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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应当突出生态滨海与潮汕历史文化特色,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统计、价格、水务、海洋与渔业、外事侨务、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制定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及时建立、补充、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普查信息应当作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第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本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经营性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
第九条 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确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以及对上述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作出立项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对向其征求意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文化、林业、水务、海洋与渔业、宗教等部门,依法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开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期实施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前编制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报送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
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建成后旅游景区(点)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旅游资源开发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按照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做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点)的环境保护、安全卫生保护和文物古迹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及噪音的处理设施,防止植被、景观、文物破坏及水土流失的保护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域,应当保护区域内的岸线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岸线;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四)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五)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
(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景区(点)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旅游景区(点)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旅游景区(点)内应当控制旅游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旅游景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特点,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制止扰乱旅游秩序、破坏景观景物的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景区(点)及其沿线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旅游景区(点)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对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旅游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七条 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建筑、古园林特色建筑等具有历史人文性质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禁止在已列入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但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确需开展有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参加或者其他较大规模的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营利活动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鼓励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并向社会开放。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整合开发旅游资源、引导扶持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条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统筹安排纳入相关规划。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开发汕头港内湾等公共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积极发展旅游业,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并配合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务、海洋与渔业、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各自职权予以处罚。
对在旅游景区(点)内实施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开发建设项目,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旅游资源保护的方式和内容保护方式
世界各国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两类:
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实行立法,加强法制。
二是根据旅游资源质量,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加以保护。
保护内容
旅游环境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先决条件,旅游环境是以旅游资源为主体的自然、经济、社会诸条件的综合。处理好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关系,合理地开发与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因此,将保护内容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两部分。
1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景观的保护与资源的原始状态关系密切,人文景观的保护不仅与资源的有形构成有关,更与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这两种旅游资源的保护状况的勘查所依照的标准应有所不同。
对于旅游资源保护中问题的发现是提升旅游资源保护力度的突破口,所以对旅游资源保护状况的分析必须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工作。城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常出现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1管理与目标的双重制约。
资源开发与保护中必然要涉及到资源所在地及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这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瓶颈。许多建筑与设施类旅游资源可能分别划归建设部门、园林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对其保护责任互相推脱,出现保护过程中相互扯皮,开发后利益冲突,资源开发和保护后劲无力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局部和短期利益的争夺显然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受计划经济影响,城区的旅游资源被文化、城建、林业、旅游等部门分割,缺少适应大旅游发展需要的顺畅的体制,缺少对区域旅游资源统一有效的保护、开发、利用、宣传促销的管理方法。由于部门分割,许多城区非常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老建筑不对普通游客开放。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较大,资源挖掘、产品开发力度与发展要求产生了差距。
1.2旅游资源文献资料有待加强保护。
旅游景点,特别是未开发或有待开发的景点(物),经常出现缺少相应的文献资料的问题。文献资料没有得到科学的保护,以至造成许多未开发的旅游景点的资料缺少或丢失。缺少全面的文献资料会给旅游资源统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问题。在笔者参与的大连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便出现了此问题,没有原始资料,而由考察人员单纯进行实地调查,无法使旅游资源单体的性状描述十分完善,同时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科学性也有所偏离。使普查工作在考察中花费太多精力与时间,无法完全达到高效、少时、详查的状态。
1.3高层次的旅游开发和规划人才匮乏。
