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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体理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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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体理论

第1篇:经济实体理论范文

在经济法总论的研究中,主体理论的研究是其重中之重,其不仅涉及到对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国家经济生活的参与者的界定,同时,经济法主体理论也是后续进行行为理论、权义理论和责任理论研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在主体理论尚未得到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去探讨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理论司题无异于“空中楼阁”。(当然,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当经济法权利、经济法义务没有成为非常确定的经济法学范畴时,经济法主体就难以完全范畴化,尽管经济法对主体的研究较之对权利、又务的研究要简单一些。)纵观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还是停留在理论的争议之中,试图通过一种形而上的方法和言辞来司鼎经济法主体研究的理论高峰。殊不知,这种研究方法往往会导致我们在抽象的理论场域中就事论事,使得主体理论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场景,从而多年来的主体理论研究在框架的建构与抽象性提升上并没有形成令人满意的成果。本文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采用了这样一种写作路径:首先通过一种文献综述的形式,盘点一下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大致观点和论述;紧接着,选取一些具体的司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进行一些分析,谈谈笔者的个人看法。

二、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学术界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已逐渐跳出了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和主体独立性的框框,普遍认为,所谓的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当前,学界在研究经济法主体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具体的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和制度,更多地开始涉及到各种研究方法和分析范式的变革,尤其是经济学思想和理论的引入,更是大力促进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研究。

从经济法学发展史这一宏观角度来看,肖江平认为:与中国经济法学的总体发展相对应,经历过三个时期。从最早的三分法(即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两分法(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种观点(如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等观点),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观点(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计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点)。当然,这只是一种粗略的、主流的、纯粹理论上的划分,大致厘清了经济法主体的发展脉络,但还不够精确,也缺少对很多具体制度和非主流学说的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的发展,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新的探讨。具体来说,以张守文老师为代表的“二元结构”理论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两部分,调制主体又可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即规制主体),调制受体也可分为宏观调控受体(即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受体(即受制主体)。漆多俊老师从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入手,以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为依据,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史际春老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其中,前者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承担国民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机构,后者主要指依据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设立的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李昌麒老师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经济法主体,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在国家和政府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故而主体的一方通常是国家及国家机构,另一方往往是组织和个人。杨紫煊老师认为,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法主体和宏观调控法主体。其中,前者又可分为市场监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监管主体和政府经济监管部门监管主体)和市场监管受体(主要由组织体和个人构成),类似地,后者也可以被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

经过了对经济法上主体的分类,我们可以更为明晰地对各类主体有一个大概的认识,将这些主体彼此之间有规律地进行组合,便可以构成我们经济法上主体的结构。

经济法上主体的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之间的组合,它们之间通过调制行为来联系。具体来说,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的组合;如:金融调控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受控主体则主要包括市场中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以及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等,二者的有机组合和运作构成了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雏形。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包括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的组合;如:在对某些特别市场的规制中,国家新司出版与

广电总局、工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具有与传媒企业、通讯公司、互联网企业、食品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往往处于受制主体的地位。 三、具体问题的探讨

(一)国家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第2篇:经济实体理论范文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双主体说; 理论困境; 理论共识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1-0001-03

主体和客体及其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中争论较多的理论前沿问题之一。本文试通过对“双主体说”理论困境的分析,聚焦思想政治教育关于主、客体论争的分歧,阐述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动态的实践过程和认识过程,引进主、客体概念的必要性,重申思想政治教育与哲学不同,思想政治教育从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上来界分主体、客体。强调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客体地位并不能消减其所具有的主体性,教育对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并试图通过在理论上的一些约定,商榷分歧,寻求理论共识。

一、“双主体说”的理论困境

在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的讨论中,多数问题的争论焦点不在于教育者是否可以成为主体,而在于教育对象是否能成为主体。目前,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讨论中,不少人认同“双主体说”。“双主体说”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互为主客体,从施教过程看,教育者是主体,教育对象是客体,从受教过程来看,教育对象是的主体,教育者是客体。这种观点是“双主体说”最普遍的说法;另一种说法是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符合哲学认识论中关于主体的界定,即双方都是有意识、有目的、并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认识活动的现实的人。因此,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应该成为主体。

由“双主体说”衍生了“主体际说”,“主体间性说”。“主体际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在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互动交往过程中,通过“主体——客体——主体”的转化过程实现的,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结成“主体——主体”的关系,即一种主体际关系,或主体之间的关系。

“双主体说”在理论上论证了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动作用,在实践中提升了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对发挥教育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双主体说”在理论周延性的解释上遭遇一定困难。

首先,“双主体说”转移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矛盾。在哲学认识论上,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依存的概念,主体是指有意识、有目的、并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是指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象。没有客体,就无所谓主体,反之一样。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当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成为主体的时候,那么,谁是客体?有的学者认为,“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二者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是复数的主体,他们把教育资料作为共同客体,与教育资料构成‘主体—客体’的关系。”[1]把“教育资料”认定为教育客体很难具有说服力。按照“客体是指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象”的一般界定——这种常识性的、被学界普遍认同的理解,是不可以随意颠覆的,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资料成为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作为主体方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那么,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矛盾,将转换成为以教育者、教育对象为主体方和教育资料为客体方的矛盾,这样的表述转移了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矛盾的规定。

一般认为,主体与客体是构成认识过程的主要矛盾,这句话转换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就是“教育对象的思想政治观念和思想政治素质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之间(通过教育者传达)的矛盾。”非常明显的问题是,“双主体说”中的教育者主体与教育资料客体的教育方向是一致的,两者之间应该理解为没有矛盾才合乎逻辑;而教育资料客体的确具有是否能被教育对象主体接受的矛盾。如此一来,主体方的两个主体与“教育资料”为客体方的关系发生了方向上的不对应和距离上的不平衡状态。更主要的问题是,“双主体说”把对“教育资料”认定为客体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无意地转移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矛盾,将教育过程的主要矛盾由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及其思想认识的矛盾,转移为教育者、教育对象与教育资料的矛盾,如果仍然坚持教育过程的主要矛盾是“教育对象的思想政治观念和思想政治素质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那么,“教育资料”成为教育过程的“客体”显然不能成立;如果坚持教育者、教育对象与教育资料的矛盾是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主要矛盾,“双主体说”还将面临对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对象、思想政治教育学体系结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自圆其说的解释。

其次,“双主体说”在实践中“一视同仁”地对待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或多或少降低了思想政治教育者的责任意识。教育者是受国家委托承担对教育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思想政治教育者代表一种责任和使命。在教育过程中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虽然教育对象起一定作用,但主要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者主体作用的发挥程度,而不是相反。“双主体说”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变成了两个主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模糊了教育者的责任意识。

再次,“双主体说”的两种说法,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是,同时关照两个过程,导致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混淆;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与哲学对主、客体界分的不同。“双主体说”第一种说法认为,从施教过程看,教育者是主体,教育对象是客体,从受教过程来看,教育对象是的主体,教育者是客体。这种“双主体说”也可以转换为“双客体说”。这里,所谓“双主体说”或“双客体说”都是同时关照了教育的施教过程与接受过程,换一个角度,如果只是对于其中某一个过程来说,是否可以回归到“单一主体说”呢。

双主体说的第二种说法是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符合哲学认识论中关于主体的界定,因此,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应该成为主体。这种说法的哲学依据是正确的,但是,思想政治教育施教过程的特殊性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客体不是从人与物的关系上来划分的,是从人与人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与被作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上来划分的。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主体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者的主体性表现为主导性、创造性和前瞻性。即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思想政治教育者起主要和支配的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求勇于探索、具有开拓创新能力,能够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规律和教育对象的思想现状,预见教育对象思想的未来发展,引导教育对象养成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者作用的客体,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与思想政治教育者构成工作关系的人。教育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工作对象,具有一定的受动性、可塑性和受控性。当然,教育对象也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主体,其主体性并不因为他们处于客体的地位而被泯灭,这种主体性表现在:教育对象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能力,决定了他们在接受教育中的投入与参与程度及自觉接受教育的态度;教育对象具有的自我驱动的实践能力,可以对自己的教育活动进行支配、控制和调节,发展和完善自身,以达到自己设定的预期目标;教育对象具有反观自省的认识能力,可以把自己的思想观念、道德认识作为自己的检讨对象,认识和评价自己的思想、情感、兴趣、爱好和行为动机等,教育对象的这种自我省察能力是使思想教育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教育对象还具有内在的价值尺度等。上述教育对象所具有的主体性并不能改变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的客体地位,不能否定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所处地位与作用上主体与客体的基本关系。

二、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进主体和客体概念的必要性

由于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进了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对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谁是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于是,有的学者认为,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有“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这对概念已足够说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本质,没有必要引进哲学认识论中“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将问题复杂化。

本文认为,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所具有的单一性、关联性与内在性,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关于要素的约束条件,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讨论中,无论是三要素说、三体一要素说,还是四要素说等都把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视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要素,这是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为数不多的无分歧问题。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构成要素,是在实际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还没有发生时就已经先在地被规定了的。因此,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要素做静态描述的时候,用思想政治的“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这对概念说明问题是适当的。也就是说,当我们把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有机整体的原始的,静态的主要组成要素时,这两个概念是够用的。但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又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和认识过程,当我们超越了实体性论证,进入认识论时,当我们着手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在这一过程中它们之间生动的丰富的相互作用的性质时,“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这对概念就显得有些词不达意了。引进哲学认识论中的“主体”和“客体”这对概念,可以更加清晰地阐明思想政治教育认识论系统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在它们密切的联结关系中,双方相互作用的轨迹,相互作用的性质和相互转化的情景,对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角色、地位、作用进行深刻的描述和科学的定位,对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关系的特殊性进行深入的哲学反思。所以,这对范畴的引进对描述思想政治教育动态过程是必要的,不应该因为有聚讼争论而放弃引进。

三、化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争论的理论约定

对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的讨论,之所以出现单一主体说、双主体说、多主体说、主体际说或主体间性说等对主体和客体认识上的许多不同理解,主要在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上存在重大分歧。因此,要确定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和客体,如果在理论上有两方面约定,可能对取得讨论共识有所裨益。

