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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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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第1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第2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1)设立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开办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民防灾防损和生产自救能力。(2)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使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救济制度、农业补贴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第3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一、社会保障需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来完善

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是在社会劳动者面临生、老、病、死等诸方面困难时向其提供帮助,尽可能实现“孤老有所养,伤病有所医”,因此,其本质是一种社会福利事业。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集中了全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财力,对需要帮助的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提供帮助,共济性强,也大大增强了劳动者个人抵御未来风险的能力,从而增加了社会稳定性。尤其,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单独面对风险(甚至是生存风险),是难以抵御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发挥其对社会成员提供保障生产和保证生活的两种功能,从而起到了社会稳定机制作用。

社会保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虽然仅仅是基本的保障,但对于被保障的人来说,却又是一项基本的生存权利。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补充,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的实施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商业保险的赔款与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费成正比。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交的保费越多,其所享受的保险金额也就越多,享有的保障程度越高;保险供需双方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缔结合同关系,保险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商业保险体现的是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不能作为单一的保险成为社会保障的主要推动力量

社会保障的来源很大部分来自于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我国现今仅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社会保险个人负担多少费用与其享受的待遇没有直接的联系,缺乏自愿性。加上没有统一健全的跨所有制的法律和条款来规范社会保险资金的足额征收。因此,企业和个人拖缴社会保险状况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资金的正常筹集,使社会保险资金收不抵支。社会保险在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上,政府承担最后责任和风险。循环作用下受影响的不仅是政府,还有需要扶持的百姓。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但由于社会保险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而设计的,仅在国有企业、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进行强制性展开,占总人口很大比例的农民,以及处于城乡接合部的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农民工,他们的社会保险因为工作的流动性太强而保障制度难以确定。即使在城市,社会保障也是有明显界限的:从所有制看,国有单位职工已被全覆盖,在其他体制类型的企业中,还有很多从业人员至今仍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必备条件。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不能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成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课题、新任务。像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能否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平稳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特别是我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增加200万人,养老金支出有较大缺口。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对于独生子女所承担责任负担,也是不容小觑的。而这些问题全部依靠社会保险来完成是不可能的。

三、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现实及长远意义

(一)商业保险从社会保险的局限性中寻找突破

当社会保险由于受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限制,只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群体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需求时,对于具有较强经济支付能力的人来说,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可满足额外的风险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的灵活运用使其比社会保险具有更多的优越性。

保障对象方面。社会保险在理论上是针对广大劳动者群体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制约,其保障范围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商业保险是一“任意”的民事合同关系,任何人只要符合基本的商业承保条件,具有保费支付能力,都可以成为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投资盈利方面。商业保险遵循商业利益原则推出险种,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针对市场的风险保障需求设计出各式各样的商业险种,如一些储蓄投资保险,家庭计划投资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分红返利型保险等,具有保险和投资双重功能。

保障能力方面。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度,即每年底对养老基金进行一次结算,当年所缴养老险可以支付需要支出的部分,有余额再滚动到下一年基金账户中。但社会保险基金供给能力差,保障能力不能随时根据物价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压力的加大而相应进行调节。在过去几年里,养老保险基金的名义收益率为2.18%,但加权通货膨胀率却为2.22%,实际上,养老保险基金是在贬值和收缩。在2007年底,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出现了很大缺口,已经不能满足收支平衡。但商业养老险则不同,它是以账户现金价值余额的形式提供返还的,账户中要有余额来应对可能发生的支付情况。

社会保障要从单一主体提供向多元主体提供过渡,从国家包揽社会福利转变为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尤其是鼓励、扩大商业保险,部分取代国家保险,减轻国家的负担。而政府也应监督商业保险的运作,保证人民的利益。

(二)商业保险是推动社会保障的力量、增强社会保障的实力

随着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在全国紧锣密鼓的推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覆盖面已深入至盲点人群中。但社会保险只能提供最基本最简单的生活保障给投保群体,还不能满足投保人对于保障的需求,而商业保险可以加强对投保群体的保障力度。

