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司法体制的改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司法体制建设与改革的实践探索创新从未止步,历届政府对于司法体制改革都高度重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战略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制度创新以及机制创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更是将司法体制改革上升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党的十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战略高度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了阐述。经过历届政府的不懈努力,我国司法体制建设与改革成绩斐然,目前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然而司法体制改革本身是一项难度大的系统性工程,回顾以往的司法体制改革更多的停留在机制层面,司法体制深层次矛盾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这导致司法体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依然存在诸多的不匹配,严重的拖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将会进入深水区,改革难度以及改革阻力都是前所未有,在这种背景之下,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于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带来有益探索,促进事发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迫切性
司法体制作为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司法体制建设起步晚,同时在世界范围内来看,也没有现成的经验模式可以供借鉴套用,因此目前司法体制建设中存在各种问题在所难免。然而随着的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存在的弊端不断显露,成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阻力,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性愈加彰显。
(一)推动经济体制完善的必然要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转变,经济基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生产关系、要素配置机制、生产方式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出现了革命性的变化。经济基础的改变必然会带动上层建筑的变化,在经济体制变革的推动下下,我国政治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一个现实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政治体制已经成为了我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道路上的巨大瓶颈以及障碍,二者之间的不匹配已经开始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司法体制落后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经济体制的完善必然受阻,如果司法体制不能够尽快的适应经济体制变化的要求尽快迎头赶上,那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必然难以为继,改革开放多年所取得的成果也会功亏一篑。
(二)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战略承载了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希望和梦想,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法律在一个国家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任何人违反社会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依法治国战略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体制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及实现手段,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实现的保障。我国司法体制中目前存在的弊端已经与依法治国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要求不相匹配,与民众对于法治社会公平的期盼相脱离,很多司法体制方面弊端导致的社会公平正义受损,严重的影响到了公众对于司法体制信任。这种背景之下,我国必须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立足于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建设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助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落实。
(三)提升政府公信力的现实选择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是政府公信力提升的一个现实选择,司法部门作为政府公权力的具体运用组织,其公权力的使用中能否做到公平正义,将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于政府信任和满意。我国这些年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时代背景下,各种人们内部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来高发以及频发的趋势,加上社会基层的不断演化,这给司法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些司法部门在工作中没有做到公平正义,一些权势阶层凭借自身的权力资源,倾轧弱势群体,司法部门做不到秉公执法,严重影响到了司法部门的权威,同时对于政府公信力更是一个极大地损害。鉴于此我国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当前司法体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逐渐破除司法体制中存在的影响司法调制不公的因素,让司法部门运用好政府的权利,能够在代表好的政府的形象,保证对各种案件审判的公开公平,增强人们对于司法体制的信任,并带来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就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的权益,让每一个公众都能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在司法制度建设方面,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只有做到公正,才能够让社会自觉接受、遵守司法制度,每一个人都平等的享有司法制度赋予的权利。高效以及权威司法制度公正实现的支撑,这是因为公正本身相对的,随着时空转换公正的内涵与意义都有所不同,在既定的社会情景内,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正义,因此在司法制度设计中,公正必须要依托于权威以及高效,没有二者的基础,司法制度的公正也就没法实现,当然公正同时又是司法制度权威以及高效的来源,所以公正、高效、权威三者之间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司法体制的改革要正确的处理好这几个内容之间的关系。司法制度公正权威高效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益,司法体制是否具公正权威高效,群众最有发言权,这些年来,我国司法体制在维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方面作用发挥的不充分,群众对于司法不公存在较大的意见。在人民法律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背景之下,司法体制改革要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权利。而维护好人民的权益又是提升人们对于司法体制认同,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的必然路径,很多司法个案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司法个案的公平与否将会直接影响到公众对于司法的认可。综上所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要牢牢围绕这些目标来进行设计,力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更好的实现这些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的并没有一个世界通用的模式,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司法体制建设情况来看,各有千秋,通过分析汲取国外司法体制建设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市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党的统一领导,才能够统筹协调好司法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问题,减少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解决好各方群体的利益冲突,实现好以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国家与社会稳定。二是公民参与原则,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仅是高层管理者、政府部门以及专家学者进行顶层设计、制度制定,作为与司法体制改革存在利益相关的普通公众也应参与到司法体制改革中去,司法体制改革要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的意愿,将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演变为培养公民法制精神的过程,重塑司法权威。三是尊重司法规律原则,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的内在规律,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司法体制虽然千差万别,但是有着内一致性的规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要尊重规律,一方面注意借鉴他国经验做法,另外一方面要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三、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
