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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纪实 电视节目 困境 变革
一、我国纪实类电视节目的发展
电视纪实类栏目是当代中国电视荧屏上非常活跃的一种节目类型。广义上讲,除电视剧、电视广告和电视电影之类的其他节目,如电视专题、电视纪录片、电视新闻节目、电视访谈节目、电视真人秀等娱乐节目都存在纪实性,狭义上的纪实类节目则特指纪实类电视作品和纪录片。
这类节目通过对生活现状、文化地理现象或历史事实的记录,揭示生活本身具有的内涵和意蕴。如中央电视台的《纪事》栏目、湖北卫视的纪录片栏目《中国No.1》以及旅游卫视人文地理类纪录片栏目《行者》等,无不是用自然、朴实的方法、真实的报道,通过现场同期声采访,长镜头的合理运用,生动的细节描绘,展现纪实性电视作品的本真色彩。
中国的电视纪实主义风潮,兴盛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电视纪实作品的创作走上成熟的历史阶段源于中央电视台于1989年设立了专门播出电视纪实作品的全国性节目――《地方台50分钟》。这个节目形成了一个集中播出全国各地生产的优秀电视纪实作品的“视窗”,推出一大批堪称艺术珍品的电视纪实作品,开启了清新的电视语言之风。中央电视台推出的《百年中国》则是具有历史里程碑的作品。
此后十余年,新闻纪实类、情感纪实等很多不同类型的电视纪实节目不断地出现,在整体电视节目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大幅增加,电视纪实作品开始栏目化,这也标志着电视纪实作品在电视屏幕上有了自己的固定园地。如中央电视台推出的《纪事》栏目定位于“新闻纪录片”,希望对折射时代变革的社会热点事件保持敏感关注,完成对时代的深度记录;凤凰卫视推出的《冷暖人生》栏目,力图用镜头勾画一个“现代版的《清明上河图》”。
纪实类节目在电视荧屏中大放光彩,有些电视台还成立了专门的纪实性电视频道。2002年,我国第一个以纪实命名的地方台上海纪实频道开播。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原深圳电视台纪实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三频道、重庆科教频道、湖南金鹰纪实频道、辽宁北方频道等各地方台纪实频道相继开播,加上2011年元旦开播的中央电视台纪录频道,全国纪录片频道形成了不同层面播出平台的整体布局。
二、我国纪实类电视节目的困境
从上世纪八十年展到现在,纪实类电视节目已有了二十多年历史。虽然在一段时期内,纪实性电视节目还是获得过不少荣誉,最高峰时收视率甚至超过了同时段播出的热门电视剧,并且也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作品,如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子栏目《生活空间》等。纪实性拍摄手法也丰富运用于各种各样节目中,但是短暂的辉煌时期后,纪实类电视节目还是呈现出了疲软态势:一些纪实频道的境遇更是差强人意。原深圳纪实频道更是在运行不到半年之际便在深圳电视台资源重整中被取消,改为“财经生活频道”;现存地方台纪录片频道虽从主观上以取消“影视剧”、“综艺娱乐”等节目形式并以播出纪实栏目为初衷和目标,却在客观上因各种条件限制不得不播出其他类型的节目充斥频道内容。多种因素导致我国的纪实类电视节目慢慢淡出了公众的视线,走入阶段性低谷。
具体来讲,以下几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是纪实节目前行路上的障碍。
1.收视率压力下难以生存。
收视率是任何一个做节目的人都会担心的问题。纪实类电视节目制作费高、周期长,并不符合市场经营的操作模式。尤其是近年来电视屏幕上娱乐之风盛行,很多严肃的电视节目被低俗遮住了锋芒,导致纪实类电视节目的收视率远低于一些真人秀节目。作为为数不多仍然坚守现实领域的纪实性电视栏目,《纪事》也是“戴着镣铐跳舞”。“……给我的收视率是一个很难完成的任务,我不知道还能坚持多久”,这是时任中央电视台《纪事》制片人受访时所曾提出的担心。即便是目前生存状况较好的《探索・发现》同样对收视率的压力心存忧虑,《探索・发现》的制片人王新建谈到收视率对节目的影响时说:“收视率会使我和我们的编导沉不下心来做那些比较有层次的历史文化选题,而更多地追求一些从内容题材上就很吸引观众的选题”。
2.缺乏有效的保障体制。
“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这一电视体制模式下,电视纪实节目这种难以有短线市场收益的节目类型必然“靠边站”。被短线利益牵制的传媒集团,更无暇顾及这种影像实验的长远价值。对纪实影像工作者来说则更显尴尬,理想的坚守经常遭遇“末位淘汰制”的铁律下持续“沉沦”,制作经费一减再减,播出时段一推再推,有些纪实类节目播出时间甚至排在23时之后,如湖北卫视的《中国No.1》首播时间为晚间23:31分。创作团队有时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和经费内制作出质量参差不齐的作品,但更多的创作团队则苦苦徘徊于两极之间,在多种角色中来回摇摆,或者最终不得不转型其他节目类型。
电视节目不仅作为商品出售,它同样担负着作为艺术品向人们传播思想的重任。我国的纪实性电视节目缺乏体制保障,又无法产生短线的高额商业回报,导致这种类型的电视节目不能够走得更远。
3.创作方式模糊。
电视纪实节目,强调对社会生活的“客观”记录,排斥创作者主观思想的直白介入。有些情感、法制、历史题材的纪实节目,因追求“故事化”效果,刻意地去编排,拍得太雕琢、太粉饰,在过程和细节上故弄玄虚,导致节目主题选择随意,节目小题大做,失去了纪实美学。而另一些纪实类节目拍摄停于表象,在无数的长镜头和跟拍中,体现不出创作者对生活的选择和组合。如此,看起来只是零碎的生活片段,导致节目纪实有余,可视性又不足。优秀的电视纪实作品是具有审美艺术的真实作品,是将创作者的思想意念渗透融化在其艺术表现,如镜头的运用和编辑的取舍等整体把握之上。它是化成影像形象的真实,很多创作者把握不好真实与创作的这两者关系,导致节目看起来不是太过于记录就是创作者想表达的意图太明显。这些都是对纪实电视节目创作原则认识模糊的后果。
三、纪实类电视节目变革之道
1.找准定位,突出特色。
首先,地方电视台应充分考虑当地受众对纪实类节目的实际需要,发挥贴近性、亲和性。地方纪实类栏目应作为区域文化的观察者、发现者、记录者和传承者,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关注当地人、当地事,挖掘本地人的新鲜事、有趣事、突发事、感人事,引起本地人的情感共鸣。
湖北卫视2011年推出的纪录片栏目《中国No.1》,旨在展示湖北省各个领域的首屈一指的人和物,节目内容涵盖了湖北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还有湖北人在各行业取得的骄人成绩。这样的纪实节目宛如一张地方名片,选题紧紧扎根本地,有很强的文化价值。
湖南卫视的《变形记》则是纪实节目创作方式上的另一创新。这档生活类角色互换节目的主题是引发青少年自我反省,节目善于通过镜头去挖崛故事,编导在现场用敏锐的观察力及时抓取需要呈现的元素,使得节目内容真实又不失人情味和冲突性。节目组对创作团队拍摄要求是:“主角发生什么状况、说什么话,节目组一律不管,静待事情发生。”完全做到了一个记录者该有的姿态。
人文地理类纪录片栏目《行者》作为一档旅游类的纪实栏目,强调“个人化的行走和发现”“主人公视角”以及“现在讲述时+过去进行时”叙事结构,画面语言上呈现出了强烈的个人色彩和突出的纪实特征。这些成功的案例告诉我们定位和内容是纪实节目的生存之本。
2. 生产方式及盈利模式多样化。
在制播分离的大环境下,灿星制作、世熙传媒、中广天择传媒等民营制作公司与电视台共同打造了《中国好声音》、《出彩中国人》、《笑傲江湖》等一批优秀电视节目。同样,电视台也可通过商业购买、联合制作、委托制作、项目合作等多元化方式,扩大纪实节目生产渠道。上海纪实频道栏目立项的节目中就有1/3委托制作、1/3外购和1/3自制。除跟体制外的优秀制作公司合作外,电视台还可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吸纳独立制片人、高校影视专业学生的参与,一方面发掘更多人才参与纪实作品的创作,拓宽节目的选题思路;另一方面也可给予创作者播出作品的平台。这方面上海纪实频道和重庆电视台都做出了很好的典范。其次,将受众用DV拍摄的纪实短片作为非主流片源之一也未尝不可。这样既能增强栏目的互动性和参与性,也能提高受众对纪录的兴趣,培养观众对节目的忠诚度。
另外,纪实节目受众的主要特征是年龄成熟、受教育程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男性为主。虽然收视率和观众规模赶不上其他娱乐节目,但观众质量非常高,适合相关品牌产品的广告投放。同时,节目还可借助自身优势与摄影、电子器材、通讯设备、汽车、户外装置等商家进行合作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进行“活动营销”。 “众筹”模式、垂直产业模式等也都是可尝试的新型制播方式。
纪实性电视节目是电视节目中最具有国际交流特色的节目品种。创作者应建立国际化的视野,将优秀纪实节目、纪录片打包,让中国电视人的艺术结晶走出国门,在传播中华文化中获得盈利。当然,纪实栏目的内容多为自然、人文、科教的选题,与中小学及高中的教材内容契合度高,节目可以分类整合,重新编制成多媒体教学的工具,与学校进行深度合作。
3.利用新媒体拓宽播出渠道。
近年来,移动网络媒体使用率不断提升,许多节目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实现多次传播,扩大覆盖面,吸引了更多受众群。《汉字英雄》、《一站到底》等节目还开发设计了相关的互动游戏,增强节目趣味性和娱乐性。
2015年7月23日,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纪录片《指尖上的传承》选择了通过新媒体方式进行全网首播。这是纪实作品首次尝试利用新媒体进行整合传播营销。为此,片方五洲传播中心一改以前记录片常见的30至90分钟的电视版,特意制作了3分钟版本和25分钟版本,以便在微信、微博、互联网上同步播出,收视效果非常好。可见,纪实类作品也应该与时俱进,根据人们的收视习惯、观看环境改变播出形式,逐步向 “轻传播、快传播、软传播”发展,甚至引入微纪录,从而获得生机。反观一些地方台的纪实频道,仅电视台官网的“博客”一栏有一个版面进行频道和各个栏目的介绍等,营销与播放渠道两方面显然可在新媒体空间上再进一步。
结 语
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事件的记录者和者,这对纪实类电视节目的取材和更新都很有帮助。然而,纪实类电视节目能否打破自身的不足,取决于电视人在节目内容定位、生产方式、盈利模式、传播渠道、营销方式以及品牌构建方面的不断探索。在当代电视栏目人文精神逐渐式微的语境下,纪实类节目应坚持人文品格的塑造,随着电视观众审美水平和文化品位不断提高,也会迎来了下一个“春天”。
参考文献:
[1]刘晶晶:《我国地方电视台纪录片频道的生存困境与突围之道》,《新闻知识》2011年第11期
关键词:刑事和解;实践效果;制约因素;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一、对刑事和解制度实践效果的考察
(一)适用背景及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月至2008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各类刑事案件10190件14687人。该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对于不少刑事案件,虽然法院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没有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这就导致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被害人认为虽然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损失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以司法机关没有公正办案为由,不断申诉上访,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是到法院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犯罪人则认为,其犯罪行为已经被判处刑罚,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没有必要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不会减轻对其的处罚。上述状况,导致这些案件虽然有定罪判刑的法律结果,但实际上并未达到充分保护被害人或受害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办案的社会效果有待增强。自2004年起,该检察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尝试运用刑事和解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受理的10190件各类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结案的有50件,约占0.5%。各类案件的具体适用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经和解后,总赔偿金额为512.6648万元,对案件作不处理的有3件4人,后作缓刑处理的有14件14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有2件2人,其余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该检察院共收到刑事和解相关当事人及家属或单位赠送的锦旗5面,感谢信6封。
(二)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特点
