降低上网电价,加快新能源补贴的退坡进程。

以内蒙古赤峰地区为例,我们测算到2020年,风电上网电价可以实现0.35元/kWh左右,送到京津冀地区,不需要补贴就可以与当地火电机组同网竞争。 二、发挥特高压输电优势

世界许多地区的能源资源与能源消费中心往往呈逆向分布。特高压技术大容量、远距离(>;1000公里)送电的特点,可以有效解决新能源远离负荷中心的问题,也使得大规模基地型开发成为可能。

截至2016年底,中国已投运的特高压输电线路有13条,在建线路有9条。将西北地区的新能源通过特高压送到中东部地区,一方面提高了清洁能源占比,有助于解决中东部地区的环境污染和雾霾问题,同时也将西部大片的荒漠变成了“宝地”。

第7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中国;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F451.262;F4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11)05-0043-05

新能源又非常规能源,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地热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

随着石油和其他化石能源的日趋枯竭和全球对于温室效应问题的关注,世界各国开始加紧对新能源的开发。能源合作密切的中俄两国也展开了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中俄两国在新能源技术、资源、市场等方面有较强的互补性,合作前景广阔,两国应充分挖掘新能源领域的合作潜力,利用合作有利条件,消除合作障碍,推动中俄新能源合作稳步发展。

一、中俄新能源合作现状

当前,全球气候变暖和能源供应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许多国家把发展新能源作为缓解能源供应矛盾、应对气候变化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背景下,中俄两国开始积极调整能源合作结构,加快向新能源领域拓展。

(一)核电、水电合作步伐加快,成为引领中俄新能源合作的旗帜

核电、水电是当今世界开发利用较早的新能源,也是未来电力开发的巨大潜力能源。近年来,随着核电与水电对中俄两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日益突出,两国加快了核电、水电合作。

1.中俄核电合作由来已久

1992年中国引进俄罗斯技术的江苏连云港田湾核电站一期合作项目成为两国核能合作的标志。1997年12月29日,中俄签订合作建设核电站总合同。2007年,在中俄专家的共同努力下,田湾核电站1号和2号发电机组顺利完成交付运行的交接,并网送电。中俄两国在田湾核电站一期项目上所积累的合作经验与互信度的提高,进一步奠定了这一领域的合作基础。2010年9月27日,中俄又签署了田湾核电站3号、4号发电机组建设的技术设计方案合同。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泄露事故,中国在对国内核电站进行安全评估后,将继续推进与俄罗斯在田湾核电站二期等项目上的合作。此外,中俄两国还将在建设浮动核电站、核应急研究及铀矿勘探等七个新领域扩大合作。

2.中俄两国加快水电合作

2011年6月11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俄罗斯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根据这份协议,双方将合资成立各持股50%的公司,在俄罗斯西伯利亚及远东地区建设及运营电力项目。首批合资项目包括开发西伯利亚的两个水电项目,水电站装机总容量为1 000兆瓦~2400兆瓦。未来投产后将从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向中国东部与东北部出口电能。拟建的新电站将成为东西伯利亚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新兴产业的基石,有助于带动该地区的经济增长。通过合作也将为中国长江电力公司积累丰富的国际化运作经验,对其向国际化水电巨头迈进有很大帮助。

(二)中俄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迎来新机遇

相比核电、水电合作的快速发展,中俄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属于起步阶段,两国积极开展了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合作。

2009年12月1日,中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俄罗斯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优势互补、共同开发中俄两国清洁能源项目。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开展深层次的合作:开发俄罗斯太阳能电站项目和太阳能领域相关的其他项目,为俄罗斯提供环保清洁的太阳能电力;由双方共同成立的清洁能源评估小组对双方可能合作之清洁能源项目进行实质性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报告,供双方董事会参考。

2011年5月31日,中俄两国举行能源谈判代表第七次会晤,双方就全面启动能效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达成一系列重要共识。双方有关公司签署了可再生能源和能效领域的框架协议,旨在建立合资公司并准备实施可再生能源、生态能源、能效、节能和创新领域的项目。俄方向中方转交了中国国家节能中心与俄相关公司的谅解备忘录草案,双方有关企业和机构拟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15次会议期间签署相关文件。俄方还提出结合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举行中俄能源服务和审计研讨会。中国能源局设立的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工作小组分别与俄罗斯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会谈。

