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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应当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包含在法学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
一、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
综合考察全国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在课程设置方面大同小异。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实践环节等几部分。从课程内容安排上看,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虽然设置了实践环节,但多数形同虚设,真正能够完成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校并不多。
笔者设想的课程设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模块:
(一)通识模块
1.公共必修课程。这部分课程是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大学本科阶段必设的课程,主要目的是对大学生基本素养、基本能力的培养。
2.公共选修课程和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按照所在学校设置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艺体类等系列的课程自主选修课程,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实现素质教育。同时,还应当鼓励法学专业的学生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如经济类、管理类等课程,旨在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奠定基础。
(二)专业模块
1.专业必修课。根据教育部所确立的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的内容,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6门课程设置为专业必修课程。
2.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开设。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开设几个选修方向,如可以分为专业基础选修课、民商法方向、经济法方向、刑事法律方向等;如果不具备条件的话,可以有选择的加以开设。
(三)实践模块
1.专业技能课程。民事实务、刑事实务、法律文书、论文写作等。
2.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口才实训、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调查等。
笔者认为,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当时刻围绕培养实践能力为目标,应当加大实践环节的比重。除了必须设立的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之外,突出实践环节的重要性。
二、构建完善的实践环节
我国大多数高校现阶段已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实践教学环节,应当体现在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两个方面。
(一)课内实践教学
1.设立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存在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缺陷。
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采用实战式教学,学生或为法官、检察官,或为律师、当事人,或为法律援助人员、法律咨询人员,分角色参与其中,融技能讲授、启发指导、分组讨论、作业批改于“表演”中,逼真、形象而又实用、高效,既有实体,也有程度,既有宏观也有微格。
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的设置是一种很好的尝试,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职业技能的培养起到了引导、督促的作用。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开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并已经被广泛采用。
案例教学法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能够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提高学生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促进了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提高和进步,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达到培养目的。
3.模拟法庭。目前,有条件的法学专业设有模拟法庭实验室,设施齐全,法庭模拟环境比较真实。在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高年级中,可以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加以训练。高年级的学生,已经基本掌握了一定的实体法知识,如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行政法等内容,那么在开设程序法的过程中,任课教师就可以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结合起来,选择典型的案例,通过法庭演练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案件的能力、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的能力。这种方式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增强了课程的趣味性,实现了教学的实效性。
(二)课外实践教学
1.专业见习。专业见习运用于低年级学生当中。由于低年级学生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还不全面,多数院校在低年级中还没有开设程序法,所以,这个阶段的学生,主要适合到有关的单位、部门进行见习,大致掌握法律工作的概况,迈出走向社会的第一步,通过接触社会而了解社会,并且使大多数同学能够逐步适应社会,获得宝贵的经验,为今后就业奠定社会基础。这个时期主要完成从学校到社会的过渡,实现培养法律思维、塑造法律人格的目的。
2.专业实习。法学本科专业实习是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形式。法学专业实习与课堂教学和其他实践性教学形式相辅相承。只有各种实践教学形式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融为一体,才能实现应用型人才的教育培养目标。
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法学专业的高年级中,进行学分管理。实习内容与法学专业密切相联,实习单位多集中在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专业实习能够将在实践中遇到的理论性知识进行筛选,使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专业实习是最高层次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理论知识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功与否,有待通过专业实习进行检验。
通过专业实习要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使理论知识更加生动、有立体感;提高掌握办理一般刑事、民事、行政和经济等案件的能力,将文化理论所涉及的刑事、民事和经济等各部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应用,参加到实际办理案件的工作中,熟悉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的诉讼程序,掌握司法实践部门的工作流程。实现具备精确的司法专业表达能力和工作能力的目的,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打下实践的基础。
实践证明,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专业实习实现了身份的转变,把社会的需要作为考卷、把法院、检察院等作为考场,接受一次社会的检验。通过实习学生们的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得到了锻炼,磨练了意志,在艰苦的实践锻炼中增长了才干,提高了能力。同时培养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使学生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权威和尊严。在实习过程中通过接触大量的司法解释,对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部分进行的修复,扩大了信息含量,完善了知识结构体系,无论是对考研、还是就业都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增强了自信,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
通过实习使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思想素质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为实现培养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顶岗实习。原教育部长周济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中说:“本科学习期间,主要任务是培养终身学习的能力,为适应社会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要认真考虑学生就业的需要,也要适应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急切需求。”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方案(试行)》中也将就业率列为重要指标。可见,法学教育也必须认真考虑学生的就业需要。
正是由于长期以来许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上没有准确的定位,从而导致我国的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分析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实践能力的提高。可以说目前我们所培养的法学专业大学生缺少“技术含量”,用人单位对新分配来的大学生缺乏实践能力的信任,影响了法学专业本科生一次性就业,这与我们高校在培养人才方面的缺失不无相关。
顶岗实习的一种新型的实践方式,它主要是结合培养目标,让学生在特定的岗位上边工作边学习。这种方式一方面解决了用人单位人手短缺问题,增大用人单位的选择范围;另一方面为大学生尽快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创造了条件并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顶岗实习是一种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途径之一。正如《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宣言:观念与行动》中所言:培养、开发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精神,必须成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以便促进毕业生就业,使他们不再是求职者,而应成为就业机会的创造业。”
可见,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实践的过程、不断完善的过程。实践性教学模式的确立,一方面,调动了教师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教改思路的积极性,使教师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同步提高,优化了师资队伍;更重要的是使学生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加强,使法学教学更具有实践性、实效性、实用性,以实现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人才培养模式;法学实验班;法律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9-0025-02
《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学科为法学。随就业情况持续低迷而突显的还有法科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毕业生能力素质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理论知识不能转化为实践运用等一系列问题。在诸多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被看好的同时,独立学院也不可避免的受到质疑。面对这些问题,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法律系积极探索,希冀走出一条符合学院办学特色、契合学院发展、能够满足社会需要、服务地方经济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之路。