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一个攻坚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本文认为只有明确了改革方向,并持续努力,才能最终会获得成功。本文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些年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司法地方化,我国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之下,司法机关工作开展容易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影响,其独立性的不到较好的保证。因此未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就是实现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实现司法机关独立,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方面都由财政统一解决,无需通过地方政府获得支持,这样就能更好的保证司法机关不受地方干扰独立办案,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持续推进我国司法公开。公开是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手段,通过将司法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可以减少各种暗箱操作以及以权谋私,获得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因此未来的我姑哦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推进司法公开,凡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案件都应进行公开,从立案到审判,再到裁决以及执行,都要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给公众的监督,杜绝各种司法腐败。
一、明确“假集体”企业的产权,将其改造为股份制企业
这里需要首先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假集体”企业都可以或都必须改造为股份制企业。财产所有权全部为私人个人或合伙所有的,只需恢复其本来面目,登记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财产所有权中,公有份额很少的,可以改造为股份制企业,也可以由业主支付相应代价,取得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中公有份额较多的,一般可改造为股份制企业;这样可以使问题获得较快解决,同时又保护了生产力。田纪云同志在1992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假集体”企业“要正确引导,逐步过渡到股份制,这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办法。”“假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可以按下列步骤进行:1.清产核资,明确产权。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所有权归属进行核查,搞清哪些归国家所有,哪些归集体所有,哪些归私人所有。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要进一步明确其产权到底归哪个具体的部门或单位所拥有。2.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确定国家、集体和私人各产权主体以及各自拥有的股份数额,划定股份。3.以股份为基础,股权所有单位派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组成董事会。这样,一个公有股和私有股并存的股份制企业就成立了。私有股份方面,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私有股为一人,二是私有股为多人所有。在国家股、集体股方面,也可能股权由不同的部门或单位享有,例如,国家股里,因减免税种不同就形成了中同国家股地方国家股。但从股权性质讲,这类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可分为公有股和私有股两大类。股权分属不同的主体,这将从股份制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上反映出来。
二、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联合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组建一个股份制企业
一些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不好,造成长期亏损,不仅不能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或向集体缴提留,而且吃国家的“大锅饭”。对这部分公有制小企业,则可以用股份制明确相互间的财产权利以及由此决定的经营管理方面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形成股份制企业,其步骤比较简单。首先,确定被拍卖企业的价格,这实际上是购买方必须认缴的股本总额;其次,由各方认缴约定的各自股份,并在基础上成立董事会。这里,全是私有股,没有公有股。
三、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联合承包或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组成股份制企业
对于联合承包或联合租赁的,可以用股份制的形式明确其共同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特别指出的是,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仍是国家的或集体的,这里只是借股份制这一形式规范投资主体(即产权终极所有者)和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由承包方或租赁方与与投资主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或租赁经营合同,投资主体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权利,承包租赁方则取得经营管理权。2.承包方或承租方把该企业资产折算成股份,由内部各成员(个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分别认缴。每个成员认缴的股份,是他享有权利的依据,也是他承担责任的依据。若是抵押承包或抵押租赁,各方的抵押出资,就是他认缴的股份。3.参与承包或租赁的各方按认缴股份的多少,派代表参加董事会。这样,就组建了一个股份制企业。在承包期或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约,如果不续约,是股份制企业终止。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联合,组建股分制企业
因经营流动的扩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就成为必要,有时需要建立一种关系紧密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可以通过股份制建成。大体又有下列两种情况:1.原经营单位存在,各自出资组建一个新企业,这个过程很简单,各方按约定认缴一定股份,可以以资金、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实物等入股,形成企业股本。入股各方按各自股本多少派人参加董事会。2.新企业取代几家企业由一家企业改为一家或几家企业。其基本步骤是:首先,对各企业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资产数量;然后联合起来,各家持有与其原资产数量一致的股份,并按此组成董事会。
五、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联营,组成股份制企业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联营,其必要性可由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来说明,也可以由公有制经济对私有制经济的领导和控制来说明。这种联营不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还是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都是有好处的,它能实现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如果在联合体中,公有制经济占主要部分,起控制作用,那么这个企业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反之,就是以私有制为主。显然,股份制是这种联营的重要形式,这种股份制企业的建立,有四种情况:
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资认股,组建一个新的股份制企业。这只须各方按合同的约定的比例和出资形式出资入股,确定各方的股份,即可。各方依据各自占有股份的多少派代表参加组成董事会。
②以某个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基础,吸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入股参加,组成一个股份制企业。其方法是:首先,要对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存量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确定该企业的投资主体所拥有资产的数额,并以此作为公有股份;然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出资入股,做为私有股份。以此为依据,各方股东按股份比例派代表组成董事会。
关键词:非税收入 收支脱钩 思路构想
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研究和加强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尽快建立起以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为财政收入补充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回避的重要课题。而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是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和难点,也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转换财政职能,强化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必然结果。从规范的部门预算角度来讲,也要求我们财政部门做到对财政性资金统一调度、统筹安排、“收支”脱钩管理,即预算单位的支出与其的收入没有必然联系,单位的支出依据其工作职能、工作项目的重要性来确定。但实际上,由于传统的管理模式根深蒂固,对现行的非税理念认识不到位,在利益面前,仍有不少单位、部门在思想上对此难以接受,所以到目前为止基本上还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从而导致单位、部门之间分配不公,苦乐不均的现象依旧存在,财政仅仅成了非税资金的“中转站”,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难以发挥。但是反过来讲,如果收支真正脱钩,又将影响单位执收的积极性,致使非税收入不能应收尽收,导致收入任务难以完成。这就是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改革的最大困扰和难度所在。
我县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改革从清理银行账户、取消收入过渡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规范执收执罚票据管理、推行“票款分离”、“以票管费”,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施“金财工程”、从全面监控收入收缴等多方面人手,在全县范围内初步形成了权责分明、机制合理、管理科学的征管格局,实现了单位入户率和资金缴存率“两个百分之百”的目标。现在面临的工作难度就是非税“收支脱钩”的改革工作的逐步展开。针对我县的实际情况和我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了解,简析以下非税“收支脱钩”具体思路构想以供参考.
