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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情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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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1篇: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额计算公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直接影响着缴存金额的多少,影响着制度保障水平。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设区城市(地、州、盟)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国家政策没有规定缴存比例的设定规则,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保障状况不同,缴存比例均有不同。笔者统计了2012年全国若干大中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分布于5%~20%之间(见表1)。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影响因素分析

1.房地产市场状况

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房地产市场开始蓬勃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与此同时,各大中城市房价逐年攀升,从房价收入比、租售比等指标来看,房价逐渐超出了绝大多数职工的承受能力,通过购房贷款提高即期支付能力已经成为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为增加职工住房资金积累,解决即期支付能力和长期还款能力,政府及职工均希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房屋价格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职工收入状况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职工收入的关系类似于税收理论中的“拉弗曲线”,一般情况下,收入越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越高,但收入超过一定程度时,职工住房问题易于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3.住房保障政策

目前,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方面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在住房供给方面,贷款支持经适房、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住房消费方面,通过资金积累、低息贷款为职工融通购房资金,让职工提前获得住房。如果住房保障政策要求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政府将倾向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增加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4.其他因素

除以上因素外,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宏观经济状况等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有一定的影响。从历史来看,自1992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稳步提高,比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1992年的5%逐步提高到2010年的11%。从财政角度出发,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大部分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部分中小城市由于财政压力较大,也影响了其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另外,宏观经济状况不佳时,企业生存压力较大,政府从稳经济、保增长的角度出发,也往往不愿意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避免给予企业较大生存压力。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设定方法

结合以上影响因素,为具体测算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设定规则,初步建立以下分析模型。

1.模型一

其中:w为职工工资收入;x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t为职工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p为房屋价格;s为基本住房需求所对应的住房面积。

模型的前提假设。本模型为静态模型,假定职工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应当能够购买一套基本住房。为简化模型,假设职工工资收入、缴存比例、房屋价格、住房面积等因素为固定值,不考虑各指标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模型的应用。本模型可以根据某城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平均住房面积、平均住房价格、预计职工平均工作年限等数据测算城市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2011年天津市住宅均价为10188元/平方米,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25.5平方米,职工年平均工资42240元,假定职工从入职到退休平均工作年限30年,则计算单位加职工缴存比例合计为20.5%。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较为成熟的阶段,未考虑职工工作期内工资收入的变动情况、职工间收入分配差异、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基本住房保障变动情况等,与中国目前高速发展的情况相比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2.模型二

假设职工收入、房屋价格均按照一固定比率变动,基本住房面积达到一定面积后趋于稳定,我们可以借助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设定贴现率r),可将模型1优化如下:

假设w以rw的平均速度变动,则wn=w(1+r)n-1。假设p以rp的平均速度变动,pn=p(1+r)n-1。模型可

继续调整为:

模型的应用。该模型的基本原理与模型一相同,主要增加了职工收入、房屋价格、货币价值的变动因素。如果系统整理近年来职工收入、房屋价格、货币价值的变化,可构建时间序列模型,采用计量经济学的基本方法确定r、rw、rp,利用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房屋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模型的不足。本模型适用于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职工收入稳步增加、房地产市场日渐繁荣的实际情况,但依然以平均值所代表的典型职工为计算依据,忽视了职工间收入分配差异。模型的进一步细化可按照职工收入进行分类,按照不同收入群体分别计算缴存比例。

3.模型三

其中:NI为当年该城市国民收入;x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TE为当年该城市房屋销售总金额;y为总房屋销售金额中基本住房保障金额的比例,即应当除去别墅、商业物业等高端消费,一般商品住房、保障住房也应当去除投机性因素、改善性因素。

该模型主要从国民宏观经济角度来考虑,假设城市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用于基本住房消费的资金量相等,该资金量应当与国民收入保持一定比例,该比例可以作为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参考。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从房屋销售总量中刨除非基本住房消费的金额,可以采取抽样统计方法确定刨除比例。该模型化繁为简,从宏观经济角度出发,便于操作,但是同样存在忽视职工个体间收入分配差异的缺点。

