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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笔记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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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笔记

第1篇:国际贸易笔记范文

一、技术壁垒及特点

技术壁垒主要是指商品进口国家所制定的那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商品标准、法规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性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目前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具体情况看,主要是发达国家如美、日、欧盟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了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产生了巨大限制作用。

1、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1)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国家纷纷制订和修订环境标志技术法规,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依据和指标水平、检测和评价方法等不同,有可能对外国商品的市场准入需求构成贸易壁垒或被新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2)严格的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是政策相关部门颁发相当于质量证书的证明。仅以电子、电器、机械类产品为例,强制性的颁发产品认证书的认证项目有诸如美国的UL、加拿大的CSA、欧盟的CE等。这些认证标志已成为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输往美、加和欧盟的通行证。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做产品检测一定要到美国、欧盟等相关实验室做,因为我国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美国、欧盟不承认。(3)繁琐的检验程序。一是许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繁琐的技术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并强制出口商执行,结果费时、费力、增加出口难度;二是很多国家不认可同等效力的出口国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另搞一套做法,让出口商执行;三是将检验要求延伸至生产领域,如不少国家对进口植物产品要求有一定的隔离种植期,对木质包装物的生产要求特殊的熏蒸处理等。

2、技术壁垒的特点。(1)隐蔽性。技术壁垒间接作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它的保护性更为隐蔽,影响更难预测。它在看似公平的法律法规中,掺进了国与国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人为的因素,有意把一些标准或规定复杂化,使外国进口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借口。(2)广泛性。技术性壁垒涉及面非常广。从产品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还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看,其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3)法规标准日趋严格。各国为有效保护本国市场,阻碍外国商品的进入,不断在标准和法规上下功夫,使原有的标准和法规日趋严格。如1990年美国国会批准《营养标准和教育法》,加强了对食品标签的管理职能,要求FDA对营养的正确标志加以管理。其后,又制定了与FDA相关的法律《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等。(4)争议性。WTO原则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许多国家可以利用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难度加大,更多的引发国际贸易纠纷。

二、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1、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额。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品的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及东盟、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这些国家无论在资金还是技术上都拥有雄厚的实力,因此也更愿意采用技术壁垒这种隐蔽性高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我国的产品出口。我国出口的产品如果达不到他们制定的标准,就会遭淘汰,失去一大片市场。如欧盟从1996年下半年起全面禁止使用偶氮染料,迫使我国104种纺织品和服装退出欧盟市场。许多发达国家采用各种形式的技术壁垒,使我国的出口市场大大缩小,出口数额骤减。

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从横向上看,涉及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产品、医药产品等众多类别;从纵向上看,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等多个环节。数据显示,仅1997年一年因技术不合格被退回的产品总值就高达6700万美元。1997年至2000年间,因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而受阻的出口产品总值达700亿美元,几乎占了我国出口总额的25%。

我国出口额第一位的机电类产品,由于受发达国家在噪声污染、节能、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仅1998年就有20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在纺织品服装出口方面,由于欧美、日本等国和地区实施严格的环保法规,法规不仅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有严格限制,而且对纺织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及制造、消费者使用等都有明确的环保要求和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纺织品不符合“绿色”要求的覆盖面大约在15%左右,影响出口近80亿美元。在农产品方面,我国正是一些发达国家名目繁多的卫生和检疫措施的直接受害者。如我国出口日本的大米,日方规定的检验项目由1994年的56项增加到1998年的104项,使我国向日本的大米出口严重受阻。茶叶是我国重要的传统出口商品,近些年,欧盟对茶叶农药残余限量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2000年7月1日,欧盟执行新的茶叶农药残余限量标准,新标准不仅扩大了检测项目,且大幅度提高检测标准,严重阻碍了我国茶叶的出口。我国的玩具出口也屡遭挫折。1999年12月7日,欧盟正式1999/8151EC指令,禁止销售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磷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该指令直接影响我国每年4亿美元的欧盟玩具出口。据悉,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正着手制定法令,对PVC玩具加以限制。而我国玩具近一半出口美国,其中含PVC的玩具至少有10亿美元。

2、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增加。我国的出口商品受阻,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发达,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对方要求的标准、技术法规,不易获得,企业只得通过贸易商社索取,常因交涉不力而贻误成交时机。即使得到标准,又往往缺乏最新修订版本。这样几经周折,厂家的成本自然也就提高了。一些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很苛刻,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要求。企业倘若要满足对方要求,势必修改设计、改变工艺、推迟交货,条件十分不利,这会相应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如1998年,美、加、英、欧盟等相继以天牛虫问题为由,禁止我国所有未经熏蒸处理的木制包装进入其境内,使我国出口企业增加包装成本20%左右。此外,由于我国的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和昂贵的检验费用,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一些国家实施了基于本国标准的质量认证制度,能否获得认证往往成为贸易的必要条件,特别是电工领域,如美国的UL认证、欧盟的CE认证等。另外,对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认证,国内采购比较困难,大多要从国外进口,成本也将提高。

三、跨越技术壁垒的对策思考

由于我国现有技术水平和出口商品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加入WTO之后,贸易技术壁垒仍然会是我国出口商品的巨大障碍。要冲破技术壁垒的限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企业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目前国家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都是管理体系认证的组成部分。我国标准要全面向国际技术标准靠拢,在继续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企业需理解建立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性、对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性、对新产品占领国内外市场的重要作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能有效去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壁垒,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国际环境。

2、企业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目前影响我国出口的技术壁垒,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由于传统习惯和技术水平的差异;二是根据国际间和区域内形成的一些协议,有关国家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为保护环境制订的一些国际公约;三是歧视性贸易政策的措施。对于由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对国际间已达成的协议,我们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利用TBT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国情来对待。对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措施,我们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3、建立咨询与信息服务结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尽快建立一个国家级的技术咨询机构,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各级技术标准化机构及有关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本国法规、标准的解释与认可以及对有关国家技术法规的评论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而且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如纺织品、大米等,应设法请求磋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积极加入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并与有关国家、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技术标准及评定方面的协议或协定,以方便双边和多边贸易中的商品流通。

4、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大趋势,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包括技术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障碍较小,但对区外产品的技术壁垒越来越严。对此,很多国家实施了经营战略大调整,从沿袭已久的“贸易立国”逐步转向“海外投资立国”。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出口企业借鉴。我国出口企业要想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保持比较稳定的份额,必须转变经营思想,确立正确的营销观念,由出口贸易为主转向贸易与投资并重,力争在海外直接设厂,建立一批跨国公司、企业,把投资的重点定位在经济一体化的区域和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就地生产、就地销售,将技术壁垒的不利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冯宗宪,柯大钢.开放经济下的国际贸易壁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周道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机遇与挑战[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2.

