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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对策建议;风险责任认定;条例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C829.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缴存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良好的缴存质量是维护已建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规避缴存问题引起种种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巩固和扩大执法扩面效果的坚强保证;是已建职工对中心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切实履行好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2.缴存管理的理想状态
所有建立单位均按照实际职工人数和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在发放工资当日全部缴存并入账,职工账户能够及时顺畅的转移,不存在欠U、少缴等缴存问题而造成职工还款逾期、罚息、利息收入减少、不良信用记录产生等损害,同时不影响管理主体中心的整体声誉。
3.相关内容
(1)条例规定。国务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整章进行了规定。天津市《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整章进行规定。
(2)缴存要求。单位应当自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3)缴存监督。
①监督主体。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②监督内容。重点是第三款“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③职工权利。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两个《条例》都有相关规定。
④法律责任。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不缴或少缴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分析
1.在现行的条例框架下,未能很好回答相关缴存问题
一是对部分职工账户转移或封存不自由顺畅,未明确责任认定;二是欠缴违法处罚问题。欠缴单位违法成本为零,有故意挪用产生收益的可能;三是欠缴、少缴造成职工的利息损失补偿的诉求没有明确;四是监督稽核权问题。未形成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共促的氛围,单位拒绝检查稽核相关处罚责任未明确;
五是处罚金额的设置问题。应放弃具体金额的规定,而采取“比例法”进行规定更科学;六是缴存时限问题。技术手段的进步,保障及时入账时间;
七是诉讼时效问题。不解决时效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大,也不利于鼓励职工及时投诉;八是欠缴、少缴等造成职工还款逾期,产生罚息和不良信用记录问题;九是任意补缴带来的监管和声誉等问题。
风险主要集中在监管不力,引发,还贷逾期引发信用和罚息责任风险,以及造成的声誉风险等,需要的在立法和管理细则上高度重视和研究。
2.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不办理账户转移引起的监督权履行及后期风险。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转移,职工向中心举报投诉。《条例》只赋予了督促办理转移的权力,对单位的监督权难以有效实现,由此带来的逾期、信用、罚息、风险。
(2)不按时足额缴存造成的潜在风险。《条例》和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就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有了明确的规定,最后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相对应的处罚,单位所要付出的违法成本为零,欠缴或少缴所产生的利息同样需明确。
①不按时缴存造成的职工利息损失、贷款逾期损失和信用风险。由欠缴造成的挪用监管、利息损失、还贷逾期罚息、逾期信用、等风险都还是潜伏状态居多,但随着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会逐渐显露。
②少缴造成的监管风险、风险和职工的利息损失补偿风险。无法逐个进行检查;即使发现,能不能顺利进行检查也成问题,条例只规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最后是利息的补缴计算核定问题,我们没有在条例中明确由此产生的利息问题,更没有相关的确定细则。
(3)一月缴存逃避法律责任,带来与欠缴同样的风险问题。单位拒不建立,其单位和负责人要受到处罚,而对欠缴单位只能责令限期改正,即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相关处罚。这样不对等的处罚力度,显然单位可以先开立账户缴存一个月后停缴,从而达到先躲过行政处罚的目的。
(4)一人缴存,将带来监管、和声誉的风险。是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选择。单位不建处罚,不建不行,单位对我们无法准确掌握其用工情况下的博弈选择,既完成了建立避免了处罚。
(5)任意补缴,带来监管和声誉风险。单个职工缴存基数一年内严格上是确定和唯一的,任意进行补缴,且无需出具任何证明资料,破坏了这项制度的严肃性。
3.住房公积金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缴存监督对比
三、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
1.《条例》修改中关于缴存的相关建议,明确几种风险的责任认定
(1)明确对欠缴行为的处罚。
①将单位欠缴与不建立处罚同等,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或问责,增加违法成本。
②明确欠缴补缴追溯时限和投诉时效。
③明确补缴中利息的补偿问题,明确相关风险责任的认定。
④明确滞纳金。对单位工资发放5日内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参照社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措施,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处欠缴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明确对监督权、稽核权履行的必要规定。
①条例修改中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监督、稽核的相关规定,明确单位拒绝检查和监督的相关责任。
②明确相关单位信息共享
明确工商、统计、民政、社保或公安等相关部门提供单位或个人相关信息的规定,便于更好的履行监督权。
③明确监督稽核结果的运用。
(3)明确不办理转移的相关责任规定.明确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的相关约束和责任认定。
(4)明确处罚的金额规定。采取“比例法”进行规定更科学。
2.现行模式下的风险对策建议
(1)提高对缴存风险的研究和认识,对缴存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2)出台相关管理细则,对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加大事前预测,对单位的工资、用工情况进行抽样稽查试行。
①对欠缴单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对单位欠缴造成的逾期问题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温馨短信、电话提示、动态跟踪,提前化解风险。
②加强对一人缴存、一月缴存单位的制度化管理,在单位开户中明确提供用工情况说明,强化全员缴存的严肃性。
③对补缴加强管理,明确缴存基数计算细则,强调其一个年度内的确定性、唯一性。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①加大宣传培训,提高单位负责人和经办及时足额缴存意识。
②大力推动网上缴存,实现当天缴存当天入账,减少缴存入账问题造成的风险。
③加强风险教育,建立相关风险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意识和处理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4]井欢.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M].城市管理,2016,27(5).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保障性、互、长期性的性质和普遍性、强制性、专用性和福利性的特点。
开滦集团作为2010中国企业500强中位列第103名的大型国有企业,有着自己独立的公积金管理体系,设立了专门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滦分中心。开滦集团公积金缴存金额大,人数多,单位多,个人情况也复杂多变,针对此情况,集团公司各个下属单位都设置了专兼职的公积金管理人员,由各单位分别管理然后汇总上报审批。所以要做好整个集团公司的公积金管理工作,各下属单位首先必须要进行良好的管理。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从思想上重视这项工作
人们常说“安居乐业”,顾名思义就是说只有安居才能乐业。安居是职工生活的头等大事,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是关系到每个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对这项工作我们要重视,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只有从心理上重视起来才能将工作做好。
二、要加强公积金管理人员的业务修养,不断地进行业务学习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举行座谈会、培训班,对各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人员进行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政策培训。通过培训办班,各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人员可以熟悉政策和业务知识,使自己的工作走上正轨。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可以在工作上对公积金管理人员随时进行业务指导和要求,帮助下属单位解决疑问。
三、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基础工作的管理
(一)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公积金管理制度。公积金的汇补缴业务由各家单独核算,独立管理,牵涉到人力资源、工资、财务等几个部门。每月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具体增减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各单位工资核算部门每月按照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的情况,于每月发放工资时,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管理员将个人扣缴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的金额进行汇总核算,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和《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依据,财务部门按照公积金管理员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每月各单位公积金员要做好统一汇缴之后再上报开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核算复杂,需要制定规范的制度进行管理。比如笔者所在单位开滦医疗集团有3000多名职工,管辖着九家医院。为了加强我单位的公积金管理工作,我单位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了医疗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是公积金管理基础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环。