一、我院法学实验班创设目的及办学特色
2014年,我院法学专业被甘肃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为了对传统的教育模式及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法律系以创设法学实验班为基点,正式拉开了改革的大幕。
(一)法学实验班创设目的
法学实验班的创设与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相关,更与当前法学教育现状密不可分。
1.响应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学实验班”是我院法律系在探索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过程中创设的,是法学专业“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结合的产物,也是法学教育过程中传统与改革碰撞的产物。以实验班形式进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就是将从前的“法学学术教育”转化为“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以就业为目标,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基点,更注重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2.提高学生司法考试过关率,从而促进就业。司法考试是毕业后志愿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必须经过的高难度考试,其过关率不仅与高校法学教育质量密切相关,而且与学生的就业率紧密相连。司法考试是敲门砖,有了敲门砖,便意味着获得了进入职场的资格,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几年来,报考人数逐年递增,通过率却在下降。据统计,2012年报考40万人,通过率为12%;2013年报考43.6万人,通过率为11%;2014年报考45.4万人,通过率仅为10%。2013年,我院法律系共有185名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了14.6%,2014年通过率接近17%,近两年的过关率均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在获得赞誉的同时,压力也随之而来,如何使更多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更好地就业,成为法律系教育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终极目标。
(二)法学实验班办学特色
1.准确定位,学用结合。法学教育原本就是职业教育,在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之前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均为法学职业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我院法学实验班最突出的特色在于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在重视法学理论教育的同时,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校企合作,优势互补。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学校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联合办学是法学实验班的又一特色。在我院法律系与兰州众合教育机构的合作中,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成效明显。我院利用教学场地便利、生源广且稳定、师资力量雄厚的优势组建了实验班,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前五个学期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众合教育机构则拥有最有针对性的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最新的辅导资料和最专业的培训团队,利用第六学期对学生进行强化培训,并对实验班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验班模式概况及我院借鉴情况
近几年高校法学实验班如雨后春笋,而且每所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均有独特之处,我院法律系作为后起之秀,应在学习借鉴基础上走出一条新型办学之路,以期能在法学教育这颗“老树”上开出“新花”。
(一)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代表的“六年制法学实验班”
六年制学习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前四年的基础学习阶段,一是后两年的应用学习阶段,学生完成两个阶段的学习并通过答辩即可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实验班实行双导师制,前一阶段的教学工作由专业课教师承担,后一阶段则由法律实务界人士完成。中国政法大学的实验班在师资配备及教师职能分工方面为我院提供了有益借鉴,专业课教师帮助学生构筑法学理论框架,实务界人士则可引导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二)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代表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实验班”
由人大法学院和商学院共同创建的“工商管理―法学”实验班,以培养法学专业和管理学专业人才为双重目标。该实验班在学生遴选方面较为严格,学生要通过学校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尤其对数学能力和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我院法学实验班刚刚创建,在学生遴选上条件较为宽松,主要采取自愿报名形式。今后在学生遴选环节、措施等方面,我院将积极向人大学习。
(三)以甘肃政法学院为代表的“应用型实验班”
甘肃政法学院与我院毗邻,在学习上具有地缘优势。我们主要借鉴了三个方面:在人才培养上,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在教学模式上,增设了“民事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且增大了实践课程比例;在班级管理上,注重聘用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担任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三、我院法学实验班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方式
法学实验班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方法的变革等诸多方面作出整体性改革。
(一)课程设置
实验班的课程设置与以往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基础课,含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二是专业实务课,涵盖《民法实务》、《刑法实务》、《诉讼法实务》等,此类实务课程的设置旨在让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于实案分析和司法实践中。三是专业实训课,包括《案卷制作》、《庭审实务》、《计算机速录》等。将此类课程的教学由课堂移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真案实景”取代了“大空理论”,使学生能够在实习环节的办案流程中学到知识。
(二)教学模式
我院法学实验班教学模式为“五一一”模式,即前五个学期为“基础学习阶段”,根据“司考考什么,教师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的原则来确定课程,旨在为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强化学生的理论根基。第六学期为“应试培训阶段”,由众合教育机构负责实验班该学期及暑假期间的授课,众合教育的课程设置包括重点学科基础阶段、系统强化提高阶段、全真模考讲评阶段、考前突破、卷一和卷四突破等五个阶段。第七、八学期为“专业实习阶段”,该阶段由司法实务界承担法学教育责任,学生在一年的实习期内要将《案卷制作》、《庭审实务》、《计算机速录》等课程的理论知识在真实的场景中转化为实践应用。
(三)教材选取
在教材选取上,大多法律院校会选取“十一五”国家规划重点教材,但偏重理论阐述的“红宝书”是否真的适合每个学校,则另当别论。我院法学实验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偏重考点解析的众合教育核心教材与“红宝书”相结合,既满足了教师教学需求,也满足了学生应试要求。
(四)教学方法
我院法学实验班主要采用“讲”、“练”、“考”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促使学生实现由知识能力向应试能力转化。“讲”是指任课教师在讲授本课程基础知识时,结合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侧重讲解重点与难点;“练”是指让学生通过大量研习司考历年真题和模拟试题,以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从而提高学生的得分能力;“考”是指增加每门专业课的考试次数,严格采用司法考试的仿真环境,分章节对所学知识进行考查,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班级管理
法学实验班对班主任业务素质要求较高,不但要求班主任必须是本专业教师,且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专业学习,例如研习司考真题、评析典型案例、观看教学视频、参加案件旁听等。
我院法学实验班组建以来,虽然实验班班风学风正、学习氛围浓、师生积极性高、评比竞赛成绩优,但因创建时间短,经验不足,仍存在不足之处。相信在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注重借鉴名校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等优势,能够实现办学特色明显和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双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世中.构建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方法和途径[J].高教论坛,2008,(8):66.
[2]沈赏.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探索[J].大庆社会科学,2013,(8).
本次年会和论坛的主题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加强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会上,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飚,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作了重要讲话。林祥国介绍了江苏坚持率先发展、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和谐发展的情况。他说,江苏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包括法学教育和研究在内的法治建设,把建设法治江苏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的战略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法治江苏”已成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品牌和一大亮点。刘�对六年来法学教育研究会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她说,研究会6年来努力奋进,开拓创新,完成了预定的工作计划,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研究会的自身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相信新一届理事会一定能够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继续奋进,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不断发展做出更加出色的成绩。
