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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会计核算 碳会计核算 碳排放
低碳经济是现代环保意识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后产生的能够满足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一种新兴经济模式,其基础为消耗低、污染低、排放低,其核心技术为能源减排技术。企业为了满足大环境下对低碳经济的要求,需要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目前,我国碳会计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业界乃也缺乏统一准则,科学合理的企业碳会计核算体系亟需建立。
一、碳会计
(一)定义
碳会计这一概念最初诞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挪威,当时仅仅是朦胧的大范围概念,并没有明确使用。在千禧年前后,碳会计这一专业词汇才开始在学术界中正式使用。现今所使用的“碳会计”一词,其概念涉及科学、生态、经济等诸多学科,其应用范围包括企业、国家等多个层面。
广义的会计主要是指财务会计处理范围广泛的会计业务,但碳会计与传统的会计概念不同,作为环境会计下的一个分支,其主要核算内容为碳排放核算与碳固核算等几个方面。目前,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渐扩大,碳会计的核算内容也逐渐扩大,碳资产和碳负债也加入进来。
目前,我国对碳会计的研究仍然处于理论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对其概念的定义仍非常模糊,学术界各有各的想法,在内容的界定上存在极大争议。不过,总的来说,碳会计还是与企业碳的排放传输沉淀吸收有关,其主体为企业。
(二)特征
(1)专门性,即碳会计信息披露要选择合适的内容,专门性要求碳会计信息应该选择影响运营但是不影响碳排放的信息进行报告。有用的才报,无用的不报。
(2)合理性,即企业报告的必须是真实的计量数据,若因为检测设备缺乏可靠性、碳计算技术不够发达或碳核算分布过于零散而使得真实数据得不到,则可以参考同行数据来估算企业自身的碳排放量。
(3)全面性,企业披露的碳排放信息要涵盖整个营运过程,采购、运输、生产都需要进行核算。
(三)对象
(1)由国家分配所得用于企业运营的配额。企业若想顺利进行营运需要从国家获得碳排放权,国家分配给企业的配额是免费的也是有限的,然而,企业实际运营时无法保证所有企业或所有生产过程都在国家配额范围内,若发生超额问题,就需要再次购买,否则将会受到国家队企业的惩罚。
(2)碳交易市场所得碳排放权。交易所得的碳排放权的性质可以大概的参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持有时间较短的无形资产,核算时,需要计入当期损益。
计量属性。碳会计的计量不仅仅要对二氧化碳进行核算,还要包括其他温室气体。对于温室气体的碳排计量涉及在地的现实和历史排放量、省级清单的规划和历史排放量还有IPCC的历史排放量这几种计量属性。
二、企业碳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诸多科学研究人员在全球范围内按地域的区别,通过物质流分析的方法,开始对碳排放量与碳固量进行核算。企业也展开相同的研究对碳排放与碳固进行核算,由此,碳固和碳排放会计诞生了。
(一)碳排放
要进行碳排放会计核算,就要对于企业的碳足迹进行重点核算。碳足迹的核算标准可以参考《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这一指导性文件,对于在企业控制内的排放、企业购买电力后的间接排放、不受企业控制的其他排放,都可以根据《温室》内制定的不同标准来进行区别性的核算。
(二)碳固
企业碳固会计核算涉及到碳汇这一概念,企业的碳排放或通过碳汇吸收,或通过碳固技术将碳排放量封存以降低企业碳排对大气的污染。碳固方式有两种,其一是人工碳固,即企业购买碳固处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通过物理或者化学的手段进行碳固技术处理;其二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生物碳固,这种方式以碳汇为主要方法,有造林育林、修复环境、保护湿地等等。与物化碳固手段相比,生物碳固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三)碳排放权会计
碳排放权交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配额的取得和确认,另一方面是权交易与核算。
(1)取得、确认。现行的《京都议定书》主要是联合国为发达国家制定的对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碳排放量进行限制的一份文件,其基于全球的需求,因此配额的总量是固定的,额度已用完的国家可以向无配额要求的国家购买,无配额国家的企业可以不减排也可以自愿减排,由其国家政策决定。自愿减排的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参照强制减排的规则进行会计计量确认。
我国对碳排放权的资产分类尚不明确,确认为存货?还是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学术界存在颇大争议。根据配额的目的性,暂时可以如此确认:国家分给企业的配额归类为无形资产;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国家配额,若从交易市场上购买则可以归类为无形资产,若未购买,其缺口视为“预计负债”;实际碳排放量少于配额,若留存至次年自用可以归类为无形资产,若近期销售则归类为金融资产;若企业处于销售目的购买的配额也要划归于金融资产这一类。
(2)核算。由于历史成本法忽略了配额的市场形势变化,碳排放权的计量最好采用公允价值法。这就需要确认配额的市场价值,通过与减排成本的比较,借助非市场信息来估计得出。
针对配额与实际碳排的差距,需要对差额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或购买超排量配额造成企业利益流出,或进行减排余下配额增加企业利益,这两者的会计处理,都必须至年末计算,无论超排还是减排,其得出的碳排放权损益都要在年末转入本年利润。目前最好的方案是单独设置碳排账户,以便于企业能够直接获得相关信息。
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署的。在气候变暖和气象灾害频繁发生的全球环境危机背景下,该公约首次制定了国家间气候合作的准则,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世界各国对气候变化具有共同但却有区别的责任,也就是根据各自的社会、经济能力尽可能展开最广泛的合作。
《京都议定书》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础上,对缔约各国的减排目标以及核准办法均有详细的规定。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因此并未承担强制性减排任务。但是,为了帮助发达国家更快更好的实现其减排任务,《京都议定书》制定了三种灵活机制,分别为(1)联合履行机制(2)清洁发展机制(3)排放贸易机制。
二、碳金融的理论基础
1.外部性理论
关于外部性概念的探讨是在马歇尔的经济学著作《经济学原理》中首次出现,但是马歇尔对于外部经济的论述更近似于规模经济的概念。而马歇尔的学生庇古对外部性概念做出了规范的经济学解释,他认为外部性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所导致的。碳排放的外部不经济表现为,碳排放者使用环境资源的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存在差异。在完全竞争状态下,边际私人成本应当与边际社会成本相等。但是当碳排放出现负外部性的情况下,由于企业对于企业自身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污染物,无需承担成本,因此企业就会选择采用采购成本低、高耗能的设备,由此造成无节制的碳排放。碳减排的正外部性表现在,碳减排企业的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社会收益不相等,也就是说实施碳减排的企业所获得收益不是其所独有的。例如,一个高耗能企业,采用了节能减排的新技术,降低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从而减少了大气环境中污染物数量,但是,由于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所花费的成本带来的收益不是企业独有的,而是整个社会公民所共同享有的。因此,碳减排者的这种自觉保护环境的行为,就容易出现搭便车的现象。如果没有给予碳减排者一定的补偿或者激励,就会使得碳减排者不愿意或者很少采用节能环保设施,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从而改善环境。
2、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
科斯提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则可以通过自愿协商和市场的交易,解决外部性问题;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制度安排与选择是重要的。
而碳排放交易就是运用了产权理论的制度设计,即通过法律形式明晰二氧化碳的所有权,也就是说通过制度的设计将二氧化碳这种原本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的资源变成一种稀缺性资源,从而达到温室效应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大气环境容量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由于其本身流动性强,难以测量等客观原因,使得它没有很好的建立起产权,最终使得人们无限制地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造成温室效应。也就是说,产权的缺失,使得产权的使用者与所有者不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同时,更没有起到保护资源的激励作用。而对于产权的非使用者与非所有者,却不能限制他们的使用,这样必然会造成外部的不经济。
三、宁夏发展碳金融的条件分析
1、宁夏发展碳金融的优势――碳交易经验丰富
宁夏碳交易中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从2000年开始的,截止2015年4月,宁夏在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中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159个,全国总计注册项目总数为3807项,宁夏约占其总数的4.18%。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数据统计,宁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项目和注册项目数量分别为162个和159个,其中批准项目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注册项目水平高于全国水平。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的批准项目是指,由申请项目的企业向其本国的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在我国CDM的主管机构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注册项目是指,企业将其本国的CDM主管机构批准函递交执行理事会(EB)指定的经营实体,并接受经营实体的考察与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才能在执行理事会予以注册。
2、宁夏发展碳金融的劣势――尚未建立碳配额交易制度
碳配额交易与CDM项目的主要区别是,碳配额交易是对区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控制的方法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指定出企业当期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即企业的碳排放的初始配额,这些配额在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初期是以免费的形式发放,随着碳市场的活跃程度将采取逐渐拍卖的形式发放配额。对于这些配额企业可以在气候交易所自由交易,对于碳排放边际成本大的企业可以购买其他企业的碳配额;同时,碳排放边际成本小的企业也可以出售自己的碳配额。