2011年6月16日,中国国能生物清洁能源集团公司与俄能源署、俄国际统一电力集团公司签署了《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领域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俄两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重要起步。此外,两国民营企业也展开了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黑龙江清河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大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虎林市投资建设再生能源实验基地,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提供核心技术,项目总投资3.58亿元。目前,该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完工投产。

二、合作潜力与有利条件

当前,新能源合作已经成为中俄两国能源领域合作的新亮点。中俄两国应抓住机遇,充分挖掘新能源合作潜力,开辟新能源合作的广阔市场。

(一)中俄两国新能源合作潜力巨大

1.核电、水电将成为合作的重点方向

国际能源署(IEA)公布的《2010年世界能源展望》的数据显示,到2030年,核电在发电总量中的比重增幅较大,将比现有水平增长50%。作为清洁、高效、安全的能源,核电仍将是世界新能源利用的主导。同时,包括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将达到全球发电量的45%,比目前高2.5倍。可以说,在核电和水电方面的良好合作基础,将成为拉动两国新能源合作的重要引擎。

俄罗斯核电技术发达,核工业体系完整且基础雄厚,铀储量和浓缩铀技术均位居世界前列。仅俄罗斯核能工业集团公司就占有世界铀浓缩服务市场的40%、世界核燃料供应市场的17%、世界铀矿开采量的8%、世界核电站建设市场的28%。俄罗斯水力资源也很丰富,特别是与中国东北地区毗邻的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有着丰富的水力资源,但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目前,中国电力供应相对紧缺。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中国对电力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在中国未来十年各类清洁能源构成中,核电与水电仍处于重要位置,

其对202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所起的作用也最大。中国利用俄方建设核电站的经验及丰富的水力资源,大力发展中国东南、西南、东北电网项目,可增强该地区的供电能力。俄罗斯则着眼于中方雄厚的资金和市场需求,通过展开与中国的项目合作,有助于带动俄罗斯相应地区的经济增长。由此可见,核电、水电的长期合作将成为未来两国新能源合作的重要推动力。

2.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空间广阔

中俄同属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巨大的国家。相对来说,中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先进,市场开发潜力巨大,两国可再生能源有着广阔的合作前景。

(1)太阳能、风能合作潜力分析

中俄两国在太阳能、风能领域有很大的合作发展空间。俄罗斯地大物博,太阳能、风能开发潜力巨大,但技术装备水平低下,太阳能、风能尚无发电能力。随着俄罗斯旧式住房的拆迁改建以及新住宅建设的增多,太阳能、热泵、生物热炉等产品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而中国的太阳能、风能在技术研发与市场推广方面较为成熟,已形成具有规模化、国际化、专业化的产业链。中国在热发电关键技术上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太阳能光伏电池制造能力领先世界,产量位居世界第一;风电装机容量已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风电项目投资及风电机组装备技术水平均位居世界前列。中俄两国政府及企业界应在信息沟通及市场调查等方面加强联系,以促进太阳能和风能领域的有效合作。

(2)生物质能、天然气水合物合作潜力分析

生物燃料属于生物能源,是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源。生物质主要指薪柴、农林作物、农作物残渣、生活垃圾等。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的利用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俄罗斯是世界上生物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生物泥煤储量居世界第一,生物燃料相对廉价,生产的多为用于出口的初级产品。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加大了对生物质能开发的扶持力度,生物质能技术已位居世界前列。因此,从中国良好的技术、资金优势和俄罗斯廉价的生物燃料、广阔的市场开发前景来看,中俄两国在生物质能领域可以展开良好的合作。

