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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面临国际贸易摩擦的新形势
(1)国际贸易摩擦表现形式多样化。2008年10月以来,我国遭受的贸易救济调查涵盖了“两反“”两保”全部4种形式。除此之外,还涉及了知识产权调查、技术性贸易壁垒、反规避、汇率摩擦等形式。
(2)贸易摩擦涉案产品种类不断增加。目前,我国钢铁、鞋类、玩具、铝制品、轮胎、纺织品等行业仍为“重灾区”,并不断向彩电、电信等产品转移。
(3)贸易摩擦涉及领域广泛。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迄今为止,国外对我国发起的贸易调查涉及到纺织、轻工、机电、医疗保健、食品等行业,已从货物贸易领域拓展到了知识产权、投资和服务贸易领域。
(4)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别范围扩大。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10月以来,全球5大洲有17个国家对我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美洲25起,涉案金额53.25亿美元;欧洲6起,涉案2.5亿美元;亚洲36起,涉案35.05亿美元。
(5)低碳经济将使我国面临新的更频繁的贸易摩擦。现在适逢全球经济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关键期,从保护本国新兴产业出发,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措施和绿色贸易措施,贸易摩擦发生更为频繁。低碳经济时代,碳关税、碳配额交易、碳审计与信息披露等各种制度层出不穷。
2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策略
2.1建立和完善我国贸易救济制度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有关国家肆无忌惮地对我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贸易救济体系,使得外国在对我国产品采取歧视性做法时,不必担心会遇到我国相应的报复。因此,我国应根据WTO规则,进一步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这样可以形成一定的威慑,使国外不敢轻易挑起贸易争端,变被动为主动。
2.2改善外贸出口结构,提高商品市场竞争力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之所以不断升温,直接原因在于我国外贸出口结构严重不合理。中国出口企业要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首先,充分利用国内劳动力和原材料市场,保持价格优势。除此之外,创立自己的品牌或者通过兼并国外知名品牌,建立自己的品牌优势,改变外贸加工的局面,开拓具有中国品牌效应的市场。改变劳动密集型和低科技含量的商品出口结构,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出口;减少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加速资源的有效利用。
2.3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抑制摩擦升级中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们应熟练掌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国际贸易摩擦,打赢国际贸易摩擦做好准备。一旦发生国际贸易摩擦,解决争端的一种办法就是拿起世界贸易组织这个武器。
2.4培养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国际型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正缺乏一批熟悉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才,这些人必须英语流利,可以与外国进行谈判交涉。拥有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对于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具有重要作用。在反倾销国际贸易摩擦中,由于我国此方面的人才奇缺,企业反倾销应诉不利。所以,政府、企业、教育界应该积极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
2.5开征碳税,降低中国在贸易摩擦中受损风险一些发达国家已在讨论开征碳关税,如《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但如果我国已在国内征收碳税,其他国家再征碳关税就涉嫌双重征税,违反WTO协议。因此征收碳税可以降低我国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受损的风险,并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
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成因
一 .经济全球化是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根本原因
正如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一样,法律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是当今国际社会法律发展的一大趋势,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经济全球化是其根本原因。①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深入发展,各国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发生,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各国为了吸纳国际资金、技术和人员,无不在改善其国内法律环境,这样就需要各国法律之间互相交流,互相借鉴,这有利于各国法律消除差异,趋向统一;而就整个国际社会而言,要谋求共同发展,保证国际社会正常的经济贸易活动的安全,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贸易交往的扩张和深化,则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条约来规范国际商事关系,努力建立起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律环境。法律的统一化与协调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世界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化、协调化首先表现在民商法领域。经济全球化意味着不同国家商人交易增多,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商人之间的跨国交易设立规则,进而推动世界范围内商法规则的统一。②因为“协调化的法律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并因此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的发展”①。数十年来,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已取得快速发展,主要表现为: 1?商人通过自己的机构如国际商会等创设或统一了大量的商法规则; 2?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出与多数国家相一致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商事法律规范趋向统一; 3?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大量的调整有关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公约,推动了国际商法的统一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是历史的必然,这就意味着,处于边缘化状态的非洲国家根本无法回避经济全球化。②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非洲国家积极推进市场的联合与扩大,而“市场的联合总是与努力对有关金融和贸易方面的法律进行协调的活动相伴而行”③。非洲国家只有积极参与国际商法的统一化与协调化运动,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潜在好处,减少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中,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危险。
二.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直接原因
消除法律的多样性,是非洲国际商法统一化与协调化的直接原因。法律的多样性在非洲尤显突出。非洲法律的多样性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单一国家内部法律的多样性。在一个非洲国家内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习惯法。在殖民时代,一些外国法被强加于非洲本土法中,且二者继续存在。独立后,许多非洲国家采用联邦政体,使一国内部各地区具有依据本地情况进行立法的权力,而各地区的立法并不必然是统一的。
2?非洲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长期的殖民统治对非洲各国的法律造成深刻影响,独立后非洲国家基本上沿用前殖民国家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在非洲广大地区的传播使伊斯兰法对一些非洲国家的法律也产生巨大影响。此外,当今一些非洲国家的不同地区在历史上曾被不同的国家占领,造成现在一些非洲国家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类型的法律。因此,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把当代非洲国家分为普通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混合法系国家。它们之间的法律必然存在巨大的不同。3?非洲国家和其他大陆国家之间法律的多样性。尽管非洲国家的大部分法律制度源于欧洲,但不能就此认为非洲国家的法律规则等同于它们所采用的欧洲国家的法律规则。即使法律制度同属一个法系的不同国家,在处理同样事情所适用的规则上也常存在很大差异。导致此种状况的原因诸如:各国法律发展或改革的步伐不同,各国的社会文化因素对法律的影响有别;现在许多国家乐于从其他国家移植一些法律规则和概念,这些国家并非总和移植国同属一个法系。非洲国家接受欧洲法后,欧洲国家法律的发展并非总在接受国中得到反映,而另一方面,非洲国家本身也经历着内部的法律发展,这包括新的本土法的制定,对立法作出的新解释,以及对其他国家法律的移植等。
非洲法律的多样性不仅影响非洲各国之间、非洲国家与其他大陆国家之间贸易的发展,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非洲经济一体化目标的实现。法律制度的差异是产生法律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毫无疑问,法律冲突妨碍了贸易的发展”④。从事国际贸易者必须考虑到:某项交易应受何国法律支配,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到哪国法院寻求救济。也许有人认为只要在合同中加入法律选择条款和法院管辖条款,上述问题即可解决。关键是,即使我们知道某一交易受某一非洲国家法律支配,由于其法律制度的多样性,我们也很难知道根据该国法律对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因此,此类条款并不是解决法律多样性产生的问题的有效、持久的方法。有人曾指出,法律选择条款“并不是解决地区之间贸易问题的实用方法,因为许多合同经常不指明适用的法律,或为追求缔约效率而忽视了该问题。”⑤
一、制定《鹿特丹规则》的背景和原因
(一)制定《鹿特丹规则》的背景
在制定《鹿特丹规则》之前,国际上已经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海运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第一部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我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不少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纳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这一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最重要的和目前仍普遍被采用的国际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1968年6月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1977年6月23日生效。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意大利和日本等主要航运国家都参与了该规则,由于其内容比较倾向于承运人利益,加入国家最多。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Goods by Sea)的简称,1978年3月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由于其很多条款偏向货主,参加的国家数量有限,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己生效国际公约的存在,使得国际上管制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并不统一,而且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也都各不相同,这种不统一阻碍了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导致了大量法律冲突的产生,不利于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的发展,影响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给国家之间国际贸易流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障碍。谋求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法律的统一始终是各国努力的目标,也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国际贸易便利化和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鹿特丹规则》应运而生。
