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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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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

第1篇: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据全球权威机构统计资料显示,交通运输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18%。在欧洲,这一比例甚至高于18%。据欧洲运输与环境联盟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欧洲交通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就占据了欧盟27国的29%。交通运输行业对二氧化碳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难辞其咎,这对于全球航空与公路运输业的领军企业而言则是一项大的承诺。TNT、UPS、DHL等几家国际快递企业正积极通过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行动来减少因大量使用飞机、车辆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相继制定“绿色快递”的实施计划。

TNT“心系我星”二氧化碳减排计划

作为TNT全球二氧化碳减排战略举措的一部分,TNT将在中国全面实施名为“心系我星”(Planet Me) 的二氧化碳减排计划。TNT于2007年8月底在全球的“心系我星”项目致力于提升TNT在监测和治理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执行力度和透明度,进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大幅度减少二氧化碳排量。同时,该项目号召和激励TNT全球159000名员工在日常生活中,同样致力于此项使命。

TNT集团全球CEO彼得・巴克(Peter Bakker)先生指出:“‘心系我星’这一计划具有非常显著的商业意义。客户、政府部门、我们的员工以及大众都在关注着大公司如何应对全球变暖问题。对TNT而言,二氧化碳减排所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因为针对运输业的减排技术还不成熟,同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将其付诸实施。尽管如此,TNT的这一战略使我们踏上成为世界上首家二氧化碳零排放的快递与邮政服务公司这一征程。”

TNT致力于战胜全球变暖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既然快递业在全球变暖这一问题上难辞其咎,那么他们就应义不容辞地为之提供解决方案,加上客户正不断测评供应商帮助他们改善环境的能力,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正颁布法令以降低车辆尾气排量,公众亦希望污染环境者将其清理干净。

TNT“心系我星”计划包括三部分,即“二氧化碳排放计量”、“橙色准则”和“橙色选择”。通过在企业运营和员工及家庭两个层面所进行的努力,使大幅度减排二氧化碳成为TNT公司使命的一部分。

去年8月21日,TNT在荷兰鹿特丹地区启用欧洲大陆第一款电动型零废气排放运输卡车,作为鹿特丹环境项目的一部分,TNT投入两款史密斯(Smith)电动型运输卡车,用于其快递和邮政业务。这两款分别为载量3.5吨的史密斯Edison EV型卡车和载量9吨的史密斯Newton EV型卡车,运行完全达到二氧化碳零排放标准。这一率先举措有力地帮助了鹿特丹市政府达成2025年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即将该城市二氧化碳排放量减至1990年的一半。巴克先生表示:“我们了解并重视我们所在行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意识到我们对气候变化有不可推卸的企业责任。因此,我们有义务致力于提供一个可行且长久的解决方案。TNT对环境保护所作的努力也具有商业意义,因为我们的利益相关方对TNT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努力和产生的影响力越来越重视。”

TNT大中国区董事总经理迈克・德瑞克(Michael Drake)表示:“作为一家业绩增长迅速的跨国公司,TNT将二氧化碳减排举措作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部分,融入到公司的业务发展与运营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中国,我们会在运营层面逐步推进和实行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同时,与TNT全球一样,我们也号召TNT中国的15000名员工将这一举措延展到他们的个人生活中。”

DHL亚太区推出碳中和运输服务

DHL近日正式推出面向亚太地区的碳中和运输服务“DHL绿色快递”(DHL GOGREEN EXPRESS)。该项服务将在未来一年内,在澳大利亚、中国大陆、香港、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印度等17个亚太国家和地区推广。

“DHL绿色快递”是DHL为客户提供碳中和以及低碳运输服务的“绿色运输项目”的一部分。在这项增值服务中,客户可以选择将其全球范围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加入“DHL绿色快递”并支付投递费用的3%作为“绿色基金”。DHL将计算每票快件在整个投递过程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并通过对相关碳管理项目如汽车替代燃料技术、太阳能电池板和重新造林等再投资来削减和抵消全球快件运输中的碳排放。所有项目都经过DHL特别设立的碳管理基金会鉴定并批准。为保证权责明确和透明公开,瑞士通用公证行将作为该项目的监管人。同时,客户每年会收到DHL颁发的证书,标明以其名义削减或抵消的碳排放数量,以示公司在降低碳排放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可持续发展已经逐渐成为DHL领导理念的核心要素。”DHL快递亚太区CEO唐睿德表示,“除了关注DHL自身对环境的影响,我们还希望通过为客户提供多种运输选择帮助他们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作为行业创举,‘DHL绿色快递’是一项简便易行的碳中和服务,旨在直接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

UPS在北京部署国IV环保运输车辆

第2篇: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两型社会;现状;设想

一、引言

近年来,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发展以低能耗、低排放为标志的“低碳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河北在经历了过去若干年的长期经济高速增长后,面临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任务。近年来,中央强调“以人为本”走科学发展之路,建设和谐社会和两型社会,其实是在中国强劲增长动力之上增加一个平衡器。对于过分依赖煤炭、工业偏重、环境容量有限、环绕京津的河北而言,要在新一轮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就必须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变唯GDP论的驱动模式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来抓。发展低碳经济,正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路径和必然选择。

二、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与实践

(一)英国。低碳经济的先驱英国早在2003年就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2005年英国建立了3,500万英镑的小型示范基金。2008年英国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案》,承诺到2050年将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60%的长期目标。2009年4月布朗政府宣布将“碳预算”纳入政府预算框架,使之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并在与低碳经济相关的产业追加了104亿英镑的投资,英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公布“碳预算”的国家。2009年7月15日,英国政府公布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战略。

(二)欧盟。欧盟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整体水平较高。欧盟碳市场(EU ETS)是目前全球最先进的交易体系,该市场目前不同类别的碳价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具参考价值的碳交易市场价格。欧盟通过碳交易实现两个目标:一是促进私营经济参与低碳转型;二是借由交易盈利为欧盟发展世界领先的碳技术筹措资金。欧盟还实施经济与技术援助在内的项目目标式战略,如积极支持清洁能源项目建设。2010年11月10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一份新的能源战略——《能源2020》,拟在重点能源领域实施更加细化的行动计划。

(三)美国。美国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也一直在暗自发力。美国政府的举措可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新能源是核心。2009年《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和《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的均旨在加大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美国在新能源、低碳技术等方面的大力投入,世人有目共睹。

(四)日本。日本作为亚洲低碳经济的倡导者,也在不断坚定着低碳发展的步伐。2007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制定《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确定了综合推进低碳社会、循环型社会和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建设目标。2008年5月,日本环境省全球环境研究基金项目组了《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其中对住宅、工业、交通、能源转换等都提出了预期减排目标,并提出了相应的技术和制度支持。同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提出了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即著名的“福田蓝图”,这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2009年4月,《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出台,旨在通过实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措施,强化日本的低碳经济。

(五)韩国。韩国2008年9月制定了《低碳绿色增长的国家战略》,明确了2009~2050年的低碳绿色增长总目标。以此为主轴,立法机构负责描绘法律框架,2010年4月14日公布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行政部门制定了阶段计划,韩国环境部新设“温室气体综合信息中心”,推行一项旨在到2012年前达到年均能耗下降1%~6%的计划;科研部门发展绿色技术及其产业,外汇部门发展“旅游”等货币资产项目。

(六)印度。印度是CDM项目大国。印度在《京都议定书》还未生效的时候,就看好并着手CDM项目,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CDM项目开发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发展CDM项目的政策。目前,印度在利用CDM机制方面走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前列。此外,印度还通过各种途径致力于国内的减排行动,包括对煤炭征收碳税为清洁能源提供资金支持。

(七)巴西。巴西政府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热带雨林为出发点,结合农业和能源产业发展新能源替代产业。如,成立了一个跨部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统府牵头、14个政府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关生物柴油生产与推广的政策与措施。目前,全巴西境内27个州,有23个州建立了研发生物柴油的技术网络。金融支持政策是巴西政府出手的另一项拳头措施。国家银行推出各种信贷优惠政策,为生物柴油企业提供融资;央行设立专项信贷资金,鼓励农户种植甘蔗、大豆等作物,满足原料需求。除此之外,巴西政府还大力号召和推动国民的低碳生活方式。

三、河北低碳经济发展现状

河北发展低碳经济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地理位置优越。河北省处于我国第三经济增长极“京津冀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腹地,同北京、天津构成了闻名遐迩的“金三角”。借势京津辐射优势,构建河北低碳经济区,具有获得国家战略支持的良好前景。

(二)资源禀赋良好。河北省蕴藏着丰富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资源,是改善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资源基础。

(三)前期基础坚实。为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河北自2007年开始实施“双三十”工程以来,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取得新突破。在发展新能源方面,河北已经投产的风电装机规模居内蒙古和吉林之后,排名全国第三;在光伏发电领域,河北省也走在了全国前列;保定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并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集群,构成了建设低碳城市的良好基础,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确定保定市为首批开展低碳工作的城市试点之一;以“生态科技”、“创新”为理念的曹妃甸国际生态城,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开发建设阶段,作为当今世界四种类型的低碳生态城市之一,曹妃甸国际生态城的建设同样有助于低碳经济在全省范围内的崛起;河北在建筑节能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全省大部分城市新建建筑80%达标,唐山市新建建筑100%达到节能标准;在“节能减排”方面,河北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基本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目标;2009年河北省经济工作会议把加快建设唐山新能源汽车、张承千万千瓦级风电、保定中国电谷、宁晋晶龙等新能源产业基地作为2010年重要经济工作之一,为河北省的经济低碳化发展确定了方向。

