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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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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第1篇: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范文

伴随着2012感动中国十大人物的评选活动,我们熟悉了这些人并被他们的事迹所感动着,他们分别是:“工作到最后一刻的林俊德”“背着母亲上班的孝子陈斌强”“主动捐献器官的小学生何”“变身民工的卧底局长陈家顺”“守护炕头课堂14载的高淑珍”“最美女教师张丽莉”“南沙守礁97个月的李文波”……。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我们了解了他们在平凡的岗位上用实际行动,甚至是用生命践行着真善美,做出了一件件不平凡的事。“最美”的称呼,表达了大众对道德楷模的由衷赞誉,体现了社会道德的认同。为了让生活更加温暖,为了让子孙后代能享受到社会和谐的幸福生活,我们大家有责任和义务一起呵护我们心中的那份平凡的善良,让“最美之花处处开放”。

理论分析:

一、文化生活角度

1.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能够在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转化为物质力量,对人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学习感动中国人物,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文化对人的影响,来自于特定的文化环境和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宣传道德模范,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文化环境,对人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学习道德模范做最美丽的中国人的良好风气。文化塑造人生,学习感动中国人物能够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精神力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体现了先进文化的性质和前进方向。学习感动中国人物,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展,也是道德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内涵的需要。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有利于培育“四有”公民,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为了让“最美”之花处处开放,我们要努力提高科学文化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不断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在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同时要脚踏实地、不尚空谈、重在行动,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要努力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社会哲学角度

1.人的价值在于创造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责任和奉献

评选感动中国人物有利于鼓励全社会的人们努力为社会多作贡献,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

2.价值观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以及人生道路的选择具有导向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习感动中国人物勇于承担责任、乐于奉献的精神。

第2篇: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范文

[论文摘要]社会责任体系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道德责任建设是整个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基础。当前,我们要高度重视加强道德责任建设,以夯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文化根基。

一、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是社会安定、繁荣发展的基础性建设

“责任”是指应尽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和应承担的过失。显然,在社会生活中,“责任”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任何人都会在不同的范围、从不同的意义上承担多重责任,小到个人责任、家庭责任大到国家责任、社会责任,行业上从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到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各种各样的责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人类发展进程。

1.责任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首先,责任是社会存在的前提。求生是人的本能,但是客观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个人是无法生存的,必须依靠他人和集体的力量。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人只有生活在集体中才能获得满足其生存所必需的物质需要和安全保证,社会正是人们出于生存目的而结成的一个共同体。社会生活的这一前提就决定了“责任”构成社会存在的纽带,这种责任不仅源于个人对自身生存本能的满足,同时也包含了由此派生出的个人对他人生存的责任以及社会对个人生存的责任。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 ,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1](脚 其次,责任是社会稳定的保障。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总是处在对 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欲望追求中,推而广之,整个人类系统中的个人与他人、与整个社会,总是处在对有限生存资源的争夺之中。但是,作为社会的人,从个人自身利益的实现、从个人的长远利益以及整个人类生存出发,人们又不会置其它于不顾,人们总会 自觉不 自觉同时也寻求着社会的认同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培根所说,“力守对公家的职责,比维持生存和存在,更要珍贵得多”,即是说人在复杂的社会活动中,会有目的地进行行为选择,尽量避免与他人和社会的矛盾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人对行为选择的这种目的性,实质上就是人对行为选择的责任预见以及对行为结果的责任承担。

2.责任是维持社会统治秩序的需要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要以特定的秩序和规范为社会存在提供保障,这种秩序和规范集中体现为人们由于不同的社会分工和社会地位而承担的不同的社会责任。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发展史中求得印证。在原始社会早期,虽然没有因为分工和阶级差别而产生的责任要求,但是为了共同防御外来侵袭及生存的需要,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孩子已按照其责任能力的不同在部落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共同对部落的生存发展负责。随着分工的发展和后来阶级的出现,尤其是到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责任被看作是保护现成职业分工和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长治久安之方,比如先秦古籍《周礼 ·考工记》记载的“国有六职”:王公、士大夫、百工、商旅、农夫和妇功,不同的阶层均对应着不同的责任要求。在工业社会,随着分工的细化,责任更是得到了充分发展,职业责任这一独特观念成为资本主义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每个人只要介入市场关系体系,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就会迫使他服从资本主义的行动规则。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除了阶级差别,广大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翁,但是这不意味着责任的弱化,相反,更需要人们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国家负责,为了维护国家性质和社会发展,仍需要对不同行业和不同阶层提出不同的责任要求。

3.现代社会凸显了社会责任的建设要求

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完善,对人的责任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人的自由意志使人们可以自由地进行行为选择,而责任又是同人的自由选择分不开的,因而人的社会责任问题变得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和尖锐:一是人的生存的本能责任与对自然责任的冲突。虽然我们都认同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对经济效益的盲目追求,人类的生存环境 日益恶化,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高科技广泛应用的挑战。我们通常说“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就是因为科技的进步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创造力,也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力,在新科技革命条件下,“我们正处于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新地位,负有各种前所未有的责任;如果我们无知、疏忽、目光短浅和愚蠢,那么我们就会造成一个灾难性的未来”。像克隆技术、大量核武器和各种化学武器的使用等,都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这无疑要求强化与人类改造世界巨大力量相匹配的高度的责任心。三是处理市场经济中利益冲突的需要。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主体拥有自主自决的权力和利益,而它所倡导的求利原则,使人经常陷入自身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的冲突中,处理不当便会导致唯利是图、制假售假、坑蒙拐骗、行贿受贿、见义不为等各种丑恶现象的泛滥。因此,大力推进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是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体系的根基

应当看到,在社会责任体系建设中,始终贯穿着道德要求,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体系的根基。很难想象,一个没有道德责任的人会很好的履行社会赋予他的其他责任;更难以想象,一个缺乏道德责任的社会,会有完善的社会责任体系,会实现社会的安定和繁荣发展。

1.责任本身包含了鲜明的道德要求

《汉语大词典简编》对责任的定义有三重内涵其一,使人担当起某种职务和职责;其二,分内应做之事;其三,做不好分内应该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现代汉语词典》提到,“责任”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尽责;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在英语中,针对不同的语境表示责任的词很丰富,词义最宽泛的是 resposibility。根据韦氏学生词典,resposibility的含义主要有:其一,责任是一种尽职的品质和状态,包括在道德上、法律上和精神上尽职,可靠的、可信赖的;其二,指担负的事情。责任即是主体自觉履行其社会角色要求的份内的事,并对其履行的情况和后果的担当。可以看出,种种对责任的界定已包含了两个过程:自律和他律,这其中就内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一,道德是责任发生的基础。“所以德性的力量,不过是一种准备条件,把责任的‘应该’转变成 ‘现实’的力量。”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和特殊的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道德倾向于将外在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的善恶标准,自觉引导人们的社会实践。责任只有得到主体的内在认同,才能在实践中真正的得到贯彻,如果没有道德上对责任的认知,主体不但认识不到责任的必须性,甚至也意识不到责任的存在。第二,对责任履行的评判也依赖于人们道德上的善恶标准。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它按照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所形成的善恶标准,对人的心灵、行为和相互关系提出“应该如何”的要求和劝告,人们的失责行为不仅要受到外在的惩罚,还受到自身良心的惩罚,“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是一种内心认同的责任意识。所以人们常常把主体内心对责任的履行及行为后果的评判比作自己同自己打官司,“原告”是人们道德上的善恶标准,即对责任的认同程度;“被告”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前即行为后对责任的履行程度,“法庭”就设在主体内心,“原告”、“被告”、“法庭”都集行为主体于一身,评判公正与否主要取决于主体道德上的善恶标准,即主体对内在道德标准的履行是否认真、坚决。

2.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根基

现代社会在责任建设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集中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上。但是,人作为自由能动的动物,这种强制性的制约机制总是有限的,要真正使人们认识到责任,切实履行责任,关键还在于增强人自身的责任感,而对责任感的提升关键在于道德的提升。这是由道德的功能决定的:第一,道德是调节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和行为规范的总和。调节功能是道德的最主要的功能,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际活动,以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能力。道德调节功能的实现主要是从现实生活中个人对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态度出发,调节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侧重于引导当事人按其应有的责任来行事第二,道德的认识功能是用善恶观念来观察认识社会和认识人生。这有助于人们了解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从而引导人们选择负责任的行为。第三,道德的评价功能是运用善恶观念去评价别人和衡量自己的行为。在责任体系建立中人们按照社会公认的责任认知形成善恶观念,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第四,道德的教育功能尤其注重唤醒人们的羞耻心,培养人们的道义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人们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意识指导下进行的,道德教育能够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从而指导人们在实践中选择正确的手段,即保证行为选择的善的目的,最终达到善的结果。这种选择本身就是人们对责任践行。

