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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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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第1篇: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振兴和救助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近期联合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降低社保缴纳比例,还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缓缴社会保险费,而职工所享社保待遇不变。《通知》下发后,广东、浙江等地已经率先下调了企业社保缴纳比例。同时,这一举措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

降低缴费率为企业减负

目前,世界各国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一般为10%,国际警戒线为20%。按照相关规定,我国企业总的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企业和个人向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之和最低应达到11%。但实际上,由于我国企业参保率不高和转制成本没有落实等原因,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后,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不能满足其支出的需要。

于是,许多地区不得不提高参保企业的缴费率,致使一些国有企业社保缴费率居高不下。目前,我国企业平均缴费率为23%,已经高出国际警戒线。这使得中国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比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高很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降低的必要和可能。

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的影响在逐步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很多企业员工的工作岗位难以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积极措施,为企业降压减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非常必要。

所以,以降低社保缴费率来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来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是目前特殊时期的非常举措。据初步估算,这一政策实施到位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降低缴费率职工利益受影响

我国的社保模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从理论上讲,这是一个既考虑了社会再分配、又考虑了可持续性的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比较理想化。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多问题出现了,比如社保基金运作和投资回报率问题;社保制度门槛太高,难以覆盖全社会问题;统筹层面低,跨地区转移和接续难问题;城市化进程快,农民工社保问题;农村丧失劳动能力者的社保问题;公务员与公众社保差别巨大问题,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向这个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社保制度的潜在财务风险和治理危机,社会统筹资金也由于统筹层次太低,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目前,除个别省外,绝大部分地区是县市级统筹。这种地方统筹存在着监管上的道德风险,违规挪用、利益输送和滋生腐败等时有发生。

震惊全国的“上海社保案”告诉人们,社会统筹资金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马上解决:一是要尽快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起防止腐败的防火墙。二是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问题,制度问题不解决,“上海社保案”将不可能仅此一例。

这些制度缺陷的存在,根本不可能较长时期地保持万亿以上的社保基金沉淀。即使目前全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有相当的结余基金,降低企业社保缴费率无法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2007年2月,有媒体披露,上海市医保账户五年亏了20亿元。实际上,一些地区已经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状态,用中青年人来补贴老年人。随着我国老龄人群的加大,在职人群已经背不动越来越庞大的退休人群。

更何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统筹账户是与个人账户打通的,企业降低了社保缴纳比例,不可能不影响职工医疗账户的数额。

降低缴费率要区别对待

《通知》中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订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实际上,这些条件在操作中很难掌握,符合条件的企业与人们认识的所谓“困难企业”根本就是两回事,有可能真正需要降低社保缴纳比例和缓交社保的困难企业享受不到这项政策。

另外,不同城市的情况也不一样,应该区别对待。比如改革开放新建设城市的典型代表深圳,没有历史负担,参保人员总体年龄较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效。本来,深圳的企业社保缴费率就是全国最低的,可牛年春节刚过,深圳市企业就收到市政府送出的政策“红包”:为进一步给企业减负,帮助企业更好地渡过难关,在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的基础上,大幅下调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中企业缴纳的部分,预计今年将为企业减负20.42亿元。像深圳这样的城市,借机降低企业社保缴纳比例是没有道理的。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降低社保缴纳比例,必须要求是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支付需求可以满足的前提下,再作降费率安排,可能给各方面造成的影响会小一些。

总之,出台企业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只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权宜之计。长久来看,应重在完善我国的社保制度,增加国资变现的财政投入来解决历史欠账,尽快出台《社保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和减少企业隐形负担,这才是治本之策。

陆满平 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不宜下调社保缴费率的企业

未分配利润和储蓄多的企业。有些企业资金充裕,但并未将超高利润转移为员工的养老、医疗等保险,使企业储蓄显著上升。

享受中央汇金投资的企业。中央汇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如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等,都不应该降低企业社保比例。还有享受巨额财政补贴的中石油、中石化,国家巨额注资的东航、南航、五家电力集团和两家电网公司等,这些中央级垄断国有企业不应降低企业社保比例。

国家振兴计划产业。国家已经明确了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房地产等十大重点振兴产业,它们将获得一系列金融支持。这类产业的所属企业也不应该“甘蔗两头都要甜”,降低社保比例。

第2篇: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生病的。人们得了头疼脑热这样的小病还好说,一旦得了心脑血管、癌症等重大疾病,就会给病人和家庭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为了避免这样的医疗风险,很多人都选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随着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商业医疗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特别是“非典”以后,人们对健康日益重视,商业医疗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热门险种。以上海市为例,2003年1-9月的商业医疗保险保费收入已达4.71亿元,而2002年全年仅为2.6亿元。调查显示,有28.3%的城市居民把商业医疗保险作为投保的首选。

虽然人们看到了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但面对市场上种类繁多、条款复杂的各类医疗保险产品,很多人不知该如何选择。或受保险人的影响,选择并不适合自己的险种;或和别人一样投保了医疗险,获得的保费却相差很大。这就需要您弄清楚医疗保险中的许多门道,从而进行合理的选择。

与社保的区别

很多人都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因而经常将商业医疗险和社会医保做对比,认为上了社保就有足够保障了。但是,一般社会医疗保险都有一个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是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还有人上了大病统筹,但大病统筹和公费医疗负责的疾病一般不分病种,费用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报销,没有额外的赔付。商业医疗险则不同,它只对条款中列明的几种严重疾病负责赔偿,投保人一旦患上其中的疾病,保险公司就要根据诊断书进行赔付。

如果单位有医疗保障,又上了商业医疗保险,就意味你患了大病后,在医疗费报销的同时,还可以额外得到赔偿金。因为多数情况下,生病都会对生活造成影响,如工资的损失等。

商业健康险主要有三大保险方式: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医疗保险,以及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收入保障保险。

选择要点

各大保险公司的品种繁多,差别并不大,只是各有侧重。而且保险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在于是否对您适合。在选择保险公司和投保品种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保障的范围。一般的医疗保险包括三种基本类型:重大疾病保险、医疗报销型保险、医疗补贴型保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侧重于对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提供保障;医疗报销型保险主要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而医疗补贴型保险是为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一些住院床位费用、营养费用提供补偿。

除此以外,有些险种还提供满期给付、死亡给付、高残给付等。您要结合自己的身体情况、社会医疗保障情况和个人的需要选择。当然,在保费的负担相当的情况下,保障的范围越广的险种越值得选择。如果您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如从事自由职业等,应考虑投保一些包括门诊、住院等在内的综合医疗保险,另外再辅之以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和津贴等保险。

年龄的限制。在选择险种时,注意阅读保险公司对投保年龄的限制。一般来说,最低投保年龄是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最高投保年龄大致在60-65岁。投保年纪愈轻,保费愈便宜。因此买医疗保险应趁年轻,越早买越合算。

保费的负担。不能让医疗保险的保费开支成为您生活中的沉重负担,如果各种医疗保险提供的保障相近,您应该选择那些负担较轻、缴费的方式灵活的险种。

特殊的条款。有些条款并不是每种医疗保险都有的。例如自动垫付保费、保单贷款、无赔付优待等等。在能够承担保费支出的情况下,您可以挑选那些附加服务较多的险种,为自己提供更加充足的保障。

注意事项

在确定了保险公司和险种以后,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如实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把自己目前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以便让保险公司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否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