(1)坚持当事人自愿、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2)适用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和部分其他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具体包括因婚姻、家庭矛盾或者民事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妇女等特殊人群犯罪的案件;其他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作和解处理不致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过失犯罪,以及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3)适用条件在主观上以加害方认罪、被害方愿意和解;客观上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加害方实际赔偿为前提。(4)适用于审查阶段。先由经办人阅卷了解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同时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和解意愿后,再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以实际支付为最终结果。(5)运行模式主要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不在双方最后的协议书上签字。检察机关主要承担提供签约、履约场所以及告知工作,适当进行解释和教育工作,并对合法的和解结果予以确认,将双方因和解产生的相关文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等材料附卷移送法院审查。(6)创建了配套措施。一是设计了《刑事和解申请书》、《赔偿协议书》、《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收条》等配套文书,以确保被害人可以自愿决定参与刑事和解。二是制定了激励措施。将经办人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的成效纳入年度量化考核范围,鼓励办案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刑事和解。三是建立备案报告制度。要求案件经办人在案件审查终结报告中注明该案是否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如果符合还要报告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等,以实现推广适用并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对经办人和解案件进行监督的效果。
(三)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效果
1.有利于缓和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关系,实现利益的“双赢”。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一旦发生犯罪,司法机关就代表被害人介入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被害人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受到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犯罪人对经济赔偿责任的主动承担与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其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消极对待经济赔偿责任就成为其必然选择。刑事和解使被害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慰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轻缓的处理,双方的利益可以
同时得到保护。如自2004年初至2008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成功适用刑事和解的50件案件中,赔偿额达512万余元,平均为10240元;53名被告人在刑事和解成功后均获得不、缓刑、减刑处理。现列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和解的方式办理的一个案例说明:
2005年底,被告人戴某因琐事与某市场保安发生争执,后在逃跑时,开车将另一名保安人员曾某撞到在地,致曾某重伤。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审查,在办案过程中,戴某表示悔罪,希望从轻处理,而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属则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希望获得戴某的经济赔偿以维持今后的治疗及生活。检察院经办人在认真分析案情及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属的请求以及戴某的悔罪态度及其希望通过赔偿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意愿,深入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了刑事和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被害人曾某获得戴某赔偿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3万元,而戴某则因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戴某减轻刑事处罚的建议,并获得采纳,被告人戴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该案办结后,被告人所在单位及被害人的家属均对该检察院依法进行和解、灵活处理矛盾的举措以赠送“公平公正、执法为民”锦旗和感谢信的形式表示感谢。
2.有利于改造被告人及预防犯罪。在大多数轻微犯罪案件中,如因邻里纠纷而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因受到不良的外界影响和刺激而发生,行为人本身可能没有意识到危害后果,主观过错并不大。犯罪行为发生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加深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激起犯罪人敌对社会的情绪,甚至使犯罪人因为被贴上“犯罪标签”而重新犯罪。而刑事和解通过真心悔过、经济赔偿、减轻处罚等方式有效教育、改造犯罪人,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国家的对抗情绪,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诱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50件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回访分析,发现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或所属单位均表示满意,未出现当事人申诉、上访和再次犯罪等情况,和解措施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实效。
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目前我国的犯罪形势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运转状况来看,犯罪总量持续上升,有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比较突出,严重威胁社会秩序;而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刑事积案上涨,监狱的拥挤程度加剧,重新犯罪率上升。因此,在刑事政策的选择上,应当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允许对某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轻缓处理,实现繁简分流,以缓解刑事司法资源的供需矛盾。刑事和解就是分流手段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它以协商的方式很好地教育和改造罪犯、化解社会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办案和监管的成本。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50件和解案件的办案效率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办案天数最快的为8天,最慢的为45天,平均办案天数为
30天,在一个月之内结案的案件数量占79%。同时,在阶段对和解结果的确认,避免了案件在、审判、执行环节中进一步的司法资源支出。因此,无论是在设施、人员上,还是在时间、精力、金钱上,刑事和解都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运行中遇到的困难
(一)刑事和解的条件、方式、程序等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影响到刑事和解的推广运用刑事和解从刑事法律体系地位上来说首先是一项制度,它必须依托于具体的规范。但是,诸如刑事和解可以针对哪些类型的案件、在哪些诉讼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如何选择、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如何确定、没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刑事和解是否需要由司法机关加以监督、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刑事和解是否需要司法机关监督、如何监督以及进行多大限度的监督等事项在当前的刑事立法中都缺乏规定。没有具体的规定,就会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不利于刑事和解的构建,而且有可能出现违背刑事和解初衷的结果。
(二)非羁押措施的有限适用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面对面的交谈难以实现,影响刑事和解的适用效果在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中,有一个必经的程序或步骤就是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由加害人向被害人当面致歉以取得被害人的原谅。目前,由于我国非羁押措施的适用非常有限,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大多是被羁押的,很难实现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见面。实践中,只能由加害人的家属代替加害人参与和解,导致和解的效果更多的是仅仅停留在“赔偿――免责(减责)”这个单一层面上,当事人往往过分纠缠于赔偿的数额,只注重和解的结果,而忽略了通过交谈减轻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带来的不安全感,并使加害人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导致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和改造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
(三)作为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率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即使愿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为了防止违法、违规滥用不权,上级检察机关通常对不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并坚持将不率作为考核整体工作的标准之一,使得许多经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同时,因上级检察院对不标准的严格控制,使得办案人员不得不经历诸如提交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以及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等各种复杂的内部司法行政程序,导致一些经和解成功可作不处理的案件仍被到法院。如对上述50件案件作和解处理后,除对其中的4人作不处理外,其余均作处理。实际上,上述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有14人被作缓刑处理,2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刑事和解提高诉讼效率及节约诉讼资源等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
(四)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失可能导致刑罚适用不平等问题
从其实施情况来看,有无赔偿能力已成为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决定因素。通常情况下,能够通过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往往是那些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在履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而在一些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家庭条件差,即使他有和解的真诚意愿,但很可能因无力承担金钱赔付责任而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导致失去和解机会。实践中,可能出现有钱人因故意犯罪被免于,没钱人因过失犯罪却被告上法庭的情况,给人刑事和解是有钱人逃避罪责的“安全通道”的印象。
(五)刑事和解工作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但没有纳入各种评价体系
在审查中进行刑事和解,办案人员从询问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是否有和解的意愿,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如果仅凭办案人员“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化解矛盾,将不利于刑事和解工作的长效开展。
三、完善刑事和解立法规定的几点思考
如前所述,刑事和解具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和解制度尚不能充分实现其承载的应有功能,而其出路就在于尽快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从而使其发挥自身的合理价值。本文认为,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规定应重点考虑如下几方面:
(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狭义的观点认为,应限定在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注:例如,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为依法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参见: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6(4))广义的观点认为,只要有被害人,且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和解的,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以和解,只不过和解后的后果不同[1]。本文认为,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前提下,可以折衷上述两种观点,适度推广适用刑事和解。具体来说,刑事和解适用的对象应当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的在校学生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应当是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其范围可以限定为两个:一是刑事自诉案件;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三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对于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无论是在批捕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都是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成和解的工作重点。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情节恶劣的犯罪、重罪、累犯和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
(二)明确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以上海市杨浦区公检法机关为代表;二是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主要采取该做法;三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检察机关只负责提供签约、履约场所,承担告知和对合法的和解结果予以确认等工作,如河南、浙江等地采取了该做法。本文认为,刑事和解的运行模式宜采取由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方式。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是基于对效率的考虑。刑事和解程序包括和解准备、和解陈述、和解协商等阶段,它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并不少于一审普通程序,在目前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面临的案件压力日益加大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主持刑事和解不现实也不适宜。其次是基于对公正的考虑。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履行追诉职能,由检察机关主持调解不具备中立性,不符合公正原则。
(三)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
(1)提出与受理刑事和解案应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人或检察机关提出。公诉机关在接受提案之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提案是否具备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程度;被害人愿意参与刑事和解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种类及其特点;当事人居住区域是否较远。经过审查,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具备了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和解能够产生符合各方利益的结果,即可以受理案件并展开和解前的准备工作。
(2)满足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是指刑事和解应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辩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为基本前提;客观条件则应以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且实际赔偿为适用前提。
(3)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履行。刑事和解协议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行、悔罪致歉,提出赔偿方案并经被害人认可;二是被害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分。在对刑事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之上,检察官应当就赔偿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为解决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反悔的问题,可在程序的设计上作一些处理:犯罪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犯罪人应当立即向被害人交付约定的赔偿金,由检察官作出不决定或建议法官从轻处理。如果当事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应将案件按现有的刑事司法程序处理。
(四)建立刑事和解适用所需的配套制度
(1)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裁量权实践中,为了防止违法、违规滥用不权,上级检察机关通常对不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并坚持将不率作为考核整体工作的标准之一,使得部分刑事和解后符合不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刑事和解提高诉讼效率及节约诉讼资源功能的发挥受到制约。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应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权,使检察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酌情作出不决定。
(2)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如何使量刑建议权落到实处仍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如果在审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审判机关未予充分考虑,也会使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落空。检、法两院应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犯罪嫌疑人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3)建立必要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为了解决在刑事和解中存在的因贫富差距所导致的刑罚适用不平等问题,应建立必要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从196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就已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使那些因犯罪而受损的刑事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这一制度的推行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我们可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4)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一是完善检务督察机制,由纪检部门负责对和解工作的过程实施监督,如果案件当事人发现办案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也可以直接反映;二是加强汇报和备案制度。可由经办人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对和解情况进行说明,公诉部门负责人对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由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由基层检察院办理,可建立专门的备案表格,定期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三是构筑外部监督体系,侦查机关对和解后不或撤案的,可以要求复议或复核;相关组织可以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议,举报其不法行为;“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以强化外部监督。”[2]
参考文献:
[1]谢鹏程刑事和解的理念和程序设计[J]人民检察,2006,(14):97
[2]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5):106
The Practice Effect, the Puzzledom and Resolvent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HUANG Zhao ming, LUO Qiao lan, XU Hui l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Baiyun District, Guangzhou 510405, China)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办了我国第一档以现场个案访谈为电视表现形式的心理栏目《心理访谈》,随后,上海、哈尔滨、深圳、广州等地的电视台也陆续开办了《心灵花园》、《心理时间》、《守望心灵》、《夜话》等栏目。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以其对现代人心理状态的关注、独特的节目定位和人文关怀的节目诉求,以及专业化的心理分析和服务,引起了广大受众的强烈关注和社会反响,成了电视节目的收视“新宠”。
电视心理访谈节目的内涵和定位
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是电视谈话节目的一种。电视谈话节目,是把人们私下的谈话搬到电视这个大众媒介上,借助人际传播来实现大众传播的一种传播形式,它是一种一般由主持人、嘉宾和(或)现场观众就一个主题进行讨论或辩论的电视节目形式。①
目前的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多为“真实的心理案例”与“心理专家点评”相结合的“1+1”模式。
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大多定位为服务类节目,和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北京电视台《快乐生活一点通》等以往的服务类节目不同,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提供的是心灵服务,是帮助现代人提供心理咨询,解决心理问题的深层服务。
电视心理访谈节目的特点
(一)节目形态
1.节目选题的细分化和小众化
以现代人心理困境和心理问题作为节目选题,是电视节目题材不断细分、从大众走向小众、不断填补不被人重视的传播空白点的表现。如深圳卫视少儿频道的心理访谈类节目《守护心灵》以“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作为节目定位,紧贴青少年的成长问题,从深圳本土发生的真实案例入手,剖析青少年成长的心理历程和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2.注重互动性
互动性不仅是沟通观众、获取新闻线索的途径,也是检验电视节目传播效果的法宝。如《心理访谈》在央视国际网站设置栏目的观众互动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第一手材料或当事人;《守望心灵》栏目开设了短信平台,除了热线电话外,观众只要发送短信,栏目也会有专人整理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观众。同时,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还不定期地举办一系列公益活动等。
3.多种电视表现手段的运用
丰富多样的电视化手段的运用,如演播室现场个案访谈、外采的模拟短片、心理测试游戏等,不仅可以增强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的服务性,更增强了其电视表现力和观赏性。
演播室现场个案访谈:多为有心理症结的人向心理医生求助,医生当场帮其诊治心理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如央视的《心理访谈》,将心理专家与咨询者在诊室中咨询沟通、探讨治疗的全过程搬上荧屏,现场展现心理学专家为咨询者化解心理矛盾、克服心理障碍的过程。
外采的模拟短片:模拟短片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真实案例的情境重现,还有些是热播电视剧中的经典镜头。
心理测试游戏:如“你住在森林中的小屋里,晚上突然有人敲门,你想进来的会是谁?”等趣味心理测试游戏。
(二)心理学的解读视角
