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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相同点
首先,不管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使我们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保险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被保险人免受风险连累。
其次,都是要求我们事先缴纳保险费,这是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是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就是要求被保险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再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然同属于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都很近似。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承,目的相同,方法类似。
两者之间的区别
行为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政府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将想方设法予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商业人身保险是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讲究“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政治色彩。
实施手段不同
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自愿投保,其范围相当广泛,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具有保险费负担能力的人员,都可以参加,无强制色彩。
可靠性不同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当然在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所以我国不可能出现人寿保险的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
交换原则不同
社会保险实行的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裕地区帮助不富裕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而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保障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国家福利政策、被保险人的贡献、工龄、地位,由国家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只是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会贫困线和在职职工工资收入之间。而商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则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需求和购买价格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比较适合手头有闲置资金的人群。
关键词: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定位及政策性分析
(一)政策性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
对大多数农业保险的险种来说,不存在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
1.从农户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参与程度不高。首先,由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使得风险损失率较高,按照这种损失率厘定的保险费率,对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大多数农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或者说是不愿意承受的。其次,如果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入来说很小的话,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试想一下,农户如果连农作物本身的收入都没有兴趣了,又怎么会对农业保险感兴趣呢?第三,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增加农产品的供给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下降。从长期来看,农户的生产者剩余会减少,这也影响了农户的参保率。
2.从商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程度很低。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始终是阻碍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瓶颈”因素之一。其次,我国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地区差异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技术和管理难题。第三,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在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大于农业保险业务的边际收益的情况下,退出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3.从农业保险自身属性来看,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一方面,农业保险对于分散风险、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对于保障农业的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和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可使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农业保险的最终效益是外在的,是属于全社会的。农业保险的这种正外部性直接表现在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和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两个方面。
从以上三个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要真正发挥好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农业保险必须是政策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二)当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仍然面临问题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行为的介入。但政府行为的介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当前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我们仍然可以从以下的两个角度加以具体分析:
1.农户农业保险参与率的角度。农户的农业生产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他们才具有比较强的投保农业保险的意识和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因此,帮助农户提高他们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是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途径之一。但是,农户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的提高除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外,还涉及农村产业政策、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那么,在当前绝大多数农户还处于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对农户提高保费补贴也许是唯一的选择。一方面,这种补贴必须达到农户对农业保险有足够的购买力水平;另一方面,这种补贴在使得农户买得起的前提下,还必须使农户感到购买农业保险划得来,即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相比较其他非农收益足够高。要在比较短的时期内达到这种补贴水平,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来说,政府的财政是无法做到的,即使能够做到,这种财政投人结构的安全性和经济性也是令人担忧的。