以上三个模型的分析为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供了一个初步参考方法,但在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住房保障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具有一定的局限,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

四、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若干建议

1.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管理政策

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管理政策,对缴存比例的设定、调整予以规范。目前,各地缴存比例设定的随意性较强,不同城市之间、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单位之间比例均不相同,缴存比例的高低只是依赖于财政资金的多寡、企业效益的高低,完全忽视了住房公积金作为基本住房保障资金应当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基本原则。制定管理政策,可以明确各地最低的保障标准,明确缴存比例与职工收入、房地产市场的关系,使住房公积金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而不是成为职工“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一项福利。

2.缴存比例设定与不同群体住房支付能力挂钩

从模型一、模型二来看,职工收入水平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影响较大,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针对不同群体确定相应的缴存比例更为适宜。针对低收入群体,可设定较低的职工缴存比例和适中的单位缴存比例,避免缴存比例过高影响职工生活。同时,由于该部分群体主要依靠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问题,降低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其参缴率,便于其利用住房公积金租赁、购买保障房。针对中等收入群体,可设定较高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该群体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群体,也是所谓的“夹心层”,较高的缴存比例将更有利于积累资金,获取和偿还住房贷款。针对高收入群体,可设定适中的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由于该部分群体收入较高,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不大,设定较高的缴存比例反而导致该部分人群规避个人所得税,引发社会不公。

另外,在职工整个生命周期内,尽管通过长期低息贷款可以熨平其不同年度资金支出状况,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生命周期各阶段住房需求及住房资金支出是不一致的,也可以考虑不同年龄段职工设定不同的缴存比例。

第2篇: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的特点。

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 12号)、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 [2004] 34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3] 7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 [2002] 149号)、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 [2002] 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日常销户结清时的利率适用和计结息方式的通知》(银发 [2003] 122号),等等。

广东、广州本地的规定包括: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粤府[2002]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2] 63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4] 31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 87号)、《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规定》(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4] 4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 [2003] 1号)、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 [1998] 3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 [2004] 8号),等等。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问题

目前,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认识不一。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

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用人单位的义务具体包括两个:

1、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37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通知》第2条明也确规定:“凡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请尽快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再到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否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建立和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和补缴;逾期不办理和补缴的,要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1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乃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职工个人也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意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要求将单位应缴部分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自己。这些认识同样不正确。虽然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劳动者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但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18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19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的通知》第8条则明确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可见,作为职工,也应当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权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办理手续以及工资基数上下限等的规定不尽相同,这里难以一一覆盖。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转移、注销以及申请贷款等。

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问题

现阶段,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力度不足,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不少人对于其提取、转移、封存等问题都缺乏认识。

1、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了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上是国家对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性规定,但由于各地开展情况不一样,因此各地也都相应出台了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例如,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10种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对照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现,不同省市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期限、额度、次数以及手续上均有所不同。

此外还应当注意,如职工离休、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仅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建房、租房等情况的,提取公积金时需保留一定余额。

2、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一家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15条对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作了规定,简单归纳主要两个情形:(一)职工发生工作调动时;(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时。具体到各地,对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又有所不同,这里不一一赘述。

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转移后,前后时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失业、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不符合提取、无法转移或注销帐户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没有明确规定。参见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的封存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职工被判刑、劳教的;(二)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三)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断工资关系的;等等。

住房公积金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封、转移、提取或注销。

五、住房公积金的追讨问题

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较为严重,劳动者如何追讨的问题,经常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热点的话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以来,由于缺乏明确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即不具有可诉性),而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力度却又远远不够。笔者认为,这两点正是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未缴、欠缴情况严重的主要原因,它们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具体来说:

1、目前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对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二)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机构因为没有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

2、目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在理论界有很大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