而对于宁夏的碳金融发展来说,尚未建立碳配额市场有以下几个缺点:第一、对于区域的二氧化碳减排来说,虽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市场对区域的二氧化碳减排和能源结构调整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作用很小,而根本改变区域能源结构以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则借助碳配额交易的方式。第二、虽然碳配额交易制度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碳配额市场可以衍生出碳期货市场、碳远期市场和碳期权市场等,充分增强碳配额的流动性,不仅能够增加碳配额的价值而且还有利于企业灵活利用各种交易产品,从而大利润最大化原则。第三,发展碳金融的实质就是鼓励企业研发与使用低碳技术,同时限制或者淘汰高碳技术甚至是产业。但是,如果不实行碳配额制度,那么那些处于社会责任的企业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证,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企业也不再使用低碳技术而改用高碳技术,这就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相反,如果实行碳配额交易制度,对于那些不能完成强制配额任务的企业予以罚款,同时用这些罚款补贴低碳技术的研发,这样既限制高碳的排放,又鼓励低碳技术的研发。
全球气候变化正在时刻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正在进行持续不断的努力。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L)的成立、《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巴厘岛路线图的制定到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召开再到2011年12月在南非召开的德班气候变化大会,气候变化问题特别是关于碳排放权的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我国政府郑重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将面临着显著的减排义务。而在德班气候大会上,由于碳排放权除了关系全球的气候变化,同时也关系到各个国家的经济利益,多国集团经过艰难谈判才基本达成谈判结果,这也充分说明了在日益提倡低碳经济的今天,建立公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认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公正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任重而道远。由于会计在反映产权价值运动所具备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决定了碳排放权在会计报表中进行确认的必然性。将碳排放权纳入会计核算体系进行确认和计量,有利于产权的明晰,可以从经济实质上促进企业进行减排,对此,国内外学者分别进行了相关探索。
二、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与计量属性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排放权及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提出的。Ewer等(1992)提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Adams,Sandor和Walsh(1992,1993)主张确认为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Wambsganss和Sanford(1996)认为应将其确认为存货。2004年12月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该公告全面解释了有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认为:“无论是从政府获得的还是外购的排放权都应按照历史成本初始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按照“IAS-38无形资产”进行处理。但若历史成本低于公允价值,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其差额作为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排放权的使用,转销递延收益的同时确认为收入,按照“IAS-20政府补助”进行相关处理。在每期排放进行再确认时,以其排放配额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确认相关的排放权成本,按照“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进行相关处理。在排放权交易期结束时,将排放权无形资产和预计负债进行对冲核销,差额计入利得或损失从而进行终止确认。”后来由于有关损益的处理存在重大争议,欧盟委员会建议推迟该公告的实施,IFRIC3于2005年6月被撤消。2007年IASB又决定将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加入议程,并决定同FASB联合开发一份共同准则,到目前为止,有关碳排放权全面会计事项的征求意见稿仍未,由此可以看出该项会计准则的出台存在着很多现实困难。
(二)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和计量属性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也进行了相关的探讨。陈文颖、吴家鑫(1998)首次提出碳排放权的概念。陈旭江、任付民(2005),刘萍(2006)等认为:“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属于创建初期,尚未形成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还不能广泛的运用于排放权的计量,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暂不计价入账,可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外购的排放配额以历史成本计入无形资产。”他们的观点认为外购的和无偿取得的具有成本上的差异,没有确认无偿取得部分。周一虹(2005)认为对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可以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直接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确认为资本公积。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不能反映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来源。王璐、李毅(2008)认为在拥有完善的价格机制的排放权交易市场环境下,可以按照IASB所制定的IFRIC3的相关要求处理,但在目前缺乏这些机制的情况下,建议按照名义金额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和当期损益。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碳排放权取得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者回购,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军和王艳龙(2010)认为,碳排放权应该列入金融资产核算,但它不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资产,因此不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综上观点,笔者认为目前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会计确认时没有构建一个稳定的交易机制,因此得出的研究结果也是不稳固的。只有以特定交易机制为前提才能全面准确的探索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上述观点虽然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并没有对确认过程中所涵盖的各种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笔者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利用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探讨的有关资产的最新定义来探究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属性问题。
三、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的描述与选择
(一)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的优势 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会计问题,国际上现存的减排机制主要包括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两种。在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的是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如欧盟排放配额交易(EUA )。IASB2004年颁发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中对交易模式的表述是:“监管者(通常是政府)制定一个履约年度内其控制区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期初按比例向主体免费分配排放配额(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允许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在规定的时期结束时(一般是年末)主体需要交还与年度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如果主体的排放量低于年初所发放的配额,则节约的配额可在市场上出售或者留存到下一个会计年度。若实际排放量超过了年初发放的配额,可以在政府手中购买这种配额,或者向拥有剩余排放配额的主体购买”。该交易机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在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有效行使政府的监督职能,为参与减排的企业构建一个公平的一级市场。第二,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排放者之间的交易不会增加排放总量,可以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总量的排放。第三,二级市场的自由交易能使节能减排的企业获得较大收益,从经济效益上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
(二)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碳排放交易原理 结合IFRIC3所描述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笔者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交易图示,以便更直观地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过程。
