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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 碳交易 碳资产 碳市场 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频现,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寻求一种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国际社会逐步对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议定书》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国际气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国也步入碳减排“责任共担”的行列内。
目前,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3%,因此面临巨大的国际减排舆论压力。我国政府也将低碳发展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国务院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规定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下来,明确了今后的低碳发展方向。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有较大距离。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和镁冶炼)等行业,低碳时代的到来不仅对其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也赋予了企业新的责任和使命。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总量控制的目标之一,碳排放权也成为一种商品,是企业一笔特殊的资产。所以,企业树立低碳意识,结合自身碳资产情况,构建完善的低碳管理体系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发放给各个国家、地区、省、市或者企业,允许它们向大气中排放一定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碳排放权可以表现为碳排放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数量或者一定时期内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吨位数。碳排放权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基础上,指交易主体之间转让减排的分配配额的一种交易和贸易。碳项目管理者计划本国(地区)某一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并将其划分后分配给每个参与者。参与者的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放许可。项目型交易是通过减排项目的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
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基础是排放权。当碳排放与财务、金融挂钩后,这种权利就可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碳资产。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碳资产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由于碳市场的市场化,碳资产的价格呈现波动性,由于排放总量的限制,长期来看碳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3]
碳盘查是指以企业为单位,遵循一系列标准方法和原则,计算其某一时间段内,在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或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前者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开发,包括两个相关但相互独立的标准――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及项目量化准则;后者由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制定,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量化和削减提供一套工具。[4]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构建
(一)政策规章制度体系
政策规章制度体系是企业碳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企业应研究分析国际碳市场发展形势和国内碳交易机制相关政策,跟踪国内碳交易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碳管理战略、规章制度。对于一些特大型的企业应编制碳排放管理规划,摸清家底,统一规划和部署企业内部碳资产和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低碳战略落实制度、碳排放监测制度、监督制度、碳资产产权制度、碳排放交易奖罚制度和一系列管理办法。例如《企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办法》、《企业碳资产统计与报送制度及碳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并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制定低碳技术标准和研究碳减排方法。总之,企业碳排放管理战略、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总体到局部、由粗线条到细致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低碳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是企业碳减排及碳资产管理的执行主体,可以有效贯彻企业低碳战略并实现企业低碳目标;碳排放和碳资产的经营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涉及碳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专业技术工作,因而要实现企业碳资产的集中有效管理,应建立企业专业化的碳资产和碳排放统一管理机构。统筹低碳发展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下属企业碳排放管理与执行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反馈机制。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配合是保障碳排放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应确定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其职责主要有:研究制定碳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战略;加强外部沟通,积极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开展企业碳盘查试点及普查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研究碳资产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密切跟踪国际和国内碳交易市场进展的情况;建立企业碳管理信息系统并维护运行。
(三)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该设立碳资产类账户。为了清晰地核算企业碳资产的存量和流量,应该在传统环境会计“环境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资产”二级账户。针对企业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在“碳资产”二级账户基础上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权”明细分类账户,借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增加,贷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现有的金额;其次,建立碳负债类账户。企业应该在“环境负债”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负债”二级账户,根据负债的来源和种类不同可以进行明细核算,如“低碳金融负债”、“应交二氧化碳排放税”等。分别用来反映企业承担的低碳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而向国家缴纳的碳税;再次,编制碳资产负债表。对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予以改进,针对与碳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或义务进行核算与计量,并予以表内化,即形成旨在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碳资产负债表”;[5]最后,构建企业碳预算核算体系。2009年英国先行开始实施“碳预算”财政预算,同样我们可以根据财务预算核算管理的原理,构建企业内部财务碳预算核算,使其作为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工具。科学地运用相关技术方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各级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以对经济活动进行衡量、评价和预测,预测企业碳排放数量,确定企业的碳减排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碳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企业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企业碳排放减排目标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至企业各个生产运营环节,关键是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减排现状。因此必须要采集并统计企业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并根据排放数量实时更新数据库。数据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手工录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排放水平评价识别、预测与预警功能、决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涉及不同产业,碳资产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碳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统一化,实现高效运转和管理。掌握了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现状后,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统,统一调配企业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尽量使内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并可适当参与外部市场交易,在市价较低时买入一定的配额储存,市价较高时卖出部分多余配额,以降低总体碳排放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五)支持服务体系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支持服务体系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统支持机构、专家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等。企业碳盘查是碳排放管理关键的一步,碳盘查过程建立量化、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有效机制,进而降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我国目前“两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试点交易市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及《温室气体核查和报告流程要求》等要求来看,纳入试点区域的交易试点企业必须参与交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温室气体监测核算并编写报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出具核查报告。对于在试点区域之外,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企业也需要碳排放核算、报告及核算服务等机构的支持。另外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专业的IT软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和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等。
(六)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企业低碳战略、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监督各生产经营环节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达标情况;此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碳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以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逐步建立奖惩制度,并制定合理的奖罚额度,起到对企业的激励促进作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低碳减排技术和措施,积极完成碳减排目标。
三、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
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碳排放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碳排放报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活动进行计量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测量、数据获取、记录和计量等。统计分析是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作为碳排放报告的基础数据;碳排放报告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则对一段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并形成规范性报告的行为;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依据相关《企业碳排放核证规范》或《核证工作手册》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核,生成核证报告;此外在政策制度、配额目标、碳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得以正常运行。配额目标管理是企业根据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结合企业自身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通过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次性向各级生产经营环节发放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存量配额);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以节能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总量目标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增量配额),未获得足量碳排放权配额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企业为了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总量排放不超过所获配额可通过自主减排与碳交易的方式实现。碳交易又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个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随着国内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体系、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为:碳排放监测统计分析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统一管理平台自愿减排或碳交易。