据了解,多数地方法院是不受理此类案件的,理由是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讼,例如广东省高院就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法院不予受理”;也有一些地方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法规中规定“职工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天津、河南。之所以出现迥异不一的情况,主要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都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第1条中规定: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得以实施,将完善、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保护职工权益。

3、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在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正式出台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只能采取如下途径解决:

(一)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处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职责”。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此外,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文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负有行政监管职能。因此,如用人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第3篇: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年7月起,乡级财政供养人员、卫生系统及有条件的企业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余应建未建的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此次新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5%执行,实现市、乡两级缴存比例的标准统一。从年1月起,全市财政供养人员及自收自支单位按照单位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个人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要求,用五年时间达到市的缴存标准,即:单位15%、个人10%。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及时提供职工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度明细。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单位管理的,须在年11月底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否则按截留专项资金查处。

四、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的资金列支渠道。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市、乡两级要将由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4篇: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金管〔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工作的通知》(政办函〔2012〕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重点扩大制度覆盖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推动全区住房公积金工作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推进归集扩面工作,至“十二五”期末,区内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超过90%。2013年,全区所有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规模企业,要基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企业、单位要积极跟进,全年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0.5万人以上。从2013年开始,用1-2年时间,全区各类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有序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

(一)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和职工,及其委托劳动人事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要率先全员、规范建制。

(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要有序推进公积金建制工作。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规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别暂时有困难全员建制的企业,可先在领导层、管理层、技术骨干、优秀员工中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建制范围。

(三)新设立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主要内容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区内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应发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工作要求及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周凡任组,区政府副调研员彭又沙任副组,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招商局、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具体负责协调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强化舆论监督。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区属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积极协调公积金管理部门宣传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及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政策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公布推进工作情况,对规范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大力宣传,对拒不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公开曝光,不断增强依法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

第5篇: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

一、当前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分析

目前,全国各地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仍沿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统字〔1990〕第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中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算公积金缴存基数,而这一规定难以囊括当前社会出现的工资性名目费用。职工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部函〔2010〕51号)等文件主张将新增名目的工资性费用(如交通补贴、节日补助、通讯补贴等)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征缴范围内,但这些费用名目不在1号令工资总额构成范围中,职工主张的诉求无法得到维护。因此,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是彻底解决住房公积金少缴、欠缴问题,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

通过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中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中没有囊括当前职工所主张的工资性费用。现行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政策法规与当前社会实际情况脱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依据20多年前出台的政策法规核定工资总额,这就是矛盾的核心所在。真实准确地将职工工资性收入反映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虽然在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但该意见第三条解释中仍明确规定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这一规定虽然赋予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归集住房公积金标准的权力,但制定标准仍局限在1号令所规定的范围内,当前职工的诉求仍得不到有效解决。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2003年进行了修改,如今又过去了10多年时间。这期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地方逐渐普及、迅速发展,原有的管理条例已经不足以全面保障各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运用,条例的适时修订对住房公积金的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财政部的财企〔2009〕242号和人社部的人社厅函〔2010〕51号文件中,均规范了各自部门管理范畴内的工资总额口径,突破了1号令对职工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的限制,这些经验做法都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应当借鉴的方法。从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分析,1号令作为国家部委规章要低于行政法规,但诸多法律、法规均在工资总额构成中沿用了1号令的规定,既然1号令已经不足以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那么,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问题,就应当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中。

二、解决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是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的认定不再局限于1号令中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各地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依据,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范围对于充分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第6篇: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改进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概述

所谓住房公积金,意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储备基金。作为一种政策性的保障住房体制,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长期性、互和保障性等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近20年来,缴存额持续稳定增长,为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保障问题,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上,主要考察其取得及支出的途径。从资金的来源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自行缴存,二是单位代为缴存。从资金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国债等,另有一部分资金委托银行存在专门账户里,并且这部分存款必须能够满足职工支取和发放贷款的需要。换言之,目前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主要集中在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存款和购买国债这三个方面。这种运作模式有助于公积金的稳步发展,并且兼顾到三方面的平衡,能够使公积金尽可能地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方面,保障职工对于住房的需求,提高了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切实有效地改善了居民住房状况。另一方面,有力支持了廉租房制度的发展,相关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于增值取得的收益在提取相应的储备金和费用之后,都要用于支持廉租房建设。然而,随着企业职业住房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的职工需要支取公积金以购买住房,与此同时,日益呈现的人口老龄化也增加了住房公积金的支出。可以预料的是,如果贷款和提取公积金的增长速度快于回笼的速度,这个财务运作机制就会出现一定的现金缺口,导致“入不敷出”,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