如图1所示,政府在为每个企业分配配额时,都将提出一定的减排要求,企业只有在实行一定的减排方案后才能满足排放要求,如B企业所示。若企业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引进新的流程等大大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多余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交易,获得的收入则是对企业减排行为的一种鼓励,若企业不采取任何减排措施,则必须在市场上购入配额导致企业资源的流失,作为对不履行环保义务的一种惩罚,若市场上不能购买足够的配额,则可以向政府部门购买,为了促使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和完善,向政府部门购买的价格应该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等同于政府对企业的罚款。新企业进入市场或者企业规模扩大时,要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可以在年初获得相应的配额,若未申请则必须在市场上购买配额才能排放温室气体。对于当年破产倒闭的企业,政府要于该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时收回其未完全排放的配额,禁止其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保证所有企业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不是创造一个新的金融市场,但只有这种新的金融市场的创立,使产权更加明晰,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实施减排任务。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主体获得配额期初便可以进行交易,但期初所有的企业都拥有免费配额,一般而言交易不会太活跃。排放权的交易和一个企业的战略是紧密相关的,如果企业计划实施大量的减排措施,则多余的配额无需等到期末才在市场进行交易,而如果企业暂时没有能力进行大量节能减排活动,预计年末的排放量将大于免费配额,则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前购入配额,因此,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整个会计年度将存在碳排放权交易的事项。
四、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下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确认要素归属问题
(一)资产的定义FASB 概念框架NO.5中规定一个会计要素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必须在成本效益和重要性两个惯例的制约下,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符合要素的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目前各个国家普遍接受的资产定义是FASB的SFAC NO.6中的“资产是特定的主体因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虽然被广为接受,但国内外学者也存在很多质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任首席会计师Water P. Schultze (1993)曾经说:“FASB的定义过于复杂、抽象、包罗万象而且含糊不清,会计人员无法用其解决问题”。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2005)认为:“FASB的资产定义更接近于或有资产”,因为定义中含有“可能的”这样的定语。鉴于会计界的种种质疑,2006 年4 月,IASB 和FASB 举行联合会议,将资产定义为“一个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其特征包括:是一项经济资源;该主体有权力或其他优先权使用该资源;该权力或其他优先权在财务报表日是存在的。这一定义很好地克服了SFAC NO.6对资产定义的种种缺陷,是目前最前沿、最先进的定义。就目前IASB/FASB联合概念框架的阶段性成果而言,已经在SFAC NO.6的基础做出了重大改进,有利于判断新的会计事项的要素归属问题。
(二)碳排放权资产属性的确定首先,在强制减排的环境中,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了碳排放权的配额才能向外排放二氧化碳,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才能得以开展,因此,碳排放权属于企业的一项经济资源。第二,无论是政府无偿分配还是企业从市场中购买的配额,企业都有权力或者说有优先权来使用该资源,而这种权力具有排他性,完全由企业所拥有。第三,碳排放权随着政府的分配或自行购买而增加,随着消耗或者出售而减少,其数量和对应的价值在财务表日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碳排放权是完全合乎资产的这一定义的。可计量性要求这一资产能够用货币进行可靠的计量,同时还意味着能够低成本地选择合适的计量属性对其进行计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即碳足迹可以通过专家和仪器来进行准确测量,进而用货币进行定量转化,而每一个排放权配额也理所当然的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随着全球对保护环境的重视,不少国家已经建立了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特定场所,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卢森堡的气候变化碳基金等,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完善,碳排放权配额的公允价值的取得将变得更加容易。
2010年9月,FASB了2010概念框架NO.8。相继,IASB也了2010概念框架,形式上看似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这是联合概念框架第一阶段所取得成果,重点阐述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最基础的质量要求就是相关性和如实表述。相关性是指具有预测价值、反馈价值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信息,它能影响出资者的决策,能够帮助他们评估主体的过去、现在或未来,能够支持或纠正他们业已做出的评价和决策。如实表述即可靠性的另外一种说法,意味着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报告主体的经济活动,这要求会计信息应与其所要反映的现象或状况保持一致,不歪曲事实。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碳排放权对企业而言是一种既具有预测价值又具有反馈价值的信息,其持有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同时也能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可以为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所以说碳排放权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相关性原则。在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确实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故应该在会计报表中如实进行反映以满足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因此,碳排放权应该被认定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在会计报表中进行确认。
五、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交易确认过程
(一)获取配额的确认 按照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在初始确认阶段,对于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大部分学者的观点要么是不在表中确认,要么就是确认为无形资产。前述研究已经论证了碳排放权作为一项资产在表内进行确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究竟确认为何种资产,笔者认为在上述交易机制中,碳排放权配额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前都要进行清算,应该属于流动资产,而无形资产一般被归为非流动资产。而且这一资产是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按照ISAR对环境资产的定义,一个项目能否作为环境资产进行确认首先取决于其是否是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环境活动有关的成本,即只有符合资产确认标准而被资本化的环境成本才构成环境资产。部分学者可能认为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是没有成本的,因为企业在获得时是免费的,没有导致资金的流出,但换一种角度思考,政府每年都将为治理环境付出大量成本,而政府的这些支出很大一部分都是企业交纳的各种税费,因此追本溯源,企业的排放权符合环境资产的定义,在完善和发达的排放权市场中,这一环境资产的公允价值也较容易获取,因此排放权在初始确认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环境资产。在环境资产下面专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进行确认。主体在加入减排计划时也就是在获得这一环境资产的同时也承担了一项义务,这项义务就是生产产品的同时必将导致环境资产流出企业,从本质上分析它符合IASB/FASB在2006年讨论资产负债定义时给负债重新进行的定义:“负债是一个主体现在存在的一种经济负担,未来将导致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因此,在确认环境资产的同时应该确认为一种对环境的负债,为了充分反映排放权资产的来源是由政府免费配发,可以认为是政府补助的一种形式,因此可以用递延收益这一会计科目来确认环境负债。
(二)消耗配额的确认 在再确认阶段,碳排放配额这一环境资产随着生产的进行被消耗掉,按照消耗量和初始单位入账价值确认为制造费用,同时减少环境资产的账面价值,笔者之所以认为应该计入制造费用,是因为碳排放权配额的减少是由于产品的生产被消耗掉的,而这部分费用应该通过制造费用转入生产成本,最终将被转嫁到购买相关商品的消费者身上,这也说明保护环境关系到任何一个社会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确认递延收益的实现过程,首先计算出单位碳排放配额的递延收益,再根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碳排放配额乘以单位配额的递延收益,从而确定本期所应摊销的递延收益额。在按照账面价值减少递延收益的同时,相应等额的确认营业外收入。
(三)交易配额的确认 在终止确认阶段,可按照上述交易机制主要分三种情况来研究,在第一种情况下(A企业),免费获得的配额大于企业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企业有结余配额,可以选择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存企业递延到下一期。对于自由交易的配额,假定存在一个较活跃的市场,则结余的配额就不再只是为生产的准备而持有,而是赋予其在排放权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权利,因此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应该将结余的环境资产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使其价格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波动,价格的波动计入资本公积,最后确认为投资收益。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终完成市场交易时,再将期初的递延收益按照账面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最终完成这一环境资产的终止确认。对于留存企业递延到下一期的配额,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直接将剩余的环境资产——碳排放权和环境负债——递延收益保留在账面上以抵减下一年的碳排放量,从而完成整个确认过程。在第二种情况下(B企业),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刚好等于企业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企业没有多余的配额可供出售也不需要在市场上购买配额。碳排放权这一环境资产刚好在期末被完全摊销计入制造费用,而递延收益这一环境负债也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完成了终止确认。在第三种情况下(C企业),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配额小于企业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碳排放权这一环境资产已经提前完成终止确认,同时还需要在市场上购买配额以弥补差额才能完成年度生产任务,购买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环境资产即可,随着配额的消耗对该环境资产进行再确认,年末进行终止确认。
