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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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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概念

第1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低碳绿色概念;建筑工程;实际运用

引言:新形势下,经济飞速发展,低碳生活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更是每一位建筑师的重要职责。像其它行业一样,现代建筑企业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比如:在实现新型建筑的同时,更要重视人们对于节能、环保和健康的种种需求。可见,低碳概念已经成了建筑企业繁荣发展的主要趋势,关系着建筑行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只有低碳生活,才能真正为人类谋福利,而这一切又是由建筑工程师的工程理念决定的。因此,在工程的质量品位和格调方面,建筑工程师都要树立良好的低碳理念,并确保低碳理念的顺利实施,本文重点探讨了低碳概念下的建筑工程应对策略。

1、低碳概念的重要性

现阶段,虽然经济社会在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这种繁荣景象的背后却存在许多问题,同时给人们的生活更是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比如:空气污染严重,动物惨遭灭绝,河水臭气熏天,名胜古迹大量受损等等,甚至许多疾病也随之而来,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常见的有空气污染所造成的手、足、口病等等,同时最新流行的雾霾污染也不可忽视。可见,当今人们的生活环境极其恶劣,环境污染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我们的身体健康,环境污染的严重性是不言可喻的,需要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因此,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又命令各个地方政府加强当地环境治理,但是只靠国家治理远远不够,还需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每个人都要学会低能、减排、低碳、节能等等,一切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只有将低碳环保节能理念落实到位,才能为人类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

2、低碳建筑工程理念

2.1能源组合优化

对各种能源进行优化组合,如引入天然气、生物物质固体燃料,以及利用新兴能源,对燃煤锅炉进行改造,降低碳排放量,减少大气污染,并且可以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包括工业余热等。

2.2节约能源

建筑围护结构采用节能措施,尽可能减少采暖、空调的使用。按照自然通风的原理设置空调系统,让建筑可以充分有效的利用夏季的主导风向。尽最大可能的利用自然的采光通风,且在工程中要始终贯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比如采用自动遮阳、双层幕墙、能够调节建筑外立面的工程等等。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建筑既具有现代化的建筑形象,同时又可以达到较为节能、居住舒适的目的。

2.3节约资源

对建筑进行工程、选择建筑材料时,应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和配置,尽最大可能的优化建筑结构,避免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尽量使资源可再生利用。

2.4采用天然材料

建筑内部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最好是使用天然的材料。建筑中使用的木材、石灰、石块、油漆等,需经过检验处理,保证对人体是无害的。

2.5舒适、健康的环境

建筑内空气应清新、通畅,温度、湿度适当,光线充足,保证人们生活、工作的环境舒适、健康。

3、建筑工程中低碳绿色概念的实际运用

3.1建筑物主体节能工程

低碳绿色建筑物的主体节能工程体现在气候条件、主体朝向以及主体构型三个方面。气候条件影响建筑物的阳光采暖、自然风,因此可以采取一些被动式工程方法,将阳光、自然风引入建筑主体,这样可以有效减少能耗。主体朝向也会影响到建筑物的阳光采暖以及自然通风,因此在工程时最好利用ECOTECT软件将建筑物的最佳朝向位置计算出来,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太阳能和自然风。

3.2结构整体优化工程

为了节省材料的耗费,体现低碳节能理念,可以在采用钢管混凝土钢制框架结构,让混凝土的抗压性以及钢材的抗拉性得到充分的利用,在采用综合性压型钢板和钢管混凝土柱,能够有效承担超强的受力负荷,这样以来,不仅可以大大节省钢材和水泥的用量,同时这种结构以其造价低、重量轻的优势体现出超强的拓展性,大大减少重复施工,减少浪费。

3.3自然通风工程

风环境的工程以最大限度利用自然通风为主要表现形式,将自然风引入住宅房屋建筑工程中,是当今城市建筑工程的重要内容。自然风作为来源于大自然的元素,与太阳光照一样,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自然风不仅能够改善空气流通,传输热量,不断为室内提供新鲜的自然空气,有效改善室内的空气质量,构建一个舒适、美好的居住环境。以江西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建筑为例,场馆的通道工程成环形横向的形式,形成流通的自然风通道,大大减少了场馆外层通道的能源消耗。

3.4光照环境工程

室内采光效果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照明系统的电能消耗占建筑物总体能源消耗的较大比例,而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可以大量减少人工照明系统的电能消耗,有效改善室内环境,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3.5电气工程

电气工程要体现节能环保,要使科学合理工程建筑物的供电系统、变电系统、照明系统,减少无公用的线路铺设,将变电站设置在负荷中心地带,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在灯具的选择方面注意选择一些光通感效率高、反射系数高的灯具。在控灯方式方面,工程者最好选择一些先进的定时开关、声控开关、节电开关等。

