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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四章 产业管理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区、县房管局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专门机构经营。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本单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禁止涂改、伪造房屋权证。
第九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变更、房屋状况变动或房屋灭失,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所有权、他项权利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和除外。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并报市房管局审定。
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处理。
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应互谅互让,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正当利益。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组织调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应保持整洁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交换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经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以上的房管局给予处罚:
(一)涂改所有权证的,吊销其所有权证,对单位处以房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伪造所有权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按期办理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罚款。
(四)对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五)对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在公有房屋内搭建的,应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修复费或搭建造价一倍的罚款。
(六)对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责令其限期迁出和按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外,并处以侵占期间应付使用费十倍的罚款。
(七)对侵占或擅自改变庭园、绿地用途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损失费用一倍的罚款。
(八)对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道路占用费十倍的罚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换中非法牟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过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及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交换等发生的房屋纠纷,可以向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房管局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市、区、县房管局控告、揭发。市、区、县房管局对控告、揭发应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控告、揭发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由此可见,网络经济下企业管理的创新和变革是必然趋势,企业管理不仅仅要注重内部的控制,还要加强外部的适应,效率和素质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追求目标。
二、新经济背景下企业工商企业管理手段的创新
据报道,2017年全国企业管理创新大会在3月27日在北京举行,各界企业管理者、学者、政府都纷纷参与到大会之中,就企业管理创新、振兴实体经济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分享了各自的管理经验和实践成果。由此可见,在新经济背景下企业工商企业管理手段的创新是必不可少的。1.加大人才的吸纳和培养。新经济背景下,人才和知识的竞争在逐渐的加大,为了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吸纳更多的人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企业要加大人才的招收力度,积极吸纳各界人才。积极接纳无工作经验的高材毕业生,建立专门培养毕业生工作实践的培训班,为实习生提高更好的实践机会和就业场所,进而创造更多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建立合理的选才机制,加大岗位竞争力,采取科学的人才评测手段,将优秀的人才安排在恰当的岗位上,实现人尽其才。建立公开、公正的考核机制,严格审查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人才的人用。此外,企业在职员工的培训和提升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员工的培养方式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知,人才的培养不仅要注重创新、知识和技术的培养,还要注重人才的精神需求,关心人才、爱护人才,进而增强企业员工的团队精神,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2.坚持“以人为本”管理战略。首先,要认真学习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并且将其贯彻到底。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重要的发展观念,是多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其中,以人为本是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坚持以人为本是必不可少的。管理者要注重企业整体素质和文化的提升,加强员工的道德建设,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发挥空间,要注重每个人的独立人格和自主地位,构建一个以人为本的现代化企业;其次,构建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精神内涵和行为规范。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作为企业文化能够使这一理念更加深入人身,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感受到企业的人文关怀,从而梗进一步增添企业的活力。将人作为管理的核心,不仅能够使运功在工作的过程中实现更多自身价值,进而提升工作热情,还能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从而加大企业的竞争力度,使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也能够勇往直前;最后,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创造良好的企业氛围。