一、认真框算预测实行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的资金总需求量和资金欠缺量,据以决定我县非税“收支脱钩”的方案和步伐
首先,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测算出我县总的预算支出量Q1和剔除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定向使用的政府性基金、有定向使用的捐赠收入等不可用非税资金量后的可用财政收入Q2(包括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总的预算支出Q1就是我县实行非税“收支脱钩”的资金总需求量,Q2-Q1之间的差额A就是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的资金欠缺量。
其次,按照资金欠缺量的大小来确定实施非税“收支脱钩”的具体方案和步伐
1. 如果资金欠缺量A≥0,表明我县实行收支脱钩的资金比较宽裕,则可以全面推行“收支脱钩”管理改革,采取不同单位同样对待的原则一步到位的开展此项工
2.如果资金欠缺量A≤0,表明我县实行“收支脱钩的资金比较欠缺,在资金保证上有一定的难度,则应根据欠缺量的大小采取不同单位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步实施的开展“收支脱钩”工作。
二、针对不同单位制定严格、准确、科学的非税收入测算方法,保证非税收入测算的正确性
1.有固定标准和数量金额的非税收入,一定要把数量测算精确,保证非税收入的准确测算。如:残疾人保证金的测算、教育部门的勤工俭学的测算,编制部门的编制年审费的测算等等,均可以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人数和金额进行准确测算。
2.有一定基数的非税收入可以采用趋势分析法,按照相关基数的测算进行准确测算。如:教育费附加的测算则可以按照税务部门的税基测算进行相关测算。
3.有一定发展趋势的非税收入,可以按照合理的估算方法进行测算。如: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具有发展前景的收入可以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给以合理的增减计算。
4.其他难以合理估算的非税收入,可以采取近年平均值来进行估算。如:罚没收入和民政部门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则可以采用近三年来的平均数来进行估算。
5.在合理估算的同时必须剔除必要的、合理的特殊因素。
三、编制合理的非税收支预算并严格执行,保证非税收支算执行的严肃性
确定好非税收入“收支脱钩”方案后,要求预算单位参照预算内资金编制严格的非税收支预算,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以保证非税预算的约束性,逐步规范非税“收支脱钩”的改革工作
四、做好非税“收支脱钩”的配套措施,保证非税“收支脱钩”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1.确保“收支脱钩”的预算单位正常运转,不影响单位的工作职能、工作项目的正常开展;
2.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约束、激励机制,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均衡、协调发展。此项工作应从政府非税收入取得的总规模上进行设计,在对执收执罚单位或部门进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对完成预算的政府非税收入,除给予一定的征收成本补偿外,还要给予适当奖励,补偿或奖励均在预算内进行安排,具体做法为: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奖励的部门或单位,增加对征收结果的跟踪检查,重点是查有无乱收或随意少收等情况,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超收部分是恰当靠和合法的,从而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激励机制。
二是制定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管理办法和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办法,充分调动收支脱钩后执收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三是健全约束与激励制衡机制。为促进激励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给予征收主体以利益的驱动,调动其积极性,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到激励机制所产生的负效应,需要构建一个对征收主体的权力、行政自由度等的约束体系,形成一个稳定而又严格的约束机制。
3.做好日常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防止非税收入的短收和流失。做好非税收入的日常管理的规范工作是开展“收支脱钩”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非税改革工作的重要有力保障。在日常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我们财政部门要以“票据管理”为出发点做好非税收入的规范工作,严把非税收入票据关,坚持以旧换新,限量发放票据,利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对各执收执罚单位的票据种类、票据数量、执收金额、缴存情况随时进行梳理,在保证各执收单位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对不按时缴库的单位,停止领购新票据,对单位欠缴的金额,及时催缴入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充分发挥票据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源头控制作用。
4.不断拓宽非税收入的管理领域,加大对前景非税收入的管理,保证非税收入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增长。
5.其他配套措施
(1)、做好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脱钩”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的观点来指导这项工作,看待这项改革,加大宣传力度,是预算单位转变观念,逐步树立“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使用”的新观念,逐步完善“统一调度、统筹安排、“收支”脱钩”的非税管理改革工作。
关键词: 高职体育教学 终身体育思想 改革与发展
终身体育的产生和发展,不仅对改革现行的学校体育制度、内容和方法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充实人生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高职体育的任务是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自我健身的能力,养成自我锻炼的习惯,使之终身受益。然而,多年来体育教育体系的不够完善,致使一些工作者在四五十岁年纪,就由于长年累月的辛勤工作,积劳成疾,乃至英年早逝,给国家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重大的人才损失。因此,以终身体育思想来审视高职体育教学,探索高职体育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1.对高职体育远期效果的反思
长期以来,高职体育因受传统学校体育的影响,比较重视学校体育的近期效果――“三基”传授、“达标”人数,而忽视了体育的长期效果;教学大纲与中学大纲的内容重复较多,教学模式陈旧;偏重教学的强制性,过分注重学生的现实锻炼,盲目追求体育的近期效益,片面地将增强学生体质的教育目标归结于增强在校学生的体质,忽视了对学生锻炼身体习惯的培养,忽视了学生对体育功能认识的提高,忽视了学生体育素质教育的强化,偏离了体育教育任务的一个重要目标――使学生树立终身体育观,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对体育课抱“无可奈何两为之”的态度,对体育缺乏深刻的了解和认识,终身意识淡薄,因此,出现了一批接受体育教育十几年却依然不会进行体育锻炼的高级知识分子。据一项对我国体育人口的调查表明,16岁至25岁以下的体育人口占总体育人口的30.49%,约为0.43亿,说明多数人在学校里都接受了体育教育,在离开学校后的几年里还保持了在学校留下的体育能力和习惯,但到26岁后骤然下降,下降幅度接近10个百分点,41岁至45岁降至最低。这些数据说明,当今大学体育课程近期效益不高,长期效益更差,高校体育与终身体育在教育的衔接上存在着薄弱环节;也与作为体育教育最后阶段的高职体育未充分发挥其特有的高等教育功能,未能面对社会、面对未来,忽视对学生从事体育活动的兴趣爱好、意识和习惯以及独立进行锻炼能力的培养是分不开的,同时也充分说明我国现行高职体育教育体系的远期效益是不理想的。
2.对现行高职体育教学的剖析
2.1忽视体育理论知识的传授。
高职体育教学主要局限于运动技术的传授,没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做支撑,许多受教育者对体育仅限于体育锻炼活动的低层次认识。据有关资料显示,80%的学校只有10%以下的理论课比例,有50%以上的学生认为体育理论课可有可无,近30%的学生表示不爱听。这表明改革体育理论教学已刻不容缓。
2.2忽视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
一直以来,体育教育都是以教师、课堂、教材为教学主体,过分强调课堂结构,强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学生真正的练习受到影响,从开始到准备、从整队到编队、从讲解到示范、从学习到复习,整个过程束缚了体育教师的思维方式,使教师本身陷入规定的教学模式中,对课的几个部分限制过死,形式单一,课堂教学忽视学生的参与,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教育,教学内容上也过分地突出基本部分的作用,而忽视了其它部分的教育和培养,虽然有识之士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提出了教师与学生间角色互动,提倡双边教学,希望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但现实中又总是被统一、规范和旧观念所限制,体育教学显得程序化,毫无生气,限制了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失去对体育课的兴趣,又怎么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2.3忽视终身体育思想的传授。
我们也强调学校体育要培养学生锻炼身体的习惯,但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有限,加上长期应试教育的影响,在理论上认识不深刻、不全面、不系统,忽视终身体育思想的传授,在实践上仍以传授“三基”为主要内容,学生在校期间只是阶段性地学会了一些体育技能而没有掌握练习某项技能的方法,离校后就会生疏,加上缺乏自我实践能力,最终导致对体育失去兴趣,甚至就此和体育说“再见”了,体育教学只教会了学生机械地模仿,缺乏自学、自练、自我评价的办法,因而也就无法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独立从事锻炼。
2.4体育教育目标缺乏长远性。