对于目前碳排放管理缺失的企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大型企业,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摸清家底,启动碳减排规划的编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低碳发展的战略;密切跟踪“两省五市”碳市场试点地区及国家的配额分配方案,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是国家碳排放总量确定的依据,为避免在碳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过程中“吃亏”和“被动”,尽快启动企业相关产业的碳盘查试点及普查工作,尤其是试点地区的碳盘查工作优先启动,以掌握碳交易市场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尽快建立碳资产和碳交易管理的IT信息平台,方便管理;建议企业加强国际和国内碳市场相关政策的普及、碳核算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张建.我国运输行业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与定价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2] 胡庆淑,陈建成.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思考[J].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0(5):1-3.
[3] 仲永安,邓玉琴.中国大型电力企业碳资产管理路线初探[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166-171.
关键词 碳核算体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 F222.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9-0111-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9.019
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定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碳减排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基本的路径是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发展技术性的碳减排或碳捕获措施;为最小化减排成本,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促进企业和消费者的减排活动,发展碳标识计划、碳补偿计划等一系列自愿性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策略已经从技术性的减排角度上升到向低碳发展转型的战略性高度,应对气候变化的压力也逐渐从政策制定者转向社会大众,进而促进了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广泛关注和主动参与。而这些政策措施的基础是碳核算,即对产业、企业、产品、消费活动背后的碳排放进行核算,以引导并促进经济和社会从高碳发展转向低碳发展。
我国现有的节能减排工作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的,即由上级政府确定目标和考核方式,层层分解落实。这一方式能够有效地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集中资源实现国家重大目标,有着不可否认的作用和价值。但是,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该方式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粗放性。为促进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碳减排政策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将节能减排工作建立在基本事实和科学数据的基础上,即建立与排放主体相关的碳核算体系。但我国目前尚未开展系统的碳核算工作,世界范围内的碳核算也远未成熟。该领域的研究是我国推进节能减排的最基础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分析国际上碳核算体系的发展,以作为推进我国未来节能减排或碳减排工作的一个借鉴。
1 国际碳核算体系的发展
碳循环是地球物理化学循环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地球上的碳排放、传输、沉淀/吸收等循环过程的研究在自然科学领域由来已久。但是将碳排放核算纳入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视角,以促进人类通过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来减少碳排放则是近十几年的事。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提出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的目标。但由于UNFCCC只是一项框架公约,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指标,缺乏可操作性。为了进一步在操作层面推动全球减排的共同行动,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开始研究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方法和作法,从而开启了研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的新时代。
1.1 基于国家/区域的核算
基于国家或区域层面的碳核算是最早开发的,也是目前最权威的碳核算体系。1994年,IPCC完成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受到了各方认可。1996年修订的“指南”,后来成为《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内各国法定减排的核算方法,同时要求各国在此基础上制作温室气体清单。为了进一步完善清单制作方法,提高核算结果的准确性,2000年IPCC完成了《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报告。2006年,根据UNFCCC的要求,IPCC又对“指南”作了调整更新,使其更趋完善。
2006年修改后的版本主要从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及其他这六大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和消除的核算。每个部门有独立的排放源目录及其子目录构成,各国在子目录层面建立排放清单,通过汇总得到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采集的数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活动数据,另一种就是排放系数。某一活动的碳排放就是其活动数据和相应的排放系数的乘积。IPCC提供了各种不同的排放系数的默认值(缺省值),以供参考[1],各国也可以根据对国内的调查研究或者利用模型,确定本国特定排放源的排放系数。
由于《京都议定书》针对的是领土内的排放,因此在此框架下核算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主要是基于生产责任的排放,即主要考虑的是直接排放,而没有考虑因产品消费而引起的间接排放。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在此框架下不考虑进出口贸易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embodied carbon emission)(隐含碳排放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碳排放的总和),这就使得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贸易进口所需的高碳产品,从而间接减少国内生产的碳排放。如从国内碳排放来讲,英国2003年的碳排放相较于1990年下降了12%,但是,如果考虑到从产品中进口的隐含碳排放,那么英国的碳排放相较1990年来说,上升了19%[2]。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增加了高碳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由于生产技术的限制,发展中国家生产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往往高于发达国家,从而导致全球碳排放的增加而非减少,这就是“碳泄漏”问题。
对此,许多学者提出了要考虑贸易中的隐含碳影响,对国家碳帐户的核算基准进行调整,许多研究者认为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责任对于生产这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从而产生了广泛的将生产的环境影响和温室气体排放分配到世界各地的消费中去的讨论[3-7]。
随着对气候变化问题关注度的日益提高,在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压力从政策制定者正逐渐转向社会大众,再加上关于从消费角度进行碳排放核算的争论,导致了“碳足迹”核算策略的出现。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是一个用于描述由某一特定的活动或实体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术语,也是评估组织和个人对气候变化影响的一种方式。碳足迹的核算可以有两个方向,一是在单位产品水平上测度,二是在企业水平上测度。
1.2 基于产品的核算
在产品水平上测度碳足迹,往往包括了对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碳排放的计算,称为产品的“碳足迹”。目前,计算产品“碳足迹”有许多公开的方案,但是,这些方案的质量和完整性差别很大。许多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都在尝试开发关于量化和通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标准和指南[8]。就目前来看,关于产品和服务中碳排放评估的最完整的标准是PAS 2050。
PAS 2050 是评估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公共可用规范。它是由英国标准协会、英国碳信托有限公司和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联合制定的。PAS 2050通过对产品或服务的全生命周期――从原材料到生产(或服务供给)的各个环节,分配,使用和回收处置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并根据各种温室气体的全球暖化潜力(GWP)折算成CO2当量,来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及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PAS 2050实际上是供应链碳排放评估的一般方法,现有的生命周期评价标准(ISO 14040-44)提供了对供应链碳足迹核算的基础。PAS 2050 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步骤,包括:①建立一个过程路线图(流程图)。即按照生命周期评价的方式,将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划分不同环节,识别他们各自的投入,生产过程,存储条件和运输需求,直到所有的投入都已经追溯到其源头,所有的产出都被追踪直到他们不再产生对该产品有贡献的排放。 ②检查边界和确定优先性。这实际上就是设定一个测算停止的边界。PAS 2050中系统边界处理的关键原则是要包含选定产品或服务在生产、使用、回收或处置过程中所有的直接和间接排放。③收集数据。与IPCC“指南”类似的,计算碳足迹也需要收集两类数据,即活动数据和排放系数。④计算碳足迹。产品的碳足迹计算公式就是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活动数据和相关排放系数乘积的总和。⑤检验不确定性。PAS 2050 中,在经过不确定性检验后得到的产品碳足迹,还需要对核算结果进行验证。根据产品碳足迹的用途,PAS 2050 提出了三种对产品碳足迹进行验证的模式[9-10]。经过验证的产品碳足迹可用于碳标识等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在PAS 2050中没有包括对资本品的评估,将这些排除首先是因为现阶段缺少可获得的数据以确定资本品的排放;其次是因为这些分析的成本和复杂性。虽然PAS 2050 是目前最完整的产品碳足迹评估标准,但是,这也只是关于产品碳足迹评估标准的一种尝试,其他国家如日本,新西兰,法国等也都在尝试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
1.3 基于企业/组织的核算
在投资者、雇员、环保主义者等日益强大的压力面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走向绿色的发展。在过去十多年里,越来越多的全球大公司,将温室气体核算纳入其标准商业实践。不仅如此,它们还期望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客户也这样做。很多企业已开始要求合作者提供由第三方精确估算的排放数据和改善信息。但是,即使企业有这样的意愿,要测度一个企业的环境影响并不简单。
目前,较为公认且运用比较广泛的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方法指南是《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以下简称“企业核算GHG协议”(GHG: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es”的缩写)),该协议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制定。
不同于跟踪某一单位或设施的排放这样传统的污染控制方法,“企业核算GHG协议”仿效财务核算标准,并根据一家企业所拥有的不同排放源或设施,认定其排放责任。可以说“企业核算GHG协议”建立了一套温室气体核算语言,包括划定企业(实体)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组织范围,其依据是企业对排放源或每一排放源的经营控制、财务控制或股权控制情况[11],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其需求选择不同的组织范围划分依据。在企业确定了其报告的组织边界后,“企业核算GHG协议”出于核算目的定义了三种不同的核算范围,包括:
范围1――直接排放:指在企业实际控制范围之内的排放,具体包括由企业所有或者控制的设备设施等的静止燃烧、移动燃烧、化学或生产过程,逸出源(非故意释放)等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生物质的燃料并不包括在里面。
范围2――电力的间接排放:指企业控制之下购买的电量所产生的排放,排放虽然发生在发电过程中,但是可作为购买电力者的间接排放。除了电力之外,蒸汽、加热及制冷方面的购买行为也属于此范围。输配电过程中损失的电力,所产生的排放纳入输配电公司的范围2的报告。
范围3――其他间接排放:这是一项可以由企业自由选择是否报告的核算,它是由企业内活动引起的排放,但不是由企业所有或控制的。如企业购买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放,购买的燃料的运输排放,购买的服务的排放、员工通勤、差旅等等所产生的排放。这部分间接排放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要非常清楚的核算比较困难。目前,WRI/WBCSD正在编写关于范围3核算的进一步指南。
根据这份协议,企业需要设定其碳核算的操作范围,包括识别与它的运行相关的排放,将其按照直接和间接排放进行分类,并选择核算和报告间接排放的范围。考虑到企业扩大、兼并等问题,企业实际可控制的排放会随时间变化。为了对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进行比较,协议提出了根据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动情况,对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再计算的要求,以便于进行有效的比较。
另外,在报告3种范围的排放时,不同的公司可能对同一排放进行了重复计算。但是重复计算是否产生问题,取决于信息报告的用途。对于国家信息通报制度,重复计算必须避免,但事实上国家信息通报通常是自上而下计算,而不是自下而上汇总的。而对于温室气体的风险管理和自愿报告来说,重复计算的影响不大。对于要参加市场交易或者获得减排信用额度的企业来说,重复计算也是不可接受的,这时就必须有足够的信息来保证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另外,协议的设计避免了不同公司在范围1和范围2内的重复计算。例如,a公司的范围1排放可以成为b公司的范围2排放,但是不可能是b公司的范围1排放。同样的范围2也是如此[12]。