(二)制定《鹿特丹规则》的原因
1. 直接原因。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海上运输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单证,这是导致《鹿特丹规则》诞生的最直接原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曾经制定过一个统一电子单证的规则,但发现仅仅统一电子单证并不能解决问题,有些实体上的法律规定也必须要统一,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有关权利的转让,国际上必须要有一套统一的规则。
2. 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是分段进行的,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门到门运输越来越普遍,这也是整个货物运输发展的趋势。现行的规则中,《海牙――维斯比规则》是船舷到船舷(在船舷交货,另外一方在船舷提货),《汉堡规则》是港口到港口,都没有考虑门到门的实际情况。
联合国大会在通过《鹿特丹规则》的决议中,阐述了制定这个规则的动因,即:鉴于现在海上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制度仍缺乏统一,尚未能充分考虑到包括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合同和使用电子运输单据等现代运输的做法,不能适应包括海上运输、集装箱化、门到门运输等在内的现代运输和电子运输单据应用等的发展需要,应该创立一套旨在对现存的海运公约进行整合,对涉及海运区段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更新和协调统一的规则,以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增强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和商业可预测性,减少所有国家之间国际贸易流通的法律障碍,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
二、《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认定的变化
(一)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新规定方法
《鹿特丹规则》第12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赔偿责任基础,《鹿特丹规则》第17条1款规定:“如果索赔人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第4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即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条件是索赔人必须证明:(1)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2)造成或促成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情形发生在第4章所界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同时,《鹿特丹规则》第17条2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第18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负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以上两款的规定可以说承运人应当就责任期间内的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以上行为并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其对此没有过失。同时在《鹿特丹规则》中第17条第3款采用列举的方式罗列了承运人除无过失之外的免责事由,然后在第4款中又对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作了一系列的约束,但是这种约束条件的成就与否要由索赔人进行证明。另外,《鹿特丹规则》第18条还做出了承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的规定。《鹿特丹规则》中对于承运人归责原则的规定的确定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它既不同于《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同于《汉堡规则》中的完全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在吸收两个规则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了风格独特的承运人责任新模式。
(二)扩大了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义务
《鹿特丹规则》第14条对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做出了如下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谨慎处理:(1)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此种配备、装备和补给;(3)使货舱、船舶所有其他载货处所和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且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且保持此种状态。
与《海牙规则》相比,《鹿特丹规则》中只增加了“海上航程中”以及“保持”这几个字,其他方面的表述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虽然只是多了几个字却使得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有了很大的变化,即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将不局限于船舶在装货港的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而是一项连续的义务,应该贯穿于整个航程中,也就是说除了装货港的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也包括了船舶在中途挂靠港的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甚至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整个航行期间。这种规定明确了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全程化,明显加重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加重了承运人的风险和责任,使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朝着对承运人越来越严苛的方向发展,此种变化必然会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所涉及的诸多方面带来影响和意义。
(三)豁免了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
《鹿特丹规则》的一大变革就是对承运人一定情形下的无单放货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在《鹿特丹规则》中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被大大的弱化了。无单放货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与航运实践之间产生了很大的矛盾,继续维护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已有些不合时宜,甚至可能会阻碍航运业的发展,同时把无单放货的责任总是推到承运人头上,这没有反映当前的现实,也很难体现真正的公平。副本提单加保函来解决提单提货凭证功能和航运实践矛盾中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反而带来了更多的纠纷和风险,提单迟延本是由贸易上的原因造成的,与承运人无关,“凭单放货”的要求反而让承运人负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对承运人有失公允。《鹿特丹规则》的起草者也是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对提单项下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进行重新规定允许承运人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
按照《鹿特丹规则》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当承运人将货物运达目的港之后,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声称是收货人并且按照承运人的要求适当表明自己为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身份的人,当收货人适当的表明其身份之后,承运人就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此收货人,反之,则承运人就有权利不向其交付货物。同时,由于在第46条《鹿特丹规则》又规定了在签发了必须交单提货的记名提单项下的放货行为,因此,在45条中规定无记名提单的交货行为只需要声称自己是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表明身份就行了,并没有硬性要求此收货人要提交正本提单,承运人只要正确的检验其身份便可将货物交付给此人,而无须再向其主张交付提单,承运人在此种情形下可以不用凭正本提单便可交货,一定情形下免除了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即便是以后发生了欺诈或是别的纠纷,此后的记名提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也没有权利再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承运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已经适当的验明收货人的身份,便可从诉讼中解脱出来。
《鹿特丹规则》以承认承运人向其他无正本提单持有人的交付行为的效力的方式免除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即认定只要是承运人以这种方式向《鹿特丹规则》中规定的第三方或是以《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方式处理货物的,承运人便免除了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货的义务,允许承运人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尤其是在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行为是航运实践的需求,也是海商法立法的大势所趋,但同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风险。
(四)提高了承运人责任限额
《鹿特丹规则》第59条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第1款规定:“除第60条以及第61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于违反本公约对其规定的义务所负赔偿责任的限额,按照索赔或者争议所涉货物的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875SDR,或者按照索赔或者争议所涉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限额为准。”《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一规定较之《汉堡规则》从每件货物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以其高者为准)分别提高了31.24%和50%。
参考文献:
[1]William and Alexander M, , “View of the European Shippers’ Council on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ying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also known as the ‘Rotterdam Rules’ ” European shippers’ council, March 23rd, 2009.