第一,从特定的视角出发,确定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可以分解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交融的两个过程,即:教育者的施教过程和教育对象的接受过程。在考察主客体关系时应该从特定的过程来确定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而不能同时关照两个过程。虽然,在实际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的施教过程和接受过程有时是不可分割的、相互交融的。这正象任何事物的质和量在现实中是相互结合的,没有脱离了质的量,也没有脱离了量的质,如果一个东西的“量”为零,它的质也就无法存在了一样,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对“质”、“量”、“度”三个概念在理论上做出分解,对什么是质,什么是量、什么是度,做出理论界定,这种理论上的抽象与剥离对分析和理解问题是必要的和必须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施教过程和接受过程虽然在实际的发生过程中是同时的、不能分离的过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进行理论上的剥离,确定我们的研究视角是教育的施教过程还是教育的接受过程,如果同时关照这两个过程,随意转换视角,则不能说清谁是主体,谁是客体。

第二,在思维实践中把思想政治教育的某一个阶段从整体中暂时分离出来,以便集中搞清问题。如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表现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交融的施教过程和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又是相互连接的,如果我们对这两个过程不加以暂时分离,就不能清晰地呈现出主、客体的关系。正如在我们的经验中,时常遇到事物发展的连续的因果链条,如:摩擦生热,热引起燃烧,燃烧引起爆炸。确定“热”这个现象是原因还是结果,必须把某个阶段先从因果链条中分离出来。如果我们不把特定的因果关系从联系着的因果链条中暂时分离出来,就不能最终确定“热”这种现象是原因还是结果。同样道理,如果我们不分离思想政治教育的阶段,进行分解研究,就不能最终确定哪个是主体,哪个是客体及其它们之间的关系。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对象能否成为主体?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教育对象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成为主体:一是从接受过程的视角来说,教育对象可以成为主体。教育对象从已有的思想基础出发,在接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对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进行选择、内化、整合等,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思想认识、品德修养,不断推进自身内在精神素质建设,不断进行主体重构,实现思想品德的丰富和发展而成为主体。二是当教育对象在进行自我教育的时候,由于教育目标、教育内容乃至教育手段不是由思想政治教育者规定,而是由教育对象自己根据社会客观要求设定,自己成为自己的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由外在社会教育向内在疏导教育转化,根据自己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把外在的压力变为内在的动力。所以,从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定义来看,教育对象进行自我教育时它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而成为教育的主体。

第3篇:经济实体理论范文

近年来,国内新闻传播学界和业界对农民与媒介接触使用情况、新闻传媒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等相关研究呈上升趋势,也存在一定不足――从政治、文化角度为切入点探讨的多,从经济角度切入探讨的较少。主要表现在:偏重呼吁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媒体)增加对农节目(栏目)的投入和播出,对农业电视的节目经济维持与补偿等涉及经济基础方面的研究却十分有限。为此,笔者结合《电视对农信息传播》中的相关数据,着重就如何拓展农村电视市场,夯实经济基础,为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服务作些探讨。

农村电视广告市场潜力巨大

夯实经济基础大有可为

农村受众以青壮年为主体,在家庭生活中居主导地位。受调查者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的,占98.3%。其中,40-50岁之间的最多,占总数的35%;其次是18-28岁,占22.4%;29-39岁的占总数的21.7%,居第三位;51-61岁的16.4%,居第四位;62-65岁的,占3.5%,居第五位;未填者占1%。从调查对象的年龄结构来看,18-61岁的青壮年占本次调查人数的95.5%,占绝对多数。这个年龄段的人,是当前农村家庭中的“顶梁柱”――主要劳动力、主要经济来源、掌握着家庭的话语权,符合当前江西乃至全国农村家庭生活的实际。

农村受众教育程度以初中为主,呈“纺锤形”分布。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初中文化程度者占总数的43.7%,居第一位;其次是高中/中专/职高文化程度者占21.0%;小学文化程度占20.6%,居第三;本科及以上者占6.3%,居第四位;未受过教育和大专文化程度者,各占3.8%;未填者占0.7%。调查对象受教育程度体现出以初中为主的“纺锤形”分布态势,得益于多年来江西省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努力和成果,符合当前江西农村的实际。

农村受众的家庭结构呈现出小型化、年轻化的格局。本次调查发现,从家庭常住人口数量来看,当前江西农村家庭规模以4-5人组成居多,占总数的57.3%,呈现出小型化格局。其中由1对夫妻加2个孩子构成的4人家庭最多,有107例,占37.4%;其次是由1对夫妻加3个孩子或2个孩子、1个老人构成的家庭有57例,占19.9%;而由1对夫妻加1个孩子组成的3人家庭,与由1对夫妻加2个孩子、2位老人构成的6人家庭各有36例,各占总数的12.6%,居第三位。这三类家庭总计有236例,占总数的82.5%。

农村受众的家庭经济状况有较大改观。当前江西农村4―5人组成的家庭居多,占总数的57.3%。事实表明,具有经济创收能力与需人供养的人员数量比,决定着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本次调查发现,江西农村家庭经济状况有了较大改观,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

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或赚钱能力的人员数量增加。调查显示,当前65.1%的农村家庭拥有2-3个经济创收人员,多数家庭成员有经济创收能力。具体数据为:家庭中有2人具有经济能力的,有130例,占总数的45.5%,居第一位;有3人具有经济能力的,有56例,占总数的19.6 %,居第二位;有4人具有经济能力的,有52 例,占总数的18.2 %,居第三位;而整个家庭中仅1人有经济能力的,仅16例,占总数的5.6%。居前二位的,总计有186例,占总数的65.1%;居前三位的,则总计有238例,占总数的83.3%。

家庭中无经济能力、需要供养的人员数量减少。调查数据显示,当前农村家庭中无经济能力、需人供养的人员一般为1-2人,约占60.5%。具体数据是:2人者有110例,占38.5%;1人者有63例,占22.0%。而有3-6人无经济能力、需人供养的,总计仅64例,约占总数的22.4%;未填者有49例,占17.1%。

家庭年总收入情况和纯收入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江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098元,居中部六省第一位。①照此计算,家庭人口以4―5人计算,2007年江西农村家庭年纯收入在2万元左右,与我们调查中实际观察掌握到的情况相符。江西省农民收入连续四年增幅超10%,现金收入增加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农产品价格上涨。二是劳动力转移成为农民增收的持久动力。三是支农惠农政策效应持续显现。②另有数据显示,2007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达到626.9万人,从农村转移就业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奔上致富路,务工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③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发生的深刻、积极的变化,我国农村电视广告市场也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春天。

拓展农村电视广告市场,夯实经济基础,

为提升对农舆论引导能力服务

当前,我国广播电视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农业类电视节目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舆论引导作用,必须着力解决农业类电视节目经济维持与补偿机制的问题。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农业电视的经营者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工作:

转变观念,加强市场调研,充分尊重农民需要。拓展农村电视广告市场,首要的就是要转变观念。前文提到,当前农村受众中拥有话语权的是中青年和壮年,这些人群是当前农村家庭生活中的“顶梁柱”,也是家庭经济生活中的决策者,自然应该成为电视广告的主要目标诉求者。随着他们家庭经济结构、文化教育水平、对外信息交流等各方面的不断提高,这些人群越来越具有现代意识、时尚观念。所以,电视传播者在拓展农村电视广告市场时,务必要转变观念,要十分重视市场调查研究,把握农民消费心理、消费习惯,尊重农民消费需求,决不能把农村作为某些城市滞销商品、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

拓宽广告思路,丰富广告品种,满足农民需要。本次调查显示,农民关注较多的十类电视广告分别是:1.食品类(如米、面、菜类等),75.1%;2.农机具、技术、苗木、化肥等农资类,64.4%;3.药品、保健品,55.3%;4.公益广告,52.8%;5.住房类,43.4%;6.日常用品(如洗发水等),40.6%:7.降价促销的物品,40.5%;8.学习、体育用品(如电脑、书籍、球类等),37.8%;9.贵重饰品、收藏品(如金银珠宝等),32.9%;10.耐用贵重物品(如家用电器、摩托车等),32.9%。

上述数据表明,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发展,农民对电视广告的关注度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就要求电视传播者要适时拓宽广告思路,丰富广告品种,满足农村受众需要,同时也有效占领农村广告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数据告诉我们,除日常食品、农资农机农具、药品等日常用品外,与住房、学习、体育健身、贵重物品和耐用消费品已经日益成为农村电视受众的关注点,也应该成为电视广告市场的增长点。

严格广告审查制度,确保广告真实性,维护农民利益和电视广告声誉。真实是广告的生命。为什么很多农村受众对电视广告有排斥心理?主要原因是很多农村受众认为电视广告内容不真实。调查显示,有44.2%的农村受众认为 “电视广告内容不真实"。为拓宽农村电视市场,有必要确保电视广告的真实性,严格广告审查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电视广告的声誉,切不可贪图一时的利益而牺牲了广大农村电视受众的利益和电视媒介的长远利益。

改进广告推广策略,提升电视广告在农村的市场占有率。结合我国农村文化传统和当前的现实,在提升农村电视广告市场占有率上,可采取以下组合策略:④

“空中战+地面战”。就是运用通过电视、广播进行广告的播出,结合地面的户外广告媒体包括墙体广告及横幅广告。

“固定广告+移动广告”。固定的广告形式主要有电视、报纸、广播、墙体、展销会等,而移动的广告形式则主要指的是车身广告、流动电影放映、散发宣传单等位置上可以移动的广告营销形式。固定和移动两种形式的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农民接触到广告信息。

“媒体+口碑”。电视和人际传播是影响农民购买商品最重要的两个传播渠道。因此,只要覆盖了以电视为主的媒体和口碑这两个最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就可以取得理想的广告效果。

“商业+公益”。投放公益广告和举办公益活动是提高企业声誉,塑造企业良好形象的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广告主在进军农村市场的时候,不仅要进行商业上的广告宣传和商品推广,而且应该为老百姓实实在在做些公益事情。只有商业和公益“两手抓”,才能使企业在农村市场的利益和形象二者得到兼顾。

“中央+地方”。就是不仅要在省级、县级电视台等地方电视台上投放广告,而且要在央视等中央级的媒体上进行广告的投放。央视的覆盖范围最广,并且在城市和农村都有较高的收视率;另外,在农村消费者的心目中,能在央视做广告的都是有实力的企业,是值得信赖的。因此在央视上投放广告,并配合针对城市或农村不同的市场营销手段和广告投放方式,可以达到城市农村全面覆盖的效果。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电视广告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在城市电视广告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实环境下,适时拓宽农村电视广告市场,为改进对农电视节目采编制作水平、提升对农舆论引导能力等,应该会有很大的启发,值得广大电视新闻工作者、学界和业界人士充分重视和深入研究。