长期以来,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相脱离,孤立地谈学校体育目标,只看到体育的生物功能,过分强调学生短期锻炼的价值,盲目追求体育教育的近期效益,将学生在校期间体质的片面增强理解成唯一和最终的目标,而没有看到体育与教育、社会、心理、文化、竞技、娱乐、健康和现代生活的联系,缺乏从事体育活动的兴趣、爱好、意识和习惯及独立进行身体锻炼能力的培养,造成学生离开学校的同时也就离开了体育,没有为终身体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2.5教材内容设置缺乏科学性、健身性和实效性。
现行高职体育基础课教材仍集中在竞技体育项目上,其教材学时数达65%,健身、娱乐等教材学时数仅占15%,身体素质教材学时数占20%,盲目地将运动技术传授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把许多难度高、技术复杂、缺乏终身锻炼的竞技项目原封不动地搬到高职体育教学中,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并学要求与考核标准,所采用的教法步骤也是专业院校专项教学方法的浓缩,要使学生在较短的学时内掌握较复杂的运动技术,又怎能不使学生望而生畏呢?
因而,改革现行高职体育教学体系,对实现终身体育有着深远的意义。
3.终身体育思想下高职体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对策
3.1改革与发展的主导思想。
终身体育的指导思想,是指以培养学生终身参与体育活动的能力和习惯为主导。这种思想认为:学校体育是终身体育最重要的,带有决定性意义的中间环节,主张培养学生终身从事体育学习和锻炼的观念和习惯,并使学生掌握终身体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从指导思想上看,终身体育体现了“健康第一”的宗旨,而且较“健康第一”更加注重强调阶段效应与长远效应有机结合,强调实现终身体育,保证终身健康必备的兴趣、习惯和能力的培养。所以,以终身体育思想为高职体育改革与发展的主导思想,更具有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学校体育的目的不仅是重视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体锻炼及效果,而更应发挥学校体育的长远效益;不仅着眼于当前课堂、单元、学期的教学任务,而且要放眼于学生的未来以至终身的体育学习效应。
3.2改革与发展的根本目标。
学校体育的根本目的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但如何促进健康呢?我们得教会学生通过体育增进健康的这种能力,形成体育增进健康的意识和习惯,所以,我们把培养学生形成终身体育意识、习惯和能力当作学校体育的根本目标是符合教育学原理的。培养学生形成终身体育意识、习惯和能力本身就是为了“健康第一”目的的实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而且,只有学生具有了体育增进健康的意识、习惯和能力,“健康第一”的目的才能实现,这种教育过程才更加体现个性化培养的特色。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学校体育的总目标应该是: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培养学生从事体育运动的意识、兴趣、习惯和能力,提高体育素养,为终身体育奠定良好的基础。由此可见,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习惯和能力是高职体育的根本目标。
3.3建立高职体育新的教学模式,拓宽教学目标。
突破传统教学模式进行体育教学改革并不是完全否定传统教学模式,而是在其原有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要以终身体育思想为指导,制定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面向21世纪的新型的教学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必须是通过高职体育教育,增强学生体质,掌握体育与卫生保健的基本知识、技术、技能,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培养学生自学、自练的良好习惯和能力,促进个性发展,养成竞争、进取、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高职体育教学改革要结合现代教学论的观点,用发展的观点指导高职体育教学。
体育教学既要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又要发展学生的能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掌握知识并不等于发展了能力,能力提高了,不一定知识就掌握了。例如,记住了很多知识,但方法机械,能力低下;动手能力很强,但不记忆、不努力发挥知识,也发挥不了作用。体育教学应从传统的单一传授运动知识、技术、技能转向全面发展学生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转向培养学生的体育情感、意识、习惯和自我锻炼能力的目标上,通过体育课程教学,不但要完成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能力培养,传授知识的任务,而且要强调学生的个性和创造力的培养。要树立新型的师生关系,改变以往那种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围着教师转的做法,组织学生围绕课堂提出问题,引导学生依据教科书和教师提供的资料,积极进行独立的思考和探索,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会自我学习、自我探索和发现,在大量的身体练习中去加深对知识、原理、技术的理解和感受,培养其独立自我锻炼的能力,自我设计与评价的能力,自主学习与调控的能力。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的体育爱好和技术特长,并加以引导,激发学生对体育学习的兴趣。要结合教学内容的特点,把道德教育和合作精神培养融会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强调懂得合作和竞争的意义。通过教学既使学生掌握知识,又提高他们的能力;通过体育运动表现自我,发展社交能力;通过教师的传授知识,反反复复的练习,联系实际引导学生分析判断,主动获取知识并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建立起从生理、心理、社会三维评价的现代教学观。
3.4改革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与终身体育衔接。
体育课程内容应服从于课程目标,并充分满足学生身心的需要,课程内容要多样化、趣味化、健身化,多选择能有效发展学生身体素质,有利于提高学生基本活动能力,激发学生竞争意识和满足学生运动兴趣的项目,以及富有时代气息的娱乐性和民族传统性项目,设置一些难度不大,易于开展,能延续到社会,适合成年人的项目,如:乒乓球、羽毛球、篮球、健美操、体育舞蹈、大众健身操、太极拳等等,广泛涉及运动、营养、保健、安全、环境等方面贴近生活,影响深远的教学内容,使学生在进入社会后能学以致用;体育理论教材应选择有利于强化学生健身意识,增强体质的知识,运动健身的原理,养护身心的理论和方法等内容,如:人体解剖、生理和卫生知识、保健知识、体育的社会价值、科学锻炼身体的原理、原则和方法,一些运动的主要竞赛规则等等。根据自身在师资、场馆等方面的状况,结合大学生的兴趣与爱好设置专项课、选修课、课外体育俱乐部活动课,实施课内课外一体化(即上课学习内容与课外练习相结合),使课上课下组成一个内容丰富的专项提高网络,从而吸引每一个学生热身于课上,选修于课下,活动于体育俱乐部,为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创造良好的环境,真正使学生学会两种及多种体育健身方法。由于所学的项目都是学生的自由选择,因此在课上或课下往往表现出积极热烈的情绪和获得知识、技能的渴望,学习自觉主动,这样,不仅使学生较好地掌握所学知识、技能,而且能够锻炼身体,促进身心全面发展,使学生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只有把课内、课外、学校、家庭和社会体育衔接起来,才能使学生在离开学校教育后,仍能根据主客观条件进行积极有效的体育锻炼。
3.5按终身体育的要求逐步修正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体育课程的考核与评价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评与达标相结合、期中考查与期终考试相结合。几十年以来,人们习惯于对体育教学进行终结性评价,重视对体育成绩的考核,考核的办法通常采用一个标准,在统一考核标准的要求下,有的学生毫不费劲就能达到良好,甚至优秀,而有的学生即使再努力也很难取得较好的成绩,造成学生平时的努力与获得的成绩不相符合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体育能力强的学生的惰性,扼杀了一些体育能力弱的学生的学练兴趣和积极性,不利于激发学生自觉锻炼的兴趣。《体育与健康教学大纲》明确指出,体育教学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生的学习态度和是否积极刻苦锻炼为主”,因此,体育课程评价不应该只重视评、达标等显性的、定量的、近期的学习成果,而应该重视学生是否掌握终身从事体育锻炼的能力以及心理的完善等一些隐性变化,重视对学生锻炼过程、课堂出勤及参与的评价,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在实践课的考核中应尽量减少先天性因素起着作用的竞技性考核内容,为了适应毕业后的社会生活和个人健身需要,应在众多终身体育项目中展开考核,项目也不应定死,可以在所规定的项目中,由学生任选2~3项,以考核促健身,以考核促兴趣。考核应从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幅度、学生运用所学技术进行身体锻炼的能力、学生参加锻炼的次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这样,既可以督促学生自觉练习,巩固一些基础技能和体育原理,以便今后结合实际指导自己长期从事体育锻炼,甚至组织带动周围的人从事体育锻炼,又可循序渐进地提高个体的体育能力,使评价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建立以增强体质为中心的考核体系。
高职体育教学在实现终身体育目标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担负着培养全社会终身体育意识的责任,以终身体育思想审视高职体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建立长远的教育目标,以及符合学生需求和时代要求的教材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等,构建适合21世纪的体育新体系,全面培养学生的体育知识和能力,认清教学改革的发展趋势,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只有这样,终身体育思想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参考文献:
[1]梁晓东.对高职业学校终身体育教育的研究分析[J].吉林大学学报,2005.4.
一、存在的问题
1、解放思想有待提高。
面对中央提出“百年世界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公共资源交易这一尚处于较新的领域和社会现象,在思想认识、精神内涵的领会上,还存在守旧封闭、迟缓等待、思路偏窄,套旧框框,穿新鞋走老路等问题,主动跟上,开拓创新、服务主体的意识有待转变和提升。
2、担当实干有待加强。
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和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态势,担当干事的付出还不足,攻坚克难的本领还不强,敢于碰硬的意志还不够,应对打压的办法还不多等。