[3]王亚星.入世后应深入研究国际贸易壁垒[J].对外经贸实务,2001(10).

[4]陈志田,叶柏林.贸易技术壁垒与商品进出口[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2.

第2篇:国际贸易笔记范文

关键词:规避行为;反规避措施;反倾销

随着WTO框架协议的最终达成和关税水平的进一步下降,各国开始强化非关税贸易壁垒,作为其中重要部分的反倾销措施得到了充分的重视。但随着反倾销措施的强化,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以各种手段来规避进口国对其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导致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或数量方面的矫正效果收到破坏,于是各国又纷纷通过立法对此类规避行为进行限制和制裁。因此,有学者认为,“反规避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深化,反规避立法是反倾销立法的补充和发展”。

一、反倾销中的规避与反规避

(一)反倾销规避行为

就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进口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出口商为了避免其制成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将产品的零配件或组装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后进行销售。第二种,第三国境内生产或组装。这是指在其产品被进口国课征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国为规避反倾销税,将产品的组装或完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从第三国将制成品向进口国出口。第三种,产品的轻度改变。出口国对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性改造,如外观、形态的改变等,这些改变不影响产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性和消费者购买的选择。第四种,产品的后期开发。出口商使用新技术对征税产品进行功能上的改造,使其成为一种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不存在的新产品。

(二)反规避措施

“反规避是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反倾销法的适用而采取反规避的法律救济措施。”各国通常按照原反倾销调查中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对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有关的进口零部件或在第三国组装后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可见,没有对反倾销措施的规避行为,就不会有反规避措施的产生。

二、国际反规避立法与实践

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关贸总协定组织把反规避问题列入了磋商议程,并提出了一个新的《反倾销守则》(草案),由于它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总协调人邓克尔于1991年提出的,所以又称“邓克尔草案”。该文本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吸收了欧美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条款,但其只提及两种形式的规避:一是通过进口国组装规避;二是通过第三国组装规避。

邓克尔草案对反规避问题作了较为明确、客观的规定,它具有简单明确、易于执行的特点,并且大致涵盖了国际贸易中主要的规避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各国内反规避立法透明度不够的弊病,对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长期稳定发展是有利的,但它仍未能调和各国之间的分歧。

三、我国反规避立法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反规避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成了反倾销法律制度,并于1997年制定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其35条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对反规避措施的原则立场,也赋予了我国在实施反规避措施时所应具有的弹性,具有相当大的经济意义。

入世后,我国在2004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对反规避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条例第55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这一规定既未界定规避行为,又未规定可以对规避行为采取的措施,“似乎赋予反倾销调查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其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往往容易耽误时机,对外商把我国作为组装基地的规避反倾销的行为无法有效规制,也不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则”。

可见,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仅对反规避作了简单、粗略的规定,立法上存在较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原则,缺乏确定性与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反规避立法未对“规避”的定义及具体的规避行为类型进行界定,此外一些措辞又过于模糊,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导致对规避行为的定性判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不便于执法者的实际操作。其次,法律规定缺乏一致性与衔接。我国目前缺乏具有操作细则性质的部门规章加以衔接和配合,使反规避条款无法得到很好的执行,从而使立法者的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正当利益的立法意图落空。最后,缺乏健全的程序规则。我国现行反规避立法中缺乏反规避调查的程序性规范,这显然会对调查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分配造成困难。

(二)完善我国反规避立法之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完善反规避立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日益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必要和迫切的。而在日趋紧张的国际贸易关系中,要想加强在国际反规避调查中的竞争力,增强在国际反规避调查中的免疫力,必须在立足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尤其是欧盟、美国反规避立法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首先,明晰反规避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反规避立法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反规避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防止不适当的扩大适用导致形成新的贸易保护措施。此外,还应与WTO相关规则接轨,坚持反规避制度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合理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第3篇:国际贸易笔记范文

一、战后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

战后特别是六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格局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比重迅速上升;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部分;产业内贸易迅速发展,工业国传统的“出口制成品,进口初级产品”的贸易形势逐渐变化,出现了大量的同一产业内既有出口又有进口的产业内贸易;跨国公司空前发展,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成为工业国总贸易量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针对国际贸易格局的新变化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反思

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主要指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论,是以比较优势理论为核心内容,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基础,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以比较优势为基础进行自由贸易,可以实现贸易双方的利益双赢。因此其主要在于解释产业间贸易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垂直分工与贸易。所以不能或不完全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新变化,必然会引起对传统贸易理论局限性的重新思考:

首先,传统贸易理论是以国家之间的差异和要素禀赋的差异来解释贸易,强调国家间的相似性与贸易量之间的反向关系,即国家间差异越大,产生贸易的可能性越大,即贸易更多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显然不能解释二战后要素禀赋相似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事实。其次,传统贸易理论认为各国应当按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来进行生产与贸易,即所交换的应当是要素密集度不同的产品,应当是产业间的贸易。然而,实际的贸易构成中却包括大量的要素密集度相似的同一产业内的双向贸易,即产业内贸易。此外,当人们将注意力转向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由此引起的公司内贸易时,就会进一步发现传统理论的不适应性,期望有一种考虑了公司行为的贸易理论。