2.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率的角度。农业风险的复杂性和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使得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只有在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扶持政策使农业保险的利润率与公司其他财险的利润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开办农业保险业务。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的财政补贴必然是难以为继的,政府当前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政府的这种有限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如果掌握不当,不仅不能解决农业保险中较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甚至会加重,即形成投保农户与保险机构之间以及保险机构与政府之间双重的道德风险,由此产生的损失最终将由政府承担,政府财政将面临极大的压力。
因此,在政策性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必须寻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措施。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创造性地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一个新的构想--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以有效地避免以上提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不足。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的构想
(一)“联合体”模式的基本涵义
本文所提出的“联合体”模式,既不是指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共保体”模式,也不是指类似于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合作保险模式,而是指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框架内,将农村基于农户合作的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与商业保险公司组成“股份制联合体”的一种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首先,政府根据农村不同地区的生产特点和区域差别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农户归人各种不同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次,在政府主导下,这种合作经济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控股、合作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制联合体”;第三,在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政府除了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外,对农户的保费补贴等措施不再直接面向广大分散的农户,而是面向农户所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也不再是单个的农户,而是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承保。
(二)基于农商合作的“联合体”模式成立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做法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产业规模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与之相配。我国农村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传统,这种“联合体”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在我国广大农村有着天然的基础和适应性。接下来,本文将从当前农业保险“市场”三个层次的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深入、详细地分析这种“联合体”模式之所以能比较好地适应我国当前农村实际情况的主要原因以及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主要做法。
1.农户方面。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这种不足一方面体现在由于收入相对低下农户买不起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体现在由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和农业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大都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1)从解决农户参保意愿的角度来说,加入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当前家庭联产承包体制下提高自身市场经济地位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要求下,农村中的社会化服务对一般农户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联合体”模式要求,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农户要取得各种农村社会化服务,必须加入当地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以资金参股的方式参与并分享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股金由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当地农户的一般平均收入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为基础以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当然个别农户要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农业保险的购买;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派遣代表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部门共同参与并监督农业保险的决策运行。在这种体制下,分散的农户基于自身总体收益(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业收入都与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动机考虑,是愿意拿出一部分的钱来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而且,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都彼此熟悉,农户将钱放在合作经济组织内是比较放心的。(2)从解决农户购买力的角度来说,本来相对于价格昂贵的农业保险产品,小规模经营的一般农户是难以承受的,但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建立,单个农户只需要出少部分的钱就可以以团体保险的方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而且政府部门的保费补贴也进一步减轻了农户的投保负担。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写作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因此.农业保险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业化的道路难以成功.这是全世界农业保险界经过多年实践普遍认可的理论.也是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于1982年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而且由于风险大、经营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赔付率高,导致经营者持续性收不抵支.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据统计.2004年农险保费收入仅3.96亿元.与历史最高峰相比.萎缩了一半1982~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1985年至2004年间,只有两年微利.18年亏损。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初级阶段.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为此,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实际.我国应该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专门保险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实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时.努力发挥商业性保险运作的市场配置作用,降低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并存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
二、重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机制