3.道德责任定位及其内涵

道德责任是履行其他各项责任的推进剂。道德责任是一种超于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之上的无形的、至高无上的责任。但是,它又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责任,而是必须借助于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才能实现。而道德责任与其他责任相比更为根本,主体正因为有了道德责任,才有自觉履行其他具体社会责任的行动因此,道德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依据和前提,社会责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道德责任。在对道德责任内涵的概括上,曹凤月教授的意见颇有建树,即作为社会责任体系根基的道德责任应该是以下三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是在社会规范参考系中,主体对自己某一具体行为善恶性质的自觉控制力;二是行为执行的认真与否的程度 ;三是承担行为的社会道德后果。也就是说,道德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基于 自律的道德承担,正如康德所说的,道德责任是我们的自觉,并承诺道德法则对我们的约束。“此一概念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了强制的范围,而且它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意义可能在于它在引导人们进行自由决策时所发挥的作用 ”。

三、加强道德责任建设,夯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随着人们对现实生活中不负责任现象的反思,“责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责任概念的分量越来越显得沉重。我们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只有真正卓有成效地加强社会道德责任建设,才可能有效地实现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才能夯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文化根基。

1.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责任的主体首先是个人。英国学者哈耶克曾经指出,“欲使责任有效,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在一自由的社会中,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除非他们通过商议而决定他们各 自或分别承担的责任”。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一个自觉的、有理智的人 ,其每一个行为都是在其价值观的规范约束下完成的。对责任的承担关键还在于个人的选择。当公民形成了某种价值观后,对善恶美丑的判断也就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思考方式,他的行为也就具有了特定的方式、倾向。因此价值观对人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现代社会,多种价值观的并存是一种客观现象。但是,每个时代、每个社会都有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这与市场经济的提倡多元价值的精神并不矛盾。尤其当前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的转轨过程中,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责任意识正遭受着比以往更多的冲击和挑战,如果缺乏应有的主流价值观念的理性引导,势必影响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故加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引导、倡导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对责任建设大有裨益。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应该以主人翁的姿态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寻找契合点,树立既有利于和谐社会整体发展,又有利于个人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这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强调的“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社会成员这种集体主义价值观念的培养,使人们在自己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上有了共同的寄托和追求,在行动上有了共同的方向,并以它为尺度去量度、评判、裁定现实事物和主体的选择,审视实际生活,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和谐的秩序之中。

2.加强道德责任教育

道德责任教育是责任养成的重要手段,它是指生活于现实各种社会关系的有道德责任认知的人们,依据一定的责任要求和责任规范,对其他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影响的一种活动。作为一种道德责任,最终能否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关键固然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也取决于社会的道德环境和这种道德责任观念的传播,而道德责任教育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起初并不懂得什么道德责任,只有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生活,将自身利益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和途径与社会联系在一起,才使其行为具有了某种道德责任的意义。这往往需要通过一种恰当的道德责任教育,揭示主体利益与其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之问的关系,才有最后形成一定道德责任人格的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责任教育对于道德责任人格的形成具有关键性意义,这也已成为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道德责任教育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责任素质,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风貌和国家的命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21世纪的教育是“学会关心”的教育,即通过教育,使人们学会“关心社会和国家的经济、生态利益”,要“关心全球的生活条件”,“关心他人”,“关心其他物种”等。

公民道德责任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首先,道德责任教育是一项持久工程。道德责任教育是改造人本身的复杂工作,绝不是可以一劳永逸的。道德品质的提高和道德责任人格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的质的飞跃,只能是建立在平时对道德责任践行的日积月累基础之上。进行道德教育不可操之过急,要打持久战,要不停顿地坚持进行道德教育,使人们对道德规范的要求习惯于遵守、须臾不离,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其次,道德责任教育不能脱离实践。离开了实践性,教育必然成为空洞的说教和美妙的清谈。只有通过生活实际中的事例,通过善和恶的对比,让受教育者深受感染,才能逐渐形成比较稳固的道德责任情感。再次,道德责任本身是有层次性的,即对个人负责、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对人类负责。与此相呼应的是主体对道德责任的体认也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对不同责任能力的人群应该有不同的责任要求,这就要求教育者要通权达变,能够因人施教、因时施教、因事施教,这更有利于受教育者在实践中对责任的践行。

3.培育良好的道德责任环境

良好的社会道德责任环境对人的道德责任养成有着重要的作用。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组成了社会又生活在社会中。对一个社会来说,如果人人对遵守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树立责任意识,社会整体上就形成了良好的道德氛围和环境,而良好的道德环境又反过来对人们道德责任的养成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进行公民道德责任教育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利用社会大课堂,借助社会的力量来推进公民道德责任意识的提高。

环境对人的影响总是不知不觉而又无时不在,所谓入兰芝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人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就我国现阶段来说,我们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旧的心理、道德、习俗在某些人群中还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世界的一些腐朽东西又不可避免的传人我国,其负面的影响也日益凸显,使整个社会道德环境不尽如人意。我们要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正本清源,大力培育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道德环境。道德环境的培育还需要一定的保证机制,它需要借助于教育、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结合的力量,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能够造成一种特殊的善恶分明的氛围,对人的责任履行具有特殊的权威性,代表着广大群众的一种意志、情感和价值取向,使身在其中的人们不得不考虑自身的道德责任问题,自觉产生一种荣誉感和耻辱感。这种社会大多数人道德上成熟的善恶判断,体现着社会总的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巨大力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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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儿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序言[M].苗力田.上海 :上海人 民出版社 ,2002.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

第3篇: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道德品质;道德行为;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063-02

一、道德品质

道德作为人们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不仅体现在一定时代和一定社会的道德关系中,形成一定的习惯和社会风气,而且也表现在社会成员的个人品质方面,形成个人的道德品质。因此,道德品质是表征个人道德的总体特点的范畴,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观念和行为中的体现,是一个人在一贯的道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稳定的特征和倾向。简称“品德”,也称“德性”。

道德品质是一个综合性范畴,包括许多构成因素,有着复杂的结构。概括来说,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五个方面。道德认识主要是对伦理关系以及调节伦理关系的道德理论、原则和规范的认识。也可以说是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道德情感是伴随着道德认识所出现的内心体验和主观态度,表现为倾慕和鄙弃、爱好和憎恶,以及同情、羞耻、信任、快乐、痛苦等情感体验道德情感一经形成,就成为一种稳定的力量,积极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其作用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调节作用,即以某种情绪态度来强化或弱化个人的某种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二是评价作用,即以赞赏、鄙视、愤懑等情绪表明对某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评价态度。三是信号作用,即通过各种表情动作来示意自己行为的价值或对他人行为的态度,在道德关系或人际交往中起沟通信息的作用。道德意志是表现道德行为的一种坚韧不拔的精神。道德意志是人在具体道德情境中抉择道德行为时的决心和毅力,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和自身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它使道德行为坚持不懈,养成稳定的习惯,在困难和歧路时,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抉择,并能控制行为取向。因此,道德品质形成过程中的意志,就表现为稳定的、坚强的信心和信念。道德信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有机统一。道德信念具有稳定性、执着性和亲和性等特点。人们的道德信念一旦确立就难以改变,具有稳定性。从主体来说,往往认为自己的任何信念都是正确的,都持相信的态度,这就使得信念带有极大的执着性。一个人对于道德信念上与自己相近或相同的人会产生极大的热情和好感,志同道合就是道德信念的亲合性的表现。而不同或相反的道德信念有可能导致人们之间关系上的疏远、情感上的对立和行为上的伤害。这说明道德信念具有亲合性。道德行为是在道德意识的支配下产生的具有道德价值的社会行为。道德品质所包含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这几个方面是彼此联系、互相促进的。

二、道德行为

伦理学认为,道德行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人的行为,是经过自主意志抉择并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可以把道德行为归结为三个基本特征:一是道德行为是基于自觉意识而做出的行为。没有自觉意识的行为,不能构成道德行为。这里的自觉意识包含两种意义:一是指对行为本身要有自觉意识;其二是指对行为的意义、价值有所意识。就是说,它是具有一定动机、目的,发自内心的行为,是自知的行为。二是道德行为是自愿、自择的行为。所谓自愿、自择,就是意志自抉。这里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要有意志自主、自愿;另一方面是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出于对道德准则的“应当”的理解。道德行为必须是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自主、自择的行为,同时也必须是体现着道德要求的应有价值的行为。三是道德行为不是孤立的个人意志的表现,而是与他人意志有着本质联系的行为。也就是说,是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相联系的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发生的,而社会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因此,人的意志关系不可能不是利益关系的体现。道德行为必然是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许多行为并非都是与他人有关系的,一切不涉及他人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行为,则不属于道德行为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其他社会行为相伴发生、相互结合的,包含着心理的、道德的、社会的、政治的因素。在特殊环境中还包含着宗教的因素。道德行为也是社会的、历史的、具体环境中的行为。行为表现于外时,要在社会的各种关系中表现自己,实现自己,就必然介入这种与他人的利益、意志的关系;必然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带上时代的印记,并在具体的环境中表现为具有特殊的生动面貌,表现出它的全部丰富性和个性。正因为道德行为作为社会行为是人们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的表现,体现着复杂的实践内容和多方面、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因而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考察和评价。同一个行为,往往既是一个经济行为、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个道德行为,或者既是一个政治行为,又是一个道德行为。这就是说,道德行为并不是孤立的纯粹道德意义上的行为,而是以一个特定的方面进行评价的行为。道德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否定它们之间的联系,认为经济行为、政治行为不能作道德评价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样,把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同道德行为完全等同起来,用经济政策代替道德要求,或者用政治标准代替道德标准,也是不妥当的。