但是,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动态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当前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仍面临许多现实挑战。一是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政策支持体系还不完善,尚未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和金融系统支持机制;二是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对能源需求呈快速增长态势,碳增长是刚性的,短期内跨越资源、能源瓶颈约束是主要难题;三是以煤炭等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将是长期制约因素;四是整体科技水平落后,低碳技术研发能力有限是最大制约;五是河北工业特别是钢铁、装备制造和石油化工等重化工业比重偏高,“高碳”产业特征明显,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比重偏低;六是低效企业众多,单位能耗偏高,要彻底淘汰这些落后产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尚需时日;七是高耗能的基础设施、机器设备以及个人大件耐用消费品在河北占有大比重,短期内改造很难,从而导致高碳排放锁定,构成潜在风险;八是人们低碳消费意识尚未普遍形成。

四、发展河北低碳经济的设想

借鉴与参照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与实践,立足河北现状,积极寻找适合自身的发展路径,对河北今后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第一,明确低碳发展战略。战略是行动的指南,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行动的总体安排。将低碳经济发展作为重点纳入全省总体发展规划,制定低碳经济的全面方案和行动路线,形成一个可操作性强的低碳经济发展蓝图。同时,将二氧化碳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列入“十二五”规划中,以制度形式来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努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模式的低碳转型。

第二,细化低碳支持政策。细化政策支持是落实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有助于形成低碳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因此,需要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有关经济、环境保护和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探索建立适应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支撑。

第三,开发低碳居住空间。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和标准的推广,开发低碳住宅已势在必行。建议引入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标准的检查、执行力度;鼓励能源服务公司对既有高耗能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发展。

第四,构建低碳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城镇应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控制私人轿车无节制增长;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高速铁路,形成立体化交通体系;不断提高强制性的汽车燃油效率标准,促进汽车改善燃油效率;同时,大力发展混合燃料汽车、电动汽车等低碳排放的交通工具。

第五,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培养居民“碳中和”理念。通过对“碳中和”这一理念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分解和对低碳生活方式的大力提倡,可以使人们深刻了解到生活中习惯和细节的改变可以起到减少碳排放、促进碳中和的作用,拥有越来越重要的环保意义。每一件生活用品,大至家电小到玩具、书籍和摆设,都有无穷的改进空间,投入智慧就意味着减少每一个环节的碳排放。个人的积极行动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就可汇聚为行为减碳的威力,对减缓全球气候变暖意义重大。

第六,先行试点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在低碳转型的方向下,为了改革过程不可逆转,同时使改革不确定性所引起的风险是可承担的,应当坚持渐进式改革的路径,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路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地区或行业来先期试点,先在局部取得经验,再逐步扩大,最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改革经验。

五、结语

没有人会反对增长,因为这是繁荣和福祉的基石,需要调整的是增长方式。置身在一个有限的世界,告别“竭泽而渔”的野蛮增长,倡导低碳转型,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对我们过往所保持的唯经济发展单一维度评价体系的深刻反思,也是为了迈向更为人道和可持续的增长轨道,必将成为影响未来若干年河北增长后劲的重要因素。

主要参考文献:

[1]如明.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策略[J].中国科技投资,2006.7.

第3篇: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关键词】 碳审计; 研究综述; 审计主体; 市场结构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107-04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发展低碳经济已成共识。碳审计作为环境审计的一部分,需要在环境治理中发挥其应有作用,碳审计数据的准确性也是碳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国内外学者对碳审计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研究。

一、国外碳审计研究内容及主要结论

国外碳审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碳审计主体、标准,不同碳审计主体的优势和作用,以及碳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等方面。

Braam GJM等指出碳审计对保证碳信息披露质量非常重要,建议出台强制性碳审计等措施[ 1 ]。澳大利亚强制要求碳排放量最大的企业碳排放报告,但并未强制要求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计。不过很多企业都自愿进行了审计,审计主体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一些环境咨询和鉴证公司[ 2 ]。在碳审计市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领域的鉴证服务提供者相互竞争,几乎各占一半市场份额[ 3 ]。Simnett等[ 4 ]分析了碳信息披露报告及其审计的必要性,提出需要制定合适的国际准则,并对其中的技术问题、保证程度、利用专家工作、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进行了分析。国际审计与鉴证委员会2012年颁布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计指南(ISAE3410),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碳排放报告提供了指导,而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其他机构的工程师和环境科学家等对碳排放进行审计时,依据的是国际标准机构的ISO14064-3(2006),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确保程度的重要性水平运用不同以及审计计划的细节程度不一样。

Huggins A.等指出,范围1的审计更需要工程师和环境科学家的专业知识,范围2的审计有些需搜集的证据可以直接从财务信息中获取,如所耗的电量和飞行信息等由注册会计师做能降低成本。Nugent[ 5 ]分析了应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碳审计服务的理由:一是如ISAE3410所建议的那样,财务报表审计的风险模型包括理解和评估被审计主体重大错报风险及对风险评估作出正确回应等,能很好地运用到碳排放审计领域中去。二是碳排放报告是碳排放的时期数,因此一些人认定包括存在性、完整性、准确性、截止性测试、分类以及关于碳排放存货列报和披露的存在和责任、完整性、分类、可理解性、准确性和量化、一致性都适用。审计报告结构也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类似。一些反对的声音则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足够的科学知识来完成碳审计,但会计界人士认为他们的成员也有很多不同的专业背景,有现成准则分析了组成一支多专业领域队伍的必要性,会计界也有组织队伍的经验。当需要除会计和审计之外的其他专家帮助收集足够的证据时,也有准则对相关问题进行指导。另外,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层面都有质量保障措施和程序,注册会计师还受更严格的职业道德、客观性、职业胜任能力、应有的关注、保密以及职业行为等的监管,相关监管程序也很严格,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碳审计服务质量更高[ 6 ]。对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声誉资本的信任还有助于增强公众对碳排放审计信息的信心。当然,严格的质量控制通常是和相应费用挂钩的,企业通常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市场的力量使得企业对不同的审计主体都有需求,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鉴证主体各有优缺点。Zhou等[ 7 ]研究发现,正如信号理论一样,企业会通过选择碳排放报告审计主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当企业的碳排放报告是放在一个一般目的报告中向更多利益相关者报告时,他们倾向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当他们主要是向监管提交特殊目的报告时,他们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审计主体。

Green用问卷调查法对澳大利亚碳排放报告的编制者、使用者和鉴证者进行调查,分析了影响温室气体鉴证主体质量看法的重要因素[ 8 ]。结果显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鉴证者的职业道德和诚信,以及签证团队与负责人对温室气体排放和相关规范的知识掌握。审计者对特定行业鉴证知识的掌握以及在同行业内鉴证过的企业数、鉴证者和客户之间的沟通对其鉴证质量并无重要影响。另外,和财务报表审计不同的是,审计主体是否同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最小,碳排放报告编制者、使用者及审计主体关注的重点也不同。审计主体更为关注独立性,即任何外部专家都是独立的,且未向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主体认为利用外部专家以及组成多学科的计团队能提高审计质量,而编制者则认为审计人员应该具有必要的碳排放测算知识比审计主体的经验和团队负责人更重要。报告编制企业希望审计团队负责人直接与负责碳排放报告的经理沟通,而审计主体则更关心与董事会的沟通。

二、国内碳审计研究内容及主要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开始碳交易试点,碳审计及其相关研究已在进行。叶祖达[ 9 ]首先分析了碳审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作用;王帆[ 10 ]、卢相君[ 11 ]等分别讨论了英、美、丹麦、香港地区低碳审计的经验和启示;钱英莲[ 12 ]、杨渝蓉[ 13 ]等分别讨论了煤炭行业、水泥行业的碳审计方法;王爱国[ 14 ],刘惠萍、王爱国[ 15 ],赵放[ 16 ]也对碳审计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然而,现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一)碳审计的内涵和外延定义不清或者不一致,在研究中容易造成混乱

耿建新、房巧玲[ 17 ]曾对国内外环境审计研究视角的不同进行分析,明确了我国环境审计研究的视角。碳审计作为环境审计的一部分,也存在研究视角差别的问题,加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碳审计”这个专有名词的使用和实践的先行,使得碳审计内涵和外延的确定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但目前国内相关研究却没有对碳审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定,造成了相关研究的混乱。

有些国家,比如英国碳审计涵盖的内容较广,不仅包括对碳财务会计的审计,即对碳排放和碳固活动就财务的影响进行审计,还包括对碳排放和碳固会计等企业碳物质流(碳物质流是企业碳财务会计的数据来源和核算基础)的审计,即对主体实际碳排放量的核查,具体包括主体碳排放量的核查和产品碳足迹标签审计。此外,与低碳政策和低碳资金、低碳管理系统相关的审计,如碳减排政策和绩效审计、碳管理系统审计、碳减排资金分配及使用评价审计等也属于碳审计的范围(王帆,2010)。而我国香港地区及其他一些西方国家的碳审计就是特指对主体或者产品的碳足迹和碳排放量等碳物质流的审计。这种差别使得我国目前的研究角度各不相同,对“碳审计”这个词的使用比较混乱。有些研究专门对碳排放实物量核查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分析并构建了我国碳排放实物量核查的标准[ 18-20 ]。部分研究对碳审计定义时让人容易理解成碳实物排放审计,虽然也提及了各国际组织、各国家的GHG(Green House Gas)认证和香港地区的碳审计(GHG排放审计),即碳实物排放审计,但在具体分析碳审计的学科属性时又提出碳审计不仅包括碳实物排放量的审计,还包括与低碳政策和低碳资金相关的审计(王爱国,2012;刘惠萍、王爱国,2013)。一些研究则认为碳审计既包括碳实物量排放的核查,也包括与低碳政策和低碳资金、低碳管理系统相关的审计[ 21 ],还有一些研究则认为碳审计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碳信息披露的审计[ 22 ]。

(二)相关研究未能联系实务

我国目前因为碳交易的实施,对重污染企事业实际碳排放量的审计实务已经先行,实务中用“碳核查”这个词。但由于碳审计定义界定不清,相关碳审计研究即使分析的是碳排放实物量核查问题(王帆、张龙平,2014;王帆,2014;王帆,2015),或者其碳审计的外延论述包括排放主体的碳排放实物量核查问题(王爱国,2012;刘惠萍、王爱国,2013;赵放,2014),但也从未提及实际中已经在进行的碳核查业务并对其进行分析。王帆、张龙平(2014)在分析碳实物排放标准时未提及国家发改委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而是自行构建了一个衡量企业碳排放量的体系。

