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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重要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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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重要性

第1篇:碳减排的重要性范文

区别于传统审计,碳减排审计具有高度复合性,进行碳减排审计工作的人员既要懂得会计、审计理论,又要掌握一定的资源、环保知识和碳减排评价标准。环境管理学、社会学、统计学和工程学等多个学科门类的知识技能在碳减排审计工作中都涉及,如对一家煤炭企业进行碳减排审计,不仅需要审计人员,还需要能够对被审计企业生产技术是否达到低碳标准进行评估的人员,能运用生命周期法对水煤浆进行碳排放量测试等,同时还需要能够对大量相关数据进行整合、统计、分析的人员。可是,现有进行碳减排审计的人员多为财经、金融、法律等专业人才,他们对工程、化学、生物等学科知之甚少,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失不但使碳减排审计工作的时间拉长,影响工作效率,也使碳减排审计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就连整体知识结构较合理和人才聚集的注册会计师团队对于碳减排审计工作也望而却步,接受委托热情不高,工作成效不大。因此对碳减排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要求十分迫切。

2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碳减排审计主体的建议

国外碳减排审计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成立于1992年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2010年将碳减排审计作为一项专项审计予以总结,认为碳减排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推崇以绩效审计为主的综合审计。英国审计署2008年开展了对旨在推动低碳城市建设项目的碳信托基金会的碳排放绩效审计;荷兰审计院将碳减排审计纳入2008-2012年工作规划并已付诸实践;美国倡导的家庭和个人生活“碳足迹”自我审计(广义审计)已被很多城市居民所接受;等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

2.1以政府审计为主导,将3种审计主体结合起来

碳减排审计工作涉及广泛的领域,从企业低碳责任的履行到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投资项目投资的执行情况,影响到的利益主体众多,这就决定了碳减排审计不宜由单一的政府审计主体来进行。在加拿大,负责碳减排审计的主要是联邦审计长公署和环境审计师协会,除了这两个机构,加拿大还在各个政府部门设立了内部审计,加强了部门内部控制,同时,部分加拿大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工作还会通过向社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招标的方式来开展,这样可以集合更多的人才,3种审计主体相结合使得加拿大碳减排审计工作更有效率。我国的碳减排审计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无论从工作的系统性、人员的专业性,还是法律法规的健全性来讲都是不完善的,而且企业在履行低碳责任时,会因为成本的增加而不愿开展碳减排审计工作,这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督促低碳审计工作的进行。我们认为将政府审计作为碳减排审计中的主导力量能够强力推动碳减排审计的顺利实施,但同时要有机结合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利用内部审计能够较充分、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自身情况,第一时间获得企业资料,实现自我监督,防患于未然;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鲜明独立性特点和综合人才优势进行碳减排鉴证与咨询服务,将3种审计主体结合起来,扬长避短,使我国碳减排审计得到快速发展。

2.2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碳减排审计主体加强监督的同时重视对企业碳减排意识的培养

碳减排审计是一个较新领域,应该完善我国《公司法》《环境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碳减排及碳减排审计的法定要求,同时更要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制定我国碳减排审计准则和审计标准,使我国碳减排审计主体在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标准可查,以提高碳减排审计效果。在荷兰,碳减排审计有法定要求,其实施主体包括荷兰审计院、环境检测机构和社会中介,并要求碳减排审计结果公开披露,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广播电视和报纸等获取这些信息,使碳减排审计主体在工作时不敢马虎,保证对公众负责,提高了碳减排审计工作质量和信誉。更重要的是,荷兰的碳减排审计强调对单位及个人的问责,有关当事人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引咎辞职,这也使企业管理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分外小心,也很关注企业内部审计对于碳减排审计工作的开展。提高企业的低碳意识对于碳减排审计尤为重要,在企业内部开展碳减排审计可以使企业解脱相应的受托环境责任、减少损失,在事前和事中对企业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并且企业内部碳减排审计报告更具有针对性,能够帮助管理者进行科学决策,提高其竞争力,实现长远发展。提高企业碳减排意识,并监督促使企业开展碳减排审计,将会大大减少我国碳减排审计的监督成本。国家应该对企业的低碳责任制定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且增强其自主意识,制定引导、鼓励政策和惩罚规定。本文来自于《中国管理信息化》杂志。中国管理信息化杂志简介详见

2.3成立碳减排审计专项小组,培养碳减排审计人才

第2篇:碳减排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 碳金融 双层机制 内部市场化

企业如何在碳市场中获利,碳交易如何在企业的积极参与中迅速发展起来,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企业内部碳排放权控制与外部碳排放权交易的研究,试图设计一套具有操作性的双层机制使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上化挑战为机遇。

一、国内外现状

由于本文从企业的微观角度来设计碳排放权内部控制和外部交易双层机制,所以笔者在这部分分别从企业内部市场化,以及企业外部碳交易来进行现状分析。

在内部市场化方面。科斯(1937)认为,企业本质上是对市场价格机制的一种替代。狄曲奇(1994)提出了企业内部市场存在的重要性与必然性。李海舰(2008)提出企业内部市场化实则是要将企业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同时打通,将企业各组件与外部市场相连接,分别从宏观与微观层面融入市场,按市场规律运行。王Z珉(2011)认为企业可通过将国际碳交易机制移植到企业内部,通过碳排放权在企业内部的市场化运作,提高企业的碳排放利用效率,以期得利。并提出了碳交易的企业内部市场化的三大前提。

在企业外部交易方面。莫顿米勒(Merton Miller)与Franco Modigliani(1985)提出了MM定理,认为在市场机制下,公司的股价与资本结构无关,只取决于未来现金流的现值。。Chappin 和 Dijkema(2009)研究了碳排放交易对发电排放的影响,发现电力行业碳排放交易所造成的经济影响并不能改变用碳来发电的这种传统模式。国内方面,陈文颖(1998)提出了各种排放权分配机制对预期效果的影响。吴健(2002)强调了碳交易与宏观总量控制一体化,并分析了一体化策略在宏观层面以及微观企业方面的影响

综上述,目前国内外在碳金融领域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宏观层面,微观企业层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且大都够不深入。所以本文拟从两个角度入手,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与企业外部交易的研究,将微观企业与宏观层面相联系,进一步达到实现企业预期盈利,刺激企业参与碳交易热情,推动碳市场的发展的作用。双层交易机制分为内部管理机制与外部交易机制两个部分。接下来将分别对这两个部分加以论述。

二、内部管理机制

(一)内部碳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

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内部交易机制进入碳交易市场,应当满足以下前提:该企业的碳排放量大,碳利用率较低,边际减排成本低。对于碳排放量大的企业,减排空间较大,也较容易通过引入现有的技术等方式提高碳利用率以取得较大的碳减排量。企业的各个部门之间应当有明确的划分。明确的划分使得产权清晰,科斯指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明晰的产权将企业各个部门的碳排放问题内部化,使得各部门能够更加积极地进行技术创新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内部碳交易机制运行的基础:碳减排的资金支持。由于碳交易体系需要建立奖惩制度,碳减排需要进行技术创新以及企业因为缺少相关技术及专业人员,有些需要外包给专业机构等问题,前期的资金投入必不可少。监管机制的完善。为了保证各部门碳排放量的真实性,企业需要完善已有的监管机制,以确保该市场交易的公正、透明。

(二)内部碳交易系统的运行主要分为两个子系统

碳配额子系统:设企业含有A、B、C个部门,企业先参照各个部门历史排碳量将获得的碳排放额分配给各个部门,经过一个减排期后,假设A部门的碳配额有剩余,B部门的碳配额恰好用完,C部门的碳配额不足,则A、C部门进入碳配额市场进行碳交易,A部门成为卖方,C部门成为卖方,各自寻找交易对象。

碳项目子系统:假设A部门历史碳排放量较多,需要通过引进先进技术等来减排,B部门历史碳排放量较少,技术改进空间不大。A可以寻求B部门合作,A部门成为投资方,引进B部门的先进技术,共同减排。另外,B部门也可以由于减排成本较高,主动寻求A部门,提供节能减排的技术,以获得碳减排量。

三、外部交易机制

这部分本文将通过构建模型帮助企业选择最优减排量,首先阐述一下,企业在市场运行的原理。政府给企业制定一个碳排放限额,若企业生产商品所产生的碳排放总量超过这个限额,企业需要在碳市场上与配额有剩余的企业进行交易,否则将会面临政府制裁。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减排,剩余的配额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卖出。

假设,单位商品价格为p,单位商品成本为c,每单位产品碳排量为e,企业的生产量为Q,企业改进减排技术每单位减排成本为t,技术改进前每单位产品最大碳排放量为,碳交易市场上单位碳排放权价格为,总排放限额为D,企业利润为Z。其中t=α(em-e),α>1,Z=pQ-cQ-t(em-e)-p1(e-■),0

在这里,为了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即Z取得最大值,我们要改变控制变量,为了精简模型,这里本文以e作为企业的单一控制变量,试图解出当企业投入多少成本用于减排能够使得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对原式求一阶导可得,

■=2emα-2eα-p1

求二阶导,有

■=-2α

又,α>1,所以二阶导小于0,即原函数为凹函数,有极大值。

令一阶导为零,即有

2emα-2eα-p1=0,e=■

所以当每单位产品排放量为

e=■时, ZMAX取得最大值,企业可获得最大的利润。

第3篇:碳减排的重要性范文

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在全球气候变化上升为国际热点的背景下,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引导社会各层面主动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是实现气候改善、生态补偿和低碳发展最有效的途径。作为世界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和全球开展与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英文简称CDM项目)最多的国家,我国的固碳能力和减排空间都十分巨大,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是改善气候环境、实现生态补偿和自然和谐的需要,同时也是顺应国际发展形势、完善碳汇及碳金融体系的需要;更是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实现经济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推进森林生态服务市场化的需要。气候变化正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自然也无法回避其带来的不良影响。通过构建碳交易市场,能有效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支持,推动CDM项目和国内林业碳汇项目的发展,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和森林覆盖率。同时,碳交易市场还能将森林的固碳能力变成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市场化和货币化,解决目前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单一、补偿金额不足的难题,为探索未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体系,促进林业发展机制创新开辟了新途径。

推动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推进,人们逐渐意识到发展绿色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以持续及低碳发展为主题的碳交易体系,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日本自愿排放交易体系等。从这些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碳交易体系能有效拓宽金融服务范围、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碳汇融资项目、碳汇理财产品、碳汇期权期货交易等一系列碳金融产品应运而生,这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实现经济低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高效的碳交易市场在对森林的正外部性提供一定生态补偿的同时,也对污染企业的负外部性进行纠正。总量限制下的碳配额交易可以将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变成企业运营的内部成本,从而形成倒逼机制,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责,进行节能减排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这不仅为企业的长久发展积蓄实力,也为区域经济的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由此可见,一个成熟的碳交易市场能够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推进社会节能减排,维持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碳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的签署,标志着全球碳交易的开始;2005年2月,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达到了1760亿美元,从2005年到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增长超过了15倍。碳融资规模也保持着20%~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11年全球碳融资规模达到了1200亿美元。