【关 键 词】竞争优势/比较优势/国家竞争优势/国际贸易成因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9世纪初,李嘉图在斯密的绝对优势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优势论,成为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石。100多年来,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基本上没有跳出比较优势的范畴。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哈佛大学迈克尔·波特教授提出的竞争优势论异军突起,尤其是1990年《国家竞争优势》一书的出版,引发了理论界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关系的热烈讨论。
波特对竞争优势的研究经历了从企业和产业层次向国家层次、从参与国内竞争向参与国际竞争演进的过程。他早期的研究,如1980年的《竞争战略》和1985年的《竞争优势》在分析产业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竞争优势的概念。到了1986年的《全球产业竞争》,波特开始将其理论架构延伸到国际竞争的背景当中。而成为里根政府产业竞争力委员会成员的经历,使波特意识到国家环境对于企业竞争的成功所扮演的关键角色,因此他开始探寻一个国家创造并保持其产业竞争优势的因素,终于在1990年出版了《国家竞争优势》。可见,产业竞争力始终是波特研究的核心。当研究重心提升到国家层面和国际竞争后,波特将衡量一国某产业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的最佳指标确定为该产业是否具有向众多国家持续、大量出口的能力。这样,在客观上,竞争优势理论对传统的由比较优势引发国际贸易的理念提出了挑战: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究竟哪个是国际贸易的真正动因?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梳理代表国际贸易理论主流的比较优势论与新兴的竞争优势论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明确国际贸易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竞争优势》刚刚问世,国内对此理论还缺乏系统的了解,因此,这一时期的相关文献中的某些认识违背了波特竞争优势论的本意,从而不能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对比作出正确的评判(注:如熊贤良虽然开创性地指出了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的一致性,但同时强调一国货币汇率的低估会导致竞争优势与比较优势的分离,使该国在不具备比较优势的领域也能具有竞争优势。而波特认为低估本币虽会带来一时的出口增长,但这不具有可持续性,并将损害该国长久的竞争优势,因而并不认同这种由汇率因素引致的优势(参见波特著《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对波特的竞争优势论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但在就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对比中,都把比较优势的概念仅仅停留在20世纪30年代的资源禀赋论的层面上(注:波特本人在其著作中谈到比较优势时,将这一概念限定在资源禀赋论的层面,并认为在现代经济中比较优势概念应该让位于竞争优势概念(参见波特著《国家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再版序第1页,正文第11、14页),国内学者的上述观点可能是受此影响。),由此,符正平(注:符正平虽然注意到了当代就比较优势内生性和动态性的研究成果,但在与竞争优势的对比时,仍主要将比较优势的概念停留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时代,强调比较优势采用的是“静态均衡分析方法”,没有将当代比较优势论的研究成果充分纳入其对比分析中。)认为竞争优势概念与比较优势概念是互补的,且在当代,竞争优势更为重要;洪银兴、谢娟认为必须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形成真正的出口竞争力;盛晓白甚至认为竞争优势的概念全面超越了比较优势的概念,将会取代比较优势,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
俄林在1933年创立的资源禀赋论虽被誉为是比较优势论的集大成之作,但到了20世纪80年代,经过这半个世纪的发展,比较优势论已经不再局限于资源禀赋的理念了。随着里昂惕夫之谜的提出,二战后,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20年的大发展时期,再经过20世纪70~80年代的整合归纳,形成了被称为国际贸易新理论的一系列贸易理论,使比较优势论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和发展。所以,理应将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过发展了的比较优势论与这一时期诞生的竞争优势论进行比较,才能准确地把握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对国际贸易成因的阐释是国际贸易理论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是学术界就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关系论争的一大焦点,因此本文将就比较优势论和竞争优势论对这一问题的解释进行比较。又由于比较优势论基本代表了至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贸易理论的核心和主流,因此这一比较也将揭示竞争优势论在国际贸易成因探索历程中的贡献及其地位。
二、比较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探索
(一)比较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探索历程
1776年亚当·斯密提出绝对优势论,认为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1817年大卫·李嘉图发展了绝对优势论,提出比较优势论,认为只要两国在生产成本上存在相对差异,即生产两种商品的成本比例存在不同,就能产生互利贸易。由于斯密和李嘉图所使用的成本概念是指劳动成本,即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在将其转化为商品的货币成本后,便会发现不论是绝对优势还是比较优势都意味着具有货币成本绝对低廉的优势。正如李嘉图本人在阐述了比较成本模型后,紧接着指出:“因此,毛呢在葡萄牙所能换得的黄金如果不比输出国所费的黄金多,就不可能输入葡萄牙;葡萄酒在英国所能换得的黄金如果不比葡萄牙所费的黄金多,便也不可能输入英国”。又由于斯密和李嘉图使用的都是完全竞争模型,因此生产的货币成本等于销售价格。所以,对李嘉图的以上表述可以归纳为,只有当一国生产某商品的货币成本(同时也是其国内销售价格)绝对地低于另一国家国内同一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也是其国内生产成本)时,国际贸易才会产生。俄林将此概括为:“贸易的立即原因,永远是按货币表示的商品能从区外比在区内生产更便宜地买进”。
1933年,俄林在继承赫克歇尔的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资源禀赋论,指出各国在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禀赋方面存在的差异,是最终导致各国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的根源。这样就将国际贸易的成因进一步建立在了外生性生产要素的禀赋差异的客观基础之上。20世纪50年代以来产生的国际贸易新理论在比较优势的范畴内进一步补充和发展了对国际贸易成因的解释。被统称为新要素理论的诸多理论分别引入了技术要素、人力技能要素、研究与开发要素、信息要素、规模经济和管理要素等等内生性的生产要素,丰富了对比较优势来源的解释。格雷和兰卡斯特在产业内贸易理论中引入了商品异质性的概念。异质性为每种商品提供了有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相对于同类商品的非价格形式的垄断优势。商品的异质性成为了继商品价格的国际绝对差异之外的另一种引发国际贸易的直接原因。林德提出的代表性需求理论摆脱了以往从供给角度阐释国际贸易成因的束缚,开辟了从需求角度进行研究的新视角。国际贸易动态理论则认为,比较优势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因素。由筱原三代平提出的“动态比较成本说”指出,一国可以通过政府政策干预,开发要素资源,形成比较优势。
强调内生性生产要素的作用、引入商品异质性的概念、关注需求因素、提出比较优势动态化的观念,国际贸易新理论极大地补充和完善了比较优势论对国际贸易成因的解释,使当代的比较优势理论远远超越了20世纪30年代资源禀赋论的理念。
(二)比较优势范畴内的众多理论尚待整合