(三)审计主体模糊,没有分析我国现有的碳审计市场主体和结构

针对碳审计主体及审计质量比较的研究很少,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参与碳审计业务指导不明确,相关监管也未得到明确。袁B[ 23 ]首次讨论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碳审计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些研究分析发展我国碳审计的思路时提出碳的民间审计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环保科技公司、环境交易所协同开展(赵放,2014),也都提出要完善《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等,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碳审计专门人才(王爱国,2012;赵放,2014)。目前我国碳审计市场已经快速发展起来,但是对这个市场的分析和讨论却比较少。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彬团队从2009年开始关注并研究碳审计业务,也在组织层面为企业提供碳实物排放审计、碳披露审计、低碳咨询等服务,中注协曾对此类业务的推动和监管表示关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和北京环境交易所签订了有关碳盘查、碳预算的协议。但就如李明辉、刘笑霞[ 24 ]提出关于注册会计师介入环境审计业务的疑问,注册会计师介入碳审计也存在同样的疑问,目前我国碳审计业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造成目前市场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注册会计师是否适合作碳审计的主体,是否应该在这个市场中占一席之地?提供的保证程度和目前的其他主体相比如何?他们应该主要关注哪一块碳审计业务?在碳审计主体不同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有效监管?现有的研究对这些均未给出明确的分析,让读者对碳审计相关实务模糊不清,导致相关监管也未得到明确,在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背景下统一监管问题更显得紧迫。

三、未来的研究方向

随着碳审计交易的推广,碳排放信息是确定企业得到碳排放配额以及是否需要购买碳排放权的重要基础,这些将对企业的费用、负债,从而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因此会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对碳排放报告及其审计质量感兴趣。如果数据错误,企业及其审计者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Green和Taylor,2013)。此外,随着综合报告的推行,碳排放量的审计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Huggins等,2011)。因此,研究碳审计及其市场结构,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具体研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对碳审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全面界定,有助于避免理论研究和实务分析的混乱

由于碳计实务已先行,国际上及我国香港、内地均有相关实务,目前理论和实务名称较为混乱,不利于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务分析的进行,因此研究需要在梳理国内外关于碳审计的理论及实务的基础上对碳审计的理论和外延进行清晰定义,以结束目前的混乱局面,推动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分析的进一步发展。

(二)弥补目前对碳审计市场分析的空缺,为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碳审计不同业务作参考

虽然我国目前碳交易试点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一定的碳审计市场准入规则,碳审计市场也已经有一定规模,但并没有研究分析该市场的结构及其形成原因,因此亟需对我国碳审计市场结构进行实证分析,比较注册会计师和非注册会计师碳审计保证程度和审计质量的区别,以及碳排放审计报告与社会责任报告中碳排放信息审计的区别。房巧玲(2009),袁广达、袁玮[ 25 ]分析了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导地位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制度的设想,但他们没有分析环境审计的具体类型并对注册会计师参与环境审计的意愿、现实以及适合的具体审计类型进行分析和调研,只是进行了理论分析。后续研究可以对该市场进行实际调研,为会计师事务所介入碳审计不同业务作参考,使研究更贴近现实。

(三)对碳审计主体多元化及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背景下的碳审计监管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明确相关监管问题

在目前不同类型的碳审计市场中,碳审计主体都是多元化的,各类碳审计主体的执业团体和监管机构各自试图对碳审计业务制定相关准则并进行监管。在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建立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协调统一监管,保证碳审计业务及其数据的可比性是未来研究的重要目标之一。

【参考文献】

[1] BRAAM GJM, WEERD LUD, HAUCK M,et al.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environmental reporting: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and assurance[J].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2016,129(8):724-734.

[2] GREEN W, TAYLOR S.Factors that influence perceptions of greenhouse gas assurance provider qualit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diting, 2013, 17(3):288-307.

[3] HUGGINS A,GREEN W,SIMNETT R.The competitive market for assurance engagements on greenhouse gas information: is there a role for assurers from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J].Current Issues in Auditing,2011,5(2):A1-A12.

[4] SIMNETT R, NUGENT M,HUGGINS A.Developing 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standard on carbon emissions disclosures [J].Accounting Horizons,2009,23(4):23-34.

[5] NUGENT M. IAASB main agenda(December 2008): issues paper emissions assurance.Available at: http:///IAASB/Meeting-BGPapers.php?MID=

0144&ViewCat=1017[EB/OL].2008.

[6] SIMNETT R, VANSTRAELEN A, CHUA W F. Assurance on general purpose non-financial reports: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J].Accounting Review,2009,84(3):937-967.

[7] ZHOU S, GREEN W J, SIMNETT R. The decision to assure and assurance provider choice: evidence from the GHG assurance market[A].Working Paper,UNSW,2012.

[8] GREEN W, LI Q. Evidence of an expectation gap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ssurance[J].Accounting, 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 , 2012 , 25(1):146-173.

[9] 叶祖达.碳审计在总体规划中的角色[J].城市发展研究,2009(11):64-68.

[10] 王帆. 英国低碳审计对我国的启示[J].财务与金融,2010(6):66-70.

[11] 卢相君.英美低碳审计的经验及启示[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50-51.

[12] 钱英莲,樊鹏燕.煤炭企业低碳审计内容与方法研究[J].会计之友,2010(11):14-17.

[13] 杨渝蓉,齐砚勇.水泥企业碳审计方法及其应用[J].新世纪水泥导报,2011(5):14-19.

[14] 王爱国.国外的碳审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审计研究,2012(5):36-40.

[15] 刘惠萍,王爱国.我国碳审计的推进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3(6):77-82.

[16] 赵放.关于我国碳审计问题的对策性思考[J].审计研究,2014(4):54-57.

[17] 耿建新,房巧玲.环境审计研究视角的国际比较[J].审计研究,2004(2):19-25.

[18] 王帆,张龙平.碳排放审计评价制度研究:演进与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3):29-34.

[19] 王帆.企业碳排放评价机制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1):75-78.

[20] 王帆.企业碳排放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与检验: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视角[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5(1):31-39.

[21] 张薇,伍中信.我国“两型”社会低碳审计发展模式探讨[J].财会月刊,2012(20):59-60.

[22] 唐建荣,傅双双. 企业碳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财会月刊,2013(11):82-85.

[23] 袁B.探析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开展碳审计业务的机遇与挑战[J].现代经济信息,2011(12):101-102.

[24] 李明辉,刘笑霞.我国环境审计研究回顾与展望[J].学海,2012(1):55-62.

[25] 袁广达,袁玮.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鉴证主体地位的理性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1):110-114.

第4篇: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1.1中国面临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对能源生产和消费需求的迅速增长。目前,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尽管《京都议定书》中没有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的具体减排量,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正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见表1),我国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很高,2002年为605t/百万GDP美元,为印度的1.86倍,日本的1.69倍,西欧发达国家的1.6倍。据美国能源署预测,我国碳排放强度呈逐年下降趋势,2002至2025年期间年均下降2.1%,高于发达国家的下降速度,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规模的逐年增加以及煤炭主导的能源结构,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年均增长2.6%),2020年将达到81.45亿t,届时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

1.2中国能源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能源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方面,它直接影响到国家安全、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稳定。我国能源总量较为丰富,但由于人口规模庞大,人均能源可采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0年人均石油开采储量只有2.6t,人均天然气可采储量只有1074m3,人均煤炭可采储量90t,分别为世界平均值的11.1%、4.3%和55.4%[1]。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图1显示自1993年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石油进口量持续增长,2004年对外依存度达到近十年的最大值47.5%,2005年有所下降,仍在40%以上。石油进口规模的不断增加势必使我国经济受制于石油出口国,也给我国经济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

1.3自然资源超常利用,生态环境恶化

近年来,我国经济呈高速增长态势,资源消耗增长迅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2006年按现行汇率计算我国GDP总量大约占世界GDP总量的5.5%,但是,能源消耗达到了24.6亿t标准煤,大约占世界能源消耗的15%,水泥消耗12.4亿t,占54%,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长了9.61%和18.1%。2003年中国的单位GDP能耗为美国的4.3倍,日本的11.5倍,单位GDP水耗是发达国家的5.1~35.8倍[2]。2006年铁矿石对外依存度高达50%,资源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淡水供应趋于紧张,水源危机来临,许多地区淡水供给不足,已成为经济增长和粮食生产的重大障碍;耕地面积持续减少,逐渐逼近18亿亩的耕地面积警戒线;2007年太湖、巢湖和玄武湖等内湖出现大面积蓝藻聚集,严重威胁当地城市用水;沿海滩涂、湿地生态破坏加剧,海域和流域污染仍未好转。资源的超常利用,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低碳经济理论与实践综述

2.1低碳经济的理论内涵

“低碳经济”概念首先由英国在《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①的白皮书中提出。《能源白皮书》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是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也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了机会,同时也能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随后,Johnston等学者探讨了英国大量减少住房二氧化碳排放的技术可行性,认为利用现有技术到本世纪中叶实现1990年基础上减排80%是可能的[3]。Treffers等学者探讨了德国在2050年实现1990年基础上减少GHG排放80%的可能性,认为通过采用相关政策措施,经济的强劲增长和GHG排放的减少的共同实现是可能的[4]。Kawase等学者回顾和描绘了长期气候稳定的情景,将排放变化分解为三个因素:二氧化碳强度、能源效率和经济活动等,指出为实现60%~80%的减排目标,总的能源强度改进速度和二氧化碳强度减少速度必须比以前40年的历史变化速度快2~3倍[5]。Shimada等学者构建了一种描述城市尺度低碳经济长期发展情景的方法,并将此方法应用到日本滋贺地区[6]。气候集团在的报告《赢余:低碳经济的成长》中介绍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回顾了市场的发展并分析了低碳经济道路带来的收益,表明低碳经济具有更高的投资回报率,能够显著地增加产量、缩短生产周期、提高生产可靠性、改善产品质量、改善工作环境并鼓舞员工士气,在新增就业方面具有出色的潜力,其增长速度也大于其它经济形态[7]。我国学者庄贵阳认为,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减缓气候变化[8]。游雪晴等认为“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①。可以看出,自英国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后,国内外学者对低碳经济的概念、实现的可能性、市场价值等方面给予了自己的理解和探析。尽管他们研究的角度不同,所提出的概念也有所差异,但都是为了表达同样的内涵:在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2.2英国低碳经济的实践现状