因此,为了能对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做出科学的解释,需要对传统贸易理论进行补充与发展,促成了新贸易理论的产生。

三、新贸易理论的产生与假设前提

新贸易理论主要是指二战结束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解释新的贸易现象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贸易理论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迪可西特、克鲁格曼、赫尔普曼、斯宾塞和布兰德等。其中最主要代表人物是克鲁格曼。以下对其假设前提进行介绍。

传统贸易理论是古典经济学的产物,是以一些严密的理论假设为基础的,主要包括: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不变、模型分析的是两个国家、两种商品、两种要素,即2×2×2模型。但新贸易理论认为正是这些前提不符合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使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现实。应当放宽并建立更符合现实的前提假设:

1、引入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结构假设转变为更符现实的不完全竞争。

2、规模报酬不再是不变的,而是递增的。

3、传统的2×2×2贸易模型过于简单化,新贸易理论改为J×N×M模型。

4、放弃赫克歇尔-俄林关于贸易国在获得生产技术方面具有相同可能性的假定,研究不同国家获得技术的可能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在建立了更符合实际的前提假设后,打破传统贸易理论中“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这两个关键假设后,为解释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开辟了新的源泉,新贸易理论得以发展壮大。

四、新贸易理论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1、新贸易理论对贸易动因与贸易基础的解释

产业内贸易、发达国家之间的水平分工与贸易的迅速增长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主要现象,新贸易理论认为这是因为产生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发生了变化,不再仅仅是因为技术和要素禀赋的差异带来了贸易。新贸易理论从供给、需求、技术差距论等不同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的动因与基础。

(1)从供给角度:揭示了规模经济性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的企业的垄断竞争行为成为贸易产生的重要动因与基础。1977年,迪克希特和斯蒂格利茨建立的D-S模型,阐述了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和企业生产规模经济的两难冲突问题。在具有规模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倾向于扩大生产规模,对生产者来说,产品差别越少越好;而消费者则要求产品要具有多样性,即产品差异。国际贸易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各国专业化大规模生产具有某一方面差异的同种产品并进行贸易,既利用了规模经济性获得比较优势,又满足了消费者对差异产品的需求。

克鲁格曼看到了D-S模型解释贸易问题的潜力,首先将它应用到国际贸易分析中,建立了规模经济理论,即一个由规模经济引致贸易的模型。通过采用张伯伦垄断竞争分析方法,得出结论为:贸易并不需要是技术或要素禀赋差异的结果,而可能仅仅是扩大市场和获取规模经济的一种途径。国际贸易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形成一个一体化的世界市场,厂商可以打破单一狭小的国内市场限制,在世界范围内扩大产品销售市场,并从别国进口其它差异性产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

综上所述,关于贸易发生的原因,新贸易理论从供给角度分析,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规模经济就成了引起专业化与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即使各国的偏好、技术和要素禀赋都一致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产品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并且国家间的差异越大,产业间的贸易量就越大,而国家间越相似,产业内的贸易量就越大。

(2)新贸易理论还强调需求因素对贸易产生和贸易结构的影响。从需求角度进行探索,填补了贸易动因研究视角上的一大空白。瑞典经济学家林德提出的代表性需求理论,将需求与产品差异结合起来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他指出,一国平均的收入水平或者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就是一国的代表性需求。生产者只有专门生产代表此水平的商品才有可能达到规模经济,因此,一国应集中生产本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出口该产品,并从与本国收入水平相似的其他国家进口相似产品,以满足本国其他收入水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该贸易理论表明,规模经济容易在各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上产生,因此收入水平越相似,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越多。

(3)技术差距论以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为分析前提,认为技术差距和模仿时滞决定了现实的贸易格局。1959年,美国经济学家波斯纳运用技术创新理论修正了赫克歇尔-俄林模型,提出了技术差距理论。该理论在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贸易时,即是著名的生命周期理论。同时也可解释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即使两个发达国家在技术开发方面具有相同的能力,所开发出的技术与产品仍会有差异,从而促成国际贸易的产生。因此技术水平接近的国家会因为追求产品的差异性而产生贸易。从而解释了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

2、在贸易政策方面,两个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的提出

传统的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框架下,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效率的市场,任何干预只会带来效率损失。因此传统贸易理论强调自由贸易的重要性。

新贸易理论则认为现实中市场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因此提出了两个干预贸易的论点-利润转移论和外部经济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外部经济论认为,一些具有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以通过知识外溢为其他部门带来收益,即产生了有益的外部经济性。政府则应该对这些产业进行扶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以上述两种理论为基础,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即应当对对本国经济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补贴。如日本80年代中期从美国手中夺得半导体产业的控制权,就是战略性政策使用的结果。战略性政策对美国20世纪90年代的贸易政策有重大影响力,同时,也影响了欧洲联盟条约的内容。

3、新贸易理论提出了参加贸易并不总能得到利益的论点

传统贸易理论并未对国际贸易的福利效应作专门分析,因为其理论的结论是按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对各国都有利益,贸易利益来源于专业化生产效率的提高。新贸易理论认为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优势,还来自于:规模经济性、增加了不完全竞争产业的竞争程度、增加了产品的差异性等。同时,新贸易理论指出,尽管存在着潜在贸易得益,但不完全竞争市场同时也产生了风险,使一国经济有可能不仅无法利用潜在的贸易得益而且实际上遭受损失。当贸易使得本国以递增规模生产的行业和高度垄断的行业收缩,而带来的其他利益不足以弥补这种收缩带来的损失时,贸易使本国受损,这说明,参加贸易并不是总能得到利益。

4、新贸易理论开始注重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将贸易与投资问题孤立地进行研究。经济全球化使人们认识到贸易与投资实际上是厂商国际化经营中的不同选择方式,出口或到东道国建立基地所需考虑的因素实际上是相似的,国际贸易可以看作是以商品为载体的要素的国际流动。二战后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生活的主要载体,对国际贸易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故一些学者开始将贸易与投资置于统一框架中进行研究,注重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的融合也是新贸易理论的重要特征之一。