为了便于和竞争优势论的比较,笔者将比较优势论解释国际贸易成因的逻辑结构大致归纳如图1所示。该图仅仅是将比较优势范畴内的众多理论简单拼接而成的,事实上还不存在一个能够涵盖整个逻辑结构、完整地描述国际贸易成因的理论。
比较优势范畴内的每种理论都对国际贸易的成因提供了一种独到的看法。虽然各理论之间有着一定的互补性,但总体而言,汇聚于比较优势范畴内的理论为数众多,略显纷繁、杂乱,具体表现为从形式上看,各理论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比如,作为比较优势来源的各种因素之间会发生怎样的相互影响?对于这类涉及数个理论间相互关系的问题,我们尚无法直接找到答案。此外,比较优势理论体系内对同一主题的论述又往往散见于诸多理论之中。比如,就生产要素在比较优势形成中的作用这个主题,资源禀赋论和统称为新要素理论的许多理论各就某一特定种类的要素的作用作了静态的阐述,产品生命周期论就产品生命周期中由于产品要素密集性的变化而引发的比较优势的转移作了论述,“动态比较成本说”提出了要素的动态开发可以扭转比较成本的劣势、创造比较优势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上述理论进行归纳,形成统一的要素理论。 转贴于
三、竞争优势论对比较优势论的整合与完善
从客观上看,在对国际贸易成因的解释方面,竞争优势论整合了比较优势论的观点,并有所补充和完善。
有关传统数据表明贸易理论中,贸易条件揭示了各国贸易利益的分配,但在现今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的条件下,贸易条件的福利含义就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最重要的就是,在改变了资本不流动的假设后,一国贸易条件的属地属性与一国国民利益的属人属性之间会产生巨大的不确定性的矛盾。我们对这种不确定性并非无计可施,可以通过投资一体化分散贸易条件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增加一国的总体收益。从分散贸易条件波动的风险考虑,人民币的逐步自由兑换可以增加我国在全球化中的收益。还有,金融开放度的提高可以放松贸易的金融约束,从而促进其贸易开放度。
【关键词】
贸易条件;金融;投资
0 引言
贸易投资是国与国之间重要的联系之一,其核心就是为本国的经济利益合作和竞争的过程。实质其实就是贸易利益分割问题。但是传统的贸易理论假定只存在商品贸易而没有考虑生产要素的流动。随着生产要素国际流动和贸易投资一体化迅猛发展,国际间贸易分工利益总量显著增加,也是的国际间的利益分配更加趋复杂,尽管这种贸易投资一体化活动产生的国际总利益不仅高于各国在封闭条件下生产交换的个别利益之和也高于要素不流动条件下各国通过商品贸易进行国际交换式的贸易分工利益,而且每个国际都能通过参与更深层次,更紧密的国际分工获得更多利益,但是贸易分工总利益在各国之间的分配是不平衡的,各国参与分配的方式也是复杂多样的。
1 贸易投资一体化中的利益来源
与传统国际贸易不同,贸易投资一体化的基础是要素分工,是国际分工从以产品为界限的产品分工向以要素为界限的要素分工发展的产物。贸易投资一体化的主体是跨国公司,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贸易投资有关国家一般都以各自的比较优势要素参与国际迂回生产,并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贸易投资一体化中的利益就其来源看,还在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利益的形成提供了新的条件和基础,使得国际分工利益整体放大在分析利益的根源时,不同贸易理论针对不同的贸易现象,有不同的介绍,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的是完全竞争且不存在规模经济条件下的贸易现象,由于贸易按照国际分工各自产生具有比较封闭条件下各自产出之和为多,这样总的劳动生产率就会提高。
其中一些分析还指出各国产生要素是形成比较优势和直接原因。而新贸易的理论,分析的是相似的国家质检以及产业的贸易现象,认为在规模寂静或市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开展贸易后,贸易国总的福利水平会提高,贸易利益的产生不仅可能得于传统的比较优势利益更重要是由于分工后产生集中,产生规模扩大,形成过膜经济,从而能降低产品的平均成本,或增加不完全产业的竞争,促进同类产品差异化,优化资源配置,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感觉并有多样化的选择,从而增加社会经济福利提高人民的经济收入。国家的经济发不发达就是看人民的经济收入,人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国家的经济也就跟着上去了。只有本国的经济进步了才能去更好的与国外进行经济贸易往来,从而引进别人的技术,别人的经济。
2 传统理论中国的国际直接投资利益
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是麦克杜格尔模型。该模型认为,在产品和要素市场完全竞争的前提下,资本从资本要素丰裕的国家流向资本短缺的国家,主要是各个国家之间利率是存在很多的差异的。可是很多地方是存在的竞争的,资本的价格不是有一个人说的算,主要是由资本的边际生产决的。很多国家资本是很富裕可是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低,价格很不是很高,很多贫穷的国家资本的边际生产力高,价格却非常的高,有时在价格的影响下,贫穷国家的资本慢慢的流入了富裕国家去了,导致了输出资本的边际生产提高,世界资源利用率提高,总产量增加,各国福利水平也随之提高,由此也可以看出,麦克杜格尔模型包含严格的提前假设,在现实中这些前提假设有很多都是不成立的,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模型的基本逻辑,应当说,该模型对一般的国际直接投资都有较强的适用性。以此为基础许多经济学家还对国际直接投资利益的产生及相关方面做了一些更具体深入的分析。某些人认为,很多的公司会去果味进行投资,去赚更多的钱主要是因为它有自己的垄断行业,能够很好的控制其他国家的经济,这是也就是为什么国家资本好的反而资本边际生产力高的原因。任何产品成熟起来,都会选择去富裕国家去投资,这样可以取得很大经济的利益而且能赚更多的钱,这也就是各个国家直接要去投资之前要做的分析等等。
3 贸易投资一体化中的利益分配
对于各国来说,无论是民营企业,国企,最关心的还是本国从贸易投资一体化中所能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贸易一体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在贸易投资一体化条件下,利益分配基础就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于传统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分工变成了要素分工,这一改变及即使贸易投资一体化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在利益分配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别就比如说一下几点:
3.1传统的国际贸易,是贸易国按照国际分工完全利用本国资源生产贸易品并在国家间进行交换的贸易活动。现有的各种国际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以及新贸易理论等一般都是以此为研究对象的,因此这些理论也就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前提,即要素在国家间不流动,这样国家间不流动想进步都很难的。
3.2贸易的投资突显了贸易利益必定是要属于贸易国的国别界限的。有些贸易品是需要有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要素或中间投入品的形式下变化而来的,贸易品的成本不仅仅是贸易单个国家生产要素根本,而且还是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在内的多国生产要素下的产物。所以贸易国不能仅仅只在乎独享贸易利益,更要在乎贸易与各个国家的紧密关系。
3.3贸易投资一体化是有利有弊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价位的高低直就影响到得收入的最基本点,这是显而易见的,国内的产品出口的性价比高那GDP相应的就会增长,国内的生产量就会加大。生产量大了就代表着销售渠道也要跟着增大,不然会导致国家经济倒退,劳动者白费劳动力。
4 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开放之间的联系
一般来说,贸易的开放是离不开金融服务的,他们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很多专家都在探讨贸易的开放和金融的开放之间的利弊问题,提出了很重要的看法,权威人士指出“入市不等于开放,加入WTO就等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实行自由市场经济,这是一大误区” 因为在金融这个领域里我国还不是“孰能手巧”一定要脚踏实地的落实每一个计划,金融服务开放度的提高对这一行业的人士来说可是一大优势他提高了资金外换和产品出口安全控制度,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贸易信贷,而且会降低国际投资的成本和风险,促进国际资本流动。Natalia T.Tamirisa的研究指出,对于银行、保险和证券投资,股票投资这些不同类型金融服务贸易来说不同行业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中国内地的保险行业就不是很乐观,这是一个高端的行业,但是他的人员流动量就很大,但是在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保险行业就要比我国做的好的多。