张文显教授在会上作了题为《贯彻十七大精神 发展改革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报告,对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论述和部署的解读,有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解读,给与会者学习、理解和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法学教育的创新和发展以极大的帮助;对2007年教指委在深入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创新法学教育的思想理论,修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探讨法学教育的分类指导和分类评估,积极参与国家精品课程推荐和评选工作,参与组织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积极开展法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法学教育论文集、法学教育通讯等,以及教指委自身的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他代表教指委提出的2008年主要工作计划包括,认真学习和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有关教育的重要思想理论;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重大战略部署:各个专门委员会要在工作中有所作为;推进法学教育教学分类指导的调研工作: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在2010年以前尽快制订出法学专业规范;继续研讨示范性法学院标准以及确定示范性法学院的工作程序,拟定示范性法学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将示范性法学院建设列入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建议:完成教育部高教司等布置或委托的其他工作等。会议批准了张文显教授的工作报告。
大会听取了曾宪义教授所作的第一届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报告。报告中说,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在教育部、司法部的指导和中央各政法部门的支持下,与法学教指委紧密配合,依靠和团结全体理事和全国法律院校,广泛联系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的同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推进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此期间,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获得了飞跃式的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全国各个学科中,法学学科是发展速度和改革深度最快最好的学科之一。法学教育研究会成立以来,启动了“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完成了《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繁荣法学教育研究、促进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教学评估体系、努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拓展了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空间,扩大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报告提出,做好法学教育研究会工作,一要团结和依靠全国法律院校,与法学教指委密切配合,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交流合作;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法律实践,密切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三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会代表完全赞同曾宪义会长的工作报告,高度评价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
会议期间,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终身教授李龙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公丕祥教授作为特邀报告人就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发表了精辟见解。李龙教授分析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里程,新时期、新世纪面临的三大矛盾,着重强调要关注法律学生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和就业机制,强调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的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教育、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建设。朱苏力教授围绕什么是合格的法律人、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这一法学教育的重大主题进行分析,强调培养法科学生的法治中国意识、法律生活经验和法律实践能力。公丕祥教授从法律职业素质的能力和法律教育的要求角度,阐述了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改革发展的步调。在大会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基于自己的亲身经历,畅谈了大学管理的理念以及如何当好法学院院长的体会,对与会代表深有启发。
教育部高教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李静调研员介绍了“质量工程”的概况,特别是教育部高教司实施“质量工程”法学教育领域中有关特色专业、精品教材、人才培养、教学团队、双语示范课、第三届教学名师奖、国家精品课程、工程重点教材等项目的情况。法学院系如何做好申报和建设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她还就法学院系如何做好“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和建设工作作了说明。她建议,在教指委2008年的工作中,应加快法学专业规范的制定工作,确定工作时间表和相关计划;同时要完善法学本科专业一般评估指标及分类评估指标体系,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形成对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财经类大学法学教育、理工类大学法学教育、农医类大学法学教育和其他大学法学教育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案。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丁露司长总结了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六年来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经验,分析了司法考试面临的突出问题,并从政法队伍建设、社会需求,优秀法学毕业生选拔、司法考试的定位和司法职业准入标准层面,探究了司法考试的许多重大实践问题,并就法学教育如何加强法学理念教育、法治理念教育、法律基本素质教育提出了鲜明的反馈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会议期间,法学教育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曾宪义教授再次当选为会长,张文显教授当选为常务副会长,一批年轻的学者、法学院院长、系主任当选为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使研究会增添了新的活力,更有利于法学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协调发展。
会议,举行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颁奖仪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报告了第一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的申报情况和专家评审组评选结果。“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全国性法学教育研究奖项。根据申报成果的学术性、创新性、独创性、代表性、对法学教育实践的指导意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布局等诸多因素后,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一等奖获得者王健教授、霍存福教授、孙笑侠教授向大会汇报了法学教育研究的心得。
会议组织了四个分论坛的讨论。第一分论坛的主题为法学教育的理念,涉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法学院的国际化以及如何看待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扩张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等问题。第二分论坛主题为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讨论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时代机遇和挑战、教学与学习方法的培养、诊式教学模式、学生读书、写作和学生就业等问题。第三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研究,主要讨论了加强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必要性(如法学教育的泛化、实践教学的弱化、法学教育教学缺乏质量标准)和如何建立健全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要进行法律专业的评估、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调法学教育的质量监控进行分类监控。第四分论坛的主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提出了由于司法职业需求的模糊性对法学教育带来盲目性、法学教育忽视质量产出、陷入功利化困境、与立法和司法实际脱节等问题,强调要科学界定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要建立法律本科教育刚性准入机制的合理机制、强调法律本科教育要加强职业道德和伦理教育、强化技能教育等建议。
会议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开展广泛交流,增进了友谊,扩大了联系,增强了合作。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非法解雇、拖欠工资、随意要求加班加点、不给上社会保险、工伤事故频发以及破产改制中随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大规模爆发,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又阻碍经济发展,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因此,劳动法也就承担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使命。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才应运而生。劳动法有如此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教师就有责任将这门课程讲授的有现实价值,越空泛的坐而论道必然离学生的期望和现实需求越远,结合中国国情介绍并剖析现行法律,结合真实案例有的放矢地讲授劳动法,才不会偏离其经世致用的基本理念。(二)学以致用——工作所需、生活所迫大学的课堂教育,尤其是普通高校的课堂教育,首先要做到的一点就是要体谅学生毕业后求职、就业与谋生的需要。普通高校重点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毕业后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基层工作,坐而论道的教育模式的遗毒在学生毕业后会立刻显现。1.劳动法课堂教学应考虑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所需老师的很多观点无所谓正确,只需要有道理。但一名法律工作者,不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抑或是企业法律顾问,其观点不但需要有道理,更需要正确和确定,因为其观点不但可能左右别人的命运,还可能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这个时候需要的绝不仅仅是理论,还需要对既有立法相对熟练的掌握和运用。今天的法科生就是明天的法律工作者。审视目前法科生的就业形势,考取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毕竟是少数,一部分人进入律所从辛苦的律师助理或小律师干起,而更多的人进入企业工作,如果他们有幸从事企业法律工作,也算学有所用、专业对口了。考取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的法科毕业生,理论联系实践的时间相对宽裕,而那些进入律所或者企业的人要恶补实用的法律知识似乎就来不及了。劳动法律纠纷的增多,使劳动争议案件成为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在起步之时比较容易获得的案源;劳动立法的完善,也使企业更加注重自身劳动法律问题的解决。因此,为了法科生毕业后能尽快适应相关工作,我们对于劳动法的课堂讲解,一定要从实用性出发,合理安排理论知识与应用知识的比重。2.劳动法课堂教学应考虑学生毕业后的生活需要工作首先是谋生的手段,其次才是实现理想抱负的途径。正如前面谈到的那个调查问卷,对于“你为什么选修劳动法?”这个问题,一个学生的答案一语中的——“我的初衷是当老板‘欺负我’时,我会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无论我将来会成为什么,做什么工作、在什么职位,无疑是毕生的劳动者,了解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知识,是必要的。”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选修的公选课劳动法,将其设计成大学生求职、就业的维权法律指南是一个正确选择,应十分强调其实用性,要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常见劳动法律问题力求讲解细致,避免空泛。作为法学专业选修课的劳动法,是否因为是专业课就可以不重视其实用性,而盲目扩大理论讲解的时间呢?笔者认为,实用性是劳动法的生命所在,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劳动者,如果他们只懂劳动法理论,却不了解我国劳动法的体系和具体规定,显然不但不能替别人匡扶正义,给自己维权都难。所以,为学生将来的生计考虑,不论是劳动法公选课还是专业课,首先要保证其实用性,至于专业课则是在保证其实用性基础上追求必要的理论性。