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部分景点(区)在管理、运营技术环节和实践操作上缺乏专业性,究其根本,是缺乏专业性知识、缺乏专业性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旅游开发项目和开发产品的层次不高,老的模式和面孔较多,特色不突出等问题客观存在。这与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项目投资公司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旅游专业人才也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专业水平有限,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经常忽视对资源的保护措施。
1.4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随区域偏僻度增大而递减。
旅游资源保存状况根据离城区中心的远近不同而表现出参差不齐。离城区中心越近的区域,旅游资源的保护的状况较好一些;而部分偏僻的区域(放在更大的地区内研究就是更偏远区域)的旅游资源受到人为的干扰或破坏较为严重,其观赏价值、使用价值都相对来说比较低。
1.5城市旅游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旅游在发展的一定阶段是经济——文化产业,到发展的成熟期是文化——经济产业”(于光远),旅游需要文化底蕴作为支撑。从旅游企业在市场的运作角度而言,第一层次的竞争是价格竞争,进一步上升到质量竞争,达到最高层是文化的竞争。旅游本身的文化功能是内在的,旅游者进行旅游,本质上也是在购买文化、消费文化、享受文化。旅游经济必须注重知识经济,旅游管理必须开拓知识化管理之路。
城区旅游业发展是一种高文化含量的发展模式,发展进程和速度对城市的科技文化力量和历史文化氛围有较大依赖。城区在旅游业发展中,一方面应注重科技因素的投入,另外一方面应凝练出区域的文化特色,即找到区域旅游发展的“文脉”,从而使城市文化水平与旅游发展水平一致,使有限的自然、人文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1.6未开发的许多旅游资源被挪为他用。
许多城区有待开发或未开发的旅游资源,普遍存在被挪为他用、缺乏必要的法律与工程保护措施的问题。城区中大量传统老建筑精品经常有民居散落分布其中或因其它目的而被完全占用。人为活动缺乏保护意识,加速了老建筑的破坏和损毁,大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亦逐渐破损或流失。
2城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思路与建议
旅游资源,特别是风景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在开发与利用全过程中给予高度重视。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保护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经济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同时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使保护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1总体原则。
旅游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应在“精心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开发与养护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边建设边开发滚动发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优先开发投资少、吸引人、见效快的景区景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防止重复建设。
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其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对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区内的工厂,在城市风景走廊和重要景观地带的有碍景观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应逐步拆迁或改造。
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保护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士、填盖水域、砍伐树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旅游区内应控制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2.2分类分级保护。
为了对旅游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应在旅游资源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旅游资源的利用性质、功能及脆弱性,将城区的旅游资源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2.2.1分类保护。
2.2.1.1人文类旅游资源。在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建筑周围,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划及各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提出的保护意见,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文化遗产与史迹保护区。
对这类资源的保护,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保护单体的安全和完整,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甚至危及其安全的人为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其保护的因素进入。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
对于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类旅游资源,以及无历史意义而为开发旅游业或其它经济用途而建的现代建筑与设施,可将责任下放到个人或单位,政府进行监督,既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增加政府部门工作的效率。
2.2.1.2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
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动植物景观。
对自然景观的保护,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等对资源与环境依法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任何经营性的开发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内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不得进行恣意伐木、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旅游区内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活动的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
在休闲度假旅游区的项目活动及可视范围内,根据景观风貌保护的需要,划出一定范围作为旅游环境保护区。在休闲度假旅游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合理安排各种适宜的休闲度假项目,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生产生活的进入。
2.2.1.3未开发的旅游资源。
对目前尚未进行旅游开发,但明显地具有可转化为旅游产品优势潜力的旅游资源,或已初步开发,但仍具有相当大的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应划出一定范围进行保护培育。对未开发的旅游资源,重点要搞好资源的恢复、培育和保护,严禁对其不利的开发经营活动。
2.2.2分级保护。
2.2.2.1一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指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绝对保护范围及自然保护区核心部分(包括待定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小区)。
具体做法是在景点周围划出一定的小范围,防止旅游者损坏。这些景点或景物一般不能移动、涂写、凿刻,管理部门应逐一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对象与旅游者之间的距离,或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用明显的标志提示游人。
2.2.2.2二级保护区(重点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指一级(核心)保护区外及有代表性的风景名胜区、传统民居区、滨海路等的景观建设控制地带。
二级保护区划分的目的在于使景区或是景点周围的环境不致被破坏以致与景区或景点不相协调。构景空间和审美度较好的空间也应划入二级保护区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景物无关的建筑,杜绝污染源的进入。
2.2.2.3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保护地带;有代表性的新兴旅游景点及景物。如市区的游乐、购物、休闲景点。一般是旅游环境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区,在景点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建造体量过大或过高或足以造成不协调的建筑,注意环境绿化,保证大气、噪声不得超标,保证旅游者饮用水、食宿等环境的安全舒适。
分级保护的项目、相应的保护面积和范围及具体要求要按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各县区和全市另行专门编制的旅游资源保护培育规划实施。
2.3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其它支持途径。
2.3.1通过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来达到保护目的。
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增强是旅游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这里包括管理者、经营者、旅游者、地方民众等群体的全方位旅游意识的增强。增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应针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如对管理者、经营者采用系统教育、培训的方式,对旅游者采用建立环境解说系统的方式,对地方民众采用环境科普的方式等。