六、结论
保护环境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我国的“十二五”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建设低碳经济的理念,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并将其纳入会计报表进行列报已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没有出台相应的会计准则,致使在整个交易环境中出现多种交易模式下的不同确认和计量模式,这不利于决策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和使用,笔者针对强制减排环境中的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整个确认过程以及确认中的计量属性问题。当企业处于自愿性减排市场环境中,企业可以将自愿减排所核定的碳排放配额推定为从政府所取得的碳排放权,并按照强制减排市场进行相同的会计确认。在我国,目前主要针对自愿减排和CDM项目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而上述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方法在我国自愿减排市场中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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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碳交易 成本效益 社会认可
一、引言
根据2008年签署的《气候变化法》(Climate Change Act)的规定,到2050年英国应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80%碳排放量的长期目标,其中到2020年应当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6%。要完成长期目标意味着英国每年要减少大约4%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近年来英国采取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手段来减少能源利用以努力减少碳排放,包括采用欧盟能源标识(EU energy labels)、加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等,尽管如此,根据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DEFRA,the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2008年报告称,从1990年到2007年英国净CO2排放量只减少了8.2%。由此,英国许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机构开始探索新的政策领域,以有效减少碳排放,完成既定目标。2004年至2005年,英国许多学者都致力于研究个人碳交易,有些研究还取得了政府支持。2006年至2007年,英国环境部国务大臣David Miliband对于在减少英国碳排放上引入个人碳交易表达了浓厚兴趣,从而助推了更多学者和组织对个人碳交易的研究热情,到2008年来自于英国更多大学的专家、智囊团以及政策制定机构广泛地对个人碳交易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英国下议院环境审计委员会(EAC,The 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在2007年至2008年度报告中指出,英国政府如果要完成至2050年的碳排放目标,仅减少工商企业的碳排放量将毫无意义,必须考虑减少来自于家庭和个人的减排问题。个人碳交易能促使人们在行为方式上变得更低碳化,且其在促成更大幅度的减排上比征收碳税更有潜力。对于个人碳交易也有不同声音。作为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2008年中期研究报告,在对个人碳交易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后,认为目前个人碳交易缺乏社会认可而且实施起来成本远大于收益,因此就当前而言,个人碳交易只是一种超前的观点(An idea currently ahead of its time)。通过笔者查阅英国近年来关于个人碳交易的研究文献发现,专家学者以及英国下议院环境审计委员会(EAC,Environmental Audit Committee)的研究结论与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截然不同。本文分别从个人碳交易的内涵及具体形式、来自政府的关注、引入方式、成本与收益、社会认可等方面来概述英国学者及政府方面的研究成果,以期为我国寻求更多缓解减排压力措施提供有益的政策参考。
二、英国个人碳交易研究概述
( 一 )个人碳交易的内涵及具体形式 2006年,Simon Roberts和Joshua Thumim在向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提交的名为《个人碳交易概要――思想、问题与接下来的步骤》研究报告认为,个人碳交易是一个有吸引力而又简单的概念,包括个人碳排放津贴(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个人碳排放配给(Personal carbon rations)、碳排放信用额度(Carbon credits)等。Tina Fawcett(2010)认为,个人碳交易是一个包含了大量特殊政策建议的概念集合,旨在以更有效、更公平方式来改变人们行动以减少碳排放。尽管个人碳交易有不同的版本,而它们的共同特征是给予每个人免费的可交易碳津贴,涵盖了直接源于其家庭能源利用以及个人交通排放的碳,而不包括体现在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中的碳排放;且这种津贴将逐年减少以与国家长期的碳减排目标相一致。在个人碳交易的整体概念框架下,有多种不同的具体政策建议。其中两个经常被学者们提及的是个人碳排放津贴(PCA,personal carbon allowances)和可交易能源配额(TEQs, Tradable energy quotas)。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分别由两位独立研究人首先提出(Hillman, 1998;Fleming, 1997),后来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完善(Hillman and Fawcett,2004;Fawcett,2005; Starkey and Anderson, 2005)。个人碳排放津贴的主要内容:每个成年人都分得数量一致的可交易碳津贴,这包括来自于他们家庭能源利用以及个人交通(含飞机旅行)所排放的碳量;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津贴较成年人少,且由其家长负责管理。个人碳交易的另一种实施形式是,由Fleming1997年首先提出的可交易能源配额,其所涵盖的范围比个人碳排放津贴更广,包括了整个经济社会的碳排放量。对于个人部分,除了不包括飞机旅行的碳排放外,其他与个人碳排放津贴完全一致。可交易能源配额由许多碳单位(Carbon units)组成,每个碳单位代表了排放一吨CO2的权利。在这种体系下,任何组织必须通过全国性的拍卖来购买碳排放许可,这种形式将取代当前实施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Fleming认为可交易能源配额为人们对气候的担忧和飞涨的油价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答案。
( 二 )个人碳交易的政府关注 英国政府对个人碳交易系统的关注始于2004年,国会议员Anon在提交的个人提案中建议,引进家庭碳排放交易机制,设置国家碳排放最高限额。尽管经过讨论该提议没有被作为法规,而从此掀起了政府关注个人碳交易的序幕。英国环境部国务大臣David Miliband在2006年至2007年报告中呼吁,需要全社会为减少碳排放作出贡献,因为和工商企业一样,个人在减少碳排放中也能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个人碳交易能帮助人们认识到他们是如何通过自身行为的变化来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Miliband对个人碳交易系统的关注,直接导致DEFRA授权对个人碳交易问题进行研究的计划。2008年DEFRA和EAC分别了它们关于个人碳交易的研究报告。DEFRA主要担心的是个人碳交易的社会认可与成本问题,怀疑这两个问题是否能被满意解决,故得出结论,认为个人碳交易就目前而言有些超前。政府部门应当继续参与到个人碳交易问题的讨论,而进一步的研究工作应当由学术、研究机构而不是由政府来进行。与DEFRA得出的结论不同,EAC在一个月后其研究报告,对实施个人碳交易给予了更大支持,并对DEFRA搁置对个人碳交易的进一步研究表示深切遗憾。其研究结论认为,个人碳交易在帮助减少国家碳足迹上必不可少。尽管尚有进一步工作要做,而个人碳交易一定是一个可行的政策选择,应当立即、认真地施行。
三、英国个人碳交易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经济发展仍是严重依赖导致大量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单位产出的能耗过高,能源消耗量大。2009年,根据英国风险评估公司Maplecroft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中国每年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超过60亿吨,位居世界各国之首。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要求,2012年之前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全球碳减排,而在2012年之后中国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中国在1990年至2005年单位GDP的能耗下降了47%,基本实现了既定目标。2009年中国政府公开承诺到2020年比200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45%,显示了我国政府在节能减排、推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决心。而需要关注的是,“提高能效、节能,越往后越难。”为实现“十一五”目标,中国已经关闭了很多钢铁、焦炭、火电、水泥、造纸等高污染企业,把容易减排的、容易提高能效的都减排了,以后提高能效、减少排放困难程度会更大。同时,我国政府下了很大功夫完成了“十一五”的节能减排目标,主要是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手段存在违背市场规律、社会接受难、政企不分、易产生社会矛盾等缺点。所以必须需要寻求新的碳减排领域。据Maplecroft公司在2009年公布的涵盖1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数报告,澳大利亚和美国的人均碳排放排在前两位,分别为20.58吨和19.58吨。中国排在第44位,人均碳排放为4.6吨。而不容忽视的是,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大,中国公民个人碳排放量正在迅速增加。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数据,2010年中国全社会用电量4.19万亿千瓦时,经计算较上年增长14.56%,保持较快增长。其中,城乡居民生活512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02%,增幅与上年基本持平。另外,据统计,2009年全国车市销量增长最快的是豪华车,其中高档大排量的宝马进口车同比增长82%以上,大排量的多功能运动车SUV同比增长48.8%。与此相对照,不少发达国家都愿意使用小型汽车、小排量汽车。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并不一概反对小汽车进入家庭,而是提倡有节制地使用私家车。日本私家车普及率达80%,但出行并不完全依赖私家车。在东京地区私家车一般年行使3000至5000公里,而上海私家车一般年行使1.8万公里。长期以来,大多数人已经形成了高碳排放的消费习惯及从众消费心理,要想改变现状,而仅仅依靠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不断提升公民职业道德素质来减少个人碳排放将是一个长期过程。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各级政府必须采取干预措施,积极寻求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问题。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深刻认识到,要实现节能降耗目标,不只是依靠制造业、建筑业等工商企业的节能减排,也应当包括人们日常生活习惯中许多节能细节。对于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来说,每个人生活习惯中浪费能源和碳排放的数量看似微小,一旦以众多人口乘数计算,就是巨大的数量。据中国科技部《全民节能减排手册》计算,全国减少10%的塑料袋,可节省生产塑料袋的能耗约1.2万吨标煤,减排31万吨二氧化碳。