关于农业保险经营与发展的模式.国外一般有六种模式: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主办、政府成立公司经营;政府补贴、社会组织经营: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办、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经营:以及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商业性经营等发展模式。国内在推进农业保险制度试点中.也可概括为五种模式: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农险政策性业务;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成立互助保险经营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同时,以独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构建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方式的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协调发展的角度.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充分发挥其首倡诱导基础上的虹吸与扩张的理论要求.以及世界各国农业保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机结合,确保政府意图目标的真实实现.还能够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设立的膨胀和过高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有利于农发行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融合,扩大其业务职能范围,更好地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尽快填补我国农业再保险领域的空白,并且现实可行,易于操作。当然,也可以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实力有兴趣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一部分农业保险的冉保险业务,但必须明确由农发行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担对商业性再保险的“最后保证人”角色。同样.对于农业保险中风险巨大、商业保险无力承保的险种,农发行也可以主动经营.并由政府以农业巨灾保障基金等形式负担,但也必须明确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业务的主渠道作用
虽然农业保险是难度很大的财产保险业务.但它又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庞大的保险市场和极有分量的业务来源.当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市场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毕时,农业保险将成为业务竞争的又一个领域。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险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保监会已明确将农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并列为未来重点发展的四大领域之一:我国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也将主要是在农村。所以,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战略来看.应该积极参与到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领域,而且早进入、早主动、早受益。当然.这也与政府有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以及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互补性配合密不可分。从而建立起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实现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经营。
关键词: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086-03
大病保险是社保、卫生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障范围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线以下部分、统筹基金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至某一约定部分总和的一定比例,其险类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种大病医疗保险。①截至2011年,中国城乡参保人数达12.95亿,人口覆盖率95%,三项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均达相应人群年均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②但是,在医疗费用不断上升的情形之下,基本医保还难以解决群众因大病承担的重负,难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这样,大病保险就成为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安排。那么,大病保险的属性是什么,应该如何供给,发展策略是什么,是本篇文章想要解决的问题。
一、大病保险的属性
大病保险的属性,可以从其商品属性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来分析。准确把握大病保险属性,是有效组织生产,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前提。因为,当公共产品或具有明显外部特征的产品通过市场竞争进行生产时,效率就会显得低下,同时也有失公平。私人产品由公共部门进行生产或销售时,同样也会产生效率和公平的问题。
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属性,可从两者本质特性的区别来分析。从性质来看,大病保险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从这里可以看出,大病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商业保险有本质区别;从建立基础来看,大病保险基金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而不是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形成保险基金;从参保对象来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都必须办理大病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医疗保障,而不是商业保险的对象投保人一般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医疗费用问题;从资金来源来看,大病补充保险的资金从根本是看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而不是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因此,本人认为,大病保险属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和延伸。
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属性,可从两者判断标准来分析。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公共产品或劳务与私人产品或劳务具有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否则,就为公共产品,而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为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具有私人产品或公共产品某些特性,但不是全部。大病保险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因为凡是拥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群众都要求投保大病保险,不存在谁付款谁受益问题,产品的所有权在政府。大病保险也具有受益的非排它性,这是因为某人发生大病,报销医疗费用,并不影响其他人发生大病后得到医疗费用补偿效用。大病保险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因为,谁生病了都可以得到医疗费用的报销,并不影响其他人医疗消费。大病保险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效应,对缓解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以上分析看来,大病保险完全具有公共产品的三个标准,因此,大病保险属于公共产品。
二、大病保险的供给
对于公共产品的生产销售,通过市场竞争进行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从而出现休谟的“公共的悲剧”,难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市场机制本身不能解决的难题。正如上面分析,大病保险是惠及民生的工程,存在巨大的正外部效应,是公共产品。大病保险任由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会造成其供给不足,生产效率较低,不能有效体现公平,需政府出面弥补这种“市场缺陷”,因此,大病保险由政府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正是目前中国大病保险采取的政策。但是,由政府组织生产销售,并不意味一定要由政府亲自来生产和销售,有些产品,比如国防、警察等,必须由政府生产销售,但有些产品,象深圳试行的城管外包,政府只需制定产品标准、价格等,委托给商业企业进行生产销售,政府购买产品和服务。这样,中国大病保险供给方式采取了,由社保、卫生机构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补偿标准、服务内容、价格等,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生产销售。