(本文是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项目课题《江西省农村电视广告市场拓展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TW12)

(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 栏目责编:邵满春

注释:

①刘媛,叶莉娜:《2007年江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位列中部六省第一位》,

②邓建胜,叶惠驰:《江西农民收入连续4年增幅超10%》,.cn

第4篇:经济实体理论范文

1.1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理念落后

许多建筑企业在进行内部建筑经济成本的管理工作当中,缺乏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使得管理意识落后而导致成本观念出现了一定的问题。首先,企业缺乏对风险的防御意识和前瞻性的成本管理理念,往往是在问题出现时才进行解决与处理,而不是具有前瞻性质的预防。滞后性使得企业不能够很好地控制问题的发生,陷入了成本管理的被动局面。此外,在进行经济成本的管理过程当中,企业管理者缺乏动态性变化性的管理意识,只是对建筑施工的具体阶段进行成本控制与管理,而对于全程性的成本管理却缺乏应当具有的意识,没有在建筑项目的整个过程当中进行成本管理理念的贯彻。同时,在进行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的工作中,往往只是局限于目前的现象进行具体的分析,缺乏对工程进度以及全局动态性变化因素的考虑,进而使得成本管理控制与工程发展状态不相适应。此外,建筑企业往往还会由于缺乏全面客观的经济成本管理意识而导致问题的出现,有些建筑企业对表面上的成本管理工作具有足够的意识,例如人员以及材料成本管理,而隐性存在的建筑成本问题却得不到有效的关注,例如设计的变更所导致的成本增加问题等。忽略建筑工程的全面管理却仅仅注重眼前的经济效益会导致企业由于缺乏全面规划而导致成本管理存在问题,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理念的落后性将限制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2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体系与制度不完善

首先,部分企业存在着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组织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其并不进行专门成本管理部门的建立和建设,往往由财务部门进行兼职。而有些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成本管理控制的工作部门过多,导致分工不明以及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出现,职能交叉与工作重叠都会使得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互相推诿,不能够进行责任的有效追究和落实。其次,部分建筑施工部门缺乏完善的奖惩制度,缺乏对奖励和处罚制度的重视和落实,不能够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及激励,使其在工作时缺乏热情和动力,无法增强其责任心,进而导致成本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此外,还存在着经济成本核算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和完善的问题,许多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存在着例如核算方法错误、核算结果缺乏审查的问题。企业还缺乏对于成本管理的监督执行者,现有的监督机制缺乏主动性和有效性,不能够有超前性的对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影响了建筑企业的建筑经济成本核算与管理工作开展。

1.3工作人员素质建设有待加强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包括建筑管理人员,还包括具体的施工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对于企业的项目建设和成本管理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需要企业进行关注和对其的素质建设培养。首先,素质不足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会导致对建筑的管理不到位。在建筑管理工作人员中,企业往往会缺乏既掌握建筑管理知识、又熟知成本管理内容的复合型人才,缺乏专业的建筑管理人员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成本管理,还有可能对建筑效果产生负面影响,不能与市场经济下的建筑行业发展现状相适应。同时,企业还存在着具体施工人员素质有待加强的现状和问题,在对建筑工程进行经济成本的控制与管理时,企业往往将这一项重要工作交由财务人员进行,没有将其与具体的施工人员利益进行有效的联系,使施工人员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此外,施工水平参差不齐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出现偷工减料等重大问题,使企业的成本管理遭受巨大的挑战,影响企业的良好发展。

2加强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的有效策略

2.1及时更新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理念

首先需要企业管理者树立起具有前瞻性的成本管理理念,意识到建筑企业加强经济成本管理控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尽早地进行问题的预防,并且对于成本的预算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同时,还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建筑经济成本的管理,使成本管理工作能够有完善的体制和制度作为依据。同时,还要树立起动态化全程化的经济成本管理理念,关注建筑工程的每一个具体的细节,从项目的投资与决策、设计一直到工程竣工以及复核审查,使经济成本管理工作能够渗透到每一个建筑施工的细节当中。建立动态化的成本管理意识需要企业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查,进而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此外,企业不仅要关注存在于表面的建筑经济成本管理项目,对于隐性的经济问题内容也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综合进行长远经济利益发展的策略制定,在树立统筹兼顾的管理意识同时,加强各个部门的工作配合,使成本管理能够科学有效,责任清楚明确。

2.2完善健全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体系与制度

企业首先要确保经济成本管理部门能够得到有效的组织保障,设置和建设专门进行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的职能部门,合理地进行责任的明确与具体工作的分工,避免出现工作重叠的现象,使各个工作部门都能够进行有效的配合与协调,完善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工作。其次,建筑企业务必要加强对成本管理的奖惩制度建设,激发和鼓励工作人员进行成本管理工作的热情与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与工作水平。此外还要进行成本核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采取准确的成本核算方法,避免误差和问题的出现,强化经济成本的管理与控制。

2.3强化工作人员素质与队伍建设

企业务必要进行专业性人才的引进,采取招聘以及高校引进等方式不断的吸纳专业性建筑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建筑经济管理水平,降低问题出现的可能性,确保企业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和保障。同时,还要加强对企业建筑经济成本管理技能的培训,综合多种专业培训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与工作技能,确保培训能够为企业的人才建设提供动力。建筑企业还应当以进行成本管理为主要任务进行人才的择优选拔,提高有能力者的待遇,促进其工作技能的发挥,推动建筑企业的建设和经济成本的管理。

3结论

第5篇:经济实体理论范文

现在人类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我们正处于生气勃勃的知识经济发展时期,知识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源源不断的动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下,对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团队力量的储备是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可能性的保证,更是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生存和盈利的关键。另一方面,在科技和信息高速发展的新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无形的人力资本是提高企业效益的源泉,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的必然要求。

一、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面临的挑战

(一)信息、知识全球化

随着科技的进步,地球已经进入地球村的概念,全球化意味着新市场、新产品、新观念、新的竞争力和对经营的新的思考方式亟待被创造出来。而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恰可以从此入手,着力创建新的模式和流程来培养全球性的视野、高效和强竞争力。实践不断的证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下一般来讲,谁拥有的知识的越多,谁就会越有价值,谁就越能创造价值,企业的知识资本越大,其生存能力就越强,谁拥有不断发展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本,谁就能在市场中占主动权,就能更拥有未来。可见,在新经济时代以知识资本为基础的人力资源永远不会枯竭,这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技术高强度化

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在以人们无法追赶的速度发展。电子产品的发展日新月异,使得人与人之间交流更方便、信息沟通更便利,摆脱了传统的面对面对话的低效率。与此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也当更新与人才的信息交流和使用方式,适当使用高新科学技术,重新确定组织员工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内容,把新的通讯设备和技术变成企业组织员工工作中的心的生产力和变革的来源,要走在新信息的前面,并不断借助新的资源为组织服务。

(三)发掘和挽留优秀人才

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和组织创造高效益的中流砥柱,是组织健康成长成功的关键,也是组织的竞争力的根本所在。因此,发现、挖掘和留住人才是企业的一大重要任务。但如今所谓的人才稀缺不说,真正有才华的管理人才纷纷向往国际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国内企业就难以留住真正有才能的优秀人才。发掘和挖掘优秀人才是为了保证组织的智力资本,要求更高领导层共享权利、共享想法和信息等。当代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发掘和挽留优秀资本的方法。

二、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理念落后

我国有的企业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缺乏人力资源的创新能力和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前瞻性预测。另外,受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我国企业和企业管理者可能一味重视物质和效益,而忽视了企业人力资源的储备,以及企业人才的培养和开发,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策略。

(二)人力资源质量低、投资不足

我国人口众多,人力资源数量大,但质量不容乐观,我国的学校教育,只是在知识上做了准备。而这些人要适应社会的要求,还需要社会、组织对人力资源的二次开发,二次培训。而这不仅包括技能方面的培训,还应该包括人际交往和行为规范、社会道德等诸多方面的教育。而对企业来说,职业化教育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所谓的人力资本投资就是指企业为了提高人员的智力和体力而增加的资本投入。

三、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新认识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理念在现代管理学中已深入人心,旨在以人为中心,关心企业员工。鼓励员工积极工作,不断创造。根据事物的周期性规律,在企业内部建立员工录用、升职和奖励等制度来提升人员选聘的积极性,这也是企业人力资源新陈代谢的有效方式。通过层次选拔的方式,既可以从社会汲取新的优秀人力资源,为公司企业引进新鲜血液,同时激励企业的老员工努力工作通过选拔,进入更适合自己的发展平台,不仅实现老员工的职业理想,也为公司带到更多的效益。

(二)培养学习型组织

前面提到我国教育体制下培养的学生人才虽然完成了在知识上的学习和储备,但在实践工作中仍缺乏经验,仍需不断学习和改进,因此,企业人力资源应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定期组织企业员工集体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就公司员工学习组织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不断强化实践对员工开展培训,不仅为提高员工个人的素质,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提升企业实力的过程和重要方法。

(三)提升人力资源从业者的管理水平

当今社会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特别是在当下知识经济时代,对人力资源从业者的要求上升到一定层次,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从业者就必须不断地、持久地学习,还要不断的自我反思和总结,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知识能力,要不断的自我总结和完善。

第6篇:经济实体理论范文

关键词:贸易;理论内核;知识体系

中图分类号:F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13)06-0015-07

一、引言

贸易经济学(或商业经济学、流通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贸易领域的各种经济关系和运行规律的学科,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统领学科发展的理论核心,贸易经济学的研究内容摇摆不定,其科学共同体中存在“宽派”和“窄派”之分。在研究方法上,未能充分应用现代经济学定量和经验实证分析方法,从而削弱其对现实问题的理论解释力。近年来,很多学者通过借鉴产业组织学、新制度经济学等成果来重建贸易经济学(夏春玉、丁涛,2011;冉净斐、文启湘,2004;石明明、张小军,2009),并取得较大进展。但受制于理论内核界定的模糊,该学科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缺乏科学研究纲领标准的评价,理论创新路径也不够明晰。因此,与其他蓬勃发展的经济学分支学科相比,贸易经济学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从主流经济学对贸易理论研究看,经济学说史上解释贸易产生和发展的贸易理论与分工深化的历史演进逻辑是相一致的。古典、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的是产业间贸易,这主要是基于国与国之间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的差异形成的国际产业间分工。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国与国之间同一产业内部的国际分工开始出现,产业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逐步上升。这种国际分工现象是难以用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论来解释,而新贸易理论运用不完全竞争、规模报酬递增、产品差异化等概念和思想来构造新贸易理论模型,分析产业内贸易的基础,在贸易发生的原因、贸易的商品模式、贸易和流通方面得出了一系列全新的结论。