环境是旅游资源生成的条件,旅游资源的保护依赖于环境的保护。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经济的崛起、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们不应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活质量与发展机会为代价来发展旅游业,正确的方式应是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资源、环境得到保护。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加强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资源项目规划中应体现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②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通过管理影响和引导游客;
③提高技术监测的水平;
④加强旅游地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提高居民素质,达到自觉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的状态;
⑤加强宣传工作,倡导推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⑥推行绿色服务理念,减少旅游行业对环境的污染。
2.3.2加强法规建设。
景区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虑旅游景观的保护和培育,要使各类景观资源的保护有法可依,不留下管理盲区。必要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保护权限与责任。还应制定一系列有关资源与环境的具体保护办法和监测、监督举报、奖励与惩罚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3.3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向公众传播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评价,使整个社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有正确的理解和态度,提高人们保护旅游资源的自觉性,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资源及其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一致性,提高人们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及知识水平和技能。
2.3.4理顺管理体制。
要成立有权威性的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协调机构,由旅游、文化、环境、城建、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严加把关,对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营运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
2.3.5要增加对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培育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投入。
应遵循“多一点传统,少一点创造,多一点复修,少一点重建”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就地或易地保护。如对有代表性的历史名宅古建,要逐个检查落实防漏、防火、排水等事项以确保其风貌的完整无缺和结构的安全。
对某些资源(如名宅古建)可探索吸引民间资本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征收资源税、排污费,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旅游环境和保护作用。设立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上拨出一定款项作为启动资金;将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专项保护基金;按营业收入总额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征收旅游资源保护附加费;旅游饭店的城市共建费金额转入专项保护基金等。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基金的保管、审批和使用监督。
2.3.6建立大旅游发展机制,加强旅游机构职能建设和人才培养。
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活动,涉及众多企业和行业的经济活动。以功能布局和产品企划为平台,统筹规划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着眼于发展“大旅游”,促进旅游各要素的有效组合。同时要协调好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会办旅游的合力。适时推动各种节庆活动,造就市场轰动效应。
同时,要深化旅游体制改革,转变管理职能,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立旅游执法大队,强化行业执法职能,依法治旅;组建旅游信息中心(包括旅游政务、旅游商务网络和旅游呼叫中心),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与国际接轨。
加强旅游宣传和旅游知识的普及,提高市民的旅游意识,及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增加城市居民对周边旅游景区的了解,激发热爱家乡的情感,提高出游率;提高市民的好客程度,善待游客,增强市民对游客的亲和力。
聘请旅游专家成立旅游发展专家组,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当地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加大旅游知识、技能的培训力度;培养高层次旅游人才。
3结语
旅游资源的保护不排斥对其合理的利用。许多旅游资源由于成功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获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些成功的旅游资源开发的共同经验就是:立足保护,加强论证,科学规划,适度开发,并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护。
第二条凡是在厦门市辖区内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为旅游业所利用,并由此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和社会因素。旅游资源分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两大类。
第三条旅游资源管理工作,坚持资源保护增殖和资源开发利用并重,资源保护开发与城乡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看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鼓励内资、外资和各行各业投资开发厦门的旅游资源,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厦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部门),依法对全市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行统筹、协调,并牵头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实施规划、监督如管理。
第七条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由市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建设供旅游者进行观赏、游览、休闲、娱乐等活动、以创造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旅游区,包括旅游景区、度假村、游乐场(园)、主题公园、森林公园、高尔夫球场等,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划。旅游区规划由市旅游部门与市规划、计委等部门会审。
第九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旅游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的要求。各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集中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加强对旅游区的环境卫生和保护文物古迹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措施新建改建旅游区的厕所,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的地带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
第十条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其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士流失、植被被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对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区内的工厂,在城市风景通视走廊和重要景观地带的有碍景观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应逐步拆迁或改造。
第十一条在规划开发或己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保护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禁止在旅游区内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士、填盖水面、砍伐树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第十二条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旅游区内应控制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第十三条鼓浪屿、万石山和厦门岛东南部环岛路临海地带,是旅游资源的重点保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非法出让、转让或非法占用风景旅游资源及其景区土地,改变其供公众游览的性质。