“企业核算GHG协议”的最大特点在于提出了根据不同核算目的来定义不同的核算范围,而界定的核算范围在不同层面具有可加性,这不仅提高了GHG核算的灵活性,同时对于其他核算体系也是一个良好的借鉴。即在设计GHG核算方法时,并不要求绝对避免重复计算,但是需要细分不同的核算范围,以明析重复计算可能的来源,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进行加和汇总,满足不同的核算目的、报告需求和政策导向。
1.4 基于项目的核算
基于项目的核算通常是针对温室气体(GHG)项目。GHG项目包含一个或者一系列特殊活动,如减少GHG排放,增加碳贮存,加强大气中的GHG消除等。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项目或者是一个更大的非GHG项目的一部份,也可能包含一个或者多个项目活动。
基于项目的核算,最著名的就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CDM,发达国家可从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项目中取得经证明的减排量(CER),用以抵消一部分其对《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义务,CDM的核心是GHG项目中CER的获取,而这依赖于对项目的GHG减排量的核算和证明。
对于GHG项目的核算,最关键的方法学问题就是基准线的确定。在核算国家和企业水平的GHG时,减排通常是按照历史上某一基准年的真实GHG排放来量化的。但是对基于项目的GHG核算,减排则是根据一个预测的,与实际相对应的基准排放来定的。减排量核算的就是当年的实际排放与基准排放之间的差距。因此,对于GHG项目核算而言,最重要的挑战就是基准线的确定与计算。
在CDM方法学中同时包括了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自2003年以来, CDM执行理事会(EB)已经批准了覆盖大多数部门和技术领域的CDM方法学,但是,已批准的方法学数量依然有限,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准备开发的CDM项目。因此,CDM项目开发商和业主可以自行研究和提出新方法学,通过规定的程序获得EB的批准[13]。
WRI和WBCSD也制定了关于项目核算的GHG协议,称为“项目核算GHG协议”(The GHG Protocol for Project Accounting)。该协议提供了量化和报告GHG项目的原则、概念和方法。不同于CDM方法学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给出不同的基准线方法学,GHG协议提供了两种评估基准线排放的方法,一是针对特定项目设定一定的基准线情景,并据此比较项目的减排量;二是通过利用GHG排放率来评估基准线排放,GHG排放率是通过对所有基准线候选情景的GHG排放率的一系列分析得到的,它可以用来评估具有相同类型的多项目活动的基准线排放[14]。
此外,2006年国际标准组织(ISO)了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验证标准――ISO14064,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ISO 14064-1是指导企业/组织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与消除的规范,其功能与“企业核算GHG协议”类似。第二部分ISO 14064-2着重讨论旨在减少GHG排放量或加快温室气体的清除速度的GHG项目,它包括确定项目基准线和与基准线相关的监测、量化和报告项目绩效的原则和要求,同样类似于“项目核算GHG协议”。第三部分ISO 14064-3阐述了实际验证过程。这使ISO14064-3可用于指导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GHG报告验证及索赔[16-17]。这三部分可以分别使用,或作为一个整体来满足温室气体描述与认证的不同需求。作为对ISO 14064的补充,2007年ISO又出版了新标准 ISO 14065,旨在保证验证过程本身,并规定了对认可机构或其他评定机构的要求。ISO目前还在编写关于产品碳足迹的标准。
2 国际碳核算体系发展评价
2.1 两种类型的核算体系
各类碳核算体系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社会需求下产生的,而核算体系的发展又进一步促进了相关的减排和低碳经济活动。综合来看,所有的碳核算体系都旨在提供国家、产品系统、组织、项目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报告形式。
从国际上现有的碳核算标准、指南、规范等来看,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碳核算体系,即自上而下的碳核算体系和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前者以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代表,它通过对国家主要的碳排放源进行分类,在部门分类下再构建子目录,直到将排放源都包括进来,由此可见,它是通过自上而下层层分解来进行核算的。该体系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并在获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作为气候变化压力从政策制定者逐渐向社会大众转移,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种响应,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标准、指南、规范等在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并在企业和社会的自愿减排层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包括了基于企业、产品和项目的核算体系。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方式通过对于企业和产品碳足迹的核算,了解各类微观主体包括企业、组织和消费者在生产过程或消费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项目可以看作企业的负排放增量),理论上可以汇总得到关于一定区域内的碳排放总量。但是,就目前来说,现有的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尚不能涵盖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产品和企业的碳核算还不能覆盖所有的产品和企业(组织),因而只有部分的信息,无法汇总得到区域层面的总碳排放情况。同时,现有的各类标准、指南也只是尝试,在核算范围、生命周期核算环节、处理碳抵消活动、信息报告要求等方面还存在大量分歧,尚未形成国际普遍接受的规范标准,未来这一领域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2 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的特殊作用
从理论上来看,对于国家碳排放核算来说,只需要利用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核算各排放源的直接排放并进行汇总就可以下。但是,从管理层面上来说,要对各个直接排放源进行监控和管理,难度非常大,成本非常高。因此,通过自下而上的碳足迹核算,如企业碳足迹指标中将企业的间接排放纳入核算范围,从而可利用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推动市场力量来约束整个供应链上的碳排放,不仅可以减少管理成本,同时可以促进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也具有同样的作用,它是通过碳足迹的标识来影响消费选择,通过消费选择的变化趋势来影响企业的产品供给,从而通过企业来影响整个供应链的碳排放。可见,自下而上的核算体系具有全面调动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可以与自上而下的核算体系形成良好的互补。
正是由于这种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的发展,促进了发达国家企业和民间社会的自愿性减排活动和大量创新的低碳经济实践。
从发达国家推进碳减排的过程来看,采取的大多是强制减排与自愿减排结合的方式。强制减排是在约束性指标引导下的,其背后是IPCC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核算,以及在此基础上配置各主要排放源企业的排放额度。自愿减排的覆盖面则可以更广,不仅有所谓重点企业还包括大量非重点企业,甚至包括普通的公众与基层社区。企业可以加入自愿减排计划,进行碳交易,社会上各个主体可以进行碳足迹核算和碳排放信息公开,促进碳标识计划和碳补偿计划等,而这些计划运作的背后是各类碳足迹核算体系的支撑。如前所述,在自愿减排领域,开发的碳核算方法和碳计算器有很多,虽然质量不一,但是对于促进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共同行动具有重要作用,这为全社会投入碳减排创造了条件。
3 对中国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启示
推动节能减排的压力可能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行政力量、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从我国当前自上而下的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来看,行政力量已经得到很大的发挥,但是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尚未得到启动。
我国现行的“节能减排”工作形成了上级政府一方面督促下级政府,另一方面直接监督所管辖的重点企业,进行以项目为导向、以工程为载体的节能改造的模式。这一模式的突出优点在于以行政力有效地保障了节能减排的执行力,使既定的减排目标成为可预期。但其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如难以推动全社会的持续减排,难以顾及整个经济运行模式的优化。毕竟由于人、财、物等资源的约束,政府直接监管的“点”是十分有限的。如果这些“点”未能形成“面”,则难以系统地、在最广泛的程度上推动一个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低碳化。于是,节能减排工作的成就被局限于个别企业或试点的成功。那些未被触及的非重点企业、其他行业或普通公众,可能既缺乏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也缺乏必要的方法和途径。
就节能减排推进的长效机制而言,必须建立强大而健全的、与我国行政推进机制相匹配的市场机制,必须调动全社会各类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来推进碳减排。其突出的特点是不仅包括自上而下的推进,还包括自下而上的碳减排努力。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碳核算体系发展对促进发达国家的碳减排和低碳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通过自上而下的核算体系,政府可以评估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及其减排潜力,并在此基础上推动自上而下的减排活动,包括能源结构转变、节能技术或设备的推广等。但是民间的力量和市场力量被广泛调动起来,其基础则是自下而上的碳排放核算。
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特别是基于产品和基于企业的碳核算体系,为企业和普通大众寻找减排途径提供了基础。而且,基于产品和企业的核算有助于利用供求关系以及供应链管理来带动整个社会的减排动力,有助于优化经济发展模式。从这一点上来说,促进我国自下而上的碳核算体系的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尚未启动的节能减排的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从而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减排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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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arbon Accounting Systems
CHEN Hongmin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关键词:硅酸盐;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
1 引 言
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兰州平板玻璃厂,是我国西北地区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平板玻璃企业。该企业拥有两条5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生产各种颜色和规格的建筑、加工用平板玻璃及平、弯钢化玻璃等。
该企业的玻璃窑炉以前均采用重油为燃料,由于重油价格上升导致生产成本提高,并且重油作为燃料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高,难以满足环保要求。企业于2008年开始策划和设计,对窑炉实施燃油改燃天然气项目技术改造。目前改造已完成,实现了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综合能耗及改善操作环境等目的。
同时,由于改为天然气作为燃料,无需对重油进行加热,窑炉烟气的余热大量浪费。因此,企业同时设计了一套余热发电系统,利用窑炉的烟气余热进行发电,电力回用于玻璃生产中,目前该项目也已实施完成。实现了能源的节约、生产成本的降低以及污染排放的减少。
企业开展这两个项目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无论是燃料替代或者余热利用都可以减少CO2的排放、缓解温室效应造成的气候变化。因此,企业在项目策划和设计阶段就考虑将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进行开发,申请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援助资金。目前,项目已经进入第三方机构审定阶段,如果项目能够顺利完成,每年将为企业带来约700,000欧元的收益。
2 什么是CDM项目
首先需要先说明以下几个概念。
(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国际环境公约,于1992年6月3日~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期间签署,该公约的目的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能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害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2) 《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补充条款,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初步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UNFCCC》缔约方中的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到2012年必须完成其承诺的定量的CO2的减排义务。
(3) 清洁发展机制(CDM)
《京都议定书》定义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通过在缔约方中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以协助附件一国家实现其量化的减排承诺。
3 为什么要实施CDM
首先是因为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效应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排放的温室气体都会进入地球大气层,从而造成全球的温室效应。同样,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都将对缓解温室效应作出贡献。在此前提条件下,又由于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远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本国实施低碳的潜力
十分有限,如果要达到预定的减排目标技术难度很大,且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而如果将这些技术或资金运用到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就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同样的减排效果。
4何种项目可以申请CDM
根据《UNFCCC》及《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只要是能够减少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并符合相关CDM规则的项目就可以申请作为CDM项目。
具体来说包括15个范围:能源工业、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工业、化工、建筑行业、运输业、采矿/矿产品生产、金属制造、燃料的飞逸性排放、溶剂的使用、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造林和再造林、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农业。