欧盟碳排放贸易市场现状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英文简称EUETS)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0月13日通过的欧盟2003年第87号指令,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是全球第一个建立在国际水平上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额限制的贸易体系。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规模达到了1480亿美元,占全球总规模的84%,成为世界上发展得最好、规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场。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实施内容。EUETS分为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年),EUETS将只用于重要行业的大型企业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涵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46%,减排目标是完成《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目标的45%,这一阶段95%以上的配额是免费分配;第二阶段(2008~2012年),减排涵盖的范围扩大到航空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及硝酸制造业的氧化亚氮排放,减排目标是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上,各国平均减排6.5%,此阶段90%以上的配额是免费分配;第三阶段(2013~2020年),减排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石油、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及铝工业的全氟化碳排放。欧盟的碳排放总量必须保证每年以不低于1.74%的速度下降,以确保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至少低20%,在此阶段中的50%以上的配额采取拍卖方式分配,到2027年实现全部配额的有偿拍卖分配。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配额申报。EUETS下欧盟各成员国的配额总量是由各国负责计算,形成国家配额计划后,由欧盟气候变化委员会组织27位专家进行审查。欧盟委员会在配额计划提交后的三个月内做出正式评价,若配额计划被驳回,在再次提交之前必须进行修改完善。各成员国最终获得的配额不得超出实际需要的排放量,且必须和成员国《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目标、成员国的气候改善政策和减排措施相一致。企业在申请碳排放权配额时,需要在申请报告中提供一份详细的排放量检测计划,明确说明检测的相关程序和方法。在企业进行排放量检测的过程中,由取得国家资格认证的核查机构对企业的排放检测和报告进行核查,以确保配额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的配额交易。EUETS的交易基本都是通过交易所或者直接交易市场来实现,其中3/4的交易是通过双边交易和场外柜台交易来完成,而交易所结算交割了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占82%。欧洲气候交易所起初是由芝加哥气候交易在欧洲成立的一个全资子公司,通过伦敦国际原油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二氧化碳期货合约,于2011年4月被美国洲际交易所以3.95亿英镑收购。在EUETS中,欧洲气候交易所在2011年9月的市场份额占比91.66%,是全球最活跃的碳排放合约交易所。目前欧洲气候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主要基于两类碳信用额度:欧盟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截至目前共有四个衍生品品种,分别为核证减排量期货合约、欧盟碳排放配额期货合约、核证减排量期权合约和欧盟碳排放配额期权合约。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面向国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我国进行的国际间碳交易类型只有清洁发展机制(英文简称CDM)项目一种,即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我国合作投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从而换取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自2005年正式开展CDM项目起,我国CDM市场发展异军突起,并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截至2013年7月1日,我国CDM注册项目达到了3653项,交易范围或行业涵盖了化工、发电、生物质能、回收利用、工艺改进、造林与再造林、能效提高和燃料替代等项目。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初级产品最大的供应国。

面向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国内的碳交易主要是自愿减排项目,即一些单位或个人出于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的考虑,购买一些指标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2010年10月,一个包括章程、碳减排技术标准、碳交易标准、登记注册核销流程、调节与仲裁规则等内容的《中国自愿碳减排标准》正式;2013年6月3日,伊春森林经营增汇减排项目试点成果会在北京举办,此项试点工作成功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森林经营增汇减排项目方法学,及森林经营类碳汇产品。河南许昌勇盛豆制品有限公司以每吨30元的价格向伊春市汤旺河林业局购买总价值18万元的6000吨森林碳汇,实现了国有林区第一笔实质性森林碳汇直接交易,标志着我国国内碳交易试点已经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碳交易市场步入了发展“快车道”和交易“活跃期”。

国内碳排放交易所建设情况。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成立碳交易所。目前,我国有20多家机构从事碳排放交易业务,这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3家,其中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了我国首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电子公示查询系统,为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登记系统进行尝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了中国首个自愿碳减排交易平台,其交易系统包括了远程交易、即时报价、网上交割,以及核证标准等技术系统,同时还建立了登记结算系统。随着交易系统和交易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一平台将具备与国际机构同等的碳交易技术能力;北京环境交易所推出了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截至目前,北京环境交易所场内共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16个,交易量230万吨;自愿减排实现交易量近50万吨,交易项目30个,个人购碳案例接近3万笔。

我国碳交易市场问题分析

对外CDM交易缺乏议价能力。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构建起步较晚,交易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规则和价格主要由国外大型碳市场、金融机构、减排主体等碳需求方来制定。尽管国家发改委对CDM项目的价格已经开始控制,但目前国际碳交易以买方市场为主,作为CDM项目的供应方,我国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定价权和议价能力不足,国内核证减排量价格长期被压低。

国内碳交易基础条件缺失。首先,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尽管部分省份如山西、江苏、浙江、湖北等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立法,排放权交易从检测审批到交易结算,尚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其次,缺乏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的节能减排规划纲要,各省、市、县都有相应的减排任务,最终企业被分配到一定的排污限额。但地方政府出于对发展经济的考虑,对企业的碳排放监管处于一种放松的状态,企业缺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动力。最后,社会对碳交易的认识不足。企业还没有感受到碳排放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其中蕴藏的商机,对碳汇的价值、碳交易的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

国内碳交易平台分散且不规范。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碳交易平台建设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碳交易试点以来,受“羊群效应”影响,全国各地建立起了多家碳交易机构。但目前我国碳交易的规模有限,多且分散的碳交易平台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效率降低,也弱化了碳交易机构的资质,而且各省的碳交易平台只能在省市内进行碳交易,交易活动受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交易流程、制度规范、检测方法学等不尽相同,难以形成交易的内在驱动力。

构建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正处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特定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必须要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发展路径。按照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借鉴欧盟碳排放贸易市场的发展模式,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构建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层层推进的思路,从碳交易的立法监督、交易平台、检测核算、产品开发等方面入手,逐步突破交易体制设计的障碍和技术难题,探索由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试点,过渡到全国总量控制的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基本组织框架如图1所示。

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建立权威的碳交易注册与结算平台。以国内现有的三大碳交易所,即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建设为基础,通过经验总结和资源集优,组建一个全国性的,更加规范完善、更具权威性的自愿减排服务平台,打破行政管理和区域界限,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碳注册、碳交易和碳结算等工作,用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和科学高效的结算平台提高碳交易的公信度和信息透明度,实现碳交易市场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成立专业的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碳交易的成本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碳减排量的检测和报告是整个交易制度监管的核心。在构建我国碳交易市场时,应该成立专业的碳检测方法学研究机构,加大对温室气体排放量检测、核算、认证和报告等一系列方法、技术和规范的研究,并制定与我国国情和碳交易市场现状相适应的环境检测评估制度,明确碳交易检测与核定机构的检测流程、权利和义务等事宜,为碳交易提供科学、准确、公平的交易环境。

加强对企业参与碳交易的政策引导。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上参与主体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的发展潜力。因此在自愿减排市场发展的初始阶段中,政府应通过多种政策手段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如对参与自愿减排的市场主体进行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补贴、发放政策性贷款,以及将其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各种政策手段来降低企业参与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排放实体加入到自愿减排市场中,扩大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和交易规模。

发展配额型碳交易市场

完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碳排放权,而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可交易性的确立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这是构建强制碳减排市场,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在试点构建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时,必须要制定出台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参与碳减排的行业主体,以及碳减排目标的强制性、碳产品的可交易性进行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从而约束区域内的企业强制参与到碳减排和碳交易中。

合理设定区域性减排目标和初始配额分配。以既定的全国减排任务为基准,结合区域经济现状和产业特点确定区域减排目标。减排目标的设定必须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绝对控制,既要考虑到碳总量上的减排任务,还应确定减排的阶段划分、减排涵盖的行业和分担比例。在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时,我国应该参照欧盟碳交易体系的运行路线,先以免费的配额分配开始,逐步加大有偿分配的占比,减少强制减排机制在推进过程中的阻力,最终实现全部碳配额的有偿分配。

完善区域性碳交易的检测体系和惩罚机制。碳排放额的核定和管控是强制碳交易市场运行的核心。在市场构建初期,监管机构要对碳检测流程和碳排放量计算的方法进行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并建立碳排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发挥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提高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力。同时,对未能履行减排义务的主体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可比照欧盟碳交易体系,以高于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对超排企业追加罚款。

构建总量限制交易市场

以碳排放权配额交易试点建设为依托,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在试点区域的强制减排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后,通过对试点区域配额交易体系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借鉴国外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包括碳排放的法律规章、总量规模、初始分配和检测监管,以及碳交易的平台建设、流程设计和对企业超排的惩罚机制等事项,启动面向全国的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以发展初级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为基础,逐步推动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由于我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完备性、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有效性上都与国际的成熟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强制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首先应该规范一级配额产品和项目的市场交易,发展基础性碳交易产品,引导和鼓励国内的金融机构和相关投资者对碳初始配额、原始CDM项目的核定减排量,以及自愿减排市场上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和投资。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再尝试开展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等碳交易衍生产品,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

以加强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为抓手,着力打造绿色碳金融服务体系。首先,出台构建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节能环保和低碳发展的绿色信贷投放机制,并辅以财政补贴、产业扶持等若干配套政策,有差别地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倒逼“三高”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其次,积极创新碳金融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主动实践和碳金融有关的业务尝试,科学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和产品研发重点,创新开办碳权质押贷款、CDM项目融资贷款和相关碳金融理财产品,争做低碳经济的助推者和领导者。最后,创建专门服务碳交易的“碳汇银行”。考虑到碳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设立碳汇银行可以有效联系碳源与碳交易。除了可以为碳汇供给者提供融资、担保和信用增级等服务外,还可以尝试将碳指标存储在银行,开办“储碳汇”、“售碳汇”业务,实现可持续性碳交易。

结语

第4篇:碳减排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碳交易;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业务;绿色金融;温室气体减排;气候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1-0070-10一、引言

气候变化是人类发展的主要挑战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和大众对生态环境关注度的提高,发展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共识。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这一概念最早见于2003年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二氧化碳排放为特征的绿色发展模式。此后,低碳经济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经济决定金融,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需要发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如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融资、理财等,这就是碳金融业务。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催生了低碳金融的发展,而且需要低碳金融的加快发展反过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已成为时展潮流的现实背景下,传统的金融制度与发展理念需要改变,金融体系也需要调整,以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快速发展,学术界对碳金融发展理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将全面回顾碳金融理论研究进展,系统归纳和评介碳金融理论研究的方法和内容,并展望碳金融理论研究的趋势,以期为碳金融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二、碳金融的概念及属性

