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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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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

第1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我国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双向管理,完善了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上不封顶的制度。

(一)缴存比例上限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以12%为基准,假如当个人与单位实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低于该职工上年季度平均工资的12%时,那么按规定按照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加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高于12%,那么也就要按照上限12%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由个人和单位两个部分缴纳储存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出现单位或者个人某一个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比例上限12%高,而另外一个部分则低于12%之时,则是按照12%的比例上限进行缴存的。

(二)缴存基数上限

对于缴存基数的上限,《通知》规定了不能够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来讲,就是具体的缴存基数要看员工上年的每月平均工资以及所在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加入在对比过程中,将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参考标准,假如职工本身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比其高的时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就按照该职员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缴存;反之,当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较高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员工上年的平均月工资进行缴存。例如,在某地区某公司有两位员工,这两位员工在去年的平均月工资为10000元和12000元,这两位职员所在的公司所在设区城市的去年基本月工资为3500元,也就是说其三倍就是1050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而言,这两位员工一个较10500元低,一位则较10500元高,那么也就是说,高于10500元的这位员工,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而工资只有10000元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总的来讲,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两个方面限制的,假如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均符合这两项制度,那么也就是说按照实际其实际缴存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假如说不能满足的,那么超出部分就要并入该员工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继而按照薪金、工薪所得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意义

从当前我国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可以看出,这个政策实际上是我国相关财政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双向限制,也就是说其一方面限制了三倍,另一方面则限制了12%的比例上限,是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结合社会实际下颁布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税收政策。

(一)有利于规范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颁布,是得住房公积金相关税收有了具体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再一次规范了我国的税收政策。同时,在双向限制措施没有颁布之前,一些企业等通过住房公积金漏洞,来逃避一定的税收,该通知有效的将这些不规范的违规进行了限定,有效的加强了相关税收的制度刚性。

(二)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人民收入水平存在了巨大的差异,而双向限制的实行,能够针对那些经济发展良好,地区人民收入水平高以及一些高收入人群进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进一步维护地区发展稳定以及平衡地区收入等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不足

虽然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具有双向限制,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按照《通知》规定,尤其是根据三倍限额来讲,假如某人月收入十分可观,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该人员的工资来计算,那么过高的收入就会带来更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这样的条件下,即工资越高扣除越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

参考文献

[1]叶晓青.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6.

[2]武献华.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性金融化改革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作用[J].经济界,2011.03.

第2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是当前稳定房地产市场、强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总体较好,但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监管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未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不符,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发展壮大。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保障机制;有利于企业增强凝聚力,稳定职工队伍,招揽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原则

㈠依法行政。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

㈡积极稳妥。从促进企业发展出发,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全面推行。

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执行力度,以人为本,以维护职工权益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

㈠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企业等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补贴部分可计入企业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起步阶段最低可执行12%(单位、个人各6%),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全额工资的月平均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条例》及省、市政策规定条件,已建制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购房贷款。

㈤对处于生产经营起步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技术骨干及骨干职工群体范围内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后逐步扩大。

第3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购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遇

中图分类号:F293.3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宗旨是国家支持的一种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增强缴存公积金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保障性和互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转款是将职工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款项通过购买合同以及房产公司及单位开具证明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转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政府部门所属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经过借款申请、审批借款、办理借款手续,贷款使用及偿还等步骤。

一、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一)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互,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

(三)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当前库车县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根据《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管理办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倍至3倍。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单位年度考核工资,即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基数的上限,加之地区不同行业和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悬殊,造成缴存基数差距大。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根据文件精神,地区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经地区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地已规定的缴存比例。但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行政及事业单位还在严格执行此规定,但是企业因自己挣钱,所以没有严格限定,各地企业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2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4倍。

(三)是缴扣住房公积金衔接不畅。由于某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人事部门办理,工资中代扣住房公积金又是财务部门,两个部门应每月及时对帐,如缴扣住房公积金有出入时,应每月查帐,及时调整,但实际工作中两个部门总是各做各的工作,不会共同把关,造成每月摊销住房公积金出现余额,只有财务人员自己查帐,没有及时解决衔接问题。

(四)使用率不高。一是贷款手续繁琐、限制多,门槛高;二是支取条件严格,提取数受到限制;三是部分地区房价绝对水平较低,消费者还不习惯负债消费,一般都通过自筹资金一次性付款,造成地区公积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四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表现在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

(五)覆盖面窄,受惠人数少。目前单位只是对正式在编人员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等目前尚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群体。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库车县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加强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起职责,尽快按照要求,规范缴存基数,坚决杜绝擅自扩大缴存基数、超比例缴存公积金问题,避免公积金中心成为缴存单位工资外发放薪金补贴的渠道。