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之间体现的是委托关系。委托的执行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病保险主要会产生道德风险。对于受托方(商业保险公司)来说,他必须按照委托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承保和理赔工作,不能对客户的风险进行逆选择,但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商业性质,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考虑自身的利益,不按政府的规定生产销售,出现合理赔款不赔、服务不佳、经营不好就甩给别的保险公司经营等问题。大病保险是一项民生工程,办得好坏牵涉到社会的稳定,民族整体身体素质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政府不允许这些问题出现。理论上讲,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条件下,政府不需出台政策,只要价格合理,政府就可以使保险公司最有效率工作,但在不完全市场的条件下,政府不能观察到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险公司易产生道德风险,政府需采取一些激励惩罚措施,对经营不好,信用不佳的保险公司要有市场退出机制。正是这样的原因,政府应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消除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道德风险。
政府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其经营好不好,与大病保险的定价是否科学有很大的关系。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大病保险的价值是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劳动价值的总和,包括价值的转移部分和价值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说,大病保险的价值除了能补充经营的成本外,还要有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社会平均利润,若定价过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他们将失去经验持续性的基础,也打击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若定价过高,利润过大,老百姓的福利将会减少,商业保险机构也失去改进服务,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大病保险定价的主动权在政府,政府应该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被保险人的分布状况和医疗费用上涨的现实,科学确定大病保险服务标准和产品的价格,既不让百姓流失福利,也要给经营方留有成长的空间。
大病保险的市场价格由政府在对商业保险机构招标的过程中来确定。市场价格可以高于政府价格,也可以低于政府价格,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循市场规律,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能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不要隐性降低价格,从现在各家保险公司报表中,目前这类业务的经营是亏本的,说明市场竞争过度。政府应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使商业保险机构主要进行服务竞争,让商业保险机构知道,只有服务做好了,才能竞争到大病保险项目,只有效率提高了,才能有比平均利润更高的超额利润。
三、大病保险发展策略
做好大病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大病保险采取委托生产的经营模式,能兼顾公平和效率。但是,商业保险机构是趋利的,是以利益最大化开展各项活动,政府应规划大病保险的生产和销售,监督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积极有序发展大病保险。
1.要坚持运转的政府主导。大病保险是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公共产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功能的拓展延伸,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正外部性。开展大病保险要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政府应在考虑当地人口分布、医疗价格上涨、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统筹制定筹资的方式、补偿的程度、服务的标准、产品的价格等,使大病保险市场适度竞争,不断提高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
2.要坚持经营的可持续。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要体现稳定性、可持续性,这集中体现在产品的定价上面。政府要根据服务的内容,在合理确定产品价值的基础上,使市场价格在价值上下合理波动。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同期限可以三至五年。政府要制定科学的筹资水平,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依法进行招标。让商业保险机构在补偿经营成本后,除了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外,还能提高保障水平,降低大病患者负担,实现互助共济,可持续发展。
3.要有效管控医疗风险。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主要风险是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后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医疗风险管控,首先要建立联合办公机制。从专业上来讲,社保机构专业人员充足,从事医疗保险风险控制多年,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力量和较为丰富的经验;从市场角度来说,社保机构掌握医院的大部分病源,风险控制措施影响力大;从社会影响方面来说,政府利用其有利地位,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更为方便。保险机构在政府主导下,将政府的行政方式和保险机构市场化的灵活用人、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及专业经办能力相结合,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利益机制,充分调动社保机构风险控制积极性,利用社保平台进行风险控制。其次要开展医院巡查及医疗行为监控工作。选派专职医保审核医生,针对医疗保险费用产生的过程进行全方面审查、稽核,并联合医保局相关人员对各等级国有医院、民营医院实地审核病历等。审核医生通过专业化医学知识,将高收费、分解收费等不合理医疗费用清单及审核结果反馈至当地医保局及定点医院管理部门,商榷后形成最终扣款结算数据,对于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将暂停或取消其定点报销资格。最后要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在加强对医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利用利益激励机制调动医院降低医疗成本的积极性,减少医疗供给方的诱导需求。
4.要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在精算定价、服务网络方面的专业优势,建立单独财务核算体系,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要加强专兼职队伍建设,增加培训机会,不断提高理赔工作效率,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建立有医学背景的健康管理队伍,不断丰富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帮助参保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帮助其预防疾病、少得病,减少基金支出。
5.要提供大病保险发展的公共政策产品。首先,应建立大病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一方面和基本医疗保险相连接,另一方面和商业保险机构相连接。有些信息政府不能提供给商业保险机构,但没有疾病发生率等信息,商业保险机构不能对大病保险精细化经营,因此,政府应将两方面结合起来,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纠正信息偏差,加强实时监控,规范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行为,使市场成为有效市场。其次,保监会应对承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动态监控,对服务质量、队伍建设方面作出要求,建立大病医保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经营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给予减免保险监管费等政策的支持,对恶性竞争等行为进行处罚。最后,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以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同行评议为补充的医疗服务行为评价体系,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办法,加大对违约、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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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期;农业保险模式;理性选择