二、现行住房公积财务运作的弊端

从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模式来看,固然有助于确保住房公积金稳定发展,但也有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收益不高、增值渠道缺乏,这制约了它的进一步积累和壮大。现行运作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封闭管理阻碍发展

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不同区域间发展差异很大。在东部沿海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很快,贷款购房的需求调整增长,因此贷款的发放供不应求,因而住房公积金难免会“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在中西部地区,购房需求相对较少,公积金贷款开放较晚,因而贷款业务普遍发展较为缓慢,规模偏小,出现了大量资金沉积的现象,这也不利于公积金的壮大。另一方面,公积金的收益不高、增值渠道匮乏,这制约了它自身的发展。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所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在经济发达地区,仅靠积累和回收贷款是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的。由于封闭管理,各地域管理部门间的资金无法互相调用,这更加剧了不同地区间的差距。

2、资金收缴困难

第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的比例比较低,缺乏足够的融资渠道,导致有很大一部分单位职工没能参与住房公积金,因而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第二、缴存方式不够灵活,我国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都采用同一个缴纳比率,这没有考虑到参与者收入水平的差异,影响了公积金规模的扩大。应该合理确定缴存率,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和归集。第三、缴存基数核定不清。根据相关规定,缴存基数由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进行核定,一般而言缴存基数就是单位职工前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过在实际运行中,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工资情况往往难以获取,因此缴存基数的核定比较困难。第四、立法没跟上,法规不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拖欠缴存,管理部门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裁。

3、利用效率不高,难以保值增值

第一,大量资金沉淀,利用效率偏低。从2008年的数据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效率有所提高,但大部分的资金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沉积在银行里,获利甚微。第二,增值渠道缺乏,难以保值增值。目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有限,除了用于个人房贷的发放,只能购买国债(而且购买数额偏少)。第三,由于没有足够的重视,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会有挪用或者占用行为,这更影响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第四,住房公积金的投资,不论是用于购买国债,还是用于发放住房贷款,都存在特定的风险。一方面,委托理财、全权委托、非实名制以及炒股式地购买国债都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因为这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风险和收益是相伴产生的。另一方面,发放贷款会有法律及信用上的风险,而这些都是目前的环境无法避免的。

三、如何改进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

从财务运作上来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目标是规范资金的收缴和利用,确保资金保值增值。不过,目前的财务运作模式并不能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为此应该致力财务运作的改进。首先创新收缴方式,将收缴模式动态化,以有效地归集资金。其次扩大公积金的利用渠道,拓宽其投资范围,融合收缴与使用环节,确保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1、缴存模式动态化