低碳经济自2003年由英国提出以后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一些国家也开始展开低碳经济建设的行动,诸如欧盟国家、日本等。尽管中国在2012年前没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规定,但随着后京都议定书时代的到来,中国面临着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近年来中国也在节能减排方面展开了行动。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低碳经济在英国的发展现状,可为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2003年2月24日英国首相布莱尔发表了题为《英国政府未来的能源———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的白皮书。在该白皮书里,英国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并宣布了到2050年英国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着力于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同时在支持世界各国经济朝着有益环境、可持续的、可靠的和有竞争性的能源市场发展方面英国将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的先导。2004年颁布能源法,核心内容为可持续能源、核能问题和竞争的能源市场。2006年7月能源回顾报告,陈述如何应对英国能源政策面临的两大长期挑战,并就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广泛的公众咨询。2006年10月30日,受英国政府委托,由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现任英国政府经济顾问尼古拉斯-斯特恩爵士(NicholasStem)领导编写的《斯特恩回顾:气候变化经济学》(简称斯特恩报告)[10],详述了气候变化造成影响的经济代价和相关温室气体减排的花费和收益。报告强调为了避免气候变化的最坏影响,各国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减排行动,否则气候变化将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其损失和风险将相当于每年全球GDP的5%~20%,而且损失将一直延续。如果立即行动,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500~550mL/m3CO2e(二氧化碳当量)的成本可以被控制在每年全球GDP的1%左右。斯特恩报告提出有效的全球减排政策的3个要素,即通过税收、贸易或法规进行碳定价;支持低碳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以及消除提高能源效率和其他改变行为方面的障碍[11]。另外,2007年3月,英国通过《气候变化草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立法,主要内容包括:碳财政预算提供目标管理,建立气候变化委员会,为英国2050年达到温室气体减排量60%的法定目标出谋划策,给政府在排放交易方面提供更大的权力,从而建设英国的低碳经济。2007年5月23日,在英国第七届能源展览暨研讨会上,英国政府公布了堪称可再生能源开发政府纲领的《英国能源白皮书》[9]。

3低碳经济发展模式

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是在实践中运用低碳经济理论组织经济活动,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改造成低碳型的新经济模式。具体来说,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三低三高)为基础,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其中,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和发展方法分别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论述了低碳经济模式(见图2)。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式不同于具体的发展方法,它是指在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过程的基本操作手段以及行为、态度和认知取向,是区域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所采取手段的共同特征。在完成发展目标过程中,我们会采取一系列步骤或措施,每个步骤和措施称为发展方法。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式和发展方法不但具有尺度的不同,还具有战略和战术的关系,只有将不同的低碳经济的发展方法成功运用到发展实践中,才能逐渐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稳定的低碳经济发展方式,最终实现低碳发展的目标。

3.1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向:低碳发展

所谓低碳发展是指在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低碳发展,重点在低碳,目的在发展①,是一种更具竞争力、更可持续的发展。低碳约束将制约经济发展方向的选择,决定经济社会向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向演化发展。在保持现有经济发展模式和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碳排放的总量约束会限制经济发展的速度;而在保持现有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不变甚至更优的条件下,通过改善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增加碳汇等措施可以实现碳排放总量和单位排放量的减少。由此看来,为了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和经济规模持续增长的双重目标,我国需要重新审视现有发展模式,重新选择更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而低碳经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首选,低碳发展是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向。当然,要实现低碳发展,技术创新是关键,因为能源效率的调高,低碳新能源的开发,化石能源的低碳化都要依赖于技术创新。

3.2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式:节能减排

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能源消费和增加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使用是减轻能源生产和消费负面影响的主要手段[12,13],前者属于节约能源的范畴,而后者属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范畴。概括起来,要实现经济的低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和手段。节能就是在尽可能地减少能源消耗量的前提下,获得与原来等效的经济产出;或者是以原来同样数量的能源消耗量,获得比原来更有效的经济产出。换言之,节能就是应用技术上现实可靠、经济上可行合理、环境和社会都可以接受的方法,有效地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14]。本文中减排的涵义不仅是指污染物排放的减少,还指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偏重于温室气体减排这一内容。节能减排是应对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压力、能源供需矛盾和生态日益恶化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节约发展、低碳发展、清洁发展、低成本发展、低代价发展的方式,是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发展目标的着力点。

3.3低碳经济的发展方法:碳中和技术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IPCC)认为低碳或无碳技术的研发规模和速度决定未来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的规模[15]。低碳或无碳技术也称为碳中和技术。“碳中和”(Carbon-neutral)这术语是由伦敦的未来森林公司于1997年提出的②,意思指通过计算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然后通过植树造林(增加碳汇)、二氧化碳捕捉和埋存等方法把排放量吸收掉,以达到环保的目的③。碳中和技术主要包括三类:①温室气体的捕集技术,主要有三条技术路线,即燃烧前脱碳、燃烧后脱碳及富氧燃烧,燃烧前脱碳的关键技术是转化制氢,涉及高温下氢的膜分离技术,包括膜式转化装置、膜材料等方面的技术开发;燃烧后脱碳的技术核心是胺吸收脱除CO2,难点在于分子水平吸附剂的开发,此外,低能量CO2吸附、溶剂、小型高效压缩机、过程标准化等均待进一步研究;富氧燃烧技术属于提高能源效率的范畴,技术的关键是氧气供应及高技术涡轮机的开发。②温室气体的埋存技术,即将捕集起来的二氧化碳气体深埋于海底或地下,以达到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目的,目前的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探索地下盐水储层、采空的油气藏储层、不可开采的煤层以及深海下的地层作为CO2储库的可能性[16]。③低碳或零碳新能源技术,如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目前,碳中和技术仍处于研发阶段,从技术经济角度来看离全面推广应用还有很大距离。

4我国实施低碳经济模式的政策措施

4.1节能优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高是以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生态的巨大破坏为代价的。研究表明[17],我国的能源系统效率为33.4%,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8个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机动车油耗水平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侯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这说明我国能源利用比较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潜力是巨大的。因此,提高经济活动过程中能源利用效率是控制碳排放量的重要战略措施。从生态文明的角度来看,更有效地利用每一度电、每一桶石油和每一方天然气比开采更多的煤、石油和天然气更具经济价值和生态意义。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前提下,必须坚持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一方面,淘汰高耗能的产业和生产工艺,另一方面,在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工业电动机和工业锅炉等领域进行技术改进,提高热的有效利用和提高能源转换效率。只有不断提高节能水平,才能有利于能源供应安全、环境保护和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等多重目标的实现。

4.2化石能源低碳化,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我国化石能源的“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结构特征决定了煤炭是能源消费的主体。当前,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接近70%,比国际平均水平高41个百分点。虽然石油的比重有所上升,但只能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为目标,不可能用来替代煤炭。因此,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难以在近10年得到根本改变。这就需要碳中和技术,在消费前对煤炭进行低碳化和无碳化处理,减少燃烧过程中碳的排放。在此格局下,加速发展天然气,适当发展核电,积极发展水电,深入开发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将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方向。

4.3设立碳基金,激励低碳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碳基金主要有政府基金和民间基金两种形式,前者主要依靠政府出资,后者主要依靠社会捐赠形式筹集资金。目前中国设立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政府基金)和中国绿色碳基金(民间基金),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但是,现有的这两个基金主要资助碳汇的项目,还未将基金用于低碳技术研发的支持和激励上。碳基金的目标应该除了关注碳汇的增加外,还需要更加关注通过帮助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并从中寻求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从而帮助我国实现低碳经济社会。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方面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促进低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二是加快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18]。我国碳基金模式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按企业模式运作。碳基金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找出碳中和技术,评估其减排潜力和技术成熟度,鼓励技术创新,开拓和培育低碳技术市场,以促进长期减排。

第5篇: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关键词】 低碳会计信息; 低碳会计信息披露; 碳流量表; 碳目计量表

从工业文明发展初期到现在,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物质需求,不断地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由于人们对自然的过度开发、改造,自然界也作出了相对的回应,洪涝、干旱、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的事实不得不让我们正视环境破坏、气候变化的巨大威胁。为了适应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顺应而生。低碳发展逐渐成为全人类的关注点,人们开始注重低碳生产、低碳消费,了解自身消费的碳排放量。因此,基于消费者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企业披露产品和生产经营过程的碳会计信息是必要的。

一、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大多数企业设备比较落后,所以造成碳排放量大。鉴于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趋势,中国也将低碳发展列入社会建设计划之中,政府开始关注低碳信息的披露,以期能约束企业碳排放活动,减少企业碳排放量。专家学者加大了对低碳信息披露的研究,以期能构建合理的碳会计信息体系帮助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活动,同时帮助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碳排放量。

我国专家学者对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

(一)低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关于低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学者认为只包括可计算的价值信息。简丽霞(2012)提出低碳会计信息并非环境科学意义上的指数指标,而是企业可核算、可比较和可利用的碳基价值信息。有些学者认为低碳会计信息的披露应不仅考虑企业的低碳财务信息,还应包括企业低碳战略信息。朱小平、孙甲奎(2012)提出低碳会计信息主要包括能用货币计量的低碳要素信息与无法量化的低碳绩效信息。低碳要素信息主要是指低碳资产、低碳负债等。低碳绩效信息是其他非定量、非指标化的低碳会计信息,包括类似低碳发展战略、企业低碳情况说明书等。