了解学生的劳动法知识需求要实现经世致用这一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首先要了解学生的需求。既要了解学生目前的劳动法知识需求,又要替他们想到未来的劳动法知识需求。1.通过调查问卷、课堂互动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劳动法知识需求尽管老师在台上讲的都是知识,但是可能有些是学生并不需要的知识,相反,学生很想学到的一些知识,等到课程结束学生还没有学到。这就是一种供需矛盾。怎么解决这种矛盾?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教师要通过调查问卷、课堂互动等途径了解学生的知识需求,对于其中合理的知识需求,只要该知识能被本课程所包容或与本课程密切相关,都可以通过调整讲课内容、讲课进度等方式,在课堂上传授给学生。2.替学生设身处地考虑当然,学生某种程度上也是短视的,他们可能只会看到眼前和不远的将来的需求,比如学生打工如何维权、求职就业如何维权,而看不到更远的或更广泛的需求,比如工伤保险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以及农民工问题等。而且由于学识所限,很多问题他们根本也想不到那么深、那么广,但是将来一旦遇到就会不知所措。所以,对于那些十分重要的劳动法知识,即便学生没想到,教师也要讲到。3.重视法科生的司法考试需求课堂上,一提到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听得格外认真,作为司法考试的亲历者,教师将司法考试中劳动法的考核点和重点难点略加点拨,将有价值的历年真题在课堂上提问,举手之劳,学生却受益匪浅。毕竟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大考”,决定着多少法科生的前途命运,如果教师们在介绍A学说、B学说、C学说N学说的空闲,能针对司法考试多给出几道斩钉截铁的清爽“方剂”,可谓大快人心。
科学编制教学大纲了解了学生的知识需求,才能有的放矢地编制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不求事无巨细,但求宏观上能大体把握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即可。那种一个教学大纲一旦订死,讲课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合理改动的做法,无异于作茧自缚、作法自毙。所谓“实践出真知”,一个科学的教学大纲,要经过几个学期、多名教师的教学实践才能编纂出来。况且劳动法立法变动幅度之大,也不允许一成不变的教学大纲存在。具体到劳动法上,专业课的教学大纲应侧重法学的理论体系性,从法学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从劳动法的概述到劳动法律关系,这些重要的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必然要列入大纲于课程前期讲授,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劳动争议的处理与劳动监督等劳动法分论性质的知识则逐一列入大纲,在课程中后期讲授。而公选课劳动法的教学大纲,更侧重于实用性,把各类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照一个基本的逻辑脉络大体串连起来即可。笔者讲授的公选课劳动法的大纲正是基于此种考虑设计的,基本结构是:第一章——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五章——劳动纪律;第六章——工时、休假和工资制度;第七章——社会保险与职业福利;第八章——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这个大纲还有待在教学实践中继续完善。
适当取舍讲授内容1.教材内容与教学内容的取舍首先,教材力求体系的完整性,基本面面俱到,而教学有课时限制,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舍弃那些相对于本课程教学理念不甚重要的内容和那些不适合课堂讲授的内容是必须的。劳动法专业课的课堂教学,就完全可以舍弃或简要介绍劳动法的历史沿革,而对于现有立法概况就有必要稍加详谈。至于像职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职业规则等内容,因为其中多涉及技术性规范,所以可以放在其他相关内容中原则性的讲解即可。比如,职业培训放在就业、劳动合同中分别提一下;职业安全卫生放在工伤保险中讲一下;职业规则结合劳动合同的解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讲一讲。而公选课劳动法,很多内容更不需要赘述。不但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不必讲,劳动法律关系也大可省略。虽然法律关系几乎被视为法学的生命,但是对外专业的学生而言却是晦涩难懂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客体在其他相关章节顺便提及即可。2.讲稿可以优于教材教材,是学生课堂学习和课后复习的重要资料,但前提是它必须是一个好的教材。如果好教材一本难求,那么作为教师经验和思想的积累的讲稿就显得至关重要。片面的要求任何课程的讲解都要围着教材展开,不但是教条的,还可能是有害的。回归到劳动法教学,首先优质的教材不多。如果完全按照教材讲解,某些内容很难让人信服。比如有些教材的劳动法总论政治性过强而法学性欠缺,这不但与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不协调,而且新一代的大学生也很难赞同。这时候,教师将更为合理的理论引入课堂才是明智之举。再比如,很多劳动法教材内容抽象理论说得多、具体规定说得少,学生看得似懂非懂。这个时候,教师就要下苦功,摸清现实的法律规定,给学生必要的点拨,否则,连教师都要耗费大量精力才理清的立法脉络,要求学生去研究明白是不现实的。其次,为数不多的相对较好的教材,由于频繁的立法、修法活动而内容大量过时,学生看这样的教材就会被误导。在新的、好的教材出版以前,讲稿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教材的功能。3.本课程与其他课程内容衔接的问题劳动法脱胎于民法,又跟行政法密切相关,而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公务员管理关系又密切相关,所以,讲解劳动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民法、行政法等相关学科的相关知识。但是,对这类知识的讲解一定要遵循联系密切性原则加以取舍。对于专业课劳动法,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章节必须展开与其他法学知识的比较分析:(1)在劳动法律关系一章中要涉及与民法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比较分析;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民事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隔。(2)在劳动合同一章中会涉及诸如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关系的探讨;劳动合同的私法自治与国家规制的探讨;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和普通民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与联系的探讨等。(3)在社会保险和职业福利一章,对于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双赔问题的探讨都涉及民法理论。(4)在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监察一章会涉及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知识。对于公选课劳动法,基于外专业学生的法学素养,上面的(1)(2)(3)都没必要讲解。但是本着实用性的宗旨,有必要增加大学生打工、实习的法律问题、公务员法律关系、人事法律关系等这类非劳动法知识的讲解。
努力收集教学资料劳动法看似简单,讲好却难。主要原因一是前人的研究成果不多,二是立法庞杂而混乱,三是社会现实问题太多。相对于民法等稳定性较强的学科,劳动法在理论上还很不成熟,在立法上有很强的变动性,这些都增加了教学难度,这就需要教师做足课下功夫收集教学资料。首先,要多拜读为数不多的经典劳动法书籍,并从民法、宪法、行政法理论中汲取养分,多学习、多质疑、多思考。并在适当筛选之后,将发现的理论问题和立法缺陷放到课堂上与学生共同讨论。其次,深入查找劳动立法,关注立法动态。劳动法不像合同法,后者的立法体系很成熟,一部法律、几个司法解释,很整齐,很好把握。劳动法,绝不仅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几部法律法规所能囊括的,由于其涉及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其本身的不完善性,所以,低位阶的劳动立法层出不穷,尤其是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如果我们只知道大法,而不知道小法,不但可能讲不透彻,还可能误导学生。再次,关注劳动法理论动态、理论热点。多看劳动法方面的理论文章,了解各种劳动法理论的最新进展和对各种劳动法问题的最新认识。最后,通过媒体阅读,收集真实案例。
实习单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实习内容:了解基层法院系统工作概况、熟悉基层法官办案流程、
开庭旁听、装订卷宗分类归档、查阅卷宗
实习时间:***
2009年2月,我来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为期三个月。经过这两三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大学三年以来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通过与该法院的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大大增加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初到法院的我满怀着激情,虽然还未曾工作过,对法院的工作流程亦不甚了解,但我对一切都充满了信心,相信只要自己多与那些法官、书记员沟通,不懂的地方多向他们请教然后再慢慢去领会,自己在较短的时间内一定能够很快适应这里的工作。
刚来的一段时间,几乎都是学习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工作纪律,熟悉各科室,然后跑跑办公室、送送文件什么的,再就是陪同书记员一起去送达裁判文书等。似乎觉得工作很单调,但我知道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总得有一个慢慢适应的过程,况且任何一门工作都不是简单就可了事的,比方说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文件也得有专门的负责人签收。趁这段时间也正好可以熟悉一下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以便能更好的融入到这个新的集体之中。
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主管民庭的戴绍军庭长找我和另外一个一起过来实习的同学开了个座谈会。他首先是对我们这段时间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态度表示肯定,其次是针对对我们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他希望我们能够把握这次实习的机会,以巩固自己大学几年以来所学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勤学好问以增长自己的实践经验。还对我们分析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以及他这些年以来的工作体会。他告诫我们要在当前就业严峻的形势下端正自己的心态,对自己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不要心浮气躁而应该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同时,对我们所学的法学专业的就业状况进行了分析,鼓励我们要树立信心,努力去学习,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甚至是公务员考试,为将来能从事法律工作做准备。最后,给我们介绍了指导我们实习的法官,并希望我们能够虚心向他们学习,对一些不懂的问题及时向他们请教。