20世纪60年展中国家制成品出口大幅度上升,一些学者研究产品生产阶段或工序在不同国家间分配,如Dixit和Grossman(1982),这属于早期的关于产品内分工的研究。随着分工深化,服务不仅成为产品内分工的重要贸易标的,而且通过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推动产品生产流程的优化。进入90年代,随着全球外包、海外外包、转包等产品内分工现象的出现,以Grossman和Helpman(2005)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引入产业组织和不完全契约的分析范式,进一步丰富产品内分工的理论内容和贸易理论的分析工具。产品内分工产生的动因主要来源于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如Dixit和Grossman(1982)认为生产分割为不同阶段上的比较优势是创造产品内贸易利益的基础b 3592,而卢锋(2004)则认为不同生产阶段对应的有效规模存在差异。

随着分工深化,一些学者考虑分工机制的内生演进,并在这样的条件下解释贸易的产生。如Stiglitz和Dixit(1977)、克鲁格曼(1979)等从产品种类数的内生性分析贸易对生产规模和参与贸易国家的福利影响,而Roser(1983)、Becker和Murphy(1992)考虑专业化水平的内生性。杨小凯(1992)等对分工的内生性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劳动分工演进过程的特点是内生均衡的移动而不是静态的均衡,在此基础上比较利益会内生地创造,随着交易效率的提升和市场容量的扩大,国内贸易自然会延伸到国际贸易。

作为一个科学的研究纲领,贸易经济学是一个具有严密内在结构并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按照拉卡托斯的界定,一个完整的或成熟的科学研究纲领应有一个公有的理论“内核”,有一组保护硬核的“保护带”和引导理论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启示法”。本文以分工深化为主线探索贸易经济学的理论内核,基于科学研究纲领标准分析贸易经济学的“保护带”和“启示法”,并试图从内核、保护带、启示法三个有机组成部分构建贸易经济学严整的知识体系,最后提出贸易经济学的理论创新路径。

二、分工深化为贸易得利的普遍性奠定基础

自人类社会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使商业成为独立经济部门后,分工深化不断促进贸易发展,不仅促进交易量和商品交易品种增长,而且使交换范围从区域扩展到国际市场。交换是最微观和最基础的活动,贸易是分工基础上的交换。分工深化不仅扩大市场规模,而且提升生产和交易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推动技术进步和交易制度的完善,降低交易费用,增进交易效率,从而形成报酬递增的源泉。以分工深化为主线,不仅可以解释贸易产生的原因,而且可为贸易得利的普遍性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为贸易经济学提供一个统一的理论内核。

(一)分工深化扩大市场规模

首先,按照斯密定理,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水平受到市场范围的限制。其次,市场规模与分工是相互作用并自我演进的。杨格(1928)提出著名的杨格定理:迂回方法的经济,或其它形式的劳动分工经济更多取决于市场的规模,而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劳动分工。杨格论证市场的大小不仅由人口规模,而且由有效购买力决定,而购买力由生产率决定,生产率又依赖分工水平,市场规模与分工程度相互依赖并以累进的方式自我繁殖,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扩大交易对象、品种和规模,最终通过市场规模的扩大实现报酬递增。

(二)分工深化提升专业化收益

按照杨格的论述,分工可用三个概念来描述,第一个是每个人的专业化水平,专业化水平随每人的活动范围缩小而提高。第二个是间接生产链条的长度,第三个是此链条上每个环节中的产品种类数。通过分工深化,在生产中不断引入迂回或间接生产方式使用劳动可增进专业化水平和收益。对个人而言,Roser(1983)指出,分工收益由人们关于专业化决策内生决定,对专业化水平的选择来自于人力资本报酬递增。

另外,随着产品工序和间接链条迂回生产方式的不断引入,以及专业化人力资本和知识高级要素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导致企业间生产效率的差异。企业生产效率的异质性来源于企业内生地选择不同技术水平和雇佣不同类型员工,从而提升企业专业化水平和收益。Helpman(2006)认为企业异质性会内生行业新的比较优势,产业链链条得到延伸,最近几十年跨国公司内贸易和产品内分工的快速发展充分证实这一点。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工深化都提升交易主体的专业化水平,发挥知识等高级要素的边际贡献,减少重复学习时间和费用,并通过更高的专业化水平提升生产和交易效率,形成报酬递增的经济利益。

(三)分工深化推动技术进步

分工深化还推动技术进步。马歇尔认为机械的改良与分工的日益精细是同时并进的,机械改良使得进一步分工的工作价钱便宜和更为精密。技术进步不仅包括新自然资源及其应用的发现、科学知识的增加,而且包括交易方式、交易制度、商业习惯、流通组织的变革。

技术进步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加强报酬递增的力量,从而为贸易得利普遍性奠定坚实的基础。以近几十年来流通创新为例,交通运输技术的改善极大地扩展市场范围,增进人类交易能力。而以光纤通信和数字通信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不仅提高信息交流的准确性,而且降低通信损耗,这极大降低了由于信息传输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实现远距离的信息交流,监督和协调其分散的贸易活动,并对相关业务信息快速进行存贮、分析和处理,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准确的信息支持。信息网络的普及使得全球范围的生产者、消费者、供应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推动贸易组织的创新,催生供应链战略联盟、价值链集成商、品牌运营商等新的贸易组织方式的出现。而这些买方驱动的价值链创新形式极大地降低生产者和消费者相互搜寻的成本和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不断提升交易效率和贸易量。分工深化还不断推动交易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减少交易中不确定性,大大降低交易费用。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以及交易制度的完善使更多的产品适合引入迂回生产方式,也使产品生产工序、环节乃至投入要素可分性得以增强,并降低协调价值链各环节的交易费用,不断提升交易效率,为贸易得利普遍性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按照科学研究纲领的标准,围绕分工提出的“劳动分工的客观存在”、“分工促进劳动生产率”、“流通的本质”是贸易经济学不可证伪的公理,构成贸易经济学的理论内核,商人、商业、商品、交换这些重要的贸易经济学概念也是以分工为思想内核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互换,交易是价值角度的互换,交换是最微观的经济活动,交换发展为交易(贸易),贸易和交换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分工深化不断增进交易效率,为贸易得利的普遍性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以分工为理论内核也不断推动贸易理论研究纲领的发展。

三、以分工为理论内核的贸易经济学“保护带”和“启示法”

(一)贸易经济学中的“反面启示法”与“保护带”

根据拉卡托斯界定的科学研究纲领,纲领由一些方法规则构成,主要包括正面启示法和反面启示法,反面启示法告诉研究者需要避免哪些研究道路,正面启示法则告诉研究者寻求哪些研究道路。反面启示法禁止否定后件式对准内核,通过独创性声明来阐明,甚至发明“辅助假说”,这些辅助假说围绕内核形成“保护带”,将否定后件式转向这些辅助假说。辅助假说保护带可以通过检验,调整替换,以保护因而硬化的硬核。

和其他科学学科一样,贸易经济学的学科体系中同样拥有引导理论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启示法”。应用反面启示法,保卫贸易经济学分工的理论“内核”不受经验事实的反驳或否定。如分工的程度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内生专业化与分工、贸易产生的原因、流通渠道的演化、零售业态变迁等等,这些关于贸易经济过程、组织存在的一些重要假说或假设可以通过科学研究或经验证据来加以检验、证伪或拒绝。以分工作为理论“内核”,反面启示法禁止否定后件式对准分工这一内核。通过独创性声明来阐明“辅助假说”,辅助假说围绕分工内核形成“保护带”,将否定后件式转向这些辅助假说。辅助假说保护带可以通过检验,调整替换,以保护理论硬核。在这个过程中,以经验事实不断证实和增加辅助假说保护带内容,这就保护理论内核不受谬误的攻击,从而推动贸易经济学进步的理论问题转换。

(二)贸易经济学中的“正面启示法"与“保护带”

同时,应用“正面启示法”可改进和发展贸易经济科学中的“可反驳”部分,通过调整和完善“保护带”来发展贸易经济学。正面启示法包括一组部分明确表达出来的建议或暗示,以说明如何改变、发展研究纲领的“可反驳的变体”,如何更改、完善“可反驳的”保护带。比如对贸易产生原因的解释,在不同交易环境下,引起分工深化的主导动力机制发生变化,或是提高报酬收益,或是降低交易费用,这样就产生新的潜在获利机会,推动分工深化。分工动力机制有资源决定的比较优势,也有市场规模和内生比较优势。具体分工环境中新的潜在获利机会为交易的形成奠定利益基础,也就催生新的贸易运行方式,影响贸易主体行为。“正面启示法”通过界定具体分工环境中交易条件,对某一种分工形式产生的报酬增进和交易费用节约进行阐释,从而不断发展调整和完善“保护带”贸易产生原因,而分工内核则不可否定和反驳。

正面启示法比反面启示法灵活,当一个纲领进入到退化阶段,正面启示法一个小小的革命或创造性的转换会再次推动纲领的前进。例如,针对“批发无用论”,其解释主要在于,在报酬不变的前提下,市场需求发生根本改变导致定制化程度提高后,市场内生出降低产品技术信息甄别费用的需求,企业自创品牌与自建营销网络将导致专业市场的瓦解。采用正面启示法,一些学者以规模报酬递增替换规模报酬递增不变的假设,考虑批发市场拓展对分工交易可靠性影响,从而构筑以批发市场为基础的区域内生报酬递增机制和区际分工协作网络,并寻求经验事实的支持,有力地对“批发无用论”进行反驳,推动贸易经济学批发商业理论的发展。

因此,贸易经济学作为一个科学研究纲领,以分工作为理论内核,同时存在一组保护分工内核的“保护带”和不断发展完善的“启示法”,由理论硬核、保护带、反面启示法和正面启示法四个部分构成贸易经济学严整有机的理论体系(见表1)。