我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改革大约在2011年左右开始,当时在全国的该领域的改革中,无论从体系构架、思想理念、发展态势等,还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和很有发展前景的形势;但时至今日,我区该领域的改革,由于种种原因,在全国而言已经处于较为落后的位置,这其中的缘由和反映出来的诸多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
二、对策措施
1、以本次学习讨论为契机,在改革大环境中,进一步解决思想上的束缚和弊端,深刻吸取这些年来在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在改革实践探索中进一步弄清“我是谁、我来自何处、将去往哪里”这一问题,进一步明晰个人以及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能与内容,通过“六破六立”,真正领会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讲话的精神内核,紧密团结在我中心党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谋发展,放开手脚干事业,心无旁骛向前进。
2、比学先进,查找差距。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思路,广泛学习身边的优秀人物和事迹,取长补短,大步跟上,更好的为事业、为单位贡献力量。做好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工作,本人要在认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理论学习和政策研究,为做好工作提供扎实的知识储备和实践技能。建议单位充分学习国内先进省份相关机构的制度安排和具体做法,加强与高校的对接交流,尤其是国内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一定研究的学者及高校的沟通交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扩大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影响力,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
3、狠抓工作提升。加强对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学习和了解,进一步夯实基础,提升工作本领,具体在自身的工作即为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尤其是监督检查质疑答复工作,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力求“牢牢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建议单位立足于把握当前“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平台”的地位和性质,顺应公众呼声,尽快落实统一场地及相关场内交易管理和服务,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抓好业务流程再造,抓好主业务“交易服务水准”,改变公共资源相关行业分散交易、管办不分导致的假公济私、权力寻租、“后花园”、“自留地”等固有顽疾,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公平性。建议单位及主管部门继续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协商进场交易服务具体事项及行业监管不到位的薄弱环节,研究场内交易、服务及管理的环节要点,注重事中、事后的交易跟踪服务,设置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对接端口,按照不同项目性质,提供通用性和专用和管理事项,体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价值,为业务流程再造及推进分类统一的制度规则及服务办法创造条件。
4、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对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职能,组织申请研究课题,向到平台开展交易工作的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以及相关交易当事人进行调研,向国内先进的省份进行调研,向有关行业调研,让市场主体说话,让群众说话,让事实说话,有针对性的找到“应进不进”,脱离监管,腐败暗藏的典型案例,形成调研报告供有权部门处理。利用承担交易信用评价的有限职能,将原来单一的仅由个别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一评价组织实施,向行业组织、社会主体、同行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多维度信用评价体系转变。
伴随着世界性的司法改革浪潮,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而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法院体制改革更是当今时代的强势话题。本文拟从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角度,讨论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关键词:
司法体制;延长;退休
一、当下司法体制改革中关于法官的突出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改革的进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着独立的审判权。然而法院实行的却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法官也如同政府公务员一样,实行着“职位制和品位制相结合,以职位制为主”的职级制度和工资制度,这样不利于法官的管理。身处司法一线的法官是最为忙碌的。但是待遇与其他岗位的公务员并无二样,这一做法有些不妥。不少专家学者呼吁保障和改善法官制度,提出将法官独立于普通的公务员管理,单独设立法院的法官管理制度;加强法官的后勤财政管理体制,增加法官的福利待遇和薪金收入等等。笔者认为,从退休的制度上作出改变更为合适。
目前,我国在退休年龄上,将法官与公务员等同,男60岁、女55岁统统退休。但我们知道法官并非普通公务员。首先,法官需要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学识。在英美等国家,不少白发苍苍的法官,仍然活跃于司法一线,有的甚至还需要吸氧才能维持生命,但是这些都并不影响他们的审判。法官在年龄上有最低限制的,要想担任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需有十年以上出庭律师的资历,且年龄在50岁以上。其次,法官的任期也有所不同。世界上的法官任职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终身制、任期制与二者兼采制。终身制或常任制为多数国家所采用,即使这样,这些国家仍旧规定有退休制度。法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被免职。终身任职的法官达到了退休的年龄就理应退休。采用任期制的国家较少。如朝鲜宪法规定:中央法院审判员由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选举,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会议选举;审判员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最高人民会议、道(直辖市)人民会议每届任期为4年,市(区)人民会议每届任期为2年。兼采终身制与委任制的,如美国。美国联邦系统法院和少数州法院的法官由任命产生,实行终身制;多数州法院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4年至15年,多数为6年至8年,如内华达州法官任期为6年。
二、法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有云“夫法之善也者为此,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法官是裁断是非的职业,法官审理的案件涉及人的生命、继承、动产、不动产等等,仅仅凭借自然的理性是无法完全处理好的,必须还要有法官的个人理性加入其中。因为法官的判决是向当事人以及广泛的社会所做的一个解释的文本,它的说服力不仅源自于判决书说理的透彻严谨,还源于这个文本的发出者在接受者心中的地位、形象等许多微妙的因素,法官透过判决向我们传达一种法律的权威和理性,我们透过判决感悟到司法的公开与公正。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法官仍然是调和矛盾、定纷止争的第一人。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长期的经验积累使得法官能够在面对问题时准确地作出正确的判断,而这也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实现社会纠纷的合理解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这一角度而言,法官也是起着重要的作用的。
三、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建议
正是因为法官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很多人认为对法官应予以制度上的保障。许多学者已经提出自己对于法官保障的想法,诸如改革法院体制,贯彻法官独立,增加法官薪酬等等。笔者认为,应该采取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方式来实现制度上的保障。原因有三:
第一,有国外的先例为证。英美等国家的白发法官是法庭上最为常见的法官,相较于年轻人而言,老法官德高望重、使人信服、精通法律,从外表上就给人一种权威、信任的感觉。我国引入西方的白发法官制度,适当地延迟法官的退休年龄,可以达到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加快纠纷矛盾的化解的功效。
第二,老法官余热的发挥。柏拉图曾说,法官不应是年轻的,他应该学会知道什么是罪恶。但这不是由他的心灵学到,而是对他人所犯罪恶作长久的观察而得到的。长期的审判活动中,法官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曾有人将50岁称为法官的黄金年龄,因为在这个阶段,无论是专业水平上,还是实践处理上,都可谓是达到了炉火纯青的佳境。适当地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让法官能够更好地发挥余热,不实现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缓解法官青黄不接的困境。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它要解决的是与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客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对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来说,这项工作更关涉到深层次的检察改革。党的十六大要求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原创: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新时期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可以这样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好坏,对检察机关能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