(二)另外,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对于做好公积金的基础工作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只有工作流程建立了,要求各个单位按照工作流程去操作,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公积金管理工作。对于数据的上报要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我单位规定每月支取的日子为20号,要求各单位的公积金支取材料必须于20号以前上报,超过20号的,等到下月再办理支取;各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和《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须23日前上报,医疗集团做好汇缴,将缴存款及报表于25日前上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另外还可以建立内部考核政策,采取记分制,对于每个月每家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如果出现错误,根据错误的多少及严重性进行减分,影响其综合评比的成绩,促使其高质量地完成工作。经过这样的规范,可以理顺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在基础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基础资料的管理。公积金管理是一项资金流入流出金额比较大的工作,这也属于审计部门监控的重点,必须把基础资料管理好。比如公积金支取时要求各单位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进行初审,然后作支取上报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资料交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装订管理。各下属单位可以加强基础档案的管理,比如我单位要求支取者多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凭证后面作为支取凭据。此外拨付各医院的公积金支取款时,支取清册打印三份,一份签字后交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科,一份由医疗集团留底保存归入公积金支取档案,另一份分部门给各医院留待发放时签字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另外,保存与公积金管理工作相关的电子文档也很有必要。每个月各家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扣缴变更表》和《住房公积金扣缴汇总表》除了要纸质的存档外还应该上报电子文件和Excel表形式的扣缴明细库;还有每年作基数变更时,每个人的工资总额除了由各单位财务科提供电子文档外,也应当上报纸质文档。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可以起到一个互相核对的作用。纸质文档的特点在于它是不可更改的,是签字盖章有效力的资料。而电子文档对于一个职工人数众多的单位来说实际的用途比较大,电子表格可以方便查询,只有对电子文档提供的数据有异议时,才会对照纸质文档进行认定。比如进行个人信息核实时,各个单位分别上报电子文件和职工签字的纸质文件。操作时可以用电子文档,将Excel表按账号进行排序,和程序里数据库的顺序保持一致,这样修改数据库时比较方便。而纸质资料便于职工有疑问时查询,可能有职工看到身份证号的信息会产生疑问,这时可以查找纸质的表格,上面有本人签字,更有说服力。公积金管理程序是一个动态管理的程序,而我们每个月上报的汇缴数是一个时点的数据,留存各月的扣缴明细库可以详细地说明每个月汇缴数额的计算。唐山市审计局曾受省审计厅委托对开滦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这些基础资料都派上了用场,得到了审计局的肯定。这说明基础数据保存是非常重要的。一名合格的公积金管理人员应该时刻保持着一份责任感,兢兢业业地工作。
四、总结
【关键词】两险一金;保障体系;问题研究;政策建议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基层行在职职工按规定比例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除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由人民银行系统内统筹外,其余两项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统筹。基层行为在职职工缴纳“两险一金”制度经过多年的运作,在切实稳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生活水平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显现出了其不足之处。本文以山西省某县支行“两险一金”现状为例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对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些浅见。
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两险一金”现状
1.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人民银行系统内统筹,统筹压力逐年增大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建立了系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储存,且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制度。历经多年的发展完善,养老统筹在维护人民银行事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广大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切身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职工老龄化程度加剧,每年的离退休人员逐年递增,而新录用职工数量较少,致使在职职工人数大量减少。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环境的改善,人均养老金数额也呈上升趋势,导致养老统筹基金支出的增加幅度远远超过基金收入的增长幅度,使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缺口逐年增大。
目前,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在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纳上,和总行保持统一步调。某县支行作为山西省偏远山区的一个小支行,2014年6月在编职工为16人,职工养老保险按17%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为4%,从1999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或首次参加保险统筹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数额作为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单位参加保险统筹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从2011年开始,由于该县支行工资水平偏低,部分职工工资不达人民银行系统平均工资的60%,按上级行的统一规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达最低限的部分要按照人民银行系统平均工资的60%补齐。因此从2011年以后,支行养老金补缴人数逐年递增,2012年该县支行有10人按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2013和2014年除4位资深职工外,其余12人均不达最低限。
2.职工医疗保险按属地原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职工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2005年某县支行开始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依照属地规定按季共同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低于地方规定标准,如2012年为1995元,2013年为2247元。
3.住房公积金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基层行的住房公积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后交由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目前,某县支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为个人按其上年月均工资的6%缴纳,单位按12%缴纳,全部纳入个人账户专项储存,且有近70%的职工通过购买商品房、改建、装修等用途,在符合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按比例提取或按照相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不同期限的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住房、提高职工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两险一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养老金账户逐现入不敷出状况
由于地方财政工资水平不断上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近年来某县支行养老统筹出现缺口且逐年增大,主要因为:
(1)离退休人员逐年增加,支出相应增加。截止2014年6月,某县支行共有在职职工16人,离退休人员9人。预计到2016年9月,支行退休人员将增加到13人,按现有人员计算,那时将会出现14名在职职工供养13名离退干部,养老保险缺口会逐年加大。
(2)规范津补贴,养老金支出增幅较大。从2007年以来,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按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出现了不小的增幅。部分统筹外津贴、遗嘱补贴、离休职工医药费等需要占用单位经费,这就使得原本按人头下拨经费的某县支行雪上加霜。如2013年某县支行支出统筹外离退人员津、补贴7.6万元,离休职工医药费0.4万元,抚恤和生活补助12.9万元,共计20.9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支行财务负担。
(3)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缴费率低。某县支行从2006年至今,除了每年定量增长的薪级工资外,还未实行过政策性调资,而二、三十元不等的级差,在逐年增长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冲减下,定量增长额在职工工资中几乎无法显示,甚至实发工资还会出现减少的情况。工资增长缓慢,使得养老保险缺口加大。
(4)现行混合管理方式的保障体系,使统筹基金占用个人账户资金有了可能。现行人民银行系统内职工保障体系,实行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基金由总行统一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在统筹基金出现缺口的情况下,个人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并运行很容易发生管理上的混乱。为保证离退休金的足额发放,个人账户被基金账户挤占成为可能。
(5)基层行职工养老统筹体制不甚合理。由于一直沿用按退休前核定的工资来确定其基本退休费、增加退休费和其他津补贴做法。对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没有区分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资金筹集渠道和有区别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而是统一在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这种政策上的不匹配无法调动养老参保人员积极性,不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2.职工医疗保险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1)缴费基数低,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近年来,由于经费原因,基层人民银行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低于实际应缴的工资总额,造成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个人账户可支配余额不能满足日常的普通门诊支出。某县支行在职职工2013年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属地人均不低于2247元的标准缴纳,个人账户按2%缴纳,职工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平均仅有500多元的缴存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捉襟见肘。