(二)健全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立单位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严格把关住房公积金的缴扣程序。

(三)提高贷款限额,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

一是提高贷款限额。各个地方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

第4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福利效应 改进 缴交比率 利率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其设立初衷是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为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提供购房融资渠道。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推动住房市场货币化改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仍不完善。首先,在缴存制度方面,存在覆盖面窄、缴交比率不合理等问题。其次,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基本与商业银行存贷利率挂钩,低存低贷导致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者没有投资吸引力。另外,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表现为使用途径少,沉淀资金多。这些不足之处导致效率不足并且公平缺失,进一步影响了其社会保障功能,未能有效地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购房融资问题。

现有对住房公积金的评价多仅限于简单地判断是否给缴存者带来了福利,而对于如何测度福利效应的正负与大小、福利效应的影响因素以及福利效应的改进路径等方面仍鲜有研究。本文基于福利效应视角,对已有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在此基础上全面深入地评析我国住房公积金运行现状,并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和新的研究思路。

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效应测算

福利经济学广泛应用于各领域以衡量福利损失及改进,如税收福利效应方面(汪昊,2009;欧阳华生等,2010;向洪金,赖明勇,2010;严成樑,龚六堂,2010;常晓素,何辉,2012);近年来房地产领域的研究逐渐引入福利经济学的分析方法(Case, K. E. Shiller, Quigler,2001;Bajari, Benkard, Krainer,2005);而测算技术进步的福利效应方法则运用于农业生产效率的研究(Akino M, Hayami.Y.,1975)。虽然诸多研究表明福利经济学是衡量政策效果的有效工具,但住房政策性金融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效应研究较少。一些学者做出了前瞻性的研究。

运用福利模型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文献较为少见。丛诚(2008)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福利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主要原因在于效率与公平的缺失,并据此提出住房公积金权益转让模型。李晓红(2010)基于福利经济学原理从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率的角度构建福利函数,将住房公积金参与者分为已解决住房问题的高收入人群(第一组)和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第二组)两类,社会总福利函数等于两组人群的福利加总。每组人群的福利都包括两部分,分别是工作期间和退休后消费水平的效用,并且都是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收入、自愿储蓄额、住房公积金强制储蓄的利率和居民自愿储蓄的利率的函数。通过边际分析法得出公积金缴交率和住房公积金支持率的趋势。

此外,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构建模型来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公平与效率。郭晓霞(2010)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构建了住房公积金模型来分析制度运作不合理对储户造成的公平性损失。徐峰等(2007)通过构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消费贡献度模型,使用贷款贡献度、还款贡献度、家庭月收入还贷率等指标对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进行测度;陈瑾(2008)通过分析公积金归集额、贷款额、提取金额、沉淀资金等指标,基于对小户型住宅的政策倾向构建了公积金运行效率模型;董红亮(2010)使用住房公积金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影响因素构建了基于公平视角下的住房公积金供需关系监测模型,认为应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供需求实现机制以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以上研究都可为住房公积金福利效应的研究提供思路,如影响福利效应的变量及模型构建的方法等等。但不足之处是,对福利效应及其相关因素的研究尚未锚定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利率的设定区间。另外,将住房公积金福利模型应用于具体案例的分析较少。

住房公积金福利损失

造成住房公积金福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职工缴存额的机会成本(存款利息、投资收益等);缴存职工非贷款者相比于缴存职工贷款者所未享受到的好处;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之外的职工无法得到的单位代缴额等。福利增进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入;缴存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获得的利差节省额;通过住房公积金进行其他融资带来的便利等。

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不宽,不能全面覆盖中低收入阶层(汪利娜,2003;韩乔娜,2008);同时缴交率也不合理(陈立新,2007;苑泽明,石敏,2007)。缴存覆盖面的限定就产生了范围内外职工的福利效应差异,而缴交率不合理又是造成缴存范围内职工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

在住房公积金利率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商业贷款利率利差小,存在低存低贷现象(刘清华,2003;闫立本、韩彦冬,2003;薛建刚,2009;井深,2010)。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机制从两个方面造成了缴存者的福利损失,首先,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存款收益较低,不具备投资吸引力。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略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者,尤其是急需购房的中低收入阶层的优惠力度不大。

住房公积金福利效应改进路径

在缴存范围方面,针对覆盖面窄的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应扩大覆盖面(汪利娜,2003;韩乔娜,2008),但对改进的研究方法及建议不尽相同。苑泽明、石敏(2007)建议创新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模式;丛诚(2007)认为应将缴存额与地方房价和平均收入水平挂钩;肖作平、尹林辉(2010)分析了影响缴存比例的因素并使用34个大中城市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总体来说,对缴存制度的研究多限于理论分析,定量分析不多。