新时期我国农业的发展实践对农业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随着我国冰冻灾害的加剧、三鹿事件导致的奶农损失等一些列问题的出现,使得构建新时期农业保险模式的要求越来越为迫切。因此,要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概念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分析总结我国几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内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理性的选择在新时期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和特点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的含义通常是基于保险学或者是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界定,概念强调的重点是农业保险是一种经济政策,并且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不同的学者基于各自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农业保险概念,由于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点,并且赔付金额巨大,有的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而是一种政府政策,是国家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加强农业保护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如果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风险或者是生产意外造成经济损失,农业保险作为一直政策性保险会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国家在政策、税收或者是资金方面都会为农业保险提供支持。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农业保险的定义界定如下:农业保险是关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产物,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业保险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投保人在一定时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是发生以外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农业保险能够在保险职责范围内给与其相关经济补偿的政策法律制度。
(二)农业保险的特点
1.高风险。外界条件的变化、气候的突变以及自然灾害风险等因素都会对农业保险的标产生影响,因此,自然灾害发生的高频率和不稳定性、自然灾害的巨大破坏性以及社会经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类型相比,是一个高风险性的行业。
2.高成本。农业自然灾害的类型多样,并且构成因素十分复杂,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是由很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构成的综合结果,农业灾害的定性难度大,并且定量分析十分困难,因此在具体执行定损时出现因素分析复杂、定损难度大等问题,保险理赔的成本较高。
3.高赔付。农业保险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数村数县甚至是数省市的损失,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气候的变化导致的洪涝灾害,以及新型流行病疫等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多个县区和省市的农业损失,相应的,农业保险的赔付成本也大幅度增加。
4.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在我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农作物实行强制保险的方式,对于其他的农作物则采取自然购买保险的形式,自愿购买是指将农业保险的选择权留给农民,让其根据自身的种植状况和农业生产经验选择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几种保险模式
(一)安信农业保险模式
上海的安信公司是全国范围内的第一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上海的农业比重较小,并且上海的经济实力雄厚,因此安信模式的运作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用“以险养险”的方式方法将农业保险授权给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部们负责,并且上海政府还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到市政公共财政,起到很好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这种有政府主办的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运用行政政府的力量,将农业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资源进行科学的集中和合理的配置利用,但是相关的运行成本较高,并且保险补贴和公司经验管理成本较高,对政府财政能力有着高水平的要求,因此经济落后的地区不适合采用这种农业保险模式。
(二)安华农业保险模式
安华公司是吉林的一家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个公司的特点的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方式,用专业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综合性经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到农村保险、城市保险以及涉农保险等三个大类,并且为政府代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相关业务,采取“银保合作”的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安华保险模式的运营特点是它是有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严格的说起来,安华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农业保险,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收取保费的机构存在,并且由于政府主导,因此一旦出现问题,除了农业保险应该赔付的金额以外,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风险也由政府负担,从而造成了政企不分的现象,容易造成不正之风的出现。
(三)阳光农业保险模式
阳光公司是黑龙江省的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制的内涵是指将公司会员缴纳的保费做为保险基金,当发生灾害造成损失进行赔付时,实施风险共担的方式。在这种保险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色融为一体,从而降低了公司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和道德风险,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农业保险模式。它的互助共济特点、法人管理结构以及公司运行方式都是比较成熟的,但是由于基金是由会员缴费产生的,资金量较小并且规模有限,对于高赔付案例难以承受。
(四)安盟农业保险模式
法国安盟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安盟公司进驻中国以后,以其雄厚的资本、有利的政府支持、强大的网络资源以及丰富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公司保险业务设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且将保险人的财产、健康和人身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险种。这种模式对于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方式提供了有利的资源,但是外商公司注重追求商业利润的本质与农业保险高赔付性不相容,公司农业保险产品的低赔付率使得农民对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需求不大。