(2)报销比例降低。从2014年开始,属地医疗保险对于住院治疗费用的比例较前均有所下降。之前参保职工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9%,转本市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85%,转本省、外省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为77%,现在上述比例分别下降为82%、78%、72%-76%。在报销医药费时先扣除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和起付线再按比例计算。
(3)提取比例不足。一是由于基层行职工工资较低,如按全部货币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提取医疗保险,会减少职工的账面收入。二是实际计提医疗补助基数低于应计提医疗补助基数,造成医疗补助金缴存不足,职工医疗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三是基层行经费不足,增加缴费基数的同时也使单位的经费支出更加拮据。
3.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不能完全起到应有的使用效果
(1)公积金使用时提取比例低。该县地方政府规定在购买或大修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60%。对人民银行基层行职工来说,一个参加工作20年的职工,账户余额大致估算仅为8万元左右,按60%提取额为4.8万,当地普通房价每平米3600-3800元,按购买100平米毛皮房计算,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占购房价款的10%多,显得微不足道。
(2)公积金贷款跨区域使用受限制。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过程中,现在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都是由各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首次买房和二次买房对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缺乏灵活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缺乏跨区域使用的功能,造成了许多购房者处于“有钱没法用”尴尬境地。
三、相关建议
1.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促进基层人民银行职工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目前虽然实行“全额预算、收支挂钩、明确职权、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但实际上基层行财务预算支出仍有缺口,资金紧张矛盾突出,成为落实职工养老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政策的短板。为此,基层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完善“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本行人员变化和工资调整及其他政策因素,细化预算编制,使其能切实体现人民银行系统对“两险一金”政策的财务支出需求,在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的同时,促进体现基层行特点的养老、医疗及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财务预算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2.实行养老补贴,提高缴费比率,逐步完善养老统筹政策体系。建议一是按照个人缴费台账和统筹账户合计数与实际支出之间的差额,向财政申请一定的资金,来弥补养老统筹基金面临的缺口,解决实际工作中产生的收入与支出之间、在职人数与离退休人数之间的矛盾。二是依照社会平均缴费比率适当提高基层行养老金缴费基数和比率,缓解支出压力,进而缩小基层行职工收入与社会保障体制下同等级之间的差距。三是提高系统内职工统筹层次,与社会养老保险接轨。在执行系统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地方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统筹体系模式,取长补短,不断完善。
3.实行系统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都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大额医疗费用保障。参照地方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相关制度,人民银行系统可以采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方法,即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2%的比例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月3-5元的标准缴纳,当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时,系统给予适当补贴费的办法。如果能够实行适合系统实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发生医疗支付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即可按照规定的门诊和住院比例,享受超过部分的医疗补贴,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部分的支出压力。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贷款流程 优化措施 风险控制
我国创设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积极的合法权益,增强城镇的住房建设,从整体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增加职工住房消费的能力。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大力普及以及房地产市场的高速提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如公积金中心没有设置贷款网点;贷款办理的周期长而复杂;使用率低下,沉淀的资金数量比较大;审批贷款的环节多,管理运作方式相对单一以及中介机构的介入使得公积金贷款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等。要合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进行一个优化与整合。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优化措施
(一)增加对低收入群体改善住房状况的支持力度
首先是要向广大低收入者倾斜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可以依照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房价情况等设定一个每月公积金缴存的最低额度。其次,要适当把贷款条件放宽,合理提高贷款的限额。要依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状况,设定比较合理的贷款限额并进行适时调整。在可以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把贷款条件放宽,让大多数人特别是那些低收入者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惠。最后是要实行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对于那些购买自住、低总价以及小户型的低收入家庭,要提供比较优惠的贷款利率来支持,让公积金贷款更加有效的支持低收入者改善自身的住房条件。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
要积极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从而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对公积金的积极作用以及政策优势进行大力宣传,采用多种宣传手段,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与办理程序做一个全面介绍,努力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人心,人尽皆知,家喻户晓。同时,要积极培养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提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让普通居民可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优势来贷款买房。
(三)整合贷款业务流程
要依照市场以及客户需求的变化,在有效控制风险以及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进行科学梳理、优化与整合。要科学对贷款办理程序进行简化,从整体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效缩短贷款办理的时间,方便人民群众。要建立一个公积金中心与承办银行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简化办理手续,提高贷款效率;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评估、保险、公正以及抵押登记各种费用等。
(四)增加业务培训
针对当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对政策掌握不够熟练的状况,要积极组织受托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业务知识的合理培训,要及时纠正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不定期对受托银行的委托贷款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对受托银行委贷业务实行一个规范化的管理。
(五)创新公积金贷款服务方式
首先要积极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竞争机制,提升贷款的受理面,使业务加快发展,切实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水平,特别是解决城镇中那些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其次,要开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品种。依照职工住房消费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与出台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公积金贷款新品种,让公积金贷款既实惠又好用。最后,要推行灵活方便的还款方式。如积极推行自由的还款方式,也就是借款人在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度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选择每月还款的额度;要实行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并且可以自动由公积金账户划转至贷款账户中,从根本上减轻还贷负担;在贷款本息到期的时候,借款人可以优先选用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抵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的部分可以另加补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风险控制
目前,虽然许多中介机构已经介入到了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中,然而由于缺乏一个合理的监督管理,导致陷入无序的竞争中,服务的质量也日益低下,对公信力造成了巨大损害。中心直接对公积金贷款进行了审批,将贷款收件以及贷款送件等这些前期的工作让中介机构去办理,这样做虽然省去了许多环节,但套贷以及骗贷的风险就随之而来。这种措施的实施有很大可能让一些所谓的“黑中介”渗入其中,与房地产开发商串通好来办理虚假按揭。那怎样才能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呢?