解决预防职务犯罪现存问题的对策总结最近有报道说,“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工作重点有了转变,由原来的调查犯罪,改为现在的预防恐怖犯罪”,这实际上是战略上的重要改变,这给我们的启示是:一定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在最主要的位置上来,整合反腐机构、合理分工,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参与反腐,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反腐合作。现在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有一些相应的对策已经提出,但还有必要最后系统地总结一下。
(一)实行依法预防,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灵魂和原则。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进程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必须是依法预防,通过法律(也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而且必须用法律的方式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过程、内容和程序具体细化,否则,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法律预防不是法治意义上的预防。在实行依法预防的同时,又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应当构筑在党委领导、法律授权下,以预防职务犯罪专业机构(如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系统预防。具体地说,检察机关通过党委领导、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实施权,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利用有效的法律资源,通过专业的法律预防程序,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采取以法律监督为主的多种监督手段,进一步丰富检察权的内涵,多渠道地构筑社会化预防系统。
(二)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提高专业预防机构的预防能力毋庸置疑,预防职权和预防能力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专业预防机构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预防职权,但欲求得理想的预防效果还必须具备相应的预防能力(这至少又受制于预防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有效的预防手段两个因素)。以检察机关这一专业预防机构为例,可以采取拓展检察建议外延的方法来提高预防能力,即由单纯的“被动型建议”发展为主动和被动相结合的“双向”检察建议方式。具体地说,由于现有的检察建议只能是通过查办案件或者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发现单位存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时才依法发出,这就致使其客观上存在被动性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审查各预防对象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找出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并建议改善方法,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出。检察机关在主动审查之前,各预防对象有义务向检察机关汇报单位的年度预防职务犯罪计划,在扩大职工民主参与的基础上,自己找出本单位容易导致腐败问题发生的环节和相应的预防对策,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在对新形势下完善检察机关财务制度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涵义以及范围进行明确。
1.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涵义
所谓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即是为了有效保障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正确履行所从事的一切经济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经费的内部控制、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检察经费预算计划以及检察经费决算执行等几个重要的内容。
2.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
基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和一般的企业财务管理虽然也有不少相同之处,但是其也有着自己的管理范围与个性特征,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具有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方法,检察机关属于行政单位,其采用的自然是收付实现制作为基本的会计核算基础,而企业则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二是经费保障的来源渠道不同,由于检察机关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其经费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付,其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三是其所受上级领导的方式不同,检察机关不但要接受当地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而且还要接受市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正是由于这种双重性的存在,也使得检察机关在财务管理中也具有双重性的特征。
二、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发展,从而使得其向着更加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保障检察机关司法独立的目标发展,向着中国法治社会建立的宏伟目标发展,总之,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如下几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1.保障和促进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务制度在各行各业中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尤其对与检察机关来说,更是面对一定的发展和挑战,如果财务制度不能进行有效的完善,就很难促进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当然,也无法提升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检察机关职工的积极性。比如,我国很多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中都在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检察办案的投入与倾斜力度,而在我国的《人民检察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了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工作的支出,例如侦查办案支出、出庭公诉支出、控告申诉支出、监所检察支出等,进一步突出和强化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2.推动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是社会运行中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又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宏观体制改革、司法制度创新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设、程序规范等物质和后勤的保障来推动检察机关司法发展进程。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发展成果需要从制度和创新上予以保证。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其中一项具体措施,检察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检察官权责制和权察机关独立性必然需要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支撑。
3.规范和引导了我国法治体系的进程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就是用法治思维方式与法治方式发现、认识和处理各种事务,协调各种关系,从而为规范和引导法治体系的检察司法体制确保有序的平衡。在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制定中,务必需要考虑到与我国现阶段国情、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等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紧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而且,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完善,还能够对我国法制体系的发展进程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
面对着当前我国很多检察机关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不完善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有效的措施,以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从而为促进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提供充足的保障。
1.完善财务相关岗位结构