人力资源的开发就是人才的培养和吸纳,具体内容如上文所述。企业氛围的创造要依靠企业所有的员工共同努力,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为员工创造一个自由、舒适的工作环境,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一方面需要树立一个正确的人才观念;另一方面是对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实现现代化的经营和管理。3.加大网络技术的运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数字化、网络化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网络经济也逐渐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主流。中航工业改变了传统的串行研制模式,通过网络技术建立了一个三维设计标准,利用计算机软件实现飞机防寒的设计、飞机的试飞、关联设计等等。由此可见,网络技术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改变。与此同时,企业管理也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和转型,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现代化的经济模式,企业不仅要加强内部的管理水平,还要加大外部的竞争能力。所以,企业要实现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格力企业设计了一个产品可识别的身份信息,从而建立了一个巨大的数字平台,实现了管理的精准化、快捷化,从根本上提升了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一带一路”战略计划的提出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开放,加大了我国企业的发展空间、扩宽了我国企业的竞争范围。中国在实现“走出去”的过程之中在不断的变换经济形势,并且适应国际的经济市场和运作规则。新时期下的企业管理也要根据国际经济市场的发展形势进行创新和变动,企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实现管理理念的突破。网络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生产力,网络和企业密不可分。在企业实现了网络覆盖之后,一方面要注重员工网络技术的培养,另一方面要注重网络附加值的增加。网络可以获取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可以建立一个企业内部的信息库,实现内部的信息共享,从而降低信息成本和流通成本;其次,实现管理组织和管理功能的革新。在管理组织方面,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推进,加强电子商务的应用,改变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实现高层决策者和基层执行者的直接对话,改变原有的分工细化的组织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实现互联网管理组织的建立;在管理功能和管理方法方面,计算机的信息功能不仅仅能够提升企业管理效率,还能实现科学化、民主化的管理。管理方法也根据管理目标出现了变化,减少企业重复呈送报表的负担,加大政府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管理,使企业管理能够更加注重人才的培养。不仅如此,网络化的管理模式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减少管理人员的,增加更多的技术员工。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经济背景下企业工商企业面临着诸多的机遇和挑战,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企业要紧跟时代步伐,加强人才的吸纳和培养,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合理利用网络科技,从根本上实现管理方式的创新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颜罗嗣超.试析新经济形式下工商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J].数字化用户,2013(06).
[2]李志勇.浅议新经济背景下企业管理模式的创新[J].科技经济市场,2016(07).
[3]王继红.新经济形式下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分析[J].中国外资,2013(23).
第二要求:学历,所占比例 67.1%
第三要求:沟通能力,所占比例60.8%
通过分析网上检索到的中国上市公司(A 股)2003-2004 年间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79 份广告,我们得出中国上市公司(A 股)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招聘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参考依据。
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具有两大特点
传统的专业人员,如医生、律师、工程师、心理学家、控制专家等,都具有以下特点:集中致力于一个特定的产出(例如,医生献身于救死扶伤);一个共有的知识领域(例如,律师学习法律条文);基本的能力(例如,工程师有建造桥梁、设计机器和制造计算机的技能);集体认可的伦理标准(例如,授权的心理学家必须遵守一套已定的伦理标准);角色鲜明(例如,控制专家帮助监管公司的经济行为)。
显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具备专业人员的上述特点。因此,1999 年5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列入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2001 年8 月7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这一职业明确定义为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使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与国外同行一样,成为一种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特定职业。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在企业工作,而不是在其他类型的组织工作;第二,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而不是企业中的其他管理工作。不过,国外人力资源专业人员的职业领域并不仅限于企业,可能是人力资源从业者(即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研究人员或咨询人员。2002 年6 月7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才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新职业的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但是,至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仍是一个人力资源市场看好、企业短缺的职业,仅上海保守估计缺口就在3 万人左右。企业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究竟需要什么具体条件呢?