在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中,采用了心理学的解读视角,“提示大众所不熟知的心理背景信息,并能在世界观和方法论层面上进行开掘,并试图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案。”
央视《心理访谈》的制片人梁红认为,“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栏目选择的当事人绝不仅仅局限于‘有心理问题的人’或是‘心理病’的个案,因为每个人或多或少或在不同人生阶段都存在着心理困惑,这在生活中是比较普遍的。心理压力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要面对的问题,所以栏目的设置着眼点不是在‘病’或‘问题’上,而是在‘压力与健康’上。当事人的烦恼大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
(三)价值和文化诉求
越来越关注于人们的精神需求,体现出越来越浓厚的电视人文关怀,是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最重要的价值和文化诉求。这一点从各个电视心理访谈节目的主题词和宣传语就可略见一斑。如 “以案例扣击偶然背后的必然,用真情抚慰灵魂深处的隐疾。”(深圳电视台少儿频道《守望心灵》);“心理访谈,健康人生从心开始。”(央视《心理访谈》)。
同时“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深切的人文关怀,贯穿于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的制作理念、节目策划、制作等各个环节。如央视的《心理访谈》,节目鼓励当事人出镜,但如有不愿意暴露自己身份的人,经其同意,节目会在演播室现场设置一屏风以遮蔽当事人的形象,或者给当事人戴上墨镜、帽子等,进行遮掩,或者进行声音或图像的技术性处理等。
电视心理访谈节目“升温”的原因
央视的《心理访谈》自开播以来,尽管播出时间并非黄金时间,首播时间为23:20,但仍然吸引了大量观众,成为除电视剧外收视率最高的栏目。深圳卫视少儿频道的《守望心灵》前期没有声势浩大的宣传,也没有安排在“黄金时间”播出,但是,一经露面,便引起了众多观众的强烈关注,赞扬、咨询、求助等等观众要表达的心声让《守望心灵》栏目的热线电话响个不停。
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在中国电视荧屏上的悄然升温,成为中国电视媒介生态中值得关注的现象,而这与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受众心理都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适应社会转型期和“情绪负重年代”的新要求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快速的社会变化与发展、繁重的生存与工作压力、无法释怀的心理负担、纷繁复杂的人际关系,各种矛盾、压力、冲突引发出种种心理的不适,使人们处于亚健康状态,有人形容人类进入了“情绪负重年代”。因此,关注人类的幸福感、引导人们拭净心灵之窗、远离隐形杀手,就成为对电视媒体工作者提出的新的任务和挑战,那么,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应运而生也是“时势造英雄”的必然。
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不仅为“情绪负重年代”不堪重负的现代人试图提供心理问题解决方案,提供针对性的心理服务,还有力地引导了受众心理,避免大众不良心理情绪的累积,传递和消除大众的心理矛盾,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
(二)满足受众的心理需要和精神需求
1.探究心理
受众在接触传媒时,往往在探究心理的驱使下,对传播内容产生探究、好奇的心理与行为。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贴近性较强,大多取材于日常生活中有关“压力与健康”、“心理”等方面的个案,如讨论夫妻关系、男女朋友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上下级关系等一些最普遍的关系中产生的心理困惑,如对个体自我心理状态的关注,“没来由地想哭,是抑郁症吗?动不动就发火,是狂躁症吗?看见吃的没有胃口,是厌食症吗?”这些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中广泛加以讨论的选题,和节目中采用的心理测试游戏等生动的技术手段,很容易引起人们自然关注和感兴趣的心理指向,即“直接兴趣”,于是引起“注意”的心理活动,从而去悉心观察和探究。
2.角色学习和角色扮演
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占有一定的社会位置,也有自己所应学习和扮演的社会角色,如母亲、妻子、儿子、医生、教师、工人等,并且一个人可以兼任不同的社会角色。而一个人要在社会中生活,处理好人际关系,就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使之符合角色期待和角色规范。
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以其针对性、服务性、贴近性和丰富多样的电视表现手段,为人们学习和扮演社会角色排忧解惑,帮助他们消除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心理冲突和实际困难。
3.得益心理
受众的媒介接触行为,往往带有满足个人需要的得益色彩。从电视心理谈话类节目里有相似经历或能产生共鸣的故事中,可以帮助受众认知自己的情绪、心理和行为,并能够给予适当的方法和建议,受众便可以更好地适应周围的社会环境,获得较为和谐的人际关系。另外,心理访谈类节目当中出现的一些方法和技巧,如心理测试,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受众关注自我心理状态、希望了解自己需求、揣摩自我的强烈需要,因此也大受欢迎。
电视心理访谈节目的困境及应对策略
讲述个人隐私,进行心理测试,接受专家意见,是目前大部分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的必备模式“三部曲”。而趣味心理测试的环节,在不少情感类和娱乐类节目中也大行其道。而它们在电视节目中的应用,也存在着一些显性或隐性的消极影响,一定程度上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一)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面临的瓶颈和困境
1.隐私权保护问题
有专家指出,美国有法律规定,医生不能公开病人的隐私,所以在电视上直播医生跟病人的对话,应该是不可能的。而从专业的角度上讲,这个接受访谈的人今天在这个状态中他同意上了电视,但是在他未来的人生中这个节目会对他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不可控制不可预期的。虽然心理访谈类节目从愿望上来说是为了帮助更多的人来解压,但是牺牲这个节目中的个案来满足大众,本身也是不对的。②
2.专业标准问题
目前,中国的心理咨询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有些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上所进行的心理测试,其实并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比如说关于内向和外向的测试,中国和日本的量表以及标准就是不一样的。另外,诸如时代、文化背景和个人不同的生活状态的差异等因素,都会影响结果的准确。
另外,专家指出,心理是容易接受暗示的,有些时候,并不要轻易相信娱乐性的测试所给予的答案。比如说,根据一些测试,就可以判断出丈夫有没有外遇,遇上那些比较容易接受心理暗示的人,往往会对号入座,对丈夫疑神疑鬼,没事情的也搞出一些事情来了。③
(二)应对策略
1.以“深切的人文关怀”为基准点
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是电视节目,而并非心理分析课程。所以,电视手段的运用、个案的小角度切入是它的一大特色,否则就会陷入枯燥乏味的误区。如何在提高观赏性的同时,又不涉及到侵犯隐私权,是电视工作者应考虑的问题。深圳电视台少儿频道的《守护心灵》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它采取了演员演绎真实个案的“模拟拍摄”的方法,还有一些对声音和画面的技术性处理,都是对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都体现了浓浓的人文关怀。
2.做好荧屏“把关人”,谨防“伪专家”
由于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心理类电视节目比内地早生了近十年,积累了相当数量优秀的荧屏心理专家,这些人自然成为内地新兴心理电视节目的搜索目标。但是,由于经验稀缺,内地电视人在选择专家时,很容易被口若悬河的“伪专家”们蒙蔽。而符合“如果是大学里的专家,他一定要具备心理学教授资格,如果来自医院,则必须有心理学资深医师资格或是全国心理咨询师培训资格”等标准的专家,才可以在电视心理访谈类节目“开讲”,保障节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注释:
①石长顺著:《当代电视实务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241页
②③吕玫著:《遇上心理症结,你怎么处置――给你的心放个长假吧》,《新民晚报》,2005年10月2日
参考文献:
①《经验不足真假难辨 心理伪专家潜入荧屏逗你玩》,《新闻晨报》,2005年4月4日
②李韧:《守望青春心灵, 重唤花季雨季》,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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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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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供给困境的时代表征
1.供给结构失衡
一是“产能过剩”。2006―2015年,我国平均每年师范毕业生为70.16万人,而平均每年录用的中小学教师仅为24.85万人;不容忽视的是,每年录用的中小学教师中,至少20%来自非师范类专业,师范毕业生的录用数量仅占毕业生总量的27.89%。
二是性别失衡严重。华东师范大学在全国27所师范类院校的万名学生中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校师范生男女比例差距明显加大―女生达65.3%,男生仅占34.7%。山东省2015届师范毕业生中,女生29307人,男生9188人,女生是男生的3倍多。
三是学科分布不合理。一些长线学科如语文、数学学科教师相对富余,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技术、科学、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严重不足。相关学科教师短缺严重影响着中小学教学质量,也对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2.供给组织消散
一是教师教育中心地位丧失。师范院校转型综合院校或综合性发展带来了非师范类专业的数量增加,使得师范类专业原有的中心地位不复存在,在资源占有与分配比例,以及学校发展决策中的角色地位和话语权等同步降低。
二是培养组织肢解。高校发展的综合化直接造成师范类专业办学主体的下移,由原来校级统筹、以校为主的集中办学,转变为多头并举、以二级学院为主的分散办学,师范类专业培养合力因分散和受到挤压明显下降。
三是实训基地缺损。一是责任缺损,中小学承担教育实习的非制度化,难以调动实习承担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需求缺损,部分师范生到非教育系统的就业取向,就业考研的刚性要求,造成实习流于形式,实习基地名存实亡;三是建设缺损,分散实习的组织方式,不利于实习基地系统性、规范化建设。
3.供给质量滑坡
新任教师岗位胜任力堪忧。一是学非所教,有的新任教师所学内容与就业学科不对口,有的虽然对口,但首岗胜任能力严重不足;二是教无办法,“不会教”“教不会”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技能面窄,除主教学科外,班队活动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文体特长等明显不足。
二、教师供给困境的原因分析
1.省级统筹主体缺位
供源于需,科学的供给结构取决于在明确需求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有效统筹。
从目前体制看,中小学教师需求数量等于中小学校教师编制总量减去在编人数;而编制总量的设置掌握在地市人社和编制部门。
中小学教师供给主要来自高校师范类专业和部分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数量主要取决于高校自身在上级下达招生计划总量内的调配;高校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的供给具有不可控性,但其每年每地区考入数量且分布在音体美以外学科的基本特征,可为师范毕业生数量调控提供重要支撑。
目前的问题是,高等院校与地市人社、编制部门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统筹教师供需双方的省级主体缺位,有效的教师供需信息网络平台尚未建全,双方对教师供需信息的掌握存在极大的不对称。
2.新型教师教育体系建设滞缓
一是对建设什么样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仍旧迷茫。传统中师、师专、师范类本科院校三级教师培养体系打破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师范教育大学化,师范院校综合化,教师教育边缘化;转型期教师教育何去何从,缺乏系统设计。
二是谁来建设新型教师教育体系没有明确。省域内谁来统筹教师教育工作,高校内如何整合优化教师教育资源,校外实训基地如何治理更为科学,诸多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三是对如何确保师范生的培养供给质量缺乏监管。面对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就业率低、口碑差的高校、其他类学校或专业,缺乏有效的治理措施。
3.校地协同培养执行不力
一是协同培养的机制缺乏监管。协同主体会议多,协议多,落实少,效果差;缺少有效的评估督导机制,协作结果的优劣对协同主体影响不大。
二是协同培养内容不够全面。高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协同设置专业、创新招生办法,制定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建设课程资源、建设实践基地、开展教学研究、评价培养质量的系列内容没有明确。
三、教师供给困境的破解策略