我的指导老师是民一庭的侯邦生庭长,他是蔡甸区人民法院十大杰出青年法官之一,他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人和善而不失严肃,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能细心地接待他们,并解决他们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工作上更是严谨细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办公桌上的那本日历上清楚地记载着每次开庭的时间与日期,工作日志里更是清晰地记载着会议摘要、与会人员、开庭安排、来访人员记录、调解记录等。与侯庭长同办公室的还有罗英法官,她虽然作为一名审判员,却有着多年的涉及婚姻家庭案件方面的审判经验,为人亦谦虚和善,对待来访的当事人都能耐心的倾听他们的意见然后耐心地劝解。工作上细致,充分准备着每次的开庭工作,业余时间多在专研自己的业务知识。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我时常与她一起交流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请教一些尚不懂的问题,她均能熟练解答并对我所提出的意见给予一定的肯定。
侯庭长经常告诉我说,作为一名审判人员,要时刻牢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禁止”的规定,严肃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从事审判工作,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应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待当事人要细致耐心地劝解。适用法律时,更应该要谨慎,尤其是在行驶自由裁量权时,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法庭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如案卷的装订、归类入档等亦应该做到严肃认真,不可草率马虎了事。
在侯庭长与罗法官的指导下,我负责写出庭通知书、整理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与证据材料、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以及在案件审结侯和书记员一起装订卷宗,并分类归档。这些工作看似简单,但亦不能随随便便就去做,比方说开庭通知要严格规范地书写,并在法定期间内张贴在公告栏显目的位置,以便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知晓开庭的情况。装订案卷与归档亦马虎不得,首先要得核实卷宗的数目,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还要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入档,以便备查。
实习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就是开庭时去旁听,在庭审现场感受庭审氛围。在这庄严肃穆的环境下,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平衡利益及调判结合的能力,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同时,审判人员的形象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展示。
几乎每一次开庭我们都是第一时间赶到审判庭,帮忙布置法庭。庭审中,专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及其人或者监护人发表的的意见,尤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有些案件案情简单明了,有些案件就显得稍微复杂。开完庭之后回去记载着有关庭审的情况,和侯庭长、罗法官谈论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请教他们一些尚不懂的问题。
2009年2月19日审理的一起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让我至今记忆犹新。该案具有典型性,它较好地反映了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调判结合,合理地适用法律,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的审判能力。下面有关该案的情况做一简介。
该案案情:
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房从事服装经营,双方与2007年1月8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限是两年。2008年12月中下旬,原告通知被告合同即将到期,请求腾宜。被告提出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生意一直不景气,尚有大量的服装库存滞销,希望原告能够宽限至农历年底,原告应允。至2008年农历年底,原告催被告腾房,被告说因到年关现在生意刚有回升,希望能够续期,待库存服装再销售一部分后退房。原告再次同意了再宽限一个月,但没有同意续签合同。2009年2月,原告要求被告腾房时遭拒绝,遂向该法院起诉。
本案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前因被告未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经法官劝解并申明厉害关系后仍未明示同意调解,于是法官依法律程序主持了庭审。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法院裁决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到期后的适用费用。被告对此均无异议,也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退房,但提出由原告接手其库存货物的不合理辩求。
武焕娜(1994-),女,汉,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大学本科。
摘 要:现在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及危害日益严峻,形势紧迫,而与此同时,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却存在着立法空白,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经验并结合和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公众参与
一、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一)德国土壤防治立法
德国的《土壤保护法》明确指出:“对土壤的管理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气候情况;应注意保持或改善土壤结构;结合土壤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农用机械以避免造成土壤紧实;尽可能避免破坏蓄水防风的土壤覆盖物,尤其是在山坡地区;应保持森林、农田和梯田等的自然土壤结构;通过相应的轮作措施保持土壤的生物活性;通过对土壤足够的有机物的供应或减少对土壤表面的处理以保证土壤中的腐殖质含量。”
德国的土壤保护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或土壤退化方面做了较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美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主要是《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法》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污染地块,明确清洁费用的承担者;规定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应以追溯既往的方式承担法律上连带、严格、无限责任;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
在治理土壤污染这一问题上,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涵盖了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地污染等方面,应该说这些法律政策对改善我国的土壤污染状况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但是,《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提供的只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而土壤污染的严重状况以及日益严峻的发展趋势表明,这些零星而不系统的规定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的,不能从根本上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1、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都是原则性、概况性的规定。
尽管中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及面也很广,但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都不深入,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条例只是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对于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如何对污染的土壤进行改良等问题均未做出明确而完善的规定。
2、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的特点提出相对清晰的具体规章。而且这些规章多政策性意味,以概括立法为主,没有形成可操作的、系统的法律制度,大多数条款为宣传性条款,对具体的例如如何整治被污染的土壤等法律操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我国土壤污染相关立法原则无法实施,内容空泛,可操作性不强。
3、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缺乏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都只是对土壤污染防治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造成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做出规定,因而可以说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只是一个宣誓性的软性规定,其对土壤环保相关责任方的法律约束力极为软弱。
三、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针对中国目前严峻的土壤污染现状及现行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漏洞,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相对完善的土壤污染法律制度体系,弥补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漏洞,构建和完善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国家议事日程。但同时,因为土壤污染问题的复杂性,还要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城市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此外,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善的、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2、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对于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首先要制定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中的“潜在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对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一种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和溯及责任,我国应在借鉴这种严格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污染者负责原则,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出一套独特的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责任制度。其次,土壤污染行政责任的完善,对造成土壤污染监督、监管不力的行政人员,要制定出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处罚措施。
3、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美国在污染土壤的管理别注重非政府组织、公众的参与和环境治理信息的充分公开,其法律规定污染地块的治理是各级政府及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共同任务。但我国在污染土壤的防治过程中主要依靠政府的管理职能,更没有从法律上对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因此首先,法律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再次,扩大公众的监督权。最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救济权。
四、结语