要亲自签字。投保单、健康告知书等投保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分别亲自签字,不能由他人代签,即便是家庭成员之间也不要图省事。当被保险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注意“观察期”条款。商业健康保险一般都在条款中规定有3个月或半年的“观察期”,“观察期”是指保单生效后的一段时期,被保险人在此时期内因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注意合同中的“犹豫期”。在这段时间内,您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撤销保险合同,如果您退保,保险公司应该无条件退还您所缴纳的全部保费。

注意“免赔额”条款。商业健康保险经常在条款中规定有免赔额,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支出的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给付补偿。如果你的医疗费用低于免赔额,则不能获得赔偿。

注意“名词释义”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都会在“名词释义”条款中说明重大疾病所指的具体病种及判别标准,条款中没列明的或没达到其定义的重大疾病标准的,保险公司将不会给付保险金。

选两家公司分别投保

很多人都认为,既然是买保险,当然是在同一家买全最方便。一旦出险,需要理赔时也比较方便,很少有人会主动选择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但选一家与选两家的区别并不只表现在形式上,最大差别是在最终获得的保费上,数额大的可能相差数千元,原因是什么呢?

第3篇: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6月27日,中国政府网《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其中提到“十二五”期间,中国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6月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官员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再次公开表示,推迟退休年龄是必然趋势,该部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相关调研工作,今年下半年将会启动。

其实,早在2008年11月,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称,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在2030年前,职工退休年龄将延迟到65岁。有专家测算,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我国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约200亿元。

然而,在有关网站进行的“你怎样看待弹性延迟领养老金年龄”的调查中,45万名网友参与投票,93.3%的网友投了反对票。

就算还是60岁退休,我们可以领到的养老金能有多少呢?且看下面一组计算。

比如一位老人,1978年参加工作,工作32年,2011年退休,工资一直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平均水平一致,并每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全国人均寿命74岁来算,那么等他退休后,能拿多少养老金呢?

根据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月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0年全国平均工资为37147元,也就是每个月3095元,33年中,总的工资收入为288274元。个人账户余额=288274×8%=23061.92元

那么, 基础养老金= 3 0 9 5 元×(1+1)+2×(1%×33年)=1021.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1061.92/168=125.37元,每月领取养老金总额=1147元。

也就是说,从1978年工作到2011年,收入为全国工资平均水平的话,退休后每个月只能领到1147元的退休金。在物价畸高的今天,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这点钱够用吗?

1997年,中国政府在全国建立统一基本养老金制度;1998年,中国半数省市养老金收不抵支;2005年,养老基金空账已达8000亿元;2010年,缺口17557亿元;2075年,缺口可能达90000亿元。

统计数据表明,2000年各级财政补贴金额为338亿元,2006年为971亿元,2010年为1954亿元,2011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这意味着,近三分之二的养老保险累计结余(1.9万亿元),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

到了养老金出现亏损的时候,应该由谁买单呢?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在酝酿出台退休年龄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的,但是就必须考虑到普通老百姓的呼声,要充分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利情况。

商业保险的市场良机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支柱,由国家依法强制实施,带有社会福利性质保险。社会养老保险金分为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部分主要由单位缴纳,缴费比例是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主要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按照目前的政策,凡是已达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或者1998年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满10年,规定实施后缴费满15年的均可领取。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退休前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等于个人账户本息之和除以支取年限。支取年限的计算方式是假设60岁退休,如果届时的预期寿命是75岁(不考虑利息因素),计发月数就是180。过渡性养老金只针对“中人”(1998年7月1日前退休的人)发放。养老金全部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按月领取。

显然,仅靠社保便希望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就比较难。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也是为保障大多数社会成员年老时的生活而建立的,然而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用于在岗人员缴纳的养老费,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费,随着“生育高峰期”的一代步入老年,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负担。

正因如此,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要想有优质的晚年生活,还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

险的补充。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目前商业保险中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定期保险,终身保险都可以达到养老的目的,也就是都属于商业养老保险范畴。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有着显著的区别。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是投保人本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缴纳,钱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根据投保人购买的产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时,社会养老保险是低缴费低保障,保障相对稳定。商业养老保险是高缴费高保障,因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在国外,商业养老保险是和房产、汽车并列的高档消费品。一个人在其一生之中从二十岁到六十岁只有大约四十年的时间有收入,因此必须考虑如何将这些收入连续的分配到没有收入的时间中去,购买养老保险便是满足这种需要的有效投资方式。

对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的人群,尤其是那些年轻人来说,将社保和商业保险相结合是应对养老问题的最好方式。

商业养老保险丰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种类,社会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固定数额,商业养老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可以是按月领、按年领、还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一大笔资金,如两全保险;有的还可以在按月领取的同时在到一定年龄时再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如年金保险中给付的祝寿金、满期生存金。因此,消费者如果感觉每月或每年领取保险金很麻烦,或希望集中使用资金的话,在选择商业养老险的时候可以选择一次性返还的。

商业养老保险还拓展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功能,现在人们都开始注重自己资金的升值,也开始注重投资。商业保险就不再局限于单一养老的功能,而是顺应市场补充了很多新功能,如:分红功能、最低保障收益、设立投资账户。而且商业养老险在购买的同时还可附带很多其他功能的附加险,如:医疗、意外、健康等,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需求的不同侧重点去选择。如果消费者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或者想在身故后给家人留下一部分资金,就可考虑购买两全、或终身寿险。

社会养老保险虽然覆盖面相对广,但是一些边缘人群或特殊职业人被排除在社保之外,因此这部分人就一定要购买商业养老险来保证自己晚年的生活,建议这些人在购买养老险的同时,可附加一些其他保险,如:医疗、健康。一是这样的人群在各方面的保障都薄弱,二是这样购买产品组合也会划算些。

在目前的情况下,老百姓对社保存在比较大争议时,也是商业保险进入养老保险的最佳时期,作为社保的补充,商业保险也到了应该发挥作用的时候了,商业保险如果在这个时期加大宣传力度,应该说可以赢得不少的市场,从而一举奠定在养老方面的地位。

延税型养老险呼之欲出

6月29日,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陆家嘴论坛上指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已步入“刘易斯拐点”。过去,企业是金融业主要服务对象和利润来源,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劳动者将在国内财富中占据更大的份额,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将成为金融业日益重要的内容。显然,保监会也意识到了国内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挑战。

保险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业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如完善金融体系结构,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健全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的环境;引导长期储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项俊波还提出下一步保监会在养老险建设的工作重点:提升保险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能力,积极参与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行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企业年金。

作为保监会今年重点工作内容之一,个人税延型的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本刊曾在今年第5期做过专题报道)已提上日程。近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表示,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会有实质性进展。从有关方面获得的信息来看,陈文辉所说的实质性进展应该是税延型养老保险年内在上海进行全面的试点,此前上海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准备,各有关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人员配置和办公场所都已准备到位,只等保监会的批文了。

延税型养老保险有三个好处:鼓励个人投保商业养老险,仅有社保对于“未富先老”的一代来说是根本不够的,延迟纳税可以让更多的人建立个人养老计划;可以抑制社会资金流动性过剩,将养老需求转换为购买力,也就是金钱留到退休时消费,这对稳定金融市场有很好的利处;个人也可以实现合理避税,推迟税收的收取时间,使得年轻时的收入所得能进行更好的时间更长的累计。