学者就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问题通过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刘清华(2003)提出采用“高存低贷”的运作模式;薛建刚(2009)建议应该从住房公积金利率定价机制着手,建立“三差联动”利率体系;闫立本、韩彦冬(2003)从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利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两个方面探讨住房公积金利率改革的政策建议;井深(2010)通过盈亏平衡法分析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差,得出了一个合理的利率共同区间。此外,薛建刚(2009)等建议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政策要更多地体现保障性。虽然住房公积金利率制度尚不合理已成为普遍共识,但对于如何以福利经济学方法对其进行量化分析并探讨改进路径的研究并不多见。

在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王西枘,汪梦(2010)通过德尔菲法对成都市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研究,建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并减少风险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绩效;汪利娜(2010)认为政府应借鉴日本住房金融公库的经验,为住房保障提供政策支持和充足的资金支持、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韩乔娜(2008)建议通过金融工具创新来改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进而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胡星(2006)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的方案;张昊等(2010)通过构建基于久期的多目标规划模型来分析最优住房公积金投资组合;黄修民(2010)对比分析了中韩住房金融制度,认为应通过拓宽资金使用渠道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如还贷、房租及住房管理费用等。

虽然已有的研究已探讨了住房公积金利率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政策建议,但没有形成普遍公认的住房公积金效率指标体系。一些研究通过使用和构建不同的指标对住房公积金效率进行了评估,所用指标主要有四类,一是收入类指标,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度、缴存人数、缴存范围、职工平均工资;二是支出类指标,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规模;三是合成指标,如利息节省率、沉淀资金率;四是其他指标,如住宅市场销售价格、还款贡献度、家庭月收入还贷率等。以上指标虽较为全面地评估了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效率,但没有定量地分析各指标与住房公积金效率的相关关系。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总结住房公积金相关研究可知,改进住房公积金福利效应的路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修正,如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推行更为灵活的缴交比率;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利率制度,实施固定利率体制;增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提高使用效率等等。二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保证充分的政府资金支持及政策支持才能保证住房保障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现有研究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第一,建议公积金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评估现有体制的福利效应,但对公积金运行福利效应的评估及研究较少。第二,已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的一些改进措施,如改静态缴纳为动态缴纳,改浮动利率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相结合,但鲜有更为具体的、以某一地区为例的实证研究,比如怎样确定动态缴纳比例的合理区间,浮动利率与其他利率的优劣比较等等。所以,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住房公积金政策效果的改进既是理论上的突破,同时也极具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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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运作过程与功能简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是依据公平、互助原则,实现资金积累,以帮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汇缴资金到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同时单位也汇缴同等金额的资金到该职工的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缴存职工汇缴的资金权益(包含资金收益权),归于缴存职工本人。通过这种汇缴的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现了资金的积累,便可以向有购买自住住房要求的缴存职工提供资金帮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缴存职工提供资金帮助是有成本的,是需要缴存职工支付一定贷款利息的。通常情况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退休时,就可将自己个人账户的汇缴资金以及历年的收益一并提走。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周期。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的作用

截止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职工的住房都是由单位或国家,以实体住房的形式分配的。这种分配形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公平性、合理性受到普遍质疑,在当时已经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于是国家推出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方案,这项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是非常艰巨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将原来已经分配的实体住房,实现货币化转换;二是要拿出资金给应分配住房的职工,让他们自主购房。当时的设想是:改革完成之后,今后的住房问题就基本通过市场化解决。单位向职工支付工作报酬,职工利用薪酬提供一定的资金积累,再向银行贷款,便可通过在房地产市场购房,解决住房问题。

但在当时那个状况下,人们还没有自主积累资金购买住房的习惯意识。于是强制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了必要性和可存在性,这样既可以帮助职工存储一定的薪资收入作为购房储备资金,又为缴存职工贷款的资金蓄水池中注入了活水。

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截至2000年末,累计为缴存职工发放1.2万笔共计7.27亿元贷款,用于帮助购买自住房;截至2013年末,累计为缴存职工发放34.62万笔共计759.46亿元贷款,用于帮助购买自住房。十余年来,仅从南京一个地区,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提供资金支持力度的增长是非常惊人的。

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做保障,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就不能够顺利实现。当然有人会说,商业银行也是可以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可是,一则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会加重职工购房负担;二则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是挑选客户的,不可能做到凡是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条件的职工都必定可以贷到款。所以说,在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功不可没。

三、目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争议和原因解析

(一)认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实际案例:内蒙某旗地属贫困县,缴存公积金最低的职工为50元,而缴存高者(某石油系职工)竟达到万元以上。这样住房公积金高额缴存者既逃避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又增加了隐性收入。