4、低碳概念下建筑工程的应对策略

4.1改变建筑物的体形工程

建筑节能是体现低碳建筑工程的有效措施,通过改变建筑物的平面工程以及体形,可以有效的增强建筑的功能,比如利用低碳的工程理念改变建筑物的体形工程,可以使建筑物利用风能降低室内的稳定,还能使建筑空间内的空气更加流通,使房屋的问题与湿度达到理想的状态。传统的建筑工程会采用大量的能源实现房屋的制冷与供暖效果,在低碳概念下的新型建筑工程中,工程人员可以利用风能与太阳能,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实现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要求,还可以降低施工对周围环境的破坏与污染。

4.2采用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

建筑材料的选择对建筑施工的环保性有着很大的影响,经过研究发现,建筑材料也是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破坏以及污染的根源。有的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在使用的过程中会释放有害的气体,不但会污染周围空气,还可能威胁人们的健康。所以,采用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可以为人们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还可以优化建筑市场的材料质量。绿色的建材的种类有很多,在选材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可以选择可循环利用的建材,这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大措施。

第2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在建工程;抵押;融资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23-2

房产开发是一个需要大量资金和时间的工程,在这一个过程中如何取得及时的融资是每一个房地产企业应当考虑的命题。在我国,从一项房产开发抵押发展的历程看,房地产开发大致会经历土地抵押―土地解押―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解押―房产抵押―房产解押这样一个流程,通过这个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分阶段的获得大量的资金,以维持其持续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能力。

从整个抵押制度设计来看,在建工程抵押是一种特殊化的抵押形式,而根据现阶段实务操作反映的情况来看,在建工程抵押是为了在建工程的后续投入向金融机构寻求融资而做出的抵押模式。正是实践中,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着种种问题与风险,导致立法与实务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主体问题

在法律规定上,在建工程抵押在《物权法》颁布后,其第一百八十条第五款规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从文字解释的角度看,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担保物,只要双方主体适格,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抵押登记手续完备,应当没有任何限定。但由于《物权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能或者不能”,没有规定如何实践的问题,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困难,首先出现的就是在建工程的主体问题。

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在建工程可以抵押,但在实践操作中在建工程抵押一般是依照《物权法》之前,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处理相关在建工程的抵押问题,办法中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这个定义在主体上进行了限缩,在建工程的抵押人首先必须得是在建工程所有人而不能是第三人,而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则必须是贷款银行。

如果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来看,既然《物权法》没有限定主体,则抵押人不该只限定在建工程所有人而应当于其他一般抵押一样引入第三人。局限于在建工程所有人虽然可以相对监管资金,但并不能增强抗风险能力,而引入第三人第一可以增加融资的渠道,保证在建工程获取足够的资金;第二可以提高抗风险的能力,不会因为抵押人与所有人同一而风险混同,导致风险加大。

同样,抵押权人限定在银行也是谬误的。首先,在建工程所有人的融资渠道不单单只有银行贷款一种途径,但是在建工程的抵押只能指向银行,无疑限制了在建工程所有人的融资渠道。再者,与银行有全部或部分金融属性的机构还很多,比如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如果按办法规定执行,无疑将上述机构排出在外。无形中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开展在建工程业务设置了障碍。

所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建工程抵押应当允许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而抵押权人只要为债权人即可设立。

二、在建工程抵押设立合同问题

《合同法》生效要件较为简单明了,仅要求相对各方主体适格、意思表达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生效。一般而言,只要没有违背强制性条款,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由于对在建工程抵押目的进行了限定,设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即只能为了该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而贷款,不得用于其他途径,这也限制了第三人拿在建工程作抵押。目前来看,受理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部门,由于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可以指导实际操作,所以办法对于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法院判决均有重要参考。如果不是为了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而贷款,实践操作中登记部门往往以此为“瑕疵”,拒绝办理登记。同时,如若登记部门没有审查目的,而予以登记了,未来万一发生纠纷,进入司法途径,办法还是影响着判决内容。鉴于此,在设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不得不处于审慎性的考虑在合同中限定其在建工程的目的,即约定为抵押人自有工程,而且融资用途为继续建造该在建工程,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合同效力带来的风险。

除了对于合同目的的限制,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同时存在着其他问题,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本条规定中除了证件以外的内容,对于金融业人士来讲,过于专业化和复杂,很难从专业角度上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往形式化的审查难以避免造假的漏洞。笔者认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相对应的融资额相对较大,仅仅形式审查,有着巨大的风险,鉴于银行的局限性,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在建工程的实质性进行审核,以分散银行的风险。

三、土地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的过渡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对于融资企业来说,只是它融资的其中一个环节,正如上述所言,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现实中一般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当该抵押土地进行建设时,再行登记为在建工程抵押。由于抵押登记部门的不同,就涉及到土地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的过渡问题,现实中该过渡时期一般可以理解为解除土地使用权抵押,设立在建工程抵押。在此过渡过程中,存在两个风险,一是在此期间土地使用权抵押刚被解除,法院应该企业的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该土地实施查封;二是在建工程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刚被解除或者解除之前已经被法院查封;若出现任何一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银行不但无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而且连恢复土地使用权抵押都不可能,最后银行的抵押权落空,产生了难以估量的损失。

那么这又会产生一个问题,在建工程抵押可否与土地抵押共存,以防范过渡期的风险?