三、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能力所决定的。在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在不同区域,地方财政能力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在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理性的选择适合本区域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合选择采用由政府组织经营的农业保险模式。目前在上海、江浙地区的农业保险试点模式都属于这种模式,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的财政能力比较雄厚,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统筹具有较高的能力和财力,并且农业的发展水平高,农民的收入良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具有一定程度的认可。这种农业保险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主导,由当地政府出面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单独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亦或者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共同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农保范围,将来还可以扩大到农民的人寿保险和农民财产保险业务,以此来获取用以补贴农业保险的利润。公司的基本运营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限额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相关的保险责任赔偿,承担经营风险,当赔付金额超过限额的时候,由政府财政出面给与一定的财政补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模式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职责有所不同并且相对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组织和构建农业保险公司,并且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给与大力的支持,当赔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时候,政府出面进行补贴。而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农业保险发展思路,将强制保险险种和自愿保险险种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且能够获得政府的资助。对政府来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能够稳定区域经济的发展,而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节约成本,获取稳定利益。
(二)经济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西部地区相对来说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实施政府主导的商业公司运营模式。当地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农业的生产条件相对比较落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较低,当地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产品。供和求两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基本发展模式是由省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方略,由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发展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的职责是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别的险种,并且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优惠,但是不论赔付率的高低,政府都不给予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通过以险养险的方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销售经营其他险种,自负盈亏。
四、结语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根据农业保险的内涵以及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结合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的特点,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制定不同的模式,在经济发达区域和相对落后的地区实行不同模式的农业保险形式,从而更好的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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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建立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深化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安定和健康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由于医疗保险资金的流失、不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较窄的医疗覆盖面以及较高的医疗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此我们探究出应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存在风险的防范对策。
1.完善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制度
在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和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完善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和制度,这样才能够更好地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相关的医保机构和单位要有效地管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和控制医疗费用;重组以及优化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实现优势互补以及资源共享,将相关的医疗行为规范化;招标采购医院所需药品,减轻病患攀比的心理,进而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
2.强化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现阶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我国全面推行。在相关的调查研究中发现职工的工资与医疗保险筹资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总额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比较高、漏洞较多、协调性差而且机构规模大;大部分的医疗保险单位不重视了解和检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的相关情况,很多城镇职工在医疗费用发生时临时参保的现象非常的普遍。我们要强化医疗保险资金的审核,定期审计参保单位,大力宣传医疗保险的筹资政策,实现医疗保险的管理的经济化以及筹资的法制化,明确城镇职工的口径和薪酬总额,建设权责明确、精干以及高效的医疗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和统一领导。
3.建立多层次、广覆盖以及低水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各个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质量以及收入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区别,因此,我们应该以满足医疗的市场需求为目标,建立多层次、广覆盖以及低水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很好地体现社会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公平,防范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完善和建设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医疗保险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促使其能够很好地体现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多层次;另一方面,要扩充我国城镇职工的参保人数,尽最大努力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医疗卫生,完善和建立基本医疗制度。
二、对目前我国城市职工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
1.建设网络化的城镇职工商业保险服务
控制商业医疗保险风险的决定性因素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因此,我们要建设网络化的城镇职工商业保险服务,促进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实现利益的共享,从而进一步加强提供者的控制风险意识,提高商业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