第4篇: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不论是政策文件规定,还是行政法规的条款,均涉及到工伤伤残与工伤死亡赔偿,这项赔偿必然是因人,即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即不可避免要涉及对主体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里笔者试通过以工伤死亡赔偿规定与行政法规这小小一角,来分析讨论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弊端。

一、我国政策文件的工亡赔偿规定:

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如下: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在转换到社保制度前,大部分的事业单位,一般尚未参加社保“四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险、失业险、工伤险,由于生育险与养老险一并参保,故大多称“四险”)中的工伤保险,因此基本上一起执行这个的规定,即工亡的赔偿为:1、一次抚恤金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2、丧葬费20个月。

二、我国现行社保法规及地方社保文件对工亡赔偿的规定:

(一)、《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1996]45号文1996年3月19日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三十六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六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1998年1月7日以成府发[199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上述规定发放标准提高为:

1、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7月1日起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个月的标准发给。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在享受因工伤残退休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二)《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1月1日试行)

第二十五条凡属职工因工死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部属总公司均应向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呈报书面工亡保险待遇申请报告及有关证实材料,经部审核批复后,发给亲属《工伤(亡)抚恤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20%发给,孤寡老人和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每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抚恤金金额的,差额部分可以补足。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个月。符合第二十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个月发给。低于所在地补助金金额的,差额部分可以补足。

(三)《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2004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月10日

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伤致残程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根据其工伤时的年龄和伤残程度给予2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工伤补偿。

因工死亡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

1、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

4、因工死亡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个月。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在按规定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意外伤害补偿。

三、抚恤金与政策型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的属性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地方社保文件以及国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比来看,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主体有所区别:因公死亡的主体一般讲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政策型工亡一般是企业职工;

2、因公死亡的范围远远大于工亡,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因公死亡实际上包括牺牲、执行公务中遭遇自然灾害、车祸与事故、公务中病亡等等诸多情形,而对于企业职工的工伤,必须是“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劳社厅函〔2002〕14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当然也包括工作岗位上的病亡等情形在内。

3、计算的基准依据不同(相对社保型工亡一次性补助金而言,如果事业单位也参加社保工伤保险,这种区别将不存在):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基准为“本人生前月工资”;社保型工亡一次性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工伤保险条例》)”,行业社保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全路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注:《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由于行业与行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工资多寡差异较大,因此社保采用了同一地区或同一行业采取同一标准的模式,这样相对公平。但从补偿幅度讲,社保幅度要大于政策文件规定的幅度。明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最高可达60个月,这就远远超过了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的20个月,加上丧葬费,最多可多出26个月,高达65%.

对于因公死亡的“抚恤金”与政策型因工死亡的“一次性补助金”从属性上讲实际上是一回事,即因公(因工)死亡的补偿。

从实际发放操作来看,从事人事劳资管理部门、社保机构以及他们的从业管理者,均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的发放的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他们习惯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死者的亲人都有份,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份”是多少,是均分还是有所区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据,最后多数人接受“遗产假说”的观点,即将此看作为“准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来处置分配“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

这样的作法基于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抚恤是国家福利待遇,是国家给死者家属的关爱,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赔偿;二是,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化减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单位领导与管理者的工作难度。

由于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基本不支持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赔偿,至今也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地直接规定民事精神损失赔偿(除原侵犯肖像权外)。而行政法规、政策规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此精神损失赔偿。对于“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制定政策者理论上是将此纳入了精神赔偿范围,但未明确表述,而在实际操作上却按“遗产”借《继承法》而完成。从法律角度上讲,由于是政策规定,因此“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本身不具有法律属性,是在发放操作中人为的赋予了“继承法属性”,至此我们无法继续讨论下去。但现实民商问题中,日益出现了大量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的归属纷争,由于没有法律规定,不少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迫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到了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公布了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作了司法解释应当说它不具有立法功能或造法权,但它占据具有我国法律组成部分的属性优势,目前司法解释造法情形日益增长。该《解释》不但公开承认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与赔偿,而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人为地归入了精神损害赔偿之列。该《解释》这种确认固然有它的合理性,但如果简单将“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也视为精神损害赔偿之列是不妥当的。该《解释》公布施行前,《民法通则》对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制度没有作出规定,此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陆续制定了赔偿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这些规定显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且上述抚慰金赔偿制度只规定了致人死亡和残疾可以适用,对于一般伤害,无法以此救济。该《解释》确立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上述法律、法规未予提及的身体权也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于“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两者是因民事侵权行为而致,因此该《解释》使用了“赔偿金”,虽然,前面所涉及的“抚恤金或政策型工亡补助金”没有加害人和加害行为,而两者与“抚恤金或政策型工亡补助金”实质属性是一样的,根据该《解释》精神,“抚恤金或政策型工亡补助金”也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观点为大多人事劳资管理者所接受。

四、存在的弊端及解决思路:

既然我们认为“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的法律属性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发放时可能出现:

1、“抚恤金与政策型工亡补助金”的发放对象:

既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直系亲属都要享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是,而死者的兄弟姐妹、岳父母、老人公婆等也是直系亲属,是均分还是有所区别,这些都会形成家庭亲属之间的纷争,甚至严重争斗损害事件,其弊端十分明显。

“抚恤金”的对象应当是死者的配偶、子女与父母。“抚恤金或与政策型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依据《继承法》的法定顺序确定对象,否则将导致第二顺序对象适用继承;其发放不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精神损害不可能像财产损害那样以价值予以损失大小认定,人的精神利益不可能在质或量上等于任何质或量的物及金钱。精神损害赔偿不但具有补偿性,而且还具有抚慰性,甚至于抚慰性重于补偿性,因此,“抚恤金与政策型工亡补助金”没有必要采用均等发放尺度。对于一次性“抚恤金与政策型工亡补助金”,假设某一死者的父母健在并享受国家离休待遇,而其配偶下岗、子女未成年,此情形下政策文件应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使“抚恤金与政策型工亡补助金”有所倾斜、切实充分体现国家抚慰、关爱。

2、“社会保险型工亡补助金”的赔付对象:

对于1994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范畴。而社保文件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是因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了工伤保险费而获得的赔付。参保实质上具有国家行政法规确认的一种商业性的投资属性,因此它并不是福利性的,也不具有国家抚慰的属性,而我国现在尚未对工伤险作强制性参保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才能获得由社会保障机构给予的赔付,未参加自然不能得到赔付。因此,社会保险型的工亡补助金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属性。如果说,其社会保险型的工亡补助金由全体直系亲属获得,这相当于参保单位为全体直系亲属买了保险,一旦巨额赔付发生,将会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其弊端十分明显。

第5篇: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其最高“赔付金额”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为2~5万元,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高达10万元以上,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缺口。

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从目前来看,利用商业医疗保险建立一个没有漏洞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就险种类别来看,目前上公众急需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属于健康险的范畴,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险也只是作为寿险的附属业务。尽管如此,我国近年来的健康险增长依然迅速,2000年度我国健康险保费达到27.69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2.77%;2001年健康险保费达到60.27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4.24%。这一成绩较之成熟市场的1/4到1/3有较大距离,但较上年增长117.65%,远远高于同期42.6%的人身险保费增长率。在七月召开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工作部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专家们认为,由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相对不高,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健康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较为谨慎的预测是,到2008年前后,我国健康保险的市场规模在1326亿元左右,而较为乐观的估计是在2837亿元左右。这一切表明中国健康险市场充满巨大的潜力。