显然在立法趋向以及实践操作上来看,在建工程与土地必须连同一体方可抵押。但是根据《物权法》二百条所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加之我国一般土地登记机关与在建工程登记机关分离的情况,似乎指示着:土地与在建工程可以分开抵押。可是实践中,未有土地抵押解除,则没有在建工程抵押,还是限制了抵押人的融资范围。如果土地与在建工程的价值超过了分别抵押融资的价值,分离抵押同时可以保障两个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并且两个债权人都同意进行如此抵押,根据民法意思自由的原则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分开抵押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土地与在建工程分开抵押需要在设立抵押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设置上做一些制度性的设计,以保证担保物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在笔者看来,分离抵押首先要土地抵押权人与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同意,并由两者出具同意抵押的函;再者分离抵押需要对土地以及在建工程要进行分离评估,以防止抵押物的价值小于担保的债权;最后担保物权的实现,实行一体处理,顺位受偿的方式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解押过程中的问题

当一个房地产项目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否可以预售?由于各地的规定的不同,情况也有所不同,有些地区不需要在建工程抵押解除就可以预售,仅仅将此种转化规定为他项权证的抵押物内容变更;而有些则必须要履行一定的解除抵押手续,将此种转化规定为在建工程抵押注销,然后再进行预售,办理商品房抵押为新的抵押行为。需要办理解押手续进行预售的地区,流程一般是房地产工程结束,进入预售阶段,在建工程解除抵押,领出预售证,然后转化为数套商品房再行抵押,即大证换小证,其本质是将整个在建工程抵押进行转化分割抵押。虽然在解押原理上各地基本都是相同的,但在实践中房屋预售和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问题依然存在着地区不同,情况不同的情况,有些地方要求银行必须出具解除抵押权的书面同意,还需要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预购房人出具三方协议书并将足额款项汇入指定账户。而有些地方则不需要出具抵押书面同意即可进行预售。我们可以发现,从在建工程抵押到解押再进行房产抵押的过程,同样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过渡期,那么在这个过渡期内也存在与上述在建工程抵押变更相似的风险,即注销旧的他项权证和办理新的他项权证之间的过渡风险。笔者认为避开此类风险,有两种方式可以考虑,第一是在第一次设立抵押时约定这个过渡期,约定没有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则不能解除抵押,并且同时要求在抵押解除时抵押人出具承诺函以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第二是解押一套,预售一套,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

现实中上述两种方法都在交叉运用,以规避风险,但是,随着抵押权人对商品房以套为单位逐步解押时,抵押权被逐步被分割出去,也面临着抵押权逐步落空的风险。如何防范此种风险?这就需要再预售操控细节上做足文章。一是合同约定,由企业提前提供给抵押权人其解除预售房屋抵押所对应的还贷额度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抵押权人收到保障金后再同意解押;二是抵押权人全面介入商品房预售环节,对其售价、销售进度整体把握,以防企业隐瞒银行,随意处置商品房,比如低价抛售。三是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对预售款进行专项监管,和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协议中明确监管账户的收支权限。

五、结语

虽然在建工程实践操作中有诸多对现行制度产生风险的应变办法,但是解决在建工程抵押问题的根本,还是要对立法上在建工程基本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程啸教授对此的定义相对较为精确,他认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在建工程的占有,将其通过和发放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其上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据此,笔者认为,对现行在建工程抵押概念的扩大解释,对于法律与经济的发展具有双重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曾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与其他登记类型的衔接[J].中国房地产,2009,(1).

第3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崔怀国

(海安县房地产交易所   江苏南通  226600)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在建工程抵押占银行开发贷款的比重也逐步增加。针对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事实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在建工程实施动态管理。

【关键词】在建工程 期待权 抵押

一、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和条件

    而广义的在建工程是一种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状态,除包括狭义的在建工程外,还包括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 

    物权法出台之前,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曾对在建工程抵押进行了规定,但效力较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根据以上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条件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表明建设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另外在建工程应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才能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继续建造工程资金。虽然物权法对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以及资金用途等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实践操作中在建工程不适宜为其他性质的债权担保,否则极易出现工程进度延缓甚至该在建工程成为烂尾工程的情况。

3、 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包括一般抵押合同的条款外,还应说明在建工程的名称、性质、坐落、建筑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提供该工程所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作为合同的附属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时应遵循房地不可分原则。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及防范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解释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做了限制,规定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贷款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

由于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而现实中又无法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程抵押贷款时要做到:一是要选择资信良好、工程开发前景看好的客户,提高开发企业的申请条件,并对其资质、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二是在放贷前向抵押人索取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了解合同涉及的价款、约定的竣工期限和已经支付的价款,从而决定是否办理抵押贷款;三是在建工程已经竣工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在建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证明,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在建工程以外的抵押担保,以减少风险;四是要求提供建设工程承包人自愿放弃优先的书面承诺,在开发企业与建设工程承包人是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情形下,要求建设工程承包人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是严密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房地产贷款的投向是用于在建工程,及时了解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六是在抵押人与承包人发生诉讼时,要及时向法院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对建筑工程价款的数额和是否在六个月内行使权利进行核实。