第十四条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生活旅游岸线,必须按照生活旅游岸线的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在沿生活旅游岸线兴建的环岛路或海滨道路的临海一侧,应作为公众休憩绿地,方便公众进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其占作他用。在生活旅游岸线临海地带,兴建因旅游服务需要建设的少量服务设施用房,应严格控制建筑物的体量和建筑密度,并严禁占用沙滩建设。
第十五条开发和利用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寺庙建筑、古代城堡、园林、特色建筑等人文资源作为旅游项目,应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修缮时不得改变其特有的历史风貌。对危及人文资源保存的行为,市旅游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建设、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直到责令其暂停开发和组织游览活动。
第十六条兴建旅游景区、度假村、游乐场(园)、主题公园、森林公园、高尔夫球场、旅游饭店、度假别墅等旅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编制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选址、区域范围和功能划分;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和资金筹措;
(三)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容量分析,旅游区还应增加资源开发项目和人造景观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
(四)市政设施配套;
(五)旅游服务配套设施;
(六)项目客源市场的定位和预期效益;
(七)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
第十七条市旅游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和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集计委、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和旅游建设项目所在的区政府对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旅游建设项目初审意见书"。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持"旅游建设项目初审意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旅游建设项目,还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报"旅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或者报告书主要结论弄虚作假的,由市旅游部门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生态旅游是指对环境负责的、不干扰自然区域的旅游,其目的是享受自然,观赏自然和促进自然保护,并通过旅游使旅游区域的居民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获益。其主要特点:
1、具有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重特性。生态旅游的经济效益体现了生态环境的存在价值,有利于人们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旅游区群众的参与有利于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
2、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游客参与生态旅游的动机多为享受和了解自然,人们通过参加生态旅游活动实现了与自然的交流,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3、生态旅游与高国民素质相关连。体现的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生态旅游融休闲和科学普及教育于一体,需要依靠科学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对旅游者、游客、导游和经营者都有较高的要求。
生态旅游一方面强调旅游对象是自然景物和原始景观,另一方面强调旅游对象不应该受到损害。生态旅游的核心是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它要求人们从长远的角度进行旅游经济的开发,确保旅游话动的开展不会超越旅游接待地区目前和未来的接待能力。因此它要求各级政府和旅游规划者从战略高度上认识旅游地的生态问题,用生态学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来开发和规划旅游地,做到旅游区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完美的结合,使旅游业真正成为一种“无污染的产业”。
二、我国生态旅游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拥有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据国家林业局统计显示,我国的自然保护区总数已达到1757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88个,被正式批准加入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的有26个。这些保护区集中了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中最精华的区域,是生态旅游的理想场所。
但由于我国的旅游业发展的历史较短,人们对旅游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还缺乏科学的理解,生态旅游的发展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人们只强调到大自然中旅游,强调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却忽视了旅游本身对环境的影响和对资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旅游资源的粗放开发,导致旅游环境的恶化。有关报告显示,我国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部分在改善,总体在恶化,大部分生态系统处于退化中。目前己有22%的自然保护区因开展生态旅游遭受破坏,77%出现旅游资源出现退化现象。许多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也出现不同程度的环境退化问题,水体流失加重,植被覆盖率下降,植物有效保护范围缩小。有些在名山上修建索道,破坏了自然风景区的原貌,导致了景观和生态的破坏。
2、旅游人群环保意识不高。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活动,目前我国国民教育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对大多数旅游者来说,自觉的旅游环保观念远未形成。攀爬名胜古迹,在古迹上乱刻乱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旅游者随便丢弃垃圾,也致使风景区的美观大打折扣。更有少数旅游者竟在旅游区狩猎、采集、露营、野炊,这既加重了旅游区的生态负担,又可能造成物种稀少,甚至灭绝,使旅游区的平衡受到严重破坏。
三、开展生态旅游的思考
1、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生态旅游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它沟通了人和自然的情感联系,人与自然应该是和谐统一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人们应该走进自然,认识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同时也能使后人在旅游中享受自然美景与人文景观,当代人不能以牺牲和破坏旅游资源为代价,而剥夺后人本应享有同等旅游资源的机会。
2、提高旅游者的生态道德素质
旅游者作为旅游主体,对旅游资源有着绝对的影响。许多旅游者认为自己花了钱就要享受,完全忽视了自然生态和资源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因此有必要对旅游者进行引导,倡导选择性旅游方式和绿色消费观念。选择性旅游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学术界颇为流行的一个概念,包括生态旅游、绿色旅游、弱影响旅游、自然旅游、渐进旅游、责任旅游、适宜性旅游等,其根本目的是在满足游人不同旅游需求基础上,开展多种旅游形式,将旅游对自然及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如在旅游区倡导绿色消费,就是要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者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不造成环境污染。可见,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放弃以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为主的消费观念,坚持生态价值观和绿色消费理念,对生态旅游大有裨益。
3、积极开展生态旅游教育
积极开展生态旅游宣传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旅游资源的保护首要解决的是广大民众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问题,让民众了解旅游资源是千百年自然造化和人类文化遗产的精髓,人类精神需要的宝贵财富,保护旅游资源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让旅游者清楚地认识到,旅游资源是脆弱的,一旦破坏难以复原,通过大力宣传旅游资源的价值和旅游资源保护的知识,提高全民素质,使宝贵的旅游资源免遭无知的摧残。
关键词:滁州市;旅游形象;旅游资源;整合
中图分类号:F59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061-02
1引言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城市旅游形象成为吸引游客的关键因素之一。一个良好鲜明的城市旅游形象,对城市自身及其所在地区都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和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她在展示城市魅力的同时,更能形成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吸引力和带动力,她客观地反映了该城市的主要特征和市场定位,并对带动该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旅游资源是反映城市旅游形象的主要载体,如城市建筑、人文活动、风景名胜区等都可以反映出城市的旅游形象。依据城市主要旅游资源特征来塑造城市旅游形象。因此,整合分散、多样的旅游资源,确定主要的旅游资源类别,给出合理恰当的旅游定位,是发展、提升滁州市旅游形象的关键。这对滁州整体旅游规划、旅游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滁州市旅游资源总体特征