(一)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特有功能与上位优势
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教师供给工作具有上位性和针对性等优势。上位性,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教育厅(局)对辖区内省属高校具有直接行政权和业务指导权,对辖区内市地政府组织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直接领导权和管理权;针对性,是指各省份基础教育发展阶段不同,教师供需各异,以省份为单位研究教师供给,有利于因地制宜,增强实效性,克服“一刀切”“齐步走”。
(二)统筹省级有关部门的教师供给职能
在省级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教师供给职能;负责规划、指导省域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预测并规划教师需求数量和补充机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调控教师培养的类别和数量;整合优化优质教师教育资源,创新资源共享
机制。
(三)推进新型教师教育体系建设
1.整合高校内部教师教育资源,建立教师教育学院
在原有教育学院(系)基础上,整合优化校内教师教育资源,组建独立实体单位;院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主要负责全校教师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制定与落实、教师教育类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师教育课程师资配置与管理、学生培养质量监控与评估、教师教育改革与实验等工作,全面统筹教师培养工作,确保教师培养质量。
2.优化高校和地方教师教育资源,建立省级教师教育基地
以教师教育学院建设为载体,采取校地双方共建、共用、共管方式,优化高校属地中小学校、教研室、教科所等教育机构优质教育资源,组建教师教育基地,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是集教师培养、培训、研究、交流为一体的教师教育的主渠道,主要负责地方教师培养资源的供给与协调,包括优质教师资源、课程资源、需求信息资源等;基地主任由高校副校长和教育局长共同担任。
3.整合区县教师教育资源,建立县级教师教育基地
整合县域内教师进修学校、教研、教科研、电教等教师教育资源,组建县级教师教育基地。统筹县域教师教育工作,协助高校完成师范生见习和实习的安排、指导和管理;推进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区域内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为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等。
4.遴选优质特色学校,健全实践实训基地
以教师教育学院建设为载体,采取校地双方共建、共用、共管方式,全省统一部署,坚持需求导向,上下联动;由高校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遴选优质特色学校,作为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具体承担师范生实践、实习任务,参加教师培养研讨,兼授师范类专业课程,评估人才培养质量。
(四)改革生源遴选方式
一是设置免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实行提前批次录取;二是实行初中起点六年、七年一贯制订单式培养,招录优秀初中毕业生;三是实行“大类招生、二次选拔、分段培养”的方式,选拔优秀在校大学生进入师范类专业学习;四是保障男性生源比例,克服性别失衡;五是实行“高考、会考、面试”相组合的“三位一体”招生机制,把高考成绩、会考成绩、校考成绩按5∶2∶3的比例,汇成高校招生总成绩。
(五)创新教师培养模式
强化用户意识,凸显政府统筹职能,建立政府、高校、中小学校(GUS)三方联动机制,深化全面合作内容,提升教师培养质量。重点推进校地联盟系列活动。
一是校地联盟―课堂对接:把中小学课堂全建制进入大学教室,使高校师生零距离感知中小学课堂,感受中小学教学文化,实现小学师生和高校师生四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多元互动。
二是校地联盟―协同教研:对人才培养的目标设置、课程建设、教学项目等开展合作研究,以项目为载体,以任务为驱动,深化教师团队合作。
三是校地联盟―兼职任教:推进校际之间的师资队伍交流,高校教师教育者直接担任小学课程教学,小学优秀教师兼教高校教师教育类课程。打造“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互惠双赢”的教师教育共同体。
四是校地联盟―资源共建:每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省财政拨款分别为300万元,高校至少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主要用于基础条件建设。
(六)强化实践实训,提升从教素养
整体设计实践教学环节。把教育实践贯穿教师培养全过程,建立以教育观摩见习、校内模拟实习、校外集中实习和小组研习为主要模块的实践环节,与理论学习实现“双轨并联”,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构建全方位实践内容。包括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队管理实践、教研实践等;丰富师范生教育实践体验,提升教育实践效果。
创新实践实训形式。积极开展实习支教和置换培训,引导师范生深入薄弱学校和农村中小学,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发优质教育实践资源,组织师范生参加远程教育实践观摩与交流研讨,建设师范生自主研训与考核数字化平台。积极探索全息角色扮演实战演练模式,组织学生模拟中小学建制与运行方式进行实训,让学生全方位感知职场职能、角色职责和运行机制。拓宽教育实践渠道,通过每年遴选师范生到海外开展教育实践等多种形式,开阔师范生视野。
一、电视法制节目的困境
1.电视媒体体制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法律问题凸显。法制节目既需要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又必须改进当前单一的节目类型获取收视率来保证自身在全媒体环境下的竞争优势,这已成为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难题。地方电视台本身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较为困难,因此部分电视法制栏目选择了接受政府法律部门的资助,以“合办”的方式进行节目的播出。如此一来,电视媒体本身的舆论监督能力就会减弱,再加上多方面的障碍,电视法制节目的监督能力和质量就会相应下降,无法有效发挥传播信息、法制教育之外的作用,削弱了法制节目的公信力,降低了收视率。
2.节目内容重复,缺乏应有的深度。
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开播为标志,中国电视法制节目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各地方电视台的法制节目缺乏创新意识。仓促上马的法制节目,一味模拟经典法制节目的样式和叙事风格,因此,一段时间国内的法制节目大量出现,但整体质量不高。又因为该类节目在叙事风格以及节目式样上创新不足,本分媒体单位为了获取收视率,单纯迎合观众的偷窥欲望,对社会热点、大事件争相报道,忽视了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其次,电视法制节目内容同质化严重,无法吸引受众。
二、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机遇
1.社会的发展,为电视法制节目发展提供机遇。
当前,我国多种经济形态不断发展,引起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和应尽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开始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人们学习法律的意识空前高涨。另外,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弱势群体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儿童、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不断要求实现或者提高自身的合理权益。以上这些社会现状都为电视法制节目提供了丰富的选题和第一手素材。
2.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完善,为电视法制节目发展提供机遇。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心,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与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从社会管理者至普通百姓,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全媒体环境下,因电视媒体具有强势的宣传功能,在整个法律宣传的过程中,电视媒体中的法制节目在促进我国法治进程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3.媒介需求,为电视法制节目发展提供机遇。
当前,无论广播电视媒体还是纸质媒体,只要真正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转化为实际的内容呈现给受众,就会受到广大百姓的拥护,获得广大受众的支持。对于电视法制节目而言,只要以百姓利益为关注的内容,保持与广大群众的紧密联系,保持法制节目内容的实效性和悬念性,就可以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方面,电视法制节目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
总之,我国人口众多,电视法制节目承担着主要的普法宣传、普法教育、法律服务等任务,这既是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挑战,也是它的发展机遇。在全媒体环境下,电视法制节目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应进行理性分析,紧紧抓住发展机遇,为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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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因素
(一)企业主营业务陷入困境 上市公司最常见的一种困境就是经营的主要业务发生萎缩,主要体现在: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不够突出。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关乎到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如果主要经营的业务不够突出,就容易导致财务危机;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过低或者是技术相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度,如ST圣方科在2001年年报中就提出,由于显示器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产品更新换代跟不上,从而导致了企业产品销售速度极慢等现象;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过于单一,可能是企业主要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与相应的变动成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额,而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产品还没有真正在实际中投入生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整体利润。
(二)费用过高,资金严重缺乏 大部分企业的成本费用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其成本费用较高,从而使企业难以支撑。在经营管理方面效率过低,应酬支出较多。在资金控制与管理上缺乏意识,不加以约束。有的企业虽然主营业务利润每年都在上涨,但是就是因为其在成本费用方面缺乏控制与管理意识,因此,在费用的使用上经常大手大脚,最后,导致了企业每年的利润大幅度降低,最终因为亏损而倒闭。
(三)企业资产质量较低 首先,应收款项质量过低,企业应收账款过大,从而挪动了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应收账款可收回的可能性极低,质量也过低,进而使得企业没有过多的流动资金,无法正常周转。同时,还造成了企业的应收款项损失,导致了利润降低。其次,企业存货质量较差,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货的产品已经过时,无法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润。由于产品存货质量差,导致企业库存内积压了大量的产品,大量的资金被其占用,使得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再次,企业的固定资产质量较差,过时、老化,在功能、技术指标方面和现有的产品已不能相适应,也达不到技术要求。固定资产质量差导致企业无法生产出好的产品,以至于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无法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在对质量低下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过程中,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润,使其进一步下滑。第四,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企业各个项目之间的资产比例分配不均匀,这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运行,使得企业无法扩大其在市场中的规模。第五,企业资金不足。一个企业要想经营发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资金问题,只有充足的资金才能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营。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资金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必定会发生财务危机现象。