首先,要扩大公积金的覆盖范围,确定合理的缴纳比率。分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现状可以得知,当前的公积金制度虽然应用了互助理论,但却是不完整的,也缺乏系统性。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关于公积金参与者的相关规定。鉴于我国经济体制复杂而多元的现状,应该拓展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将各种形式单位的正式及临时职工全部纳入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另外还可以将自谋职业者纳入其中,鼓励他们以营业收入为基数缴存公积金,以帮助其解决购房的资金问题。与此同时,适当调整并拓宽缴存期间。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期间为职工参加工作直至退休,如果退休员工仍然有收入来源,则可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继续缴存公积金。强制储蓄理论指出,储蓄是有可能带来损失的,但各储蓄者的损失是有差异的。据此,在实行强制储蓄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储蓄参与者各方面的情况。将这一理论运用到住房公积金问题上,则可以参照职工的收入及其增长、单位工资水平以及社会大众的评价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动态的缴纳比率,并对其进行动态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以目前的缴纳比率作为基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的幅度,单位和职工缴纳比率也随之按一定幅度增长。与此同时,不同地域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缴纳比率。除此之外,如果高收入群体愿意多缴存,可以适当提高其缴纳比率。如此既能更真实地反映国民收入水平,又能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其次,应该规范单位和职工的缴存行为,督促其按时按量进行缴存。从根本上来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使广大职工更好地应对房改,使单位减轻住房负担。为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促使单位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改革中,使职工认识到公积金的缴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最后,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加强执法,有力保证公积金的缴存。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强化立法及执法工作,实行刚性的约束举措。与此同时,应该积极监督并查处拒缴、迟缴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惩罚,必要时可通过诉诸法律,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2、拓宽资金使用渠道,促进保值增值

首先,应该适当增加国债投资比例以及投资的债券种类。可以合理利用基金等投资渠道,引导住房公积金安全进入资本市场,利用风险较小的投资渠道。就目前而言,应该致力于提升资金使用的水平和效率,增加国债比例,减少资金沉淀,保证公积金的合理增值。与此同时,可以购买中国石化、中国建设等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这些债券既安全又有较高的收益。

其次,应该大力发展个人房贷,因为这既是住房公积金的目标,又是公积金保值增值的途径。一方面,应该扩大贷款的范围,增加贷款的种类,比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各种贷款,有效地提高贷款效率,切实为职工贷款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应该处理好个人房贷的利率问题,加大公积金贷款相对于商业贷款的竞争优势。

最后,应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一方面要使公积金的管理更加透明,定期公积金的相关事项(比如缴存额度、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应该规范对国债的购买评估,包括国债种类、利率、期限、销售等诸多方面,以有效地控制国债的购买风险。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外部审计,定期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地进行审计,以查处挪用、挤占资金等不法行为。

3、整合缴存与使用环节,促进高效运作

从理论上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使用这两个环节是互动的,只有有效地整合这两个方面才能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的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公积金缴纳比率对使用范围和投资约束的互动性要求,将缴存和使用两者整合起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及职工收入增长水平,提高公积金缴纳比率并扩大覆盖范围,这样既有利于缴存额的增长,也能抑制资金沉淀,促进保值增值。应该通过调研及模型测算来确定使用投资比例,权衡留存与投资的比例,使沉淀的保值增值转变为使用中的保值增值,以此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发展,必须找出现行财务运作模式的弊端,并据以创新和改进,以此来不断提升公积金的利用水平,降低资金沉淀,在保证资金安全流动的同时,追求资金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周江. 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 中国金融, 2008, (6)

[2]阎祖美. 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探析[J]. 经济师, 2008, (9)

第7篇: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按月委托提取

近年来,随着住房市场的繁荣,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舆论关注的重点。如何改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变公积金工作方式,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住房梦、公平梦,是每一个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追求的梦想。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就是公积金人努力的成果之一。

2003年天津等几个大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率先在全国开办了这一业务,随后不断摸索总结,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陆续跟进,2010年以后各大中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开办了此项业务。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08年开办这一业务以来,经过五年多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一些较好的工作经验,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的基本情况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民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和保值、增值,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一直秉持开放的运作思路,积极探索新型业务模式,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就是其进行业务创新的一次尝试。

传统意义上的因住房按揭提取公积金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在每年规定的月份,职工持身份证明及相关的按揭证明等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开具银行存单给职工。传统提取公积金业务存在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每年一次,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去领取;第二,每次都需重复准备材料,一旦资料未带全,还会出现多次往返的情形;第三,造成管理中心业务繁忙。