(一)对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筛选
要对那些中介机构的信誉、服务水平、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及资产状况进行一个综合评估与考量,要选择那些信誉好、服务高、资产充足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强的中介机构来代办贷款收件业务,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而且还可以有效降低套贷与骗贷的风险。即使在贷款过程中出现了所谓的“假按揭”,这些资产比较充足的中介机构也有很强的能力来承担风险。
(二)对中介结构加强日常监督
在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过程中,诚信是最主要的保障。要让中介机构的每一项服务都能沿着科学有序的轨道进行,就必须对其加以规范与引导,将中介机构纳入到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当中,确保中介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能够讲究诚信。中心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的监督与检查,如发现有违背诚信的行为,可以终止或者取消资格。中心要积极与相关律师事务所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协调好关系,建立一个联合监督以及检查机制。
(三)提高公贷申请材料的证明力
对于公贷申请的材料来说,各个银行有着不同的申请方式,申请的材料也不相统一,这样不但降低了贷款效率,而且比较容易造假。在申请公贷材料的时候,中心要让申请人提供有证明力的材料,如单位开的收入证明和收入的流水证明,要严格对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积极建立一个相关谈话制度,以确定不属于借证以及伪证的虚假交易。
(四)增强金钱担保和人保措施
金钱担保以及人保是有效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其中保证金以及保证单位就是增强金钱担保以及人保措施的重要方式,也是对中介机构能否承担风险能力的考核。通常情况下,实力较高和诚信较好的中介结构都能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保证单位。在出现“假按揭”的情况下,中心可以用这些保证金来偿还贷款,或者要求保证单位承担贷款连带责任。同时,对于保证金额要注重对那些套贷和骗贷的风险进行防范,保证单位要有一定相应的代偿能力。
三、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
在心术不正的人眼里,再好的制度和监督也形同虚设。因此,在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和措施的同时,对公积金管理人员加强廉政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严格签订岗位廉洁从政承诺书,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把廉政风险防范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管理部、每个工作岗位、每个工作人员。
二要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地对公积金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促使每一个人都能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三要建立廉政奖励机制。虽说高薪不一定能养廉,但必要的廉政考核,对进一步提高公积金管理人员的责任心还是具有极大作用的。
结语: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对其房屋的需求,而能够有效的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积,确保低收入人群的合理利益,对整个社会的健康以及和谐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牵涉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优化与风险控制任重而道远,因此每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者必须时刻注意对风险的控制及优化,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朝着一个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地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非公经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汉中市的现状
截止2013年6月底,汉中市共有3422个单位、19.47万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54.26亿元,提取使用17.12亿元,归集余额37.14亿元。发放个人贷款11.29亿元,支持了11万多人改善了住房。通过笔者对我市非公有制企业的深入调研,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低,发展不平衡。(二)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 “多、少、低”的问题。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完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到位。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对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在几大误区:一是认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除工资外的附加福利,可以多缴、少缴甚至不缴;二是认为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甚至亏损,可以不缴住房公积金;三是怕增加企业负担,部分企业法人一听说缴存住房公积金,就认为是向企业收费,给企业增加额外开支和负担,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四是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旦职工离开,企业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随之转移,不利于人员稳定且给企业管理带来麻烦;四是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员工素质要求不高,劳动力资源充裕,劳动用工的主动权在企业,职工为保住工作岗位不敢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法人对这项制度的建立又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成为非公有制企业公积金制度建立缓慢的主要原因。
(二)宣传力度不够。过去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主要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宣传很少,面向社会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也不够,有许多非公有制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的规定,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和好处也不甚了解。
(三)行政执法难以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和少缴,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市2006年出台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通过电话和催缴通知等形式进行催建催缴,导致说服解释有余,行政执法不足,致使中、省、市法规缺乏其应有的约束力。
三、关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一)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形成合力,以政府为主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落实、各部门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牵头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工商、工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二是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缴存住房公积金条款列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三是工商部门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和变更登记;四是税务部门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予核准税务登记和领取税务发票;五是财政及发改委等职能部门对欠缴职工公积金的企业不予批准改制方案;六是工会组织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等重要内容;七是及时沟通和联系委托银行,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在为非公有制企业开立账户和提供信贷时,将是否建立完善的社保与住房保障机制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参考标准。
(二)加强宣传,有的放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消除顾虑、取得企业负责人和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同。一是建立公积金制度是企业提高职工福利和归属感、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树立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举措。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减轻职工负担提供“正能量”。三是节约企业成本,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四是低息惠民,集小钱办大事。五是加强职工维权意识。
(三)调整政策,多管齐下。一是在归集、支取方面。为了适应非公有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需要,实行低门槛进入政策。在过渡期内,调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对一些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60%,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以后逐步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如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即可提取公积金,家庭困难的职工没条件购建房屋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支付房租;二是贷款方面。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和按时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均在半年以上,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1年内,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区管理部)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合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工作、积极向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宣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对已经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特别是拟将上市企业、重点骨干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要率先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在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工龄较长的职工中先行建立,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全员范围。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监督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
(一)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已有一定基础。在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方针指导下,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政策目标全省统一,具体实施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综合配套,平稳过渡,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要区别不同人群,照顾困难职工,确保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通过房改能够普遍得以明显提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货币化分配办法由贵阳市和省直机关先行试点,其他地方抓紧研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全省推开。在货币化方案出台之前,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少数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住房债券。在货币化分配方案出台前竣工的集资建房,职工仍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超过这一时段的一律按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算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
(三)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办法是:资产职工分头算帐,过去将来两相衔接,存量按照工龄补偿,增量分步理入工资,租售价格统筹调整,多种支付并存过渡。具体而言,就是充分利用各种可利用的住房资源,区分新房旧房,估实级差地租,搞清楚每个职工及其家庭的住房分配情况和已参加房改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成本或微利水平同步调整租售价格,考虑过去长期实物分配的历史及其遗留问题和将来货币化分配的目标及转轨进程,对职工实行存量和增量两种补贴;职工购、租房屋以工资收入、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多种抵押信贷方式支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和消费支出的货币化。