效仿英国在个人碳交易方面的研究及尝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限制个人碳排放中的作用,实施个人碳排放交易,完全大有作为,况且个人碳排放量已具备测定及实施条件。现时主要任务应当是积极进行个人碳排放交易的前期研究工作,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领域,为政府相关决策部门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当然,在个人碳减排方面不能盲目照搬国外个人碳交易的成果,中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应探讨适合中国自身情况的减少个人碳排放的办法,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加大政策宣传之余,充分认识到碳交易对个人自觉形成低碳、绿色环保意识,低碳行为养成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的财政激励措施,如对那些低排放者给予补贴等,引导低碳生活。学术界必须着手去探讨引入市场机制解决个人碳排放问题,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2-QN-22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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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Simon Roberts and Joshua Thumim, A Rough Guide to Individual Carbon Trading:The ideas, the issues and the next steps,Report to DEFRA。DEFRA.gov.uk,2006.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环境审计模式 研究
本文分别从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背景、问题的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及构成、环境审计的定义及内涵、基于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下引入环境审计模式的必要性以及低碳经济在环境审计中的应用做了以下研究。
1. 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背景
所谓低碳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的减少煤炭等化石燃料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据预测,中国在202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中国在节能减排问题上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压力。这就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根据自身的资源和环境条件,提倡节能减排,避免走很多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子。
2.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低碳经济模式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组织的广泛关注和青睐,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有利于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是我国承担国际义务, 提高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战略举措。低碳经济的发展为环境审计提出了新的课题和理念,指明了新的审计方向与重点;将低碳经济引入环境审计工作,是推动环境审计与时俱进发展的重要途径。
3. 低碳经济的概念及构成
2003年,英国政府在题为《我们能源的未来——创造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主要特征,以较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较大产出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狭义上讲,低碳经济是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主要目标,通过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减排技术创新等,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相分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广义上说,低碳经济是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低碳发展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将导致能源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的全新变革,是从高碳能源时代向低碳能源时代演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
4. 环境审计的定义及内涵
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框架,政府环境审计被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和(或)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签证等工作”。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对环境审计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是环境审计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决定了环境审计的本质目标和具体目标;二是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包含鉴证评价与管理建议,环境审计首先要对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同时还要对资源与环境保护提出管理建议,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免疫系统”作用。
从审计目标来看,环境审计实际分为狭义的环境审计和广义的环境审计,前者侧重于资源环境合规性审计(如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等)与环境财务审计(如排污费的征集与使用情况等),后者侧重于环境绩效审计的范畴,能够有效地将经济与环境联系起来,用以衡量环境对经济的贡献以及经济对环境的影响,并向决策者提出建议。
5. 基于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下引入环境审计模式的必要性
在环境审计中引入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保证了审计工作符合环保的最新发展方向,有利于发挥审计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5.1引入低碳经济概念是环境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10%,到2020年达到15%;并在哥本哈根会正式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碳生产率)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由此可见,低碳经济是我国资源环境保护重要的发展方向,是向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发展基于低碳经济的目的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更好的可持续发展,它与环境审计的最终目标完全相一致。
5.2引入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是完善环境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需要
低碳经济涵盖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低碳发展等多个领域。根据我国发展规划与国际承诺,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GDP能耗、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比等低碳指标已正式列入我国未来的发展规划,将低碳经济纳入环境审计指标体系,可以从更加宏观、全面的角度去分析资源环境保护的绩效状况,并有助于提出符合环保事业发展的针对性对策建议。
5.3引入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是环境审计与环保学科融合的需要。
环境审计作为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审计工作,需要根据时展及时融合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等新兴环保学科的思想,并将其充分吸收、分解到环境审计工作中去,从而保证环境审计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
6. 低碳经济在环境审计中的应用分析
低碳经济作为一个新理念,在环境审计研究和实践中尚未广泛、有效涉及与应用。在环境审计过程中,加强对低碳经济的探索、分析与应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审计评价体系。
6.1低碳经济应用于环境审计的总体思路
根据低碳经济目标定位,以二氧化碳减排为核心的狭义低碳经济发展指标可以作为环境合规性审计与财务审计的范畴;而低碳政策的建立、能源结构的调整、社会消费方式的转变、城市空间的科学规划、CO2 捕获与埋存技术的应用、居民的节能观念等广义低碳经济发展因素,可以作为环境绩效审计的范畴。
6.2低碳经济在狭义环境审计中的应用分析
6.2.1环境合规性审计中需考虑的低碳指标
第一,CO2排放的总量指标。计算CO2排放量时可以引用CO2排放量测算模型CO2 =ΣKiEi(其中:Ei表示不同的能源类型,Ki表示不同的碳排放系数),在已知能源类型和规模的情况下,可以估算全社会CO2排放量。为保证更具针对性,可以根据需要将热电行业CO2排放、工业CO2排放总量、交通运输业CO2排放总量、建筑、居民CO2排放总量等作为二级指标进行检查。