此外,中俄两国也可以在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方面展开合作。天然气水合物是分布于深海沉积物中、由天然气与水在高压低温条件下形成的类冰状的结晶物质。因其外观像冰一样而且遇火即可燃烧,所以又被做“可燃冰”或者“固体瓦斯”和“气冰”。它被誉为21世纪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战略资源,是一种新型高效能源。俄罗斯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比较丰富,在天然气水合物基础地质方面的理论研究与技术力量较强。我国应努力争取获得与俄合作开发的机会,加强与之合作,以取得俄罗斯天然气水合物的资源份额。具体来说,可采取以市场换资源的合作方式,在俄境内设立一体化生产基地,产品主要供应我国。

(二)合作的有利条件

1.两国政府对新能源开发的政策扶持,为进一步合作提供了客观可能

新能源是典型的政策导向型产业。为应对气候变化和传统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两国政府均能审时度势,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划。为发展新能源,我国已经出台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有2005年的《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以及即将出台的《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等。俄罗斯在新能源政府扶持方面起步虽晚,但也开始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划。2009年俄联邦政府确认的《2030年前能源战略》指出,到2022―2030年前,俄应开始转向非常规能源,首先是核能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这些非常规能源在电力生产中所占比例将从32%增加到不少于38%。2011年初,俄又出台了《2020年前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电力效率国家政策重点方向》,将可再生能源开发提上能源结构调整日程。可见,两国政府的政策扶持在客观上有望促成新能源合作相关机制的建立,进而推动中俄两国新能源的进一步合作。

2.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巩固,为两国新能源合作提供了政治保障

当前中俄关系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务实合作与战略协作成果举世瞩目,充分体现了两国关系快速发展势头。2010年9月,两国元首签署了《中俄关于全面深化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就全面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达成重要共识,成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化的新起点。2011年6月,两国元首发表《中俄元首关于(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10周年的联合声明》。声明中强调,两国在能源领域将全面推进石油、天然气、核能、煤炭、电力、新能源等合作,在互利基础上构建战略性、长期性能源伙伴关系。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将为中俄新能源合作提供十分有利的政治环境。

3.中俄两国经济呈现平稳增长态势,为开创中俄新能源合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当前,俄罗斯已经挺过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了经济的恢复和增长,资金严重困难的局面明显改观;财政赤字低于预期值,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回稳,2010年已实现了5%的正增长。中国经济仍然保持高速增长,2010年增速为10.3%,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目前,中国已实质性取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银行和高盛等机构预测中国有可能在2025年左右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可以预见,中俄两国总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将为新能源合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三、合作的不利因素及推进策略

中俄两国以战略高度积极开展核电、水电合作并加强了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但是,相对于石油等常规能源的合作,两国的新能源合作才刚刚起步,在未来合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技术、资金、市场、政策等因素的制约。中俄两国应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克服不利因素,推进新能源合作稳步向前发展。

(一)不利因素

1.短时间内传统能源合作仍将占据中俄经济合作的核心地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进口国之一,而俄罗斯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出口国之一。长期以来,传统化石能源――石油、天然气、煤炭是中俄两国能源合作的重点,占据着两国外贸合作的核心地位。新能源合作对两国来说是新兴领域,除核电、水电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外,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近年来才有接触,合作项目少,合作机制、相关合作政策及配套规范等尚未建立。加之新能源产业因较传统能源产业的发展具有投资成本高、风险大、利润回报时间长等特点,中俄两国在新能源领域尤其是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预计要经过10―15年才有望进一步发展。目前来看,新能源合作短时间内无法与传统能源合作地位相抗衡。

2.两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视程度有较大差距

在能源形势和环境压力的影响下,中俄两国都加强了对新能源的关注,但除核电、水电开发外,两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扶持及企业界的支

持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比较而言,当前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产业重视程度很大,俄罗斯政府对新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重视程度还不够。这一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将制约两国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合作。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目前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均实现了高速增长,这与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产业的大力扶持是分不开的。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及配套法规,明确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全额收购、价格优惠等政策。《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指出:“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光热发电、风电技术装备、智能电网、生物质能。”