(二)低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关于低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将低碳会计信息归属于环境会计的部分,构建低碳背景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计算低碳经济下的环境成本。李秋(2012)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环境会计披露模式披露企业的低碳会计信息。他提出企业应该单独披露环境资产负债表、环境成本表、环境现金流量表。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将低碳会计信息披露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相结合,将碳会计信息披露融入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活动之中,并有一定的延伸扩展。杨艾(2011)提出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应关注表内信息披露与表外信息披露。表内披露是将碳会计信息披露于现有传统会计报表中。表外碳会计信息披露有两种模式:一是披露于现有工具中,类似于招股说明书等;二是披露于单独编制的低碳情况说明书。

目前,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还处于发展初期,有些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意识不强,有些企业无法披露碳会计信息。基于此,郭海方(2011)认为应采用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强制上市公司以独立报告模式披露低碳会计信息,同时建立自愿披露机制,鼓励非上市企业以补充报告模式自愿披露。

(三)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一目的与低碳发展可能会存在矛盾。出于追逐利润的动机,企业可能会漠视低碳发展的要求,不愿意为减少碳排放而增加费用的支出,这时就需要发挥监管的力量。汪方军等(2011)认为应建立完善的碳会计信息鉴证审计制度,监督保障碳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郭海芳(2011)认为在低碳会计信息审计的同时,企业也应该开展内部企业低碳会计审计,以推动企业内部全面贯彻低碳会计。学者们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研究碳排放信息的规范,以期能发挥政府、第三方以及社会公众的力量监督企业碳会计披露活动。

二、我国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对低碳会计信息披露并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对低碳会计信息披露都是自愿行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披露低碳会计信息的比例还很小,而且企业多数以董事会报告和报表附注的形式披露,披露的内容和形式都比较简单。碳信息披露项目(The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DP)是一家独立的非营利机构,从2008年开始对中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对2008年至2011年《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2011》的分析,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相比较而言,银行类企业更愿意披露碳会计信息,重污染类高碳排放企业的披露越来越积极,但是拥有详细、全面碳数据的企业较少,并且企业的披露信息中缺乏具体的量化数据和减排指标。

基于对我国学者低碳会计信息的研究与我国企业低碳会计信息现状的分析,今后我国低碳会计信息披露可以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明确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标准

在披露碳会计信息的企业中,拥有详细、全面碳数据的企业较少,其披露信息中缺乏具体的量化数据和减排指标。我国缺乏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没有统一的标准量化企业的碳排放量,对排放配额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会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造成影响,从而引起信息披露的差异化。统一标准的缺乏从根本上影响了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学者们大多都只提到国家应当建立合理的低碳会计信息披露,但没有系统详细的披露体系。除此之外,学者们所设定的标准没有量化标准以支撑,造成披露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二)明确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

在学者们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中,对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成本效益的研究很少。基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从本质上影响企业的披露行为。只有企业认为其披露收益大于成本,企业才会愿意披露低碳会计信息。虽然我国企业碳排放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但仍然有多数企业不愿意披露碳会计信息。银行类企业更愿意披露碳会计信息可能是因为其本身是低碳排放量的企业。重污染类高碳排放企业披露越来越积极可能是因为其意识到社会公众更加关注高排放企业的减排行为,低碳会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不愿意披露碳会计信息的企业可能是因为短期内减排成本太高,企业碳排放量仍较大,披露风险高。依此来看,对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成本与收益的研究很有意义。

三、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

由于我国低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缺乏,企业无法准确核算自身碳排放量,不明确碳会计披露的标准,打击了企业披露碳会计信息的积极性。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碳信息披露框架指引企业对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2005年加拿大了《气候风险披露指南》(Building a Better MD&A-Climate Change Disclosures),2006年CRDI了《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Globe Framework for Risk Disclosures)。环境会计与低碳会计有一定的关联度,我国应借鉴国外企业环境会计、低碳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建立完善的低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基于学者之前的研究,构建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企业碳足迹披露与产品碳足迹披露相结合

由于缺乏适合的标准评价,无法保证企业低碳会计信息的质量。采用企业碳足迹披露与产品碳足迹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完整地了解企业低碳会计信息。

企业碳足迹披露可以使公众知晓企业的碳排放活动,产品碳足迹披露可以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碳排放,基于这两种不同的需求,企业应将企业碳足迹披露与产品碳足迹披露相结合。

企业可以采用类似现金流量表的形式披露企业碳足迹,计算企业碳排放与碳汇,编制企业碳流量表。碳排放相当于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的流出,碳汇相当于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的流入。不同于现金流量表的是,碳流量表的编制不应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而是以碳单位为计量单位。

企业碳流量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企业经营活动、碳投资活动、碳筹资活动。企业经营活动记录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碳排放与碳汇。比如,产品生产机器运转所产生的碳排放、管理人员办公室照明产生的碳排放、产品工业生产中的碳固或碳中和。碳投资活动记录企业投资的各种碳汇活动,比如企业投资森林建设而增加的森林碳汇。碳筹资活动记录企业由于可能会超过其碳配额而向其他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

编制产品碳足迹表能清晰反映产品的碳排放。产品碳足迹表的编制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储存、流通流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计入产品的碳足迹中。

(二)确定碳核算依据,详细披露碳核算具体计量步骤

披露碳核算具体计量步骤,有利于利益相关者清晰地了解企业碳排放量,有利于企业自查自身碳排放活动以改善自身经营活动。企业应该将碳核算的具体步骤单列于报表附注中,以便于利益相关者和有关政府部门核查。确定碳核算依据,需要确定企业碳核算边界、碳核算标准、碳核算方法以及碳核算确认时间。

企业碳核算,第一步需要明确碳核算边界。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GHG Protocol)中将碳排放分成三个范围:范围一仅包括直接排放;范围二还包括用电带来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三包括所有其他间接排放。政府部门可以按照碳排放源分类列出清单,再将清单进一步划分,作出具体的界限规定,以此确定企业的碳核算边界。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可以称为碳目。凡在碳目范围内的企业活动都核算碳排放量,未列入在内的不核算。企业依据碳目表确定需要核算的类目。

企业碳核算,第二步需要选取计量方法。因为企业碳排放源较为复杂,其计量方法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按不同的碳目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这样既考虑了企业不同活动的特性,又有一定的规范性。Thomas Wiedmann(2007)提出计算碳排放量的方式有两种:自下而上,基于流程分析;自上而下,基于环境投入产出分析。具体的碳排放量计量方法,国外还有投入产出分析、生命周期评估、混合生命周期评价以及各项标准中的方法学等可供参考。政府部门应编制碳目计量表供企业参考,企业对应不同的碳目选择计量方法。

企业碳核算,第三步需要计算产品碳足迹。企业需要将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归结到产品,并且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企业将归属于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量计入到产品碳足迹中。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可以比照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按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分配。

企业碳核算,第四步需要确定企业碳核算的计算方法。从上游企业购买的产品和服务中附带的碳排放量应计入原材料碳足迹。销售给下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附带的碳排放量应计入产品碳足迹。企业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碳排放量=产品碳足迹-原材料碳足迹+管理部门碳排放量-碳中和抵销的碳排放量

企业碳核算,第五步需要确定发生时间、计算期限。碳核算发生时间按碳排放量产生的时点确定。碳核算计算期限可以分为按次计算、按期计算。按期计算又可分为按日、月、季度、年计算。对每日连续产生碳排放量的一些管理活动,如照明活动的碳排放量可以采用按月计算。

(三)成立碳会计信息鉴证机构,开展碳信息审计业务

随着低碳商业时代全球化发展的潮流,碳交易也迅速发展,对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碳会计信息只有经过核证后才能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可靠和碳交易活动的公平。基于此,政府可以成立碳会计信息鉴证机构,核证企业碳排放量,签发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核证减排量),管理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活动与碳交易活动。在鉴证机构核证碳排放量的同时,政府还可以授权鼓励部分有条件的事务所开展碳信息审计业务。

鉴证机构管理企业碳交易活动,允许详细披露低碳会计信息的企业上市出售其多余的碳排放权,而忽视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将禁止上市出售其冗余的排放权从而使企业蒙受损失,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制企业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现如今,披露低碳会计信息的企业极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披露低碳会计信息成本高,而收益少。在这项政策的限制下,为了更大的碳交易收益,并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基于成本效益原则,企业也愿意付出一定的成本规范自身的低碳会计。

【参考文献】

[1] 简丽霞.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2] 朱小平,孙甲奎.基于低碳经济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框架设计[J].财务与会计,2012(8).

[3] 李秋.低碳经济背景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探讨[J].财会月刊,2012(5).

[4] 杨艾.低碳经济模式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财会通讯,2011(7).

[5] 郭海芳.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初探[J].会计之友,2010(12).

[6] 汪方军,朱莉欣,黄侃.低碳经济下国家碳排放信息披露系统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1(4).

[7] 张巧良.碳排放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差异化研究[J].当代财经,2010(4).

[8] 王泽田,谭婧,张巧良.上市公司碳管理信息披露框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会计之友,2011(9).