目前全世界已在CDM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的项目共有3,567个,其中46.15%为中国的项目。已获得签发的减排量(已获得资金)共773,222,592吨,其中中国占58.18%,硅酸盐行业CDM项目开展情况如表1所示。
在硅酸盐行业中可申请CDM项目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
(1) 余热利用
利用窑炉的热烟气或生产过程中的废热,用于发电、供热等方面。
(2) 燃料替换
在提供同等热能输出的情况下,利用C含量较低的燃料(如天然气)替代C含量较高的燃料(如重油),达到减少CO2排放的项目。
(3) 原料替换
利用C含量较低或者不含C的原材料替代C含量高的原材料,以达到减少CO2排放的项目。如:用硫酸钙代替碳酸钙生产水泥。
硅酸盐行业成功注册和签发的项目比较少,特别是陶瓷和玻璃行业,在中国目前还没有成功注册的。其主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虽然硅酸盐行业内已实施大量的低碳节能项目,但是很多项目不具备额外性,因此无法注册成为CDM项目。所谓额外性,是CDM中最重要也是最本质的一个规则,要成为一个CDM项目,首先必须具备额外性。而《UNFCCC》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如果实现以下目标即具有额外性: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减至低于不开展所登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情况下会出现的水平。
换言之,就是减排的项目本身存在一些障碍(如:技术障碍、资金障碍等),如果没有CDM机制所带来的援助,该项目难以开展,温室气体的排放就会增加,这样的项目就具备额外性,反之则不具备额外性。例如,目前很多余热回收装置都已经作为陶瓷生产线的标准配置,无论是否申请为CDM项目,该项目都会实施,都会减少CO2的排放,已经无需CDM机制提供额外的技术或资金援助了。
第二,行业内对于CDM的了解不足。事实上,为了提升企业形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响应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号召,很多企业已经开展了一些低碳的项目,但是由于前期对CDM了解不足,没有先期考虑。因此按照CDM规则的要求,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就不能再申请为CDM项目了。
5 如何申请CDM项目
CDM项目完整的申请流程如图1所示。
其中,COP/MOP: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DNA:指定国家主管机构,中国是国家发改委;
EB: CDM执行理事会,负责项目的批准和减排量的签发;
DOE:指定经营实体,EB&COP/MOP指定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的审定与核查;
PP:项目参与方(业主);
CER:经核证的减排量,可以用于碳交易。
由图1可知,CDM项目的流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审定阶段。
(1) 在项目开始实施前,业主需要准备一份项目设计文件(其中包括项目的设计情况、预计的减排量以及相关的各种信息)、上报国家发改委、与减排量买家签订协议等。(由于该阶段的工作较为复杂,一般业主会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协助完成)。
(2) 将项目资料提交给DOE进行审定,DOE将通过文件及现场审定,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则作出判定,并出具审定报告。
(3) DOE将业主的项目设计文件和审定报告提交给EB进行最终的评审,如果EB认为该项目符合要求,则会批准项目注册。
项目注册之后(或申请注册的同时),业主实施项目建设,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将产生减排量,进入第二阶段。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能够获得减排量的时间分为7年或10年。而相隔多长时间申请一次核查则由业主自己决定。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
(1) 业主需要准备一份监测报告(其中包括项目实施的情况、实际达成的减排量等),一般情况也是由专业的咨询机构协助完成。
(2) 将监测报告提交给DOE进行核查,DOE将通过文件及现场核查,判定项目是否按照审定时提供的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已完成,并核实项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是否真实和准确,并出具核查报告。
(3) DOE将业主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报告提交给EB进行最终的评审,如果EB认为该项目符合要求、减排量真实准确,则会批准减排量的签发。
(4) 买家将根据EB签发的减排量和购买协议,将援助资金汇给业主。
6 硅酸盐行业未来碳交易展望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结束,虽然过去一年全世界对于京都议定书是否能够延续第二期都较为悲观,但可喜的是在德班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上,经过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最终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并从2013年开始实施。也就是说,国际性的碳交易将会持续运作下去。
虽然国际的碳交易机制成功得以延续,但是发达国家对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进行CO2减排的态度依然消极,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可以预见,未来国际碳交易的规则将更加详细、条件会更加苛刻、审核也会更加严格。要在中国成功实施CDM项目,特别是在硅酸盐行业实施CDM项目,将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那作为中国的硅酸盐行业是否还有其他途径来实施碳交易项目呢?最有可能的答案将是国内的碳交易市场。
据来自德班的最新消息,参加德班气候大会的中国代表团官员表示,随着中国“十二五”期间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有望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统。所谓碳排放交易系统,是建立在温室气体减排量基础上将排放权作为商品流通的交易市场。
事实上,中国多年前就已经开始探索国内的碳交易模式。主要包括,项目交易规则的建立、碳交易平台的建立、地区或行业碳排放基础的研究、碳排放指标的设置以及试点与推广的路线图等等。
目前相关的政策、规则都在制定中,有部分已经到了征求意见的阶段。可以预见未来在国内肯定将形成一整套的碳交易机制与规则,碳指标体系以及配套的碳交易市场,如图2所示。
根据目前国外的成熟经验,很可能会采取指标分配的形式来完成碳减排的任务。也就是说,将碳排放的指标(或者是减排指标)分配给各个地区,地区再根据自己的分配计划分配给各企业,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手段,完成自己的减排指标。如果企业减排的效果好,能够超额完成,那超出的部分可以拿到碳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同样,如果企业自身无法完成减排的指标,也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中买回相应的减排量指标来完成自己的任务。
因此,对于企业未来在碳交易中将成为何种角色,是买家还是卖家,将从碳交易中受益还是付出更多的资金,这一切都与碳排放指标有直接的关系。指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如何开展碳减排的工作,广东省“十二五”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日用陶瓷生产行业的能耗下降的潜力是最大的,而水泥行业的最小。由于能耗与碳排放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在未来制定碳减排指标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参照能耗情况,作为日用陶瓷生产行业的碳减排指标就可能比水泥行业高。是否指标高就一定意味着将成为碳交易中的买方,而需要拿出资金去购买减排量以完成减排任务呢?这也是不一定的,由于减排潜力大,如果相关减排工作开展有效,也很有可能获得较大的减排量从而在碳交易中获益。
7 如何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碳交易格局
首先,作为行业来说,由于目前各行业都尚未建立碳排放的目标指标体系,对于本行业的碳排放情况也不清楚,而仅仅采用能耗来估计碳排放是不全面的,是有一定的偏差的。所以,首先应该对行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真正了解实际的碳排放水平,找出行业内的标杆企业,合理地估计减排潜力。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相关碳指标的制定工作,提供行业数据,合理地确定目标指标,既让企业承担一定的减排任务,又不加重企业的负担,可持续地进行发展。
其次,作为企业自身来说,也应该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了解自身和行业内标杆企业的碳排放水平,找出差距,确定改进方向,采用相应的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果企业在低碳方面能够达到国内甚至国际的先进水平,那在今后的碳交易体系中就很可能成为卖家,从中获得收益。
8 如何了解行业或企业自身的碳排放水平
目前,已经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可以对企业、项目或者产品进行碳排放水平的核查。如:ISO 14064:2006由三部分组成的标准,其中包括一套温室气体的计算和验证准则。该标准规定了国际上最佳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可以通过使用标准化的方法,计算和验证排放量数值,确保1t二氧化碳的测量方式在全球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ISO14064可以用于企业或者项目的碳排放水平核查。PAS 2050:2008、ISO 14067用来计算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制造、分销和零售、消费者使用、最终废弃或回收所产生的碳排放。PAS 2050已经由英国标准协会在2008年,目前被全球企业广泛用来评价其商品或服务的温室气体排放。ISO14067国际标准也将于近期。
9 结 语
关键词:碳市场 RGGI 加州碳市场
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即开始采用“上限—贸易”制度控制国内SO2污染物排放,后陆续将臭氧、PM2.5以及CO2列为管制气体。目前,美国已形成包括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计划(RGGI)、加州碳市场等在内的区域碳交易体系市场,在制度设计、配额分配、排放量测量报告和核查(MRV)等方面具有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一、 酸雨计划
1995年,美国环保局授权执行酸雨计划,为SO2设计了“上限—贸易”制度,SO2排放总量目标为在1980年排放水平基础上降低1000万短吨,分两阶段实施:1995—1999年减排500万短吨,纳入中西部和东部21个州的高排放燃煤电厂,包括445台发电机组;2000年以后再减排500万短吨,纳入全国25MW以上全部电厂,包括约2000台机组。2010年后,SO2总量目标调整为每年895万短吨。
酸雨计划实施后,电力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安装脱硫脱硝设备,使用低硫煤、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降低污染物排放。2012年美国电厂SO2和NOx排放较2000年分别减少了70%和67%,降水PH值大幅降低。
酸雨计划在大幅降低美国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同时,也为国内开展碳减排积累了丰富的政策设计经验,最重要的是为电力企业建立了连续在线监测能力(CEMS)和设备,形成连续多年、可靠的排放数据统计和分析基础,为制定环境政策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2009年美国立法建立联邦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将排放量大于25000tCO2e的工厂纳入报告范围,覆盖六种温室气体,涉及41种排放源,占全国85%—90%的排放。该制度要求重点工厂建立碳排放CEMS并设置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对排放报告采用电子核查、环保局审核等方式校验数据,还对虚假报告情况进行刑事处罚。2012年度共有超过8000家单位向环保局报告排放数据,其中7809家工业工厂报告的直接排放量合计31.3亿tCO2e。
二、RGGI
RGGI是由康涅狄格州等9个州共同实施的、针对电力部门强制减排CO2的上限贸易项目,目标为到2018年发电部门的CO2排放量相对2009年水平降低10%。RGGI分两阶段实施:2009—2014年,将CO2排放量稳定在当前水平,上限为1.65亿短吨;2015—2018年,CO2排放上限每年降低2.5%。2014年,根据美国经济环境变化,RGGI对项目设计进行了调整,将2014年CO2排放总量大幅调整为9100万短吨。
RGGI主要采用拍卖方式分配配额,比例约90%,并建立了“上限—贸易—投资”的运作机制,即投资能效等项目可以降低终端电力需求,从而减少发电量和排放,降低企业配额需求,降低配额成本, 进一步降低碳市场成本,最终降低消费者成本。目前, RGGI共拍卖22次, 配额价格范围在1.86—3.51美元,共拍出6.51亿配额, 收入15.68亿美元。 RGGI对拍卖收入专款专用,60%以上投在能效领域,其余为直接补贴终端用户、投资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等。各州情况也有所不同,如德拉华州和弗蒙特州,前者将收入用于能效、建筑改造、补贴低收入家庭等项目,后者则集中用于州内的供暖能效项目。
为保证碳市场健康有效运行,RGGI引入第三方市场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市场中的异动情况。在拍卖过程中,第三方负责对竞标者资格审查,并对竞标者报价进行分析,确保关联企业的配额竞拍比例低于25%的要求。在RGGI过去的22轮拍卖中,尚未发现较大风险存在。在二级市场中,第三方对企业配额的持有和变动情况进行监督,避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三、加州碳市场
加州是世界第经济体,2012年GDP为2万亿美元,人口3800万,分别占全国的13%和12%。加州于2006年通过《AB32法案》,提出将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恢复到1990年水平,并将建立加州上限贸易体系作为核心减排措施之一。2013年1月,加州碳市场正式启动,纳入年排放达到或超过25000tCO2e的企业共600家,覆盖六种温室气体,占加州温室气体排放的85%。2014年1月加州与加拿大魁北克省建立碳市场连接。
加州在2008年建立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覆盖州内大型排放源,建立了20个行业的核算报告方法,对发电厂和重点设备要求采用CEMS。鉴于排放数据核查的重要性,尽管最初企业界对核查非常抵触,加州政府仍坚持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资格管理。目前共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41个,核查员218人。
加州在配额分配方面采用免费分配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为降低碳市场“泄露风险”,在免费分配时充分考虑行业排放强度和产品贸易情况,对工业企业按照产品标杆和能耗标杆法计算免费配额数量,电力配电企业按照历史排放量90%免费分配配额,但同时要求配电企业将配额拍卖,并将收入补贴给用户。政府还预留部分配额用于调节价格。加州同时为配额拍卖建立底价机制,2013年单位配额的拍卖底价为10.7美元,目前已拍卖5次,共拍出1.18亿配额,收入13.69亿美元。
四、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一)加快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效机制
美国一直致力于对环境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并将市场机制作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形成了稳定长效的机制。我国目前也面临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控等现实问题,且逐步认识到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应加快对碳市场在顶层设计、法律基础、实施保障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工作进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效的减排市场机制。
(二)碳市场配额分配设计应体现行业的差异和社会公平