第4篇:国际贸易笔记范文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国际贸易农产品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诸如资源短缺、环境污染、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生态失衡等一系列世界性环境恶化问题,以及环境污染对食物的危害等,使人类认识到环境污染、自然生态系统失衡,最终将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许多国际环境公约对以往国际贸易中忽视的环境问题也进行了规范,增加了贸易在内的制裁条款。

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绿色贸易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屡屡打着环保的旗号,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频频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与纠纷。

绿色贸易壁垒对进出口的影响取决于它的设立国家及其水平,因此,绿色贸易壁垒对进出口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一)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绿色壁垒是调节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杠杆。绿色壁垒措施在调节贸易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绿色壁垒措施正在对国际贸易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通过建立绿色壁垒体系来调节贸易进出口,已经迫在眉睫。绿色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一样,会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设置绿色壁垒之后,受限产品的国际贸易额减少。

但是绿色贸易壁垒也可以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产品的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条件。通过建立绿色贸易壁垒,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科技水平和环境标准,降低污染排放,从而有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

(二)对进口国的影响

绿色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一样,起到限制进口,引起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涨和保护本国的市场和生产的作用。由于有污染的产品被绿色壁垒阻于国门之外,进口国消费者享受到更加健康、安全、清洁的产品,但由于产品价格上升,进口国的消费者必须以更高的价格购买所需的商品,而有关厂商却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另外,环保标准的国别差异导致一些发达国家将其有毒有害难以维持的印染、漂洗行业转移到环保要求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生产,这种不公平现象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困境,使之进入污染不断加重、贸易利益不断减少的恶性循环中。

(三)对出口国的影响

绿色壁垒对出口国不同的生产厂商的影响是有所不同的。对于及时改用清洁生产技术、生产绿色产品的生产厂商,其在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绿色壁垒阻碍了国内许多厂商的出口,竞争对手锐减,出口市场广阔,而且国际市场上绿色产品价格上升,更使得生产绿色产品的厂商能够补偿由于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而增加的成本。对于不能及时改用清洁生产技术,依旧采用旧的有污染的生产技术进行生产的厂商,其境况将严重恶化。国内该类产品供给大大多于需求,短期内产品积压,使得价格下跌,产量减少。

(四)对我国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正面临越来越多来自于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总体来说,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市场份额、贸易机会、企业和商品信誉等方面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国外消费者对我国部分产品尤其是农产品食品信心下降,对我国出口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具体地说,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产品出口的市场范围

我国目前的主要出口方向仍然是日本、美国、东南亚、欧盟、韩国等国家,而这些国家(或地区)多数是环保主义倡导者和拥护者,也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发源地。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销路极易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从产品的出口增长速度来看,由于我国的出口市场相对单一、固定,一旦目前的市场销路受到影响,出口的增长速度必然有所下降,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专门针对我国的某些商品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如不及时采取对策,就会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

2.企业的出口成本和出口效益

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多数是以环境标准和标志的形式出现,要想实现其环境标准、获取其环境标志,就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环境质量,使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价格优势削弱,丧失了国际市场竞争力。比如一次性打火机出口,欧盟就提出一个CR法案,完全的技术壁垒,限制进口的一次性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阀来避免儿童不慎使用的时候的安全性,这一点就给国内的一次性打火机生产厂家就带来了难题,涉及到了技术和成本的问题。

3.从我国的对外贸易关系

由于遭遇了越来越多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到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因此,必须恰当处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的冲击。

参考文献:

[1]杨树明.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2]顾肖荣.WTO法律规则与非关税壁垒约束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刘绍坚.中国纺织品出口过程中的绿色壁垒及法律对策.法律出版社.2004.

[4]唐小波,沈秋明.WTO法律规则与中国纺织业.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5]郑炯.世界组织解决贸易与环境争议的新实践.国际贸易问题.1998(8).

[6]曾永珍.论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外贸易的影响.中外经贸信息.2004(12).

第5篇:国际贸易笔记范文

摘要:本文研究了几种较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贸易术语与货物损失风险、贸易政策变动风险以及价格变动风险之间的关系做了初步的研究,并根据每种风险研究了相应的规避手段。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 货物损失风险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价格变动风险 收汇风险

对任何一个进出口企业来说,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如何进行风险规避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从初步的研究来看,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和各类国际贸易风险之间也有一定的关系。因而,研究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如何通过选择适合的贸易术语,尽量的规避具体的风险,就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上世纪八十年代,新的贸易政策理论出现,而且这种贸易理论被认为是战略性的,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态势下的选择因为当时西方国家大多还处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寡头垄断市场,针对这种环境而提出的理论大多是带有着很大的被选择性的,所以这种理论不能够实现其高效性。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发展,就是一国政府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实现补贴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有多种政策手段,为了能够扶持本国的工业,这种政策才被制定的,目的就是保护本国的工业发展,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即在不完全竞争环境下,实施这一贸易政策的国家不但无损于其经济福利,反而有可能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如何来规避贸易风险,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掌握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一、国际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之间的关系与风险规避

《INCOTERMS 2000》的发展主要是为了能够定义一些贸易术语,比如风险等,这些贸易术语对于国际贸易价值很大。在双方的合同中,常常会有类似的术语发生,而这些合同常常出现的场合就是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如果不能很好去理解这个风险一词,就会产生很大的误解,导致交易失败或是国际贸易摩擦,这样的结果会影响到两国的贸易实践。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在其2000版中,规定了4组贸易术语,并且均在其解释中提到了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转移,在这里INCOTERMS所指的风险一般认为是货物损失风险。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四组贸易术语中,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递增划分,4组13个贸易术语的风险排序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DES、DEQ、DDU、DDP。其中EXW为工厂交货,基本上对于卖家来说不存在任何道德货物损失风险,而DDP则为“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几乎所有的货物损失风险都在卖方。从这几组的风险分布来看,可以很明显的看到E,F,C组术语对于卖家来说风险是最小的,如果卖家在市场谈判方面的能力较强,则应该有限选用上述的贸易术语,尽量的避免使用D组术语,尤其是DDP术语。