(四)企业经营杠杆的负效应 企业在生产经营目标与实现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上对经营成本中固定成本的利用,可以为企业带来经营杠杆作用,主要用于分析利润变动与业务量变动之间关系的经济概念。一般情况下,利润增长率会大于业务增长量,主要原因是企业存在固定成本。只要企业存在着固定成本,就会存在此项规律。经营杠杆可以揭示企业的一些经济现象,反映经营风险,可以帮助企业较快地预测,还可用于决策,可以说是一项很重要、很有实用价值的经济规律。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一样都对企业有着重要的作用,只要将其科学合理利用,必定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额外收益。相反,如果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使用,那将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当前,有不少企业由于经营杠杆的影响,使得财务出现了危机,追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构成固定成本的因素有很多,任何一项因素如果使用过量,那么,在企业产品销售量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下,都会出现经营杠杆风险问题。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企业之所以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协调经济行为,控制经济活动,在企业内部实行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从而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同时予以规范化、系统化,使其成为一个较严密、完整的系统,以此作为预防企业发生资产浪费的措施。可是,当前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这将严重阻碍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进而使得财务陷入困境之中。
(六)诉讼与担保 由于巨大数额的对外担保使得上市公司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一方面因为较大比例的担保损失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业绩,使其大幅度降低,无节制的巨大数额对外担保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如果被担保企业在财务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其担保责任将会变为现实负债,从而使得上市公司陷入到财务困境之中;另外一方面,当前因为担保问题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案件正逐年上涨,这将使上市公司的的声望名誉受到严重的影响,进而发生融资困难情况。
二、外部因素
(一)激烈的市场竞争 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的竞争力是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部分,当前,由于我国各个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各个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互相之间打起了降价战,从而使得企业的产品整体销售利润降低,导致企业出现了严重的损失,逐步陷入财务困境。由于产品在市场中出现了极其恶劣的降价竞争,大部分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没用获取一点额外收益,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持续发展与生存。再加上上市公司自身的市场开拓力度不强,因此,其根本不具备良好的条件与其他上市公司竞争。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解决,那么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是在所难免的。
(二)市场机制因素 市场机制是指通过市场竞争配置资源方式,即资源在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与自由交换来实现配置的机制,同时还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虽然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对于国家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问题其不具备解决的能力,同时,也无法将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有效地进行控制。在市场调节的运行制度中包含了价格波动以及结构失衡的可能性,在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过程中,市场供给发展的速度与市场需求发展速度无法形成一定的比例。由于经济过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大量的生产,使得市场的需求量相对缩小,因此,市场机制必须采取通货膨胀的方式将这种现象有效地控制。当经济逐渐转变为萧条时,由于投资与需求相对不足,从而在市场中就会出现一大批的失业工人,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财务困境,损失严重,最终面临破产。
(三)经济法律制度因素 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会经常变动,因此,对上市公司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首先,由于对行业结构调整方面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了改变,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规模进一步缩短、减少,产品销售量逐渐下滑;其次,由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使其资金周转较为困难;此外,我国关于经济与会计法律方面的制度不够健全完善,企业在管理与监督上缺少法律依据,从而使得企业出现了一系列的违法乱纪的行为,可以说,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财务困境的产生提供可能性。
(四)业务评价误导 一直以来,在对企业业绩考核评价时主要将其范围局限在财务性指标上;企业投资者在选择股票过程中,通常以公司的经济利润增长速度或者是投资所获得的报酬率等财务性的指标对上市公司的生存发展与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可是他们却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经济利润增长的原因有更为深层次的分析。业绩评价对企业的行为有着引导性的作用,在对上市公司业绩进行评价的过程中,过于重视当期的财务性业绩评价指标,这样必定会造成企业目标利益的短期化。由于对产品的开发与研究以及市场调研不够重视,使得上市公司发生了投机行为,为了降低产品成本,采取偷工减料的的手段,从而导致了产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他们的这种以损害企业长期业绩的成长来换取短时间的优秀业绩,是无法提升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的原因,除了其自身经营不善造成的内部原因与外部原因之外,业绩评价的误导、对企业经理人的不合理的激励制度都是造成上市公司无法生存发展下去的因素,进一步加快了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速度。
三、上市公司财务困境化解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事前控制 首先,优化股权结构,实现产权多元化。从当前的体制上来看,由于公司股权过度集中,可能会影响到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可能会导致内部人在控制方面产生矛盾问题。所以,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将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进一步降低,首先要不断促进国有股权在有效机制监督下的适当流动,以此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其次,上市公司要培养一批机构投资者,比如说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另外,上市公司应实行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购买企业的部分股票来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以此获取相应的管理权力。企业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筹集更多的资金,而是要将资本权规模进一步扩大,从而使得公司普通职工都能广泛享有资本,让他们在获得劳动收入的同时,还能获得资本收入,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调动其积极性,明确责任权力关系,增强各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与制衡。
其次,调整资本结构,改善上市公司治理。资本结构实际上指的是企业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适当的资本结构可以促进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进一步提高治理效率;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能够保证公司管理者得到正好为其投资所需但又不需要用更多的资金来完成的有利可图的项目。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提高流通股持股比例的方式来增强公司股东对经理层经济监督的能力,将国有股份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降低;同时,还可以通过提高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话语权,加强其监督职能,从而使其资本结构得到合理的调整。
另外,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由企业相关领导制定的,主要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序,主要用意就是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加强信息沟通,强调风险监督与评估,全面改善上市公司在实际生产中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将直接与企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企业必须从控制内部环境、风险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着手,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其信息真实可靠,做好事前控制工作。
(二)财务困境的事后控制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困境后,应及时从自身的经营管理上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在对自身摆脱困境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的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摆脱困境的方法。首先,从目前的证券市场角度而言,上市公司发生困境后,由控股股东追加投资难度较大。应将上市公司财务困境以外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优质资产注入到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之中,与困境公司的劣质资产进行置换,以此对困境公司的资产结构进行全面的调整,提高其资产质量,这是目前陷入困境的公司摆脱困境的最有效的方法。其次,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特点主要是资金不足,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要想将负债问题解决,就必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共同负责债务问题,具体的说就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境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只要将原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修改了,均作为债务重组。
另外,陷入困境的公司在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经营的产品收入较低,主导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结构不合理等。摆脱困境的有效措施就是剥离副业,不断增强主业,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此外,在提高主要经营业务利润的同时,还要加强成本管理。当然,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部分成本费用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所以,在看待成本费用问题上不能过于单一,应该将其放到更大的范围里,同时处理因其他因素而造成的问题。
