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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失业保险的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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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失业保险的条件

第1篇:报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

答:按照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您作系统答复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与享受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遗属的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五、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失业人员的义务。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第2篇:报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下列人员: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

(二)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

(三)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四)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五)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本条例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条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和培训等就业服务相结合,有关部门应当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组织培训,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包括: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从业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

(四)与失业保险缴费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

(五)财政补贴;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其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从业人员本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从业人员不以月工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的,按其月实际收入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个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属财政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其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经费中开支。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失业保险登记证件。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有关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费情况,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自治县统筹。各市、县、自治县按当年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上交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供全省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时,由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未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年检合格手续的用人单位,有关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或者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手续时,必须先审核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但应当为用人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国家规定和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

,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从业人员于*年1月1日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失业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和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二)应征入伍、就学或者到省外定居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备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未将失业人员名单报送备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补偿失业人员在延误期间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人员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重新就业。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应当由失业人员本人领取;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发放的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定期核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失业人员应当接受核查。

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

(三)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四)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失业保险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省、市、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

(三)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和就业介绍事宜;

(四)组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扶持、指导其再就业和自谋职业;

(五)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免费咨询服务;

(六)向失业保险主管机关及其他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工作;

(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省各级预算,由各级财政拨付。

第二十七条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照章程履行失业保险基金监督职能。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入与支出分开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每年如实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违规违纪使用情况进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失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其有关资料核查或者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使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迟延、拖欠或者少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政府部门或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失业保险费存入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截留、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

(三)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的;

(四)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

(五)擅自减发或者增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的;

(六)不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费用的;

第3篇:报失业保险的条件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就业创业工作

1、就业再就业工作

2020年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为3730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4600人的81.1%。

进一步开拓就业渠道,积极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全方位服务失业人员,2020年上半年失业人员再就业69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9%。

2、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做好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个人申报材料的审核与贷款发放工作,已审核发放113笔共计1685万元,银行审核待发104笔1560万元,合计217笔3245万元。

(二)民生工程

1、技工大市民生工程

①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2020年我县企业新员工培训任务1200人,今年县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1877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56.4%。

②新技工系统培养。上级下达新技工系统培养全年目标任务390人,今年我县已完成60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5.4%。

③技能脱贫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提升贫困劳动者就业技能,激发内生动力自主发展产业、创业就业、灵活就业。今年以来,组织皖西经济学校、工业学校两家培训机构,开展稻虾共养、农作物种植等工种培训班,共培训1881名贫困劳动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500人的376.2%。

2、就业创业促进民生工程

①公益性岗位。积极实施就业创业促进民生工程,把困难人员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来抓,大力开发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切实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帮扶。今年市下达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任务为300个,截至目前,共开发公益性岗位360个,完成目标任务的120%,安置了259名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全部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②就业见习。市下达我县就业见习目标任务为219人个,目前接收40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完成年度任务的18.3%。

(三)就业脱贫工作

1、扶贫公益岗位整改工作。建立扶贫公益岗位台账,制定扶贫公益岗位动态调整制度、考勤和绩效管理制度、信息公示制度。截至6月24日,分别建立县人社局牵头的就业扶贫公益岗位4286人台帐;县林业局牵头的生态护林员扶贫公益岗位460人台帐;县扶贫局牵头的光伏扶贫公益岗位1896人台帐,扶贫公益岗位共安置贫困劳动者6642人次。截止目前已完成整改,取得实质性成效,并报县委整改办销号。

2、就业扶贫车间复工复产工作。加强就业扶贫车间动态管理,落实各项政策,鼓励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发挥带贫减贫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3月15日之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3月31日前复工复产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贫困劳动者实际复工复产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产补助。截止3月31日,21家扶贫车间157名贫困劳动者返岗复工,拨付车间复工复产补助7.75万元,目前22家扶贫车间带动就业964人,其中吸纳贫困劳动者就地就业219人。

3、就业脱贫帮扶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组织开展了贫困劳动力摸底调查活动,通过进村入户开展细致的调查登记工作,基本摸清了我县贫困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者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通过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就业、推荐到就业扶贫车间帮助就业及帮助外出务工转移就业等形式帮助1996名未就业贫困劳动者就业;目前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贫困劳动者全部帮扶就业。

4、落实就业脱贫各类补助政策。拨付第一季度4391名贫困劳动者公益岗位补贴372.96万元,第一季度1998名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补贴158.67万元,第一季度就业扶贫车间201名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16.77万元,县外务工3980名贫困劳动者交通补贴199万元,就业扶贫车间及合作社等101家经济实体,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一次性奖励30.12万元,车间复工复产补助7.75万元。

(四)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1、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①失业保险费返还。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18年度我省裁员率为2.88%),对参保职工30名(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已审核拨付111家企业申报失业保险费返还,年末参保人数6263名,返还金额共计227.78万元。

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县人社局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了文件,并于4月9日由政府办王鹏副主任牵头召开了县政府办、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市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交通局、县人社局等10家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会议,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类型进行认定、企业环保处罚、企业失信情况、企业一季度亏损情况、企业参保情况、恶意欠薪情况、裁员率情况进行审核。已拨付稳岗返还企业共8家,参保人数462人,人均3150元,计145.53万元,扣除已返还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际金额134.59万元。

③失业金发放。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政策,1-6月份为1926人次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252.61万元。

④临时价格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按照市发改委等6家部门下发的通知,及时拨付1-4月份为1313人次下岗失业人员拨付临时价格补贴7.72万元。

2、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政策落实情况

①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经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市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交通局、县人社局等部门审核符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条件的企业共1家(雷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平均参保人数48人,人均2000元,已拨付9.6万元。

②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其中无法返回湖北地区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截止目前,共计受理13家小微企业申报,已审核拨付12家企业11.4万元,审核中1家企业。

③扶贫车间新增就业补贴。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贫车间一次性补贴,其中无法返回湖北地区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截止目前,共计受理11家扶贫车间申报,已审核拨付8家扶贫车间12.4万元,审核中3家扶贫车间。

④就业扶贫车间以工代训。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以扶贫车间以工代训补贴,最长可达6个月。截止目前,在忠旭雨衣制造有限公司、高塘镇易羽服饰、县天佑鞋业有限公司3家车间开展以工代训,稳定52名贫困劳动者就业。

二、存在问题

1、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率偏低;

2、新技工系统培养序时推进较慢、招生难度大;

3、就业见习任务完成进度较慢;

4、就业脱贫2020年任务省厅至今未下发,今年时间已过一半,待省厅任务下达时可能会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的局面;

5、受疫情影响省级出台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等个别政策,需要明确实施细则,但上级仍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无法开展;

6、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序时进度。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对失业人员加大帮扶力度,按月电话回访登记失业人员,推荐县内企业招聘信息,提供就业岗位;

二是联合教育局下文分配任务,在全县的教育系统会议上进行宣传,联系教育局职教负责人帮助技师学院推荐学校进行宣传,推进技工院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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