“碳金融”是指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并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活动,这是现代金融根据环境金融与绿色金融延伸出来的最新提法与发展方向。20世纪90年代,为了降低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的负面影响,国外经济学者试图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思考。而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中心,如何利用“金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也就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由此“环境金融”便应运而生。最先提出“环境金融”概念的是Salazar(1998),之后Cowan(1999)、Jeucken(2001)、Labatt等(2002)分别从不同侧重点对环境金融进行了阐述:Cowan(1999)侧重对环境经济和金融双方互利的角度进行界定,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和金融学的交叉,其既为发展环境经济提供了各种资金融通的途径,同时又能从环境经济发展中获益;Jeucken(2001)侧重对环境与金融关系的演变过程进行解释,在对银行业与可持续发展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将银行业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分为抗拒阶段、规避阶段、积极阶段、可持续发展阶段四个阶段;Labatt等(2002)在《碳金融》一书中侧重从环境金融产品的角度对环境金融进行表述,认为环境金融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提高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为目标而设计的金融产品。2003年,英国政府在其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加上《京都议定书》中市场机制的设计使原本是免费环境资源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商品化,从环境金融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延伸出的“碳金融”概念便应运而生,并得到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

王定祥,琚丽娟:碳金融理论研究评述与展望碳金融是指建立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机制(Meijer et al,2006),这是一个比较广泛、抽象的概念。世界银行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则显得相对狭隘,认为碳金融是提供给温室气体减排量购买者的资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碳金融已经超出了减排量购买的范畴。Labatt等(2007)在前人的基础上对碳金融的内涵进行了梳理和拓展,认为碳金融是环境金融的一个分支,探讨与碳限制社会有关的财务风险和机会,提供和应用市场机制转移环境风险和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总的来讲,碳金融是指在碳排放受限制约束的情况下,在一个排放二氧化碳及其他温室气体必须付出代价的世界中所产生的金融问题以及解决气候变化的金融方法和工具。可见,“碳金融”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可以把通过金融工具转移环境风险并实现环境目标的碳约束行为视为狭义的碳金融,而将所有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解决方式定义为广义的碳金融。

随着国内低碳经济的兴起以及受国外碳金融理念的影响,碳金融研究成为近几年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内一些学者在相关著作中引入了“环境金融”的概念。部分学者,如孙洪庆(2002)、熊学萍等(2004)还用“绿色金融”“生态金融”来表示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其内涵与“碳金融”一词有异曲同工之处。王宇等(2008)从碳金融对环境意义的战略高度出发对“碳金融”进行了概括,认为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其具有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气候风险转移功能和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四个方面的功能。吴玉宇(2009)和曾刚等(2009)对“碳金融”概念的观点基本相似,认为凡是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金融活动都可以称之为碳金融。张明珅(2010)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比较全面,认为碳金融是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相关金融制度设计、金融交易和中介行为,通过金融活动和金融工具使有限资源投入低碳经济,促进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绿色经济发展。目前“碳金融”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而本文比较认同的是郑扬扬(2012)的观点,其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碳金融”定义为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它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在对碳金融概念进行界定的同时,国内学者还对碳金融的特殊属性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其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碳金融以碳排放量的交易为核心,它不仅具备在交易中形成的商品属性,而且金融在商品市场中的流通使其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从对碳金融的内涵界定可知,碳金融实质上是“碳交易+金融属性”,碳排放权具有准金融属性,而且可以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通过对碳金融收益的追逐可以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易霞仔等(2012)认为碳金融是社会属性、准金融属性和商品属性的集合体,其社会属性体在于其与金融衍生产品类似,是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下产生的旨在通过碳交易来转移风险的一种金融性碳契约;其准金融属性不仅在于以碳排放权为载体的碳金融具有货币性,而且碳交易以及低碳生产方式也凸显出了其“准金融的属性”;其商品属性则在于其成本收益的负相关性、依靠市场的价格信号形成对资金的融通功能以及对环境风险的转移和分化。娄欢欢(2011)从法律的角度对碳排放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指出碳排放权在法律意义上成立的实质在于,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法人单位,为了自身生存发展需要而对温室气体进行排放的行为,是通过法律拟制而获得的对环境容量使用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这种权利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并在国家公权力的许可下获得;之后,碳排放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被授予的排放权能,超出规定权限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排放权实质是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不仅具有金融资产属性,而且具有金融资源和金融功能属性:金融资产属性体现在碳排放权的“准货币化”特征、碳排放权作为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和广泛性等方面,金融资源属性体现在其具有稀缺性和战略性两方面,而金融功能属性主要体现在其特殊的减排成本内部化和最小化、产业链低碳转型、气候风险转移和分散功能三方面。

从以上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研究可以发现,学界对“碳金融”概念提出的逻辑起点以及对这一事物认识的成熟度和完善性上存在差异,尽管他们在概念表述、研究角度上各不相同,但普遍认为,碳金融是金融领域服务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金融创新活动,为缓减气候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可见其本质是一致的。低碳金融属性的研究是对碳金融内涵的进一步延伸,同时,将低碳金融与传统金融划清了界限。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国内外对“碳金融”概念及属性的认识正在逐步趋向科学化和系统化,这将为未来碳金融理论的深入研究奠定坚实的认识基础和理论前提。

三、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

1.“绿色金融”理论

20世纪以来,环境气候的变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尤其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金融对资金和社会资源起到了“绿色配置”的作用,这将大大促进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绿色金融”不仅要求将环境保护观念引入金融机构内部,而且更加强调金融业为解决环境污染、为环境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支持,它成为环境保护与金融之间的绿色桥梁。Jeucken(2001)在《金融可持续发展与银行业》中分析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强调了银行在环境问题上的重要性。Gradel 等(2004)把金融与环境保护关系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他们在《产业生态学》中系统研究了金融与环境保护的内在联系,从产业与环境的视角把金融作为一种服务业纳入服务业与环境保护的理论框架中,以至于最终成为学者们研究碳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2.气候风险管理理论

气候环境的变化不仅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Labatt 等(2002)认为,气候变化同样也会给企业、金融服务业、投资者带来风险,他们将其称为气候风险。从企业层面来讲,气候风险主要包括企业因不遵守气候法规而遭遇法律诉讼的法律风险,而且如果忽视与碳排放有关政策、产品和生产程序等将面临声誉风险。碳排放限制政策随着气候的变化而不同,而不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不同,将会影响到其资产和资本的支出,进一步使其面临市场竞争风险,如何应对气候风险和增强对气候风险的管理成为摆在众多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同时,他们的研究表明,尽管不同企业受到气候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是要想转移气候风险必须通过碳金融市场这个载体来管理和解决。随着气候风险已经成为影响金融业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气候风险管理理论便成为碳金融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

3.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最早源于马歇尔所著《经济学原理》中的“外部经济”概念,其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的减排和全球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容易给对社会造成一定负外部性的传统企业带来“搭便车”的机会,使私人成本不能完全内生化。针对这种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科斯基于市场机制下的外部性理论为合理的碳减排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经济活动主体拥有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力(即人均排放权),在该碳排放产权清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碳基金等业务手段,可以在达到碳减排目的的同时使外部成本内部化。Barrett(1998)指出,各地碳减排成本的不同意味着《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机制能督促全球碳减排分配产生效益。但是,不同企业由于自身创新能力不同,应对环境问题将对其成本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能够通过创新将多余的碳排放指标在全球范围内交易并从中赢利的企业来说,外部成本内在化是其减排的兴趣所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要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样企业才能保持长期竞争力。Schaltegger 等(2000)对企业环境管理投资与其金融利益相关者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金融利益相关者获得发展优势,于是碳减排交易便在该理论的基础上得以产生和运用。

以上理论研究不仅廓清了碳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为全球碳金融的实践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是与目前碳金融应用层面的研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未来碳金融理论的发展应与实践应用同步前进,并指导碳金融实践。同时,碳金融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综合了环境经济学、金融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的交叉学科。因此,在未来的理论研究过程中不能孤立进行,要在借鉴其它学科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使碳金融理论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四、碳金融市场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

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碳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创新和发展碳金融市场不仅是碳金融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更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绿色经济的重要内容和途径,同时还关系到金融体系的重构和金融产业的优化升级。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建立碳金融市场体系,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国外碳金融市场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学界对碳金融市场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骆华等(2010)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研究,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以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由2005年的109.90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1 360亿美元,年均增长184.6%。世界银行预测,2010—2012年全球碳交易规模每年可达到600亿美元。

碳交易额的迅猛增长使碳金融市场结构的划分变得不可或缺。张小艳(2012)按照碳信用来源不同,将其分为配额型交易市场和项目型交易市场。配额型市场包括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AUU)市场、区域性碳减排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市场三个层次;项目型交易市场包括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单位(CERS)交易和联合履行机制下的减排单位(EUR)交易。Hamilton等(2008)根据交易主体减排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将碳信用市场分为规范市场和自愿市场两种类型,其中规范市场要受到国际、国内或区域性的强制性法规的限制《京都议定书》下的AAUs、ERUs及CRUs都可在规范市场进行交易。 ;而自愿市场不受强制法规的束缚,因此可供交易的碳信用也相对比较广泛,除了在规范市场交易的碳信用形式外,未经核准的减排量(NERs)、经核实的减排量(VERs)以及预期减排量(PERs)都可在自愿市场进行交易。从碳交易所的全球分布结构看,李瑞红(2010)认为国际上大部分碳交易所为发达国家所控制,而发展中国家所占比重较小国外已形成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亚洲碳交易所(ACX)、欧洲能源交易所(ECX)等近20多个交易所;而我国自2009年山西吕梁、湖北武汉、浙江杭州、云南昆明等一系列交易所相继成立以后,碳交易体系才粗具雏形。 。乔海曙等(2011)研究认为,碳交易市场与一般金融产品市场类似,存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分:一级市场涉及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即产品产生核准阶段;二级市场是指初始分配后的自由交易市场,主要涉及以初始分配为基础的产品的交易流通阶段。