配额分配是碳交易制度核心问题之一。美国的区域碳市场在配额分配上采用的方法因覆盖范围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RGGI项目覆盖单一电力行业,设计了“拍卖-投资”的“收入中性”机制。加州碳市场覆盖行业多、差异大,更多考虑避免企业泄露的问题,通过免费配额给予企业过渡支持。建议我国在碳市场顶层设计中加强对配额分配机制以及可能带来的额外收入和对企业行业乃至整个社会影响的分析和研究,并重视“收入中性”问题。地区碳交易试点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碳泄露”问题的研究,合理设计和使用免费与拍卖的配额分配方法。
(三)建立对碳排放数据的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
真实、准确的数据是碳市场的关键和基础。目前,实测法和计算法是获取碳排放数据的两大基本方法,并且实测法在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方面被普遍认为高于计算法。美国在对污染物排放长期采用CEMS测量基础上,重视碳排放实测法的应用,并对工厂排放数据的现场实测和收集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保证数据的质量。加州坚持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也是为了保证数据的质量。建议我国加快建立对企业级数据排放报告和核查的制度建设,加强对排放数据从产生、收集、报告、核准到使用的全过程、精细化质量控制,保证碳排放数据的质量。
(四)碳市场建设应重视法律强制力和技术执行能力充分结合
美国在管制污染物排放、建立排放报告制度等方面都有立法保障强制实施,并且法律条文详细明确、可操作性强;同时美国环保部、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等单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制定了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南,开展了大量研讨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从而保证管制企业有足够能力履行减排义务。建议我国在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加强有关碳交易立法的研究工作,明确主管部门、企业、核查机构、交易机构、金融机构等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快有关MRV、配额分配方法等技术支撑工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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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现在和将来的环境政策是很重要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环境变化的法规和政策正在逐年增加。相关律法规的增多表明了我国对企业报告温室气体和减排的愿望。企业在进行长期经营计划和资本投资时,面临着各种问题的分析、实际操作的挑战和许多的不确定性。然而,一般企业都会忽视与碳排放有关的风险和机遇。因此,企业必须自上而下地重视碳排放这个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碳影响报告书约束决策者,同时在进行资本预算时考虑到碳排放的因素。发行碳影响报告书对于企业决策者、业务经理和生产部门人员产生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使得企业自上而下地重视起碳排放引起的成本问题。同时通过碳影响报告书,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客户与监管机构能够很好的了解企业的碳足迹,从而监督约束企业的行为。
(一)企业实行低碳、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的环境政策是影响碳密集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要因素。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只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11.4%。该约束性指标更清楚地表明了中国发展新能源的决心。为了推进企业实行低碳,淘汰落后产能,国务院颁布了《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加大对小炼铁、小火电关停力度,由此可见碳排放的治理显示出它重要的位置。同时,我国碳市场的法律法规有了较大进步。2012年11月9日《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已出台并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法规,使困扰我国碳排放交易有关主体、配额、交易方式、处罚等诸多问题得到了明确。同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企业实行低碳,包括奖励和惩罚措施。“十一五”以后,我国在节能减排项目上投入了大量的专项拨款资金。如今,国家低碳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最高可获2000万元扶持同时我国对再生资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风力发电、垃圾发电和燃料乙醇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在处罚力度上,显得略为单薄。例如在深圳,违反低碳生态精神,违背可持续发展的,最高罚款为20万元。
(二)碳战略管理现状
(1)我国缺乏碳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
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是英国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推动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在2011年CDP对全球企业进行的碳披露项目中,54%的被调查中国企业(100家样本企业)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碳信息。500强报告中的10个“未回复大企业”中,光中国企业就有3家。事实上,负责CDP项目的人员与企业沟通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如上市企业不明白什么是碳信息披露以及为何要进行碳披露。不仅如此,企业部门缺少碳战略智能部门,导致无人填写问卷。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出台系统的有关碳披露的法律法规,导致与国外碳信息披露标准的脱轨。然而,随着我国碳市场的兴起,有关碳信息披露的政策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特别是一些碳密集型企业。
(2)企业内部缺乏碳法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新型的低碳经济。
我国企业对与如何进行碳管理仍然停留在概念层面。在2011中国CDP报告中仅有15%(100家样本企业)成立了专门应对温室气体的治理机构,16家企业披露了其温室气体的绩效及激励机制,23%的企业披露了应对温室气体变化风险的方法体系。然而,外界希望企业实行碳信息披露制度的情绪高涨,为了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当前和未来对于“温室气体排放及其影响”相关信息的需求,有必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框架体系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平台。
二、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碳影响报告书建立
(一)编制碳影响报告书的前提:编制温室气体清单
为了有效应对温室气体变化和碳市场的出现,企业必须通过持续、透明的操作过程去建立一个有登记制度和全面审查制度的温室气体清单,这个清单能够帮助公司去测量其碳足迹。建立清单的第一步在于理解现有的温室气体会计准则。由于我国缺乏完善健全的碳会计体系,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准则中有关温室气体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通过此举,可以确信企业的碳足迹计量和披露的标准是恰当的,也就是说确认计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必须和相应的会计政策相吻合。由此,企业有关碳的披露报告是公允且准确的,能够被公司管理层、股东和政府机构相信和理解,从而衡量企业是否遵守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关于如何建立温室气体会计标准,我国企业可以借鉴世界资源研究院(WRI)的“温室气体协议:企业计量和报告准则(企业标准)”。要想充分利用相关会计准则,必须对物理碳足迹和温室气体排放成本有深刻的了解。完成第一步以后,便可以开始企业碳影响报告书的建立。
(二)碳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1)碳影响报告书通过将碳信息转换成财务信息帮助企业进行决策分析。
企业的碳影响报告书应当实质有效地反应碳资产和碳负债。这一体系将帮助企业决策者将物理碳排放信息转化成财务上的信息。鉴于无论是GAAP还IFRIS都缺乏可指导的碳排放交易、碳汇、碳抵消等财税准则,这里建立的企业碳影响报告书将有效地处理物理碳信息和财务信息之间的鸿沟。碳影响报告书能够帮助企业决策者分析物理数据上的碳足迹并将其转化为财务上的指标,从而分析碳排放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关于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碳报告体系,企业必须在一段时间内建立一个合理而透明的估价机制,从而评估出有关的碳资产和碳负债。然而,建立这样的估价机制到目前来说是有很大困难的,主要在于没有有关碳抵消信用额度和碳排放分配额的市场价格。以下是在建立碳影响报告书时遇到的一些会计计量上的问题。
(2)碳影响报告书中影响会计计量的因素。
主要包括:一是碳抵消的市场价格。碳抵消的价格是受地理因素、碳抵消标准和碳信用影响的。公司应当采用当前市场价格或者采用碳市场交易下明确标明的价格。然而,在用它情况下,企业必须采取较低的价格从而减少企业对利润的操纵。这样使得企业对碳信用的估价是准确公允的。二是碳的社会成本。碳的社会成本是指企业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潜在成本。通常是指企业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对社会环境造成破坏而形成的经济上的代价,如罚款。目前在我国,企业由于碳排放污染的最高罚款相较于发达国家显得较少,但由于我国将越来越重视循环低碳经济,企业的社会成本必将增加。社会成本的估价在碳减排和碳排放市场无确定交易价格时显得尤为重要,社会成本的计量将减少企业由于碳排放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不稳定性而造成的财务风险。社会成本是确认计量企业较长时期内的成本,这将提高温室气体披露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关的碳资本预算。三是温室气体的分类操作。温室气体来源的分类是很重要的,能够确定什么样的活动排放碳,排放出来的碳属于哪个排放种类。确定温室气体的种类是为了根据公式计算出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排放种类可以被分为三类:一号直接排放源(化石燃料、交通燃料、加工等)、二号间接排放源(购买的电力、暖气、冷气等)与三号间接排放源(生产采购的原料、商务出差、雇员上下班等)。每个企业的性质不同则关注的重点排放种类也是不同的,例如电力企业应当关注一号直接排放源,而一个零售商应当注重三号间接排放源。通过分类计算并结合相关部门、法规和股东的因素,可以得出哪些部门或者业务的碳风险是较高的。四是能源成本。与确认计量有关的碳减排一样重要的是能源资源成本。这样使得低碳清洁项目在企业有了优先执行的机会,从而减少由于执行高碳项目而带来的损失,使得企业减少资本预算并增强了竞争力。五是碳资产。碳资产=社会成本的减少+碳抵消+碳减排。六是碳负债。碳负债=社会成本的增加+碳排放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成本+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成本。七是碳定价机制。在碳资产方面,应当以货币计量每吨碳减排量带来的经济效益。在碳负债方面,以货币计量每吨碳排量带来的损失。总之,碳影响报告书必须包括所有的碳活动,包括碳减排和购买碳排放量。碳资产与碳负债之差得出一个净额,这个净额为碳所有者权益,即为净碳。净碳是作为企业进行长期碳管理的目标和碳资本预算的标准,通过此举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三、温室气体排放的全面管理
(一)建立碳全面管理模型,将碳管理融入到企业资本预算决策中,分析与碳排放有关的机遇与风险
有关温室气体的政策和碳排放市场充满危机的同时,也赋予了很多机遇。危机包括罚款和社会不良效应,机遇包括了成本的节约、商誉和罚款的避免。如企业能够严格执行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表,并通过编制碳影响报告书去了解碳排放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和相关的碳资产和碳负债,那企业就能有效的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风险和机遇。企业之所以要衡量与碳排放有关的风险、或有负债和机遇,是因为企业通过此举能够做出更为完善的决定,比如在对相关碳密集企业的合并与收购时进行的风险评估调查,从而确定在该能源产业的投资是否正确。由此可得,一个对碳足迹有着深刻理解的企业在未来是有很强的竞争力的。为了充分利用这一竞争优势,企业应当保证对碳的决策分析是融入到企业决策的整个过程中的,即企业应当对碳排放进行全面的管理。企业建立的碳全面管理的模型,可以通过相关的财务管理工具和方法去分析和管理碳排放的成本、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将碳排放纳入资本预算的指标、影响因素与具体的影响
(1)碳排放相关的现金流量和测量碳风险的指标。
有效的管理与碳排放有关的风险、或有负债和机遇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得出碳排放的现金流,从而将碳排放融入到资本预算的决策中去。资本预算是根据项目的正负的现金流量与项目的折现率算出投资项目的价值,从而判断该项投资是否值得。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碳排放影子价格都将成为投资项目碳风险的财务指标。
(2)影响碳排放现金流量的因素。
碳足迹对项目现金流的影响有两方面。首先,在进行一项新的投资时,必须了解这项投资的碳足迹对整个公司的影响。其次,在进行企业合并收购时,将温室气体成本的资本预算融入到被合并方现有资产和负债中,从而掌握一项投资的真正成本。
(3)目前温室气体成本对企业的影响大大被忽视了,然随着社会进步,有关碳的成本将对企业造成重要影响。
不管是项目的投资还是企业间的合并,项目的资本预算都应当考虑为了遵守温室气体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比如,若潜在投资项目每单位生产量产生的温室气体超过了企业其他项类似的资产,那么潜在投资项目的资本预算应当包括为了碳减排而发生的成本。如果潜在投资项目每单位生产量产生的温室气体低于了企业其他项类似的资产,那么资本预算应当包含相关碳减排成本的节约。目前为止,温室气体成本对于资本预算的影响大大被忽视了。然而,随着碳市场和相关法规的持续发展,有关碳的成本将对企业造成重要的影响。
(4)碳排放是影响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
除了温室气体排放对现金流造成的影响外,如果一个企业的单位生产力产生的温室气体较多,会对其市场份额产生不良影响。这样的企业从内部管理的角度,是缺乏效率的。相较于其他碳减排显著的企业而言,碳排放量较高的企业缺乏竞争力。因此,企业应当将碳排放管理纳入内部控制管理。比如,沃尔玛成为了碳减排的楷模,沃尔玛力争在供应链上减少碳排放量带来的成本。它认为污染代表着没用被利用的资源,从而会给企业带来成本。长期以往,高成本的供应链会因为竞争对手的低成本供应链而丧失客户市场。面临环境问题的企业也会因为遵守相关温室气体法规而带来较高的成本。市场上也会发觉这些风险,从而对债务和股票有更高的收益要求,从而对企业造成更大成本负担。
四、碳风险评估与全面管理模型应用
企业首先应当根据自己的性质建立建立一个高标准、登记制度的温室气体清单。其次,了解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签字优势,从而建立一个自上而下得碳影响报告书,用来约束企业内部的每个人员。最后,将碳排放纳入企业资本预算,实行全面管理制度,测量碳风险和财务评估。以下矿物燃料发电力企业进行模拟。
五、结论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cournot模型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但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减排国,2005—2010年中国减少碳排放达15亿吨。[1]中国的碳减排,目前主要是通过命令和控制模式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2]行政手段减排一般成本较高,灵活性较差,因此,政府越来越关注利用市场手段来减少碳排放,即征收碳税和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9年9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报告,提出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可以预见,行政命令减排、碳税、碳交易等方式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会同时并存,因此对各种减排工具的深入分析比较是十分必要的。