很高的金融经济对贸易开放有着一定的的负向影响的,这代表着金融一体化的程度不高的国家,其贸易机会的不需要用投资的方式来完成,也就是说贸易和投资是可以替代的。所以金融开对放贸易开放是具有正面关系。我们需要利用他们的关系去制定更好的方案,提高国家的经济。
5 贸易开放与金融开放
简单而言,国际经济活动上在于拓展贸易开放与金融开放两者之间的关系。贸易的开放直接关系这经济增长的发挥机制,但是,很多国家的进京活动与国外的经济活动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要想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效果,主要要对他们进行简单的分析这有进行了分析才能了解并且利用好他们之间的关系。货物贸易开放和服务贸易开放是贸易开放的两个方面。货物贸易开放,促使各个国家有了密切的销售往来,东西不仅仅只限于本国商品。服务贸易开放能增进各国之间的关系往来,不在闭关自守。
进出口伪报,是通过非法或虚假的经常项目交易向政府汇报确实有道的方式通过低开出口发票或高开进口发票,就可以实现资本的非法流出;反过来,通过高开出口发票或低开进口发票,就可以实现资本的非法流入。这是非法商家经常采用的一种获取利益的手段,尤其是在服务贸易中,很多的高端产品出;进口不上税偷谁的现象是很严重的,由于很多服务产品的价值难以准确确定或者是交易难以监管,更是为非法的资本流动提供了渠道。
6 结论
贸易融资是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条件,金融的发展包括了数量增长,质量的提高,总量运用的交易技术,交易机制与交易模式的创新,通过对贸易的增强,使得金融的渗透度增加,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贸易发展越高,金融的效率就越高,反之,贸易发展越低,金融的效率就越低,贸易的开放是指一个国家从事对外贸在生产,加工,制作,分工,交易,等方面的国际参与程度,贸易的开放包括了,国际分工阶段国内市场的开放,本国贸易参与国外市场的程度,贸易政策的开放和与国际经济组织规章制度的趋同,这几方面都的认真对待才能有效的发展尤其是对于金融发展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外部融资是其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条件可以利用外来的资金调整自己国家的经济。所以,金融开放可以通过影响进出口企业的融资能力影响国际贸易。
【参考文献】
[1]赖寒.贸易投资一体化下的贸易利益与金融开放[J].《学术界》,2006.1
关键词:产业结构;贸易摩擦;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1―0095―05
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以及当今世界重大而迅速的技术变化,打破了原来的由比较优势决定的单一分工结果,从而出现了国际分工模式的多重均衡,导致了国家间产业结构的重构,于是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必然表现出你的所得就是我的所失,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得不设置贸易壁垒以保护本国的产业,结果是当今世界国际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纺织品、农产品、汽车、半导体……贸易摩擦此起彼伏并已蔓延到众多领域、遍及世界各国。
一、产业的高收益性、战略性与国际产业结构的趋同
经济学家们广泛应用的李嘉图古典贸易模型反映的是200多年以前的世界经济。在李嘉图时代,工商业、制造业和科学技术都不发达,不存在规模经济,因此,李嘉图用一个我们现在极为熟知的例子来阐释国与国之间分工:如果英国和葡萄牙都生产葡萄酒和布匹,那么他们将根据各自的自然优势(比较优势),葡萄牙最终生产葡萄酒,而英国则生产布匹。这种单一均衡的分工结果往往使各贸易国的消费者福利和生产效率达到最优水平。
而今天的国际分工不再是自然资源决定的单一结果,它更有可能源自于规模经济和后天获得的技术知识、制造技能的差异,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动态技术差异,无论是两个国家一种产品还是多个国家多种产品的情况下,国际分工结果都是多重均衡。多重均衡的结果对各贸易国的经济利益有不同的影响。其中的一些结果对某一国有利,而另一些结果对另一个国家有利,还有一些对两个国家都有好处。但是,实际情况通常是对某一个国家极为有利的结果往往对另一个国家极为不利,由此引发国际贸易利益的冲突。
我们以美国、日本的产业为例来说明产业的高收益性与国际分工的多重均衡结果。我们假定两个国家:美国和日本,它们的资金是有限的,只能投资发展两个产业中的一个,不妨设为电子信息产业和纺织品产业,并且假定电子信息产业利润较高,纺织品产业利润相对较低。同时假设A、B两国生产的产品是无差异的,产量也相同,但是由于技术、成本不同,A、B两地的比较优势产业分别是电子信息产业和纺织品产业。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每个国家知道自己发展某产业的成本、收益以及如何选择。但是他并不知道其他国家的准确特征。于是,A、B两国的博弈过程表现为如图1所示的标准形式(表格内的符号分别表示A、B两地在不同策略组合下可能的投资收益)。
在图1所示的模型中存在两个“纳什均衡”:(电子信息产业纺织品产业)和(纺织品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但在各自不知对方如何选择时,局中人国家A和国家B都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希望对方选择利润较低的纺织品产业,自己选择利润较高的电子信息产业,因此(电子信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策略选择出现的机会很大。证明过程如下:
设国家A以a的概率选择电子信息产业,以1-a的概率选择纺织品产业;国家B以β的概率选择电子信息产业,以1-β的概率选择纺织品产业。国家A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高利润产业由于它的重要经济意义成为各国争相发展的重点产业,而有些产业尽管经济利润不高,但它对一个国家具有重要安全、战略意义,因而也成为各国都关注的焦点,最为典型的就是农业。农业的战略性表现在:首先,农业是基础产业,它是工业原料和食品来源,关系到国家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们的衣食住行,是一国产业的基础。农业的发达程度和农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全体公民的生活质量的高低,即使最发达的国家也从未放弃农业。因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其次,农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农业的波动必将导致整个国民经济的波动,因此农产品对一个国家具有重要的安全与战略意义,任何国家都不愿做一个农业对外依赖程度过大的国家,每个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的农业就会为农业发展提供各种保护和支持政策,从而加剧了农产品贸易的同构性。
二、国际产业结构趋同问题的实证考察
衡量国际产业结构趋同的指标很多,较常用的有出口RCA指数、相似系数、出口相似性指数、霍夫曼系数等。本文主要运用相似系数、出口相似性指数,分别测算有关国家在制造业、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方面的结构趋同程度。
(一)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结构趋同的测度
测度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结构的趋同,可以用出口相似性指数,该指数用公式可表述如下:
由于计算整个世界的产品相似性指数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此只能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产品来进行分析。下面我们运用产品相似性指数对美国与欧盟、日本、中国、韩国、东盟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结构的相似水平进行量化分析。量化情况见表1和表2。
从表1可知,从总体上看,美国与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相似性指数普遍较高,美国与欧盟、日本达到了71.59和65.9的高水平,与加拿大也达到了51.8的水平,并且表现出很高的趋同速度,这说明在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市场上,发达国家之间在世界上的竞争比较激烈。美国与中国、韩国、东盟高新技术产品相似性指数较弱,均低于50,但呈逐年上升趋势,这说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意味着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趋同程度正在增强。