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应该是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或是相关管理部门的违规操作造成的。因为对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是有明文规定必须要交税的。住建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也是有上限规定的。

(二)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了房价过快上涨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购房者提供了大量的低息资金支持,所以造成炒房者不断增多,引起房价过快上涨。

其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是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基本需求。对于购买什么样的住房,第几次购房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缴存职工才能享受到这样大额的低息贷款。虽然,现实中全国各地房价都出现了过快上涨,但将原因归结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免太过牵强。

(三)认为造成了“劫贫济富”的收入分配局面

大部分收入偏低的小额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自身没有能力买房,其资金都支持了富人购房。

这个问题的原因,显而易见不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的:一是整个社会财富分配偏离度不断加大,从基尼系数早已显现端倪;二是当前房价绝对值的确高得吓人。

(四)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收益应全部分配给缴存者

既然住房公积金资金权益属于缴存者,为什么资金收益不可以完全分配给缴存者呢?

其实,住房公积金资金是一项政策性基金,不会像个人投资购买了某种收益性的基金。这种政策性资金的投放,是不做收益与风险比测算的,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使用者就有权申请和使用。所以,即便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有了收益,也必须计提一定的风险准备。而且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后的收益也都上缴财政,由政府用于另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建设。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问题的剖析

从对以上争议的解析,可能会认为笔者是在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歌功颂德和对其弊端做辩解。其实不然。

一种制度的优劣,不能简单地从眼前的效果来评判,制度设计是有其功能体现和价值追求的,这是一种长远的诉求。当然,为这个长远的目标实现,中途必须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方案、调整方法,但始终不能改变的是其最终的诉求。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然是住房刚性需求资金支持的主体。虽然商业银行也是可以提供购房资金支持的,但商业银行是市场化的盈利机构,不可能成为住房保障政策的主体。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就必须再有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银行来执行这个住房保障专项融资功能。而住房银行对于单位与个人的强制性汇缴,是否有足够的管理力度呢?如果将汇缴工作交给社保统一征收,是不是可能会节约资金归集的成本呢?

如果设立专项住房银行,然后由社保机构代为征收住房公积金这个方案从业务操作角度看是可行的,但因为管理机构隶属关系不同,所以这个思路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以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不能因为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被一些人利用成为创造隐性收入的工具等,就“因噎废食”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即便在发达国家(美国、新加坡等)也是必须设置一个住房政策性金融制度,来确保其住房保障体系正常运转的。

我们要实事求是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提供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者决不能认为,只要问题不是出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就与自己没有关系。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助纣为虐”的可能和机会,依然是管理者应该思考如何应对的问题,这样才是有价值和负责任的管理者。

从上文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至今还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运作体系,其管理体系始终没有真正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属于住建部管理和业务指导,其政策性存贷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标准,资金运作管理体系接受财政部的规范约束。完全实现属地化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很多城市都没有做到。所以,理顺管理关系和层级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一个要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者和管理者,应该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身价值为出发点,思考制度改革和管理方式改革。任何时候都要明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住房保障体系提供金融服务的,只有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才不会错。

比如有些人假想通过调控住房公积金汇缴的政策,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资金统筹分配的功能,只是资金统筹运作。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通过调控汇缴政策,防范被利用成为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的工具,在这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有能力做到的。

再比如由于目前房价仍然居高不下,一些低收入者(达不到可以分配廉租房的标准或购经适房标准的),虽然符合政策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仍然无法买得起自住住房。还有一些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买过住房,但由于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确需重新购房的。这些情况,都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的范畴,但目前还不能保障到位。

第6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一、明确制度定位,将“保障公平”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融合了住房金融、住房补贴、税收减免和支持公共住房供应体系四种功能,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公平性,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以及存贷关系之中表现出对已受市场化住房排挤的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排斥。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展必须对制度进行明确定位,同时将“保障公平”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有效发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购买自住住房能力的作用,充分体现建立制度的设计目标,维护社会公平。

二、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新加坡之所以成功推行了公积金制度,与其严格而系统的立法是分不开的。我国也亟待出台高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以此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缺失现象。

1、通过立法强制城镇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

非公经济领域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当前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重点,应把外资、民资、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等更多的在实际执行中未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中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进来。通过自愿的原则,逐步将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扩大到包括城市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社会群体在内的各类人员,“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

2、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惠及低收入者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目标是解决和改善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而购房并非住房消费的唯一方式。可将部分城市好的做法加以推广,多渠道的用好住房公积金,满足职工群众住房需求。如对部分低收入群体,买不起住房,只能通过租房解决居住困难的,全国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中心都制定了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特别是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以后,各地公积金中心跟随着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用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的扶持政策。对于家庭特殊变故、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没有钱应付家庭的特殊困难时,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应急资金使用。