商业保险公司的“苦水”

市场潜力巨大,老百姓又急需,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热烈响应呢?实际上,商业保险公司有其商业上的苦衷,多种因素制约了业务的顺利开展。

赔付率居高不下

长期以来,各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都处于收赔相抵,甚至收不足赔的状况,个别地方的赔付率甚至高达300%,这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微乎其微,不少公司对大力发展医疗保险的热情不高。

管理难度较大

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加上医疗制度的不完善,透明度不高,保险公司难以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保户中存在着不少逆选择投保的,而且一些道德风险和索赔欺诈风险大量存在,使保险公司难以拓展市场。

经营管理方法不先进

在美国普遍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如复杂的费率厘定、承保选择、次优要求、大案管理、非比例再保险保护等,在我国还鲜为人知。

专业化程度低

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国内保险公司把健康险作为寿险的附属,极大地影响健康险的经营战略决策。另一方面,人才匮乏。医疗保险对保险人员的医学知识要求较高,在核保、理赔、精算等方面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才,而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了医疗保险业务的推广。

适合健康险业务的系统缺乏

品种单调,个性化、多元化程度差。当前,公众急需的是纯粹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而市场上没有老年护理保险,而一些险种又是以附加险形式随主险开展且以统保形式承保的,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国际上成熟的商业健康险市场一般包含四大类产品:医疗费用给付类、失能收入损失补偿类、长期护理保障类和疾病给付类。我国虽已有180多种健康险产品,但主要集中在第一类上,而且都是一年一保的短期产品。

症结所在

健康险的症结在于风险控制难度大、专业技术要求高。

第一,从管理上说,健康险对案件的管理不是结果管理,而是过程管理。它保障的不是“疾病发生”,而是“就医事件”。“就医事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等步骤,每一个步骤不同的处理方式决定了案件结果的不同。这决定了医疗保险在精算、风险控制、核保理赔、医疗协调管理等各方面均不同于寿险和意外险。其次从协调管理上说,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障部门、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构成了健康保险的四方关系,在这四方关系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发生就医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长短、治疗方案、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及发生多少医疗费用等起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方面有较强的合作需求。因此加强协调管理对合理施治和合理用药方面的管理有着突出重要的意义。

第二,从风险控制上说,寿险的基础是建立在大数法则上,依赖于“死亡事件”,而死亡是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较难人为控制的事件,是一种纯粹风险。而对健康保险来说,其经营的是就医事件和医疗费用风险,被保险人可能在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配合下,“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因此其道德风险要比寿险和意外险严重且不可控。其次,同传统寿险相比,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更为复杂。传统寿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家族病史作为核保的重点,而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信息也是风险评估的重要部分。

第三,从费率厘定上说,人寿保险主要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和利率,健康险所要考虑的不仅是疾病的发生率、就医率和住院天数,更要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区域及城乡差异、投保团体的情况、医疗环境和诊疗技术的变化等因素。由于医疗保险受免责期、等待期和免赔额的影响,其责任发生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上又不同于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智能化系统解决之道

健康险这些独有的特性决定了传统的业务系统将很难满足健康险业务的发展,因此,一套能解决业务难点、满足其特殊业务需求的智能化系统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一套好的健康险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有效的过程管理、强大的数据交换功能、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和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

智能化系统通过科学地监控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整个“就医事件”,从而实现有效的过程管理。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频繁性和实时发生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将不能适应医疗保险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需要。传统的业务系统通常只能进行事后型的管理,即就医事件结束后,被保险人持医疗费用帐单进行索赔时,业务系统才开始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就医事件进行审核困难明显加大,常常导致保险欺诈,由于对某些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发生未进行事先控制,导致理赔时出现纠纷。通过过程管理,能够有效地消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医疗机构三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被保险人的诊疗信息,并可在就医事件出现不合理的情况下及时介入,防止不合理费用的发生。通过过程管理,结束了医疗费用的高低基本受控于医疗机构的情况,加强了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力,极大地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率。

智能化系统可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社保机构进行同步/异步数据交换,能够及时地获取各种信息,如:被保险人的医疗信息、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列表及给付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数据交换,为过程管理及风险监控提供了必要的数据,为保险公司协调管理社会保障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增强了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使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智能化系统拥有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在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时必须全方位的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如: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通过科学地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准确全面地揭示被保险人的风险,为核保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避免了被保险人逆向选择等风险,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

智能化系能够有效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并能对就医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被保险人“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医院过度提供医疗服务等风险。通过先进的人工智能判断技术,增强了业务处理自动化的能力,可减轻核保、核赔业务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商业医疗保险费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建成后,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将积累大量的业务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可从大量的数据集合中有效发现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同时因为有了足够的样本数据,从而为健康险的费率厘定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对业务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保险公司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智能化系统积累的经验将成为其他公司唯一无法赶超的“信息壁垒”。

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不能按照同一种模式对各地的健康险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智能化系统能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顺利开展业务,扩大市场,提高了管理效率,节约成本。

在处理健康险业务时,不仅数据量大,而且还需要综合不同类型的数据,例如:在理赔时,除需要知道被保险人的自身信息外,还需要知道就医医院,使用的药品明细等信息。智能化系统能处理健康险大量数据要求,协调各种业务数据,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实现了数据大集中,能够处理日益显著的人口流动问题,真正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全国联保”,实现“风险控制到人”。由于能更好地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从而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从管理角度而言,数据集中充分体现了公司总部的监管作用,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收集,汇总和查询,同时允许各分支公司在统一管理下的部分个性化。

此外,智能化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扩展性,由于健康险业务在中国发展得非常迅速,新的需求、保险产品、业务规则不断出现,具备良好扩展性的系统可通过很少的调整,甚至是不作任何的调整就可以处理新的业务,从而极大地节省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案例:

太平洋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能解决劳动者患重大疾病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风险;加之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是按比例报销,职工个人负担部分较重。因此,为化解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大额医疗风险,减轻其住院费用负担,太保寿险在全国一些地区相继推出了补充医疗保险。

有效监管面临挑战

太平洋保险寿险总公司希望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的分支公司通过人工方式进行核赔理算,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缺少自动化导致工作效率低,容易出错,客户从报案到得到理赔等待的时间长,客户满意度差。而有些分支公司使用简单的系统进行业务处理,这些系统只针对当地的业务而开发,因此可扩展性差,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要求,而且数据共享的难度大。由于各地健康险业务“各自为营”,导致总公司无法直接取得业务数据,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此同时,要开发一套统一的、集中式的健康险业务系统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业务存在地区差异。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太保各分支公司在开展健康险业务时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这使得各地协议书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系统必须有足够的灵活度以覆盖绝大部分的健康险业务。其次,各类基础数据没有统一标准。例如,针对同一种药品,各地的命名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没有一套标准来规范诸如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基础数据,导致数据交换无法进行。最后,建立数据接口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同医院建立数据接口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而同社保间的数据接口,由于各地社保的数据格式不一致,因此系统必须能处理各种不同的数据格式。