第6篇: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关键词:低碳建筑 评价方法 碳排放指标 可持续性发展

1引言

当代,在科学技术飞速进步和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同时,人口激增、资源短缺、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建设城市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生态环境,并将其置于与经济同等重要的地位[1]。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重较大。低碳建筑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任务之一,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低碳建筑评估体系

低碳建筑是指高能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建筑体系,从建筑材料、设备到施工建造再到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采用生态建筑、节能技术、生态材料等,通过合理的开发强度,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建筑低碳化[2]。低碳建筑的主要特征为舒适宜居、采光通风、节能减排。

2.1低碳建筑评估方法

低碳建筑目前尚无准确定义,但从低碳经济是低能耗、轻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来看,低碳建筑是在建材生产、进行施工、使用建筑的过程中,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建筑。低碳建筑就是绿色建筑的概念延伸。其评估方法是建立在对建筑全生命周期分析基础上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清单列表法和生命周期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都包括准则、评分指南以及等级标签三部分。从理论上说清单列表法是为业主、客户、设计人员、开发商、规划人员以及项目经理的使用而设计的。生命周期分析方法则适合那些能提供深入解释或针对建筑某个部分计算的专业人员。因此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基于清单列表法形成了相应的低碳建筑评估认证体系。

2.2低碳建筑评估存在的问题

低碳建筑是指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工作、居住、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最高效率地利用能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低碳建筑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绿色平衡理念,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做到人文与建筑、环境及科技的和谐统一。它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因此对低碳建筑发展和评估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尚未形成一套简单、宜操作、国际通用同时评估结果之间没有可比性,不能更加有力地促进国际低碳建筑事业的共同发展。

2)现有评估体系在指标权重的设立方面,尚未找到一套公认科学合理的办法,因而对各指标项目的整体相关性反映不足或存在偏差。

3)在各单项指标的 “评估标准” 及 “评估方法” 方面所做的基础研究工作不足。

以上问题期待通过更多的研究工作去解决 ,但不可否认的是 , 低碳建筑评估是一项关系到低碳建筑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3低碳建筑评估的实现

低碳建筑评估实质上是通过对人的碳排放,人通过使用建筑、消耗能源而排放二氧化碳而进行的。建筑只是人耗能的平台。对建筑碳排放的评价,要用强度指标,即建筑使用者人均碳排放指标。建筑的碳排放源有两个,即土地利用和能源利用。

在土地利用中,新开发的土地使大量原来作为碳汇的植被被破坏,原先能够作为碳中和的农田被占后不能复原;旧城改造的土地,大量拆除的旧建筑和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会产生碳排放。我国建设用地的碳排放强度达到204.6t CO2 当量 / hm2。但目前我国城市人均用地面积达到133m2/人,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人均2282.4 m2/人和发展中国家人均 83. 3 m2/人的水平 [3]。

在能源利用中,能源低碳化,即能源结构的低碳,需要在城市和社区层面解决。根据研究[4],消耗每t标准煤的碳排放系数K (当量CO2 )为:

K =α×3.765 +β×1.432 +γ×0.912 +δ×0.01

式中α,β,γ,δ分别为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无碳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α+β+γ+δ =1。要降低 K值,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 降低煤炭、石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2 ) 改善能源转换技术,降低碳排放;

3)适当增加天然气比例;

4)大大增加无碳可再生能源风、光、核、水规模化应用比例。

通过建筑利用中的人均碳排放指标和建筑设备用能过程碳减排效率来评价低碳建筑,充分考虑了土地利用、能源利用和建筑使用者等影响建筑碳排放的主要因素。其中,人均碳排放指标越小越好,碳减排效率越大越好。

4结束语

总之,国际低碳建筑评估体系的建立与评估方法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和不断更新完善的时期,目前已经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期待通过更多的研究工作去解决。不可否认的是,低碳建筑评估是一项关系到低碳建筑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和继续在这一领域积极研究、探索和实践着,相信各国的实践经验能够对我国的相关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卫东,陆大道,张 雷,等.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框架与科学基础[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Liu Weidong,Lu Dadao,Zhang Lei, et al.Framework and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ow-Carbon Economy[M]. Beijing:Commercial Press,2010.

[2]. 李启明,欧晓星. 低碳建筑概念及其发展分析[J]. 建筑经济,2010(2):41-43.Li Qiming,Ou Xiaoxing. Analysis of the Defin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Buildings [J].Construction Economy,2010(2):41-43.

第7篇: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关键词]碳捕获与封存;立法;思考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12-0044-04

一、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立法的必要性

(一)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

依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碳捕获和封存-决策者摘要和技术摘要》,碳捕获与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熏CCS)是指将大型发电厂、钢铁厂、化工厂等主要排放源产生的二氧化碳通过各种方法捕获收集起来,用各种方法(主要包括地质封存、海洋封存)储存起来以使二氧化碳长期与大气隔绝的一个过程。简而言之,CCS技术是一项旨在减少大气中由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的技术。与CCS相关的术语是“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即将排放的二氧化碳提纯,继而投入到新的生产,循环再利用,而非简单封存的过程。与CCS相比,可以将二氧化碳资源化,产生经济效益,更具有发展前景。

显而易见,由于CCS技术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变暖方面的积极意义,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和重视此项技术,比如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都有相应的研究规划并开展了相关的应用研究和有关试验。奥巴马政府宣称在未来10年投入4.5亿美元在美国7个地区进行CCS项目试验。八国集团峰会上,欧洲甚至制订了CCS技术推广时间表,到2010年,至少有20座发电厂使用CCS技术,2020年前欧洲和美国开始推广该技术,并在2025年前在全球推广。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统计,到目前,全世界共有碳捕获商业项目131个,捕获研发项目42个,地质埋存示范项目20个,地质埋存研发项目61个。到现在为止,有三个成功的CCS项目处在进行之中,包括挪威Sleipner项目、加拿大Weyburn项目和阿尔及利亚In Salah项目等[1]。国际能源署(IEA)表示,到2050年全球需兴建3400个CSS项目,前10年由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此后发展中国家将担负主要责任。国际能源机构还了一份“CSS路线图”,提出到2050年前,全球将在这一领域投入约3万亿美元,促进CSS技术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CCS技术亦处于尝试阶段。中国最大的独立发电公司华能已在北京热电厂投运了我国第一个二氧化碳捕集能力为3000吨/年的试验示范装置;在上海石洞口二厂投运了全球最大的捕集能力为12万吨/年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碳捕集项目;在天津开工建设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煤电工程IGCC电站示范项目[2]。

(二)规避碳捕获与封存技术风险的迫切性

尽管CCS技术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但其大规模应用仍面临着两方面障碍。一是成本。据英国麦肯锡咨询公司估计,欧洲将因CCS技术应用导致每个下一代电厂的造价高达13亿美元;用CCS技术每处理1吨二氧化碳的成本为80-100美元。二是风险。二氧化碳运输、存储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泄漏,均有可能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毁灭性的破坏。例如,CCS技术储存的二氧化碳如果在近海大陆架中泄漏?熏除直接伤害海洋生物之外?熏还有可能导致海水的逐步酸化从而彻底改变海洋环境[3]。再如,在高二氧化碳浓度和高温条件下,植物的光合作用将会增加,同时由于高温,生物呼吸作用可能加快。在这种“二氧化碳施肥效应”和高温影响下,有可能导致生态系统代谢加快,从而改变陆地土壤和海洋生态系统的有机质平衡。

综上所述,CCS技术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防止二氧化碳的泄漏,明确每一环节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紧急预警机制,是各国政府面临的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外国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立法的镜鉴

(一)美国

纵览全球,率先制定CCS技术监管法律的国家有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2008年10月,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出版了《二氧化碳捕获、运输和封存指南》(Guidelines for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作为一份建议稿,虽然该指南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技术、环境和社会层面上就如何监管碳捕集、利用和地质封存给予了详细的参考意见。2008年7月3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碳减排技术桥梁法》(Carbon Reduction Technology Bridge Act of 2008);该法案针对CCS技术设备安装、二氧化碳运输、封存以及提高驱油率等项目给予最高30美元/吨二氧化碳的税收减免,目的在于鼓励民营企业对CCS的投资及研发。2010年11月,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签署了《安全碳储存技术行动条例》。新条例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重点保护地下饮用水资源,并要求密切监控、汇报二氧化碳储存设施的有关数据。

(二)欧盟

自2007年欧盟执行新的能源政策以来,CCS技术已成为欧盟热门的能源政策性议题。欧盟委员会负责能源事务的委员京特·奥廷格曾表示:“碳捕捉和存储技术是我们今天需要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它可以帮助我们在未来数十年大幅度削减能源领域的二氧化碳排放”[4]。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可再生能源和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月23日了一项指令——《碳捕捉与地质封存指令》(以下简称CCS指令),建立了二氧化碳捕捉与地质封存环境安全的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建议。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4月通过了该指令,希望借助CCS来履行欧盟所承担的削减温室气体义务[5]。指令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封存地选址与勘探许可;封存许可;封存地运营、关闭以及关闭后的责任;第三方使用权;一般规定;以及对之前一些指令的修正案。

欧盟的CCS指令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监管成员国在其领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从事的CCS项目,避免二氧化碳的运输与封存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和风险;其二,按照“碳捕获便利”原则,碳排放主体应为CCS技术准备一定的设备;其三,CCS的捕获与封存应获相关的行政许可,同时强调CCS运营主体保障公众知情权与有效的参与权,捕获程序应该遵守欧盟的综合污染防治指令和环境影响评估指令,按照综合污染防治指令的规定;其四,CCS运输应当遵守欧盟的环境影响评估指令;其五,强调封存过程的环境风险评价,涉及危险识别、暴露评价、影响评价、风险识别四个方面[6]。

(三)澳大利亚

早在2006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即制定了《温室气体地质封存法》,并于2008年再次进行了修订。作为最早专门监管陆上CCS项目的法律,确定了陆上CCS项目引发的风险责任和补偿制度,试图将陆上CCS风险控制至相对较低的限度。以下若干重要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具体包括:陆上CCS项目的行政许可制度;陆上CCS项目的善后服务制度;陆上CCS项目的保险和修复证券制度;陆上CCS项目的私人许可和补偿制度。

2008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了《海洋石油修改(温室气体存储)法案》《Offshore Petroleum Amendment(Greenhouse Gas Storage)Act 2008》。此项法案以允许二氧化碳在近海地区注入和封存而著称,涉及选址、风险识别和监测程序、权力的监管,缓解和补救措施等安全管理内容。