一、文献述评
关于减排工具的比较,国外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Montgomery(1972)研究指出,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最低,如果排放权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则市场能够实现竞争性均衡,此时整个污染控制区域可以实现总成本的最小化。[3]即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排放权的最终配置与初始分配是互相独立的,政府无需知道各个污染源的成本函数,只需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排污总量,市场最终能实现均衡。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权机制有效性更高。[4]Adly等(2009)认为,如果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不确定性,那么两类工具(碳税和碳交易)的作用效果是完全一致的,无论是价格控制还是数量控制,都能实现企业总减排成本的最小化。但是,如果考虑到未来不确定性、税收扭曲和收入分配效应等问题,则两类工具的作用效果将不再一致。[5]Pizer(2003)[6]、Hoel and Karp(2002)[7]指出,如果减排的成本冲击持续下去,那么税收的福利效果将不再那么明显。而Karp and Zhang(2005)则指出,限额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冲击。[8]Murray 等(2009)指出,如果允许实施排放权的储存或出借,那么限额交易体制的福利效果将优于碳税。[9]
2005年,随着欧盟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学术界开始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效率进行实证研究。Boehringer C. (2006)在局部均衡的框架下,对比了欧洲采用征收排放税和实行排放交易两种不同方式在控制污染排放时的潜在效率损失,结果证明,排放交易机制下企业的减排效率更高。[10]Barbarak K. (2006)利用2005年欧盟排放市场的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给他们的排放许可额度,从而造成了效率的缺失。[11]Karl et al.(2008)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串通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福利。[12]
国内的碳税和碳交易均处于摸索阶段,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分别研究,鲜有成果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而且由于受到研究工具的局限,目前的研究更侧重于碳税。对于碳税,主要是利用CGE模型研究开征碳税对产业部门及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13][14]模拟各种碳税返还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15]利用计量方法对开征碳税的区域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等[16]。对于碳交易,因为中国目前只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一级市场,因此实证研究主要是围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展开的。[17][18]
综上所述,现有的国内文献缺乏对各种减排手段的比较研究,而国外文献大多是在完全竞争的框架下进行分析的,而实际上重点监管的产业大多都是不完全竞争甚至是寡头垄断的。因此,本文将借鉴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19],将产品市场和碳排放市场进行分割,产品市场设定为寡头垄断结构,碳排放市场设定为完全竞争结构,并且考虑不同厂商之间碳排放能力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等三种减排手段进行比较,重点分析各种减排手段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
二、模型建立及分析
为了简便起见,本文假设有2个寡头垄断厂商生产同类产品。
假设消费者效用函数形式为:U=aQ-12bQ2,则逆需求函数形式为:P=a-bQ,Q为社会总产出,Q=q1+q2,q1,q2分别为厂商1、2的产出,厂商的边际成本分别为C1,C2。碳排放的总量设定为,是由政府来控制的。
每个厂商的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系数为ρi(i=1,2)。在考虑到碳成本内化的情况下,每个厂商都会采取措施进行减排,每个厂商可以通过减少产量或者是在不降低产量的情况下通过缩减自身单位产量的碳排放(用zi表示)来达到减排的目的。总的减排量为Zi=zi·qi。按照Sartzetakis的定义,总的减排成本为Ai(zi,qi)=ei(zi·qi)2。其中ei(ei>0)表示减排技术的大小,当其他条件不变时,ei的值越大,表明减排成本越高,减排技术较差。
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政府征收碳税、实行碳交易以及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福利以及单个厂商的产出和利润。
(二)碳交易
这里所说的碳交易指的是碳配额交易,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在这种情形下,政府首先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并且允许碳排放量自由在市场上交易。假设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供求平衡的,即碳的交易价格是市场出清价格,碳交易价格用μ来表示,μ是由 ∑(ρiqi-ziqi)=1+2决定的。此情形下,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可见,厂商1、2的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的初始分配量的函数,且由于初始分配量的存在,因此碳交易下厂商的利润要比碳税情形下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厂商将会更有动机参与碳交易市场。在碳交易情形下,厂商的利润是初始分配量的函数,因此争夺更多的初始分配额也成为厂商竞争的关键。
结论5: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仅是碳排放总量的函数,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并且三者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碳交易下单个厂商的利润是初始碳分配量的函数,由于碳初始分配量的存在,碳交易下的厂商会获得更高的利润,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厂商将更支持碳交易方式。
(三)政府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减排
政府为了控制碳排放总量,采用行政命令方式① ①这里的行政命令减排其实更类似于中国目前实施的强制性的配额分配。分配给厂商的碳排放额度分别为1和2,与碳交易不同的是政府不允许碳排放量进行市场交易,碳排放总量=1+2,因此,每个厂商的行为可以用如下的模型表述:
结论7:当μ>1,且ρ1-1>ρ2-2时,λ1+λ2>2t。表明若政府采用碳税、碳交易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的碳排放总量相同时,开征碳税和实行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要大于行政命令减排下的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即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碳税和碳交易优于行政命令减排。
同理,利用引理2可得:
结论8:当μ>1,且ρ2-2>μ(ρ1-1)时,λ1+λ2
综上所述,碳交易、碳税和行政减排方式的选择,关键是要看厂商的相对减排能力(减排系数μ)以及初始分配量之间的关系。当μ>1, 即厂商2是相对减排高效率的,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减排的高低效率,给予减排高效率的企业以更大的减排任务,并且初始碳分配量能够符合ρ2-2ρ1-1>μ条件,那么行政减排的效果将是最优的。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Sartzetakis(2004)的模型框架,引入了不同厂商碳排放系数的差异,对比分析了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情形下的社会总产出、社会总福利、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利润等,得出的结论与启示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一般文献认为碳税是一种固定价格机制,在此机制下社会的碳排放总量难以确定。但是在短期,如果减排的压力较大,我们可以直接固定减排总量,碳税将成为减排总量的函数。碳税、碳交易、行政命令减排三种手段都将具有明确的减排目标,从而可以在同一框架下进行比较分析。
2.对碳排放总量征税必然会导致社会总产出的减少,但是单个厂商的产出未必一定减少。单个厂商的产出是否减少取决于厂商间的相对排放系数,当相对排放系数超过2后,排放系数低的厂商的产量和利润均会增加。因此,对于碳排放能力差异较大的行业开征碳税,那些控制排污能力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机遇,有利于这些企业做大做强。
3.若政府在碳税和碳交易情形下希望达到的碳排放量相同,那么碳排放量的交易价格与碳税税率也相同,并且碳交易价格仅与碳排放总量有关,而与初始的碳分配量无关。碳交易下的社会总产出、单个厂商的产出以及总福利都与碳税情形下相同,但是由于存在碳的初始分配量,碳交易下的厂商相较碳税情形下会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这一角度而言,碳交易优于碳税,厂商将会更支持碳交易方式。当然,由于厂商利润是各自碳排放量初始分配额的函数,因此,利用各种方法甚至包括贿赂等手段争夺初始分配额将是厂商竞争的关键。但是初始分配仅影响厂商的利润,并不影响社会总福利,我们可以借鉴Boehringer(2005)的方法① ①Boehringer(2005)在产品市场和排放权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比较了按照产量分配和按照排放量分配两种方案,结果表明按照产量分配更有效率[20]。,按照厂商的产量来分配排放量。但是分配方案一定要透明公开,这样才能保证厂商尽可能减少额外的交易成本。
4.减排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厂商的相对碳减排系数μ。当每个厂商的减排系数相同时,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难度,行政减排与碳税、碳交易对社会总产出影响无差异;如果政府能够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并且排放量的分配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减排将会成为最优的选择;如果政府无法正确识别厂商的减排系数的高低,或者识别有困难,开征碳税和建立碳交易将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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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为了降低温室气体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该协议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它拥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可以在贸易中进行交易。《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三种灵活机制,协议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减排的义务。由于协议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减排义务,企业可以将碳减排量(CERs)“销售”给发达国家获得收益,同时这也带来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
由于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出售配额,企业必须要通过碳基金等公司的运作才能进入国际市场,从转让碳减排权获得利润。目前最大的碳排放权的卖家是世界银行。CDM机制项目下的碳排放权是与传统的商品不同,它是虚拟的,它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复杂的开发程序,比较长的合同期限,另外甚至会与境外的客户签订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专业的机构才能开发和执行这类项目。我国的企业参与CDM 项目一般需要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国际碳基金在与我国企业进行合作时,必须给我国带来新的低碳技术。目前,国际碳基金主要通过两种操作方式与我国的企业进行合作:一是可再生能源项目等,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直接购买碳减排量;另一种是投资高能效项目,对于一些对社会污染危害比较严重的企业,国家碳基金对其进行节能减排,由此获得的碳减排收益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对于碳排放权的本质和特征的理解存在4种观点:碳排放权可以视为存货、无形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捐赠资产。从从配额年度分配与交付的角度出发,碳排放权可以作为一种存货,但它与存货的有关定义、特征并不相符,同时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与存货的实体价值不一致。从碳排放权的配额分配角度出发,碳排放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但是它与一般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在交付义务特征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从计量报告的角度出发,一般情况下,资产与负债必须要相互匹配,对于碳排放资产与负债而言,它们并不相匹配,所以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也存在争议。从碳交易的角度出发,碳排放权与金融工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既可以进行现货交易,同时又能进行远期、期货、期权交易等,我们把碳排放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然而,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价格风险以及减排的成本,而碳排放权的实质是为了实现碳减排的目的。碳排放权与持有者两者之前不存在特殊的权益关系。从免费分配碳排放权的角度出发,将碳排放权划分为一种捐赠资产,然而其本质是一种义务和责任,所以它与捐赠资产的相关定义与特征不一致。综上所述,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以上四种资产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同时也有矛盾的这些。这些地方阻碍着整个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以及其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并且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碳排放权与资产的定义相符合,我们根据碳排放权的交易情况来判断,它是为了实现交易而持有的配额。因此,我们需要设立一个新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碳排放资产,这个科目的名称为“碳排放权”,简单明了。同时,我们还需要在碳排放权下面设立子科目,比如配额以及核证减排量等二级会计科目。通过设立碳排放权这个科目,对企业核定碳排放权交易成本与收益有很大的好处。
三、碳排放权的计量