2、消费者购买优于工程款和在建工程抵押权

2002年6月20日的《批复》中“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批复》中的包含三个重要内容:第一,识别“消费者”。其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含义相同。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行为主体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弱势群体。判断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通常还有二点外在表现:一是所购房屋为住宅而非商业服务、营业用房;二是供自己或家人居住。审判实践中,可根据购房人所购房屋为住宅或非住宅来推定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第二,购房消费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对此要对在建工程抵押实行动态管理,首先凡是已经预售或销售了的房屋,抵押时应当剔除,抵押登记或再销售的房款应当优先还款,

第4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概算是国家规定的标准,按照设计标准和设计工作量完成的价值量的评估。概算工作发生在预算工作之前,预算工作建立在概略统计的基础之上,是对收支数据的不精确统计。通常我们将概算划分为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两个类别;在内容上涵盖了项目直接工程费用的土建、安装、设备,间接工程建设费用的前期费用、生产准备费、联合试运费、建设期管理费和财务费用等,其中直接工程费用包括土建概算、电气概算和暖通概算、给排水概算、设备概算、构筑物概算。

目标成本是企业的控制成本,在项目概算的基础上依据市场价值,按照资金价值进行的成本控制。目标成本的概念适合一切推行目标成本管理的企业,是指企业在估算资金价值、以目标利润为导向的基础上确定的最高成本控制限额。目标成本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标成本兼具成本和目标的特征,一方面目标成本是企业众多目标中的一个表现形式,表现为企业在某一特定的期间要打到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目标;另一方面它则表现为企业预先设定的产品成本,是企业为之奋斗的控制目标和奋斗目标。目标成本具有激励性、可考核性、可分性和约束性等特征。目标成本既有成本的属性又有目标的属性,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财务成本是依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核算成本。财务成本是财务会计学中的一个概念,它表现为企业资源的一种不利的流量变化,财务成本的增加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者收益的减少,财务成本体现着企业成本管理的要求,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核算的要求计算的成本,财务成本可以是企业的产品成本也可以是企业的劳务成本。

在财务核算中经常将三个概念弄混,造成财务核算的困难。

二、财务成本与目标成本的本质区别

1.采用的统计方法的区别。财务成本是依照会计准则进行的成本核算控制;目标成本基建工程使用资金价值的控制目标。传统的财务成本核算在规划时将成本管理工作局限在企业内部,不考虑市场状况的变化,财务成本管理的范畴并没有涉及到整个企业的价值链,财务成本仅仅在在建工程生产的过程中进行成本管理,而目标成本管理则是对在建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是一种建立在生产导向上的成本管理。传统的财务成本管理只注重人工费、材料费和制造费用的归集,在成本发生之后才对其进行对比和分析,成本管理没有全局性和主动性,目标成本管理则是以目标的利润和市场价格为起点进行管理。

2.控制目标不同。财务成本是控制转固成本的核算,是将税金、前期费用、罚没款项等无法转固的费用另行核算,并将费用归集,转固时依照一定条件结转成本的会计核算。目标成本是对入资金的总体控制,是在建工程整体使用资金的成本控制。

3.财务成本核算是含有财务费用的核算,是动态价值的核算。因为在建工程工期的长短,造成资金投入时间点地不同;目标成本是构成在建工程静态的价值控制。目标成本管理要求企业确定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总奋斗目标,并以目标成本管理目标来确定规划和控制企业的成本。企业的每一个部门和每一员工都要围绕着总目标进行奋斗,如成本目标、销售目标等,这样目标成本管理能够真正推行,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三、财务核算对目标成本的关键控制

1.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方法设置,直接成本记入相应的资产价值,间接费用归集后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转固的分配。不能按照目标成本去设立会计科目体系,造成会计成本的混乱。

2.目标成本是资金价值的核算,应与现金流量表对应的价值核算。在财务软件详尽流量表上设置相应的项目与成本核算目标进行匹配。相应的现金流量表间接法进行调整,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企业应该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使得各种基础数据都能囊括在企业的目标成本管理体系之中,因为企业目标成本管理需要大量的信息,而基础信息的收集是企业目标成本管理的基础,对在建工程的成本、竞争者的信息、各项成本数据、供应商数据进行全面的收集和整理是很有必要的,这些信息的收集对于企业了解消费者需求、竞争者状况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企业目标成本管理的成败。

第5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基建并账;会计核算

一、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必要性

(一)基建数据游离于事业财务报表之外的弊端

在实行基建并账之前,事业单位所发生的基建业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基本建设相关的资产、收入支出及负债都只在基建财务账套中反映,提供基建财务报表,基建项目中形成的应归属于事业单位的资产和权益等相关数据未能在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中反映,这就形成了一个单位,既有基建报表又有事业报表且都不能单独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不能准确真实地反映出事业单位的整个经济业务活动情况。

(二)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客观要求

定期并账将基建数据纳入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的财务核算体系,在财务报表中能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和权益状况,避免分离独立账给事业单位带去的会计信息真实度问题,使决策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能根据完整的会计信息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三)有效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