三、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辩证关系

道德品质是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一个人在一系列的道德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和倾向,一般说来,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关系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基础,没有一定的道德行为积累,就不可能形成道德品质

道德行为是道德品质的客观内容,道德品质是道德行为的综合表现。一定的道德行为经常表现出来,形成一定的道德行为习惯,就表现为具有稳定特征的品质,而一定的道德品质只有通过道德行为才能表现出来。道德品质一方面表现为内在的心理和价值意识特质,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活动和行为习惯,是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统一。作为道德品质的外部状态,表现为语言和行为习惯。作为道德行为,必须是基于行为者自觉认识而做出的行为选择,必须是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同时也影响自身的具有善恶意义的行为。在道德品质的构成中,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然而,由于它们都属于道德意识领域,属于精神性的东西,是影响、指导,甚至是决定道德行为的内在力量,但还不等于道德行为本身,一个人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些阶段,而不去通过自己的行为履行道德义务,那只能说他具有某种道德意识,还不能说他已具有某种品德。只有当他不仅具有某种道德意识,并将道德意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并形成行为习惯,才可以说他具有某种品德。因此,道德品质不仅是一个主观意识范畴,而且也是一个实践范畴,是知行的统一。但道德意识不能构成主体的道德品质,只有化为道德行为才能形成道德品质。因此,人的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是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而人们的道德品质又总是由一系列的道德行为体现出来的。我们通常赞赏一个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不是因为这个人有一套完整的道德学说,而是称颂他在人生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从而也有利于自己人格完善发展的行为表现。良好的道德品质会表现出善的行为,善的行为体现着良好道德品质的价值实质。因此,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的高低,主要就是看他采取的行动,“听其言而观其行”。

(二)道德品质是自觉自主的行为过程

人的道德品质不仅是一种道德生活习惯或习性,更重要地还是一种自觉自主的意志选择过程,是凭借意志选择而获得的行为习惯。它不是自然形成的或天生的习性,而是在行为的每一场合和每一时期,都能凭借一定的道德判断和意志抉择,凭借意志的控制和坚持的结果。在这里,意志的作用是最重要的。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意志是道德品质的核心,品德就是力量。

第4篇: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范文

1.斯密问题的由来

一直以来,人性问题都备受关注,“斯密问题”引发了关于人的本质究竟是利己还是利他的持续争论,引发了人的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是否存在联系的思考。

在《道德情操论》与《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

这两部著作中,斯密对人的社会经济行为动机和人与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关系作了深刻的剖析。《道德情操论》中的人性观是利他的,而《国富论》中的人性观是利己的。他在《道德情操论》中充分强调了同情心等道德因素对人的行为的重要影响,他认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①。因此,“同情心”被斯密认为是驱使人行为的根本动机。而在《国富论》中,他认为:“一般来说,任何人无意去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他宁愿支持本国劳动而不支持外国劳动,只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他指引这种劳动产品使他具有最大的价值,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也像在许多场合一样,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2]。因此,在这里斯密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

人们虽然没有质疑斯密的这两部著作的重要地位,但对其中关于人性利己与利他的不同理解却引发了争论,即形成了所谓的“斯密问题”。

2.斯密问题的内涵与实质

在人性论问题上,斯密坚持人类的两种本性说:人性的利己和利他,“利己心”和“利他心”是人性中的两个不同侧面。从表面上看,《道德情操论》是研究人如何通过“利他”而走向道德之路的,《国富论》是研究“利己”的经济人是如何走向富裕之路的,二者看似矛盾,但实际上斯密告诉我们,“道德人”和“经济人”是同一个人,财富的积累和道德的升华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将“利己心”与“利他心”比作时钟上的长针与短针,认为时钟制成后,这两根针就会自动地表示时间,不需要制钟的人去拨动它们。人的利己心和同情心作为统一体共存于人的本性之中。因为在现实社会中既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经济人,也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道德人,他们只是人性价值假设的两个方面,两者相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所以,所谓的“斯密问题”是一个虚假命题。利己与利他相互依存,应该树立利己与利他相统一的世界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树立利利他和利己相统一的理念,使人们意识到利他并不必然损己,只有奉献自己于他人和社会才能得到他们的回馈,才能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利己与利他是辩证统一的,构建和谐社会,应该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而不是人人自私为己,把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对立起来,才能使社会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3.斯密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在亚当斯密的思想体系中,道德人的利他性和经济人的利己性是可以实现统一的,关键需要有社会制度的约束。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是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基本途径。事实上,当今社会上屡见不鲜的诚信缺失,公德失范等严重问题,都与人们利己与利他的利益不和谐有关,一定程度上,社会法制还不够完善,一些人只为追求个人私利而钻了法律的空隙,因此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让法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平衡器。

构建和谐社会,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是道德的支撑,法治应该与德治紧密结合。通过“斯密问题”我们认识到,人性是利己和同情的统一,我们要充分利用人性中的同情心,教育人们发扬道德风尚,并且把握好利益与道德两者的关系,抵制在追求私利过程中出现的危害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中,有许许多多道德高尚,无私奉献的典型,他们有的是从事国家科研工作的学者,有的是兢兢业业的人民公仆,更多的则是“小人物”,有些人为国家、民族贡献出了青春甚至生命,更多的则是在平凡生活中赢得了尊重,他们高尚行动是道德自律的最好诠释。实现道德自律是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公正与无私是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追求的最高理想。这就要求我们在生活中要自觉加强个人和他人的伦理道德建设,实现道德自律。

在和谐社会的道德建设中,强调道德实践,就是重视道德本身的作用,通过道德的自我完善,使人们从内心里自觉地服从道德评价,接受道德约束,达到平衡自身、稳定社会的目的;强调法治实践,就是要从立法的角度,强制性地对不道德行为或习惯进行评判或制裁。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自律”与“他律”的作用,把内在自省与外在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协调一致地促进公民道德建设,从而进一步实现利己与利他统一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5篇: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中华传统美德 中小学生德育 道德力 影响力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6)01-0225-01

1 引言

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结晶,是可继承的优秀文化遗产,并且需要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得到创新。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优良的品质、优秀的传统、高尚的道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综合。儒、释、道是中华传统美德的主要来源,归结起来,可以概括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华传统美德是人们行为习惯的基本准则,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是民族强大凝聚力的主要来源。

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在中小学德育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中小学生文明行为养成的主要支柱,具有强大的道德力和影响力。中华传统美德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的和谐发展,涉及到中小学生德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在中小学德育中的道德力和影响力表现在:它是中国优秀传统思想的基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是中小学生思想发展的内在动力,促进中小学生不断前进;对中小学生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一项基本工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校园氛围,为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对他们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不仅创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还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是中小学生德育工作的核心内容,本文重点探讨中华传统美德在中小学德育中的道德力和影响力,以期能够促进中小学生德育工作的发展,提高人们对中华传统美德的认识水平。

2 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与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

当今社会是一个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社会,全球化带来了经济和文化的大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某些不利影响。如:青少年中的拜金主义、功利主义、道德滑坡等等。这些都严重危害着青少年的身心,阻碍了他们的发展。中华传统美德教育重在弘扬中华传统价值观念,是集爱国主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身心和谐发展为一体的道德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的集中体现,是建设文明、和谐社会的根基,也是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也造成了社会中价值观的杂乱迷离。中华传统美德教育重视青少年的素质教育,彰显个性,着重个人的创新品质的塑造与培养,开发人的潜能,实现个人的创新、和谐发展。它与学生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能够在点点滴滴的生活中都学生进行渗透性教育,是一种外在的知识与内在的情感的贯通和融合。“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还是我们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因为在良好的道德环境中,传统美德能够内化为个人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的准则,不断丰富我们的精神世界,完善我们的人格和道德品质,从而促进个人的健康成长。”(张俊杰、王钟坤、送,2010:138)