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简单来说就是指缴存职工在其每月偿还住房贷款后,委托管理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核定的贷款信息和还款信息,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资金划人本人还贷卡内,从而完成公积金提取的一项新业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开办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之处,这项业务就受到了缴存职工的热烈欢迎。截至2013年12月,签约开办这一业务的户数占到了公积金贷款户数的81%,按月委托提取累计提取金额已经占到了同时期因还贷提取总额的52%。

二、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的积极意义

(一)有效缓解了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

随着前几年房价的飞涨,房屋总价不断攀升,以致贷款总额也不断扩大,自然而然贷款职工每月还款金额也越来越大。以宁波市鄞州区为例,一套90平米的房子,按15000元/平方米来算,总价为135万元,首付30%后,还需要贷款将近95万元。不考虑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按20年贷款期限、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以及等额本息算,每月需还款5500元以上。这个金额已经大大高于当地普通职工每月工资收入总额了,对贷款职工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一定金额划入职工还贷卡内,对于贷款职工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笔现收资金,大大缓解了每月资金压力。

(二)切实减轻了公积金窗口的工作压力,提升了服务质量

还贷支取公积金一直是公积金窗口工作的“大件”,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推出前,还贷支取占到全部支取金额的38%。住房公积金中心大厅每天人满为患,窗口工作人员每天高度紧张应对提取工作,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提高服务质量。如今,窗口还贷支取已经降到11%,窗口支取的人流明显下降,为公积金窗口提升服务质量赢得了条件。

(三)增强了贷款职工的公积金使用效率

对于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职工,在公积金中心的余额将变得非常有限,因为一旦有余额,基本就能划转到还贷卡上去。从这个角度来讲,对于缴存公积金职工而言,按月委托提取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也从根本上体现出了住房公积金切实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本意。

完善公积金使用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随着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加快,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重要资金来源,其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住房公积金中的提取业务、缴存业务与贷款业务相辅相成,互为一体,有利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完善了公积金支取方式,从过去的一年一支取,变为如今的每月支取,这一年到一月的转变,既是政府机关“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切实体现,更是切切实实、实实在在地方便了广大群众,为他们带来了更多的实惠和好处。

三、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业务范围有限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业务范围,目前只包括贷款发放所在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纯商业贷款和其他中心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都无法办理。

1、纯商业贷款无法办理

很多公积金缴存职工,由于缴存年限、基数、房产所在地特殊等各种原因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选择了商业贷款。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各家商业银行无法共享贷款信息,造成了技术上无法实现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这部分公积金缴存职工,还是只能根据银行出具的还贷情况证明书,每年一次提取公积金。这部分职工既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也因为不能办理按月委托业务而无法达到最大效率的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2、非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无法办理

非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无法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举个例子:贾某是鄞州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而他的妻子是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2012年10月,贾某和他妻子在鄞州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80万元,贾某可以申请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但是他的妻子无法办理。如果2013年5月,贾某因为工作调动,公积金缴存到了宁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那么贾某也只能终止本来办理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一个城市里各区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各自负责,造成系统不一致,数据无法共享。

(二)业务责任的问题

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一套相对复杂的系统。按月委托提取每月的划款时间和划款具体金额,能否与银行每月的扣款时间和金额相匹配,这是一个问题。如果一旦不能匹配,缴存职工又未及时发现这一不匹配,所产生的诸如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由于相关方较多,业务责任的厘清和确定,是按月委托提取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举个例子:王某是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用户,业务一直很顺畅,2013年8月15日,由于王某所在单位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及时托收到该单位所有职工的当月公积金,8月18日,公积金中心系统统一办理按月委托提取划款业务时,由于王某个人账户没有公积金缴入,导致当月王某的还贷卡没有相应金额的公积金划入。8月20日,银行扣款,王某就会因还贷卡内余额不足,发生逾期。这种情况下,王某、公积金中心、王某所在单位谁应该承担逾期的责任呢?