集中式解决方案

该系统是一套采用B/S结构的集中式系统,所有的数据都存放在太保寿险总公司,从而很好地解决了数据集中的问题,提高了管理效率。

该系统最大的四个特色是灵活的责任管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强大的数据交互和复杂的业务逻辑。首先在本系统中通过责任管理,可以方便地设置、修改保险责任,并可针对保险责任设置对应理算公式。在新建保单时,可以灵活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理算公式。其次,系统建立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包括: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医院信息、社保机构。根据太保健康险业务的实际情况,疾病使用ICD9编码。药品以上海市卫生局HIS系统标准代码为基础,编码时将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及中成药两大类,化学药品以药品用途分类为主,中成药按药理作用进行分类;所有药品,以一物一码为原则。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则使用太保提供的编码。通过同各地的数据建立对应关系,实现了数据的交换。第三,系统同社保间建立了数据接口,方便地导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信息。通过其它的数据接口,实现批量导入客户信息及药品、疾病等基础数据。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监控,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最后,系统可处理复杂的业务逻辑,在案件内部的逻辑关系中,可实现在一个案件下的多次报案,多次立案,多次理算,多次给付。在协议书同保单的关系中,可实现一份协议书下对应多个保单,而每份保单又可对应一个投保人及多个被保险人。

此外系统记录被保险人从报案、回访、立案、资料处理、调查、理算到赔付的所有信息,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就医事件的监控。

理算时,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自动计算进入保险责任的理算金额,并根据影响理算的各种因素,如:基本医疗部分的理赔情况、免赔额等,自动计算出理算结果。降低了错误的概率,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了能适应各类核赔流程,系统使用强大而灵活的工作流,通过设置核赔规则,实现自动核赔流程。

客户收益

尽管该系统命名为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系统,但由于设计合理根据太保健康险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因此通过简单调整即可适应80%的太保健康险业务。这样一来,一方面实现了太保寿险总公司使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另一方面也为今后的扩展奠定了基础。由于是一套集中式的系统,太保寿险总公司可以实时地取得业务数据,从而对健康险业务的监管更高效,更有力。

各地分支公司使用该系统后,工作效率大为提高,节约了人力成本,缩短了理赔时间,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更为重要的是,该系统能帮助太保寿险更好地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使补充医疗保险能够健康地发展。

个人健康管理系统

■肖桦

个人健康管理在国外的商业化应用已有20多年。由于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及人们对健康需求意识的改变,保险公司及企业纷纷采用此类服务,通过改善健康预防疾病来降低医疗费用。它不但能有效地调动个人在改善自身健康过程中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更准确地筛选高危人群从而增加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由此,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衡量被保险人的风险,为厘定费率搜集基础数据。被保险人一方面获得了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也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疾病从而降低医疗费用。

KYN是个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之一。它是英文knowyournumber的缩写,即知道你的数字。KYN是根据美国及中国有关科研机构多年合作的成果,在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流行病学调研结合中国人群疾病发生的特点而设计的。其目的是通过收集生物学信息(包括身高、体重、年龄到血糖、血脂、胆固醇水平等各项实验室指标,也包括食物摄入量、吸烟量、体力活动等生活方式有关的信息),对慢性病进行危险评价。以控制危险因素为目标,从而达到减少疾病发生机率与控制疾病进展的目的。

KYN项目有三个组成部分:1、个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即收集和管理个人健康信息,对服务对象目前和将来的健康及疾病的危险性进行评价、跟踪并进行健康行为指导;2、个人健康评价系统,主要包括一系列的疾病危险性评价方法,用以确定个人患慢性疾病的危险程度及发展趋势;3、个人健康改善的行动计划及指南,即通过健康管理的办法对不同危险因素进行控制,实施个人化的健康促进,最终达到预防及控制发病、改善健康、减少医疗费用的目的。

第6篇: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体系

河南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河南省的农业人口位居全国第一。随着河南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制度已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河南省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虽然优于老农保,但也面临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部门对于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不够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试点县对新农保的宣传力度不够。虽然在县级电视台或者广播中对新农保有专门的介绍,但县级电台的收视率极低,县级广播收听率更低。通过县级报纸宣传效果更不好,因为很少会有农村居民花钱去购买这类报纸。在乡村一级。更多的宣传方式是发放宣传册或者通过村广播。村广播虽然可以使村中每个人都听到,但仅仅依靠广播,村民并不能对新农保有更深的理解。最终.真正起作用的是发放到每个家庭的宣传册。宣传册上讲的很详细,但是对于普通农村居民来讲,能够真正理解这些条款的人寥寥无几。宣传方式不当,宣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是造成新农保参保率低的原因之一。

(二)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强制性引发的问题

对于养老保险,如果是非强制的,就会出现年龄大的人积极投保而年轻人不愿投保的逆选择现象。目前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地区年长者积极投保而年轻人不愿投保的现象很普遍,这就会提高整个养老保险的风险水平,增加国家对保险金的支付负担。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方容易引发诸如骗保等道德风险。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道德风险:一是由于农村户籍管理不规范.出现年龄虚报谎报现象。如果是虚报年龄此时恰好到了六十岁,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二是有的家庭为了骗取养老保险金,对于已经过世的老人不进行户口注销,这样就可以继续领取保险金;三是有些人分别拥有城镇和农村两种户口.出现重复投保重复领取保险金现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不足

《实施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首先,虽然新农保中政府筹资比例提高了不少,但相对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筹资高达40%的比例来讲。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筹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太低。其次,集体补助部分,除了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外。比如小康村、城中村或者城市近郊农村等,大部分村集体没有什么收入。至于社会资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实施意见》中的集体补助部分形同虚设。再者,个人缴费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村居民选择了最低档次的100元缴费。政府补贴力度小,集体补助无望,个人缴费水平低下.无疑会大大降低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筹资规模.从而降低了其保障水平。

(四)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面临很大风险。目前,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是按照一年期储蓄存款的利率来计息,这虽然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但长期来看无法跑赢CPI,难以达到资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其次,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不得进行其它的直接投资。单一的投资渠道很难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而县级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有限,很难对新农保基金进行有效管理,从而达到保值增值目的。统筹层次过低.也是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制度性障碍。至于统筹层次将来提高到哪个级别,《实施意见》并没有加以明确。

(五)新农保支付水平低,无法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

根据《实施意见》中对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的规定。做一下计算,假设某年龄为45周岁的投保人,个人年缴费100元,加上政府补贴缴费的30元,缴费15年.按3%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此人60岁后每月可以得到77元养老金。如果此人年缴费500元,每月可以得到131元养老金。调查显示:农村低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141元,而低收入户一般会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77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53%,其余的部分还要通过家庭养老或者其它途径解决。高收入户老人的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约为336元。一般会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相应的养老金为每月I3I元,占每月必要支出的约39%.其余部分也需要通过其它途径解决。支付水平低,特别是随着缴费档次的提高,养老金支付占整个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越小。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消费支出,这也是新农保吸引力不足的一个原因。

(六)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保的衔接问题

首先。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新农保尽管确定了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体制转轨,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其次,由于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于复杂。面临诸多技术性的难题,包括新老衔接、城乡衔接、地区衔接,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身份可能随时转换.相应的养老制度安排也会不同,如何衔接目前还没有很好解决。

(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建设滞后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是以县为单位,缺少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虽然一些地方探索开展新农保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在缴费标准、政府补助、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做法不一,差别较大。同时,由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农村同时存在,操作方法各不相同,使得二者混为一体,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定性,导致农民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信任;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统一性,保险关系在地区之间不能转移,影响人口的正常流动;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权威性,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对完善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怀疑态度