如果出口公司很难通过谈判采用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贸易术语,则只能够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的方式来转嫁货物损失的风险。比如,在目前适用范围非常广的CIF术语中,卖方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规避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风险,即所谓的国内运输险。对于装运的路程较远的,也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保险,以规避沿途可能遭受的因为各种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损失的风险。而卖家在谈判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投保的险种,合理的确定自己的报价,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当然,如果卖方能够在谈判中争取到FCA,CPT或CIP术语,那么对于风险的规避就能处于更加主动的位置,货物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发生转移。转贴于

二、国际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之间的关系与风险规避

所谓的国际贸易,必然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与一般的国内贸易相比,就会存在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政策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在国际贸易中任何一方的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的细微变动都会给另一国道德出口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以欧盟委员会2009年的关于玩具安全的指令为例,新的指令通过更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提升了玩具进口的门槛,并且要求出口企业出具其要求的相关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出口企业对相关的政策变动没有任何准备或者提供不了其要求的各项证书,唯一的结果就是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被拒,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进行相关的贸易术语选择时,尽量的要选用那些对于卖方来说进口清关责任小,或者没有进口清关责任的术语,而对于DDP这种对卖方要求极为严苛的术语,卖方一般要尽量的不采用,否则该风险奇大,卖方利益无法保证。

除此之外,出口企业还要注意自己采用的贸易术语中有哪些可能会因为贸易政策的变动而使自己的责任增加,这种责任的增加往往就意味着风险的变大。从实际来看,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若采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IF,CNF,则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这样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国内的相关贸易政策非常熟悉。如果企业没有这方面的能力还是要尽量的采用不需要企业办理任何清关手续的术语。但是任何术语的选择都不可能完全规避贸易政策的影响,出口企业还应该化被动为主动,积极的学习相关的政策,并与相关的行业协会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取政策变动的消息和变动的内容,从容应对。

我们可以从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的关于玩具安全新指令来判断一些影响,在这个安全新指令中,关于国际贸易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这些增加和变化的项目主要是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企业不能够很熟悉一些贸易保护的原则和政策的变化,就无法提供相关的证书保证,这样在实际的货物进出中就出现了阻碍,小则经济损失,大则还会影响到长期的生意往来,所以可见,国际贸易翻译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

三、国际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的关系与风险规避

第6篇:国际贸易笔记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壁垒环境服务贸易影响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2(b)-069-02

环境服务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世界人口数量的增加,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对化工原料、能源等方面的需求也逐渐的加大。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已经被摒弃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和生产方式,发展中国家为了提升经济地位,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寻求生存之地,不得不继续开展。这也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状况堪忧。当前我国的经济迅速崛起,在寻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还需要能够用最低的成本和手段降低能耗,这不仅是我国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能够有效地消除和降低环境服务的贸易壁垒,各国还需要为了共同的利益,实现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升环境质量,逐渐改善环境问题。

1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壁垒概述

从当前的国际环境服务市场的情况来看,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壁垒可以分为以下方面,包括外商投资限制、企业中母国雇佣该国国民的限制;员工国籍以及居住场所的限制以及环境法规能否健全执行的限制等。为了有效的划分国际贸易壁垒的特点,可以根据其相同点进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措施。首先最显著的类别为贸易障碍类,这是由于坏境服务的供应者大部分都是通过商业设立的服务模式进行服务。其次是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在环境工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在公共资产的服务市场中无法实现全部的私人企业经营形式,即使当前公共服务已经逐渐形成民营化或者委托私人企业,但是政府部门仍然需要提供采购服务;再次,促进本国出口贸易壁垒,比如政府的出口优惠政策,可能会使环境产品贸易出现扭曲[1]。最后一类是国内法规,当前各国的政策法规间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所以要想进入其他国家的环境服务市场存在很大的难度。

2环境服务国际贸易壁垒现象分析

2.1贸易保护主义现象

当前影响环境服务贸易自由的障碍不是关税的问题,而是法规的限制。各国的法规是行业活动规范的制度,所以在服务贸易上会存在一定的阻碍作用。环境服务国际贸易中的显性壁垒主要是各国政府对环境服务贸易政策的限制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由于环境服务自身的垄断性,使得各国政府在环境服务市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市场准入条件比较高,那么就会导致环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出现缓慢和推迟的现象。在过去的发展中,没有国家愿意让外资参与到国家的环境服务中,但是当前如果不能有效的调整这种垄断市场的结构,那么私有企业会利用其科技和服务优质化的优势打压公共企业的发展[2]。随着环境服务的产业化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本国的工业,国家会采用限制外资的方式降低竞争,或者采用限制高科技出口的方式,实现本土化的保护,而这些政府的规定就是主要的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壁垒。

2.2环境服务进出口的限制

从环境服务贸易的具体方式分析,其贸易方式主要是以商业形式为基础的,所以贸易壁垒也主要针对的是外资企业的机构设置、参股以及控股权利限制,同时各国的移民法中也对环境服务为主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控制,包括资金、人员、信息等对环境服务贸易的障碍。还有一部分环境服务主要采用的是跨国跨境的方式。如果进口国无法对出口国所提供环境服务的商业机密以及知识产权等进行有效的保护,那么出口国必然会采用一定的环境技术或者信息的出口限制政策。

2.3环境服务的自然属性

当前,环境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由于世贸组织中只对少数国家的环境服务做出相应的承诺,所以世贸组织的原则和规定往往不适合于各国的环境服务贸易,换言之,世贸组织对大部分国家的贸易规则都没有约束能力。特别是环境服务自身的垄断性质本身就会阻碍竞争对手的加入。大部分国家注重对环境服务的发展和推广,但是没有刻意的去躲避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虽然会导致该国的环境服务企业政府补贴违反世贸组织的反补贴规定,但是这个行业却是必须要扶持的,这些政府的行为也会对外来的竞争形成巨大的限制和打击[3]。同时还存在一种不符合服务贸易规定的行为,具体为一个外资企业要想进入到一个国家的市场,必须要先进行经济需求测试,并在测试中满足进口国的相关测试指标,这也为外来企业的入市带来一定的障碍,从而降低了贸易政策的公平性。