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关键词
约翰• 奈斯比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明了内容分析法,并用于对未来世界的预测。在社会科学领域,内容分析(Content Analysis)是一种研究通讯(沟通)的性质、隐含意义、动态过程以及沟通者行为的一种方法。所谓内容,可以是文本,也可以是数据、图像甚至行为姿态。通过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招聘广告定关键词的出现频度及互相关联进行分析、推断,透视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主要招聘要求。该研究方法的应用基于以下假设:①企业及其招聘活动组织者往往将其认为最重要的信息列入招聘广告;②在有限版面与字数的招聘广告中某个关键词出现得越是频繁,表明企业界对这个要求的关注程度越高,或者可以认为该要求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广泛认同。
通过对前程无忧、中华英才网、网易招聘频道、中国人才热线、智联招聘、南方人才网、新浪招聘频道等国内著名招聘网站的搜索,获得41 家中国上市公司(A 股)2003-2004 年间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79 份广告,这些公司分布于全国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山东、浙江、江苏、福建、湖南、湖北、四川、江西、河南、辽宁、云南、新疆等近二十个省市、自治区的电子、信息技术、汽车、机械、医药、食品、航运、房地产等行业。本研究以此为样本;虽然一些职位带有”行政”等字样,但是从其所在企业提出的工作重点及资格要求等来看,显然是以人力资源管理为重点,因此仍被视为有效样本。
选择中国上市公司(A 股)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中国上市公司(A 股)通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基本上都拥有独立的人力资源部,与非上市公司相比,其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概率更大;二是中国上市公司(A股)基本上都拥有自己的网站,与非上市公司相比,更有可能利用网络招聘这一新兴招聘手段。
根据样本中频繁出现的词汇或短语进行词频统计,从中可以筛选出有关职位描述、年龄要求、专业、学历、工作时间、管理经验、能力、思想、态度、技能、人力资源工作经验、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知识、人力资源管理专门知识等大类的关键词。
当出现与大概率词汇相异的词汇或短语时,如“培养和带领团队”,就需要对照招聘广告的其他内容,深入分析和理解其含义,必要时将之作为单独一项(如“亲和力和影响力”、“凝聚力”等);但某些情况下对此的处理是将之一分为二,如“培养能力和领导能力”,则分别归入相应的项目进行统计。
通过样本分析,我们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主要要求如下:
1. 本科(及以上)学历(67.1%)、人力资源管理专业(49.4%);
2. 沟通能力(60.8%)、协调能力(44.3%)、表达能力(32.9%)、组织能力(27.9%)、分析能力(12.7%)、承受压力能力(12.7%);
3. 团队协作精神(17.7%);
4. 人力资源管理经验(79.8%)、人力资源管理理论(32.9%);人力资源管理流程(22.8%)、劳动法律法规(22.8%);
5. 计算机技能(24.1%)、懂外语(英语)(11.4%);
6. 大企业从业经历(24.1%)。
人力资源专业毕业生就业乐观
显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主要包括管理类专业,含MBA;以及心理学专业)是中国上市公司(A 股)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最重要能力。统计分析上述79 份广告得到:中国上市公司(A 股)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平均最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年限要求为2.9 年,即企业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具有3 年左右的人力资源管理实务经验。学历、专业、能力和经验这四个方面要求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招聘广告中出现的频率最高,反映了大多数企业的共识: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知识积累是基础,经验与能力更重要。
事实上,近几年,特别是2001 - 2003 年,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研究生就业形势一片大好,即便是2004 年,在全国将有280 万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仍非常旺盛,在笔者调查的北京、上海、福建、山东、河南、河北与湖北等7 省市,已经开设人力资源管理本科专业的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工商学院(原煤炭经济学院)、河南理工大学(原焦作工学院)、河北经贸大学与三峡大学等7 所高等院校中,除了读研、出国的以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在2004 年4 月便实现60% 的签约率,而对特定企业有就业意向的比率更高;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九、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一、引言
社会对于专业人才需求由数量和规模逐渐向质量和内涵转变。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及高等教育逐渐普及化,社会对高校毕业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向社会输送高质量人才,成为高校面临的现实问题。工商管理专业作为高校最为普遍的一门专业,目前正面临着专业人才就业难和企业招不到满意人才的现象并存,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的脱节较大。那么,如何提高人才质量来满足市场需求就成为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文以常州本科院校为例,从高校人才培养和企业用人需求双向角度进行调查,探讨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促进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二、基于供需双向的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调查
1.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现状的供给方调查:基于江苏常州的部分高校
(1)问卷设计