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反映出了当前立法中的缺陷,虽然我国土壤防治立法步伐较落后,但在政府的支持及国外先进法律的借鉴下,土壤防治法定能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发展。(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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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执行法学 发展状况 困局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刑事执行法学,是研究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刑罚的执行制度与活动的一门法学学科。按照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理论,刑事执行法学与刑事实体法学(刑法学)、刑事程序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同为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对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而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后刑罚目的真正实现,则有赖于刑事执行法的发展水平与完善程度。现代刑事法律的任务不仅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及犯罪人,更在于矫正犯罪人促使其回归社会,预防与减少犯罪,而矫正犯罪人并使其回归社会,实现预防与减少犯罪正是刑事执行法的任务。
总的来说,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学根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诞生的劳改法学,该学科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期得到了繁荣与发展。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欧美监狱学著作与理论传入我国,劳改学理论传统受到了巨大冲击。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监狱学的正式确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日益提升,学界有识之士逐渐认识到监狱法学其实不能涵盖刑事执行的全部内容,监狱法只能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以及死刑缓期两年的两个半刑种的执行,而其他非监禁刑罚的执行以及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的执行都需要建立一门规范的学科来予以系统研究。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应运而生。
一、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发展状况
纵观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发展历程,基本上可划分为下面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繁荣期(1998年—2002年)。
上世纪末至新世纪之初的前三年,国内刑事执行法学总体显示出较为繁荣的景象。尤其是对刑事执行法学基本理论研究来说,在老一辈刑事执行法学学者和一批中青年学者的推动下,国内掀起了一个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这一时期国内学术期刊上以“刑事执行”为题的论文数量较多, 部分高质量且能够代表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水平的专著陆续出版。在研究学术活动方面,自1998年7月国内首次召开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后,为改革我国刑事执行体制推进刑事执行统一立法的进程,进入21世纪来国内数家刑事执行重要研究机构又召开了两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事执行法学基本理论研讨会。因此,我们基本上可将该时期称为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繁荣期”。
两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讨会分别是:200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中国监狱学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等机构在北京举办了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8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本次研讨会对我国刑事执行体制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思路以及如何完善刑事执行立法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在会议中有的学者首次就刑事执行体制提出了在司法部内部设立社区刑罚执行局,与监狱管理局并列,负责缓刑、假释和管制刑的执行 ,从2010年12月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设立来看,该次研讨会的一些理论观点还是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可以说,本次研讨会的理论成果对未来我国刑事执行体制的发展和变革起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研讨会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组织了专刊,刊载了一系列国内著名学者关于刑事执行体制改革与刑事执行一体化的学术论文。
2002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中国监狱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德国与欧盟法律研究中心等机构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刑事执行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会议就刑事执行理念、刑事执行立法、非监禁刑、劳动教养等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在本次研讨会上,力主刑事执行法一元论的我国著名监狱法学学者邵明正教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建议稿,建议稿主张刑事执行主体向一元化转变,对特赦制度进行了专章规定,主张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刑罚的执行,突出了对刑事执行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 虽然该建议稿还不够完善,但这是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学者第一次就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做出的大胆而有益的尝试,为未来的刑事执行立法工作积累了经验。
第二阶段:探索期(2003年—2006年)。
应当说,上一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学者们尝试突破我国现有刑事执行格局,力图推动刑事执行制度向一体化、科学化格局发展,但是实践中这一尝试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刑事执行制度的变革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再分配,处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从属地位的刑事执行法欲确立自己的独立地位需要社会条件的成熟来予以推动。有学者撰文犀利地指出,我们追求的不应是(刑事执行)立法的外在形式,更应注重立法的社会反应;当我们向往一种理想化的立法模式时,更应当清醒考虑,社会环境、立法资源、立法技术为此能提供多大的生存能力与生存空间。 在社会条件尚未成熟之际,要想在短期内推进我国刑事执行制度整体格局变革并且看到成果似乎困难重重。在这几年中,刑事执行领域中专业理论研究骨干人才的流失开始发生。刑事执行学特别是“监狱学理论研究面临着人才断档的更大危险:一批年老的理论工作者退休;一些中年骨干研究人员流失;年轻人中有潜力的研究人员数量少,要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尚需时日,而且在成长过程中很有可能继续流失。这种后继乏人的现象,令人十分担忧”。 因此,从2003年到2006年,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相对沉寂的时期,与发展第一阶段繁荣期相比,学术质量较高的专著与论文数量明显减少,以刑事执行法学为主题的大型研讨会再也没有召开,学者们试图在等待社会条件成熟的过程中摸索我国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出路,少部分学者看到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大趋势,开始进入在国内具有前瞻性的行刑社会化领域的研究,因此,我们姑且把这一时期称为“探索期”。
第三阶段:突破与发展期(2007年至今)。
2003年7月两高两部颁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六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内逐渐展开。随着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以及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规定社区矫正为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以及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以规范各地司法机关的社区矫正行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大步推进。而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在历经了新世纪前十年中期的沉寂与探索以后,社区矫正在全国的推进为其寻求突破及发展拉开了序幕。在国际行刑社会化的潮流下,学者们的注意力不再着眼于官方不太认可的刑事执行整体体制的变革,而是顺应宽严相济的时代背景,更为实际与稳健的转向社区矫正在我国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审视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对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意义,有学者指出,社区矫正的推行对刑罚观念的更新,刑罚结构的调整,行刑权的配置以及刑事执行体制的改革都将产生影响,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社区矫正执行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当时法律中刑罚应由监狱、法院和公安机关来执行框架,对我国刑事执行既有体制提出了挑战,因而社区矫正的实施必然推动我国刑事执行体制改革。正是看到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执行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的突破口,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到社区矫正的研究中,从2007年起国内大量关于社区矫正的论文和专著开始出现。
与此同时,在监狱学方面的研究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部分地方院校和监狱管理局,如上海政法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等在监狱学方面的研究与著作尤其活跃,研究成果颇丰,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就推出了21世纪监狱管理创新丛书与21世纪监狱人文探索丛书共十余本监狱学论著。总的来说,近年来刑事执行专著出版呈现欣欣向荣的态势,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以2010年为例,有关监狱学和社区矫正方面的专著达到了历史上少有的年出版量30余本的盛况。因此,基本上可以把2007年至今这段时间视作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发展期。
二、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陷入困局的原因
我国刑事执行法学自诞生以来,无论从专著与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还是从学术研讨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来看,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纵观刑事执行法学的整体发展,在经历初期的繁荣后之后似乎就一直处在发展的困顿中,没有形成学者们起初预想的发展态势。部分早期比较活跃的刑事执行法学研究者归于沉寂,一些法律院校的刑事执行法学教育在萎缩,就连国内较早设立的刑事执行法学专业的西南政法大学都从2013年起停止招收刑事执行法学专业学生。