从养老保险的角度,以一个刚毕业就业的广州大学生每月缴交社会保险为例,观察社会保险对于社会、个人的保障情况,见下表。

表中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比例,除个人缴纳部分,其它将归入社会统筹。该大学生退休后拿到的工资有两部分:①个人部分:个人账户÷{(退休时的国家平均寿命一退休的年龄1×12)};②基础部分:(退休时当地上半年度平均工资+个人所交年度的平均工资)÷2×交社保的年份÷100。这两部分加起来就是退休后的月领养老金。到该大学生退休时可以

拿到每月大概几百元的退休金,可以说是仅维持简单的日常生活而已。因此,如果想退休时更有保障,生活水平更好,就需要用商业保险来补足。

再从医疗保险的角度来看,社保中的医保是保而不包的。生病住院并不能全额报销,有起付线、有共付段,有封顶线和重疾病支付比例以及用药和检查支付范围。以广州市平均一次住院费1万元举例,假设这1万元都是医保保障的范围,1万元的花费就需要自付3600元,36%的比例,而且这1万元还必须是医保范围内的,否则自付比例就会更高。如果是重大疾病,自付的比例更是高得惊人。针对这些问题,商业保险公司早已推出了医疗保险类型,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和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等方面,还为不同的人定制相应的计划,在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更好地与社会保险结合发挥商业保险的效能,增强社会保障的实力。

四、商业保险增强了保险事业的多元化与覆盖面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基本养老和医疗这种单一层次的保险保障,而商业保险已向企业补充养老、医疗和个人储蓄性、意外补偿等多元化、多方位、多功能保险,子女教育、退休计划、健康保障、财富管理等项目应有尽有。如友邦保险公司的《意外及疾病医疗保险》针对意外情况发生而订制的,提供因意外受伤的医疗保险,多为企业出差次数较多的业务员所选择;而《守护神》则是针对20种重疾(癌症、中风、急性心肌梗塞等)的保险。近年来保险公司又推出了分红型保险等新险种。如金盛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保险,保险投资两不误。又如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的附加提前给付重疾保险,就是在遇到所保的重疾时可以申请提前给付保险金,以解燃眉之急。

随着商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保险业的队伍也日益强壮,从原先只有仅仅的几千人,到现在的200多万人,可见商业保险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同时也解决了相当部分人群的就业问题。商业保险业为保险事业提供了管理人员,对整个保险业的发展起了促进的作用,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以科学管理手段发展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4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5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一)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的主要渠道保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金融与经济发展大融合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这一主体的盈利空间,在另一方面还发挥着资金融通,提高投资效率等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底,瑞士再保险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新兴市场的商业险保费每年以14%的比例上升,是发达市场的2-3倍。与此同时,中国商业险保费以32%的比例呈直线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两者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倘若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参考依据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后发现,我国2008年-201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从629.12元上升至1323.13元,增长近乎两倍;保险深度也由2.43%上升至3.75%,从中也就不难发现,保险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社会各阶层民众接受和运用商业保险的程度也不断提高。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社会保险市场存在的空白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和政府予以填补,相反需要商业保险的加入,无疑为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商业保险之间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基于此种背景下,商业保险要想在同行业中获得更大竞争优势,除了要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外,还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预测市场的扩容方向,明确市场定位,进而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民众。个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养老更是亘古不变的话题,从传统的养儿防老逐渐向投资防老的转变,所透露出来的种种都反映了人民更多的关注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财产分配。加上商业保险个性化一直是社会各阶层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自己养老的隐形替代率水平。与此同时,个人商业保险也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没有违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原则,当然也需要商业保险自身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开发新产品,用市场运营效果验证商业保险的竞争力,因而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具有必要性。