3、建立更为合理的贷款机制

一是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平等获得个贷权利的机制。可定期评估所有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情况、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个人信用状况等,计算出他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贡献值,然后根据评估值的高低来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资格、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公积金贷款的先后顺序。

二是创新贷款业务品种,将部分城市好的做法向全国推广。如大连市近年来推出的还款方式转换、保险费补贴、转公积金贷款、房屋互换置换贷款、贷款贴息、回迁房贷款等。

三是适当推行个贷差别政策,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的调整,可在额度、利率、贷款成数、还款方式、购房情况等方面,设计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政策。例如可严格购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根据较合理的贷款评估条件对高缴存者降低贷款额度、对低缴存者提高贷款额度等。另外,可设计基本政策和附加政策叠加的个贷政策。基本政策面向所有缴存职工,是与职工缴存义务相对等的贷款权利的体现;附加政策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缴存职工给予优惠贷款的政策。

4、拓宽投资渠道提高保值增值功能

全国社保基金成立以来,年收益率达9%,基本是住房公积金的8倍。建议在投资管理上,给住房公积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同样的待遇,拓宽其投资渠道,允许其投资资本市场,既可提高收益,又解决资金沉淀问题。

三、 建立全国统一的资金市场,调剂资金余缺

现有的管理体制下,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一方面因地区发展不均衡可导致出现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另一方面资金不能跨区流动,会导致一些地方资金不足而另一些地方资金闲置的极端情况,资金流动缺乏平台,使用效率不均衡。建议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全国范围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调配,有利于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解决目前因地区发展不均衡所引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问题。

四、探索通过利率自由化将增值收益返还给储户

建议适度放松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管制,使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实现利率自由化,并通过运作,以更高的公积金存款利率或者更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使广大职工享受到增值收益带来的实惠,实现最大范围的公平。

一是根据住房公积金不同于商业银行其他存款的特殊性,适当提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使其不低于各档期普通储蓄存款利率,或者按缴存时间长短采用浮动利率政策,例如缴满5年者,可提高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这样,既保证了所有参缴职工的权益,同时也可调动私企及个体工商户等游离于政策之外的“非正规”就业者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第7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借鉴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国家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个人住房制度。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试行; 1992 年扩展到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地; 1993 年扩展到了东北三省及河北、湖北等地; 1994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明确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建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但是,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一些地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定不规范, 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的现象, 资金管理分散; 还有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 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住房公积金存在着风险隐患。

1 国内外公积金制度介绍

新加坡是世界上以政府为主组织建房, 成功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典范。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 新加坡政府的干预和参与色彩很浓。公积金制是新加坡于1955 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 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 以解决雇员退休生活保障问题。1968 年开始允许低收入家庭动用公积金购房, 1975 年后中等收入家庭也可以用公积金购房。在新加坡, 85%的住房是政府公共组屋, 交易受政府控制, 市场行为较少, 形成市场的主要是二手组屋市场和占住房建设量15%的私人住宅市场。由于干预制度强大有力, 新加坡政府能通过直接调控, 有效防止二手市场投机。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具有公积金管理法制化、公积金存款利率稳定化、公积金使用行政化等特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借鉴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国情, 通过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个人住房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组成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职工从工资中按规定比例缴存( 不低于10%) , 另一部分是由单位按规定比例( 不低于10%) 为职工缴存。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这两部分住房公积金都是职工住房基金, 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是固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存储一部分专门用于购房的资金,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住房部分实物分配转为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形式, 是职工住房工资的体现。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储蓄, 但又不同于一般个人储蓄, 其特点是: 强制性: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参加储蓄; 补贴性: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按月按规定的相应比例, 从企业房改资金中提供给职工个人一部分资金, 归职工个人所有, 体现了国家从直接投资逐步转为对个人的补贴, 向个人的住宅销售方向发展; 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的存取和使用受到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制约; 专用性: 存储的主体只有在建造、购买、大修自住住房, 或退休、出国时才能支取, 除此之外不允许任何人, 以任何理由支取公积金; 互: 住房公积金在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下, 把筹集到的住房公积金资金, 通过有偿使用来调剂余额, 解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以达到互相帮助的目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实施以来,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提高了职工、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为住宅建设和流通提供资金保证; 推动了货币化分房的进程; 提高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