事业单位随着规模的扩大也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了克服因资金不足而制约事业单位发展的问题,一些事业单位向银行贷款来解决基本建设资金,而这部分资金没有一套规范合理的财务体制对其进行统一核算,反应不了真实地资产、负债情况。基建账与“大账”的合并,能对事业单位的资金活动进行全面的监控,全面反映资产负债情况,降低事业单位的负债风险。

二、新文件出台的背景及对事业单位财务的影响

分别于2012年4月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2013年1月开始施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都明确了有关在建工程的概念,并规定了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以上规定都充分表明今后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关财务数据要在单位会计“大账”中有所体现,并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需要单独设立基建账、单独核算,进行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财政部关于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 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 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 号)等。对于非基建投资业务,由事业账进行核算(包括动用自筹资金转入基本建设项目使用时),其主要依据为《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由于两套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如何将基建账有关财务数据正确的并入会计“大账”中,将是笔者下面所要阐述的内容。

三、如何将基建账并入“大账”

(一)基建账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所适用的会计制度

1. 将基建账有关科目的余额并入到会计“大账”中。财政部于2012年、2013年先后颁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上述规定对事业账中有关基建科目的设置、建新账时如何并账等都作了详细说明,以下笔者以举例形式说明基建账并入新账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某中央级事业单位基建账截至2012年12月31日各科目余额如下(假设该单位只有一个基建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4000万元,“设备投资”500万元,“待摊投资”600万元,“银行存款”100万元,“财政应返还额度”100万元,“其他应收款”5万元,“基建拨款”5302万元,“其他应付款”3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在2013年1月1日建新账、并基建账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

5100万(4000万+500万+600万)

银行存款100万

财政应返还额度100万

其他应收款5万

贷:其他应付款3万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基建工程5100万

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 202万

2.科目余额并入工作完成后,接下来就是要定期将基建账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到“大账”中,这也是并账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按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要求,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此条规定至少有两个重要提示,一是只要当月基建账有科目发生额,当月就要做并账的工作,而不能累积几个月做一次并账。二是要针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不能简单地将某个科目借贷方相抵后的净发生额直接并入到“大账”中。

由于目前,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规定尚未出台,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合并,对名称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的直接合并;对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调整后合并;对特殊的会计科目应该分析后合并。

(二)并账科目的设置及调整

基建账中通常会有发生额的科目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器材采购”、“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等。

“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在事业“大账”中都有对应的一级科目,因此只需将上述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对应科目中即可完成并账。若事业“大账”相关科目有明细核算及辅助核算要求,则应先分析后再进行并账。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器材采购”、“预付工程款”等与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科目,应将其发生额并入事业“大账”“在建工程”科目中,若有明细核算和辅助核算要求,则应进行分析后再编写会计分录。在并账时,除了相应增加事业“大账”资产类和净资产类科目的发生额,还应同时增加支出类科目的发生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预付工程款”等属于预付款性质的科目应同时增加“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这两个科目的发生额。

由于事业“大账”的收入类科目每年末都需要进行结转,即余额为零。而基建账“基建拨款”科目反映的是拨款收入的累计金额,该科目在事业“大账”中没有相对应的科目,因此“基建拨款”的发生额不需并入事业“大账”。

四、并入“大账”对财务人员的要求

实现基建并账,事业单位应建立基建并账制度,分清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各自的责任,保障基建并账的顺利进行。新制度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轨制的实行,要求基建会计人员不仅应完成本身的核算任务,还要提供事业会计人员需要的资料,不仅要熟悉基建会计也要了解事业会计。对于事业会计而言要求更高,其必须精通基建数据并入事业账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还应当熟悉基建会计业务及基建项目管理,具备通过基建并账数据“还原”经济业务、通过数据识别真假的能力,充分发挥事业会计对基建会计及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能力。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常见业务进行举例阐述。例:某中央级事业单位XX房屋改扩建项目某月发生以下业务(所有业务收支均通过零余额账户核算):

1. 支付建安投资款400万元,预付工程进度款200万元,待摊投资300万元。

2. 收到财政拨款2000万元。

3. 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

4. 借支现金4万元。

5. 结转部分预付工程款150万元。

根据上述业务,事业大账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投资(XX项目)400万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摊投资(XX项目)300万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预付工程款(XX项目)200万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基建工程(XX项目) 900万

借: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XX项目)200万

事业支出-基建建设支出-房屋建筑物购建(XX项目)700万

贷:零余额用款额度900万

2.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000万

贷:财政补助收入2000万

3.借:库存现金-零余额5万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5万

4.借:其他应收款4万

贷:库存现金-零余额4万

5.借:事业支出-基建建设支出-房屋建筑物购建(XX项目)150万

贷: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XX项目)150万

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投资(XX项目)150万

贷:在建工程-基建工程-预付工程款(XX项目)150万

参考文献:

[1]张春艳.关于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相关问题的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36).