(三)贸易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和研究主题

在分工理论“硬核”和“保护带”的基础上,贸易经济学还提出了本学科的核心概念和研究主题(见表2),并通过具体的论据和严密的论证,形成本学科的理论结论,从而不断丰富和拓展贸易经济学的研究纲领。

四、贸易经济学的知识体系

依循分工的理论内核、保护带和启示法的划分,按照分工一交换一(贸易、流通、商业)的商品经济运行的逻辑关系,贸易经济学的知识体系应包含贸易成因与发展、贸易实现以及贸易活动人格化和专业化三个方面内容(见图1)。贸易成因与发展是贸易经济学核心和理论根基,贸易实现是贸易经济学基本理论在总体和宏观领域(流通)的拓展和外延,贸易活动人格化和专业化是贸易资本活动规律的生动体现。

(一)贸易成因与发展理论

贸易是商品交换活动的总和,以分工深化为主线,围绕贸易互利性、普遍性和均衡性,贸易成因与发展理论包括:(1)解释贸易产生的原因。主要从两个视角分析贸易的互利性,一是趋异视角,从价格、成本、劳动生产率、技术差异等方面进行分析。以绝对优势、比较优势、要素禀赋理论为代表。二是趋同视角,从规模经济、技术外溢、干中学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新贸易理论、新新贸易理论和新兴古典贸易理论为代表。(2)贸易互利的普遍性。贸易运行效率的综合评价方法;提高贸易效率的途径,主要解释分工与专业化如何增进贸易(流通)效率,侧重于解决专业化和交易费用冲突下贸易效率的发展问题。(3)贸易互利的均衡性。贸易利益的分配;宏观贸易政策体系(贸易促进政策、国际化政策、现代化政策、贸易安全政策);贸易发展战略的调整与创新。主要涉及产业链的产销衔接、国内区域市场与区际贸易发展、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协同。

(二)贸易实现理论

贸易实现理论具体包括贸易时间实现、空间实现、利益实现和实现形式四个方面内容:(1)贸易时间实现,即不同产业背景下贸易时间实现方式问题。包括贸易时间价值、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贸易实现中的时间差异与套利行为、流通运行速度等内容。(2)贸易空间实现。贸易空间的分工基础与运行条件;贸易空间效应(点:聚集效应;线:伸缩效应;面:网络效应);零售商圈与城市商业空间布局。(3)贸易利益实现。流通效率的综合评价;流通费用、成本、利润构成与核算方法。(4)贸易实现的形式。即供求形式、价格形式、支持与补贴;商流、物流和信息流运行过程、特点及其相互关系。

(三)贸易活动的人格化和专业化

贸易活动的人格化研究贸易资本微观活动的基本内容和规律,贸易活动的专业化是从国民经济角度考察商业的产业地位和作用,从社会角度考察商业的分工体系,并在宏观管理体制上对商业主体和行为进行监督与规范。贸易活动的人格化和专业化的核心问题包括:(1)贸易活动人格化。贸易主体的投资、经营;商业企业的购、运、存、销;商业企业的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商业盈利模式。(2)贸易组织。主要从贸易组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展开研究,强调组织功能是流通或贸易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基本功能。包括贸易企业的规模扩张与复制;贸易企业的经济联系方式;商业企业与非专业化商业企业的融合等方面内容。(3)商业产业。包含商业市场结构;零售、批发商业的分工。(4)商业产业管理体制,其核心是促进商业领域规模经济与有效竞争。包括:商业管理体制环境、商业管理体制的理论基础、管制目标、管制工具选择(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手段)。

五、贸易经济学的理论创新路径

作为一个科学的研究纲领,它的理论体系的科学性是和现实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外界现实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贸易经济学必须不断发展完善,对新的贸易现象予以科学的解释,对贸易现象进行科学的预测和指导。随着产业内分工向产品内和要素内分工深化及其与国际化、信息化的交互作用,社会的经济形态发展到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加速发展,使分工和交易的范围极度扩张,以致使一切可以用于交换或交易的有形物质与无形物质都纳入了贸易的范畴。为此,贸易经济学理论发展应当遵循科学的理论创新路径,推动研究纲领的不断进步。

(一)坚持分工的理论内核

贸易经济学的理论创新与发展首先应明确和坚持分工作为贸易经济学的理论内核,应用启示法,构建辅助假说和保护带,将针对分工内核的反驳转向保护带。例如,分工从产业间分工向产业内分工和产品内分工演进,对于分工基础变化而出现的新贸易现象,可以通过修改和替换保护带(贸易产生的原因)予以解释,而无论是产业间分工和产品内分工,分工的理论内核是不容动摇,贸易是基于分工基础的交换也是不容反驳的。

(二)不断发展替换退化的保护带

近年来,贸易经济学的退化主要原因在于贸易经济学学者没有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调整替换保护带,一定程度上导致退化的问题转换,受到一些反例甚至受到支持反例的观察现象的反对。如“无流通论”、“批发无用论”等等,贸易经济学理论工作者需要通过“反例”的观察现象,将反证据变成证认的证据,而这些反常必须在辅助、“观察”假说和初始条件构成的“保护带”中引起变化,保护分工内核不受到反例的攻击。

在发展贸易经济理论过程中,应围绕理论内核,采用反面启示法保护内核不受对立现象的攻击。同时,采用正面启示法不断修改替换退化的保护带,解释发展、动态的贸易现象。贸易经济学理论发展必须克服研究内容的部门色彩,并努力走出“政策解释学”的学术传统。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对学科建设的影响,我国在贸易经济学的学科范围内曾经分别创建了商业经济学、物资经济学、粮食经济学、供销合作经济学、国际贸易等部门经济学科,这种部门分割的特征影响了贸易经济学理论的系统性,也使退化的“保护带”未得到及时替换,进而使贸易经济学面对新的贸易现象不能做出科学系统的解释。近年来,贸易经济学界努力克服研究内容的部门色彩,在学科重建上取得积极的进展,一些退化的“保护带”得到替换。但内外贸分立的贸易经济学研究尚未得到统一的整合,还需要进一步根据正面启示法不断提炼研究主题,以替换退化的保护带,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贸易经济学研究纲领的进步。

第7篇:经济实体理论范文

关键词:微观经济学理论;均衡价格理论;经济增长;生活水平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5-0006-02

微观经济学是研究经济个体的行为及运行规律的科学。经济社会个体的总和构成经济总体。因此,由个体的一般规律就有可能得到经济总体的一些规律。

一、微观经济学的均衡价格理论

微观经济学的均衡价格理论分析了市场的需求、供给、供求均衡及供求变化对均衡的影响。

商品的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商品的数量。商品的供给是指生产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个价格水平上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该商品的数量。需求定理是对于经济社会的大多数商品,价格与需求量之间呈反向关系。对应需求曲线D为负斜率。供给定理是对于经济社会的大多数商品,价格与供给量之间呈正向关系。对应供给曲线S为正斜率。当非价格因素变动使需求增加时,需求曲线向右平移;反之,向左平移。当非价格因素变动使供给增加时,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反之,向左平移。市场是由需求和供给共同作用的。当价格高于均衡价格时,供过于求,价格会下降;当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供不应求,价格会上升。市场通过价格杠杆作用的调节趋于均衡点E,对应的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如图1所示。

当非价格因素变动使需求或供给变动时,需求曲线或供给曲线改变,对应的均衡改变。如消费者收入增加,对于正常品而言,需求增加,需求曲线向右平移为D1。均衡点为E1,对应的均衡价格为P1,均衡数量为Q1。如图2所示。再如,生产成本下降,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向右平移为S2。均衡点为E2,对应的均衡价格为P2,均衡数量为Q2。如图3所示。

二、微观经济学的均衡价格理论对宏观问题的解释

从图2可以看出,当消费者收入增加时,需求曲线向右平移,均衡价格由P0上升到P1。由于经济社会大部分商品属于正常品,就经济社会整体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会不断提高,价格水平也会随之不断提高;当消费者收入增加时,需求曲线向右平移,均衡数量由Q0增加到Q1。均衡数量一方面是生产者的供给量,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的需求量。在这里不考虑新产品的出现和旧产品的退出,只考虑现有产品。供给量增加意味着经济增长,需求量增加意味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所以,消费者收入增加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生活水平,同时伴随价格水平上升。

从图3可以看出,当生产成本下降时,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均衡价格由P0下降到P2,均衡数量由Q0增加到Q2。说明生产成本下降会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生活水平,同时伴随价格水平下降。引起成本下降的主要原因有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生产要素的价格下降。在经济社会中,生产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生产要素的价格却一般是上升的。如果生产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引起的成本下降高于生产要素的价格上升引起的成本上升,就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生活水平,同时伴随价格水平下降。

三、由微观经济理论到宏观问题的结论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提高消费者收入或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都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社会生活水平。但提高消费者收入会使价格水平上升,削弱人们的实际购买能力;而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会使价格水平下降,提高人们的实际购买能力。

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产品如彩电、冰箱、电脑、汽车等等,由于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成本不断下降。在供给量增加而不断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价格也不断下降。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各种物品的消费数量不断增加,价格水平也随之上升,如奢侈品、食品、旅游产品等。

第8篇:经济实体理论范文

关键词:竞技体育;暴力;刑法

当今体育赛场上竞争日益激烈,在万众瞩目下一场大型体育赛事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比赛原有的范畴,给观众带来了更激烈精彩的比赛的同时也伴随着体育暴力问题的日渐增多,这些在赛场外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在运动场上却逃过了法律的制裁,伤害的实施者大多只遭到了职业联盟内部的处罚(禁赛,罚款等),而受害者缺往往因为伤病而遗憾终生。这也引起体育学,法学界的学者展开了对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竞技体育领域不应该出现法律的真空,用刑法规制体育竞技暴力将表达法律不允许非必要的体育暴力行为的出现这一观念。反对者则认为竞技体育有其特殊性,身体的对抗性是许多运动项目的魅力所在,刑法的规制将限制运动员在赛场的拼搏精神,降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阻碍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体育暴力行为的规制各运动联盟内部管理就可以做到。