总之,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对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速城镇住房的建设,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货币化分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住房公积金社会覆盖面还有待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筹集困难较多, 社会覆盖面并不乐观;建制的根本目的与政策实际覆盖面之间存在着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长期、稳定住房储金的建立与积累, 发挥资金互功能, 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同时,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 通过低息和免税等优惠政策减轻职工贷款购房的经济负担, 从而有效提高广大中、低收入职工改善住房的能力。然而, 目前大量的下岗职工、小型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职工由于就业状况而未建立或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偏低以及缴存率单一。近几年来, 全国城市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 住房消费占居民的消费比重越来越大, 而我国目前各地实施的10%左右的公积金缴存率明显低于理论上居民住房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 较低的缴存率使得公积金的效果大打折扣。

2.2 住房公积金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层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遭遇执法困境。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简称《条例》) 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虽然国务院于2002 年3 月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订, 但是条例中部分内容细化程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 导致执法过程中各方行为随意、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 大大降低了执法的信度与效率, 而且, 尽管《条例》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欠缴单位督缴的行政权力, 但是这个权力相当有限;公积金缺乏安全保障, 有的资金被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大量沉淀给公积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据一些调查表明, 住房公积金用于盖大楼建政府官员宿舍、搞实业投资或证券投资已经造成了大量滞账、呆账、坏账, 有些城市的违规使用比率达到60%~80%。

2.3 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 沉淀资金严重

据2005 年8 月央行的《2004 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 截至2004 年底, 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 全国仍有沉淀资金2086.3 亿元, 根据以上数据, 2004 公积金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重达到43%, 而且这还是全国的数字, 在一些中小城市公积金的利用率更低, 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难以被很好体现。一边是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受制于不断攀升的房价, 一边是大量的住房公积金被沉淀, 住房公积金的发展现状已经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

3 对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与完善。

3.1 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强化单位按时足额缴存的义务

确定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涉及职工、企事业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关系, 由于我国工资改革还处于推进过程, 城市与城市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都有很大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考虑到职工现时工资收入水平以及基本消费支出的状况, 在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支出范围内, 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率。

3.2 适当调高公积金存款利率, 提高职工公积金缴存的积极性

调整公积金存款利率, 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渐与市场利率水平相接轨, 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和互来看, 使公积金高出是不可能的, 显然不符合国家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初衷, 而高进低出模式则是可行的。可借鉴新加坡经验, 将公积金存款利率与市场储蓄利率逐步挂钩。

3.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组织或参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对资金归集、贷款的管理和核算过程中, 掌握了大量的职工个人信息, 其中包括基本身份状况、就业状况、收入状况等, 这些都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进行个人征信和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委托银行发放的管理方式, 并通过组合贷款业务的开办与商业银行建立了长期联系和贷款业务的捆绑。因此,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或参与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从而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安全性。

3.4 规范使用投向, 合理营运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应遵照管理、运用分离的原则。严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发放贷款, 同时还要坚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证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按政策规定的先后顺序, 优先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其次用于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贷款投资, 最后才考虑住房公积金的商业性投资运营, 坚决防止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有在保证住房公积金充足应付提取和发放贷款的前提下, 经当地住房委员会批准, 才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品种、提供优质服务, 满足广大职工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从而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可使金融机构本身在业务和资产规模、信誉等方面得到长足的发展。

第8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就业 房价 关系

今年,我国大学毕业生人数达到699万,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招聘岗位比去年减少15%,专业对口率不到30%。期望月薪由2011年的5537.5元降至今年的3,683.6元,为近五年来最低,被称为“最难就业年”。在月薪持续走低的情况下,房价却在震荡中前行。在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果的情况下,为防止就业与房价之间的矛盾加剧,本文建议采用住房公积金就二者关系进行调节。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2002年,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将公积金释义的外延逐步扩大。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就业的关系

从资金的属性来看,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消费资金并且数额巨大,它的周转与运行可能影响社会的总需求。因而,住房公积金对就业与房价的调控作用越加明显,是经济的稳定器。

为何将住房公积金与就业进行综合考虑呢?这是因为,企业招聘一名员工,除缴纳所得税、流转税等相关税收外,还要承担员工的各项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即养老保险(工资的20%)、医疗保险(6%)、工伤保险(1%)、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6%),以上五项相加就达到员工工资的29.6%。①因各地的情况不同,所制定的缴纳标准也不同。在这里以云南省昆明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为例。

例1 根据《关于调整2012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昆公积金[2012]65号),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上限定为10,410元,下限分别为:一类区950元;二类区845元。缴存的最高比例为12%,在排除其他工资等级和缴存比例的情况下,以公积金的上下限作为计算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

则: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上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10,410×12%=1,249.2元

下限: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950×12%=114元

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845×12%=101.4元

综上分析,企业如果依照规定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那么,每月就要为每位员工缴存少则101.4元,多则1,249.2元的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越多,缴存金额越大。所以,企业在尽量压缩用工成本的同时,也会采取裁员或者减少工作岗位的措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就业率逐渐降低,大学生的月薪期望值两年降两千的现象也就可以解释了。