2.建设专业化以及智能化的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发展和经营的平台和基础是专业化和智能化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个信息管理系统是由手术代码库、疾病诊断、药品库、核算分析子系统、风险监控子系统以及医院网络管理子系统、自动理算核赔子系统、专家和自动核保子系统共同构成的,该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处理理赔业务和承保业务的规模大、效率高,而且能够非常清晰地分析和统计商业保险所存在风险的因素。传统的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主要是针对系统集成问题、人机界面问题以及业务流程问题等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共有问题而设计,但是,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的商业保险业务具有实时性、频繁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商业医疗保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有效的管控性,能够处理复杂的业务流程,能够满足商业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以及业务拓展的要求。我国在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专业化和智能化建设方面先进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因此,我们在建设专业化和智能化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过程当中可以借鉴和吸收美国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促使我国的商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快速良好的发展,进而减轻核赔以及核保业务人员的压力,推动“全国联保”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发展。
3.提高商业保险销售队伍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医疗保险销售队伍和管理队伍的专业化素质和水平是其经营的关键所在,是医疗保险良好快速发展的奠基石。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我们应该强化销售支持队伍、医疗管理队伍、理赔队伍、核保队伍、核算队伍以及精算队伍等队伍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商业保险销售队伍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从而进一步保证商业保险的业务质量和效率。
三、小结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截止2016年7月全国基本t疗保险参保人数达6.95亿,同比增长5.7%,同时商业医疗保险也逐渐被接受,在我国有28.3%的城市居民将商业保险列为首选,有36.7%的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有57.3%的消费者认为在参加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之外,还应再购买一些商业保险。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提出几点认识与思考。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强制实施的。费用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通过医疗保险机构来统一管理。这种保险属于社会福利事业,当所属范围的人群生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时,国家给予一定范围内的经济补偿。而商业医疗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来运作经营的险种。它属于健康保险范畴,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公司可以从中盈利。尽管这两种医疗保险在性质上、实施方式上、保障水平和保费负担方式等不同,但两者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被保险人在患病时提供的经济补助。
医疗保险包括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包括由保险公司运作的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基础,商业医疗保险是补充,两种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又有着客观的联系。如果能把两种保险相互整合,就能使人们在生病或者受到意外伤害时,降低风险。想达到这个目的,只有将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效结合,才能收到相互促进的良好效果。
“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但无法满足更高层次的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就如同汽车中的交通强制保险,固定的投保金额,只是为参保者提供基础的保障。而起付线和封顶线之外的各种费用,基础医疗保险是不予支持的。但重大疾病的发生,却是客观存在的,而巨额医疗费用,一般家庭是难以承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医疗保险就有了自身的存在价值,对于特殊情况,起到很好的完善和补充的作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参保覆盖面的问题
国家城镇医疗制度覆盖为全部人群。但目前任有一部分空当。虽然说是强制,但仍有一些企业负债累累,交纳不了医疗保险费用,所属职工不享受医保。非公经济组织人员流动性大,参保意识淡薄,有病参保、无病断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部分城镇居民外出务工,人户分离,无法联系,影响参保。还有很多人外出多年,户口在农村,人却长期生活在城市,重复登记人口信息问题严重,登记数量多,缴纳数量少。二是部分城镇居民认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没有新农合政策优惠,得到的实惠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分的城镇居民宁可参加新农合也不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基层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医疗技术落后
一些基层公立医院改革缓慢,医疗技术滞后,“以药养医”问题从根本上得不到解决,大处方、乱检查等现象依然严重。过度医疗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不规范,致使基层医保全年有近50%的医保病人转外就医,大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基金成本。
3.医保办理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群众在医保报销上,普遍反映手续非常繁琐。住院报销很多还依靠手工结算,效率较代。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数据不能共享,什么药能报销,什么药不能报销。群众不太明确,给群众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医保的信誉。而医管专业人才缺乏也体现的较明显。
三、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几点思考
1.完善改革措施,着力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福利制度。应该从群众的受益角度去设定。例如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使参保人尽可能得到实惠。在医疗保护范围上,大病也可保,常见病,多发病也能预防和治疗。医疗保险承载着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数。同时应鼓励商业保险的发展,不断完善医疗保险。
2.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质量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标准、项目、结算办法、定点医疗单位相关责任,优化业务流程,不断强化医保管理水平。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基层社会服务平台之间的联网;继续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大的方便。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通过宣传商业保险的存在价值,让人们消除对商业险在诚信层面的顾虑,慢慢接受。
3.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建立健全基金年度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医保基金信息公示和通报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基金使用安全,使用合理有效;使参保人最大限度地享受这种社会医疗福利。逐步形成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最终实现高效的社会保险管理。
4.发展探索“全民医保”新体制,实现城乡医疗保险的管理一体化
关键词:大学生;“互联网+” ;商业保险
一、引言
“互联网+保险业”是指保险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借助互联网平台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各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新型保险业务模式。国务院总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将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联系起来。2015年10月29日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强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进一步促进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据中国互联网数据平台统计,在20~29岁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远高于其他年龄层,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远高于其余学历人群。保险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发展模式,需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而大学生是我国网民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本文从大学生的角度出发研究其对商业保险的投保现状,深入分析影响大学生投保的主要因素,探究“互联网+”时代下提高大学生保险意识的方法并提出建议。