滁州市地处安徽东部,濒临长江,属江淮丘陵带,下辖二市、二区、四县。位于117°9’~119°12’E,31°52’~33°3’N,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为14.4℃~16.6℃,多年平均降水量在1 040 毫米 左右,
气候宜人,四季分明。滁州市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山水秀美,旅游资源比较丰富。
2.1滁州市旅游资源分类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和各种事物等因素。
2.2滁州市旅游资源特征分析
2.2.1旅游资源类型多样,密度较大。依据旅游资源特性,2003年国家旅游局颁布新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分类标准,可以划分得到滁州市主要旅游资源单体计104 个,分属于7大类,18个亚类,如综合自然旅游地、地质地貌过程遗迹、自然变动遗迹、天然湖泊与池沼、泉、野生动物栖息地、社会经济文化活动遗址遗迹、综合人文旅游地、单体活动场所、景观建筑与附属建筑、居住地与社区、归葬地、水工建筑、地方旅游商品、人事记录、民间习俗、现代节庆和32 个基本类型。按类型统计,地文景观类包括琅山、皇甫山、韭山洞、彩云洞在内的单体旅游资源等13 个,水域风光类旅游资源包括卧牛湖、高邮湖、姑山湖、女山湖等7个,生物景观涵盖琅琊山森林公园、神山森林公园、醉翁榆、琅琊榆等9个,遗址遗迹类有半塔保卫战旧址、孔雀寺遗址、清流关古驿道、琅琊古道、明中都城遗址等10个,建筑与设施类如白鹭岛生态旅游度假区、护国寺、龙隐寺、皇觉寺、明中都鼓楼、醉翁亭、丰乐亭、会峰阁、吴敬梓纪念馆、欧阳修纪念馆、龙岗抗大八分校旧址、藕塘烈士陵园、梅花垄古墓群、来安半塔烈士陵园、虞姬墓、王小庙无名烈士墓群、釜山水库、城西水库等44个,旅游商品如秦栏卤鹅、天长烩鱼羹、全椒管坝牛肉、凤阳御膳豆腐、凤阳洪武宴等10 个,人文活动最著名的为小岗村农民大包干、琅琊山庙会、正月十六走太平等11个。由此可以看出,滁州市是一个旅游资源类型多样化的地区。山、水、生物等自然旅游资源齐备,品位较高;人文旅游资源颇具魅力,享有一定知名度。
2.2.2旅游资源分布零散,开发难度大。首先,由于滁州市经济不发达,对旅游业的投资也不足,交通道路设施不通达,使得一些景区的可进入性降低。其次,本区除几个已有开发基础的旅游景区外,其他许多景区都处于待开发状态,面临着基础设施不完善,景区面积小,客容量不足等弱点。最后,虽然滁州市旅游资源禀赋高,但有很多都是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在一定区域内没有形象良好的资源互补优势,旅游线路串连不良,市场开发难度大。
2.2.3旅游资源产品结构不合理,旅游形象不明确。同一类型的观光型旅游资源个体在同一地区出现时,个体之间产生空间竞争,分流游客,从而使各自的吸引力相互抑制,这就是负的近邻效应。滁州市与南京市距离很近,且旅游资源具有雷同性,必然会存在相互竞争相互替代的关系。尤其在人文旅游资源竞争上,南京市是六朝古都,人文旅游资源极其丰富且品位很高,从而使以人文旅游资源见长的滁州市笼罩在南京市的“阴影区”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滁州市旅游业的发展。而且本区内有一些自然旅游资源由于距离较近,并且存在雷同,也会产生负的近邻效应。另外,虽然目前旅游业的发展在短期内仍以观光旅游为主,但从长远看来,未来旅游更成为一种大众化的观赏体验休闲过程,游客已经不满足于纯粹静态的旅游,转而追求有刺激性和参与性的旅游活动。审视滁州市的旅游资源产品仍然是以初级阶段的观光旅游为主,旅游参与性不强,难以满足旅游者越来越高的旅游需求,有必要按照市场需求对旅游资源进入深度开发,以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较弱,旅游形象也不突出。
3服务于滁州市旅游形象的旅游资源整合
3.1滁州市旅游资源整合
滁州市处于丘陵地带,旅游资源分布广泛,各个辖区都有旅游资源分布,但在一些旅游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又呈地域集聚分布形态,密度较大。如在滁州市、凤阳县,旅游资源单体呈较好的集聚分布形态。地域集聚型是旅游资源开发的主体,单体型可以作为辅助类型。主要的旅游单体距离比较近,集群度高,所以就具有组合优势,容易发生整合效应。以整合后类别最为丰富的旅游资源作为滁州旅游发展的优势主打,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策略开发保护这些资源,促进全市旅游业积极进步。
3.1.1整合自然旅游资源。滁州市不仅有许多珍贵的植物,像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树种的琅琊榆、醉翁榆,还有鹭鸟和省鸟灰喜鹊在内的动物资源。滁州市部分综合旅游地生态环境保护得很好,是发展生态和休闲旅游的理想场所。喀斯特地貌的发育又形成了一些奇特的岩洞或溶洞景观,其中有“江北第一洞”之称的韭山洞。以上这些都是滁州发展成为皖东地区最有前途旅游地的重要保障。
3.1.2整合人文旅游资源。滁州市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物众多。唐滁州刺史韦应物的《滁州西涧》使西涧名传后世。欧阳修的《醉翁亭记》使醉翁亭名列中国四大名亭之者,还有独具特色的“欧文苏字”。全椒县人吴敬梓因《儒林外史》而成为著名的讽刺小说家。凤阳县小岗村因首先在我国实行“农业大包干”而推动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的推广,现已是当代中国人追忆致富和大胆创新的圣地,也成为许多旅游者的向往之地。此外,滁州市文物古迹众多。全市共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保护单位11 处,有名山、名亭、古关、古寺、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100多处。其中凤阳县的明中都城遗址在城市规划上的某些布局影响了明北京城的规划,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这些人文旅游资源如能进一步挖掘它们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开展相应的专题旅游,必会成为滁州发展旅游业的宝贵财富。
3.2滁州市旅游形象定位
要塑造一个良好突出的旅游形象,前提是要对旅游目的地形象进行合理定位。形象定位应该把握住一系列的原则:系统性、区域性、特色性、针对性、文化艺术性、互补性和拓展性原则。由此可见,一个合理的形象定位不是人们任意塑造的,而是考虑自身资源优势,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而形成的。因此,根据以上的原则,结合滁州市旅游资源整合后的主要特点,把滁州市旅游形象总体定位在:山水休闲,帝王文都。宣传口号可以为:“忆醉翁,茗滁菊,游帝王故里,品天下文山。”“青山奇洞险谷秀,名亭古寺滁州游。”
3.3 提升滁州市旅游形象的建议
滁州市旅游资源总体特征较为明显,资源禀赋也较高,但很多都是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县乡地区,再加上基础设施不发达,一些有价值的旅游景点,如清流关既没有有利的通达条件,又没有有效合理的旅游市场开发力度,使得拥有像“清流四石”及“三古遗址”这样悠久独特的旅游资源并享有“国内罕见”美誉的景点几乎无人问津。笔者认为,根据旅游资源整合后的主要特性,应着重在以下方面对提升城市旅游形象采取必要措施。
3.3.1 依托主体旅游资源的旅游保护与开发
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大保护力度与积极开发利用滁州旅游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保护与深度开发并举。以旅游市场为导向,确定目标游客群,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改善主体旅游资源所在景区的旅游环境,保持环境卫生;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提高导游及景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滁州旅游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3.3.2 基于资源整合的旅游线路开辟
基于整合后的旅游资源,滁州旅游可开辟两条经典旅游线路,即皖东古迹精华旅游线:醉翁亭――欧阳修纪念馆――龙兴寺――明中都城遗址―明皇陵。游客可以通过这些景点去感受欧阳修作《醉翁亭记》时的心境,理解文化名亭的内涵,也可以感受到明朝帝王之乡的魅力,有利于提升旅客的精神境界。滁州观光休闲旅游线:(1)神山――琅琊山――皇甫山――姑山湖――狼巷迷谷――卧牛湖――韭山洞;(2)神山――琅琊山――白鹭岛――釜山公园――高邮湖。游客通过这些景点用视觉领略滁州的形象之美,以触觉体验滁州的休闲。
3.3.3 基于旅游资源整合,实施“五个一”策略
“五个一”策略是宣传滁州旅游形象的重要措施,即拍摄一套《滁州揽胜》电视片;编写一本《滁州旅游手册》;发行一套《滁州风光》明信片;精制一份《滁州市旅游图》;选择一家有影响的网站,联合开辟一个旨在介绍、宣传滁州旅游资源的固定平台(兼有外文版),以多媒体、全方位地将滁州的旅游资源推向全国,推向世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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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耀峰,等.旅游资源开发[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3]保继刚,楚义芳.旅游地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空气与噪声遭到污染
游客去景区旅游,必须要乘坐相关的交通工具,景区势必要来往大量的车辆,各种车辆的尾气排向景区的上空,造成污染,甚至形成酸雨降落,对景区的植被带来极大的危害。同时,车辆的鸣笛噪声、景区内商贩的高声叫卖、一些大型文娱活动也给景区带来噪声污染。
人为破坏旅游资源
人为破环旅游资源具体表现两点,一是类似旅游者、旅游建设等旅游本身对景区的的破坏,譬如游客的超负荷活动、游客故意破环旅游资源、景区的一些破坏性建设等。二是景区周边的经济对旅游资源的污染与破坏,譬如景区急功近利的乱开发行径、一些文化艺术生产活动。景区周边兴建的污染性大的工厂排放的废弃物等等。
景区文化遭到破坏
人文旅游资源景区最大的看点就是文化特色,人文旅游资源景区的开发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给景区特色的人文资源带来消极的影响。
我国旅游环境保护存在的弊端
近些年来,我国旅游高速发展,一些景区受人口众多、环境压力巨大等因素的影响,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十分突出,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旅游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环保行政主管与实业部门在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合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弊端。
1旅游环境法规制度不完善