检察机关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与体系,明确领导层及各级职工的职责分工,明确各个层级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规定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的职责和程序方法,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领导层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带领全体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实施细则,善于倾听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新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做到领导带头,全员参与。
2.加强预算控制管理制度
在现代化的检察机关内部财务制定中,预算控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所在,其不仅要求需要要求对笨蛋的经济活动和资源进行事前安排,还需要对全部的业务活动和资源的运用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控制,从而将不必要的偏差和遗漏现象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因此,在形势下的检察机关财务制度完善中,应该增强预算的观念,建立完善的预算机制,从而在全面提升预算管理水平的基础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效果。
3.将监督与审计二者相结合
监督与审计是保证财务制度正常运行重要举措,首先,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察机制,对于财务管理运行状况进行定期的报告和公开,并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此外,还应该在中央的统一要求下,接受相关部分的设计,做到检察机关预算、决算以及行政经费等的公开,正是通过这种内部监督与外部设计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够有效保证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有效运行。
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在检察一体化的领导体制下,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才能使检察效能得到良好的发挥。本文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探析在中央新一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赋予主任检察官独立性,实现检察权内部的独立行使。
【关键词】
检察权;内部独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3年11月,党的十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央新一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主要任务之一,提出“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201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开展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该办案责任制改革关键在于赋予主任检察官在一定范围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强调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长期坚持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加之,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集体决策色彩。因此,明晰检察机关内部权责关系,兼顾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原则,合理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现行试点改革动因:“去行政化”“明确案件责任”
我国大陆地区检察机关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司法性源于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性体现为检察机关奉行检察一体原则。检察机关的定位依据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一体原则不仅体现在最高检察机关对于全体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的指挥、监督权,也体现在上级检察首长对于下级检察官的内部指令权、监督权,使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实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长期以来,检察系统奉行检察一体原则,对于上级检察首长的指令,检察官具有服从的义务,检察官缺乏独立的地位,导致我国大陆地区的检察工作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对于案件的办理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办理中涉及到的批捕、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采取逐级审批的模式,实行“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案件经过层层审批,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也背离了司法运行的亲历性,案件承办人没有决定权,案件的决定权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于案件事实问题的决定仅仅依赖于承办人报送的书面材料,不但影响了司法认知的精准性,也为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埋下了隐患。检察官作为案件的直接承办人却没有案件决定权,直接影响了检察权的内部独立。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但由于该办案责任制改革仅仅是名义上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程度的独立权,势单力薄的检察官仍无法摆脱检委会“集体决策”的影响。同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制度设计自身存在缺陷且配套措施缺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内部的权责关系没有得到合理配置,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也随着这项制度的名存实亡而被搁置。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相比主诉检察官制度,其具有更强的独立性,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组建办案组织,并享有一定程度的案件决定权,独立承担案件责任。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于实现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弱化了检察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另一重要动因是检察机关内部案件责任承担主体不明。检察机关案件三级审批模式下,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之后,报送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法律适用的决定;检委会作出法律适用决定也是依赖于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讨论。虽然三级审批模式下的案件责任划分规定为“承办人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法律适用负责”;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集体讨论的主持人和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分别承担责任。案件承办人隐瞒、遗漏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或者重要情况,导致集体讨论结果错误并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以上规定似乎明确了案件承办人与检委会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合理公正的法律适用决定必然依赖于对于案件事实的亲历性;同时,案件事实认定比法律适用问题更为复杂,只有亲历案件事实认定环节,才能更准确的作出法律适用决定,案件承办人虽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亲历者,却被剥夺了法律适用问题的决定权。检委会背离亲历案件审查环节作出法律适用决定,却仅仅对法律适用负责,落实到具体案件的追责,检委会作出的错误法律适用决定可能全部归责于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所以,以上规定对于检察官与检委会之间的责任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检察官与检委会之间的责任难以落实。最终,案件经过层层审批,在检委会浓厚的集体决策色彩的影响下,会出现责任承担难以落实到具体个人,出现似乎人人有责,实则无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二、现行试点改革理论基点:保障检察官的独立性