问卷的调查空间范围为常州本科院校,包括常州大学、常州工学院和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江苏理工学院未设置工商管理专业;调查对象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大三(四)学生。鉴于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由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构成,所以问卷主要依据这几个方面进行设计调查,了解专业学生对人才培养的基本看法及培养意见。同时,考虑到人才培养的就业要求,在问卷中又增加了专业学生对就业所需能力和就业期望的调查。问卷发放形式有直接发放和电子邮件两种。本次调查共发放200份问卷(其中常州大学100份,常州工学院和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各50份),回收有效问卷184份,问卷回收率为92% 。
(2)常州本科院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现状的调查结果分析
第一,培养目标现状调查结果。主要考察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从培养层次、培养技能和就业去向三方面展开调查。从培养层次调查看,52.2%的学生认为学校培养的是高层管理者,然而现实是企业对基层管理者和中层管理者需求量较大,培养定位与市场需求存在偏差。对培养技能定位来看,69.6%的学生认为本专业培养的是以实务为主的应用型人才,还有近1/3的学生认为培养的是以理论为主的高级人才或理论研究工作者,说明大部分学生对现有培养目标是认可的。对就业去向的调查,43.5%的学生更倾向于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倾向高达26.7%,但是还有近一半学生还对自己工作去向不够清楚。
第二,课程设置调查情况。对应增加和减少的课程的调查显示,学校对课程比例的安排与学生的意愿存在偏差。学校的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的比例超出学生预期,分别有45.7%和39.1%的学生认为这两种课需要减少。65.2%的学生认为学校对专业课安排太少,特别是实践类课程,导致毕业后难以胜任专业化分工。在对课程关联性的调查上,只有21.7%的学生认为所学课程的关联性很大,说明专业课程设置明显存在关联性不足特点。对于课程类型的调查,54.3%的学生认为专业课程设置偏重于理论课程,实践型课程安排较少;23.9%的学生认为专业课程布局不是很合理,有时会出现课程先修后修顺序颠倒问题;13%的学生认为课程存在重复设置问题。
第三,教学方法调查情况。目前,高校一直都在积极探讨有效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如进企实习)、项目教学、实验教学、案例教学等,同时还开发并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应用于课堂。调查结果显示,92.3%的学生认为教师更注重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说明近年来常州各高校都比较重视实践类型的教学,这也是符合现在国内高校教学方法改革的趋势。然而,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联合培养的效果来看,只有32.6%的学生认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效果较好,出现这一结果原因可能在于:一是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二是一些社会因素阻碍学生进行管理实践。
第四,教师能力情况调查。主要考察教师整体教学业务水平和教师实践能力水平。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教师比例中具有企业经验、实习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比例越高,对应用型人才能力培养越好。从教师整体业务水平来看,26.1%的学生对教师的综合水平评价一般,还有17.4%的学生教师教学、知识能力水平的评价不太好或很不好,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代教师业务水平需要提升,这可能跟现在高校“重科研,轻教学”有很大关系。而对教师实践能力调查来看,只有8.7%的学生觉得教师有着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或实践经验,而一半以上的学生认为教师缺乏企业管理的经验,侧面反映高校应进一步推进和保障教师进企实践,走校企合作路线,才能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提高。
第五,毕业生能力和就业期望调查。在需要加强的各种能力上,超过一半的学生认为创新能力、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经营与决策能力需要加强,23.9%的学生认为组织协调能力也需要加强,表明学生认识到这些能力培养对就业有着重要影响。从专业学生就业期望来看,通过学校学习和锻炼,过半的学生对自己的就业前景还是比较乐观的,41.3%的学生对就业前景期望一般,当然也有6.5%的学生持悲观态度。学生对就业前景不乐观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能充分了解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二是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缺乏信心;三是部分学生没有良好的人生规划,对未来迷茫,导致就业方向不清晰。
2.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方调查:基于江苏苏南城市的部分企业
(1)问卷设计
企业需求方的调查主要向常州、南京、无锡、苏州等地企业发放问卷,包括能源性企业、制造业、服务业、纺织业等。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放问卷,共发放问卷份200,回收问卷162份,回收率为81%。问卷从人才具备的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三个方面进行设计。问卷需要企业对各个指标重要程度给出选择,分5个等级,分值分别为1-5分,通过均值对问卷进行统计描述。对于得分均值超过3分的指标即可认为这个指标重要程度较高;反之,小于3分者表示这个指标重要程度较低。
(2)企业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需求调查结果分析
第一,企业对专业人才知识方面的需求调查。营销类知识、统计知识和财务类知识的重要程度平均值分别为3.420、3.130和3.123。其中,营销类知识重要程度最高,说明企业对营销人才需求比较迫切,因为营销理念对企业产品设计、生产和收益都有着重要影响;当然,财务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反映企业整体运营情况,因此企业一向对于财务和营销人才比较重视。
第二,企业对专业人才能力需求的调查情况。主要调查企业对大学生能力的需求,包括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计算机英语能力、捕捉商机能力等六种能力。调查结果显示,创新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沟通能力和计算机英语能力的重要程度平均值分别为4.068、3.994、3.809和3.235,可以看出企业比较重要的这些能力。
第三,就业职业素养方面的调查现状。员工职业素养主要指职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综合品质。本文从人际关系和敬业精神两个方面考察。调查结果显示,人际关系是企业员工职业素养的重要方面,分值为3.142;其次,要求员工要有较高的敬业精神(3.062),这两项也是现代职业素养培训中非常重要的两项指标。