1985年我国国家旅游局才起草了旅游法草案,正式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部草案虽然经过十五次易稿,但仍然不属于专门的旅游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上,我国在立法上虽然进步很快,但在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方面的管理上仍然不完善,譬如旅游景区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环境保护手续就大肆兴建众多基础建设项目、旅游区的一些重点项目建设得不相关部门的监督等等。
2旅游景区过度看重产值而忽视环境
旅游景区要保护和改善环境,必定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但许多地区的旅游景区目光短浅,不顾中央反复强调环境的重要性,过度重视眼前利益,对景区的保护性投入很少,这种牺牲长期效益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利益给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危害。
3旅游景区景点管理缺失
旅游景区是旅游活动的核心和载体,而当前我国很多旅游景区缺乏对旅游景区科学的综合规划及管理,其景区的开发与规划管理、市场营销管理、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管理有时不到位。譬如对景区内的商贩摊点缺乏有效管理、对一些游客在景区进行宿营、野炊等活动不能及时制止等等,这些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4环保经费投入不足
当前,我国各级财政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投入的保环专项经费与业务费用不足,由于环保部门一些工作上开展不足,一些环保费不能按规定得以征收,同时大量存在治理污染上,欠帐较多的现状,这样就造成众多环保治理项目得不到资金保障,一些环保项目得不到实施,长期以往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5旅游景区居民生态意识薄弱
我国大量的风景优美的旅游区都处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位置偏僻,经济不发达地区,当地的居民生活方式比较原始,其居住地成为旅游景区后,很多居民们生态意识很薄弱,没有生态环境保护观念,譬如猎杀景区以及周边的一些动物,当作旅游纪念品卖给游客来获得经济收入。
6部分旅游景区超负荷
每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尤其是知名度较高的景点与景区接待资源高度紧张,严重超负荷,很多景区不得不减少原来的绿化面积,加宽道路,修起栈道,甚至为了满足游客节日期间的住宿要求,修建各类大小旅店、宾馆等措施,而旅游旺季过后却又大量闲置,这样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破坏山体植被。
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应的解决对策
旅游景区要解决好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必须认识到旅游与环境的密切关系,认识到旅游的发展带带给环境的负面影响,在对景区域内资源状况全面进行系统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科学合理地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方案,以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为根本,合理确定旅游地的环境容量,杜绝盲目而无序的破坏性开发行为现象。
1牢记环保意识,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旅游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根本,,旅游业离开了环境便无从谈发展,旅游景区必须时刻牢记环保意识,绝不能一一时之利去牺牲环境或者破坏资源,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要有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在增加旅游者享受乐趣与带来一定效益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保护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让旅游景区可持续旅游发展成为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关系问题的重要衡量标准,从而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和谐相处。
2利用好政策法规强化综合发展。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依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府政策来保障。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需要建设、交通、林业、文化、宗教、环保等相关部门政府进行规划、组织、协调、规范以及监督,及时去研究、协调以及解决旅游景区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或者问题,同时,根据地方的政策和法律来对资源进行开发,能够让旅游资源开发与政策法规和谐共处。
3增强管理和监督力度,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大自然一个完好的生态系统,在被开发后,其环境势必会会改变,自然环境的平衡也很容易被打破,对于破坏自然资源我们很难恢复回去,能做的保护好现有的资源,最最大努力去维持其生态环境的平衡。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需要政府主加强管理与监督。不断建立与完善与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制度和措施。同时,积极宣传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政策和旅游宣传教育,要断建立健全游客在旅游中应遵守的规范,来提高公众保护意识,让旅游者成为文明的资源保护者,让旅游景区形成文明旅游、科学旅游、健康旅游的社会氛围。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亟待建立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能够对旅游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通过相关的立法程序亟待建立这个体系,其立法应该必须以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为根本,以生态学理论作为导向,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规律,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一是旅游规划制度要建立。旅游规划是在一定价值标准下选择所要实现的特定目标,制定达到这一目标的方法和实施程序。同时也是景区以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旅流资源是编制旅游规划的基础要素。因此,旅游规划制度的建立是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的基础,有利于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相互协调;二是旅游容量控制制度必须建立。
控制游客容量是评定景区的等级时重要指标,景区要使生态系统的保持完整性,必须让游客活动控制在景区生态系统的所承载能力以下,控制游客容量不但是旅游景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关系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人满为患与拥挤不堪的景区会严重影响旅游者的旅游质量。建立旅游容量控制制度,依据旅游承载能力来控制旅游区的游客容量,是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的重要条件;三是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景区的生态系统需要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建,景区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是高度一致的。与旅游景区相比于普通地区,其环境有进一步的要求。因此,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建立能够让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有一个环境质量标准,是旅游景区保持优良环境的保障。
关键字:旅游资源开发保护、白洋淀、可持续发展
旅游业的发展要以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而旅游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旅游资源的开发。这使得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成为一个矛盾共同体,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为任何一种形式的旅游开发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原生态旅游资源的破坏。但是两者之间又存在着客观的联系。一方面,旅游资源只有通过一定程度的开发,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各种价值;另一方面,只有保护好旅游资源保证其持续发展,才能为旅游开发提供最基本的资源条件。随着这一理念逐渐被人们所了解,人们逐渐把旅游资源的低度开发与高度保护作为追求的境界,但在实际中往往出现相反的情况,更多的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及资源的保护,造成许多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以白洋淀为例,谈谈资源保护与开发统一相生的重要性:
白洋淀是华北地区最大的淡水湖泊,总面积366平方公里。白洋淀内有39个水区村庄,[ 张铭贤、王渊、张俊琴《让白洋淀永葆波光水色――白洋淀污染治理一年间(五)》《 河北经济日报》2007年5月24日第2版。] 湿地面积303、3平方千米,占保护区总面积的97.2%,其广阔的水域在维护华北地区生态平衡、调节河北平原及京津地区气候、补充地下水源、调蓄洪水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誉为“华北之肾”。区内的动植物种类丰富,环境优美,是华北著名的避暑之地。其旅游特色有三:一是乘汽艇或木船,体验沿岸风情;二是品尝宴席佳肴,享尽鱼虾水鲜;三是观看渔民拉网捕鱼,体验渔家生活以及划船垂钓。除此,白洋淀本身还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要素,于时期名声大噪,在发展红色旅游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以看出它的旅游资源具备良好的开发条件。