3 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与文明校园的创建

文明校园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文明校园的创建,离不开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可以说,传统美德教育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对中小学生的道德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学生个人发展的层面上,还应当为学生营造有利的学习和成长环境。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在文明校园的创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知行合一,道德情感转化为学生的文明行为。传统美德教育在文明校园的创建中成为凝聚和谐思想、文明行为等各种优良道德品质的粘合剂,成为创建文明校园的原动力,将校园打造为“道德家园”,把学校建设成为“文明的家”。在文明校园的创建中,赋予传统美德新的内涵,弘扬其精华,发挥其重要作用,就一定能够为学生的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在文明校园创建中,结合学生实际,把传统美德教育渗透到教学、实践、生活、服务、人际关系、科教文化活动中去,陶冶学生的情操,促使他们将道德理念转化为自身行动,并升华为文明校园的创建行动。

4 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与未来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我国未来和谐社会的构建者。他们是影响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力量,与祖国的命运息息相关。未来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驱动力,是中国强大力量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支柱。未来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袁洪群(2007)认为,“中华传统美德具有永恒性和历史的可续性”,“只要我们不断结合现实,赋予新的内涵,弘扬其精华,就一定能够对当前的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和人类的精神文明发挥重要的作用”。(袁洪群,2007:50)毫不夸张地说,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关乎能否为青少年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并且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5 结语

“站在全球化的立场,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道德的生活基础与社会环境发生该变后,必须实现传统美德教育理念与范式的转换,才能重新获得在现代社会境遇中的价值合理性基础与前提”。(林楠,2005:38)中华传统美德是和谐思想的集中体现,强调责任感和忧患意识,着重实践,把个人和集体、社会统一起来,是道德教育的核心。在中小学德育工作中,加强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发挥其应用的作用,必然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力和凝聚力,对学生自身、校园建设,以及未来社会的发展产生无限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林楠,论全球化视域下青少年传统美德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2005(9上):38.

第6篇: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道德 企业道德 伦理管理 企业文化

“企业道德”这一用语渐渐出现在经济生活中,企业要受到社会的尊重就必须要有企业道德。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道德呢?人们一般以社会共同的观念来判断有道德的人和缺乏道德的人,如果把人的道德对应到一个企业,并且考察社会的共同道德标准,则可以理解什么是企业道德了。

一、个人道德与企业道德概述

1、道德的概念

伦理学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一个有道德的人通常要具备以下条件:(1)不给社会添麻烦,不诽谤他人;(2)积极采取对社会和其他人有益的行动;(3)其人格受到社会及他人的尊敬。以上三个条件是相通的,因为在与社会和他人的关系方面消除了第(1)项的消极因素,具备了第(2)项的积极因素,结果当然就会有第(3)项的德高望重,就会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欢迎。一般来说,有道德的人都会积极做出对社会有益的事,因而具有人格上的魅力,受到人们的敬爱。

2、中国个体道德思想的理论溯源

中国的道德源自中国圣人的仁爱精神。它是一种来自对天地(父母)给予生命的感恩,一种响应生命过程之中充满人类后天文化的爱。真正在中国历史上长期起到制止人们作恶作用的便是中国人特有的传统的孝悌忠恕的仁爱的精神道德。

除非人们具有这种道德,否则人将不成其为人,人将不具备基本的区别于动物野兽的人性。儒学以天作为道德的行上依据,有其超越性,但这种天不是人格神,不可能真正赋予人以良心本心,也不可能真的给人以奖赏或处罚,这种意义的天只是对于先前天论传统的借用,只是人的一种境界,而不是客观的实在。真正的道德主体是人,是人的那个内在的道德之心,而不是天。

3、企业道德的概念

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因此其行为自然要受到道德因素的制约。企业道德是指企业不与社会发生冲突与摩擦,不给社会造成负担,积极采取对社会有益的行动,尊重人权,其行为受到人和社会两方面的欢迎。

企业贡献分为企业的社会贡献和企业人的社会贡献。前者以“社会贡献活动”和“文化支援活动”为中心,后者以所谓志愿者活动为中心。对社会有贡献的企业活动是促进社会性原则的行为,是有道德的行为,国家可以将社会贡献度高的企业作为一个融资标准。

美国管理学家梅奥提出:现代工厂的问题是清楚的,即如何在二十世纪的摩天大楼和地下铁道、烟尘和蒸汽的世界中,使之可能再现农业的有道德、农业的忠诚以及农业的社会感。这表明了其对企业道德的担心,工业社会企业道德会存在吗?如果存在,它的具体内容标准是什么?这种准则是适用于一门产业、一个国家还是全世界呢?它是以什么宗教为基础?是以“情景”或其他什么为依据呢?即使存在它会自觉地坚持下去吗?根据调查,有一半以上的人认为,在存在着一种伦理准则的情况下,如果一些实业家认为违反这种准则不至于被发觉的话,这些实业家就会违反这个准则,而这种现象对于问题的探讨就体现了道德在现代企业应用的复杂性。

二、企业个体影响企业道德管理

1、企业主体和个人主体的区别影响道德评价

企业是现代才出现的,而我国的道德渊源古代,不可能要求古代的圣贤预见到现代生活出现的种种困惑,并提出完美的解答。显然企业需要仁爱精神,但需要怎样的仁爱精神?这就需要我们现实取舍这些影响具体道德的评价。

中国道德孝悌忠恕的仁爱主要源于天地(父母)给予生命的感恩,当这种感恩应用到企业中时,就缺乏相似点。个人与父母有血缘关系,父母养育自己,应该报恩。企业与员工是契约关系,企业员工离开时赔偿企业培养成本,没有人责怪其行为不道德。但如果某人将父母养育自己的成本赔偿给父母,脱离亲子关系,人们就会马上感觉其行为不道德。

2、企业相关方具体行为的收益与代价模糊,影响道德的客观性

企业作为经济运行主体,其相关方复杂,包括股东、消费者、交易伙伴、政府、媒介、雇员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方不可能了解所有信息。在动作行为过程中,谁受益、谁受损失,具体的数据大小难以具体估计,如果知道得越具体,越容易作出符合企业道德的决策。

受功利主义支配的人首先考虑可供选择的行动会对受到影响的人的潜在后果,然后选择大多数人受益的行动方案。功利主义者接受这样的事实,即此方案可能会伤害他人,但是只要潜在的积极后果超过潜在的消极后果,他会认为此决定既有好处,又符合道德。

有时现实是如此复杂,难以以善恶评价为标准,难以用道德的准绳来判断行为,不是不重视企业道德,而是当准备用道德进行衡量时,其复杂性让人们止步,在犹豫的过程中容易滑入功利主义旋涡。

3、确定个体和企业权利的界限模糊,影响企业道德

古人云“士可杀,不可辱”,表明了人们对名誉的重视程度。除名誉之外,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与人身相关的利益也给予了同样的重视。企业有自己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没有通行的企业道德进行约束,企业的道德最终由企业中的个体实现。当个人的权利与企业道德矛盾时,比如企业认为拥有雇员个人的信息是为了工作方便,但雇员认为企业不道德,违反了个人隐私权等,该如何鼓励个人坚持企业道德?这种权利界限的模糊,严重影响了企业道德的发展。

三、 坚持企业道德管理

社会总是变化发展的,封建社会的仁义道德也许对封建社会有积极作用,但到现代社会,我们应该实事求是,以一种人类的博爱精神对待企业,寻求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企业道德。

1、高层管理者个体在培养道德行为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一个企业高层经理的道德品质往往会成为个人最终成败的关键,只有在道德上被人认可,才能通向权力之巅、才能行使有效领导。

企业创导的道德行为需要高层管理者的支持。企业的运行实际上涉及多利益相关方的博弈,不管是否懂得博弈论,其实每个人都在博弈中生存着。在生存的博弈中,大智若愚、以德服人便是高妙境界。这些都需要企业管理者具有敏锐的战略眼光,能处理好长期与短期利益以及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企业道德需要管理者长期建设。“道可道,非常道”,在追求道的过程中,儒家修炼以炼心为主旨,着重于道德的净化与陶冶,把修身当作用世、治世的基础,强调在用世、治世的实践中修身。

2、组织中的个体提出道德原则的政策或建议

企业作为经济实体,其运行过程中哪些行为与道德原则违背、哪些没有,当事人最为清楚,应该鼓励当事人发表看法,完善本企业道德。例如企业如何对待告密者,假如企业在尊重知识产权方面缺乏诚信,剽窃技术维持产品的竞争力、蒙骗客户、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而雇员将企业本身的不道德行为曝光,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企业道德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3、培养支持道德的企业文化观

建立实事求是的价值观。例如海尔精神:敬业报国、追求卓越。敬业报国的中心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忠”。“忠”就是回报,海尔人就是要用最好的产品和服务来回报用户、回报社会、回报国家;“忠”就是真诚,海尔人真诚到永远。这和我们中国人特有的传统的孝悌忠恕的仁爱的精神道德有一定联系。