(三)公平性问题

公积金贷款职工不仅享受到了低息贷款的优惠,同时能够最大可能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而没有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他们不仅没享受优惠利息,也无法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但是这部分职工也承担了缴存公积金的义务,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利率又普遍低于银行利率(银行目前基本上浮10%)。很多职工由于缴存公积金额度较低,可能永远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从目前来看,公积金贷款职工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了公积金制度的好处,而未贷款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职工,基本贷款无望的职工,则更加遭遇了不公平。这些实际情况违背了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而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更加加剧了这一不公平。

四、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按月委托提取的建议

(一)完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相关规则

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作为一种业务创新,是一种新事物,相关的制度和规则,必定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随着实际运行中经验的积累,必须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经常性地开展业务交流、学习活动,相互借鉴经验,完善按月委托业务相关操作及规定。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制度的公平性制度设计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群众公平的享有住房权利。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的制度是公积金制度的三足,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发生影响。按月委托提取是对公积金提取制度的一大完善,公积金的缴存和贷款制度,也应该顺势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便相互衔接,更好的完善整个公积金制度,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平考量。

(三)跨部门联动,改善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模式

目前,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上属于当地住建管理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导致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无法共享数据和资源,导致部分类型的住房贷款无法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建议通过协调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来要实现各种形式的住房贷款都可以办理按月委托提取。另外一种解决途径是调整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行模式,即将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成为政策性的专门的住房信贷银行,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下开展工作。这样一来,商业贷款办理按月委托提取的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汪利娜,殷剑锋.对住房和住房金融中几个热点问题的看法[J].中国房地信息,2006

第8篇: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

一、企业主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规避行政处罚风险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职工的权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大,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不断加强,各类私营企业主动按《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避免被行政执法和处罚的风险,同时对企业来说也是规范管理、长远发展的需要,可以稳定员工队伍,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为职工积累购建房资金、增加收入同时也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税收相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策划

策划思路:一是通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费用支出总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额。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交金额、比例,最大限度减少纳税额。

案例:某私营企业从业职工30人,实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10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为35万元,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

策划方案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员工收入同时减少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条例》第十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条例》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二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2010年该企业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假设为1000元)、按政策最低的缴交比例5%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8万元(1000元×12%×30人×12月,人均50元/月),应纳所得额为33.2(35-1.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3万元(33.2×0.25),减少企业所得税0.45(8.75-8.3)万元。企业通过增加1.8万元的支出费用为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45万元,同时平均每位职工每月增加了50元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企业只花了1.35(1.8-0.45)万元就可以实现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为职工增加住房保障收入。私营企业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最低标准以较少的支出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效果,同时还可增加职工的住房收入。如果企业职工普遍持有企业股份,更可以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

策划方案二: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少应纳所得额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如上例,该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金额(不能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缴存上限,工资基数一般是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为12%)。假设该企业将职工平均工资定为3000元,按12%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可以增加扣除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12.96万元(3000元×12%×30人×12月,人均360元/月),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为22.04万元(35-12.96),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为4.408(22.04×20%)万元,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4.342(8.75-4.408)万元,减少了49.62%;与按最低工资及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相比减少3.892(8.3-4.408)万元,减少46.89%。如果企业原应纳所得额大于30万元、企业职工较多、未缴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高的企业利用此方案进行策划效果明显。当然月缴存额调整方案要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要求进行。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策划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策划思路:一是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收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通过合理确定职工缴存金额将职工收入调减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下或较低档次的应纳所得额,达到不交或少交个个所得税。

方案一:假设上述企业员工月工资收入3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来计算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企业增加员工收入500元,则企业员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5%=25(元),如果增加的500元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则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假设上述企业某高级管理人员月工资收入6000元,暂按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000元/月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000)×10%-75=225(元),该员工实际收入为6000-225=5775(元)。如果员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000元(假设未超当地住房公积金规定标准),单位和个人各1000元,此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1000-3000)×10%-75=125(元),比没交住房积金可减少个人所得税225-125=100(元)。