学界就此问题的讨论大多处于理论阶段,对于体育竞技暴力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较为缺少,究其原因,第一是因为相关的案例较少,体育领域的竞技暴力大多采用联盟自治的方式加以规范。第二是因为各国对于体育竞技项目的伦理观念和社会需求不同,如美国的UFC自由搏击,美式橄榄球,冰球等项目,从项目的特性和规则来看产生的暴力伤害几率都相对较高,很多国家却没有发展此类项目。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国外相关案例及刑法规制体育暴力的实际操作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刑法对于体育竞技暴力需要有一种威慑力的存在,但不能过度干涉,对于体育竞技暴力的规制还需要以联盟自治为主,这是各国竞技体育良性发展的一种趋势。

一、体育竞技暴力概况

对竞技体育领域中体育竞技暴力刑法规制的研究,需要结合刑法理论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竞技体育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战胜对手,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个人、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所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的过程使得竞技体育具有以下特征:(1)激烈的对抗性和竞赛性;(2)充分的发挥和调动运动员的体能,智能,心理,技能和战术水平(3)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竞赛,具有国际性,成绩具有公认性;(4)观赏性和娱乐性;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竞技体育发展越来越成熟,各种运动项目也是自古流传至今,更有各名族的传统项目,比如中华武术,日本相扑等等,而随着各种运动的不断普及,喜爱和观看竞技运动的人也逐渐增多,让不同的运动都能长盛不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5)教育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挑战身体极限的拼搏精神,竞技比赛中渲染的民族自豪感,以及对青少年兴趣爱好、价值取向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6)商业性;社会的发展使得受到广泛关注的以竞技体育为主体的各种体育运动项目,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手段,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杠杆。这种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以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娱乐性所带来的享受、竞技性所带来的刺激为主要产品,以平衡各方面利益达到互利互惠为目的的运作模式使得竞技体育具有商业性特点。

对于体育竞技暴力行为的概念,法学界和体育学界都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界定,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曲伶俐等从刑法学的角度认为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达到了犯罪程度,需要刑法予以规制的,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1]。张金成等从体育学的角度认为球员或球迷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 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的东西都应称为暴力[2]。曲伶俐等从社会调查入手,从社会学角度认为 体育暴力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绝大多数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3]。阎小良等从体育学和法学的角度认为体育暴力指在体育活动中,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由有关的体育社会团体加以处罚;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其中竞技人员对非竞技人员进行的暴力行为,应当实行“双罚制”,既要由体育社会团体对其进行处罚,也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依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将球场暴力行为分为三类: (1)违反道德规范的暴力行为;(2)一般违法暴力行为;(3)体育暴力犯罪行为[4];谭红春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认为暴力一方面对社会秩序起到破坏作用,另一方面恰恰也是另一种新的社会平衡和友好的媒介,体育暴力是暴力的多种样态之一,是暴力在体育运动的中的体现,在这样的语境和意义下,他认为“体育暴力”既表现出暴力的一面,又表现出舒缓暴力、符号转换的功能。[5]

通过上述分析,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体育暴力的概念做了不同的界定,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要规制竞技体育领域内的暴力问题,认为体育暴力可以分为观众暴力和竞技暴力,因此对体育竞技暴力概念的理解是相对观众暴力而言的。体育暴力发生的主体都有两类人员,第一为非竞技人员,如观众,赛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等。此类人员发生暴力事件,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共治安管理条例》、《体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人员所遵循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秩序与公共大众保持一致。第二类体育暴力的主体为体育竞技人员,如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等,其中又分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的混合暴力两种。竞技人员最大的特征是体育竞技比赛的直接参与者,他的行为都是围绕竞技比赛进行,并受到体育行业内部管理自治的影响,如中国足协拥有对其协会内部人员处罚和管理的权利。那么对于竞技人员暴力的规制必须考虑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竞技比赛规则,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法律保障等诸多手段对其进行综合的管理与规制。

因此本文所涉及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是指体育竞技参与者,由于体育竞赛诱发的,具有明显违背体育规范的身体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的竞技伤害行为,运动场斗殴等等。按照暴力主体分可以分为竞技人员暴力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暴力;按照暴力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分为规则内的暴力,一般违规的暴力,体育暴力犯罪;按照对竞赛规制遵守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允许的暴力行为,过失犯规的暴力行为,故意犯规的暴力行为,恶意犯规的暴力行为,赛场斗殴暴力行为;按照暴力行为发生的时空特点可以分为竞赛时的暴力行为和竞赛外的暴力行为;按照竞赛的性质可以把体育竞技暴力分为职业比赛竞技暴力和业余比赛竞技暴力。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对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性质的认识,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

正常的体育竞技行为,产生一定的身体伤害是允许的,这是由体育竞技的特性所决定。从运动伦理学的角度讲,是一种有限伤害,是合理的[6]。而以体育竞技为名,伤害对手为目的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是受到法律所制裁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运动员的行为目的非常模糊,在激烈的对抗和竞争中,运动员的行为不能以常人来思考。而对于这种行为在许多项目的规则中,就有避免伤害发生的作用,如拳击比赛中,禁止击打后脑和腰部以下。篮球比赛中带球撞人,阻挡,恶意犯规两罚一掷的惩罚等等。规则的改进也有效的避免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在竞技中理应接受这些规则的限制,但很多情况下,为了达到战术目的,或者运动员私人的仇恨,不以比赛为目的,伤害对方的行为必须强烈禁止,否则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将会被打破。在 2008 年奥运会足球比赛中,中国对比利时,中国运动员谭望嵩为争球而使用粗暴的动作将比利时球员波科尼奥利踢成重伤,以致这名球员失去生育能力,比利时足协随后向比利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谭望嵩。但要证明谭当时的动作是要伤人而不是正常的踢球却非常困难,因为在高速奔跑中,在亢奋精神的支配下,运动员的动作瞬息万变,轻重缓急不易控制,依据竞技规则去判断是否违规容易,但要从刑法的角度认定谭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则太难。

二、英美国家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司法实践

对体育竞技暴力的研究,通过查阅国外期刊常见于一定数量的判例。但各判例由于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理论理解的不同做出的最后裁决也不尽相同。以下是两个英国的典型判例。

案例一:McCartan案

2003年5月,盖尔足球联赛Westmeath州对Down州的比赛中,James McCartan代表Down州前锋,当时他的对手是Westmeath州队的Kenneth Larkin。双方身体接触激烈,案子的关键在于双方当时的竞争性。Westmeath队的观点是:运动员在争抢之后,Down队员转回又扔出了一拳。McCartan申称他不知道是什么引起的伤害,但是猜测可能是当他要摆脱Larkin的盯防的时候偶然地肘击导致。在此需要注明的是,虽然盖尔足球是允许身体接触的运动,其中的处理规则较难把握。防守者(就像Larkin)经常使用推,拉或者其他阻碍对手的形式,而裁判在竞争激烈比赛中对这种无意识的的粗鲁的行为的判罚也较为难发现。William法官早期慎重的考虑了比赛的竞争性以及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之后又对英国爱尔兰运动委员会一系列伤害事件做了调查,列了2004年GAA发生的一些了暴力事件,包括下巴损伤,面颊击打,攻击裁判及官员以及U18足球比赛中的群殴。在U18爱尔兰足球冠军竞标赛Counties Laois和Cork的比赛中群殴发生后,GAA为此发表的公开的道歉信。当球迷,教练,裁判,运动员之间的争斗发生后,许多人已经接受了这种伤害。GAA主席要求整改联盟内部纪律体系。

在此案中GAA的内部纪律机制,比赛管理委员会和上诉管理委员会进行了长期的调查,但仍无结果,这也导致了此案件最终进入了法律程序。M法官对GAA(实际上是对爱尔兰运动委员会)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内部组织纪律的腐败已经很长时间。第二,GAA现在的纪律体系已经破败需要大整修。最后M法官强调说盖尔足球是一项激烈身体对抗的运动项目,在此运动中许多意外伤害难以预计,尽管LARKIN在紧密防守对被告是一个强烈的刺激,但是“伤害某人没有法律的正当认可就是犯罪,不论伤害发生在大街上,家里还是足球场上及其他一切地方” 2004年11月1日,都柏林地区法院,James McCartan以违反人身法案(1997)被定罪。William法官推迟宣判,观察被告在赔偿原告伤势恢复过程中的态度。2004年11月22日,McCartan通过慈善捐款的到免罚[7]。此案受到广泛的媒体关注,成为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马蒂案

1992 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橄榄球案例:诺丁汉队与伦敦队进行的比赛中,诺丁汉队球员马蒂与伦敦队球员瑞斯发生了纠缠,致使马蒂受到了较重的伤害:颌骨骨折,并被打掉两颗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马蒂详细地描述了整个事件,试图证明瑞斯的合理性,并讲道:“我无法忍受在一项如此钟爱的运动中看到出现这种程度的暴力行为”。瑞斯则辩解说是马蒂一直在对自己犯规,打马蒂只是为了引起裁判的注意,以阻止这种非法的干扰,而没有伤害马蒂的意图。最后皇室陪审团裁决瑞斯无罪。在其后来的辩护词中,说道“如果运动道德的重要元素之一竞赛精神和裁判的权威都要诉诸于类似的诉讼程序来决定,而且这种决定成为体育活动的控制性因素的话,那将是十分不幸的”。此判例被作为体育竞技伤害豁免于司法裁决的经典案例。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最终裁决,但是可以反映一个问题,体育竞技伤害案件国外并不支持进行刑事诉讼,而是首先由联盟自制进行调查和裁决,但是当联盟已经无力处理,此类问题以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秩序时,司法机关适时介入进行裁决,但司法的介入难度较大,耗费的资源较多,如McCartan案中历时17个月。对于竞技伤害责任的承担上,从国外法律来看,此类案件即使宣判也会从轻处理,并且由于其责任认定难,支持通过司法判决的案例占少数。

三、体育竞技暴力刑法介入的理论基础

(一)体育竞技暴力罪与非罪的辨析

犯罪的定义按其是否表明犯罪的实质内容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定义三类。形式定义强调其法益侵害性,认为犯罪仅仅是以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但未能揭示出犯罪的实质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实质定义注重犯罪的本质,从犯罪危害社会生存这一本质出发,认为犯罪侵犯了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是一种的行为,但忽视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认定标准是刑法,容易不收现行法律限制而扩大犯罪范围,对法治的实施在实践上有潜在的危险。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老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罚中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罚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相统一。我国刑法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其中三特征说是普遍所接受的学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犯罪成立的基础,是确定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的。判断体育竞技暴力是否犯罪而是否应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首先判断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暴力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原型文化表述,是维持人类社会的集体记忆、社会秩序和潜意识心理平衡的重要的社会实践,“体育暴力”是这种文化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社会冲突中起着缓冲和平衡的作用,为人类心理能量的释放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象征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正当的体育竞技暴力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从竞技的暴力,赛场的恶意犯规,至对手产生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通过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影响人类的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说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操作中难以把握。