从表2可知,美国不仅与发达国家而且与新兴工业化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相似性指数都较高,这说明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农产品贸易,以致于农产品的进出口结构高度相似,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二)美、欧、日制造业发展进程中结构趋同的测度
测度制造业结构趋同,可以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工业研究中心提出的相似系数法,该方法把相似系数定义为:
利用上面给出的计算相似系数的方法,以制造业所含28个行业(不包括武器弹药制造业和其他制造业)的产值指标为基本数据,计算美、欧、日三个国家制造业结构相似系数,结果如表3所示。
表3显示:从1993年到2002年,美国与日本的制造业结构相似系数在0.9~1.0之间波动,美国与欧盟的制造业结构相似系数在0.8~0.9之间波动,
日本与欧盟的制造业结构相似系数则在0.7~0.8之间波动。而且通过观察可以发现,他们之间的制造业结构相似系数从1995年到2002年呈逐年上升趋势,可见美国、日本和欧盟制造业结构的确存在着高度的趋同。
综上所述,当今世界无论是农业还是制造业都存在着高度的结构趋同,这种趋同的严重后果就是造成产业的过度竞争,从而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三、产业结构的同构导致国际贸易摩擦的博弈模型
从理论上说,一旦国际间产业实现了静态和动态的结构性互补,贸易往来中和则共赢;反之,国际间产业结构出现了静态上的部分同构和动态上的不相匹配,贸易摩擦就不可避免。也就是说:产业结构的同构所导致的激烈的市场竞争是贸易摩擦产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以推断,即生产水平、产品结构越接近,生产的产品相互替代性越强的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越激烈,贸易摩擦就会越多;生产水平、产品结构差异越大,产品相互替代性越弱、互补性越强,国家间贸易摩擦就会相对较少。
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们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国际贸易利益分配的博弈模型,以此说明国际产业结构的同构是如何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的。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哪一个国家愿意偏离以上纳什均衡,其结果是一方受益必然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也就是说,各国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相互对抗的,这种冲突必然引发了世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这里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系指发达国家为争夺世界市场而采取的损人利己的贸易政策,以区别于发展中国家为扶持本国幼稚工业而采取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它的主旨是从根本上削弱甚至使对方丧失国际竞争力。其主要表现:(1)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削弱对方国家的竞争力;(2)通过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数量和提高进口成本;(3)通过出口补贴帮助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战略性优势;(4)通过设置劳工标准使发展中国家丧失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的竞争力。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阻碍了国际贸易正和博弈的实现,使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风起云涌,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为主要手段的贸易摩擦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没有硝烟”的大规模的、广泛的零和博弈之战。其广泛性表现为:贸易摩擦的数量不断上升;贸易摩擦的领域不断拓宽;贸易摩擦的范围日益全球化;贸易摩擦的手段多种多样。
四、结论
文章从结构的角度提示了当今世界国际贸易摩擦产生并呈现出广泛性的原因:国际部分产业结构的趋同。
关键词:国际贸易拖欠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货款逾期三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三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三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4.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
虽然外贸信用风险还将长期存在,但只要我们认真地正视和研究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把货款拖欠的难题解决。
参考文献: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也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国内外许多学者开始研究贸易与环境问题,在我国,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日益增强,然而也伴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我们绝不能以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因此有必要分析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及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从而提出相关措施加强中国的环境保护。
关键词 环境效应 对外贸易 环境保护
一、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国际贸易可促进生产专业化,加快技术开发,为环境投资创造更多的资源,并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的依赖程度,提高环境和经济的效率,对环境改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也就是国际贸易对环境的正效应。
(二)消极影响
国际贸易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环境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低发展阶段的国家,国际贸易也造成了大量的环境问题。一般来说,贸易不是导致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但贸易往往间接地通过某种途径导致整体环境的恶化。
二、贸易环境效应论
Grossman和Krueger(1991)在对NAFTA贸易环境的影响研究中,最早使用了贸易-环境一般均衡分析模型,将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分为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
(一)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是指在污染系数和产业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自由贸易扩大了经济活动的规模,从而将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水平和环境的污染程度。因此,贸易对环境的规模效应影响为负,如果存在市场失灵,如产权结构不清晰,无偿使用生态系统、不能内部化的外部性以及缺乏公共产品,这种负效应会更大;政策失灵,如对能源补贴,会进一步加剧贸易的规模效应。
(二)结构效应
在开放贸易条件下,由于要素会随着价格的相对变化在产业间重新配置,从而导致具有比较优势部门的生产扩张和其他部门生产规模收缩,由这种产出结构变化所引起的污染变化即为结构效应。结构效应的积极影响是生产专业化带来的高生产效率有利于提高投入产出系数,从而节省资源,保护环境。
(三)技术效应
技术效应是指开放贸易和对外投资改变了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应用,进而改变单位产出的环境损害。比如,贸易自由化能够引进更清洁的生产技术以及贸易引致的技术溢出效应都会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理论分析
(一)环境现状