金融市场的组成要素是市场发展的基础,全球碳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展以及结构变迁为进一步探索碳金融市场相关要素提供了条件。市场参与主体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要素,其发展规模和类型的多元化是衡量碳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参与主体的变迁是市场结构变化的表现。在碳金融发展初期,我国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在政府鼓励下的一些金融机构,结构较为单一,市场发展缺乏动力。之后,随着人们对碳金融认识的不断深化,政府、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基金等都参与到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中来。参与主体规模的日渐扩大和种类的日趋丰富,在提高碳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投融资提供了一种科学化的平台。 。刘英等(2010)按照交易目的的不同将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分为通过期货买卖来规避风险套期保值且有减排任务的企业、通过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涨跌进行贱买贵卖的纯粹的投机者、作为中介代表的期货公司和保障碳市场规范运作的监管主体等。林永生等(2012)根据参与主体功能的不同,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供给方、需求方和中间商三类:供给方包括转型和发展中国家以及拥有多余碳排放配额的发达国家;需求方包括资源减排市场的买方以及在《京都议定书》下承担减排任务的政府;中介商主要是指从发展中国家买入经核准的减排单位,然后将其在交易所卖出实现套利的中介机构。

碳金融产品作为市场交易的物质载体,在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拓展中走向多元化和复杂化,由初期的以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的核证碳减排量为主的原生产品交易,向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为主的衍生产品的方向发展原生产品主要是以EUA(即欧洲碳排放配额)、AAU(即UNFCCC附件Ⅰ缔约方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额)为主的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CER(即核证减排量)、ERU(即联合履行机制允许的附件Ⅰ国家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从另一附件Ⅰ国家获得的减排量)为主的项目市场中的碳核证减排量。2005年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建立,标志着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产品的正式问世。随后Uhrig(2006)和Wagner(2006)提出了一种标准化的期权产品设计方案,旨在通过向市场引入一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权工具来达到规避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王留之等(2009)针对国内碳交易市场中企业开发CDM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提出进行金融创新的计划,推出了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融资租赁、保险业务、信托类碳金融产品、私募基金、碳资产证券、碳交易保险、以CERs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等八种创新产品。目前,在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碳金融产品中,比较成熟的包括绿色贷款、互换合约、环保期货、环保基金、碳交易保险、巨灾债券以及基于减排信用设计的金融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等。目前,远期、期权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数量和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基础产品成为最主要的交易工具。 。碳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在最大限度满足不同企业和金融机构需求的同时,也大大地活跃了碳金融市场,激发了碳交易市场的生机和活力。然而,碳金融产品种类的创新对产品的市场定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厘清影响碳金融产品价格的因素,并构建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价格体系,成为西方学者关注的重要内容。Wilfried(2007)等将碳市场中的碳配额看做是一项稀缺的输入变量,认为EU-ETS碳配额价格将在很大程度上受能源和气候变化的影响。Mansanet(2007)则持不同的观点,其通过对碳配额日价格的变动观察发现,能源资源是决定碳配额价格的主要因素,而气候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对其产生影响。Alberola(2008)等人指出,EUA现货价格不仅受错误预测能源价格的影响,而且与未预计到的温度变化也有关。刘英(2010)认为,碳价格在与能源市场价格存在较强关联性的同时,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Daskalakis(2009)和Paul(2010)分别通过蒙特卡洛法和扩展的带有跳跃性的几何布朗运动模型对欧洲碳期权定价和欧盟碳排放权的现货价格进行了研究,前者肯定了模型的有效性,后者得出了碳信用现货价格具有跳跃性和非平稳性特征的结论。Camona(2009)等学者利用竞争性随机模型对碳配额价格的形成及驱动机制进行了研究,结论显示,模型的解服从最优随机控制理论。为了检验碳配额价格与相关动态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Benz 等(2009)、Chevallier(2009)采用马尔科夫机制转换和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以及非对称的GARCH模型对不同阶段碳排放配额的短期现货价格与收益的波动行为、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总体上看,目前在碳金融产品定价的研究上还处于初级阶段。

全球碳金融市场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地发展。但由于目前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尚未完全统一,各类碳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加之市场管理规则的千差万别,伴随而来的是碳金融市场交易的高风险和低效率并存。因此,加强对碳金融市场的管理不仅对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来说至关重要,而且也是未来全球碳金融市场能够持续稳步健康发展的关键。林立(2012)选取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最具代表性的期货市场,以2006—2010年的ECX期货合约为样本数据,研究了其在不同市场收益率和不同投资时间影响下的风险状况,认为碳金融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而且通过对2006—2007年和2008—2010年两个时间段的比较,发现碳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比较平稳,而非系统性风险在逐渐减小,说明国际碳金融市场正在逐步趋于规范化。一些国外学者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认为CDM项目存在基准线风险、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以及名誉风险7大类风险,而风险管理的原则是将风险指定给最有能力承受它的一方。还有些学者,如Blyth(2009)和Li 等(2011)通过实证的方法将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引入模型来研究风险管理,前者引入政策因素和技术成本研究碳信用价格的风险管理;后者通过层次分析方对影响碳金融的相关因素(如工业发展背景、市场结构、商业发展状况以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证,认为建立一个完整的碳金融评估体系是中国市场解决碳金融风险的一个迫切任务。尽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碳金融的发展主要以市场为基础,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多数情况下存在资源配置失灵现象。张晓春等(2011)把碳金融市场无法有效运行的原因分为价格非理性波动、市场垄断和非法经营,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克服“市场失灵”引发多方风险的有效手段。卢现祥等(2011)针对我国企业减排动力不足带来的问题,从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入手分析了政府职能与企业减排之间的关系,建议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激发企业的内在动力。

毋庸置疑,碳金融市场的风险监控至关重要,但其效率的管理也不容忽视。碳金融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不完全竞争性以及大量不合理和非有效因素的存在成为其高效运行的障碍。除此之外,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出区域性竞争发展的特征,空间上的分割以及地区性排放额分配政策的差异,增加了碳金融市场的监管成本,降低了碳金融产品交易的效率。可见,优化碳减排量在空间的合理配置,促进碳减排政策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是促进碳交易市场更加有效的重要措施。Moslener(2004)和Stranlund(2007)都强调了监管在碳金融市场效率提高中的重要性,前者通过一个交互模拟模型对EU-ETS成员国碳排放额分配方案进行各种设计,认为减少管制成本以及资源在转移过程中的浪费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Daskalakis(2008)和Markellos(2008)运用现货和期货市场的部分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论表明政府对短线投资和碳配额融资的限制将带来碳交易市场的弱有效性。Vrnokur(2009)也对EU-ETS施加配额融资和申请的限制提出反驳意见,认为提高碳交易体系的效率必须解除限制并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

总之,碳金融市场的产生是碳交易达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与碳交易存在密切的关系。通过国内外研究对比发现,国际碳金融市场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市场参与主体、碳金融产品种类及其定价、市场风险识别和管理上都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碳金融市场由于多种阻碍因素的存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市场结构、运行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都不完善。可见,在结合中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已有理论成果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任重道远。

第5篇:碳减排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金融 新型 金融业

我国是世界上减排结构较大的提供者之一,将来5年期间,碳每年的平均交易量约为2×109t。相关人士提出:我国迎来了碳交易的新时期。部分发达国家于2012年需达成5×109tCO2减排指标,我国在市场上出售的减排指标约占全世界的65%以上,从而表明将来大约3×109t来自中国减排指标。由此可以推断,碳交易同金融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以下简要针对碳金融与低碳经济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一、碳金融的概念

当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定义,我国对碳金融的认知较为统一的观点为:碳金融指的是同碳相关联的金融行为,也可以将其称为碳融资。人们将其看做环保项目的融资内容之一,同时也讲碳金融作为买卖碳物质的行为。通常来讲,碳金融包含了全部为限定温室气体排放服务的金融行为,包含:银行借贷、直接投资、碳指标买卖等。

二、碳金融的工具

1.碳货币

对于碳金融来讲,其较为常用的工具为碳货币,同时,碳货币也是世界各个国家所要争夺的重点。相关人士认为:一个大国的发展,一般同国际大型产品,尤其是可以与能源结算或者能源计价相绑定等存在密切的关联。例如:上世纪的煤炭同英镑绑定、石油同美元绑定等,都表明国际货币同能源交易的途径。同时,著名学者刘颖也强调:碳货币对于国家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碳货币是一项构想出的货币系统,同时也是衡量社会各个货币价值的新指标。在当前碳货币系统下,除了国家黄金存储及经济实力以外,碳的排放标准必将变成对其货币价格及地位造成影响的关键条件。在碳货币时期,标准的初始制定人员都必将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及主动权。

2.碳信贷

相关人士指出,虽然银行对于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然而,在银行的总体信贷系统中,绿色信贷所占据的比例依旧较低,最本质的原因在于没有创建完善的推动绿色信贷前进的环境。包含以下内容:其一,因为关于绿色信贷的定义相对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现今,在银行进行贷款规模统计期间,没有创建绿色信贷的专用通道,也没有让绿色信贷相关政策发生倾斜;其二,我国相关企业对绿色信贷的要求仍位于初级时期;其三,当前绿色信贷所处的融资项目技术评价较为复杂,银行在实施期间缺少技术及人力;其四,绿色信贷仍存在一定的项目风险,在控制过程中较为困难。想要推动绿色信贷发展,相关政府及管理部门就需要不断增强绿色信贷的发展能力,极大政府推动力度,增强发展银行绿色信贷的能力,颁布相应的优惠及鼓励方针政策。同时,银行也需要转变自身观念,不再仅重视以往节能减排的信贷,同时还需要关注绿色信贷的业务。想要减弱绿色信贷业务风向,就需要同碳权抵押融资、节能减排借贷相融合。

3.碳期货

碳期货指的是以碳买卖市场的交易经验为基础,应对市场风险而衍生的碳期货商品。同时,因为碳排放指标具备容易交易、同质性明显、参与人数较多、价格变化较快的特征,所以,更适合利用期货的形式进行买卖。创建碳期货的买卖市场也能够遵循价格的相关规律,为相关企业指导期货买卖提供高效、科学的价格信号。现今,我国对碳期货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旨在通过发现期货市场的价格规律及风险管理方法,对我国碳资源的定价造成影响,创建同我国需求相吻合的市场系统。

4.碳基金

对于碳基金来讲,其是碳汇基金的统称。世界上一般指的是在清洁生产标准下买卖温室气体放权的特定资金。依据我国现今的发展情况,制定了中国形式的碳基金定义,将世界的碳基金更加本土化。一般来讲,碳基金可以被划分成以下四种类别:其一,世界银行性形式的碳基金;其二,国家形式的碳基金;其三,政府合作形式的碳基金;其四,金融部门设定的盈利形式的碳基金;其五,非政府管理形式的碳基金;其六,私募形式的碳基金。相关人士对碳基金的投资及目标进行了深入探索。对于碳基金的目标来讲,其不仅需要对碳汇的增长进行关注,同时还需要对商业部门及公共部门降低CO2排放量的内容予以重视,并且从中挖掘低碳技术的商机,进而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通常来讲,碳基金的投资可以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其一,推动我国低碳技术的开发与研究;其二,增强低碳技术的商业化进程;其三,对孵化器进行投资。

三、碳金融的相关政策

想要促进碳金融的不断发展,需要创建有利的条件及环境,所以,相关部门及政府需要对其予以一定的方针政策支持。我国著名人士高建平曾指出,需要对五个方面予以关注:其一,创建买卖平台,对碳排放标准及配额买卖市场深入研究;其二,增大宣传力度,应让企业明确CDM标准及节能减排包含的商机;其三,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其四,促进中介市场的形成,激励民营团体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其五,创建鼓励标准,规划一定的政策、方针,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信贷、投资导向配套政策,推动金融活动与节能减排相结合,发展低碳经济。

著名学者王斌建议,首先,创建财政环境基因,进而有助于低碳项目的应用与研发,同时创建节能减排方法;然后,极大人才培养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低碳观念及认识,创建高水准、高技术的低碳队伍;最后,实行低碳城市或低碳园区的试点。

四、总结

总而言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碳金融必将成为未来抢占市场先机的关键。所以,相关人员应及时转变自身观念,认清碳金融的重要性,进而促进我国更快进入低碳经济。因此,对我国低碳经济与碳金融进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思考的事情。

参考文献

[1]刘雪玲.国内银行业低碳金融业务发展分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1(04).