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消除农民对新农保的种种顾虑。首先,除了上述宣传方式外,应当在农村集镇、庙会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品、戏剧、说唱等方式宣传新农保。其次,增派相关专业人员下乡包干挨家挨户宣传新农保,深入浅出地向农村居民讲解新农保.以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使他们真正理解新农保的原理、运作过程等。再次,充分发挥农村中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使其以身作则,先行加入新农保。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带动其他村民投保。最后,先行对60岁以上老人无需缴费发放养老金,让这部分人尝到甜头,让他们相信政府在确确实实为农民办好事,其他农民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对新农保的顾虑。

(二)防范和化解新农保中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为防范新农保中存在的逆选择.可以规定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领取养老金必须要求其符合新农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强制性参保。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逆选择。此外,可以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退保。当然,解决逆选择的根本办法还是尽快实现新农合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对于新农保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参保到龄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相片三对照,确保准确无误后发放领取证和银联卡。二是以村为单位,对参保人员和到龄人员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认真查处虚报冒领责任人,对冒领者进行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四是每年定期审查,年审工作实行到村串户服务,认真普查领取人的生存和身体状况。建立电子档案,跟踪调查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集体补助部分.相应增加高缴费档次

首先.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的正常运转,地方财政应将新农保补贴纳入预算,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新农保制度建设要逐步体现中央财政和省、市一级财政的责任。这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其次。要保证集体补助部分。尽管目前集体经济地位在降低.但是,在河南省很多农村.特别是私营企业比较多的农村或者城市近郊农村,村集体的收入还是相当可观的,对于这些村集体。应当提高其对新农保的补贴比例。最后,对于个人缴费,应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提高整体缴费水平。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通过上述措施,充分保证新农保资金的来源,进而保证其支付水平。

(四)提高统筹层次,拓宽投资渠道,确保新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逐步提高新农保基金统筹层次。由县级到市级统筹进而实现省级统筹,使基金能产生规模效应。其次,拓宽新农保资金投资渠道。可以适当进入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也可购买绩优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不断拓宽农村养老基金增值的新领域。最后,完善新农保基金监督机制,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同时要发挥参保农民的监督作用。

(五)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它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为省际间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间的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相关政策。

(六)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在农村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发挥其对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不可替代作用;其次,发挥商业寿险的作用,作为对新农保的有益补充。农村高收人群体可以投保商业寿险.提高年老之后的保障水平;再次,发挥土地养老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农村老人在70岁之前.如果身体没有大碍,在机械化水平较高的今天,还是可以下地进行耕作的.种地收入也是其进人老年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要充分发挥新农保、家庭养老、商业保险和土地养老的不同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

第7篇: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既有全日制也有钟点工式的。家政服务人员一旦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将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有非常多的像李小姐那样的雇主,

希望购买保险来转移和规避相应的风险。

夏静:我想请问一下,为小孩买养老保险,是怎么样的操作方法?

《钱经》答:夏静小姐,像你们这样为子女的前程和生活考虑得如此周全的父母,真的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因为无论是谁,都会经历成长、成家、成熟、退休养老的过程,您的小孩也是一样的,所以,为小孩购买养老保险是未雨绸缪的表现,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这里推荐的养老保险,是退休后每年按月领取的月薪型养老储备金保险,在大的保险公司里面均有销售。

当然了,我们不难发现,如果要根据时间顺序排列的话,恐怕在小孩养老之前,还要经历父母长辈的养老、小孩的教育培训、以及你自己的老年养老等过程。所以,希望能够在解决好了上述三块之后,再来重新考虑小孩的养老,如果是颠倒了顺序,恐怕有本末倒置的嫌疑。

秦先生:我正在准备购买保险,看到如实告知的要求,想起来我曾有过高血压病史,要不要再联系一些人?

《钱经》答:保险合同所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含义就是:需要客户在投保前如实告知自身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自己的健康状况。否则一旦在健康情况的告知里面存在欺骗的情况,那么在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保留不予理赔的权利,甚至是被保险公司以欺诈保险金的罪名予以,追究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您的情况,需要把既往病史通过人让保险公司知道,并且准备好所有的详细病例等就医资料,争取到最好的承保结果。

路明小姐:我刚从英国回国创业,哪里有合适的健康医疗保险,最好是终身有效、保障终身的。

《钱经》答:作为创业的海归来说,健康医疗保险是最为关键和基础的保险品种之一。目前在国内,健康保险关心的是重大疾病、平时的“小毛病”以及突发的意外伤害。无论是费用补偿型的,还是津贴补贴型的,最普及的是一年一买的类型,其价格也是非常实惠的。可以用较小的代价取得较高的医疗保障。

当然了,路明小姐需要的终身型健康保险也很多,比如平安、友邦等公司推出的“终身医疗补贴保险”,包括门急诊给付、紧急医疗运送、出院康复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手术保险金等。

靳小姐:我刚刚创业,请问需要买什么样的保险?

《钱经》答:创业者往往在初期压力非常大,不仅是工作压力、市场压力,而且还包括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所以在如此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加强下列三种保险:

健康医疗保险、身故身价保险以及意外保险,并且建议采用物美价廉的纯消费型。

顾俊:请问目前市场上的住院健康保险,有哪些分类?

《钱经》答:目前市场上的住院健康险,分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

津贴型健康险:按天数进行理赔,与社保及其他商业保险不冲突,通常也只需提供就诊书或发票复印件即可。

补偿型健康险:报销住院期间费用,但只报销社保报销范围之外的部分,对已在其他保险产品中获得理赔的部分,也不能重复赔付,理赔要凭发票原件。

黄波:我父母在农村,没有固定单位和收入,不知需要为他们买一些什么保险?

《钱经》答:第一步,需要为父母购买好相应的健康保险,因为农村没有医保,而且年龄大的父母们今后出现医疗的需求会比我们晚辈要更多。

第二步,需要为他们准备好相应的养老保险,因为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所以很难保证老年的养老金。当然,前提是黄波先生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

李平:请问我们买保障保险,多少是比较合适的?

《钱经》答: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第一是保费角度,每年缴纳的保费占每年收入的8%-12%比较合适;其次,从保额角度来讲,相应的最低额度需要超过家庭负债,加上家庭5年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抚养和赡养的费用的总和。

杨峰先生:我今年28岁,在沪工作四年,外地城镇户口,可以选择何种商业养老险?

《钱经》答:像杨先生这样,在上海工作,没有社会保险(也就是俗称的“四金”中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老年的时候,国家没有相应的退休金发放给杨峰。所以,需要购买退休之后(55岁或者60岁)按月领取的商业养老保险,比如友邦公司的一款产品:可以每月缴纳278元,缴纳20年,从60岁起就可以领取“月薪”1000元贴补晚年生活。

当然,在购买养老保险的同时,也需要购买商业的综合医疗保险来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每月花费在50元-70元左右。

潘凯迎:我儿子7岁了,我希望他能够获得一个比较高的保障,如何办理?