三、基于调查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存在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现阶段常州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校企缺乏沟通,人才培养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事实上,各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雷同、人才培养规格和教育趋于同质,人才培养层次和类型无法区分。可以说,很多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都是要培养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的复合应用型管理人才,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调查中半数以上(52.2%)的学生认为本专业就业职位定位是高层次管理人才了。
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有待完善,课程设置缺乏系统性和灵活性。工商管理专业是一个就业范围广、职业选择多、应用性较强的专业。
第三,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人才培养整体质量水平不高。通过调查发现,在常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中,理论课程学分大约占了80%,实践类课程仅占20%,其中实践类课程还包括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加之很多实践类课程还是属于软件类课程,可想而知实践课程的比例远比20%还要低。除此之外,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比例更少,部分实践类课程还是由没有经验的教师来承担;专业实验室或实践中心几乎是面子工程,且实验设备老旧,未起到建设目的用;校外实习基地大都扮演参观角色,形同虚设,外聘教师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也没有相应的校内课程与之匹配;实践教学管理和保障措施不够健全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在常高校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整体质量水平。
第四,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职业素养训练明显缺乏。调查发现,学生和企业都非常重视综合能力培养,这是就职的基本条件。然而,现有工商管理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置所传达的是专业更侧重学生的知识传授,能力训练的课程少之又少。
四、提高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对策建议
以常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为例,为了解决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提高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出下列对策建议。
1.专业认证视角下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体系
所谓专业认证就是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为高校学生提供良好的专业技术和职业能力,为社会输送从业能力过硬的专业人才。截至2014年底,常州大学已有三个专业通过了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同年召开了文科专业认证推进会。因此,在专业认证工作推进下,工商管理专业要重新审视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一是创新培养理念,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参照专业认证标准,2014年常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重新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即秉承常州大学商学院“专业化、行业化、地方化、国际化”战略办学路径,以服务行业和服务地方为宗旨,以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为专业特点,打造坚实理论基础、解决问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具有跟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脉搏、拥有战略前瞻和国际视野的卓越能力、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的现代工商管理应用型人才。二是依据人才培养目标,调整并完善现有培养方案体系。近两年,工商管理专业教师与地方企业、行业专家在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实践教学、实习基地、职业能力等方面多次深入交流,对培养方案进行多次修改:扩大经济管理基础类选修课范畴;增加双语课程比例;增加综合实践课程比例,如企业经营模拟、供应链与物流综合模拟、生产管理模拟等体现不同专业相关课程整合的专业综合实验;注重创新创业教育,增加综合设计性、研究创新实践项目,如创业模拟、实习仿真等实训项目;强化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的毕业选题应用研究。
2.提高企业参与度,推进产学研协同人才培养工作
产学研合作对于提升高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常州大学位于常州科教城,该科教城已发展成为一个以集约发展、资源共享而闻名的高等教育园区,并被确定为江苏省示范性高职教育园区建设单位、江苏省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和常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培养应用性创新人才的主要基地。同时,常州大学周边还有六所高职院校,具有有利的产学研实践环境。为此,一方面,依托常州科教城、“常州现代服务业研究院”和“国家与江苏石油石化发展战略研究基地”,积极拓展社会资源,继续推进校校协同培养、校企协同培养、科教协同培养、国际协同培养,共建校外实习和实践基地,积极为大学生营造多样化的实践应用环境、提供实习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大力吸引企业、科研院所参与专业的教学实践活动,联合建设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将企业用人信息与要求渗透到专业人才培养,促进培养方案体系的不断完善。最后,还应努力寻求企业与高校间利益平衡点,建立企业与高校良性互惠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科研院所等各种社会资源为专业人才培养服务。