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COAG)于2009年5月出台了《CO2捕集与封存指南》(Environmental Guidelines for Carbon Dioxide Capture and Geological Storage May 2009),对CCS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更加具体可行的评价范围、措施等。指南要求所有的CCS项目必须执行《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1992》、《职业健康和安全原则2002》、《行业监督管理原则1985》、《澳大利亚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的指导原则1992》及澳大利亚矿业石油部制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原则》。为下一步制定统一的、完备的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依据指南,首先,在相关法律制度框架下,所有的CCS项目在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评价。评价水平取决于该项目影响的环境和区域范围。其次,由于二氧化碳的捕获或分离、运输以及注入和地质封存等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CCS技术的应用引发的环境风险变化,需要在每一个立法阶段进行环境评价和核准。第三,决定CCS技术风险程度的关键因素在于储存二氧化碳的地质地貌的选取,封存地点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连续地风险评价与核准。从项目设计到建设及投入使用,应当进行连续的环境风险评价。第四,在注入过程中由于二氧化碳的置换,二氧化碳的直接泄漏将导致二氧化碳和盐水进入蓄水层,直接影响地下水。同时,二氧化碳导致储藏地层中盐水的pH值从近乎中性的6.5降到像醋一样酸的3.0。因此,所有的环境风险评价均包含对地下水资源的评价。第五,在CCS项目的前期设计阶段,鼓励向相关的专家机构开展咨询工作。所有评价、核准过程和其他的运行阶段,CCS项目必须对管理者、公众、当地社区和媒体开放,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应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听证程序。

三、完善我国碳捕获与封存立法的路径

(一)我国CCS技术立法存在的问题

显而易见,CCS技术对于我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亦不可小觑。我国亦有不少实施“碳捕捉”技术的天然试验场。比如拥有丰富油气田资源的东北地区和东南沿海。欧盟与中国于2006年开展了“中欧碳捕获与封存合作(Cooperation Action within CCS China-EU,COACH)”[7];2008年,中欧双方启动了“碳捕获和存储监管活动支持”项目(STRACO2项目),其主要目标是为CCS技术在欧盟的发展提供政策和立法框架方面的科学支持,研究欧盟和中国之间就CCS技术进行国际合作的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需求。

相对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而言,中国的技术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基础亦较为薄弱。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CCS技术的立法,目前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环境保护法规》、《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污染控制、废弃物处置、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内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物权法》则规定了矿业权和地役权内容;《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及工程建设、采矿、石油和天然气等法律法规亦作为重要体系。尽管如此,上述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对于CCS项目在审批、核准等方面尚缺乏具体的监管,至于碳捕获、运输、封存等过程的环境影响与法律责任也缺乏详细规定。如何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我国CCS技术国情的法律监管机制,对于趋利避害,避免盲目跟进,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碳捕获与封存法的建议

为了保证我国CCS技术在捕获、分离、运输、储存选址等方面均有详尽的法律依据,制定符合我国CCS技术发展实际情况的《碳捕获与封存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评估和批准。监管部门依据国际组织、国家、部门或行业技术标准审查CCS项目的建设与运行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减排效益等多方面指标,保证项目实施中和封闭后的技术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采用的是多头并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参与部门有科技部和发改委气候变化司、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和国家环境部等。科技部和发改委气候变化司的主要职能是推动CCS和CCUS技术研发能力,加强相关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工业与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能在于为CCS和CCUS技术的应有所带来的新兴市场和衍生行业以及行业间的合作提供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为CCS和CCUS项目的选址和封存地点进行评估以及对相应土地规划的影响;水利部主要是针对CCS和CCUS的应用对水资源的影响进行监管和评估;国家海洋局是对CCS和CCUS的应用对海洋资源的影响进行监管和评估;国家环境部负责对CCS和CCUS项目的应用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评价,并以此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指标以及完善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明确项目启动前后和关闭后的财产权归属以及知识产权。包括项目的所有权、储存地点的所有权、加注与监测业务所需厂房与设备的所有权、封存地点周边土地的使用权和通过权等,另外还需专门规定地下空间的使用权。与普通物权不同,各国关于地下空间开发权的立法差别很大。如美国的地下空间权可以私人拥有;澳大利亚的地下资源虽然属于国家,但政府可以许可私人使用。

第三,监测与核查。针对CCS技术的长期监测与管理,建议建立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非政府社会组织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并对投资协议、储存协议、输送协议进行监测与核查。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碳封存技术项目,环保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赔偿责任。针对CCS技术导致的直接损失和生态损失,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有的立法针对后者的救济显得缺乏力度。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定义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比较笼统,亟待界定“环境污染损害”和“生态损害”的界限,特别是明确何谓CCS技术导致生态的损害,以及量化整治和修复的费用。

第五,CCS项目关闭后的责任和基金会。尽管目前多数CCS技术仍处于认证和调试阶段,但从我国各地针对污染企业善后处置方案的重点多在人员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对环境治理和污染赔偿问题则重视不足来看,未雨绸缪是十分必要的,一旦项目运营失败,被迫关闭、停业和搬迁,肇事者可能逃离法律视线,给相关部门的执法和监管带来很大挑战。为了建立健全CCS关闭后的善后环境治理与赔偿制度,可以仿效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先治理,后追责”的立法理念,通过设立环境基金会的方式,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和治理污染遗留地的反应机制,赋予政府对危险废物在紧急情势下做出立即反应及清理受污染的权力。

(三)完善CCS技术责任保险的立法

考察各国实践,CCS技术涉及的责任主要涉及四方面的问题:一是与CCS技术相关的运营责任;二是与碳泄漏引发相关的气候变化责任;三是与碳泄漏引发的相关的人身侵权责任;四是碳泄漏引发的海洋生态损害及地下淡水污染责任。上述损害不仅导致污染、渔业、旅游等行业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将造成长期、潜在、毁灭性的生态环境破坏。鉴于此,创立具有充足资金保障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从立法上强制CCS项目经营人投保责任保险,由社会分摊巨额赔偿不失为一项有效的举措。否则,仅允许CCS项目企业投保任意险,一旦发生事故,巨额的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被侵权人的损失更是难以得到救济。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起源于19世纪欧洲的财产保险,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同,所承保的客体并非属于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而是被保险人对不特定的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我国《保险法》第49条作了明确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随着现代责任保险的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契约责任也逐渐被各国所接受。CCS技术责任保险将不特定的第三人纳入现代保险中的受益人,保险人通过收取相对较低的保险金从而将损失分散社会,进而增强了侵权责任的实际赔付能力。

由于我国现有的《保险法》中有关责任保险的条款仅有两三条,可操作性较差,建议适当增加《保险法》中有关责任保险的条款的比重。首先,进一步明确《保险法》中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将《保险法》第49条修改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外”一词为契约性责任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建议明确制定责任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内容应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鉴于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难以准确地估算未来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为了避免保险人不至于破产倒闭,建议实行限额和最高责任保险两种责任方式,即在保单中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或保险期内的累积赔偿限额。第三,鉴于责任保险赔偿的数额通常较大,建议明确开展责任保险业务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严格保险人的执业资格。

参考文献:

[1]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发展现状[EB/OL].国际能源网,2009-12-10.

[2]碳汇林.华能碳捕捉设备[EB/OL],中国碳汇林网,2011-01-18.

[3]拙知.饱受争议的CCS[J].IT经理世界,2009,(7).

[4]刘秀荣.欧盟建立碳捕捉和储存技术发展协作网[EB/OL].新华网,2010-09-18.

[5]范英,朱磊,张晓兵.碳捕获和封存技术认知、政策现状和减排潜力分析[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0,(5).

第8篇: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关键词:碳金融 碳金融市场 绿色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065-02

一、文献综述

当前,雾霾天气在全球持续增多,气候变化问题已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灾害,为了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减少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排放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

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外的一些研究学者对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直关注,一些学者研究了本国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增长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如Panay-otou(2003)认为先单调增加后单调递减关系,Nnkarhem(2005)则证明瑞典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现象;Nicholas Stem(2006) 评估了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经济危害,他的研究结论是以后变化的经济影响并不呈现均匀分布,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碳金融的研究,国外学者是从气候变化开始的:Jose Salazar(1998)最早提出了环境金融概念,指出环境金融是环境产业金融机构的中介,通过分析环境产业和金融业的差异,得出通过金融创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结论。国外对碳金融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金融市场的建设,风险、碳价结构、碳价波动性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国内有关碳金融的研究介入较晚,环境保护部(2004)发表了《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提出用金融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陈露等(2009)研究认为,到2020年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气温气体排放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中国是碳减排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将成为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给者,CDM项目可以产生数十亿美元的转让收益,借助碳金融的商业手段,这些项目将为投资者带来巨大商机。吴玉宇(2009)以国内碳交易市场的交易环境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2008年9月25日天津环境交易所挂牌成立后我国碳交易平台搭建后的一系列碳交易,指出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缺乏规范的交易平台,致使我国CDM项目产生的CER只能在一级市场出售,造成国外买家任意压低价格,侵害中国卖方利益,导致中国作为卖方市场缺少定价权。

二、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现状

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四部委联合并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专门针对CDM项目的部门规章,全面规定了CDM项目开发、申报等相关程序和要求。国家设立CDM项目审核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国开展CDM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CDM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的工作是:对申报的CDM项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CDM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等。除从国家层面设立管理机构外,自2008年8月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宣告成立至今,我国已有50家CDM业务咨询机构。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至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交易试点开市,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全部正式启动。深圳碳交易试点启动阶段确定了635家工业企业作为碳排放管控单位,这些企业2013―2015年获得的配额总量合计约1亿吨,到2015年这些企业平均碳强度比2010年下降32%,2013―2015年平均碳强度下降率达到6.68%等。此外,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碳市场控排企业成功履约,各试点的配额发放方式除上海一次性发放3年配额外,其他试点均为逐年发放,采取的交易方式有场内公开、场外协议、场内结算等,交易的产品主要有EBA、CCER、TJEA、SHEA、GDEA、SEA等。目前,我国共批准CDM项目3 776个,注册项目总数为1 857个,签发的CER数量达到53 074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获批项目数量最多的3个省是水能和风能比较丰富、经济相对落后的云南等,其中云南水电项目数量占总项目数量的比例最高达93.1%。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部、人民银行等共同《关于落实环保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揭开“绿色信贷”的序幕。我国碳金融服务体系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碳金融服务功能逐步显现,银行业金融服务主要是绿色信贷业务,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是与国际金融公司开展能效贷款合作的首家银行,光大银行随即成为中国首家碳中和银行,中国银行也紧随其后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银行以中介商的身份利用其自身在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以及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为交易双方提供咨询和碳交易服务、进行碳排放单位的登记、结算、为CDM项目开发提供增加服务等。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发表《关于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思路》,将碳排放未来的工作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把环境保护、降低碳排放的文件落到实处。