《钱经》答:目前国家规定,上海、北京地区17周岁之前的儿童,其身故保险总额度不允许超过10万元。相应的住院保障也有相应的最高额度限制。所以,在正常的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终身健康医疗补充保险”,该险种在友邦、平安、人保等等公司均有销售。

Merry:我朋友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她投保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钱经》答:通常来讲:在保险健康学中,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属于次标准体。投保时,肯定和普通的健康体有所区别。保险核保过程中基本上有下列四种可能性:

1、 所有保险品种都加费

2、 部分保险利益责任免除

3、 延期承保

4、 当场拒保

具体是哪种可能性,还需要根据Merry朋友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比较关键的指标是DNA是阴性还是阳性?属于传统的小三阳还是大三阳了。

Danny:请问购买了保险之后,还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在购买保单后,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仅是缴费、理赔的关系,还有保单保障变更、定期提供客户财务信息等服务关系。如果因为联系不畅而耽误了缴费时间,将直接导致保单合同失效,造成客户财务损失,还有可能因为被保险人年龄增加、健康状况改变而对保障产生影响。

李小姐:想为家里的阿姨买份保险,有哪些选择?具体应该怎么做?

《钱经》答:现在的很多家庭中都有聘请家政人员提供家政方面的服务,既有全日制也有钟点工式的。家政服务人员一旦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遭受了意外伤害,将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有非常多的像李小姐那样的雇主,希望购买保险来转移和规避相应的风险。

综合起来讲有下列几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1、比如在上海,由政府推动、商业化操作的家政保险。

年保费只有30元,最高赔付额10万元。在这一年当中,你不管换多少个钟点工,只要履行变更手续就可以了。

该险种的好处是对于雇主来讲具有极高的针对性,物美价廉,而不足之处就是:只负责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中劳动期间的意外伤害,其他生活场所中的任何意外伤害以及疾病方面的治疗均不包括。所以,适用于短期、临时性的家政人员。

2、人性化程度更好的综合医疗商业保险。

第8篇: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险费 强制储蓄

社会保障是国家抵御公民社会风险的制度体系。制度安排由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三个环节构成,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税”(tax)、“费”(contribution)和“储蓄”(saving)三类。虽然三种方式的最终目标都是保证受益人的待遇,但从法学视角看,三者具有明显产权差异,各自支持不同的制度安排。

“税”的法律性质和社保制度安排

征税是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方法之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2008年为例,国家财政收入共6.13万亿元,其中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42万亿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88.4%。税收,是指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公民具有纳税义务,拒绝纳税将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税收义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可有效地保证税收来源。同时,这也是对人民平等权的尊重,即人人都有纳税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完全不纳税的特权。只有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标和社会政策需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时,才能对某些人或者某些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优惠,但这并不构成对税收普遍性的否定。

税收具有法定性,即是否征税以及征税的税种、税率、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收征收方式、逃避税负的制裁方式等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无权设定税收。由于税收实质上为对人民财产的无偿剥夺,这种剥夺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并经民意机关许可。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以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即已规定征税必须经过国会同意。税收法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民主与自由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税收具有明显的公共品特性。通常,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包括普通税、特种税和附件税等多种方式。公共品的分配不具有排他性,追求社会公平和政府责任等原则,通常用于福利性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即“保基本、广覆盖”,其待遇水平在不同群体之间具有可比性。

“费”的法律性质和社保制度安排

缴费是社会保险计划的筹资方法。征费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收费(fee),二是准公共基金缴费(contribution)。国家财政收入包括税、利、债、费四大组成部分,其中的“费”主要是指行政收费,即政府机关依其行政权向相对人收取的费用,如工本费、审批费等。社会保险缴费之费属于公共基金缴费性质,非行政收费。

中世纪时,德国出现了“基尔特”,即手工业者互助基金会,通过向会员收取会费筹集基金,以帮助那些丧失工作能力又没有土地的手工业会员。18世纪的英国,出现了类似的“友谊会”。这些组织都体现了互济性,具有互助“俱乐部”的特征。会员缴费形成的基金来自个人产权的让渡和集中,个人丧失对其缴费的所有权,从而获得受益权;但基金只能为其当初所设立时的目的服务,既不能被个人挪用,也不能被任何第三方操纵和挪用。

社会保险及其基金具有准公共品特征。准公共品的使用具有如下特征:(1)有限排他性,保护计划成员,排斥非计划成员;(2)有限互济性,权利义务对等,获益与贡献关联;(3)有限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具有缴费能力的群体分担风险的制度安排,不是普惠的社会福利制度。正如台湾学者桂裕所言,“保险为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即将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之处在于,后者应对个人和家庭意外风险(如事故等),前者应对社会风险,即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所界定的年老、患病、失业、职业伤害、生育等事件。比如,我国政府通过补贴城乡居民缴费的方式,推行医疗保障全民化就是这方面的创举。

“税”“费”之争

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

在实践中,社会保险资金存在“征缴难”、“地区差”、“统筹层次低”和“携带难”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有费改税之声。

支持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主要理由是:税收具有普遍性特征,可以扩大税源,保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税收具有强制性,能够以强制手段保证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征收社会保险税适用统一的税率,可以避免不同行业、地区负担不均、待遇不同;社会保险税能够纳入财政体系,国家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分配实施有效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平衡地区、部门利益。

反对社会保险“费改税”的观点则是:社会保险需要针对特定对象征收,功能全面,具有弹性,不适用税的普遍性。例如,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职工个人不缴费,且根据企业风险系数和雇主安全工作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加强社会保险立法,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和权威性,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可以解决征费难问题,不必实行费改税。

综上所述,两方均忽略了税和费的性质差别以及其与不同制度安排的联系。取消社会保险费制等于取消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中国国情决定,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支柱,即使建立社会保障税,也不必取消社会保险费;税费不具有替代性,取之有道、用之有道。

笔者认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国家统筹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应当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地方实行失业保险税,统一地方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工作。医疗、工伤、生育等适用社会保险费制。职工住房保障则适用公积金制。

混淆“费”和“储蓄”的危害

强制储蓄是强化个人风险保障责任的方法。储蓄本是自愿行为,一旦被强制即制度化,就成为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之一,并附带国家税收减免、保障基金安全和确保最低收入的政府责任,即相对担保责任。如果国家采用个人养老强制储蓄这种制度安排,即应当基于保护个人财产的原则,明确经办机构、投资原则、信息披露和领取方式(禁止提前支取和一次性支取),挪用个人账户资金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这已经脱离社会保险范畴,应当由《养老金法》加以规定;如果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工具,因产权已经转让和集中,则不需要建立个人账户;如果是名义账户的制度安排,需要向缴费人和社会公众说明个人财产转化养老金权益的计算原则和兑现方法。这种制度是西方国家雇主待遇确定计划的放大,需要精算技术、人口统

计趋势平衡以及良好的社会治理和政府信誉。

中国养老金制度安排尚未定型化,且缺乏理论认知和社会共识。社会保险“保基本”原则的内涵并不清晰,加之财政预算缺位、养老基金投资市场不健全、政府治理和监管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存在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这种缺陷可能诱发立法陷阱。比如以个人储蓄的名义,征收社会保险费,为了解决当前收支平衡问题,继而转向不规范的名义账户,掩盖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真实目的,使“空账运行”合法化。

不同类别的个人账户其责任主体不同。个人储蓄账户的责任主体是个人,政府仅承担相对担保责任,如安全运营和最低收入等。名誉个人账户的责任主体是账户发起人,即政府。当个人账户作为管理工具时,责任主体是经办机构,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和社保银行等。