第9篇:公积金缴存情况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保障深度适应性

本文在我国各位学者研究社会保障尤其是住房保障的基础上,借鉴住房保障测度模型,设计了公积金对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力度的测算模型,并探讨公积金缴存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力图分析我国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地区差异。本文运用统计软件Excel和Eviews5.0,采用公积金保障密度指标、公积金保障深度指标等对我国2003~2007年公积金与国民经济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其中,保障密度是衡量居民住房保障从公积金制度中实际受益程度的指标,以公积金缴纳数额比总人口的结果来表示。公积金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相对水平即保障的深度,以当年的公积金缴存总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表示。公积金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的密度和深度都与人均GDP有关。由于人均GDP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因此,可以构造出公积金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密度或深度与人均GDP的函数,根据该国或地区的人均GDP来预测保障密度或深度。

一、实证分析

(一)各地区公积金人均缴存额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标准化值

首先,统计2003-2007年我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个人平均公积金缴存额。其次,计算公积金缴存率,即公积金缴存人数除以当地职工总人数。再次,以各地区的个人平均公积金缴存额乘以公积金缴存率,除以全国平均值,可以得到2003-2007年各地区个人平均公积金缴存标准化值。

以同样的方法计算各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标准化值。首先,统计2003-2007年各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其次,以各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除以全国平均值,可以得到2003-2007年各地区个人平均公积金缴存标准化值。

(二)不同地区公积金保障深度与经济发展适应性分析

为考察不同地区公积金保障深度与经济发展适应性,可以将各地人均公积金缴纳水平和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人均GDP结合起来,考察各地区的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同时,利用时间序列考察各地区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动态变化特征,

首先,将2003年各地区的人均GDP进行标准化处理,即将各地区的人均GDP除以全国平均人均GDP,记为G(i),然后将各地区的G作为横轴,以同年的该地区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P(i)作为纵轴,绘在同一个散点图中。在散点图中。用一纵一横两条线把分布图分成①、②、③、④四个区域。其中的横线为Gfil=1,为全国人均GDP水平线。在这条线之上,表明该地区人均GDP水平比全国人均GDP水平高:相反,在这条线之下,表明该地区人均GDP水平比全国人均GDP水平低。纵线也为1,即对2003年各省、市、自治区公积金缴存水平做标准化处理,其平均值为1。右边表示各地区公积金缴存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左边表示各地区公积金缴存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这两条线的含义。所分成的4个区域的经济含义分别为:区域①属于“经济实力差,高保障型”,表示该地区的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域②属于“经济实力较好,高保障型”,表示该地区的人均GDP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域③属于“经济实力差,低保障型”。表示该地区人均GDP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域④属于“经济实力好,低保障型”,表示该地区人均GDP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2003年31个地区进行区域判定,并以同样方法对2004-2007年各地区进行区域判定。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全国2003年有4个城市属于类别①,8个城市属于类别②,16个城市属于类别③,3个城市属于类别④。其他年份差别不大,表明我国绝大部分的地区属于类别③,即经济实力差且公积金缴存数额较低、公积金住房保障力度较弱的地区,其次是类别②的地区数有7-8个,属于经济实力强,且公积金住房保障力度大的地区。从2003年到2007年的总体情况看,连续5年有10个地区属于类别③,表明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积金对住房的保障水平也落后于平均水平。连续5年有10个城市属于类别②,表明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积金对住房的保障水平也高于平均水平。连续5年只有辽宁属于类别④,即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公积金对住房的保障水平太低,与其全国的经济地位不相称。河北省和黑龙江省2003年属于类别④,但后来四年中,进入了类别③。表明河北省的公积金对住房保障水平一直较低,但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降低,需要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提高公积金缴存水平。内蒙古前两年属于类别③,后3年进入类别④,说明内蒙古经济发展水平上升,但公积金对住房的保障水平应该进一步提高,以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山东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积金住房保障水平前4年较高,但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没有跟上经济的发展。其他省份在类别③和类别①之间波动,说明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公积金住房保障的相对水平不稳定,其中安徽、广西、、青海、新疆的住房保障水平有上升趋势,其他地区则有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