相比之下,俄罗斯的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不大且进展缓慢。当前,俄罗斯全国发电总量中仅有1%来自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落后,客观上制约着俄罗斯对外新能源合作的步伐。究其原因,长期以来俄罗斯的财政收入80%以上来自油气资源的出口,“强势”的传统能源让可再生能源长期处于配角地位。再者,可再生能源发展缺乏根本性保障:融资体制不健全、相关司法支持缺乏、政府对新能源的定价机制及新旧能源的过渡和承接缺乏清晰思路。此外,俄新能源产业存在严重的“人才断代”问题,除了小部分年龄偏大的资深科学家外,大部分技术人员都很年轻,短时间内很难在技术研发上有较大突破。上述制约因素造成俄罗斯新能源产业融资困难,缺乏竞争力。新能源产业本身缺乏强大的内部推动力,对外合作的积极性将会受到制约。

(二)中俄新能源合作的推进策略

近年来,新能源合作深化和拓展了中俄两国能源合作。虽然中俄两国加大了新能源合作的政策扶持,但重视程度及政策、技术对接等方面的制约因素阻碍了新能源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国主要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推进新能源合作:

1.着眼世界新能源发展趋势,提高中俄新能源合作意识

随着世界各国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加强,新能源的推广应用已成必然趋势。预计到本世纪下半叶后,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占据世界能源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向可持续能源体系过渡。未来可再生能源会出现重大的技术进步,成本进一步下降,将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拥有更大的潜力。在这场新能源博弈的背景下,作为能源合作日益密切的中俄两国,除巩固油气主导能源合作外,要立足长远利益,结合政治互信最好历史机遇,提高合作意识,构建新能源合作框架,依托核电、水电已有的良好合作基础,全力挖掘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加快新能源合作开发以应对全球能源格局变化。

2.加强两国新能源相关政策与技术对接,加快新能源合作步伐

第8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范文

[关键词]新疆;低碳能源;开发前景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1-0072-02

一、新疆低碳能源开发现状及前景

1.风能。风电是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新疆风能资源的普查和评估表明,理论上,新疆风能资源的总储量目前为9.57亿kwh,技术开发量为2.34亿kwh。据相关部门估计,新疆风电能源每年理论上可提供27673亿kwh,风电能源的技术可开发量为6771亿kwh。新疆有九大风区的风能资源达到了技术开发要求,分别是乌鲁木齐达坂城风区、罗布泊风区、十三间房风区、阿拉山口风区、三塘湖口淖毛湖风区、吐鲁番小草湖风区、塔城老风口风区、额尔齐斯河风区、哈密东南部风区。2010年新疆风电场累计装机容量186.31×104kw,在全国风电装机容量的排名列第5位。新疆的风力发电、风电设备制造和风电项目服务的产业已经基本形成,这种产业链的形式有助于推动和促进新疆风电产业的发展,风力发电是解决当前新疆电力短缺矛盾的主要措施;新疆在全国的风力发电机组制造国产化方面有领先优势;新疆的风能资源在全国排第二,由于较早地开发利用风能,拥有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的相关人力资源。由于新疆与内地电网的联网以及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使新疆风力发电的未来前景不可估量,同时以火力发电为主的能源结构中低碳能源在能源结构中占的比重相对较低,使新疆风电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2.水能。水电在新疆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仅次于火电。新疆位于内陆干旱区,水资源主要由降水、高山冰雪融水补给。从自然生态角度讲,新疆应属缺水地区。但由于新疆地幅辽阔且人口稀少,水资源总量相对于全国其它省区来说尚算丰富。新疆积雪水资源比较丰富,约占我国山岳冰川面积的42%,占全国冰川总储量的50%。新疆水资源技术可开发量为1656.5万kwh,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低,因此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新疆在电网方面的建设不断进步,在较大的范围内,水电进行空间调度的难度并不大。并且水量以及流量相对较大的河流可以在中期按梯级开发,建立百万千瓦级的水电基地,如伊犁河口、额尔齐斯河口、叶尔羌河和开都河口等河流。国家以及自治区在政策等方面都积极支持和鼓励新疆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自治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纲要以及自治区党委建设新型工业化的总目标中,都涉及到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出积极改变能源结构,加快升级水电产业,大力开发水电,进一步提高水电的装机比重等相关事宜,所以水电开发前景看好。