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当地政府以及民众的过度开发和不适当管理,使得白洋淀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2009年,根据当地旅游部门的实地调查,白洋淀的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甚至有枯竭的可能。这给当地有关政府以及民众敲响了警钟。李书友,冯亚辉在《白洋淀生态环境的现状与治理保护》一文中分析到由于水资源不足和人类大规模经济活动的影响,“淀区缓慢退化萎缩,水域面积减少,水生生物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非常脆弱”。湖水水质的变化,使得“淀区周围退化,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这些破坏性的经济活动中就包含着对白洋淀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当地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增大开放程度,增设了多个游客入口,使整个景区的管理十分困难,[ 侯玉卿:《对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及旅游资源开发的再认识》,《河北职工大学学报》,2000年第2卷第6期。] 也对旅游环境承载能力造成很大威胁。而当地民众为了出售淀区特产,大量饲养繁殖动植物,扰乱了原本生物链的平衡,有的人甚至采取非法手段制造出售淀区特产,对白洋淀旅游景区造成负面影响,也对社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曾经的红心鸭蛋事件,给正宗的“白洋淀鸭蛋”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对白洋淀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严重制约了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威胁着整个淀区环境,进而也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对此我认为,白洋淀旅游业的发展应当按照以保护为前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为指导,全力保护白洋淀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针对白洋淀景区水资源的减少与污染,从政府到民众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坚持尽早治理,避免拖沓滞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只有在保护现有旅游资源的基础上,致力发展生态旅游,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能最终将白洋淀景区建设成为以自然风光为主体兼有人文特色、以绿色和谐为主题,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反之,景区环境恶化,经营困难,游客减少,将会使之走进恶性循环的圈子。
二、怎样做到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1、在开发富含历史古迹、历史文物的旅游资源时,保护与开发利用在主要方面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如为加强保护旅游资源,就要尽可能保持其本身的自然特色或历史人文风貌,在一定范围内不能有不和谐的建筑设施和活动,以保证其所体现出的特殊意境。但强调保护也并不意味着只是保持原状,永远不变,这是消极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会成为一种破坏。所以要在合理的开发利用中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更加凸显其原有特色,形成淀区特有的旅游文化品牌。
2、在进行生态旅游开发时,制定和实施的规划一定要有利于旅游景区的保护,这是旅游开发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整个开发过程中,如果保护过多,或出现盲目的保守态度,将会影响地区旅游业的运转,不利于提高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开发多了,生态环境容易失衡,因此必须寻找它们的平衡点。走“保护―开发―发展―保护”的生态与经济双向良性循环的路子。要对旅游资源和环境的未来状况予以充分的重视,正确分析旅游景区各个子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积极规划长远打算。景区规划不仅要注意满足旅游者需求,还应通过旅游业发展,促进地方文化经济水平的提高。章尚正、马贤胜学者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制衡机制失衡与政府规制优化》[ 章尚正、马贤胜:《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制衡机制失衡与政府规制优化》,《旅游科学》,2009年10月第23卷第5期。]一文中将二者的关系归结为“相关利益者之间利益的冲突”,对此认为:“政府必须建立平衡各方利益的制衡机制”。建议从三方面优化规制:“重构政府的旅游资源管理体系与制度,严格执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权’;健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法规,编制并严格执行旅游规划,提高依法规制的合法性、科学性与严肃性;推进相关利益者制衡机制建设,对旅游资源实行全民监督管理。”
3、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充实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不断加大法律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作用。目前的旅游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解决旅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急需形成一部完整的旅游法。原因在于“目前法律重形式、随着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更显过时,责任主体、内容及承担方式不明确,甚至有权无责,对审批部门权力的规范、限制、责任等规定更少。在审批下进行的建设项目,其危害往往是比较大而长久的”。因此,要制定和完善规范审批权的法律,必须明确审批权主体的权、责,确定在保护资源这个大原则下改善审批程序,重视和保证环保部门、学者、专家意见的表达。[ 刘元、潘冬南:《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研究》,《经营战略》,2010年5月上。]在制定相关旅游法律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结合我国旅游业现有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参照国外制定的业已成型的优秀旅游法规,汲取精华,纳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4、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过程中,资源的保护不仅包括生态保护,还包括文化保护和美学保护。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核心;旅游业在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中受益,从而使其得以维持和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资源开发、资源利用同等重要,它们共同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重开发、轻保护是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的,这不仅破坏生态环境,结果也会严重影响整个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之上,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就要求把旅游与自然、人类生存环境视为一个整体,从整体上考虑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了更好的做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还需以当地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各种便利与帮助作为发展的基础。
5、在开发与保护的操作中,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旅游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建立一个开放式信息网络与民主管理体系,以便交流信息,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民主监督管理,更好的促进淀区旅游业的和谐发展。社会监督管理的覆盖面应当十分广泛,包含社会各个阶层;同时也应具有强制性与法律约束力,从而使其能够真正的起到正面作用,拒绝形式主义,这是非常重要的。
6、应避免盲目开发,选择一些具有区位优势,吸引力强的旅游资源作为重点进行开发,深层次、多方位挖掘资源内涵,创造高质量的旅游名牌产品。在发展速度上,坚持适度发展战略,应认识到,旅游业的发展不会始终持续高速增长,负增长的出现也是止常的,因为在较高基数上的增长速度保持稳定或一定幅度的下降是必然的,只要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策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仍然可以使旅游业星现质量、效益型的增长。[ 刘庆广:《石家庄市自然旅游资源与景区管理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旅游景区的开发要结合本地所具有的自然以及历史人文资源,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塑造本地所特有的旅游品牌。
7、整个旅游景区应当倡导绿色消费、做到绿色营销。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绿色品牌。绿色营销是指企业顺应绿色消费潮流,从保护资源和环境,反对污染、充分利用资源出发,通过研制产品、利用自然、变废为宝等措施,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实现企业营销目标。在景区中倡导绿色链条模式,就像2008年奥运村中实施的那样,多采用绿能源,形成绿色循环利用模式,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尽力保证其的原生态。