3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具体影响

我国的环境服务贸易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起步晚,但是一直是政府重点关注的产业。国际环境服务贸易能够有效的提升我国的服务贸易水平,同时提升我国的就业率,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但是在实际的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贸易壁垒,进而对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

3.1自然人流动限制导致我国劳动力优势无法发挥

国际环境服务贸易是一种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服务模式,我国的劳动力众多,虽然当前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不断的提升,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劳动力价格还是偏低的,同时随着我国的教育力度加强,国民的素质也得极大程度的提升,因此我国的劳动力素质在发展中国家也属于比较高的,整体的服务水平在国际上处于中上等,由此可见我国的劳动力性价比从国际范围来说还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劳动力进入他国的相关限制条款导致我国的劳动力无法发挥优势性。

3.2贸易限制阻碍服务机构出口贸易的进程

環境服务贸易是以商业形式为其他国家提供贸易服务的,而明显性的贸易限制主要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对其他国家企业在本国设立机构的限制。当前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的队列,市场化还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即使大部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项目都比较成熟,而且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在大部分的国家的制度限制下,还是无法成功的进入到他国的市场。

3.3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当前我国在技术检测水平上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进而导致很多国家利用我国技术和法律上的漏洞,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废弃垃圾向我国走私,同时我国的部分商人在利益的诱惑下,不惜与外商勾结,故意进口垃圾产品,进而对我国的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污染和破坏,从而导致我国的国内环境服务产业发展举步维艰[4]。国内环境服务中的大量资源被用来处理这些外来的污染因素,分散环境服务的精力和资源,从而为我国的环境服务贸易发展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3.4国际贸易壁垒应对人才缺乏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和实力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际贸易领域的人才也不断的涌现,但是从我国的国际贸易情况来看,货物贸易仍然占非常大的比重,当前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特别是在贸易壁垒应对的人才方面,还是极度缺乏。如何能够有效的避开和打破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更好地投入到国际环境服务贸易市场,还需要我国专业人才的不断探索和研究,而从当前我国在国际贸易壁垒的应对情况来看,进展的速度缓慢,这也突出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壁垒中应对人才的匮乏。

4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影响的对策

4.1通过国际谈判放宽对我国人才签证的限制

针对我国劳动力无法有效输出的问题,还需要政府能够通过与各国对话谈判的方式,争取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自然人流动的签证有利政策,进而使我国的居民在国外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工作和务工机会,从而促进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和人才的优势作用。

4.2加快市场化进程规范服务型企业的发展

我国的市场化发展实践中,虽然当前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在总体上还处于落后的情况,所以我国还需要能够不断的加快市场化的服务进程,加大对我国企业管理法规的规范和执行力度,用国际化的标准对我国的服务型企业进行规范,进而提升我国服务型企业的服务水平和资质,使企业符合国际的相关政策,真正的实现走出去战略。

4.3提升技术检测水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检测技术水平和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导致国外的很多垃圾产业和产品进入到我国,进而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影响我国环境的保护策略实施。所以我国还需要加大对产品检测技术的研究,提升检测技术的水平,从而使国外的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和产品在进入我国时能够“无处遁形”,防止一些垃圾产品进入到我国,占用环境服务资源。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一些不法商人进行严厉的打击,一旦发现故意进口垃圾产品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查处,从而从源头上阻止一些“洋垃圾”的进入,提升我国环境服务的效率。

4.4完善国际贸易专业课程,培养专业化人才

高等院校是培养社会人才的主要途径,所以针对国际贸易壁垒问题,我国还需要加大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首先完善高校的国际贸易教学体系,可以针对当前的国际贸易壁垒问题设立相应的专业,开展相关的课程。针对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人才缺乏的情况,还需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注重实践性课程的开展,使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能够认识到当前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壁垒,并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针对这些问题不断的探索,虽然大学阶段解决这些问题还存在较大的难度,但是相信从基础抓起,对未来人才的培养将具有重大的帮助,同时也有利于构建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

5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服务国际贸易壁垒不是短期形成的,而是一个经过漫长时间累积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已经根深蒂固,同时这种贸易壁垒与企业的服务行业不同,环境问题所涉及的范围更广,这也导致这种环境服务贸易中的贸易壁垒是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和层次的。通过对环境贸易自由化的认识和实施能够有效的消除这种贸易壁垒,这不仅有利于对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遵守,同时还有利于世界环境服务产业的发展,同时带动其他产业的贸易活动开展。当前这种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的环境贸易开展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我国还需要能够在全面认识国家贸易壁垒的同时,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的消除和规避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带来的影响,促进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达利.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5(9). 

[2] 崔玮.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特征及战略选择[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6). 

[3] 李春雷.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策略[J].时代金融(中旬),2012(6). 