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主要体现在计量属性上。而计量属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历史成本是指获得该资产付出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我们对购置或者形成的碳排放权进行初始计量。由于碳排放交易都是在公平、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所以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的价格都是客观公平的。但是碳排放权计量仅仅用历史成本来计量是远远不够的。在市场价格波动频率比较高的时候,在不同的时间点取得的碳排放成本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如果我们单纯地只是用历史成本对碳排放成本进行计量,我们的资产负债表将失去可比性。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在公平交易的市场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存在差异,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时态性。但是两者也不是完全对立的,有时候公允价值也可以是历史成本,但是有时它可能是现时成本,即双方都认可的现时市场价格。在最初的交易中,交易成本一般是指现时的价格,但是在财务报告日,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就会存在差异,我们需要通过当天的市场价格重新进行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于历史成本,它更能体现出经济实质。对于发展中国家,企业没有减排的压力,所以当碳排放权的价值高于历史成本时,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会抛售。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在进行决策的实质是处理碳排放权的机会成本,即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
在碳减排量的初始阶段,我国短时间不会形成大规模的交易市场,因此,我们在对碳减排量计量时一般还是采用历史成本。并且,我们将碳减排量划分为存货,对其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
[关键词]国际组织;碳排放;约束机制;计量标准;减排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5-0035-05
根据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和统计,大气中现存的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70%以上来自发达国家。从1850年至2005年的155年间,全球共排放CO211,222亿吨,发达国家共排放了8,065亿吨,占全球总量的72%,其中欧盟占27.5%。从人均累计排放看,欧盟542吨,德国958吨,英国1,125吨。世界人均173吨,中国仅71吨。根据世界自然资源研究所的统计,1850年至2004年美国累积碳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达1,105.4吨。美国能源情报署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美国占世界总排放量的累计百分比高达41%[1]。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国际组织试图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约束碳排放的行为,很多国家也试图通过制定一些碳减排的政策法规来响应国际组织的倡议,从自身做起积极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共同努力。
一、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
由于温室效应的全球性特征,CO2的减排措施从理论上被认为只有在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框架体系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CO2的减排政策首先是建立在一个国际协作的框架体系之中[2]。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制定一些带有制约性的公约或协议,并提出一些碳排放标准,来规范、指导和引领各国的碳减排。
1. 制定约束性公约和协议
国际社会通过一些国际性的组织来制定各种公约或协议来督促世界各国对减排CO2承担各自的义务。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之后,1997年签订的《京都年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1990年的基础上,2008年~2012年5年间减排5.2%。2007年制定的《巴里行动计划》,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减排的具体目标、途径和措施。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提出的后续目标要求发达国家到2020年比1990年基准年减排40%,到2050年实现排放为0(至少减排95%以上)。在这些框架约束下,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制定各种碳减排规定,努力实现各自目标。如欧盟十五国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致力于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基准年(主要是1990年)基础上削减8%。再如日本,为了响应京都议定书,完善了整个气候变化政策框架。1999年生效的应对全球变暖措施促进法案,规定了政府、地方组织、行业和公民在开发和执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方面的任务。但也有些国家公开表示了抵制,如美国等国家,部分原因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当然最主要的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也说明,尽管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颁布的这些公约和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真正执行到位还有着比较漫长而艰难的路要走。
2. 碳排放核算标准
碳排放核算是碳减排量计算、碳排放信息比较的基础。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出台使得无论是对于个体或组织、还是产品或活动的碳减排工作有了量化的依据,为合理地评价和约束碳排放提供了有力条件。
对各种社会活动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成为衡量低碳经济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使核算成果具有可比性,自20世纪末以来,发达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英国标准协会(BSI)等已通过大量调研形成了系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涵盖了国家、企业(组织)、产品和服务、个人等多个层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认知度较高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如ISO14064、GHG Protocol、PAS 2050等。这些标准的实行,为促进全球碳减排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低碳经济的特点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但对于“低碳”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基于终端消耗的碳排放量低,另一种是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低[3]。相应地,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两种核算标准。
(1)基于终端消耗的企业/项目碳排放核算标准。此标准主要面向企业(组织)或项目层面。对项目的碳排放核算包括对该项目设计减排量的“审定”和项目实施后实际减排量的“核查”。目前适用于企业/ 项目碳排放核算的标准有GHG Protocol(2004)和ISO14 064(2006)系列标准。GHG Protocol标准范围涵盖京都议定书中的6种温室气体,并将排放源分为3种不同范围,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避免了大范围重复计算的问题,为企业、项目提供了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化方法,从而降低了核算成本;同时为企业和组织参与自愿性或强制性碳减排机制提供了基础数据。ISO14064(2006)作为一项国际标准,规定了统一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通过使用此标准化的方法、计算和验证排放量数值,可确保组织、项目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化、监测、报告及审定与核查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信性,可以指导政府和企业测量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了GHG减排和碳交易。
(2)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此项目主要面向产品或服务层面, 给出了对某产品或服务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估算方法和规则。ISO将生命周期定义为, 通过确定和量化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能源消耗、物质消耗和废弃物排放,来评估某一产品、过程或事件的寿命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提取与加工、制造、运输和销售、使用、再使用、维持、循环回收,直到最终的废弃。因此,各个核算标准制定的关键在于收集整理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碳排放数据, 并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碳排放估算。现今较为主流的核算标准有PAS2050和ISO14040 / 14040(2006)。
3. 建立能源指标体系
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强制性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来约束碳排放。尽管节能与碳减排仍有一定的区别,但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是主要的。也就是说,节能减排的直接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减少碳排放。因此,这些节能指标体系仍然对碳排放约束有着直接的可操作性意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立了可持续发展能源指标体系(EISD),该指标涉及社会、经济和环境3大领域,包含30个核心指标。世界能源理事会(WEC)建立了能源效率指标体系包括测度能源效率的经济性指标和测量子行业、终端用能的能源效率的技术经济性指标,共23个指标。
在综合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对于能源与排放指标,联合国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人均年能源消耗、能源使用强度、可再生能源消耗份额、温室气体排放量、SO2排放量和NO2排放量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能量强度、无铅汽油的市场份额、能源供给和结构。欧盟(EU)建立的指标体系包括电力价格、天然气价格、温室气体排放、经济能源密度、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额等等。
二、发达国家碳减排政策措施
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来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其碳减排的目标和时间表,那么他们就需要根据这些既定的目标,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来加以实现。目前国际上的各种低碳减排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和其他一些行政性和法规性措施。
1. 通过经济政策工具实现碳减排
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碳税、排放权交易、复合排放权交易和财政补贴等[4]。
(1)碳税。碳税是针对CO2排放所征收的税,是达到既定碳减排目标成本最小的减排政策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的排放。欧盟正在讨论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的不足。加拿大BC省在公布2008年度财政预算案时规定,从该年7月起开征碳税,即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气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税,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税不同,而且未来5年燃油所征收碳税还将逐步提高。
(2)排放权交易。排放权交易指对SO2、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进行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其交易方式为: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3)复合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一体系将以价格为基础的碳税和以数量为基础的一般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起来,为排放权价格设定了安全限制。这一交易体系一共有两种类型的排放权。一种被称之为永久排放权,它的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每一年能够排放的CO2量的多少。另一种被称之为年度排放权,其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一个特定年份允许排放的额度。一个经济主体某一年允许排放的总量就等于这两种类型排放权的总量。
(4)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属于一种激励政策,通过对无碳项目或低碳项目如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投资与开发等项目的补贴来减少CO2排放。同时,减少或避免通过定价政策规定能源的低价格,然后对石化能源企业或煤电企业进行价格补贴或亏损补贴,那样会导致增加CO2的排放,产生负面效应。
2. 制定碳减排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制度强制效果比较显著,很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对碳排放进行约束。如德国和英国。除了遵守欧盟的法律和规定外,它们还积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碳减排予以保障[5]。
德国的碳减排法律主要包括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输送法、能源产业法、可再生能量资源法案、生物质条例、可再生能源供热法以及能源建筑法等其他一些法律,基本上已经形成有关碳减排的法律体系。其中,2007年德国政府推出的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是气候变化的代表性立法。
英国在碳减排方面成效比较显著与其制定的有关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以及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等。根据《财政法2000》和《气候变化税收规定2001》,英国政府于2001年4月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2008》在2008年1月31日生效后,英国据此建立了碳减排目标制度。而根据2010年3月颁布的《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又建立了碳减排承诺制度。
3. 制定碳排放计量、监测方法和标准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从内部环境看,中国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高碳发展模式不可持续。从外部环境看,发展低碳经济成为国际共识,作为温室气体主要排放国,国际对中国施加了巨大压力。因此,中国的低碳发展战略势在必行。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各有优劣。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减排效果较好;然而,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
那么,中国适合哪种方式,如何推行?