第6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近年来,国家对环保越来越重视,尤其是雾霾天气的影响,使大家认识到大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于是国家出台了大气污染治理防控方案。在这一方案中,对于污染大户电力行业提出了具体环保污染物排放指标。电力行业面临很大的环保压力,需要对环保设施进行改造和更新,并且工期紧,资金压力大,于是很多电力企业采取BOT模式对环保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使其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让专业的环保服务提供商来进行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特许期结束后无偿移交给电力企业。

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特许方就某个项目与投资方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方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力。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方通过向设施使用方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特许方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方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特许方。不同于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的BOT,企业之间的BOT,往往是设施使用方就是特许方,投资方通过投资运营维护该项目,向特许方提供服务,同时也向特许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回收投资及经营成本。

国家也积极鼓励环保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14〕6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资产租赁、转让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所以环保行业的特许经营项目会越来越多,本文就电力企业环保项目BOT模式会计核算进行探讨。电力企业BOT项目主要包括脱硫BOT、脱硝BOT、除尘BOT,或者整个环保岛项目的BOT。

一、电力企业BOT项目的特点

1.电力环保项目属于环保配套项目,与主机不可分割,特许经营的排他性。

2.一般情况,投资方成立项目公司独立核算,服务对象为特许方。

3.资产的范围包括使环保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所有资产。其他办公用设施不在此资产范围。

3.收入的取得一般根据上网电量和约定的单价来计算。

4.成本开支范围运营所发生的成本开支和资产折旧摊销等。

二、电力企业BOT项目的会计核算

电力企业BOT项目属于一项特许经营权,所以属于无形资产核算范围。电力企业BOT项目的会计核算具体如下:

1.基建期

基建支出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根据工程开支内容分别记入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基建支出等二级明细科目。需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可计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等核算。譬如,办公用电脑、桌椅等。

属于移交范围的: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不属于移交范围的:

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等

2.竣工结转

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结转后在建工程无余额。

借:无形资产

贷:在建工程

3.运营期

根据合同约定收益结算,记入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运营期的成本开支,包括为了使资产达到运行状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消耗性材料、人工费、生产管理费、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摊销、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

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根据特许经营期来进行摊销,一般根据年限平均摊销。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资产的使用期限低于特许经营期限,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来摊销。

增加或更新改造时的核算同基建期财务核算相同,完工后结转计入无形资产。

消耗性资产减少时,要进行无形资产清理,具体核算如下:

借:无形资产清理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无形资产清理科目结转至主要业务成本,是未摊销够的余额。如果已经摊销完毕,则无形资产清理科目为零。无形资产清理科目设置参考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移交接收

特许经营期结束,投资方需将特许经营资产无偿转移给特许方,投资方已经按照特许经营期将无形资产摊销完毕,未摊销完毕的资产要在移交前全部计入成本或费用,摊销完毕后特许经营资产账面价值为零,将实物移交给特许方。接收方根据获得的该项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累计摊销计入累计折旧。该项资产视同已经计提完折旧而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为对于接收方来说,该项资产属于增加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就是投资方的无形资产原值,而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已经计提完毕,等于固定资产原值。该项资产净值为零。具体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该项资产的处置同其他固定资产处理相同处理。

第7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刚才公司X总对公司2009年上半年的工作做了回顾和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我代表金达通公司对上半年工作做简要总结:2009年上半年,金达通公司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完善土地手续、确保项目现场安全、清理债权债务、加快核销震毁在建工程等中心工作,切实履行了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协调工作以及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等各方面工作。下面就上半年工作做简要总结:

1、完善土地手续方面

由于历史的原因,金达通土地权证一直未归位,项目存在严重产权瑕疵,按照集团和上级公司的要求,完善土地手续成了公司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53亩土地变性过户及15亩超占土地问题。该项工作在去年工作基础上得到实质性突破和推进。由于国土变性过户涉及较强的政策性,且办理程序复杂,再加上地震后都江堰百废待兴,政府工作人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从而影响了工作进度。经过公司不懈的努力,不懈的与都江堰市政府、市国土局、地税局等单位领导反复沟通,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用好、用活灾后重建政策、成都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政策。经过我们的努力,按照5月17日,都江堰国土局非常态会审会纪要精神,地价按照40万/亩的整理成本加土地出让金的地价即55万/亩的价格优惠给我公司,对于53亩土地补交出让金按55万元的25%缴纳,即13.75万/亩,同时,15亩超占土地亦按照此价格协议出让给我公司,征地指标按存量土地置换予以解决。同时,在交纳土地款资金存在较大的缺口的情况下,经请示集团给予协调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得到集团的大力支持,集团通过办公会同意由地产公司借款1200万给金达通以解决完善土地手续所需资金缺口。

2、项目现场安全管理问题

(1)积极努力解决项目堆土侵权问题

现场安全管理是目前金达通公司的难点问题。由于项目地处偏僻的农村,再加上项目停工时间长,存在严重产权瑕疵等原因,外包的安保力量又比较弱,公司及政府监管存在盲区,出现了当地村民及泰逸公司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公司立即上报了上级公司和当地政府。公司上下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包括:严厉抗议、发律师函、公证取证、报告政府、与泰逸公司及村民反复沟通协商等,但收效甚微。目前,公司一方面积极与律师一道完成了相关证据的收集、诉讼方案的制定,随时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将积极按照上级的指示,加紧与地产公司协作沟通,待新的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出来后再决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针对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我们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市国资委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意见精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定期不定期的项目巡查。同时,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现场安全,我们对物管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调整,拟与物管公司重新签订物管合同。