第7篇:国际贸易笔记范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许多国家为了使自身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使用各种进出口策略。从以往的关税、配额、许可证等贸易壁垒,到现在的以绿色贸易壁垒为主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因其具有更大的合理性、更强的隐蔽性和不易监测和判断等特点,绿色贸易壁垒被使用得越来越频繁,它已成为了国际贸易公平健康发展的阻碍,是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挑战。本文从国际贸易的实际出发,分析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绿色贸易壁垒,根据其对我国贸易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影响;策略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和特征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通常是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产品和市场而设置的,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健康等理由制定针对对方的环境贸易措施,使对方的产品进口受限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它通常表现为国际贸易中的环保公约和环保法规、绿色标志与包装制度、绿色补贴和附加税、环保与卫生检疫标准等。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以下特点:

(一)表面上具有合理性

绿色贸易壁垒其实一般是进口国为了给出口方制造障碍,使对方的产品进口受限,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而设置的。然而,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国家往往会寻找冠冕堂皇的借口,如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健康等来迎合消费者的需要,给自身的不公平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虽然关税、配额、许可证等贸易壁垒具有和绿色贸易壁垒相同的限制对方贸

易的目的,但是这些贸易壁垒的透明性更高,更容易识别。绿色贸易壁垒既有表面上的合理借口,又有复杂的、难以准确界定的检验标准,这必然使绿色贸易壁垒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也难以让其得到相应的惩罚。

(三)具有较强的歧视性

国际贸易中贸易壁垒的制定与各国的资源、技术和经济条件是密切相关的,具有丰富资源、先进技术,或者是国内经济实力雄厚的一方,特别是发达国家,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而不是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实来制定和实施绿色贸易壁垒。它们往往对发展中国家提出过高的绿色贸易标准,甚至对本国和他国制定双重环境标准,这些绿色贸易壁垒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都具有较强的歧视性。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一)提高了我国外贸企业的销售成本

一方面,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增加了我国一部分外贸企业的运输成本和储藏

成本。我国的一部分外贸企业由于提前不了解某些交易国家的贸易壁垒政策,把货物运到了交易国的港口,在海关检疫的过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该国的绿色贸易标准,只得把货物又重新运回会内,这必然提高了货物在往返过程中的运输成本和储藏成本,有的产品保质期较短,企业不得不把检疫不过关的产品倒入海中。另一方面,为了与他国进行国际贸易,我国的外贸企业不得不按照该国的贸易政策和严苛的绿色贸易标准来生产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必然提高了我国外贸企业的销售成本。

(二)缩小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市场范围

一方面,由于某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品和企业,制定过于严格甚至是双重的贸易环境标准,导致我国外贸企业被挡在该国的标准之外,原来可以出口的产品现在出口不了,这直接导致我国外贸企业的市场范围缩小。另一方面,我国某些外贸企业由于考虑到按照交易国的标准生产将提高销售成本,且交易国的绿色贸易标准难以执行,从而放弃该国的销售市场,这间接缩小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市场范围。

(三)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一方面,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这些绿色贸易措施会提高消费者的环

保意识,导致消费者在进行选择时更倾向于购买通过绿色标准认证的产品,对于我国出口过去的缺少此类标志或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需求量变少,这必然削弱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某些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虽然达到了该国绿色贸易的标准,但由于生产成本、运输成本、检疫成本的提高,导致我国出口的产品的销售成本提高了,失去了与外国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这间接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导致国际贸易关系发生变化

一方面,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我国执行严格或者歧视性的贸易壁垒之

后,我国商品出口量下滑,导致我国外贸企业市场范围缩小和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长期下来会导致国外对我国的产品和经济采取排斥态度,削弱了我国的国际贸易关系。另一方面,针对他国的措施,我国政府也会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我国的产品市场,这样就僵化了我国和他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影响到我国与他国的长远合作,甚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产生全面的影响。

三、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产生影响的原因

(一)环保认证观念淡薄,缺乏绿色经济意识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苏醒,加强进出口产品的环保认证已成为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然而,不论是我国政府还是我国的外贸企业都缺乏环保认证意识:首先,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缺乏环保认证意识,还未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产品检疫标准和完善的环保认证体系;其次,由于大额的检疫、评估、标志使用费用等原因,我国外贸企业也没有积极进行绿色产品质量认证;最后,我国仍然以传统的粗放型的生产模式为主,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绿色经济观念的缺失导致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极易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为了加入世贸组织,更好地进行国际贸易,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并且对国内的一些法规和标准做过修改。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健全,对于绿色产品的评价标准仍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很多外贸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不惜破坏环境来生产产品,为了节约大额检疫、评估和标准使用费,而逃避进行环保认证。这种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缺陷,必然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

(三)不合理的产业结构

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仍以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为主,出口的产品多是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且很多跨国公司把对环境存在污染的生产项目投资到我国,是我国成为它们的加工工厂。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导致我国出口的产品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产品很难符合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的要求,相关外贸企业的核心竞争也不高,使得我国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易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四)科研技术水平不足,产品质量不高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发展中国家,科研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研发能力低于发达国家,同时,绿色产品检测技术和监测设备,以及相应的检测人员队伍建设仍存在滞后的情况。从整体上来看,我国仍是传统粗放型的以消耗自然资源和牺牲生态环境来发展经济,生产的产品从外部的设计、包装到内部的质量方面都与发达国家的绿色标准存在差距,这必然给发达国家对我国使用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生态环保知识,培养绿色经济理念

加强生态环保知识的宣传要从两个方面做起:第一个方面是针对我国的外贸企业,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环保宣传和教育,让其了解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势和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挑战,使其认识到提高产品的质量与自身的利益关系,培养其绿色经济理念,并免费为其提供环保技术和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最新动态,为我国的外贸企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提供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是针对我国的消费者,加强对消费者的环保宣传,培养环保和绿色产品意识,转变传统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扩大绿色产品的内需,为我国正在转型的外贸企业提供坚强的消费需求后盾。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相关政府部门应着眼于国际贸易交往国家的标准和需求,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吸取国际贸易中我国与它国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引起贸易争端的教训,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对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努力促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贸易标准与国际社会接轨,保障我国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环保产业

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转变以往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科技含量、高产出的环保产业,推行一条从绿色设计、绿色取材、绿色生产加工到绿色包装销售的绿色生产产业链,生产绿色化和无公害化的产品,满足国内外消费者的环保需求,有效应对国外的绿色贸易壁垒,实现消费者、企业、社会的共赢。

(四)提高科研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

俗话说“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提高科研技术水平是生产高质量产品、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培养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组成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提高环保绿色产品的研发能力;其次,要研发与国际要求接轨的先进的绿色产品检测技术和监测设备;最后,从产品的外部设计、包装到内部质量方面进行一个质的提高和飞跃,缩小与发达国家绿色标准间的差距,努力达到国际标准,开发环保成本低、质优,符合国际环境标准的绿色产品。

参考文献:

[1]徐哲波.国际贸易下如何打破绿色贸易壁垒.中国商贸,2013.