3.积极整合拓展实践资源,搭建全流程、一体化的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
目前,除了常州科教城资源外,常州大学商学院已有省级实践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创业学院及50多家实习基地,这也是工商管理专业主要的实践实习场所。然而,事实上这些资源并没有被充分利用,资源利用较分散。为了有效发挥这些实践实习基地作用,常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将结合专业培养方案体系,整合现有实践教学资源,积极拓展实验教学模块,打造创业与企业经营管理全流程、一体化综合实践教学平台。在考虑课程关联性、专业间与学科间的融合性,按实验的基本知识、思想、方法结合学生能力安排和组织教学,逐步形成了由基础性实验、课程综合实验、专业综合实习、学科综合实习、创新创业类实践等五类实践课程构成,实验课程及实践活动分布在不同年级阶段,从易到难、从简单到综合、从注重传授知识到注重创新实践应用能力培养,循序渐进、逐级提高的实践教学体系。此外,针对不同阶段实践教学课程,整合校内外资源力量,开展相关实践项目研究,创新实践教学内容,搭建虚拟实践教学网站,编写实践教学大纲及相关教材,真正将专业内涵建设与专业人才培养统一起来,打造特色的工商管理专业。
4.坚持“走出请进”策略,建设良好的师资队伍
面对师资队伍普遍缺乏实践经历的问题,各高校应继续坚持“走出请进”策略,完善相关机制,改善师资队伍,提高师资队伍教学质量。“请进”策略包括:第一,针对有丰富专业实践背景和经历的人才,学校应适当放开人才引进条件。第二,应该直接外聘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管理人员、相关资格技师等作为专兼职教师,优化教师结构。“走出”策略包括:一是学校鼓励并允许教师到第一线就亲身体验企业运营与管理工作,积累实践管理经验,丰富教学内容;二是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企业合作项目,结合实践项目开展研究工作。当然,不管是请进,还是走出,最重要的是双方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能够充分交流与合作,编写适合本校、本专业的课程教材,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促进特色课程和特色专业的建设。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颁布,将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现结合我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规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从2004年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从2004年1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参加工伤保险。雇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自《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及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其他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
四、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在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1年申报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八、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九、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和退养人员,自行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另一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十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十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十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十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十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十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十七、《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该犯罪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十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应是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十九、《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自2005年4月1日起申请工伤认定的,适用法律时应坚持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即对新法施行前发生的工伤,适用事故发生时旧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新法实施后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上应适用《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
二十、工伤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改为监外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但收监期间待遇不再补发。
二十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十二、在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已经办理退休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执行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复发,因伤情加重重新评定的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二十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这里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应是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在职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复发后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当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十四、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