分析造成刑事执行法学发展困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独立性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的作为一门学科无论从研究力度上还是从研究体系上还不够独立,它没有能像犯罪学那样成为刑事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学科独立性直接影响着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对于处于刑事实体法学和刑事程序法学从属地位的刑事执行法学,如何能从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中剥离出来,确立自己的独立学科地位,是影响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发展水平的核心因素。
按照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GB/T 13735-92)的规定,学科是一种“依据研究对象、研究特征、研究方法、学科的派生来源、研究目的、研究目标等五个方面进行的分类”的“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刑事执行法学相对于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的确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并没有受到学界和官方的足够重视,使其上升为一门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相并立的独立的刑事法学分支学科。这是时至今日刑事执行法学水平不能得到整体发展和提升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确立刑事执行法学的学科独立性,对我国刑事执行法学发展意义重大。国家对学科分类的目的在于对科研政策与科研发展规划服务,而刑事执行法学一旦成为独立学科,国家在科研经费投入,科研人才的储备,科研项目的规划等各方面的重视程度都会大大提高,这将直接促进我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繁荣与研究水平的大幅提升。
(二)刑事执行法学内部理论体系的合理性问题。
陈兴良教授曾经指出:“在刑事法学各学科中,行刑法学是相对滞后的研究领域,这主要表现其研究成果要么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简单注释,要么是对行刑实践经验的总结。在这个意义上,行刑法学没有建构起自身的专业槽。” 换言之,刑事执行法学没有像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或犯罪学那样有自身一套严谨且科学的理论体系。这其实也是影响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独立的一个主要因素。
目前学界一般将刑事执行法内部理论体系划分为:刑事执行法学总论(包括刑事执行的范围、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刑事执行的主体、刑事执行立法等问题);监狱学(包括监狱立法问题、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分类、罪犯权利、狱政管理问题、刑罚执行制度即减刑与假释、罪犯矫治问题等);社区矫正学;其他刑罚的执行制度研究(包括死刑执行、罚金刑执行、没收财产刑执行、资格刑的执行以及赦免制度等)。
如此建构的理论体系有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不同的刑罚剥夺和限制的是犯罪人不同的权利,而不同刑罚的执行方式和执行特点不一样,涉及的社会领域与学科领域也不一,这导致刑事执行法学难以形成自己独立且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比如财产刑的执行,它涉及到犯罪人的民事财产权利,金融配套制度的研究等;资格刑的执行,它涉及到犯罪人的宪法性权利,也涉及到出入境管理等行政法规;监禁刑的执行涉及到罪犯的矫正教育、监狱的管理等;而生命刑的执行涉及到剥夺人的生命的方式和制度,在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废除死刑的今天似乎缺乏学术研究发展的外在社会条件。
第二,将监狱学纳入刑事执行法学后,导致研究内容过于繁杂,研究方法难以统一。
监狱学涉及到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经济学、史学、社会学、建筑学、统计学等多个学科,不同学科之间的研究方法差异较大,研究监狱学某一分支学科领域的学者都很难跨越自己的学科知识背景对另一分支学科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即使有的学者跨界研究也大多涉及皮毛,这就造成了一种尴尬局面——要将监狱学统一到刑事执行法学门下,刑事执行法学研究者似乎是小马拉大车,难以驾驭监狱学众多的分支学科,不能建立统一的研究理论体系。
总而言之,刑事执行法学亟待构建合理的学科理论体系,从宏观上探索本学科的研究规律,找到本科学科特有的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才能进一步明确自身作为独立学科的意义,
(三)刑事执行法学发展的外部社会条件问题。
外部社会条件是推动法学研究水平的重要因素,刑事执行法学也不例外。当前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化的刑事执行格局,是国家多年来刑罚权配置的结果。要改变现有刑事执行格局的不合理局面,改变刑事执行主体乱象,将生命刑、财产刑与资格刑的执行权统一收归司法行政部门行使,或者更理想的来说设立国家刑事执行总局,这实际上都涉及到了国家权力的再分配问题。国家权力的再分配牵涉各方利益,改革起来困难极大。单以看守所划归司法部管理这个问题为例,学界呼吁与倡议多年,但是涉及到公安部与司法部权力的重新分配,一直不能提上议事日程。由此可想见,要打破现有刑事执行权配置格局,把刑事执行权从法院与公安机关剥离的难度极大。
社会现实条件决定了刑事执行法学的发展前路漫漫,也许还需要研究人员在今后很长一个阶段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拉开刑事执行权改革的帷幕。而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等外在社会需要的才能进一步促进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水平提高,如是,理论研究与社会改革也才能实现良性的交互影响。
三、结语
一个国家的刑罚执行制度的研究水平是该国法治水平的指针,因为刑罚执行制度中涉及的犯罪人的权利保护等内容能够最好的反映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都相当重视对刑事执行各项制度的研究。刑事执行法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立的三大刑事法律之一,三者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保证犯罪与刑罚问题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解决。而刑事执行法学是刑事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法学学科体系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的研究与发展,对于落实和实现其他刑事法学环节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对于国家和社会所起到的作用是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无法替代的,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发展,它必然成为一个独立刑事法学分支学科,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唐彦,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读,讲师,任职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政治理论教育学院;杨蓓,装备学院昌平士官学校讲师)
注释:
根据笔者利用维普中文期刊数据库的统计,从2000年到2013年十三年间国内学术期刊中以“刑事执行”为题的学术论文约145篇,而仅仅在2000年至2002年三年内就达到了近40篇,从论文数量上足可窥见刑事执行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早期繁荣。
数据统计来源见维普中文期刊数据库http:///Visitnew.asp
鲁兰:《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
王平,柳波:《刑事执行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5期。
就目前刑事执行法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初步形成了《监狱法》规定监禁刑的执行,《社区矫正法》规定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刑事执行立法格局。应当说,刑事执行法多元论受到了官方的立法认可。
余诤:《一元与多元:对我国行刑规范设置模式的再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3期
吴宗宪:《2005年度中国监狱学研究述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
王平、罗刚:《现行刑事执行体制改革探讨》,载中国监狱学会主编《中国监狱学会20年》,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见2013年5月10日《重庆晚报》
见百度百科“学科”词条,http:///view/145919.htm
一、创新思维的特征
创新思维之所以与其他思维方式不同,主要是因为其具有独特性、继承性和批判性等特征。独特性就是指人类思维方式的标新立异特性,对于某一个问题的认识,常规思维往往存在着固有的思维定式,不会寻求新的想法和思路,而独特性就是在面对事物和问题时的一种求异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方式。继承性是指创新思维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是凭空产生的,所谓创新是在原有的知识积累和科学经验的基础上的一种创造和革新。批判性指创新是对旧事物的质疑和对新规律的探索,是一种敢于冒险敢于突破的精神,这种精神也符合哲学中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除此之外,创新思维还有对多门学科的包容性和博学性、对事物发展规律的预见性和以灵感为依托的灵活性等特征。公安创新思维作为创新思维的一种,同样具有创新思维的共性特征。
二、培养公安院校大学生创新思维的意义
(一)犯罪智能化呼唤公安创新型人才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国家机器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因此,曾指出:“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带来科技成果的同时,也带来许多与社会和谐相悖的消极因素,犯罪手段伴随着科技发展不断更新,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黑客犯罪、国际金融犯罪等新型智能化犯罪层出不穷。在许多犯罪、犯罪等大案要案中,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跨领域、跨地域、信息量庞杂等特点。面对新的犯罪形势,公安部提出打击刑事犯罪要打好“四战”,即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全国公安机关要重点打好“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而要想打好“四战”,要求公安机关把技术创新摆在首要位置,加大投入建设公安科学技术队伍。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唯有建设公安创新型人才,运用新型技术手段获取犯罪信息,才能让公安机关在同犯罪分子的战斗中掌握主动权。
(二)培养创新思维是建设创新型公安队伍的前提在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并走进了千家万户,社会问题的多样性和突发性越来越明显,在计算机等高端领域内的犯罪现象不断增多。这要求公安工作人员要掌握对高新技术设备的熟练掌握和应用能力,以及对突发性社会问题的分析研判能力。在传统的公安工作中,已经形成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侦查思路和侦防体系,案件发生后,往往遵循稳定的破案技巧和模式开展工作,同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纪,服从上级命令,听从组织指挥。但是,服从命令不等于守旧主义,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吾犹爱真理”,意思是说要突破现有的教学知识,不断创新、追求真理。因此,激发公安系统内部的创新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公安院校作为培养国家预备警官力量的专业学府,是人民警察尤其是创新型警官人才诞生的“摇篮”,担负着培养警察大学生创新思维的重任。因此公安院校要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对新型知识、技术的领悟和应用能力,突破当前的教育体制、更新教育内容,为当代公安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和创新能量。