二、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与保险业越来越密不可分的关系,大学生作为商业保险还未完全开发的客户群体,国内已有的大部分研究也是偏向于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投保情况,缺少大学生对商业保险投保意愿及需求的研究。
沈延兵、傅继波等学者认为,大学生对保险的选择范围不广,保险品种单一且本科生的生活费用主要来源于父母制约了其投保。寇有芳,贾书敏认为大学生对自身保险意识的培养缺乏主观能动性,保险没有真正地走进大学生的心中。本文在以上研究基础上,通过将父母的投保偏好与大学生自身偏好对比,提出保险公司应与大学生建立直接联系,从大学生实际偏好出发,制定相应保险产品。
三、数据来源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于2015年4月~5月完成了实地问卷与访谈调查。调研地点覆盖了整个成都市。首先,将成都市内的大学按照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民办高校以及职业技术类学校进行分类,然后在每个类别下随机抽取2个大学,按照各学校本科生人数的比例分配样本量。调研地点确定为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并按所学专业(经济类与非经济类)进行分类,随机发放问卷共计600份,其中四川大学发放200份,四川农业大学发放200份,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发放100份,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100份,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发放50份,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发放50份。共回收574份,其中有效问卷530份,剔除无效问卷44份。有效率为92.3%。受访者绝大部分都是固定网民,其商业保险行为将作为保险业与互联网结合发展的重要参考,将其作为调查对象具有现实意义。
四、描述性分析
(一)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与经济类专业学生更了解商业保险
将大学生对商业保险的了解程度按照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民办高校以及职业技术类学校分类,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民办高校、职业技术类学校学生对商业保险的了解程度是依次递减的,这与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大学教育课程安排有关。据不同专业学生统计数据分析,经济类的学生由于对保险知识有过一定的学习基础,了解程度远高于非经济类专业学生。
(二)大学生投保率低,大部分属于被动投保
调查结果显示:拥有社会保险的大学生只有4成,大学生商业保险投保率处于较低水平。有小部分人并不清楚自己是否已投保商业保险。在已投保人群中,绝大部分大学生都依靠家长为其投保,普遍缺乏自主投保意识。
(三)大学生的已投保的保险产品与自身偏好不对称
由于大学生主要依靠父母为其投保,而父母的投保观念与其自身偏好存在差异,通过对比父母偏好与大学生自身偏好,发现已有的商业保险行为与大学生的偏好不对称。分别体现在险种与投保途径的选择这两个方面(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到,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仍是选择最多的险种,但财险,理财险等新险种也受到大学生的青睐,选择对应险种的比例有明显增加,各险种选择人数趋于均衡。
(四)互联网等新兴投保方式受到大学生青睐
在投保途径的选择上,我们将已有的保险产品投保途径与大学生自身选择的进行对比(如表1),发现,选择互联网投保的人数有了大幅增加,电话及其他新兴的投保途径也在大学生的考虑范围内,这也符合了未来“互联网+商业保险”的发展趋势。
(五)新媒体传播成为获取保险知识的主要途径
从大学生获取保险信息的渠道统计结果得知,传统的保险业依靠保险业务员的宣传与亲戚朋友的介绍拓展业务,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大学生区别于其他人群的特有偏好,使其更多的从视频、网络、杂志等新媒体获取保险信息。
(六)保险对于风险的规避作用得到认可
通过调查发现:11.2%的人认为商业保险很重要,59.8%的人认为商业保险比较重要,27.3%的人认为商业保险可有可无,0.5%的人认为商业保险没有任何意义,还有0.5%的人表示对商业保险反感。同时,82.3%的人认为保险是对人身,财产的一种保障,具有一定的意义。保险作为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得到大学生的普遍认同,保险在大学生群体中是具有发展前景的。
(七)对商业保险的不了解是制约大学生投保的主要因素
通过调查大学生未投保的原因时,大部分未投保大学生表示,对商业保险的不了解是其未投保的主要原因;其次,由于大学生经济来源大多依赖父母,经济不自主制约了其投保,还有小部分同学表示投保麻烦,理赔难使其不会考虑投保。
(八)是否满足自身需要是大学生投保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在统计选择投保时考虑的因素中发现,有78.5%的大学生考虑保单是否满足自身需要,71.8%的人会考虑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62.7%的人会考虑保费的多少,36.4%的人会考虑保险公司的名气。
满足自身需要的保险产品是大学生的首选,其次是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而大学生的经济状况更关系着实际的保费选择。通过统计得到,大部分大学生都选择 年保费在1000元以内的保险产品。大学生可支配的自有资金较少,这制约了其对保费的选择,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的保险偏好会随着大学生就业后收入的改变而改变,保费支出也会成为其就业后生活支出的重要部分。
五、政策建议
根据对成都市大学生商业保险投保现状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提高大学生的商业保险投保意识及投保率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以家庭教育为基础
家庭在大学生行为习惯的指导和思想的教育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父母潜移默化的风险意识能够为大学生形成基本的保险观念奠定基础。家庭整体保险意识的提高能加深大学生对保险的了解。在家庭这一基础层面上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普及对促进大学生保险意识的形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以大学生为切入点
保险公司在吸收大学生投保时,主要面向其家长进行宣传,而没有与大学生建立直接联系,这样的方式造成了实际投保需求与现实投保选择的不对等。同时,保险公司已有的保险产品并不能有效满足大学生的需要。在原有险种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多进行市场调研,针对不同特征的保险市场制定对应的保险产品,从我国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三)以大学宣传为依托
由于商业保险的特殊性以及由历史原因造成的人们对商业保险的误解,大学校园里缺少保险知识的宣传。大学是大学生形成独立思维,接纳新兴事物最为关键的时期。各高校应该为大学生保险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创造条件,提高大学生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通过在大学校园建立有关商业保险的社团或举办相关讲座、竞赛等,不仅可以起到对保险知识的宣传效果,也可以拉近大学生与商业保险的距离,培养大学生自主学习保险知识的习惯。
(四)以大众传媒为配合
调查发现,网络,电视,杂志等新媒体是大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提高大学生的保险意识需要充分利用各类大众传媒。采取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形式扩大保险的知名度,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保险,树立保险正面且不可替代的形象。减少宣传误导、客户误解对保险意识形成的负面影响。
(五)以行业规范为关键
保险业作为我国正大力发展的行业,在高速发展中需要加强行业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保险在大众观念中“投保易,理赔难”的观念也制约了一部分人投保,大学生投保时也将保险公司的质量列为重要参考。保险公司应该制定连贯有效的操作流程,规范理赔链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分析风险,并给出合理的投保建议,提升客户满意度。
(六)以政府支持为保障
为了我国保险业的更好发展,大学生是不能忽视的群体,由于大学生依靠生活费难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国家应出台相关补助政策,在特定保险产品上,协助大学生进行合理的投保。通过培养在校大学生的保险意识和习惯,有助于在其毕业工作后,根据自己的收入制定不同的保险规划。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R].2015.
[2]沈延兵,傅继波,张爱芬,王京峰.大学生保险需求及意愿研究[J].上海保险,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