第二,CO2减排的相对指标。根据哥本哈根会议要求,应设置以碳生产率为核心,考核碳排放的增减比例变动,关注碳生产率水平的总体提高情况。在此基础上还应可将热电行业CO2减排相对指标、工业CO2减排相对指标、交通运输业CO2减排相对指标等纳入检查范畴。
6.2.2环境财务审计中需考虑的因素
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金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燃油税、资源税、排污费等专项征收的税费,这些税费的征收与使用是环保引导的重要方向,在环境财务审计中需要重点加以关注。此外,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报告建议,在2009年进行燃油税费改革后择机进行资源税改革,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至3年期间择机开征碳税,未来也可根据碳税政策的实际推进加以综合考虑;二是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安排的环保引导专项资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符合生态环境优化的各种产业与项目,是环保政策的具体落实措施,也应列入环境财务审计的范畴之中。
6.3低碳经济在广义环境审计中的应用
环境审计过程中,不仅应在碳排放的总量和相对量进行研究,还应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促进低碳政策的建立、能源结构的调整、社会消费方式的转变、居民的节能观念等。(下转第132页)
(上接第108页)
6.3.1经济发展的低碳化评价
对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评价应将碳生产率设为核心指标,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首要评价因素。并根据我国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产业GDP比重等产业结构指标加以分析;以及考虑低碳技术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情况,对传统产业的低碳改造率、传统产业生产流程改造率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率等环保技术的应用指标研究。
6.3.2社会发展的低碳化评价
社会发展的低碳化评价主要包括公共建筑的低碳化、交通运输业的低碳化、居民生活的低碳化以及生态环境的优化情况。公共建筑的低碳化重点包括公共建筑单位面积碳排放量、太阳能利用率等;交通运输业的低碳化重点包括有万里行程碳排放量、新能源汽车所占比重等指标;居民生活的低碳化重点包括户均年碳排放量、绿色出行居民比率等指标;生态环境的优化重点包括土地植被覆盖率、污染削减率等生态环境指标。
6.3.3能源的低碳化评价
能源的低碳化评价包含能源的结构和能源利用效益两个方面。能源的结构可以分解为化石能源占总能源比例、洁净煤占煤能源比例、新能源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比例等指标;能源的利用效率则可以结合单位工业产值的碳排放、单位农业产值的碳排放、机动车油耗水平等能源利用的效率指标进行关注分析。
6.3.4低碳科技发展评价
低碳科技发展评价涵盖低碳技术R&D经费占GDP比重、清洁煤高效利用技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技术、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智能节能技术、CO2 捕获与埋存技术。需要指出,在环境审计中考虑上述内容,目的在于帮助审计工作更好的分析环境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有针对性地建议以帮助决策。
结束语:
可见,中国走低碳经济道路,既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也符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所以说低碳经济理论的提出为环境审计工作提供了新的理念,深信,在今后的基于低碳经济条件的概念下引入环境审计模式的工作中,中国一定能走出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2】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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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税;经济低碳化;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和经济低碳化下的碳税政策选择——基于国际碳税征收经验
收录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国际上普遍开始注意环境对经济的反作用力并着力采取环境政策来改善环境状况。环境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市场机制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途径,那么只有将环境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把污染环境的成本加以经济的约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环境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基于这种经济思想,环境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被国际普遍接纳并用于各种环境污染下的环境保护。
环境税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强调存在环境负外部效应下政府采取的征税环保措施。目前,学术界对环境税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但从其根本目的广义地来看,只要具有环境保护、消除不利环境因素的税收或补贴政策,都属于环境税范畴。随着不同时期的环境问题和保护治理目的的不同,环境税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呈现不同。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为特征的“温室效应”成为新一轮的环境挑战,因而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税成为新时期最主要的环境税之一。
二、国际上的碳税征收经验
从1990年开始,以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挪威等为代表的一些北欧国家陆续开征碳税,并在此领域取得一定经验,从而为其他国家考虑征收碳税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鉴。
(一)丹麦。早在20世纪七十年代,丹麦就开始了针对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的能源消费税征收。为了将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节约和替代消费,丹麦于1992年将其碳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气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经过对碳税收入的合理利用,不仅逐步提高了碳税税率,还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业加入到自愿减排的计划中来。
(二)芬兰。1990年芬兰为了在九十年代末实现碳排放0增长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税收,并以含碳量为税基对矿物燃料征税。在之后的实践中,芬兰逐步调整税率和征税范围,根据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对不同燃料分项分税率征收,实现了一定碳税减排的目标。
(三)荷兰。荷兰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实施环境税,但真正开征碳税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业,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费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气消费者在征收碳税的基础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税。通过税收调整和自愿减排协议,芬兰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税是作为能源税的部分补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为了维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决定对私人家庭和各产业消费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税,但出于企业竞争和技术革新的考虑,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部分的税收减免或全部豁免。鉴于国际经济竞争的压力,随后瑞典又适当地对工业碳税税率实行一定下调,对私人家庭税率实行上调,对工业部门减免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维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划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围仅限于汽油、天然气和矿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扩展到煤炭类燃料。挪威的碳税征收更为细致,不仅在含碳燃料类别上有较多种征收税率,在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标准。
除了上述国家,德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也在国内能源消费的基础上相继开征碳税,不仅在二氧化碳减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进了企业环保技术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对存在碳税情况下的日本能源体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碳税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还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结构由煤炭向天然气转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对碳税在爱尔兰二氧化碳减排中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经CGE模型量化的指标数据表明,与同一价格的单一能源税相比,碳税导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国和部分欧盟国家甚至考虑是否要对来自没有强制减排国家的进口品实施碳关税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二氧化碳减排趋势下的碳税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三、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
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的国际承诺使我国在二氧化碳减排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碳税改革也是我国环境政策实施的重点研究方向。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关注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在治理环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着。实践中,除了采取社会公益宣传和自主激励措施外,我国还从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关碳排放约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台的燃油税既是我国积极致力于二氧化碳减排的一方表现,也是我国碳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