(二)个人养老的选择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养老保险在原有基础之上都有了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但是从社会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方式来看,其不能够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每个人的社会养老问题。与此同时,基于现收现付的社保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的“空账”问题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早在2013年7月,社会科学院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明确指出:“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记账金额在2012年底为2.9万亿,其中实账部分仅为其十分之一,“空账”高达2万亿。从中也就不难看出。“空账”金额巨大,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透露出“裸老”人口的养老问题还存在或者潜在着巨大风险,因而新形势下为孤寡老人或者是失去劳动能力的部分人群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是一项科学化、系统性强的工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相反其需要长期努力和探索。站在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其不仅整合了各方面因素,其还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提供了内在动力,而保险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甚至可以说其实社会民生的“必需品”,是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助推器和剂。从中也就不难发现,缓解我国矛盾需要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作用,因为养老保险解决了民众“共性化”需求,而商业保险则解决了民众“个性化”需求,两者都在养老产业链上扮演者着重要角色,基于此商业保险在实现自身发展过程中,要明确自身定位,在这个基础上与新农保、企业年金甚至于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为更好更快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商业保险的高效率运行有助于降低空账率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企业法人,其初衷和目的便是追求市场利润。同养老保险相比,不管是在组织形式或者是人员服务上都有着绝对优势。当然者都依赖于垂直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组织模式和直接性的全国统筹管理,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能够依据市场变化调整发展计划,并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对各个地区的保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再者,商业保险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存在优势,例如:服务网点、人员服务等,在这个基础之上收集相关养老信息,结合精算技术能够准确计算出不同种类的保费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民众高层次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说,养老保险出现的“空账”效应会“倒逼”商业保险,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和运营当中,唯有如此其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在这个基础之上成立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而此类基金运作应当交由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和执行,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创造一个有利环境。从养老保险所特有的社会功能考虑,稳定、风险小是养老基本首要考虑的因素,自然而然的债券成为投资的首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形势变幻多端,很难保证养老保险能够真正发挥出其养老作用,而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为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加上各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出新养老险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满足了民众高层次要求,延伸了社会成员可选择的途径,为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奠定坚实基础。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确保养老金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新形势下要想根本性解决或者缓解社会养老问题,推动养老金体系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建立健全养老金制度具有紧迫性和有利性。紧迫性表现在我国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化率上升至50%以上,换一种方式来说,城市化的稳步推进割断了传统社会保护网络和土地之间存在的关系,因而加快养老金制度改革具有紧迫性。有利性表现在,我国有一部分城市人口呈现出幸福指数不高的特点,当然这也给予国家和政府逐渐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预留出一部分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是相对短暂的。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发现,截至2030年中国城市化率将上升至65%,倘若纯粹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将难以支撑其养老机制的可持续运作。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直接关乎到中国千千万万民众的切实利益,而这也是其受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涉及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这也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改革计划,进而为商业保险获得政策支持创造条件。

第6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对策

社会保险基金在当前社会保险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保证。当前社会保险基金虽然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仍不够完善,仍有一些风险存在,不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因此,作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对当前社会保险基金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并且通过有效对策减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发生,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更好发挥其作用。

一、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分析

(一)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运营风险分析

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在参保人数以及缴费基数方面我国仍存在十分普遍的瞒报及漏报现象,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和缴费基数之间出现背离,在有些地区缴费基数甚至出现负增长情况,这些对基金收入增长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导致在基金增长过程中基数增长作用大大减小,造成基金支付无法得到保障,并且也导致稽查工作量大大增加。在社会保险征缴体制方面,在有些地区内由社保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而有些地区内的征收单位为地税部门,这样一来所造成结果就是征缴主体缺乏一致性。另外,在当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以及事务管理方面,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属于主体,其自身隶属于当地劳动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障局。大体而言,各个中心均为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单位,并且与上级单位并未明确分离,因此由政策制定开始,一直到具体管理、征收以及营运与使用等相关环节,从实际情况来看其实施执行部门都是同一个。这样一来,各个中心不但是执行部门,同时也是监督部门,导致行政管理机构逐渐降低其约束力,其所产生结果就是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于基金资产能够绝对支配,并且在经济利益以及法人资产方面缺乏独立约束,在内部也就很难使有效监督管理机制得以形成,未能够建立公开透明且规范信息纰漏机制,也缺乏有效会计审计体系,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存在风险。