重视企业道德建设。通过企业公关作好形象宣传,重视最基本的危机公关意识和对紧急事件的妥善处理能力,提高企业道德形象,加强对违反企业道德行为的处罚。如安捷伦公司对企业员工贿赂、报销虚假发票的行为,不管什么理由,一旦发觉就立即开除。

有效的组织文化应该鼓励道德行为,制止不道德行为。应该承认,公司和个人可能会因为坚持企业道德而付出一点“代价”,但从长远来看,如果一个组织的流行文化和价值观与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不一致的话,这个组织就无法长久地运作。促进道德行为的组织文化不仅与流行文化更加兼容,而且从商业角度考虑也是明智的选择。

4、坚持职业道德

道德是调节个人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界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职业道德是符合社会道德的,而企业道德却不一定符合,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劳动的人们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以其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来维系的,是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心理意识、行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人们在从事职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

企业道德出现了断层,仅仅有职业道德是不够的。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职业素养与道德修养、提升企业人文气质、增进合作、创建和谐向上的企业精神,最终提高工作效能。但企业道德是多个个体的合力作用,单个优不代表全部优,如何进行管理使整个企业道德提升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探索和发展企业道德。作为在社会运行存在的经济实体,企业应该受到社会法律的约束。一个社会的法律固然重要,诚如病人需要医生和药物,但其实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教育更重要,如同人体自身的免疫力。我们相信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和企业家践行美德伦理,自觉自愿地承担起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黎明:道德的沦陷[M].中国社会出版社.

[2] 朱贻庭:儒家文化与和谐社会[M].学林出版社.

[3] 水谷雅一:经营伦理理论与实践[M].经济管理出版社.

[4] 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第7篇: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范文

当代中国出现了不讲道德、做好事反被人诬陷、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一系列道德问题,那么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道德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现代化发展的主导模式———唯经济主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生存,人们不断追求经济的增长与物质的富足,在这样的视阈下,唯经济主义成为了现代化发展的主导模式。在唯经济主义中,经济成为决定人与社会发展的唯一因素,以此同时经济的增长也就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道德、情感等精神因素被漠然置之。当经济成为支配社会生活的唯一因素时,物质主义将成为人类的信仰与追求,人被设定为“经济人”,这时道德等同于享乐、等同于,它被认为是合乎天性的。马克思说:“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即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之外,再也找不到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高尚激昂的宗教虔诚、义侠的血性、佣人的温情,一概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冷水之中。它把人的个人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由于市场经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利益的驱动下,使人们对金钱、财富等物欲极大膨胀,只注重目的、利益、采取不折手段的恶性竞争,从而人情淡化、精神情感受到抑制,这种道德失序已达到失去人性的程度,同时也冲破了道德和伦理的底线。

2.道德的异化在这个物欲横流、金钱至上的社会,由于人们盲目追求眼前的利益,而做出不道德行为,严重违背了道德的原则,从而使道德规范遭受严重的冲击,即出现了道德异化现象。而道德的异化又导致道德的虚伪化以及道德的空洞化。面对道德的异化,人们难免会对道德失去信心,从而大家时常在感慨这个社会人心冷漠,道德在沦丧,久而久之,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会慢慢消解人们的道德热情与道德意识,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陷入道德麻木的深渊。

3.社会价值观的错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在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对文化传承、优秀传统道德理念、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的不重视,以及市场经济的视阈下,自私自利的凸显、规则的层出不穷、西方生活方式和思想朽败等影响下,我国主流价值观遭受史无前例的侵袭,致使我国主流价值观出现严峻的扭曲,正确的价值观被否定与曲解;错误的价值观受到崇尚与流行。以圆滑世故为精明、明哲保身为智者、诚实为傻、无私奉献为呆,在这种错位的价值观的冲击下,人们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信仰遭到颠覆性的破坏。随之而来的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价值理念、高尚的道德都已过时了,人们在流行的趋势下奉行个人主义立足社会。由此可见,社会价值观的错位是道德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4.社会赏善罚恶的机制不健全在当下,那些不讲道德、坑蒙拐骗、危害别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做好事反被人污蔑等种种事件,又有谁不知是恶而为之的呢,那么他们明知道是恶端为什么还要去做呢,那是因为他们想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而这些利益通过合乎道德的渠道是得不到的。那么这些恶端的成败取决于什么呢,那就是社会的赏善罚恶的机制。然而,在当下中国,社会赏善罚恶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再加之我们一直以来存有这样的一种偏差的观念,道德只是种义务而不是应有的权利,道德回报问题不被关注,长此以往导致恶性循环,道德逐渐下滑。在现今社会失序泛化、人们的自律意识如此贫瘠的情况之下,光靠优良的传统美德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更注重于健全并完善社会赏善罚恶的机制。

二、化解道德问题的实施路径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防止对物质的片面追求。要克服当今市场经济冲击下物欲横流、金钱膨胀、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的现象,增进社会群体间的主体性与道德意识,不断的自我反思与内化,不断的自我提升与超越,使自我精神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与升华,不断克服唯经济主义视阈下“经济人”的本质属性,从而有效预防道德问题的出现以及降低社会道德现象的产生。因此,只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才能避免对物质的盲目追求,从而对道德的方向才能合理把握,对道德的行为才能有效实施。其次要加强公民的道德教育并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同志提出“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人们讲道德、明善恶、知荣辱、辨是非,引导公民要加强道德教育并提供了正确的价值导向。要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全社会成员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理念,形成互敬互爱、扶贫济困、社会和谐的人际关系。要强化道德观,提高公民道德的自律性,弘扬道德热情,恪守道德意识,遵守道德规范和坚守道德原则。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助于维系稳定的社会秩序;有助于提高公民的道德修养与社会的规范;有助于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再次要完善社会赏善罚恶的机制,并对道德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社会赏善罚恶必须体现在政策以及法律的运行之下,并对道德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与奖赏,只有不断健全并完善社会赏善罚恶的机制,人们在关心个人功利主义的同时才会遵守社会认可的价值取向,如果有人不合乎道德而出现了越界,那么对于他的只有法律的制裁与严惩。所以社会赏善罚恶机制展现出它的魅力,使人因德而得、因不德而失,即对于有德者给予奖赏,并做到对有德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而对于那些没有道德、道德失信的人给予责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引导人们的道德意识、道德良知、道德热情,促进社会走向正确的价值导向,从而减少道德出现的问题,又必然能够从根本上扼杀道德危机的诞生。

第8篇: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范文

[关键词]行为主体;信用;道德;法律;价值

[作者简介]张子政,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华东师范大学社科部硕士研究生,山东临沂276002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l一0016―03

道德和法律虽然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但自法律从道德体系中分化出来后,二者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发挥着其功能,在发展中产生一定的差异,表现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告力提高人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以其强制力规范人的行为。道德和法律的这一作用的方向性的差异,说明了只有用二者的整合力量才能使行为主体在信用过程中发挥最大的效益。建设和谐社会,使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良好道德规范,需要道德和法律力量的互补和凝聚。

一、用道德和法律规范力量促进行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

“信用”作为一种规范存在并起作用,它应该由其内部诸要素和各系统的相互协调而运行。其中,信用意识是行为主体在行动和即将行动中应首先具备的,这是他的活动是否具有信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决定信用行为选择是信用行为发生前的思维过程,它是行为主体在一定信用意识支配下,在不同行为后果之间进行取舍的一种特殊的心理活动。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行为主体,也就是行为人除了适应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外,还要树立诚实守信、明理的意念,具备产生信用的思想素质。这里所说的思想素质既包括着伦理道德,也含有法律意识,即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认识、观念、信仰和评价的总称。道德对信用意识的规范约束通常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制约,通过内心信念等手段,以唤醒行为主体的良知、荣辱心等,来决定其行为活动的道德心理机制。法律对行为主体的信用意识的外在规范,是通过其制定、规定和实施来影响行为主体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在法的环境中形成良好的守信观念。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作用形成规范合力共同决定着信用意识的选择和取舍。

二、用道德和法律规范推动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

信用行为是活动主体在人际交往、经济活动中能否产生诚实守信效果的关键环节。信用行为的过程是道德规范起重要作用的发展和延伸。中国人民大学罗国杰教授在《伦理学》一书中,对“道德”的界定为――“道德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经济关系决定的,依照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从道德的功能来讲,它是在揭示道德内部诸要素的有机整合及其相互关系的道德结构的基础上。所展示出来的对信用行为主体所产生的功效和意义。一方面,从道德规范性来看,它要求行为主体在活动中应该使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协调一致,把信用作为一种约束个人天性、个人片面行为的内驱力。另一方面,从道德的外化来看,通过树立道德理想、道德榜样和进行道德批评,道德的激励功能使行为主体对他的行为方向进行调整和控制,并监督着行为方向的发展,对符合信用要求的行为给予自我鼓励,对失信行为加以自我调整和制止,从而端正自己的行为方向和方式,实现符合道德规范要求的价值目标,体现出理想人格,达到抑恶行善的目的。这种过程的发展构成了行为主体活动的内在动因。