(四)搞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关键是两种补贴的设计和测算。存量补贴是指对职工过去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补偿,是将存量住房资产按现值评估后,根据工龄职级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补贴方式。存量补贴只能用于住房类支出。增量补贴是指从国家和单位每年用于职工住房的各种隐性支出转化而来的资金补贴。增量补贴的发放要充分体现职务和贡献的差别,以利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调整。增量补贴的实质是一种对在职职工发放的工资性费用。为稳妥确保住房资金循环,近期采用提高公积金比例的办法,以后根据情况将补贴分步理入工资。停止实物分房后,财政、计划部门对各单位原有的住房投入要在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进行核定划转,进入住房补贴的资金专户。各企事业单位也必须将用于职工住房建设、购买、维修、管理的支出全部转为对职工的住房补贴。
(五)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补贴标准要从各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存量补贴由各地根据自己住房资产的情况确定。增量补贴只限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实行。过去房改售房比重较大的地区,计算两种补贴时必须与以往的政策相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无论是以成本价还是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必须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增值收益,而且规定了严格的上市交易的限制条件。下一步进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可以把这些因素统一纳入考虑。原购房职工在按确定的成本价交够价款并交纳土地租金类费用后,可以取消原来规定的“住够5年”或“原售房单位优先购买”等限制条件。补缴土地租金类费用,允许职工一次或分期支付,也允许使用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土地租金类费用可纳入住房资金并转为存量补贴来源。
为了解决好同一城镇地区住房分配和工资收入结构不平衡的矛盾,各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将总的住房资金的一定比例划入一个共同基金帐户,用于补助特别困难职工。
(六)两种住房补贴资金都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租金收入,都要纳入住房资金并按规定将其中绝大部分转为存量补贴来源。城市改造中公有住房拆迁资金也统一纳入存量补贴资金。存量补贴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本身或通过银行为职工个人开设帐户,按工龄补贴值将总额计入个人帐户内,购、建、租房时抵交房款或租金。增量补贴每年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计划,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补贴资金专户。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月将职工应得的金额转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应比例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增量住房补贴帐户与原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合户、购、建、修、租房时按规定支用。
(七)住房分配的货币化必须与住房服务的社会化同步进行。这不仅是住房商品化的需要,也是企业改革、银行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是彻底解决单位“办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今后都不再为职工建房、买房和分房。在建的集资建房项目要移交有关房改机构或房管部门,条件具备的也可转由经济适用房代替。已出售的公房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能出售的公房,其产权移交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由该机构负责选择物业公司管理。对单位的住房基金要逐步纳入统筹,实行社会化管理,让单位真正从“办社会”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八)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后,要进一步鼓励职工购买各种住房。职工购房可以首先使用存量补贴,然后再用公积金和增量补贴、现金及抵押贷款。为了满足不同家庭的不同需要,不仅允许职工使用两种补贴购买原住公房,而且也要有计划地允许购买商品房或腾空的其他公有住房。对于过去房改中已购买住房的职工,计算其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时要注意考虑折旧和利息因素,在适当照顾早买房职工的前提下核定原购房支付差价。如原购房支付的现金加上存量补贴额已达到成本价水平,则发放完全产权证并允许上市交易。如原购房已支付的现金加上存量补贴额达不到成本价水平,则需要补交差额部分,该差额可用增量补贴和公积金抵交。为加快调整消费结构,活跃房屋交易市场,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另外采取某些鼓励政策,对过去房改中已买房的职工给予一定照顾,以体现早改早受益原则。机关、学校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城建规划中已确定要拆除或改建的住房及专门公寓等周转房不得出售。
(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之后,住房租金原则上要提到成本或微利水平。租金提高后,职工首先用现金和增量补贴或公积金支付一部分,其余部分可以使用存量补贴抵交。各地的租金调整要增加补贴相结合,不能因提租造成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租金达到成本租金水平时,职工除用两种补贴缴交租金外,净增支幅度不超过现行租金的30%。无力发放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经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交新增租金需用增量补贴缴交的部分。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减、免、补政策。少数特别困难职工存量补贴也可暂不动用。
二、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切实推进配套改革
(十)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大力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房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很强。各地一定要选派得力干部负责房改领导工作。机构不健全的要健全机构,工作人员不足的要抽调工作人员。除经省房改领导小组认定的个别特殊情况外,下一步房改实行属地原则,方案的制定和出台要以城市或城镇为单位,所有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都要参加当地房改。所有单位都要成立专门的房改机构,负责清理住房资产、调查落实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要实行严格的层层负责制度,绝不容许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十一)各地要立即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着手建立详细的个人住房档案。要摸清公有住房底数、职工总数、财政定补和非定补人数等,摸清每个职工的住房、工资、工龄等具体情况,并纳入电脑微机化管理。要测算出存量和增量的总额和每个职工的平均补贴额,以及财政、单位和个人承受情况,在此基础上为每个职工开设存量和增量两种补贴个人帐户。各地要力争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前期工作,制定出实施办法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十二)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资金管理。首先要抓紧落实现有的关于公积金的各项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的地区和单位因发放增量补贴,必然较大幅度地增加公积金。其他地区和单位也要尽一切可能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缴交率标准,把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作为近期房改的一项主要任务。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原则,健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完善财政、社会、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特别是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介入监管,加大力度,对挪用住房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原已挪用住房资金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还款责任制,落实还款责任人,限期归还,并在年底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还款结果。
(十三)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继续巩固清查和纠正住房违纪违规工作的成果,加强有关部门、单位对公有住房资产的监管,整顿和规范住房市场。为稳妥推进住房市场化进程,近期只允许工龄30年以上职工购买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为确保住房交易市场试点取得成功,现阶段还要实行由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市场准入制度。各地都要认真执行《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试点办法》,并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全面加速住房金融。抓紧建立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在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基础上,扩展和完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系统。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使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住房贷款。凡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且住房资金管理较规范的地区,均可大力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保险业务,并逐步扩大范围。
要大力发展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扩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单位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个人需要抵押贷款的,银行应予以支持。
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担保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业务。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主动地为个人购建住房提供多种抵押信贷服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商业银行要提高服务效率。城镇也应积极帮助和支持银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在发展抵押担保、保险的同时,现阶段可考虑给予必要的行政性保障。各地还可拨出一定数量的廉租房用于搬迁安置不能按时支付贷款本息的职工。
(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加强住房特别是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健全业主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采取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严禁炒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十七)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实行货币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提高开发建设质量和效率,降低开发成本。
(十九)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小区内经营性配套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气、供电、电信设施配套费用主要通过提高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二十)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合作建房,小城镇可适当发展私人建房。
(二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销售政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算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价。
四、加大房改的宣传力度,从严执行政策和纪律
(二十二)各地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房改的目的和意义,使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房改。要尽快组织利用各种传播媒介,采取专题文章、记者问答、公开讨论等多种方式,揭示原来实行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种种弊病,阐明货币分配办法可以完善工资和成本管理、消除浪费、减轻国家和单位负担、提高分配公平性和透明度以及增加居民消费自主权的各种好处。要认真细致地介绍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各种政策界限,说明其道理所在。只有通过舆论引导,转变城镇居民的住房观念,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启示;改革
一、部分国家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
(一)澳大利亚
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澳大利亚将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作为重要举措,具体包括作为第一层次的政府社会养老金计划、第二层次的强制性雇主养老金计划和第三层次的自愿性个人投资或储蓄计划。其中,由于澳大利亚高校教师的收入和资产水平较高,第一层次的政府社会养老金计划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而第二、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高校教师养老保障的重要支柱。[1]