基于国际经验,学术界对我国碳税改革也有较多的研究和探索。贺菊煌等(2002)对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行了探究,通过CGE模型对我国1997年投入产出表分析,他们认为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GDP没有较大影响,只是会造成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能耗下降,进而促使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劳动力也由高能耗工业向低能耗工业及第三产业转移。林柏强和何晓萍(2008)估计了我国油气资源的耗减成本,并据此分析对油气开采业征收资源税产生的经济效应。研究表明,20%以下的资源税征收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经济影响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税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税率的碳税方案不仅能大大减缓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长,而且很小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的结论。姚昕和刘希颖(2010)探究了我国最优碳税征收路径,结果表明,碳税征收在节能减排、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上述研究可知,碳税的开征虽对我国经济有一定影响,但影响并不大,且碳税的环境效应却是可观的。所以,未来我国碳税改革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证研究均表明,碳税的实施必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征收对象到税基税率都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特征,由窄到宽,由低到高,逐渐推进,而操之过急或准备不足只会适得其反。由于一国的碳税体系不仅会直接影响产业、能源政策的调整,还会影响一国消费、财税和金融体系,所以选择正确的碳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经济低碳化的碳税政策选择
碳税是实现二氧化碳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因此确立我国合理碳税途径,实现经济低碳化,政策实施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可确定碳税的开征主要涉及家庭、产业、能源、国家财税和经济等几个方面因素,从这几个主体出发,可总结出我国开征碳税、实现低碳经济的宏观政策选择。
(一)家庭碳税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税征收范围之一,因此合理实施家庭税收政策是碳税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燃气等消费虽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费,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税不仅能够引导家庭节能减排,也能起到引导家庭低碳消费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税政策主要以引导为目的,从而在社会范围内倡导低碳消费风尚,进而引导企业的低碳化生产。
(二)产业碳税政策。工业产业是我国碳税征收的重点对象。目前,我国的工业多以高消耗、高污染为主,因此针对我国工业产业制定合理碳税是实现我国碳减排目标的最直接手段。产业碳税政策应以征收为主、奖励为辅,不同产业区别对待,实现“谁排碳,谁交税,多排碳,多交税”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重点产业实施税收减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过碳税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产业的进入门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二氧化碳减排的市场调控机制。
(三)能源碳税政策。针对能源的碳税政策是以能源消费品种确定碳税税基和税率的政策,对高碳排的能源消费实行高税率,低碳排的能源消费实行低税率。这样不仅能够从能源替代使用的角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使我国经济的碳因素减少,而且能积极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关键词:低碳经济 国际经济法 变革
低碳经济是一种后工业化社会出现的经济形态,以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开发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环境友好为基本特征。低碳经济的目标是为了应对环境、能源和气候变化挑战,低碳经济的实现途径是技术创新、提高能效和改善能源结构等[1]。低碳经济不仅涉及气候变化问题,它已渗透到全球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不可避免地对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一、低碳贸易与国际贸易法的变革
1.低碳贸易的发展现状
当前,环境与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为有效缓解气候变化,新的贸易政策工具不断被采用,导致了国际贸易法的变革。碳足迹、碳标签等贸易政策工具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及国际贸易法带来重大影响。
碳标签作为一种将商品生命周期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标识出来的方法,能直接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碳信息,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和厂商和生产决策。碳标签基于对碳足迹的计算,碳足迹又称“碳耗用量”,测定碳足迹,能了解碳排量。产品的碳足迹,可通过计算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再以碳标签的方式告诉消费者。碳耗越多,碳足迹越大,排放的二氧化碳越多,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越大。碳标签通过影响具有环保理念的消费者的选择行为,实现减排目的。
2.低碳贸易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要求各国在贸易往来中采取非歧视待遇。低碳贸易中碳标签的出现,将成为非关税贸易壁垒,影响国际贸易中整个产品的制造与供应链,使得自由化进程放缓。由于许多发达国家设置了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标志要求。未来可能建立的碳标签准入制度,会要求商品显示碳足迹,加注碳标签。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具有核心的低碳专利技术,无法控制碳足迹测算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会因被迫购买低碳技术而丧失成本优势。
3.国际贸易法的变革趋势
倡导低碳经济、开展低碳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低碳理念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法的变革来协调。第一,根据“共同而有区别”原则,发达国家应主动承担二氧化碳的减排义务。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不能从独占市场的角度出发,以专利或技术标准的方式垄断先进的环保技术,而应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促使发展中国家向低碳经济模式转型。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发展中国家减排责任的明确,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规模将受影响。第二,发达国家在涉及低碳贸易的国内立法时,在高碳产品的准入方面应有一个渐进的推进过程,不应以低碳经济为借口阻断贸易自由化进程。第三,通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贸易公约,使得国际贸易逐步向低碳贸易转变,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能从低碳经济的贸易模式中受益。
二、跨国低碳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变革
跨国低碳投资是指运用国际投资发展低碳经济,具体包括本国的对外低碳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低碳投资。跨国低碳投资主要流入三个低碳行业,包括可再生能源、循环再利用、与环保技术相关的产品制造等三大领域。
低碳经济的发展对国际投资法产生影响。以我国为例,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中国因为国际制造业的转移产生了大量的隐性碳排放。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大量加工贸易为主的三资企业的进入,加剧了对环境的破环,使我国成为隐含碳排放的净出口国。国际投资法体系首先包括了国内立法,从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看,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各种措施,大幅提高国内高碳行业的环境成本,比如碳税政策、碳排放交易机制、对高耗能企业的限制与整改等。
三、碳金融与国际金融法的变革
低碳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碳金融市场,主要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及相关的各类金融活动。《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国家间的“国际排放权交易”,指的是在发达国家间就分配到的减排单位进行买卖;发达国家减排工程项目的“联合执行机制”,指的是在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其他发达国家建设减排项目而获得减排单位;发展中国家减排工程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指的是在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而获得核准减排单位。
碳排放市场机制下形成的国际碳交易有两类,即基于项目的交易和基于配额的交易。在配额交易市场中,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主。根据欧盟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1月1日启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 2003年成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有一定影响力。CCX是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但在国际市场总成交量中占有比例不高。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发展碳金融,目的在于谋求掌握未来碳交易的全球定价权。
四、碳关税与国际税法的变革