第6篇:碳减排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碳市场 RGGI 加州碳市场

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即开始采用“上限—贸易”制度控制国内SO2污染物排放,后陆续将臭氧、PM2.5以及CO2列为管制气体。目前,美国已形成包括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计划(RGGI)、加州碳市场等在内的区域碳交易体系市场,在制度设计、配额分配、排放量测量报告和核查(MRV)等方面具有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一、 酸雨计划

1995年,美国环保局授权执行酸雨计划,为SO2设计了“上限—贸易”制度,SO2排放总量目标为在1980年排放水平基础上降低1000万短吨,分两阶段实施:1995—1999年减排500万短吨,纳入中西部和东部21个州的高排放燃煤电厂,包括445台发电机组;2000年以后再减排500万短吨,纳入全国25MW以上全部电厂,包括约2000台机组。2010年后,SO2总量目标调整为每年895万短吨。

酸雨计划实施后,电力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安装脱硫脱硝设备,使用低硫煤、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降低污染物排放。2012年美国电厂SO2和NOx排放较2000年分别减少了70%和67%,降水PH值大幅降低。

酸雨计划在大幅降低美国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同时,也为国内开展碳减排积累了丰富的政策设计经验,最重要的是为电力企业建立了连续在线监测能力(CEMS)和设备,形成连续多年、可靠的排放数据统计和分析基础,为制定环境政策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2009年美国立法建立联邦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将排放量大于25000tCO2e的工厂纳入报告范围,覆盖六种温室气体,涉及41种排放源,占全国85%—90%的排放。该制度要求重点工厂建立碳排放CEMS并设置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对排放报告采用电子核查、环保局审核等方式校验数据,还对虚假报告情况进行刑事处罚。2012年度共有超过8000家单位向环保局报告排放数据,其中7809家工业工厂报告的直接排放量合计31.3亿tCO2e。

二、RGGI

RGGI是由康涅狄格州等9个州共同实施的、针对电力部门强制减排CO2的上限贸易项目,目标为到2018年发电部门的CO2排放量相对2009年水平降低10%。RGGI分两阶段实施:2009—2014年,将CO2排放量稳定在当前水平,上限为1.65亿短吨;2015—2018年,CO2排放上限每年降低2.5%。2014年,根据美国经济环境变化,RGGI对项目设计进行了调整,将2014年CO2排放总量大幅调整为9100万短吨。

RGGI主要采用拍卖方式分配配额,比例约90%,并建立了“上限—贸易—投资”的运作机制,即投资能效等项目可以降低终端电力需求,从而减少发电量和排放,降低企业配额需求,降低配额成本, 进一步降低碳市场成本,最终降低消费者成本。目前, RGGI共拍卖22次, 配额价格范围在1.86—3.51美元,共拍出6.51亿配额, 收入15.68亿美元。 RGGI对拍卖收入专款专用,60%以上投在能效领域,其余为直接补贴终端用户、投资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等。各州情况也有所不同,如德拉华州和弗蒙特州,前者将收入用于能效、建筑改造、补贴低收入家庭等项目,后者则集中用于州内的供暖能效项目。

为保证碳市场健康有效运行,RGGI引入第三方市场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市场中的异动情况。在拍卖过程中,第三方负责对竞标者资格审查,并对竞标者报价进行分析,确保关联企业的配额竞拍比例低于25%的要求。在RGGI过去的22轮拍卖中,尚未发现较大风险存在。在二级市场中,第三方对企业配额的持有和变动情况进行监督,避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

三、加州碳市场

加州是世界第经济体,2012年GDP为2万亿美元,人口3800万,分别占全国的13%和12%。加州于2006年通过《AB32法案》,提出将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恢复到1990年水平,并将建立加州上限贸易体系作为核心减排措施之一。2013年1月,加州碳市场正式启动,纳入年排放达到或超过25000tCO2e的企业共600家,覆盖六种温室气体,占加州温室气体排放的85%。2014年1月加州与加拿大魁北克省建立碳市场连接。

加州在2008年建立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覆盖州内大型排放源,建立了20个行业的核算报告方法,对发电厂和重点设备要求采用CEMS。鉴于排放数据核查的重要性,尽管最初企业界对核查非常抵触,加州政府仍坚持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资格管理。目前共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41个,核查员218人。

加州在配额分配方面采用免费分配和拍卖相结合的方式。为降低碳市场“泄露风险”,在免费分配时充分考虑行业排放强度和产品贸易情况,对工业企业按照产品标杆和能耗标杆法计算免费配额数量,电力配电企业按照历史排放量90%免费分配配额,但同时要求配电企业将配额拍卖,并将收入补贴给用户。政府还预留部分配额用于调节价格。加州同时为配额拍卖建立底价机制,2013年单位配额的拍卖底价为10.7美元,目前已拍卖5次,共拍出1.18亿配额,收入13.69亿美元。

四、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一)加快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效机制

美国一直致力于对环境污染物的有效控制,并将市场机制作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形成了稳定长效的机制。我国目前也面临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控等现实问题,且逐步认识到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应加快对碳市场在顶层设计、法律基础、实施保障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工作进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效的减排市场机制。

(二)碳市场配额分配设计应体现行业的差异和社会公平

配额分配是碳交易制度核心问题之一。美国的区域碳市场在配额分配上采用的方法因覆盖范围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RGGI项目覆盖单一电力行业,设计了“拍卖-投资”的“收入中性”机制。加州碳市场覆盖行业多、差异大,更多考虑避免企业泄露的问题,通过免费配额给予企业过渡支持。建议我国在碳市场顶层设计中加强对配额分配机制以及可能带来的额外收入和对企业行业乃至整个社会影响的分析和研究,并重视“收入中性”问题。地区碳交易试点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碳泄露”问题的研究,合理设计和使用免费与拍卖的配额分配方法。

(三)建立对碳排放数据的科学的质量控制制度

真实、准确的数据是碳市场的关键和基础。目前,实测法和计算法是获取碳排放数据的两大基本方法,并且实测法在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方面被普遍认为高于计算法。美国在对污染物排放长期采用CEMS测量基础上,重视碳排放实测法的应用,并对工厂排放数据的现场实测和收集有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保证数据的质量。加州坚持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也是为了保证数据的质量。建议我国加快建立对企业级数据排放报告和核查的制度建设,加强对排放数据从产生、收集、报告、核准到使用的全过程、精细化质量控制,保证碳排放数据的质量。

(四)碳市场建设应重视法律强制力和技术执行能力充分结合

美国在管制污染物排放、建立排放报告制度等方面都有立法保障强制实施,并且法律条文详细明确、可操作性强;同时美国环保部、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等单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制定了有关技术标准和指南,开展了大量研讨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从而保证管制企业有足够能力履行减排义务。建议我国在碳市场建设过程中,加强有关碳交易立法的研究工作,明确主管部门、企业、核查机构、交易机构、金融机构等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快有关MRV、配额分配方法等技术支撑工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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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碳减排的重要性范文

作者简介:高小升(1980-),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政部讲师, 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全球气候变化与现当代国际关系。

摘要: 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增长快、减排潜力大以及较高的生态脆弱性等决定了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随着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发展而日渐提升。虽然目前对农业议题的关注度仍然和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不完全相称,但是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已经大为提升。农业在气候谈判中地位的变化对气候谈判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然而鉴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及其影响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关键词:全球气候谈判;农业;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4-0037-07

自工业化以来,人类社会遭遇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而其中最为严重且最难应对的当属气候变化问题。鉴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诱因,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就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而且具有很大的减排潜力,同时农业也备受气候变化的影响。随着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发展,农业日渐被纳入全球气候谈判的议程中,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出现及其未来的地位变化将对全球气候谈判和农业发展本身产生多方面的影响,适时对其进行分析意义重大。

关于“农业与气候变化”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已经做了一定的有益探索,其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气候变化对农业发展的经济影响。国内外学者,尤其是农业经济研究学者,运用各种模型分析气候变化在农业领域的系统性影响,包括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农产品贸易,农业产业分布等问题,比如2009年农业部启动的“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应对技术研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产生了一批优秀成果。二是发展低碳农业的必要性及其路径,这也是研究论文最多的领域之一。研究者从应对气候变化、农业发展等角度论证实现农业低碳转型的必要性,并从技术层面、政策层面以及财政和金融支持等角度提出了发展低碳农业的路径。三是研究农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应发挥的作用。从事此方面研究的主要是国外学者,他们主要通过分析农业与气候变化的关系,提出农业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和要求提高农业在未来国际气候机制中的地位,比较有代表性的成果当属美国农业与贸易政策研究所(Institute of Agriculture and Trade Policy)围绕国际气候谈判进展发表的系列分析评论。然而目前的研究未能回答如下问题: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农业议题目前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处于何种地位?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变化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问题。

一、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原因与动力

全球气候谈判启动于20世纪80年代末,时至今日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进程中,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逐渐发生着缓慢但却重要的变化,从最初对农业议题的漠视到强调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再到农业作为当前全球气候谈判中独立的谈判议题出现。究其原因,三大因素的发展是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主要动力。

1. 农业领域中温室气体排放的迅速增加。从排放总量看,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在全球温室气体总排放中的份额日渐增大。根据2007年的IPCC第四份评估报告(IPCC AR4),农业排放的温室气体占全球人为排放总量的10%~12%,全球排放的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中来自农业的分别占47%和58%[1]503 。土壤释放的甲烷(CH4)和发酵产生的氧化亚氮(N2O)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来源。2005年农业排放的CH4和N2O就分别占全球非CO2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38%和32%[2]。