3、债权债务处置

(1)债务问题。在去年司法终审判决生效的基础上,结清了明星公司及巨洋公司所有遗留债务,并已按程序制度完善相关支付手续。同时完成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做到帐消案存。

(2)债权清收工作

成都保定、江苏靖华两个案子完成诉讼前的所有司法文件准备工作。江苏靖华案子由于管辖异议问题,已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答辩书,基层法院也驳回了对方管辖异议,目前,公司将与律师一道时刻保持与法院的沟通工作。等待江苏靖华案开庭;宝定太行案原定开庭时间由于法院原因延迟开庭,自此,公司重大债权债务问题清理将划上句号。

(3)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核销工作

在建工程的核销是公司项目重起的一道关键门槛,在建工程不核销,下一步重建工作将无从谈起,是金达通公司继续向前推进重要的一环,为此,公司研究政策,完成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目前,已按相关决策审批程序上报了集团,并取得了集团关于资产核销相关批复,并为中介评估、审计机构进场做好了准备工作,为下一步上报国资委打下了一定基础。

4、股权调整工作

按照集团和上级公司的指示,公司就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事宜与工商局及法律顾问进行了多次咨询沟通,并完成了章程修改草案;同时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相关决策程序,配合上级公司协调小股东推进股权收购或增资扩股事宜。

第8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新准则;固定资产;处理要点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186-02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力要素之一,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固定资产的结构、状况、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旨在保证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信息质量,为信息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现就新旧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加以阐述:

1 新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中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原准则的差异

(1)新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通常在3年以上)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在信用期间内记入当期损益。而原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历史成本价值为基础,对具有融资性质取得的固定资产没有规定。

例:20x4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共计900000元,首期付款150000元于20x4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项在20x4年至20x8年的5年期间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

20x4年1月1日,设备如期运抵甲公司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其他相关税费16000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x4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40000元,以用银行存款付讫。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用银行存款如期支付了款项,假定折现率为10%。

①购买价款的现值为:

150000+150000*(p/a,10%,5)=150000+150000*3.7908=718620(元)

即借:在建工程 718620

未确认融资费用181380

贷:长期应付款900000

借:长期应付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借:在建工程160000

贷:银行存款160000

②确定信用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

日期分期付款额确认的融资费用应付本金减少额应付本金余额①②③=期初⑤*10%④=②-③期末⑤=期初⑤-④20x4.1.156862020x4.12.31150000568629313847548220x5.12.3115000047548.20102451.80373030.2020x6.12.3115000037303.02112696.98260333.2220x7.12.3115000026033.32123966.68136366.5420x8.12.3115000013633.46136366.540合计750000181380568620③20x4年1月1日至20x4年12月31日为设备的安装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符合资本化条件,记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的成本为:718620+160000+56862+40000=975482(元)

借:在建工程5686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6862

借:长期应付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借:在建工程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借:固定资产975482

贷:在建工程975482

④20x5年1月1日之20x8年12月31日,设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47548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75482

借:长期应付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以后年度按照上述分摊表,依次计入当期损益。

(2)改变了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点当期入账,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3)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在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积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如果后续支出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资本化,而应予以费用化。

(4)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单独计提折旧,而新准则明确此项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5)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原准则中,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新准则规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例如:某公司在A、B、C三地拥有三家分公司,其中,C分公司是上年吸收合并的公司。这三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有一个总部负责运作。由于A、B、C三家分公司均能产生独立于其他分公司的现金流入,所以该公司将这三家分公司确定为三个资产组。2005年12月1日,企业经营所处的技术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出现减值迹象,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假设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150万元,能够按照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A公司的资产的使用寿命为10年,B、C分公司和总部资产的的使用寿命为20年,减值测试时,A、B、C三个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其中合并商誉为15万元)。该公司计算得出A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19万元,B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56万元,C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要求:进行该公司的减值测试。

①将总部资产分配至各资产组:

由于各资产组的使用寿命不同,不能直接按其账面价值分配总部资产,而应根据各资产组使用寿命对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各资产组调整后的账面价值来分配总部资产。所以分配总部资产时的账面价值应为100+2*150+2*200=800(万元)

总部资产应分配给A资产组的数额=150*100/800=19(万元)

总部资产应分配给B资产组的数额=150*2*150/800=56(万元)

总部资产应分配给C资产组的数额=150*2*200/800=75(万元)

分配后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

A资产组的账面价值=100+19=119(万元)

B资产组的账面价值=150+56=206(万元)

C资产组的账面价值=200+75=275(万元)

②进行减值测试。

A资产组的账面价值=119万元,可收回金额=219万元,没有发生减值;

B资产组的账面价值=206万元,可收回金额=156万元,发生减值50万元;

C资产组的账面价值=275万元,可收回金额=200万元,发生减值75万元;