税、费、储蓄三者产权性质截然不同,这不仅是概念之争,而是更深层次的制度之别。只有厘清三者的产权性质,才能为中国养老金制度定型化和社会保险立法奠定基础。

延伸阅读 费改税不适合我国国情

第9篇:社保险与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摘 要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福利的专项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医疗、养老、失业三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大约为673亿元,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不断提高,基金不足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社会保障 基金 投资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现状分析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专门筹集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于建立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是一笔独立的资产。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体系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

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的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国有资产划拨、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等途径。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遵循安全至上的基本投资理念,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低风险投资。资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必然要面临一系列风险。因此,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中需要遵循几个原则:

1.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社保基金投资运营中首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生命线、“活命钱”,在运营管理中,无论收益如何,首先必须坚持安全至上,否则,不仅会使社会中下阶层公民的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甚至还会影响经济市场的有序,社会的和谐以及政治的稳定。

2.收益性原则。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创造收益是社会保障基金进行自我积累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衡量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行为成功与否的关键指标。由于受到通货膨胀、利率变化等等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必须要有相当的收益才能保值增值。

3.低风险原则。只要是投资就具有风险,而且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因此,我国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时必须遵循分散投资的原则,考虑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方式,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安全增长。可以将一定的资金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之间进行配置和优化,重新进行组合投资。按照投资组合最优的理论,将收益率、风险性、流动性均有所区别,甚至相差悬殊的几个品种的投资工具进行组合,优劣互补,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结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占资产总量的绝大部分,其比例不得低于50%。对于证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投资工具的比例进行了限定,不得高于40%;规定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的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当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占了绝大部分。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现有规模和投资收益情况

2006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报显示,截至06年底基金权益净增加815.56亿元,其中全国社保基金权益净增加769.89亿元,包括投资收益转入195.65亿元;个人账户基金权益增加45.67亿元,包括投资收益转入0.15亿元。报告期末,基金权益总额为2769.83亿元,06年我国社保基金已实现收益195.80亿元,即实现收益率9.34%;报告期浮动盈利增加额423.99亿元,经营业绩619.79亿元,以此计算的经营收益率为29.01% 。

2007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报显示,截至07年底基金资产总额4396.94亿元,其中由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资产2327.54亿元,占比52.94%;委托投资资产2069.40亿元,占比47.06%。基金资产市值5161.52亿元,实现收益总额为1453.50亿元,经营收益率达43.19%。

2008年全国社保基金年报显示,截至08年底,基金权益总额为5130.89亿元,其中投资运营中产生的短期负债余额431.36亿元。基金资产总额5623.70亿元,其中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资产3057.89亿元,占比54.38%;委托投资资产2565.81亿元,占比45.62%。从投资业绩上看,本报告期,基金权益已实现收益233.62亿元,即实现收益率5.20%,然而,由于国内股票大幅下跌,导致股票资产从浮盈转为浮亏,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627.34亿元,基金权益投资收益额-393.72亿元,投资收益率为-6.79%。

2008年,基金境内股票的缩水远低于同期A股市场的下跌幅度。成立8年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累计投资收益1600亿元,整体年化收益率为8.98%,战胜同期累计年均2.35%的通货膨胀率。

“从历史表现来看,社保基金遵循了价值投资的理念。”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08年在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资本市场,都经历了严峻的考验。而社保基金能够远远赢于市场,充分说明其能够把风险控制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的投资方向都是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政策也允许一部分社保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我国的存款利率自1996年以来一直下调,虽然07年12月第六次加息后,存款利率曾达到4.14%,而同期一年期国债票面年利率为3.66%,在这样的环境下,仅仅依靠将社保基金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带来的收益,如此低的投资回报率是很难令我国社保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的。因此,如何使社保基金做到安全保值、增值已经是非常紧迫的问题。

二、国外社保基金管理的经验借鉴

从国外的经验看,目前国际社会社保基金营运管理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模式是由由政府部门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管理方便,程序简单,政策执行灵活;缺点是收益率低,且基金的营运过程缺乏透明度。另一种模式是由私募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负责社保基金的整个营运管理,政府不直接进行干涉,只从宏观政策上对资金运行过程进行一定的制度性规范,主要负责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而非直接参与管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收益高、透明度强,目前是较为普遍的主导模式。

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全球范围内,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金收益率普遍比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养老金收益率低。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机构臃肿,人员繁杂,多头监管,执行力差,导致自身运营效率不高;由政府进行管理的养老金出于多方面原因,往往会受到种种限制,可能被迫购买政府债券甚至向亏损国企贷款,投资质量不高,从而影响收益的实现。因此如果政府适当放权,将社保基金委托给由公平竞争机制选择出来的,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也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

世界各国已经走出了这一步。美国的社保基金运作模式是:将社保金投入共同基金,以实现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由专业的投资人才对共同基金的营运进行管理,将资金的投资工具进行优化组合,分散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各种渠道,使基金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为保证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加拿大成立了专门的投资机构,配备投资专家来专门操作社保基金的运营。为降低风险,先拿出50%的基金委托政府进行投资或购买政府债券,剩下的50%分别投资股票和企业债券,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将社保基金存入银行。英国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国家法律规定社保基金的一部分必须按致力于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另一部分用于短期信贷,特别是作为短期用款借给政府。世界银行最近发表的公报显示:以上各国的养老基金回报率分别为美国:9.5%;加拿大:8.3%;英国:11.5%。

三、我国社保基金该如何保值增值

1.借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在欧美的经济体系中,社保基金是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支撑而存在的,绝大部分开放式基金都由社保基金充实。这一点很值得我国予以借鉴。目前我国已开始发展开放式基金,因此,吸取国际经验,由社保基金充实证券市场极具可能性。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员往往素质较高,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丰富,是其他商业银行、社保基金管理公司所不能比拟的。开放式基金的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或收回资金,可以很好的满足社保基金流动性的原则。

2.投资渠道的选择。在社保基金必须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风险严控的要求下,选择什么样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确保社保资金保值增值的关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良莠不齐,社保基金对其投资时更应谨慎挑选。挑选的基本标准是选择长期以来表现优良而且预期未将来有发展潜力的公司。主要应看该公司是否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是否拥有国家重点支持的产品和国家主要发展的核心技术。同时要认真分析该公司的财务报告,多方面搜集该公司的相关背景资料,甚至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真实的了解各方面运营和发展情况……这些都有助于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而要做到这些,离不开基金管理公司的人才和资源帮助。

3.社保基金的入市比例。社保基金入市并不是将所有的资金都投到股票市场,而只能是将部分社保资金投入股市。其他发达国家一般都采取投资组合方式,将一部分资金分散投入资本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 如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不动产、股票、国外资产等不同途径,且投资比例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一方面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充盈的资金,一方面在分散风险的基础上力求提高投资收益率。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成熟,投资渠道狭窄,过去大部分资金只投资于银行和国债,现在正逐步增加股票市场的投入,将来在法制、信用等制度的逐步完善下,还应增加企业债券,不动产、国外资产的投入,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以减少投资风险。

社保基金作为一个新型的机构投资者,应该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以获得稳定的长期的收益为目的,特别注重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长期性,多与国外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和学习,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并利用中国资本市场蕴藏的巨大机会和发展潜力,逐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的社保基金运作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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