信用行为的过程也是法律规范起重要作用的发展和延伸。法律对行为主体既有静态的行为规范要求,也有动态的行为规范约束,在动和静的状态中维系着法的运转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信用行为提供适当的行为模式与准则,促进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产生良好的个人和社会效果。法律之所以能够帮助人们在自己的行为或活动中获得最佳的实际效果,原因之一就是靠其权威性、强制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定,指引人的行为,同时行为主体可以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行为方式作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保证信用的有意性,这为信用行为获得效益创造了前提性的法律条件和保障措施。法律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引,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和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禁止、必须做什么或者告诉人们无权、不得做什么,这既是法律规范的首要目的,也是对行为主体在活动中如何做到行为信用的规范性要求。法律通过其规定和实施来影响行为主体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他律意识,引导行为主体向着法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保护他人免受失信行为造成的侵害,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强制性的惩戒,使那些尚未具备自律力、不能自觉遵守信用准则的人放弃、改变其失信的行为,养成信用行为。这种实践过程成为行为主体活动的外在动力。

因此,要使道德与法律规范相互协调,共同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

三、运用道德和法律规范标准对行为主体的信用价值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是信用结构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和他人借助于道德和法律对行为主体的信用后果及所产生的影响的价值判断,并通过道德与法律等规范力量来实现的活动。从这一意义来说,信用评价包括道德信用评价、法律信用评价和其他规范的信用评价。

道德信用评价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道德准则,借助于社会舆论、习惯准则和人们的内心情感等手段,对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信用后果及影响作出是非、善恶的理性判断,以达到“实现信用”的目的。道德信用评价通过认识、判断、反省、实施的功能,实现行为主体对信用规范、信用原则的内化和自身对信用意识与信用素质的行为外化的统一,实现行为主体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目标。道德关于对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问题还体现出一种道德制裁的功能,也就是通过道德以评定行为是“善”是“恶”而规定要作出类似的行为或禁止作类似的行为来影响行为主体的精神和思想观念,强化出道德系统中准则规范以内心的命令、舆论的压力和传统习俗的约束作为制约失信行为的重要力量,使行为主体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受到社会的道德信用评价的同时,行为主体依照自己的内心信念对自己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完成的行为的动机和会出现的后果进行主观的评价与判断,实现被评价者与评价者的有机统一,也就是所说的“行为反思”、“行为自律”的过程。总之,他人与社会的道德信用评价与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信用评价共同作用、彼此协调,即把道德信用评价的外在要求和行为主体的内在认识尺度的力量结合起来,从而提高行为主体的

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

法律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法律价值准则、法律信念等标准对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实质成效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它的对象包括行为主体与受信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信用评价的标准在于判断行为主体在活动中维持与受信者的利益以及行为主体与社会利益是否平衡。在法律信用评价中要求信用行为主体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从尊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得损人利己,不得为了自己的目的和利益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信用评价亦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主体是否为守信的行为。从法律信用评价的主观方面说,应根据行为主体的外部行为看他有无可能或有无目的而导致失信的故意或过失来推知其内心状态。从客观方面说,要看行为主体失信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法律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对行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行为后果及影响进行定性和处罚的过程,也就是法律能根据自身功能对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否违背信用、并违法而造成他人或社会受损害作出判断及对其危害后果的处罚。

四、整合道德和法律的力量构建信用制度保障行为主体信用价值的实现

信用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为主体的信用制度(即为记录、证明和查验行为者的信用状况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约束力的一系列个人信用行为规范的机制)的保障。在人们广泛交往的法治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障,也可以说法律规范是构建信用制度的基础,否则,信用制度建设将成为空话。另外,建立信用制度还需要根植于一种具有自律力的土壤,即行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行为。实现信用价值,构建行为主体的信用制度离不开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道德教育,为构建行为主体的信用制度提供社会伦理基础

加强信用道德教育,提高行为者的信用意识。从根本上说,信用属于道德范畴,是扎根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优化信用舆论环境,让信用环境对个人信用观念的培养和形成产生重大的示范效应,以道德的自律和他律作用,让行为者既自觉接受良心的制约,又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约束,从而以严格的信用观念约束个人的自身行为和信用行为,提高行为者的荣辱观念,在内心深处形成崇尚道德的习惯,把守信变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二)加大法律规范力度,为构建行为主体的信用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下仅靠道德来约束其行为是不够的,也容易作出背信弃义的选择和行为,这也说明了还必须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把法律的约束作为信用行为的第一约束力。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信用评价者的征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和公开取得。要制定与个人信用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信用信息公开法》《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名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用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行为者的信用行为,对那些在活动中违信用法律、法规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应当的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强化信用执法力度,规范社会信用行为。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应由以下基本内容所构成:明确行为主体的信用管理部门,界定其性质、职能及权限;规定行为主体的信用数据开放的类型及范围;明确行为主体的信用征信制度、作用及准入标准和退出通道;规定行为主体的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条件及范围等。

第9篇: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范文

一、市民社会的特性及其伦理关切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在公元1世纪由西方哲学家西塞罗最早提出,其原意是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1],即所谓的“文明之邦”。洛克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逻辑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2]。黑格尔是西方思想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在他那里,市民社会主要是代表个人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3],因而道德地位比较低。国家是代表普遍利益的,是绝对精神的完美体现,所以市民社会是从属于国家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良好的伦理秩序,不致陷入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后来马克思也是在黑格尔的意义上来使用市民社会概念的。他认为,市民社会是指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4],“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5]。马克思并没有对市民社会作伦理上的评价,而只是通过市民社会去解释国家,从而建立历史唯物主义体系。这里还值一提的是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是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是指社会文化领域。哈贝马斯特别强调公共领域的价值,认为它正遭受商业化原则和技术化政治的侵害,使得人们自主的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越来越冷漠和无情,只有重建非政治化、非商业化的公共领域,才能使人们在自主的公共生活领域重新发现人的价值和意义。

从上述西方学人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产生出现了三次剥离:与野蛮社会的剥离、与政治社会的剥离、与经济社会的剥离。现代西方社会正在努力完成这一过程,而在中国,准确而言,还处于第二次剥离阶段,即怎样从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旁生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化领域。因此,我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应当定位于非政治的私人关系领域。中国市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6]。具体说来有如下规定性[7]。通过这些规定性,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以及对伦理关切所显豁的新趋势。

1)财产权的确定。市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也是以社会资源流动与社会分化为基础,由此产生市民社会的私域。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也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重要条件,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意味着每个人有权决定交易的条件,有权说“这是我的”。中国人有财产观念但无财产权观念,以致于随便出于什么政治目的就可“抄家”或。有了财产权,就有了人权的现实性保证,就有了进行一切社会交换的真实性前提,就有了实现自由的可能。并且通过市场机制的整合,就会有资源的流动与重组,就会出现社会的分化,社会生活的非政治化空间就会相对扩大。财产权的确定就内含着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生活方式的合理性及其实现的必然。

2)社会关系的契约。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既不是传统的血缘亲情关系,也不是行政性的垂直指令性关系,而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愿的契约性关系。在市民社会中,私域间的个人关系,以及社群关系基本上是一种主体间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起源于私人权利间关系,并要以相对独立利益主体的存在为前提。人们在彼此的契约行为中逐渐学会建立起一种主体间关系,形成自治有序的生活方式。契约是不同意愿的结合,它是一定诺言的约定,是一种“合意”,必须要以诚信为主观条件。因此,诚信不仅是一种正常社会交往秩序之要件,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美德。诚信是契约的基础,契约又是对诚信的制约。3)社会治理的法治。在市民社会中,法权高于一切,政治权威、经济权威、人格权威等都置于法权之下。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为前提的法治原则是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原则。私人(法人)间的契约是一种利益互惠行为,不但要使参与契约的双方都能从利益交换中公平得益,也要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因为在一个摆脱了身份关系的社会中,契约行为应当以平等的自由精神为其要旨,社会公共利益正是他人自由权利的集中表达,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正是对平等的自由这一契约行为的灵魂的守护”。[8]而要维护公益不能没有国家强权,不能没有法治。而法治“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aruleofthelaw),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规则’(ameta-legaldoctrine)或一种政治理想”[9]。法治所强调的是人民、个人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与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国家也必须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等。法治内生着民主自治的社会伦理要求。