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包括旅游资源的调查与评价,旅游项目的开发,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多方面。所以政府在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过程中,必须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出科学正确的规划,不能实行拍脑袋决策,要把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思想观念得以改变,对旅游的兴趣更趋浓厚,而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活动当中,我们要树立二者统一相生的意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不断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大自然回馈我们优美旅游景观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全力保护旅游资源,保护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赵彦红等:《白洋淀自然保护区湿地生物生境安全保护》[J]《石家庄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徐学书《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戴学军、丁登山、林辰:《可持续旅游下旅游环境容量的测量问题探讨》[J]《人文地理》,2000年。
关键词:湿地旅游;产品开发;评价体系
湿地生态旅游资源是湿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湿地生态旅游的基础。黑龙江省属湿地大省,现有乌裕尔河沼泽、三江平原沼泽、松阿察河三大湿地,总面积为523.4万hm2,占全国湿地面积的9.23 %,黑龙江省湿地分布的特点是区域分布不均,区域差异明显。由于湿地丰富的综合功能,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给湿地旅游目的地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对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原生态”开发,已经成为黑龙江旅游界和环保界的研究热点。
一、 黑龙江湿地旅游资源开发现状
(一)湿地旅游资源的特色度较低
根据旅游产品资源的特色原则,只有与众不同才能吸引游客的目光,满足游客的好奇心理,提高游客的忠诚度。因此,如何发挥黑龙江省湿地旅游资源优势进行湿地旅游产品的开发,特色性是考虑的因素之一。
(二)旅游资源产品项目单一
黑龙江的湿地旅游活动还只停留在观光游览等表面层次上,忽略了对景区生态旅游、文化旅游、民俗旅游等更深层次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旅游资源文化内涵不够丰富
黑龙江在开发湿地旅游资源过程中,对于认识湿地的生物特性,环境保护的意识没有深层次挖掘,在湿地文化中对湿地所在旅游目的地的理解不够。
(四)对湿地生态环境价值认识不深
提高对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在开发湿地旅游产品的同时,要加强对游客的环境保护教育。
三、湿地旅游资源开发的原则
(一)可持续开发原则
在湿地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要保持湿地资源的原生态性,使湿地的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就需要坚持可持续开发的原则。
(二)突出资源特色原则
资源特色是旅游资源产生和保持吸引力的关键,在黑龙江省湿地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尽可能突出黑龙江省各地区湿地旅游产品的特色,发挥资源优势,增加文化内涵,提高湿地旅游产品的竞争力,树立黑龙江省湿地旅游品牌形象。
(三)适度开发的原则
湿地旅游在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时,又要尽可能保持环境和文化的完整性,其开发规模应该控制在环境容量许可的范围内,使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与旅游开发协调一致。
四、 构建黑龙江湿地旅游资源质量评价体系
构建黑龙江省湿地旅游资源质量评价体系的根本目的旨在通过对指标的评价来了解游客对湿地旅游资源的满意程度,以找出差距和提出改进措施来更好地为游客服务。因此,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尽量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遵循全面性,层次性和可测性等原则。根据黑龙江湿地旅游资源特点,选取了以下6个指标作为黑龙江省湿地旅游资源质量分析的指标,这些指标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黑龙江湿地旅游资源质量评价指标关系图
通过对物流行业顾客满意度共性的分析,建立了3层指标体系:第1层为总体指标,第2层为结构指标,第三层为分析指标,分属于第2层各个结构指标,形成多层次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较全面地反映了黑龙江省湿地旅游资源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同时指标数据的收集和计算机具有较大的便利性,具体指标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黑龙江湿地旅游资源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黑龙江省湿地旅游资源质量评价指标 观赏价值U1 新奇度V1
自然度V2
体验参与度V3
舒适度V4
科教价值U2 科教的特殊性V5
科教的典型性V6
科教的丰富性V7
科教的广泛性V8
历史价值U3 地方特色文化V9
历史民俗文化V10
资源价值U4 资源的规模度V12
资源的多样性V13
湿地生态环境价值U5 动植物种类V14
湿地退化率V15
湿地受威胁状况V16
旅游开发环境U6 交通条件V17
产业经济基础V18
基础设施条件V19
区位条件V20
五、结束语
一、目前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
(一)原生的环境问题,即由于自然因素所造成的环境问题
譬如一场地震的发生,火山的喷发和海啸的出现,会直接改变一个区域的自然面貌,造型地貌和摩崖石刻的崩塌,河水浑浊,湖泊淤塞,草木枯萎,动物迁移和灭绝等,如果人们不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都会加剧这种变化。
(二)不注意保护文化遗产,造成对景物的破坏
旅游区中的人文景物,都有着深刻的文化内容,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有些单位只从局部利益出发,并未意识到景物的文化价值和旅游活动的意义,破坏景点,霸占景点现象屡见不鲜。
(三)“三无”,“三乱”的建设,破坏了景物的整体美感
所谓“三无”是指无规划,无计划,无设计;“三乱”是指乱分地,乱选址,乱建造。“三无”和“三乱”由于本身的无秩序性,使得景观原有的整体美感遭到了严重破坏。有的单位在旅游区内或者景区附近,无视规划要求,乱建高楼,降低山水和景物的高度,使得景观失去了它原有的和谐美。
(四)人们的旅游活动,如果一疏忽,本身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体现有
1.绿化植被被破坏。很多的旅游建筑,没有规划的大肆建筑,侵占了大片绿地,破坏了自然的景观。
2.水污染。据调查,国外游客对环境的污染比城市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多6.8倍,废气排放多8倍,生活垃圾多9.8倍;国内游客比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多2倍,废气排放多2倍,生活垃圾多2.5倍,燥声和振动也成等比级数而增加,若不采取有效的排污手段,都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
3.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大量的游客的到来,使得野生动物的生活环境,变得嘈杂混乱,破坏了它们的饲养草和哺育环境,同时个别人为了追求个人的短期利益,乱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使生态环境系统遭到了毁坏。
二、解决的思路和对策
针对出现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针对旅游资源的不同特点,在开发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1.对风景名胜区实行ABC重点管理法。把风景区的核心部分划分成A区,在这类地方,不建大型生活建筑,只建少量观赏型建筑,尽量保持本景区原有的自然特色,突出它的自然美。在A区的外围地带划分为B区,在这一地带,除了建一些观赏性建筑外,还可以建小型的服务设施,以备旅游者所需,本区的建筑应采用园林建筑中的传统造园手法,如借景,对比,对景等,将B区建筑和A区景物和谐地融合到一起,而不是显得格格不入,很突兀和生硬。在B区外围地带,也是风景区的界线划分成C区,在这可以搞一些生活建筑,但是要保护好视野空间环境,确保景观的完整性。
2.建立风景防护地带。就是在风景区外围建立防护地带。在防护地带内,进行大面积绿化,不准兴办能造成污染的工厂和其他设施,控制农药的使用,居民点的建设也要规划好,以维护风景区内的生态平衡,保护景观原有的特色。譬如,武夷山风景区,就将精华的九曲溪景区上游地段划为保护地段,加以保护九曲溪。
3.在开发风景名胜区之前,作好全面规划,提出各种开发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克服“三无”,“三乱”建设。在风景区的建筑要少而精,既满足了旅游者的需要,同时又能和周围的景物协调的配合,甚至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就更好了。
4.加强对游人的教育和管理。在游人进入景区之前,应通过多种手段,进行教育。
5.对景区的垃圾和粪便要严格的管理。游客在景区不可避免地要造成一些垃圾和粪便,对于此,景区一定要有足够的垃圾桶和厕所,同时要配备足够的清洁人员,以保护景区的环境。
6.要加强对水体旅游资源的保护。
7.要加强对地貌旅游资源的保护。
8.要加强对生物旅游资源的保护。保护生物的栖息地,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自然保护区,把一切有保存价值的森林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尽可能的就地保护起来。
(二)对人文旅游资源的保护
1.保护人文旅游资源原貌的完整性。a.对于文物古迹的修缮,即使它已经班驳陆离,也要“修旧如故”,而不能“整旧如新”.b.对于古建筑,要保护它的视廓,控制现代建筑的高度,以突出古建筑。如果古建筑需要搬迁,要原样搬迁。c.仿古重修。历史上有一些著名建筑,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消失了,但是后人们从古书或民间流传知道了它们的存在,为了满足人民文化生活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需要,人们重建它们,这就要求一定要在不违备历史的前提下重建,“重现”古建筑物的风貌。
2.保护人文资源的环境和生态。人文旅游资源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存在的环境和生态对于它的存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
3.保护资源的文化特色。旅游活动的根本动因是人们的求异心理,人们追求不同的文化体验,才有了旅游的愿望,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会不远万里从西方到东方或者从西方到东方去旅游的原因,正是由于不同的文化特色,吸引了人们,因此,对于人文旅游资源来说,重点是保护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才能使其长久地保持其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