(二)社会保险基金外部环境风险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而言,其在整个社会保险工作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以强效力法律作为保障,以推动其有效进行。虽然我国当前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条例,但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方面仍缺乏全面且权威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导致管理措施有滞后、失灵以及扭曲与遗漏等现象出现,造成在监管基金组织结构、基金运行以及基金信用担保等相关环节均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另外,在资本市场完善方面,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增值保值作用。在社会保险基金实际运用过程中,之所以设计充账制度,其目的就是将个人账户所积累基金能够在资本市场中积极投入,从而使基金能够实现保值增值。但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中并无资金能够在资本市场中投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中所预留资金应当控制在两个月支付范围之内,对于剩余基金均应当存在银行账户中或者用于国债购买,实施基金空账运行,对于在经营性事业以及其它金融中基金投资行为严厉禁止。此外,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而言,在结构以及规模方面,资本市场均有很大问题存在,资本主义市场明显缺乏应有广度及深度,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存在一定风险,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十分不利。

二、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有效策略

(一)通过对财政加强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首先,对社会保险预算合理编制。在编制社会保险预算时应当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在社会保险预算方面应当实行“板块式”模式,也就是说除政府公共预算以外,对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单独编制,在政府公共预算中应当继续编入社会保障性支出,并且应当真正反映出来;其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保证其保值增值,在政策上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进一步加大扶植力度,以资金安全保障为前提,对于社会保障资金应当适当拓展其投资渠道,从而使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进一步增强其保值增值能力;第三,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整个过程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投资运营及拨付使用等内容,应当将相关财政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起来;第四,对于财政支出结构,应当进一步进行调整,对支出存量结构应进行优化,对财政支出增量应进行较好处理,使财力集中倾斜于社会保障,从而使在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所占比例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对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加强立法以及监管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制度而言,其与人们切身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并且其经营管理期限时间比较长,所以,对于当前已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当在两个层次分别完善立法,对于筹资方式应当进一步进行规范,对于管理结构以及经办机构应当进一步明确,对资金运用以及投资进一步进行规范,对于所出现违规行为应当加大处理力度,对于监管标准应当积极统一,使资金能够保障安全,从而使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另外,对于社会保险应加强监管,对法制环境的完善以及市场秩序的规范对社会保险发展具有很好促进作用,同时也是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得以发展的前提。

(三)积极发展商业社会保险

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商业保险属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障不同阶层中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而言,商业保险作用的体现主要就是在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中积极参与,在社会保险方面能够提供一定技术支持以及管理支持,可使社会保险资金能够实现保值增值;从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而言,商业保险作用的体现主要为通过企业年金以及团体福利计划等相关业务的开展,从而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管理、独立运作以及适度保证整个过程服务;从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而言,商业保险可使其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不但能够提供更多保障产品,同时也能够提供的保障程度更高。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虽然得到较好发展,但人口老龄化程度也越来越严重,社会上对人们日常生活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在当前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使商业社会保险能够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更好发挥其作用,使其更好服务于和谐社会主义构建,已经成为当前需要深入进行研究以及积极进行实践的重要内容。

(四)社会保险基金应加深与资本市场之间联系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而言,其与资本市场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而在社会保险基金方面实行资本投资应当对两项根本原则积极坚持,即投资安全性与投资高回报率。所以,在保证投资安全前提下得到较高回报率,这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方面属于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转型时期,仍有很多数量较大的投资活动以及不可靠资金存在,目前金融制度以及资本市场仍不够完善,所以存在的风险仍然比较大。然而社会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两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具有相互依赖及相互受益特点,这种特点的存在使运作成功可能性得到很大程度增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对资本市场进行有效培育,并且对风险有效规范,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结构适当进行优化,对投资期限进行合理搭配,使投资领域适当分散,通过这些方式的应用,可使社会保险基金风险有效降低,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得到更好发展。

三、结语

社会保险基金是当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保险基金实际应用过程中,对其加强管理,降低保险基金风险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作用。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当前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现场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通过科学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从而使社会保险能够更好为人们服务。

参考文献:

[1]武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2(03).

[2]杨燕绥,王巍,张曼.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

[3]谢仁杰.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1(04).