3.太阳能。新疆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据统计,新疆日照的时数可以达到2550~3500小时/年,日照的百分率在60%~80%之间,全年辐射总计可达5430~6670MJ/m2,新疆与同纬度我国其他地区相比,要高出10%~15%的全年辐射的照度总量,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相比,要高出达15%~25%,比高原稍低,位居全国第二的水平。全年有250~325天的日照时间是大于6小时的,至少150天日照气温都高于10℃,在新疆太阳能市场上,太阳能热水器占了重要的位置,同时太阳能热水工程的前景不可估量,虽然现阶段新疆的光伏市场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总体还是比较落后。新疆于2009年开始实施“金太阳”工程,申报了多个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截至2009年底,新疆推广了太阳能光伏户用电源约有8.9万套,据统计总功率约为3200kw;同时建立了1kw以上的电站2100座,据统计总功率约为9700kw;光伏形式的照明于2005年开始建设推广,新疆已拥有光伏照明系统2万套左右;新疆的“金太阳”工程有6个光伏电站获得了批准,规模可达33kw;目前新疆太阳能热水器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市场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新疆的城镇化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给太阳能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城市太阳能热水器的需求增长速度比较缓慢,但是新疆的县、乡、农牧团场对太阳能热水器的需求不断增多,增长速度相对较快。广阔的地域使新疆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准格尔盆地是新疆较好的太阳能发电基地,并且在“十二五”期间,新疆还会大力推进太阳能发电的开发利用,建造超大型太阳能热发电厂,使新疆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得到长足的发展。

4.生物质能。生物质能一般认为包括农作物秸秆、薪柴、城镇生活垃圾、农村人畜粪便等,沼气是我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重要形式,对生物质发电和生物质燃料等方面也有所涉及和研究。据统计,新疆2005年生物质能资源总量大约为8165万吨,折标准煤大约3200万吨。新疆

开发利用生物质能主要针对新疆农村沼气的利用和开发,农村沼气的开发利用发展速度较快,已经从户用沼气发展到沼气较大规模的开发利用。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新疆已经拥有家庭沼气用户达118994户,占新疆家庭数约5.73%,每年的沼气产量约为1050亿立方米,但是生物质燃料以及生物质秸秆发电等方面的技术尚未成熟。总体来说新疆生物质能开发前景较好。

二、新疆低碳能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1.缺乏资金支持

新疆的能源结构不合理,自治区为了优化能源结构,解决能源带来的问题,以经济补贴的方式加大低碳能源的开发力度,促进低碳能源的发展,但是总的来说政府资金投入仍不足,严重制约着低碳能源的进一步发展。首先,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新疆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不足,而且开发规模较小,无法形成产业体系。其次,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研发需要大量资金,但是由于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使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加快进步壮大队伍规模。

2.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为了促进低碳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除了资金投入外,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来推进新能源的发展,但是在其他政策配套还不完善,缺乏激励机制。新疆低碳能源的发展欠缺全局性的规划,也不能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和行政法规来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在政策上很难确保新疆低碳能源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3.尚未建立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

目前,新疆低碳能源产业存在许多问题,没有规范的能源产业市场,市场转化新技术和新成果的能力也较差,在一些低碳能源大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机制上还不够规范,监督和验收等具体操作环节上也不够完善,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新疆低碳能源产业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

4.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由于环境因素,低碳能源的收集和转换的技术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增加了开发利用的成本,制约了新疆低碳能源的发展。目前,新疆低碳能源的开发应用技术环节薄弱,首先是研究的领域比较窄,其次是研发还处于低水平的阶段,再者还有一些低碳能源的领域研究并未涉及,制约了新疆低碳能源参与市场竞争,也影响其进一步的持续发展。

三、加快新疆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对策建议

1.完善投资机制

制约新疆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缺乏资金。一方面,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同时新疆也应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扩大融资的渠道,除了政府的财政支持外,可以向民营企业或者社会筹集资金,使资金的来源多元化。还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分工,大力吸引外资参与新疆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宣传环境保护的力度,加强社会环保节能意识;要结合新疆的实际,对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给予市场配额、电价收购、税收或者投资补贴等优惠政策,使新疆低碳新能源产业在优惠政策的鼓励下得到较快发展。