第一层次的政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求雇主按照雇员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额外缴存一部分放入专门的养老基金,通过基金投资进行保值增值。第二层次的强制性雇主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减轻政府社会养老制度的支付压力,使更多的高校退休教师获得比政府的基本社会养老金更高的退休收入,而且还可以扩展国家储蓄和经济投资所需要的资金来源。
第二层次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建立之初,其最低缴存比例为教师个人工资的3%;后来,在工会的努力争取下,缴存比例逐步提高,从2002 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个人工资的9%。具体的缴费计算方法为,用缴存比例乘以雇员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但包含奖金、佣金及各种补贴)。自2006 年7月以来,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教师的个人缴费实行自愿原则,不再强制教师缴费,缴费率可以在0%~7%之间自由选择,但是,学校和教师个人的总缴费率需要达到17%。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高校为教师缴纳了全部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几乎不需缴费。教师退休后的养老金收益取决于教师退休时的工资、缴费年限与账户类型(积累型或收益确定型)等因素。
在第三个层次,澳大利亚政府积极鼓励高校教师进行个人养老投资和储蓄,使很多高校教师更多地依靠自身力量来保障退休后相对较高水平的生活,具体的储蓄方式包括个人银行存款、家庭住宅投资、保险公司年金产品。
(二)美国
美国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基本福利计划和职业年金计划。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养老金由国家基本养老金、州政府提供的储蓄养老金(相当于职业养老金)和个人自愿储蓄养老金三个部分构成。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只要是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而且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高校教师,只要年满65周岁,就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国家基本养老金。各州政府为大学教师提供的养老储蓄金有所不同,但几乎都占个人总收入的9%左右。而且各州提供的大学教师储蓄养老金需要纳税。美国所有州都为国家公立高校教师提供退休津贴,各州的大学教师退休制度有所不同,大多数州的大学教师退休津贴由教师缴费和公众捐助共同支付,只有少数州完全由政府提供。[2]
此外,美国《税收改革法》允许雇主为雇员建立一种延迟纳税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因属于《税收改革法》的第401条第K项,因而该计划又被称为401(K)计划。美国的高校教师与其他行业的雇员一样可以加入该计划。雇员只要达到5人以上,雇主就可以自主建立一个401(K)计划,401(K)计划由雇主发起并由雇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雇主在获得雇员认可的基础上,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扣除雇员的一部分税前工资存入为其设立的个人账户,存款有上限规定,总额不能超过18500美元。而且,这些存款储蓄只能专款专用,不可随意提取使用,只有年满59.5周岁者才能提取这笔资金;如不符合条件者擅自提取使用这笔资金,不仅需要补缴纳税,还会被处以10%的罚金。雇主提供配套的补充资金,配套比例不能超过1:1,雇主的补充资金水平需要考虑雇员的工作年限、能力强弱、贡献大小等因素。补充资金需要雇员在服务5~7年后才能拥有全部的权益资格。雇员退休后可以选择一次性支取,也可以选择按月支取,还可以选择直接转存入银行。
(三)日本
日本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是普惠型的国民年金制度,这一制度强制要求日本的全体国民加入,统一对待所有国民,一视同仁。目前,大约有7000万人加入了国民年金制度。第二层次是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制度,主要是针对在职劳动者,包括企业职员与各类公职人员。第三层次是自愿储蓄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厚生年金基金、新企业年金基金、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等。
日本的高等院校包括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两种,这两种类型的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障待遇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日本把公办高校的教师视为准公务员,待遇水平相对较高;而将私立高校的教师等同于民营企业职员,待遇水平相对较低。日本公立大学又分为国家创办的高等院校和地方创办的高等院校两种,在日本,前者的教师待遇与国家公务员相同,后者的教师待遇与地方公务员相同,而国家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区别。
国民年金制度遵循公平普惠原则,面向包括高校教师在内的全体国民,高校教师在缴费和待遇方面与其他群体相同。凡是年龄在20~59岁的日本国民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制度,该制度的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妻子、20岁以上的学生、5人以下小型企业的雇员(被称为“1号保险人”);第二类是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的加入者(被称为“2号保险人”);第三类是第二类保险对象的配偶(被称为“3号保险人”)。日本国民年金制度的待遇数额与个人的缴费年数有关,一般要求个人缴费25年以上才能享受待遇。国民年金实行固定数额的缴费制度。“1号保险人”由本人直接向地方政府缴纳,“2号保险人”及其配偶由厚生年金与共济年金的保险机构直接向国民年金的机构转账,不需要个人直接缴纳。从国民年金的资金来源构成看,2/3由“1号保险人”与“2号保险人”缴费构成,剩下的1/3由国家财政负担,国家财政负担比例目前已经提高到1/2。
日本共济年金的服务群体范围比较狭窄,而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主要针对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一些重要行业的企业职员,比如电信、铁道、烟草行业的企业职员。在日本,共济年金和厚生年金统称为雇员年金,其中,共济年金还可以具体细分为四个小类,即国家公务员年金、地方公务员年金、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年金、从事农林渔业工作职员年金。[3]
(四)新加坡
新加坡的高校教师与普通国民一样,统一参加中央公积金。新加坡自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就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之后一直不断改革完善,使其成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在中央公积金制度刚刚建立时,总缴费比例为10%,由雇主和雇员分别负责一半;之后,公积金的总缴费率不断增长,最高时曾经达到40%,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20%;后来,总缴费率降低至35%,雇主缴纳的比例为15%,雇员缴费比例仍然为20%。此外,不同年龄段雇员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一。以2010年9月-2011年2月的缴费率为例,缴费基数最高上限为每月4500新元,不同年龄段的缴费率分别为35%(35岁及以下)、35%(36~45岁之间)、35%(46~50岁之间)、29%(51~55岁之间)、20.5%(56~60岁)、13%(61~65岁之间)、10.5%(65岁以上)。从中可以看出,50岁以下的雇员缴费率相同,50岁以上雇员的缴费率随着年龄的增长有所下降。究其原因,可能与新加坡特殊的国情和劳动力市场政策有关。新加坡鼓励雇主雇佣年老的劳动力,以缓解劳动力短缺的压力。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保健、教育等,因而实际用于养老的缴费率要远远低于总缴费率。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所缴纳的费用分别计入三个不同的账户,即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和保健账户。其中,普通账户主要用于住房、保险、投资、教育支出等方面;特别账户主要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方面,一般在雇员退休后开始提取;而保健账户则主要用于医疗保障,包括住院支出和其他医疗项目支出。对不同年龄段的雇员而言,缴费计入不同账户的比例有所区别,年轻雇员的总缴费计入普通账户较多,而60岁以上的年老雇员,考虑其收入与健康状况,总缴费主要计入保健账户。
公积金会员只要满足以下任何一条,便可领取中央公积金:一是年龄达到55岁;二是年龄在35岁以上,但因病无法工作;三是经过政府批准退休;四是永久离开新加坡。当公积金会员的年龄达到55岁时,可以提取普通账户和特别账户中的余额,不过需要保留一定的最低存款额;而且,还需要在保健储蓄账户中积累一定的余额。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由中央公积金局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是新加坡人力资源部的一个职能部门,是一个半官方的独立机构,执行人力资源部的有关政策,并接受其监督,具体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将公积金储蓄进行投资,获取利息或收益。[4]
二、启示
(一)建立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自愿储蓄相结合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世界各国国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很多国家发展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做法。我国在很多的重要文件中均提出了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除去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我国补充性养老保险和自愿性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不利于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养老依旧是传统的国家保障制,资金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个人和学校无需缴费。换言之,除去由国家提供的养老待遇之外,并没有关于高校教师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制度。根据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现实,未来应该建立并完善多层次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体系,在建立与普通国民相一致或接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的基础上,建立补充性的职业年金制度(第二层次)和国家政策支持、教师自愿参加的养老储蓄制度(第三层次)。
(二)将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结合贯穿于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之中
促进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结合是关系到我国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所谓公平就是指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职业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有过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待遇水平方面,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合理、适度的高校教师养老待遇水平;而效率则是指要通过制度设计调动包括高校教师在内的不同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出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促进二者的有效结合。既不能因为过度注重公平而损害高校教师的积极性,也不能造成不同职业群体之间过大的待遇差距。
(三)未来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建立责任共担的科学筹资机制
上述国家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基本都建立起了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机制。目前,我国的高校教师养老制度仍然属于传统的国家包办制,自建国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过改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国家保障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未来我国的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须借鉴国外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些科学做法,建立由政府、高校、教师等不同主体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高校教师养老保险责任共担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负担,也有助于增强高校教师个人的责任意识,促进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四)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是我国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融合型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体现公平与效率。所谓的融合并不是指高校教师与其他国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待遇的完全统一,而是实行部分融合的制度模式,即基于普惠与共享原则,高校教师与其他群体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或者比较接近的基础制度安排。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高校教师养老制度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导致收入差距扩大、造成了攀比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将部分融合型模式作为我国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方向。
参考文献:
[1]王宇,欧阳铮.澳大利亚高校教师养老保障制度述评[J].中国高等教育,2011(21):60,61.