第7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负全责

2013年2月21日,王某进入江苏A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2月26日,王某在焊接过程中从高处跌落,导致盆骨、腰椎等多处骨折,王某受伤治疗期间,A公司支付了各项治疗费用6万余元。

2013年8月6日,经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14年6月8日,王某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提出仲裁申请。

庭审中,王某称因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72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840元。同时A公司还应支付自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72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668元。A公司称,王某刚入职几天即发生了意外事故,当时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受伤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8.9万余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本案系典型的新员工入职后在“社保空白期”发生了工伤事故,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通过本案可见,劳动者在“社保空白期”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很多用人单位表示不能理解,甚至感觉很冤――既然“宽限期”内不缴纳社保不违法,为什么还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原因很简单,究其根源是法律比较重视对劳动者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经过工伤认定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劳动者还应当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费用。因此,本案中王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八级伤残,由于A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向王某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劳动者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句话说,只要符合上述“三工”要素的伤害事故,无论致使伤害的主要责任在哪一方,都属于工伤

范畴,只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除外。工伤赔偿无过错原则,将工伤事故的原因、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分离,以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我国工伤赔偿适用的原则是与国际接轨的,该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立法公认的原则。具体到本案中,无论王某在跌落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均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天上班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工伤”

2013年7月5日,B公司与张某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某7月8日到岗上班。7月8日上午,B公司接到张某的电话,称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需要进行治疗。经B公司核实,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且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7月26日,张某联系B公司要求进行工伤认定,B公司认为张某入职第一天尚未到公司上岗作业,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对张某的要求不予理睬。9月10日张某治疗痊愈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B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复议裁决结果为“维持原决定”。

新入职员工第一天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呢?显然,结论是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对此,很多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工作者比较困惑,并提出这样的疑问:工伤认定不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吗?新员工还未到单位工作,双方怎么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呢?

这个问题,首先要回到原点――双方劳动关系应当自何时开始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具体何为“用工之日”,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理解为首次用工之日,即劳动者首次至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那一天。换句话说,就是新入职的员工到用人单位上班的第一天双方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新入职的员工第一天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会被认定为工伤了。

社保“空窗期”

处理工伤事故的注意事项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可见,新入职的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在“社保空白期”内,不论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其他原因所致,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费用,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鉴于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新入职员工的工伤事故:

商业保险过渡策略。用人单位可为新入职的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社保空白期”。届时,新入职的员工若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可以通过商业保险为员工提供保障,同时降低自身的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选择商业保险的时候应当注意:一方面,应选择最佳的雇主责任险,因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障是被保险人(用人单位)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能够获得的补偿;另外一方面,应选择当月生效的投保模式,如果购买次月生效的商业保险则无法实现投保的初衷,一旦员工当月发生意外事故,仍然需要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需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填补“社保空白期”,是否需要购买商业保险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分析以后确定。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工伤发生率较高的行业,或者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采用商业保险过渡的策略还是很有必要的。

第8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保险产品 创新 基础数据 保险消费行为

一、前言

保监会前主席吴定富在2010年的讲话《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刻不容缓》中从宏观角度分析,认为我国的保险行业需要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必须依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而保险业的创新能力主要是体现在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上,从某种层面上来看,保险产品是把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直接联系起来的媒介,也是保险公司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的载体。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呈现出明显供需不匹配的状况,一方面保险公司每年都会推出大量的创新产品,如在2012年的10—12月,有8家保险公司(其中寿险7家,财险1家)推出创新型的保险产品,但是这些创新性保险产品大多都销售情况不好,导致创新产品的销售量并未达到一种市场规模,因此不能从整体上分摊保险产品的开发成本,进而不能给消费者带来购买的价值,最终只有停售;另一方面消费者面临的大量需要转移的风险所形成的保险需求却得不到满足,如在对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方面的需求,保险公司却很少在这些领域有所创新。这样的矛盾充分暴露了保险产品在创新的过程中疏于从消费者角度考虑产品的有效性。