(二)刑法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原则

1 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时必须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领域的规制必须有度,规制不能过松,把违规行为全部交给行规处理,让竞技体育成为犯罪的合法手段,这样势必造成竞技体育领域暴力不断,血案频出。也不能过严,让刑法渗透进竞技体育的方方面面,影响体育的激烈竞争性,运动员在参场畏手畏脚。竞技体育领域还是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竞赛规则去规制,只有当行业能不无法解决时才能求助于刑事司法。

2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在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一定要慎重,只能对那些单纯依靠比赛规则、 体育法规不能调整的情况犯罪化。如果比赛规则和其他的行业规定已能很好地调整和处理有关情形,刑法的介入就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缺乏社会相当性。比如足球比赛中,背后铲球致人摔倒甚至造成轻伤的情况,由裁判员向犯规者出示红牌将其罚下场即可。如果刑法强行介入,以故意伤害( 轻伤) 罪追究伤害者的刑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妥当的。其次,从国外案例也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刑事裁决时也是竟可能从轻处理。

四、我国体育竞技暴力遏制策略

(一)完善行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在我国竞技体育暴力首先应寻求行业内部的救济,单项运动协会对本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成为首先考虑的对象。首先加大对危险行为,伤害行为的处罚,让那些产生严重伤害后果与可能产生伤害后果的动作的到约束。目前产采用的处罚措施有罚款和禁赛。在美国最严重的处罚是终身禁赛,这对于一名这也运动员来说无疑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其次设立容易引起竞技赛场混乱与暴力的制度,如NBA的零忍让规则,确立的裁判的绝对地位,有效减少现场混乱暴力。

(二)竞技体育规则的优化处理

竞技规则在体育领域来说就是运动员,教练员所遵守的“法律”。越多身体接触,越强对抗性的项目,那么规则就应该更加详细。竞技规则更把运动员场上的行为规范化,让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提高运动员,教练员文化道德素养

恶意伤害在竞技体育的产生与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道德素养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在青少年比赛中,对天赋球员的嫉妒心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比赛胜利的偏激,等等都容易造成直接以损害对手为目的。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平常的文化素质教育,发扬拼搏的竞技精神,对提高我国整体竞技水平,维持竞技秩序起到促进作用。

(四)刑事司法的适当干预

竞技体育不应该脱离法律的管辖,成为犯罪的一片乐土,刑法在谦抑性原则和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应保留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对那些目的明确,证据确凿的恶意伤人行为予以刑法制裁。

五、结语

体育竞技伤害在体育赛场上时候发生,笔者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件的分析认为国外目前对于体育竞技伤害暴力的刑法介入抱着谨慎的态度。从案例来看,法院尽可能避免体育领域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有在体育行业内部机制无法解决是才涉足。理论界对此案件探讨不一,肯定体育领域不能出现法律的真空,但是又不能清晰的界定体育伤害入罪的认定,过严过松都将阻碍竞技体育正常健康发展。笔者提出此类案件首先应从体育领域制定遏制措施,完善体育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优化体育竞技规则,提高竞技人员文化道德素养,其次刑法进行适当干预。

参考文献

[1] 曲伶俐.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J].山东社会科学.2010.3:84-88

[2] 张金成,王家宏,舒钧.我国球场暴力研究概述[J].天津体育学学报,2005,20(3):47-50

[3] 曲伶俐,景年红.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调查报告[J]. 政法论丛,2009.5:53-60

[4] 阎小良,王家力,邓仕琳. 从体育学与法学的视角对球场暴力概念的重构[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7.4(26):10-12

[5] 谭红春. 对体育“暴力”的文化人类学解读[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3(24):227-231

第9篇:经济实体理论范文

【关键词】环境会计;农业企业;理论体系;实践路径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发展,既依赖于环境,又影响着环境,甚至破坏着环境。近年来,中国农业污染日渐严重,《中国环境年鉴2015》的数据显示,我国农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总量达1102.4万吨,氨氮总量达75.5万吨,分别占全国COD及氨氮总排放量的48.04%和31.67%,农业污染排放量已超过工业污染排放量,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1]。环境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一个有效工具,借助会计手段计量、反映和控制社会环境资源,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生态的共赢发展。因此,借鉴环境会计的研究成果,结合农业的特殊性,构建农业环境会计理论体系,进而研究其实践路径,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文献评述

环境会计又被称为绿色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手段,以有关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计量和记录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环境资源的利用及补偿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的一个会计分支学科[2]。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环境会计的研究,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环境会计法律法规、环境会计核算制度、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环境税开征等在实践中已熟练有效地运用。近邻的日本、韩国、印度,在2000年左右也了一系列环境会计准则与指南,并在企业实践运用中得到修订与完善[3]。

具体到我国,环境会计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葛家澍[4]在《九十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一文中最早对环境会计进行了阐述。此后,历经“问题提出—理论探讨—制度构建—实施研究”等发展阶段,当前研究领域已涉及基本理论、核算体系、要素核算、信息披露、排污权交易、上市公司运用等方方面面,尤其在信息披露和成本核算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5]。但总体来看,我国环境会计的研究与国外仍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研究方向众多,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的理论体系。二是尽管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尚未出台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与制度,只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零星地涉及。三是现有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大多围绕规模以上企业和上市公司展开,重点针对工业制造业领域,而农业、林业等领域极少涉及。四是极少用具体的计量方法和标准对企业环境要素进行核算,要素构成及因素分析缺乏具体数据。五是环境信息只在上市公司范围内进行简单披露,且以定性披露为主、定量披露较少,被动披露为主、主动披露较少(赵海燕等,2017)。

农业环境会计,是环境会计的细化与运用,既要吸取环境会计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又要结合农业特殊性进行丰富与充实。这一特点在林业环境会计等也同样适用。贾莉莉[6]指出,不合理的农业活动同样会对环境产生负的外部性影响,且农业负外部性具备易被人忽视、发生时间滞延、难以界定制造者、很难精确计量等特征,影响反而更加深远。许晓毅等[7]指出,构建农业环境会计,核算企业在农业生产和经济活动中的环境成本,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马志坚[8]指出,要从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业企业发展与竞争、弥补传统农业会计缺陷、与国际会计接轨五个维度,综合衡量农业环境会计的重要价值。龚蕾[9]对农业环境会计的目的意义、概念特征进行了界定,首次提出了“基本理论—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理论与实务结合”的研究思路。

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会计信息披露是农业环境会计的重点与难点。罗素清[10]以浙江加华种猪有限公司为样本,采用货币计量、物理单位及文字说明等方式,对农业企业环境工程项目、节电、节水、排污费、非产品产出等会计实务进行了初步核算。丁佳等[11]聚焦于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对环境的污染,将农业环境成本细分为预防成本、治理成本、损害成本,并分别采用预防费用法、机会成本法、市场价值法进行了计量。董淑兰等[12]将农业环境信息披露事项细分为10项,对每一事项根据披露质量进行赋分,并选取44家农业上市公司进行计量,发现披露最多的事项依次是环保设施支出、环保拨款与补助、环保税收减免、环保理念与目标等,而环保设施折旧及摊销、环保机构及人员工资费用的披露却极少。黄爱华[13]研究发现,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方式不统一、数据不真实、内容不全面、时间不及时等问题,需要从理论研究、制度建设、宣传引导、人才培育上系统提升。

综上所述,当前理论界对农业环境会计的研究总体较少,主要以定性的意义描述、概念特征为主,缺乏总体的理论框架与具体的实务探讨。基于此,本文构建农业环境会计的理论框架,细化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并提出农业环境会计的实施路径。

二、农业环境会计的理论框架

本文借鉴龚蕾[9]的研究思路,构建农业环境会计的理论框架。首先,以相关学科理论为基础,结合历史沿革和时代背景,探讨农业环境会计的重要意义、主要对象、概念特征、目标任务、一般原则等基础理论。其次,以农业企业为主要对象,对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效益、环境收入、环境费用、环境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细致地确认、计量与报告。最后,以农业企业为主要对象,细化农业环境会计在企业中的具体运用,建立涵盖财务评价指标与环境评价指标在内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农业企业环境会计微观核算与国民经济宏观核算精确对接,最终实现理论与实务的有效结合。具体理论框架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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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农业环境会计理论框架

(一)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的研究需要重点厘清如下概念:(1)理论依据。农业环境会计是会计学与经济学、数学、环境学、生态学、农学乃至伦理学相结合的产物,属多学科交叉渗透形成的应用性边缘学科。其研究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只针对具有交换价值的人类劳动品”的局限,认为自然资源同样具有价值性、效用性和稀缺性,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予以确认与计量。(2)核算主体。《现代会计百科辞典》指出,环境会计主要针对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显然,针对单个自然人实施环境会计,既无必要,也不适用。因此,尽管农业领域存在农业企业、村委会、个体农户等多个主体,但农业环境会计还是以农业企业作为主要核算主体。学界呼吁对村委会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运营管理职能进行区分[14]。因此,条件成熟的地方,对于行使企业运营管理职能、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作为核算主体之一。(3)核算对象。从现有文献来看,广义论者认为,空气、土地、水、森林、河流、山川、海洋等环境资源都应作为核算对象;狭义论者则认为,应将核算对象限定在农业企业生物资产,即禽畜粪便排放物、化学农药、无机肥料、作物秸秆等。笔者认为,应围绕农业企业这一主体,具体核算与其相关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4)实施意义。以往学者大多聚焦于公益视角,注重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持续发展。事实上,农产品绿色、有机、生态的市场需求,农业企业应对市场竞争中化学农残最低限制的要求,会计体系国际惯例趋同的趋势等,同样是农业环境会计实施的原发动力。综上所述,农业环境会计可定义为:立足于农业企业,从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出发,以货币或非货币为计量手段,以有关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确认、计量和记录环境污染、环境治理、环境资源的利用和补偿对农业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的一个会计分支学科。