[2]崔岐恩,张晓霞.美国教师福利制探析[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3):60,61.
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办法及程序
1.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的程序
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职工住房登记表》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按个人住房档案中的身份证号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资金帐户,在个人帐户下分设“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公积金”三个分户。
2.存量补贴对象、标准、使用范围及记帐办法
(1)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2)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620
副科级干部730
正科级干部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1280
正厅级干部1450
(3)集体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结果执行。
(4)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5)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以后到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6)存量补贴目前只限职工购、建、租房和补交土地收益使用。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享受存量补贴。
(7)配偶已于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本人在1999年6月底前购买原住房或腾空房的,按在世本人同龄人的平均工龄、一般职工的职级标准加记50%的存量补贴。
(8)现租住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公房的职工,在缴交房租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逐月抵交;已经购买了公房的职工在补交土地收益时可以用存量补贴、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抵扣,存量补贴的兑现需经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计划审批安排。
(9)存量补贴=现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前实有工龄(含1998年)
(10)存量补贴的记帐程序:
由单位填报《职工存量补贴登记表》,经“中心”按照《方案》核定计算后,将其存量补贴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存量补贴不计利息。
3.增量补贴的对象、办法及标准
(1)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实行增量补贴,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增量补贴为该职工上年12月份月工资总额的10%(工资总额由劳动或人事部门审定),企业职工月增量补贴按上年平均月工资总额的10%计算。
(2)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补贴经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中心”在银行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后,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分别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3)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将应发增量补贴总额划缴“中心”的“增量补贴资金”专户。由“中心”根据单位填报的《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
(4)如工资总额或补贴人数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职工增量补贴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5)增量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增量补贴”分户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4.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
(1)由单位根据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按月扣缴,单位补贴的5%按增量补贴办法执行。汇总后存入“中心”的“公积金”专户,由“中心”根据银行进帐单及各单位填报的《公积金缴交登记表》分别将个人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
(2)如缴交人数或工资总额发生变更,由单位填报《公积金变更登记表》,从变更的下月起由“中心”按变更后的情况记帐。
(3)1998年12月31日前职工公积金帐上的余额划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分户,原公积金帐户取消。
二、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及程序
1.土地收益的计算办法
(1)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该差额按届时相应地段微利住房价格减去职工已购房款及其投资收益,再减去职工存量补贴所得的数值核定。
(2)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原购房款n×(1+i)+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3)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差额为零或负数,按已补足土地收益处理。
(4)为简化操作,差额在1998年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利率加算利息。
(5)如职工在《方案》颁布后6个月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10%的优惠折扣。在《方案》颁布后一年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5%的优惠折扣。
(6)各地段住房价格为该地段微利价住房平均价格,近期选用经济适用房价格。考虑不同地段的土地收益差额,共分为五档。基准地段为四级地段,其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价为1200元/平方米。各地段房价标准如下:
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市场房价
(元/平方米)(元/平方米)
一、二级14001680
三级13001430
四级12001320
五级10501100
六级950960
微利住房价格和土地收益,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定期调整,届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7)砖混结构住房年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规定执行。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至1999年止。竣工后超过30年的房屋,折旧统一按30年处理。
(8)i为投资收益率,1992-1998年期间为15%。
(9)n指购房年限,从购房当年的月份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按年计息到月,一个月为0.0833年。
(10)投资收益率以及分期付款或以换房抵扣办法购房时,按其交款时间分段计算。
2.补交土地收益的程序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在《方案》规定的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差额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并持“房屋所有权证”到“中心”核定补交土地收益款差额。
(2)经“中心”核定后应补款的职工,持“中心”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所补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持银行进帐单回单到省、市房改办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3)经“中心”核定后不需补款的职工,其存量补贴仍存在其个人帐户上,由省、市房改办直接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4)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土地收益的,由“中心”根据其住房档案资料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由“中心”将其个人帐户上的增量补贴直接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用增量补贴抵交完土地收益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5)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愿在6个月内补交土地收益的,可提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职工持个人交款收据,经房屋产权监理机构核实面积,“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差额后(缴款办法同上),由房改办、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6)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如不能一次性补交土地收益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由“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基数,用其今后的增量补贴逐月抵交(抵交办法同上),抵交完土地收益差额或抵交不足用现金补足后,发放“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
(7)购直管公房的职工,经“中心”核定土地收益并按上述办法处理并补交差价后,由省、市房改办发给“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证”。
(8)土地级差根据居住环境质量划分,定期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售房和上市交易办法
1.售房办法
(1)继续鼓励职工购买现公有住房,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工购买现住房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夫妻双方个人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可用于抵交购房款。对在《方案》公布后6个月内购买自住房或腾空房的职工,给予实交房款10%的一次性付款优惠折扣。
(2)机关、学校大院内住房,分隔为独立住宅区后可以出售。对居住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的职工,应优先安排他们先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腾空的旧住房。
(3)在1999年6月30日前补购住房全产权的,按1998年房改成本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在此之后补购全产权的,按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
(4)在补交土地收益或补足房款时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5)购买现住房计算公式:
应交房款=〔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实交房款=应交房款-夫妻双方存量补贴2.售房程序
(1)由住户向所在单位的房改机构和“省、市房改办”提出购买自住房的申请。
(2)经产权监理机构和房改办核实面积、实地查勘并根据《方案》规定的土地级别按当年住房价格核定房价后,由住户将购房款存入“中心”在银行的资金帐户。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地产市场准入许可证”。
3.上市交易办法
(1)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并已按本方案补交了土地收益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自由上市交易,不需再补交土地收益金。