随着全球低碳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及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发达国家从国内征收碳税开始,税收的管辖权逐步扩大到具有跨国性质的征税对象,即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以美国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为例,该法案要求对中国在内的不采取碳减排行动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同时考虑在时机一旦成熟就提议将“碳关税”纳入国际贸易规则,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将对国际税法的变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发展中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应主动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双边协定关于碳关税的谈判,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中增加发达国家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并通过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来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实现。对于世贸组织法中为发达国家推定为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依据的软法,应避免在今后的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谈判中出现。
【关键词】欧盟 碳排放权 交易体系
现如今,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作为规模最大、效果最明显的实践典范,在全球碳市场中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体系内部囊括了欧盟成员国家及其相关企业,企业通过技术升级、创新等方式,逐渐实现减排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环境保护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作为世界范围内最大的碳排放国家,环保意识日渐增强,并加大对低碳经济的推进力度,逐渐形成了碳交易市场。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在该方面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加强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为我国碳交易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述
所谓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指将温室气体排放视为一种许可权利,在特定范围内对其进行交换和交易的系统。现阶段,关于该方面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对于碳排放权的概念具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对于温室气体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碳排放权利定价,对排放主体进行相应控制,如规章、政策等。二是从税收层面对排放主体进行征税,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作为衡量分析,以此来达到减排目标。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正式成立于2005年。交易体系在实践中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摸索阶段,对资源密集型行业免费发放免费配额,并根据成员国家特点制定详细额分配计划;其次,关键阶段,减排设施覆盖面扩大;最后,完善阶段,取消分配计划,将总量集中在欧盟范围内。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评价分析
(1)交易规模方面。自体系成立以来,交易量以极快的速度增长。其中2005年,碳排放权交易量能够达到3.2亿吨,交易价值为80亿美元。截止到2015年,总体交易量能够达到60亿吨,较上一年增长了18%。经过计算,该体系市场交易价值占全球碳交易市场近80%,如图1。相比较其他体系,该体系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最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全球碳排放交易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图1 碳排放市场各种机制占有率
(2)交易价格方面。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作为体系运行的核心,为了能够提高交易价格有效性,该体系通过市场机制真实地反映碳排放权资源市场中的供需关系,使得价格公道、合理,为体系持续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且实现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交易体系在运行过程中,交易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如2005年碳价一路上涨,二氧化碳价格由2005年的20欧元/吨上涨至2006年的30欧元/吨。
(3)碳排放权交易多元化。随着金融产业改革不断深化,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原本的独立个体拓展为综合易体系。在科学技术支持下,该体系逐渐放弃了柜台交易,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构建了信息化、自动化交易中心,如欧洲气候交易所等。交易市场不断拓展,交易参与者范围也发生了变化,逐渐成为金融市场中新型有力投资品,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欧盟金融体系综合竞争力。除此之外,在经济效益等方面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可见,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是一项非常成功的体系,其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逐渐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交易体系。
三、对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相关启示
现阶段,我国已经陆续建立了环境交易所,并在个别省份开始实施。我国未来碳排放交易市场潜力无穷。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碳排放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如缺少分配制度,依然以自愿减排为主。基于成本的考虑,很多企业并不会主动参与其中,因此需要对无偿与有偿发放之间的比例进行调整。另外,监管引导作用不明显,从国际层面来看,政府并未发挥管理者、组织者的积极作用。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家,积极履行减排责任非常必要。为了加快体系完善,我们应学习并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丰富经验。
(1)合理分配自愿与配额之间的关系。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朝着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都需要占星。因此合理分配自愿与配额之间的关系非常必要。第一,面对国内外双重减排压力下,我国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协调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如果强制发展配额交易,将会对各个行业发展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采取自愿形式,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发展中国家的特点。
低碳经济是市场中少见的涵盖范围很广的投资主题,既有第一产业的农业、林业,又有第二产业的工业制造业,更有第三产业的各类服务业和金融业。在地域上也没有明显区别,没有沿海的企业比内地的企业优秀之说。可以说,当这个新颖的主题扑面而来的时候,投资者可能会感觉无从下手。
从通常的思维逻辑来看,遵循能源的流转循环路线是一个思路:首先,能源在生产上有太能能、风能与核能等行业;其次能源在传送中需要有储存、运输的过程,则有智能电网、电池材料和技术等行业;最后在应用上有工业节能、交通节能、建筑节能等概念的行业。不过,在投资上,我们可能并不需要遵循这个推进程序。
投资所关注的逻辑更多的是成本和收益的路径。按这个来排序的话,上述的过程几乎正好是颠倒过来:首先是节能,然后是减排,再后面才是新能源和碳交易等。原因很简单,中国在单位GDP能耗上是有硬指标的,我们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20年减排40%~45%,因此肯定是挑最容易做到的先来,从成本和效益比来看,首先节能对碳减排的贡献最大,其次是减排,最后是新能源。节能之所以边际成本最小,是因为中国的能源使用效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是日本的1/6。而其中,70%的能耗集中在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领域,但是在做法上,拿来目前国外的技术,对工艺、设备进行更新,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就可以完成相当的产业升级。
其次是控制排放,特别是对一些高排放的行业进行产能集中,比如国家最近三年关闭了很多钢、铁、焦炭、小火电、水泥等工厂,与此同时对大型的化工、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等企业投入巨资进行减排的技改。
而新能源则是未来可寄予厚望的新兴产业,目前中国是全世界煤炭开采量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煤炭占中国能源消费有七成之多,而欧洲一些国家新能源占比已超过80%,所以实现清洁能源的替代,将使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跨越式的增长。但新能源所要求的技术积累更高,实现替代的过程也会更缓慢。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基本上也有这个趋向。欧美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已经开始了节能减排项目的研制和发展,而目前部分领域剩余的技术和产能已经走到了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的阶段。从资本市场的反映看,标普全球生态指数在金融风暴前连续多年远超标普100指数,比如2005-2007年间分别跑赢后者7%、24%和20%,但是2008年和2009年却跑输9%和15%。可以想见,节能和减排是有技术瓶颈的,在当前的科技手段下,不断提高能效将会越来越难,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和知识积累才可能有所突破。而目前中国正处在类似当年发达国家节能减排的初期,相关的行业在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巨额的资金投入下,一定会有爆发式的增长,连续若干年跑赢大盘指数的可能性相当大。
另外,从历史经验来看,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向来有后发优势。因为有发达国家在研发上的先行,由于技术和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通过产权和贸易的引进,便可以省去中间大量的积累环节,以一两年的时间达到发达国家五到十年的水平,虽然不一定有最核心和最先进的技术,但在市场和销售上却能有相当的优势。