三、住房公积金与房价的关系

民以食为天,以住为本。随着市场化改革及城市化进程,我国的住房问题日益严峻,为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为实现居者有其屋,我国推行了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是,就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效果来看,它的影响力有限。

(一)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支出的影响

在工资水平提高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也逐渐提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最好体现。但是,在一切都高涨的情况下,房价又企会甘于落寞。

从图中可看出,近五年来,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介于两千至四千之间,总体呈平缓上升趋势。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在2012年出现下滑趋势。但商品房的成交均价却介于六千至八千之间,二者有四千的差价。如此严峻的形势,靠个人能力解决房子问题已成个例。在多方压力的挤压下,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储蓄制度,定向用于住房支出,必然对房地产业产生重大的影响。职工对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分两种情况,一是有住房者;另一种是无住房者,是潜在购房者。对有房者而言,其住房支出短期内为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立为其增加了一笔资金。就长期来讲,可能会产生一笔住房支出,如翻新住房、购买新房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而对于无住房的职工,他们是住房的潜在购买者。潜在需求变为现实的购买行为,取决于职工家庭的财富存量。当财富存量不能够负担购房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资金来源。就目前的形势来讲,高房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们的需求。对于利用公积金买房的高收入家庭,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对于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仍将维持在一个低水平,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成为一种强制储蓄。可见,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使购房因素大大提高,但因为很多情况的出现,使这一因素转化为强制储蓄。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房地产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住房储蓄能否成为住房投资,关键在于房价能否回落在职工收入可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公积金制度。

(二)实例分析

要解决住房问题,本质因素就是资金来源。在这里我们主要分析的方法是银行借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为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委托贷款就是我们俗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营贷款是商业贷款,我们以前两种作为分析对象。

例2 秦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价值90万的自住房。由于资金紧缺,打算向银行委托借款20万,借款期限为20年。以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计算还款总额等相关数据,并与自营贷款进行比较。

以上表来看,自营借款的利率比委托借款高出近两个百分点。尽管银行会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推出的住房借款打八五折的信贷产品,即自营借款利率降至5.5675%,但还是高于委托借款一个百分点。20年后,自营借款的还款总额比委托借款高出55617.6元。高出的这部分金额,也就是支付利息款高出的金额。由此可见,委托借款比自营借款更能成为人们买房的首选。

四、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2004年诞生以来,其功能经历了初始阶段以筹集资金支持住房建设到后来发放购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的转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现。

(一)公积金覆盖面存在较大缺失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指出了需要缴存公积金的群体,是为在职职工谋求的福利。然而,在职职工只是就业人员的冰山一角,目前大量的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和越来越多的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民工兄弟等,由于就业状况而不能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他们的工资构成中也缺少了应有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同时也失去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储蓄,具有互,但是把最需要帮助的这部分人排除在外,显然没有起到它应起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和相关制度的设立不科学

2002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提取条件等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所谓“政高一尺商高一丈”。再完善的规定,商家也能找出空子。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还没有一部关于这方面的基本法,也没有在《条例》之外出台对应缴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领导实施问责的相关制度。对各方面的约束明显缺乏刚性。因此,导致了人们对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样同属于社会保障范围的住房公积金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同时,随着《条例》的出台,临时工、合同工应运而生,使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更加严重。虽然有处罚条例,但谁来监督条例的实施?谁来指出企业的违规现象?这个监督者不可能是职工本人,就业难的现实问题已经迫使职工的底线一降再降。不要求“五险”,更不奢望“一金”,只要有收入能糊口就已足矣。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使用模式欠公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组成。缴存基数越大,公积金账户的数额越大。从数额上看,多者更多,少者更少,具有明显的“马太效应”。②从使用环节上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多为中高收入者。在进行借款申请时,有质的抵押,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换一种说法,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借款人原有的资产额度决定将借到的额度。实际上,贷款买房的也多为中高收入者,而真正需要靠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低收入者却被拒之门外,这显然有悖于住房公积金建立的初衷。

五、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和举措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尚未完善,但只要我们积极改进,定能为社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下面是笔者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积金的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打破范围限定,即打破“在职职工”这一规制,遵循自愿原则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是想交且有能力缴存的居民,都应纳入缴存的行列。我们应该借鉴新农合的模式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组织领导或者代表学习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学习,以“传输带”的方式向下设部门灌输相关的知识,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市场,以提高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然后,设立两种公积金制度,一是在职职工模式;另一种是非在职职工的模式。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由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组成,而非在职职工不能享受单位缴存的住房福利。但是,非在职职工可以将公积金账户作为自己的长期储蓄账户,一则可以养老;二则为买房储蓄资金;三则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先决条件。虽然采用储蓄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是否科学还未得到验证,但笔者认为,只要遵循惠民的理念,所提出的设想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才会提高。