关键词:会计专业;实训基地;困境;破解思路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81
1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现状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于2002年获批开办并于当年9月正式招生,现已累计招收800余名学生入院学习,生源主要来自辽宁、新疆和四川,毕业生主要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出纳、会计等工作,及政法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检查助理、司法会计鉴定助理等工作。
1.1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在2013年成功获批“辽宁省对接产业集群省级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的基础上,利用辽宁省财政资金70万元对原有校内实训基地进行改扩建为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训室和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
司法会计手工与数字一体化实训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配备高性能计算机55台,安装用友等先进的财务软件以及多媒体教学软件,可以满足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会计信息化学习的需要。会计实务综合实训室占地面积100平方米,配置48套电脑及会计实务操作平台和会计实训设备等。为保证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实践教学任务的质量,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室配备有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的开展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实践教学所需的耗材、设施及设备等。
1.2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情况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建有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和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共7个校外实训基地。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是与一般企事业单位,如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沈阳华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依托辽沈地区公安政法机关,如沈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合作建立,具有较强的司法特色。
2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中存在困境
2.1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程度浅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所建的两类实训基地,受限于会计资料的性和政法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与所建的社会通用型校外实训基地与司法特色型校外实训基地在合作层次上仅达到满足较低程度的专业认知、情景观摩、工(警)学结合、顶岗实习等要求,难以开展较深层次和领域的合作。
2.2校外实训基地接待容量小
由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会计部门所设会计岗位和会计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办公场所空间有限,无法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和安排较多的会计专业学生实习实训。而政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或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因此会计专业(司法方向)校外实训基地接纳实训学生的能力有限,难以做到同时安排大批量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学生实习实训的要求。
2.3校外实训基地合作热情低
会计与司法鉴定是两项具有较高要求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在校学生难以胜任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岗位要求并独立开展工作。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顶岗实习需要校外实训基地安排专人予以培训指导,而校外实训基地的工作人员本身已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难以安排额外的时间与精力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导致校外实训基地对指导学生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2.4校内实训基地仿真性差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较强的实务操作性要求授课内容应该紧贴企事业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实际。如果校内实训基地硬件设施过硬,实训教师能力突出,实训环境与实际环境能够有效对接,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校内实践教学的效果。然而,校内实训基地依然存在仿真性不强、与实际生产管理环境脱节的问题,无法完全实现校内实训教学的要求,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
3破解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实训基地建设困境的思路
3.1以创办司法鉴定所为重点,有效带动“校中厂”型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校中厂”是校企合作的创新模式,通过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职责,依托高职院校已有的场地和人力资源,将企业引入校园,将学校的教学活动融入真实的生产管理环境之中,可以有效实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它集“教学、经营和社会服务”功能于一体,其中教学功能主要为学校培养人才和为企业提供培训;经营功能是安排实训和顶岗实习的需要;社会服务功能是获得社会认可的需要,三项功能紧密衔接,从而形成“产、学、研”一条龙。
3.1.1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
创办辽宁政法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有助于会计专业教师通过参与司法鉴定所的实际工作提高专业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同时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又增强教学和科研资金的投入,能够促进专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可将司法鉴定所作为校内实训基地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综合实训》等实训课程的教学活动、安排顶岗实习,拓展职业能力和提高就业能力。
国家为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创建司法鉴定所提供了政策的保障。我国规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⑤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还拥有强大的政法背景,专业依托的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是辽宁省政法系统唯一一所集普通高职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省内政法系统在职干警培训和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于一身的高等院校,主办的“辽宁政法理论年会”和“辽宁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分会”在辽宁省理论界和公安政法系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教学团队为创办司法鉴定所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基础。该教学团队2005年被评为院级教学团队,现已形成一支年龄梯次适中、职称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双师”型的教学队伍。在7名专职教师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1人、助教1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6人;除具有教师资格证外,还有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统计师和工程师等资格证书;2014年,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引入一名具有海外学习背景的青年教师,丰富了会计专业教师队伍的多样性,并开拓了会计专业的国际视野;7名专职教师全部具有公安一线挂职锻炼或调研学习的经历。从物质基础而言,创办司法鉴定所还有利于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对现有的实训实践场所和仪器设备整合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3.1.2在校园内设立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地处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毗邻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与抚顺高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企业数量多,会计专业(司法方向)可以与辽宁正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强深度合作,在校园内设立该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校中厂”校内实训基地,充分发挥会计专业现有师资及学生低成本的优势为我院区域内的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记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等活动,将扩大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生就业。
3.2以代账公司为重点,建设“厂中校”型校外实训基地
近年来,辽沈地区代账公司蓬勃发展,一方面代账公司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因此对代账公司的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另一方面代账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需要大量吃苦耐劳、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因此代账公司的上述特点为接纳会计专业在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了可能,既解决了代账公司需要大量工作人员的问题,又解决了学生的实习问题,可谓相得益彰。由于代账公司服务的客户群涉及行业广而全,有利于学生们熟悉了解多行业会计业务以更快适应社会的要求。会计专业(司法方向)一直鼓励学生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资格证、全国涉外会计岗位专业证书等资格考试,显著提高学生“双证书”通过率,应该有效利用现有的“双证书”优势,与代账公司合作创办“厂中校”式校外实训基地,在学生顶岗实习、职业培训等方面与代账公司及其客户开展深度合作。会计专业(司法方向)的专业教师通过参与代账公司的工作,有助于真正了解和体验会计工作岗位要求,避免企业锻炼流于形式,保证专业教师队伍的成长,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师生在代账公司能体验到真实的会计实务操作环境,“教、学、练、做”一体化为学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提供了重要保障,效破解会计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难题、促进学生零距离上岗。同时也促进学校与企业的亲密接触,便于发挥专业优势为企业排忧解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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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化;农民工市民化;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8-0086-02