检察独立包括检察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检察外部独立指各级检察院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不受外部干涉的前提下,保证检察权遵循自身规律得到良好运行;检察内部独立指在检察一体原则的领导下,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大陆地区宪法将检察院独立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指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意味着检察官独立,而是人民检察院的独立。由此可知,我国大陆地区的检察独立仅指检察外部独立,检察内部独立,即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并没有得以体现。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运行制度都注重强调检察官的独立性。英美法系国家因三权分立的政治传统,检察官个体独立性强,基本不受上命下从等级关系的制约。大陆法系国家家检察机关内部虽然受检察一体原则的制约,实行具有行政隶属性的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检察运行机制,但赋予检察官抗命权,仍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保证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者的独立地位早已得到明确认可。我国进行检察权改革,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应注重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体现检察官主体价值,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性。检察一体原则是我国检察体制运行的指导原则,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构建及检察权能运行体现着检察一体的特征。检察一体强调各级检察机关之间上下一体,检察机关内部服从检察长的领导,其对于维护检察机关整体的对外权威性,实现检察机关组织内部的构建的规范性、服从性,使检察机关的权能得到科学高效的发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浓厚行政化特征,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司法性质存在矛盾,司法权运行以独立性为目标,要求具备直接性、亲历性等特征,过于强大的行政化因素渗透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会严重影响案件具体承办人的独立意志,甚至引发司法不公。因此,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处理好“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原则”的关系,实现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相协调,不可忽略其一。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而言,实现脱离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不合理也不科学。首先,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法律思维以及法治观念并未在其头脑中占据根深蒂固的地位。其次,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检察官存在着以权谋利的思想,缺少维护法律公正权威的敬业精神。再次,从检察一体的效能来看,检察一体的监督指挥、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其实是为了防范和救济检察独立可能带来的弊端而设置的。没有检察一体反而体现不出检察独立来。
三、现行试点改革探索路径:划分权力、明确责任
1、明确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各自的权力三级审批模式下,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遵循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办理流程。长此以往,不但有违司法活动的直接性和亲历性原则,也造成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缺失,检察官仅能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提出意见,没有最终的案件决定权。因此,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应重视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复归,让检察官成为办案的主体。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能动性,不应忽视检察机关“检察一体”的特征及检察机关内部“上命下从”的职权运行模式。为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需要将检察长、检委会的部分职权赋予检察官,即“放权”或“还权”给检察官,加大检察官行使批捕、等具有司法性质的检察职能的独立决定权。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规定了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并没有规定检察官对于案件的独立决定权。在现行法律修改之前,仍需要以检察长的授权决定检察官独立行使案件决定权的范围。因此,现阶段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要在“检察一体”原则的领导下,实现检察官的“相对”独立。因此,明确合理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主任检察官放权的范围,应限定为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的权力以外,即除了由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决定权应放权给主任检察官行使。上海、湖北、重庆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革经验对于划分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委会的权力范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上海、湖北在赋予主任检察官对一般低风险案件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同时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高风险案件应由主任检察官亲自办理,最终决定权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会行使;重庆试点改革保留了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对于特别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2、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组织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突破检察机关内部的行政审批模式,在检察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设置若干个主任检察官,形成以其为主体的办案组织。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组内处于主导地位,其作为办案组的负责人,对于组内案件的办理承担主要责任。但为避免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过于强调主任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导致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其他助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之间再次走上“三级审批制”的老路,所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建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组织的同时,应注重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与其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组织内部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即在办案组织内部起到领导作用,具有指派检察辅助人员的权力,不要求对案件的办理过程全部亲历亲为、对组内的案件承担全部责任。在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应赋予其他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作为其能正常履职的保障,并承担履职范围内的相应责任。主任检察官应负责审查组内所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亲历案件材料审查、复核证据、核实取证合法性等问题,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则由具体承办检察官独立办理。
3、明晰执法办案中的案件责任明确责任划分,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下,案件承办人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权责分离,责任分担不明,不利于错案追究责任制的落实。办案责任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的责任承担。首先,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组织内部起主导作用,由其决定的办案组织内部的事项,其对该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主任检察官提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办案检察官应只对提请事项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采纳该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决定的情况下,主任检察官只对事实和证据承担责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最终的错误决定承担责任;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不采纳或者改变部分、全部决定的,主任检察官对不采纳或全部改变其意见,造成错误决定的,主任检察官不承担责任;对于检察、检察委员会会部分改变其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对因其改变意见而作出的错误决定不承担责任。再次,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内部的责任承担问题,应以办案组织内部的职责分工为基础。检察辅助人员办理的案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或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辅助人员报请主任检察官决定的事项,由于检察辅助人员提供错误的事实和证据,导致主任检察官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辅助人员承担责任,主任检察官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N].人民日报,2013-11-25.
[2]张先明.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N].人民法院报,2014-6-16.
[3]龙宗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5,1.
[4]杨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5,07.
[5]郭晓宏,周媛.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中的“去行政化”之路[J].中国司法,2015,9.
[6]于绪芬.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之权力划分[J].法制博览,2015,09(中).
[7]周媛.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中的“去行政化”之路[J].中国司法,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