(二)中国碳金融交易存在的问题

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国际碳市场政策的影响,国内碳市场政策对碳金融市场发展起主导作用,金融产品单一,相关法规不完备,制约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1.国际气候谈判历次没有明确的结论。2012年12月在多哈举行的第18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明确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继续履行,并明确第二承诺期缔约方的减排目标,但美国、加拿大表示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在此种情形下,欧盟又提出第二承诺期只接受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碳信用,碳交易市场的需求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国内政策缺乏配套碳金融政策。我国在2007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至此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之路开始起航。但连接现代金融业和低碳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碳金融业只是初露端倪,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究其原因国内政策制定零散、不配套出台速度慢,缺乏全局意识与目前碳金融市场发展速度不匹配,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难以获得政策的扶持。

3.碳金融产品单一,缺乏议价权。我国碳金融业务起步晚、相应机构不健全以及相关人才缺乏,使我国从事的碳金融业务比较单一,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都集中在下游和附加值比较低的环节。由于基础产品不足,我国未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因此缺乏议价权,对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4.相关法规匮乏。目前,我国基本上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更没有一部针对碳交易的专门法律,碳金融市场也没有专门法规,相关的政策也不够完善和细化,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决一些表象问题。

三、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建议

(一)抗击雾霾,发展碳金融市场

2015年的厄尔尼诺现象是近15年以来最强的一次,给许多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2015年冬季雾霾天气也是厄尔尼诺年带来的后果之一。根据气象专家分析, 厄尔尼诺现象对我国来说实际上就意味着暖冬,冷空气影响的区域将会更偏北,如果说冷空气减弱或者是减少,所遭遇的霾的天气、雾的天气都会增多。厄尔尼诺这一自然现象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自然灾害,需要世界各国努力,而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已是各国达成的共识。发展我国的碳金融市场, 碳排放权的出售、配置和议价方面建立完整的管理体制,使我国CDM项目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得到公平的回报。

(二)制定碳排放交易法

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已提出能源资源版图,所以在十三五期间应站在国家层面对碳排放交易进行立法,从立法的角度保护碳排放行为、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通过碳排放交易法立法解决碳排放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碳排放权的性质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交易主体、交易客体等。

(三)发展碳金融产品,争取国际碳交易的议价权

我国碳金融业务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扩大基础碳金融产品,结合我国实业和金融业特点开发附加值比较高的碳金融产品,尽快形成我国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体系,争取国际碳交易的议价权,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四)制定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

我国应制定一个适应国情,并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国务院要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独立部门,气候变化应对应以节约能源、更新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经济为宗旨,加强生态保护为目的,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支撑,促进国际合作,不断应对提高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和区域气候做出积极贡献。同时由环保部和各省市出台相关的法规与之配套,积极推进各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部署重点节能环保行动,推进低碳发展重点工程和行业,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五)在十三五期间,推进能源体制改革

我国经济发展主要以煤炭、天然气为能源, 而煤炭、天然气的消费对我国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所以在十三五期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要大力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发展无污染能源,推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Raymond G.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development[M].M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第9篇:碳中和的目的与意义范文

中图分类号: TQ541 文献标识码:A

一、现状概述

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的划分,主要有如下六种温室气体排放(Green Hose Gas, GHG)导致了大气温度的异常变化,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在此基础上,各国政府拟定了各种国内温室气体管控机制[],他们独自或与其它第三方组织、跨国企业建立温室气体计量的相关准则,或者在企业可持续性指标中加入温室气体评价项目,透过供应链的力量,要求企业上游供应链提供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信息,并寻求第三公证单位进行检验与查证。

这些温室气体计量方法或准则。《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PAS2050)是基于生命周期评价的产品碳排放计量方法。生命周期评价方法是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评价方法,正越来越多地被用来评价人类活动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它要求详细研究其生命周期内各单元过程的能源需求、原材料利用和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排放,包括原材料资源化、开采、运输、制造/加工、分配、利用/再利用/维护以及废弃物处理。因此,生命周期评价能够更加全面的体现企业在原料选取、生产过程、成品运输及控制产品能耗等方面的减排潜能,可以促进企业采取落实循环经济,使用再生原材料,合理处置副产品及废料,技术改造控制产品能耗等措施降低排放量,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

在本文用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分析了国内某复合木地板生产工厂连续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尝试通过数据对比探讨生产型企业的碳减排途径。

二、方法简述

(一)方法学及参数的确定

LCA碳盘查在方法学上主要采用PAS2050:2008中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学;产品的排放因子主要来自英国政府DEFRA碳排放数据库以及GHG protocol排放因子数据库,同时参考了《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0》、《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等相关资料。

(二)分析阶段的划分

在LCA评价中,产品的生产过程分为原材料生产阶段、产品生产阶段、运输分销阶段、安装使用阶段、以及处置或再生阶段。其中,原材料生产阶段主要指原、辅材料的生产和有关的过程;产品生产阶段指所有生产过程和与生产有关的运输/储存活动、包装、与场地相关的排放,以及产生的所有材料如产品、废物、共生产品和直接排放,排放源包括厂内叉车、空调、冰箱、检测设备制冷、灭火器、乙炔、柴油、化粪池及电力等的使用;运输阶段主要包括卡车、轮船、火车等;安装使用阶段是指安装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及能源,包括防潮膜及极少量电力,使用阶段消费者基本无能源消耗;处置阶段指产品废弃后的处理处置排放。

三、盘查结果及分析

(一)主辅料排放

第二年与第一年相比总产量减少了102321平方米,主料排放量减少710tCO2e,辅料排放量增加310 tCO2e,总体上原材料部分排放量减少400 tCO2e,但减排量相对产生量极小。

(二)生产阶段排放

生产环节的排放量增加了1662tCO2e,经对比可以看出,除原材料运输外,生产阶段排放主要来自用电、叉车运输和自有车辆使用三个部分。

进一步分析得知,第二年生产环节电、油等消耗有所增加导致排放量增加,具体见下表

可以看出,该厂在产量大幅下降的同时生产电耗、油耗和自有车辆使用量的相对增加造成了生产阶段的排放量增加。

(三)运输阶段排放量

运输阶段排放量增加了577tCO2e,其中海运和铁路运输的比例有所增加,由于海运和铁运的排放因子小于汽运的排放因子,因此增加海运和铁运的比例有助于降低运输阶段排放量。但由于业务范围日趋扩大,产品的销售网络也日益完善,随即增加了运往各地的里程数,因此运输总里程增加较多,运输阶段排放量仍有较明显的增加。

(四)安装使用阶段排放

由于盘查的前设条件为安装阶段仅消耗极少电力并使用一定量的防潮膜,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仅消耗少量水进行清洁,电力和水的消耗量极小,可忽略不计,因此安装和消费者使用阶段的主要排放来自防潮膜的上游排放。该部分排放量约占总排放量的5%左右,但因防潮膜的使用量不在企业可控范围内,对于企业主动减排讨论意义不大,因此不做赘述。

(五)废弃阶段

该厂生产的废弃物主要为木糠和地板产品最终废弃后的处置,其中木糠处理分为厂内做燃料燃烧和外运做其他产品原料;因此厂内处理的排放为木糠燃烧的排放量,而厂外处理的排放仅为运输阶段的排放,厂外处置部分排放计入下游产品排放,不在盘查范围内;废弃地板处置方式假设为全部燃烧。

可以看出废弃阶段主要排放来自废弃地板处理,占废弃阶段总排放的90%以上。

四、评价结果及减排途径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阶段的GHG排放特点各有不同,其中有汇率、价格变动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排放量变化,也有生产率变化、生产能耗变化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排放量变化。

原材料阶段排放主要来自原辅材料的上游排放,包括材料从自然界开采、加工、包装等过程的排放,因此这一阶段的减排应主要依靠:①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提高成品率,减少原辅材料的使用量;②尽量采购上游排放较少的原辅材料,如经过碳中和认证的材料、或生产过程中碳排放较少的产品,以及其他生产的副产品等。

生产阶段的主要排放来自用电、叉车使用和自有车辆使用。这一阶段的减排主要依靠:①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出行,或提高自有车辆的使用效率;②因叉车主要用于物料的搬运,电力使用也是生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生产息息相关,企业应自查原因,在产量较大幅度减少的前提下,生产能耗和叉车使用量大大增加,提高管理水平,优化电力和叉车的使用效率,降低排放。

运输阶段的排放量上升与企业业务发展水平有关,同时也与企业运输外包商的运输策略有关。在相同的运输距离和载重前提下,不同运输途径的排放因子为海运<铁运<汽运,因此运输外包商应尽可能多的使用海运和铁运,减少汽运。若企业依靠自身的市场地位影响运输外包商的运输策略,将有可能对企业的GHG减排带来较为可观的效益;此外,企业在经销商的设置上也可以考虑布局方式和位置,以便减少运输距离,减少运输阶段排放量。

废弃阶段排放主要来自残品的处置排放。这一阶段的减排策略包括:①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产品优良率,减少残品数量;②尽量与其他厂商签订回收协议,使废弃的地板进入下游产业链,成为其他产品的原辅料,降低下游排放。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