从排放趋势看,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正快速增加,并且很可能在未来继续保持这一趋势。相关研究数据表明,1990~2005年间农业排放的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增加了17%,年均增长5 800万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预测,源于氮肥使用量的增加和沼气生产量的提升,2030年农业排放的氧化亚氮(N2O)会增加35%~60%[3]99 。其他学者和研究机构的结果也显示出相似的趋势,认为未来农业领域排放的氧化亚氮(N2O)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50%。

从排放的地域分布看,发展中国家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增加源之一,而农业排放在发展中国家总排放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国际粮食与农业贸易政策委员会(International Food& Agricultural Trade Policy Council, 简称IPC)的数据显示,农业排放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占其温室气体总排放的74%左右[4]4。 农业虽然在发达国家经济中的比例很小,但是近几年来由兽禽粪污管理带来的排放却不断上升,也不容忽视。此外,土地使用变化导致的排放也大概占全球CO2总排放的20%左右[5] ,而粮食生产是土地利用变化的主要驱动力之一,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8年度报告得出结论,由人类需求驱动的粮食增长正在也将继续推动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

可以说,农业领域温室气体在全球排放总量中份额的扩大、对未来农业排放趋势的担忧以及农业排放源的增多开始促使世界各国对农业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地位的重新审视。

2. 国际社会对农业减排潜力的新认识。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气候谈判启动之初,气候科学研究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农业与气候变化的关系也没有充分的认识。然而随着气候科学研究的发展,世界各国日渐认识到农业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特别是农业领域存在着巨大减排潜力。具体表现在:(1)农业领域存在着丰富的碳汇碳汇(carbon sink)主要是指陆地生态系统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该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在陆地生态系统二氧化碳总储存量中,森林约占39%,草原约占34%,农耕地约占17%。 , 能够大大减低空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仅以碳的封存为例,农业在确保世界粮食安全的同时,仍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多种可能,预计年减排潜力为55~6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几乎相当于当今世界1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2030年约有89%的技术减排潜力能够通过土壤碳封存来实现,尽管其可行性尚需进一步研究[6]1-5 。澳大利亚农场主协会(NFF)研究认为,在过去的2个世纪里,全球农业用地中超过一半的土壤碳汇已经丧失,温室气体已经排放到空气中,这一丧失也为碳的封存提供了新机遇,预计能吸收空气中10%左右的碳[7]。(2)通过提升家禽、粪便和水稻的管理以及优化肥料使用和管理等方式,农业排放的温室气体也能大大减少。混合肥料的使用是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这些混合肥料以天然气和氮肥为原料制成,生产过程会消耗大量的能源,释放大量的温室气体。这些混合肥料的使用也会使土壤释放的温室气体增加,因而加强混合化肥使用管理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与此同时,农业领域内的家禽业也是潜在的减排源泉。反刍动物,诸如牛、绵羊、山羊和水牛等消化食物的过程(又称肠道发酵)是家禽业温室气体的最大排放源。据统计,由此种消化方式带来的甲烷(CH4)占人为排放的此类气体总量的5%~10%。[8]3-5 尽管改变动物的消化习惯异常困难,但是改变上述动物的食料会对这一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产生影响。新近由部分农场牵头、奶农参与的联合研究发现,通过改变奶牛的饮食,在其中加入富含有欧米茄-3的饲料能大大减少反刍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最高可减少18%,而且还能增加牛奶的营养价值。

不管是碳的封存、肥料使用的改变以及家禽的饮食管理都将给农业提供可观的减排潜力。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预计,发展中国家通过农业和林业项目采取的减排努力成本可能占所有行业和地区总成本的1/4到1/3, 但减少的排放却能达到减排总量的1/2到2/3[9]2-4 。可以说,世界各国对农业减排潜力的重新认识是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重要原因。

3. 农业在全球气候变化中日渐凸显的生态脆弱性。随着气候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研究清晰表明,气候变化会对农业产生重大影响,并且以负面影响为主。英国财政部的《斯特恩报告》指出,全球气温升高2℃将使干旱和半干旱地区(例如地中海盆地)水量减少30%,上升4℃这些地区的水量将减少40%~50%[10]。倘若全球升温3~4℃,气候变化对农业的负面影响将更大,在非洲和西亚地区的表现最为明显,使用弱碳肥料情况下减产25%~35%,使用高碳肥料情况下也要减产15%~20%。2007年出版的IPCC评估报告也指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气候变化最为脆弱的非洲影响最大,“非洲许多国家的农业生产,包括食物的获取,都将因气候的异常和变化而受冲击,适合农业生产的地域,农业作物的生长期以及那些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周边的农业潜在收成大大降低,进而影响粮食安全和减速该地区人群的营养不良”[11]8-15 。此外,由气候变化带来的海平面上升也将减少可耕种的农业用地和农业产值。海平面上升将使世界许多地方数千公顷的良田被淹,海平面上升1米将使湄公河流域可耕种和水产养殖面积减少10万公顷,尼罗河三角洲大部分被淹没,五大主要发展中经济体(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和南非)受影响的国土面积分别达到0.34%、0.24%、0.14%、1.02%和0.02%。倘若海平面上升3米,则分别达到0.76%、0.66%、0.41%、1.92%和0.05%[12] 。面对气候变化对农业负面影响的日渐增大,采取适应和缓解措施成为农业领域必然的选择,由此也要求对农业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被漠视的现状加以改变,进而对通过国际气候机制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安排。

二、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变化

在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进程中,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变化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1. 对农业议题的漠视阶段(1988~1995年)。20世纪80年代末开启的全球气候谈判最初并未直接涉及农业领域,各缔约方批准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只是非常模糊地提及农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表现在:首先,《公约》第2条谈及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强调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安全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在可持续的时间范围内实现”[13] 。其次,《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定期更新和公布其所有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涵盖农业领域。同时,《公约》也要求各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和经常更新国家的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减缓气候变化的计划,以及相关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农业也被纳入其中[14]。 此外,《公约》第4条第1款也呼吁缔约方促进、合作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者防止温室气体人为排放的技术、做法和过程,而这些行业和部门包括农业和林业。

可以说,在这一阶段,农业议题基本上不为《公约》缔约方所注意,全球气候谈判主要将注意力放在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原则和框架的确立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划分上,在《公约》中只是一般提及农业应该包含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领域之中。

2. 农业议题关注初显阶段(1995~2005年)。1995年,《公约》缔约方第一次大会(COP1)决定启动《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落实《公约》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原则和目标,由此全球气候谈判进入京都气候时代。在这一阶段,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有所提升和改观,农业领域采取的措施也被纳入到缔约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中。表现在:

首先,把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LULUCF)领域的活动计入减排目标的实现中。根据《议定书》第3条第3款,“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碳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以实现附件――所列每――缔约方依本条规定的承诺”。[15] 同时,《议定书》也赋予《公约》缔约方大会就涉及农业土壤、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类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方面的相关变化,应如何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方式、规则和指南做出决定。在《议定书》后续谈判中达成的《马拉喀什协议》(Marrakech Accords)对LULUCF的原则和规则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即LULUCF活动仅包括森林管理、放牧和管理、植被恢复以及农田管理[16]。

其次,《议定书》下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京都灵活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CDM)首次明确将农业领域减排包括其中。京都灵活机制由排放贸易、联合履约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三大机制构成,其目的在于帮助发达国家实现《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其中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根据CDM的规则,发达国家通过CDM获得的排放许可用于冲抵其京都减排目标,而农业领域是开展CDM项目的主要领域之一。由此,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得以进入全球气候的谈判之中。

再次,《议定书》首次就农业应对气候变化提出直接的要求。《议定书》第10条b款呼吁签约国制定、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新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区域方案,这些方案“除其他外,将涉及能源、运输和工业部门以及农业、林业和废物管理”,[15] 从而农业议题正式出现在国际气候协议中。

3. 农业议题地位的迅速提升阶段(2005年以来)。2005年《议定书》最终生效,全球气候谈判进入后京都气候时代。在这一阶段,农业不仅首次成为独立的谈判议程,而且在各种气候谈判场合被多次讨论,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迅速提升。表现在:

首先,农业在气候谈判中被提及的次数迅速增加。在《公约》及《议定书》的谈判中,农业议题被提及的次数寥寥无几,然而自2005年后京都气候谈判启动以来,缔约方不仅就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多次交换意见,而且出现在后京都气候协议谈判文本中的多个地方。根据全球农村发展捐助者平台(Global Donor Platform for Rural Development)对哥本哈根气候会议谈判文本的分析,涉及农业的条款达到72处。2010年,各国依据《哥本哈根协议》提交的应对气候变化计划中,三分之二的发展中国家将农业纳入其中,2010年底的坎昆会议后投入运作的快速启动基金、绿色气候基金以及新建立的“坎昆适应框架”均将农业囊括其中[17]。

其次,在正式的联合国气候谈判之外,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讨论日渐增多,也趋于激烈。一般来讲,在正式气候谈判会议召开的同时,《公约》秘书处也会邀请学术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举办气候大会的边会(side event),就尚未纳入正式谈判的气候议题和观点进行交流,从而使边会成为塑造正式气候谈判结果的重要渠道[18] 。近年来的几次气候大会上,举办的边会和参加边会的人数迅速增加,涉及农业的边会和活动也大量涌现。据统计,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期间,与农业相关的边会共有13个,并且还在2009年12月12日举行了“农业和农村发展日”,后者还了“农业和农村发展联合宣言”,极大地扩大了农业在气候谈判中的影响。

再次,要求将农业纳入国际气候机制的呼声高涨。随着气候科学的发展,各缔约方、学者、环境非政府组织对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地位的认识更加清晰,因而越来越呼吁给予农业在气候谈判中应有的位置,改变以往应对气候变化中对农业的忽视。2009年4月,各缔约方在德国波恩首次召开《公约》下农业议题专题研讨会,2009年6月的第二次波恩气候谈判会议的谈判文本将农业议题单列一章。哥本哈根大会期间,迫于各种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压力,农业被写入《哥本哈根协议》文本草案中,虽因多种原因,农业未能出现在最终的《哥本哈根协议》文本中,但是此后的历次谈判会议上,农业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19] 。2010年坎昆会议前夕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农业,粮食安全和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制定了农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路线图。在坎昆会议上,虽然各方因在《议定书》存续、减排责任划分等关键议题上的分歧使农业在此次会议上未受到进一步的关注,但《坎昆协议》中的不少条文仍对农业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规定。

三、农业议题在气候谈判中地位上升的影响

当前正处于构建后京都气候机制的关键阶段,各方围绕着气候谈判的各项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博弈,农业议题地位的提升将对当前的全球气候谈判产生重大而且复杂的影响。