二、加强基础数据的建设,以充分了解消费者保险需求

(一)基础数据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

一般保险产品的开发创新所应用到的数据包括公司数据和行业数据,其中行业数据来自于再保险公司,国家的宏观统计或者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等,而公司数据则需要保险公司日常建立相关数据搜集分析系统。公司数据是反应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如目标客户、核保标准、索赔历史经验、保单管理方式以及佣金管理系统等,并且比较容易获得,但是其数据不能反应外部环境变化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因此必须结合行业数据来分析消费者市场需求的真实情况。由此可见,数据是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业运营的基础,是为了方便应用而对消费者反应的一种转换形式,加强对产品的跟踪与反馈,及时了解市场反应、分析经验数据,以此根据消费者需求创新产品或者修正已有的产品,使推出的保险创新产品可以确实为消费者创造价值。

(二)加强基础数据建设

在保险行业,到目前为止,保险行业尚没有一个全国性信息平台和高效的电子政务系统,使得行业数据的充分性大打折扣。保监会如果可以采取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一样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所有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的信息平台上披露信息。

在保险公司内部,需要提升信息技术能力。现阶段,保险公司要加快实现企业的自动化和系统化,加快对各种资料的整理速度,及时、便捷地反映各种经营数据,对保险产品创新提供数据支持。

三、优化保险条款,以适应保险消费行为的有限理性

(一)格式条款的特性

从保险产品的特性来看,由于保险产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使得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特征。首先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定型化,适用于广大的保险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并不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二是保险人的合同强势地位以及保单消费者的合同弱势地位,使得作为保险合同的接受方,在面对专业的保险术语及晦涩的条款时,很难真正阅读并理解,或即使理解其意但也无法变更内容而只能选择接受。

(二)消费行为的有限理性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消费行为的有限理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忽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并把投资收益和其他金融产品作比较

由于我国国民对储蓄有强烈的偏好,因此保险公司趁势推出了大量的具有储蓄和投资功能的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导致保险消费者寻求保险的动机改变。消费者把购买的此类产品出作为一种投资产品,更多的是考虑此产品未来支付的投资收益大小,而忽略了产品产生的风险保障功能。一旦实际投资收益收入低于消费者的期望,会逐渐削弱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

2.盲目跟风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往往使得他们在发生事故后得出“理赔难”、“霸王条款”等结论。很多消费者有一个“随大流”的心态,但往往这个时候没有充分分析其风险状况,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了解产品责任,除外责任和其他重要事项,在这样对保险产品和自身风险不理解的情况下盲目消费,一旦发生意外风险的发生,当那些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遭到拒绝,一方面保险公司将不可避免地承担单方面销售不规范的责任,并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社会公众形象也会被抹黑。

3.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同。社会保险成为很多消费者排斥商业保险、无需购买商业保险的理由。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险是低保障、广覆盖的,商业保险是一个对低保障的社会保险的强有力的补充,消费者这种等同心理现象的发生,也是因为对保险覆盖面不理解而导致的。

(三)优化保险条款的建议

努力使保险产品的创新必须在保证产品内容明确的前提下使产品条款更通俗化;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在保险条款无法做到通俗易懂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托保险中介人在展业过程中将产品条款的解释清晰地传达到保险消费者;建立针对营销渠道的奖惩机制,防止展业过程中的销售误导行为。

四、结论

保险公司要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价值为导向,根据人民群众的真实保险需求和购买能力,创新保险产品,才能真正达到创新的目的并且增强保险公司发展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吴定富.转变保险业发展方式刻不容缓.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0/1/20.

[2] 张绪风.保险产品创新应该处理好的五个关系[J].中国保险,2006(04).