4)社会管理的自治。社会历史发展到今天,其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由“统治”(government)到“治理”(governance)的转变。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力,通过发号施令,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向度的管理。与此相反,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所以治理的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这种“治理”就是市民社会的自治。市民社会内部的活动和管理具有高度但却相对的自治性质,而这种高度性说明了市民社会的成熟程度,相对性则说明表明国家对其不足的方面进行干预、协调的必要性。这种自治原则要求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并辅以相应的责任为基础。

5)社会参预的自愿。在市民社会中,每个成员都不是在被胁迫或强迫的情况下,而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自我判断而参与或加入某个社会群体或集团的事务。这些群体或集团就是市民社会组织(简称CSOs)。它们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并且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它们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构,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参加市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不是强迫的,完全出于自愿。市民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后,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它们或是独自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或是与政府机构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会管理的职能。自愿原则应当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是以高度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为前提的。自愿结社的自愿原则,其重要意义在于能使人们养成负责的态度和自我管理的习惯。

在黑格尔的思想中,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伦理”概念客观化过程中所经过的环节。相对于作为伦理性整体的家庭和国家来说,市民社会是一个异质的存在,它远远偏离了伦理生活的理想和真正意义。“在市民社会中”,黑格尔写道:“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福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在这里,“伦理性的东西己丧失在它的两极性中,家庭的直接统一也己涣散而成为多数。”[10]这种思想是建立在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这一前提下的。我十分同意邓正来先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说,国家一方面要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11]那么,市民社会的伦理关切就获得了更加显豁的地位。

二、中国市民社会建立的伦理基础

市民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它的建立的内在合理性,但要变为现实,要辅之以相应的、新的环境因素,其中伦理道德因素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这些伦理因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之中。同样中国市民社会伦理的建立的客观基础也只能从政治、经济、文化中寻找。

首先,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不论人们对于市民社会的认识存在多大的差异,但对其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的认识是相同的,即作为一个成型的市民社会必须具备如下特性:社会结构的有机性、社会行为的互动性、社会要素的团体性、社会生活的开放性。与此相适应的是个人自由、经济自主、政治民主、国家法治、文化多元等伦理理念。而这些特性和价值理念的形成从根本上是市场经济整合的结果。市场经济领域本身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为市民社会准备了基本要素。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市场经济造就的。市民社会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的生活主体,也就是市民社会主体。市场经济在造就市民社会主体的同时也拓宽了市民社会的活空间,并孕育着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是以世俗化和个体化为质态和形态的。世俗化是人越来越摆脱神秘的外在力量,世界越来越多地成为经验中的世界;个体化是指个人不断挣脱一个社会共同体所强加的各种外在规范,努力在生活中体现个人的意志。市场经济还营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机制。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是中国市民社会建立的开局性工作,而这一工作首先只能在经济领域中展开,如,经济组织独立法人资格的取得、通过市场发育所形成的契约关系、自治性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增多。但是,中国市场经济并不成熟,传统小家经济的所固有的伦理惰性影响至深。一般而言,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是一种封闭的型的生产方式,这种封闭性表现为:生产与消费同一,各经济主体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生产环节上,小生产者不具有从事专业生产的明显优势,决定了市场经济对小生产者的改造,或者会直接削弱小生产者的既得利益,或者导致小生产者的利益实现不具有确定性,或者小生产者的利益会遭到市场经济的整体侵犯。在此情况下,市场经济对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乡村社会的瓦解就会受到极大的抑制,对市民社会的整合就会受到极大的抵制。在交换环节上,小农经济在财富创造上的明显优势,使之难以盈余太多的物质资料与市场经济创造的物质资料进行对等的持久的交换,而对于这种不利的地位,小生产者防范的最好方法就是减少交易或者不交易,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整合功能受到极大限制,乡村社会的小生产者也就难于整合到市场经济构建的市民社会中去。黑格尔曾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他如果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2]黑格尔把目的与手段的互为性作为市民社会的基础性的伦理精神,其概括是准确的。这种互为性既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根本特性,又揭示了市民伦理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伦理的形成,必须要与市场经济同步,要与我国经济生活的城市化、市场化、理性化、世俗化、契约化、自治化同步。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市民社会,更没有市民社会的伦理。

其次,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也离不开政治国家的消解及其伦理精神的支撑。商品社会、工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就如马克思所言“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的过程”[13],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政治国家是指位处国家管理层面的政党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而市民社会则是“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自自组织状态”、“在这种由市民构成的社会中,由于各人利益上的异质性和彼此的互补性而形成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彼此依存关系具有不受国家支配的控制的社会自立性”[14]。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靠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跨越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卡夫丁峡谷完成的,虽然实现了社会制度的更替,但是传统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下的自足自给自然经济体制根深蒂固,我们还处在农业文明阶段,我们还走着政治——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就是要使政治国家以公共权力持有者身份和公共利益保护人身份退出市场主体地位,还权于市民社会,这其中就蕴藏着深刻的个人权利本位的伦理要求。

在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彼此分离和对抗的。对此马克思作过深刻的论述,他说:由于市民社会与国空的分离,“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15],即作为公民,他处在政治组织之中;作为市民,又处在国家之外;在政治共同体中,我把自己看作为社会存在物;在市民社会中,人就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政治社会注重的是普遍利益,而市民社会注重的是私人利益;诚如马克思所言:“现代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个人主义原则”[16]。这就需要有基于法治的保权伦理作保证,来确保市民社会的形成。目前我国的法治基本上是一种管理形态模式,即以政治国家为圆点的法治理论而产生的一种负面法治形态。这种形态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于法治是国家管理的工具上;权利运行上重视权力的强制功能;价值导向上重国家利益轻个人利益,甚至侵犯个人利益。现代法治不仅从政治国家层面上强调依法办事,更是从市民社会的层面上强调权利的保护,实现个体的自由、平等,将市民社会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评判法律完善的标准,从个体权利来解释国家权力的运作,这种法治形态就是法治的保权形态。“管理形态的法治是由权力制约、控制权利的过程,保权形态的法治则是权利产生、制约权力,由权利限制权力,权力保护权利的运行过程,是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平衡的过程。”[17]市民社会的建立过程就是一个从以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向以权利为主导的社会的行进的过程。

市场经济和政治国家的相对消解无疑对市民社会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经济只能提供人类日益增多的生活资料和服务,政治只能提供生产和生活和某种秩序,相对于生活而言,都只有工具和手段的意义。而市民社会与其说是一种社会形式,还不如说是一种生活的质态和形态,因为经济与政治只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前提,但不一定是生活本身。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除了经济、政治的伦理性基础之外,还有一个更为广泛、并为政治、经济所不可替代的文化活动领域。“这是一个通过人而为了人的活动领域,它构成了真正的市民社会。因为它满足了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要求:活动目的的为我性,活动规则的自主性。”[18]文化在这里主要是通过价值观念和伦理规则体现出来。

从社会结构的变迁来看,市民社会已经经历和正经历着三种形态:文明形态、政治形态和文化形态。[19]文明形态的市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时代而言的,其典型是古希腊罗马时期。在希腊城邦共同体中,人们只有因体力和智力不同而产生的职业分工不同,每个人都具有参加公益事业的权利和承担城邦共同体的义务。在这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是合二为一的,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把人直接定义为“政治性动物”的深层次原因。这样的市民社会实质上是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随着罗马帝国的衰亡,城邦共同体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等级制为基础的庄园经济和农村生活,由此出来了国家与市社会、政治与市民分离,国家不再为市提供自由、平等的秩序保证,而变成了保护等级关系的工具。但在重商主义政策的剌激下,工商业者获得了较之中下层的人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他们后来成为资产者,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直接与君主专制相对抗,直到后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代议制民主原则,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资产阶级完成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从而确立了政治形态的市民社会。随着商品经济地位的日益提高和人的主体性的增长,“市民阶层”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越来越强大,其中包括与生产资料相对分离的知识分子、企业的管理阶层、政府中和中层管理者、以及医生、律师、等自由职业者,这一阶层既非无产阶级,也非资产阶级。他们通过各种利益组合壮大自己的力量,并经各种方式影响着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市民社会逐渐成为文化运行的主体。当代中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是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

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就要对市民社会进行文化学的分析,它包含如下要义:1、它反映和维护的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即通过“市民阶层”这一中介实现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类存在的代言者(国家、政党)的契约,并进行广泛的动态交流和渗透,从而最大限度地展示和实现自身。2、它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是自在自为的统一体。自为性在于作为活动主体的市民阶层在不断地创造,推动其在人本主义原则下前进;自在性在于机制本身是一种脱离主体的异在对主体有制约、规范作用,由此使市民社会成为个体存在与类存在之间的桥梁。3、它体现的是一种私人性伦理原则。这种私人性不是所有制意义上的“私有”,更不是什么“损人利己”,而是一种生活质态,其含义有二:其一,私人生活是不可分享、不可让渡的,因而形成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是个人独特心智的表现;其二、私人生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私人生活权利意指生活内容和生活意义是向我的,具有不宜、不便、不愿向别人敞开的性质。但私人生活又是对象性生活,要以他人为对象,这就决定了私人生活的义务性,“这种义务性表现为主体对他人和自己负责,并且这种责任是以契约的形式出现的,实质上这是市民社会之秩序的规范化形式。”[20]市民社会的建立需要这样一种文化底蕴,即有了这样一种文化,就说明文化形态的市民社会具备了基础。中国的问题在于,我们离这样一种文化相距甚远,这就需要一种文化上的变革,尤其是伦理文化的变革。