(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法规

每一部法律的颁布是在不断的修改中完成的,同时社会问题的出现,也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资料。要规范公积金市场,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据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获悉,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总工会3月13日下发《关于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会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这是劳动者的福音,应当在全国尽快全面实施。另外,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部专门的《住房公积金法》,如果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加强约束力。再者,在立法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缴或者少缴的企业将严惩不贷。

(三)平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应当在全国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最大限度的减少政策带来的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其次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低收入群体购房补贴(可从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贴息)和放宽条件限制,降低准入门槛的相关政策,真正让低收入职工买得起房。对于无需购房的缴存职工,可通过若干人自愿、无偿或有偿担保的方式,帮助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个贷首付款问题。也就是说由担保人利用本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承担首付款偿还义务。这样更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原则。

六、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提高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几十年来在计划体制下职工完全依赖单位“等靠要”解决住房问题的福利分房体制,建立起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在法律上保证了每个职工都享有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为形式的住房分配,较福利分房体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这种住房货币化分配新机制,为国家最终出台切断实物福利分房、建立货币分房并逐步将住房理人工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住房体制从福利走向市场”这一房改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但只要我们同心协力,定能使这一制度成为一项真正的惠民制度。

注释

①肖文海:《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8。

②焦建国、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载《经济研究参考》,2005(76)。

参考文献

[1]王琳.澳大利亚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障制度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D].现代商贸工业2007,(8).

[2]黄丽娅.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实思考[D].现代管理.2007.

[3]廖静.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的几点思考[J].消费导刊.财经纵横.2008,(2).

第9篇: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范文

一、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我县自19*年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截止20*年月6月30日止,全县共有184个单位,8209人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共归集住房公积金:5087万元,其中,累计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261万元,定期存款:2450万元,活期存款:523万元,贷款余额:853万元,(自参加住房公积金以来,发放贷款348笔共1185万元),现有住房公积金:3826万元,历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2万元。缴存比例:①县财政供养人员:按工资收入的5%缴交;②企业缴存比例皆超过5%,个别甚至达到20%。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从19*年开始逐年增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逐年上升。

二、管理运作情况

10年来,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好的。一是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350号令精神,遵循“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建立了公积金贷款会议审批制,为贷款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方面,也能按照全省统一的操作流程实施管理,对历年公积金增值收益的72万元的使用,除提取20万元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外,其余用于管理费和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至今没有发现违规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总而言之,我县在机构设置、缴存、提取和使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工作都日趋完善,特别是在县房产管理局的不懈努力下,参缴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住房环境得到了不断改善,全县住房公积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走在了全省各县市的前列,受到了省主管部门的表扬。

三、存在问题

(一)没有给部分缴存户发放实名制储蓄卡,个人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体现。我县的住房公积金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支行开设了专户,工商银行已给其负责的乡镇和教育医疗及企业单位缴存个人发放了储蓄卡,缴存户随时可以查询缴存情况。但建设银行*支行至今尚未发放个人储蓄卡,造成其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户无法晓知个人缴存数额和财政配套数额的详情,缴存户要求建设银行尽快发放个人储蓄卡。

(二)房改收入资金使用不够透明。全县收入的房改资金有多少,用于建设文明小区的资金有多少,现在还剩余多少,这些情况审计、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都已审核过,但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没有及时上墙,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县房产局虽然建起了新的营业大厅,改善了服务环境,但是没有及时把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有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张贴在墙上,不利于缴存户办理有关公积金的各项事宜。

四、几点建议

(一)县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银行尽快发放实名制储蓄卡,还住房公积金缴存户的知情权。据了解建设银行已计划发卡,希望抓紧做好此项工作,因为现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十分发达,发卡并非难事,如果再拖是没有理由的。

(二)要建立和实施好基础性工作制度。一是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审核上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名册”;二是县房产管理局要向缴存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由单位发放到缴存户个人手中;三是年终各单位要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情况核对表”公布,让单位的缴存人员核对《住房公积金手册》的缴存情况,看是否相符。

(三)县房产管理局每年应该向社会公布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使用情况。公开的内容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管理费和用于廉租房的补充资金等,以便缴存户监督。

(四)要提高我县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政策规定,财政供养人员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超过12%。据了解,省直机关的缴存比例已提高到8%。*市去年7月份起也按8%的标准缴存,而我县的缴存比例仍处在最低的底线。因此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够把我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8%。根据地方财政收入状况,逐年提高缴交比例,让广大干部职工享受到更高更好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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