1.资源与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环保形势依然严峻。
2.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已近极限,各类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下降。
3.生态赤字与资源缺口不断增大,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际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
(二)理论分析
通过分析外生的进口产品相对价格的下降,探讨贸易对环境质量影响的水平效应和长期增长效应。
环境质量函数可写为:
1.1
对1.1式关于最终产品Y的价格 求微分,然后两边同时乘以 ,可以得到以下关于价格弹性的等式:
1.2
一般情况下, 的符号式模棱两可的,即小国在时点t( )实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污染水平的影响效应是不确定的。
另一方面,当 ,则小国在贸易均衡中将进口人力资本密集型产品Y和出口物质资本密集型产品Z,贸易条件的改善将促进长期经济增长,当 ,则贸易条件的变化抑制长期经济增长但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于是我们可以得到:
(1)一国贸易条件 改善对环境质量影响的水平应具有不确定性。
(2)一国贸易条件改善对环境质量影响的增长效应依赖于贸易条件的增长效应:如果贸易促进经济增长,则贸易自由化不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相反,如果贸易抑制经济增长,则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相关措施
(一)提高公民和企业的环保意识
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公约、协议、标准,是各国进行环境壁垒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些法律制度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我们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内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改变观念,增强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环境与贸易的相互协调关系以及环境在我国经济生活的重要现实意义。
(二)促进环境成本内在化,推进清洁生产
企业必须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市场价格之内,使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这样可以从真正意义上发现和培养具有真实的贸易比较成本优势的产品的生产和对外出口,不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公平竞争,还消除了由环境所造成的贸易障碍,使企业从根本上达到成功地逾越绿色贸易壁垒。同时在企业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克服企业管理中生产与环保分离的问题,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并使技术改造更具有针对性。企业应在自身的市场和质量管理中与国际上推行的“清洁生产”体系接轨,主动与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清洁生产中心”联系,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为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创造条件。
(三)发展环保技术,扶持环保产业发展
目前,中国环境产业以及它所依赖的环境技术都十分薄弱,环境产业不但没有形成规模,而且主要停留在末端污染的防治上,不仅对国民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小,从技术上也很难突破国际上的环境壁垒。中国入世后,国外的环境设备与技术必然会对中国环境市场产生冲击。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环境技术和经验,在政府的宏观引导下,借当前产业结构调整之机采取更为有效的实际行动,一方面完善环境科技研究机构,调整环境科研布局;另一方面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投资体制,积极利用财税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加紧发展我国的环境技术和产业,将环境产业的功能延伸至洁净技术洁净产品和环境功能服务(如生态旅游、环境景观设计等)。
参考文献:
[1]彭水军,赖明勇,包群.环境、贸易与经济增长.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2012年,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为2189.2 亿美元,双方的贸易摩擦从传统的服装皮革、轮胎和机械设备升级到太阳能光伏产品等新科技领域,美国不断对中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和“337条款”调查。同年,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达4001亿美元,同比增长10.2%,双方的贸易逆差也在持续发展。基于此,笔者试图从产品内分工视角,对中国、美国与东盟三者之间贸易失衡的原因和影响进行分析。
一、中国、东盟和美国在产品内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随着技术进步和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深入,国际分工迅速由“产业间”、“产业内”向“产品内”分工深化。以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4 为例,除了程序开发、外形设计和极少核心零部件是由苹果公司总部完成以外,整部手机包括零部件的制造及组装都是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地区完成的,涉及的国家有中国、中国台湾,日本,新加坡,韩国及东盟国家等。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2012年数据显示,中间产品贸易在东亚区域内贸易中所占比重为58%,占区域内贸易的一半以上。这主要是由于在以跨国公司主导的产品内垂直分工体系, 催生了大量中间产品贸易造成的。中间产品和零部件的贸易可体现一个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和层次。
(一)中国的产品内分工程度
2002年至2012年,中国中间品的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都在40%以上,初级品在12%左右,最终品在47%左右。中间品占比在2012 年是42.1%,但比重在逐年下降,产品内分工的强度有所下降。零部件出口比重从2002年的8.2%上升至2012年的9.4%,而进口比重则从13%下降到11%,虽然零部件进口一直大于出口,中国是零部件净进口国,但逆差额在不断缩小,正向着零部件出口国转变的趋势。这说明中国虽然在产品内国际分工的地位比较低,处于分工体系的中后端,扮演加工制造业和组装业的角色,但随着跨国公司FDI通过价值链的跨国延伸,促进了生产网络内部的知识在不同国家的消化吸收,参与分工程度的不断深化和参与范围的不断扩展,中国的技术水平会得到不断提升,出现沿产业链向上移动的趋势。由于老挝和缅甸数据的缺失,本文统计了东盟八个国家的产品内分工程度数据。
(二)美国的产品内分工程度
美国中间品的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从2002 年的41.1%下降到2012 年的37.1%。初级品比重在12%左右,最终品占比在50%左右。最终品占比大于中间品占比。从中间品的组成来看,零部件进口大于出口,是逆差。零部件占中间品的比重在十年间呈下降趋势,从2002 年的51.1%下降到2012 年的42%,而半成品则从48.9%上升到58%,中间品当中的半成品比重大于零部件比重。可见,美国虽然处于研发设计和营销的高端分工环节,但与其他国家的技术差距在不断缩小,发达经济体在全球生产网络中,更多的是处于生产核心零部件、消费最终品的地位。
(三)东盟的产品内分工程度
东盟中间品贸易占总贸易的比重在61%以上,超过了初级品和最终品的总和。东盟国家是零部件顺差国,零部件出口大于进口,在跨国FDI 主导的生产网络中处于零部件生产的位置。从中间品的组成来看,半成品占中间品的比重近年来在60%左右,零部件比重在40%左右。半成品比重大于零部件比重,说明东盟虽然是零部件生产国,但出口仍主要集中在初级零部件和半成品,而半成品主要用于纺织服装、家具制作、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生产的投入,属于相对低层次的分工领域。
二、中国、东盟和美国贸易不平衡问题