(二)核算制度

核算制度具体包括:(1)要素确认。主流观点认为,环境会计作为传统会计的分支,应该与传统会计保持一致的理论结构和会计要素[15]。同理,重新界定农业环境会计要素也无必要,只需结合农业特性,细化环境会计要素的内涵与外延。因此,农业环境会计仍采用“六要素论”,即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权益、环境收入、环境费用、环境利润。(2)要素计量。要素计量涵盖计量单位、计量属性、计量方法三个方面。计量单位方面,传统会计以货币为主,具体到农业,由于环境资源的多样性、多元性和复杂性,在以货币为主的同时,可适当使用实物、技术单位等非货币形式,乃至允许使用文字或图形进行定性分析。计量属性方面,传统会计多采用静态的历史成本,鉴于农业环境资源的滞后性和非交易性,计量公允价值是最理想的选择。但由于可操作性方面的制约,现实做法是两者兼顾,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计量,甚至还可采用边际成本、机会成本、替代成本等特殊的计量属性。计量方法方面,根据会计要素的不同,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具体在下文中讨论。(3)要素报告。要素报告主要用于信息披露。一般而言,披露类型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两种,农业企业同样要遵循“定量披露为主、定性披露为辅”的原则。披露方式主要有企业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及财务报表附注三种,且以出具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为最佳。披露内容目前学界没有统一的规定,综合前人研究,笔者认为可按照“理念—措施—设施—费用”的逻辑思路,分项确定披露内容(见表1)。披露时间按披露方式、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即可。

(三)实施与评价

在完善核算制度的前提下,即可开展实施与评价。具体包括:(1)个体运用。即以单个农业企业为对象,开展农业环境会计核算。显然,现有的会计核算体系无法满足核算需求,应立足传统会计科目,结合会计要素划分和农业特殊性,在资产、负债、成本、损益、所有者权益等科目下适当增加环境类科目,并配套账务处理说明,具体如表2所示。(2)绩效评价。个体运用的同时,应进一步建立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在传统财务评价指标外,根据农业环境资产的多少、环境负债的高低、环境费用的多少、环境收益的高低等,增加环境评价类指标,并将个体核算的结果代入绩效评价体系,从而对农业企业之间的环境绩效进行横向比较。(3)宏观核算。横向比较的同时,纵向拓展同样重要。通过科学的、可操作的会计规则与方法,实现农业企业环境会计微观核算与国民经济宏观核算精确对接,彻底解决绿色GDP核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目标的实现,都要建立在完善的、可操作的环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基础上,但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制度和指导方针出台,因此,环境会计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显得无比重要而急迫。

表2农业环境会计新增核算科目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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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环境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

纵观整个理论框架,基础理论已较为完备,个体运用、绩效评价、宏观核算等都建立在农业环境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已有成熟的企业会计准则,环境会计准则的充实与完善并无过高的技术门槛。唯有农业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运算最为繁琐,技术要求最高,却又恰恰是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因此,本部分对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进行细致地阐述。

(一)农业环境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1.环境资产的确认

一项环境资源,在同时满足特定会计主体可控、经济利益主要流向企业、成本或价值可计量的前提下,即可被确定为环境资产。一般而言,农业环境资产可以分为自然资源性资产和人造资源性资产。自然资源性资产是指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农业企业所有的土地资源、地下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人造资源性资产是指由农业企业所拥有的环境保护工程和污染治理设备等(如污水净化设备、废气排放设备等)。这里,农业企业所拥有的环境污染治理专利技术、资源开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也计入人造资产。具体到会计处理,根据资产的不同,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

2.环境资产的计量

资产类型不同,计量方法也不同。对于人造资源性资产,如环保工程项目、环保设施设备等,可直接参照一般企业工程建设、机械设备的计量基础和计量原则,使用市场价值法进行计量。对于自然资源性资产,则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是评估其使用价值。环境资源存在许多模糊现象,因此,适宜采用模糊数学法进行计量。以农业企业土地资源计量为例,设P为土地资源的价值因素,M为评价矩阵,N为评价向量。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众多,具体包括土壤质地(P1)、土地规模(P2)、人口密度(P3)、国民收入(P4)、地理区位(P5)等。

二是评估其非使用价值。环境资源的非使用价值是指环境资源衍生的旅游资源价值、环境容量及生态功能价值等。比如,农业企业拥有一片森林,森林既可以提供木材,又可以衍生动植物栖息或旅游等物质或生态价值,它们也应被价值化。这其中,旅游资源价值的衡量可以综合利用模糊数学法、替代市场价格法、影子价格法进行计量。生态功能价值方面,由于农业环境资源是发展的、动态的,具备随时间序列而发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特征,因此,生态功能价值的计量适用皮尔数学模型法,计算过程不再赘述。

(二)农业环境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1.环境负债的确认

环境负债是由于企业以往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事项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而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现时义务。具体到农业企业,环境负债涵盖农业企业建设环保工程、购买环保设备等形成的应付账款,生物资产超标排放所导致的政府机构罚款,政府强制征收的环境资源税及排污费,环境污染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赔偿等。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应付环保费”“应缴资源税”等科目。

2.环境负债的计量

环境负债的偿付时间是在未来,但其计量却是在当下,因此,主要计量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或现行成本。在此前提下,根据环境负债内容的不同,可分别采取以下计量方法:(1)防护费用法。即采用农业企业为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而愿意承担的费用(如环保工程项目、环保设备购置费用)来衡量环境污染损失。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环境污染外部性不强、环境成本内部化占主导的农业企业。具体金额根据防护项目、规模数量、技术要求综合测定。(2)恢复费用法。即采用农业企业为恢复或更新由企业行为导致的环境破坏而愿意支付的费用(如环保罚款、环保赔偿),来衡量环境污染的代价。这一方法适用于环境污染外部性较强、环境成本外部化为主的农业企业,且其金额测定应坚持谨慎性原则,把测算金额仅作为污染损失的最低估计。(3)政府认定法。即采用农业企业按照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要求,由自己治理或交由专业机构治理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如排污费、环境资源税),来衡量环境污染的代价。这一方法适用对象与恢复费用法类似,具体金额由政府部门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企业支付能力、环境污染程度、环保治理费用等,建立计量模型进行测定。

(三)农业环境权益的确认与计量

1.环境权益的确认

环境权益是企业环境资产扣除环境负债后,由所有者或使用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是环境资源所有者或使用者从企业环境资产的运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一般而言,环境权益包括环境资本、环保基金及环境留存收益。具体到农业环境权益包括:农业企业以零成本所取得的环境资产开发权或使用权价值;农业企业以低于价值的成本取得农业环境资产,该资产价值与取得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从农业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需专款专用的环保基金;按农业企业年度收益额提取的留存收益等。

2.环境权益的计量

环境权益是环境资产扣除环境负债后的净值部分。根据形成过程的不同,环境权益又可分为直接环境权益和间接环境权益。环境权益的计量,首先要建立在对环境资产和环境负债进行精确计量的前提下,其次根据类型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直接环境权益可直接采用市场价值法进行测算,即采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来衡量环境权益;间接环境权益则可灵活运用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机会成本法、重置成本法等多种方式进行测算。以机会成本法为例,可采用某块耕地用于耕种经济作物的收益(即机会成本)来衡量该耕地被污染后的损失,进而得出该资产所对应的权益。同理,以替代市场法为例,可比较两块面积、结构、质量完全相同的房屋建筑,该建筑由于环境质量不同而导致价格存在差异,其差额价格即可视为环境污染的损失,进而得出该资产对应的环境权益。

考虑到会计六要素中,资产、负债、权益构成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利润构成利润表,两者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不同反映形式,因此环境收入、环境成本、环境利润等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与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权益总体趋同,在此不再赘述。

四、农业环境会计实施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宣传引导,激发内生动力

农业环境会计的公益属性,使得规模较小、盈利较低的农业企业缺乏自发实施的内生动力,因此,政府“自上而下”的宣传引导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正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以此为契机着力做好以下工作:(1)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转变国民传统思想观念,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外在环境。(2)重点针对农业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优质农产品市场需求、国际贸易壁垒突破、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等角度,大力宣传农业环境会计的优越性和重要意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引导民众优先消费环保产品,并对环境信息披露完备、环境会计率先实施、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农业企业,适当给予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专项奖励等物质奖励,激发农业企业内生动力。(3)破除“唯GDP论”的政绩观,把“绿色GDP”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把农业环境会计作为连接农业企业微观核算与“绿色GDP”宏观核算的重要手段和农业企业考评的重要内容,引导农业企业有序实施。

(二)完善理论体系,健全法律法规

农业环境会计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应按照“边实践—边摸索—边总结—边提高”的思路,分阶段、分步骤推进。(1)在前述理论框架内,充分借鉴环境会计研究的最新成果,对农业环境会计的核算对象、会计要素、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进行进一步细分,充实完善理论体系。(2)充分利用模糊数学、环境经济学、现代产权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研发应用各类新型计量工具,对农业环境会计要素进行精确的确认与计量,完善核算体系。(3)依托《企业会计准则》,研究制定《环境会计准则》,配套制定《企业环境会计指南》《企业环境报告披露指南》《环境资源核算指南》等,并在此框架下制定农业环境会计的实施细则、规章制度,为农业环境会计核算提供统一标准与法理依据。(4)按照“先高污染农业企业、农业上市公司、农业出口企业—有执行条件的农业企业—所有农业企业”的推进顺序,逐步推广运用农业环境会计,并在运用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实现良性循环。

(三)整合多方资源,建立保障体系

农业环境会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多方资源,协同有序推进。(1)政府应健全环境保护和环境会计方面的机构设置,加大环境执法与审计力度,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环境监督职能,建立农业环境会计实施的外部推动机制。(2)农业企业要基于自身经营实际和企业远景规划,建立独立的环境机构,培养并引进专业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环保员工。要通过远程教育、在职培训、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帮助现有会计人员掌握运用农业环境会计方面的技能;要适当增加环保人员工资待遇,可在企业经营成本中,灵活增加禽畜污染物处理费、污水处理人工费、绿化人工费、农药检测费、环保职工教育费等费用。(3)充分依托财经类高等院校、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切实加大农业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环境审计、人才培养力度。有条件的财经类大专院校,可设立“环境会计”“农业环境会计”等学科专业或开设农业环境会计类课程,并积极与政府机构、农业企业合作开展农业环境会计人员“订单培养”,为农业环境会计实施做好人才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