三、中国市民社会建立所引起的伦理变革

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尚处初始阶段,其扩张趋势是不可置疑的,它必将打破原有的伦理生活秩序,随之而来的就是伦理生活的变革。基于市民社会的特性及其伦理要求,以及当代中国道德生活的现实,中国市民社会的建立在伦理生活格局上将发生如下主要转型:

1、由私德型伦理向公德型伦理转化。市民社会是一个各种社会要素离折而发生互动的社会。这种社会模式,以政经互动造成支撑个人与社会道德的丰厚物质条件,以权利互动造成支撑个人与社会德性的宽松政治氛围,以思想互动造成支撑普适化道德规范的雍容德性心理,以科技互动造成支撑理性化道德的认知基础,从而开辟出一块以往人类未曾开垦的公共秩序与公共生活德性的实在土壤,扩展了人们的思维视野,在广泛的比较、对话、沟通、互动中,促进着人们道德理性的成长,推进了他们在关注个人生活以外,将更主要的关注力扩展到人群共同体的公共生活领域,开启了人类道德思想与德性抉择的最广泛领域。文化交汇时代要求道德必须具备社会性、效用性、操作性,即它不是借助个人而成立,而是针对社会问题建立起调节社会行为的公共道德规范,它不是一种只着眼于个人品质的内在优化的功效,而是一种着重于改善人际关系,提升人类整体道德水准的效用,它不是一种像行为指南那样,可以照章办理的机械规程,也不是一种朦胧模糊的应当如何的原则堆砌,而是既可清晰把握亦可引导行为的道德规范。社会各界要素互动的道德结果,必然冲破以私德主导德性致思与行为抉择的传统格局,形成以公共道德优先来设置伦理体系和行为模式的新格局。从理性分析的角度来看,以公共道德优先来设置伦理框架,是因为:第一,公共道德优先更符合德性本质。道德乃是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维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先天地被打上了社会性的烙印,因此,道德的构成体系也就务必首先反映出这种社会特性,它才足以构建一个与社会自身构成相一致的具有社会适应性的规范。群体道德,以其注重道德的社会相关性,注重道德的社会调适功能,注重伦理规范对于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恰切关注,注重各个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个人德行造成的广泛影响,注重自由与权威、伦理与政治、个人与社会的辩证联结,而具有私德主导的传统伦理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第二,公共道德优先,有助于形成人们理智的道德的行为抉择方式。在私德主导的情形下,因缺乏德性的外在保障系统,常常导致道德观念认知与道德行为践履的分裂。在群体道德优先的情形中,由于不仅强调道德个体的主体能动性,更以民主与法治保障德性化行为的主流性与可赞性,故而,道德观念与行为的统一就较有保证:人们认同德性、心怀慈善、共行善举这类既体现个人道德良心,又表现公共道德风貌的举措,才会获得普遍的认同与反响。第三,公共道德优先,并不忽略个人品德,反而以注重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品德情操为特征,群体道德优先的现代伦理思路将传统伦理注重个人品德的心性修养的大思路置于私德与公德互动的背景之中,将传统伦理注重道德作为人生境界提升的起点与归宿的价值,纳入现代伦理的社会要素健康互动而最有效地提升道德境界与人生境界的思路之中,从而使道德视城得以最大的扩展。

2、由神圣型伦理向市俗市俗型伦理的转化。历史学家汤因比在考察社会历史变迁时认为,社会的转型和文明形态的更替,都会使人产生一种杂乱感,也就是人们在无序的社会生活中无所适从。尽管社会的杂乱会产生无序感,但隐藏其背后的却是某种质态的精神。松巴特(W.Sombaet)在《资产者》一书中认为,现代市民(资本主义人)具有一种人类所禀赋的精神气质或伦理,这就是忠实契约和勤俭。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扩展,市民精神就扩散为一种普遍的现代资本主义伦理,这就是“世界的市民化”。[21]韦伯则强调作为天职的工作欲是“资本主义精神”。舍勒把“怨恨”作为资本主义精神的实质,舍克(H.Schoeck)则强调“嫉妒”在在社会变更中的作用。这些理论探索都表明,社会的发展同样会使人产生痛苦的心灵经历,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社会精神和公民德性,并且这些精神气质的东西正逐渐由神圣向市俗转变,就伦理而言,就是神圣道德向市俗道德的转变。“此处的神圣道德并不是指宗教道德,而是指一种近乎完满至善至圣的道德要求,故此处世俗道德就不是与宗教道德相对应的俗世道德,而是指一种并不那么完满至善至圣的普遍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22]神圣道德与市俗道德不是层次不同的两种境界,而只是道德范型上的区分。中国传统社会推崇一种理想化的神圣道德,尽管它具有超凡脱俗的精神力量,也曾引导不少仁人志士、圣者贤哲成为社会进步的中坚,但其最终只能成为精英政治的一部分,而成为脱离民众的说教。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会出现道德理想设计与大众层面上道德实践的相悖,原因之一就是儒家道德确立的基础就是把人分为不同的等级,下层人是根本不讲道德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人总是首先立足于现实市俗,立足感性经验生活,总是他所在的那个生活世界的产物,而现实的生活总是市俗的。

市民社会的建立过程首先面临的就是由神圣向市俗转变的过程,这一转变不是生活表层意义上的人们对现实生活利益所表现出的前所未有的关切,而是深层次上的伦理生活及其范型的转变。在西方18世纪宗教的道德功能被功利主义或理性主义的世俗伦理学所取代,这预示着由宗教神圣伦理向市俗伦理的转变,政教分离的过程就是还生活权于市俗的过程。“政教分离不仅意味着政权与教会的分离,而且意味着道德领域、公共生活领域与教会的分离,生活世界就出现了所谓世俗化的局面,”[23]在中国传统社会,尽管没有自主的教会组织和宗教形式,但礼与国家伦理的一体化,也导致了公民政治身分与信仰身分在不同程度上的叠合。但是,市俗化意味着这种叠合的中断或身分的分化,市民身分确立的基础是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它通过宪法得到具体确定;信仰身分则是自致的,即自由选择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公民不只是一种政治身分,它可以是多种身分的混合并赋予不同的信仰,既可以是浪漫主义的,也可以是现实主义的。现代化社会需要道德,现代化的人需要道德精神,但是现代化的道德应当是基于个体的现实生存方式,应当关注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应当使道德更加符合人性,应当使道德更多地关怀市俗利益,应当防止现代社会中的道德堕入神秘主义或幻想主义。[24],当然神圣道德并不是不需要,当神圣道德剥离了神秘时,也就变成了市俗道德。

3、由身分型伦理向契约型伦理转化。从身分到契约是社会关系史上的革命,由此也带来了社会的结构性变化,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甚至认为它是社会运动的根本,“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25]梅因这里所说的“身分”指的是来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法律关系,即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的条件,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条件。它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里,群体而不是个人,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被缠在家庭和群体束缚的罗网里,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的发展、进步的结果,它指的是由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这个社会的特点是个人自由。契约是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自由合意而产生的。”[26]

市场经济借助于经济活动中的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政治活动中的民主平等原则,使得市民社会的人们处于平等地位,这就为契约伦理的形成提供了前提。契约即是一种“构合”、“统一”、“一致”和约定。契约主体必须是自主的、自愿的和自由的。契约必须是互利互惠的,所以也必定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为契约的出发点,义务是为他人的一种价值承当,这种承当既包括对自己负责也包括对他人负责。契约是对权利和义务的自我设定而不是社会或他人强迫所致,所以你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市民社会责任伦理的坚实基础。

契约是不同意愿的结合,它是一定诺言的约定,而诺言之所以具有现实意义,就在于它是以信任为基础。如果我不相信你的诺言,或者说,他人根本不信任你,诺言是毫无意义的,契约也就根本无法达成,所以契约是以诚信为前提的。但是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必须要以契约的方式把把诺言固定化,所以契约又是诚信的保证。诚信是“先君子后小人”式的被动的道德防范,契约则是“先小人后君子”式的法律防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契约就是对信任的不信任,是一种“把丑话说在前面”式的处事方式。契约伦理既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法治的必要。在目前着力于信用伦理建设有利于市民社会契约伦理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