③将各资产组的减值额在总部资产和各资产组之间分配。

B资产组减值额分配给总部资产的数额=50*56/206=13.6万元,分配给B资产组本身的数额=50*150/206=36.4万元;

C资产组中的减值额先冲减商誉15万元,余下的分配给总部和C资产组。减值额分配给总部资产的数额=60*75/275=16.36万元,分配给C资产组本身的数额=60*200/2756=43.64万元。

2 新准则在固定资产核算中引入的新内容

(1)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一些特殊企业,如核电站在报废过程中要发生大量的处置费用,如果在正常经营中预先提取,则有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般企业固定资产中不应预计弃置费用,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

(2)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原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终值,新准则中的预计净残值是现值。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第9篇:在建工程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变革

中图分类号:F4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一、旧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1.认定标准过低。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1997年起颁布执行,其中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按照当时的经济和物价水平来看,这个标准具有合理性。然而,十几年过去了,我国的经济总量翻了好几番,当时的标准在已经明显偏低,参照旧《制度》中的判断标准,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无疑会大大地扩大,加大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2.会计报告不完整,会计科目不能包括所有核算项目。旧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在竣工之前单独建账,不在会计总账上反映,待项目竣工决算后再并入会计报表中。这一做法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信息具有了天然的不完整性,部分规模较大的基建项目的完工验收可能导致资产发生剧烈变动,同时在基建过程中监督的缺失极有可能导致会计舞弊、建立小金库等行为。因此,长期以来基建项目核算方式广泛被人们批评,这既不利于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也不符合预算改革的基本要求。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始终不变,不提取折旧。旧的预算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实质上随着使用年限的逐渐增加,固定资产必然会老化磨损,价值产生变化,而账面上的固定资产价值始终不变明显不符合会计核算中“实质大于形式”的要求。事实上,不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始终将其按原值显示至报废是长期以看来广受各方诟病的问题,这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报告严重失真,同时也不利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二、新旧《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相关规定变化对比

1.定义及分类变化。(1)新《制度》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主要来源于2012年的财政部第八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旧《制度》相比,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认定标准有所提高,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物价水平;(2)在固定资产分类方面,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分类更加明确、具体(如将档案归入固定资产范畴);新制度对明确了一些特殊固定资产(如应用软件、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等)的确认方法并进行了特别说明。

2.相关科目设置变化。新《制度》规定:将“固定基金”科目更名为“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并设置了四个二级明细科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与旧制度相比,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有所扩大。

3.调整了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办法。按照旧《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在竣工之前单独建账,不在会计总账上反映,待项目竣工决算后再并入会计报表中。新《制度》增设了“在建工程”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同时针对这一变化,新《制度》还明确要求:“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这一规定圆满解决了基建工程“账外账”引发的种种问题。

4.固定资产折旧。旧《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新《制度》中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文物和陈列品;②动植物;③图书、档案;④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这一变化解决了固定资产价值不实的问题。

三、固定资产核算的改进

1.新《制度》调整和修改了一部分科目,科目设置更加符合实际。具体来说,除了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主要调整以外,还调整了多个科目,进一步完善了固定资产的核算。例如,旧制度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包括了各类应付款项,涉及范围较多,明细不清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在新《制度》中针对这一问题,专门增设了“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一变动符合了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同时出租方和承租方有了相互对应了会计科目,事业单位以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负债专门在此科目中核算,这一科目的设立使得以往一些支付期限较长的负债可以根据流动性与短期负债区别开来。

2.完善了会计核算体系。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基建项目的核算改进上,一举解决了“账外账”难题。事业单位将基建项目运行中产生的会计科目变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这一科目,而这一科目作为一个单独科目在会计报表中存在,相关人员可直接、及时了解基建项目进展情况而无需查看其他账目。

3.新《制度》针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创造性提出虚提的概念。根据有关规定,不允许财政部门拨付折旧费用,同理也不可能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损耗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拨付资金,这是预算管理规定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冲突”。针对这一情况新制度创造性地提出了“虚提折旧”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在会计报表中对固定资产损耗进行折旧提取,同时核减了固定资产价值,但是折旧提取不会在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间产生任何的资金流动,完全是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折旧提取规定的“自选动作”。这个办法解决了财政部门与事业单位关于固定资产价值变动处理的矛盾,同时也使得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更加符合实际,一举数得。

四、结论与展望

新《制度》的出台全面反映了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发展新要求,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提供了新依据,在继承了旧《制度》合理内容的同时,又体现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然而,任何制度的修订和出台,都意味着相关工作的巨大挑战。在本次修订中,所涉及的“虚提折旧”、“基建并账”内容,由于其长期以来的历史问题和体制问题,可以预见新旧衔接的难度较大。有鉴于此,为确保新旧《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财政部又于2013年1月10日印发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专门就制度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指导。

当然,我们要意识到的是,所有的改革举措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做好配合工作,财政部门积极出台指导规范、事业单位及时组织协调新旧衔接、会计人员自主学习新制度、新规范,这样才能实现顺利过渡,真正让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