(2)获得部分产权或全产权,但未获“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在补交了土地收益后,也可以上市,或者在上市后,从售房款中扣缴土地收益。
(3)为简便手续,对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附加等项税费实行综合税,其税收综合征收率暂按交易金额的(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5%计收,由卖方缴纳。
(4)职工出售其房改房后,又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在一年内以市场价新购进住房的,其所缴纳的税款可返还。若新购住房款大于或等于原房改房售款的,税款按全额返还;低于原房改售房款的,按新购住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税款。同时应按新购住房款高于原房改房售款的差额缴纳新购住房契税,并缴纳签证过户费。
(5)某些特殊部门的住房上市交易须事先征得部门的同意。
(6)房改房上市交易具体操作办法按《贵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执行。
四、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住房的程序
(1)职工支取存量补贴购、租商品性住房时,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向“中心”报批,“中心”根据存量补贴资金总量情况分年度按计划安排兑现。如在年度计划内可以安排兑付的,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上,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2)兑现存量补贴近期重点照顾无房户、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住房困难的老职工和先进工作者。
(3)无房职工使用其帐户上的存量补贴余额购房或租住私房时,须首先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对其购(租)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后,如在年度计算内可以安排使用的,需持购(租)房合同到“中心”办理使用手续,由“中心”将其存量补贴划转到售房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上。购房差额部分须由个人用现金或银行贷款支付。
(4)对购房时现金支付比重大、银行贷款数额大的职工,优先安排兑现其存量补贴。近期控制标准为,购房支付价款中现金和银行贷款超过50%以上的兑现双职工全部存量补贴。
(5)困难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申请支用存量补贴,在总量计划内,“中心”可定向安排。
(6)已购房职工其存量补贴首先用于补缴土地收益差价,有余额的,在其调整或新购住房时,可按上述办法申请使用。
(7)租住公房且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内的,其存量补贴可按月抵交超过原房租标准130%部分的房租,由“中心”从其个人帐户中的“存量补贴”分户上划转。
(8)存量补贴暂时仅限于职工本人和配偶使用,以后视总的现金流量情况逐步放宽使用限制。已离退休职工再婚重组家庭者,存量补贴有结余的,可给直系亲属调剂使用。
五、住房租金标准和缴交办法及程序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2)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砖混结构标准套房基准成本租金水平确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8.00元,各级地段租金标准如下:
地段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二级10
三级9
四级8
五级7
六级6
(3)各类、各等级住房实际租金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按《贵阳市公有住房出租租金暂行办法》执行。
2.住房租金缴交办法
(1)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存量补贴用完以后,只能用现金,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租金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免交所增租金需用增量补贴缴交的部分。
(3)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民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租金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对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屋租金和售房价格的请示〉的批复》(筑府〔98〕38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4)为照顾低收入职工,除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救济居民之外,1999年省市房改部门可以对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职工给予减免新增租金优惠。数量控制在全部住户的千分之一以内。
(5)离休干部用现金缴纳租金的减免办法仍按原房改政策执行。
(6)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住房,应用现金向房管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交付按《方案》规定标准核定的房租,如交付房租有困难且属本《细则》确定的“双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如以后收入水平提高,须搬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7)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产权单位所有权部分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字〔1997〕64号)文件规定有偿使用,按《方案》确定的房租标准缴交房租。
(8)对下列按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可在《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优惠10%。
(9)以下房屋不宜出售:
临街宜改为营业房的;
近、中期要改造的或已列入旧城改造区内的;
未经产权登记和产权有争议的、委托代管的;
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
花园、别墅式住宅;
校园内与教学区不能分隔的住房;
区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它不宜出售的;
三层(含三层)以下住房。
3.住房租金缴交程序
(1)由“中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房租,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住房情况按本《细则》中各级地段的租金标准核定每户每月应缴房租。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部分,职工须将其原租金的130%用现金交付给物业管理公司,有条件的可以由银行代收,其余部分可用其夫妇双方的月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抵交。超标准面积部分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物业管理公司按月将所收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上,并向“中心”报送“银行进帐单”及《房屋租金收交情况表》。由“中心”按月将每户租金中应用月增量补贴及月存量补贴抵交的部分从职工个人帐户中的相应分户上划转到“中心”的“存量补贴资金”专户上。
(3)已购部分产权的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产权比例核定应交房租,按上述办法缴交。
六、物业管理办法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应将自管住房清理后,移交“中心”进行资产管理,由“中心”将我市住房分片区委托房地产管理局的物业管理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招标形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上述租金缴交办法及程序代“中心”向住户收取房租,存入“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租金”专户,由“中心”按所收房租的一定比例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维修住房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维修计划及预算,经“中心”审核后,从“中心”的“租金”专户拨付。
(3)各物业管理公司须按照“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搞好社会服务,实现住房的社会化管理。
(4)各单位在建的1999年12月前可竣工的集资建房,允许职工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产权。
(5)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项目必须转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处理。
(6)1999年以后各单位在自用土地中建设职工住房的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并由资金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监控。
(7)从1999年1月开始,按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的要求,建立已出售住房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按微利房款的2?3%划转。
七、其他规定
(1)集体所有制单位填报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各种登记表格时,须到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省、市房改办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办法及程序执行。
(2)花溪、小河、乌当、白云的公有住房的租售价格按6级地段减10%计算,存量补贴标准按各类人员补贴额减10%计算。其他的按《改革方案》和本《实施细则》执行。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报告经房改部门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
(3)困难企事业职工个人工资总额5%的公积金必须按月从其工资中扣缴,单位也必须缴纳另外5%。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中的“个人公积金计入办法”统一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中的“公积金”专户。
(4)无力发放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中心”报送缓发增量补贴的申请及《职工增量补贴登记表》。待企事业效益好转时,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的“增量补贴的计入办法”由“中心”将增量补贴存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5)有条件补发增量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可从1999年1月起对职工补发增量补贴,其“增量补贴”帐户上“空转”时的款额转为实际存款。
(6)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后又转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含停薪留职职工),按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有效工龄的80%计算存量补贴。
(7)1998年底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70平方米,离休干部增加10平方米。
对购现住房超标面积不到10%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超过10%的部分按完全的市场价补交。两套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面积在控制标准110%以内的部分计算投资收益率。存量补贴有余额的部分必须首先用于补交已购房的土地收益。
(8)楼层调整率。多层建筑的底楼、顶楼折减2%,三、四、五楼增加1%,设施调整在2%的幅度内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