中国必须采取低碳战略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城市化也高歌猛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现代化城市生活都需要大量的能源,目前中国的钢铁产量、煤炭产量、水泥产量、发电量、玻璃产量均成为世界第一。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化石能源占最大份额,可再生能源比例较低,因此随着能源需求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不断增加。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28.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4.0%;煤炭消费量27.4亿吨,增长3.0%;原油消费量3.6亿吨,增长5.1%;在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作为二氧化碳排放的“主力军”,煤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化石能源使用后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由此引起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
由于处在工业化粗放期,目前中国的“三高”企业较多,单位GDP能耗大排污多,严重的破坏生态平衡,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高;全国企业存在着工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弱、产业层次偏低、企业整体素质不高的特点。
目前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绝对数量和占全球排放比例已经很高,人均排放量仍远低于发达国家,但接近世界平均水平。目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经接近甚至可能超过了美国。据欧盟环境署的分析报告显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就已经超过欧盟27国总和,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一些研究机构甚至估计2009年中国的排放量可能已经超过了美国。
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使得中国受到的关注和压力首当其冲。一个重要的压力是国际社会在提出新型经济体(主要包括中国和印度)需要加入哥本哈根议定书的减排目标承诺中。目前国际上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呼声很高,中国政府也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宣布了中国的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降低碳排放强度。
若要实施低碳战略,必须要靠市场机制的建设来推动。目前中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推行减排,即“命令和控制”(Command and Control)模式进行直接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开始推进环境保护,由于当时的客观环境,中国很自然的选择了“命令和控制”的环保模式。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并建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行政分支部门。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即开始制定关于水、海洋、大气等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1989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1997年在《刑法》中加入了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等内容。中国中央政府中成立了环境保护部,地方政府则建立了相应的环保局、环保办公室等机构,管理包括减排在内的相关环境问题。
然而,中国政府行政主导的减排政策存在缺陷,不利于有效分配温室气体排放额度,提高效率。中国政府主导制定的淘汰落后技术、强制企业减排的政策未必符合经济规律,往往缺乏弹性和灵活性,难免导致低效率。由于缺乏微观信息,中国政府推动减排政策时往往采取一刀切、划定统一标准的方式进行减排,不顾企业的微观效率和客观环境,进行统一的淘汰、升级,结果部分高效率的企业也和低效率企业一样被关停并转。即使企业实现了技术升级,但生产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大量的浪费。
行政主导减排虽然可能实现减排目标,但这种减排方式不能把排放额度安排在最有效率的行业和企业中去。由于不同产业、企业生产和管理效率不同,即使相同的技术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排放结果,而行政主导减排往往采取一刀切和平均分配额度的模式,使得高效企业受到抑制,不利于有效分配排放额度。行政主导减排不利于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减排。在行政主导模式下,企业缺乏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持续减排的激励,生产符合行政标准后就不再追求开发应用新的减排技术。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的不完善加剧了使用效率低下、环境污染等问题,国家现行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能源政策效果有限。
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市场机制显示出了明显的优势,是中国下一步推进的重点。减排的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等市场手段间接调控,使得排放量在成本最低的情况下降至设定目标,它避免了行政手段灵活性欠佳的不足,使得企业对政策积极响应而不是被动接受。在市场化模式下,政府不必介入减排的微观层面,从而避免了由于微观层面信息匮乏而可能产生的扭曲。市场化交易可对企业开发减排技术提供激励,实现可持续减排。
从经济发展历史来看,市场交易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同样可以应用市场机制;中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化为市场经济模式,这也为通过市场化减排提供了条件。从国际上来看,利用市场手段实施减排已是大势所趋,各国都积极建设发展相关市场,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也为中国提供了参考的价值。
减排的市场机制:碳税与碳交易
利用市场机制来降低碳排放的手段分为碳税与碳交易两种。碳税是指为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收的税。碳交易是由政府决定一个全社会碳排放总量,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由各经济活动体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税与碳交易在原理和作用方式上存在区别。碳税和碳交易都是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的混合体,但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碳税属于价格干预,是由政府设定一个碳排放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数量,通过相对价格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
碳交易则属于数量干预的范畴,是由政府规定碳排放的总量,再由市场来决定碳排放的价格,由价格机制来决定排放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碳税和碳交易的理论基础不同。碳税是以庇古的理论为基础,认为外部性产生扭曲的根本原因在于微观主体的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不同,只要政府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干预使个体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样经济活动个体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排放水平,会与社会最优水平一致。碳交易则建立在科斯理论之上的碳交易认为在权利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私人部门的交易仍有可能达成个体最优与社会最优的统一。
与碳税相比,当各种不确定因素存在时,碳交易的实施效果较好。当未来低碳技术发展不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碳交易更为适宜。政府制定政策时,很难预计未来几年内与低碳有关技术的发展,因此往往会高估碳减排的价格,这样就造成随着技术的进步在实践中“过高”的碳税会导致碳排放低于预计水平,从而对社会经济产生过度影响。
而如果采取碳交易,碳排放量是预先设定的,仅仅是碳交易价格会低于预期水平。与碳税相比,实施碳交易政策制定者无需掌握所有经济活动个体的信息就可将碳排放控制在社会最优水平。要修正外部性带来的问题,最优碳税率是要使排放者的减排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政策制定者需要获得每个排放者的成本信息,以及排放所导致的社会成本的信息,否则过低的税率难以有效发挥减排的作用,而过高的税率又会引起社会效率的损失。
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对简单,政策决策者不需了解每个排放者的个体成本,只需评估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并据此确定减排目标和需要发放的排放权配额即可。从确定性的角度讲,碳交易控制的是排放总量,而碳税确定的是排放价格,因此碳交易显然更能够保证社会最优目标的实现。实施碳税的情况下很难精确预计经济活动个体对于碳税的反应,碳税通过改变排放者成本来引导其行为的调整,但是当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碳税的实施将仅是将排放成本部分甚至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减排效果被极度弱化。
碳交易的作用方式是通过数量限制来影响排放者的行为,总排放配额一经确定,无论受约束的排放个体是通过降低产量、采用新技术来降低排放规模,还是购入排放许可,都能确保全社会总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碳税与碳交易相比,无论是在实施成本还是实施的难度上都要低得多。碳税的实施相对简单,只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体系来展开,所涉及的额外成本相对较少。碳交易的实施则相对复杂,各类企业配额的确立往往会遇到一些法律或者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各利益集团等方面的障碍。碳交易体系的建立会涉及较多领域,包括产业政策、金融、环境、科技等诸多方面,需要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碳交易需要建设全新的基础设施,包括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关制度和技术尚未成熟情况下实施碳交易难免会面对交易价格过度浮动的情况,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
碳税在当前中国最可行
在目前中国的各种制度环境以及技术水平下,短期内实施碳交易面临诸多困难。由于中国的各种金融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且对碳交易的先期了解有限,一旦匆忙实施碳交易,很难避免发生排放权价格过度浮动而影响经济活动稳定发展的情况。碳交易的实施涉及到配额制度、碳交易体系、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而目前中国存在政策规划不明、法律缺失等问题,作为碳交易基础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需要较长一段时间。
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碳交易中心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期货期权等,国外从事碳排放交易的投资主体都是些大的投行金融机构,而国内不但金融市场和各种金融工具不发达,金融机构对碳交易也比较陌生,在这种条件下仓促实施碳交易会带来很多交易风险。在目前中国实施碳交易,在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问题上很难做到公正。
如果实施碳交易,存在用什么方法来确定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问题;在目前中国的经济政治环境下某些经济活动个体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这样由政府或某些主管部门规划很难做到公平、公正。而承认所有企业既得排污,对规定日期之后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排放权指标必须通过交易购买的方法又难免对新生企业不公平。
实施碳交易,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的精确性要求很高,政府必须掌握企业碳的历史排放量和碳排放未来趋势,而在现有技术水平下政府很难准确监测企业的碳排放量。中国实施碳交易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和对未来走势的判断都极为有限。事实上,目前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所,不少国家的碳交易中心也都在摸索阶段,而规范碳排放交易的《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到期后,国际规则会如何变化,国际社会也尚未找到答案。
实施碳税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少,且其可循序渐进的特征也更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碳税更容易在现有机构下实施,且涉及的交易成本可能较低。碳税有助于在实行低碳的过程中逐步了解经济个体在碳排放上的反应和实施的影响,易于调整。实施碳税可以在起步阶段实施低税率,然后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立承受的提高逐步调整税率,这样为低碳技术创新和大规模应用提供相对稳定的价格信号。政府决策部门可以通过逐步调整碳税来逐渐摸清企业和个人对于碳税的反应,从而能够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政策,这样的方式更为适合于中国这种经济和社会都处于高速发展和变革的社会。其他国家碳税的实施不但为中国提供了可参考的实例,中国燃油税改革的实施也为碳税积累了相关经验。
未来中国减排机制的路径预测
短期内,对上游产业征收较低的碳税。中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理论上讲,对上游征收碳税相对于下游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政策实施于化石燃料的提取、进口、加工和分销环节上,那么政策对碳减排的效果就几乎可以覆盖经济的各个方面。
Bluestein(2005)的研究发现只有通过控制上游的2000家企业,碳税政策就可覆盖美国几乎全部的二氧化碳排放。考虑到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为了能够对纳税人二氧化碳减排行为形成激励,同时规避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等不能过多影响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短期内应选择低税率、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的碳税,然后逐步提高。对此,有专家建议,中国初始碳税税率应该使煤的价格提高10%-20%。而如果在实施碳税的同时,还采取其他措施来刺激就业和劳动力向其他部门的转移的话,碳税的税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
长期来看,碳交易在未来将会逐渐转变为主要的碳定价手段。在减排上的明确效果,以及在跨国减排治理上的潜力决定了碳交易必然是中国的长期选择。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国际合作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交易机制和交易产品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碳交易将会成为全球大的商品现货交易,使得碳交易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体系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和增长点。中国如果能在适当时候实施碳交易,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新兴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在低碳经济时代的国家竞争中赢得一定的优势。中国有可以出售给OECD国家的多余排放权,这样的战略可以产生出口收入。同时中国也可以扩大其补偿计划,逐渐进入全球碳市场,而这些举措的实施会逐渐使交易成本下降,同时为未来实行这类交易制度建立监测和报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