首先,农业纳入气候谈判增加了全球气候谈判的复杂性。气候变化属全球性问题,具有涉及面广的特点,为应对气候变化,各缔约方需进行多方面艰难的协调与合作。根据加拿大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余年来对全球气候谈判的观察, 气候谈判涉及的议题越多,协调的难度就越大。与其他行业不同的是,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享有战略性的地位。虽然从经济数据显示,农业在国际经济中的贡献度不断降低,但是这并不真正反映农业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实际作用。农业的战略性地位决定了将其纳入到原本已经存在诸多议题的全球气候谈判中,无疑将增加谈判的复杂性。(1)农业的规模决定了在该行业达成减排安排相对复杂。源于农业用地的超大规模,生态系统的差异以及该行业涉及许多农民的利益,任何有关这一行业的应对气候变化安排需进行全面的权衡,在上述多种因素之间实现复杂而微妙的平衡。(2)农业减排的不确定性加剧了谈判的复杂性。在农业减排中,最大的技术难题当属减排的不确定问题以及减排量如何计算的问题。以农业领域的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变化和林业(LULUCF)为例,对于如何处理LULUCF与各国减排目标的关系,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和技术性难题。同时,如何计算农业生产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农业碳汇都是国际气候谈判中争议不休的问题,这些都使举步维艰的全球气候谈判进一步复杂化。

其次,农业纳入气候谈判提升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性和有效性。虽然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上升且减排潜力巨大,但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农业却被排除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进程之外,使应对气候变化缺乏全面性。不仅如此,鉴于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的规模,忽视该领域不仅导致农业排放的急剧增加,而且也会抵消其他行业所做出的减排努力,导致“碳泄漏”。而将农业纳入全球气候谈判则能逐步解决这一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农业进入全球气候谈判议程和在其中地位的提升,丰富了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和提高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效果:(1)农业领域可以实现直接减排。通过调整和改变现有农业的运作模式,不仅能推进农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降低农业部门的碳排放强度。以粮食生产为例,借助改变农作物的种植方式和粮食生产链,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与粮食生产相关的排放还能大幅下降。(2)降低与农业相关的其他行业的排放。源于森林砍伐和破坏导致的排放(REDD)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增长源,占全球排放总量的20%,超过全球交通运输部门,达到中国和美国2005年的排放水平[20]5。 20世纪90年代,源于森林砍伐释放到空气中的碳约为15亿吨,其也是世界第三、四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主要排放源[21]1-2。联合国粮农组织估算,1990~2005年间全球森林砍伐面积约为1 300万公顷/年,由此导致的排放约为5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22] 。而农业对土地的需求是驱动森林砍伐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农业纳入全球气候谈判议程无疑将减缓这一趋势。(3)农业也为世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新的能源选择。生物能源是很多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被认为是遏制交通运输业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有效途径,也是减少柴油等石油产品使用的有益替代能源,而农业种植的能源作物是生物能源生产的主要来源。近年来不少国家出台了大力发展生物能源的计划,譬如欧盟在2005年12月就提出了“生物能源行动计划”的立法建议,计划将欧盟25国供热、电力生产和交通运输中生物能源使用量从2003年的6 900万吨标准油提高到2010年的1.85亿吨标准油[23] 。这些目标的实现在很大意义上依赖于农业,凸显出农业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再次,将农业纳入全球气候谈判议程加大了达成国际气候安排的难度。在后京都气候时代,围绕着国际气候机制的构建,各国之间召开了激烈的博弈,“双轨制”的气候谈判原本就艰难和复杂,不仅有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的存续问题,还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主要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责任的划分问题,农业在后京都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会进一步恶化这一趋势。鉴于农业排放的巨大规模,农业减排和农业碳汇计算中的技术难题和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碳泄漏”都是缔约方极为关注的问题。不仅如此,农业还是粮食生产的主要来源,耕地占全球面积的40%,水资源消费的70%以及为40%左右的世界人口提供就业机会,这使得在农业领域的任何政策调整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此外,由于农业在发展中国家经济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公约》及其《议定书》和2007年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的适当国家减排行为(NAMAs)以发达国家“可衡量、可核实和可报告”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为前提,将农业纳入其中将增加发达国家的责任,这使谈判的困难进一步增加。上述这些都加剧了本已经举步维艰的后京都气候谈判的复杂性,使得在2012年底联合国多哈气候大会上达成后京都气候安排的几率和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四、 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影响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三: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迅速增加,对农业领域减排潜力的新认识以及农业在气候变化中的生态脆弱性;虽然目前对农业议题的关注度仍然和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不完全相称,但是农业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已经大为提升,未来其地位将继续上升;农业已经成为全球气候谈判的正式议题,鉴于它所具有的战略性地位,对目前正在进行且处于关键阶段的后京都气候谈判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方向以及减排机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农业尚未成为全球气候谈判的核心议题,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未来地位及其影响将取决于三大因素:一是气候科学研究的发展,要提升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地位,首先要解决的是农业应对气候变化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这依赖于气候科学研究的未来发展。二是农业在气候变化面前生态脆弱性的高低。未来气候变化对农业负面影响的大小将是决定农业是否采取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动力之一,也是农业议题在气候谈判中能否进一步受到重视的决定因素。三是全球气候谈判的进展。在当前的气候谈判中,发达国家减排以及工业领域减排是核心议题,只有在解决了关键的谈判议题之后,才有可能关注农业等其他议题。

总之,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地位正在不断上升,其也对全球气候谈判产生了重大而复杂的影响,然而鉴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农业议题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地位的上升及其影响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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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碳减排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 低碳金融 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186-02

一、引言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消费模式乃至生活模式的变革,必然会导致国际金融业发生结构性革命,由传统金融走向碳金融。

低碳经济是一种巨大的商机,为金融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交易服务机会和不断延伸的金融创新空间。低碳经济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服务低碳经济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历史机遇,是金融业谋求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低碳金融是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其实也就是把碳排放当作一个有价格的商品,可以进行现货、期货等的买卖。低碳经济让金融资本看到了有利可图的前景,也给了金融资本纵深一跃的动力。据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另据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规划》测算,“十一五”期间.我国的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6000亿元以上。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具有潜力的碳减排市场和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供应方,我国每年可提供1.5亿吨至2.25亿吨二氧化碳核定减排额度,这意味着每年碳减排交易额可高达22.5亿美元。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商业银行没有理由拒绝。从产品的层面来讲。金融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这是一次不断创新的挑战,电是一次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机遇。如此巨大的市场前景,不仅能够激发金融业不断进行金融创新的勇气与渴望,而且能够推动金融机构不断优化、改造业务流程,打造适合低碳金融市场的法人治理结构、信贷评审标准和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机构应是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在我国,低碳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大量的人、财、物、技术的投入,因而金融对于低碳经济进行支持,显得更为重要。有些银行在严格控制落后产能信贷投人的同时,对于符合绿色、环保、低碳经济政策要求的风力发电、太阳能薄膜等项目和企业,则是积极拓展,倾力给予融资服务。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则一律不予信贷支持,在金融信贷服务中融人“低碳理念”。此外,还有一些银行通过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研发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绿色信贷”产品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碳排放权已衍生成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如果中国不抓住低碳金融的巨大机会,中国可能也很难在质量上、规模上、效益上、速度上取得低碳经济更好的发展,不能更好地抓住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机会。银行业应在低碳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积极发挥作用,不仅要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而且要成为低碳金融服务的“创新者”。

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商业银行作为资源配置的枢纽积极参与碳金融业务,履行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将面临经营战略转型的机遇与挑战。

(一)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机遇

1.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广阔。碳排放权交易催生出碳排放权交易结算账户托管、碳排放权挂钩理财产品、碳排放权交易避险产品、CDM项目咨询、风险担保、信贷和信用增级等与商业银行相关的金融需求。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我国商业银行更多参与的是依托CDM的金融业务。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非附件国家在2012年前没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可以将境内减排量按照CDM机制转换成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预计,发达国家在2012年一年内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通过CDM机制实现,而中国将以45%CDM的占比成为全球第一大减排量供应国。2012年后中国也许会承担部分减排任务,减排角色的变化可能带来碳金融模式的多样化,但是中国碳金融市场潜力巨大的事实不会改变。因此,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业务将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并能带来良好经济效益。

2.低碳经济激活了商业银行创新的内在动力。低碳经济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首先,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其次,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因而可以促进中国的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再次,CDM项目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

3.中国通过碳金融战略转型来争夺更多话语权。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日益提升,碳排放权已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而我国目前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只是碳排放权的提供者,而不是碳交易标准的制订者。国内企业碳减排量的买家主要是境外企业,在与境外企业谈判时,由于碳排放协议内容复杂,谈判过程漫长,不能娴熟掌握交易工具。导致最终成交价格与国际价格相差甚远。长此以往,中国将被迫按照发达国家制订的“国际标准”进行碳测算、碳交易、缴纳碳关税,甚至以高价向发达国家购买低碳技术和碳排放权。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积极实施战略转型参与碳金融业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碳金融体系中争夺更多的话语权。

(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挑战

1.人才储备不足。碳金融业务操作中亟需熟悉环境与金融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由于碳金融发展历史较短,在我国传播时间有限,国内商业银行相关人才储备不足,对碳金融业务的利润空间、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风险管理等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在评价项目的环境风险时,过度依赖外部环境专家对项目提供的评估意见。不能独立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使很多商业银行不敢贸然介入其中。针对低碳领域而言,商业银行前台的投资银行部、信贷管理部门、电子银行部门以及金融市场部门等应该着力进行低碳投资、低碳信贷、低碳信用卡、碳交易市场金融产品

及衍生品的开发,如有必要可成立低碳事业部门对以上统筹管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等部门应针对前台业务变化,完善自身的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体系,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后台运营管理等部门则需要在账务核算、资金清算、收益分析等方面为碳金融业务开展提供保障。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前台部门要求对碳金融的本质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而中国商业银行无疑在该方面有着巨大的金融人才缺口。

2.对低碳经济认识不足。中国商业银行对于低碳经济和碳交易的认识还不够,尤其是对于技术、经济和环境问题的内在联系还缺乏清晰的认识。目前.国际主流商业银行早已深入到碳交易的各个环节,以至于国内的CDM项目中介市场也几乎被国际金融机构垄断;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商业银行在该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主要盈利一方面来自于息差.其余则主要通过中间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来获利。

3.交易成本高且收入不确定性大。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必须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经过多个机构审批和技术认证,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半年时间,复杂的审批程序带来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能否达到预期减排效果等,还需要在项目运行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放量进行监测核实,由此导致的项目收入不确定性也会加大商业银行参与CDM金融业务的项目风险。