[3] 中国精算师协会.精算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第9篇: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近几年,昆明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面在不断扩大,社保费收入保持了快速增长,近5年来平均年增长率超过15%。但是从统计数据看,社会保险费实际征缴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论文百事通昆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综合参保比例超过90%,而其他非公经济单位参保比例不到40%。而以人数比例来看参保水平更低:2003年昆明市个体工商户人数为32.39万,同年参加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人数为5.87万,比例仅为18.1%。城镇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没有纳入社会统筹范围,或是仅纳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中的一项。而这些单位一般经济效益好、职工工资高、有比较强的缴费能力。同时,非公有制经济所创造的GDP占全市GDP的42%,从业人员超过50万,所以扩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面可行也是必要的。而存在的困难主要有:

(一)对社会保险认识上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不了解社会保险的法律政策,往往同商业保险混为一谈,错误的认为参加了商业保险就等于参加了社会保险,对于两者之间的性质、原则、保障水平上没有正确的认识。另外,有的用人单位对于社会保险在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员工归属感和积极性方面的认识不足,认为参加保险会提高企业的人工成本,降低企业经济效益使得参保热情不高。

(二)管理和制度上的缺陷。昆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再加上劳动就业机构和医保中心共同进行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由于征管户数日益增多、征管质量的提高,现有的工作人员相对不足,同时存在信息化水平不高、工作效率的问题,造成对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水平的核定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对收费率难以及时确定,造成即使单位有参保热情,经办机构却无法及时给予其参保权利的情况出现。而地税部门作为征收部门就无法对其征收社保费。另外,这些社保经办机构承担了社会保险的全部的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除了征收由地税来管以外,前期的社保登记、企业及个人账户的建立、缴费申报的审核以及后期的缴费情况的汇总、记账和稽核,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这些社保经办机构要么有心无力,要么要考虑自身的利益,无法对扩大征缴面工作做到全力的支持。

(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结构问题。目前,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中,农村人口占有比较大的比例。云南省规定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部分农民工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造成同一单位的同事,相邻经营的同行执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有些经济单位对于临时用工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很多农村人员,个体私营企业没有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各种理由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的流动性问题。由于非公经济从业人员一般具有很大的流动性,给社保工作管理带来困难。这些单位的业主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形成的报酬形式认可度都较低,双方都宁愿现金支付,且由于现有的个人账户缺乏灵活性和可移动性,使得人员即使在本地的工作岗位流动都可能续保困难、不能随着人员离开参加社保单位进入不参保单位而移动,造成经济单位主体和职工都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二、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对策

(一)在没有相关强制法规出台的前提下,现在首要任务是加大社保的宣传力度。在社会保险费的五个费种宣传中要突出重点费种,即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扩大作为五个费种中的重点。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3680亿元,社会保险费总收入4882亿元,养老保险费所占比例为75.3%;同期,昆明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为10.17亿元,社会保险费总收入17.03亿元,养老保险费所占其比例仅为59.7%,比全国的比例低了15.6个百分点。可见昆明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入水平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来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压力和将来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以加大其收入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加强宣传,要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员工充分认识到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好处和必要性。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成员中以中青年为主,他们对社会保险普遍忽视和规避,要用各种宣传使他们认识到劳动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参加社会保险以分散这种风险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在宣传中,要发挥新闻媒体、社区组织、社保主管部门和其他宣传部门的作用,还可以在街道、社区开设社会保险咨询站点以开展咨询服务等。同时,在进行宣传工作时注意要根据人们关注的疑点、难点问题做出相应的侧重宣传。可以印制对应的具有启发性的宣传手册,专门去回答那些疑难问题;还可以借鉴商业保险的宣传方式以提高人们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实现“自发性”扩面。

(二)社保经办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社保工作人力、财力的投入,尽可能避免因人员和效率问题造成扩面的瓶颈。一般正规的经济单位都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即使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的那些规模小、很不规范的单位或个人也有比较高的参保热情。要满足他们的参保愿望,要求处理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对工作的相关部门真正重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面扩大问题,了解到其紧迫性与必要性,对自己负责的相关工作要有更大的投入。要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在必要时适当增加相关人员以取得效用的最大化。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网点以完善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要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在参保手续、各种咨询等方面的快捷、简便和准确。同时,要加快征管核定系统的信息化,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配合工作。另外,在社保局、劳动就业机构、医保中心、财政相关部门、地税局以及相关银行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地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以求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新晨

需要提到的是,政府应该对社保工作给予重视支持。当处理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对工作部门确实由于资金问题无法提供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满足社会需求时,政府就必须考虑如何去支持社保工作,能否在财政资金上给予更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