三、公安院校大学生创新思维概况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曾这样说过。要想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创新思维能力,就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因此本文结合文献资料法和问卷调查法,向不同专业、不同性别、不同年级的公安院校大学生发放调查问卷,并对其进行统计归纳,分析影响当代公安院校大学生创新思维的主要因素,并因人制宜地提出培养创新思维的有效对策,以期更好地为新时期公安队伍注入新能量。在此次问卷调查中,问卷共设计了23个问题,题目包含创新思维能力现状和影响自身创新能力等多方面要素,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和开放性题型等题型,以期更好地获取被调查者的信息。问卷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84份,有效率为92%。在专业选取上,我们面向公安院校的两个主要专业方向:侦查学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即法学和工科这两个学科,其中专业背景为法学的占13%,专业背景为工科的占87%。从性别角度看,男生占85%,女生占15%。从年级角度看,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分别占总人数的10%、6%、78%、6%。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公安院校大学生女生人数较少,因此被调查者中女生性别比例较小;而大三的同学正处于受学校教育较为系统、专业知识学习探究最为深入的阶段,具有强烈的代表性,因此重点以大三同学的现状为例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公安院校大学生创新思维现状分析本文采用图表法和文字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分析和研究。公安院校大学生对自己创新思维能力的总体评价如表一所示。根据图表可知,63%的同学认为自己的创新能力达到一般水平,24%的同学可以达到较好甚至是好的水平。总体来说,公安院校大多数同学的创新思维能力是一般和以上水平,但仍存在13%的同学认为自己的创新能力较差。其中,专业背景为工科的同学,大多数创新思维能力水平达到一般水平和以上水平,较好和较差的是少数,而法学专业背景的同学虽然不乏有一部分同学创新能力很好,但存在五分之一的同学,创新思维能力总体水平较差,根据相关同学反映,工科专业的同学平时实验课较多,有更多的动手实践、向老师提问与沟通的机会,经常深入挖掘和思考问题,因此创新思维水平相对较高。从性别上看,女生的创新能力总体水平低于男生,有四分之一的女生认为自己的创新能力较差。在公安类院校中,男生和女生的数量存在大约10∶1的性别比例,在集体研究创新项目与团队合作沟通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劣势,但是应该充分挖掘女生爱动手、勤思考的习惯和潜力,使男女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实现均衡式发展。从年级上看,大二只有极少数同学认为自己创新能力较差;大四同学所取样本数较少,但仍可以看出,其创新思维能力稍微落后于其余年级,毕业班同学多忙于应付考试和面试,对于创新的想法相对较少;总体来看,各年级同学创新思维能力是存在着一定差距。在调查中还发现,公安院校大学生学习专业课和实验课的出发点、平时训练自己创造性思维的方式分别如图一所示。通过对公安院校大学生学习专业课和实验课的出发点进行调查分析,半数以上的同学以加强自身公安业务技能、为今后工作作准备为目的,同时,也有很多学生认为学习公安专业课和实验课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或者并没有明确目的,只有75名同学认为通过专业课的学习可以在学习实践中学以致用、创新自己的学习方法,不难看出,大多数同学的创新意识亟待加强。在对公安院校大学生训练自己创造性思维的方式调查中,我们发现,日常学习生活中,最直接也是最普遍的训练方式是在课堂上学习和思考,其次是看相关书籍和资讯等,也有部分同学愿意利用课余时间与同学交流、与老师共同完成创新型比赛或项目。可以说,课堂是学生训练思维方式的最佳平台之一,对学生创新能力的挖掘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公安院校大学生创新思维的影响因素从图三可以看出,影响学生创新思维的主要因素是社会实践、学校活动和教师引导,大学生与中学生属于不同类型的学生群体,大学生有着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可以投入到社会实践当中去,可以参加多种活动来训练自己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学生最为直接的影响因素则是学校的教学方式和教师的影响因素,如果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能够训练同学们的创新思维方式、与同学教学相长,那么对大学生来说则是在最短的时间收获了最大的财富,如果教师能向学生教授自己的创新研究与成果,那么将会起到良好的榜样与示范效果。在对创新思维培养阻碍因素的调查中发现,最主要的因素是学校缺乏创新的氛围与环境,很多同学表示,大多数同学都还不“舍得”花费时间来进行创新项目的研究。相比之下,大家更愿意对期末考试或英语四六级等考试付出时间和精力,加之平日学校教师对创新的意义强调较少,学校里缺乏创新氛围,因而学校的创新氛围亟待提高。其次是资金和硬件设施因素,此外,缺乏创新资讯、缺乏教师指导以及创新课程也成为重要的阻碍因素,有接近半数的同学认为这三个因素同样需要改进和提高。
四、培养公安院校大学生创新思维的对策
大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大学生有十多年的学习训练经历,掌握着极其丰富且综合性较强的知识,具有极高的创造性潜力。公安院校要结合当代大学生创新思维的概况和培养创新思维面临的瓶颈,充分发挥公安院校对公安科技创新的作用,为新时期公安队伍提供更多高质量的人才。
(一)从内因的作用入手事物的发展受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然而内因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发挥内因的能动性作用,对于事物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学生不知道创新的意义是什么,参加创新实践的出发点多是为了学习知识或应付考试,因此,要想提高公安院校大学生的创新思维,首先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树立创新意识是提高创新思维能力的关键和起点,创新不应该只是“爱因斯坦”们的任务,更应该是具有扎实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应该考虑的课题,小到一次课堂发言、一次论文的设计,大到对专业领域尚未破获案件的深入思考探究,因而创新应该从学习生活中的每一次作业、每一节课做起。此外,要培养学生知识迁移的能力,将所学的知识与其他领域的知识、生活实践进行融会贯通,不墨守成规,方能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如果能从思想上和观念上激发学生的创新活力,提高创新思维能力总体水平将指日可待。
关键字:公司;公司设立;瑕疵;结论性证书规则;禁止反言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即对于设立瑕疵的公司首先采用责令改正补救,只有对于存在严重设立瑕疵的公司才适用行政撤销制度。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定十分有限,存在责令改正与撤销登记的界限不清晰、责任规定不当、职权的行使机关不合理等诸多问题。基于以上的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理论界以及其他国家关于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的学说。首先看英美法系,主要采取了设立瑕疵承认主义,也就是对于设立瑕疵的公司人格予以无差别的承认。以英国为代表的原则性承认,也成为“结论性证书规则”,指公司一旦获得了结论性证书,原则上公司应当被视为是依法成立,股东和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由而要求法院宣告在程序设立上有瑕疵的该公司人格归于消灭。以美国为代表的个别性承认主义,顾名思义,也就是把公司瑕疵设立有效的情形限定在个别的情况下,而不是像原则性承认的普遍认为有效,这样的情形主要有:事实公司、禁止反言公司、修正法律上的公司。除此之外的其余设立瑕疵均不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再来看大陆法系,主要采取了设立瑕疵的否定主义,只要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原则上不承认该公司能够取得法律人格,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主张法院宣告其无效或者可撤销。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当公司设立存在客观性瑕疵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以中国台湾为代表的设立瑕疵撤销主义,当公司设立存在法定的瑕疵时,应该被撤销,需注意的是可以撤销的瑕疵必须是法定的情形;以日本为代表的设立瑕疵区别主义,即公司设立存在法定瑕疵时,原则上区别公司类型和瑕疵类型,分别采取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公司的办法予以处理。根据上面的概况,主要来了解两个问题,结论性证书规则的立法以及禁止反言公司法理。
关于结论性证书规则,根据英国1985年《公司法》的规定:“颁发给一个组织体的注册证书是下列事项的结论性证据:a.依照本法的规定与注册有关的要求、前置条件和附随条件已经被遵守,该组织体被依法经适当注册成为一个公司;b.如果该设立声明被注册的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那么这家公司就是一家公众公司”。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对于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大陆法系各国或者各地区所采纳的立法模式原则上均不承认其法人格,而是赋予利害关系人通过特定的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否认其法人格的权利,无论是瑕疵设立无效否认主义,还是瑕疵设立撤销否认主义,乃至瑕疵设立区别否认主义,其着眼点均为界定应于何种情形下否定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人格。此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结论性证书规则原则上却肯瑕疵公司之人格的立法态度截然不同。”关于禁止反言公司的法理,在美国的审判实践中若不能认定构成事实公司,法官还可以运用另一种机制,即禁止反言法理。英国学者鲍尔对禁止反言原则所作的定义为:“假如某人(声明人)以言语或行动向别人(受声明人)作声明,又或声明人有义务说话或采取行动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以缄默或不行动作出声明,而声明人的实际或者推定的意向是,而结果亦是:导致受声明人基于该声明改变(坏的改变)了处境,日后在任何声明人与受声明人之间的诉讼中,假如受声明人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法反对,声明人不得做任何与他事前作的声明有实质上不同的陈词,亦不得举证证明该不同的陈词。”通常适用禁止反言公司法理的案件可区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第三人与其为交易的组织体的成员,而在交易之时该第三人将对方作为一个公司,于此情形,该第三人被禁止反言否定对方的“公司性”;第二,一个在交易时被第三人视为公司的组织体该第三人,于此情形,第三人被禁止反言其在与一个公司交易;第三,第三人一个自称为公司的组织体,于此情形,该组织不得反言否认其“公司性”。上述只有第三种为唯一真正的禁止反言,因为在前两种情形下,意图否认公司性的一方已通过其言辞、行为或协议接受了对方所存在的公司性,因而事后不得再予以否认。
关于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理论界学者的意见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在立法的过程中应明文确立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原则。现有《公司法》的有关条文显示我国法律并不排除瑕疵设立的公司有效,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已经被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确认。因此,我国公司法确立确立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原则,坚持公司公司登记公信力,尽可能的维持公司的运转,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2.在程序法之中明确的规定有关公司瑕疵设立的诉讼制度。有理论认为,我国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更加符合现有的法制环境,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制度授予申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撤销诉讼的权利。3.在制度上增加公司设立瑕疵的补正。如果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诉讼,从贯彻商法的企业维持原则和营运价值大于消亡价值来讲,法律应该进最大可能从制度上承认和保护公司的法律人格,即使是有瑕疵设立情况的公司,不应一刀切的予以否认,而是以补正制度为核心积极矫正。具体操作上来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设置公司瑕疵设立诉讼的阻却和延迟制度,比如规定只有在申请人催告公司弥补瑕疵而该被诉公司无合理原因不予纠正的情形下,才允许申请人向法院提讼,以及强制规定诉讼中的补正期间,在此期间内设立瑕疵仍得不到补正,才能继续诉讼程序等。4.公司瑕疵设立的行政撤销应该被修正。有学者认为,现有规定需进一步完善:首先,撤销原因列举较为简单,比如“情节严重”的概念十分模糊,在适用上没有实质的参考价值。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撤销事由应该与诉讼事由相统一;在行政撤销之前,应该设立前置性的补正程序。只有那些当事公司拒绝补正或者无法进行事后补正的瑕疵才可以被行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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