(一)中国与东盟、美国的贸易失衡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是由国际分工决定的,我国的贸易状况主要是由我国在跨国公司FDI 主导的全球生产网络下的分工地位决定的。表2 显示的是2002 年-2012年我国与美国、东盟的贸易差额变化。从表2 可见,中美贸易方面,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额从2002 年的427.2 亿美元增加到2012 年的2189 亿美元,增长了4倍左右,除了2009 年受经济危机影响出现下降外,总体上呈扩大趋势。中国与东盟贸易方面,中国基本上处于逆差状态,并呈波动状态。2010 年之前,中国与东盟贸易逆差最高点出现在2004 年,为200.8 亿美元,随后几年逐年下降,2009 年降到最低值的4.2 亿美元,但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逆差迅速回升,并逐年增加,在2012 年贸易逆差达到193.2 亿美元。
从产品内分工来看,中国与美国的贸易差额除了初级品是逆差之外,中间品和最终品都是顺差。2012 年,初级品逆差占总逆差比重在16%左右。中间品当中的零部件和半成品所占比重为9.4%和13%左右。中美贸易顺差最大的是最终品当中的消费品。消费品贸易顺差占总贸易差额的50%以上。
图1 显示的是中美两国贸易差额比重的变化情况。初级品逆差比重一直在加大,半成品比重变化比较小,零部件比重从2002年的5.8%一直增加到2012 年的13.1%,有扩大的趋势,而零部件产品大部分是精密仪器、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工具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附加值比较高,属于相对高等次的分工领域。零部件顺差比重逐年增大,说明中国在追赶美国不断融入全球生产网络的过程中,随着知识资源、技术资源的不断积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在缩小,中国并没有被锁定在低端的生产分工地位。
从最终品组成的贸易差额来看,资本品和消费品比重在2012年都在50%左右,但资本品比重从2002 年以来一直在增加,而消费品在近5 年来一直保持在53%左右。资本品和消费品是中美顺差最大的贡献来源,两者相加组成的最终品占中美贸易差额的80%以上。这说明中国是美国最大的消费品出口国,美国消费了大量的在中国加工组装后再出口的最终品,中国的加工贸易特征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中美贸易中,中国充当了加工贸易和组装的承接者以及最终品供给者的角色。美国在研发、设计和营销上占据优势,处于生产分工的高端位置,是最终品的消费国。
(二)美国与东盟、中国的贸易失衡
表4 显示的是美国与东盟2002-2012 年的贸易差额占美国总贸易逆差比重的状况。美国与东盟的贸易逆差在不断波动中逐年上升,但逆差占美国总贸易逆差的比重却是不断下降的,比重从2002 年的7.8%下降到2010 年的5.9%,除了在2005 年和2012年有所回升之外,在长达10 年的时间里比重基本上是逐年下降的,而美国与中国的贸易逆差占美国总贸易差额的比重在逐年上升,比重从2002 年的22%上升到2012年的43.2%,10年时间里中美贸易逆差占美国总逆差的比重扩大了一倍。美国是世界贸易的逆差国,总的贸易逆差在2008 年达到峰值的8162亿美元,近两年以来一直保持在7200亿美元左右。
从美国与东盟贸易产品组成来看,2012年美国与东盟最终品贸易在总贸易中的比例为60%左右,中间品贸易占比是30%左右,而初级品大概是10%左右,初级品比重有上升的趋势。从贸易差额来看,东盟对美国是零部件进口国。
(三)东盟与中国、美国的贸易失衡
东盟与中国的贸易顺差从2002 年的76.1 亿美元上升到2012 年的193.2 亿美元,除了在2008 年和2009 年受经济危机影响出现下降外,双方贸易差额处于在波动中上升的趋势,东盟对中国一直是贸易顺差国。中国—东盟将在2015 年全面实行贸易零关税,双方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逆差也在持续发展。虽然东盟与美国的贸易顺差从2002 年的364.2 亿美元上升到2012 年的475 亿美元,但贸易差额占美国总差额的比重是一直下降的,也就是说,东盟与美国的贸易差额相对中国与美国的贸易差额,是处于下降的趋势。中美贸易顺差在增加,而东盟与美国的贸易顺差在减少。
从产品组成来看,东盟对中国贸易方面,初级品和中间品为顺差,最终品贸易是逆差。中国从东盟进口的初级品比重上升,说明中国对东盟国家原材料和能源等产品的依赖性在增加。2012年,东盟出口至中国的中间品差额占双方贸易差额的45%。中间品当中的半成品和零部件,是东盟对中国贸易逆差最大的贡献来源。
三、三方的贸易格局形成原因分析
(一)中国、东盟、美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
在2002 年-2012 年间,中国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在9%以上,而同期东盟整体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为4.8%,只相当于中国增长速度的53%左右。根据2010 年世界银行对全球所有国家的划分标准,除了新加坡和文莱之外,东盟其他成员国大都是发展中国家,内需不足。因此,东盟对中国最终产品的有效需求不足,向中国进口少是导致中国与东盟贸易逆差的直接原因。同时,向高收入、过度消费的美国输出大量最终品也加剧了中美的贸易顺差。在中美贸易中,中国充当了加工贸易和组装的承接者以及最终品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欧美对中国制成品和最终品的过度需求要求中国从东盟进口大量的中间品,并随着中美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导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逆差也在持续,中美顺差已成为中国与东盟贸易逆差的直接原因,而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产品内分工格局是造成三方贸易不平衡的根本原因。
(二)三方产品内国际分工位置
产品内分工使得国家之间的分工表现为产品生产链上不同环节的分工,而不是最终产品生产上的分工。一国只要在某个生产环节上具有比较优势就可以参与国际分工。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利润最大化原则,基于产品内国际分工的原理在全球构建生产网络,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其产业链条中。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丰富,在简单零部件的制造和加工组装业环节上具有比较优势。在这种产品内分工体系中,欧美、日本等从事高附加值的上游(研发设计和核心零部件生产)和下游(营销和售后服务),中国参与低附加值的中游部分(加工装配)和部分上游部分(零部件生产),东盟则主要从事简单零部件生产以及出口至中国进行加工组装,这导致了中国出口商品结构“虚高”的现象。因此,我国贸易顺差是产品内国际分工的结果。产品内分工格局体现了我国外贸两头在外,高顺差、低附加值的特征,更揭示了处于全球生产网络高端位置的欧美把贸易失衡的根源归结为中国的事实。只要三方在全球生产网络产品内分工中的相对位置不变,贸易不平衡的格局将会持续发展。
(三)加工贸易为主的出口贸易方式
自上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而且外商对华投资中加工出口贸易的投资比重较高,致使加工贸易成为中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中国的贸易格局自90 年代初由逆差转变为顺差,此后,对外贸易一直维持在顺差状态。其中,中国对欧美、香港地区主要是顺差,而且顺差比较大,对日本基本平衡,对东盟、中国台湾和韩国是逆差。2007、2010、2012年,加工贸易顺差对中国贸易顺差的贡献分别为2491 亿美元、3229 亿美元和3546 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比重为96%、176%和154%,加工贸易顺差已超过了我国一般贸易的顺差,加工贸易顺差在持续扩大,而加工贸易主要集中于机电产品、笔记本、运动装备、纺织品等劳动密集型和部分资本技术密集型加工制造业。
(四)东亚产业转移和产业链调整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欧美、日本等以电子行业为主的跨国公司在亚洲进行电脑、通讯产品的投资,并逐渐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和中国作为全球生产基地和出口平台。进入21 世纪,随着工资成本、资金成本以及税负的加重,加上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美国、日本、亚洲“四小龙”已经开始把更多的位于价值链中低端,低附加值的产品或生产环节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劳动力价格和原材料低廉的中国内陆,由此形成了日本、“四小龙”、部分东盟国家等为原材料和中间品的来源地,中国为最终产品的加工装配基地,美国、欧洲和日本为销售市场的贸易格局。由于我国从事贸易品最后的生产环节(即加工装配),东亚产品内分工网络对欧美国家的出口便成了我国的出口。向中国转移的原东亚国家对欧美的贸易顺差为中国自身对欧美的贸易顺差也就越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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