第8篇:国际贸易笔记范文

贸易术语是长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问题,以文字或缩写字母的表示的专门用语[1]。在《201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被划分为四组不同的基本类型:e组(exw),即卖方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房备妥货物;f组(fas、fca、fob),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组(cfr、cif、cpt、cip),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经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予承担责任;d组(dat、dap、ddp),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fob、cfr和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的需要。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等会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而与之相对应的fca、cpt、cip则恰恰适应了这种新的运输环境,地位也日益突出,它们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等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

我国很多内陆进出口企业他们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属于不习惯采用,可能原因在于他们对传统贸易术语以及熟练运用并产生一定的依赖性,而对fca、cpt、cip 的认知程度却不高[2]。况且,内陆地区狭小的贸易份额也阻碍其应用。但目前,随着加工贸易企业内迁,内陆地区的贸易份额逐年上升,像fca这类术语的优势也会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而体现出来。个人认为,正确选用贸易术语对贸易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企业首先应区分fca、cpt、cip相对于传统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使用不同之处和优势所在,以及他们各自的风险转移界限以便更好地选用。

一、fca与fob的主要区别[3]

fca的风险转移是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地点的那一刻。因此依据fca,如果贸易出口公司是在我国一些内陆地区,他们从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将作为国际费用参与价格谈判,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买方承担;而fob是在货物运过船舷的那一刻,这样出口就要方负责将货物运往装运港并承担货物从内陆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和保险费。

很明显,对于我国许多内陆远离港口的贸易出口公司,如果选择适合水上运输的fob 贸易术语则会带来交货延迟、费用增加、结汇时间延迟、无法享受真正的“仓至仓”待遇以及这些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然而选用fca 是一个很好的方法。fca 术语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这样就会减少内陆出口货物的运输损耗,节约成本,使商品更具价格竞争优势,并可缩短制单结汇的时间,享受国际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待遇。

二、cpt与cfr的主要区别

cfr 是成本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所以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都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也就是说cpt是卖方要一直承担风险直到货到目的地。在cpt中,卖方支付的运费实际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谁负担的问题,减少了贸易中因装卸费用支付而造成的各种纠纷。

三、cip与cif的主要区别

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对于我们国内陆地区的贸易而言,cip比cif更适合。不仅如此,从风险转移的界限看,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正是由于不能实际控制,所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这大大减少了出口方的责任。因此cip对内陆贸易发展更为有利。

从fob和fca,cfr和cpt,cif和cip三组贸易术语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新三种”相对于“老三种”,其适用范围、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费用承担、运输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装运或多式运输方式,采用“新三种”较为有利。

第9篇:国际贸易笔记范文

关键词: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壁垒 比较

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与贸易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而日渐频繁,在这一大环境的影响下,各国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而逐渐青睐于开展国际贸易。充分了解贸易壁垒并实施相应的应对策略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此,文章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比较做出了分析,详细情况如下文所述。

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概要

1.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及贸易壁垒的定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主要是指签署GATS的各个成员国所提供的所有关于金融层面的服务,涵盖了保险、银行及其相关金融服务。伴随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还有贸易壁垒,其早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开展的初期就已经存在并逐渐形成不同的模式,然而金融领域却一直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直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随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签署,才对其定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是指受到非自然因素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了抵御国际贸易在本土发展而制定或采取的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金融贸易政策和措施。

2.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由于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相对于其他服务贸易而言具有无形的特点,其贸易壁垒的特点也具有较明显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对于金融服务贸易的各方面都有涉及,且类型多样、涵盖范围广;

(2)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多为无形壁垒,且设置形式以非关税为主;

(3)金融服务贸易壁垒设置的目的不仅针对金融服务本身,也是为了满足国家某种经济政策的目的需求;

(4)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设置对象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

二、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

由上文所述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可知,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是以非关税形式作为主要体现形式的,依照金融服务贸易的对象、开展模式等的不同,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资本移动型:主要包括外汇钞票和汇率的监管控制、浮动汇率的限定以及投资收益汇出的局限控制等形式。

2.人员移动型:人员移动壁垒是依照各成员国的移民限制法律条文来设定的,根据各国或地区移民法律法规或工作许可、专业许可等的规定标准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

3.服务产品移动型:这种类型的贸易壁垒主要是对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管理,换而言之就是指东道国或地区对进入国家或地区内部经济市场的外来金融贸易服务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

4.信息移动型:为了防止由于国家、经营权限以及交易双方死人信息泄露而设置的壁垒,包括对国家技术标准、入网许可、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的调控措施。

5.开业权限制型:对国际金融服务进入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条文等设置壁垒,包括禁止垄断、限制金融服务的提供、限制或禁止非本国际人员提供服务业务等。

6.经营权限制型:即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

三、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比较差异

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贸易壁垒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主要可以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壁垒设置透明程度的差异:不同国家对于壁垒设置的透明程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条文的明确设定,从而达到贸易壁垒高透明度的标准,而某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贸易壁垒的设定则较为隐蔽,国外投资者的察觉度较低。

2.壁垒设置态度的差异:各国家与地区对于贸易壁垒的设置态度可以分为鼓励型、限制型以及互利互惠型等,这些国家对于金融贸易壁垒设置的态度大多取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类型。

3.国家发达程度之间的差异: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经济条件及综合国力处于较优水平的原因,对于国际贸易的开展通常限制程度较低,这些国家大多主张不设立贸易壁垒。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有限、本土经济体制及市场发展欠成熟,因此在数量和类型上,设置了更多的贸易壁垒。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充分了解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概念、特点和不同的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最好地处理与其他国家进行金融贸易时的贸易壁垒问题,从而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1]王勤淮.论金融服务贸易壁垒[J].世界经济研究.2011,04(25):1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