3.加快技术研发和创新步伐

政府要在政策上鼓励低碳能源的科技研发,企业也要主动开展技术创新,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自主创新和独立研发能力,加强低碳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力量。在重要的技术研发项目上,政府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创新推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力量。

4.强化人力资源建设

人力资源建设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一方面,要稳定现有人才队伍,建立留住并稳定人才的相关机制,大力引进国外以及其他地区优秀的技术开发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不断壮大技术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快培养人才,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对现有技术队伍进行培养。新疆的教育机构可以考虑设立低碳可再生能源的相关学科,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低碳可再生能源的专业技术人才,加大低碳能源领域人才的培养。

新疆的低碳能源资源十分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巨大,但是能源资源供应能力远远满足不了新疆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新疆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大力开发利用低碳可再生能源,以便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切实践行我国实行的节能减排计划,让新疆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发展低碳经济提供安全、充足和绿色的清洁可持续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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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范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为提前了解条例草案起草进展情况,省人大财经委于2月初专门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的汇报。在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后,财经委即赴杭州、舟山、丽水和岱山、缙云等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实地考察了风电厂、水电站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财经委还组织召开了有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13个省级部门参加的立法调研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调研、座谈等活动。在汇总、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经委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省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也是最早研究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已初具规模,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产业支撑基础进一步夯实。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保供给、调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一方面,我省是资源小省,能源资源基本依靠省外输入,一次能源自给率不到5%。另一方面,按照国家和省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需从现在的60%左右下降到2020年的50%以下,其减少的部分需要有相应的替代能源。开发利用好可再生能源,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更是争取更大能源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规范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总结规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做法经验,可操作性较强,总体是可行的。根据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综合管理部门

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很多地方提出,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是促进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可再生能源由于开发利用领域广、涉及部门多、职能分散,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议条例草案明确牵头部门,切实承担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的职能。一些部门还提出,条例草案第14条至第22条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作了规定,这样虽然有助于明确责任、推动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同样具有法定职能的气象、水利等部门未纳入条例草案,有的市县部门职责与省级部门不相一致等,建议予以研究。

二、加强规划引导

条例草案第8条至第12条对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作了专门规定。在调研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我省可再生能源虽然品种比较齐全,但资源禀赋质量不高,并非都适合大规模开发利用。而且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地域性比较强,如丽水等山区的水电资源十分丰富,舟山、岱山等海岛的风能、海洋能优势明显。为突出浙江特色,明确发展方向,建议在深入调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在条例草案中明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完善配套措施。调研中还了解到,可再生能源在开发利用中存在影响环境的问题,如风电在建设中破坏山林植被、运行中噪声过大,在水电开发率较高的地区,也出现溪滩白化、溪水断流甚至与农争水等严重情况,这都与规划不合理、选址布局不当有一定的关系。建议条例草案明确,要做好资源调查等规划前期工作,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对保护生态环境做出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切实做到环境保护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并重。

三、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

在调研中,许多地方和部门认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意义十分重大,不仅事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事关子孙后代长远利益。为更好地体现条例草案的促进作用,必须进一步制定、完善激励与保障措施。如在电价补贴方面,很多企业提出,目前风能、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国家上网电价基本是基于全国平均水平确定的,而我省可再生能源总体质量和开发条件在全国处于中下水平,上网电价尚不足以弥补成本。因此,亟需增加地方补贴,否则,我省可再生能源行业竞争力将明显不足,高端制造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也将受到制约。又如在财政支持方面,许多小水电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普遍面临更新改造、增效扩容等问题,希望财政予以补助。有的代表还提出加强政策创新,建议像碳排放权交易一样建立清洁能源抵扣指标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交易制度,认为此举不仅能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而且有助于将其转化为商品资源,运用市场经济规则的方式增强欠发达地区发展后劲。此外,大家还普遍提出要加强土地政策倾斜、加大税收支持等。建议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上述建议,进一步增加、细化扶持政策,以加快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加大财政专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