众所周知,“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村,农民三个问题,它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必然产物,而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大军,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只有先解决农民工的问题,再以“农民工”作为突破口才能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即他们的土地在符合区划和规划的前提下,可由他们自己决定向开发商出租或出售自己的土地,这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条件。本文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度为前提,以农民工为研究对象,分析在最新形势下分析农民市民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实现农民工市民化。
一、农民工想要进入城市的原因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实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转换是一种必然趋势。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较低,使农民的收入较低。以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羊山镇五佛洞为例,此地主要以种植玉米为主,普通农民的土地有一亩地左右,玉米平均一亩地收大概1000斤,也就是收1000元,去除成本农民净剩也就400元。然而若农民用这段时间去打工,最少也能赚60元/天,至少还能赚480元,由此可见农民仅靠农业的收入有多低。除此之外,我国农村可用耕地少而农村人多,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农民所在乡镇企业无法吸纳这么多的劳动力,所以为了养家糊口,农民只好进城打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目前的生产关系已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所以农民选择离开农村。由于剩余劳动力对农业的边际产值为零甚至为负,所以农民工进城不会使农业产值下降,农民当然都选择进城发展。但是之前在土地不能自由买卖时,农民在离乡打工后,在农村仍有不知如何处理的土地的后顾之忧,而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可以将土地转让的政策后,政府必须以市场公平交易的价格来征用农民的土地,这为农民工进城提供了资本。
农民工进城打工后,虽然从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到从事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劳动,身份发生了改变,但是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很多权利都得不到保证。其实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可以分成存量和增量两部分。王建提出以大都市圈模式推进先存量后增量。先存量即是先把在城市中已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及他们的家庭转换为城市人口;后增量即是指先解决了上述条件的农民工问题后,再解决后续农民工进城问题。基于农民工在城市的诸多问题,政府应该如何做才能使农民工真正地成为城市居民呢?
二、农民工在城市就业问题
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所受的教育程度的限制,所以他们在城市中只能做着最简单的工作,而且工作又缺乏稳定性,随时面临失业的风险。现在的农民工除了包括传统农民,还包括新生代农民工,且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中很大比例。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年龄较小,且学习能力较强,故为了增加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机会,使得他们可以高质量地就业,建议政府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化培训,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培训的职责,或者以企业为主导,政府起辅助作用,对农民工进行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的传授。政府还应鼓励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并对吸纳农民工的中小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时,还面临着受城市人歧视的问题,政府应宣传并引导城市居民接纳农民工,逐渐淡化城市人对农民工类似“杀马特”的嘲讽。
(一)农民工在城市住房保障问题。现在的农民工好多都住在工棚、集体宿舍或很多条件恶劣的出租屋里,所以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住房问题迫在眉睫。农民在城市中存在住房问题与城市中存在的过度的大规模房地产开发中建造的空房,无人的空建筑形成的小城镇如鬼城等形成鲜明对比。政府之前虽然有增减挂钩的政策,赵海《人口城镇化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但由于地方政府过度追求增值利益和土地指标,使得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而且没有得到很好的补贴,有的农民甚至面临负债上楼的危险。”十八届三中全会政策使得农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有了平等交换的权利。建议政府以后在实施增减挂钩的政策时,让农民凭借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参与协商过程,以此来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可以根据级差地租等因素,用一定量的城市住宅使用权来交换农民的农村中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使用权。政府也可以在城市给农民工盖类似于经济适用房的房子,并先给农民工付一定的首付,然后让农民用住房为抵押进行分期付款。这样既可以解决鬼城的问题,又可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二)农民工的户籍问题。由于农民工没有城市居民户籍,使得他们虽从事非农业工作,却仍是城市的边缘人,仍处在城市社会的最底层。为更好地实现农民工市民化,政府应该在的良好形势下,降低户籍制度的门槛,改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实行以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作为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的依据。如果农民有固定的居住场所,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就应该给予他们城市户口,这样就为彻底打破城乡身份限制,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农民工在空间流动或在城市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他们虽然在城市中从事着和城市人相同的工作,做了很多贡献,却以二等公民的身份,以廉价劳动力被城市利用,而且在城市中很难享有医疗、失业、子女义务教育、养老、工伤等方面的社会福利及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务,他们在很多时候在劳资纠纷、工伤事故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政府给予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当采取分需要,分目标,分阶段的原则。政府应当给予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以保证底层农民工的利益。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虽然现在的制度已经允许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所以农民工自愿缴纳养老保险的兴致不高。建议政府应在全国统一征收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政府应鼓励多数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关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政府应当尽量使农民工子女能够和城市子女享受相同的教育待遇,使他们免于缴纳高昂的借读费和赞助费来保证子女入学。
只有上述的问题都得到解决且农民可以合理地得到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才能打消农民工进城的种种顾虑,使农民工市民化。
三、农民工在农村面临的问题
虽然综上所述可以解决农民工在城市中成为真正的市民,但是农民工在农村仍具有一定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无法完全脱离农村,进入城市。基于此类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解决措施:
(一)明确土地财产权,并活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政策大大鼓舞了农民的士气。韩俊称“以前他们的土地总是被政府过宽地征用,而补偿较少”使农民苦不堪言。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情况是由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引起的且农民不能自由流转,转让,买卖自己的土地,所以农民只能把集体土地所有权交给地方政府,再和政府协商土地价格,但是协议的价格往往低于市场价格,这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在的政策下,农民可以自由的处理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还应建设土地流转市场来活化土地所有权,健全流转机制。在土地流转市场依照法律和农民自己的愿望,并对出让土地的农民进行公平补偿的方式来进行土地的买卖,使得土地价格完全由市场来决定。政府还应完善现行“两权分离”的农地制度,实施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政府不得随意扩大城市边界。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农民的土地,并将其归为城市土地。
(二)改变原有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虽然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但是由于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造成空间上的浪费,且小农户的经营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所以若农民仍是以原来家庭经营的方式来从事劳动生产,还是不能脱贫致富。建议政府鼓励农民出让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给专业大户或农业企业,使得土地逐渐集中,中小企业以市场价格给予农民补偿,而农民则可以通过给农场主打工来生活。政府应当给予出让使用权的农民经济适用房,以此来使得农业经营规模化,降低农业生产和经营成本。政府应当在土地最新的制度下,促进农田多向专业大户手中集中,把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相结合,并且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引进先进技术和现代机械设备及经营管理方式,以机械劳动替代完全手工劳动,实现供一产一销一体化,开展农产品营销和加工,这样可以使企业为农业提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从而提高农作物的质量和产量,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农业发展在很多时候都要依靠投资,所以政府还应当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田抵抗灾害能力,并对农业现代化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免税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制度为农民工争取到了很多权益,可以降低农民工的损失,但是确定农民土地财产权,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使农民可以以市场的价格买卖土地仍需要一个过程。城市化最主要的是实现人的市民化,然而农民工在城市中就业问题,住房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户籍问题仍处在不断解决中,所以农民工想真正地成为市民,仍需要政府作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来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民真正市民化。
农民工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目标,所以农民工能否完全留在城市取决于两地推力和拉力的大小。推力即农民不仅可以在城市中获得更高的收入,还可以得到和城市人相同的权利,实现农民的真正市民化。拉力即农村实现农业现代化。所以农民工真正实现现代化,仍依赖于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在的政策下,新生代农民工可以无后顾之忧的进城打工,年纪大的老人可以通过在农村给专业大户打工来改善生活。
参考文献:
[1]赵海.人口城镇化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宏观经济研究,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