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
2、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胡晓义指出,条例修订草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新《条例》是社会各方面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实践成果的总结提炼。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
胡晓义强调,在全面学习新《条例》的基础上,要着重领会和认真贯彻新《条例》六大“亮点”: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和加大了强制力度。
胡晓义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部里对《社会保险法》的贯彻部署,统筹安排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全面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每一位同志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新《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抓。工作中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三是抓紧修订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现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地实施条例的办法,以及条例授权地方制定的标准,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四是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要注意做好为新纳入人群提供参保登记服务,对工伤伤残职工执行新的待遇标准,严格按程序认定工伤、处理争议和执行相关处罚措施等重点工作。五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实施工作做好、做实。
信长星作会议总结,强调贯彻实施新《条例》要抓好组织落实工作,抓紧制定各地的贯彻实施方案,抓好近期的宣传工作,并密切关注新《条例》实施前后的舆情动态。
(文/邓朋)
“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 摸清底数是基础
“老工伤”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牵动着千千万万人的心。它通常是指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伤残且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其特点是数量大,增量小,基本是个定量。因此想要将这些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彻底摸清“老工伤”人员底数,筑牢工作基础是首要任务。但做好此项工作还需以下4个步骤。
一、准确定义是必须
由于历史条件等原因发生工伤的情况千差万别,人员构成纷繁复杂,各地对“老工伤”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差异。各因此,必须对“老工伤”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老工伤”的种类有详细的界定,否则就会出现不同统筹地区间政策千罗万象,统一伤残登记待遇高低悬殊的问题,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政策依据不足的问题,容易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二、“全面彻底、不漏一人”为首要原则。
要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专人专职深入企业了解“老工伤”人员情况。要最大限度地将各种“老工伤”登记进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登记制度。同时要明确区分企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责任关系,防止出现职责不清、责任倒推等问题的出现。
三、“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弱者优先”原则不容忽视
由于“老工伤”人员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时间跨度大。受管理条件限制等原因,很多人员的原始材料丢失毁损,“工伤”的性质很难确定。因此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弱者优先的原则分类登记到人。
四、认真测算各种费用是关键。
关于贯彻市政府1984年3月23日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问题和对工商企业等单位用房租金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布置给主管部门,自1984年7月1日起按照执行。
附:(1)《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略)
(2)《关于改变、对工、商企业等单位用房收租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问题的请示》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改变对工商企业等单位用房收租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市房管字(84)第214号)
全文
市政管理委员会并报伯平、百发副市长:
为贯彻执行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关于“商业、工业和其它企业部门的公房租金维持原标准不变,……只收租金,不管修房,一定3年不变”的决定,有几个具体问题报告如下:
一、执行这一决定的具体范围:凡属北京市的商业、工业和其它企业部门及其所属内部的俱乐部、礼堂、招待所、研究所、职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生产、营业部门;对外营业收费的礼堂、俱乐部、文化馆等承租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均按“维持原租金标准不变,房管部门只收租金,不管修房”的决定执行。
二、在执行这一决定时,房管部门对只收租,不修房的房屋,除负责安全检查外,承租单位如需添建、改建和翻建房屋时,应事先与区县房管局联系商定,房管部门应予支持;如需拆除原有房屋不再建造时,须先经房管局审查批准。
三、商业、工业和其他企业部门修缮房屋没有施工力量,可委托当地房管部门施工,房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各单位自行施工的房屋及其设备大修工程,当地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四、公益福利事业单位承租公房的租金暂不调整,仍由房管部门负责修房。公益福利事业单位包括:为社会服务的托儿所、幼儿园、红医站、文化馆、图书馆,校外活动站、存车处和其它对社会免费开放的公益事业单位。