三、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策略选择

(一)培养专业人才提升碳金融业务能力

碳金融业务面临着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的复杂性。需要熟悉环境与金融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银行内部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从外部招聘熟悉碳金融国际标准的专业人才,聘爵和储备一些社会与环境专家作为外部顾问等方式,建立起从事碳金融业务的专业团队。在此基础上。引进国际碳金融机构积累的专业技术、知识产权,动态跟踪全球CDM项目和JI项目进展.掌握CERs等碳排放产品市场行情,积极执行赤道原则、责任投资原则等碳金融国际评估标准,科学评估低碳经济项目,不断提升参与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水平。

(二)创新服务模式满足碳金融市场需求

商业银行要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来适应碳金融市场的需求,主要包括融资支持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理财产品服务和账户托管服务等。融资支持服务主要用于解决低碳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包括CERs收益权质押贷款、有追索权保理融资、CDM项目所需设备的融资租赁等具体形式。国内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一般都遵循此模式。财务顾问服务是在融资支持之外,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国内企业寻找合适的投资方或匹配国外CERs的购买方等等。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为项目业主争取交易价格并促成CERs买卖双方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ERPA),这是国内银行业首单CDM财务顾问业务,至少将为项目业主带来每年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理财产品服务是针对目标客户开发并销售的资金投资与管理计划。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推出的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就属于该类业务。账户托管服务是为满足碳交易资金管理需求,适应买家、卖家和中间商对资金监督、汇划需要推出的金融服务。除上述服务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创新CDM项目评估、风险担保、信用增级等金融服务,满足碳金融市场的不同需求。

(三)探索多方合作推动碳金融市场建设

商业银行应该寻求更多的合作形式,积极推动国内、国际碳金融市场建设。一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加强与国内碳金融服务中介合作,通过参与筹建或者入股北京、上海、天津碳交易市场,参与筹备碳交易基金,推动搭建统一的国内碳交易平台,以改变目前中国CDM项目业主与国外买方交易时分散谈判导致的售价偏低局面。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需要把握国际碳金融体系建设和碳金融产品创新的机会,积极与国际碳金融机构合作,共同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规律,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产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能力。

(四)积极推出低碳投资产品

银行业应该积极努力,推出挂钩低碳消耗、环境友好型公司变现的基金,使投资者可直接追踪这些公司在市场上的表现。鉴于我国碳交易市场仍处在成长初期。市场的流动性较低,而且不同市场之间也存在分割现象,建议银行加紧积极介入该市场,并逐渐成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同时,抓紧设计、开发各种连接不同市场的套利产品。加速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的一体化。银行业还可以尝试为自愿减排市场提供“碳银行”服务,即着手碳信用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促进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以排污权抵押贷款为例,碳交易和已经在实行的排污权交易极为相似,如果排污权抵押贷款能够探索出一条路子,那么也就真正找到了一条金融介入低碳经济领域的切入点。

四、结束语

随着中国在全球气候问题中重要性的增加,中国碳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大,低碳金融成为中国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新方向。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改变,及时转变相关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流程,拓宽业务领域。在中国,90%企业生产和项目的发展、新的项目的建设,金融支持都是由银行的信贷来承担的。银行的倾向性直接左右产业发展方向,并最终影响经济发展格局。因此,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低碳经济,就可以带动这个行业技术创新,乃至制度变革.正像当年推动IT产业发展壮大一样。因此。推进和加快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要大力发展碳金融,这包括商业锿行应将低碳经济项目作为贷款支持的重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及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碳交易市场。金融机构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产品设计和碳金融等多个部门之间应加大协调合作的力度,提高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效率,加强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模式变化的应对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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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清马.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业务的策略研究.金融与低碳经济,2010(6)

第9篇:碳减排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碳金融碳交易京都议定书金融创新

截至目前,国际学术界对于碳金融没有一个统一而规范的概念,但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碳指标交易、直接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碳金融的发展,主要受《京都议定书》的推动。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碳金融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交易品种和交易工具不断创新,交易规模成倍增长。碳金融为金融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灾害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碳金融的源起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确切地说可以追溯到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公约――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简称《框架公约》,英文缩写UNFCCC)。《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为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为落实公约,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规定发达国家(《框架公约》附录1中所列国家)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水平较1990年减少5.2%。

为了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合作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JI主要用于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的合作减排,允许附件Ⅰ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国际排放权交易是针对配额排放单位(Assigned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附录1国家之间可以根据国际合约分配到的既定的AAUs指标,在相互之间进行转让,保证达到排放标准。清洁发展机制与发展中国家密切相关。其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企业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企业开展可以产生温室气体减排效果项目的合作,通过碳交易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CER),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碳交易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从而提高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

《京都议定书》列出的三种合作机制使得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可以进行交易的商品,从而为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缔约国可以通过购买排放权(包括向另一个附件Ⅰ国家买入AAUs,或者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来缓解面临的排放约束,降低排放成本。

二、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现状

1.开发推广低碳信贷。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向兴业银行提供2500万美元的本金以支持兴业银行最高达4.6 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国际金融公司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整个项目提供技术援助。截至2008年2月25日能效融资二期合作协议签订时,兴业银行已经为中国46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9亿元人民币的贷款。2010年1月,浦发银行了“建设低碳银行倡议书”,明确将建设“低碳银行”作为战略发展目标。此外,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也开始重视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2.制定低碳信贷标准。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央行、银监会,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同年11月,银监会吸取赤道原则的部分理念,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高耗能、高污染风险,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国内商业银行在国家政策基础上,也已建立了自己的绿色信贷政策和判定标准。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出台了碳资产的行业信贷政策,从环保评价的一票否决制、贷后环保专项检查、客户环保信息标识制等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兴业银行于2008年正式对外承诺采纳赤道原则,与国际标准相接轨,成为中国第一家本土赤道银行。

3.建设成立碳基金。碳基金是碳交易市场的主体之一,对促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类碳基金为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提供了专门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了碳贷款的风险,同时,碳基金通过投资碳项目也可以获得巨大的收益。我国商业银行在碳基金方面也进行了大胆的尝试。2007年8月,中国银行推出挂钩二氧化碳排放额度的基金。同年,深圳发展银行推出国内首款二氧化碳排放权挂钩的本外币理财产品,到2008年9月2日到期时,分别实现了7.345%与14.125%的最终收益。碳基金的成立不但为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为客户扩宽了投资渠道。

4.参与碳交易平台运作。2008年,我国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平台的第一步。2009年,武汉、杭州、昆明等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进入2010年,河北、贵阳、吉林等地也先后建立了环境能源交易所。目前区域交易平台主要进行的业务是进行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及自愿碳减排项目的交易。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这些平台的运作,包括为交易项目提供信息咨询、融资支持等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1.对碳金融业务认识不足。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CDM项目和碳金融逐渐进入我国,但是由于传播时间有限,国内商业银行并没有认识到碳金融业务的巨大发展前景,对碳金融的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以及交易规则都不太了解。目前,只有少量商业银行认识到了发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性,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在没有对碳金融业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敢贸然介入。即使那些已经介入的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也相对单一。

2.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才。碳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部门,以完成碳金融产品的研究和设计以及碳金融项目的立项和注册工作,而目前的国内商业银行缺乏专门的碳金融部门。另外,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人才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掌握外语、法律、金融、项目管理等多方面知识,而目前我国商业性银行综合性人才的储备还很缺乏。专门机构和专业性人才的短缺,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动力不足,碳金融业务发展缓慢。

3.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下的CER是一种虚拟商品,开发程序比较复杂,交易规则也十分严格,销售合同主要涉及国外客户,合同期限也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同时,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此外,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框架还不健全,咨询、监测、考核办法还不完善。

4.碳金融业务的风险因素多。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除了面临基本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外,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一是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一级市场上价格恶性竞争和二级市场上排放权交易价格的变动。二是信用风险。主要是指贷款企业未能及时还款而给商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内部操作过程不规范、运营系统失灵以及操作人员失误等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风险。四是政策风险。随着《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的到期,2012年之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已成为许多大国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谈判的重要砝码。由于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最终仅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中国是否继续为非附件国家I存在着很大的变数。对于这种政策风险我们要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谈判的最新进展,以便及时防范。五是法律风险。由于碳金融业务涉及多个国家,会派生出复杂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关于法律适用、地域管辖权等问题。

三、中国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创新的建议

我国碳金融市场十分广阔。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超过2亿吨。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我国市场出售的年减排额达到全球的70%,至少有30亿吨。随着我国节能减排规划的实施,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面对如此巨大的碳市场,国内商业银行面临的发展潜力也非常大。尽管国内金融业在推广绿色信贷和开发碳排放挂钩产品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努力,但是这些碳产品和服务创新无论是规模还是深度都与我国市场潜力不符。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积极推进碳金融业务创新。

(一)积极开发碳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除了开展CDM项目信贷以及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外,还应该开发各种各样的碳金融产品,以满足CDM项目下的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应该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包括开展碳权质押贷款,为具有CDM项目潜质和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办理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利用商业银行下属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租赁公司合作,发展基于CERs的融资租赁方式;开发信托类碳金融产品,为具有环保意识和金融知识的企业建立碳信托投资基金。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快开发各种支持低碳经济的碳金融衍生产品。

(二)建立专门的碳金融业务团队

商业银行应该注重培养覆盖CDM项目投融资、CERs交易与管理的高素质业务团队。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成立碳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碳金融事业部,谋划碳金融发展战略,负责碳金融的市场开发与推广,开发系列碳金融产品。二是加紧储备碳金融专业人才。碳金融业务不但涉及市场交易、投资咨询、国际金融等金融方面内容的同时,而且对法律、项目管理以及碳专业技术提出了很高要求。这就需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加强碳金融专业人才建设。只有建立专门的碳金融业务团队,才能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才能有效地促进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三)积极参与和促进中介组织建设

目前我国碳排放业务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中介组织的缺失。中国作为碳排放权的出售方,与欧洲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开展交易往往缺乏经验,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又缺乏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这两点严重制约了碳排放业务的开展。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等应积极与国外投资银行沟通合作,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业务,发挥沟通交易作用。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积极参加碳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作,为碳排放权二级市场的交易提供便利。

(四)控制碳金融业务风险

目前,CDM项目贷款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供不应求的态势,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中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因此,商业银行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强度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资金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CDM项目的未来本息大多采用外币偿还,商业银行应该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对于法律风险,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咨询或聘任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探索诸如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碳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五)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商业银行除了与其他企业一样需要控制自身日常运营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外,还承担着实践绿色金融的责任。银行应该充分发挥其资金融通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通过信贷和投资行为,间接地影响各个企业的资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经济从“低碳”向“高碳”转变。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完整的“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和决策体系,宣传、实践绿色评估信贷的金融模式。同时要加强新能源信贷的投入,加大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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