五、个体工商业户及私人合资经营的集体商业户承租的公房,是否调整租金,待进一步摸清情况后再定。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1984年5月11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问题的请示
(市房管字(84)第224号)
全文
市政管理委员会并报伯平、百发副市长: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机关和部门事业单位用房的租金比现租金增加3倍”的决定,现将实施办法报告如下:
一、根据“按质分等”收租的决定,将修订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送上,请审定。这个租金标准,经试算基本符合要求。
二、调整租金的范围:按现使用单位的性质确定。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隶属的内部俱乐部、礼堂、招待所、职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街道居委会作办公使用的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均按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从1984年7月1日起调整租金。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承租市房管一公司经管的房屋,商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也按本办法执行。
四、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以主管上级单位正式批准文件为准。但名义上是企业实际上是经济管理机关的单位,也按事业单位对待。
五、凡在调租范围内的单位用房,均按房屋现状(含)单位在院内自行增建、改建的房屋)核定租金。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
1984年5月15日
北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
--------------------------------------------------
|
|
|月租金基 |
| 房 屋 结 构 |
种
类
内
容
|数建筑面 |
|
|
|
2 |
|
|
|积元/M |
|---------|--------------------------------|-----|
| | 钢筋混凝土 |全部或部分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大板装配、大模板、滑模等 |
|
| 1|
|
| 0.98 |
| | 楼
房 |的房屋。
|
|
|-|-------|--------------------------------|-----|
| | 混合结构
|
|
|
| 2|
|部分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是砖墙、砖柱承重的房屋。
| 0.90 |
| | 楼(平)房 |
|
|
|-|-------|--------------------------------|-----|
| |
|
|砖木结构,瓦顶屋面的房屋。包括玻璃瓦、筒瓦、合瓦、洋灰瓦、陶瓦的|
|
| | 砖 |一 等|
| 0.84 |
| |
|
|房屋。中式楼房(不分屋面),宫殿式房屋。
|
|
| | 木 |---|--------------------------------|-----|
| 3|
|
|砖木结构,灰瓦屋面的房屋。包括使用各种类瓦的棋盘心、灰梗棋盘
|
|
| | 平 |二 等|
| 0.80 |
| |
|
|心、仰瓦灰梗、有油毡望板干挂瓦的房屋。
|
|
| | 房 |---|--------------------------------|-----|
| |
|三 等|砖木结构,平顶或起脊的青灰顶、焦渣顶、无油毡望板干挂瓦的房屋。 | 0.75 |
|-|-------|--------------------------------|-----|
| 4| 其他房屋
|简易结构,有墙壁,无装修设备或装修不全的房屋。
| 0.65 |
|------------------------------------------------|
|------------------------------------------------|
|
|
|月租金基数 |
| 项 目 |
调
剂
因
素
|±(元)
|
|-----|-----------------------------------|------|
|
1
|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楼房(平房)无暖气设备的房屋
| -0.12 |
|-----|-----------------------------------|------|
|
2
|砖木平房有暖气设备的房屋
| +0.12 |
|-----|-----------------------------------|------|
|
3
|有热水管道的房屋
| +0.10 |
|-----|-----------------------------------|------|
|
|
|
基数
|
|
4
|使用单元式住宅楼
| +50%
|
|-----|-----------------------------------|------|
|
|
|
基数
|
|
5
|室内净高超过4.5米的房屋
| +100% |
|-----|-----------------------------------|------|
|
6
|地下室、半地下室
| -0.10 |
|------------------------------------------------|
|
计
算
方
法
|
| 1.计算公式:月租金=(租金基数±调剂因素)×建筑面积。
|
| 2.房屋的长度、宽度及月租金额,保留两位小数面积保留一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面积误差不得
|
|
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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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房建筑面积遇有不易划分时,按使用面积乘1.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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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几个单位合用房屋的租金,按建筑面积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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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房屋的计租条件或使用性质改变时,从次月起调整租金。租用不满一个月的租金,按日计算。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
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